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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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56-02
1 国有财产的概念及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规定了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即全民所有的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条规定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
按照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一般界定,第一,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第二,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第三,在一定场合下,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在国有财产的概念中,财产至少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的。
关于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分析,“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严格地说,‘资产’和‘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的财产,才称为资产,它具有增值功能;而一般意义的财产则不一定会增值,或者说,在财产的含义中,只要表明它是产权客体即可,无须也没有表明它会增值与否”。但是,其又承认“目前许多法规、政策文件中和管理实践中,已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或‘国有财产’混用”。因而其结论是,“国有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泛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权益。
界定这两个概念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概念的一致和和谐。这两个概念不是为了空白的法律体系准备概念体系,因而必须处理好已有的概念之间的和谐。“国有资产”、“国有财产”、“国家所有”、“非国有财产”是法律体系已经使用的概念,如果进行这一块的立法必须要处理好这几个概念。第二,概念借鉴和形成的独立性。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应受到其他学科的概念的影响而失去了自有概念体系的清晰与和谐。第三,概念的界定应该与现在的立法能力和立法规模相一致。相关的立法的技术完善与否会对概念外延的宽广与否造成实质性影响,考虑到这个因素,就应该在不同外延上选择谨慎的概念,以更好地和未来的成熟立法保持一致。
我国现在没有关于国有财产的专门的立法,而《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到目前尚无法预测这部法律的问世时间。特别是国资委的设立,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也需要一部国有资产法来支撑,因而《国有资产法》立法受到了国资委的青睐。因而从目前的立法倾向上,“国有资产”的提法应该更多地与国资委的存在相联系,但是,这里会有一个问题,即国资委并不能全力管理或者监督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财产。比如一些可以成为资产的,例如基金的管理权却在财政部那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由此来看,基金形式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三个主体,即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国资委的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其法律依据也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而不妨说,国资委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不应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笔者怀疑,如果让《国有资产法》在这种形势下出台,其范围会远远小于国有财产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国有资产的定位应该小一些为好。
因而,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的范围很小,而国有财产将会成为国有资产的一个上位概念。国有财产应该是一个位阶比较高的概念,在财产法体系中,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的两分法会使国有财产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并列可能会随着集体财产的萎缩,而显得国有财产和公益财产的并列更具有法律意义。
2 国有财产的分类
2.1 国有财产分类的方法和意义
国有财产从分类的意义上讲,是按照主体的不同对财产做的分类,因而国有财产在法律概念分类体系中,其分类的标准的来源有两个基本的途径。第一,借鉴已有的分类体系,特别是民法已经很成熟的概念分类;第二,生成自己新的分类标准,这种分类标准最可能的借鉴依据,应该是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这两个标准都应该在国有财产的分类方法中得到体现。
在传统的财产权利中,所有权在权利种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许多财产权利都与所有权建立某种联系,所有权的内容构成了一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结构。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样几项内容。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将所有人的自由支配具体化和类型化,使其内涵更加清晰,外延更加明确,并说明了权利部分内容转让的可能性。我认为,从逻辑上讲,整个民法的财产法体系就可以按照所有权的四项内容而构建起来。这是传统民法成熟的地方,也是国有财产法很难照搬的。其实,要构架国有财产法的结构,就必须根据国有财产法的特定内容,形成其特有的种类体系。
2.2 国有财产的逻辑分类
国有财产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选择一些周延的,已经被学者或者业内强调的分类。
2.2.1 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非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在的知识、科技条件下通过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非资源性国有资产即自然资源以外的国有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否是资源,准确地说,其标准为是否是自然资源。这种分类的原因在于大量的自然资源的国有所有的背景。
