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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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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篇1

2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从职工和个人角度,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意识淡薄

自由职业者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不光是为了社会保险基金能正常运行,也是为自己获取生活保障,在逐步的劳动能力减退后,可以得到经济的补偿。自由职业者不愿意主动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这类职业者收入不稳定,有些自由职业者生活条件较差,缴纳社会保险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有些自由职业者是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想去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人群中因分类甄别,对于缴纳社会保险存在经济困难的应该给予多种形式的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其他保险形式的补充。对于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的,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资源,广播、电视、广告、甚至居民委员会的走访,让人们对社会保险更加了解,使社会保险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人们了解了社会保险是为自己服务,为自己提供保障,就会主动缴纳社会保险。从职工角度,职工忙于工作也因此常常忽略或者淡忘了自身权利的监督。企业是否按时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和职工自身的要求。很多职工都茫然不知。这也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基金缴纳资源匾乏等问题的发生。

2.2从企业角度,为了利益不择手段,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资源匾乏

企业生存就要获取利润,这点无可厚非。但是为利益所驱动,不择手段,以牺牲职工的利益,剥夺职工应有的权利为手段获取非法的利益,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立法已经规定,企业要为职工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的费用,缴纳范围是经过探讨的,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一些企业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只为了节省资金,获取利润。甚至有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不断更换员工,以试用期、临时工等借口偷逃社会保险费。这种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监管,一旦发现,给予重罚。

2.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存在不足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时间相对国际来说较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管理不统一,缺乏统筹管理:这在我国是的确存在的,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条件差,统筹管理差,社会的保险(我国常见为五险一金),由社保部门、劳动就业部门、医保等部门分别进行鼓励。在这些保险的办理过程中,有许多过程是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分开办理就造成了手续的重复、办理时间冗长等现象。使得人力资源大大的浪费。而且在具体的管理上也难于有效地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数据的统计,信息的管理都造成了难题。其次,地方性管理,即便是以省为单位,但在管理上也存在问题,银行的存储不统一造成调度节奏慢、投资不统一造成风险控制难度大,同时也给贪污犯罪形成了空间,容易形成资金不透明的状况。要时刻警惕。再次,在工作人员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巨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应实行轮换轮岗等方式,这对于财务和安全都是必要的。但目前来说社会保险岗位的轮换很少。进一步说,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改善,部分财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于岗位的职责划分不清楚,一旦出现责任互相推脱。多岗一人负责,造成问责困难。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改进方法很多,但最重要,当前情况下最有效的措施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内控管理。只有及时的不断关注内控制度并不断去改善内控的制度,让业务的办理更加标准化、流程化,让财务管理更加合理安全,让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在岗位内部之间加强监督管理,单人单岗,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提升保险基金管理的效率,提高安全性能。这些方法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长期规划,计划性实施性要强。要能够实现透明的相互监管监督,要让各个部门的配合有效灵活。

3.1从人事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基金的工作人员应该有较高的素质,岗位选择和人员招聘要通过考试,利用考评制度在大家的监督下,透明化进行。对已经录用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和批评。同时在人员的调动、升迁、轮岗等方面要做出相关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科学合理高效的进行人事管理。

3.2从工作流程进行管理

把社会保险的办理步骤细化,进行分步骤的流程化,在办理大厅进行书面的流程展示。让办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短时间的完成业务办理。同时对于现在的管理流程进行评价,是否科学合理,该简化的要简化,全面提高效率。但是对于要认真核查的步骤,不能敷衍了事。比如证件真伪的鉴别,材料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等。这些都是避免社会保险办理出错的有效手段。工作人员在这些特定环境,要严格核查。同时对于后期工作要做好,比如档案的分类、数据资料的备份(包括电子资料与材料凭证的原件复印件)。整体来说就是在保证服务的办理是无差错的情况下,尽量简化服务的操作流程,对于数据要进行及时的保存和备份。

3.3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进行管理

对于财务的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按照不同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不得相互挤占,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记账、复核、出纳和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岗位要实现轮换,不可一岗多人,比如出纳和收款员不可由同一个人但当。专人管理授权的印鉴等。在财务人员调离时,要进行审计核实。没有问题才可允许调离。

