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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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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模式

篇1

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日本的运用

美国的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

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先行一步,经历了多种模式的探索,最终形成了以特定目的信托及特定目的公司为主的格局。

信托模式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已经非常的普遍,委托人先将基础资产设立信托,从而可以从信托公司取得受益权凭证,再销售给投资者,信托独具优势的模式设计可以保证破产风险隔离的实现。信托模式在美国先后出现了四种模式,授予人信托、所有者信托、主信托及发行信托模式。

美国发达的信托模式经历了从授予人信托到发行信托的逐渐演进,每一次的发展都是为了解决当时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优势在于较为完美的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较为清晰。美国的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排除了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干涉,保证了受托人可以独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作,同时不侵犯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满足破产风险隔离的需要。

日本的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不承认双重所有权的存在,因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中的一方。因此怎样排除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作的干涉,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成为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典型代表日本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改良,可以更好的契合日本的法律环境,并将这一模式运用到资产证券化实践中。

日本最初的资产证券化是以信托模式进行的,在《资产流动化法》推出之后,确立了特殊目的信托和特定目的公司制度,两者均是可以用于资产证券化。在日本,为了实现信托机构与受益人的平衡和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1)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使基础资产无法轻易转移给第三人;(2)《资产流动化法》规定SPT在资产证券化中处于导管地位,充当消极管理资产的角色;(3)特殊目的信托须受《信托业法》《银行法》等法律的高度监管;(4)赋予了投资人(受益人)诸多权利,如权利人会议召集权、有权决定决议执行人的报酬的费用等。 总体来说,日本较为完善的进行了信托制度的移植,根据资产证券化法规创设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同时注重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模式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

我国《信托法》出台已有14年之久,信托制度因具备实现风险隔离的特性,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逐渐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为分三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基本的法律、监管文件、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结构设计等均较为成熟,基本上可以实现破产风险隔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将委托人的范围扩大到了非金融企业,但是由于券商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无信托的法律地位,因此无法实质实现风险隔离。资产支持票据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其基础资产的类别相对广泛,结构化方式较为灵活,但在实践中仅仅是通过资金账户监管实现现金流隔离,无法达到真正的风险隔离,而由于引入信托会造成增加发行成本、增加发行时间等问题,因此资产支持票据未能引入信托模式。

我国信托制度缺陷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大陆法系和信托制度存在一些不相容的情况,因此制度缺陷会对我国特定目的信托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表述,委托人发起设立信托时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让人,并未明确表述为“转让”,暂无相关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解释,因此在资产证券化操作时,基础资产仍有可能与委托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在进行破产风险隔离时存在不确定性。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由于委托人一般都是银行,普遍认为破产的可能性极低,无法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问题尚未暴露。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规模越来越大,委托人的范围也会不断的扩大、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也会不同,若真发生了破产,基础资产的归属可能会遇到法律纠纷。

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由此设立信托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登记而未登记的信托无效。但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事项及操作流程。随着基础资产的扩大,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应收账款等是否应该进行转移登记,登记主管部门是谁、如何操作等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会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及破产隔离造成一定的障碍。

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建议

国外资产证券化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有很多宝贵经验值得借鉴,结合我国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应用,拟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所帮助。

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动是由上而下的,目前仍然采用试点及规模控制的形式进行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尤为重要。在明确基础资产归属方面可以借鉴日本模式,颁布法律规定基础资产归属于特定目的信托,保证风险隔离的实现。可考虑出台专门针对特定目的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用法律交易约束。

加快推出信托登记制度。由于我国信托关系中暂无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也暂不存在法定登记机关,因此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前相关部门已加紧推出信托登记制度,设立相关登记机关。在登记制度中需要明确登记事项具体的操作流程,明确登记程序、审批机构和效力等事项,同时需要确定办理信托登记的财产中种类。

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美国、日本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均是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才逐渐成熟,不同于美国、日本自下而上的发展进程,我国在政府推动下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在控制风险上是具有一定优越性的,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

在信托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破产隔离,产品的债项级别和委托人主体信用没有关系,因此优质的基础资产可以获得更好的评级,有助于扩大委托人的范围。未来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松行政管制,提高市场化程度。

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一直使用的是审批制,同时对每一批试点的总规模进行限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市场经验已经逐渐丰富,产品日趋成熟。但审批制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周期较长,导致发行效率低下,发行成本高,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对于实体经济支撑作用的发挥。从市场环境看,债券市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已经日益完善,已经具备了逐步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条件。

在未来监管层面可进一步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标准,从行政方面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引导市场投资者自主进行风险识别,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篇2

[Abstract] It is the fac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has blocked the prosperity of tourism industry in China. This essay introduces the present company finance patterns, which concentrate on tourism resources development.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etus to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and propose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patterns of tourism resources according to Chinese situation.

