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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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
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
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
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
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
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
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
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
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
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
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法》、《证券法》等都是面向实体金融来制定的,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时显得十分无力。至今,我国并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对于新的融资业务如众筹融资、P2P贷款等无相应法律文件可以依托;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临时性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然而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如虚拟信用卡支付和二维码支付等,至今仍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另外,为避免传统金融风险而制定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倘若出现经济纠纷,并无一部专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投资者的应有权益。
(二)监控手段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算和交易信息的传递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市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之对参与主体是否合规没有进行有效验证,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例如,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准备金不足的违规行为并无资本约束设置,也无系统核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校验。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滞留资金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跟踪,使得风险累聚。
(三)征信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下开展的借贷业务大多是点对点的P2P业务,这类业务比较依赖个人信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规范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也没有足够的信用数据作为参考,故难以对参与借贷的个人及机构做出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价。另外,互联网金融数据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真实性等方面均有待商榷,这进一步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及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例如如,针对电子交易安全性、合法性加快立法步伐,出台相应的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标准和条件;对参与主体设置门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体系;严厉惩罚网络金融犯罪,避免网络金融犯罪的发生。
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明确的监管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将金融业务延伸、渗透到互联网中,其蕴含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涉金融业务方面,保监会、央行、证监会和银监会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切实保证互联网金融处在全面的监管下。另一方面,商务部和工信部等部门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建设等进行监管。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收集信用违约数据。由公安部、央行等部门共同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部门,另外可以建立防金融诈骗的教育网站,用鲜活的案例对消费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丰富信用数据库。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共享,并随时更新信息,以此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创建征信体系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与央行征信数据库相对接,以便全面、详细地获取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资讯。
最后,创新信用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为基础,挖掘和甄选有价值的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相结合,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处理,逐渐形成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及审核体系。
(三)打造联合征信系统,加强征信信息共享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具体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化解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让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行业相互跨界和博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非常迅速,究其根源有其必然性。从内在原因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大众投资理财渠道缺失,而且现行金融体制导致草根金融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从外在原因来看,监管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互联网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目前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超过200家;第二种是互联网借贷,在这一方面,P2P网贷,即人人贷,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已经发展得很快。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第三种是互联网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第四种是互联网理财,这类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互联网理财余额超过8000亿元规模。这些创新业态,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国务院总理在介绍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时明确表态,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但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有节制有底线的发展,新金融产品的诞生最终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此次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总理报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道路指出了政策性方向,折射了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公司从市场上消亡。
所以,虽然在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有很好的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现属于政策风险。想要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业者不仅要埋头做事,也要抬头看天。
2、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稳定性。
3、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4、技术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IT技术一直是P2P行业的短板,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近日,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又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且还有7家P2P平台使用同一系统。
5、经济周期风险
当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大量实体经济客户面临倒闭和破产,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微观层面的风控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周期的风险。按照经济周期的规律来说,通常几年就会经历一次,中国大概在5到8年左右,最近的一次是08年。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一大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在2010年前后,甚至2012年、2013年成立,正处于经济周期中的爬坡期,自然发展迅速。但是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拐点,甚至金融危机再次降临的时候,各家企业将如何应对?
6、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上述各种风险,我提出如下对应的应对措施:
1、对于政治风险,管理层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机构应先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所有的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需要专人专岗进行管理,需要对所有的匹配关系进行预判,并做好未来三到六个月的资金计划。
3、对于信用风险,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来规范发展的保障。大力培育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少信用风险。
4、对于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5、对于经济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基因,需要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的预判和预警,在其降临之前做好准备。
6、对于道德风险,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
7、对于法律风险,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五、总结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初级阶段,市场空间也才刚刚被打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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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继2005年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之后,P2P信贷模式进入中国,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并逐渐本土化。于2006年中国首家P2P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机构――宜兴公司在北京成立。作为我国第一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宜兴优先引进国外的先进信用管理经验,并结合国情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自从第一家该平台成立以后,中国类似模式的互联网借贷平台便相继涌出,数量逐倍增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及模式趋于多样化。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P2P信贷市场快速发展。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但就P2P模式的现状来看,P2P模式现在还不被人们所认可,虽然有不少勇于尝鲜的人,但是最后的结果并不是那么令人满意。而且P2P模式是由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资金需求方的逆向选择,融资成本及其之高。其次资金需求方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与存在正式信贷市场客观信用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及易导致资金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P2P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P2P的现状