篇2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及个人缴纳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基金,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及个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过程,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由此显现,因此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概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用于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为失业人口提供生活保障。而社会保险主要来源于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参保人按一定工资比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式(年度评估式)、半积累式(部分基金式)以及完全积累式(基金式)。据悉,2015年我国的保险基金总收人达4.6万亿元,总支出为3.9万亿元,均比2014年增加0.6万亿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是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省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则由财政部门定期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资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按国务院规定,基金除预留两个月支付费用外全转存为银行定期的存款或者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由于多部门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行及管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部门分散,难以集中管理和协调运作。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尚未成熟、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有待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于单一、保值增值难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压力大等。1.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未形成。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能够及时全面地反应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利于对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的缺失,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待加强。社保资金的筹集由于未受法律保证,筹资较困难,部分参保企业缴费意识不强,拖欠缴费时有发生,而社会保险机构也未尽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职能。此外,社保基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较为严重。而负责社保待遇支付部门对基金的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导致冒领现象频繁发生。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于单一,保值增值难。社保基金投资过于单一,导致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与此同时,物价上涨导致基金贬值,给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4.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压力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压力大,要对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的工作量很大,且实行较为困难。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开源节流。首先出台相关法律确保社保基金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其次,树立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局意识、风险意识,严控基金的支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2.减少社保基金运转环节,提高社保基金运转效率。由于之前社保基金管理涉及的部门过多,导致社保基金运转效率低下,基金管理难度加大。减少社保基金运转环节,科学合理地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社保基金运转效率。3.增加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物价不断上涨,且国债和银行存款的利率偏低,为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以实现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4.加大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应加强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实行社会监督。成立基金监管部门,建立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以及社会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管体制,实现社保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篇3

二、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德国各项社保基金的支出程序严密,基金支出必须有两个人签字把关,每天有审核,每段有检查,每年还有随机抽查。此外,德国社保基金还实现了高度的计算机管理,只有完成计算机设定的所有程序,才能通过审核。这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严格的内控机制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虽然也制定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禁止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但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使得实际运行中总有违法违规操作的事件发生。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上还不够严密,存在漏洞,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有规定的刚性不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一些个人和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社保基金管理的程序性规则,使制度更加完善、严密,让违法犯罪分子无隙可钻。此外,还要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严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保基金的管理以行业为基础,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平衡,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近年来,欧洲发生了多起围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风波,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个行业开始不断地调整本行业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因此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只能向强大的行业工会让步,由政府出资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在制度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疑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避免这种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责任。对于个人,相关机构要进行大力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的广覆盖目标;对于政府,则应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最低实现保基本的目标;对于企业,既要加强它们的投保意识,又不能使它们负担过重,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篇4

二、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水平的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规范化管理必然离不开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对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速度,并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各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关联财政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强化相关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力度,同时通过规则制定,强化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杜绝操作中的违法乱纪现象。

(二)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是为了能够进一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因此必须加强制度的完善与管理工作的全面性。首先,要切实加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建设,要将劳动保障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各级银行及金融机构、监督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等统统纳入到网络化管理体系当中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工作的健全与完善,要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实现全面化与精细化,对每一项社保基金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都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双管齐下的实现对内部操作程序的跟踪监管。再次,要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方面的透明度,要让每一分钱都明明白白的收和清清楚楚的花,要端正态度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管与督促。最后,加快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渠道开辟,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有效的保值增值,确保社保缴纳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保值增值渠道的开辟力度,增加投入渠道与研究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方式,最大限度提升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三)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参保宣传教育工作

社保能够充分实现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升、全方位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她们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目前虽然我国社保参保人数在逐年上升,但参保总数在我国全部人口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这一比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而言,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保参保工作的积极宣传和正确引导。首先要通过各种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工具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良好信誉和形象的塑造力度,要努力提升群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度和依赖感,提升社会大众对社保制度及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最大限度扩大社保缴纳人群,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

(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的及时收集与使用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努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网络系统,要建设包括省级、市级乃至县级单位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网络,并将这些网络集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其次,要通过网络化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实现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相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效率,实现个部门之间的网络互通,确保社保信息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快捷的相互传递。再次,要加强对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努力整合各项资源,为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与技术支持。

篇5

在正常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是分开的,负责社保待遇支出的部门,只管社保基金支出,不管社保基金收入,而管理社保基金收入的部门只管社保基金收入,不管社保基金支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将应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传递给当地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身没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能,参保单位保费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能左右他们,导致一些参保意识不强的企业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一拖再拖,一些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最后形成单位无法承担社会保险费,这样不仅使社保基金不能及时入库,更导致一些欠费企业的员工社会保险费到户不及时,不断到政府上访,加剧了企业员工的动荡,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还有由于前期对参保人员进行广覆盖,在这十年中吸纳了一大批离法定退休年龄很近的参保人员,目前这部分人员陆续到了退休,虽然他们参保时补缴了一定的保险费,但未来年年不断的对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调资,本人曾测算当年他们补缴的保费一般只够发他们五年左右的待遇,这不经意间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而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基金收支管理相互脱节,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造成的。

