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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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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知识

篇1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篇2

我库为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单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今年的综治工作要点及工作需要,对原成立的领导工作机构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对“综治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解领导小组”、“治安小组”、“帮教小组”、“普法宣传工作小组”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都进行了更换和充实,同时成立了新的安全应急小分队,做到责任分清,制度落实,做工明确,为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二、加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控管理。

综治工作小组坚持每月开展我库安全卫生大检查,全面排查我库安全隐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和隐患排查。

篇3

(一)大力推进依法,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依法工作大格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促进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同时,建立起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依法的工作机制,自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调处一般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不同,多种性质的纠纷和矛盾,继续完善不同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构筑“大调解”格局。

(二)适应入世需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全面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修改和废止我市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步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地方立法框架。实行公开立法和开门立法,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加速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监督机制,防止决策失误,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审批权限,削减审批项目,减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强政法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继续深入开展“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坚持政治建警、业务强警和从严治警,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继续深化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集中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沈阳市的大发展、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区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以社区换届为契机,扩大民主选举的直选范围,积极推进条件成熟的社区实行直接选举社区委员会主任;不断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社区的民主管理;强化社区的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社务公开,建立社区内部的民主测评机制;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社区成员直接选举的民主选举新机制;加强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全面推进“两公开、一监督”,积极推进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治校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规范学校内部的工作机制,依法维护教学秩序;依法治企工作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各种行为依法运行。

(六)建设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深化公证、律师体制改革,完善管理机制。适应入世需要,公证业务要积极开拓高新科技、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房地产等新领域。律师服务业要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外向化、品牌化,并积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引进国外律师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有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规章,清理非法服务机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大力加强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市各项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紧紧围绕铁西区整体改造,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医药化工等四大支柱产业建设,先进材料产业园、先进技术产业园、软件产业园建设,农业庄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开发园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高效、优质和规范的法律服务。

(七)全面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沈阳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暂行规定》,编发《沈阳市处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目录》,明确普法重点。市级领导班子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开办局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轮训班;开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专业第二学历课程;完善市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适时建立非人大任命的市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制定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制度,统一颁发普法合格证。同时,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与公务员考核、评议等结合起来,作为公务员任职、晋级的必备条件;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研究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并贯彻实施,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各区、县(市)要在年内创建1-2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世贸规则、企业管理法律知识和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环保、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面的法制宣传,要适应入世的需求,大力宣传世贸规则等法律法规;要切实做好市、区县(市)、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确保换届工作的圆满完成;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

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院安全稳定

(一)建立实现安全防范的长效机制。以人为本,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安全稳定责任制;利用微机联网、磁卡管理、监控监视等现代化技防手段,不断增强防范打击能力;与驻地公安、驻军、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建立起联防网络,进一步完备应急处置体系;积极参与“严打”斗争,会同公、检、法等部门,确立起监院内外深挖犯罪案件,打击犯罪行为的各项程序;加强“”人员教育转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实现治本功能的教育机制。努力实现教育手段的科学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文化教育要向高等教育延伸,技术教育要向社会需求型和科技型转移;特别是在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矫治等方面要形成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完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罪犯、劳教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

(三)建立实现现代化标准的保障机制。监院生产作为重要的改造手段,要逐步由院外向院内转移,由从事劳务生产向从事固定生产转移,大力发展固定生产项目,为提高改造质量创造条件;要科学调整监院布局,形成规模,合理配置警戒设施;理顺投资体系,要在基础设施、信息网络、技术装备、现代化办公等方面加大投入,预计总投资额在8250万元。

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一)实施“五化”战略。1.实现规模化,实施“5510”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调控,建立5家有10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实力强、形象佳、有国际影响的律师事务所;5家有5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的大所;10家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的中型所。2.实现专业化,实施“520”规划:积极引导律师机构和律师向专业化发展,建立5个以上以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为主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建立20个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3.实现外向化,实施“322”规划:引进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3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引进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2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我市律师事务所到国外、省外设立2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4.实现名牌化,实施“753”规划:全力打造7个省内有名,5个国内有名,3个国际有名的品牌所,今年分别打造3家、2家和1家;培养出50名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20名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20名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5.实现规范化,实施“111”规划:建立起一个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一个严格的内部自律体制。

(二)实施创新战略。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建立起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新型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管理;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的联合重组,尝试构筑中介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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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人参与,打造专群结合、形式多样的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综治组织,配齐配强了综治工作人员。结合村两委换届,对全县村级治保会、调委会进行调整和充实,并通过竞争上岗配备了190名“大学生村官”,优化了基层组织的年龄、知识结构,为基层综治工作注入了活力,确保了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政法机关警力向一线倾斜,各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在5人、3人、2人以上。二是构筑“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为突破口,狠抓“四队一工程”建设:成立了以巡警为主的30人专职治安巡逻队,使治安在前沿设防,警力在一线加强;从县直单位及有关企业抽调干部职工,成立了50人的城区治安巡防大队,增强对城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建立了以民兵和群众为骨干的乡镇专职巡逻队等248支2235人,并成立由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人员组成的“治安信息员”队伍1000多人,做到了处处巡逻不留死角,天天防范不留空隙;组建了铁路治安联防护路队,将境内铁路划成21个责任段,使护路任务落实到沿线每个乡镇、每个民警、每名护路员,做到了“一保四落实”;在铁西工业区实行了警、企、村三位一体的“共建联防工程”,构筑了治安承包、内防外控的治安防控模式,该经验在全省综治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三是创建“治安民调中心户长”机制,丰富农村群防群治网络。在每个村民小组选聘一名有威信的人为中心户长,负责本区域内的“四联”工作(联安、联富、联学、联帮),达到四治,即治安促文明、治安保平安、治安求发展、治安促稳定。

二、打防结合,突出一个细字,润物细无声

(一)铸政法铁军,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凌厉攻势。社会稳定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政法队伍,该县积极打造政法铁军,法院、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人民满意的法院、检察院,*局、司法局连年被表彰为省市先进单位。政法队伍素质的提高开创了治安防控和严打整治工作的新局面,从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问题着手,从人民群众愿望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做好严打整治工作。20*年以来,先后在全县开展了严打集中活动、“除霸治乱”专项整治、“农村宅基地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弘扬社会正气、打击邪恶势力”集中活动等专项治理行动67次。4年来,共打掉犯罪团伙119个,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459人,整治治安乱点33个。在今年全省开展的“命案侦破攻坚战”中,现行命案发3破3,积案存5破3,均居全省先进位次,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抓工作创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春风化雨。该县注重“创新”,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综治宣传工作,通过开办《法制方圆》、《政法天地》等栏目,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送法进厂矿、学校、农村,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组建综治文艺宣传队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综治知识。并创造性地在全县农村推行了“法律政策明白诗”上墙,将60多种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写成100多首通俗易懂的诗歌,喷制在各村的显要位置,一首小诗明示一种行为,一首小诗宣传一条法律,一首小诗讲述一个道理,群众喜闻乐见,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形成了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综治工作的良好局面。原省委副书记郑增茂、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清林专程到该县调研“法律政策明白诗”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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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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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子系统内部的联系,通过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这一系统的和谐。(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古代中国国土辽阔,小农经济又使人们处于十分分散的状态,无力应对天灾人祸和兴修大的水利工程,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需要它来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我国古代各个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它们通过兴修水利工程、道路和运河来满足农业生产的灌溉和交通运输等需求,保证经济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封建皇权还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业生产,通过委派地方官吏来“劝民农桑”、宣教“农本”政策、促进农业技术传播,督察农业生产。这样,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经济子系统内部分散的诸要素一定程度上联系起来了。(2)封建皇权通过消除子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经济子系统的稳定。为了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极力消除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因素,维护农业生产系统的稳定。一方面,他们经常扮演调和阶级矛盾的角色。如实行“均田制”,让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获得一份土地,这是传统社会的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正式制度。这使很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成为自耕农。地方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容易激化与百姓的矛盾,于是皇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强和官僚对土地的兼并,维持这个系统的基本平衡。另一方面,他们也赈灾,救助受灾农民。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灾难频繁发生的国家,灾害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威胁到王朝的存亡,因此封建统治者也不敢掉以轻心,通过赈灾使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并以此来显示皇权统治的仁德及其合法性所在。在封建皇权的强力干涉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威胁乡村社会系统的不稳定因素。

