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3:4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城市土地管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1社区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并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
2及时传达上级对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有会议记录。
3有城市管理专职干事和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工作正常开展。
做好社区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1经常向社区居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2坚持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对本社区影响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的乱倾乱倒、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等有碍有碍市容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3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制止出摊占道*余起,清除牛皮癣*余处。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报告执法中队,
4坚决制止各类非法书写、张贴、散发小广告(牛皮癣)的行为,共清理粉刷非法小广告*余起。
5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和查处。
6完成区义务植树任务并做好了日常养护工作。
7积极配合街办执法中队、城管科,国土办处理临时性突发事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组织实施修复洪门堰,帽儿洞沟渠*余米,保证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9协助街办做好液化气票发放工作,保证了居民不会因使用清洁能源产生额外的支出,达到了净化环境的效果。
二、土地管理工作: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1、拆迁工作,为了加大城市化建设,我社区配合城建拆迁办对3居、6居进行了拆迁,3居拆迁已达85%,6居50%;社员对拆迁工作的不理解,增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明年我们将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继续做好社员的思想工作,努力完成我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2拆违工作,坚持每周的巡查制度,按时每周四上报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共上报报表48次,在巡查中发现违建及时制止,共拆除萌芽中的违建2处,计130㎡。
3我社区成立了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并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岗位责任制。
4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对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
中图分类号:P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163-01
一、我国土地发展权模式选择与构建
(一)西方国家土地发展权的制度模式
欧美等国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牧地等自然资源和协调城市科学发展,纷纷创设新的土地产权――土地发展权,来约束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私有土地滥用,管制私有土地用途。其中美、英、法三国土地发展权制度最为成熟完善,构成了当今各国(地区)土地发展权设置与运行的典型模式:
1、美国模式。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土地所有者,并在一定区域内土地发展权可以转让,即可转让(转移)的发展权。土地发展权首先自动归土地所用者拥有。政府为了保护自然资源,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政府向土地所有权人购得土地发展权,而使土地发展权归政府所有,土地所有者已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以起到保护资源、维护国家利益的功效。2、英国模式。土地发展权直接归属于国家所有。英国法律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将来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归国家所有,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所有者要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必须向国家购买土地发展权。3、法国模式。土地发展权在一定范围内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超过范围部分的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
(二)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模式选择
构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归谁所有,即构建怎样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模式。目前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创新土地发展权必须与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环境、城市土地公共管理和市场配置能力等因素相匹配。有以下要求:1、所有权的要求。2、现有土地公共管理模式要求。3、土地市场配置功能发育不完善的要求。
(三)土地发展权的具体构建
1、明确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
(1)土地发展权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① 占有权。土地发展权应该具备产权的根本特性―― 排他性,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②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③收益权。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④处分权。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2)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的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立法显化土地发展权。在已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创新和设立关于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条文,从法律层面显化土地发展权。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1)法律明确土地发展权概念,并确保其初始配置国家所有。(2)界定土地用途的既定状态,必须通过国家授予相关土地发展权,才能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3)“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土地发展权可以像其他权利一样合法授予、出让、回收和灭失等。(4)规定土地发展权权能具有时限性、功能限定性等约束,对未来尚未评估确定的土地发展权必须重新申请,不能包含在现有的土地发展权中。
3、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土地发展权应该处理好与空间权、地上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二、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一)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给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产权归属和运作赋予法律意义。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房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使其与土地发展权运作相适应。随后,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如: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对城市土地用途、土地征用和拆迁等的产权约束作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如果政府对其目前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则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据既定土地发展权进行平等利益博弈,取得应有的土地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可以有效抑制时下盛行的“圈地之风”和城市盲目非法拆迁行为,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43-2
1 现状与特点
棚户区改造:主要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诸多因素所致,造成的占地面积大,数量多的低矮、破旧、危倒房屋和企业废弃厂房以及障碍城市建设发展问题的居民区。这些居民区通过政府行为将其依法拆除,按着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进行开发、改造和治理,使其向现代化城市迈进,逐步改变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这些政府行为都归为城市棚户区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城市土地,“保增长、保红线”的总体要求,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其现状和特点,一是棚户区占地面积大,数量多。据调查,县城(镇)棚户区约占城市土地面积的30-35%。二是分布广泛,浪费土地严重。城区内的棚户区普遍存在,尤其是旧城区里的棚户区随处可见。三是土地利用率低。户均占地面积较多,单元面积占地较大,人均居住面积则较小。四是贫困户多,居住条件差。低矮破旧危倒房屋普遍存在。五是交通条件不便,消防设施为零。城市公共公益设施缺少和破损,全部失去实用功能。
2 问题与原因
