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天人合一”思想蕴涵着整体意识,主要表现在其肯定人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人与自然看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周易》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类和万物一样,是天地的产物,人类社会是自然发展的结果,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然而,中国古代哲人虽然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人并不混同于一般的自然物,人是“万物之灵”。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既然贵为“万物之灵”,因而其在天地万物的生养过程中就担负重要的责任。“天人合一”的整体意识启发我们应该把世界看作是有机统一的、普遍联系的组织系统。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要树立自然与人类整体统一的意识。这是因为:首先,把人与自然看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是符合马克思辩证法的正确认识,是一种普遍联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必须以自然环境为载体。自然遭受破坏,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是无源之水。人与自然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世界。再次,人类的历史经验表明,那种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无限征服自然、滥用自然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对内蒙古阿拉善荒漠草原地区环境的调研表明:由于对水、草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阿拉善地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草场退化、土地沙漠化等问题严重,大片植被消失,严重制约了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人是“万物之灵”,因而人应该担负起“赞天地之化育”的责任。即是说,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人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二、“天人合一”蕴含的和谐精神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启示
“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表现在其反对将人类和自然对立起来上,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本身之和谐。《周易•乾卦》:“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意思是说,在天道法则的变化中,事物各以其本性,生育万物,赋予生命,事物以整体的法则存在,保持自然的和谐,才能使万物各得其所,各得其宜。二是人与自然之和谐。如董仲舒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三是人与人之和谐。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只有以“和为贵”,才能使人类生活圆满,才能使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由此可见,“天人合一”之和谐精神不仅强调自然系统内部之和谐,而且更进一步揭示出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和谐的重要性。只有实现了三者共同的和谐统一,才能真正做到“与天地相参”。“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启发我们应该关注自然本身、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首先,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就要维持自然本身的和谐。自然界本身是有机运行着的统一体,春夏秋冬的更迭、各种生物的产生与消亡等都是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我们应该遵守这些自然规律,维持自然本身的和谐。维护自然本身的和谐是解决生态环境的基础,破坏自然的和谐将给人类带来灾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澳大利亚为了解决甲虫之害而引进了一种青蛙,然而这种青蛙吞食垃圾,排泄的毒液不仅伤人,而且还会使牲畜毙命。更为可怕的是,这种青蛙繁殖能力超强,目前尚无法找到它们的天敌。朋友变成了敌人,澳大利亚的“蛙害”引人深思。其次,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要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发展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要既关心人类,又关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携手,生物与非生物的共进。再次,要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保障。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人的作用,人们之间的不和谐将破坏生态环境。战争是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最突出表现。人们为了掠夺资源而进行战争,战争又大规模地消耗稀缺的资源,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直至消灭人类的生命。海湾战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持续100年。因此,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我们首先要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三、“天人合一”蕴含的平等价值观对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启示
“天人合一”思想包含人与自然平等的价值观,这种平等价值观首先表现为对自然价值的重视。自然的价值绝不仅仅意味着它能满足人的物欲需求,自然本身也具有价值。自然有“厚生”价值、道德价值及审美价值等。“厚生”价值是指自然作为人的生存环境,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以满足其生存发展的需要,即《易传》所谓的“天地之大德曰生”。道德价值是将自然景物与人的精神、道德联系起来,以自然景物来比喻、象征人的道德,促进人的道德修养,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这种思想贯穿于中国文化之中。例如陶潜之“菊”、柳宗元之“山水论”等都是以物之精神来启示世人。审美价值即是以自然为对象,充分挖掘自然内在的审美价值。但是,当代人往往只看到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生命支撑价值、遗传多样性价值、物种异质性价值、生态多样性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消遣价值、审美价值、宗教象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及性格塑造价值等。“天人合一”的平等价值观还表现为它蕴涵着人与自然具有平等关系的思想。庄子曾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这句话包含的正是这样两层价值关系:天地与我并“生”,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平等价值关系;万物与我为“一”。只有重视这些平等价值关系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当然,在中国传统思想里,人与自然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应该有先有后、有厚有薄的,人在这种平等关系中居于主要地位。对此,王阳明做过独特论述,他认为,在利益分配发生矛盾时,家庭血亲处于中心的、优先的地位,先爱至亲、家庭,再爱路人,最后是禽兽、草木。这就启发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原则,不仅承认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要承认自然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人—自然”共同体的共同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人与自然平等观的建立,需要人类的更大勇气和自觉性。因为在人的巨大的创造力面前,自然是被动的,要维护人与自然的平等权利,说到底还是要依靠人类来实现。人作为高智慧的生物比其他自然物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有主动性、创造性。因而,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是主动积极的一方,人与自然的平等最终还是要人来维护。
探讨硫磺熏制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及硫磺熏制食品生产中产生的二氧化硫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硫磺是一种非金属物,淡黄色晶体。硫磺在工业中主要用于制造硫酸、火药、硫化橡胶、杀虫剂,在医药中用于治疗皮肤病。
