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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个人所得税心得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个人所得税心得

篇1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于1980年9月10日,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全国人民的期盼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阶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将减少1600亿元人民币,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将减少为2400万,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无疑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弊端

1.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申报与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主要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联合执行,因此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过分依赖单位扣缴税,形成被动纳税的局面,使得有些纳税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缴税费的数额,对纳税程序及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从税收征管相关部门角度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2.1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单一、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息化程度低,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从事税源监控的一线管理人员,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差、信息来源不准确 ,缺乏科学的税务信息分析工具。在信息化的社会浪潮下,由于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极易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

2.2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薄弱,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监管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隐性收入不断提高,而我国的税收依赖于发票管理,开具发票在单位报销的现象屡屡发生,加之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薄弱,很难辨别真伪,导致税收的严重流失。

2.3税务部门缺乏合作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仅靠税务部门单方面进行税收的征管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全面了解一个人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其实际应缴纳税额,必须依靠诸多部门的配合。我国由于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无法有效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使得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对于应税收入无法进行合理的判断界定,甚至无法全面了解个人或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使得偷税漏税行为泛滥。

2.4代扣代缴质量低下

由于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不健全,对扣缴义务人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到位,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及思想素质不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存在等现象,同时在对违规扣缴行为的处罚方面,不能从严管理、秉公办事,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5服务不到位

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宣传力度不够、纳税咨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方面。

3.从税法本身角度看

3.1税制本身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且实行分类课征的税收征管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对税和费的界限划分模糊不清,造成税费征收的混淆或重复征纳,极易引发逃税、漏税、抗税行为。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对有些应纳税项目没有列举、税收征纳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税法的惩罚力度不够

由于受暴力抗税行为的影响,税务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往往左顾右盼、怕这怕那,不能严格执法,对偷逃税、抗税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疑纵容了税收犯罪行为。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长规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建立起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开发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精确的税收管理软件,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与准确度。

2.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考核,还应包括道德素质方面的考量。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查账技术等专业知识,还要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思想素质,要廉洁奉公、从严执法。

3.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如强化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海关、银行、证券交易所、居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护税、助税作用,以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这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申报扣缴单位的总体纳税状况,还要及时申报扣缴单位的每个人员的明细纳税状况。

5.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服务水平,为税收的征管提供后续保障。如加强对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等的重点宣传讲解,让纳税人熟悉操作流程;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为群众提供及时的纳税服务。

6.在税收制度上,应该简化税制,建立起新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一步改革现行分类课征的税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征的税收模式演变。拓宽税基,缩小各级应纳税额的差距,对于税法中没有列举而又应该征纳的税款应该分情况处理。

7.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税务执法队伍,加大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依法纳税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来说,对不依法纳税或延迟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媒体、报纸等途径通报批评,或者将其计入信用档案,强化信用机制对纳税人的约束;对依法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篇2

金牛辞旧岁,虎啸报新春。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地方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次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市共有454人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比上年增加了119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160万元,补缴税款25万元,为实现我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果您2009年合计全年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三、请您在申报期内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您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由于各种原因,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可能赶上网络拥堵,多次申报才能成功;到申报大厅申报的可能赶上排队申报,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邮寄申报的可能由于人数剧增给邮政部门带来压力,不能及时投递。所以,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利己利人的最好办法。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三)查阅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媒体上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导讲解;

(四)登录互联网(如国家税务总局等网站)查询或您认为有效的其他方法。

篇3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虽已几次做了相应调整,但还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除税法上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外,还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而且在窄的课税范围内还规定了一些免税、减税政策,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

2、税制模式片面单一,无法体现公平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法,对不同的收入采取了不同的税率,但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没有考虑进去,容易造成高收入群体偷、漏税问题,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3、工资薪金费用扣除“一刀切”不合理。根据我国国情,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存在差异,发达地区,工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元,而在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收入却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国“一刀切”,那么,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同时根据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的存在;第二,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劳动者的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的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第三,要使人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熟练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与劳动力价值的决定理论相脱离,具体表现,一是虽然考虑了对维持劳动者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扣除,但没有考虑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持的有关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个人月度之间的收入差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近一两年这情况特别明显,物价不断上涨;二是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家庭开支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三是没有考虑维持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本人的教育费用,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我们在近几年来也是提倡终身教育,子女的教育费从幼儿园到大学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大学教育费,有好多孩子因经济问题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而目前所得税法没有将教育费予以扣除。

