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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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思想蕴涵着整体意识,主要表现在其肯定人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人与自然看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周易》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类和万物一样,是天地的产物,人类社会是自然发展的结果,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然而,中国古代哲人虽然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人并不混同于一般的自然物,人是“万物之灵”。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既然贵为“万物之灵”,因而其在天地万物的生养过程中就担负重要的责任。“天人合一”的整体意识启发我们应该把世界看作是有机统一的、普遍联系的组织系统。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要树立自然与人类整体统一的意识。这是因为:首先,把人与自然看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是符合马克思辩证法的正确认识,是一种普遍联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必须以自然环境为载体。自然遭受破坏,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是无源之水。人与自然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世界。再次,人类的历史经验表明,那种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无限征服自然、滥用自然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对内蒙古阿拉善荒漠草原地区环境的调研表明:由于对水、草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阿拉善地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草场退化、土地沙漠化等问题严重,大片植被消失,严重制约了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人是“万物之灵”,因而人应该担负起“赞天地之化育”的责任。即是说,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人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二、“天人合一”蕴含的和谐精神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启示
“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表现在其反对将人类和自然对立起来上,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本身之和谐。《周易•乾卦》:“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意思是说,在天道法则的变化中,事物各以其本性,生育万物,赋予生命,事物以整体的法则存在,保持自然的和谐,才能使万物各得其所,各得其宜。二是人与自然之和谐。如董仲舒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三是人与人之和谐。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只有以“和为贵”,才能使人类生活圆满,才能使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由此可见,“天人合一”之和谐精神不仅强调自然系统内部之和谐,而且更进一步揭示出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和谐的重要性。只有实现了三者共同的和谐统一,才能真正做到“与天地相参”。“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启发我们应该关注自然本身、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首先,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就要维持自然本身的和谐。自然界本身是有机运行着的统一体,春夏秋冬的更迭、各种生物的产生与消亡等都是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我们应该遵守这些自然规律,维持自然本身的和谐。维护自然本身的和谐是解决生态环境的基础,破坏自然的和谐将给人类带来灾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澳大利亚为了解决甲虫之害而引进了一种青蛙,然而这种青蛙吞食垃圾,排泄的毒液不仅伤人,而且还会使牲畜毙命。更为可怕的是,这种青蛙繁殖能力超强,目前尚无法找到它们的天敌。朋友变成了敌人,澳大利亚的“蛙害”引人深思。其次,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要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发展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要既关心人类,又关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携手,生物与非生物的共进。再次,要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保障。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人的作用,人们之间的不和谐将破坏生态环境。战争是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最突出表现。人们为了掠夺资源而进行战争,战争又大规模地消耗稀缺的资源,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直至消灭人类的生命。海湾战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持续100年。因此,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我们首先要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三、“天人合一”蕴含的平等价值观对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启示
“天人合一”思想包含人与自然平等的价值观,这种平等价值观首先表现为对自然价值的重视。自然的价值绝不仅仅意味着它能满足人的物欲需求,自然本身也具有价值。自然有“厚生”价值、道德价值及审美价值等。“厚生”价值是指自然作为人的生存环境,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以满足其生存发展的需要,即《易传》所谓的“天地之大德曰生”。道德价值是将自然景物与人的精神、道德联系起来,以自然景物来比喻、象征人的道德,促进人的道德修养,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这种思想贯穿于中国文化之中。例如陶潜之“菊”、柳宗元之“山水论”等都是以物之精神来启示世人。审美价值即是以自然为对象,充分挖掘自然内在的审美价值。但是,当代人往往只看到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生命支撑价值、遗传多样性价值、物种异质性价值、生态多样性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消遣价值、审美价值、宗教象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及性格塑造价值等。“天人合一”的平等价值观还表现为它蕴涵着人与自然具有平等关系的思想。庄子曾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这句话包含的正是这样两层价值关系:天地与我并“生”,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平等价值关系;万物与我为“一”。只有重视这些平等价值关系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当然,在中国传统思想里,人与自然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应该有先有后、有厚有薄的,人在这种平等关系中居于主要地位。对此,王阳明做过独特论述,他认为,在利益分配发生矛盾时,家庭血亲处于中心的、优先的地位,先爱至亲、家庭,再爱路人,最后是禽兽、草木。这就启发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原则,不仅承认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要承认自然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人—自然”共同体的共同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人与自然平等观的建立,需要人类的更大勇气和自觉性。因为在人的巨大的创造力面前,自然是被动的,要维护人与自然的平等权利,说到底还是要依靠人类来实现。人作为高智慧的生物比其他自然物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有主动性、创造性。因而,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是主动积极的一方,人与自然的平等最终还是要人来维护。
探讨硫磺熏制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及硫磺熏制食品生产中产生的二氧化硫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硫磺是一种非金属物,淡黄色晶体。硫磺在工业中主要用于制造硫酸、火药、硫化橡胶、杀虫剂,在医药中用于治疗皮肤病。
食品工艺中硫磺及其盐类主要用于漂白剂、防腐剂、脱色剂、抗氧化剂。我国允许使用的漂白剂主要包括硫磺(S)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硫(SO2)、亚硫酸钠(Na2SO3)、亚硫酸氢钠(NaHSO3)、低亚硫酸钠即保险粉(Na2S2O4)、焦亚硫酸钠(Na2S2O5)等。这些漂白剂在食品中可生成亚硫酸,亚硫酸有还原性,具有漂白、脱色、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亚硫酸的漂白作用是由于与非酶促褐变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结合,即可与酶促褐变过程中的氧化酶作用,同时对类黑精色素具有漂白作用;因而,亚硫酸能有效地抑制食品褐变。亚硫酸的防腐作用是利用其还原性阻断微生物的正常生理氧化过程,从而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对细菌和霉菌作用较强,对酵母菌较差。0.05%的亚硫酸就具有防腐效果,0.5%时效果显著。此外,通过还原作用,还可抑制水果中氧化酶的活力,防止氧化酶对营养成分的破坏和颜色的改变。虽然亚硫酸的毒性较小,但用量过大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并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硫磺在食品工艺中只限用于熏蒸,适用范围只限于蜜饯、干果、干菜、粉丝、食糖等,硫磺熏制过的食品色泽亮丽、透明,这是因为硫磺燃烧与空气中的氧气生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硫在食品中生成亚硫酸具有漂白的作用。消费者喜欢选择购买这种颜色亮丽、透明的食品,认为这种食品档次高,但却不知道这些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范围内可以用硫磺熏制食品,但一些食品加工者及不法商贩盲目追求眼前的利益,使用工业硫磺熏制食品并过量使用严重破坏了食品的营养成分,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为,工业用硫磺中含有的铅、砷等重金属在熏制食品过程中会污染食品,导致慢性中毒。硫磺熏制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硫对环境的危害更大,二氧化硫与空气中的氧气和水蒸气结合生成亚硫酸,亚硫酸进一步氧化生成硫酸产生酸性雨水,酸性雨水增加土壤、江湖的酸性并破坏森林、农作物的生长,污染江河湖海,严重影响水中生命的正常生活环境,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所以食品生产者不要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不要损害人类的健康,不要破坏大自然。消费者也要提高质量意识,保护自身健康。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状况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发展相对比较晚,主要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首先在大连展开,接着是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这一时期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企业少,赔付率也很低。两年之后以上城市的投保几乎都处于停滞状态。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第二次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再次启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试点,主要针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
二、试点凸显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二是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缺乏对环境侵权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索赔规定,例如对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失作为很多环境侵权的重要方面,赔偿依据还没有在环境法中涉及,受害人索赔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总体上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立法中还基本上属于空白,很多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基本局限于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框架范围内,险种设计比较单一,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做出规定。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基本环境立法体系中,还没有引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在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造成实际生活中很多责任没有办法认定,使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发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从整体上来看,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一直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
(二)承保模式不合理。
我国大连、沈阳、吉林、长春等城市于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未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采取了自愿投保的方式。在自愿保险模式下,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强制性。而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造成短期行为,置环境损害于不顾,不愿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试点实行情况表明,说服更多的企业参保环境责任险,被视为环境责任险试点取得成效的重要指标,但是因为缺乏强制性和法律保障等原因,环境责任险推广起来非常困难。现在试点的环境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强制执行,相关部门 只能不断的做企业的思想工作。
(三)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企业一般都能意识到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希望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促使企业主们尽可能减少经营成本,包括保费的开支,特别是正在成长的非国有企业大多处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法律责任不明或不强,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并不会付出相应的赔偿风险,没有严厉的惩处制度,企业在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责任投保方面只是抱着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不会积极投保。部分投保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而私自超标排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这项业务。
很多污染企业在“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影响下,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政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政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总的来说,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一是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二是基于对国家赔偿的依赖,三是钻了国家法律空缺这个空子。因此缺乏投保的自发性,特别是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企业不同程度地遇到经营困难,更打击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四)政府支持不够。
