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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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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篇1

1、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体系分析。一般而言,农产品供应链由以下环节构成:生产资料的供应环节、生产环节、加工环节、配送环节、零售环节。农产品物流供应链环节流程中的每一环节由不同组织载体构成:生产资料供应环节组织载体为种子和饲料供应商;农产品生产环节组织载体为农户或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环节组织载体为加工厂;配送环节组织载体为配送中心或配送企业;销售环节组织载体为零售商和批发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目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较为分散,各个行政机构各负其责,尚未形成完善的监控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层面上的监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二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如实施良好操作规范或是建立农产品标准化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基地等;三是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和市场秩序监管;四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促进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

目前,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下并未涉及对农产品在物流环节中的监督和控制,即对物流主体、物流组织模式等未能提出具体要求。在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条件下要对物流的组织模式进行优化,首先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的环节,从而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可追溯体系的查询难度,帮助消费者在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之后的倒序追查,并且应该提高物流企业和各个组织的专业程度,规范其行为,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

二、山东省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目前,山东省尚未建立健全统一的农产品物流追溯系统平台,但在部分地区或部分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可以借鉴的经验。如,山东寿光市经过多年研究摸索和完善,在蔬菜园区管理方面建立了生产记录、种植户信息、质量检测和产品销售四类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检测、包装标识和质量追溯等五项制度。以省标准化示范县项目建设为带动,将5处基地和1处市场纳入省级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依靠信息技术实现对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实时监控、统计、分析、预警与智能化管理。依托寿光农业信息网开发建设了蔬菜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将全市“三品”蔬菜生产加工企业、超市、15处镇(街区)、蔬菜交易市场及蔬菜生产基地的613处蔬菜质量速测室全部纳入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开发了农业投入品准入备案系统,将全市15个镇街区检测室和5,000多个农药、2,000多个肥料产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了对蔬菜质量和农业投入品的智能监管。

尽管寿光市在探索建立的农产品物流质量追溯体系方面已初见成效,但从面上来看,山东省的追溯信息平台及终端监管查询的建设尚不完善,没有一个官方的全面的平台来提供权威的查询信息的平台,并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针对这些现状政府可以用官方的身份建立权威的查询平台提供信息查询功能,成立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对山东省来说,农产品行业特别是未加工和简单加工的农产品行业,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经营,农产品品种多、种植分散,大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都很低,这就造成无论是生产阶段还是加工、流通阶段,无论是物流还是信息流,大多数生产经营者都是按经验或自己制定的标准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满足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此外,小规模生产经营者在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也受到严重制约,缺乏实力承担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

2、利益的相关方参与度较低。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运输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以及农产品消费者,大都对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认识不充分,甚至有的从来没有关注过。直接导致参与可追溯的农产品与未参与追溯的农产品之间没有形成明显的价格差异,而这种“优质不优价”的情况得付出一定成本,参加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主体没有获得实际应得的回报和利润,这样,原本参与的利益相关主体也丧失了积极性,最终导致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主体都没有了参与意愿,使得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变得更加困难。

3、监督监管效率低下。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与美国的分段管理模式十分类似,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公安部、商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重叠,并且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难免存在相互推诿情况,存在执法不统一的局面,造成管理的空白,致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运行效率低。没有足够的相互之间的协调很难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制约了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4、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风险管理不完善。尽管国家层面已出台部分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数强调从农产品供应链末端进行监测和惩罚,而对于在农产品流通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却缺乏有效的技术体系进行全程监控,甚至部分关于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出现倒逼现象。此外,在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中,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四、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1、建立可追溯查询平台,丰富追溯查询渠道。由政府牵头企业各相关个人积极参与建设的权威的可追溯查询平台,在山东省可以由寿光市进行试点,设立政府参与监督的可追溯查询平台,最权威可靠的信息供大众进行查询,查询平台的建设必须简便易行,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建设自己的查询平台,来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同时,还可由相关的民间团体设立可追溯的查询平台,同时对其他的查询平台进行监督。

