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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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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知识培训

篇1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2]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3]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篇2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同时我国银行系统也采用国际通用的信贷管理方法,此管理方法以贷款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并合理运用其他手段。这套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即“五级分类法”,将贷款的风险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这种分类方法按照债务人所能实际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按照不同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并将此项准备金专门用于核销贷款呆账,并将其管理目标设定为贷款质量的升级。“五级分类法”中的后三类被称为“不良贷款”。

二、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1、很多企业管理者不懂法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有的企业甚至无视《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对财务会计的规定,私自设立账户,没有完善的账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混乱,严重浪费了企业资金。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挥霍企业资产,企业资金流向无法从账簿上完全反应出来,国有企业资金流失严重,企业一旦亏损或者破产,这样的企业的资金去向就很难落实查明,甚至连账单中应收账款也不能体现,造成到期债权无法由债权人申请执行,银行大量的呆坏账就这样产生了。有的企业甚至利用《破产法》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等等,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

2、法律滞后、法律位阶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的混乱也是由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商业银行本应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然而直到1995年我国才出台《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此时才将商业银行的独立地位确定,并真正划清了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国务院颁布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或法律空白问题。

3、执法不严,缺乏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司法公正常常被行政力量干预;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明显,这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地进行依法维权,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很难实现债权。比如有些地方受地方政府干预和地方利益驱使,地方法院不能公正审理金融债权纠纷,如有意宣布债权零受偿拖延执行已生效判决等,赢了官司也赔钱胜诉容易执行难等现象普遍。

三、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对策

1、提高监管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一是充实监管人员,并且通过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法律素质。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只有建立起一支法律素养和经理过硬的监管队伍,才能真正做到为金融行业良好发展保驾护航。二是相关部门要从强化行政管理转变为实现法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商业银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让银行充分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

篇3

法律在商业银行的运作中起着约束贷款主体,规范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行的作用。银行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法律某些地带规定的缺失和模糊,或银行本身对其理解不当陷入运行误区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问题。所以信贷业务中明确主体和客体的责任义务,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规范银行业务管理运行机制在风险的避免和防控中十分重要。法律的界限模糊和制度落后,经营者对其内容理解的扭曲,监管部门执法不当都是信贷法律风险的来源。由此我们要在“主体—行为—责任”的基础构建上合理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1]

一、银行信贷业务承担的法律风险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2]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3]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在危机产生前要注意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但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当面对法律风险时,银行风控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法律诉讼造成的损失,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做好前期数据资料的全面备案,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和调查,把握诉讼进程,争取占据有利地位。事后总结经验,做好法律评估分析,避免以后同类危机的出现。

三、结语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繁杂,业务客体身份多样,涉及金额数目大小不一,业务情况复杂多变。因此,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大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力度,做好前期危机预防和评估工作,优化防控管理结构,为银行更好的可持续运行和经营管理构建优良环境,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李加礼 单位: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

篇4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央行法治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广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层央行根据要求设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常设机构,配备了专业的条法干部负责日常的法律事务,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基层央行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银办发〔2006〕116号),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形成了内外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与公正,使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会计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类别:一是存款准备金管理;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三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四是人民币管理;五是国库行为管理;六是清算管理;七是反洗钱管理;八是财务会计管理;九是调查统计管理;十是外汇管理。从上述行政执法依据及内容来看,近年来,人民银行基层行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而言有逐步规范的趋势,对于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检查程序和行政处罚有严格的要求,严格遵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告知、听证、处罚与执行等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央行的建设在不断深化,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二、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滞后,出现“法律真空”或法律冲突

