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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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市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执法局是市、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各区(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区(市)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区(市)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未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执法局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并依据《实施办法》行使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市新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八条市、区(市)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区(市)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局管辖。区(市)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三章检查程序
第十条市、区(市)执法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调查)或勘验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四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第十六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市、区(市)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当场处罚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连同案件结案报告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一并于处罚决定作出后2日内报局执法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除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组织听证;
(四)审理
(五)行政处理决定;
(六)送达;
(七)执行。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市执法局负责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市新城区范围内违法案件的立案工作。区(市)执法局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违法案件的立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执法局对较大的跨区违法行为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直接立案。
第二十二条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局执法监督部门立案。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局执法监督部门和局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的案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或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立案后,案件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和调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有关笔录,并做好现场拍摄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应当绘制现场图。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和物品进
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见证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保存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
第三十一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需要扣押、查封的,由主管领导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应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六条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听证。
第三十八条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三十九条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审理
第四十条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附本案材料提交执法局执法监督部门审理。
第四十一条局执法监督部门接到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
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四十二条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在完成审核工作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经办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撤案;
(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节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由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定性或处理上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局执法监督部门审理完毕后,提交执法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提讼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市、区(市)执法局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异议或者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承办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经审理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备案。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撤销处罚决定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集体讨论决定。