4、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我国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这种税率虽然适用者极少,但对于适用此税率的纳税人而言,会严重伤害他们的积极性,另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只适用5%-15%的税率,而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税率档次太多不仅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偷漏税的机会。还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进行分类计算,即来自不同收入按不同税率方法计算,对工资按5%-45%的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按20%税率,对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20%税率。这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同样收入是3000元,如果你把它按工资、薪金计算为:(3000-2000)?鄢10%-25=100(元);如果你把它按劳务报酬计算为:(3000-800)?鄢20%=440(元),那么纳税人会选择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达到节税的目。这可以说是个人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即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5、个税来源比例不合理,偷逃个税有所上升。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来源由较小比重逐渐变大。1994年以来有持续增长的趋势,然而每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额中,多数是工薪阶层缴纳,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仅占少数,这是十分反常和不合理的,也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另外,偷逃个人所得税有所上升,正如上述那个案件,纳税人可以钻法律空子,还有用多头出工资的方法,例如,A月工资4000元,按正常计算为:(5000-2000)?鄢15%-125=325(元),即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25元;而一些人采取将A的工资一分为二,即加多一个B,其计算为:(2500-2000)?鄢5%=25(元),两个合计50元,可少交275元的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当然还有不少其他方式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二、对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不合理,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以及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上升,这些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同时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动而灵活地加以调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标准扣除按年度设计:项目扣除应与失业、医疗、养老、教育、家庭生计等扣除;二是实行费用扣除指数法,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三种,即:一是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就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所以我国应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3、调整税率即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应以3-4级为宜,这样不仅减少征收成本而且会相应减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减少纳税人的抗税思想。

4、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值得借鉴。所得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我国也可采用这一做法,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和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

5、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争取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控制税源,掌握主动;强化个人申报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健全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辅助制度;税务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监察队伍。

为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还应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多方面全方位地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理解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总之,税制的缺陷应统筹加以解决,由于经济是不断发展的,随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以后,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入、国际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的冲击,意味着我国整个经济领域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税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从总体上说,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综合利用上述方法措施。当然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措施,我们要有针对性的改变,即“以变应变”。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教材分析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主要课程,本节课工资薪金所得位于本教材第八章,在税务会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11类中最重要的一类,各行各业都会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无论从企业角度看还是从个人角度看都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2 学情分析

10级会计学本科与12级专升本为大三学生,大一与大二已经陆续学习了会计学基础、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等课程,具备了会计和税法相关知识,为学习税务会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整体看:学生学习积极,上课思维活跃,接受能力较快,宜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学与练习相结合的方式学习。

3 教学目标

根据本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着三年级学生的认知结构及其心理特征,制定以下教学目标: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从税法角度和考试角度;掌握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理解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会查税率表;熟练应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熟练进行账务处理。

4 教学重点、难点

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新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重点与难点:重点:工资薪金所得含义、计税依据、税率;难点:应纳税额、账务处理。

5 教学方法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采用讲授式、启发式、提问式和课堂练习式教学方法。

6 教学过程

6.1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2012年9月我院教师李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如下:工资3000元、补贴1500元、发上半年绩效奖金1000、房补100元、独生子女补贴80元。问:李某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并进行账务处理。(以下称例1)

6.2 激发探究热情,自主讨论

同学们自发讨论,这位李老师9月份到底能拿到多少工资?最后大多数同学达成一致。

税后工资=月税前收入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键是: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6.3 课堂导入

同学们分析问题的方向很正确,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普飧龊诵墓剑颐钦箍裉煲彩诘睦砺壑丁@砺劭蚣苋缤?所示:

6.4 讲授新课

6.4.1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1】从含义本身出发:(1)工资薪金所得的性质: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关系;(2)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4)津贴、补贴,反向举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解释2】从考试的角度出发:(1)退休人员在任职取得的收入;(2)董事费、监事费;(3)出租车司机的收入;(4)个人兼职;(5)营销奖励;(6)解除劳动关系等等是否征收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还是按其他税目课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及注意的内容主要采用讲授法、比较记忆法。

6.4.2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征方式

按月计征、按次计征、按年计征

通过对课本上的图表对比、生活常识得出:按月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征方式主要采用图表对比法讲授。

6.4.3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6.4.4 税率

“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政策调整前后对比,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1)最低税率为3%(原为5%);(2)级数为7级(原为9级)。

【解释2】使用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的是,第2列级距的划分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6.4.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Y算扣常

eg:某纳税人某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薪收入是47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因为应纳税所得额=47003500=1200元(属于个税表的第一个级数,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应纳税额=1200*3%0=36元