基层人民银行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金融法规、规章未及时修订,这使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不明,困难重重。如1994年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开户主体、开户条件、开户程序、账户设置种类、账户管理手段的界定等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相脱节,无法满足账户管理的需要,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仍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如对大额支付、电子支付工具及网上支付业务的监控等。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整个思路和框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没有体现国库风险防范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国库业务如国库监管、国库退库、国库拨款,以及一些新的国库业务,如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和横向联网等,没有明确的管理操作规定,使国库业务陷入制度盲区。由于无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各行其是,基层央行在执法过程容易引起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效力与权威。《反洗钱法》规定:对不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但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的,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仅有建议权,只能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纪律处分。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处于一种虽行使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但行政处罚权却受到限制的尴尬境地。此外,总行出台部门规章或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也相应出台执法检查指南,各操作指南虽然有相同之处,但有时部分法律文书格式有所差别,对程序要求也非完全重合,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在上级行进行检查时会适用不同的检查标准,这给基层央行适用何种行政执法指南造成疑惑。

(二)“重实体,轻程序”,未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1.对程序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产生公正的结果,这是程序存在的价值,但目前基层央行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随意减少执法环节。笔者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检查时发现,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经常出现如下问题:未及时调整法律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因调离人行、执法证遗失等原因未及时收回和注销执执法证;不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做出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等;时间顺序颠倒,如调查取证日期早于立案日期、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基层央行所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熟知人员时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新行员无执法证便进行执法检查;个别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不够完整,未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业务办理流程;单位人动后未及时调整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复议员会等内设法律事务部门组成人员。

2.对证据收集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及时按检查程序要求收集账表、票据、证人证言、凭证等原始证据,或是收集证据不全,未形成强有力的支撑,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就给行政执法行为带来隐患,一旦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则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证据由于不全,其效力就会受到质疑,甚至陷入败诉的境地。

3.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基层央行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容易出现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未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问题。

(三)执法环境不够理想,易受外部环境干扰

基层央行大多由于受地域因素限制,人际关系较为微妙,行政执法工作易受当地人文环境的影响,执法环境不够理想,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在县支行,执法活动受到这些因素影响特别明显。究其原因,部分源于基层人民银行自身,部分来自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较差,金融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认为对其进行处罚将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个别地方政府从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对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行为施加压力。目前,很多基层央行的执法报告中体现出的多为次要问题,例如在人民币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进行执法检查中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问题常常不列入书面报告,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四)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有所欠缺

多数业务部门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较少接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学教育、培训,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法律素养长期得不到提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央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以人行怒江中支为例,县支行未配备有法律专业的条法干部,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会形成法律风险,执法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呈老化趋势。形成熟悉法律知识者具体业务知识不足,业务岗位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的局面,部分执法检查人员没有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提高检查监督有效性的角度出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意见,未及时进行宣传、解释、引导,未进行跟踪监测后续的整改工作。这导致行政执法检查中,重视检查实效少,流于形式多,屡查屡犯现象时常发生。

(五)行政执法案卷存有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要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长效机制,相关执法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单位处罚案卷进行抽查,并及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将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年底重要考核依据。为此,多数基层人民银行自2006年开始,每年均会对行政执法形成的案卷资料进行评价,通过监督检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案卷材料填写不规范。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案卷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案的时间先后程序进行归档,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但在评查中,笔者发现部分县支行行政执法资料没有目录,或没有编码。另外法律文书中的书写用语不规范,有的部门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繁体字或口语化的用语表述案件。案卷材料应该严格规范全面填写,但在评查中笔者发现部分执法单位案卷材料填写不规范,有错填、漏填现象,个别执法单位在文书中被处罚对象名称不一致或名称填写错误,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没有送达人签字。

2.未注明处罚所依据法条的具体内容。由于行政相对人自身法律知识所限,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具体条文并不熟悉,在文书中列明法律具体条文内容,可以起到说理劝服的作用,强化当事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也可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部分基层央行在执法文书中未列明法条具体的内容。

3.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错误。法律法规是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支撑,但部分基层央行在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文书中由于疏忽或理解错误,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或具体条款出现偏差。例如将法律的具体第几项看作第几款,或是直接将法律条款引用错误。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操作指南要统一规范