市执法局发现区(市)执法局查处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局执法监督部门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有关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节送达
第五十二条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交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四条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节执行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十九条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市)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实施锁定、拖曳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车主不在现场或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填写锁定、拖曳车辆通知书,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对锁定车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六十六条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予以;
(四)在依法实施时,应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实施扣押、查封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无照商贩或擅自占道经营的,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
(二)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地点、时限;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的基础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比如城市排水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交通以及垃圾的处理都有所改善,已经上了一个新的阶梯,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很大程度的改善了生态环境。而这些总的说来都要归功于城市市政规划的科学合理。城市市政规划主要包括主要规划,局部地区的规划以及分区的规划工作。它们是一个整体,在规划时必须从整体的利益出来,着眼大局设计出最科学最合理的规划。比如市政规划中的排水系统、交通道路就如同城市的血管一样,决定着城市的能否健康发展。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在当前已经收到了高度的重视。一般来说市政规划工程都是十分复杂的工作,我们必须考虑的是每座城市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同的城市其环境不同,其中大多数的环境是较为复杂的.我们在施工的时候不仅仅要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还要保证城市道路的畅通,这是十分困难的工作,所以加强城市市政规划的探讨意义重大。
二.我国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的现状
针对目前我国城市的发展状态而言,城市规划的内容十分的丰富全面,包括城市的网络系统,电力系统,交通道路,排水系统等许多方面都已经成为了城市市政规划的一部分。城市市政工程规划是一个整体的工作,而不是相互分离的部分。城市市政工程的规划必须从整体出发,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功能考虑,可以说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城市市政规划决定着一座城市的规模和功能的布局,其作用重大。所以在具体的规划工作中必须考虑周全,要着眼于全局,作出最科学的规划方案。总的说来城市市政规划近几年我国也取得较快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不同专业性质的规划,比如专业的道路规划,专业的排水系统规划等等。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飞速发展,市政规划工作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比如由于政府经费的不足,阻碍和限制了城市规划的工作。使之许多城市出现了插花式的规划,这就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整体效果,导致城市规划缺乏系统性和整体合理性。再之由于高级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许多城市规划工作缺乏专业的指导。
三.我国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的发展趋势
我们知道在我国许多的城市都是在解放的初期开始起步发展的,可以说城市系统缺乏完善性,总体来说我国城市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城市的公共设施落后,城市系统没有条理性相对杂乱。之前的城市规划比较缺乏环保意识,许多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被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设计时也有许多的管道设施设计不合理,出现了供应不足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城市的正常运行。而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政工程规划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大一部分大城市规划已经十分的完善,城市的供电系统,供水系统等已经趋于完善。城市市政工程规划设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城市化的迹象,已经开始出现了区域化的发展趋势,这也是我国城市以后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的方法
1.规划阶段划分
我国市政工程规划在空间上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宏观是针对一个整体区域的规划,中观则是对一个城市的设计规划,微观是对具体设施布置的规划。其在每个层次上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所以使得我国城市市政规划具有层次性。除此之外,市政规划还分为专业的规划和详细的规划,详细内容规划着重考虑具体设施设备的规划,是对城市整体规划中的一个子系统进行规划。而专业规划对区域性的规划以及对城镇的规划,是一个系统的规划过程。所以我们在进行规划之前必须进行定位,确定我处在哪一个规划阶段,在根据具体的阶段特征合理的作出规划细节。
2.注重规划的侧重点
我们知道了,市政工程的规划包括三个层次,有着自身的时序和规律。在解决问题时的侧重点也不相同:宏观丰要针对区域体系及方针政策,规划过程中要减少浪费.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的效率。方便国家进行宏观的调控;中观是在分析各个城市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解决城市的具体矛盾和问题,对市政工程的设施以及线路进行布局,钩建合理指标体系:微观的侧重点在于解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为工程建设提出意见和依据。在实际生活中。市政工程的规划编制与上述并不相同。现实中,多采用微观在前,宏观在后的方式进行.这就会导致工程规划中不同阶段侧重点的差异闭。在详细规划阶段,它的任务是对工程规划内容的整台,以增强系统的可操作性。
