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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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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税收筹划

篇1

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纳税人对自身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规划,从而减轻纳税负担,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活动。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戶晓, 许多企业 , 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或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从事税务筹划活动,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在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在不断提高,税收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在税收筹划的意识、税收筹划能力与国外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一)事业单位体制影响较强

事业单位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即可,不存在经费紧张,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也都来源财政拨款,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预示着他们普遍认为纳税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的意义,造成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对于纳税筹划更是觉得多此一举,没有必要纳税。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不能够理解和适应国家的依法纳税政策,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二)事业单位集中核算的影响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大多数事业单位纳入了财政统一核算的范围,形成了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机构也进行了削减,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都撤消了计财处,纳入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有的单位甚至只保留了一名会计人员。但是,财务集中核算一方面导致原单位财务人员的大大减少,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而另一方面,节约税金支出与会计人员自身利益和所在单位利益没有关系,财务核算成为了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从而使他们的纳税筹划的意识变得更加薄弱。

(三)会计人员的纳税筹划能力较低

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加上思想上认为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比较简单,人们普遍存在误区,制约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造成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相对匮乏。 而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由其他岗位转入会计岗位的非会计专业人员和只具备理论知识而不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事业单位会计队伍之中,在加上税收体制改革以前事业单位涉及的税种较少,这些会计人员缺乏对会计业务流程、 业务处理的经验,造成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缺乏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加上会计部门相对于业务单位,会计人员职务升迁较慢、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很多中、高级会计人员急于调离岗位另寻它路,使得事业单位中高级人才更加缺乏,税收筹划能力低下。

(四)税收机构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从税收体制改革以来都纳入了税收管理范围,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但是很多的事业单位对于税收的制度缺乏了解,还总是强调有财政拨款,有些就根本不知道事业单位要缴税,造成不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加之我国对事业单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的,相应的机构并没有对此加强宣传和管理,财务人员在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就导致很多事业单位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有些优惠政策在单位在优惠期限过了以后,仍按优惠政策申报纳税,或者是应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而没有享用,使得事业单位的税收一直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说明税收机构的管理和宣传存在纰漏。

二、对于提高纳税筹划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在社会经历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同时,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加强相关部门对于依法纳税的意识需要,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在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同时,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解除事业单位对于依法纳税的疑惑和不解,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观念,并对其思想进行教育和管理,在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增强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筹划能力。

(二)事业单位建立专业纳税筹划队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需要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收、财务、法律等相关政策并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事业单位应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聘用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专业胜任能力,并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定期邀请税务机关对会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法规的培训,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使会计人员对财政、会计、税收等各方面的政策法规都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确保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成长为熟练掌握会计的各项工作流程、熟悉各项财经政策的全面型的会计群体。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逐步建立起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纳税筹划队伍,营造一种的良好聚才环境,全面提升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能力。首先,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建立正常有序的会计用人机制,按照专业胜任能力及程序来聘用各级会计人员,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制定与业绩、岗位挂钩的新酬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确保各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其次,事业单位要建立上岗培训和定期各会计岗位培训,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岗位培训和考核,为会计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通过考核来检验培训效果,岗位培训则不能仅仅流于形式,把培训合格作为上岗或继续留用原岗们的前提条件,从而使岗位培训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事业单位要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重视优秀会计人才的储备。使其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要注重优秀人才,在薪酬上、职务上或在业务上等有上升的空间,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以尽可能确保优秀人不流失。

(三)事业单位要形成“三位一体”纳税筹划理念

经营管理主要涉及业务部门和管理门, 而税收筹划是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前策划和安排,因此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部门。加强管理者同会计人员、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工作,尤其是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只有加强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形成税收筹划“三位一体”理念,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

(四)税收机构加强对纳税的宣传和管理

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对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进行强化,并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并组织人员对事业单位的纳税进行辅导,重点使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强调依法纳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牢固树立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为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切实提高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的水平。

三、总结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纳税已然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在我国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下,事业单位纳税不可避免,只有加强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加强对依法纳税的宣传力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除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薄弱的问题。事业单位只有在符合税法的要求、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税收筹划才能成功,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全面提升纳税工作人员的质量,加强对事业单位纳税筹划工作者的培养和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除纳税筹划人员筹划经验不足导致的纳税筹划项目不甚合理的问题,从而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更加富有意义。

参考文献:

篇2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的规定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了2种主要类型,那么,绩效工资的税收同样也分为了2种。一种是对工资或薪金征收的所得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资、薪金的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月收入的主要组成成分,也是其最有可能缴纳税收的地方。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工资或薪金扣除其所承担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障金、基本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后,再减去3500元,这样所剩余的钱就是其个人所得中需要缴纳税款的部分。而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这些需要缴纳税款的钱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的。换句话来说,假若事业单位中的某位工作人员每月工资或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和3500元后并没有剩余,那么他便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这种税收的规定,不仅保护了低收入人员的利益,同时又使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履行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义务。第二种是对其个人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征税。根据查阅相关资料,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规定是事业单位等根据工作人员个人的全年考核综合情况,根据其对事业单位全年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向其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而这一次性奖金可以通过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或绩效工资等多种办法进行发放。而对事业单位工作员工的这种所得进行征税的方法具体又有两种。一种是将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名目不同的奖金,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另一种是在不同月份发放,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月取得的年度奖金进行计算纳税。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

