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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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和继续当好排头兵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法规政策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遵循“依法征收,依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研究和推动完善我省非税收入征管的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非税收入征管的规章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财政厅要加强立法调研,积极研究起草有关非税收入征管的法规草案,加快我省非税收入依法征管进程。有关工作,法制部门要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粤府〔*〕40号文要求,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一)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包括有限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严格、规范、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土地、海域、场地等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以及砂、石、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按有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2.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招租或拍卖方式进行。
3.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户外广告权和冠名权,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其中,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道、省道广告权的出让收益可以实行省市分成。鼓励企业投资参与政府
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其广告权、冠
名权等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
4.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营运人。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开展跨市、跨省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试点,之后再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5.城乡地下管网开发权、机动车加油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6.家小汽车吉祥号牌可实行竞价发放。竞价发放的号牌不超过每期发放号牌总量的10%,其余全部实行电脑自选。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收益。国有资产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产享有的其他收益,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国有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管理。
(四)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包括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政府公物仓,加强对罚没物资和变价收入的监管。
四、加快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108号)的要求,加快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我省非税收入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要将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票据使用、会计报表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人民银行国库的网络连接,实现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对涉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现自动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五、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管非税收入,真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虚大或少列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凡应缴入国库的必须全额缴入国库,凡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在国家和省未有明确规定前,由各级政府视当地实际决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二)对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交级次,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缴交。各地不得截留或挤占中央和省的分成收入,各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三)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汇划工作,准确、及时地将代收资金上解到各级国库。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执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四)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
(五)各地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征收部门的正常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代码戳记内容及规格?
(一)代码戳记内容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
(二)代码戳记规格为:长45mm,宽10mm条形印章。?
二、代码戳记加盖位置?
(一)对于使用非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将代码戳记加盖在统一发票报税联(第五联)的“备注”栏内。?
(二)对于使用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设置打印代码的程序,由车辆经销商或直接销售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自行在统一发票“备注”栏打印代码戳记。?
3、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4、国税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5、地税性质是行政单位。
6、国家税务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115-04
提升税收执法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是我国目前在税收领域推进治道变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中美两国在税收执法组织设计上的实践,从组织的使命目标、横纵向组织结构以及合作机制等方面展开分析,探讨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① 本文选择以美国的经验为借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美国在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对我国有参考意义;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在征收成本率、税收遵从率与自愿遵从率方面三个关键指标上表现良好。〔1 〕 (P19 )
一、明确税收执法组织的使命目标
组织的使命目标,即对组织作为子系统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的确定,它是组织设计的基础。从理论要求来看,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税收执法组织,其使命目标定位应该是为纳税人提供与税收执法活动相关的服务。
然而根据调查发现,在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官方网站上,通常找不到明确冠以“使命目标”称谓的信息内容,有关界定其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的描述一般散落在相关概况介绍中。与1994年以来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设立了国税和地税两个税收执法组织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行业概况介绍的第一句话就是“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有关市局概况介绍中提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其他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的情况相类似。
由此可见,虽然随着政府治道变革的推进,提供纳税服务现已成为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法定职能,并设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国税总局设有纳税服务司,各省地方税务局一般都设有纳税服务处),但就组织的使命目标而言,我国目前的实践与“服务型政府”理念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税收执法组织不仅缺乏明确的使命目标设计意识,而且潜意识中仍倾向于将自身视为税收征收领域的管理者,将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视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相比而言,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不仅有明确的使命目标意识,并且在具体的使命目标设计上也有明显的、更符合服务型政府对“民主行政”和“法治”之价值追求的特点:一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与公平执法并重;二是强调“纳税人履行税法义务”,以关注纳税人的自我遵从。〔2 〕 具体来讲,美国联邦税务局②对自身使命目标的描述是:“通过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并且对所有人统一公平的执法”。美国各州及地方税收执法组织有关自身使命目标的描述虽然具体用词有所不同,但表述大同小异。