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
从试点情况来看,在资金方面政府负担了大部分,但由于没有硬性要求,有些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财政状况,选择专项资金安排或者不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从各试点地区的政府资金安排来看,仅有武汉市政府拿出 200 万资金对于投保企业进行保费 50%的补贴;深圳市对投保企业给予 40%-50%的保费补贴,其他地区并没有相关的补贴规定出现。
在环境责任保险得不到众多企业响应的时候,尤其需要国家采取刺激手段加以引导。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比较短,其经营管理方式远未达到成熟程度,无法像其他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那样独立发展。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保费来源不够,那样就影响了企业的投保面,从而影响整个环境责任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确定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承保模式。
目前在我国,由于环境责任保险有其自身局限性,比如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利益不确定性的增加,高额的运行费等,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企业环境忧患意识不强,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自觉的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无法在我国真正施行和推广。
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以法律强制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对法律内容进行补充。修订《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写进这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环保部应协调有关立法机构,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过程中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为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设计法律依据。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确立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的原则、主体、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对凡是从事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强制其按政府制定的价目表,缴纳保险费投保。
(三)明确投保范围及领域。
以下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批准保护的特殊地区都应该纳入环境强制保险领域:
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沙尘暴源区、严重缺水地区、天然林、重要湿地、人口密集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医院等。
环境强制保险所承保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务损失。对于纯财务损失和生态损失,其他国家都纳入承保范围内。但考虑到我国环境保险的现状,笔者建议暂时不纳入环境强制险范围内,等以后时机成熟了再考虑,毕竟环境强制险的发展需要一步步执行不可操之过急,否则适得其反。
实行环境污染强制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强制保险制度。我国也亟待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增设强制的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辐射责任险等环境保险业务。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在环境强制险市场开发初期, 更是少不了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府应当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扶持,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如对所开展的新型险种以适当的保护期及一定的启动支持和必要的经费。还可采取税前列支等措施,促进排污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环境责任保险,在必要时通过制定政策对不愿投保的企业施加压力。
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负担。
(五)健全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专项基金。
实行强制性环境保险制度的初期,由于强制环责险承保范围的扩大,可能给承保方带来更大的风险,可能出现某些企业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拒绝投保的情形,因此可以建立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指保险组织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节余中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拨付的形式和行政收费的方式取得环境保险基金,例如,将环境行政罚款上缴到国库后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到环境保险基金当中去。专项基金主要是为了应付巨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并且这只有在保险人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不足时才能使用。而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财政预算、向污染源业主征收费用、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中的补偿基金附加费、污染源的关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所得、社会捐助等。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
[1]邹海林. 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8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技术向农村生产领域的渗透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城市环境趋于好转的同时,农村环境却逐渐恶化,这不仅干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更直接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环境问题没有城乡差别,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在波及城市环境的同时,更会通过农业食品链条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而,关注农村环境,致力农村环境问题解决,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应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关注。
自上世纪以来,农村环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受到党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会议,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而且随后国务院在其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1]以此为契机,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得以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轰轰烈烈地开展。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一直关注农村环境问题,他们认真调查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仔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并具体设计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体现出来,以供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践借鉴。
尽管我国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高度重视,我国学者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极为关注,但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未取得实际成效,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这一切都昭示着我国在农村环境治理环节存在着阻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某种问题,只有找出这一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笔者在概览学者关于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学术文章的同时,又深入苏北农村地区进行调研,对苏北地区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种类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踟蹰不前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内学者,其在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环节出现了偏差或错误,没有正确把握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存在的类型以及产生的根源。为了消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障碍,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并及时加以纠正,为此,笔者以在苏北地区农村的实际调研资料为基础,并对照我国学者有关农村环境问题的理解观点,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环节中存在的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认识误区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对策,以期能扫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停滞不前的基础,以推动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和农村环境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
由于受到传统环境保护和治理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社会各界缺乏对农村及其环境的深入了解,而且在当前“城市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国内民众在用看待城市环境问题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境问题的同时,又把本具有同质性的农村环境问题看作是不同于城市环境问题的异类,在此种观念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民众在理解农村环境时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认知偏差。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
1.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不全面。由于人类最早接触的环境问题是污染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城市环境问题也主要是城市污染问题,再加上农村环境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获得关注也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因此,我国学者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便将农村环境问题等同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而忽视了农村环境问题所包含的另一重要内容,那就是农村资源和生态的破坏问题。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直接和自然界发生关系,无论是农民的正常生活,还是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农业资源的合理维持和农业生态系统的有效维护,一旦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其给农村乃至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不仅要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要关注农村资源以及生态保护问题。但事实上,我国民众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只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资源及生态所遭受的破坏问题却少有涉及,反映出我国民众包括学者们目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还比较狭隘,无法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
2.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类型不彻底。为了充分认识环境问题,并依据不同环境问题的各自特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经过对环境问题的逐步了解,我国学者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环境问题予以相应分类。如依据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方式,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破坏问题;按照被影响的环境要素予以分类,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水环境问题、大气环境问题、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生物环境问题等。[2]依据上述分类,我国学者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解决措施,这对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分类还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那就是目前国内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所谓面源性环境问题,和点源性环境问题相对,是按照环境问题产生源的确定与否而区分的一对环境类型,其中所谓点源环境问题,是能够具有确定产生源的环境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只要查明该问题的源头并对其源头进行治理,环境问题即可消除。而对于面源性环境问题,由于其产生源无法确定,与点源环境问题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面源性环境问题发现较晚,尽管目前学者对农村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已有所认知,但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首先,我国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分布范围的理解有错误,许多民众认为面源性环境问题只存在于农村,城市里不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甚而有学者把面源性环境问题作为农村环境问题区别于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加以研究,并主张要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来应对农村的面源性环境问题,但事实上是,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其中城市居民生活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就是典型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其次,尽管我国国内社会对农村点源环境问题和面源环境问题作了区分,但却没有厘清二者的实质不同,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也没有有效的对策,要么避而不管,要么把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混为一谈,用点源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来处理面源环境问题,从而使农村的面源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针对性的治理,阻碍了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认知不准确。