[Key word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Tourism Resources Operational Patterns

一、现有旅游资源开发投融资模式

(一) 政府投资

在我国,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担任,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财政直接投资。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这种投资模式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项目多且财政资金有限,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难度;二是政府投资模式按非市场化运作,开发的旅游资源大都按公益性、公共性的基础设施进行运营,既不符合旅游资源的经济属性,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上市融资

旅游上市公司多为饭店行业以及自然景区和主题公园的旅游企业,由于其受资产规模的限制,流通盘普遍偏小并且其筹集的资金对旅游资源开发改善帮助不大,因此通过上市筹集资金规模和利用效果有限。

(三) 外商投资

改革开发以来,旅游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但是外商投资对集中在旅游饭店,近几年随着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立,带动了中国旅游度假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建设,也吸收了大批的海外资金,但还是不能满足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四) 民营资本投资

民营资本始终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民营资本首先关注的是住宿设施项目,随着各地接待能力的改善,社会资金开始流向景观建设项目。总体来说,外资投资和社会投资其投向领域有限。

二、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因分析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利用旅游资源未来门票收入和营业收入作为支撑和来源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是一种完全“自我滚动性”的融资模式。正是在这种金融创新思路下,许多通常意义下不能创造资金融通的存量资产,都被转化成了投资人的特定资产组合,不仅为投资人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品种,也为发起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 增加资产流动性

无论旅游资源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他融资渠道,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都是一种增加资产流动性的方式之一。一方面,通过资产组合的真实销售,发起人可以迅速回笼资金,获得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大额的、缺乏流动性的原始资产已被拆细为小额的、可在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证券,发起人持有的该资产组合所支持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得到提高。这种融资方式使得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旅游资源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与此同时旅游资源经营企业能够补充流动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旅游资源的主要特点就是流动性较差,无论经营公司, 还是拥有旅游资源开发贷款的金融机构,都有增加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二) 降低融资门槛

传统融资方式一般都是以借款方的综合信用为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一种收支导向型融资方式。按照现有股票和债券发行条件,许多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能力是不够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对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条件比起股票融资和债券都要低,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可以满足证券化融资的相应条件。使得无法正常地从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的企业,只要实施足够的信用增级措施并构架恰当的交易结构,就可以用其优质的旅游资源资产为支撑来发行证券。所以,通过证券化,一个非投资级公司有机会以投资级利率筹集资金,而且还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一点对我国的绝大多数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通常企业拥有优质收费旅游资源资产,却苦于信用级别太低而难以进入高等级资本市场筹资。

(三) 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证券化融资有利于改善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一般来说,利用证券化方式融资,其成本低于企业债券,高于国债。便于债务管理,因为这种模式在开始就已经确定了还债方式和还债来源,无须最后筹措还债资金,这无疑减轻了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债务管理负担。由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它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而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不同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无须披露公司的整体资信和经营状况。旅游景点资源的客流量越大,可筹借的资金规模越大,可长期利用。

三、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模式设计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根据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的不同,交易结构的设计也有所不同。但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会涉及到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在具体实施这些过程中,又会牵涉到法律、会计、监管和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尽管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运作模式,但我国旅游资源开发融资中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是要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环境做出选择与设计。据此,笔者提供以下2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模式一:在担保公司债模式下,旅游资源公司将旅游资源未来可预见的稳定的门票和营业收入设为担保,并将其作为首要的支付来源,向机构投资者以及私人投资者销售额定公司债券。我国《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发行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要能就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享有担保物权,就可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根据我国《担保法》,权利可以设立质押,据此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就代表了对未来现金流享有的一种权利,而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作为担保物首先用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从而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但在这种模式下,用于担保的资产仍然停留在融资方也即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与发起人的其余资产混在一起。因此,必须设计一种风险隔离机制,以达到与SPV所能实现的破产隔离体制类似的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应对这种担保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外,还应该对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指定专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那么在模式一中,我们选择使用信托机构对担保物进行托管,根据我国《信托法》,对财产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可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担保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显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而类担保公司债信托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是可行的。这种债券通常具有巨额的准备金账户,并且常常由外汇担保和有限额外担保提供支持,提高了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此模式是一典型的表内模式,可以避免表外模式下的诸多法律难题,而且由于不用设立专门的证券化载体SPV,交易环节少,因而能够大大节省交易成本。