食品工艺中硫磺及其盐类主要用于漂白剂、防腐剂、脱色剂、抗氧化剂。我国允许使用的漂白剂主要包括硫磺(S)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硫(SO2)、亚硫酸钠(Na2SO3)、亚硫酸氢钠(NaHSO3)、低亚硫酸钠即保险粉(Na2S2O4)、焦亚硫酸钠(Na2S2O5)等。这些漂白剂在食品中可生成亚硫酸,亚硫酸有还原性,具有漂白、脱色、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亚硫酸的漂白作用是由于与非酶促褐变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结合,即可与酶促褐变过程中的氧化酶作用,同时对类黑精色素具有漂白作用;因而,亚硫酸能有效地抑制食品褐变。亚硫酸的防腐作用是利用其还原性阻断微生物的正常生理氧化过程,从而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对细菌和霉菌作用较强,对酵母菌较差。0.05%的亚硫酸就具有防腐效果,0.5%时效果显著。此外,通过还原作用,还可抑制水果中氧化酶的活力,防止氧化酶对营养成分的破坏和颜色的改变。虽然亚硫酸的毒性较小,但用量过大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并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硫磺在食品工艺中只限用于熏蒸,适用范围只限于蜜饯、干果、干菜、粉丝、食糖等,硫磺熏制过的食品色泽亮丽、透明,这是因为硫磺燃烧与空气中的氧气生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硫在食品中生成亚硫酸具有漂白的作用。消费者喜欢选择购买这种颜色亮丽、透明的食品,认为这种食品档次高,但却不知道这些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范围内可以用硫磺熏制食品,但一些食品加工者及不法商贩盲目追求眼前的利益,使用工业硫磺熏制食品并过量使用严重破坏了食品的营养成分,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为,工业用硫磺中含有的铅、砷等重金属在熏制食品过程中会污染食品,导致慢性中毒。硫磺熏制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硫对环境的危害更大,二氧化硫与空气中的氧气和水蒸气结合生成亚硫酸,亚硫酸进一步氧化生成硫酸产生酸性雨水,酸性雨水增加土壤、江湖的酸性并破坏森林、农作物的生长,污染江河湖海,严重影响水中生命的正常生活环境,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所以食品生产者不要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不要损害人类的健康,不要破坏大自然。消费者也要提高质量意识,保护自身健康。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状况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发展相对比较晚,主要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首先在大连展开,接着是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这一时期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企业少,赔付率也很低。两年之后以上城市的投保几乎都处于停滞状态。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第二次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再次启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试点,主要针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
二、试点凸显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二是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缺乏对环境侵权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索赔规定,例如对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失作为很多环境侵权的重要方面,赔偿依据还没有在环境法中涉及,受害人索赔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总体上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立法中还基本上属于空白,很多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基本局限于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框架范围内,险种设计比较单一,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做出规定。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基本环境立法体系中,还没有引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在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造成实际生活中很多责任没有办法认定,使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发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从整体上来看,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一直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
(二)承保模式不合理。
我国大连、沈阳、吉林、长春等城市于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未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采取了自愿投保的方式。在自愿保险模式下,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强制性。而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造成短期行为,置环境损害于不顾,不愿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试点实行情况表明,说服更多的企业参保环境责任险,被视为环境责任险试点取得成效的重要指标,但是因为缺乏强制性和法律保障等原因,环境责任险推广起来非常困难。现在试点的环境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强制执行,相关部门 只能不断的做企业的思想工作。
(三)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企业一般都能意识到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希望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促使企业主们尽可能减少经营成本,包括保费的开支,特别是正在成长的非国有企业大多处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法律责任不明或不强,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并不会付出相应的赔偿风险,没有严厉的惩处制度,企业在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责任投保方面只是抱着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不会积极投保。部分投保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而私自超标排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这项业务。
很多污染企业在“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影响下,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政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政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总的来说,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一是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二是基于对国家赔偿的依赖,三是钻了国家法律空缺这个空子。因此缺乏投保的自发性,特别是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企业不同程度地遇到经营困难,更打击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四)政府支持不够。
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
从试点情况来看,在资金方面政府负担了大部分,但由于没有硬性要求,有些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财政状况,选择专项资金安排或者不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从各试点地区的政府资金安排来看,仅有武汉市政府拿出 200 万资金对于投保企业进行保费 50%的补贴;深圳市对投保企业给予 40%-50%的保费补贴,其他地区并没有相关的补贴规定出现。
在环境责任保险得不到众多企业响应的时候,尤其需要国家采取刺激手段加以引导。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比较短,其经营管理方式远未达到成熟程度,无法像其他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那样独立发展。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保费来源不够,那样就影响了企业的投保面,从而影响整个环境责任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确定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承保模式。
目前在我国,由于环境责任保险有其自身局限性,比如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利益不确定性的增加,高额的运行费等,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企业环境忧患意识不强,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自觉的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无法在我国真正施行和推广。
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以法律强制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对法律内容进行补充。修订《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写进这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环保部应协调有关立法机构,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过程中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为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设计法律依据。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确立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的原则、主体、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对凡是从事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强制其按政府制定的价目表,缴纳保险费投保。
(三)明确投保范围及领域。
以下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批准保护的特殊地区都应该纳入环境强制保险领域:
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沙尘暴源区、严重缺水地区、天然林、重要湿地、人口密集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医院等。