(一)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的含义

税收筹划技术是指纳税人使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自己尽可能少的缴纳税款的知识与技术。换句话说,假若纳税人能够熟练的掌握这种方法,那么纳税人将有可能使自己“纳税人”的身份转变为“免税人”。当然,这种方法不同于那些为了减少缴纳税款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一般包括免税技术、扣除技术、税率差异技术等。

(二)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的具体内容

免税技术也是最为实用的技术,它是指纳税人熟练掌握各种相应的税收政策,并对这些税收技术进行合理合法的运用,使得纳税人的税率相应地降低,而当纳税人的税率降低,那么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便变相的减少了。当然,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免税的活动来达到自己免税的目的。在我国相关的规定中,有以下几大类个人所得是免税的。一是基本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相对于“三险”而言,住房公积金的免税具有一定的范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可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个部分,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分别应当在不超过雇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可小于等于百分之十二),雇员实际缴纳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而,单位和雇员共同缴纳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允许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政府对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进行免税政策,这种政策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照顾的方式之一,也是政府表示自己对学术研究者的鼓励与感激的方式之一。最后一种是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而这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助等。当然,纳税人在使用免税技术时,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万不可为了自身利益,在报税时,将原本属于个人所得的内容归属到免税范围内。假若这样做,纳税人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纳税的义务,更是有了违法的行为。当然除了免税技术还有扣除技术和税率减税奇数,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这种技术一般包括提供培训机会、转化费用和提供周转住房三种。而税率减税技术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篇3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的意义也不仅仅只在于节税,而且会有更深层的意义:

1. 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2.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热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及本质

1.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2.降低税务风险。风险就是在某个特定状态下和特定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所谓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中国税收征管极其严格,所有的补税都会涉及滞纳金,甚至还有罚款。因此,很多纳税人努力追求涉税零风险。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4.提高单位整体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最终实现单位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简而言之,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合规性、事前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途径

第一、将科学事业单位的核心技术往高新技术上靠,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而风能研究所研究的是风能,利用风力产生能量。既保护环境,又称得上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风能研究所在纳税时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2010版最新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能研究所研究时也将涉及到研究开发费,而研究开发费也是与税收优惠有关的。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结语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纳税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纳税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所以,企业对于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要时刻关注,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引言

为了充分的调动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一般都会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奖励机制,在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但是,往往由于“临界点”等问题,导致单位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没有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下,运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实现合理避税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事业单位纳税筹划中的节税、避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节税是在纳税筹划工作中的一种合法手段,在税法所容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营项目等进行提前安排与筹划,以达到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事业单位自身所承受的税收责任和负担的目的,实现单位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选择一个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关键点,通过控制这些关键控制点达成事业单位整体税收负担最低而税收利润最高的目标。其主要采用的方式通常包括:单位物质采购、资金的筹划、日常资本运营以及成本费用管理等各个具体的环节。而进行纳税筹划操作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熟悉税法、懂得经济学、精通精算以及善于统筹安排,通过合法、合情且合理的方式来对纳税进行统一筹划。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还可以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通过执行纳税政策来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实现政府设计的高层次经济管理活动目的。

例如,政府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对购买汽油的消费者征收较高额度的燃油税。事业单位为了有效的减轻由于汽油消耗而带来的税收负担,就可以通过购买电力车辆,或者是鼓励职工骑车出行等方式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样,政府希望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就得到了实现,而事业单位的税收负担也得到了控制。

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节税筹划通常都应该从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以及实施的期限也是有限制的。这时,事业单位就有必要采用避税筹划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纳税之前,一些精明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会在纳税之前对税收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方向加以把握,通过减少纳税或者是少缴税的方式来实现事业单位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避税措施不会触犯国家相关的税法,但是有时主要是利用当前税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且依法治税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强。事业单位在进行避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区分非法避税与合理避税之间的差别,避免将合理避税弄成漏税、逃税和偷税。这时,进行全面而周密的科学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施合理避税时一定要清晰的区分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自检的差别。

例如,某事业单位在进行某个项目的过程中,需要找某个体单位进行生产代购,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完成对应的代购手续,税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就将之认定为其接受第三方发票,对之予以对应的处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同时,一些事业单位由于过分的注重避税,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寄希望于打税务筹划“球”的方式,导致不合理避税现象的出现,这些都将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合理避税

1.根据税法对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合理避税

以某事业单位为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付以及通过实行差额补贴,从根本上来讲属于实行差额补贴性质的事业单位。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这包括那些自身没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差额补贴的相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免征其房产税。这时,事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可以往这方面靠拢。

对于那些有经济收入来源、属于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部门予以直接拨付的相关经费,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相关单位,其经营业务记载的账簿,可以根据其他账簿进行定额贴花,而不含经营性质业务的账簿则可以不贴花。例如,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并在经过主管部门的审计之后在税前予以扣除。

2.通过分开发放加班补贴实现合理避税

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采用将加班补贴在每月平均独立发放。这样,单位的个人工薪所得就会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例如:某事业单位的30人,2011年的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加上春节加班补贴6180元。当按照9-12月进行平均发放时:每人每月平均发放1545元,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目为0,那么,每人每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000+1545-3500)*3%=1.35元,四个月只要交5.4元。假若加班补贴在一个月之内都发放,那么对应的税率将达到20%,速算扣除数目为555元,这时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为[(8180-3500)*20%-555) ]=381元。两者相比节税375.6元,合理避税目的达到。

3.通过合理回避“临界点”来合理避税

在缴税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多拿一块钱却需要多缴纳几百元的情况。一些职工在领取奖金时,发现自己在数目上多拿了,但是在缴纳完税款之后却比别的总额低于自己的人拿得还少。例如,某单位一工程师年终奖金为18100元;其同事的年终奖为18000元,在对应的税收算法下第一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705元,而第二个人缴纳的税款则仅仅为540元,两者的实际差额达到了1065元。可以看到,年终奖仅仅多了100元,但是由于税级的跳跃,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直接从540元上升到了1705元,增加了1165元!

