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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税收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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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纳税人对自身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规划,从而减轻纳税负担,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活动。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戶晓, 许多企业 , 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或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从事税务筹划活动,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在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在不断提高,税收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在税收筹划的意识、税收筹划能力与国外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一)事业单位体制影响较强

事业单位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即可,不存在经费紧张,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也都来源财政拨款,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预示着他们普遍认为纳税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的意义,造成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对于纳税筹划更是觉得多此一举,没有必要纳税。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不能够理解和适应国家的依法纳税政策,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二)事业单位集中核算的影响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大多数事业单位纳入了财政统一核算的范围,形成了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机构也进行了削减,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都撤消了计财处,纳入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有的单位甚至只保留了一名会计人员。但是,财务集中核算一方面导致原单位财务人员的大大减少,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而另一方面,节约税金支出与会计人员自身利益和所在单位利益没有关系,财务核算成为了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从而使他们的纳税筹划的意识变得更加薄弱。

(三)会计人员的纳税筹划能力较低

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加上思想上认为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比较简单,人们普遍存在误区,制约了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造成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相对匮乏。 而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由其他岗位转入会计岗位的非会计专业人员和只具备理论知识而不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事业单位会计队伍之中,在加上税收体制改革以前事业单位涉及的税种较少,这些会计人员缺乏对会计业务流程、 业务处理的经验,造成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缺乏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加上会计部门相对于业务单位,会计人员职务升迁较慢、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很多中、高级会计人员急于调离岗位另寻它路,使得事业单位中高级人才更加缺乏,税收筹划能力低下。

(四)税收机构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从税收体制改革以来都纳入了税收管理范围,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但是很多的事业单位对于税收的制度缺乏了解,还总是强调有财政拨款,有些就根本不知道事业单位要缴税,造成不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加之我国对事业单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的,相应的机构并没有对此加强宣传和管理,财务人员在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就导致很多事业单位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有些优惠政策在单位在优惠期限过了以后,仍按优惠政策申报纳税,或者是应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而没有享用,使得事业单位的税收一直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说明税收机构的管理和宣传存在纰漏。

二、对于提高纳税筹划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在社会经历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同时,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加强相关部门对于依法纳税的意识需要,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在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同时,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解除事业单位对于依法纳税的疑惑和不解,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观念,并对其思想进行教育和管理,在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增强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筹划能力。

(二)事业单位建立专业纳税筹划队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需要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收、财务、法律等相关政策并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事业单位应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聘用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专业胜任能力,并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定期邀请税务机关对会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法规的培训,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使会计人员对财政、会计、税收等各方面的政策法规都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确保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成长为熟练掌握会计的各项工作流程、熟悉各项财经政策的全面型的会计群体。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逐步建立起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纳税筹划队伍,营造一种的良好聚才环境,全面提升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能力。首先,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建立正常有序的会计用人机制,按照专业胜任能力及程序来聘用各级会计人员,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制定与业绩、岗位挂钩的新酬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确保各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其次,事业单位要建立上岗培训和定期各会计岗位培训,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岗位培训和考核,为会计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通过考核来检验培训效果,岗位培训则不能仅仅流于形式,把培训合格作为上岗或继续留用原岗们的前提条件,从而使岗位培训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事业单位要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重视优秀会计人才的储备。使其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要注重优秀人才,在薪酬上、职务上或在业务上等有上升的空间,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以尽可能确保优秀人不流失。

(三)事业单位要形成“三位一体”纳税筹划理念

经营管理主要涉及业务部门和管理门, 而税收筹划是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前策划和安排,因此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部门。加强管理者同会计人员、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工作,尤其是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只有加强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形成税收筹划“三位一体”理念,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

(四)税收机构加强对纳税的宣传和管理

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对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进行强化,并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并组织人员对事业单位的纳税进行辅导,重点使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强调依法纳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牢固树立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为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切实提高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的水平。