2.通过“乡绅自治”维持乡镇政治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乡绅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间的意见,联系广大农民。社会系统的维持并不能完全靠压制,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镇地区,权力的运行不能完全单向度的由上而下,因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1]皇权止于县,把乡镇管理的权利交给了乡绅,这样就有利于收集和反馈民间意见,实现一定程度的上通下达。乡绅与异地为官的官员不同,他们没有离开故土,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乡里百姓往来密切并且有着休戚与共的厉害关系。他们能够把自己了解到的或收集到的有关乡村与村民的信息反映给当地的官员,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对数目庞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错误决策而导致官民的直接冲突。因此乡绅起着重要的上通下达的作用,保持了系统信息的畅通。(2)“乡绅自治”有利于平衡官方与农民的利益,维护政治子系统的稳定。乡绅一般都是官方举办的科举考试中获取功名的儒生,他们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12]是封建皇权在广大乡村的人。“绅权”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势力和个人德行所获得的一种敬服。[13]所以,乡绅是一种农村社会的内生型权威,它不具有国家这一外生型权威的暴力性质,因而,有功名而无官职的“乡绅”成为把封建皇权与乡镇居民联系起来的桥梁。乡绅因其来自民间的身份,决定了乡绅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地方利益。通过乡绅自治,可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利益尽可能地协调。乡绅的角色是双重的,即起到保护乡民和乡里社会的作用,也起到替统治者管理乡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乡绅管理广阔的农村地区,不仅得到乡绅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赖,也维护了整个子系统的稳定。

3.通过“科举考试”维持乡村文化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通过科举考试有效整合乡村的文化精英。科举考试的成熟与完善对意识形态下沉到乡村,形成广大乡镇地区的文化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举考试是一种选官制度,对广大乡村开放,它不论出身、不论门第,使广大农村的居民也可以通过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14]这给许多农家子弟带来了希望,他们希望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这一举措产生了极大的向心力,有效地把广大乡镇的文化精英凝聚起来,成为对中央皇权的积极支持者。而且这一选官制度也注意到选拔人数在地区之间的平衡分布,极力消除地域差异,保持各地之间的文化联系。各地儒生由于对儒学的共同兴趣而相互往来和交流,促进了儒家的思想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在广大乡村地区形成了文化上的统一。(2)通过科举考试维护了儒家意识形态在普通村民心目中的独尊地位,保证了意识形态系统的稳定。封建皇权紧握科举考试这一“指挥棒”,以儒家学说为考试的主要内容,这样促使了儒家学说在广阔的乡村的传播,一些农家子弟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较高的身份和地位。科举考试也造就了一批乡村的儒生,考取功名的乡绅往往成为当地弘扬儒家文化的中间力量,即使是没有获取功名的儒生,在传播儒家文化中也是功不可没,他们把儒家文化融入到小说、戏曲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艺中,深刻影响了居住在乡村的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使乡村居民对封建皇权的统治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同时乡村有条件的村民通过培养自己的孩子读书,让他们考取功名,为儒家的意识形态系统输送人才,形成一个内部的良性循环。儒家意识形态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又通过封建皇权的大力弘扬,并且与植根于乡村的选官制度相结合,扩大了它的影响力和对社会的整合力,抵制了其它意识形态的竞争,保持了“独尊”的地位,最终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且一直持续了两千多年。

(二)强化社会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制约,维护社会大系统的稳定

1.通过巩固小农经济,防止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失控(1)落后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有利于封建集权统治。小农经济环境下,广大农村居民保持一种分散的状态。他们这种分散的状态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马铃薯”,没有团结起来的力量,无法对抗封建皇权。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人们所能够建立起来的组织,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这种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中国封建统治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家族组织通过儒家意识形态而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封建君主就是这个放大了的家庭的总家长。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子系统就是矗立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及这样的经济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之上。封建皇权保护小农经济就能够维护乡村社会的宗法结构,宗法结构的稳固保证了家国同构的中央皇权的行使。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口的流动,从而导致宗法关系的松散,威胁到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这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小农经济而遏制商品经济的原因之一。(2)巩固小农经济有利于巩固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封建意识形态。儒家意识形态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也为这一基础服务。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15]没有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的封建家庭结构,儒家意识形态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封建皇权通过保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可以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因为,如果放任商品经济和工商业的发展,则必然改变封建家庭结构,产生多元的思想,最后冲击到儒家意识形态。

2.通过政治权力强化对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制约(1)通过政治权力限制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萌芽的商品经济一直得不到发展。因为封建统治者认识到经商可以迅速致富,所以他们“也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16]他们“保护落后的经济,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17]这样商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然就得不到保护,甚至常常受到侵害,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手工业为官方所垄断,民营手工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梁漱溟先生说的,“后一两千年的中国文化在经济上已盘旋而不进”[18]就是这样导致的。这种状况有利于皇权的统治,小农经济的落后和封闭,使广大的乡村农户就像一个个的“马铃薯”,分散而无力,需要统治者“从上面赐予他们雨水和阳光。”[19](2)通过政治权力进行思想文化控制。封建皇权对农村的管理单靠武力或严密的官僚组织是不够的,需要广为群众所接受的意识形态。因此,通过政治权力,加强了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一方面,统治者大力弘扬儒家文化。自汉朝以来推行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明显的效果,儒家意识形态开始深入人心。封建皇权通过完善科举制度,达到对乡村的意识形态控制。科举考试使乡民可以通过学习儒家学说而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这使广大的乡镇儒生专注于研究儒家学说而放弃对其他学说的思考。另一方面,他们广设“文字狱”进行思想控制。对任何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和文化进行彻底的清洗,这样达到对意识形态的有效控制,使儒家作为意识形态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3.通过弘扬儒家文化,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维护封建皇权对乡镇的政治统治(1)巩固儒家学说的独尊地位有利于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中包含着“重农”思想,儒家思想家主张“民以食为天”、“不夺农时”、“不违农时”等,把农业生产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荀子甚至认为财富只能从农业中产生,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强本论”,把农业生产与富国富民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工商众则国贫”的观点,成为后来很多朝代重农抑商的理论根据。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极力维护小农这一经济基础。它有一套与农村家庭伦理紧密相关的完整价值观,对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持一个农业社会的正常运转。(2)大力弘扬儒家学说维护了封建皇权的统治。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单靠武力就能够统治的,所以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导致对统治者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封建皇权通过对儒家学说的弘扬,达到了降低其统治成本的效果。一方面,儒学能够顺应专制皇权发展的需要,通过文化制度对皇权的充分肯定,把皇权的统治法理与宇宙的秩序“融为一体”,达到“对权力的无限性、任意性和全能性政治模式的全力构建。”[20]另一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乡绅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达到管理的目的。这种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乱而导致社会的动乱,也是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乡绅都是由取得功名的候任官员或者退休官员组成,精通儒家学说,因此他们的思想与整个国家的统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输儒家的仁义道德观念,达到教化民众进而控制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乡绅的帮助下,使广大乡村“形成了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的广泛而稳固的根基,从而把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不可思议地组织起来了。”