针对这个问题,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年终发放奖金之前,应该做好针对性的统筹规划,避免出现“多发而少拿”,或者是年终奖不同而最后收入一样的现象。否则不但不能达到鼓励优秀的目的,反而使得单位的税收负担增加。事业单位在奖金发放之前,可以采用预先确定实际发放税后奖金金额,之后在根据公式进行“倒推”的方式,将获得的含税收入作为最终的年终奖金额。

篇5

中图分类号:DF4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45-02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法律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等11项内容。

在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主要征税范围中,工资、薪金所得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现行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劳动者利益最为相关的一个税收项目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寻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最合理最有效的途径是劳动者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也一直是被学术理论界广泛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文章研究认为,当前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企业税收负担较重、涉税风险较高、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等四个方面。

(一)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税收负担的大小一直是企业高管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其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文章研究发现,在当前企业过高的经营成本中,税收成本占有不小的比重。由于缺乏科学的税收筹划策略和方法,导致企业长期以来都承受着较为繁重的税收负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最终往往还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涉税风险较高

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薄弱,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不当,企业纳税人不善于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导致在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各种如账目不清楚,纳税申报程序不正确,缴纳税款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还经常收到来自税收主管部门的处罚,企业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甚至成为制约企业市场竞争水平的顽疾。

(三)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这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一笔当期的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每期都能将一笔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缓纳,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而在现实的企业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对于资金的时间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使得在企业中大量周转的现金流都没有能够充分地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四)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

在现实社会中,部分税务机关权利的膨胀,很大程度上损害到了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也要求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方面纳税人是应该依法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另一方面也应当成为税收筹划权利的享受者,对于应该交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对于不应该交纳或者可以合理合法规避的税款,纳税人也应当可以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的具体策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遵循“亦分亦降”的思想,采取分流、降低税率等手段进行筹划,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一)分流

分指分流,即缩小税基,也就是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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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地勘单位;应用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想在此环境中得以生存与发展,企业就要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指的就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环节的事前筹划,获取“节税”效益,最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也就会说,税收筹划是合法节税以及税负转嫁的有效途径。

一、地勘单位概述

地勘单位大部分都是在“一五”期间,在找矿需求下,成立的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勘单位从事工作主要有: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矿区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环境地质调查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地质工作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其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并且服务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质工作渗透到了各个方面,不仅需要开展找矿、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工作,还要进行环境、测绘、物探、工勘等工作,拓展了经营范围,促进了地勘单位的全面发展。随着地勘单位的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了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的基础性与公益性,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筹划在地勘单位的应用策略

(一)营业税

地勘单位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质施工、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勘查等,与营业税的多个税率有着密切关系。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兼有不同税目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劳务,并且对不同的税目进行相关的核算,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营业税,需要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地勘单位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需要对不同税目进行核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核算,进而减少高额税负。例如,某地勘单位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要求地勘单位对工程进行地质勘察,之后进行基础施工,地质勘察费用是50万元,基础施工费用是9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此工程项目涉及了两个税目,核算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地质勘察税目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其税率是5%;基础施工税目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其税率是3%。如果经营者不熟悉税法,为了方便工作,经常统一签订一个950 万元的合同,又没有分别核算,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从高适用税率,按照5%的税率进行计算,其应缴营业税为950×5%=47.5 万元。如果分开签订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其应缴营业税为50×5%+900×3%=2.5+27=29.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在缴纳税金没有变化的条件下,地勘单位税负由原来的47.5万元降到了29.5万元,节省了18万元,实属可观。

(二)房产税

地勘单位的房产税主要有房租租赁、生产经营等经营行为产生的税负。因为地勘单位是实施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自身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针对房屋租赁而言,房产税适用税率是12%,如果不开展税收筹划,就需要负担的高额税负,缴纳了一些不应该缴纳的税负。所以,针对房屋租赁而言,地勘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减少高额税负。比如,某地勘单位因为经营转向,产生了一些经营场所与设备的闲置,现要将这些闲置场所与设备出租给某企业,双方通过协商之后,将年租金定为700 万元,之后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年初一次付清。根据合同规定,地勘单位需要缴纳房产税是700×12%=84 万元,缴纳营业税是700×5%=35 万元,共计119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种中涉及最为广泛的,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地勘单位如果可以对员工薪资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情况下,增加员工收入,还可以充分激励员工,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效益,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条例的规定,薪资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是3500元,税率为3-45%累计。所以,在制定员工岗位工资的时候,一定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节点进行全面考虑,在必要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节税。比如,某员工A 薪资是每月5000 元,如果税前扣除“五险一金”,数额是500 元;某员工B 薪资是每月8000元,如果税前扣除“五险一金”,数额是800 元。那么员工A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500-3500)×3%=30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30×12=360 元。员工B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8000-800-3500)×10%-105=265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265×12=3180元。如果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不属于薪资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这些项目主要有: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假定员工A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500元,岗位薪资是4500 元,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500-3500=500 元,没有超出500 元,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B 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800元,岗位薪资是7200 元,其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800-3500)×10%-105=185 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185×12=2220元。由此可以看出,员工A全年节税360 元,员工B 全年节税3180-2220=960元。