2.社保基金缺乏系统监督。

目前对社保基金进行具体的管理中,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管理法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管理监督的系统性缺失,使得很多行为不能够受到法制化约束。首先,针对社保基金不能够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这样一来就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内部审计。其次基金管理缺乏常规性的社会监督。还有,针对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不能够做到透明,从而限制了社会监督的有效进行。另外,针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还存在着法律方面的缺失,即使进行管理也只能够通过行政手段,不能够形成法制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够通过针对性的法律进行监督管理。

3.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

随着社保基金强制性内容的增加,使得社保基金出现数量上的大幅度激增,尽管在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已经没有轰动性案件发生。但是其中存在的违规操作始终屡见不鲜,或者进行瞒报少缴,或者挤占挪用,甚至出现欺诈冒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凸显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某种程度上的漏洞。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就是,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并能够使其保值和增值,只有这样广大职工的基本社会权益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4.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存在片面性。

在相关的行政性规定中,社保基金已经被划归到财政专户的范畴。从收支两方面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尽管这样的管理方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却衍生出了新问题,首先,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只局限于财政部门,不能够针对财政部门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在财政部门内部出现违规操作,即使对社保基金进行挪用,也不能够通过合理监督及时察觉。其次财政部门本身不能够对社保基金实行科学监管。另外,不能够确保社保基金得到保值和增值。最后,在特殊地区中由于财政条件紧张,社保基金机构不能够得到充足的运营经费,在这种情况下,社保机构就会出现监守自盗的行为,从而通过违法操作进行资金占用。

二、强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1.健全有效的基金收支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社保基金收支相互分开的管理形式,我们要对如何加强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相互衔接形成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督促的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地税部门依法采取多项举措强制征收,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长远意识和主人翁的意识,定期与地税部门征收人员就社保基金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互够通,共同商讨,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工作中难题,确保社保基金征收的顺利进行,对已经形成的欠缴遗难问题要制定可行的方案,比如,对财务状况不良的欠缴企业可对他们实现分批还款的计划,对信誉不佳的企业可动结账户等,总之,通过各种途径,保证社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严格控制基金支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长效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2.完善组织体系。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针对社保基金形成民间的监督组织,并且选择具有一定威望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具体的管理以及监督工作中,以此来保证社保基金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科学利用。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层次性的监督工作。首先,行政监督。社保基金的专职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主要的监督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要能够对监管规则进行科学具体的制定,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组织进行具体协调工作,如果有重大案件发生,还需要负责督察以及处理工作。其次,专门监督,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具体的专门监督工作,以财政专户为主要手段进行具体的管理,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工作,在此基础上还要针对财政进行正规的内部审计工作,针对基金全面运营状况进行系统审计。最后,基金运营监督,在这一层面上,要能够建立起相关的专职管理机构,能够兼顾到基金运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受到正规的管理和监督,使得社保基金能够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转。

3.推进管理制度科学化。

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建立专职的基金管理部门,并且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专职人员身上,针对基金运营进行全程监管。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能够发动行政力量,还需要强化经办机构的功能,并且加大监督部门的检查力度,在这几方面联合的情况下,进行常规性的基金监督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劳动保障部门,还有审计机关以及财政部门,通过通力合作进行齐头并进的监管工作,将监督工作能够层层落实到位,使得基金的整个运营过程能够做到公开和透明,以此来保障社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高效。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得全社会都能够针对社保基金进行动态化的即时监管,从而将运作风险降到最低。

4.完善内部控制。

在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内部控制,需要依托于程序化的制度性措施,以此来达到约束以及纠正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的关键性内容是预警系统,只有这一系统才能够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能够强化经办机构的管理功能,使得相关制度能够得到健全的建设,这样一来才能够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将基金风险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在这一过程中找准关键性环节,从关键环节入手进行管理以及监管工作,这样效果才能够更加显著。

篇6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

(一)强制性

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物质保障地位,决定了强制性不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突出特点。强制性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管理运行及监督等全过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稳定可靠,进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也使得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保险人具有了一定的生产资料,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目的。基金的强制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权力适用的范围,缩小了私权适用的自治空间,这也是社会法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所要求的。有学者坦言:“今天,个人在经济上的保障,与其说依靠自己的努力以及由他们自己采取的预防措施,更多地靠的是某个集体、国家或社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给付。因此,对许多人来说,私法规则的意义已没有‘社会法’规则的意义大了。”①

(二)专用性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关键用途在于支出的特定性,即专款专用,不得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其主要用途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保障社会保险权利人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还具有其他应对社会风险的用途,比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的先行支付行为,工伤保险基金还有用于工伤预防及康复治疗的费用支出。有些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具有长期性,如养老保险需要参保人缴纳较长时间的费用才能依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该基金在将来是必须要支出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在管理运行中尽管基于保值增值的考量,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运营,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及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专用性,对于受益人范围的特定性及基金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更为社会成员所信任和认可。