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在解决借贷双方需求对接、民间借贷阳光化、利率市场化的问题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中国的网贷行业刚起步大约1%,平台数量截止2016年9月末,全国网贷平台累计4278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2202家,占比51.5%,停业及问题平台2076家,占比48.5%。从理财用户来看,目前每月活跃的网贷投资用户仅为100万人左右,而达到P2P投资门槛的潜在用户达到亿人。自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出台后,网贷平台开始保持相对低增速发展状态。2016上半年,网贷平台数量月均增长率0.89%,大幅低于2015年同期的6.07%;累计新增平台269家,远低于2015年同期的872家。预计2016年下半年,在监管压力下,网贷平台总数量不会有大幅上升趋势,平台数量将趋于稳定或有小幅下滑。综合P2P网贷金融的现状,由于P2P借贷平台本身的创新性,其自身定位的模糊性,都使原监管各方产生疑虑,导致监管主体尚不明确。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尚未成熟,依故处于无法的监管缺失状态。为此,本文着重分析基于逆向选择而导致P2P网络借贷模式运作所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P2P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下,以互联网作为平台,以第三方支付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兴金融,而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衍生品。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它拥有借贷匹配速度快、方便。收益稳定以及还款率高的特点,不同于线上机构在这种信贷模式下,人们可以享受到无需担保、无需抵押的服务特点,只依靠信用等级维放贷额度,推动了信用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P2P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
(二)利率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对P2P利率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标准利率24%,由此看来,未来综合利益利率超过36%的平台越来越少,网贷综合收益率也将不断下降。p2p利率在国家提出具体要求前就一直居高不下来看,P2P网络借贷大有市场。就像宜人贷,直至2016年8月,宜人贷跌至22%,25日开盘又猛跌10%,此后反弹涨幅一度超过10%,短短几日“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经调查研究发现,银行利率主导且长期影响P2P网络借贷利率,这也是еP2P利率未出现无限增长的一大原因。
在P2P平台下,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而投资者更多的倾向于记录较高的信贷,而目前的贷款模式就是高风险、低信用,这就会使那些不愿意接受高贷款利率的高信用贷款人退出平台,从而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
1.利率与申请项目平均质量计量模型分析。假设为资金需求会有多个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成功的项目收益为RI(RI>0),失败时项目的收益为Rj(Rj
假设每个项目需要的资金为Vi,资金需求方分配给该项目自有资金为vi,
项目成功是的利润为RI-(Vi+vi)(1+r)项目失败是的利润是Rj-(Vi+vi)*(1+r)
如果资金需求放在申请贷款时预测项目投资的利润小于零就不会申请贷款,因此项目失败是Rj-(Vi+vi)(1+r)趋于零需求可能方的期望利润为
y=P(RI-(Vi+vi)(1+r)+(1-P)) (1)
对式(1)求P一阶导数;y’=RI-(Vi+vi)(1+r)=0
即存在一个临界值R*=(Vi+vi)(1+r)
当且仅当RI≥R*是资金需求方才会申请贷款。也就是说存在一个成功率p*,当且仅当p≤p*资金需求方申请贷款
P*== (2)
设p在区间[0,1]的密度函数为f(p),分布函数为F(p),则贷款申请成功的概率为:(t)== (3)
对是(3)求r一阶导数:==-
公式(4)表明,利率与申请的项目平均质量成反比,利率越大,申请的项目平均质量不高,违约的风险越大。但是从实践上来看,资金需求方的利润RJ不可能小于零。只能令收益减去成本后利润小于零。
(三)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高,而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借款人,一种是借贷平台。
1.借款人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以借款人上交的资料进行信用评估,来决定借款人的最大借款额度。目前有些国家的信用评级比较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有效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从而减少个人的信用L险。但是就我国而言,这一领域相对较于薄弱。而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在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套取大量资金,导致平台出现坏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以安e贷为例,其贷款均由中国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在超出80天后,担保公司将对未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至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
大多数P2P网络信贷的借款利率在10%到15%之间,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借款利率,加上P2P网络平台的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借款人实际承担的综合利率接近20%,这种高额的借款利率将会导致借款的违约概率增加。
2.借贷平台风险。交易中买者和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情形就是所谓的信息部队称。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借贷平台就是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而借贷人拥有贫乏的信息则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在P2P网贷借贷虚拟的交易环境下关联主体信息掌握程度不同,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此外我国P2P平台无法像国外P2P平台一样通过已经建立好的诚信系统了解借贷平台的资信情况,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
四、互联网金融P2P的风险来源
(一)内部原因
网络借贷平台组织架构不健全,法律法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如今,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出现,但是网络借贷平台建设并不是很完善。现在的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且入行门槛低、注册的起点低,导致出现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且出现的模式多样化,模式的不同,资金的安全性不高。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网络借贷平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网络借贷平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管理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资金管理方面,平台为了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了中间资金账户,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小额资金的交易,交易量大,“活多钱少责任大”所以第三方机构只是负责给平台开户,不愿意进行转账结算的操作和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资金的支配还是由平台自己操作,这就造成中间资金账户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平台存在金融诈骗和捐款逃跑的可能。其次,不能对平台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地监测,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把握,增大了投资人风险。此外,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或平台先从投资人处得到资金再出借,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沉淀也未受监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外部原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了许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开展的业务,绕开了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进行定位、对平台的业务范围、运营所需要的资质、人员、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网站规则变更不及时由于市场不断变化,各个平台也不断调整自身的游戏规则,大部分平台都是直接在公告栏里面发一则公告了事,但是由于多数投资人投资平台众多,而各平台规则不一,每次都要去公告栏去搜索规则更新情况实属不易,建议平台直接在网站规则中及时更新,可以让投资人一目了然。
五、以宜人贷为例案例分析
(一)贷建立及发展
宜人贷是由宜信公司于2012年推出,是中国在线金额服务平台。通过了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给我国城市白领提供信用借贷咨询服务。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约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海外第一股。基于宜信多年市场上的经验和数据,采用智能化大数据风控技术,为大众提供了一个阳光、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15年9月,该平台用户注册超过600万,出借端累计交易促成金额破百亿元,并风险备用金余额超过3亿元。2015年11月,宜人贷正式向SEC递交首次公开招股文件,拟融资最高1亿美元,股票交易代码“YRD”。
(二)宜人贷的运作机制
宜人贷致力于两端客户的借贷业务,使得客户需求对接变得更为规范安全、高效、专业。
宜人贷的运作机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线下交易模式。该模式下的互联网金融P2P网站是由借贷双方面对面来完成,且只提供交易所需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以及交易程序。诸如此类的模式的P2P网络机构有“证大E贷”及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
第二类:承诺保障本金模式(线上服务)。此类模式下的P2P网站承诺当贷款发生违约等风险时,优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大部分平台机构都引用该模式,类如北京的安心贷和上海的“你我贷”。
第三类:不承诺保障金机制模式(线上服务)。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时,不垫付本金。以上海的“拍拍贷”为唯一代表。
(三)宜人贷近年概况
2015年12月宜人贷在纽约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价于发行价持平,均为10美元。按发行价计算,宜人贷市值为5.85美元。开盘后两度跌破发行价。近年2月12日,宜人贷股价跌至52周最低,仅为3.35美元。而半年后,宜人贷的股价翻了十倍以上,市值超过20亿美元。
上图表明:2016年8月24日,宜人贷股价收跌约22%,25日开盘又猛跌10%,此后反弹涨幅一度超过10%,现已回吐涨幅,略涨0.04%。短短几日“半年十倍股”宜人贷跌幅扩大到33.07%。
六、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控制与防范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行业,相比于传统金融而言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所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原先的金融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范围有限,不足以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法律建设,订立明确行业标准,提高入行门槛。
1.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首先必须做好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严厉打击不良的恶劣违法行为,打消不良平台的恶劣念头,在违法不良念头还没生长的时候就要遏制,为大众创造出一个阳光良好的网络借贷平台。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字、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业务。
2.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合适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执照等认真核对真实性,并对于一些财务披露虚假的进行压力打击,严厉拒绝以虚假财务状况来吸引借贷者。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然而注册的最初资金也是该网络借贷平台的指标体现,但对于不及时更新的信息指标,也会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同时大众自身也要提高辨别网络借贷平台的好坏,不要具有占小便宜的心态,合理的心态不要具有追随大众的心理。
(二)健全信用体系
为了促进平台发展的健康发展,要完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资料的真实性要进行严格审核。从多方面考核借款人的信用,在注册网络借贷平台时,让客户实名认证,减少个人信用风险。不管要在这方面下手,还要从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出发,提高注册标准,有关部门严格监控并筛选出优良的平台,要实行优胜劣汰,加强第三方中间方监督。采取多样化的风险分散。