应重新梳理过去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的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从中找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之处,并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行政规章,弥补行政执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一致,特别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明确界定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提高法规的执法力度,避免“法律真空”和法律冲突问题的出现。总行及相关部门要建议或主动对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执法相关的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废除,要尽快出台一些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规章,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提请国务院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规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建议总行出台统一的执法操作指南,各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出台的行政执法指南要与总行的行政执法指南一致,避免出现因各行政执法指南之间产生冲突,从而使基层央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使用何种执法指南造成困惑的情况。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基层央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于执法相关程序要认真进行检查前的学习与领悟,在必要时,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前的执法培训,要求其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要完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将制度执行到位,保证结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避免“重结果,轻程序”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1.构建法律、纪检、内审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责的监督格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案卷评查、监察和审计,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内各单位及执法部门,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基层央行要成立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的金融行政执法督察组,负责对本行行政行为程序的合规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人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督察,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制,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对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追究,从根本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状况。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行政综合执法综合集中检查的方式能促进金融机构认真执行法律规定,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缓解执法力量不足,提高执法信息共享度,减轻被查金融机构的负担。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备案制度,对于拟进行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要进行备案审查,保证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

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立项审批制度。对于行政执法项目(包括县支行)要由中心支行以上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减少执法项目安排上的随意性,保证执法质量。加强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将法律审核范围扩大到行政许可决定、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行政文书,及时揭示执法风险,将问题及时进行预防。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切实提高基层央行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基层央行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以法律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知、应会、应能”培训,建立一支责任心强、政法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金融行政执法队伍。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依法行政队伍,使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和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业务水平、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较大的提高,为依法行政和强化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强法制学习,更新执法理念。基层人民银行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以及与基层央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使干部职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围,实现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法律化。

3.培养专职的法制干部,向专业化方向迈进。由于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基层央行的法制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从目前县支行的现状来看,不仅人员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此外,专职的条法干部除从事法制工作外,还要从事办公室其他的事务,无法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基层央行的法制工作中来。为此,县支行要配备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条法干部,专门从事行内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法律业务的办理工作,做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公平性的监督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风险。

(五)加大案卷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篇5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1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风险的发生

1、定期召开由行长及网点主管参加的内控、制度、风险分析会议,提出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对一些各网点不规范的业务进行统一落实。

2、会计结算部负责着全行的本外币会计、出纳、资金清算、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管理;

组织落实相关制度、办法及柜面业务核算和管理;负责人民币结算中间业务的收入;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参数表的统一管理;负责全行会计凭证的统一管理,包括领取、分发、保管与销毁的管理;负责会计专用印章的领取、分发、回收和销毁工作;负责全辖现金、有价单证等贵重物品保管、调运业务的管理。这些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点,要求我们按照制度规定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控制。

3、加强对全行所有网点在制度执行及业务操作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会计结算部的检查结果并跟踪落实,杜绝同样问题在网点的二次发生。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1、继续执行柜员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对我行的临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对在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通报处理外,我们将继续执行对临柜人员的经济处罚手段,以及差错人员的业务学习与考试。

促使柜员重视业务差错的发生,努力减少差错。

3、有罚有奖,按照全行临柜人员的差错考核情况,对全年无差错及工作表现好的柜员进行奖励,以促进柜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定期、准确、及时地向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上报各种会计结算报表。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

1、制定出培训计划,我们准备对我行股改上市后的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办法、新会计科目以及综合业务系统新版本等业务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及时让柜员吸收新的业务知识,帮助她们跟上我行的变革速度。

2、加强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在业务培训上做好互通有无,通过邀请其他各部门的业务人员为会计结算柜员讲课,或讲业务知识,或讲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从而相互学习,以提高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做好服务。

3、好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下达的各项会计结算工作,如版本升级、测试验证、帐户管理、计划任务等各项工作安排,并及时将业务信息向下辖网点传达,以更好地完成市分行的工作任务。