(三)平衡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相对固定,给付对象相对确定,尽管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仍需保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如此才能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社会保险基金要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一般需要通过参保人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持其支出,政府的兜底补贴通常只作为辅助资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实现自我平衡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通过缴费认识到费用征缴和待遇支付间的关系,待遇支付的多少取决于费用缴纳的比例;二是对于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鼓励其更加负责的足额缴费;三是鼓励被选出的代表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四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因其他不稳定因素而受到影响。为保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通常需要利用一定的保险技术计算方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步加大。实践中,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主要存在法律规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基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已对社会保险的管理秩序及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法律规制不完善

1.专门规范少

一是立法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规制。现行立法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社会保险法》第11章“法律责任”这一章节,无单独的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规范,且相关责任仅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并无具体明确的责任细化;对如何预防和处理欺诈行为没有作出规定,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即使法条有规制,相关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足,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护机制。二是部门规章多为各险种的单独规定,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规制。除2012年《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试点的意见》及2013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涉及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的部分内容,其他规章多为单独险种的管理规范,且多为暂行规定。总体来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反欺诈规制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与两者本身的险种性质有一定的关系。实践中,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也多发生在医疗、养老保险领域,在工伤保险领域中的骗保行为也时有发生。

2.立法层次低

一方面,效力层级不高。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除了《社会保险法》关于反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外,其他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限,且只对本地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约束力。即使是地方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为河南省政府颁布实行,《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暂行办法》为江西省人社厅制定实施,实践中,大多数地方立法是以省人社厅名义进行的效力规制,内部约束力较强,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效果。另一方面,欺诈行为标准认定不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认定也有所差异,重庆市2009年实行的《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杭州市2011年实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的将欺诈行为称为“骗取”,有的称为“违规行为”,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欺诈情形的规定各不相同,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体化运行。

3.统筹“碎片化”

一方面,风险“分散化”。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除了职工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仍由市、县级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且不同险种间的基金管理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的独立核算方式。也就是说,各统筹单位又会建立各自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这样一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上是由成千上万个统筹单位分散管理的“碎片化”状态。除了统筹层次不高外,如此繁多的基金管理机构所形成的风险点广泛,也更易产生多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另一方面,管理“碎片化”。由于社会保险基金被“碎片化”管理,每个统筹单位的基金规模有限,难以形成统筹运作的合力,不利于对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综合性风险。加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既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纵向约束,又要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横向管理,交叉性的基金管理体制有时也造成了基金管理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化解。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1.反欺诈机构“不独立”

《社会保险法》及地方规范中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反欺诈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属经办机构的监管通常属于内部管理,这种“自我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监管的积极性,容易造成“管办不分”的尴尬情形,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部分工作人员基于分享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在征缴、支付、管理运行及监督的过程中放松监管,甚至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诈骗中去,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缺少独立的社会力量参与。对于一般大众来讲,面对社会保险的欺诈行为一般存在“事不关己”的放任心理,舆论监督也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仅靠行政部门的监督,力量会显得薄弱很多。

2.各部门缺乏联动

一是部门间联动性不足。《社会保险法》仅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缺少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如各地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做法不一,有的由社保行政部门征收,有的由税务部门征收,造成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职工工资标准不一,可能影响受益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二是部门内部缺乏联动。人社部门内部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仲裁机构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并不顺畅,有时会出现相互推诿或重复处理的情况。如近段时间大量出现的劳动关系“证明”,即是社保部门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保险“欺诈”行为要求“背书”的情况。不少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社保费用补缴,也要求劳动者先到仲裁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明”,这种将仲裁确认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阶段反欺诈“背书”的前置程序,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拖延,不利于劳动者费用缴纳的及时和便利性,也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

3.人员专业性不足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人员专业性不足,影响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行政部门的权威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监管为主,但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限,且其他业务相对繁杂,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有些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加上社会保险基金本身资金量大,涉及社会保险多个相关部门,业务流程较为繁琐,可能造成监管失误甚至监管真空。截至2017年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13234亿元,个人账户积累6152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552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07亿元;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64亿元①。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如果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加上现行的基金欺诈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的变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计。

(三)基金监管不到位

1.行政约束乏力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违法行为,主要以行政惩戒为主,但行政惩戒的效果在实践中差强人意,没有真正起到教育、强制甚至震慑的目的。如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缴费不足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缴纳费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责令追缴或退回等处罚措施。但缺少处分、吊销执照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约束性不强。事实上,行政惩戒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慑作用,经济处罚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作用发挥不大。如作为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医院,按照我国目前医院及医生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评价的准则,即使查处医疗服务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到医院的就业人数及经济效益,也不会因此降低医院的医疗服务等级,如此就使得社会保险欺诈的否定性评价大打折扣。