环境强制保险所承保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务损失。对于纯财务损失和生态损失,其他国家都纳入承保范围内。但考虑到我国环境保险的现状,笔者建议暂时不纳入环境强制险范围内,等以后时机成熟了再考虑,毕竟环境强制险的发展需要一步步执行不可操之过急,否则适得其反。
实行环境污染强制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强制保险制度。我国也亟待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增设强制的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辐射责任险等环境保险业务。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在环境强制险市场开发初期, 更是少不了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府应当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扶持,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如对所开展的新型险种以适当的保护期及一定的启动支持和必要的经费。还可采取税前列支等措施,促进排污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环境责任保险,在必要时通过制定政策对不愿投保的企业施加压力。
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负担。
(五)健全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专项基金。
实行强制性环境保险制度的初期,由于强制环责险承保范围的扩大,可能给承保方带来更大的风险,可能出现某些企业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拒绝投保的情形,因此可以建立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指保险组织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节余中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拨付的形式和行政收费的方式取得环境保险基金,例如,将环境行政罚款上缴到国库后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到环境保险基金当中去。专项基金主要是为了应付巨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并且这只有在保险人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不足时才能使用。而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财政预算、向污染源业主征收费用、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中的补偿基金附加费、污染源的关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所得、社会捐助等。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
[1]邹海林. 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8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技术向农村生产领域的渗透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城市环境趋于好转的同时,农村环境却逐渐恶化,这不仅干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更直接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环境问题没有城乡差别,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在波及城市环境的同时,更会通过农业食品链条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而,关注农村环境,致力农村环境问题解决,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应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关注。
自上世纪以来,农村环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受到党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会议,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而且随后国务院在其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1]以此为契机,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得以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轰轰烈烈地开展。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一直关注农村环境问题,他们认真调查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仔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并具体设计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体现出来,以供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践借鉴。
尽管我国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高度重视,我国学者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极为关注,但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未取得实际成效,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这一切都昭示着我国在农村环境治理环节存在着阻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某种问题,只有找出这一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笔者在概览学者关于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学术文章的同时,又深入苏北农村地区进行调研,对苏北地区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种类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踟蹰不前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内学者,其在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环节出现了偏差或错误,没有正确把握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存在的类型以及产生的根源。为了消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障碍,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并及时加以纠正,为此,笔者以在苏北地区农村的实际调研资料为基础,并对照我国学者有关农村环境问题的理解观点,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环节中存在的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认识误区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对策,以期能扫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停滞不前的基础,以推动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和农村环境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
由于受到传统环境保护和治理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社会各界缺乏对农村及其环境的深入了解,而且在当前“城市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国内民众在用看待城市环境问题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境问题的同时,又把本具有同质性的农村环境问题看作是不同于城市环境问题的异类,在此种观念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民众在理解农村环境时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认知偏差。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
1.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不全面。由于人类最早接触的环境问题是污染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城市环境问题也主要是城市污染问题,再加上农村环境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获得关注也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因此,我国学者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便将农村环境问题等同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而忽视了农村环境问题所包含的另一重要内容,那就是农村资源和生态的破坏问题。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直接和自然界发生关系,无论是农民的正常生活,还是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农业资源的合理维持和农业生态系统的有效维护,一旦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其给农村乃至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不仅要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要关注农村资源以及生态保护问题。但事实上,我国民众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只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资源及生态所遭受的破坏问题却少有涉及,反映出我国民众包括学者们目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还比较狭隘,无法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
