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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体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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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体制

篇1

自1853年英国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至今,注册会计师(简称CPA)行业监管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这150多年间,行业监管部门为CPA行业制定规范,创建方法,提供服务和支持,对违规CPA进行惩戒与处罚,从而为促进CPA行业健康发展、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乃至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英国最初的行业监管体制是纯粹的行业自律,经过150多年的发展,英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虽然还是行业自律,但与最初的行业自律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已形成行业自律监管、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美国的CPA行业自律监管对世界各国CPA行业监管的发展影响最大,在1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由最初的纯行业自律,经过期间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断摩擦,发展到现在的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在早期主要是诱致性变迁,后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交替进行。

一、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都是由最初的行业自律,经过法律规范、政府的适度监管,成立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到现在的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体制。笔者将两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归纳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变迁动因分析

(一)监管目标引致

英国2003年后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实行的是独立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是随着CPA行业监管目标的变化而变迁的。

1.在监管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CPA行业整体利益时,CPA行业实行的是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尽管提高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声誉会给公众带来好处,但从当时的监管目标本身来看,只是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2.在监管目标演变为保护行业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并重时,CPA行业实行的是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适度行政监管为辅的体制。

3.在监管目标发展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保护行业利益为辅时,CPA行业监管开始引入独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前,CPA行业监管的目标只是为了维护CPA及事务所的垄断地位,确保执业CPA的利益,行业监管是自发性的自律行为;30年代后,虽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SEC监管CPA行业的权力,且SEC也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实施监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还只是对自律监管组织进行适度监管,并不介入CPA行业日常监管,监管主体是AICPA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目标仍然主要是为了维护CPA行业利益,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70年代后,AICPA为了避免政府过度介入CPA行业监管,而自行改革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设立POB并推行同业互查,在社会公众的呼声和政府的压力下,行业自律监管的目标发展为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并重,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适度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安然事件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CPA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行业监管体制演变为现在的独立监管为主,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为辅的体制。

(二)监管主体引致

CPA制度确立之初,人们普遍认为CPA行业监管是职业团体内部的事,所以监管主体只有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制也只能是行业自律监管;当CPA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逐渐增大时,单纯靠市场机制监管CPA行业会造成市场失灵,政府开始介入CPA行业,并进行适度监管。此时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从而CPA行业监管体制就演变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而当CPA审计舞弊案时有发生且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很多公众对CPA行业信誉提出质疑时,政府就会加大监管力度 ,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避免行业或政府的不独立。此时的监管主体有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其监管体制也就是英美现行的独立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但我国监管体制的变迁与监管主体的变化几乎没有必然联系。1980年我国恢复CPA制度之初,行业监管主体只有政府部门实行政府监管体制;之后政府决定成立CPA行业自律组织,并由自律组织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监管主体是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的却是政府监管为主的体制;现在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多个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监管体制变迁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与监管主体变化无关。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

1.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发源地,为各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树立了典范。美国的自律监管体制坍塌,英国不仅没出大问题,行业自律监管反而更加稳固,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学习。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CPA行业的发展。

4.能够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应是英国监管体制的另一大优势。从职业团体的分散管理,到团结合作,再到加强政府监管、实施统一透明的外部监管,说明这个行业监管最古老的国家不仅没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断寻求改进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同时,也使CPA行业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监管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5.与美国重在帮助教育的同业互查相比而言,英国的联合惩戒和独立惩戒措施更为严厉,监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对CPA个人及对事务所合伙人的经济处罚,比对事务所的处罚更重,也是英国的CPA行业监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国CPA业务自律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

与其他国家的CPA行业监管体制相比,英国最大的特色是多个CPA职业组织共同实施对CPA行业的自律监管,即“分而治之”。前已述及“分而治之”的优越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分而治之”的主要缺点是:

1.ICAEW、ICAS、ICAI和ACCA这四个被英国贸工部认可的CPA管理职业团体都设有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等,负责各自的考试、注册管理、规则制定和行业监管等工作,其准入条件、执业标准和监管力度必然会有区别,从而会使监管质量和会员的执业质量有差异。长期以来,六大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制度上各自为政,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程序上存在较多的差别。

2.不同的职业团体间虽有合作,但更多的是竞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

1.CPA职业团体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由于CPA的利益与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理应要求加强对CPA 的监管。而CPA职业团体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迫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压力,必然会规范CPA执业行为,监管CPA提高审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从这点来看,CPA职业团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2.政府对CPA行业的适度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的监管应是宏观管理与指导,而不应介入CPA行业的日常细节管理。

3.条件允许时,可成立独立的监管部门,以弥补行业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足和政府监管的官僚性缺陷等问题。

四、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CPA行业自律性监管体制的优点

AICPA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会计职业组织,其行业自律监管为CPA行业监管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表现为:

1.为CPA执业制定了最系统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

2.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POB),设立证券市场业务部(SECPS),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审计业务分别管理,创新了行业监管体制。

3.同业互查制度是较为有效的自律监管方法。

4.在安然事件前,POB的监管被多数人认为是有效和值得推广的。

(二)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1.POB受经费等诸多因素限制,并不能独立发挥监督作用。POB的经费来源是通过AICPA下属的SECPS从所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筹集。因为缺乏财务上的独立性,POB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极其有限。AICPA和原“五大”对POB的支持不够,也是POB不能发挥应有监管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2.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近几年与SEC的关系过于紧张,AICPA利用其影响削弱了SEC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作用。3.同业互查被认为是“相互挠痒的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4.美国的自律监管重在帮助教育,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措施不力,其处罚形式只限于会员权力范围内,一般只是强制后续教育和暂停会员资格,最严厉的措施也就是取消会员资格,但这并不会对被处罚人的执业产生实质影响。

(二)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1. AICPA的很多监管理念和方法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不能因为安然事件就否定美国的行业自律监管。

2.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正确处理好公众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关系,AICPA因法律没有授权其监管地位,使其过分地强调了维护行业利益,最后将自己陷入CPA行业的代言人角色,这是值得中注协吸取的教训。

3.从SEC与AICPA长期存在的矛盾中可以得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密切配合是CPA行业监管发展的方向。

4. 同业互查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管的最有效方法,为美国CPA行业监管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每次同业互查都被评为“优秀”的安达信,仍没有逃脱解体的命运,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同业互查,类似安然事件的审计失败案早已发生。同业互查自身有待逐步完善,如互查方式、互查责任等需要改进。但同业互查为CPA行业自律监管方法指明了方向,我国CPA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应大胆借鉴。

篇2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变迁的评价

收录日期:2013年6月3日

英美CPA行业监管都是由最初的行业自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之后,经过法律规范、政府适度监管,成为独立监管机构,随后逐渐发展为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体制。

一、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及其变迁评价

英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就是:英国是行业自律的发源地,具有基础性,为各国建立与发展CPA行业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树立了典范。美国的自律行业监管再出现问题并没有影响英国的监管体制,反而更加促进了英国行业自律监管地位。这样的原因值得各个国家认真分析其原因并且借鉴与学习;英国建立的“分而治之”的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竞争影响CPA行业的发展;能够根据时展及时调整自己的发展,这一方面正是英国CPA行业发展的最大优点,因为从团体到个体管理,再到团结合作,然后又是政府加强监管、实施统一的透明外部监管的过程足以说明英国没有在CPA行业监管上思想陈旧,而是具有开放、积极的思想观念,他们在积极地探索改进和完善有利于行业监管的策略。