――本节所有的例题讲解过程,都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启发,学生回答。

6.4.6 账务处理(接例1)

为李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600 3500)*10% 105 = 105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5680

贷:银行存款 5575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05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05

贷:银行存款 105

――账务处理的过程,采用提问式教学,由老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提问,学生在老师启发下回答。

6.4.7 本节内容总结

篇5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引言

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企业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总数中占据着绝大多数。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企业是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无法直接对自己的工资、薪金行使税收筹划的权利;许多企业也忽视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本文以某传媒为研究对象,对该公司不同部门,不同的薪酬制度为研究内容,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从而找出该公司在薪酬制度上的缺陷,为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相关的筹划方法。

二、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对提成工资的税收筹划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业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报酬的一种方式。适用此种工资制的员工月收入往往因为波动很大导致税负较重。

公司将提成并入月工资,业务员小李全年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为16536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3元,但其每月收入的波动性很大,每月税率不尽相同,忽高忽低,税负相较而言比较重。考虑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全年奖金发放,其余按月平均发放。如将60000元提出作为全年奖金,其余105360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5360÷12-3500=528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5280×20%-555)×12=6012(元)

60000÷12=500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应纳税额=11445+6012=17457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426元税负

该方法进一步将每月税率降低到20%,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20%的税率,相比上种方法全年每月25%的税率更低了一步,使税负降低。

(二)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

岗位工资是以岗位作为工资的系数,对岗不对人,工资一般来说比较均衡,每月税额起伏不大,针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其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

财务人员小张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是65445元,其中包含了季度奖和年终双薪。但是由于季度奖和双薪要记入当月收入作为工资一起计算,这无疑增加了当月的税额。

1.将季度奖和双薪提出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工资为3131元,未达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就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即可: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5300+5300+6000+5283=27883(元)

应纳税所得额=27883-(3500-3131)=27514(元)

27514÷12≈2293元,适用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27514×10%-105≈2646(元),节约了511元税额。

2.将季度奖和双薪平均分配到各月工资,即将全年收入平均发放。

每月工资=65445÷12≈5454(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54-3500=1954元,适用10%税率和105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纳税额=1954×10%-105≈9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12=1080(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077元税额。

第二种方案将季度奖和双薪分配到各个月份,虽然每月与之前相比要交税了,但是与将季度奖和双薪并入工资相比其税率降低了许多;与将季度奖和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比,其税率稳定,但是每月均有扣除数,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次,故其更具有选择性。

(三)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有关的福利制度的问题及筹划

公司给予的补贴或者津贴实际上是对因工作原因而耽误或产生的费用的一种,亦或是单位的特殊福利。单位发放补贴或是津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参考某公司福利制度上的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法。

1.对交通补贴的筹划:该类补贴其实主要针对的是因业务要求而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正对这一点,单位可以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将公司车辆提供给他们使用。一方面公司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其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这类补贴开支。

对通讯补贴的筹划:这项补贴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要求而需要经常适用电话洽谈业务或公司内部联系。公司可以购买以公司为户主的通讯设备,这样既可以为公司多一项费用扣除项目,还可以方便员工工作需要。

2.对住房补贴的筹划: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增加了一项费用,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压力,因此公司可以帮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在公司附近或公寓整体租赁作为员工宿舍,让员工免费入住,这就可以把住房补贴节省下来,而租赁成本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就可以减轻员工的住房压力,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四)充分利用税级上下限和规避“临界点”

1.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每个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有明确的范围,超过上限税率提高,低于下限税率降低,充分利用这一级据范围,可以帮助纳税人合理的减轻税负。

2.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要了解这些临界点来规避这些“盲区”,可以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年终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不同的金额所涉及到的税额问题,尽量远离临界点。不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奖金发多少,更要注重职工税后奖金,不要使其产生不升反降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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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巧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工资收入平均拿。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税务师建议,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年终奖是分在12个月计税,其他的奖金都是当月计税,如果你的公司有季度奖、半年奖等,如果可以协商,让公司分在不同的月份发放,可以合理避税。

3.通过提高福利工资来巧妙实现避税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劳保福利,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从而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案例:小杨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他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2000元。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20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60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善措施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任何一个国家都追求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而要想建立理想的税收制度(或向理想税制靠拢),就必须使税收制度的结构不断地优化,建立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这对实现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全面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所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要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改进和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税负不一、税率档次过多的税率结构,使同一性质所得税负统一。