以美国经验为借鉴,我国税收执法组织在明确使命目标上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其为纳税人服务的使命定位;二是加强对税收遵从、尤其是自愿遵从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并根据相关研究成果指导税收执法组织使命目标与组织体系的具体设计。
二、合理设计税收执法组织的横向结构
组织的横向结构设计,一般是围绕使命目标确定的各部门之间的专业分工与合作关系。基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应围绕税收执法与服务目标的实现,在追求部门专业化的基础上突出服务对象的中心地位。
鉴于我国的国税与地税系统在执法组织横向与纵向结构设计上的情况相类似,因此,下文我们主要以国税执法组织的数据来进行论证说明。由于缺乏明确的使命目标,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官方网站通常只是罗列了其内设机构的名称与该机构的工作内容,而缺乏清晰的围绕使命目标的横向结构设计,这是我国目前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第一个特点。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内设13个机构(详见表1,其中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同时也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
从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工作内容来看,我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第二个特点是主要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且执法与服务部门分立。在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中,除与其他部门同挂一块牌子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外(国家税务总局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同属一个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与国际税务处同属一个部门),其他都是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中,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与稽查局等机构负责执法(包括征收与稽查),纳税服务司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服务。
由此可见,随着治道变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税收执法组织在横向结构设计上已经出现了关注服务对象独特需求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针对大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但这种趋势并未成为惠及所有纳税人群体的普遍做法。
在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上,美国经验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与使命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不同机构的类别,因为这样的设计逻辑能够突出组织的使命目标,明确非核心工作对使命目标实现的支持性地位。
美国联邦税务局内设18个机构,共分三大类,第一大类是服务与执法部门,直接负责与征收、稽查相关的工作,属于与使命目标实现直接相关的核心业务部门;第二大类是特别部门,主要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及研究、沟通工作,属于与使命目标实现间接相关的非核心业务部门;第三大类是支持部门,主要负责基于组织内部管理需要而产生的相关工作,属于围绕组织运作提供支持的辅助部门(详见表2)。
表2 美国联邦税务局内部机构设置
其二,美国经验对于我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借鉴意义还体现在,在核心业务部门中,以具有某种相似需求和共同特征的服务对象群体作为部门划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将针对同一群体的执法与服务工作交由同一机构负责(有关联邦税务局核心业务部门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详见表3)。因为这种做法相对于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执法与服务部门分立的设计思路,显然更有利于税收执法组织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群体特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好地保证公正执法。
表3 美国联邦税务局服务与执法类部门的服务对象
三、合理设计税收执法组织的纵向结构
组织的纵向结构设计,是在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基础上,确定组织下设的层级数量与各层级的机构数量。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税收执法组织纵向结构设计应该以如何保证为纳税人提供有效服务作为最重要的依据。
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组织纵向结构设计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组织的纵向层级设置基本与行政等级对应,下设机构的数量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对应。以国家税务系统为例,其纵向层级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7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82个直辖市区局、159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99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2033个县(市、旗)局。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上的第二个特点是:下级组织的横向结构基本是上级组织的复制。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例,在其内设的14个机构中,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稽查内审处、人事司等11个机构,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设置几乎完全相同。
归根结底,以行政等级和行政区划作为纵向结构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我国目前在税收执法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上呈现上述两个方面特点最重要的原因。
对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我国而言,美国税收行政执法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上的借鉴意义主要在于:打破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等级在各地逐级设置分支机构的传统,以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 ③作为地方分支机构数量的设置依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
美国税收执法组织的纵向层级非常少,整个组织成扁平化形态,其下设机构不完全是按垂直对应方式设置的。执法与服务部门所包含的7个机构,从名称上看,在联邦税务局的地区办公室中几乎没有完全与之对应的下设机构;从业务上看,有与其存在报告关系的“下级单位”——税收服务中心与纳税人帮助中心,其中税收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受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评税、稽查选案和实施稽查五个方面开展税收执法与服务工作 〔3 〕;纳税人帮助中心负责为个体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税务咨询服务。而全国纳税人援助官则是按垂直对应方式下设机构,在全国纳税人援助官下设纳税人援助官地区主任,地区主任下设地方纳税人援助官。
另外,美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部门的下设机构数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如:美国联邦税务局下设了10个税收服务中心;401个纳税人帮助中心 ④,除华盛顿特区只设有1个以外,数量最少的州是内华达州、罗德岛和阿拉斯加州,只设有2个,数量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亚州,设28个。作为联邦税务局内设机构之一的全国纳税人援助官,下设有9位纳税人援助官地区主任,地区主任之下设有66位地方纳税人援助官。这三类部门的下设机构数量之所以存在巨大差异,可由其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给予解释: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越小,其分支机构的数量也就越多;反过来,有效服务面积越大,其分支机构的数量也就越少。
下面我们就以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来分析美国税收服务中心、纳税人帮助中心和纳税人援助官的设置情况。理论上说,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取决于其所提供的服务在生产、需求和提供三个方面的特性:(1)服务生产的规模经济特性。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与其服务生产的规模经济特性正相关,即某种服务在生产上越具有规模经济特性,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就越要求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尽可能大;(2)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越密,即单位面积的服务需求越多,则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越小;(3)服务提供受空间距离的影响程度。服务提供受空间距离的影响程度越大,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越小。