可以说,英国的CPA行业监管与别国的监管体制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实施了对CPA行业的自律监管,就是前面我们提到的“分而治之”,这样的“分而治之”的优越性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目前被英国有关部门认可的CPA管理职业团体都设有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等,他们负责各地的考试、注册管理、规则制定和行业监管等工作,它的准入条件、执业标准和监督力度就会有区别,进而导致监督的质量与他们执业质量之间存在差距。所以,英国的管理职业团体在投诉与惩戒的程度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别,这样就会影响整个CPA行业自律监管,进而使会计职业投诉与惩戒制度的可信度出现信誉率降低;二是英国的几个独立CPA行业管理团体虽然有合作,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更多的竞争,这样如果竞争过于增多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二、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督体制评价

AICPA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会计职业组织,其行业自律监督管理为CPA行业监管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主要表现为:为CPA执业制定了最系统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设立证券市场业务部,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审计业务分别管理,创立了行业监管体制;在美国发生“安然事件”之前,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被多数人认为是值得推广的。

对于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评价,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评价。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观点:

1、中注协对于美国自律监管体制的评价:(1)安然事件前的美国CPA行业监管体制,不是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而是“支离破碎”的体制。CPA和事务所的资格准入和监督在州一级,证券业务监督在联邦一级,进而大大抵消和分散监管力量。因此,AICPA的自律监管是没有法律支持和法律地位的自律监管;(2)CPA之所以成为一门职业,其核心价值不在于CPA的牌子本身,而在于CPA内在的专业品质,在于其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CPA证书就是一张纸,因此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弊端就是将管理的形式与内容肢解开,结果出现管资格的没有足够的资源管资质,管资质的行业组织却没有足够的资源管资格;(3)AICPA由于没有法定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权利,法律也没有对它进行授权,也就导致它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结果就导致了注重CPA行业的自身利益,使得AICPA成为CPA的保护者。

2、公众监督委员会认为自律监管制度还存在的主要问题:(1)公众监督委员会并不能独立发挥监督作用。因为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资金来源是通过AICPA下属的组织从会计事务所筹集,因此它的财务缺乏独立性,导致公众监督委员会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因此其发挥的监管作用极其有限;(2)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经费有限,难以发挥作用。美国的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靠自己筹集的,它每年的经费大约为350万美元,其中薪酬就占了一半,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部门一年的费用就高达2,300多万美元;(3)证券市场业务部的监管不能做到及时有效。

三、各方对美国萨拉斯法案及独立监督体制的评价

萨拉斯法案以后,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对它的积极面与消极面进行了分析。比如,陆建桥认为,PCAOB属于非营利法人组织,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委员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资金,建立PCAOB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以保护投资者乃至公众的利益。

中注协对于萨班斯法案的评价:一是关于审计准则的制定问题。PCAOB选择自主制定准则,这一决定让整个会计行业比较意外,因为PCAOB负责审计准则的制定,将影响审计准则的专业性;其次PCAOB只是负责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审计准则,那么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审计准则由谁制定;二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萨班斯法案对于没有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管理效应。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我国的中注协认为它是为了体现其政治诉求,没有进行必要的理论支持与论证。

崔宏对于萨班斯法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以后得出的结论是:1、公司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萨班斯法案的核心在于对内部控制的制约与平衡,以确保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记录其资产与负债及其他项目;2、遵守法案的成本比较高。每家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的任何一个岗位职务进行细致的描述,这样的结果就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成本;3、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方式具有严谨性。由于萨班斯法案对于会计师的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就会增加对会计师的工作行为进行规则制约。

陈波认为,PCAOB做出的许多重大决策要经过SEC批准才能生效,SEC可以改变PCAOB的处罚效果,还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亲自进行调查。所以,如果PCAOB的监管效果不是很理想,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的SEC就不容易发展,导致SEC在对PCAOB进行监管过程中的有意庇护,弱化对于PCAOB的监督力度。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英美国家的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分析,我们对照我国的CPA行业监管体制进行研究,我国的CPA行业监管是在1980年恢复的,我国的CPA行业监管也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我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它在管理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一)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法规不配套。我国目前会计法规对于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依据,尤其是对于多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政府部门执法的力度与依据不足,造成政府监管部门不愿意也有时没有能力进行监管的工作。

2、政府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定不明,监管效果差。根据各种法规规定,我国现在的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以及税务、工商等。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对这些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定,各部门在实行监管时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了监管职能缺位、越位、重叠、监管不力以及处罚滞后等现象,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如何监管,如何界定权责已成为我国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3、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会计师行业监管过重于政府对其的监管,国家把过多的权利交给政府部门,这样就会忽视行业协会以及事务所的权利规范,造成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单方面的限制,造成监管的制度缺失。

(二)行业自我管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利分配不合理。《注册会计师法》中把惩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权限授予了代表政府监管的财政部门,而并非将其直接授予对本行业熟悉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使得注册会计师协会“有职无权”,但是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力过大的现象又普遍存在,如所批资料虚假、业务检查流于形式、暗箱操作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费开支浪费,等等。而这种现象没有相关的部门去进行监督、管理,使得协会更加混乱。权力分配的不合理,使得注册会计师协会难以实现有效的自律监管。

2、职业道德建设不够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需要其具有较强的自律,而自律的要求是需要会计师行业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但是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还有许多现实的缺点,这种缺点是多方面共同制约的结果,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高必然会使行业监管不能达到法定的要求。

五、提高我国CPA行业监管的措施

(一)行政监督要防止走极端。加强行政监管目的是要达到实效,而不仅仅是权力的分配。在行政监管中既要加大力度,又要避免行政机构和行政权力的膨胀,成为一个十足的官僚机构。行政监管中要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有责有权,而不是顾而不问。会计监管部门要注意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调,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在条件成熟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应逐渐转向由独立的非行政机构监管,避免政府作为利益的一方因对审计人员的直接干预而损害监管的公平性。

(二)CPA行业自律必须得到加强。我们必须认识到,从制度设计方面考虑,我国政府此次对CICPA行政职能的剥离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而不是限制。CICPA应借这一机会开展自律机制的重构。当然,在此次剥离CICPA行政职能时,可能有矫枉过正之处,应予纠正。剥离不能仅仅成为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不要剥离CICPA作为一个协会应有的权限。对于已经剥离又确属行业协会自律所必需的权限,政府应予归还,以保障中注协有更多的精力和权利来进行自律,从而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

(三)注意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有机协调。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关系是既合作又独立的关系,他们虽然存在不同,但是他们的目的是相同的,他们都是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进行会计师的行业监管的时候要加强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它们二者的有效结合。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艳.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导向的选择[J].会计研究,2004.11.