2.2.2 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这是按是否将国有资产投入经营所作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按照是否经营,其目的是界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笔者认为,国企经营的应该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这也是上面提到的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的一个深刻性区别,其实,事业单位往往也是在经营,只不过不以营利为目的。
2.2.3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这是按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的性质所作的分类。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的总和。其他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如立法机关、军事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在这种分类中,论证者自己也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因而按照占有主体的分类需要再考虑了。其实,按照占有主体的分类的意义并不明显,其意义已经被上述两种分类所涵盖,同时其分类还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分类的批判对象显然是冲这“有人认为,国有资产按用途可以划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
上述三种分类是国有财产独特的分类方法,也是比较成型的分类,还是实践意义非常重大的分类。这些分类可以告诉这样一些信息:国有资产之资产,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概念,这个资产的概念和“财产”的概念已经看不出差别。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资产”认定和有关立法保持了一致性。但是,笔者认为,“资产”脱胎于企业活动中概念,虽然盈利色彩淡去了一点,但是其经营性却没有被完全抛去。把经营界定为不和盈利相关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是在经营,资源的经济性也需要经营,企业的经营更不必说,因而上述三种分类的任何一类都内含了一种经营性。再进一步分析,在机关中,我们不习惯提“是某机关的资产”,但习惯提“是某机关的财产”,甚至会说“这不是某机关的,是国家的财产”。因而,区分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的概念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如果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区别开,笔者认为两者区分的必要性将更现实。
3 结语
按照主流的或官方的观点,国有财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我认为,国有财产的分类应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或者方法:第一,基于国有财产的特殊结构,应该借鉴经营性的标准,但是经营性应该区分盈利性。因此,把经营性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相统一。国有财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包括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资产(还有可以代表国家的法人投资的资产)和事业单位资产。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资产现在主要指国务院行使权利的资产和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资产,形态主要是国有股权,也包括国有自然资源,例如国有土地。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等。第二,国有财产除了国有资产外,还包括行政机关财产、司法机关财产和立法机关财产以及国防财产或者军事财产等。这些财产的流转性差,经营性也差,其财产的运行机制和企业不同,和事业单位也有相当的不同。
关键词:行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问题;信息公开
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事实的概括和总结,它包含着特定的含义。历史概念的种类有人物、事件、文献、典籍、法律、制度、著作、会议、党派、思想、学说,等等。构成历史概念的基本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构成历史人物概念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人物的时代背景、思想和重要活动、阶级属性和历史地位等;构成历史事件概念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参加者、基本进程、性质、对历史发展的影响等。对历史概念的理解比对历史事实的理解更概括集中,更能体现历史现象的本质。对历史概念的理解需要掌握它所包含的特定含义和构成基本要素。
进入高三后,复习课是我们日常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在平时的复习中,如果我们不注重对历史概念的这一最基础的复习要求,则日后定会成为学生提高历史思维能力和解题方面的颈瓶。
例:(2009广东高考)“封建社会”的概念是近代引入中国的。右图所示柳宗元的文章的主题可能是()
A.分封制度
B.王位继承制度
C.郡县制度
D.三公九卿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封建社会”的概念既然是近代引入中国的,那么柳宗元所说的“封建论”,显然不是指自春秋战国时期确立的封建社会的社会形态概念,而应该是“封邦建国”的意思,所以答案应该选A。当然这是我们在做题中的常见思维,但在很多时候,许多学生做选择题多采用排除法排除选项,而采用排除法排除选项的前提就是对概念的正确把握,对这道题如果学生能够正确把握分封制的概念,那么这道题的答案就会不难选出。
可见准确掌握历史概念不仅仅是新课标对我们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历年来的高考中强化历史概念教学是高考命题导向的要求。在新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的大背景下,高考试题思维能力的考查力度在加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由于历史概念便于考查学生透过历史现象把握历史问题本质和自主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在高考历史试题的能力题中占绝对大的比重,因为它可以有效避免学生死记硬背书本理论从教材中寻找文字拼凑答案的应试策略。可以这样说,如果学生对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是很难正确作答的。