2.激励机制缺位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上遵循“重约束、轻激励”的运行机制。对于欺诈行为一般处以法律规制的否定性约束,如行政处罚、解除服务协议等事后的责任惩处,缺少事前或事中的激励机制,不利于社会保险反欺诈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效提升,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内在动力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险基于其自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且不易发现,仅靠事后的行政惩戒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层出不穷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近年来,各地区也出台了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举报奖励及监督管理,但各地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普遍较低,有的还设置了上限。如陕西省实行的《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人按欺诈金额的3%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这与美国法律按照追回款项的15%~30%的数额奖励分享相比,不能激发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中的内在动力,不利于欺诈行为的有效预防及及时发现。

3.信息技术水平低

一是缺乏统一的信息监控平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数据平台,各地对欺诈行为的预防和惩处措施各不相同,导致各地对反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有所差异。二是社保基金信息系统发展不均衡。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系统建设的监控能力方面有所差异,导致数据交换的可用性及准确度不高。通常来说,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管理化程度高的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程度相对较高,反之亦然。三是社保机构内部数据质量良莠不齐。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间缺乏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或者共享机制质量不高,影响反欺诈机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惩处。由于各数据系统间系统模式差异,造成了互相之间兼容性不强,各自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制提升路径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制,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形成立法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强力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立法体系

1.建立专门规制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驯化民众成为制度的奴役,而是在最大限度内确保每一个人的自由。”①法律规制明确、具体才能对公民、组织起到积极的指引、预测作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运行,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保证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由行使,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能够事前有效预防,事中有序管理以及事后监督评价。从立法层面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条例》,细化欺诈的种类、情形,区分不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同时,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完善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将各险种单独的基金管理规制整合为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消除各类社会保险险种的欺诈风险,增强共同抵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反欺诈机制工作水平。

2.统一立法体系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规范。目前,各地结合实际,已建立了适用本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可以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相应法律法规,由人大、国务院统一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制度,从而避免各地“各自为政”而结果各异的尴尬局面,形成“自上而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因此,各地在国家统一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可修订相应的基金管理规范,以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持续运行。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签订《社会保险反欺诈机制公约》,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广泛参与程度,筑起基金管理安全运行的防护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全面保障,积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健康发展。

3.统管疏堵结合

一方面,提升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起全国社会保险一体化统筹的基金管理机制,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碎片化管理,减少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分散化”。提升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利用“大数法则”拓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水平,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管理体系。规范经办机构的办理流程,预防社会保险经办风险,制定各项经办业务评价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预防社会保险基金内部风险。同时,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价机制,对于可能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健全管理体制

1.反欺诈机构独立

一方面,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独立性。结合我国社会保险的实际,可以在各统筹地区建立由多部门合作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反欺诈组织机构。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作为反欺诈机构的主要力量,加大公安、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参与力度,形成多部门协作的联动处理机制,共同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反欺诈违法行为。同时,构建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英国是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实行的七步骤程序可以很好地借鉴,即发展一种反欺诈文化—威慑—预防—检测—调查—制裁—追偿。另一方面,引入公共利益团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积极落实公共利益团体的监督权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0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将利益相关方作为社会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参与方,相较社会团体的监督具有更强的监督效果。

2.部门协作有力

一方面,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同公安、地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强化社会保险从征缴、管理、待遇支付及监督等全过程的联动,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2019年1月1日实行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将各项社会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降低了社会保险征缴阶段基数申报不统一的风险,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入口”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部门内部应明确职责,强化联动。人社行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各自职责,积极作为。《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对于无争议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社保行政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及时认定。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诉累,节省司法和行政资源,避免重复处理。另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实行,也将大幅减少“欠费”“补缴”等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及待遇享受的可保障。

3.人员技能专业

反欺诈是一项职业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隐蔽性、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要求反欺诈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有效应对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欺诈行为。在预防、发现、调查、处理等各阶段,需要反欺诈人员具备专业处理的能力。在预防欺诈方面,反欺诈人员需要能够有效宣传并解读反欺诈相关政策,深入理解反欺诈政策与现实环境及采取的反欺诈措施之间的平衡性,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威慑欺诈发生的目的。在发现、调查欺诈行为方面,需要迅速了解该欺诈行为的相关信息来源并不断开发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了解该信息来源与欺诈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搜集证据并对证据依法进行评估其制裁欺诈行为的能力。在处理制裁欺诈行为方面,需要具有充分论证证据支持与制裁欺诈方面的因果关系论证的能力,以及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