2.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类型不彻底。为了充分认识环境问题,并依据不同环境问题的各自特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经过对环境问题的逐步了解,我国学者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环境问题予以相应分类。如依据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方式,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破坏问题;按照被影响的环境要素予以分类,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水环境问题、大气环境问题、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生物环境问题等。[2]依据上述分类,我国学者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解决措施,这对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分类还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那就是目前国内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所谓面源性环境问题,和点源性环境问题相对,是按照环境问题产生源的确定与否而区分的一对环境类型,其中所谓点源环境问题,是能够具有确定产生源的环境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只要查明该问题的源头并对其源头进行治理,环境问题即可消除。而对于面源性环境问题,由于其产生源无法确定,与点源环境问题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面源性环境问题发现较晚,尽管目前学者对农村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已有所认知,但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首先,我国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分布范围的理解有错误,许多民众认为面源性环境问题只存在于农村,城市里不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甚而有学者把面源性环境问题作为农村环境问题区别于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加以研究,并主张要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来应对农村的面源性环境问题,但事实上是,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其中城市居民生活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就是典型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其次,尽管我国国内社会对农村点源环境问题和面源环境问题作了区分,但却没有厘清二者的实质不同,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也没有有效的对策,要么避而不管,要么把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混为一谈,用点源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来处理面源环境问题,从而使农村的面源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针对性的治理,阻碍了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认知不准确。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国内的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而且有不少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看似发现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但笔者通过对苏北五市农村环境问题的调研,发现上述学者的观点与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存在一定偏差,他们并未准确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根源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误区之一: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当前许多学者认为农民环境意识不强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但笔者认为,尽管农民环境意识不强与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将其归结为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根源则实在言过其实,甚而存在错误。为了验证这一问题,笔者对苏北地区农村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问卷调研,在笔者所做的调查问卷中,除了个别村民对农村的环境问题漠不关心之外,大部分村民在表示对过去良好农村环境的怀念和留恋之时,都表达了对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忧虑和关注,他们对农村大气、水、土壤以及生物资源发生的不利变化都有切身体会,都有改变当前环境状况的愿望但都苦于无能为力。这一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农民的环境意识并不缺失。而近期在浙江、福建以及江苏地区出现的群体性环境事件也直接表明了当地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自身环境权益受侵的焦虑,同时也是对“农民环境意识不强”论的有力反击。由此可见,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并不能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也不能寄希望于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上面,因为农民的环境意识本来就不低。误区之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众多学者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有关农村环境的立法缺失、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村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诚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城乡差距比较大,在法制建设方面农村地区滞后于城市也并非没有可能,而这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掣肘作用,但是,如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进行解读,则不仅无法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更会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引向歧途,反而会阻碍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村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城乡二元化模式造成的结果,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消除城乡二元化模式,在城乡一体化视野下实现对城乡环境的同等保护、同等治理,[3]而那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对农村环境单独立法”的论调看似对农村地区予以特别优待、特别保护,但实质上依然是在延续着城乡二元论的基调,不仅有害,也无必要。这是因为,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问题并无本质的区别,当前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不仅在城市地区可以适用,在农村地区也可以适用,如果立法有缺失的话,也应该是全国层面的缺失,而不会单单是农村地区缺失,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为农村地区的环境立法;其次,对于农村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建设,目前的机构设置已足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如再在乡镇一级设立相应机构,不仅不能实质性地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状况,而且还会增加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成本,白白浪费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资源。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而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司法机关也并不缺失,反而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影响下,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无法在农村地区顺利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加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应引起国家、社会和学者的关注。
三、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的纠正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严重阻碍了国家、社会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导致国家难以针对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直接影响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就必须纠正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