2.合理完善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工薪阶层使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调整至3500元/月,减除费用2011年9月调整为3500元的标准,将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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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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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很多人看到工资条后,估计都会心疼缴了那么多税,少则能吃顿大餐,多则相当于一个月或数月房租了。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仅会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而且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反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虽然“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但会促进纳税人自觉不自觉地学习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办法

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缴足五险一金

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属于税前扣除项目,所以能多缴纳就多缴纳,这样税负就会降低。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五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二)均衡每月收入

各月工资最好不要大起大落,这样也容易增加自己的纳税负担。比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特别是有的公司会在年底发放数万元提成或者奖金,都会增加纳税负担。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净收入,一是企业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提高平时薪资而相应降低年终奖金。二是发放年薪的企业可以通过平时预发薪水,降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从而提高员工净收入。

(三)慈善捐赠能免税

捐款不仅是善事,还能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比如张先生和王女士都获得了18001元的年终奖,基本工资均为3500元。张先生对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5元捐款并保留发票,其最终纳税额为17996x3%=539.88元,而王女士没有捐款,其最终纳税额为18001x10%-105=1695.1元。也就是说,纳税人张先生因为5元的捐款,其反而获益1695.1-539.88=1155.22元。公益捐款可谓“一举两得”,利己利人。如果你进行了慈善捐赠,别忘记是可以要求免税的。只要拿着相关捐赠收据,给公司财务部门,当月就能少缴税。

(四)投资理财巧避税

除了想方设法让工资少纳税,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来合理避税。目前投资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教育储蓄和分红类保险等6种理财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选择这些理财产品将不同程度提高投资收益率。将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同期银行存款做一个比较,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为参照物(利率为2.25%,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为1.8%)

1、国债,几乎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年期的国债收益率平均在2%左右。

2、各大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也几乎是无风险的,以光大银行阳光理财B计划产品为例,该产品一年收益率在2.8%左右。

3、投资开放式基金也是一条途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显示2005年开放式基金平均收益率为2.5%,最高的甚至达到15%;

4、信托产品实际也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前市场上一年期的信托产品收益率达到5%左右;

5、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这令它的实得利息收益要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两成以上。

6、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平均下来收益率约为1.97%。

这些理财产品都具有不纳税优势,而其实际收益率上也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只要选对了方法,就能让自己光明正大少缴税。

总之,积极发挥企业和职工个人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合理利用有效的方法,就一定可以让我们的腰包越来越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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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免征额的设定不公平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隐形收入没有得到规制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5、个人所得税规制不足我国富人移民的情况很频繁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国外的居民移民要承担很高的赋税,而我国居民移民却显得很轻松。反而使赋税的重担又向中等收入者倾斜。另外,在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中也没有体现纵向公平,应该对于高龄老人、小额储户设定一些少征、免征的优惠政策。

    6、税收征管不严格

    二、比较国外税法“纵向公平原则”的运用对我国的启发

    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有很多漏洞需要填补,比较其他国家的规定,有可能为我国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1)简化税种,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综合税制能较好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据统计,在1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比例高达80%。(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日本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起征点也不固定,根据不同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确定起征点。(3)简化税率档次,放宽级距(4)实行以按年征税,预缴税额为主,按次征税为辅

    2、制定浮动的免征额,扩大地方自主权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一定的个人宽免额,免征额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宽免额上,其主要是旨在免除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准所需的那部分“生计费”的税收。个人宽免额的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它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制定个人宽免额。罗森布鲁姆教授说,在美国,个税起征点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设立起征点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

    3、完善纳税主体制度,规范扣除标准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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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筹划也在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赚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客观原因。要使纳税筹划成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导向。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收国际化和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起征点的诱惑力。各种减免税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性成为纳税筹划的温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维护自身利益。

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者,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工资、薪金来说,职工并不关心自己税前工资的多少,而是关心自己每月能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税收,总会随时随地关注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因此,纳税筹划还起着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年终奖计税存在无效区间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纳税数额也相应增加。受税收级距的影响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上升,税后所得反而减少,这便是年终奖计税的无效区间。

(二)每月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有些月份工资高于3500元,有的月份低于3500元,这就导致纳税人在有些月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月份无需缴纳,从而使全年的所得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方法不灵活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高。除制度以外,也跟有的企业工资、奖金发放不均衡,福利待遇货币化等有关。因此,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很有必要。

三、完善个人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避开年终奖金的无效区间,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