1.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履行行政责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及配套细则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转。除了罚款等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采取创新措施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约束,如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诚信检查的量化积分管理。对违法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管理,达到一定扣分上限后列入诚信失信名单,严重的可按相应的等级确认责任,如警告、限期整改、通报、取消资格等。具体的量化标准同行政责任相结合,有利于相对人事先预期自己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甚至消除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生存土壤,也有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二是增设刑事责任罪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罪”,在具体刑罚上高于通常的诈骗罪,以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对于征缴阶段的欺诈行为,可比照“危害税收征管罪”,增设“危害社会保险征管罪”。社会保险同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特点,预防并及时处理社会保险在征缴阶段的欺诈行为,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自觉性,维护社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关注激励机制

为激发相关主体参与反欺诈工作的内在动力,有必要建立持续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立法层面增加社会保险反欺诈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明确对反欺诈行为付出成本的适度补偿。相关行为主体的激励方面,对于社会公众,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奖励制度,可参考国外先进做法给予举报属实的公民重奖,同时设立举报人人身保护和公示制度,消除举报人惧怕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利,增强其同反欺诈行为作斗争的内在动力;对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反欺诈行为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反欺诈行为绩效考核指标,定期通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反欺诈工作情况,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评价,对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并有成效的机构、人员给予较高等级的评价,将评价等级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职务晋升等相结合,还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相应的政策倾斜奖励制度,切实增强反欺诈行为的主观能动性。

3.提升共享水平

一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信息监控系统,将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信息如参保人、基金监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审计等实时共享,保证信息数据平台的数据统一性,并定期进行汇总更新。同时,建立社保、公安、工商、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涉及社会保险数据资源的共享机制,避免由于各部门信息不对称造成沟通不畅的情形发生。二是加强反欺诈信息管理。收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并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建立反欺诈信息数据库。运用反欺诈技术对欺诈行为进行数据的实时分析和有效整合,及时发现异缴及异常索赔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理,按风险类别进行后续的重点关注。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实时监控和资源共享,可以及时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有效开展反欺诈活动。

参考文献:

1.储槐植,薛美琴.刑法谦抑:由一则建议稿印发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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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柯木星.社会保险[M].三民书局,1993: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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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近些年来虽然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检查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订与完善,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关于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以及收支等各项环节无法用相应的法规来进行有效的规范。例如,在社会保障基金费用的收缴方面,欠费、逃费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针对一些长期欠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一直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难题。此外,事业单位社保基金被贪污、挤占、挪用的现象也较为常见。这就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2.基金的运作效益低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事业单位在我国企业单位占比中占据着十分关键的比重,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社保基金资金规模较为庞大,然而,在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行中,这部分基金通常在除去基本开支外,剩余部分大多用于银行存入或者国债购买的项目,造成社保基金运转灵活度的缺失。这种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社保基金的存入利息不仅无法有效地增值,还会出现贬值现象。因此,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益极为低下。

3.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

由于目前事业单位的社保基金大多由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行,这就造成单位人员的日常事务与基金事务出现冲突的情况,使得事业单位社保基金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事业单位的社保基金管理急需专业性的管理人才,这就要求对现有的社保基金管理人员加强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从而增强他们的理财能力。

4.内部缺乏稽查监督环节

由于社保机构的人员编制较为紧缺,这就使得在进行社保基金的稽查监督环节时,社保机构欠缺足够的调查人手,致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内部稽查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从而出现漏洞。例如,在许多事业单位,从事社保基金稽查监督工作的往往是单位的业务员或财务人员来进行兼职作业,使得最终出现自己稽查自己的情况,造成稽查监督工作出现效率低下,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现状。

三、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策略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内容有法可依

国家必须尽快对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与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高效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必须对社保相关的部门,如地税、财政以及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与落实,避免出现遇事推诿的办公现象。与此同时,社保基金管理相关法规的确立与完善,也能够有效警醒贪污、腐败、挪用基金的违法分子,并在贪污现象出现后,能够依法对这些渎职分子进行惩处,从而保障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2.强化管理制度,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定增值

在事业单位的社??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从而在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同时,促使基金的稳定增值。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权益。因此,在对于社保基金管理时,必须加强制度的建设,从内部形成严格的约束机制,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性,以此避免社保基金管理人员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现象的发生。并且,还需要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管理做好详细的规划,在做到努力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的同时,确保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稳定性,这就要求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强化与完善。

3.加强人员培训,利用微机进行社保金金管理工作

由于社保基金的管理需要专业素养较高的管理人才,此外,处于基金管理安全性的考量,无疑从内部选拔人才加强人员培训才是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效率的最佳途径。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计算机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了更为广泛地应用,在进行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时,需要充分借助微机的数据存储与动态信息监测功能,从而为事业单位社保基金的管理提供安全可靠性。