篇3

英国最初的行业监管体制是纯粹的行业自律,经过150多年的发展,英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虽然还是行业自律,但与最初的行业自律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已形成行业自律监管、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美国的CPA行业自律监管对世界各国CPA行业监管的发展影响最大,在1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由最初的纯行业自律,经过期间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断摩擦,发展到现在的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在早期主要是诱致性变迁,后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交替进行。

一、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都是由最初的行业自律,经过法律规范、政府的适度监管,成立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到现在的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体制。

二、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变迁动因分析

(一)监管目标引致

英国2003年后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实行的是独立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是随着CPA行业监管目标的变化而变迁的。

1.在监管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CPA行业整体利益时,CPA行业实行的是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尽管提高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声誉会给公众带来好处,但从当时的监管目标本身来看,只是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2.在监管目标演变为保护行业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并重时,CPA行业实行的是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适度行政监管为辅的体制。

3.在监管目标发展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保护行业利益为辅时,CPA行业监管开始引入独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前,CPA行业监管的目标只是为了维护CPA及事务所的垄断地位,确保执业CPA的利益,行业监管是自发性的自律行为;30年代后,虽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SEC监管CPA行业的权力,且SEC也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实施监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还只是对自律监管组织进行适度监管,并不介入CPA行业日常监管,监管主体是AICPA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目标仍然主要是为了维护CPA行业利益,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70年代后,AICPA为了避免政府过度介入CPA行业监管,而自行改革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设立POB并推行同业互查,在社会公众的呼声和政府的压力下,行业自律监管的目标发展为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并重,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适度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安然事件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CPA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行业监管体制演变为现在的独立监管为主,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为辅的体制。

(二)监管主体引致

CPA制度确立之初,人们普遍认为CPA行业监管是职业团体内部的事,所以监管主体只有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制也只能是行业自律监管;当CPA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逐渐增大时,单纯靠市场机制监管CPA行业会造成市场失灵,政府开始介入CPA行业,并进行适度监管。此时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从而CPA行业监管体制就演变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而当CPA审计舞弊案时有发生且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很多公众对CPA行业信誉提出质疑时,政府就会加大监管力度 ,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避免行业或政府的不独立。此时的监管主体有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其监管体制也就是英美现行的独立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但我国监管体制的变迁与监管主体的变化几乎没有必然联系。1980年我国恢复CPA制度之初,行业监管主体只有政府部门实行政府监管体制;之后政府决定成立CPA行业自律组织,并由自律组织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监管主体是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的却是政府监管为主的体制;现在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多个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监管体制变迁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与监管主体变化无关。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

1.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发源地,为各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树立了典范。美国的自律监管体制坍塌,英国不仅没出大问题,行业自律监管反而更加稳固,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学习。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CPA行业的发展。

4.能够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应是英国监管体制的另一大优势。从职业团体的分散管理,到团结合作,再到加强政府监管、实施统一透明的外部监管,说明这个行业监管最古老的国家不仅没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断寻求改进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同时,也使CPA行业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监管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5.与美国重在帮助教育的同业互查相比而言,英国的联合惩戒和独立惩戒措施更为严厉,监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对CPA个人及对事务所合伙人的经济处罚,比对事务所的处罚更重,也是英国的CPA行业监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国CPA业务自律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

与其他国家的CPA行业监管体制相比,英国最大的特色是多个CPA职业组织共同实施对CPA行业的自律监管,即分而治之。前已述及分而治之的优越性,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分而治之的主要缺点是:

1.ICAEW、ICAS、ICAI和ACCA这四个被英国贸工部认可的CPA管理职业团体都设有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等,负责各自的考试、注册管理、规则制定和行业监管等工作,其准入条件、执业标准和监管力度必然会有区别,从而会使监管质量和会员的执业质量有差异。长期以来,六大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制度上各自为政,职业团体在投诉和惩戒程序上存在较多的差别。

2.不同的职业团体间虽有合作,但更多的是竞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

1.CPA职业团体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由于CPA的利益与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理应要求加强对CPA 的监管。而CPA职业团体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迫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压力,必然会规范CPA执业行为,监管CPA提高审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从这点来看,CPA职业团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2.政府对CPA行业的适度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政府的监管应是宏观管理与指导,而不应介入CPA行业的日常细节管理。

3.条件允许时,可成立独立的监管部门,以弥补行业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足和政府监管的官僚性缺陷等问题。

四、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CPA行业自律性监管体制的优点

AICPA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会计职业组织,其行业自律监管为CPA行业监管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表现为:

1.为CPA执业制定了最系统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

2.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POB),设立证券市场业务部(SECPS),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CPA审计业务分别管理,创新了行业监管体制。

3.同业互查制度是较为有效的自律监管方法。

4.在安然事件前,POB的监管被多数人认为是有效和值得推广的。

(二)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1.POB受经费等诸多因素限制,并不能独立发挥监督作用。POB的经费来源是通过AICPA下属的SECPS从所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筹集。因为缺乏财务上的独立性,POB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极其有限。AICPA和原五大对POB的支持不够,也是POB不能发挥应有监管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2.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近几年与SEC的关系过于紧张,AICPA利用其影响削弱了SEC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作用。3.同业互查被认为是相互挠痒的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4.美国的自律监管重在帮助教育,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措施不力,其处罚形式只限于会员权力范围内,一般只是强制后续教育和暂停会员资格,最严厉的措施也就是取消会员资格,但这并不会对被处罚人的执业产生实质影响。

(二)美国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1. AICPA的很多监管理念和方法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不能因为安然事件就否定美国的行业自律监管。

2.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正确处理好公众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关系,AICPA因法律没有授权其监管地位,使其过分地强调了维护行业利益,最后将自己陷入CPA行业的代言人角色,这是值得中注协吸取的教训。

3.从SEC与AICPA长期存在的矛盾中可以得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密切配合是CPA行业监管发展的方向。

4. 同业互查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美国CPA行业自律监管的最有效方法,为美国CPA行业监管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每次同业互查都被评为优秀的安达信,仍没有逃脱解体的命运,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同业互查,类似安然事件的审计失败案早已发生。同业互查自身有待逐步完善,如互查方式、互查责任等需要改进。但同业互查为CPA行业自律监管方法指明了方向,我国CPA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应大胆借鉴。

篇4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029-01

一、银行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1.银行业监管的概念。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银行业监管的目标。监管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监管制度的依据,监管目标的确立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监管目标的确定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两个: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二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公众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

3.银行监管的内容。银行的监管目标也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内容。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方而:一是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他能够保证进入金融市场的银行具备良好的品质以及合理的银行数量;二是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必须要履行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及流动性等进行监督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行;二是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不能满足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时,而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银行监管的全过程。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二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2.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1)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这些需要加强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一是审慎经营规则可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禁止分红、禁止转股、禁止出境等监管措施。(2)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所谓的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并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是以外部的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并没有建立。(3)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做到廉洁公正、秉公执法?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成效。因此,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对于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和防范银行的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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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监管理论在近些年出现了新的发展,以对抗银行与存款者之间,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正式确立。同时,监管合同理论出现,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一种存在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隐形关系,包括银行和存款者,银行与监管者,监管者与社会三种关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完善银行监管,反之,则会加重或者产生系统性风险,破坏银行监管。银行监管的经济利益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有效监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践中,这些理论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世界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

(一)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目标监管的转化

即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块状监管到对不同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条状监管再到对经营结果的目标性监管。这个过程也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银行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风险监管部门推诿责任,减少银行业潜在风险。

(二)安全性监管向有效性监管的转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银行监管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体系,各国纷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构建本国的安全网,七十年代末,各国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将安全性监管转向以有效性监管为重点,兼顾安全性监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制定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规定,银行业有效性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机构设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具有履行其责任与目标的独立性和充足的人、财、物、信息保证、法律支持等。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的力量、作用、影响、监管的程度远不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同时,银行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也逐渐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三)监管全球化的趋势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国之间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西方金融监管理论逐渐注重金融监管的国家化,注重国与国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技术的更新与广泛应用,在促进金融创新,加速资本自由化,推动国际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蔓延与转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机、BCCI事件等,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防范金融危机,仅从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全球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地位的加强,会员国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间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也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与基本标准。

(四)监管市场化的趋势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使得银行业综合业务不断发展,出现了跨国市场的融合,这就使得原来由一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实施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势必从整体上加大兼容监管的难度,使得市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市场监管正在帮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监管,监管市场化成为世界监管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事实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便纷纷取消政府的严格监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力量,例如,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等在内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强市场在实现监管目标中的作用。但是,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场与政府的监管作用,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监管,而是强化市场机制的宏观手段,同时,市场监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市场监管的微观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即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又加强市场的导向性,最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五)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