(三)控制利率范围
P2P的利息普遍高于其他理财方式,年化收益率一般在6%~20%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控制:
对于借款方,存在着因借贷合同存在隐患而导致最终的财物亏损风险对于贷款方,存在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而且容易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
(四)提高洗钱风险意识
一是完善监管的依据,防止P2P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二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是尽可能的判断借贷资金来源用途。四是设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机制,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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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科技飞速发展,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早出现于于21世纪初,从2013年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然而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其野蛮式发展、监管缺位、风控缺失等问题也相继暴露。因此,分析互联网金融中产生的主要风险,并且提出一些风险管理措施也是相当必要的。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雏形自从互联网刚刚进入我国就开始出现,随着2013年以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而呈现大规模发展,随着2015年以来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出台而走向理性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很多人开始尝试在网上买理财,作为自己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传统金融领域及社会各界也在探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互联网相关企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探索和创新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践。其中,几乎所有的传统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平台,其数量庞大,是互联网金融“大军”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传统银行尝试将线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不仅建立可以进行查账、转账等基本功能的网上银行,更尝试“银行自建线上信贷平台”模式,利用互联网提高资金配备效率。与此同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迅速发展。另外,则是各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平台数量逐渐增多。
从交易额的增长也可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2009年到2014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从3万亿元涨到了23万亿元左右,P2P交易额则从1.5亿元涨到了3292亿元,平均增速为每年200%左右。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建立的网上银行平台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理财模式、融资模式这三种形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主要指的是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的是非金融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一般而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智能手机登设备,通过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目前,我国排名前三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支付宝、微信支付和银联在线。有数据显示,近两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金额的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交易规模高速增长。
(二)理财模式
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是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和销售。这种理财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在这种方式下互联网平台提供各类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并提供代销服务。另一种则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这种方式有机结合了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如余额宝就是典型的新型理财产品。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产品运作载体为支付宝。相比传统的银行定期理财,余额宝能够让用户随时转进和转出资金,因此自从产品上线以来广受好评。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类似的货币基金产品。如微信推出了“微信理财通”,苏宁云商推出“零钱宝”。
(三)融资模式
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网贷和众筹模式。在P2P网贷模式下,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目前我国大多数P2P公司都进行线上担保模式,同时辅助线下认证模式。线上评级及担保模式主要是指网站通过网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与传统民间借贷活动相比,P2P网络借贷的最大特点是“量少”及“人多”,单笔借款中的贷款人可以达到数十甚至上百人,单笔单款金融仅可以低到几百元。如此一来,借款人可以短期内从人数众多的网友中得到多笔小额资金,从而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也降低了每月还款压力。贷款人也可以通过投资不多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目前,我国主要的P2P平台有人人贷、合力贷等。
众筹模式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展示所运营的项目或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才上线了第一家众筹网站。不过众筹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增长速度较快。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行为,其本质上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一切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金融风险和产品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将金融发生和交易的平台搬到了网络上,还可能会面临着信息技术风险等一些非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
不管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约规定还本付息而给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的来源有信息不对称、调查人员技能不够、数据失真等。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限制,不同地域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金融服务,然而这也使得企业无法面对面地与客户进行联系和交流,不易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及相关抵押物的核实带来更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有偿还能力,然而由于资金流动性较差暂时得不到资金而无法偿还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平台短期内大规模挤兑提现、存款与贷款期限错配、大量不良贷款等都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下,谣言和恐慌情绪的扩散速度更快,也易遭受流动性风险。
此外,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风险等。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遇到此类风险的概率较小,但也不能排除。如,当利率波动变化较大时,货币基金回报率相对存款收益来说更小,则用户更容易退出货币基金。
(二)产品风险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会遇到以产品为视角的风险,如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一些人为操作失误或系统被攻击都会造成用户隐私及交易密码的泄露,从而给用户带来损失,加上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尚属新鲜事物,很多用户操作起来不甚熟练,更加剧了隐私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则是一些互联网财务管理型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无论何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最终都要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各类投资融资活动。一旦市场出现动荡,产品的收益与预期可能出现偏差,消费者可能会同时赎回,造成风险。
(三)非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风险包括信息技术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风险来源于内部和外部,对系统的非授权入侵会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引发犯罪活动。法律风险则是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原则,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2013年以来,大量P2P平台出现“跑路”现象,造成用户利益的极大损失。在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后,这种现象得到了缓解。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针对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分类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模式的适用性。不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等设立过高的条件,但必须对其内部风险控制作出严格要求。对于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惩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丰富,急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之后又相继出台相关意见征求稿。然而这还远远不够。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特征,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要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一旦发现异常,要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同时,要尽快出台各类指导意见和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如,对于一些收益明显过高的P2P平台,应意识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贪小便宜,不在这些平台上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应该在投资前仔细地查看网站上的项目情况、网站运营方等相关内容,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要加强风险管理措施,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则,加强风险管理。
五、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开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也不可阻挡,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便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有望在未来发展出更多的形式。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这就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建设,并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有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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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A
Risk and Prevention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a Case Study of Yuebao