税收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虽然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非常大,但其提供的是非面对面的服务,提供过程几乎不受空间距离影响,且服务生产过程大量借助计算机辅助设备,具有很高的规模经济特性,因此,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非常大,仅10个税收服务中心就能满足全国的服务需求。纳税人帮助中心提供的是面对面的税务信息咨询服务,其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虽然可能相对较低,但其服务提供过程严重受空间距离影响,且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规模经济特性低。因此,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相对较小,其设置数量为税收服务中心的40倍。纳税人援助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解决其与联邦税务局之间发生的问题,并向联邦税务局提出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以减少这些问题发生的概率;纳税人援助官所提供的服务,虽然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但由于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相对较低,且服务的主要提供方式是电话服务,受空间距离影响程度较低。因此,其机构的设置数量远远少于纳税人帮助中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推断,美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部门下设机构的设置数量主要与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有关,而与行政区划无关。
在我国,地税系统中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的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税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这种以税务系统为主的管理体制背景,显然为在我国税收执法组织中推行不考虑行政区划和行政等级的纵向结构设计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基础。
四、加强税收执法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
税收执法组织中的合作,包含税收执法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及税收执法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近年来,我国在税收执法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建设,尤其是在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服务领域的合作机制建设方面,涌现了大量创新的改革实践,其中包括:通过合作优化办税流程,共建网络与实体的办税服务平台;共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等税务信息类服务互动平台。 200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201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在该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开展合作的经验,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在合作的范围上,除要在联合纳税服务方面继续拓展合作深度和广度以外,还提出了要在税务信息共享、税收征管和检查领域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无疑指明了我国在税收执法组织之间合作机制建设方面未来的发展方向。
然而在税收执法组织与系统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建设方面,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重大影响的探索性举措。
为方便纳税人,也为避免重复劳动,美国在税收执法组织之间建立了大量的业务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即通过联邦税务局和各州税务局,及各州税务局相互之间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并且保证这些信息只用于税收执法目的协议;二是共享税源代征机制,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就各自开征的相同税种通过签订代征协议建立的合作机制;三是联合纳税服务,即联邦、州和地方在纳税信息类服务方面建立的合作机制。
此外,美国还非常注重在税务信息共享和联合纳税服务方面与税务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在税务信息共享方面,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几乎与系统外所有可能提供税务信息的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组织涉及海关、金融、保险、交通等很多部门,其基本合作方式是相关部门要求个人或组织在办理某项业务之前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每位纳税人拥有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美国税收执法组织与体系内外部组织在获取税务信息方面进行合作的基础),定期或者在被要求的情况下,向相关税收执法组织提供相关税务信息;在联合纳税服务方面,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经常与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组织、或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纳税服务。其中与有偿服务机构的合作,主要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免费服务。如,2009年,联邦税务局通过与一家私人报税软件公司联盟合作,为年收入低于57000美元的人提供免费的电子申报服务。
美国经验对于我国加强税收执法组织合作机制建设的借鉴意义,除了能为税务信息共享和同源税种代征的具体做法提供参考做法以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仅用于税收执法目的;二是将合作由税收执法组织系统内部扩展到外部,也就是不仅要在国地税之间,还要在国地税与包括政府、非政府和企业在内的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纳税服务合作机制。
注 释:
① 虽然美国的联邦、州与地方政府都各自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但它们在执法组织设计的基本做法上有着很高程度的共性。本文对于美国实践的讨论主要限于联邦政府。
② 联邦政府负责税收执法管理的组织机构是联邦税务局和海关,二者都隶属于财政部。海关只负责关税征收,联邦税务局承担着税收执法管理的主要责任。
③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这一概念是笔者在考察美国税收执法组织纵向结构设计实际数据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
④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irs.gov提供的联邦税务局在各州设置的纳税人帮助中心的地址计算出来的结果, 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1日。
参考文献:
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二、各单位要控制监督代售单位的审批范围,严格按照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才能确定为监督代售户的要求,重新确认并审批监督代售单位的名单,并于9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继续作好印花税票销售的服务工作,各征收所、服务大厅都要设置印花税票销售窗口,以满足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的需要。
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质量好坏,取决于案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较完整的形式对税务稽查的案源分类和选案方法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面对近年来以几何级数增长的纳税人、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和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的收集、筛选需要在手段、方法上全面更新升级。
一、国外税务稽查选案信息来源及管理方法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计算机筛选案件是以一定的信息为基础的。其信息源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上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的结果;工商、海关、劳工、银行或贸易管理、土地或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外汇管理、福利管理、商品检验、邮政电讯、新闻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公民举报材料和从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取得的信息。根据获取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就可以对各类纳税人做出基本描绘和分析比较,并根据其异常情况的大小打分和排序,美国联邦税务局就根据这个分数,选取纳税人作为当年的稽查对象,制定出稽查计划,下达到小区税务局实施稽查。由此可见,美国其选案过程具有信息量大、信息来源广泛、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好、管理集中的特点,从而确保了稽查选案的准确、高效。
二、我国目前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管理现状