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国内的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而且有不少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看似发现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但笔者通过对苏北五市农村环境问题的调研,发现上述学者的观点与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存在一定偏差,他们并未准确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根源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误区之一: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当前许多学者认为农民环境意识不强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但笔者认为,尽管农民环境意识不强与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将其归结为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根源则实在言过其实,甚而存在错误。为了验证这一问题,笔者对苏北地区农村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问卷调研,在笔者所做的调查问卷中,除了个别村民对农村的环境问题漠不关心之外,大部分村民在表示对过去良好农村环境的怀念和留恋之时,都表达了对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忧虑和关注,他们对农村大气、水、土壤以及生物资源发生的不利变化都有切身体会,都有改变当前环境状况的愿望但都苦于无能为力。这一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农民的环境意识并不缺失。而近期在浙江、福建以及江苏地区出现的群体性环境事件也直接表明了当地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自身环境权益受侵的焦虑,同时也是对“农民环境意识不强”论的有力反击。由此可见,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并不能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也不能寄希望于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上面,因为农民的环境意识本来就不低。误区之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众多学者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有关农村环境的立法缺失、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村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诚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城乡差距比较大,在法制建设方面农村地区滞后于城市也并非没有可能,而这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掣肘作用,但是,如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进行解读,则不仅无法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更会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引向歧途,反而会阻碍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村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城乡二元化模式造成的结果,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消除城乡二元化模式,在城乡一体化视野下实现对城乡环境的同等保护、同等治理,[3]而那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对农村环境单独立法”的论调看似对农村地区予以特别优待、特别保护,但实质上依然是在延续着城乡二元论的基调,不仅有害,也无必要。这是因为,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问题并无本质的区别,当前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不仅在城市地区可以适用,在农村地区也可以适用,如果立法有缺失的话,也应该是全国层面的缺失,而不会单单是农村地区缺失,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为农村地区的环境立法;其次,对于农村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建设,目前的机构设置已足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如再在乡镇一级设立相应机构,不仅不能实质性地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状况,而且还会增加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成本,白白浪费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资源。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而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司法机关也并不缺失,反而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影响下,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无法在农村地区顺利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加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应引起国家、社会和学者的关注。
三、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的纠正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严重阻碍了国家、社会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导致国家难以针对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直接影响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就必须纠正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
1.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要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同城市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农村除了面临来自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工矿企业所带来的污染威胁的同时,还面临着上述环节所带来的资源退化、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特殊性,其对资源、生态的依赖性要远大于城市的生产、生活。由此可见,除了污染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影响之外,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维持平衡对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农村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应关注农村地区的资源退化和生态失衡问题,而且我们在设计措施来防治工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的同时,更应关注农村资源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在设计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时,要将农村污染防治、农村资源养护以及农村生态保护综合考虑,将三者予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如此方能有望全面彻底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彻底认知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如文中所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类型的认知误区主要存在于公众对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层面上,因此,为了彻底厘清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明确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面源性环境问题并不是农村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类型,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不会把农村环境问题当作异类而将其孤立于城市环境之外,并且还可以从城市面源性环境治理实践中吸取有益的治理经验。其次,要深刻理解点源性环境问题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区别,从理论上讲,任何环境问题都有其产生源,因而从实质上讲面源性环境问题也是点源环境问题,只是由于面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具有随机性、移动性,难以查明和确定。另外,还有一些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单独不能造成环境危害,而是众多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共同交织作用才造成了环境问题,这都和传统的点源性环境问题有区别,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中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在面源性环境问题领域适用,需要对此种问题单独研究,单独处理。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城市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经验,把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当作公共服务而由国家承担,发挥政府在面源性环境问题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国家在面源性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4]
3.正确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既不是农民环境意识不高,也不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全,而是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差异所致。在此种结构模式的调控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实行差别化管理,致使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也常常受到漠视,我国城市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则趋于恶化,并使人产生了“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全为农村环境问题成因”的假象。[5]因而实事求是地讲,成因与其说是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农民合法环境权益被漠视,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与其说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缺失,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标准降低、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甚至在农村个别地区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因此,要真正消除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必须要取消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实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模式,实现国家对农村、城市环境的一体化考虑和同等保护。具体来说,对于农村地区的点源性环境问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真正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而对于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则要增强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增加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等物质引导措施向农村引入“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从经济上鼓励农民采取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利用财政支持在农业生产领域大力推广生态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减少废物向农村环境中的排放,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
结语
由文中的论述可知,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要全面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彻底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并准确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样,我们才能针对目前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但正如文中所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只有废除这一模式,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可喜的是,伴随着人们对城乡二元结构弊端的深入认识,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和采纳,目前我国各地都围绕着户籍、经济、环保的城乡一体化问题开展了理论性探讨和实践性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已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此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让我们看到了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徐培华,包文兵.当前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淮海文汇,2012,(1).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7.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资源短缺、生态破坏也呈现加剧趋势,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央政府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将“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则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主题,并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作为我国的长远发展目标。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要求我们在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将此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相对应;二是将此作为一种新的文明类别,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对应。考察这两种理解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当然,如果人类目前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能够通过工业文明的改良而解决,那就不需要提出生态文明了。可以说,生态文明提出的前提条件是,不对工业文明的工业生产方式进行变革,就不可能解决人类目前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应该而且必须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文明的转型。
文明的转型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的转变。对于科学技术,就是要由工业文明时代的“获得科学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转变为生态文明时代的“获得科学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推动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反思传统科学观的基础上,形成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这一目标。
二、环境问题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与科学无关吗?