4.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内部稽查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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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及通过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家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是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手段。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创造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搞好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形成对社保基金全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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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国家统一制定下开发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实施符合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规范的统一的数据库。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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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扩面难度大。针对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现状,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效果仍不够理想,社会保险扩面难度仍较大。究其原因,一是相关企业和人员参保意识不高,忧患意识不强;二是当前职工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不高,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基本只能维持日常生计;三是当前员工流动频繁,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参保人员难以管理。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问题难以解决。基于上述原因和当前退休人员大量增加、养老金标准提高、上级调剂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有限、历年基金结余早已用完等,2008年瑞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达2 800万元,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压力相当大。

4.失业保险基金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当前大量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而“失业”,但根据目前失业保险政策,企业改制过程中给予了一定工龄补偿的职工不属于失业救济金发放对象,造成大量职工一方面处于事实上的失业状态,另一方面又未能享受失业救济政策。瑞金市2008年失业保险缴费人数9 020人,而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仅为19人,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大量闲置,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失去了失业保险的本来意义,同时又对今后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较大负面效应。

5.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低。目前企事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管理服务。但因退管经费不足,很多社区的硬件、软件建设滞后,没有退休人员专门的娱乐休闲活动场所,无法组织退休人员的一些活动,退休人员未能体会和享受到社会化管理的好处及服务。

6.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一是基金账户设置不合要求,存在多头开户和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现象;二是支出报账手续不合乎规范,存在报账手续不全、原始凭证不合规等问题,如在医疗保险账中存在无原始医疗费凭证,仅凭政府抄告单、直接列支医疗费的现象。

社会保险基金惠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社会保险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决策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适时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制度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2.将社会保险纳入民营企业准入门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

3.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参保手续,鼓励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保险政策真正惠及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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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现状

2012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公布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9818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结余4684亿元。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于2011年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的投资渠道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然而社保基金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问题,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新闻会上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可以看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仍需重点关注。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

社保基金管理过于分散,加大了投资风险成本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于分散,呈现出“条状分割、块状管理”的现状。一是社保基金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形成了“条状分割”。二是社保基金区域分级管理,由省、市、县7000多个地方社保(农合)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分别管理,每一个部门管理本级的社保基金,形成了 “块状管理”。[1]这种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导致了管理主体的分散化,增加了基金管理难度。三是全国约一半省市实行税务征收、财政专户、社保发放的收支存管理体制,部门分割缺乏沟通,造成基金隐形流失。

基金收益率低,面临贬值风险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作了严格限制,只允许将基金结余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如果单从绝对数看,现行政策能使基金总额增加,但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已隐性贬值。[2]其次,社保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向单一,投资收益率低,造成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不断加大,收支矛盾将更为突出。

监管职能部门分散化,造成监管真空风险

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了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地税、监察、纠风、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薄弱,使得基金安全和投资运营缺少监管。在实际监管中,社保基金往往被视作一般性财政资金,监管职能由各部门分散承担,形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够完善和成熟

社保基金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社保基金投资模式的选择,甚至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然而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仍然不太合理,导致社保基金基本只能进行单一的投资,绝大部分的社保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它们的增值与利率是分不开的,当金融市场不稳定造成利率上升时,会使得社保基金资产缩水,导致社保基金再分配功能混乱和责任不清。

(二)投资渠道狭窄,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

据了解,从现行制度看,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由于目前国家已不再发行特种定向债券,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能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三)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权能不明确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职责主要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而且将投资管理职责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附带职责,使得目前社会保险结余资金处于无专人管理、无专门机构投资运营的状态。

四、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建议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我们应当立足于具体国情,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着力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逐步改变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一)完善现有制度并确保得到有效执行

(1)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应享受优惠利率、及时转存定期存款等相关规定。

(2)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细化的配套措施,用以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3)成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过程。

(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从历年来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中,不难看出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为此要加强三方面监督:一是内部机构监督,即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下级机构的监督;二是外部机构监督,即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三是社会监督,即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适当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

(1)财政部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定向特别国债,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要确定期限,较好实现基金安全与收益的匹配。

(2)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投资运营机制健全和投资管理水平提高程度,有计划、分阶段地允许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3)科学设计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期限组合,将长期、中期、短期投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以及经济周期变化。(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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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增强责任意识。社会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能否有效管理好社保基金,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行为,落实好广大群众的保险待遇,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稳定大局。因此,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的重要职责,努力推进社保基金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基金监管水平,促进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增强廉政意识。当前,社保事业快速发展,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但基金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到位,基金管理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改进,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财政部门廉政建设,健全监管体系和防范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是确保基金安全的有效保障。广大财政工作者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权力,切不可,做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干净做事。