那么如何在高三的复习课中贯彻概念复习、强化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我认为首先要理解历史概念的含义和分类。
一、历史概念分类
历史概念反映了历史现象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是人脑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和历史人物的本质特性的反映。历史概念的一般分类是:
一是按其所反映的历史事物的范围,可以分为专指性历史概念(史实性历史概念)和泛指性历史概念(理论性历史概念)。
二是按其所反映的历史事物的内容,可以分为历史人物概念、历史事件概念、历史名物概念和历史现象概念。
形成历史概念的基本方法有:定义法;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对比;实例论证(先下结论,然后对得出结论的途径进行分析,从而论证这种结论的正确性)。
案例(以实例论证法为例):展示概念和结论: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概念延伸:完全独立的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封建社会、半封建社会。事实论证:引导学生回顾《》、《》、《》等内容,后归纳为:由此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及贸易,开始遭到破坏。我国的领土不再完整;不再独立;封建的自然经济也开始遭到外来资本主义的破坏。从而证明: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个结论的正确性。
二、历史概念的教学方法
1.从理论层面上分析。(1)根据概念的复杂程度对历史概念进行分级。三级概念含有较多较复杂的历史知识,构成了历史的主干知识,宜采用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对比、实例论证等方法。如“君主专制”这个概念可分为“奴隶制君主专制”和“封建君主专制”,而封建君主专制的上一级概念是“封建制度”,同属一级的概念有“封建文化专制”等,分级之后就可以选取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对比、实例论证等方法进行分析。(2)根据概念的能力级别对历史概念合理分类,不同的历史概念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史实概念可用定义法、讲述法,史论概念多用分析综合法。(3)根据概念的结构把历史概念内部的共同要素(背景、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或影响等)和特殊要素(历史人物概念的“经历”要素,历史事件概念的“过程”要素,历史名物概念的“内容”要素和历史现象概念的“状况”要素)指定出来,引导学生学会使用分析综合法得出概念。(4)根据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让学生通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正确区分相近或相似历史概念,多采用比较对比法和逻辑分析法。如不可以说“了封建制度”,只能讲“了君主专制制度”,因为封建制度是种概念,君主专制制度是属概念,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1、电子文档对企业文件管理的影响
1.1电子文件的定义和特点
电子文件这一概念的出现是近10年的事。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磁盘、盘片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信件、电子文书、电子图纸、电子报表等等。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电子文件可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直接地处理和传递:②电子文件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③电子文件可共享的利用,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④电子文件的环境要求和保存条件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防磁性、温湿度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1.2提供的便利
1.2.1便于查阅和修改
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计算机对文件的检索,远远地超过人脑对检索词的反映速度。虽然是模拟人工检索,但可以根据文件的名称、收发时间、种类、重要性等进行归类,并能根据需要制定一系列检索符号。能让工作人员节省大量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应付突发事件。
1.2.2能够实现资源共享
电子文件通过电脑录入,可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对于不保密和可以有偿利用的文件,由录入者完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公司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并且通过互联网,不受地点的限制,进行网络信息共享与实时通信:在需要几个人同时完成一项工作时,就大大提供了方便,资源共享可以及时查阅和添加有用信息,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避免了工作的重复性。
1.2.3有利于收集和保密
在所有电子文件之中,那些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或保管价值的,才有必要作为电子档案保存下来,其余的电子文件就可以在机内删除。能及时地保存有用信息。
1.2.4有利于实行知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电子档案信息资源都可以按照信息的不同形成者进行第一层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全宗。其次,在不同的全宗范围内可以根据内容、时间、价值等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信息组织。概念分类整理有可能取代档案实体分类,不仅体现一种属性联系,可利用办公自动化对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可以设立“资源共享中心”和“信息收集中心”,把产生的电子信息及时进行处理、修改或删除,经过知识化、系统化处理后使用,也有利于进行信息互动。
1.3提出的挑战
电子文档在给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下的挑战:
1.3.1电子文件的甄别与鉴定
电子文件进入网络中,是很容易被复制和篡改的,使用这样的文件会严重损害其他客户的信誉或经济利益,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只有在认真考虑该文件的真伪后,才能做为凭证或依据使用。电子文件的鉴定,也存在着区别真假的问题。企业所保管的电子档案应当是电子文件的原件或真实的电子文件,否则就失去了凭证的价值。不仅如此,还要对文件进行完整性鉴定。主要包括电子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法律依据的完整性和文件办理过程的完整性等。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的方法亦无定论。如果收集了携带病毒的文件,就会给文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会使全部文档信息瘫痪。这就需要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如生成原件与复印件、注明制发单位、与隐形条码一起归档,使对企业有用途的文件发挥最大效用。