2、统一农产品物流可追溯技术标准。必须要有一套统一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技术标准,可以给农产品设立一个规范的统一的二维码,同时对农产品物流信息的采集可存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每个阶段进行检测验证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规范查询平台,由政府和相关的民间团体进行不同层面的监督和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同时规范查询信息,使得人们在进行查询时,能够快速简便地得到自己最想要的信息。

3、健全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健全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首先要健全相关部门,必要时成立单独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部门,明确各个组织和部门的职能,只有明确了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其他工作。还要明确他们之间的详细责任,以确保他们能够主动地进行协调和配合。同时,最好能够成立一个协调的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

4、探索有效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管理模式。通过进行试点和理论论证,找到更好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效率,同时降低追溯成本,进而提高人们对可追溯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篇2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171

1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综述

在欧洲,由于20世纪中期大范围爆发疯牛病,欧洲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做了最初的建立与研究拓展。2002年欧盟单独成立了食品安全局,进一步在部门规章与立法上规定必须做到所有食品的可追溯,2a后欧盟进一步推出了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在水产品领域的可追溯要求,此后又继续推动在动物源领域的产品可追溯性的体系建立。

在美国,2002年为确保从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个环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予以追溯管理记录,颁布了关于生物的反恐法案;在2009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体系予以全面构建,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建立国家动物身份系统的项目。此后2011年根据时展的新要求,美国政府对原有的食品安全法案予以修订,更加强调了对于食品安全的预防控制性要求,并提出了视频的可召回制度。

在日本,2001年同样在牛肉行业内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200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一步扩大到其它的肉类行业,2003年日本政府促进生产日志体系的进一步建立,积极鼓励生产商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全过程生产记录。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地的信息,并针对粮食食品中残留的化学品制订了相关的制度予以进一步规范。

2 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综述

2.1 对于农产品信息可追溯体系内涵的研究

国内学者将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被定义为: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详细的数据收集和记录,建立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库数据进行管理,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环节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形成覆盖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溯源体系。

2.2 对农产品信息可追溯系统体系的成本收益研究

国内学者对农产品追溯体系成本收益的研究,主要是站在农户、企业和消费者3个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所产生的成本和长期的运作所带来的收益,和这3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2.3 对于农产品追溯体系相关主体的研究

2.3.1 政府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主体与推广主体在我国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我国于2004年正式开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在地方上开始推广,此后我国农业部开始在畜牧养殖、林业种植、水产品以及其它农产品领域开始全面推行试点工作,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予以进一步的调整修订,建立了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严格监管的职责与责任,从过往的分段监管的模式调整为统一监管模式,另外也注重对于监管机制的不断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动培育市场第三方的监管主体。

2.3.2 农户主体

农户直接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受限于文化层次的有效,对于农产品的可追溯体系比较缺乏认同度,参与性不是很积极,在短期内认为其过于复杂,不利于生产且成本过高。而在从可追溯农产品的溢价分配体制中分析,农户往往没有获得到应有的收益提升,所以在推广上也就自然而然存在难度了,要从基础层面上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必须对农户的溢价收益分配予以考虑。

2.3.3 消费者主体

消费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最终使用主体和评判主体,但我国消费者由于对农产品的价格敏感度较高,而可追溯农产品相较于其它农产品来说不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感,对于产品所提出的相关保障程度持较大的怀疑态度,这一点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去慢慢建立这种公信力。

3 研究展望

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 可追溯体系 成本归宿 受益原则 成本摊派 成本内化

食品可追溯体系概述

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人们已经从原来的对产品的质量、外观、价格的重视逐步向产品质量安全倾斜,更多关注的是产品本身是否对人类健康有害。这就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成为政府、食品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所以,建立一种全面可靠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企业能否发展、消费者能否健康地使用产品的重要内容。