模式二: 政府SPV模式 在此模式下,建议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性的政府型特设机构(SPV),以下将其称作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这种模式有《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而且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而此种模式很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将要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旅游资源收费权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协会,获得销售收入,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将购买的旅游资源收费权进行资产重组,形成资产池,对该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获得发行收入,资产池由某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服务人),服务人将收入中用于偿还证券本息的部分移交某金融机构管理,剩余部分移交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对投资人支付本息。

此模式特点是 SPV是由政府设立的全国性机构,在所有信用中,政府的信用等级最高,政府主办可以消除投资者疑虑,起步时就得到投资者最大程度的接受。政府主办可以凭借政府权威,对抵押资产和审批程序进行标准化。由于发起人将用于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该资产实现了完全的破产隔离,是一种结构最完全的表外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模式,即最规范的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从长远角度考虑,这是一个较理想的方案。因此,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设立 SPV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其后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其经营业务为专门购买旅游资源资产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另外,政府型的SPV也可以在几个大城市由旅游局联合发起设立。

四、待解决的问题

(一) 加强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资产准确合理地进行评估对资产定价至关重要。另外,在债券发行之前还涉及到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乐于接受,可以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必须提高利率从而加大融资成本,所以信用评级的高低也是与双方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高估了项目资产或债券评级偏高,则会使未来还本付息缺乏足够的保障,损害投资者利益。反之,则会加大融资成本有损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当进行跨国运作时还会导致利益外流。所以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时一定要把好关,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二) 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

我国旅游业并没有自己的旅游大法,而且对于行业的一些法规,也是存在很多的漏洞,这些都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因此旅游法的建立,相关法规的修正和补充,加快对资产证券化制订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使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能在宽松环境中快速发展,并通过旅游资源的建设带动整个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飞雁. 实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浙江金融,2005(5).

[2] 沈炳熙. 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 中国金融,2006(2).

篇3

近四十年以来世界资本市场上最具有活力的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它具有资产信用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特色,这项金融工具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法是需要融资一方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比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信用卡还款、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等,金融机构再以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保证,在金融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银行信贷证券化在这些年的发展中,在金融业成为备受关注的创新收益法宝,因为它能够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增强其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比例,从而成为一项新的业务收入来源。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它被认为是低风险的。

保证资产证券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在未来有预期稳定的收益。在未来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可以产生能够预测到的稳定均匀的现金流量;资产的抵押物对于债务人来说效用很高,并具备较高的变现价值;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及成熟应对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方式;未来资产损失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即债务拖欠率和违约记录率在安全警戒线之内;被组合进来的资产具备数量和种类多样化,以及规模小的特点。

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现状

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并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始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控股企业应收款等项目上。这些基础资产的项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基础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于通过良好资产池的构建,达到规避风险和释放资本的目的,以便投资于具有更高收益的项目当中去。资产证券化实施当中的交易性违约风险也是基于基础资产的重新构建模式信用基础之上。所以商业银行对于优质的资产重构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这种短存长贷模式的快速增长,急需达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资产证券化的多年发展使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具深度和广度的金融体系,使得美国经济在2001年以后经历了六年稳定的经济增长,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导的金融创新促使经济快速向前发展。但自2007年以后,金融不稳定性出现,商业银行向本质上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在房价下挫时期,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缩水,基本资产的信用基础急速下降,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从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但在实际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明确的评级规范或守则,各评级报告多根据发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资料发表意见,信用模式出现缺失。

三、信用增级模式的构建与选择

信用增级模式的重新构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之一。信用增级模式的合理选择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为发行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降低发行者的融资成本、拓展筹资机会,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针对信用增级方式单一,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全新模式

信用风险的源头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源于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将信用风险传递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担保的单一的信用增级方式违背了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原则。在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杠杆效用的作用下,会集聚并扩散,甚至成为系统风险的催化剂。在实践中,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在发行人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设计时,进行风险隔离,隔离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和该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另一种方式就是划分优先/次级参与结构证券,偿付分先后进行。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的设计来完成,通过对不同信用级别、期限、地区和种类的资产进行分类和重组,构建有偿付先后顺序的不同级别证券,形成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外部信用增级就是由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评级来推动提升资产池的信用级别。当大量投资需求膨胀时,容易引起外部评级标准的下降,或存在对部分资产的错误评级。比如在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房产价格下跌时,银行却没有减持证券化的资产,只是减少对实体的信贷供给,更甚至在接受政府施救时并没有对实体融资,反而增加证券化资产,回购价值别低估的证券。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建议提供强有力的政府担保和指导,最有力的措施是从基础资产的信用出发,确定信用评级标准,特别实在处理存在问题的资产上,出台处理问题资产的细则和指导意见,保证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我国急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这样更能适应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为主导也更易于加快相关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的建设。