二、我国传统社会乡镇社会治理的教训

(一)封建皇权的高压统治使一切新生事物无法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中成长起来封建皇权为了维持系统的平衡,扼杀了一切新生事物。在经济方面,除了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外,还极力阻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的形成。皇帝具有对于天下一切财产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在这个最高权力的有效统摄之下,其它一切“下位性”的占用权才可能是“合法的”。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统治者除了维持高度中央集权外,在农村则极力维护乡村的宗法制。宗法制有利于通过家族的力量实现对个人的人身控制。个人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附属品,受到父权、夫权和族权的严格控制,限制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德治与法治是对现代社会进行良好管理的两大法宝,我国的传统社会的管理者在倡导德治的同时却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的本意是包括对最高皇权的制约,但是我国传统社会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罚臣民对神圣君权制度和宗法社会秩序的触犯。[24]这样就使得法治始终没有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起来,由于中国皇权制度的法律只能越来越多地屈从和服于权力的专制性,所以与这个进程相同步的,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正面制度意义,给予越来越多的怀疑、限制乃至否定。最后,封建皇权对思想意识形态的强力控制导致了中国思想文化界长期处于“万马齐喑”的状态。思想文化领域由领先世界到跟不上世界发展的潮流,人民处于蒙昧之中,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与政治的发展。

(二)传统社会的社会治理无法改变一治一乱的循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因权力高度集中而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先生注意到,“在传统结构中自下而上的轨道是脆弱的;利用无形的组织,绅士之间的社会关系,去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权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在这种体制中,人民发挥的作用甚微。单靠皇权制约的官僚机器,难以避免的盛行和蔓延,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进行了最严厉的惩罚,但是仍然无济于事。历史上开明的皇帝总是少的,昏庸的皇帝总是占很大的比率,同时一个开明的皇帝,短期内开明是可能的,而长期的开明却是少见的。当皇帝昏庸时就无法有效监控整个官僚体系,也容易导致宦官和外戚专权。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庞大的官僚集团就会侵占田地、欺男霸女,形成对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破坏了经济子系统的平衡。最后也使意识形态失去效用,形成的局面,改朝换代也随之发生。这也是我国传统社会摆脱不了一治一乱的循环的原因。每次改朝换代都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国家陷入动荡中,若干年才能恢复。而且每次改朝换代之后,一切都得重新开始,这样就验证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

三、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对当前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启示

我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不管怎样,它都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可贵的财富,为我们今天创新乡镇的社会管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有益的启示。

(一)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传统社会,我国的经济长期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成熟的市场经济始终发展不起来,这也是近代以来我国落后的根源之一。今天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市场是当今能够把广阔的农村联系起来的重要手段。正是市场的存在,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分工,使人们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对乡镇的有效管理就应该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乡村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建立起符合市场发展的健全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的产权机制。乡镇政府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在市场意识淡薄的广大乡村,担负起市场培育的职责。乡镇政府本身也要充分认识市场的规律,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根据市场规则来检讨自己的行为,减少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等间接手段,引导乡镇居民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创立合作社等,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技术等服务,引导他们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通过市场的发展,把乡村与城市连接起来,与全国乃至世界联系起来,把农村这个经济系统变成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全面开放的系统,改变农村封闭落后的状况。

(二)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相适应我国传统社会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下级只层层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但是传统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毕竟只下沉到县一级,为广大农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这也恰恰是封建统治能够长期维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参与热情,而且也没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先生认为,要提高乡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强远离老百姓的中央权力,而是,相反的,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和领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元,社会事务繁杂多样,以前的管理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转变管理理念,抛弃传统的为民做主的思维,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乡镇等政府部门不是把政府权力下沉到乡村的每个角落,而是积极推行村民自治,落实“群众事务,群众管理”的原则,让群众成为管理的主体。只有给乡村社会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间,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传和下达,有利于保持整个系统内信息的畅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而形成好心办坏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对抗。政府甚至要主动培育乡村民间组织,让它们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分担乡镇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一个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同时也要通过群众的积极参与,来促使政府依法办事,改变传统社会权大于法,使权力无法真正得到制约而造成基层政权无法无天的现象。

(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指导,这一价值体系为维护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一人民的认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与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统治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在今天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舆论不一”也成为常态。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们除了要继续执行主席提出来的“”外,还需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达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统一认识和整合社会的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产物,它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协调,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综合所有认识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因为具有“最大公约数”的特点,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理念必然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统一、相协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来检讨政府的管理行为,做到行有依归。同时乡镇管理部门也要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行为引领乡村的社会舆情,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新时期凝聚广大乡镇居民,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的精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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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提高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功能。社会组织能够培育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社会组织发达的地方,居民自治程度高,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就低;相反,社会组织不发达的地方,政府管得多,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弱。社会组织能够推动公共精神的塑造,只有加入自愿组织,公民个人才具有客观的伦理性。居民只有更多地参与社会网络,才有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合作。社会组织构成与种类的多样性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训练、机会和方式,也为社区自治与自我管理提供了必需的组织基础和形式,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3. 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组织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政策倡导。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非营利组织比较项目的数据,发达国家平均从事倡导活动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机会占所有社会组织就业的比例大约2%。在公共政策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认识到了双方的作用,积极寻求合作。从政府政策制定角度看,了解公众的需要和愿望非常重要。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向政府反映民众利益和需求,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完善公共政策,保证制定的政策符合人民的利益。由于这类组织成员基本都是某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知识层次高,社会阅历广,有丰富的经验,具有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因此能够提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征求社区的意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成为一种通用的做法。随着社会功能的发展,政策倡导成为一些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大。他们有明确的政策主张,关注社会公正,并通过政策倡导影响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 二、 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及其能力诉求

社会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组织形式,还是一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机制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当下,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变期,政府需要利用社会组织作用和功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组织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和难题,限制了它们正常功能的发挥。

1. 政府理念与社会组织管理的冲突。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的社会组织是20世纪90年代政府治理创新的产物。中央虽然出台了相关制度与政策来保证社会组织的自主与自治,但是,目前很多社会组织仍然缺少独立性,许多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普遍很欢迎具有“官方”背景的人士进入组织领导层,他们认为“一个社团的状况通常取决于参与的单位领导的分量”,官员的权力和资源将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不仅大部分官办、半官办的民间社会组织没有摆脱业务主管单位的控制,而且很多纯民间型的社会组织宁可放弃“民办性”来换取与权力资源挂钩。这就导致了以下困境:首先,失去自治或独立性不强,弱化了组织的倡导作用;其次,“卖方主义”会导致机构在寻求政府资金时扭曲自己的使命;第三,带来官僚化或过度专业化,失去灵活性。这种社会组织对体制资源的依赖,导致了“行政为本”的观念与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与运作产生了冲突,即双方都倾向于从自己的角度并使用严格苛刻及绝对的标准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2. 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支持系统不足。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随之带来的是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变化,而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大小最主要的取决于该组织的专业化与组织化程度。这种专业化与组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的标准化。二是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的标准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等规范基本上是个别大型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确立的,存在着诸如标准过高、小型社会组织负担过重等问题。三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的标准化。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统一法典,虽然制定统一的法典不是必然的,但是相关法律的逐步标准化是一种管理趋势。

3. 缺乏职业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才。没有高素质的管理者,就没有高水平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公众越来越理性化。拥有高素质管理人才的社会组织,能力强、公信力高,人们更愿意参与和支持这类社会组织。但是,目前我国大多社会组织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普遍水平比较低,管理的专业水平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足。大多社会组织在招聘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时普遍遇到困难,即使招聘到了人才,由于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员工的稳定性不强,流失率很高。以上情况都从长远上影响着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 社会组织商业化模式所带来的挑战。商业化是社会组织不能回避的挑战之一。商业化背景下,资源竞争加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将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就把社会组织推向了市场,社会组织不仅要和同类组织竞争,还要和营利组织竞争。而营利组织在资源、人力、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对传统社会组织形成了巨大挑战。社会组织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持续发展,必须探求新的模式。这就意味着,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和使命,社会组织要学会运用市场营销理论,必须迅速掌握运用商业化模式解决组织发展问题的能力。实际上,非营利营销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已经非常普及。 三、 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管理路径:疏导式管理