就全世界范围来看,通用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实施的方法是HACCP、GMP、ISO9000。但是三者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都只是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在流通领域是无能为力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克服了这三者的这一缺陷,增加了食品供应、生产、流通的透明度,提高了消费者的放心程度,真正做到了“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根据国际标准组织ISO(8042:1994)和欧共体管理法规将食品可追溯体系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追溯或追踪能力”。它是一种连接生产、流通、消费,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放心使用产品的信息管理系统。

国内的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起步相对于国外来说是较晚的,也可以说是被动实行的。从国际形势看,欧盟、美国早已率先提出并实施了食品可追溯体系,这实际上是对食品制造业、流通企业形成的新的技术壁垒。而欧盟、美国是我国大的贸易伙伴,如果要使农产品行业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大趋势。

从2002年开始,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标准。如为了应对欧盟在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我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在借鉴了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2005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了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同时,建立了大量的可追溯食品和可追溯企业;形成了一系列的追溯子系统进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初步试点。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逐步的实行食品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不管是水产品、禽类产品还是果蔬产品,从供应到销售,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能迅速地查到,追根溯源。

可追溯体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不断的努力实践,我国在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相对于国外,在基础上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我国连锁经营协会于2007年4月在京《食品安全可追溯研究报告》时指出,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面临六大困难,分别是:我国食品尤其是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食品流通方式还比较落后,传统的流通渠道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还占有相当比例,现代流通渠道如连锁超市还不够普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滞后于现实发展,与国际标准无法对接的情况还很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系统性、统一性还不够;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认识不够;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较高,企业缺乏前期投入的动力。

从现阶段我国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来看,其重点是理论意义研究方面,即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重要性,可追溯体系如何建立等。但在可追溯体系的成本如何分摊等领域探究尚少。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越来越受政府、企业、消费者的重视。与此同时,高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由谁来负担问题也亟待解决。本文就可追溯体系的构建成本的归宿进行初步的探寻。

解决我国可追溯体系建设障碍的建议

在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其最大的阻力是企业初期的投入成本太高,构建信息管理系统复杂,这是阻力的根源。在完善可追溯体系时,必须紧紧地围绕这个问题出发。

对于政府,它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谋求政治选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其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目的;对于消费者而言,需求是否被满足是决定其支付意愿的重要条件。本文推论,当企业实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后,三者都是受益的主体 :政府能谋求到社会和谐,企业能够更好地生存发展,个人消费也能够确保安全,各得其所。那么,这个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的归宿在哪里?即企业的这个有价值活动的支付成本由谁来承担?对此,本文可以建立一个成本归宿模型,从短期和长期两个阶段来分析。

(一)短期阶段成本归宿

在短期阶段,企业初期的构建成本是很大的,企业无法独自承担。对此,我们可以根据受益原则来摊派成本,即短期的可追溯体系成本由受益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共同承担,如图1所示。

成本摊派前:

,j=m

其中,C为全社会构建可追溯体系的总成本,Cij是各环节不同企业的构建成本。

成本摊派后:

,j=1,2,…,m企业

,j=1,2,…,m政府

,j=m 消费者

其中,yi为各环节政府成本的补助率,Wj为企业成本内化率,Xj企业成本转移率,并且, yj+wj+Xj=1 。

在短期阶段,可以用多种情况来确定 yj、wj、Xj的大小,即政府、企业、消费者可以接受的分摊比例是多少。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按三者的经济强弱势来确定,谁的经济承受力大谁就多摊派。在短期的成本摊派模型中,源供应企业将一部分成本内化,另一部分成本转移到下游的生产加工企业,一部分由当地政府来补贴;生产加工企业同样也把一部分成本内化,一部分成本转移到流通企业,剩余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贴;在流通阶段流通企业的构建成本也由流通企业、消费者、政府共同分派。这样,就能在受益原则下共同承担可追溯体系短期的构建成本。

当短期的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分担,有没有其现实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成本摊派原则是受益原则,是公平的。