有人认为,科学是一个知识体系,而且是正确的知识体系,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是技术的不完善或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粗一看,上述观点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经过深入分析会发现,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1.技术造成环境问题与科学密切相关
诚然,科学是求知的,技术是求利的;科学是对自然的认识,技术是对自然的改造,环境问题是在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必须清楚,现代技术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不仅是人类借以改造与控制自然的包括物质装置、技艺与知识在内的操作系统,是一种人类借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体系,而且还是人类把科学认识能动地整合到自己的目的性预期中,进而将科学认识原理现实化的系统体系;没有科学,很多技术创新就失去了可能性空间,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们在很多时候就不知道产品生产的途径(方式)、类型和用途。
这样一来,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离不开科学的,它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就与科学紧密相关。试想,如果没有核物理学的发展,怎么会有原子弹的诞生,又怎么会有所谓“核冬天”的威胁?如果没有化学的发展,怎么会有化学工业的诞生。又怎么会有化学污染的出现?如果没有纳米科学的发展,怎么会有纳米材料的应用,又怎么会有纳米科学技术应用中的潜在风险?如果没有生物科学的发展,怎么会有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又怎么会有转基因生物潜在可能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一句话,如果没有科学的发展,就没有与科学应用密切相关的技术,就相应地不会有科学应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正是科学使得种种对环境的影响成为可能,而技术则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两者缺一不可。那种认为“科学没有过错,环境问题只是由技术产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好的归科学,坏的归技术”,这种看法从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来看,既是对技术的不公平,也是对科学的不负责任。
2.环境问题并非人们单纯滥用科学的结果
不可否认,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明知某些科学应用会带来环境破坏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项科学成果。不过,如果我们全面、历史地考察环境问题的产生,将会发现:在很多的科学应用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环境问题并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人们并不知道这些科学应用会造成环境问题,此时就不能说这些人滥用了科学从而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不能被完全看做是滥用科学的结果。
进一步地考察会发现,环境问题很多是在科学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如臭氧空洞的产生,主要原因是人类对氟氯烃类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当这些物质进入大气平流层后,就会受紫外线辐射而分解产生氯原子,引发破坏臭氧的循环反应。造成臭氧层的破坏。这一例子表明,利用科学原理合成出来的氟氯烃类化学物质,虽然能够满足人类的一定需要,但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破坏。科学本身是不完善的,还不能达到这样一种理想状况:即它的应用既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又能够不破坏环境。如此,科学本身的欠缺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那种在环境问题的产生上,将“好的归科学,坏的归人类”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三、解决环境问题不需要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吗?
有人认为,目前的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根本之点在于科学还不够发达,科学所获得的认识还不多,随着科学的进步,科学必将能够获得对自然的更加完整、准确的认识。依据这样的认识去改造自然,必将造成更少的环境破坏,产生更少的环境问题。
考察上述观点,不难发现,他们持有的看法是,对于科学,不需要改变其发展方向而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只要推进科学进步,就能够解决环境问题。不能说这种看法没有一点道理,进步了的科学及其应用确实能够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也确实能够发现更多的环境问题并更多地解决这样的环境问题。但是,这并不能保证人类能够完全、充分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科学在本质上存在欠缺从而使其应用造成环境问题,那么,任何沿着原有的轨道发展和应用科学都不能彻底、全面地解决环境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新的、更多和更大的环境问题。
问题是:科学是否存在本质性的欠缺从而使其应用造成环境问题呢?关于此点,西方有关科学非自然的相关论述给我们以启发。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实验对象有很多是人工的而非自然界原有的。实验现象是科学家利用一定的仪器,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对实验对象施加特定的操作“制造”出来的,如此,使得实验知识具有非自然性;理论和模型是直接面向物质世界的,描述着它的状态和性质,但是,它们最多只是对自己意图表象的实在世界的理想化或抽象。这样一来,科学在很多时候就不是对自然对象或自然规律的认识,而是对实验室或科学理论中所构建出来的人工对象的人工自然规律的认识。也正因为如此,当将这样的科学应用于改造自然时,就很可能与自然规律不符合,从而造成环境破坏。
这也启发我们,原来我们认为的“科学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与科学研究实践的现实不相符合。“自然科学非自然”,“自然科学不自然”。正是这种“非自然”、“不自然”的科学,才是造成其应用破坏环境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科学确实是对自然规律的把握,那么应用这样的科学就是贯彻自然规律,应该是与自然规律相符合而不会造成环境问题,而现在,科学应用有多少没有造成环境问题呢?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就是“非自然”的科学应用产生了许许多多人工物的结果。这些人工物虽然能够满足人类各种各样的需要,但是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界中所没有的,在其生产过程中以及消耗后的环境释放过程中,会成为自然界的“异质性”的存在,从而破坏自然。科学应用的环境破坏是科学“非自然性”的本质特征使然。
这样一来,要根本改变工业文明时代科学应用破坏环境的局面,就不能只推进科学的进步,对科学进行局部的改良,而应该对其进行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概括起来就是:以新自然观为基础,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复兴博物科学的传统,获得直接的自然知识;让科学应用适应环境,而不是相反;重视地方性知识的生态价值,获得地方性的生态知识;通过科学应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来检验科学的正确性,让自然做科学的最终裁判者。
四、发展了的科学最终会解决环境问题吗?
有人对科学持乐观态度,认为进步了的科学最终会解决环境问题。这种环境问题解决上的科学乐观论是错误的。
第一,科学应用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新兴科学如基因科学、纳米科学等的应用可能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就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有局限性的,这包括: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有限的,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艰难的,科学认识环境问题往往是不确定的。
第三,科学解决环境问题是有限的,这包括: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艰巨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不确定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成本巨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第四,单纯依靠科学并不能解决环境问题,科学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协同努力。
五、解决环境问题,不需要公众参与科学吗?