3.注重规划内容的深度
市政工程的规划要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大多数人认为市政上程的详细规划应处于一个完整的城市范围内,若去掉两端。就不好把握规划的系统性。市政工程的规划重点就是要处理好系统性的问题,使市政工程规划的出图比例和范围相对较大协。在规划过程中,不要涉及在设计中解决的问题,要突出重点。所以.一般认为专位规划要达到分区规划的深度,而详细规划达到控制性规划深度就可以。同时,针对城市的情况不同。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也不相同,要采取相应的方法解决,增强工程规划的可操作性。这样既可以在深度增加的前提下,不影响规划的工作量,又能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城市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正处在飞速发发展时段,城市的发展水平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而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则是城市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所以城市市政工程规划体现的尤为重要,决定着一个城市发展的命脉,城市的各个工程系统都至关重要,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规划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按照正确合理的规划方法进行。在规划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合理的规划原则,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攻克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各种难题。并且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注意各项工作的技术要领,精益求精。这样就可以保证市政工程规划的高质量完成。
参考文献:
[1]刘亚丽 彭瑶玲 孟庆 丁湘城 国内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经验借鉴和启示《规划师》 ISTIC PKU -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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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法特点
2.1本工法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纵向施工接缝。传统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由于轨道铺在梁板顶面,由于护栏和轨道之间相互干扰,往往采取二次施工法,采用先施工两侧0.5m宽的辅助带,辅助带施工完成后,在其上铺装轨道;或者先在两侧架设轨道,浇筑中间部位混凝土,然后再二次浇筑两侧后浇带,显然都要增加两道纵向施工缝,混凝土整体性较差,平整度和防水性能都受影响;也有采用一次浇筑,轨道两侧部位混凝土采用振捣棒振捣人工抹平的,由于架空轨道的影响,施工效率低,平整度难以保证。而本工法利用已经浇筑完成的护栏顶部支持轨道,可以使滚轮最大限度的靠近护栏内侧,保证全幅11.75m一次施工完成,避免二次接缝。
2.2本工法可以提高平整度。由于全幅一次成型,提浆整平机整平后可以全幅一次抹面,一次拉纹,整体效果和平整度容易保证。
2.3本工法可以保证轨道位置的刚度和平顺。传统的方法采用埋置钢筋架立支持轨道,稳定度差,劳动强度大,容易造成支撑间距太大而造成轨道下挠,而本工法轨道直接铺在护栏顶部,轨道与护栏之间通过薄板支垫,操作简单,劳动强度低,可以对支垫物随时加密,容易保证轨道刚度,从而提高调平层整体平整度。
2.4本工法劳动强度低,施工效率高,可降低能耗,提高效益。
3.适用范围
本工法适用于梁板安装后先施工防撞护栏,且防撞护栏施工标高控制质量较高、线形顺畅,且梁板安装后表面平整度控制质量较高的工程项目。
4.工艺原理
在防撞护栏顶面上铺装轨道,采用薄板调整轨道高度,通过调整螺旋调整固定提浆整体机吊臂,保证提浆整平机滚轮标高,然后,整平机行走轮沿铺设在护栏顶部的轨道沿路线放线前后振动找平提浆,抹面成型养护,完成施工(见图1)。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施工工艺流程图(见图2)。
图2 施工工艺流程图
5.2操作要点
5.2.1护栏顶标高复测,放线
每5m一个断面,对桥面两侧标高复测,确定护栏顶与桥面调平层顶面的相对高差;将桥面顶标高标记在护栏内侧,弹出收仓墨线,用来控制混凝土顶面标高。
5.2.2护栏顶铺设轨道
根据护栏顶与桥面相对高差,铺设轨道,轨道采用10#槽钢,每5m长一节,护栏较低的断面,采用薄板支垫。支垫间距0.5-0.7m。为了保证轨道稳定,利用施工护栏时的拉杆孔,采用丝杆将轨道固定在护栏顶面。(见图3)
图3轨道支垫固定图
图1悬轨式提浆整平机工艺原理图
5.2.3桥面凿毛清理
对箱梁顶面局部松散、光滑、和较高的点,采用风镐凿毛、清理和压力水清洗,保证顶面粗糙、洁净。
5.2.4铺设钢筋网片
铺装厂家定做的宽11.6×2.3m的冷轧钢筋网片,横向全宽,纵向搭接≥20cm,全部采用绑扎。根据收仓线,拉线控制钢筋网片竖向位置,采用高强垫块支垫,为了保证钢筋网片不上浮,采用在箱梁顶面栽植钢筋弯钩,将网片拉紧固定,梅花形布置,间距1m。
5.2.5找平机就位
找平机就位,由于每联桥面铺装,轨道与桥面相对高差并不是一个数值,通过调整螺旋,调整垂臂长度来调整滚杠的高度。找平机上部调整螺杆主要是用来调整找平机整体高度;找平机下部调整螺旋主要用来调整找平机横坡和路拱。(见图4、图5、图6)
图4测量滚杠与轨道护栏高差
图5找平机上部调整螺杆
图6找平机下部调整螺旋
5.2.6浇筑混凝土
箱梁顶面在浇筑混凝土前要多次洒水湿润,洒水时要成雾状,务必不要使多余水形成集聚。然后浇筑混凝土,用刮板将混凝土刮平,平板振动器振捣。
5.2.7找平机找平提浆
找平机来回滚搓找平提浆,根据混凝土表面高低情况,调整滚杠的旋转方向,从高处向低处滚旋揉搓,将混凝土抹平提浆。(图7)
图7找平机滚搓后的混凝土表面
5.2.8抹面拉纹
在找平机找平提浆后,施工人员站在可自行行走的施工架上,对混凝土表面收面。根据混凝土和气温情况,收面不少于两次,然后拉纹,提高混凝土与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的结合力。(见图8)
图8收面拉纹
5.2.9养生
混凝土初凝后,即用土工布覆盖,少量洒水养生,混凝土终凝后,大量洒水或储水养生。
5.2.10验收
养生期结束,对桥面找平层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
6.工程材料与机械设备
6.1工程材料
本项工程主要需要布置双侧轨道和用于支垫的板材,用于固定轨道的拉杆。其它材料与普通施工相同。
6.2工程所用机械设备参数如表1所示。
表1桥面调平层悬轨式提浆整平机施工机械设备技术
项 目 指标 备注
高频整平幅度 ≤12.18m
振动频率 48HZ
高频振动动力 Y100L-2/3KW
电动行走动力 0.55kw×2
行走速度 一档0.65m/mi
二档1m/min
7.劳动力组织
表2 劳动力组织表
序号 岗位 人数 责任范围
1 项目副经理 1 施工现场总负责
2 技术负责人 1 施工技术、质量等现场总负责
3 专职质检员 1 负责现场质量控制检查、施工记录、数据整理等
4 测量员 2 负责放线、找平机高度控制
5 试验员 2 负责混凝土搅拌控制和现场检测
6 司机 2 负责混凝土运输
7 操作工 1 负责找平机的操作
8 钢筋工 8 负责安装钢筋网片
9 混凝土技工 3 负责混凝土收面、拉纹
10 力工 8 负责摊平混凝土、拖拉平板振捣器
11 辅助工人 2 负责清理桥面、洒水、混凝土养护
8.质量要求及控制
8.1质量控制要求
(1)轨道铺设要严格按照标高控制,线形平顺。拉杆固定要使轨道稳定牢固,不变形,不偏移。
(2)找平机悬臂长度要严格控制,保证滚杠的垂直高度。保证桥面调平层标高。