纳税筹划时巧妙运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临界点,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某些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将部分年终奖分摊为月度奖金,每月用足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整体税率。

在某些月份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高时(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尽可将部分工资薪金所得分摊计入年终奖,降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或使分摊出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二)均衡月薪,与年终奖金合理搭配

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领绩效工资的员工每月收入会有较大变动。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与单位达成协议,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将收入平均分摊到各个月内,以便用足每月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

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紧扣临界点,设定最优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大额奖金和补助按全年预计薪金收入,分摊发放或者是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那么每部分奖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数,职工缴的税变少,收入就会增多。尽量避免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度奖,将该部分奖金分散到各月工资中或是合并到年终奖中发放,以达到节税目的。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转换,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换。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两者实行的都是超额累进税率,但在两者数额相等时,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总结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纳税筹划又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法规,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使用较低的税率,充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使纳税人税负最轻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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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有利途径和思路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有效的途径

    一般来说,高校普遍采用两种途径来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一种是从备选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较低的那一个方案;二是尽可能将缴纳税款的时间放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个税法对于税款缴纳的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应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每个月月初的14天内,学校就可以随意的利用这笔税款,学校可以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这比款项在这14天内就相当于一笔无息的贷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

    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

    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计算步骤中的其他免税部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部分。

    由于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是相对应的,而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固定值。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适用税率是随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的,二者之间是相对应的。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要想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负担的应税金额,所以在做筹划的时候只能在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方面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适用级次应尽量比每月发放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适用级次低,而且还应该尽量控制较低级次的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避免适用高档的税率级次对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款。

    (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所谓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指的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参考本单位一年的经济效益,再综合单位员工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发给员工的一次性奖金。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情况,结合单位自身制定的薪酬方式,以年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薪酬和绩效工资,现行的纳税计算方法都是能够适用的。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比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低,那么在确定应缴纳的费用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重新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再参照国税总局给出的办法确定新得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前面所讲述的定义和解释可以得出,高校在计算教师工资、薪金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畴可以将校内岗位津贴(含课时津贴)和科研酬金等纳入进来。在适用个税计算级次的确定时,可以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从而使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平均月奖金额来确定。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利用寒暑假进行筹划

    目前高校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各种绩效、津贴、课时费等。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计量方的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例:某高校某老师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津贴1200元,课时费某学期(5个月)4500元,假定假期绩效津贴只占平时60%,假期一个月。

    1、如果津贴、课时费按日发放,那么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3500+1200+900-3500)*10%-105]*5+(3500+720-3500)*3%=546.6(元)

    2、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每月定额发放,剩余部分第五个月月末补齐。

    (1)定额发放1400元,应交纳税=(3 500+1400-3 500)*3%*4 +(3500+4900-3500)*20%-555+(3500+720-3500)*3%=614.6元

    (2)定额发放1500元,应交纳税=(3 500+1500-3 500)*3%*4+(3500+45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3)定额发放1600元,应交纳税=[(3500+1600-3500)*10%-105]*4+(3500+41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如同的级数内进行纳税筹划,当满足除最后一个级数外的不小于每个级数的税级距的最大数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最小,且此时无论全额如何分配,应纳税额都相等。

    3、 如果将课时费按6个月平均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200+750-3500)*10%-105]*5+(3500+720+750-3500)*3%=494.1(元)

    4、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按6个月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870-3500)*10%-105]*6=492(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法(4)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高校教职工虽然工资薪金有所上调,但还要担负住房、交通、培训等一些必须的支出,这些支出又不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范畴。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另一种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提供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像在厦门一些岛外的高校,每天教职工必须的在交通上花费一定数额的支出,一个教职工如辅导员要指导班级同学活动,通讯话费也就必不可少。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使用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通讯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 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提供房屋住所。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补贴性工资。例如某高校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12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3500)*3%=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45* 12=5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200元房租从工资中5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38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3800-3500)*3=9(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9*12=108(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540-108=432(元),这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热情,是一种双赢的筹划。

    3、教职工办公条件的改善和优化。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但是学校要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所拥有的只拥有这些设备的使用权,离职或者调任时,相关物品要悉数还给学校。还有高校可以设置一笔教育经费用来教职工平时支出,如打印材料,购买U盘等。

    (三)年终奖采用最佳的节税方法和最优经济节税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特点是应纳所得额与适用税率成正比。所以高校财务部在统计教职工的工资时应利用最优经济节税点。