(二)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完善财务指标与信用评级紧密挂钩的评级系统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详细规定区别性的资本配置要求,注重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在披露信息时既要防止事无巨细的披露,又要保证所有相关重要信息得到及时披露。所以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估模型,完善财务指标与评级级别的合理构建,从而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出版社,2003.

篇4

一、背景

说起租赁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说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目前已成为欧美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相比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且现在仍处于初始阶段,但是其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等优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已渐渐深入人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有效推动与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化发展的进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手段,其产品的还款来源并不依赖于融资主体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指数与偿还能力,而取决于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在未来能够实现的现金流,也就是把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作为根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还账支撑作用。不难的出结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实现的现金流入以实现融资。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与原理精析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理解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细分产物,它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一连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径类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与规模效应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多数情况下是指通过出租债权、对相关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实现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权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再转换成为在现行市场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证券,以实现融资或变现的过程。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向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出售流动性差的租赁性债权以获取资金流入。随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抵押租赁债权,将租赁债权发行于市场中,然后中介机构将租赁债权销售给投资者,从投资者手中获取租赁证券化资金。就其本质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在预期可实现的现金流的帮助下发行证券实现融资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隔离风险、组合资产、配置资源和分散现金流。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1、风险隔离原理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风险隔离是至关重要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原理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保护相关资产的证券投资者,要求全部的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只能用来偿还投资者,或者优先用来偿还投资者。这就要求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必须获得该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设计成为一个隔离破产的实体。不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必须进行破产隔离,而且要防止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因为与租赁公司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租赁公司破产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限制,这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首先,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实体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租赁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性资金筹集。这个条件就是租赁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就是实现了真实销售的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才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上的租赁资产转让。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移出了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旦租赁公司破产,该租赁资产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次,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选择一种适当的组合形式,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租赁公司的破产而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另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把资产证券化活动作为唯一的经营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债务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优先拥有清偿权。

实现风险隔离原理需要注意两个核心部分: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转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赁公司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间实现风险隔离。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筹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以实现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承担风险隔离载体的作用,进一步保证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与租赁公司风险之间及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风险之间的风险的有效隔离。

2、组合资产原理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依靠组合资产原理。该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质的租赁资产形成资产链,丰富了租赁资产的类型,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租赁资产造成的风险系数,实现了整体效益。该原理不仅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的分离与重新组合债权、债务起着重大作用,而且也对债权、债务中的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3、资源配置原理

资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对各类资源进行优化与合理组合,使其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动力。该原理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为资产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径,实现资金利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租赁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该原理对租赁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大力提高资产流动性、有效改善自身资产构成、实现对资产与负债更加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三、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我国现行市场对资产证券化并未设立准入障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性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融资机构。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推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是具有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承租人、信用增级机构、资产管理人等。而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设立。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增级机构的存在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没有专业的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情况下依靠保险公司或者对外提供信用增级担保。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迟缓,这些信用担保常常会被限制,同样,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也会受限。因此,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通常对内部实施增级或者是对现金流进行信用担保增级。

四、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1.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2.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3.建立相关中介机构。

(一)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需要改变固有经营理念,转变思想,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现代化变革。公司管理层应当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将其先进的管理、经营等机制与自身有利模式相结合,推陈出新,努力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使管理部门与行政部门职责分离,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努力提升自身作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能力,积累学习经验、强化学习能力以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租赁公司也应积极完善与突出财务管理战略,财务部门行使更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优化财务组织,规范财务制度,获得较大的现金流,提高市场占有率。租赁公司还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待问题,积极引进先进人才,注重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能力,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与透明度,满足社会、政法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了解与使用要求。

(二)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应当明确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权利与责任,赋予其发行债券的能力,但同时也要限制其可经营业务的范围,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隔离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风险。其次,放宽债权的转让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债权进行转让;允许债权在现有市场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然后,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给予政策与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债权流转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给予减免,比如降低其营业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实体层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的税率,防止部分税费重复征收,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盈利空间,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促使我国信用增级机构的完善发展,并对隔离破产风险的相关法规予以修订,有效解决在现有市场中日益发展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发展缓慢的信用增级机构之间产生的矛盾。政府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资产真实销售的标准,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分录编写原则;并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适应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建立