1.3.2对处理文档工作中的影响
电子文件是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因为没有草稿与打印稿的区别和正、副本的差异,甚至很难人为划定一条文件与档案之间的界限。在文件经过多次修改后,很难区分其保管期限。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是否像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凭证作用,都需要企业在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而且,网上窃密技术的不断完善,对于企业的核心机密,都难以做到绝对保密。如何采用更加稳妥的保密手段也是困扰企业的大问题。归档上也不只是处理完毕立即保存,它需要更科学的划分和应用。
2、完善电子文档的应用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加强电子文档资源建设,提高服务意识。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对文档的管理也应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降低重藏轻用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提高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弥补信息资源少的缺陷。随着电子文件的不断介入,新型文件材料档案种类在增加。在管理过程中,要把每个工作都构成一个平面,发挥其个性,使文档管理工作向立体化方向发展,形成立体化的管理结构。
第二,做好电子文档的保存、保密工作。一般来讲,电子文件以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记录在介质层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护层内,不存在磨损问题,不会直接受到空气中的灰尘、水分的侵害,能够长期保存。但也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在实施文档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中,除了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保密制度和手段,还要加强保密、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及社会的保密与安全意识。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为更大范围信息交流和服务刨造条件,扩大共享以提高利用率。
3、结论
总之,尽管文档管理应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起来很难一步到位,但是为了共建企业高水平的信息管理资源库、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利用计算机技术辅助管理工作,是企业文件管理最合理的途径与方法。电子文档管理将是21世纪现代企业文件信息管理的发展方向与必然趋势。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2、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3、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4、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一、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二)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三)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二、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随着信息化的到来,出现了新的文件方式――电子文件,这对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就目前现代企业现状而言,电子文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文书电子文件;一类是科技电子文件。文书电子文件时随着OA(办公自动化)的应用而产生的,主要适用于现代企业管理层,企业科技电子文件主要是在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中生成,一些基建、技改工程项目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也形成了部分电子文件数据。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二是,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三是,电子文件的利用时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四是,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
在计算机最初进入办公管理的时候,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成熟,对公文办理的影响只局限于改变传统的公文书写方式,即由手工书写过渡到计算机书写并打印公文,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公文运作方式。公文仍然依靠人工来回传递,依然在纸张上进行公文的修改与签发,对文书档案管理影响不大。随着办公自动化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应用,将从根本上改变我们传统的办公模式,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乃至其中每一环节的传递过程,甚至包括接收、查询等,都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实现,最终会实现无纸化办公。这种从纸质文件到电子文件载体的转换,一机电子文件时代档案处理的快捷性、存贮的高容量性、介质间接性、信息数码性、保管脆弱性等,导致电子文件的产生和归档给档案工作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
首先,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具有信息资源共享的特点。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立案归档制度,即文件形成后,收集立卷,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其次,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像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组合分类。