(一)选案信息管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选案信息获取是各级稽查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而我国目前负责选案的人员往往会在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中耗费大量的精力,很难系统地对某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确定稽查对象只能是对照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和个人经验随机勾选。从上到下都未能将选案信息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求不高,指导不力,对选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具体要求,对选案信息处理手段和方法缺少系统研究和管理。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属于征管部门的管理对象,纳税评估也属于征管部门的职责,尽管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两项业务的内容存在某种交叉,但由于征管与稽查的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稽查选案获取征管信息的被动和局限。
(二)信息渠道单一,存在信息孤岛。与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的各部门之间信息系统互不兼容,自成体系,远未形成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增加成本,浪费资源,降低效率,即便是国、地两个税务机关,也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目前工商、银行、土地等部门的信息获得不仅没有法律保障,而且即使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努力获取了相关信息,也不能进入税务计算机系统加以分析利用。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日管信息,明显的缺乏动态管理,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资料存在残缺不全、时间滞后和人为虚设的现象,选案信息只能靠选案部门独创天下。
(三)选案信息处理手段落后。各地税收征管应用系统软件中尽管开发了选案模块,但开发应用还处于一个简单低级的水平,缺乏对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能力,最多也仅限于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判断,而不能依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相关历史纳税信息,进行横向、纵向或定性、定量分析。选案信息的调用还局限于一般的检索,更不能通过建立数据模型来综合处理信息,使得计算机在选案方面的信息处理潜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信息体系的构想
(一)把选案部门从稽查局内部分离出来,归并到税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因为税源管理部门是税收数据的采集部门和加工部门,其资料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并能够做到在选案中不带任何观点和框架,可以使选案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税源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税源信息和行业水负水平信息,从目前管理体制上也便于与征收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流,可使选案信息更加现实和客观。
(二)改进选案信息获取手段和方法。首先,扩大选案人员数量,安排高素质的人才进行选案信息分析,并加大考核力度,防止选案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其次,依据相关纳税人信息,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效率。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信息,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以便稽查实施。第三,加强案头信息分析,在选案环节就应该综合经济发展、地区特点、行业状况及企业经营等各方面信息资料,运用横向、纵向比较及指标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分析,以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稽查管理现代化的趋势,也是加强稽查选案信息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明确与稽查相关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一要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努力实现共享。不仅要与征管部门、纳税人实现共享,且要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要加大信息化的硬件投入。要配齐硬件,用好软件,保证信息高速、畅通、便捷、安全,建立起智能化的税务稽查办公场所。三要盘活存量信息。透过存量信息之间所存在的钩稽关系,不断挖掘潜在价值,多层次、多角度地解读信息中所隐藏的信号,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进而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使现有的“死”数据,变成服务于税务稽查选案的“活”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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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涛,张凌.构建我国税务稽查选案体系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8,8:78-81
年月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也随之划分为专司中央财政收入的国家税务局和专司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国税、地税分设后,根据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又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的能动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税收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意识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税收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种弊端日趋明显。同时,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国、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于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点、重复检查、纳税成本增加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些探讨。
一、目前国、地税机构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就目前的总体状态来看,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进行过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层次的、初步的。如对税务登记信息实行共享;对举报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双方都能及时转交对方稽查局组织查办;对涉及双方的移送司法案件进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没有形成高效、明确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及监督、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及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一)一些地区出现了相互挤兑、扯皮等问题
部分地区的国地税机构把对方部门视作对手,工作中互相对立,只求本部门完成任务,给对方部门下绊子、设障碍。机构之间也老死不相往来,从而使一些须由双方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如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评定、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时的偷税数额认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权力机关出面协调后问题方能得以解决。
(二)本位主义思想抬头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千方百计地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而对国税收入占主要比重的产业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鼓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争抢管户的问题。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的下达,出于税源、收入任务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国、地税凭着各自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各地更是出现了一股争抢管户的狂潮;某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
(三)税收成本增加
一是增设机构使经费开支扩大了一倍,如办公场所、办公费用、交通通讯、基建等,一个县以万元计算,全国有多个县,就这些重复费用全国就要多个亿元。二是增加税务人员支出,机构分设在人员问题上,基本上是国税人员,地税人员,国税垂直管理到国家税务总局,地税有条块结合管理,开始主要以块块管理为主。征税程序分设前与分设后基本没有两样,需要的人员就必须增加一倍。人员的增加紧接着就是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每人年—万元,全国以万税务人员计算,每年就人员开支就—万元。
(四)纳税人纳税负担增加
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免不了产生多头申报和多头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免不了重复检查和监管,同时政策和要求也容易产生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