就城市土地管理而言,棚户区改造,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力度不足,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土地难度加大,问题频多。由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减弱,相关部门没能形成合力,只依靠开发商在那里撑着,受经济利益驱动,从不考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二是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不严格,浪费土地现象次生矛盾加剧。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三是城区地籍调查资料部分居民点整体缺失,土地产权录属关系模糊,一时难以查清。由于历史原因,城区国有与集体土地交织存在,求证确认困难。四是拖欠土地规费现象普遍存在,欠账、赖账和呆账屡见不鲜,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存在误区和死角,公开、公正、公平很难体现。五是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宗地界址和面积存在质疑,土地和房屋执照不尽一致,补偿政策难以兑现,导致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缓慢。六是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借机侵占棚户区周边的大量耕地(菜田),以此骗取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上级补贴。
3 对策与措施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规划区内整体改造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子孙后代,影响到安定和谐。各级政府必须将其作为经济工作大事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1 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列入工作议事议程。组建以县(市、区)主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规划、城建、财税、发改委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相关事宜。改过去由开发商操纵棚户区改造工程为本级政府直接统揽全局;改过去由城建规划办直接定位为城建规划办与办公室例会协商,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定位;改过去暗箱操作为日常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法办事;改过去推诿扯皮为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主动跟踪服务。棚户区改造一切工作均由政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管。
3.2 严守法律法规,坚持遵循土地用途管制机制,节约和集约经营城市土地原则运作
棚户区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项惠及民生、造福后人,有益于节省城市土地的最佳选择。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节约土地、集约经营用地的战略高度出发,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做为节省城市土地,发挥土地特定价值上的事情来做。城市土地节省了,就意味着耕地保护住了。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立足内涵挖潜,“盘活存量、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积极开发整治土地后备资源,增加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按着国家规定的《城市用地定额标准》依法供地用地。做到不超标、不侵占、不挪用,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全面执行土地年租制和长租制。定期向同级财政上缴土地税金。
3.3 注重调查研究,完善城镇地籍调查档案资料,佐证土地产权归宿
一是要以城区土地规划为龙头,以地籍资料为基础,明晰土地产权隶属关系。做到宗地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产权合法,促进棚户区改造有力有序运行。二是以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与相关部门主动积极配合,尽速处理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做到地籍调查资料随时变更,及时跟进,保持资料的常用常新。四是在地籍资料确系属实,无异议时即可考虑对空闲地、废弃地的开发改造整治利用。
3.4 全力以赴,扎实运作,彻底收缴土地规费,有效遏制土地资产再度流失
一是抓住重点。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之前,进一步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清理土地规费的收缴情况,分门别类,对长期欠账、赖账和顶着不交数量较大的,拖欠时间又长的重点户,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办法予以妥善处理。二是攻克难点。对那些所谓上边有人根子又硬的“钉子户”要重点研究解决。考虑在回迁补偿中扣除拖欠的土地规费,以求减少和杜绝土地资产的再流失。三是破解疑点。从土地管理角度考虑,将清理土地规费作为棚户区改造中的重点工作,渗透到每个工作的环节中加以严肃处理。对有疑点的个人和单位要与回迁时间和补偿金额比例挂钩。其宗旨是充分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效净化土地市场秩序。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出让土地回收的征地补偿绩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加强城市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及其后备资源的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国土局是主管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土地管理和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六条 土地的统一规划。
(一)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位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我市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沙、石、土、矿产资源,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矿委)指定市国土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勘测、统一计划开采,并按规定统一收取资源费。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 土地的统一征用。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二)单位或个人过去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市国土局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收回。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另行调整用地。
(三)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规划控制的用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征用。规划控制用地和已征用的土地,在国家未开发利用前,仍由当地农民耕种,不得丢荒。
第八条 土地的统一开发。
(一)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和整体的效益。
(二)建设用地要按规划功能区的标高竖向及统一标准要求,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平整开发。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与市国土局签订合同,按合同自行开发。
(三)沙、石、土、矿产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统一安排开采。开采沙、石、土和其他矿藏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国土局申请,经市矿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矿委会发给《采矿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后才能开采。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能开采。过去所开办的沙、石、土场,凡妨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市容景观的,要停办或迁移,对需停办或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甄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补偿和迁徙。
(四)滩涂、荒山等土地后备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统一开发,积极组织围海造地和开山造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统一出让。
(一)经济特区控制范围内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生活用地不超过七十年,其他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投标、公开拍卖等形式,统一由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除行政有偿优惠划拨的土地以外,依法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
(四)依法购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凡未付清全部的价款(含征地补偿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用),未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行政有偿优惠划拨的土地,要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必须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再进行转让时,如产生土地增值,应按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条 土地的统一管理。
(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局审定后,由市国土局发给《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确认其使用权。
(二)已取得使用土地权而超过两年时间不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市国土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搭建。
(四)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工程,要向市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悬挂在工地显眼的地方。
(五)按规定留给村的生产、生活用地,要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建设。
(六)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由市国土局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七)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八)在镇、村建立兼职的土地监察员,实行群防群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检查和监督。