4、加强对营业经理的考核与考评工作,使营业经理能发挥潜力,履行好职责,提高我行的会计核算质量。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2一、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

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

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

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

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

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5、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培养每一个员工从单一的操作向混合多能转变。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发展,深入开展金融法制教育,为维护全辖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要求

(一)通过普法学习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信念,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领导干部、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较大提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实现金融管理由注重行政手段向注重法律的规范化、程序化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宪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今年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今年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普法学习的重点。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指南》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学教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征订有关普法教材。各业务部门负责有关金融规章的普及学习和宣传教育。

(二)明确普法重点对象。今年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抓好重点对象金融法律知识的培训,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建立学法考核登记制度。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法制意识。

(四)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向干部职工宣传宪法及有关与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五)开展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包括以会代训,提高监管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水平。

(六)开辟金融法律宣传专栏,分析和探讨金融热点法律问题。

(七)完善行政处罚法律审核制度,组织开展金融执法监督大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4一、总体目标

通过去乡镇进行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一是扩大汽车销售市场,从城区扩展到乡镇,使乡镇具备购车能力的客户,可以在家门口买到称心满意的汽车,从而增加公司经济效益。二是扩大公司声誉,不仅使城区客户知道我们公司,也使乡镇客户知道我们公司,在扩大公司声誉的同时,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三切实提高自己与整个销售团队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增强服务形象和体现服务价值,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客户满意”的目标,从而助推我们公司汽车销售业务平稳较快发展,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汽车销售巡展

去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定为个月,即从月起至月止,做到每个乡镇开展一次汽车销售巡展,大的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为7-10天,小的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为3-5天。积极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联系,确保汽车销售巡展顺利进行。在汽车销售巡展中,挂横幅、树彩旗,营造一定声势,吸引众多客户前来观看、洽谈、购买,突出我们公司“方便、快捷、优质”的经营服务理念,让广大乡镇客户对我们公司有更为直观的认识,真正把公司品牌驶入广大乡镇客户的心中。

三、发宣传单活动

在去乡镇汽车销售巡展中,要抓住一切场合和有利时机,开展发宣传单活动,把宣传单发放给广大乡镇客户,做到边发放边宣传。在发宣传单活动中,着重提高客户认知度,扩大我们公司的汽车消费群体,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树立优良服务意识,认真细致为客户做好全方位服务,积极向客户讲解汽车相关知识以及使用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客户了解我们公司,愿意到我们公司购买汽车,成为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

四、树立信心,排除万难,全面完成任务

当前国内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充满机遇和挑战。去乡镇进行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我要树立信心,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决定与工作措施,想方设法,排除万难,争取完成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任务,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五、加强团队建设,确保活动顺利

搞好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团队建设是根本。在实际工作中,我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全体人员同呼吸,共命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认真努力做好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在活动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工作,强化措施,不出现以外事故,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取得实际成效。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5一、销售工作策略、方针和重点

为确保销售工作具有明确的行动方向,保证销售工作计划的顺利开展和进行,销售部门特制定了相应策略和方针,用以指导全年销售工作的开展。

1.销售部门工作策略:

要事为先,步步为营;优势合作,机制推动。

要事为先:分清问题轻重缓急,首先解决目前销售工作中最重要、最紧急的事情;

步步为营:在解决重要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公司的战略规划,在解决目前迫在眉睫的问题同时,做好长远规划和安排,做到有计划的层层推进。

优势合作:充分发挥每个销售人员的能力,利用每个销售人员的能力优势为团队做贡献;

机制推动:逐步建立解决问题和日常工作的常态机制,通过机制推动能力养成、管理改善和绩效提高。

2.销售部门工作方针:

以提高销售人员综合能力为基础,逐渐形成销售工作常态机制,并最终提高销售人员和部门门的工作绩效。

3.销售部门工作重点:

1)规划和实施销售技能培训:强化销售人员培训,并逐步形成销售人员成长机制。

2)强化销售规划和策略能力:注重销售的策略性和销售的针对性(每接待一个客户都需要策略、。

3)规范日常销售管理:强化销售日常管理,帮助销售人员进行时间管理,提高员工销售积极性和效率。

4)完善激励与考核:制定销售部门日常行为流程绩效考核。

5)强化人才和队伍建设:将团队分组,组长固定化,垂直管理,并通过组长的形式逐步发觉团队中的管理人才。

二、销售部门工作计划

1.建立一支熟悉业务而相对稳定的销售团队

一切销售业绩都起源于有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销售团队是企业的根本呢,在明年的工作中建立一个和谐,具有杀伤力的团队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

2.完善销售制度,建立一套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

完善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因此不能单凭业绩来考核为尺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

(1)(出勤率、展厅5S点检处罚率、客户投诉率、工装统一等。

(2)业务熟练程度和完成度,销售出错率。业务熟练程度能反映销售人员知识水平,以此为考核能促进员工学习,创新,把销售部门打造成一支学习型的团队。

(3)工作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如果一个人能力越强,太对不正确,那么能力越强危险就越大。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会对公司产生效益,相反会成为害群之马。

(4)KPI指标的完成度。例如留档率,试乘试驾率,成交率等

3.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

不断自我提高的习惯

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目的`在于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

4.建立新的销售模式与渠道。

把握好制定好保险与装潢的销售模式,做好完善的计划。同时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利用好公司现有资源做好店内销售与电话销售、邀约销售、车展销售等之间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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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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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银行会计专业的理解不够。总的来说,邮储银行的会计还类似于企业的会计,前台操作人员仅仅作为一个营业员的角色,而成熟的商业银行的临柜人员是当作真正的会计人员来管理,前后台的会计管理是充分衔接的。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员分工的不合理性,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工作人员并不比其他商业银行少,但是人员使用上,常常会显得“捉襟见肘”。

二是清算体系设置繁杂。目前邮储银行的系统过多,光储蓄统版、综平、同城等系统就有9个,提取会计报表数据需要汇总9个系统产生,完成一份会计报表要在各系统间来回“切换”,靠二次手工“录入”来完成,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出现差错、带来风险。而商业银行大都以一个系统为核心处理会计业务,一般情况下报表都可以通过系统直接生成。

三是会计知识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尽管银行成立以来,我们通过开展“风险合规年”、“业务行为规范年”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与金融会计相适应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但还是不够完善与健全。一些基层支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法制建设的思想。一些从业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致一些会计制度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四是缺少一整套完善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虽然我们在年初施行了二级支行损益核算,但是真正按要求执行,工作做到位的单位还不多。个别负责人经营思路狭窄,开拓进取心不强,发展业务存在短期行为,表现为不计成本地组织存款,盲目地扩张信贷规模等。

积极防范金融会计风险

金融会计风险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判断、分析、预测、决策时发生失误,从而降低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制约业务的快速发展,给邮储银行又好又快发展带来影响。笔者认为,要加强会计监管、防范金融会计风险,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提高对银行会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会计风险的防范意识

首先,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会计信息工作,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信息失真的危害性,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行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使会计人员不仅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也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加强会计基础理论、新业务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及计算机技术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尽快适应银行改革发展和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的需要。三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他们一心一意地做好银行会计工作。

2.改革银行管理考核体制,确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目标,健全科学的考核机制

一是真正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要求来改革银行管理考核体制。要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银行管理考核体制,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二是建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目标机制。特别是上一级行要站在科学管理的高度,着眼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科学制定经营目标计划,切忌只顾眼前短期利益,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赶超计划,对下级单位业务经营行为产生不正当的刺激作用、发出错误的诱导信号。三是积极推进二级支行损益核算考核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一级支行的统一管理考核,及时反映银行会计信息,化解银行经营风险。