(四)企业所得税

地勘单位实施的是差额预算管理,所以,地勘单位缴纳的只是经营所得税。在地勘单位中,主要包括经营收支、事业收支核算,针对经营结余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针对事业结余而言,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也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所得税率的20%,所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类型,适当减少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在地勘单位中可以通过重新核对固定资产,加快折旧,通过提取折旧,增加成本,减少企业税负。

总而言之,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细致、系统的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思考与推敲,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通过严密的计算与比较,为地勘单位发展提供资本,实现地勘单位发展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地勘单位价值,并且不会给地勘单位带来一些经济风险或者违法行为,促进地勘单位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钱丽苏,赵汝林,张家义.关于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A].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地矿经济理论与应用研讨会论文集[C].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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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021-02

一、增强税收法制意识,树立依法纳税观念,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应站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纳税责任,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增强税收法制意识与税收筹划并不冲突,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为高校获取更大的利益,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有强烈的税收法制意识,树立起依法纳税观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并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这些活动中,强化纳税观念,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随着高校有偿服务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以前与税费不关联的高校,现在成了各个税务机关的重点监察对象,成了重点税源户。高校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来谋取最大的利益。如何运用税法法规,合理规避一些税费,减少单位成本,成了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是税务会计的一项最基本工作。

二、掌握高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教育事业发展, 同时也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高校如何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弥补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成了高校财务工作的重要任务。针对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应对单位所有有关纳税经济活动进行研究。重点研究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税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学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避税的目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单位税负,实现单位最大利益。

在高校应纳税中,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课税项目最多。要合理有效的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首先有必要了解一系列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免税政策列举如下:(1)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2)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3)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4)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高校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免征营业税。(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 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则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将不再享受此免税优惠。(8)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含高职)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项目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高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其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10)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11)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12)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加强高校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是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重要一环

从前文所列举的高校营业税优惠政策来看,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是有条件的,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也需要严格的会计核算来支持。严格的会计处理应当注意两点:首先,记账凭证的摘要,财务人员要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实事求是的填制记账凭证的摘要栏,例如,是拨款就是拨款,是服务收入就是服务收入,是科研经费收入就是科研经费收入,而不能故意的去隐瞒收入的性质,故意地隐瞒收入性质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税、漏税。其次,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高校的收入有多种来源,不同的收入来源都由不同的会计科目来反映,带有经费拨款性质的收入有它们对应的科目,带有服务性质的收入也有不同的科目对应,财务人员不能张冠李戴,同样的,故意混淆收入对应的会计科目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税、漏税的做法。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总体来说可分为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非税收入的会计处理。这里收入包括: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上级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通过“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会计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应缴款项(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以外收入,通过“事业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拨款通过“科研经费拨款”会计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且纳入非税管理范围的收入,通过“科研事业收入――成果专利转让或技术开发”、“其他收入――非税收入”会计科目核算,这里收入包括技术专利转让收入、技术开发科研经费收入,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2.涉税收入的会计处理。涉税收入有管理费、服务费、实验测试费、租金等。涉税收入都不属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范畴。各高校开展的种种有偿服务大都是涉税收入。这类收入范围比较广,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目,财务人员在取得这些收入后,应当同时取得这些经济业务的信息,以便了解业务的性质,确保准确无误的对这些收入定义,不属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范畴的都将其纳入涉税收入管理、核算。涉税收入通过会计科目来理解的话很清晰、很明了。凡是涉税收入都通过“其他收入――涉税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协作费”会计科目核算。值得注意的就是,租金收入有房产租金、其他财产租金,房产租金还涉及房产税,租金收入会计处理的不同对税收支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之后,我们可以简单下个结论,凡是涉及营业税的收入,都通过“其他收入――涉税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协作费”会计科目核算。取得涉税收入的同时,还要及时做好计提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高校财务人员对涉税业务核算时,要依据税法要求建立账簿,并保证账目清楚,分别核算减免税业务、不同税率应税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合理避税对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使其充分熟悉和了解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而且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高校整体的实力。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纳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最终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会使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方案不认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甚至罚款。所以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现实情况依法做出可行的筹划方案或筹划建议;同时还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认可。纳税筹划告诉我们:合理避税要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走入偷税漏税的误区。

参考文献:

[1]仇俊林.企业避税方式与条件[J].税收与社会,2002,(2).

[2]林静华.对合理避税的探索与思考[EB/OL].广西律师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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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事业单位的运行及发展,事业单位管理者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会通过制定激励性的制度方案,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在事业单位运行中,由于出现税收筹划的临界点问题,导致事业单位中员工的增加收入没有起到积极协调的作用。因此,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实行合理的避税成为事业单位个人税收中的必然手段,并同合理的税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

(一)酬薪纳税筹划力度不足

在研究分析中可以发现,在一些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工资以及劳务报酬等纳税筹划力度不足的现象,一些专业性的筹划并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分析,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力度不足,使很多项目工作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证。同时,在某些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人均薪酬纳税计划没有经过合理设计,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事业点位职工承受更大的税收负担。[1]

(二)薪酬纳税涉及范围较小

事业单位中,由于绩效奖励、假日津贴以及扣除养老保险费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资格个别月的支出会与以往薪酬金额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更为严重的会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工资的波动。而且,在职工福利设计中,应该包括员工的午餐、办公室用品以及交通费用的补贴,而且也应该包括住房、旅游等费用的支出,但是,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并没有设计相关的补助,因此,在事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内容有待完善。