第三,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用户可对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亦无定论。
三、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三、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首先,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着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组合的来龙去脉。
其次,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由于电子文件的形成时间短,缺乏实际贮存的验证,所以,电子文件中原始信息的长期保存问题是有待档案工作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长久保存的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第三,使档案管理向立体化方向发展。以前的档案管理是呈直线状态的,随着人们对利用服务工作的重视,使利用工作和其它基础工作构成一个平面。这种平面结构只反映纸质档案的情况,随着电子文件的介入,档案种类在增加,其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也都具有各自的个性。因此,在原有平面结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档案信息载体内容,就构成三维空间,形成了立体化的管理结构。
第四,档案人员知识结构的变革迫在眉睫。我国档案人员要适应信息技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抓好知识更新,引进、消化、适应信息技术的成果,使档案人员拥有广博的知识,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
中图分类号: F5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绪论
铁路建设或复原操作的环境和社会(E&S)成本评估面临着以下几项挑战:
(1)缺乏清晰的定义(2)相关成本的认识模棱两可(3)疆域区分不明确(4)评估方法前后矛盾。由于工程在不同的物理,法律和政治环境下,特别是对评估和减低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E&S的研究和工程实施仍在发展中,因此要订立一个能解决上诉所有问题的标准是不可行的。
本文提出一个研究项目的结果,旨在开发一种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模式来支持互相作用表现E&S影响,成本,和最佳方法来管理他们。这个模式的范围仅限于以现有行业惯例和观点来分析铁路建设的E&S的成本。本文并未企图建立或选择一个标准去评估任意的成本或对任意的影响给出最有效地解决方案。
若开发一个一般性的模式来阐诉E&S的影响,其来源及成本必须一致满足以下两个目的:(1)在铁路建设的利益相关者中建立更多有效地沟通以支持E&S成本的解决问题。本研究项目以假设实现互操作性比寻求开发一个标准更有好处。通过这个提出的模式,通过网络,项目组可以先整合现有项目的E&S成本。然后通过讨论再选出最合适的方法评估成本。(2)为记录和获取关于铁路建设E&S方面的知识提供语义解释。通过使用这个模式,相关利益者可以获取相关的E&S信息,其评估办法,最佳优化方案,以及监控评估的规范和标准。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宗旨:
(1)综合的E&S成本和他们的评估工具。回顾和记录不同的方法来识别影响、成本评估、减灾。分析的共性和建立基本假设来发现/识别不同的成本和铁路功能/组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2)一个可互操作的模式来管理铁路建设E&S成本和运营。开发一般性的模式来使成本,来源,影响,评估方法标准化,并寻求最佳方法实现其价值。
(3)工程关联者应用网络来支持合作分析和分辨E&S成本
铁路建设的E&S成本模型的发展包含以下5个步骤:
(1)收集信息 (2)概念分类(3)模式发展(4)模式的评估(5)实施
模式概述
铁路建设的任何一个构成都是造成环境和社会(E&S)影响的来源。影响可分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每种影响的成以不同的模型来分析。
该模式涵盖了以下固定概念:
(1)环境社会影响(2)影响源(3)影响实体(4)评估办法(5)环境社会成本(6)规范和准则(7)最佳管理方案
影响源
影响源可区分为长期影响源和短期影响源。长期影响往往是与铁路本身有关的。包括布局,承载能力和人行道材料等,铁路的设计特点是第一影响源。铁路施工活动则属于短期影响源(只存在于施工期间)。施工往往产生尾气,噪音并有可能损害敏感的生态系统。选择适当的施工顺序、材料和设备可以减少施工当地环境给带来的影响。
影响实体
列出所有可能的模式影响的实体。这些实体包含物理实体,如人类和环境元素和隐性实体如当地的遗产。
阐述铁路建设的影响对当地文化遗产包括: 直接影响,间接影响
噪声影响的实体有:人类,结构,野生动物,房产价值,休闲空间价值
环境和社会成本
环境和社会(E&S)成本跨度广泛涉及铁路的生命周期。要准确的描述这些成本,模式利用一组主要成本类型作为元概念。这包括了:
范围和控制程度
成本可以基于其特点分成以下几类:
(1)预防成本:用于合并选择的设计,施工方法或操作策略来消除影响的成本。
a.直接资产置换
b.重置成本
(2)破坏成本:预防成本适用于避免负面影响,破坏成本则是有关于不能预防的影响。
a.外部成本
b.补偿成本
(3)减缓成本:在发生之前或之后,将影响减轻到一定范围。
根据影响的特点进行不同维度的分类
(1)时间维度
根据发生时间可分为工程建设中的成本和运营中的成本。
(2)铁路元素维度
与设计特点直接相关的环境和社会成本,比如与物理特点有关的成本和与用材相关的成本。
(3)技术维度
这代表成本是由技术领域来区分,如噪音成本,健康成本和用户成本等。
(4)实体维度
成本也可以按受影响实体来区分,例如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和经济成本。
成本评估方法
这些方法在模式中被分类为六大类:
(1)直接评估法:这个方法是用来评估相当明确的,可以估计基于可用的数据的成本。
(2)影子工程法:此方法也用于地方程度的成本评估。用于评估无形资产如对栖息地的影响。
(3)经济估值方法:这种方法用于评估铁路的经济影响,它使用三个生产变化,评估与铁路建设有关的经济损失和收益。即改变生产力的方法、机会成本法和失收法。
(4)投入产出分析:这种方法涉及铁路在经济和环境宏观影响/成本。环境成本是环境负载乘以单位损坏成本来求出。
(5)替代市场法:也就是非直接评估方法,有内涵价格法、旅游费用法和工资差别法。
(6)条件价值评估法:用于投标,直接质疑,权衡,非付费选择,优先评价,德尔菲法的形式
计算噪声污染成本:
随后的公式可用于估计由于交通噪声,住宅单位折价的多少。
ND = Nh . (Leq - Lmax) • D • ^avg
ND:由于噪声所折价 Nh:被噪声影响的房屋数量 Leq:在的dB(A)等量的噪音 Lmax:在的 dB(A)最大噪音接受量 D:环境噪音等级每上升一级,房屋的价值下降量
Leq = 10 . log Q - 10 . log rx + 20 log V + 20
Q:每小时列车量 r:与铁路的距离 V:平均交通速度
Nh = 2 . RD . r . d
RD:平均居住密度 d:铁路长度 (都需要在计算中乘以2以符合道路两边房屋数)
Cnoise::房屋在一公里长的铁路中所承受的噪音总量 Wavg:房屋的平均价值 r1:第一间房屋里铁路的距离 r2:房屋里铁路的最大距离