在社会组织已成为合作治理的重要伙伴的时代背景下,过分强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等硬性管理显然制约了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与发展,探索疏导式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政策指引和服务的方式来培育与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同时对其绩效进行监督,对于有效解决中国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可以提供管理上的思路。

1. 完善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有效性。从全世界来看,政府的拨款是大多数社会组织们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资助比较常用的方式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够在不额外增加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在实现组织理念的同时,又获取了运作资源。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政府出资与保证社会组织运行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府是出资方,很容易事无巨细都予以干涉,使社会组织失去自主性以及应有的价值。目前的困境在于,政府如何购买服务,购买谁的服务,如何判断服务的效果以及规范购买行为,保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比政府自己提供创造更大程度的异质性与灵活性,同时保证项目的运营也合乎标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开展有效的评估认证,加强项目过程监督,是提高购买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规划、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政府和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组织。

2. 成立政府协调管理机构,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合作。国外实践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服务的提供状况与是否存多方协调机制密切相关。实施多方协调机制的机构通常在对于服务的开展及机构的运行上有较好的沟通,对于运作及资源的提供过程中矛盾与冲突较少,而缺乏协调机制的机构往往存在的冲突较大。在美国,联邦和州、市都成立了一些规划、协调、服务于社会组织的机构,例如,纽约市市长办公室下属的“市长志愿者中心”掌握了纽约市2万多个社会组织供给服务的信息,通过及时了解社区予民众的需求,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向社区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成为了社会组织、社区、市民和市长相互联系的枢纽。2006年5月英国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作为英国首相内阁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该办公室负责社会团体、社会企业、慈善机构以及互助组织等的协调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促进社会组织永续发展的环境,以及找出及协助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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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下发以后,市院侦查监督处迅速按照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学习活动,结合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贯彻和落实,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新时期侦查监督“八种意识”相结合。我们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要求今后侦查监督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八种意识:一是树立全局意识;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三是树立监督意识;四是树立公正意识;五是树立质量意识;六是树立并重意识;七是树立落实意识;八是树立学习意识。通过这八种意识来不断强化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视,保证认识到位,确保教育活动在执法实践中能够顺利贯彻和执行。

2、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侦查监督处开展的“五抓五看活动”相结合。即通过抓学习,看谁的法律知识更丰富;抓素质,看谁的办案质量更高;抓钻研,看谁的调研能力更强;抓创新,看谁的工作更有特色;抓团队,看谁的工作更和谐。把教育活动与本部门开展的业务知识学习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以法治理念学习引导业务知识学习,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法治理念学习的深入和展开。同时要把身边的侦监先进典型王秀娟同志事迹的学习活动也紧密结合起来,从她的身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们从业务学习入手,把每周五的业务学习,每人一课活动增添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利用一上午的时间把每周的法治理念教育与业务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3、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结合省院的工作安排,从立案监督知识竞赛入手,掀起全市侦查监督战线岗位练兵活动的热潮。我们正组织三名优秀的侦查监督干警积极备战月底的全省立案监督知识竞赛,力争取得好名次;其次我们要求全市各基层院从案件复查角度入手,对2005年以来的立案监督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并组织了全市立案监督精品案件和侦查活动监督精品案件的评选活动。以此促进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规范。

4、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相结合。我们从构筑监督大格局的实际出发,不断拓展监督的领域和视角,与市辖区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联系与协商,基本达成了运用网络资源优势,进行动态监督的共识,现初步与工商、烟草等五个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联系,准备通过网络资源优势,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与其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联系,进一步深化监督的手段和措施,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运用司法调解的手段来服务地方经济,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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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和期盼。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现有的发展与管理模式却无法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与期望。曾经给人们带来无限期望的城市正经历着日趋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紧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于是,改变传统的城市发展与管理模式以适应当代城市发展的需求,推动着人们在实践中探索和建立具有新的时代特征的现代城市的运行方式与社会管理模式。而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智慧城市理念的提出,让身处困境中的人们对未来城市生活看到了新希望,各大城市纷纷把智慧城市理念引入到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中,不断更新社会管理理念、产业运作方式及公共服务体系,以期从传统的城市建设的模式中走出来,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智慧城市的涵义

智慧(wisdom;intelligence),智指智商,即聪明程度,表现为知识面、敏捷程度及反应速度。慧指情商,即悟性高低,表现为境界与灵性。因此,常说“智者成事、慧者成人”。在《辞海》(199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里,智慧是对事物能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力;在《新华字典》(20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智慧是对事物能迅速、灵活、正确地理解和解决的能力。“智慧”一词在我国战国时期就已出现,意为聪明才智。城市是一复杂的综合体。恩格斯认为,“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在农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吴良墉院士认为,城市从一开始就是为人服务的,城市是人的城市,城市就是人的生存方式以及生活方式。《辞源》一书中,城市被解释为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的地方。在我国,“城市”一词最早见于战国史籍中,“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那时,城市已跟政治经济相关联。在信息技术的今天,当智慧和城市这两个词结合在一起时,“智慧”一词赋予了城市高智商与高情商。“智”侧重于城市的基本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慧”侧体现城市的魅力与灵魂,包括管理者的思想、产业特色、人文化等。此时的城市不仅代表这个地区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教育、信息、行政的中心,更重要的是,一个在时间与空间上能够自我感知、自我纠错、自我学习、自我完善的生命体。而且这一生命体展现的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具有科技含量高、社会管理模式先进、浓缩城市精华、彰显城市魅力等特征的综合体。在智慧理念下的城市,是打破传统的城市发展模式,利用城市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以实现大产业、大市场、大交通为发展目标,以为人们服务、为人们所用,让人们好用为目的的。因此,智慧城市就是要改变城市原来的发展与管理模式,强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人的需求为导向,以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的;结合城市的产业特色,实现城市的智慧管理、智慧产业、智慧服务、智慧文化、智慧生活,达到以人为本、可持续、协调发展。智慧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依托信息技术。智慧城市建设是以高科技来充分武装城市为特征,这不是简单地以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城市改造工程,而是一个城市系统重新再造的过程。智慧城市是以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新一代以自动识别、传感器、无线传输等为主的感知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前提的,这直接推动着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全面感知、互联互通,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因此,智慧城市建设必须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以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为平台,从技术上对信息资源深度开发与利用、交换与共享,达到对整个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产业、服务及社会管理等运行状况的全面动态掌控及智慧管理,从而实现各系统的互相协调,展现一个全新的智能化城市状态。其次,创新社会管理。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告诉人们,技术创新必定会推动制度创新。用信息技术武装的城市将完全数字化,城市会面临着产业、水电、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各种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合及智能的管理与服务。可见,智慧城市建设是技术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共同演进的结果,带来的不仅仅是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生产关系的变化,推动着城市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就如清华大学孟庆国教授提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创新2.0是智慧城市的两大基因,缺一不可。只有把智慧的理念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改进社会管理服务,达到善治的模式,智慧城市才能真正建立。因此,智慧城市的建设不仅需要技术的驱动,也需要社会管理创新的驱动。再次,强调以人为本。列宁曾指出:“城市是经济、政治和人民的精神生活中心,是前进的主要动力。”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人们为了安全来到城市,为了好的生活聚到城市”,可见城市在人们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2015年两会上,总理指出,“打造智慧城市,改善人居环境,使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心、更省心、更舒心。”总理还提出:“在如何体现智慧城市的鲜明特色这一点上,智慧城市要围绕惠民这一点上进行思考”。可见,智慧城市本着智慧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而不是为了标新立异。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为了顺应时代的需求,也为了解除一系列城市病的困扰来满足人们对未来城市生活的诉求,通过信息技术的优势,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转变城市的服务理念,达到以人为本的目的。最后,结合城市特色。由于智慧城市的理念不断受到各大城市的青睐,各个城市的智慧建设也都相继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虽然都是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市民工作生活与各个行业的需要,但每个城市的智慧建设都各具特色,体现不同的个性特征。如深圳市以智慧产业发展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南京将历史文化传统与智慧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宁波市将物流作为智慧建设的重点。智慧城市建设,是运用共同的理念,体现不同的城市特色。“智”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是硬件设施,是共性;“慧”是城市的灵性,是管理者的思想,是城市的特色,是个性。不同的城市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特色产业、资源环境等,智慧城市建设不仅不能抹杀每个城市的特色,而是更加突出城市的个性特征,在共性中显出个性,在智能的社会管理上彰显管理者的思想,这更是智慧的体现。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指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协调和治理。随着城市化、信息化、网络化的飞速发展,社会迎来深刻的变革,公民意识增强,民主诉求增多,城市问题不断,这些都导致对传统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于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畅通民意诉求的重要途径,也是与时俱进,建立服务型政府,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战略机遇。