(三)缺乏年终奖发放的筹划机制

在事业单位薪酬纳税规划的过程中,很多职工都希望在年底获奖金,这一奖金的获得也就是单位对自己本年度成绩的肯定,但是,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员工12月份的工资会明显高于其它月,所支出的税费也就较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统筹规划,从而为企业员工年终奖的发放造成了影响。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

(一)根据税法进行事业单位个人税收的合理避免

在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会通过主要经费的来源进行财政拨付处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差额补贴制度,这种现象的出现属于实行差额补贴的单位。但是在税法制度分析的过程中,会由国家财政部门将相关的费用拨付给相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了一些没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而且也包含了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等。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应该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的筹划。对于一些有经济来源以及相关属性的事业单位,应该由国家的财务部门进行直接性的经济补偿,企业应该将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记载,通过对定额项目的分析进行定额贴花。例如,事业单位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中,对于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可以构建优惠性的政策形势,在审计部门审核之后,将相关税收在税前进行扣除。[2]

(二)构建分开开发的加班补贴避税政策

事业单位运行职工,可以构建分开式的财政补贴方式,通过薪金、全年一次性奖励以及劳务报酬等资金的融合,将补贴平均在每个月中发放,从而达到少缴税的最终目的。例如,在事业单位运行中,可以根据企业的运行现状,构建单位薪酬以及劳务报酬的发放机制,其流程可以如图1所示。图1单位薪酬以及劳务报酬的发放例如,在某事业单位中,职工30人,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状态下,2012年的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春节加班的补贴达到了6180元,而当按照9-11月份的平均工资发放时,经过计算可以发现每人每月平均工资达到了1545元,所支出的税率为3%,事业单位员工所缴费用为1.35元,如果将这些工资在加班后的一个月进行发放,所缴纳的税率就达到了20%,应该扣除税费555元,通过计算可以发现,该月的个人所得税为381元,经过对比可以发现,不同薪金发放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通过与每月工资的统合,可以达到最终合理避税的目的。(三)通过“临界点”的控制合理避税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收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多拿一块却要对缴几百的纳税状况,导致一些事业单位中的员工,以为自己的工资较多,在纳税之后所获得的金额却相对较少,在这种状态下,就需要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部门在员工发放年终奖之前,做好针对性的税收统筹计划,有效避免多发少拿的现象。如果不能进行科学化的税收统筹,会使单位的税收负担逐渐增多。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该在员工奖金发放之前就进行预先确定奖金的发放,然后再利用公式进行员工个人获得税的计算,将其多出收入作为年终奖金,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以及合理避税策略得到有效执行。[3]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合理制定或确认收入部门的标准,可以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构建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在事业单位运行中,只是按照财务部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会为事业单位的运行造成制约。因此,事业单位应该逐渐提升整体意识,提高财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素养,实现各个部门的职能沟通,提高纳税筹划的整体水平,构建合理避税的相关机制,从而为事业单位中职员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支付提供有效依据。

参考文献:

[1]方如婷.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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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收入;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63-05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扩招及其社会环境的变化,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过去不纳税、少环节纳税,发展到现在成为纳税人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依法纳税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财务人员未完全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乏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种形式偷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高校在进行科教活动及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高校整体税负,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展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核算方式均与企业有所不同,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更是相对陌生的事务。而且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待遇以外,国家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于2004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0多个税种,高校税收筹划存在很大的空间。

但同时,人们也逐渐发现高校在涉税业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包括纳税

意识差、

管理层认知程度较低、税收知识缺乏、税负计算未进行相应筹划等[1-2]。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指出高校应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税收筹划[3-4],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路,如叶欣等从高校技术创新的营业税角度阐述了科研经费收入的有关税收问题[5];冯萍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阐述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及其制约性,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相关对策[6]。龚敏希等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7];龙凌云从高校后勤企业的组织形式、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三方面探讨了纳税筹划,以降低后勤企业税负或延缓纳税[8]。但以上文献主要是从单一税种角度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由于高校收入类型庞杂,尚鲜见从高校多收入税种角度考虑如何系统筹划收入纳税。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为高校所关注并重视。2010 年“两会”期间,据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9 年,中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 500 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 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高校纳税筹划应区别于企业[9],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划分高校实际收入类型及纳税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高校涉税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和提出不同收入类型的纳税筹划目标、制约因素与方法,并通过列举高校纳税筹划的具体案例,对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高校收入分类及纳税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类,包括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代收费项目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基建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拨款。科研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大类,具体收费项目详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代收费是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附属单位缴款是高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传费、罚款、赔款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地税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实际收入类别及纳税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拨款、上级补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事业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

高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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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我国对地勘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过改革后的地勘行业逐渐实施属地化的管理模式[1]。与此同时,地勘单位也逐渐进行市场化改革,从原来的事业单位慢慢地变为企业,市场化改革之后,地勘企业不得不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地勘单位也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款。在地勘企业的运行过程当中,地勘企业往往是通过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工勘施工服务来赚取利润,根据地勘单位的业务范围,地勘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除了这两种税务种类之外,其他税种地勘单位很少会涉及到。下图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本流程。

二、对企业的营业税进行科学筹划

(一)和建筑施工单位签合同时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对营业税的规定,营业税主要指的是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依据工程业务为国家缴纳百分之三的营业税额[2]。工程承包单位往往是不需要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作的,工程承包单位主要负责对施工的各个单位进行科学、有效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当然,根据我国税务法的规定,工程承包单位也需要缴纳相应税额,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单位则被看成是服务单位,并根据服务业的行业特征,缴纳百分之五的税收额度。