(五)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企业的各种税收资料,如增值税、所得税、其他附加税等其数据资料均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各税种分国、地税进行征收,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间的逻辑关系,数据相关性无法核对,容易出现征管漏洞。征管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应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税款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不利于税务机关自身的管理
两家税务局因各自利益有所不同而容易产生互相“不买账”的行为,地方政府缺乏对垂直管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监管不力将导致某些部门在地方上坐大,不利税务机关对自身的管理。同时,地方政府相对重收“费”,轻纳税,也从客观上导致财政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有了机会。
(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两个税务局使国外机构和企业难以适应。国际上虽有实行中央或地方两套税机构的国家,如美国等,但为数不多、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在华投资企业并不习惯接受国地税两套机构的管理,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深入。
(八)不利于政治一体化
我国是多民族、团结统一的大国,我国公民的 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还不高,将国家税收人为地分为国税、地税,容易给人们灌输一种中央收国税,地方收地方税的感觉,无形之中形成一种中央和地方的对立,隐含着一种分庭抗衡现象,不利于政治上的统一。
此外,由于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受到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显现,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年必须归中央财政。××年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也要求以年为基数,从××年起实施增量共享。这也是国、地税分设后,国、地税矛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二、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建立国、地税机构配合协作机制,对于解决当前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转,合理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纳税信息的高度集中,从而为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新模式提供信息支撑。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使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信息实现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二)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双方取长补短,能够解决自身不能发现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的联合作战,可以减少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部署、分析、实施、审理、执行等诸环节的人力、物力投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复检查是当前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做到共同进户、各税统查,对于解决了纳税人意见较大的重复检查问题以及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的几点思考
(一)难点问题
由于受管理体制、现实条件、制度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还存在着诸多难点:
⒈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
目前国、地税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同,国税部门使用的是税收征管系统,地税部门则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网络作为现代社会最适用、传递速度最快捷的传播工具,在国、地税机构间的作用却变得微不足道,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资源的莫大浪费。
⒉下级部门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
如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因国、地税稽查局主管部门不同,造成双方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作为国(地)税局的下属部门,稽查局必须对国(地)税局负责。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合作程度,关键取决于国、地税局的合作程度。如果合作程度比较高,无疑会促进双方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反之则会受到牵制。事实上,由于国、地税的工作重点不尽相同,特别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局普遍实行选案与稽查分离制度,稽查案源由市局选案协调小组负责,如果国、地税局在案源确定方面协调不到位,国、地税稽查局间要想开展程度较高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⒊缺乏长期效应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区业已形成的协调与合作缺乏长期效应。目前,有关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加上前面所述体制和信息传递的障碍,这使得我们对“是不是一定要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地税机构间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等问题认识都尚未统一,工作中更是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建议
⒈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或在国、地税现在使用的征管软件上加以改造,实现双方信息互通共享,为开展税务情报工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多元化创造条件。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两税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⒋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会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⒌协调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并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中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
也可设想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相对垂直领导。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 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联合进行涉外税收管理
对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两税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收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地两税机构应联合行文报批。
⒎联合进行售付凭证管理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造行业呈现出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同时衍生了许多服务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物流、税务等,这使得制造业和服务业开始出现融合,有人称这种现象为“2.5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例如,有三家企业ABC,A企业从事生产,如果A企业不从生产企业B中独立出来,那么在为B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营业费用,而从其他企业购进资源也可以从B企业的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业从B企业中独立出来,就会出现A企业再为B企业提供服务就要缴纳营业税,从其他企业购进为B企业服务所需要的资源的增值税也不能再从B企业中抵扣,这就导致企业重复征税,负担增大,不利于企业的生产、服务相分离。但是如果生产业不从母体中独立出来,难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前的税收制度不利于将制造业和服务业进行融合发展。
2.产品和服务出口均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当前经济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国际影响比较大,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贸易,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的状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实现产品出口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结构的调整和改变。
3.服务业总体税负相对比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当前我国纳税的状况来看,对于第一产业优惠最多,已经全国实现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第二产业发展也推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相比较而言,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少,这样的现状尤为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而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比重的期许,而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1.如何确定扩围顺序