(一)建设智慧城市的需要

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引发的新概念,是建立在为信息通信、社会管理及市民创造力服务的数字基础设施之上的,是为了让城市具有较高的智慧进行学习与创新的。可以说,智慧城市给社会管理输入了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利用信息技术来强调参与性、透明性,公平与效率,强调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及共识取向。智慧城市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刚性约束,把“改革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智慧城市人民设建、智慧城市为人民,以改革促进城市转型,以创新激活发展潜力。因此,智慧城市建设要最大限度地开发信息共享平台,杜绝信息资源的垄断,实现政务公开,鼓励市民直接参与社会资源管理及对权利的监督。智慧城市要实现从政府的决策、产业的布局,到整个城市的管理都将实现智能化、智慧化。因此,以智慧城市为导向的社会管理创新遵循了城市发展的指导思想,认识了城市自身特有的运行规律,把握了城市发展的方向。

(二)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本应该享受着城市生活的方便、舒适与美好,然而一些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矛盾与问题接踵而来,道路开始拥堵,资源变得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等,毫无疑问,社会管理是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及提高人民幸福感的重要手段之一,于是创新社会管理不得不提上日程。可是如何创新变成了管理者面临的一个历史性难题,多次管理变革的经历显示创新必须突破原有的管理模式。在信息技术的今天,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传统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简单结合,而是全面改造传统社会管理的弊端。这就说明,一直面向工业时代的1.0创新时代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管理者及人们发现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改变我们社会生活、生产、管理和服务方式的重要工具。于是,创新2.0的形态也就是面向信息时代与知识社会的社会管理创新新形态已成为必然要求。

(三)民主文明进步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人们关心自身利益及管理自己以及社会事务的愿望与能力越来越强。当人民的民主意识、自治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管理就会提出新的要求。这就使得原来完全的信息封闭、领导拍板、政府决策的管理方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而以应用信息技术为特征的智慧城市建设,要求的是全面透彻的感知、宽带泛在的互联、智能融合的应用以及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创新,需要的是资源整合、政务公开、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强化服务、弱化行政等。其本意就是要了解民意、听取民意,将民意纳入社会管理过程之中,并上升到政策依据的高度。可以说,社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能否以人为本,体现人们的意愿,是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和提高社会管理质量之前提,也是判断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三、智慧城市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自从2008年底IBM提出智慧地球概念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属于智慧地球重要部分的智慧城市建设在全球炙手可热。当智慧城市这一理念落地中国,由此开启了中国各城市智慧技术、智慧产业、智慧人文、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智慧生活等为重要内容的社会管理与产业发展的新模式。由于信息技术应用于各大领域,以信息技术为特征的智慧城市理念,不仅代表先进技术的运用,更代表商业模式的变更及思维方式的大变革,并推动和引领着社会管理的创新。

(一)任务驱动作用

智慧城市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成长,是信息技术不断演进而催生的能适应市民需要的一种城市形态。因此,以信息化典型应用的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首先是如计算机、数据库、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发展,而基础设施的变化又会带来大量数据的堆积,以及对这些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整理。也就是说,智慧城市它不仅需要网络化的思维、大数据的分析,更需要智慧化的社会管理。智慧城市是理想与现实、目标与问题的统一体,无论是解决困扰人们的城市病,还是要实现智慧的产业与公共服务,都离不开社会管理。因此,智慧城市建设驱动着城市社会管理的创新,它引领着城市社会管理的方式与内容,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和质量,从而优化城市社会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智慧城市理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条件和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城市的社会管理创新会更加快速、更加高效和更加智能。

(二)方向导向作用

智慧城市之所以受到各大城市追捧,是因为智慧城市催生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是解决当前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虽然说我国的社会管理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创新,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却发现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越来越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就是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城市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可城市社会管理创新发展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却显得较为缓慢。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的建设还没有完成,城市管理没有形成系统的观念,一系列的城市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与工作。于是,创新社会管理不得不被提上日程,可是如何创新、怎么创新一直困扰着人们。正当人们为城市的发展及社会管理创新而头痛时,智慧城市理念让人们看到了希望,就如童云海教授所言,智慧城市要通过数据驱动的社会需求,挖掘使得政府服务更加贴近百姓需求,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通过沟通互动、协同创新、市民参与,让从政府自身出发的管理过程变为从服务对象、市民出发的服务设计和提供过程。可见,智慧城市为城市化过程中的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机会,指明了方向,可以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把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创新一起考虑进去,一举完成。

(三)价值引领作用

智慧城市的一大特色就是依托信息技术,而当信息技术日益与管理活动相结合时,社会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必然会发生相应的改变。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朝着一种善治的模式发展,这直接影响我们的价值观念。主要表现在:一是智慧城市的社会管理强调公众的参与,每个人都是社会管理者,由于信息共享与公开,社会管理出现自治现象,人们自己管理自己,不需要政府发号施令来达到自治的目的;二是政府管理从单向向双向互动式发展,由于物联化及全面的互通互联,使得社会管理的信息共享,这样政府部门能够快速掌握服务对象的需求,并及时作出回应,服务对象也能及时掌握政府部门的信息,并及时处理响应;三是智慧城市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一个根本性的理念转变,从原来的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社会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们的满意度为标准,但更多地强调服务,建立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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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出真知,在平息、化解的大量多种矛盾与纠纷中,吴某琢磨出了自己的一套口诀:“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症下药讲实效,解决矛盾找关键,法理第一为人民。”不仅树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形象,更是后继而来的调解新同事的永不枯竭的能源磁场,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他们。她曾这样和新来的调解员说:“在学校老师教我们学习和考试的三字经是‘稳、准、狠’,如今我们调解员的三字经则是‘快、正、巧’,简单的说就是接到居民反映情况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公正公平方法得当的处理好事情。”

在城市社区中,有两种矛盾纠纷最为常见,家庭纠纷和侵权、影响他人纠纷。对于家庭纠纷吴某主张采取“温馨调解法”,对侵权、影响他人等纠纷她认为应该采取“换位思考法”效果会比较显著。这些方法在实际情况中均能派上用场。例如:200*年1月21日,x区李某等几位居民来到社区反映:由于他们的街坊朱某以路灯立在他家门前且路灯光线太亮影响他夜间休息为由向市路灯管理所投诉,导致路灯管理所切断了他们居住路段的路灯照明。他们对于朱某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因为没有路灯的话,安全隐患大,时有抢盗事件发生,老人小孩和妇女出行不便。他们强烈要求尽快恢复路灯照明,还居民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这几位居民还表示,如不能及时协调解决这一问题的话,另外一些意见偏激的居民,可能会与朱仲朝发生冲突,矛盾将会激化,甚至发生流血事件。