(二)进行“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缴税的计税营业额应该是企业所有营业额,然而,在税收具体活动当中,我国税法又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通过这种调整,从而满足不同行业的发展需要,照顾到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地勘单位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税收筹划人员需要对这些特殊规定进行研究,并结合地勘企业实际情况,利用这些减税政策为地勘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服务,为地勘企业节省更多税收开支。例如,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当中就对一些“减税”措施进行了描述,其中规定,承包单位在缴纳税款的时候,承包单位的计税营业额应该将分包给他人的承包额从总的计税营业额当中扣除去[3]。

(三)对税目税率进行科学筹划

对于地勘企业来说,地勘企业在运行过程当中包括不同的营业业务,这些营业业务主要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种在性质上被划分为服务业,这些业务分别是勘察业务、测绘业务以及测试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业务在纳税过程当中,应该按照服务业纳税标准进行缴纳税款,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服务业的纳税标准则为百分之五。除此之外,地勘单位另一大类的经营业务则被划分为建筑行业,这些业务则包括水井业务、护坡业务以及建筑基础施工业务,同样,依据税法的规定,建筑行业需要缴纳百分之三的税率[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对这些业务进行区分对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为地勘企业节约很多税收开支。

三、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规划

与营业税有很大不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所获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税款的行为,当然,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赚取的利润也需要缴纳营业税,然而,在缴纳税款的时候,也可以对一些税法规定的可以进行扣除的项目进行扣除[5]。

(一)通过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额

通常情况下,在对折旧方式进行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三个主要方面,首先需要对折旧的方式进行选择,其次还要对折旧的年限进行相应估计,最后净残值也是应该考虑到的问题。在折旧方法选择当中,首先需要了解到折旧的一些方法,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折旧法主要包括三种基本方法。首先是平均年限法,其次还包括工作量法以及加速折旧方法[6]。其中,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指的是在对企业征税时,可以将税收分为前期和后期两种征税情况,在前期对企业进行征税的时候,可以多一些折旧,在后期的时候可以选择进行少一些折旧,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使企业在前期的时候少交一点税额。当选择好折旧种类之后,还要对折旧年限进行确定,对于不同的年限,我国税法都做了相应规定。最后,还应该对净残值进行估量,通常情况下,残值比应该被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但是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情况,可以对一些特殊部门进行特殊规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地勘企业一定要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考虑,为企业节省更多开支。

(二)对存货计价方式进行选择,为企业减轻赋税

在企业运营过程当中,存货也是会经常遇到的现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存货进行征收税款的方法也具有很大区别。在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加权平均法以及移动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这四种最基本方法。通过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对企业原材料和企业货物进行计价的话,存货的价格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均衡,不会出现过大的浮动,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使企业的成本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从而使企业的利润相对来说比较均衡。由于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时候,还需要对市场因素进行考虑,在市场价格上涨的时候,通过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的存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然而,当市场物价下降时,这个时候就需要采取先进先出的方法来降低存货成本。

(三)对成本费用进行区分为企业降低赋税

1.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做广告支出所花费的费用低于企业营业额的百分之二,那么,在对企业征收税费的时候,广告费支出可以相应地从营业额当中扣除去[7]。同样道理,如果企业进行宣传的费用低于营销额的千分之五,那么在对企业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地将宣传费从企业营业额当中扣除去。

2.及时清除企业的坏账和损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款应该被看做是坏账,在地勘企业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及时对企业的坏账和损账进行清除,企业就会相应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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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产业的风险大、投资大、周期长且业务繁杂,需要一个完善的体制对房地产业的投资人进行一定的保护。而税收筹划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投资和经营,并且在投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尤其是税收利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文就房地产业中的几种税务进行了税收筹划的探讨。

关键字: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实例分析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又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随之而来的国家税收改革步伐加快,在这种环境下,税收筹划工作也逐步发展开来,众多企业也在逐渐成为法治市场竞争下的一员后开始重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在诸多的竞争中,众多企业都在力求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税收是成本的一部分,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在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正当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追求更多的经济盈利。

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属于税收筹划的一个分支,是税收筹划在具体行业的具体应用。

一、 分析税收与房地产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虽然税收是国家强制性收取,国民无偿性的缴纳固定的税,不过税收是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见证。而且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国防和经济的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发放,教育事业、环保事业等的投资,同时,税收可以很好地调节市场经济,是防止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重要手段,维护国家经济平稳发展。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具体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地上的附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房地产本身具有多种性质,如固定性、地域差异性、高效耐久性、保值、增值性等。目前在经济的大潮流下,国民对房屋的需求量要越来越多,对房屋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业的发展顺应这一要求,为国民的买房住房需要提供保证。同时据调查显示,建筑行业占我国GDP总值的40%,近期显示的房地产投资总额达到了18737亿元,同比增加了34.6%,房地产业的税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是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贡献者。

二、 为什么要做税收筹划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纳税人对经济收益有着本能的追求,税收筹划是他们应有的法律权利。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利于企业选择有效的经济行为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将税收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尊法守法,始终得到法律的庇护,有利于国家国家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相关行业,如税收业,的长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利润较大,相应的税收任务就会加重,其涉及到的税种繁多,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12个税种,足足占了所有税种的50%,面对如此多的税种,税收负担严重,由此看来,税收筹划显得尤其重要。