1.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要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同城市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农村除了面临来自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工矿企业所带来的污染威胁的同时,还面临着上述环节所带来的资源退化、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特殊性,其对资源、生态的依赖性要远大于城市的生产、生活。由此可见,除了污染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影响之外,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维持平衡对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农村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应关注农村地区的资源退化和生态失衡问题,而且我们在设计措施来防治工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的同时,更应关注农村资源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在设计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时,要将农村污染防治、农村资源养护以及农村生态保护综合考虑,将三者予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如此方能有望全面彻底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彻底认知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如文中所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类型的认知误区主要存在于公众对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层面上,因此,为了彻底厘清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明确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面源性环境问题并不是农村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类型,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不会把农村环境问题当作异类而将其孤立于城市环境之外,并且还可以从城市面源性环境治理实践中吸取有益的治理经验。其次,要深刻理解点源性环境问题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区别,从理论上讲,任何环境问题都有其产生源,因而从实质上讲面源性环境问题也是点源环境问题,只是由于面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具有随机性、移动性,难以查明和确定。另外,还有一些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单独不能造成环境危害,而是众多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共同交织作用才造成了环境问题,这都和传统的点源性环境问题有区别,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中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在面源性环境问题领域适用,需要对此种问题单独研究,单独处理。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城市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经验,把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当作公共服务而由国家承担,发挥政府在面源性环境问题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国家在面源性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4]
3.正确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既不是农民环境意识不高,也不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全,而是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差异所致。在此种结构模式的调控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实行差别化管理,致使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也常常受到漠视,我国城市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则趋于恶化,并使人产生了“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全为农村环境问题成因”的假象。[5]因而实事求是地讲,成因与其说是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农民合法环境权益被漠视,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与其说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缺失,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标准降低、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甚至在农村个别地区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因此,要真正消除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必须要取消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实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模式,实现国家对农村、城市环境的一体化考虑和同等保护。具体来说,对于农村地区的点源性环境问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真正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而对于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则要增强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增加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等物质引导措施向农村引入“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从经济上鼓励农民采取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利用财政支持在农业生产领域大力推广生态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减少废物向农村环境中的排放,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
结语
由文中的论述可知,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要全面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彻底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并准确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样,我们才能针对目前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但正如文中所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只有废除这一模式,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可喜的是,伴随着人们对城乡二元结构弊端的深入认识,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和采纳,目前我国各地都围绕着户籍、经济、环保的城乡一体化问题开展了理论性探讨和实践性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已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此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让我们看到了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徐培华,包文兵.当前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淮海文汇,2012,(1).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7.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资源短缺、生态破坏也呈现加剧趋势,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央政府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将“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则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主题,并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作为我国的长远发展目标。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要求我们在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将此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相对应;二是将此作为一种新的文明类别,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对应。考察这两种理解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当然,如果人类目前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能够通过工业文明的改良而解决,那就不需要提出生态文明了。可以说,生态文明提出的前提条件是,不对工业文明的工业生产方式进行变革,就不可能解决人类目前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应该而且必须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文明的转型。
文明的转型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的转变。对于科学技术,就是要由工业文明时代的“获得科学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转变为生态文明时代的“获得科学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推动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反思传统科学观的基础上,形成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这一目标。
二、环境问题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与科学无关吗?