对于居民的投诉吴某从不怠慢,她立即带着其他的调解人员火速赶到车渡区居民中了解情况,得知朱某邻近几家的居民对切断路灯的供电很有意见,因为这路灯是他们盼了好多年才装上的,现如今却因为朱某一人的反对而暂停供电,并认为朱某太自私,没有考虑到大家的利益,希望社区能出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让路灯能重新亮起来。

由于朱某是抗美援朝的退伍军人,是社区的“优抚”对象,吴某认为我们的工作一定要做透,做细,绝不能扩大双方矛盾,引起争斗。在与朱仲朝谈话时,吴某发现他一直坚持说路灯光线太亮,且正好射进他二楼的卧室,影响他夜间休息,要求路灯管理所将这杆路灯移位。她不仅没有结束此次谈话,还为他做起了当时车渡区治安情况的分析,传达各街坊邻居的意愿,请他以一个老革命军人的高度觉悟来对待此问题,多为群众着想,搞好邻里关系,并答应帮他向路灯管理所反映他提出的意见,一有消息立即通知他。

从朱某家出来后,吴某又带着工作人员找到邻近几家的居民,开始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她请大家都转换一下各自的立场和角色来看此事,朱某年事已高,夜间睡眠质量不好,路灯又正好照在他的卧室,不免有些影响,大家应该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要与他发生争执,一切以大局为重,相信社区,所有协调事宜全权交由社区代为处理。

回到社区以后,吴某当即就与市路灯管理所取得联系,得知朱某已经去找过他们,要求将设在他家门前的路灯移位。路灯管理所表示,朱某的这个要求他们无法做到,所以才暂时切断了那一路段的路灯照明,等到此事有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案时,他们便会恢复照明。

为了尽快恢复车渡区的路灯照明,同时又不使双方矛盾激化,吴某想出了一个比较折衷的处理办法,并与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召集当事人开了一次居民会议,提出了社区的处理意见:即由社区向路灯管理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将车渡区12号对面的路灯灯泡朝车渡区47号方向做90度移动,若当事双方同意此解决办法就在报告上签字,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再递交市路灯管理所。经考虑,当事双方认为此法较为妥善,均表示赞同。不久这份关于上游路车渡区12号对面路灯恢复照明的报告就交到了市路灯管理所。几天后,路灯管理所就派人来将这盏路灯的90度移动做好了,全路段也恢复了照明,朱仲朝也前来社区感谢吴某,圆满地为他解决了此次他与街坊邻居之间的矛盾,居民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篇11

经济环境日益动态化,利益相关者日益潜在化,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以承认,不断寻求价值增加的途径,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近年来,这两大重要研究课题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备受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造假案,三鹿集团缺乏社会责任导致的破产事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事件,反映企业对员工利益漠视的“开胸验肺”事件,以及最近媒体频繁曝光的矿难事件,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迫切要求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环境和加强公司治理来规范企业行为和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此相适应,国内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决策者认识到,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必要条件,是保护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保证现代市场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形成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是当前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样的,进入新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公司治理最早出现在伯利和米恩斯(Ado1f Berle & Gardiner Means)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一书中。书中表明公司治理最初关心的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没有公司财产权的公司治理问题”。之后,各机构和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给出定义,有的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解决公司价值创造和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有的则认为公司治理是涉及法律、文化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复杂体系。而我国的公司治理概念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相对西方较晚。由于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问题,因此,国内外目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既体现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又体现为企业各参与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同时,它还体现为企业内部各种权力(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经营者选择权等)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参与治理活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是核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者、债权人、员工、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其中,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结合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最有影响力。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责任(慈善责任)之和。

从已经讨论的社会责任内容看,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律上已规定的义务,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等;二是道德义务,如慈善捐款义务等;三是经营中发生的既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也非道德性质的义务。第一个层次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第二、第三层次的义务是更高层次的义务。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入中国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兴起,但大多只具有劳工保护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末期,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10年财政部会计司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也给出了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以上两项内容分别从法律和经济角度给出定义,突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二、公司治理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治理是从战略层面对公司整体财务、人事、经营等的治理,通过制度安排,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的框架结构,缩小出资者和经营者关于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对称,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不偏离预定的轨道,监督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确保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样,企业便有更多的盈余用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捐助等方面,自愿并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要公司治理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使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社会公众、供应商以及政府能够真正合理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来,或者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不难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依赖有效的公司治理。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消耗自然资源、能源,较大地影响生态环境;品牌价值、良好的企业形象、商誉等对企业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成败。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这些则需要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消耗、优化决策,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持。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益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进而对企业形象的树立产生影响。良好的企业信誉能增加企业潜在的投资者,扩大企业筹资、融资渠道,使企业运作更加顺畅,从而公司治理变得相对简单易行。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会转化为企业优化公司治理一种内在动力,从而在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以便在合理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后,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我国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承担现状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它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其成功与否,主要看其运行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我国企业中广泛存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监管不力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使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建设,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企改制而来,企业管理层缺乏公司治理的概念;权利机构设置方面,《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但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权力。

2.董事会结构失衡,由于“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难以履行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

3.没有真正形成经理人市场,缺乏对管理层的严格规范的约束,且激励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都不是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而上任的,是否有能力胜任本职值得怀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大多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阶段性、局部性的,总体水平较低。《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后,国家电网了第一份中国本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自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全新时期,但总体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全国五百强企业中仅有20%多,其他企业偶尔。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处在基础阶段,尚未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竞争优势,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履行机构。2007年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中国50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10%的受访企业设有社会责任部,10%设有可持续发展部,21%设有环境管理部,42%设有公共关系部。由此可见,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机构设立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操作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的主要原因。首先,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识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坏与否。其次,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与引导有限。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其掌握资源和力量有限,不能有效激励,约束和干预公司行为使其承担社会责任。最后,各类标准的操作性欠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够全面系统的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的建议

1.协调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害关系,不断理顺各种委托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形成内外部公司治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最终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奠定基础。

2.尽社会职责是企业最基本和最高的发展理念,是否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程度,是一个企业成熟的标志,也是经济进步、社会文明的标志。需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关系,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高其治理效率,落实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我国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追求自己目标的同时,使社会更多地受益。但是仅有制度和规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五、结束语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组织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新设企业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原存续企业通过改组、分离、并购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对于我国“转轨”“改制”的企业而言更迫切、更突出。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促成了强调人力资本参与的多层次治理模式,也改变了企业的发展理念――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此相适应,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创新型企业对物质资本的倚重明显减弱,更加依赖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公司治理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共同基础,以此为切入点,在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S].2010.