三、如何做税收筹划及具体的筹划案例浅析

房地产业当中所涉及到的税收种类繁多,在筹划过程中应该秉承税收筹划的三点原则:不违背税收法律的原则,事前筹划的原则,效率原则,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在税收筹划之前,应该明确其目的,然后制定各方案。如,可以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临界点,根据建房的方式、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筹划,将销售和装修分开经营,并且设立相应的公司等。而房地产业中涉及到的税种也繁杂,下面将对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进行具体的探讨分析。

(1)营业税的筹划。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收基础为营业额,税率为5%。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做住房区促销活动的时候推出了两种营销方案。方案一:凡在开盘日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以免交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并且附送冷暖空调一台(市场价值千元左右)和外出旅游。这种优惠项目吸引了不少客户。据统计,在整个优惠期间销售住宅的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送出空调总价值12万元。优惠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为4万元。送出的旅游团票价值24万元。方案二:公司采取折扣的方式,优惠2%,直接送价值40万元的折扣。在营销税中,这个案例是视同销售情况。公司直接免除的物业管理费和赠送的空调、旅游票都应该和实务一起算视同销售。因此在方案一计算营业税的时候,要将所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加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0+40)×5%=102万元。在方案二中公司将实物和服务优惠的价值直接作为购房折扣,在成交价中抵减,则可以直接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营业额。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0-40)×5%=98万元。对比就可以看出,方案二仅仅是修改了优惠方式,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营业税少了4万元。营业税的税收基础是营业额,因而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不同种类的销售方法,制定合理的销售方案,像上述案例中的方案二,进而到达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2)契税的筹划。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其中税收标准为不动产的价格,住宅房1.5%,土地使用权及商品房3%。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A要将5000万的物业资产转移到控股的C公司名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目前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为3%。则要缴纳的契税金额为5000×3%=150万元。本例中A和C的投资方向不同。如果A公司采取新设立分公司的方法,而A公司原来的股东按股持有分公司的股份,就可免征契税。契税的纳税依据是所有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对象,因此可以优化不动产在转交过程中接受对象的性质,尽量避免契税直接收取的转角对象类型,有时候换个方向,或许能够达到免交契税的要求。

(3)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案例三: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可售面积为80000平方米住宅区,预计销售均价为5000元。预计销售总收入为400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为2000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和开发成本为24000万元。方案一:直接按现状开发销售。其中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4000×(1+10% +20%)+2000+200=33400,增值额为40000-33400=6800,增值率为6800/33400=20.36%。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800×30%=2040万元。方案二:加强小区绿化建设,预计投资500万元,则可扣除项目金额(24000+500)*(1+10%+20%)+2000+200=34050,增值额为40000-34050=5950,此时的增值率为17.47%,由于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30%,因此可以免交增值税。这样既提高了小区的住宅质量,同时赚的税款1540万元,一举两得。土地增值税主要与扣除项目的金额有关,当你扣除金额多的时候,增值额就小,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相应就少,反之需要加纳的增值税就会增加,但是增值额也是最后收益的一部分,所以在项目筹算之处,就应该全盘考虑,采取恰当的方法,谋求最大的利益。

(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案例四: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所得税的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难度,那么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可以申请将所得递延分配到5个以内的纳税年度。 比如,如果某企业获得捐赠款项200万元,将其计到纳税所得额中,基本纳税率是25%,应该纳税50万元。假如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将捐赠所得额200万元均匀分配到以后5年纳税年度,则捐赠所得部分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5),每年只纳所得税10万元,按4%年利率计算,5年现值为42万元,节约8万元。这样,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还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减免税角度考虑,应该将可递延所得集中到享受减免税年度之中。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1——5年进行纳税。

(5)印花税的筹划。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率是0.1%,财产转移的税率是0.05%。案例五:假设A房地产公司将一笔价款2000万元的工程承包给B房地产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8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C公司,5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D公司。则四个公司应纳印花税税额分别为:

A公司应纳印花税:2000×0.05%=1万元

B公司应纳印花税:2000×0.05%+800×0.05%+500×0.05%=1.65万元

C公司应纳印花税:800×0.05%=0.4万元

D公司应纳印花税:500×0.05%=0.25万元

但是,如果A公司将800万元的工程承包给C公司,500万元的合同承包给D公司,然后剩下700万元的合同承包给B公司,那么A、C、D公司需缴纳的印花税不变,而B公司的印花税降为700*0.5%=0.35万元,比原来节省了1.3万元。

印花税的筹划有多重方法,较常用的有分开核算筹划法、模糊金额筹划法、减少流转环节法,印花税在计算的过程中,不同的经济项目的税率是不尽相同的,如果没有明确的项目记录,将会自动按照最高税率进行计算,而且,每进行一次流转,或者说签订一次合同就得进行一次印花税的缴纳,因此,在确定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的记录每一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且尽量减少项目的流转手续次数,以达到减少印花税的目的。

四、结语

房地产业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显得更为重要。本文,从房地产业和税收筹划自身的性质和意义开始着笔,继而提出了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的相关措施,并就其中的一些税种进行了具体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从而更好地研究了税收筹划在房地产业中的运转方向和策略方法。

客观的说,税收筹划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完善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企业进行一定力度的保障,同时也帮助企业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由此,未来的税收筹划还将继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税收筹划》.王韬、刘芳.科学出版社.2009.03.