这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化向部分混业化及完全混业化转变的趋势,但是这并非是否认分业模式,在一些国家里,分业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适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六)注重风险性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相对于合规性监管而言的,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正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补偿与处罚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则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所实施的监管,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结构的变迁是个急剧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举行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会议上指出,我国在危机中的损失最小,不代表监管水平最高;被我国长期以来效法的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金融危机是层级递进的,银行监管要努力跟上金融产品的发展。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国的监管体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结构领域有很多问题尚无透彻的理论研究,比如说,监管制度的事前评价体系;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的关系;监管的边界问题;多头监管、过度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合作以及监管制度优化问题;对银行监管机构的再监管问题;银行监管的适用性;银行监管的测度问题;监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等。因此,专家学者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诸多质疑,同时,针对目前整体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学派,要求通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修改,促使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这些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一统监管制度,忽略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即典型的单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单一监管在监管目标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防止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使监管机构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单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不能体现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监管机构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且易导致,这也是我国取消单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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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060--02

我国建筑业从1978年改革开放起,就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至今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经济支柱产业,为国家改革开放30年做出了大极贡献。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政府对建筑业管理体制也有诸多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问题出现,从而导致建筑市场的规范程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诸如政府从宏观上重点要求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从业技术人员数量来核定资质等级,但这些宏观指标并没在实施中带来具体表现,从而使得联营挂靠等诸多不宜市场良性发展的问题产生。

一、建筑业现行准许管理体制描述及问题

(一)建筑业现行准许管理体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9号令规定: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其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规定如下:

1、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国家各级职能部门管理的资质权限如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资质和类别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资质和类别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资质和类别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二)建筑业现行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建筑业管理体制,从政府对该行业宏观的管理上,表面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资质分类很全,分级已很到位,但问题是,宏观解决后,在体制运行中并没有得到微观的支持,从而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因素:

1、从建筑业资质的准入条件(注册资本金、科技人员数量)高导致工程挂靠行为发生:建筑工程产品,是一个十分个性化的产品,除建筑产品的结构安全设计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持外,其完成产品的成型最重要的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而这一经验又主要体现在实际的项目具体管理者身上。诸多的建筑施工管理者本身已完全具备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但要注册一个公司来营运工程承包管理就被过高的准入条件所限制,由此,这部分人就将自己承接到的项目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公司来解决自己的不足。反过来,作为很多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他们又接不到工程,在利益的驱动下,正好就与这些能接工程又没有资质的人提供了方便,从而形成了建筑业工程承包的挂靠市场。这一市场行为的出现,给建设工程管理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2、从建筑业科技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在企业注册的科技人员不能在注册企业就业:建筑企业是订单式的生产方式,这一特殊生产方式对建筑业科技人员的就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从而以导致建筑业科技人员频繁流动成为常态。由此大量的企业注册科技人员,实质并没有在注册企业就业,这一现象就导致了资质要求的科技人员数量和人员质量准入条件的不可能。

3、从项目部管理团队水平决定单项目运行成功关键导致业主对建筑企业的淡漠:虽然国家对建筑总承包企业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但这对项目业主来说,并不重要,他们认为,单一项目运行成功的关键在项目管理团队,而不在建筑企业,这一因素也导致众多的业主选择好项目运团队后,由团队自己去找一家有资质企业来应付国家的宏观准入条件管理。

二、建筑业微观准许管理体制研究及优势

从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市场已步入到相对成熟阶段,通过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吸取的经验教训,建筑业准入体制 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控运行:

(一)从建筑业企业资质宏观要求向微观管控转变

1、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设限制:建筑企业的资本金注册后,并不等于该资本金就能够为合作对方承担起有效的责任,况且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实质就说明注册资本并不能解决企业承担义务的本质性要求。有效解决这一建筑企业承担义务的方法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在项目开工前,要求建筑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方法不但有效解决了建筑企业在出现违约时的兑现,而且还迫使建筑企业强化自己的信用,从而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让企业真正走上应付政府宏观要求的注册资本金,而转向自己主动增大注册资本来获得业主及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信用。

2、建筑企业宽泛的注册科技人员准入要求转向企业关键技术人员要求:根据建筑产品这一特殊生产方式带来的建筑从员工不稳定实际情况,加之科技人才流动频繁这一不可抗拒的社会自然现象,对建筑企业要求多少科技人员已不切合实际。为有效解决这一行业问题,在企业准入规则中,仅要求建筑企业满足该企业准入的建筑类别相对应的1~3名专家即可,这几名专家的作用是制定企业标准,掌握国家技术准则并在自己的企业内执行,总结经验教训,确保企业能健康持续的发展。在现行建筑企业中,不管企业大小,真正对企业技术起到关键作用,也就是这几个专家团队,而不是全部科技人员,至于其他的科技人员,作用在具体的项目工程中,而不在企业高层。

3、建筑企业资质对承接项目的准入条件转向项目团队人员资格的审查。作为一个项目,不管建筑企业的资质有多高,真正运行项目的是项目团队的水平,特别是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素质决定着项目成功的关键,由此政府应从原有重企业资质向项目开工前重对项目团队人员资格能力的审查,这一制度设计,可改变企业现有应付政府对企业资质科技人员的要求,转变为主动的培养和留住项目管理科技人员,同时也改变了科技人员靠企业生存而转化为,企业必须依靠科技人员才能生存的互动作用。

4、建筑企业繁杂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转向简单的行业备案。由3.1.3制度设计所知,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也不在重要,而重要的是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类别与建筑业类别相通,形成专业化人才,并对这些专业化人才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对他们的职业德进行信用约束,对他们的职称和资格认定,除理论考试外,重点放在实践经验和能力上。这样就可以推进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改革,从而逐步取消资质等级,建筑企业仅进行简单的行业备案即可,国家从对企业宏观的资质审批转向微观的项目团队资格审查。

(二)从业主开发资质和注册资本要求向项目资本金监控转变

业主开发资质和注册资本的要求并没有实质解决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政府职能部门应重点制定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资本金监控使用制度,对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项目,决不能开工建设,这样做虽然可能对当期城市建设进程有所阻挡,但对国家经济的运行和长期效应非常有益。同时应强行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向总承包商出据银行支付保函。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项目业主单位盲目开工建设和故意拖欠,同时也迫使业主单位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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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外部监管

(一)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外部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在其第一个文件即1975年的《巴塞尔协定》(全称为《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督》)中规定了东道国和母国共同承担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责任,并且在这两者之间分配了各自监管责任的侧重点,即以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银行子行(公司)的清偿力;以母国为主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此外,该协议还要求监管当局互通信息,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由东道国代为检查。

但是,1982年的意大利Banco Ambrosiano的倒闭反映了1975年《协定》的缺漏。为此,巴塞尔委员会1983年修订的《巴塞尔协定》则强调充分监管,引入综合监管原则,即母国在监管中起主导作用,并对监管责任重新进行划分:(1)被监管银行的清偿力。分行的清偿力由母国负责,子行的则由东道国和母国共负监管责任,而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由东道国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但如果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其清偿力。(2)被监管银行的流动性。新协定规定分行的流动性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督,而子行和合资银行则主要由东道国负责。同时,也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于银行提供备用信贷。(3)被监管银行的外汇头寸。母国当局负责监管银行集团的全球外汇头寸,东道国当局则负责其境内机构的外汇头寸的监管。

该协定的修订本同样欠缺了对清偿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等具体可行的监督标准,使得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奉行各自不同的标准,不利于各国银行的平等竞争。同时,由于强调母国监管责任可能会客观上导致东道国当局放松管制,以吸引外国银行的资本。