DENG Tianyu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promotes the reform of the modern financial model A financial management model which takes the Internet as the theme has firmed. However, there is a certain risk which has certain influence on property security . Analyzing Yuebao, the researcher found that its risks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in clude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market risk, liquidity risk and legal risk.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ystem, build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of payment institution, enhance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of customer information, and improve the computer security management measures with the help of big data and various cooperation mechanisms, so as to improve the safety, reduce risks, and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Key words: Yuebao,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risk, prevention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传统的银行储蓄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财产保值要求了。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了一款主要服务于个人用户的金融产品这就是余额宝,用户通过向余额宝中转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就可以像购买基金产品一样从中获得收益。于此同时在用户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又可以将余额宝中资金转出用于其他消费,并且中间转出过程非常简单并不涉及到转出手续费的问题。由于支付宝本身具有很大的用户资源,所以在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宝已经逐渐吸收了很多的优秀资源。余额宝平台成功搭建吸引了很多的中小理财需求客户需求,不仅能够有效利用资源还能够在短时间内更好收集客户资源。
一、余额宝概述
(一)余额宝定义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互联网上支付环节,阿里公司成功搭建了支付宝平台用于用户网上购物时的资金支付。但是,最近在支付宝平台上有根据个人用户理财需求推出了一个余额增值业务也就是我们从常说的余额宝。用户只需要将支付宝中的闲余资金转入到余额宝中不仅可以获得周期性的收益,还能够在购物或者需要资金时候没有任何手续费限制将资金从余额宝中取出。接下来我们对余额宝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分析。余额宝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充当的是货币基金的载体,并且其业务本质也是货币基金分销渠道,也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货币基金的销售。
(二)余额宝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余额宝本身定义有着详细了解,但是余额宝本身作为一种货币基金载体其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的。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作为一种货币基金载体我们不得不需要考虑其本身的收益波动风险。由于余额宝是一个货币基金平台所以其货币基金属性决定了其本身收益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就是需要考虑余额宝中资金流动性风险。由于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所以就决定了其本身使用的用户数量巨大,所以一定要对用户大规模进行集中资金兑换进行考虑。如果本身没有足够的准备金一旦出现大规模用户集中兑现资金的情况就会使整个平台瘫痪。
再有就是余额宝本身是一个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本身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影响,所以余额宝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国家政策进行充分考虑,因为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会对金融产品的经济收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会对余额宝用户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需要考虑的就是技术风险,余额宝本身与传统金融产品最大不同在于其是一个互联网电子产品,所以我们应该警惕出现余额宝用户相关资金以及信息安全被黑客盗取的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在人们生活中应用,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生活生产中去了,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融合的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搭载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最为接近金融市场的服务模式。当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技术融合到一起就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潜力,来更好刺激金融机构、各种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
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这三种重要的经济形势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首先,用户可以使用自身互联网资源进行网络银行访问,客户通过登陆互联网主页进行相关银行信息查询,这个技术实际上是将通信设备与现代电子技术相互结合,向消费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以及详细资料。网络信贷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个人对个人贷款的中介服务。而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功能能够有效完成对企业以及消费者本社资金的合理规划。通过银行和第三方独立机构签约成为合作伙伴,然后进行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
以上我们对三种主要的网络金融形式进行了详细介绍,接下来我们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特点进行详细介绍。首先,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搭载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所以其本身不需要传播媒介,无中介交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中主要的宗旨,通过使用互联网资源对本身金融机构进行相关优化配置。期间没有任何实体机构参与,用户只需要使用手机就可以完成对金融产品上的随时随地控制。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以及较为高的收益,封闭式资金与此相比不具备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灵活性。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金提取,并不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用。投资者可以使用通信设备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办理,自由申请和赎回资金,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三、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平台上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兴模式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个环节产生了很多创新的商业模式,这些新兴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信贷小额模式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虚拟电子货币模式等。
就目前而言这些互联网模式中最有发展潜力的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已经逐步发展为能够与传统金融相互竞争的全新模式。这主要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在为用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同时也作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为用户提供相关信息支持以及反馈。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能够达到密切关注客户使用体验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不受固定业务办理网点和等候时间限定,这是其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最大的优势。通过对日常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梳理,能够更好的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集中资金开展理财服务、投资业务提供较好的数据支持。除此之外还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数据分析、用户信用分析、金融产品营销分析等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第三方支付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出现了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一系列第三方支付典型代表。
就余额宝本身而言其使用的商业模式属于以下两种形式。一方面,能够将支付宝本身余额用于货币基金投资。客户在使用支付宝的过程中能够将支付宝中的碎片化资金应用于余额宝本身的投资活动中。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是因为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通过将小部分资金转入余额宝中能够实现货币基金投入,由于这种货币基金收益以及管理方法和活期存款类似,所以其本身并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企业在使用货币基金获得收益时还需要额外对软件平台维护提供资金。由于支付宝本身有巨大客户资源,所以余额宝能够很容易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可以在短期内融集到大量资金。相关网络金融机构在获得资金之后,通过购买货币基金形式,将企业小额资金定期存入银行中,客户存入资金由小额增幅为大额资金。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第三方金融机构不但能够明显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够让客户得到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余额宝可能成为新时代的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通过将支付宝与货币基金机构进行绑定,能够保证用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相当可观经济收入,通过使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能够开拓一个新的消费模式进而呈现给客户一个完全不同的新体验。
四、余额宝发展模式面临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使用余额宝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关注,主要是因为余额宝基金收益率长期高预市场平均收益率。投资者在进行资金投资之前必须要对整个投资的信用风险进行详细考虑评估。如果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出现借款方违约,从而导致相关资金无法按时归还,这个时候就会对银行以及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余额宝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对其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把握。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将整个金融机构融入到互联网中进行操作的,所以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投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从业者的操作能力以及专业能力,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虽然较传统金融行业而言有很多便捷,但是对于很多人而言互联网金融操作难度也比较大。总体上来看操作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是时时刻刻存在的,同时也是无法避免的,通常情况下经常会因为相关人员操作风险造成损失比信用风险还要严重。
(三)市场风险
余额宝本身是一个货币基金形式,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风险,也就是说余额宝中的收益率会随着货币基金市场变化而进行相应变动。如果市场整体情形不是很好就很可能造成余额宝收益率下降等问题。当下我国使用的市场化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市场利率在不断的市场化,加上银行开放存款利率等条件影响,很可能会造成余额宝用户严重流失现象。
(四)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本身一个优势就是其既可以像货币基金一样获得收益,一方面也能像活期存款一样让用户进行随时的取出。所以整体看来余额宝内部资jie金赎回时间以及数量都有很大不确定性。这样就对余额宝内部资金流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要想保证余额宝内部资金流动需求,就必须与银行签订大额协议存款,以便于机构有足够利息来对用户的使用进行支付。但是,余额宝本身客户正在快速增加,所以一旦机构本身或者银行方面出现问题将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五)法律风险