总结
急诊科是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场所,也是群体发病和突发事件患者的处置场所,同时承担着院前急救、院内急诊工作。都体现了急诊科工作的急、忙、多科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加之患者在急诊科逗留时间短,医患、护患交流时间少,更注重的是抢救患者的生命,提高抢救能力和急诊能力,从而缺乏和患者的沟通,容易造成医疗纠纷[1]的发生,导致急诊工作中医疗纠纷明显上升。回顾我科2002-2006年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并根据其原因进行分析,对临床工作进行了一些改进,有效地减少了急诊医疗纠纷的发生。现将防范急诊医疗纠纷[2]的体会总结如下:
1急诊患者共同点
急诊患者一般都具有以下6个共同点:1)起病急骤,病情严重:患者及家属对自己的所发生的病情感到焦急、期盼得到及时救治。2)病变复杂,变化多端:危重患者常伴有多个系统、组织器官的损害,病情复杂,相互,转化,需要多科室配合治疗。3)预后难以预测:危重患者多因原发病、或意外伤害及生命,对远期愈合情况不了解。4)抢救工作难度高,对救治水平有较高的要求。5)急诊危重患者的诊治责任大,风险高。6)经济压力大,急诊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多端,有较高的经济风险。
2急诊科医疗纠纷原因剖析
2.1患方的原因 1)急诊患者起病急骤,病情凶险,短时间内心理不能承受,要求医护人员短时间内给予诊断、治疗并在短时间内把疾病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医务人员未能达到目的便可产生纠纷。2)患者对疾病的认识有一定误区,疾病都是在不断演变,医护人员的沟通随时都在根据疾病的变化而沟通也在发生变化,患方家属难理解,认为医生的诊治技术有问题,纠纷由此而产生。3)就医环境,患者不熟悉医院环境,不理解医院的诊疗制度,认为医院的检查多,就医流程复杂心理由此产生对医院不满情绪,语言稍有不慎便可产生纠纷。4)经济压力,部分患者家庭经济能力有限,认为医院以为人民服务 为宗旨,对医疗所产生的费用闭口不谈,当医务人员要求押金时,患方便产生不满情绪而发生纠纷。5)因工伤、自杀、车祸、打架或、突发事件等患者,因责任不明确,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是减轻自身的责任而制造医疗纠纷。6)无理要求,部分患者要求医生提供成瘾药物、伪病史、假证明等,如医务人员不从患方就故意挑衅引发纠纷。7)媒体报道,多数媒体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负面报道,使患者对医务人员充满了敌意,随时随地都在观察医务人员的行为,如果医务人员要求患者规避时,患者不能理解而发生纠纷。8)社会地位,有部分患者因自己的经济地位或社会地位较高,认为医务人员应该全程为他服务,失去了对医务人员的基本尊重,医务人员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一句话对他不顺从,便可产生纠纷。
2.2医务人员的原因 1)缺乏急诊意识,责任心不强[3],急诊患者病情重,易善变,医务人员不了解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变化,行动迟缓,该化验、该检查的不立即做,该用药的不立即用,易引起家属的不满产生纠纷。2)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差[4]、安全意识淡薄,医务人员在诊疗操作过程中稍有不规范,就可能发生患者对医疗单位的不满,纠纷一触即发。3)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多数急诊科医生专业不是急诊学科,缺乏全科抢救能力,部分医务人员年资低,临床经验欠丰富,自身诊疗技术差,容易产生纠纷。4)服务态度差,少数医务人员对急诊工作缺乏热情,语言冰冷[5],对患者缺少关心,甚至推诿病人,发生争吵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5)缺乏沟通能力,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交流,对疾病的发生、易变性、转归及预后未及时和患者及家属沟通,以至于患者及家属不能理解而认为是医院的过失产生纠纷。6)客观存在引发纠纷的不安全因素,医学是深奥的自然科学,我们对其认识有一定的片面性,难免有误诊、漏诊或操作失误,患者对此不理解而产生纠纷。
3防范原则
3.1健全管理机制
经常组织科室进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如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监督人。这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
3.2提高急诊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急诊医护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高的急救能力,注重急诊专业人才的培养,熟练掌握各种急救技术,不断吸取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的急救知识,从根本上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3.3加强法律和安全意识教育
急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急诊、急救意识、安全意识,在安全意识的前提下开展急诊急救,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3.4建立绿色通道,保证急诊工作顺利进行
改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加强急诊患者就医流程的规范化,对急诊病人实行先抢救,后办手续等环节上建立快速有效地服务体系,确保急诊患者得到有效的救治。
3.5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患沟通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技术上精益求精,急病人之所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让患者的生命价值得到体现,让患者享受到低消费、高疗效、短疗程、优服务的服务理念,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3.6发挥保卫部门的作用
保卫科加强急诊科的巡逻,遇到医疗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等事件时及时处理,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使医疗救治工作有序开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7后勤保障部门的作用
后勤保障部门为急诊科的急救保驾护航如急救设备、急救药品、急救车辆、急救人员随时处于应急状态,避免因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等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洪奇.医疗纠纷概论-概念分类、法律适用、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法律图书馆,2006,3:14.
[2]刘明臻,孙宝研.加强防范措施,减少医疗纠纷[J].中国医院管理,2000,20(5):40.