篇12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6.06.09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施晴.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J].克拉玛依学刊,2016(6)46-5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轨使得中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邻避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政府信任困境。张旭霞在互联网上就政府信任问题对网友评论进行了追踪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对政府持 ‘信任’态度的约占20%,持 ‘不信任’态度的约占80%。”[1]根据 《小康 》 研究中心调查,2006-2007年度中国政府公信力指数为 60.6 分,刚过及格线。通过对 “政府信任程度”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逾70%的受访者表示不相信地方政府。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以80.3%的绝对多数被网民选为信用最差的群体,这大大影响了政府形象。”[2]武晓峰(2008)、唐铁汉(2005)、王策(2005)等对如何治理邻避事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有效治理邻避事件需要集万众之力,借助社会资本理论、在考察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相关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邻避事件中社会资本匮乏的现状,有利于对邻避事件的治理。

二、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一)相关概念与基本理论

“邻避”一词来源于西方,狄尔认为:“一般而言,邻避(NIMBY)指的是居民想要保护他们生存环境的动机。正式而言,邻避指的是社区居民面对一个他们不欢迎的开发项目时的保护主义者态度和所采取的反对策略”,[3]82“居民通常都承认这些‘有害’设施有其必要性,但不要在他们家附近建设或运营,因而产生了‘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概念”[4]300。张劲松认为:“邻避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而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5]20简言之,“邻避”是指居民想要保护身边的环境,拒绝接受在自家周围建厂而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化手段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抗争行为。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布迪厄最先提出的,然而,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是真正把社会资本的概念引入政治领域并引起学术界关注的学者。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6]195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首要组成部分,它促使互惠规范的形成和横向社会网络的建立;互惠规范可以为信任的扩散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社会网络的建立;横向网络的建立为信任提供了传递和扩散的场所,也促成了互惠规则的形成。他们都是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成较高的社会资本体现(如图1)所示,这对于邻避设施相关利益主体自愿合作的形成以及邻避事件的解决必不可少。

良性互动模式

(二)相关性分析――社会资本的匮乏是邻避事件的重要根源

1.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低落。西方哲学家史里斯・博克曾说过:“信任是我们必须保护的东西,因为它就像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我们所居住的社会就会土崩瓦解。”[7]584谣言的鼓动只是邻避事件的导火索,能诱发公众大规模聚集的重要原因是公众、地方政府和相关环境评估机构三者之间存在“信任鸿沟”。

首先,公众对地方政府不信任。王奎明做过一个研究,发现“仅仅有52.4%的民众认为城市政府治理环境的表现高于6分”(包含6分,1分为最低,10分为最高)。从公众角度而言,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能力遭到公众的质疑。余杭“5・10”事件的爆发,公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最裸地体现就是在杭州市政府做出各种承诺后,有村民在接受采访时称:“余杭区出来这个我们是不会相信的,我们只会相信省政府或者是中央那边”。[8]另外,地方政府对公众不信任。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一些邻避事件中,地方政府认为邻避抗争是公众打着环保的幌子,实则是为自己谋利的非理性情绪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在项目起始阶段便进行信息封锁的原因,例如,厦门的PX项目、上海的磁悬浮线、四川什邡项目等。

其次,公众对相关环评机构不信任。据相关调查报道,[9]政府与相关环评机构及厂商结成利益同盟,如,2009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的环评、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大多是归因于环评中的“卫生防护距离”造假现象。另外,环评中“公民缺位”现象普遍。如,浙江德清事件中,500米范围内的113户居民被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遗漏”;广东河源事件的环评报告,将500米内的常住居民、拥有129户400多人的村庄完全忽略等。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公众无法相信环评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相信环评机构在邻避设施风险评估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2.规范互惠社会资本的亏空导致邻避事件治理中出现制度短缺。胡洪彬认为:“作为社会资本的规范,本身既包括了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等在内的非正式性制度约束,也体现为如政策、规则和法律等形式的刚性约束。”[10]40首先,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兴起,绩效政府理念已经不符合当今生态文明建设要实现“绿色化”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邻避事件均显示: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官员政绩和升迁机会,一味追求GDP的提高,搞形象工程,邻避设施并非基于公共福利而修建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激化了居民的反抗情绪,使得居民与政府之间形成强烈对抗。其次,邻避事件与环保组织在价值理念上背道而驰。厦门PX项目最开始是业主对于自身房产价值的一种维权,这种维权是对于私有产权的一种保护,而不是出于保护环境本身。公民通过邻避运动维护其自身利益,是公众维权的途径,而环保NGO①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环境、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另外,环保民间组织法律地位低下,缺乏参与邻避事件的法律法规保障。在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民间组织参与突发事件的规定少之又少。

3.公民参与网络缺失导致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的社会基础薄弱。根据相关报道显示,不少邻避事件爆发后才出现弥补性的公众参与,而事前却是完全的参与缺位。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评估中心多由相关专家进行封闭式评估,待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当地政府在官网上公布于众。在整个项目的制定和决策阶段,公众作为利益的直接相关者被置之事外。虽然有些地方政府认识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但是,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并没有体现。例如,在四川什邡的钼铜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表”体现“报喜不报忧”的情况。

其次,环保组织的缺位。台湾地区邻避事件的解决,很大一部分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但内地治理邻避事件时,由于环保NGO的缺位,政府面对的是原子化的个人,政府与公众之间缺少一个高效沟通的桥梁,使得政府无法找到谈判代表,只能同众多分散的公众个体展开利益博弈,彼此间的信任不足和信息不对称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容易激发矛盾升级。

三、社会资本视域下的邻避事件的路径选择

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我国当前社会资本运行的客观状况表明,要实现对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就必须注重对政府与公众进行现代社会资本的培育,达到社会治理的良性均衡。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提升公众理性风险认知水平

一般来说,风险越不确定,人们越倾向于夸大风险的危害及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无知”的信息,人们宁信其有不信其无。所以,专家确定的“事实风险”与人们对“事实风险”的感知之间可能存在着遥远距离。风险沟通正是解决公众风险认知问题的重要方法。风险沟通重在处理 “公众感知”(dealing with public perception)问题。首先,由于公众对上级政府(中央政府)高度信任,因此,借助权威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有针对性、具体的科学知识来促进地方政府、专家、企业、相关环评部门等各治理主体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建立并维持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推动公众全程参与,将大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建议等非科学知识纳入公众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从而避免公众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表达。其次,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疏导,是风险沟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公众对邻避设施的敏感、疑虑甚至恐慌源于对邻避设施的知识不足和风险猜想,只有增长邻避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对邻避设施予以理性认知和科学对待,才能推动公众与政府、相关环保部门良性互动环节的展开,才能真正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二)推进制度构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坚持依法行政,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如此定义制度:“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11]134依法行政意味着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等相处,地方政府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在邻避设施建设中的行为,改变、以权代法的不良思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双边学习的能力,使地方政府的基层管理人员真正具备“人民公仆”的服务理念,营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氛围。其次,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应将反映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的指标一起纳入指标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环境监管、环境保护落实不到位而引起邻避事件的现象,例如,陕西凤翔“血铅”案,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造成对公民、社会严重后果的个人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究制。

(三)建立政府―公众―环保NGO协作治理机制,完善社会网络

多元协同治理可以大大拓宽公众参与邻避事件的渠道,从而在政府、公众、环保NGO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网络。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和环保NGO自主参与治理邻避事件全过程,使地方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与尊重,从而也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因此,重视各个治理主体在邻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在规避邻避事件中的效能、走多元协同治理之路,是完善社会网络的根本选择。以下将在对邻避事件的分析中,构建政府-公众-环保NGO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如图2所示),完善公民参与社会网络,避免邻避事件的再次发生。

1.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从政府管理角度来讲,要规避邻避运动,重中之重便是促进公众的全程参与。鼓励公众不仅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环境论证阶段,还要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和补偿等决策阶段,重要的是在邻避项目的规划期间参与及事后参与。德国地方政府在邻避设施选址建设前,会与当地居民代表进行协商,居民对选择主持环评的专家拥有绝对的表决权,而且拥有参与设施的规划、补偿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另外,把知情权还于公众,将抗争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相关媒体对邻避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的公开,也可以利用社区公告栏等进行公示,甚至在必要时展开政府与公众之间直接的沟通与交流。把邻避项目的各种资讯包括收益和风险等清晰、明确地公示,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公众的最大支持率。台湾地区由政府机关当公证人,由企业和周边居民签订“不污染后院”的环保协议书,以保证公众参与邻避项目的环保补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因补偿回馈的不透明而成为抗议对象的情况发生。

2.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互联网+”时代,媒体在信息公开中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在邻避事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息公开将要进入3.0版时代,要把过去很孤立、被动型的信息公开制度向上游和下游延伸,向上游延伸就是以报道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为出发点,往下游延伸就是要在环评具体情况的同时,加强对信息的解读工作,加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发展,媒体在邻避事件中要把握信息的传播规律,引导人们掌握事件发展的实情,使冲突得到快速、高效的平息。例如昆明 PX 事件,由于媒体及时公开事件进展,真实、高效地报道利益相关方的观点,在舆情引导中发挥重要作用,才避免了事件的恶性发展。