3.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会工作对经营行为的监督职能

狠抓整章建制工作,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中。在金融创新中,要按照“先制度、后开拓”的原则,使制度建设超前于业务发展,防止出现制度上的“真空”和管理上的“盲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通过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员工的行为都处于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制衡之下。要严格会计核算,认真执行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恢复“三铁”(铁账、铁款、铁规章)信誉。要从严治行,严肃政纪,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违规、违纪、违法经营者。财会工作要从单纯核算型会计向核算管理型会计转变,行使好会计工作对经营成果的反映职能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职能,发挥在经营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和领导决策过程中的咨询作用。在做到会计反映及时、准确的同时,要重点强化监督职能,突出财会工作对业务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反馈、调节,控制经营风险。会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财会基础工作上,认真纠正有章不循、逆程序和反程序操作等行为,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同时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行为考核,彻底根除“假账、假表、假数字”问题。

4.进一步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执法力度

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步伐,明确处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会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制度,增强金融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金融职业道德,力树银行业“三铁”信誉。各分支行会计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对依法治行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在工作中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推进全行的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管理中,经常组织检查考核。

5.进一步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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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风险是指会计人员错报、漏报会计信息,使财务报告反映失实或者依据失实的信息误导监控行为而给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会计风险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即不确定性和造成损益的可能性。金融会计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无时无刻都在制约着财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银行会计风险的度也在与日俱增。因此,发现、控制和化解金融会计风险成了金融的重要任务,加强会计监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金融会计风险一般有下列表现形式:

信贷资产质量信息反映不实。有的银行为了掩盖自身信贷资产质量低、风险大的,不按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贷款分类标准的规定来准确划分信贷资产,不能够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和风险状况,乱调乱用贷款科目,甚至以借新还旧、收旧贷新为借口,对借款单位采取以贷还本、以贷收息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以降低贷款逾期率和不良贷款占用比例,提高收息率,达到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目标任务的目的。

内部控制职能弱化,故意混淆会计科目。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使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责任得以细化。从公开曝光的出具虚假会计报表的案例来看,编造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大都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或默许下,置内控制度而不顾进行的。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行社突破贷款总规模限额管理规定,为达到增加贷款的目的,超规模发放贷款。二是故意混淆会计科目,把贷款记在内部往来科目上。三是有的行社为谋取小利益,用账外吸收的资金发放账外贷款、账外核算,或者存款不入账、暗中发放贷款、建立小金库,逃避监管。

为保“业绩”在利润上做手脚。考核基层行社经营业绩时,其上级部门只对存款存量和增量进行评定、排名,对盈亏考核仅下达利润指标,其他监管措施则形同虚设。有的行社常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实现的利润数进行违规调整。一是若实现的利润超过核定数,就采取虚列支出、隐匿收入、应收不收等办法,截留利润;二是若实现的利润小于核定数,则采取费用挂账、虚增收入、少计提应付利息、预收利息等手段完成利润任务;三是个别领导迫于经营压力,担心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影响“业绩”,便在效益好的年份,在贷款形态上多核销呆账,收回的资金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考核指标不合理导致虚假存款。某些金融机构把增加存款作为考核依据,把揽储多少与职工职务升迁,工资、津贴、误餐费发放挂钩。为迎合考核,职工在个人利益推动下,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完成任务,导致高息揽存、公款私存屡禁不止,甚至为完成存款计划,常常乱调数字、虚增存款。个别行社大打时间差,使部分储蓄大户游离于两家或多家行社之间。有的将同业存放款项调入一般存款核算。还有的为揽储拿制度当交易,不按存款实名制要求办理储蓄业务,不按储蓄管理办法规定乱办教育储蓄。

负债业务信息反映不实。有的银行出于利益的需要,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特别是月末、季末、年末乱调存款科目,乱转存款数据,乱改存款报表,虚报瞒报存款等,导致存款信息反映不实;有的银行将高息揽入的储蓄存款,通过“发行债券”科目核算,以逃避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