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外部监管

1.划清职责界限。我国监管机关的主要责任是:(1)当母行发生的问题有可能其外资银行时,应通知东道国的监管机构。(2)确定东道国是否有能力实施适当的监管。(3)当东道国监管不适当时,应把自己的监管伸延于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或不鼓励母国行在东道国内继续经营外资银行。(4)承担并表监管的责任。(5)承担监管分行清偿力的主要责任。(6)与东道国共同承担监管子行清偿力的联合责任。(7)承担监管银行集团整体清偿力的责任。(8)承担监管银行集团的全部外汇风险敞口。(9)重视母行对其海外分支机构作出的承诺。

2.克服监管信息交流障碍。监管信息交流的最主要障碍是各国的银行保密法和东道国禁止母国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东道国和母国消除所有的障碍是不现实的。所以,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东道国和我国应该就监管信息交流作出承诺,即,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向对方提供多少信息。

根据巴寨尔委员会《信息交流》的要求,东道国在批准外费银行设立申请前,应向我国监管机关确认他们对该外资银行在境外设立机构的意见,若来:接到我国监管机构的肯定回答,东道国应不批准其申请,或增强监管力度,或施加额外条件;东道国应确信银行内控制度内容应包括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与其总行之间有广泛的、性的报告制度;当其境内的外资银行发生了严重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我国监管机构,并与总行和我国当局协商,寻求解决这些严重问题的措施。

我国监管机关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银行在监管薄弱地区建立分支机构;经常向东道国当局通报其施加于外资银行的各种监管措施,并当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发生变化时,通知东道国的监管机构;建立一种在外资银行、总行和我国当局之间有规律地进行信息交流的制度,并要求银行内部建立一种其海外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有规律性的报告制度。

3.加强监管合作。按照(垮境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必须保证银行总行递交的有关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现银行有严重违反我国的行为,应通知东道国监管机构及其对此所要采取的行动;如果有理由怀疑银行总行的管理、内控制度、业务有或银行集团的全球性状况有重大不良变化时,应立即通知东道国当局。我国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责任是确定母行是否不但对其海外分行而且对其海外合资银行和子行实施了适当的监督。

在申请设立分支银行前,我国当局应该与东道国当局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在监管合作协议中,东道国和我国的监管责任、监管标准、信息交流和其他监管事项均要作出明确规定。监管合作协议的效力有两个方面:如果两国当局未达成合作协议,来自我国的申请者就得不到在东道国开办银行的许可;如果两国达成协议,但有一方或双方未能遵守协议,他们可以禁止我国的银行以后再次进入东道国,或在极端的情况下,关闭已经在东道国境内营业的我国银行。

另外,只要东道国和我国已经为我国银行首次进入东道国签订了监管合作协议,以后我国其他银行再次进入东道国,就不必再为签订监管合作协议而重新谈判;原则上可适用两国监管当局最初订立的监管合作协议,只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要作一些修改、补充。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中,东道国和我国当局必须遵循“有效监管”的原则。具体而言,东道国监管机构对其境内的我国银行的监管,应该有助于加强我国对包括东道国境内的银行在内的银行集团所实施的并表监管;而我国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对东道国境内的银行的监管也应促进东道国对该外资银行的监管。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内部控制

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能够认定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实现其目标的重大风险,并对之持续进行监控。风险评估须覆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及总行集团面临的所有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及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信誉风险)。有时也可能需要修改内部控制制度以合理解决新的风险或以前未能控制的风险。

有效的风险评估应明确并考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内部(如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组织变革以及雇员的流动等)与外部因素(如形势的波动、行业变革与技术更新等),这些因素可能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实现其目标具有不利影响。这种风险评估应既针对单一业务进行,又针对并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各种业务种类与附属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须针对风险的可计量与不可计量两方面进行,并须权衡风险控制的成本与收益。

风险评估过程须包括对风险的评价,以确定银行能够控制什么风险,不能够控制什么风险。对于那些可控制的风险,银行必须决定是否接受这些风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希望通过控制程序减少风险。对于那些不可控制的风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也必须决定是否接受这些风险,以及是否撤出相关业务或减少业务量。

2.建立控制机构。控制行为应当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建立适当的控制结构,明确规定每一业务层次上的控制措施,包括:高层检查;对不同部门或处室实施适当的行为监控;实物控制;对是否遵循了风险暴露限制进行检查,若否,则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审批与授权制度,以及验证与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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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常常存在失真的问题。会计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造成信息质量失真的主要原因,此外,建筑企业负责人不重视财务管理,没有注重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造成信息质量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要防止建筑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出现问题,就应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完好。

1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是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传导机制的首要环节,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内部收入分配、与供应商的关系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系数,影响投资效率和效果。施工企业会计是以施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施工企业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建筑产品和安装产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其他行业会计相比,施工企业会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都是分级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生产分散、地点不固定等特点,为了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直接反映施工生产的经济效果,需要采用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办法,以避免集中核算造成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相脱节的现象。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分别计算每项工程。建筑是企业的这一特点要求会计必须按照每项工程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即要求采用“订单成本计算法”,并使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以便于分析考核。

第三,建筑施工企业中,都是分段进行工程成本核算和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周期比较长,如果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后才进行成本核算的价款结算。施工企业就要垫支大量资金,给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而且不利于正确反映各项的经营成果。因此,施工企业要按照已完工程分期计算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建筑工程中的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披露存在不合理性。

2 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措施

2.1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力度

第一,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科学设计企业的业绩评价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指标,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与企业长远目标约束挂钩,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加大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新《会计法》虽然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但如何落实监督职能才是关键。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应相互协调,加强联合检查,在检查信息上互通有无,避免各自为战,提高监督效率。同时,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能,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地位,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经过其审核的会计资料出现重大问题时,要追究注册会计师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且取消其职业资格。

第三,强化企业外部审计的监督力度。一方面财政、审计、税务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政府监督应围绕会计信息质量即判断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合法,以其合法性作为政府对会计信息监管的核心;另一方面建立业务素质高、客观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加强对施工企业会计行为的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2.2 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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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模式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虽然这种委托关系已不同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那种行政式的特殊委托,但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和责任不对称等,同样会导致费用高昂和管理的不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资源的稀缺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生成的关键原因,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部人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行使监督权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生成的又一原因。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所有者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股份制商业银行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都普遍的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即基本上无须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共同取得了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种控制权和支配权使得经理层和员工有可能出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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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28001) ( 以下简称“体系”) 可以有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但是如何构建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才是行业内各单位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由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在深入理解和掌握体系内涵的基础上,正确合理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规范管理水平。

1.体系的建立

建立一个良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实施、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第一步,为后续提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就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1企业决策层需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承诺和支持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企业决策层对改进其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做出承诺,高层承诺自始至终的承诺和支持具有决定性和推动性的作用。将会推动体系事半功倍的运行。

1.2体系规范及相关内容培训

(1)企业决策层培训。只有使决策层深刻理解体系规范的内涵和建立体系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明确决策层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主导作用,才能真正把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2)体系编写小组培训。由外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体系编写小组成员等进行基础培训。只有使体系编写小组全面理解了体系规范,掌握了相关知识和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工作才能够得以正确策划和运行,编写的体系文件才能符合企业实际,便于操作。

(3)各级管理者培训。只有使班组长以上的各级管理人员了解或熟悉了体系规范及相关知识的基本内容,才能配合和主动参与企业的体系建立和运行工作。

(4)基层员工培训

综上,企业应运用多种形式(会议、培训、板报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造成贯标的声势。