余额宝本身只是一个提供资金支付渠道本身并不参与基金买卖,所以余额宝协议中并没有对基金亏损有着任何责任。余额宝是在支付宝平台上进行搭建的以实现基金买卖为基础的一个平台,但是我国法律在互联网基金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严重不足以及缺陷,这些问题存在将对用户投资产生严重威胁。一旦因为经济亏损发生余额宝与用户之间的争执,将无法使用法律进行有效纠纷调解。
五、避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基础建设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们本身互联网技术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我们现在使用的技术大多是很多先进国家已经淘汰的技术。互联网技术落后导致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上存在严重阻碍,所以为了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我们应该首先完善我国自身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基础建设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性减少相关风险。
(二)构建支付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虽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有很多不同,但是就其本质而言终究是一个金融业务。所以我们在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基础建设之前应该着手建立一个完整的支付机构风险管理体系。支付机构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有效避免因为各种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互联网支付机构中大多是计算机专业人员缺少专业金融人员,所以为了能够弥补存在金融漏洞,我们需要聘请专业队伍加强内部构建。
(三)增强客户信息的保护措施
企业能否在当下竞争激烈环境中良好生存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信誉高低,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信息给企业带来了巨大利益,但同时也给广大用户自身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企业在进行金融管理过程中应该将客户信息严格保护起来,提升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客户信息泄露的问题。
(四)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以上我们分析了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存在因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为了能够保证金融体系安全尽可能降低操作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需要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由于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很多工作人员都存在有专业不全面的问题,在这些工作人员中既有计算机人才也有金融人才。但是这些人并不是全部精通,所以在构建金融体系过程中应该聘请专业人员。
(五)借助大数据与多方面合作机制降低流动性风险
目前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已经广泛的被应用到社会实际生产以及生活中去了,以上技术为数据整理收集提供了很多技术支持。一站式理财产品购买服务,快速到账以及实现快速赎回查看收益,这些服务都要求基金公司能够密切跟踪每一笔资金,这些服务对技术有着很高要求。
结束语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业务出现让人们的金融观念发生了严重变化,从中也看到了余额宝等金融业务在传统金融业务上的创新。当下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获得良好发展机遇。
[参 考 文 献]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大数据时代也随着兴盛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随之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的提升也促进了各行业之间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行业也加剧了互联网的使用程度,其不断影响和刺激金融化行业的发展,激励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从而促进其它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其牵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促进各行业之间的联系,影响着各行业经济发展的效率。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更加要求各金融行业之间不断更新互联网技术,使我国的金融行业水平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不断提高,加快金融行业迅猛飞速发展,确保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固和提高。
一、关于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大数据技术概念虽然大数据技术是近年来才广泛应用的先进技术,但其概念却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最早诞生于美国。根据目前网络上所总结的内容,大数据技术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应用于现代信息系统当中所涉及的资料数量规模极为巨大且无法通过当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撤取、管理、处理并汇总整理成为帮助用户做出决策的数据信息,利用数据库软件能够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以及管理的技术,即被称为大数据技术。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简单来讲,主要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技术优势进行行业推广和提供信息查询、业务服务的过程与形式,即为互联网金融。但此为字面意义上和形式上的解释。从狭义上来说,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业务的开展,这一模式能够让投资方与融资方利用互联网的金融平台实现业务的对接,达到相互匹配的目的,从作用上讲是互联网为金融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联系的渠道,例如现代电子商务品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企业。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推广渠道窄且成本高,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较低,且由于网络覆盖范围广,其推广覆盖面更广,能够为用户带来更为全面的体验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时间性、空间性优势也能够提高业务开展的效率,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能够实现多地点的交易,且整个交易过程更加快捷,成本也更低。
二、大数据技术时代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注重多主体的融合发展创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多主体融合创新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创新。以某商业银行为例,要想实现多主体的融合发展,不但要实现线下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和数据化,同时也要促进各个部门业务形式与业务流程的升级,并做到各部门主体的融合与协调。另外,还必须要实现互联网金融标准化流程与制度上的合理构建,实现实体经济的线上与线下的共同发展,达到与当地政府政策与环境标准,如某商业银行必须要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扶贫政策以及实体经济市场发展实际状况,实现实体经济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升级转型。最后,利用商业模式实现进一步的创新行业发展,促使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密切融合,实现差异化的创新方式与服务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的资信审核,在运用大数据技术后能够实现投资方、融资方信息的录入,形成资信数据库,投资方与融资方能够通过资信数据库了解各自的信息,并做到资信的准确掌握,促进第三方交易的安全性与准确性,保证网络运营的多主体化融合创新。
(二)完善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健全监管与风险防控体制,并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时促使金融发展基本法律的完善,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统一,同时也要从多角度、多层次的角度出发,准确划分各部分职能,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也是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尤其要注重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要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诉求,特别是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往往需要建立更高水平的保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防护。例如,某商业银行所采取的风险防控等级制度,按照商业银行业务内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等级预警,并建立有效的处理方案,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同时,也确保金融业务交易中信息披露的合理控制。所以,在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中,要构建金融系统和完善的信用风险管控体系,并以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管控体系的调整,增强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三)积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大数据时代下对于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应用要求较高,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首先要形成共同的信用体系,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重要的核心,并辅以科学的监管体制的管理,不断强化金融市场的信贷监督,针对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良现象进行通知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中必须要建设征信体系,如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制定的征信体系,针对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予以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处罚。尤其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极快,网络的安全性一直存在较大的威胁,常常出现一些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经济损失,也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企业应在信息化安全方面极大建设与完善力度,确保信息安全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三、大数据技术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方法
(一)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首先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充分保障消费者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记录和相关数据、文本信息与其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分析,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出科学的评价。尤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来源和常见风险制定信用风险的相关机制,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从全方位保障信用风险的防范水平。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必须要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掌握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要对市场的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并对历史信息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市场发展动向和变化规律,大数据的作用和优势能够实现对历史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利用科学的模型与精确的算法来提高风险的预测准确性,实现风险的有效防控。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便能让人联想到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某种联系。互联网金融是对以互联网为支撑的金融活动和相关的活动,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要以一定的信息、技术条件为基础。