三、总结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纳税已然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在我国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下,事业单位纳税不可避免,只有加强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加强对依法纳税的宣传力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除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薄弱的问题。事业单位只有在符合税法的要求、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税收筹划才能成功,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全面提升纳税工作人员的质量,加强对事业单位纳税筹划工作者的培养和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除纳税筹划人员筹划经验不足导致的纳税筹划项目不甚合理的问题,从而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更加富有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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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的规定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了2种主要类型,那么,绩效工资的税收同样也分为了2种。一种是对工资或薪金征收的所得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资、薪金的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月收入的主要组成成分,也是其最有可能缴纳税收的地方。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工资或薪金扣除其所承担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障金、基本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后,再减去3500元,这样所剩余的钱就是其个人所得中需要缴纳税款的部分。而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这些需要缴纳税款的钱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的。换句话来说,假若事业单位中的某位工作人员每月工资或薪金扣除“三险一金”和3500元后并没有剩余,那么他便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这种税收的规定,不仅保护了低收入人员的利益,同时又使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履行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义务。第二种是对其个人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征税。根据查阅相关资料,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规定是事业单位等根据工作人员个人的全年考核综合情况,根据其对事业单位全年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向其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而这一次性奖金可以通过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或绩效工资等多种办法进行发放。而对事业单位工作员工的这种所得进行征税的方法具体又有两种。一种是将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名目不同的奖金,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另一种是在不同月份发放,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月取得的年度奖金进行计算纳税。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

(一)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的含义

税收筹划技术是指纳税人使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自己尽可能少的缴纳税款的知识与技术。换句话说,假若纳税人能够熟练的掌握这种方法,那么纳税人将有可能使自己“纳税人”的身份转变为“免税人”。当然,这种方法不同于那些为了减少缴纳税款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一般包括免税技术、扣除技术、税率差异技术等。

(二)绩效工资税收筹划技术的具体内容

免税技术也是最为实用的技术,它是指纳税人熟练掌握各种相应的税收政策,并对这些税收技术进行合理合法的运用,使得纳税人的税率相应地降低,而当纳税人的税率降低,那么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便变相的减少了。当然,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免税的活动来达到自己免税的目的。在我国相关的规定中,有以下几大类个人所得是免税的。一是基本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相对于“三险”而言,住房公积金的免税具有一定的范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可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个部分,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分别应当在不超过雇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可小于等于百分之十二),雇员实际缴纳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而,单位和雇员共同缴纳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允许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政府对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进行免税政策,这种政策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照顾的方式之一,也是政府表示自己对学术研究者的鼓励与感激的方式之一。最后一种是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而这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助等。当然,纳税人在使用免税技术时,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万不可为了自身利益,在报税时,将原本属于个人所得的内容归属到免税范围内。假若这样做,纳税人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纳税的义务,更是有了违法的行为。当然除了免税技术还有扣除技术和税率减税奇数,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这种技术一般包括提供培训机会、转化费用和提供周转住房三种。而税率减税技术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篇3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的意义也不仅仅只在于节税,而且会有更深层的意义:

1. 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2.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热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及本质

1.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2.降低税务风险。风险就是在某个特定状态下和特定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所谓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中国税收征管极其严格,所有的补税都会涉及滞纳金,甚至还有罚款。因此,很多纳税人努力追求涉税零风险。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4.提高单位整体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最终实现单位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简而言之,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合规性、事前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途径

第一、将科学事业单位的核心技术往高新技术上靠,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而风能研究所研究的是风能,利用风力产生能量。既保护环境,又称得上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风能研究所在纳税时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2010版最新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能研究所研究时也将涉及到研究开发费,而研究开发费也是与税收优惠有关的。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结语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纳税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纳税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所以,企业对于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要时刻关注,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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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引言

为了充分的调动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一般都会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奖励机制,在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但是,往往由于“临界点”等问题,导致单位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没有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下,运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实现合理避税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事业单位纳税筹划中的节税、避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节税是在纳税筹划工作中的一种合法手段,在税法所容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营项目等进行提前安排与筹划,以达到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事业单位自身所承受的税收责任和负担的目的,实现单位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选择一个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关键点,通过控制这些关键控制点达成事业单位整体税收负担最低而税收利润最高的目标。其主要采用的方式通常包括:单位物质采购、资金的筹划、日常资本运营以及成本费用管理等各个具体的环节。而进行纳税筹划操作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熟悉税法、懂得经济学、精通精算以及善于统筹安排,通过合法、合情且合理的方式来对纳税进行统一筹划。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还可以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通过执行纳税政策来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实现政府设计的高层次经济管理活动目的。

例如,政府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对购买汽油的消费者征收较高额度的燃油税。事业单位为了有效的减轻由于汽油消耗而带来的税收负担,就可以通过购买电力车辆,或者是鼓励职工骑车出行等方式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样,政府希望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就得到了实现,而事业单位的税收负担也得到了控制。