[2]《房地产业税务管理实务》.林永峰.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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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财税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法律为界限,不能为纳税人的违法意图而做决策,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否则不仅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而且可能会被认为偷逃税款,受到法律的惩罚,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先有应税行为,后产生纳税义务,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也不同,这也给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无论是当前需要缴纳的税款还是以后需要承担的税负,都应该使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当然,税收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总收益,就要求他的整体税负最低。同时还要着眼于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缴纳税收的绝对额增加了,甚至税负提高了,但从长远看,如果资本回收率能增长,还是可取的。理想的税收筹划应该是总体收益最多,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2 个人所得税概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共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

3 税收筹划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对比旧个人所得税法,新法有以下变化:首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计税率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其次,每月扣减固定费用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免税群体扩大了,部分收入群体的纳税额减少了,还有一部分收入群体纳税额却增加了,因此如何做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员工既合理纳税,又合理“节税”,对于单位财税主管人员或者税务筹划师来说都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将主要介绍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3.1 工资发放形式以月薪为主。这种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均衡发放全年工资,将各月收入尽量控制在同一收入段,避免各月工资出现大幅度变动,以降低适用税率,减少纳税金额。结合新个人所得税7级累进税率及调整后的固定费用扣除数可以发现,在扣除免税收入后年收入不超过4.2万元的,如果平均发放到12个月,每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扣除3500元的固定费用,应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全年都不需要纳税。一旦各月收入不均衡,有的月份收入低于3500元,有的月份收入高于3500元,此时月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于0,从而产生税款。当年收入在4.2万至6万元之间,即月均收入在3500元到5000元之间,在将收入平均后可以将税率控制在3%,比如某人年收入6万元,若按照每月5000元发放,则每月纳税(5000-3500)*3%=45元,全年纳税45*12=540元;如果前面10个月按照3500元发放,不用缴纳税款,最后两个月每个月发放12500元,每月纳税(12500-3500)*20%-555=1245元,全年纳税1245*2=2490元,因此,对于年薪固定的群体,采取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合理“节税”的好方法。

3.2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①如果发放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者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该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时不再扣除固定费用。即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费用扣除数,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固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3 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下列情况,即某甲取得税前一次性奖金比某乙多,纳税后取得的税后收入却比某乙少。仔细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并不矛盾,而是累计税率中的“不合理区间”所致,每一个税率都对应一个“不合理区间”。比如,一次性奖金所得小于等于18000元时,除以12后商数小于等于15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奖金所得超过18000元小于等于54000元的区间段,除以12后商数在1500-4500之间,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假设某甲奖金收入为18000元,应纳税额为18000*3%=540元,税后净收入=18000-540=17460元;再假如某乙奖金收入为18500元,应纳税额为18500*10%-105=1745元,税后净收入为18500-1745=16755元。本来税前奖金甲比乙高出500元,交完税后实得净收入却比乙少了705元。我们可以测算一下这个区间:18000+奖金增加额-[(18000+奖金增加额)*10%-105]≥17460经过测算可以得出,奖金额在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间,奖金额高于18000,税后净收入会少于奖金额为18000元时的税后收入17460元。其他收入段的“不合理”区间,详见下表:

因此,我们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尽量避开这些“不合理”区间,以达到合理纳税的同时合理降低税负,最大程度保护员工个人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此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比如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个人可以在适当时候向社会献爱心,既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了力量,同时又能减少税收支出,达到双赢目标。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纳税筹划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属于偷逃税款范畴,就会受到法律惩罚。比如有的单位年终奖励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往往从“盈余公积”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某些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没有按照规定合并计算纳税;再比如某些单位有意扩大扣除费用标准,或者虚列人数,降低工资薪金水平以图少交税款;某些单位以误餐费的名义向职工发放补贴不计入工资收入而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午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午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某些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没有把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来计算代扣代缴税额,这些投机取巧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实际的误餐补助应是在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补助。这就对企业财税主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提前筹划,避开不合理的纳税区间,还要大量掌握财务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所学税法知识,争取做到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又能照顾员工个人利益,充分发挥税法的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291-298页;328-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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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仅通过介绍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进行论述,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节税。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应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税收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企业折旧的方法很多。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比如,国家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可采取直线折旧,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甚至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这样,对企业来说,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具体地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取决于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又是经验的估计值,可见对折旧年限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这就对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起到了帮助,因为缩短使用年限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利润后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推迟了缴纳,相当于得到了无成本的贷款,特别对大型企业更是如此。

2.利用坏账损失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哪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销售产品15000件,单价80元,货款未收到。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销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准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若A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为3%,公司如果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3600?

贷:坏账准备 3600

1997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由此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行33%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18%、27%两档优惠税率,给我们的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思路,我们应在适用税率的边缘地带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适用税率。

某企业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况,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便做出决定,将原计划第二年购买的微机及软件,改于本年度购买,支付费用1.5万元,这样,便使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原来的3.3万元(11万元×33%)降低为2.565万元,节税0.735万元。

二、税收筹划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也成了大多数人常涉及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就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如工资薪金所得,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具体技巧有很多, 例如,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

个人取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广东信达利公司税务总监2003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7000元。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25000元给他。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20000元作为奖金。

(1)纳税筹划前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600)×20%-375=705(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25%-1375=487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5+4875=5580(元)。

(2)纳税筹划后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600)×20%-375=705(元);

②“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125=625(元);

③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75=362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5+625+3625=4955(元)。

以上两方案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580-4955)。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体会到税收筹划会给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对此,本人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说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了。本文对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具体应用进行的探讨,将有利于企业微观发展,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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