篇12

2019年个税调整变化1:对最低三档税率级距加大了这样使得中低收入的减税收益变大。注意下表是月工资抵扣5000基数为统计口径的。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中级收入档次,大幅缩小25%税率的级距,将部分25%税率级别拉到其它级别,对于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级距将不变话,就是不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

增加了6项抵扣附加,可以根据个人家庭情况据实申报,提高了个人的起征点。那么最新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公式可以参考,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将一起执行新的政策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3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收入逐年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项目。在这11个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纳税对象最广,在个税中占有的比例也最大。因此,如何合理运用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很多人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应积极做到“应扣不漏”、“应免不扣”。

首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额除每月可以税前扣除3500元外,还可税前扣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基数或缴纳比例来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因为无论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还是企业单位缴纳部分金额,都会直接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后可以用于住房类消费。且从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这无疑是有利于职工纳税人的。当然,无论是计提基数还是计提比例,都以不违反相应法规政策规定为准。以杭州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本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各12%。同一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201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860元,最高为19717元。

其次,要注意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通讯费等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属于不征收收入。另外,地方税务机关对通讯费补贴具有一定的免税优惠。以浙江省为例,税务机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月取得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主要负责人允许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不征收和免税规定,降低职工的个税税负。

第三,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消费利手段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比如,由单位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并集体配备租住寓所的家具或设备及相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由企业提供具有不可变现性的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等等。总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能福利化的尽量福利化,从而使职工在保持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使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

二、均衡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个税税率档次

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全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工资薪金所得额越高,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其中第二级到第三级,第六级到第七级的累进速度最快,均是10%,其余其余则为5%。而当前工薪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为集中的区域正好是第二级距和第三级距对应的金额。因此,均衡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个税税率档次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

【案例】2016年甲公司采取销售人员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方式为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发放薪酬。由于甲公司属于季节性生产和销售差别明显的企业,销售旺季集中在每年7月和8月。假设公司销售部门员工李某7月和8月工资均为10000元,其他月份工资均在5000元。

分析:如果该公司按实际情况发放薪酬,则李某7月和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0000-3500)×20%-555=745元;其余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元。

如果该公司将各月薪酬按年估计总工资额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假设各月平均工资5800元,第12个月发放6200元,则全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800-3500)×10%-105]*11+[(6200-3500)×10%-105]=1415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通过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可以适当降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合理运用临界点效应,避免奖金发放误区

(一)合理规避奖金发放误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当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若该商数刚刚超过个人所得税的某一计税级数,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个人收入的增加不及税收的增加,使得个人税后收入反而下降。

【案例】某企业职工刘某和张某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均为4000元,预计刘某当年年终奖为18000万元,张某因经常加班,预计当年年终奖为19000万元。

从年终奖发放总额来看,张某比刘某的奖金更多。但通过计算,我们会发现刘某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0-18000*3%=17460;张某年终奖税后收入=19000-(18000*10%-105)=17305,刘某最后反而多拿了155元。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就在于年终奖除以12月得出的金额所处的级距不一样,临界点税率导致个人税后收入下降速度差异明显。

那么应如何进行3%和10%的纳税临界点筹划呢?假设张某的年终奖收入为Y,则有18000-18000*3%=Y-(Y*10%-105),通过计算得出Y=19283.33,即当张某的年终奖发放区间为(18000,19283.33)时,张某的税后收入始终比刘某少,(18000,19283.33)为年终奖发放误区。同理可以得出临界点的多个奖金发放误区。(见表1)

因此,企业在发放奖金时,应注意避开各年终奖发放误区,采用其他福利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从而使员工真正享受到企业的额外奖金。

(二)寻找最佳月度发放金额和年终发放金额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中高层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如何根据预测计算的全年应税所得额来寻找最佳月度发放金额和年终发放金额成为经营者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案例】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假设其平常每月收入12000元,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2000元,年终奖为456000元。则其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2000-2000-3500)*20%-555]*12=8940,同时根据456000/12=38000来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为30%,年终奖应纳个税=456000*30%-2755=134045,应纳个税合计数=8940+134045=142985。

这种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呢?我们以临界点为限来进行分析:

1.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0-36000元,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0-1500元,则其对应的税率均为最低3%。此时年终奖的发放额若控制在0-18000元,也可获得最低适用税率3%。

2.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36000-72000元时,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最低为10%。此时要使年终奖能享受到3%的低税率,那么其发放的最佳额度仍为0-18000元之间。

3.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72000-108000元时,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最低为10%。此时应将年终奖发放额调整在18000-54000元,这时对应的最低税率为10%。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得出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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