(九)单位和个人用地,由市国土局统一建立系统的地籍档案,实行科学的地籍管理。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配合进行,凡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市国土局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十)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完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申请审核,由市国土局更换土地使用证,由市房产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DOI]10.13939/ki.zgsc.2016.38.041
1 引 言
土地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往往与这个地区对土地的管理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开发区是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的一个特殊的区域,在开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土地的管理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认真地对待。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开发区土地资源的使用,看到土地问题在城市发展的战略意义,以务实的态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开发区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市场和政府管理两种手段来进行土地的管理。只有不断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再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才能提出解决城市开发区土地问题的策略。
2 进行开发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2.1 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以物质基础为基础条件的,而越是基本的物质资料,对城市经济的发展的影响作用就越大。土地就是这样的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并且占据基础地位的资源。在社会的发展中,土地的重要性也就愈加彰显。如果不能合理地对土地的使用进行一定的规划,那么我们城市经济就不能科学合理地发展。开发区是城市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地区,其中土地问题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地方。为了使城市经济的发展充满后劲,那么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同时处理好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集约化的管理思维来进行问题的解决。
2.2 有利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的优化
开发区是城市发展道路上的经济先锋,也是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一些工业化的元素,而开发区就可以为城市的工业化道路提供一定的土地空间。实践证明,开发区的设立对于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城市工业化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化,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土地资源的瓶颈。一些地区的开发力度很大,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而另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土地闲置的状况。这就更加提醒我们应该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提高开发区土地的使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开发区发展建设的优化。
3 开发区土地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 开发区的发展加剧了人地矛盾
开发区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征用土地,而这些土地在未被开发之前可能是耕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土地所有者意愿的征地现象。根据数据显示,一些地区的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占到了相关部门的一半以上。这就说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开发区的长远发展。虽然如此,我们还得面对开发区发展过程中对土地越来越高的需求量。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招商引资,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这些都需要土地的征用作为代价,在无形中削弱了耕地的面积。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潜在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久发展。
3.2 土地规划方式有待完善
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只有对开发区土地进行总体的规划和资源的分配,才能保障土地资源使用的公平合理。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发现人们对于土地规划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不断地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这些现象不能及时地得到解决,就会为土地的管理积累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保证土地规划方式的持久性,这也降低了开发区土地管理活动的权威性。一些土地政策的调整也给开发区土地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3.3 开发区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在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的规划中,往往有一些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区的布局规划不科学造成的。土地的使用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去指导,土地的用途和布局的规划需要进行科学的审批。一般来说,土地的使用要根据土地的投资额、用途、建筑密度、人均占地面积等多种因素来决定。而开发区土地使用的不合理,往往导致出现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而另一些地方土地闲置的情况。由于土地开发周期较长,这种问题还不能很快地得到解决。一些产业密集的地区,土地资源的分配就成为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政府想要盘活这些土地,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不仅需要政府改变现有的政绩观,甚至还要进行产业政策的调整。
4 优化开发区土地管理的策略
4.1 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的决定性作用
土地资源的流转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因为土地资源的分配需要宏观的分析,才不至于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地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只有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多功能的土地分配服务网络,才能更好地使土地信息流通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盘活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状况。还要根据人口条件、环境条件和产业构成等来构建合理的信息网络。
4.2 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开发区就是城市实现进一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工具。在开发区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开发区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因为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土地周转的问题,土地周转也必然涉及土地价格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土地评价标准,那么在土地流通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混乱。在构建这个土地评价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现有土地问题进行统一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较好的土地要积极地鼓励、扶持。只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构建完善的体系,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4.3 完善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土地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的建立需要我们正确地认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制度性的手段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土地管理问题。必须对土地的使用目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对于私人目的的土地使用规划要坚决地制止。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的价格对群众进行补偿。同时也应该让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利益的分享中来,优化土地资源利益的配置。在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坚决杜绝一些土地兼并、囤积的现象。
5 结 论
在城市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是绕不开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城市开发过程中严峻的土地形势,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尽量改变粗放型的土地使用政策,代之以集约型的土地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的双重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开发区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使城市经济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