有人认为,科学是一个知识体系,而且是正确的知识体系,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是技术的不完善或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粗一看,上述观点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经过深入分析会发现,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1.技术造成环境问题与科学密切相关
诚然,科学是求知的,技术是求利的;科学是对自然的认识,技术是对自然的改造,环境问题是在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必须清楚,现代技术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不仅是人类借以改造与控制自然的包括物质装置、技艺与知识在内的操作系统,是一种人类借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体系,而且还是人类把科学认识能动地整合到自己的目的性预期中,进而将科学认识原理现实化的系统体系;没有科学,很多技术创新就失去了可能性空间,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们在很多时候就不知道产品生产的途径(方式)、类型和用途。
这样一来,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离不开科学的,它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就与科学紧密相关。试想,如果没有核物理学的发展,怎么会有原子弹的诞生,又怎么会有所谓“核冬天”的威胁?如果没有化学的发展,怎么会有化学工业的诞生。又怎么会有化学污染的出现?如果没有纳米科学的发展,怎么会有纳米材料的应用,又怎么会有纳米科学技术应用中的潜在风险?如果没有生物科学的发展,怎么会有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又怎么会有转基因生物潜在可能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一句话,如果没有科学的发展,就没有与科学应用密切相关的技术,就相应地不会有科学应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正是科学使得种种对环境的影响成为可能,而技术则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两者缺一不可。那种认为“科学没有过错,环境问题只是由技术产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好的归科学,坏的归技术”,这种看法从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来看,既是对技术的不公平,也是对科学的不负责任。
2.环境问题并非人们单纯滥用科学的结果
不可否认,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明知某些科学应用会带来环境破坏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项科学成果。不过,如果我们全面、历史地考察环境问题的产生,将会发现:在很多的科学应用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环境问题并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人们并不知道这些科学应用会造成环境问题,此时就不能说这些人滥用了科学从而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不能被完全看做是滥用科学的结果。
进一步地考察会发现,环境问题很多是在科学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如臭氧空洞的产生,主要原因是人类对氟氯烃类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当这些物质进入大气平流层后,就会受紫外线辐射而分解产生氯原子,引发破坏臭氧的循环反应。造成臭氧层的破坏。这一例子表明,利用科学原理合成出来的氟氯烃类化学物质,虽然能够满足人类的一定需要,但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破坏。科学本身是不完善的,还不能达到这样一种理想状况:即它的应用既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又能够不破坏环境。如此,科学本身的欠缺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那种在环境问题的产生上,将“好的归科学,坏的归人类”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三、解决环境问题不需要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吗?
有人认为,目前的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根本之点在于科学还不够发达,科学所获得的认识还不多,随着科学的进步,科学必将能够获得对自然的更加完整、准确的认识。依据这样的认识去改造自然,必将造成更少的环境破坏,产生更少的环境问题。
考察上述观点,不难发现,他们持有的看法是,对于科学,不需要改变其发展方向而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只要推进科学进步,就能够解决环境问题。不能说这种看法没有一点道理,进步了的科学及其应用确实能够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也确实能够发现更多的环境问题并更多地解决这样的环境问题。但是,这并不能保证人类能够完全、充分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科学在本质上存在欠缺从而使其应用造成环境问题,那么,任何沿着原有的轨道发展和应用科学都不能彻底、全面地解决环境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新的、更多和更大的环境问题。
问题是:科学是否存在本质性的欠缺从而使其应用造成环境问题呢?关于此点,西方有关科学非自然的相关论述给我们以启发。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实验对象有很多是人工的而非自然界原有的。实验现象是科学家利用一定的仪器,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对实验对象施加特定的操作“制造”出来的,如此,使得实验知识具有非自然性;理论和模型是直接面向物质世界的,描述着它的状态和性质,但是,它们最多只是对自己意图表象的实在世界的理想化或抽象。这样一来,科学在很多时候就不是对自然对象或自然规律的认识,而是对实验室或科学理论中所构建出来的人工对象的人工自然规律的认识。也正因为如此,当将这样的科学应用于改造自然时,就很可能与自然规律不符合,从而造成环境破坏。