有人认为,科学是深奥的、专业性的,只能由科学家来进行,公众是外行,不能参与,这点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也是如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解决环境问题的科学需要而且必须公众参与。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对自然改造的深入,自然的“人化”所造成的“非自然性”——环境破坏性大大增加,环境破坏对人类各方面的影响包括健康影响也相应大大加强,鉴此,回归自然的科学就应该将人类纳入科学的视野之中,更多地研究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类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及人类的存在和健康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便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如此,科学就不单纯是关于“自然”的了。而且还是“人化自然”或“人工自然”的了;科学就不单纯是“自然科学”。也是“人类科学”或者“社会科学”——一种融入了人类社会实践视野的“自然科学”。
第二,公众是科学应用的实践者、环境问题的产生者以及承受者,往往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感知比科学家更为直接和具体,甚至也更正确。此时的公众生产生活实践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对公众的影响,应该成为科学家的研究对象,而公众在这方向所获得的知识,应该更多地被我们的科学家所重视。虽然这样的知识往往是直观的、朴素的和经验的,甚至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
第三,鉴于目前科学应用已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风险,而且科学对许多风险如转基因风险等的认识又具有不确定性,公众应该作为科学的“陪审团”,采取恰当的形式如公众听证会、地方协商会等参与决策,展现公众的环境诉求,形成压力集团,以更多地“形塑”科学,影响科学的发展方向,推动环保科学的形成,阻止破坏环境的科学的盲目应用。
六、主要结论
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需要传统科学观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学的革命性转向,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
1.技术是科学的应用,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与科学不可分离;科学应用产生环境问题,并非只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与科学本身紧密相关。
2.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科学的“非自然性”,要改变科学应用造成广泛的、越来越大的环境问题的局面,必须进行新的科学革命。使科学真正地面向自然、回归自然。
3.如果不进行科学革命,而依靠现有范式的科学的进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科学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是有限度的,在这方面,“科学乐观论”是错误的。
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我们研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逻辑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研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约束。第四,国家与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认识,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土地沙漠化问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国际法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指导原则与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1、环境问题本身及其相应机制的复杂性,是国家环境合作的客观障碍
国际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思想障碍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实践障碍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问题、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尽管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依赖性。然而,相互依赖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这两类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难以摆脱的瓶颈。
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转变观念
国际社会应该继续大力呼吁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侧重强调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或者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期逐渐转变国际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狭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观念。
2、加强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与实施
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话题,环境保护日渐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中学生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在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教师的课堂讲授,还应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起来,才能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对此,笔者在初中地理教学中,对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的渗透方式进行了探索。
一、通过环境主题活动法渗透环境教育
环境主题活动就是以环境主题为中心,让学生参与认识环境、爱护环境及保护环境的活动。这种环境主题活动主题鲜明、目的明确。既可在初中地理课堂上实施,也可在课外单独进行,形式灵活;它和课堂内容联系紧密,又有很强的实践性;所需的时间可长可短,有利于教学的安排,教学效果良好。当然,一个好的环境主题活动的设计不仅要选好主题,考虑活动的依托形式和部分组成,还要遵循环境教育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环境主题活动更有成效。
环境主题可以细分为多个方面的内容,如认识环境、环境保护、环境教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使环境主题活动在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影响,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环境意识。
二、通过问题教学法渗透环境教育
问题教学法是教师通过提供给学生一个个有争议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最好与当地环境有关,让学生亲自参与调查,收集资料,并就获得的相关材料和初步确定的解决措施进行讨论,以使学生得到环境技能方面的训练、环境知识的丰富和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争议问题不仅可以由教师提供,教师还应鼓励学生独立从事他们自己选择的问题的调查。
问题教学法之所以受到教师的欢迎,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一教学法能培养学生若干的必要技能,而这些技能又是实现环境教育目标必须的过程。如识别环境争议问题的技能;分析争议问题和以一定方式调查争议问题的能力;确定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能力和执行行动计划的能力。
三、通过比较法渗透环境教育
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与差异性,不同的区域存在着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在环境教育中用比较法较为适用。比较法是逻辑思维方法的一种,通过比较可以突出某一区域环境问题的本质特征,深化对环境问题的科学认识,有助于形成正确的环境观。在环境教育中,比较法又具体包括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
1.纵向比较法
可以比较某一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及治理状况。如讲我国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最早可追溯到古时,那时,由于用火不慎,大片草地、森林发生火灾,生物资源遭到破坏,使它们不得不迁往他地以谋生存。早期的农业生产中,刀耕火种,砍伐森林,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
2.横向比较法
可以比较同一时期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如结合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比较我国东部和西部环境问题的差异。东部由于生产力水平高、人口稠密、城市化发展迅速,主要的环境问题有资源开发过度、水污染、大气污染、水土流失、城市垃圾严重等;而西部气候恶劣、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主要问题有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森林面积锐减、沙漠化现象严重等问题。这样既可说明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又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应同时考虑、统一规划。传统的以资源的高投入和环境污染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提高的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四、通过探究法渗透环境教育
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以探究为主的初中地理教学。具体地说它是指教学过程是在地理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和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讨问题的机会,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多样的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活动。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特别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力图通过自我探究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为其终身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当然,探究式学习方式在地理环境教育中是有其特定的对象内容的,通过师生共同努力能够解决或部分解决的问题,才适合于探究式学习。例如,在学习“巴西热带雨林的危机”这部分内容时,通过探究讨论有关环境保护问题,深化学生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在上课时,笔者让学生就“亚马孙流域热带雨林的开发与保护问题”“热带雨林的开发和保护不力所引发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进行探究,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方式还有很多,在初中地理教学中,我们要积极进行探索,这样就可以发挥初中地理课堂的教育功效,收到好的环保教学效果。
一、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合作,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问题和对全球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本着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我们研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逻辑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研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约束。第四,国家与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认识,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土地沙漠化问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国际法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指导原则与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1、环境问题本身及其相应机制的复杂性,是国家环境合作的客观障碍
国际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思想障碍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实践障碍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问题、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尽管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依赖性。然而,相互依赖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这两类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难以摆脱的瓶颈。
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转变观念
国际社会应该继续大力呼吁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侧重强调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或者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期逐渐转变国际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狭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观念。
2、加强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与实施
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社会,国际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强,然而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和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其目前的效力发挥并不使人满意。国际环境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正如前述),但国际环境法只是在制定环境公约上是胜利了,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重重。国际环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纲领等之类的所谓“软法”,之所以称之为“软法”,关键就在于它的立法规范中多数具有建议性质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而且它的实施并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着国家强制力的坚强后盾作为保障。鉴于此,国家环境立法应该更加具体细密,以强调责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3、加强南北对话与沟通
国际环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程度。只有沟通好了,治理全球环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技术资金的援助计划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于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占主导领先地位的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寻求谈判开展多项合作,争取多渠道利用国际资金和广泛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对话与沟通,,寻求两类国家的利益共同点,是理想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 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赵柯:国际环境合作的存在基础与发展障碍[J].中国环境管理,1998(1).
[3] 潘抱存: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宏观思考[J].法学杂志,2000(6).