二、把好三个关口

一是把好基金预算关。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收入方面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纳入基金收入预算范围。支出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保险待遇政策,合理确定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支出变动因素,既要保证必要的支出规模,又不能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要加强对预算草案的审查,着重审核基金预算是否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是否符合基金运行的实际需要、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标准。要大力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通过监控预算执行,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和原因,以及财政投入结构进行分析。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推进社保基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逐步提高基金预算的公开性。在报送政府审批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向人大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社保基金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把好审核拨付关。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应参与社保基金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逐步建立社保基金“事前重审批、事中重控制、事后重问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要健全管理责任体系,成立专门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根据各类社保基金的性质制定基金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各类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并建立社保基金分工责任制和社保基金收支月报制度,要求各基金管理单位每月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社保基金的收支、余额、账户等情况。要严格实行双控备案制度,对各类社保基金存款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双控”管理,并要求所有社保基金收入、支出、财政专户资金的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负责人、联系人、银行余额等基本信息必须在同级专项资金(基金)监督部门详细备案。

要规范资金审批流程。社保基金拨付必须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计划申请,并附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人事社保部门领导审批,送财政部门审核。经社保经办人资金初审、社保负责人复核和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六道把关程序后拨付。

要严抓基金日常监管。要建立规范对账制度,财政部门、人事社保部门与开户银行实行按月对账制度。财政部门和人事社保部门相互及时了解财政专户和支出户银行余额情况。财政部门掌握社保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实行社保基金支出事中监督管理。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鉴与支票(拨款书)分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要优化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社保人员基础数据信息网,将社保人员待遇标准、享受医疗补助等基本信息纳入社保人员基础数据信息网,完善基金监控信息平台建设。

三是把好绩效评估关。建立社保基金绩效评估制度,是实现社保基金科学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要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考评社保政策执行情况,如基金征缴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做到应保尽保;社保基金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征管力度是否到位,做到应缴尽缴;社保基金是否真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等等。应考评社保基金使用效益情况,如收支是否适度平衡,结余或赤字是否合理;各项社保基金分配安排是否公平合理,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影响被保障对象的利益,群众是否满意;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社保基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风险隐患等等。

其次,要不断改进绩效评估方法。要坚持年度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每年要对基金管理、使用、效益等进行全程全面评价,形成综合性的考评结论,又要选取一些专项支出,开展专项评估,弄清具体收支情况,查找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要以量化的指标具体分析基金支出使用效益,又要定性分析基金收支与相关政策、群众要求等各种因素的关联性。要坚持专业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既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等专业考核手段,又要通过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公众评价方法,全面掌握社保基金的社会效果。

最后,要注重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要通过绩效评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组织整改。对于政策执行有偏差的,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对于基金预算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预算安排;对于收支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标准的政策建议;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追缴;对于政策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的,要加紧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干部考核、政绩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对于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要大力予以表彰;对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法乱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进行查处问责。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妥善处理社保基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主要用于落实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人的社会保险待遇,财政补贴体现的是还历史旧账或公共财政的救济求质。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共财政的范畴,更多地体现为参保人的权益。因此,要区分社保资金与其它财政资金的不同性质,不能完全用管理一般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办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资金可以用于补充社保基金,但各级财政不能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要与其他财政资金相对分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参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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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证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下发《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及附表,同时下发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各参统单位要严格按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填报《决算表》。

二、我市从199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零点决算制度,即以财务核算年度为基金决算年度,相应的统计口径为上年的12月月报至当年11月月报数据。鉴于1995年12月月报数已进入1995年决算,因此1996年的基金决算期为1996年1月至11月,1996年12月的月报数据将进入1997年决算。

三、为便于新老决算年度的衔接,按季报表的单位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提前一个月上报,即12月5日前向上级社保机构报送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表中只含10、11月两月的数据,12月份的数据与1997年1、2月的数据做为1997年第一季度的报表数据,以此类推)。

四、凡在1996年中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企业,以统筹报表隶属关系实际发生变化之月为界分别填报汇总,即隶属关系变化前部分,仍报原主管部门,并由原主管部门汇总;其后部分报现主管部门,由现主管部门汇总。

五、根据京劳险发〔1996〕233号文件规定,军队企业从1996年1月起,企业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19%下调到16%,已按19%多提部分在决算中调整。

六、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报《决算表》外,同时报送软盘。

七、《决算表》由参加本市统筹的基层企业于1997年1月1日前报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汇总后一式两份于1997年2月1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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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为准,其标准为月利率1.875‰(年利率2.25%÷12个月)。

    2.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其标准为月利率0.825‰(年利率0.99%÷12个月)。

    3.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管理人员在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维护模块的保险利率调整中录入如下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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