二、电子文件对农业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农业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农业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农业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农业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电子文件对农业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农业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农业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农业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农业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农业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农业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农业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农业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农业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
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3、对农业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农业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农业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农业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好的方法,事半功倍;不好的方法,事倍功半。日常生活离不开方法,民法研究也离不开方法。从哲学上讲,方法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一般方法的学说和观念体系,是有关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观察世界和处理矛盾的理论集合。相应地,民法方法论是人们有关认识民法世界、改造民法世界所遵循的关于方法的观念和理论。民事法律人是拥有民法知识、运用民法思维、解决民事问题的法律人,是民法知识、智慧、理念的共同体。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解决其疑难问题最简单、最明智的方法,就是将问题类型化。类型化思维是民法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化方法是研究民法的重要方法。有学者指出,一般方法论包括定义、区别、划分和论证,民法基本范畴的研究应当借鉴一般方法论原理[1];还有学者系统论述了类型在法学特别是民法学中的意义,把类型分为经验的类型、逻辑的理想类型和规范的理想类型[2];另有学者指出了类型化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作用,细化了案件类似性的认定标准[3]。本文拟以民事权利主体的类型化、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民事权利变动事由(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化为例,论证民法类型化的方法,提出民法知识创新的三种基本路径。
一、民事权利主体的类型化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民法上权利的归属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承受者,被称为民法上的“人”。现代民法上的“人”不仅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还包括法律所拟制的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合同法》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法》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目前主流观点是将民事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国家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国防资产的权利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传统民法教材中很少涉及。同样,集体也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特别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就主流观点而言,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同一位阶,有失科学性。民事权利主体应当先区分为自然人和拟制人,再将拟制人区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保持逻辑上的严谨性。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界定为自然人之间、拟制人之间、自然人与拟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1.自然人的类型化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把自然人类型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满10周岁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纯获利的行为,不需要监护人的辅助。但是,未满10周岁的人购买文具、食物,买票看电影、乘坐公共汽车等行为,未超出其智力认知范围,根据生活常理,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也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势。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概念本身就与生活相脱节,应当抛弃。自然人应当类型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不宜采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应在重新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涵义的基础上,把传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外延也纳入其中。
2.拟制人的类型化
拟制人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这种分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法人类型,对于传统的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和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很难准确将其纳入某一种类型。将法人一分为四,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它强调每个法人都有特定的社会功能,要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很多事业单位都将改制为企业,实行企业化运行,成为企业法人,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传统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完善我国的法人类型。当然,随着一人公司的被承认和认缴资本制的实施,何为法人也存在诸多争议。
非法人组织又称无权利能力社团,主要表现形式是合伙。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具有法人的某些特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筹备中的法人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目前尚存在较多争议。我国现行立法使用“其他组织”的用语,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使用“非法人组织”的用语,强调非法人的属性,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类型化,特别是对合伙之外的其他组织进行类型化。社会中出现的许多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建设性企业的项目部和科研课题组等,它们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需要立法作出积极的回应。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化
权利是法律概念而不是生活本身。舆论媒体所谈及的恋爱权、牵手权、拥抱权、接吻权、哺乳权等,并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权利是法律对私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的概括。私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而法律条文的数量是有限的,用有限的语言去把握无限的世界,类型化是其重要的方法。现行民法把财产权和人身权作为两大类民事权利,这是对民事权利的大致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民法研究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就要把抽象的概念分类还原为活生生的现实。
1.财产权的人身属性
物是财产权最重要的客体。大部分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商品属性,能够以货币为媒介自由交换。有些物具有身份的属性,其流通性受到限制,如在城乡二元格局没有完全改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易。这些权利起着弥补社会保障不足的功能,给农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农民身份将变为农民职业,把具有身份色彩的财产权转变为没有身份色彩的财产权。
物不仅能满足人的物质需求,也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有些物融入了人的情感,具有较强的主观价值,如独一无二的传家宝、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照片和具有情感交流意义的宠物。这些物的商品属性淡化,不具有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客观交易价值;然而,这些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特定当事人意义非常重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里的“其他方式计算”,就包括按照财产的主观价值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弥补财产的主观损失。
部分物权具有人身属性,部分债权也具有人身属性。合同是债权变动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合同法是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合同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这决定了部分债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具有身份特征,但特定的身份会对合同产生较大的影响,如近亲属和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转租需要经出租人同意,这是租赁合同人身属性的表现。提供服务的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承揽合同等,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其人身属性更强。
知识产权虽主要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均属于人格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直接把知识产权划分为知识财产权和知识人身权。当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中的人身属性并不完全相同,要区别对待。
2.人身权的财产属性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格权又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则包括标表型精神人格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和尊严型精神人格权。不同种类人格权中的财产属性有较大的区别。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最高的利益,是不能用财产来衡量的。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如姓名权和肖像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较大的利用空间。姓名使用权和肖像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让与他人,实现较大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权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它具有财产属性。保守者称,这是人格权中经济内涵的实现,还属于人格权的范畴[4];激进者说,这已经不是人格权,而是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5]。