从政府方面看,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我国的农产品要想在国际上增强竞争力,增加出口,就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对于可追溯体系,早在2005年1月,欧共体就制定新法规,要求在欧盟销售的牛肉制品和生鲜水果、蔬菜都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此外,还禁止不具备可追溯性食品的进口。其余的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也建立起可追溯体系,限制不具备可追溯功能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形成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这对于我国的农产品贸易挑战严峻。在可能性上,我国是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 ,有强大的财政来支持这个体系的建设及运行。

在企业方面,实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也有其必要性。企业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当环境发生变化,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也必须适时地调整以适应环境。在国际环境当中,确保食品安全、人类安全俨然是一种趋势,企业要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适应它;国内环境中,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偏好的改变,也为企业施加压力,适者生存。在可能性上,企业的生产基本标准是收益大于成本,当成本得不到弥补时,企业是不会去实施可追溯体系的。但是,企业克服这种困难不是没有办法。第一,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创造消费者接受价值的过程,企业可以通过差异化来消除一部分可追溯体系建设成本带来的劣势,尤其在今天的消费观念中,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也为其差异化提供基础;第二,以波特教授提出的价值链来分析,企业可以在价值链的任何一个环节节约成本,从而降低总成本;第三,企业在建立可追溯体系时,可将其与HACCP、GAP、GMP体系相结合使用。可追溯体系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其它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使用,协同发挥作用。这样,可以谋求一种类似“范围经济”的好处,以节约成本。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现代消费观念的形成,消费者对健康、绿色的关注的重视,只要需求被合理地满足,其承担一定的成本不是问题。

(二)长期阶段成本归宿

随着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不断完善、修正,在经验效应和规模效应的作用下,企业的单位产品成本是下降的。这时候,企业能够单独地承受这个成本,即模型中企业各自全部内化成本。这时,政府和消费者就退出成本负担范围,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市场的运行,企业就执行这个规则并承担成本,消费者就放心使用产品。即Xj=0,yj=0,wj=1。当然,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是小于1的,企业会转嫁成本给消费者,但是,由于成本的下降,消费者也会接受。自此,真正地解决实现从田野到餐桌风险管理的成本问题。

政府、企业、消费者在进行可追溯体系成本摊派时,必须在其他的方面进行有效地配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的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增加监督的力度,规范企业执行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党委要把它当成头等大事来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可追溯体系,可以采取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级管理模式,相互监督。第二,对农村加大科学技术支持,确保农产品供应源的安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在农田,农民由于受到科学技术、信息闭塞和收入偏低的限制,过多地追求产量,投入过多的添加剂、化肥等,而忽视了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所以要从源头抓起。特别是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分散,规模小的前提下,可以建立农业合作社,农产品收购站,统一收购制度,统一管理。第三,加大可追溯体系及其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消费者的重视程度、认识度,对可追溯体系进行及时的反馈、监督。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实现全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对于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在市场经济潮流中立稳脚步,就得实施这种体系,实现差异化。本文为此提出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本分摊模型,为政府、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探明一条道路。因此,在解决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分摊的问题时可以借鉴本文的这种模式,即在短期阶段,可追溯体系的构建成本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分担;在长期阶段,由企业独自承担。

参考文献:

1.刘艳,刘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研究[J].品牌与标准化,2009(16)

2.贵新.今天,我们还敢吃什么―农产品安全浅议[J].决策探索,2001(04)

篇4

有的农产品,还存在可追溯环节有限的问题。一家从事大米种植加工的企业配有先进可追溯设备,采用了二维码加密防盗技术,但大米一旦离开工厂,又进入了信息“黑箱”,“身份证”上的信息不完整。“我们正在想办法与下游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大米厂家负责人说。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稍有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引发舆论热议。建设质量可追溯体系,透明呈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超市货架的各环节信息,是破解难题的良策。不少生产经营者开始积极行动,加大投入,完善设备,搭建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梁。