3.政府-环保 NGO -公众合作模式构建。首先,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与环保NGO的相对独立地位,给予环保NGO更多发展空间与自治性。政府不应对环保NGO实行控制,而应充分给予其自主性,合理引导、鼓励环保NGO的健康发展。环保NGO也不能仅仅为了提倡保护环境而存在,而是应该作为公民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防止、削弱或补救政府与企业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而引起邻避冲突的使命。其次,健全环保NGO参与的决策评估机制。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桥梁”,环保NGO应积极参与项目的决策阶段,以便真实、高效地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邻避设施建设的评估小组应由政府方面代表、相关环保专家、环保NGO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充分评估设施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社区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及时联系权威媒体,公开评估结果,打消公众对邻避设施的疑虑。

另外,完善环保NGO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与登记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放宽成立环保NGO的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的相关立法;并尝试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共同诉讼,合并计算损失的策略,以避免单个时,法院考虑该事件与自身利益的原因而不判原告胜诉以及计算损失难统一情况的发生。

注释

①NGO:是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

府组织)的英文缩写。

参考文献:

[1]Zhang Xuxia.On Government Credibility and the Public' s Right to Speak[J].Chinese Public Adminis

tration,2006(9).

[2]中国信用小康指数60分,官员信用度最差,农民最高[ EB/OL] .http:///.2007-08-01.

[3]陈宝胜.邻避冲突基本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6).

[4]Dear,M. Understanding and Overcoming the NIMBY Syn-drome[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1992(3).

[5]张劲松.邻避型环境的政府治理[J].理论探讨,2014(5).

[6]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Nicholson,N.eds.,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M]. Malden:Blackwell Publishers Inc. 1998.

[8]浙江余杭5千村民聚集,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EB/OL].http:///xwwgf/20140511/t20140511_515482468.shtml,2014-5-11.

[9]靳薇.如何减少“PX类冲突”中的“共输”[N].学习

时报,2012-12-4(4).

[10]胡洪彬.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

篇13

20世纪,等级式的官僚体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主要组织模式,但进入21世纪,权力被逐渐分散,组织界限变得越来越不固定,传统的等级制政府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各种纷繁复杂的的时代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治理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化治理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与网络组织的角度来讲,网络化治理是从交易成本理论、企业资源和能力理论、社会网络理论展开的,多指以企业间的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者间的关系安排。1

从公共部门的新形态的角度来讲,网络化治理主要指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营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从传统的管理人民、控制社会向协调资源转变,行政管理序列变得更为扁平,参与的部门也更为广泛。

二、采用网络化治理的原因

1、传统政府治理模式所面临的时代挑战

(1)、私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以来,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迅猛发展,这种发展将公共部门从一个服务供应者转变成了一个服务催化者。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不仅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信息技术、废品收集和社会服务等长期确定的领域,也出现在许多非传统部门。和谐社会中,公共部门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表明,政府在未来几年将会比今天更加依赖外部伙伴。

(2)、利益主体需求的日益多样化

在和谐社会中,由于公民对政府的诉求不断增多,政府在处理有些诉求方面也感到非常棘手、不能处理或者处理效果比较差,特别在和谐社会中多元利益不断加剧、多元主体不断分化的情况下,政府对公民诉求地反应往往是滞后的。而社会和私人供应商的灵活性可以向顾客提供快速而专门的回应。

(3)、数字化革命的来临

信息系统几十年来一直是形成公共行革的重要因素,政府信息技术成为了和谐社会中公共服务系统理性和现代化变革的中心。2这是因为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构作为和谐社会技术系统的现代官僚组织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4)“碎片化政府”需要整合、协同

“碎片化政府”主要是行政区域经济的主导下,地方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往往是自闭式的、消极的、无竞争性的,这也是“鸽笼化”管理造成的。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对“碎片化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化治理主要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如果想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不同的人群和组织以及机构,

2、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面临的挑战

(1)、对管理的挑战

首先是管理问题。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决策规则、节奏、机构、管理需求以及自身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越多程度地使用间接的工具就容易面临越严峻的挑战。对不同工具在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指标的详细了解、对各种工具涉及的多方机构的内在需求有所认识、以及对工具应用的具体背景有精细的洞察。

(2)、对责任的挑战

传统的行政法中定义的责任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它仅强调控制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政府部门往往已不再能充分控制他们所管理的政策项目。其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第三方政府从根本上改变了对政府项.目问责的意义:它使项目目标和意图的多元现象得以制度化和合法化。

(3)、对合法性的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在第三方政府体制中,间接的公共行为工具代替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的各种民主控制机制。自从第三方负责提供政府支付的各种服务以来,公民纳税与享受服务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脆弱。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第三方政府行为虽然使政府拥有了新的管理手段,却也减弱了其合法性。

三、网络化治理模式的优势与挑战

1、网络化治理模式的优势

(1)专业性加强

网络化的组织模式正在变成21世纪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正在彻底改变着许多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网络也正渗入从卫生保健到信息技术等领域内各行业的层级管理模式。政府要想在竞争中获得成功就必须建立一个政府网络,而网络中的各级政府都知道如何通过有效合作创造出独一无二的,有价值的、也很难效仿的服务。3

(2)更具创新性

因为网络治理是政府开发出更为广泛的囊括不同供应商的选择方案,网络其实是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鼓励一种对创新过程来说至关重要的试验法。因为大量内部的平行约束机制会限制产生好想法所必备的互动环境,而纵向的障碍又会阻止产生出的想法从“冒泡”到决策的整个过程。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运行机制如果建立得正确,还能产生出另一种创新机遇。网络就是以这种方式,通过提供比一个单一组织更为及时获得广泛知识的做法,促进了学习和持续的改进。

(3)、提高速度和灵活性

灵活性提高了政府反应的速度。由于等级化的决策结构,僵硬的官僚体制对于新环境的反应速度很慢。政府严格的人事和采购制度使它很难快速地运动或根据环境改变方向。相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就会比等级制度更加敏捷和灵活,可以使政府绕开哪些延缓人事流动,应急物资或伙伴获取的无效程序,平衡私人部门和政府的资金。4

为了运行有效,网络化模式提倡在政府上下进行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那些拥有权力、动力和远见并能重新构架其机构框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将不得不起模范带头作用。4

2、网络化治理模式可能存在的缺陷

在公共部门中实现目标一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网络中的各个成员全都可以根据有限的绩效目标提供不同的服务。5

另外,网络中各个组织的使命也不是总能协调得好。在最糟糕的情况下,这样做会导致腐败,因为私人成员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狭隘利益而滥用政府特权。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就必须时刻注意各个组织之间的协调。

(l)、变形的监督管理

许多政府错误地将公私伙伴关系和对外承包看成是解决服务管理头痛问题的捷径,而忽略了对其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产出或成果的监督权力往往会导致政府合同监管人员干涉网络成员的工作程序。

(2)、沟通灾难

当一项服务是由组织一内部机构提供的一时候,非正式沟通渠道会增大正式沟通的工作量和信息流。6如果合作伙伴使用了独立又不兼容的信息系统,就会导致沟通不顺畅,协作效果也很差。缺少持续的,通用的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就意味着在发现问题和处理危机方面所用的时间会更长。

(3)、分割式协调

网络化政府一般要在多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营利公司之间进行协调。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支持者,当问题的复杂性高而职责又不明确的时候,协调问题就会阻碍网络的运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任何一个组织的绩效不良或任意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破裂,都会危害到网络的整体绩效。(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孙迎春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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