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节税筹划通常都应该从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以及实施的期限也是有限制的。这时,事业单位就有必要采用避税筹划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纳税之前,一些精明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会在纳税之前对税收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方向加以把握,通过减少纳税或者是少缴税的方式来实现事业单位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避税措施不会触犯国家相关的税法,但是有时主要是利用当前税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且依法治税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强。事业单位在进行避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区分非法避税与合理避税之间的差别,避免将合理避税弄成漏税、逃税和偷税。这时,进行全面而周密的科学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施合理避税时一定要清晰的区分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自检的差别。

例如,某事业单位在进行某个项目的过程中,需要找某个体单位进行生产代购,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完成对应的代购手续,税务机关在审计的过程中就将之认定为其接受第三方发票,对之予以对应的处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同时,一些事业单位由于过分的注重避税,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寄希望于打税务筹划“球”的方式,导致不合理避税现象的出现,这些都将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合理避税

1.根据税法对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合理避税

以某事业单位为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付以及通过实行差额补贴,从根本上来讲属于实行差额补贴性质的事业单位。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这包括那些自身没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差额补贴的相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免征其房产税。这时,事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可以往这方面靠拢。

对于那些有经济收入来源、属于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部门予以直接拨付的相关经费,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相关单位,其经营业务记载的账簿,可以根据其他账簿进行定额贴花,而不含经营性质业务的账簿则可以不贴花。例如,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并在经过主管部门的审计之后在税前予以扣除。

2.通过分开发放加班补贴实现合理避税

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采用将加班补贴在每月平均独立发放。这样,单位的个人工薪所得就会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例如:某事业单位的30人,2011年的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加上春节加班补贴6180元。当按照9-12月进行平均发放时:每人每月平均发放1545元,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目为0,那么,每人每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000+1545-3500)*3%=1.35元,四个月只要交5.4元。假若加班补贴在一个月之内都发放,那么对应的税率将达到20%,速算扣除数目为555元,这时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为[(8180-3500)*20%-555) ]=381元。两者相比节税375.6元,合理避税目的达到。

3.通过合理回避“临界点”来合理避税

在缴税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多拿一块钱却需要多缴纳几百元的情况。一些职工在领取奖金时,发现自己在数目上多拿了,但是在缴纳完税款之后却比别的总额低于自己的人拿得还少。例如,某单位一工程师年终奖金为18100元;其同事的年终奖为18000元,在对应的税收算法下第一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705元,而第二个人缴纳的税款则仅仅为540元,两者的实际差额达到了1065元。可以看到,年终奖仅仅多了100元,但是由于税级的跳跃,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直接从540元上升到了1705元,增加了1165元!

针对这个问题,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年终发放奖金之前,应该做好针对性的统筹规划,避免出现“多发而少拿”,或者是年终奖不同而最后收入一样的现象。否则不但不能达到鼓励优秀的目的,反而使得单位的税收负担增加。事业单位在奖金发放之前,可以采用预先确定实际发放税后奖金金额,之后在根据公式进行“倒推”的方式,将获得的含税收入作为最终的年终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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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45-02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法律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等11项内容。

在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主要征税范围中,工资、薪金所得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现行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劳动者利益最为相关的一个税收项目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寻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最合理最有效的途径是劳动者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也一直是被学术理论界广泛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文章研究认为,当前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企业税收负担较重、涉税风险较高、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等四个方面。

(一)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税收负担的大小一直是企业高管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其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文章研究发现,在当前企业过高的经营成本中,税收成本占有不小的比重。由于缺乏科学的税收筹划策略和方法,导致企业长期以来都承受着较为繁重的税收负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最终往往还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涉税风险较高

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薄弱,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不当,企业纳税人不善于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导致在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各种如账目不清楚,纳税申报程序不正确,缴纳税款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还经常收到来自税收主管部门的处罚,企业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甚至成为制约企业市场竞争水平的顽疾。

(三)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这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一笔当期的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每期都能将一笔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缓纳,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而在现实的企业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对于资金的时间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使得在企业中大量周转的现金流都没有能够充分地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四)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

在现实社会中,部分税务机关权利的膨胀,很大程度上损害到了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也要求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方面纳税人是应该依法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另一方面也应当成为税收筹划权利的享受者,对于应该交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对于不应该交纳或者可以合理合法规避的税款,纳税人也应当可以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的具体策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遵循“亦分亦降”的思想,采取分流、降低税率等手段进行筹划,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一)分流

分指分流,即缩小税基,也就是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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