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话题,环境保护日渐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中学生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在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教师的课堂讲授,还应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起来,才能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对此,笔者在初中地理教学中,对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的渗透方式进行了探索。
一、通过环境主题活动法渗透环境教育
环境主题活动就是以环境主题为中心,让学生参与认识环境、爱护环境及保护环境的活动。这种环境主题活动主题鲜明、目的明确。既可在初中地理课堂上实施,也可在课外单独进行,形式灵活;它和课堂内容联系紧密,又有很强的实践性;所需的时间可长可短,有利于教学的安排,教学效果良好。当然,一个好的环境主题活动的设计不仅要选好主题,考虑活动的依托形式和部分组成,还要遵循环境教育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环境主题活动更有成效。
环境主题可以细分为多个方面的内容,如认识环境、环境保护、环境教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使环境主题活动在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影响,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环境意识。
二、通过问题教学法渗透环境教育
问题教学法是教师通过提供给学生一个个有争议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最好与当地环境有关,让学生亲自参与调查,收集资料,并就获得的相关材料和初步确定的解决措施进行讨论,以使学生得到环境技能方面的训练、环境知识的丰富和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争议问题不仅可以由教师提供,教师还应鼓励学生独立从事他们自己选择的问题的调查。
问题教学法之所以受到教师的欢迎,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一教学法能培养学生若干的必要技能,而这些技能又是实现环境教育目标必须的过程。如识别环境争议问题的技能;分析争议问题和以一定方式调查争议问题的能力;确定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能力和执行行动计划的能力。
三、通过比较法渗透环境教育
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与差异性,不同的区域存在着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在环境教育中用比较法较为适用。比较法是逻辑思维方法的一种,通过比较可以突出某一区域环境问题的本质特征,深化对环境问题的科学认识,有助于形成正确的环境观。在环境教育中,比较法又具体包括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
1.纵向比较法
可以比较某一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及治理状况。如讲我国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最早可追溯到古时,那时,由于用火不慎,大片草地、森林发生火灾,生物资源遭到破坏,使它们不得不迁往他地以谋生存。早期的农业生产中,刀耕火种,砍伐森林,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
2.横向比较法
可以比较同一时期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如结合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比较我国东部和西部环境问题的差异。东部由于生产力水平高、人口稠密、城市化发展迅速,主要的环境问题有资源开发过度、水污染、大气污染、水土流失、城市垃圾严重等;而西部气候恶劣、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主要问题有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森林面积锐减、沙漠化现象严重等问题。这样既可说明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又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应同时考虑、统一规划。传统的以资源的高投入和环境污染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提高的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四、通过探究法渗透环境教育
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以探究为主的初中地理教学。具体地说它是指教学过程是在地理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和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讨问题的机会,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多样的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活动。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特别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力图通过自我探究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为其终身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当然,探究式学习方式在地理环境教育中是有其特定的对象内容的,通过师生共同努力能够解决或部分解决的问题,才适合于探究式学习。例如,在学习“巴西热带雨林的危机”这部分内容时,通过探究讨论有关环境保护问题,深化学生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在上课时,笔者让学生就“亚马孙流域热带雨林的开发与保护问题”“热带雨林的开发和保护不力所引发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进行探究,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方式还有很多,在初中地理教学中,我们要积极进行探索,这样就可以发挥初中地理课堂的教育功效,收到好的环保教学效果。
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等。而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也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危急,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199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一些大城市儿童大约有十分之一患有哮喘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大气环境的严峻状况。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让全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身陷其中,8000余人感染,700余人丧生。这次突发性公共环境污染事故与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大规模破坏有着密切联系。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本人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环境方面同样适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极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由于人口不断增长造成了另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城市化问题,现在世界上所有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化过快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毁坏了一定的森林和草地,给城市化还带来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拥挤、住房紧张、污水处理不当、供水不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土地荒漠化和人民健康受到损害等。人口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使生态受到破坏,使环境不断恶化。
第三,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
“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可以看到,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普遍较低。一个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如此,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四,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本人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07-03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定义,亚历山大·基斯先生认为:“国际环境法,如同海洋法或外层空间法一样,是国际法的特殊领域,其目的是防止生物圈严重恶化和失去平衡以致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1]这个定义说明了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种属关系,也阐述了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基本目的。
王曦教授对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是:“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有关的跳跃和国际习惯。从广义上看,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 [2]王曦教授的定义较全面地解释了国际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和外延。
自古以来没有一个评判定义好坏的标准。笔者在对上述定义进行充分的理解之后,为国际环境法下一个定义: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是旨在协调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共同意志,以达到约束各国环境行为的宗旨,预防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保护国际环境和全人类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自1970年以来,国际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其调整对象的意义越来越明显。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质,解决环境问题,要先确定它的影响范围,通过条约来调整保护环境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 [3]。
想要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阶段,不得不提及促使国际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三次重要会议,这三次会议被认为是其形成与发展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114个国家的代表、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共约1 200人;以个人名义与会的代表和大约1 500名记者。会议的宗旨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 [4]本次会议尽管没有通过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但形成了三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non-binding-documents,or soft law),其中《人类环境宣言》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在第27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
《人类环境宣言》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宣布7项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人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塑造者的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于人的幸福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责任和能力认识;区域性不同环境问题的认识;对改善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的认识,等等。第二部分宣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原则,明显地反映了出席会议的各方的政治考虑,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尽管各国取得了比较广泛的一致认识,但由于各国为其政治因素和经济发展的考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很多的矛盾与分歧。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本次会议上,人类第一次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取得了很多一致性意见,也第一次集中暴露出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这预示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必定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但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为了国际环境保护,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必能协调多方利益,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116位国家政府首脑、172个国家的8 000名代表、9 000名新闻记者和3 000个非政府组织 [5],也被称为“地球首脑会议”(Earth Summit)。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盛会,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会议的宗旨是“在加强各国和国际努力以促进所有各国的持久的无害环境发展的前提下,拟定各种战略和措施,终止和扭转环境恶化的影响”。[6] 此次大会通过了5个文件,其中3个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2项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虽然是一个“软法”文件,但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予以前所未有的推动,确立了人类在很长的历史阶段的新的发展道路。同20年前的《人类环境宣言》相比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认识:承认了环境与发展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确定了各国在环境恶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这为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环境义务提供了依据。旗帜鲜明地倡导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主张各国以伙伴的关系进行合作,共同努力解决人类环境问题。在宣言里不难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依然存在。宣言的诞生是一个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其中体现了环境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但《里约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的基础上,着实在国际环境问题上迈进了一大步。