篇5

二、出口农产品追溯体系贸易效应的理论分析

假设在世界市场中,有两个国家进行农产品贸易,其中一个为发达国家1,另一个为发展中国家2。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的先进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优势,不仅在国内实施全面的追溯体系,对进口农产品也有严格的追溯要求。假设两国市场上的总产量分别为Q1和Q2,其中出口量分别为N1和N2,国内市场产品量为M1和M2,即两国市场的产品总产量分别为Q1=M1+N2,Q2=M2+N1;均衡价格分别为P1=a-Q1=a-(M1+N2),P2=a-Q2=a-(M2+N1),其中a为固定常数。考虑到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出口农产品的成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别记为K1和K2。假设没有固定成本,边际成本为c,则两个国家的利润函数:

假设发达国家2生产的农产品在本土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因此它可以决定自己的产量M2,而发展中国家1只能在这一基础上决定自己的生产情况。此时对于国家1而言,最优的M1*和N1*必须满足条件:M1及N2对π1的一阶导数为零,则N1=1/2*(a-M2-c-K2),将N1代入(2)式中,此时国家2的决策就应该满足M2及N2对π2的一阶导数为零,最终得到两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最优产量选择分写为:

在以上推导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追溯体系之前与之后的贸易规模及利润变化进行比较。假设在发展中国家1实施质量追溯体系之前,发达国家以进口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拒绝进口未实施追溯体系的农产品,即N1=0,K1=0,则对相应的π1及π2求导,最后得到在未实施追溯体系和实施追溯体系时的最大利润分别为:可见,在实施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之后,发展中国家原本由于不满足追溯条件而被拒绝的农产品将顺利进入发达国家,使出口量大幅增加,发展中国家1的贸易利润将会增加(a-c-3K2)2/16,明显高于没有实施质量追溯体系之前所获得的利润。

虽然追溯体系建设会增加成本,但农产品的追溯性满足了进口国消费群体对低风险农产品的需求,扩大了出口需求,而企业为接轨国际标准提高相应技术及设备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由于生产成本增加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施将更有利于推动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三、出口农产品追溯体系的贸易效应检验

上述普适性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实践,能否得到可行性支持,还有待于得到基于应用模型和实证基础的检验。为此,本文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出口市场的追溯性要求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效应进行检验。

(一)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及其追溯性要求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口贸易额从2001年的160.7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88.8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尤其是对日、美、韩等主要市场的出口,多年来保持稳定增长,2010年出口比重分别为18.7%、11.8%和7.2%。但在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国际市场对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对追溯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欧盟要求自2005年起在境内实施广泛的农产品可追溯要求,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日本已经做到了大部分超市具有产品可追溯终端,2005年起对通过日本农协上市的所有农产品实施追溯;美国规定自2003年起,输美生鲜产品必须提供能在4小时之内追溯的产品档案信息,否则美方有权进行就地销毁。出口市场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的严格要求已经在实践的层面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些影响。近几年,因在可追溯方面达不到要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而受影响的中国出口农产品每年高达90亿美元。据统计,2010年日本扣留中国出口的水产品、蔬菜及肉制品三类农产品192批次;欧盟共通报中国农产品295批,拒绝187批入境;美国共扣留中国出口农产品达779批次。在出口受阻的各类蔬菜制品中,接近40%的产品是由于厂商没有提供加工等相关追溯信息而被扣留,而标签不正确或销售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生产加工追溯信息也是其他类别农产品被扣留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见,各国对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正在成为中国农产品出口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农产品追溯体系的贸易效应的模型检验