身份一般是指自然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不可转让的资格。身份权主要是指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身份权与财产权密不可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不开特定的财产支撑。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财产关系在身份领域的具体表现。特定身份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前提。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必须明确身份权中的财产属性和身份所带来的财产利益。
3.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转换
财产权与人身权存在很多交叉领域,在特定情形下,还可相互转换。特定的财产,如假肢、假牙和心脏起搏器等,一旦从属于人的身体,就不再是财产,而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场网络虚拟人名誉侵权纠纷,在此案中,网络是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也只能是物。然而,法院对网络虚拟人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了人格权保护的方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是物权关系,是财产权关系,而通风和采光权益很难界定为财产权。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合理处理通风和采光等相邻关系。有学者说,这也是新型的人格权,是财产权向人格权的转化[6]。
人身权向财产权转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死亡赔偿金。当然,死亡赔偿金的属性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这涉及是否同命同价的问题。如果说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的赔偿,由于生命是平等的,那么死亡赔偿金也应当是相同的;如果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财产收益的赔偿,由于存在个体差异,那么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不相同的。与死亡赔偿金相对应,还有人身损害赔偿金。人身权受损,可采用类似于财产权受损的方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与人体相分离的血液、毛发、生殖细胞和活体器官,已经不再属于人格权的客体,而是具有物的属性。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化
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事实和非行为事实两类。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化是解读民事权利变动类型化的基础。
1.民事行为事实的类型化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有学者认为,以是否有意思表示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7]。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准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催告、通知和宽恕;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不应当单列。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方法可以分为意定调整和法定调整。所谓意定调整,是指国家只设定民事活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意思来确定;所谓法定调整,是指国家设定了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符合法定的事实构成,就产生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比较接近,也可称为准事实行为,或者直接称为事实行为。故在立法时不应当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行为类型。
根据意思表示的数量,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目前立法和民法理论对双方民事行为关注较多,而对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关注较少,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不能妥善解决。违反双方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约定,一般都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对违反单方民事行为或单方允诺行为将产生什么责任,理论研究并不深入,我国也没有完善的立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相对人合理对价的要求。多方民事行为是由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大会决议等。多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与双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很大的区别,要采用民主的表决方式,形成集体的意思。不过,少数人虽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但也可能滥用多数人决定,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违反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的责任,未来立法应当在这一方面进一步完善。
根据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可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行为是绝对无效、确定无效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经权利人追认就有效的民事行为,否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欠缺法定的程序。受欺诈、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以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无权处分、无权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都可最终转化为有效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行为的效力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无效民事行为又可分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还可进一步类型化。
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和非法的事实行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是受法律保护或鼓励的行为;非法的事实行为主要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又可进一步类型化为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单数侵权与复数侵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等类型。在细化每一种侵权行为类型的前提下,立法对责任类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1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但这些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比较混乱,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交叉,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交织,未来立法应当做适当的调整。
2.民事非行为事实的类型化
民事非行为事实,是除行为以外,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一般可分为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人的意识无关。事件可类型化为与特定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和与所有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前者为意外事件,后者为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人类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事件,既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我国民法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未来立法也应当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目前,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把意外事件作为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涵盖在本条的文义之中。
状态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发生,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长期不行使权利等。照此界定,战争是事件,战争持续进行就是状态。如果当事人在战争状态下订立合同,则不能以战争状态为由请求免责。由于民法是调整特定时空中的人和事,因此时间是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的直接表现形式是期日和期间,前者是时间的点,后者是时间的段。诉讼时效制度是时间状态产生法律效果的典型表现。
四、结论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类型化是民法把握权利世界的重要方法。民法研究是某一领域某一层面的研究,具有特定的研究范围。确定研究命题的过程,就是类型化的过程。民法研究适用类型化方法,大致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取得突破:第一,把研究对象扩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宽度。民法研究要解决新事物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概念的外延问题,就要把新事物要么归入现行法律中的某一种类型,要么承认新事物是一种例外,是一种新的类型。例如,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时,司法实践可以参照名誉权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信息权时,司法可以尝试利用隐私权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资源逐步成为人的主要资源,信息财产权于是应运而生。[8]第二,把研究对象进一步类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例如,研究隐私权的文献比较多,而要有新意、有突破,就应当通过类型化限缩命题:可以研究网络隐私权、患者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等,也可以研究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研究隐私权保护的实然法律状态和应然法律选择等。第三,对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分类,提出新的命题。这是类型化研究的高级阶段,难度较大。有学者主张,隐私权包括生活安宁权和私人秘密权,不包括个人信息资料权。[9]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基因决定着人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过程,因而基因隐私将会从无到有,逐渐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客体。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
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三、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来源原则的影响
来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是尊重全宗,从内部来看是尊重原始顺序。目前,随着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后者愈益受到普遍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源于来源原则的档案检索系统必须一律建立在文件形成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组织机构及其文件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其来源,从形成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正确整理和理解档案文件。而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不再严格对应于现存的机关、组织、机构这一现象而产生,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文件信息复制、修改和重新组合、打乱或破坏文件的本来顺序。因此,要确定档案的来源,不可仅局限于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或仅要求完整地保护全宗与文件系列,按照原始顺序进行整理等,而必须正确说明档案的原始联系,了解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文件组合的变化,应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丰富和发展来源原则。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