(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对金融业务的自动化处理过程,即用电子化方式代替传统手工操作处理日常事务,极大地减轻了信息传递不畅以及不对称的现状。第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促使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逐渐虚拟化。这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条件下的金融业务处理相对传统实体的金融业务处理成本更低,且时间、地点、方式灵活,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业务处理的效率,也方便了客户。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间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
(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人才、资本、能源等生产要素也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流动和分配。一方面,金融资本的集中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资本基础。金融一体化主要表现在金融资本的集中。即指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业、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业等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本经营活动形成的大的资本集团或者联盟,主要是通过并购的方式,金融资本得以大量聚集。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促使金融监管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推广。因此发展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见了。比如,四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腾讯推出的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的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还有包括:易付宝、百付宝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鉴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减少了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处理技术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高效率、规范化地处理业务,解决了银行传统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因为银行是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所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客户进行筛选的风险管理能力。互联网金融具有对强大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能够有效地调查、监督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三)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传统的金融服务网点具有时间空间限制,不能满足广大用户的及时需求,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类型的新型模式打破了很多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一方面为消费者大幅度节约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微小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以及防范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模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信用环境缺少,产业发展环境以及金融市场不完善。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巨大。
(一)风险分析
网络安全风险大。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对应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个人、行业和政府三方共同努力。一方面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另一方面,完善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修补相关的法律漏洞,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信用体系。但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正处于待发展和改革的初级阶段,而有些发达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相当成熟,相关法律比较完善,比如美国,欧洲一些国家,还有亚洲的韩国;而且他们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些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着相似之处,比如信息处理,风险评估,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供求方直接交易,P2P的模式等。以下主要从个人、行业、政府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对应措施。
对个人而言:投资者或者消费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投资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
对行业而言: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对损害投资和利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形成行业惩罚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先进技术相互学习相互竞争的优势,同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对政府而言:需要尽快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以政府为导向,引进国外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二、 金融科技的概念及发展
1. 金融科技的概念由来。金融科技(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的概念来自美国,用来指利用科技手段更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所组成的行业。金融科技被视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具体指的是互联网公司或者高科技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依靠软件开展的低门槛金融服务。2015年下半年金融科技的概念在我国开始被广泛提及,2016年这一提法就成为金融领域最热的概念。
2.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全球金融科技公司每年吸纳的资金增量整整增长了20倍。全球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每年资金投入量由2008年9.3亿美元激增到2014年120亿美元,并在2015年再创新高,达到191亿美元,增速可谓迅猛。在美国,Lending Club等互联网公司正迅速抢夺在金融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在欧洲,2014年金融科技公司的资金投入达到15亿美元,交易量也快速上升。在亚太地区,资本对金融科技公司更是疯狂追捧。埃森哲的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第三季度亚太地区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总额已达35亿美元,而2014年这一数字仅为8.8亿美元,足足飙升4倍,爆发力之大、速度之快令人惊叹。
在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也十分迅速有力。互联网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支付宝的诞生,包括之后陆续出现的许多支付平台,其主要作用都是为实物交易提供便利,降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直到2013年余额宝诞生,支付宝凭借积累的大量用户和资金开始进入货币市场基金业务,预示着支付宝开始将提供金融服务作为其发展方向。随后,天天基金活期宝、百度的理财B和百赚、苏宁的零钱包、腾讯的理财通和?蚪鸨Α⒕┒?的小金库等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更能说明互联网科技公司普遍开始通过向积累的消费群体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正式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在存款市场领域,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P2P平台及众筹平台等正时时刻刻争夺着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在贷款市场领域,阿里小贷、腾讯微粒贷、百度小贷、京东的京保贝等都纷纷加入贷款抢夺大战中。2015年,淘宝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唯品花等的推出,给予了消费者赊购的便利,这实际是这些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消费信贷产品。互联网公司正逐步扩大金融业务范围,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正越来越快。
三、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影响,可以从银行业务、银行信用职能、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竞争格局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商业银行三大业务受到冲击。商业银行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得以运营的基础,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则关系着银行的盈利能力。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三大业务都产生了影响:(1)存款业务规模下降。正当金融科技如火如荼发展之时,2014年第三季度我国银行业存款总额为112.7万亿元,减少了9 500亿元,为1999年以来15年中首次出现下降。其中,16家上市银行环比下降1.5万亿元,跌幅达1.97%,其中13家银行存款总额下降。存款的大量迅速流失造成了“钱荒”,致使银行可放贷金额下降,直接损害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增加了银行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2014年3月,三大行联合抵制余额宝,许多银行设置了资金转出限额,足以看出金融科技发展给商业银行造成的巨大恐慌。(2)贷款业务受挫。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相比于存款业务,受金融科技的直接冲击较小,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现已发展的贷款业务种类不多、范围也不广。但是,商业银行存款规模的缩减必然会导致贷款规模的下调,故金融科技对贷款业务的间接冲击较大。(3)中间业务受到挤压。国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模较小,种类也不够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低。这种业务结构使得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科技冲击造成存款金额锐减的情况时,银行的盈利能力必然也受到影响。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已经拥有了成熟的支付结算平台,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易趣的PayPal、腾讯的财付通、百度的百付宝、99bill的快钱等,手机移动终端即可完成支付。第三方支付凭借其便利性、快捷性和低成本已经渗透到人民生活中。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为卖点推出理财产品,受到广大人民的追捧。
2. 商业银行信用中介职能正在弱化。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十分蓬勃,依托于强大的互联网基础,金融科技的发展也是强劲而迅猛。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通过其平台上的数据推测顾客的信用,这是互联网公司得以开展金融业务的基础。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入与扩展,顾客的金融行为也可以成为推测顾客信用的基础,购买行为与金融行为的结合使得推测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这又会促进互联网公司实体业务与金融业务的共同发展。各互联网公司正追求实现这一闭合的正循环,因此各互联网公司会在自己的“领地”使用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金融业务,绕开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数据。自2013年余额宝诞生,金融科技经过三年的发展,一方面资金的供给方可以直接绕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可贷资金,另一方面资金的需求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绕开商业银行直接与资金供给方对接,我国出现了金融脱媒的现象,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的职能正在弱化。这一趋势的推延,将使得资金在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配比时对信用中介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若互联网金融平台能进一步解决个人与项目的信用风险分析与信用风险控制问题,顾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任度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脱媒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资金流不经过商业银行而在各互联网公司与顾客之间流动从而形成闭环,商业银行便很难从中盈利,其经营状况将会堪忧。可见,金融科技依靠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进行顾客信用风险分析,从而脱离了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职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3. 商业银行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金融科技的发展给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带来了变化。第一,金融科技的推进正在改变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与消费习惯,并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影响。当今的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进入门槛的预期较低,对灵活性与便利性的预期则较高。许多银行不得不被动地下调理财产品的门槛,来抵御金融科技的冲击。第二,金融领域的竞争格局由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的传统竞争格局转变为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双重竞争的新型竞争格局。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将趋于激烈。认识竞争态势的转变,有助于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把握更多的主动性。