1.3体系建立

在进行体系建立策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合理确定体系建立、运行的范围

(2)结合企业具体情况

体系的复杂程度、文件化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源应取决于本企业的规模、活动性质和实际能力,尤其是高风险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应考虑其实际情况。

(3)体系建立之前要先进行“初始状态评审”

(4)动态有序,注意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融合

2.体系的运行

2.1基本要求

第一,体系建立完成后,从之日起,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就应严格、认真地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执行。建立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力图通过企业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及管理方案,在落实职责分工和资源配置的条件下,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进行程序及文件化的控制,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体系建立与运行成功与否,关键要看实施的程度和效果。

第二,切忌重视体系的建立、忽视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应避免:从企业领导的思想观念上,认为是出于开拓市场的压力,不这样做不行;把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只定位于(或通过各种手段)取得外审证书,满足市场竞投标的需要。不认真推动体系文件的学习、贯彻和执行,没有转变管理观念,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现代安全管理方式接轨。

2.2体系文件的分发和定位

体系文件是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具体准则,是按体系规范要求制定的,是对企业内部各个岗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法规性文件。

2.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全面教育和培训

体系的运行需要企业全体人员的积极参与,各个岗位的人员只有理解了程序化、系统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及个人在其中的作用,才能主动、有效地参与其管理活动。

企业层次的宣贯和培训:由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要求企业领导、部室长、基层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分工负责,认真备课,有针对性。

2.4由制度体系到安全文化理念的提升

(1)企业最高管理层安全健康管理观念的转变

(2)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安全健康管理观念的转变

(3)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健康管理观念的转变

(4)以人为本,通过体系的培训和运行,促进操作岗位人员安全健康管理观念的转变

(5)加强体系文件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

3.体系的保持

3.1严格监测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应定期严格监测,避免出现与体系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情况。监测应全面、细致,涉及到管理活动、生产操作、工艺运行等方方面面。

3.2对不符合要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3.3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内部或外部),以判定体系在整体上是否得到正确运行。

3.4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定期组织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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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HSMS认证的推行,有效帮助企业识别法律要求。

安全是人命关大的大事,虽然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为搞好安全生产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技术规范、管理规定,但这些要求在生产管理中并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事故频发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建立OHSMS,可以明确建筑企业及其所属工程项目部应该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制订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保证计划时对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规章和其它要求要作出承诺,并定期进行评审,以判断其执行度,同时规定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的法律、规章的变化取得同步,以保证法律、规章和其它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内部体系审核和不断地针对各种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使其真正得到落实。

2、OHSMS认证的推行,进一步明确责任。

安全责行重于泰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建立OHSMS,明确提出了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对项目管理人员都明确规定其具体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使所有有关人员能够按照其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使“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点线成网,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3、OHSMS认证的推进,可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

企业中的每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细胞分子,无论哪个细胞出现了问题,都会使企业的整体安全系统受到影响,因此,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是工作的重点。首先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贯彻标准和建立体系的意义和有关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每个员工都参与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使安全问题深入人脑,打动人心,启发和强化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人对事故的防范能力,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依防为主”的思想理念。

4、OHSMS认证的推行,促进企业主动性管理。

我国传统的安全管理往往遵循领导指示,逐级发文,电话会议,安全大检查等一套方法,这些方法属于被动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模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OHSMS,将职业健康安全与企业的管理融为一体,将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在企业的地位,由被动消极有服从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企业主动对危及自身安全行为进行一系列规范和整治,自愿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并通过认证。这样,许多企业通过认证就形成了链式组带效应。依靠市场推动,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超前控制,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促进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5、OHSMS认证的推行,及时消除隐患,达到持续改进。

OHSMS中的危险辩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整个管理体系的精髓,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即通过策划(P)、实施(D)、检查(C)、评价(A)循环活动,约束体系要素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不断修正完善,使体系功能增强,达到预防、预警、预控的最终目标。将OHSMS运用于施工现场强调所有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控制,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上,防止未经安全教育的分包队伍和人员违章作业,从而达到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在OHSMS运行中应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规模层次、施工环境、施工队伍状况等实施安全策划,识别并确定项目施工的危险部位和过程,制订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使这些危险部位和过程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防患于未然。

OHSMS运行的有效性,在未能及时地发现并消除隐患,支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活动,发现的隐患和不符合项,都要根据“立项、整改、复查、消项”的原则,实施封闭式管理。即发现了问题,要进行处理和处置后的验证,做到不合格的设施不使用,不合格的过程不通过,不安全的行为不放过,对严重违章、重大隐患不符合项,还要调查其原因,制订消除不符合项原因的纠正措施,并实施监控,确保纠正措施的执行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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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制度的改革,高职院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目前,全国高职院校达到1200余所,每年的招生人数达到300万人,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就业难已成为高职毕业生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此,加强在校高职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使其由被动就业到主动就业,由“找饭碗到造饭碗”已势在必行。那么何谓创业教育呢?

一、创业教育的内涵

创业教育是指开发和提高学生创业基本素质和创业能力的教育,是一种通过以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开发学生创业基本素质、培养学生创业综合能力、达到提高学生自我就业能力,使谋职者变成职业岗位的创造者的教育。实践证明:创业作为最积极的经济活动和最积极的就业形式,具有拉动经济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据统计,创业带动就业的平均倍增效率为1:3,也就是说,一个人创业,至少可创造3个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创业是解决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现状

就我国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和高职大学生创业活动的现状和形式来看,仍处于较低水平。其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资源投入不大

创业教育是一种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教育,它需要学校投入相对大量的资源,以保证创业教育的实施。但是,很多高职院校还未认识到创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人力、财力和时间各方面也无从得到保证;有的高职院校创业教育仅限于在就业指导课中进行简单介绍而已。

2、缺乏良好的师资队伍。创业教育效果不彰

创业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教育,是一种观念和能力并重的教育。它不仅需要教育者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更要求教师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正确的职业观念。但是,有些学校教师,由于创业教育的专业技能寡浅、社会经验不足,创业教育仍然停留在书本和空洞的口头说教上,教育效果不彰。

3、高职学生的创业能力不足,缺乏必需的创业知识和技能

学生无法把自己的创意准确而清晰地表达出来,缺乏个性化的信息传递,制约了学生的创业欲望。

4、学生创业信心不足,自我定位不明确

据调查,有95%的高职大学生想过个人创业,然而他们却一直在等待,等待所谓创业机会的到来。还有的大学生缺乏正确的创业心态,一直在自大和自卑之间摇摆。

5、创业教育缺乏实效性

由于条件和场地的限制,没有适合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的实践基地,许多高职院校只能对学生进行创业的理论教学或GYB、SYB讲座,教师只能在书本上展能耐,学生只能在课堂上练拳脚,创业教育的实效大打折扣。

三、提高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关键因素

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应自觉承担的义务。所以笔者以为加大对学生创业教育的力度,须注重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营造良好的创业教育环境

首先,营造创业氛围。氛围影响观念,观念决定行动。受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坐、等、靠、要”的观念仍在高职大学生中存在,严重压抑和束缚着大学生的创业欲望和创业激情。因此,在校园营造创业的舆论氛围,学院要突出创业环境的设计和布置,把校园的合理布局和美化同创业教育结合起来,如布置鼓动创业立志成才的名言警句、张贴创业者的成就榜和风采照片、展示创业型教育队伍形象等,使学生在创业氛围中磨炼创业意志,激发创业精神。

其次,激发创业活力。创业教育就是要使学生将被动的就业观念转变为主动的创业,鼓励学生将创业作为自己职业的选择,并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兴趣特长相结合,创造出自己所期望的价值。