1、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增级的发展情况难以满足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关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各方投入资本得以充分的利用。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级,我国应当加速租赁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投资力度,还需要相关机构积极呼吁、吸引民间投资者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借以加快担保体系商业化发展的脚步。其次,我国政府应当强化对租赁企业等机构的信用担保力度,政府应当与社会相关自律组织通力合作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国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体担保业务的承担方。

2、完善对记账行业的要求,以提升行业形象

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会计事务处理应当严禁个人记账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应大力监督记账机构的建设与业务情况,制定与完善记账机构的执业规范、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出具体要求,以使相关市场规范、合法、健康、持续地发展。以此同时,记账机构也应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记账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爱岗敬业、强化服务能力,提高行业形象。

五、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建议

笔者从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两方面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体制建设及业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推进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市场化。建议证监会对此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并逐步改进为备案制。在实现备案制之前,建议证监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数量,这有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长和活跃;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建议设立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建议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获取性;尤其是要加强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规体系。建议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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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即特殊目的的载体(Special Prupose Veicle,即SPV),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传输和重组变换。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纵观世界各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有限合伙型SPV也很少被采用了。因此,本文探讨的SPV组织模式仅针对信托型、公司型两种。

一、选择SPV组织模式的考量因素

在选择SPV的组织模式时,考虑的主要的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SPV组织模式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的效果。为了保证证券化资产本身的质量或内在价值,使其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SPV应该在法律上和经济利益上都应该独立于发起人。其次,SPV还应该独立于投资者,如果SPV与投资者串通,发起人的利益便受到损害;最后,SPV应独立于信用评级者、信用增级者。

第二、法律关于SPV的规定及监管。如采用SPC模式,法律规定的发债条件要求则不能过于严格,否则将导致资产证券化成本过高;对SPC的法定资本金也不能要求过高,因为SPC应该是一个空壳实体,其运行只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不涉及其它业务,不需要多少资金。

第三、各国税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税收决定了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高低和融资结构是否有效,相关主体都会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自身权益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博弈。从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选择何种形式的SPV,某种程度上是基于避税的考虑。

二、我国SPV组织模式的比较研究

(一)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效果

根据《信托法》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立了信托,与发起人、SPT的其他财产是相区别的,这就隔离了证券化资产与相关主体的破产的风险。而采取SPC模式虽然隔离了发起人破产的风险,但是SPC的破产风险仍无法隔离。一旦PC破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纳入破产财产。当然,SPC可以通过章程或设立独立董事等方式,降低自身破产的风险;也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由法律进行规制。

(二)法律关于SPV及相关行为的规定

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都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形式规定为信托型。但是,以上的规定都只是针对信贷资产,而且被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不仅可以证券化的资产范围窄,而且受益权证的流动性缺乏。《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进行了限制,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募集。

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SPV可以采取SPC模式,但却有实践的先例。1996年珠海以车辆登记费和过路费为基础资产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中,就采取了SPC模式。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对外投资限制的修改降低了SPC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但是《证券法》发行公司债券时净资产的规定,对于作为空壳的SPC来说,其设立成本仍然过高。

(三)资产证券化中SPV的税务负担

从我国现有的税收规定来看,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有关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但以上的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SPT。对SPC而言,作为公司法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证券持有人也要缴纳所得税,似乎存在双重征税的难题。但如果使SPV的融资成本与其经营收益相等。被征税的所得则为零。另一种避免双重纳税的方法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采用双重结构,先由发起人向一个SPC转移资产,做到“真实销售”,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然后再由该SPC把资产转移给一个SPT,由后者发行证券筹资。此外,一个常用的办法是在税金避难地设立SPC。

三、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来看,SPT作为主管部门试点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将处于优势地位。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SPC特别是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如资产管理公司)更具有发展潜力。因为,SPC可以扩大资产池的规模,摊薄证券化交易费用;可以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任意分割组合,发行不同档次或支付来源的多种类型的证券。只要SPC能在政策层面得到支持,在税收上取得优惠政策(如作为国家专门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公司,就拥有国家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凭借其在发行债券上的制度优势,能受到更多的投资者的青睐。甚至,可以借鉴美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设立类似于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这种具有政府背景的SPC。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将部分SPC以上市方式予以私营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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