四、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关系
1.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特征分析。目前,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层面将持续扩大,金融服务的效率将持续提高,金融科技仍然会成为金融界与科技界的最大关注热点。表1总结了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时在监管力度、经营成本、推广速度、顾客互动、应变能力、地域限制、信用基础、购买门槛方面八个不同点。金融科技公司在众多方面都更具有低成本、低门槛、灵活开放、社区化的优点,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在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同与相似金融业务上,商业银行往往遭受着金融科技的冲击。
目前,金融科技仅涉及金融服务的一部分领域,并没有渗透到金融服务的方方面面,商业银行仍占据重要地位。另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具有主动控制能力,因此商业银行仍具有一定优势。
2.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关系分析。基于对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在诸多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商业银行不会完全被金融科技公司取代的判断。我国间接融资占比高,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仍占据重要地位,金融科技在整体金融市场中所占比例仍较低。即使在直接金融占比高的发达国家,金融科技占整体金融市场的比例也比较低。2015年通过Lending Club平台的融资额仅为美国商业银行信用卡总额的1%。2016年5月,穆迪公司的报告《Fintech(金融科技公司)正在改变竞争格局但它们未必能取代银行的中心地位》中也阐述了这一论断。金融科技的线上金融服务不可能完全涵盖到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存在着线下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因此商业银行不会被金融科技取代。
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有各自的优劣势,双方之间存在协作的可能性。金融科技具有超越时空、经济性、信息对称的特点,是传统商业银行依托大量区域网点的经营模式所不具?涞摹P矶嗔闵?、小额、碎片化的客户,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收益分析不会建设营业网点来吸纳这部分资金,而这一市场空白被互联网科技公司捕捉到,依靠低成本的优势便能照顾到这一积小成多的较为可观的市场需求。相比于金融科技公司,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经验,平稳的增长模式也给予商业银行良好条件来控制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学习风险管理的经验。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 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一定冲击,商业银行应需制定应对策略以适应未来发展趋势。
1. 拥抱互联网,拓宽现有经营模式。金融科技依托互联网平台具有的门槛低、方便快捷的优势获得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将不断向低门槛和便捷的方向转变。商业银行应尽快认清竞争环境的变化,积极拥抱互联网,与金融科技公司抢夺金融消费者。在低门槛方面,2013年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推出后,在2014年许多商业银行纷纷主动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由5万元下调至1万元。2015年,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更是打出了“1元理财”的招牌,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在便捷性方面,在各种“宝宝”们开启余额理财时代的帷幕时,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迅速纷纷推出在线直销银行,以顺应余额理财为特点的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建设银行则自建电商平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一些中小银行搭建网上商城,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始积累交易数据。这些都是传统商业银行应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经营,拓宽了现有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的这些应对措施起到一定作用,但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因此商业银行应提高对未来竞争态势判断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经营业务。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推动网上银行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实现获客功能,增强便捷性。还可以发展移动金融,由传统网上银行向手机银行转变,对实体网点进行智能升级,将适合线上开展的线下业务线上化等。
2. 建立竞争优势,做好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长久以来专注于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与庞大客户群体。商业银行的本质是经营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的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是一把双刃剑,风险在短时间内积聚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应对金融科技冲击时,要着重凸显并扩大其比较优势,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使其成为核心竞争力,向金融消费者展现资金安全、风险控制良好方面的优势。具体来说,商业银行需要凭借掌控的更多实名与账户信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环节注入更多资源,严格控制风险源头,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预警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尽可能将所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共同作用的结果,狭义上来说,其就是计算机连接终端和互联网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相结合而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也包括在内。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不得不说的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这显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威胁着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导致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自于多方面,互联网金融客户的疏忽,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等多因素都会导致其发生。此外,还包括了涉及到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的操作风险。
(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投机者利用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手段与相关的利益方进行交易,给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带来不利的的风险。由于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利用其放大传统金融风险,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频繁的突然的发生,而且其传染性很强,危害也很大。
(三)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会使得互联网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处于一种虚拟的空间中,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互联网上得以进行,这就导致了互联网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状态,客户会获得更多的有利于总觉得而对互联网银行不利的信息,给银行带来风险。。
(四)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者的一方不诚实,没有如约履行其义务的风险。这个风险,同样产生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传统金融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比金融机构比重大,其风险相对较低,而互联网交易双方不见面,交易双方的身份,是否真实都是有待验证的方面,而且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还不仅是来自于其虚拟的服务,更存在着由于社会信用系统不完善而出现的违约性。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危险,如果交易的双方各自的法律权利不明确,出现问题就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来解决,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事物,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完善,这就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出现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如果银行是通过互联网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也很可能由于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进而导致从法律风险的发生。
除了以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
(一)业务扩张风险难免。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理财模式、支付模式和融资模式三类。就理财模式而言,目前“余额宝”主要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也不算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要较银行账户低,被盗风险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互联网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而互联网借贷行业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一些P2P公司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突出。仅2012年一年,国内就已发生多起互联网信贷公司“跑路”事件。
(二)系统安全性风险难控。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以往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今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己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部分用户数据泄露,出现挤兑现象。而最近,铜都贷等网站也受到流量攻击,有些网贷平台还受到了黑客的敲诈勒索。
(三)监管缺失风险必显。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由此看来,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P2P网络借贷金融模式异军突起,该种融资模式已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生力军。P2P借贷模式是架构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下,对传统民间借贷的拓展,它利用互联网的及时性和区域无限制性,迅速将借贷双方的供求信息进行了合理的调配提供了良好平台,为广大资金需求者融资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也是对现在的金融市场的有利的补充。但此种借贷模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制度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等,需要平台自身、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社会来共同努力来避免这些风险,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的和谐有序发展。