1.模型构建与变量设置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贸易受到多种因素影响,Tinbergen(1962)将引力模型运用到贸易量的分析中,通过检验发现,GDP和距离是两个主要的贸易影响因素。本文在此基础上,将农产品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设定为虚拟变量,运用扩张后的贸易引力模型,就追溯体系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检验。模型中选择中国对各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额为被解释变量,目的国的国内GDP、贸易双方距离和年均汇率、目的国是否对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上述变量对于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的引力模型构建如下:LnEXij= β0+ β1LnGDPj+ β2LnRi+ β3LnDISij+ β4LnTRj+ μij(1)(1)式中EXij表示某时期中国对j国农产品出口额;GDPj表示进口国j的国内生产总值,预期该变量的系数为正;Ri表示人民币历年对美元的汇率,预期该变量的系数为正;DISij表示中国到j国的距离,文中采用两国主要港口之间的距离来表示,预计该变量的系数为负。模型中TRj为虚拟变量,若j国对进口农产品有质量追溯要求,则变量值为1,否则为0。出口农产品的追溯性要求会增加出口国农产品的生产运营成本而使出口能力下降,但同时由于具有追溯性的出口农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增加从而使出口额增加,所以该变量的系数符号无法确定。鉴于2010年中国的前六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为日本、东盟、欧盟、美国、香港以及韩国,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4,其中东盟作为中国新兴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并且东盟市场中对农产品的追溯条件还不够成熟,不适合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而德国作为欧盟中最大的中国农产品进口国,2010年的进口额占欧盟的1/5,因此,选择德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日本、美国、德国及韩国四国对于进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严苛,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方面具有相当的代表权威性。因此文章选取1992-2010年间中国对日本、美国、韩国与德国的农产品出口额为样本进行检验。

2.数据来源说明

文中采用的中国对各国的农产品出口额主要来自联合国统计署的贸易数据库和中国商务部网站。各国的GDP数据根据联合国统计网站,两地距离采用各国主要港口之间的距离来表示,数据根据 上的估算而得。人民币年均汇价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根据文章前面对于各国质量追溯体系现状的分析,认为美日韩德四国对于可追溯性要求的具体实施年份分别为2003年、2005年、2005年以及2006年。相应年份之前变量值为0,之后的变量为1。

3.实证结果评析

本文的研究数据为面板数据,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各序列都存在单位根,但是其一阶差分则是平稳序列。从表1的回归结果的t检验值表明,除了汇率R的t检验值不显著外,其他变量的回归系数都具有与预期相符的符号,而且都是显著的。同时,模型的F检验值也十分显著,调整后的R2表明模型都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采用剔除不显著的变量的方法,将汇率变量舍去,直到所有的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都显著为止,最终得到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回归分析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如下:LnEXij= 1.661653 + 0.939678LnGDPj- 1.059752LnDISij+ 0.649023TRj(2)从上述回归结果可以看出,TR的回归系数为0.649,表明当其他影响因素保持不变时,进口国对农产品的追溯要求会促进中国农产品对该国的出口。可见,进口国是否实施质量追溯体系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有显著影响,且为正面影响,实证结论与前面理论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尽管在初始阶段,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追溯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同时部分质量合格产品会由于无法达到追溯要求而被国际市场拒之门外,在短期内可能会使农产品出口量下降。但从中长期来看,追溯体系将成为农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有效门槛,将许多不具备可追溯性的竞争者挡在门外,有利于具有追溯性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出于对“经验品”的偏好,进口国对已经试用过的具有可追溯性的农产品会形成一种消费路径依赖,而不再愿意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去寻找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另外,为实现农产品的可追溯,达到进口方的质量标准,出口国需要接轨国际标准,采用科学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更高的认证标准,提高自身质量检验水平的信誉度,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当然,相对于进口国GDP回归系数和距离变量系数,TR回归系数略显小些,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施时间不长,经营主体、消费主体以及政府层面的认知意识和支付意愿不强,致使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农产品供应链中还没有形成稳定长效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作为一个长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实施农产品追溯机制,加强质量安全的监管和认证,实行农产品的召回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监管、认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质量声誉和品牌建设,提高在世界市场上的美誉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推动农产品出口。

四、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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