(3)找平机下部螺旋是用来控制路面横坡的,第一次必须通过高差严格控制,下段施工,只要设计横坡不变,可以不用调整。
(4)找平机揉搓振捣找平要不少于4遍,保证顶面平整度。
(5)及时养护,避免收缩裂缝。
9.安全措施
9.1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雨胶鞋,戴帆布手套。
9.2施工设备注意用电安全,要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设施。所有电线电缆,不允许拖地运行。
9.3设备调整维护,一定要先断电后再进行。
9.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现场后要由专人指挥。
9.5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安全落实到人。
9.6要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
10.环保措施
10.1设置固定的机修点,修理前,地面上铺垫塑料布,维修结束后妥善处理垃圾。
10.2洒水时提前做好污水引流措施,防止污水流淌。
11.资源节约
本工法全幅桥面一次施工完成,避免了二次施工。同时,由于轨道直接铺在护栏顶,所用支垫材料都是可以重复利用的,节省了轨道架立在梁顶面的施工工艺中的栽植钢筋,节省了材料,提高功效,节约人力。
12.效益分析
与传统的桥面调平层施工方法,本工法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优势。(见表3)
表3 悬轨工法进度、质量、经济效益分度对照表
工艺
名称 适用
范围 进度 成本 质
量 施工
效果
悬轨式 护栏施工质量线形较平顺 快 低 好 好
三辊轴 无要求 慢 高 一般 一般
行星
框架 无要求 慢 高 差 差
(1)质量方面,由于全桥面一次施工,避免了二次施工纵向接缝。防治了施工接缝处平整度、混凝土粘合力、防水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同时,也避免了轨道在梁顶面处,轨道下面抹面操作限制,平整度和表面质量不容易保证的缺陷。轨道用薄板支撑,薄板上加垫薄钢板,整体刚度较高,可以随时加密,克服了轨道下挠缺陷,整体施工质量良好。
(2)进度方面,由于一次施工成型,施工效率较高。轨道铺在箱梁顶面时,施工前要钻孔栽植钢筋,施工结束后还要切除,施工劳动强度较高,本工法直接在护栏顶支垫固定,只需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施工效率较高。
(3)成本方面,本工法找平层施工成本为元/m2,与传统工艺相比,有一定的效益优势。由于其施工质量好,进度快,成本低,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和推广价值。
13.应有实例
13.1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岳阳至常德段土建12合同段安和垸特大桥,2009年7月开工,现正在桥面调平层施工中,该路段施工质量良好,获得业主公司、总监办的一致好评。
13.2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岳阳至常德段土建20合同段安乡河特大桥,采用相同的施工工艺,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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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改革方向
市政工程的质量控制不仅与建设实施过程相关,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亦是密切相关,从立项、科研开始到投入使用的各个环节;此外,市政工程的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中关键的一环就是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同时,还要针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现状与特点,通过一些必要的手段,全面提高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能效和质量水平。笔者认为,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政府投资效益,以下五个方面是改革的方向。(1)全面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各个阶段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遵循。所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执法管理部门,责任明确,条款具体,各司其职,为严格执法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2)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法律的贯彻实施,必须通过多种手段的监督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建筑业行业的管理,促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让企业自觉地的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竭力以优质的产品赢得市场,用市场的手段保证工程质量。(3)优化建筑市场有效运转的机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让“守信人处处方便,失信人寸步难行”从根本上杜绝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4)推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认证制度。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工程使用评价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关键。体系认证也间接成为企业在进入建筑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人员进行苛刻的考核,促使企业全面贯彻各项管理制度,进而规范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行为。实行工程定期使用检查制度,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使用状况、质量状态进行系统评定,明确在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单位职责,对工程实施的全寿命周期管理。(5)建立工程的质量激励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与选择什么样的参建各方和参建各方的行为直接相关,如何让责任主体做出理性选择和行为是关键,引入质量激励制度,政府可以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质量激励,同时鼓励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质量激励。通过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在显性激励方面,主要为政府对经营者或者市场主体之间的物质(如报酬)激励,根据契约模型,给予方或承揽方一定的激励。在隐性激励方面,可以从宏观上构建一个良性竞争的激励环境,从法规、市场、经济、声誉等四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以达到一个持续激励的效果。通过一个质量优良的工程影响企业,而通过企业制造出更加优良的工程,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循环。例如可结合诚信体系制度及四库一平台对中间工序、样板工序及新工艺等进行评选后进行一定显性或隐性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