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到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高度,确立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考虑的新思想,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全球性多边型条约,将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环境问题均纳入到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软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并涉足新的领域;国际环境法使得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广为接受,对国内的发展战略的改变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3.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
联合国于2002年召开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市举行,是迄今为止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内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三座里程碑,有192个政府代表团、104位国家或政府首脑出席。此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是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以下简称《约翰内斯堡宣言》)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约翰内斯堡宣言》仍然是一个“软法”文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回顾并总结了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并坚定地重申了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我们承诺建设一个崇尚人性的、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这个社会认识到人人都必须享有尊严。”“在非洲大陆这个人类的摇篮,我们通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和本《宣言》,宣告我们彼此之间承担的责任,并对更大的人类大家庭以及子孙后代负有责任。”在这个时期内,国际环境法继续向前发展,保持着前一个时期的势头,会议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强有力的推动国际环境法向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
但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国际环境法仍然很薄弱,并没有达到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要求。它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第一,国际环境法的规范发展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虽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依然是一个“软法”的概念,没有形成国际习惯法规范。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范围和深度都不足以满足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第二,国际环境条约相对零散、分散,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条约之间相互不协调,在一些情况下,与国际法其他领域的规范有矛盾体现。第三,缺少一个监督国际社会处理环境与发展事务的机构,这个机构应该是一个强有力的,可以确保各国能够平等参与的部门。第四,各国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差异妨碍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意愿的发展,也妨碍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总之,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人类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机制没有最终形成,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
三、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环境问题的演变正如梅多斯在《增长的极限中》所描述的那样,是呈现级数增长的 [7]。环境问题从单一的国内问题演变到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各国家之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之外,又多了一层——国际环境关系,即因保护环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笔者曾在上文中提到过,国际环境法则是一个专门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共同意志和环境关系的国际法新的分支学科。
国际环境关系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关系等其他领域有着内部紧密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同时,基于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焦点的特点,国际环境关系不仅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新领域,而且从根本上控制和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环境问题在各国的对外关系中已经成为国家着重考虑的问题,环境与资源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上不安定的重大因素之一。环境问题使得本来就复杂的国际关系变得更加微妙,甚至成为一个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砝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问题与贸易问题相牵制。根据里约会议中确定的“预防原则”,即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应该优先考虑环保。这客观上会限制潜在危害环境的物质流通,但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促进贸易的条例相互抵触。
第二,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挂钩。传统观念里,只有外部的军事力量对国家及领土的侵犯才是对一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而环境问题引起对一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则是令人费解的理论。然而,当环境问题演变为全球性的危机时,大部分国家都面临了同一个问题: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污染转移……这些问题可以给国家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产生巨大威胁,处理不好,会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大矛盾,国际社会也会面临着动荡不安的阴影,使爆发战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形势步步紧逼,迫使每个国家将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美国在1991年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将环境安全视为国家安全利益;欧盟、俄罗斯等国也将环境问题列入本国的安全战略主要目标[8]。
第三,环境问题交织人权问题。保护环境涉及到对地球上每一个生命尤其是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保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即对公民环境权的最深刻的理解。至此,“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构成人权的重要内容,“环境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承认。此时,人权保护又多了一层屏障——对环境权的保护。但当人权总被西方国家的强权利用时,人权外交也就增加了“环境外交”的内容,环境问题再也不是简简单单的涉及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的问题,而是演变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根本性问题。环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可见一斑。
毋庸置疑,环境问题使国际关系变得微妙复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秩序也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国际法律理念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际关系的重整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从萌芽时期过渡到初现雏形到现在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逐渐完善的过程,离不开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对国际环境问题做出的努力。为了战胜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挑战,为了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社会仍然需要做出不懈努力,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只有国际环境法的车轮滚滚向前,才能推动国际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2] 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3] 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2.
[4] 《人类环境宣言》序言[G]//中国环境报社,编译.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156.
[5] [美]尼古拉·A,罗宾逊.21世纪议程:地球行动计划:英文版[M].纽约:美国海洋出版社,1993:13.
[6] 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G]//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162.
[7] [美] 梅多斯.增长的极限[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4.
[8] 王茂涛.环境安全与绝对观的当代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2002,(6).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XU Nai-dan,LI Zhuo-bin
一、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环境问题的表现和分布》是本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分为三部分:①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既是前面各章内容的总结,又是本单元的知识基础,引出本节所要讨论的对象——环境问题。②环境问题的表现。③环境问题的分布特点,后二者是本课的重点内容。
二、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学习讨论,能概括人类与环境二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能从发生机理上用清楚的语言表述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能结合实例和有用的信息归纳出环境问题的两个表现;能在对图表等信息的分析中概括环境问题的分布特点,能对乡村和城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进行分析比较。
能力目标:通过对图表、文字等资料的阅读,能获取有用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通过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结果及地域差异的分析,学生在对综合问题分析的能力上有所提高。
德育目标:通过引导,使学生能够认识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提高对环境问题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对环境问题分布特点的分析,渗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局部和全体的关系等辨证唯物主义思想;通过对家乡环境资料的搜集和环境问题的调查,树立环境意识、参与意识。
三、教学重点
环境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环境问题的两类表现及其分布特点应是本课的重点。
四、教学难点
人地关系涉及比较深刻的地理原理,是本课的难点
五、教学过程
导入:2004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开幕式上,来自183个国家的国家元首,以及参加会议的4万名代表全体肃立,为地球的委屈、不幸与悲哀默哀3分钟。这些代表们为什么要默哀?又是什么使得地球产生委屈、不幸与悲哀呢?带着这些问题进入我们今天的课堂。
(板书)第八单元第一节环境问题的表现与分布。
首先我们学习第一个知识——人类与环境
(板书)一、人类与环境
(设问)人类这个好理解,我们就是人类。那么什么是环境呢?
环境通俗的讲,就是我们周围的事物,(教师边讲边以自身为中心比划)如果我们用一个圆圈来表示人类社会的话,(板画 小圈并标示人类社会)那么人类社会所处的环境在哪呢?很显然在这个小圈的,它的范围可以无限制地扩展,扩展到浩瀚的宇宙,也可以不断的缩小;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所处的环境也用一个圆圈来表示,显然这个圈应位于这个小圈之——外。
从这个图中,我们能够非常明显地看到,人类社会占据了环境中一定的空间,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人类也会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影响环境。我想问一下,大家每天起床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学生回答)
我听到了两种声音,一种是起床后洗漱,一种是起床后去厕所。我先问一下起床后洗漱的这类同学,你们洗漱用的水来自于哪?(生答)来自于周围的环境,也就是说,人类要从环境中获取物质(板画)除了水之外,我们还从环境中获取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除了物质之外,我们还要获取什么?(生答——能量)
对,还要获取能量,比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能等。
我再问一下起床后去厕所的同学,你们是去排泄新陈代谢的废物去了,这些废物都排到哪去了?(生答——环境中)除了新陈代谢产生的废物外,我们还把一些生产活动产生的废物如废水、废气、废渣排入环境中。而环境具有一种特殊的本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并清除这些废物,我们把环境的这种能力称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板书环境的自净能力 在图下)
不管是从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还是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都体现了人类对环境的作用(板画)那么对于人类的这种作用,环境会无动于衷吗?我们平整了土地,大自然就赐于了我们丰富的粮食;我们向河流中倾入废水,大自然就呈现给我们无法饮用的水。也就是说环境会把它所受到的影响或者作用反过来作用于人类,我们把环境的这种作用称为环境的反馈作用。(板画)人类作用于环境,环境又反过来作用于环境,两者是一个什么关系?