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涵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9个行业”[2]。这9个行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进行改革的行业顺序: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将所有的行业分批进行增值税改革,还是一次性将全部行业都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矛盾,但是不利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容易出现残留问题,后者的改革比较彻底,可以较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本身对于税收征管条件的要求比较高,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难以实现,而且彻底进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会比较大。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选用哪种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确定后大致采用几步完成改革都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划。
2.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具有差异,因此在设置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如果将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会背离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偏低的话,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税率设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两方面的内容。
3.如何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如何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也是制约扩大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采取分税制体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税收。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然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利益众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思路
虽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切实结合国情,通过借鉴国内外税制改革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指日可待的。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紧迫性与渐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结合”[3];最后不断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实现两者平衡,遵循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明确增值税扩围顺序
笔者比较赞成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批进行税制改革。首先这一方式符合我国一贯的改革传统,有利于广大群众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借鉴改革经验,促进改革成熟,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短期内对金融、地产等行业改革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先对其他相对容易的行业进行改革。
2营业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纳税企业改革之前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在改革之后,原来营业税纳税企业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企业,因此只承担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存在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此外2009年我国推行了增值税改革,把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化的重要之处在于企业购进的用于增值税生产活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由原来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成现在可以抵扣。这样一来,原来营业税纳税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以直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的实施对原营业税企业来说税负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另外,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企业来说,经常从原来的营业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但由于对方是营业税纳税企业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这些货物的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这些企业负担比较重,而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全产业链的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其减税效果也将非常大。
3营业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营业税的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能促进我国税制趋向公平与合理。但营业税改革涉及面广、牵涉行业甚多,必然会引起诸多争议,也会面临诸多困难。
3.1各行业之间税负差异的平衡我国现行营业税按行业不同设置了三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是3%,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是5%,娱乐业税率是20%(除台球保龄球以外)。当这些行业改征增值税后,若按照当前两档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增值率差异性较大,如餐饮、美发美容、咨询等服务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税负会增加,易造成行业间新的税负不均继而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如果设置多档差别税率不符合现代增值税单一低税率的中性原则,会造成新的价格扭曲。此外,我国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改征增值税若保留这些税收优惠明显有违增值税中性减少经济扭曲的征税原则,取消这些税收优惠,短期内会增加相关行业的税收负担,引起新的税负不平衡,行业税负的均衡成为营业税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2财政管理体制如何调整根据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制,营业税是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75∶25,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我国目前地方财力已经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这恐怕是营业税改革最为棘手的问题。如果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将难以成功。如果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话,是通过改变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调整,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调整,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3.3试点地区和行业的推进力度问题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后,下一步考虑逐步将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其他生活业等三个行业纳入时间表,有望在半年后启动“营改增”试点。北京已经获批试点,深圳、江苏、天津、重庆等地也已经提出参与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如何扩大试点的地区和行业,最终要把增值税全覆盖营业税,从而取消营业税,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解决的对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时展的必然趋势,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企业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4.1合法减轻税负对税负加重的行业,首先,要积极应对,不要有抱怨情绪。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复核现有的运营活动并以此来确认哪些活动和流程会受到影响,采取措施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正确处理会计业务。其次,积极争取相关财政扶持。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及时核对企业自身信息,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最后,咨询税务专家,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