一、P2P网贷发展现状
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开创了中国的网络金融的先河。随后P2P网络借贷公司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如人人贷,红岭贷,人人聚财,温州贷,易贷,中报投资等等,无论是企业数量、网络平台及APP数量,交易规模和交易金额都在大幅度的提高,业务模式也呈多样化方向发展。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功能,出资者与借款人在 P2 P网贷平台达成共识,实现点对点的交易,从而大大节省了借款人通过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借款的时间和成本,因此这也成为P2P网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2014年,我国 P2 P网贷平台达将近两千家,贷款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底,我国 P2 P网贷平台已达3844家,涉及资金达千亿以上,短期内呈现出高速发展局面。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因素分析
P2P网贷规模的快速增加一方面反应了我国市场对资金的需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同时也提高了信贷市场的潜在风险。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主要源自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1.P2P网贷平台自身经营风险
我国P2P借贷行业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运作等方面还需要市场考查和认可。首先,P2P网贷平台资金管理存在缺陷。从当前网贷平台的资金管理实际来看,投资人资金通常交由网贷平台自身管理,资金运作缺乏透明性,这将对资金的安全性造成极大威胁。其次,P2P网贷平_风险控制能力差。常见的问题包括初始客户的评价上出现了漏洞、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不到位、信贷技术掌握不当、贷后管理缺失等等,这些问题往往容易导致贷款逾期数量增加,且资金安全性降低甚至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也随之增加。其次,P2P网贷平台盈利能力下降。网贷利率虽远高于传统理财方式,随着央行的连续降息,平台定价能力逐渐减弱,呈现持续走低的趋势。相关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15年P2P网贷平均利率已从原有的24%下降至11.5%,这一平均利率水平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连续走低的利率水平难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网贷业务收益将有可能难以覆盖成本,导致盈利风险上升,平台运作的安全性也容易受到威胁。
2.行业监管缺失
行业监管缺失首先体现在缺少法律制度的约束。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之快推动着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日新月异,但与此同时,制度层面无法及时跟进却又造成互联网金融违法问题层出不穷。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对互联网金融及借贷的监管,因此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制度仍然相对薄弱。故在面对P2P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时,监管部门难以运用现有的政策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处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细则以及监管依然处于空白地带。其次,还体现在行业准入制度不明确。我国当前P2P网贷平台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门槛,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衡量P2P网贷平台的合格性,从而容易导致网贷平台质量层次不齐,不法分子甚至借助平台充当非法集资的工具,混淆投资者的视野并损坏其利益。此外,也缺乏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该网贷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3.P2P网贷平台性质欠明确
首先,P2P网贷平台的属性尚未明确,即到底是普通网站还是金融机构的问题。若将其作为网站看待时,P2P网络借贷平台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是:“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当前许多P2P网贷平台有相应的担保业务,而担保义务又是保证责任的体现,可见,将充当借贷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普通的网站其实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若是作为金融机构看待,其经营又不受一行三局、相关行业协会等监管或协管,因此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风险性更高。
其次,对P2P网络借贷行为的探讨通常会与“吸收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词联系在一起。我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不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不能吸收存款。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表面上只是作为网络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平台只是在贷款人将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的过程中只起到对借贷资金的监管作用,但从实际上看,平台每天会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在网贷平台的中转账户中,其数额也远远超过刑法认定犯罪的“向不特定公众借款20万元”的限额,因此这种业务模式属于何种性质尚存在争议。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源自于网贷平台自身及资金借贷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主要源自于一些不良平台产生的信任危机。P2P网贷平台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准入门槛低,建设网站或APP只需花费较低的成本,很多平台的程序代码甚至是有相同的,因此平台的安全性较低,很多平台甚至故意虚假报交易数量和成交数量,给客户营造一种投资热的氛围,混淆客户的同时还构成了恶意欺诈,这些行为都极大的影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发展。再之我国的征信体制还不是很完善,当前网贷业务开展过程中还没涉及到征信管理,这就造成在网贷业务过程中,无法对相关的当事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及其偿债能力进行考察,很多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是到各个平台进行恶意借款不归还,借款人和借贷平台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导致大量的坏账的产生,给出借人和借贷平台带来了信用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对策分析
(一)规范P2P网贷平台经营管理
第一,资金的安全性是决定网贷平台经营的关键,故需将要完善资金管理作为加强自身经营的首要任务。因此在运作过程就必须实现业务链与资金链的有效分离,应由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通过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增加资金运作的透明性,也有利于P2P网贷平台将精力转向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与此同时其业务经营状况也可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降低了P2P网贷平台自身滥用募集资金的可能性。第二,为提高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建立统一完善的资金贷出审批及管理制度,对借贷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批并开展跟踪调查,避免出现滥发贷款、越级放贷等现象,保护出借者的资金安全。第三,增加平台对资金的定价能力。资金价格是决定平台利润的重要因素,平台对资金价格的确定除了受宏观经济的因素及基准利率的影响外,自身经营安全稳健性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只有不断提高平台运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才有利于获取投资者信任及拓展业务,将定价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二)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
首先,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内容与传统银行业有着相同的本质,因此P2P网贷平台应隶属银监会的管理范围,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此外还应出台《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办法上要明确的指出该平台的经营范畴、定义、特征及组织形式等,作为专门监督管理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制度基础。
其次,P2P网贷平台虽作为虚拟网络中的金融机构,也应当与实体金融机构执行相同行业准入标准,严格的控制平台的经营运作。一是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P2P网贷平台准入进行控制,包括对其资金规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网贷平台拥有足够的运营资本及担保能力,并建立评价风险控制能力的指标以考核其风险识别及抵抗能力;二是还需加强P2P网贷平台从业人物业务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规范平台内部经营运作,避免内部风险的发生。
再次,P2P网络借贷的正常有序的发展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督。因此,银监会需成立相应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控制度,对于其运营资质、业务内容、资金用途等等都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定,实施动态监控,降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成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负责行业日常经营监督以及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对接工作。只有通过监管机构强制手段以及内部行业自律行为的双管道,才能真正将P2P网贷业务的行为规范起来,并真正实现P2P网贷风险控制,降低P2P网贷非法集资行为。
(三)明确平台性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金融监管
明确P2P网贷平台作为特殊金融中介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范围做明确的规定,对其做出详细的定位和职责的说明。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作为传统借贷行业与互联网深度结合的产物,与传统借贷方式相比,在信息的扩张和资源的获取上具有更强的便利性,因此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位应当是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旨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而不应该参与到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中。通^对P2P平台属性进行明确定位,有利于规范行业运作和业务开展,提高P2P网贷的效率和安全性,也能够鼓励更多优质项目和投资者参与到资金的流动中来,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征信体系,防范信用风险
加强信息披露,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体系,严格审核P2P网贷平台法人经营资质以及平台业务的相关信息,如该平台的借款和贷款的人数、资金存量、产品的详细介绍、风险说明等等,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同时,还需对一些欺诈性的P2P平台进行曝光,使其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无法遁形,避免类似平台或业务形式的出现。此外,还仍需并在网站上引入相关专业的金融理财产品知识,让投资人了解投资风险性的同时,能够学习到更多的投资理财知识。
完善个人征信体系,防范个人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问题已成为当前P2P网贷业务中最大的风险之一,这就要求P2P网贷行业建立良好的征信系统,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以实现控制信用风险。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完善个人诚信档案,并将其用于网贷业务开展过程,作为信贷审核发放的重要依据,以防范借款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同时,平台自身需建立严格的资信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项目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做出严格的事前、事中考察,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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