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切联系这样一种关系。既然这样,如果人类从环境中获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环境的再生速度,或者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这时人类就会招致环境的报复,这种报复有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给人类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我们把这样的问题称之为环境问题。
请学生举出这样的例子,学生边举,老师边在黑板上写。
我给大家两个标准:我们把人类向环境中任意排放废弃物甚至有毒物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环境问题称为环境污染;第二个标准我们把人类破坏环境导致环境功能退化,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称为生态破坏。
请学生依据这两个标准,将其所举事例分类。
这两个标准是环境问题的两种表现,这是我们本节课的第二个知识。
(板书)二、环境问题的表现
1.环境污染
2.生态破坏
再请学生分别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环境污染事例及生态破坏事例,后教师分别补充一个事例。
1986年在乌克兰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核泄露事故,导致31人当场死亡,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有一万多人因受到核辐射而丧命,有27万人患上癌症,全球有20亿人受到影响,专家称消除这次核辐射所带来的后遗症至少需要800年。震撼吧?!我们看到环境的一次污染是短暂的,但所产生的影响确实长远的、严重的。我们还能不能在向环境中任意排放废弃物?
不能(生答)
我们应该怎么办?(尽可能的回收利用)
森林和植被是一切生态系统的基础,如果我们破坏了森林和植被,不但会影响我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会影响我们的生存。
美索不达米亚是诞生古代巴比伦文明的地方,这个地方农业历史长达7000年,建立过11个王朝,在公元前4500年就创立了非常发达的农业灌溉系统。而非常发达的农业灌溉系统又创造了灿烂的文明明,他们铺设了具有路面的街道,创立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发明了天文、楔形文字,创立了历法。那时的美索不达米亚郁郁葱葱,放眼望去,一片碧绿。
但是为了供养越来越多的人口,他们不断地砍砍砍,结果砍来了洪水横流,砍来了田园荒芜,砍来了土地沙化。(边讲边板书 森 林 木)最后的结果,他们把当时世界上最强盛、最繁华的城市巴比伦砍到了一片黄沙之下,永远从地球上消失了。
(设问)我们还能不能乱砍滥伐森林?还能不能肆意破坏植被?我们应该怎么办?保护森林和植被,如果要利用,要做到斧斤以时如山林。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问题的两种表现,那么是不是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以这两种为主呢?接下来我们学习本节课的第三个知识环境问题的分布。
(板书)三、环境问题的分布
我们身上穿的衣服是从地里长出来的,还是在工厂里生产的?
在工厂里生产的。 (生答)
工厂除了生产衣服外,还要产出——三废物质,它们会污染环境,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产生——环境污染,这样的环境问题。而工厂的这种工业生产活动主要是在城市里还是在乡村中进行的?(生答城市)所以城市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
(板书)1、城市:环境污染
而乡村是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所以乡村的环境问题是以生态破坏为主。
(板书)2、乡村:生态破坏
在90年代的时候,中国有一位很著名的环保人士来到曾经发生过水俣病的日本的水俣镇,结果看到的景象让他大吃一惊,他在自己的日记中这样写道:当年水污染的阴影早已散去,出现在我面前的是鲜花竞放、草木吐绿,一片秀丽的风景 。非常巧合的是在同一时期,也有一位日本的著名环保人士来到中国,他来到中国的秦淮河岸,结果看到的景象也让他大吃一惊,他也用日记记录了这一惊:当年的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的繁华景象早已不在,映入我眼帘的是垃圾满地、臭气熏天的惨景。通过这两则日记,我们可以看出,同一个时期的中国和日本,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一样吗?
不一样 (生答)
哪个国家严重些? (师问)
中国 (生答)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是——发达国家 (停顿)
所以第三个特点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
(板书)3、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
为什么? (师问)
让学生归结,后教师总结。
(板书)原因:
(1)发展、经济
(2)能力有限
(3)工业转移
这样我们看到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环境问题的分布是不一样的。这是第一个大的特点:
(板书)(一)地区差异。
日本每年都会派一些科技人员来到中国,义务帮助中国的火电厂检修脱硫燃煤装置,日本为什么要这样做?日本这样做难道仅仅是为了中国吗?
这里面有一个酸雨问题,中国火电厂排放的硫氧化物随着大气的运动来到日本的上空变成酸雨降下,所以日本帮助中国,是一件利人利己的事情。也就是说,酸雨已不是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环境问题,已变成全人类共同的问题。这是环境问题分布的第二个大的特点。
(板书)(二)全球性
除了酸雨之外,还有哪些环境问题属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 (生答,教师总结)
这样我们看到目前的人类社会,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已使我们这位具有46亿年高龄的地球母亲变得千疮百孔,使她蒙受了委屈、不幸与悲哀,因此我们应该为地球默哀。
但是我们还能让地球继续委屈吗?
我们还能让地球继续不幸吗? (声调提高)
我们还能让地球继续悲哀吗?
不能! (生答)
我们应该怎么办?
保护环境,
我一个人能做得到吗?
人人有责; (师生配合一起回答)
光喊口号行吗?
保护环境,
从我做起!
(结语)最后让我们一起呐喊来结束本节课的学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附:板书设计:
第八单元 第一节 环境问题的表现与分布
一、人类与环境
二、环境问题的表现
1.环境污染;2.生态破坏
三、环境问题的分布特点
(一)地区差异
1.城市:环境污染
2.乡村:生态破坏
3.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
原因:发展、人口能力有限工业转移
二、要让学生了解当前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对环境的忧患意识,树立保护环境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如在讲“日本、美国”等工业发达的国家时,要让学生知道这些国家对资源过度消耗,使环境严重污染,酸雨增多,臭氧层出现空洞、全球气候变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从而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
三、在教学中注意基本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环境问题相结合。在课堂教学中,要始终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针对生活中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教材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研究问题、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和浓厚兴趣,在生动活泼的课堂中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到每个学生的思想中,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又培养了学生灵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尝试地理教育方式方法的改革,有效培养中学生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