这也启发我们,原来我们认为的“科学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与科学研究实践的现实不相符合。“自然科学非自然”,“自然科学不自然”。正是这种“非自然”、“不自然”的科学,才是造成其应用破坏环境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科学确实是对自然规律的把握,那么应用这样的科学就是贯彻自然规律,应该是与自然规律相符合而不会造成环境问题,而现在,科学应用有多少没有造成环境问题呢?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就是“非自然”的科学应用产生了许许多多人工物的结果。这些人工物虽然能够满足人类各种各样的需要,但是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界中所没有的,在其生产过程中以及消耗后的环境释放过程中,会成为自然界的“异质性”的存在,从而破坏自然。科学应用的环境破坏是科学“非自然性”的本质特征使然。
这样一来,要根本改变工业文明时代科学应用破坏环境的局面,就不能只推进科学的进步,对科学进行局部的改良,而应该对其进行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概括起来就是:以新自然观为基础,进行新的科学革命;复兴博物科学的传统,获得直接的自然知识;让科学应用适应环境,而不是相反;重视地方性知识的生态价值,获得地方性的生态知识;通过科学应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来检验科学的正确性,让自然做科学的最终裁判者。
四、发展了的科学最终会解决环境问题吗?
有人对科学持乐观态度,认为进步了的科学最终会解决环境问题。这种环境问题解决上的科学乐观论是错误的。
第一,科学应用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新兴科学如基因科学、纳米科学等的应用可能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就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有局限性的,这包括: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有限的,科学认识环境问题是艰难的,科学认识环境问题往往是不确定的。
第三,科学解决环境问题是有限的,这包括: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艰巨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存在不确定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成本巨大;科学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第四,单纯依靠科学并不能解决环境问题,科学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协同努力。
五、解决环境问题,不需要公众参与科学吗?
有人认为,科学是深奥的、专业性的,只能由科学家来进行,公众是外行,不能参与,这点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也是如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解决环境问题的科学需要而且必须公众参与。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对自然改造的深入,自然的“人化”所造成的“非自然性”——环境破坏性大大增加,环境破坏对人类各方面的影响包括健康影响也相应大大加强,鉴此,回归自然的科学就应该将人类纳入科学的视野之中,更多地研究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类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及人类的存在和健康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便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如此,科学就不单纯是关于“自然”的了。而且还是“人化自然”或“人工自然”的了;科学就不单纯是“自然科学”。也是“人类科学”或者“社会科学”——一种融入了人类社会实践视野的“自然科学”。
第二,公众是科学应用的实践者、环境问题的产生者以及承受者,往往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感知比科学家更为直接和具体,甚至也更正确。此时的公众生产生活实践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对公众的影响,应该成为科学家的研究对象,而公众在这方向所获得的知识,应该更多地被我们的科学家所重视。虽然这样的知识往往是直观的、朴素的和经验的,甚至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
第三,鉴于目前科学应用已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风险,而且科学对许多风险如转基因风险等的认识又具有不确定性,公众应该作为科学的“陪审团”,采取恰当的形式如公众听证会、地方协商会等参与决策,展现公众的环境诉求,形成压力集团,以更多地“形塑”科学,影响科学的发展方向,推动环保科学的形成,阻止破坏环境的科学的盲目应用。
六、主要结论
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需要传统科学观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学的革命性转向,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
1.技术是科学的应用,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与科学不可分离;科学应用产生环境问题,并非只是人们滥用科学的结果,与科学本身紧密相关。
2.科学应用之所以造成环境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科学的“非自然性”,要改变科学应用造成广泛的、越来越大的环境问题的局面,必须进行新的科学革命。使科学真正地面向自然、回归自然。
3.如果不进行科学革命,而依靠现有范式的科学的进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科学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是有限度的,在这方面,“科学乐观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