由于大学生年轻,只有从学校到学校的简单经历,存在着社会阅历浅,创业经验缺乏等困难,很少有大学生迈出自主创业这一步。笔者先后对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10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高职大学生创业的意愿很高,84.87%的学生表示有机会就创业。然而,实际创业者中却不到2%。绝大部分毕业生依旧是“坐、等、靠、要”被动就业。被调查者中81.14%不了解政府创业政策、91.53%不了解创业流程,只有21%接受过相关的创业教育……因此,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点燃学生的创业欲望,提高学生的生存能力迫在眉捷。

2、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创业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创业的基础知识,而且要从思想上激发学生的创业欲望,培养他们的创业能力。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创业教育老师没有经过专门的创业培训,缺乏创业的经历和实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的创业教育的开展。因此,高校要加大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内培外引,聘请有创业经验和创业成功人士兼职任教,从源头上解决师资匮乏。

3、构建创业教育课程、改进教学方法

首先,构建具有创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一是开设以创业学以及企业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策划等基本知识为主体的选修课,使之与专业课程设置相配套;同时,要让学生掌握创业的社会常识、创业心理和技能、市场经济、经营管理、公关和交往、法律和税收等与创业密切相关的知识,促使学生对创业理论有一定的了解。二是增加创业活动课程,把创业教育的任务和要求与班会、团队活动、学科兴趣小组、各类竞赛、勤工俭学、校外活动等结合;开展创业教育专题活动,如参观、访问、请创业者作报告演讲等,使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品质、创业知识在活动课程中得到提升。

其次,改革教学方法,促成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创业人才在思维特点上须表现出不为陈规旧俗束缚,能随机应变,充分发挥创造性,能够适应变化着的外部条件,能摆脱惯性,改变定势;还能追寻可能的世界,探索未知等品质。所以,在教学模式上不能固定不变,要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在教学过程中营造一种民主、平等的教学氛围,注意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敏锐性、独创性。

4、培育学生的创业能力、创业心理品质

首先,重视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创业能力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能力,是创业成功的必备条件。创业不是简单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加信念,光凭一腔热血和美好的梦想就能顺利到达胜利彼岸。个人创业更多的是要通过科学的前期规划、多角度观察、理性分析、有效的资源分析与整合、成熟高效的运作技能和良好的商业心态等等,才可能保障创业的稳健起步和成功率。在创业实践活动中,能够直接发挥作用的创业能力主要是专业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综合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是一种最基本的创业能力。创业者只有掌握了某一专业技术能力,才能对症下药,因事制宜,采取适当的经营管理方法,从事创业活动,并取得成功。经营管理是指创业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生产各要素进行组合,并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改革和完善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经营管理能力是创业者必备的能力之一。常言道:没有天生失败的经理,只有失败的经营管理。创业者如何利用现有的人、财、物,通过管理赚取最大的效益,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被社会认可,受用户欢迎等,都需要通过创业者良好的经营管理来实现。综合能力是一种最高层次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机遇的能力、信息的获取加工处理能力、公关能力、创新能力等。这些能力一旦与经营管理能力相结合,就会从整体上全方位影响和作用于创业实践活动,使创业实践活动获得成功。

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一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即将文化课(培养人文素养)、专业课(培养专业技能)、创业课(培养创业能力)结合起来,做到相互渗透,功能互补,使学生不仅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组织、管理、表达、写作等能力,而且有把握社会所需、开展创业活动的能力。二是通过校园文化来完成。即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沙龙”,成立创业俱乐部,精心挑选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素质、愿意为培养学生创业能力服务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思维;三是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请一些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特别是在创业方面已有一定成就的本校毕业生来校介绍其创业体会,给学生更多直观体验。

其次,重视学生创业心理品质的培养。创业心理品质是指创业过程中对人的心理和行为起调节作用的个性特征。良好的创业心理品质是创业成功的必备要素。创业者的心理品质包括:独立性、敢为性、坚韧性、适应性等个性心理品质。成功的创业者要能摆脱别人的控制和影响,独立思考、自主行动,依靠自己的劳动和智慧,走上自立人生、兴家创业的道路。所以,创业者必须敢想敢干、有胆有识,才能把握时机,才能变理想为现实。创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也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如果被困难吓倒,势必一事无成。只要瞄准目标,判断有据,方法得当,就应敢于实践,敢冒风险。此外,创业者还必须具有从容应对外部环境和创业条件变化的能力。为此,学院应通过对学生的挫折教育,从而培养其坚忍不拔、百折不挠的精神和较强的调适能力,做到“胜不骄,败不馁”;通过举办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抉择、开拓创新的品质及学会与人沟通、与人合作、排除障碍、化解矛盾的能力;通过课堂教学,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爱心教育,使之在创业途中成为赢家。总之,高职大学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创业心理品质,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扬起创业的风帆、乘风破浪,抵达理想的彼岸。

5、依托创业孵化器推动大学生创业的实践活动力度

创业教育的显著特点就是重实践、强体验、求内化。常言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创业品质和创业能力的培养重在实践,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砺炼创业意志,培养创业能力,得到创业技能训练。因此,学院要重视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创业教育的实践训练,拓宽并创造教育的实践模式,加强学校创业教育的实践基地建设。

加强学校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院拿出一笔专项资金作为学生的创业基金,在校园内设立“创业园区”,使那些通过创业大赛涌现出的优秀模拟公司得以开花、结果。当然,创业指导老师必须严格把关,进行社会调查、市场调研,在科学分析、论证之后,帮助学生进行融资,使模拟公司成为合法的实体公司。二是建立创业教育的实践基地。可依托学院现有的第三产业或后勤服务公司作为母公司,或出租场地等方式,给予学生以技术等创业条件的扶持,建立起有偿使用、适时剥离、循环衍生、共同发展的创业实践机制。

总之,创业教育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高职院校应为大学生创业创造各方面条件,让学生边学边用,以用促学,学以致用,使学生创业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从而实现成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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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势造英雄。2001年8月份,应聘来到吉林德全水泥担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从此,他便与水泥企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从加盟吉林德全水泥的那一天起,“并购重组”成为吉林德全水泥的重头戏,也是他审时度势、精心运用管理会计“财务价值”理论并充分体现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核心地位的生动体现。团结班子成员一道开展工作,遇事和班子成员沟通,达到了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工作协调,形成了团结高效富有战斗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吉林德全水泥是延边州建材行业重点企业之一。其前身是吉林省和龙县特种水泥厂,始建于二十世纪70年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下,吉林德全水泥从1996年开始并购州内多家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通过改制、重组,2001年基本完成对延边水泥产业的整合。2004年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了集约式管理。2007年12月25日,与国家重点支持的60强水泥集团之一――辽源金刚水泥集团强强联合,推进了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2009年3月6日,由中国建材集团、金刚水泥及香港弘毅投资产业共同出资10亿元,以金刚水泥为核心注册成立了中国北方水泥集团,金刚水泥与中建材集团实现了资产重组,标志着吉林德全水泥纳入了中建材的管理体系,所倡导的重组工程终于开花结果。及其领导的财务团队功不可没。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身上得到了完美体现。翻开的履历,他的经历跃然纸上,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从吉林财贸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毕业后,先后在政府机关、学校和税务部门历练,接着自主创业,随后又受骋于民营企业担任财务负责人,直至成为央企下属集团公司的财务高管,他的角色一直在变化中,但是他对财会事业的钟情,尽管历经三十个春夏秋冬的更迭,却是愈久弥坚,深深融入血液,成为生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家和成功者,他取得了杰出的成就。先后获得了诸多荣誉:1992年获得延边州国税局“1991年度税务系统一等奖”,同年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省直先进工作者”;1993年先后被延边州国税局评为“延边州机关党委先进工作者”;1995年被延边州国税局评为“先进工作者”,同年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党员”;1996年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先进个人”;2008年被评为“2007年度吉林省工业项目年度活动先进个人”;2010年被辽源金刚水泥集团评为“优秀管理者”,同年获评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2011年度获评中国财务价值领军人物;2012年度获评财务战略管理专家。

此外,勤于研究,善于思考,在各级报刊上发表了大量的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文章,如1995年“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刍议”论文入选《中国税制改革与发展》论文集;2005年“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思考”论文被评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优秀论文。作为延边州、和龙市两级政协委员,多年来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建议,其中有多条建议被正式采纳,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管理会计指导生产实践,企业核心价值持续提升

《中国总会计师》:请您结合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在你们企业的实践,说说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主要目标。

:好的。2011年以前,我们企业一直用传统会计方法去完成对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真正引进管理会计思想及方法,是从2012年开始。

首先,自2012年开始,我国水泥行业整体产能严重过剩并引发恶性竞争的矛盾凸显。东北地区的水泥产能过剩平均达到了30%以上。尽管国家早在2010年开始,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抑制产能过剩、调整产业结构方面的政策,但由于地方保护、地方利益,尤其是GDP在政府政绩考核中的权重过大,不仅难以淘汰落后产能,反而从2012年开始出现了越抑制越过剩的不正常现象。吉林德全水泥地处吉林省的边缘地区,按照水泥产品的营销“半径”理论,200公里之外的水泥是没有可能挤占延边水泥市场。但事实是,不仅吉林省境内的200公里以外的水泥厂低价向延边市场倾销,就连200公里以外的辽宁省的水泥厂也来到延边分割这块蛋糕。

面对如此严峻的市场形势,公司综合分析了水泥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引进了管理会计的“量本利”方法并加以改造和运用。“量本利”方法的核心是首先确定目标利润,在此基础上再去确定目标销售量和目标成本。可是,由于恶性竞争局面的存在,目标销售量往往难以实现,怎么办?只能在价格上找,于是,公司自2012年起,在可控目标成本既定的前提下,为确保目标利润实现,在产能过剩的态势下,限产保价、稳价涨价,向企业灌输“价本利”思想。虽然“价本利”是“量本利”的形式变化,但从营销角度,更侧重稳价和涨价,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而这个办法的实质是管理会计的“量本利”思想。经过2012年和2013年两年的实践,“价本利”思想指导我们企业度过了难关,完成或超额完成了目标利润指标。

此外,公司在成本管控方面,管理会计上的目标成本概念已在我们企业形成共识。由于目标成本就是实现目标利润的成本,因此,公司对生产车间的制造成本坚定不移地画圈,决不允许制造成本跳出圈外。为控制成本,允许对设备更新或改造,增加资本性支出,但不允许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导致成本超支。几年来,管理会计的目标成本管理思想和方法不仅较好地控制了成本,更主要地是调动了生产部门主动研究新技术、新方法推进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的积极性,实现了节能降耗。

诚然,管理会计有许多方法能够在我们企业运用,如在开发环保水泥等新产品打造绿色建材企业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向国外转移过剩产能是企业未来三年发展目标,在这些工作过程中,管理会计方法必将得以充分运用,相信也会结出累累硕果。

搭建央企管理支撑平台,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中国总会计师》: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果?有哪些值得分享的经验?

:由于传统会计方法已经在我国的广大企业根深蒂固,我本人深感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艰难。

在吉林德全水泥处于民营体制经营时期,生产经营是没有计划的,更谈不上全面预算和滚动预算。2011年公司加入中国建材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央企的成员单位。从此,央企的管理模式向企业渗透,也为管理会计思想引入企业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公司最先运用的管理会计方法是全面预算,每年度10月份至次年初,是公司编制和调整预算的时间段。为编制出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公司建立了“部门预算先孕、整体预算后生”的预算编制方法,为此,公司在每年10月份,首先要求供应、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在“调研、测算、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部门预算,在此基础上,整体预算也并非简单地汇总,而是“再调研、再测算、再平衡”,才能形成企业整体的财务预算,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始终贯穿综合平衡思想并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如可变成本、贡献毛益等指标必须作为重点反复平衡;如固定费用、管理费用等指标将作为一般指标略作调整。目前,经过几年的实践,公司已经具备了比较成型的全面预算管理方法,这是管理会计在我们企业得以落地应用的首要成果。

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本化理财理念

《中国总会计师》:您是否重视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人才培养工作?具体做法有哪些?

:我本人非常重视人才培养这项工作。这几年,公司首先安排财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学习考试,以及参加中税网、大成方略等机构的学习班,目的就是让财务人员率先掌握相关的管理会计知识并逐步在企业推进和应用。

此外,公司还提出了“人本化理财理念”,以开明的姿态、优厚的报酬、良好的个人发展环境面向社会广纳人才。一是引导公司持续增加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不断发掘和培养能够认可吉林德全水泥企业文化、推动企业进步的员工。二是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建设,不断地引进管理、专业技术、科研与营销人才。同时,每年从全国各地高校招收应届毕业生,充实到公司业务的各个层面,为公司的良性发展储备后备人才。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们企业认为,围绕人的价值管理来展开财务管理活动,协调以财务关系为表现的人的关系,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为此,以人为本并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力度将是公司下一步加强财务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当然,因为企业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于受传统观念、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短时间内让他们运用管理会计方法去经营企业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在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总会计师须找准定位,角色转换恰逢其时

《中国总会计师》:管理会计的发展对总会计师的角色定位会产生哪些影响?您认为总会计师应如何适应这一要求?

:简单地说,由于当下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瞬息万变,作为总会计师不应该再围着报表转圈,即不能侧重核算,而应该向管理转轨。今后企业经济预算和决策、项目评价和运作这些重大经济活动应由总会计师唱主角。为此,管理会计的发展,将助推总会计师尽快掌握管理会计方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尽快适应形势并推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我认为总会计师应首先实现自我提高、自我发展。否则,一切皆为空谈。

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中国总会计师》:您认为应如何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从企业和总会计师角度,有哪些建议。

:在我国,管理会计也有不少成功探索和有益尝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发展管理会计的呼声很迫切。但是,我国管理会计现存在理论体系缺乏、工具方法应用不广、专业人才匮乏、信息化支撑不足等问题,影响了管理会计的发展,尤其是管理会计人才匮乏,成为制约管理会计发展的瓶颈。我个人认为,若想在我国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在企业层面,必须尽快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一是要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重新调整财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架构,在持续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核算型会计向管理型会计的转型;二是加快推进企业财务共享模式的构建,创新财务管理模式,为会计转型提供有力的工作环境;三是加快管理会计人才的成长步伐,做好管理会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定位,真正发挥好管理会计的战略支撑、决策支持、管理建议、风险管控等作用。

其次,加强管理会计理论知识的培训。全方位地培训企业供、产、销等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尤其要培训企业法人代表和总经理。通过发展和培养管理会计人才,推动会计工作由核算向理财、管理和决策转变,推动会计人员从单纯的记账者向理财者、管理者、决策参与者转变,促进会计人员社会公信力、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再次,提高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尽快修改《总会计师条例》,从法律角度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从目前的情况看,总会计师在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方面,到位、缺位、没位三种情况并存,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将来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到位的,督促缺位的,依法支持没位的,促使总会计师履行其法定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总会计师要实行委派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委派,最好不在企业支付薪酬。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解决集团公司监督弱化将起到积极作用,可有效解决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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