金融会计风险成因包括:

法规意识淡薄。近年来,在会计领域虽已颁布了一些相应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还不够完善与健全。某些基层行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法制建设的思想。银行从业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屡见不鲜,各项制度无法落实。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

经营思想错位。个别行社高管人员主观认为上级行制定的制度牵涉面广、环节多、手续繁琐,完全按要求履行手续根本不可能,无形中自己先降低了标准,对部下不能严格要求,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对严重违规行为也不能按制度要求追究责任,使各种违规行为蔓延。过分追求个人政绩及小集体利益,私欲严重膨胀。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为谋取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各行社都下达了责任目标指标,其中有些任务指标是偏离现实而难以完成的,有些部门为了业绩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不惜重金、不惜代价去完成任务,偏离了正常经营轨道,使业务经营陷入恶性循环。

完善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没有真正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大锅饭”现象依然存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开拓进取,短期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不计成本地组织存款,盲目地扩张信贷规模。

虚假报表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不但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判断、、预测、决策时发生失误,而且也误导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严重扰乱了秩序。笔者认为,要加强会计监管、防范金融会计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提高对银行会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会计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银行会计信息工作,充分认识银行会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信息失真的危害性,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行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并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其次,要加强银行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使会计人员不仅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也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加强会计基础、新业务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机技术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尽快适应银行改革和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的需要。三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他们一心一意地做好银行会计工作。

改革银行管理考核体制,确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目标,健全的考核机制。一是要真正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要求来改革银行管理考核体制。要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银行管理考核体制,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二是要建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目标机制。上级行要站在科学管理的高度,着眼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科学制定经营目标计划,切忌只顾眼前短期利益,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赶超计划,对下级行业务经营行为产生不正当的刺激作用、发出错误的诱导信号。三是要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总行为中心的管理考核机制。现阶段可先建立以地市二级分行为主体的管理考核制度,实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清算、会计监督及档案管理的大集中。在以二级分行为主体的管理考核制度试行成功的基础上,再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要求,逐步实现一级分行或总行的统一管理考核,及时反映银行会计信息,化解银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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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209-02

2010年,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迎来新的“曙光”,人总行、分行及中心支行在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均把“加强县支行建设”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先后还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建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更加明确了县支行的职能定位和履职重点。围绕“五项职能”清晰定位,县支行在当前形势下发挥功能作用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如何在县域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功能作用,重塑基层央行的形象,本文结合辖区实际进行了多方位的探索,供上级行及同仁们商榷。

一、新形势下县支行功能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传统经办业务的调减,动摇了金融服务的基础和自身地位

近些年,发行库零库存管理割断了县支行与县域金融机构的主业联系,县域货币流通的情况再无法迅速准确地掌握,不仅造成市场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差,县域和农村客户合理的大额现金支取得不到供应和满足,而且与县域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及协作关系由紧密走向疏散;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信息化建设对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影响的结果,迫使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不断跟进,会计核算体系也随之提位上升到中心支行层面,同时取消县支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业务,使得县支行对资金清算管理监督流于形式,与辖区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再度“冷却”;金融统计信息数据集中上系统后,辖区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停报的同时情况反映也中止,造成县支行的金融统计信息不对称,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质量下降,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可用性低,协调沟通能力递减。金融服务功能的衰退动摇了自身在当地的社会地位。

(二)金融监测机制的不完善,难担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重任

在实际工作中,县支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尚未得到应有的明确,对辖区金融运行的监测配套措施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备有效。一是县支行日常风险监测缺少银监部门的风险报告,不能对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只能靠收集一些监测指标数据对辖区金融机构风险状况进行简单分析判断,监测力度不大,效果不佳,对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做不到及时分析预警。二是在征集社会信用和保证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安全的信贷征信系统管理中,金融机构不及时向人民银行数据库录入重要信息数据,致使信息系统反应滞后,功能弱化。三是县支行的金融稳定工作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单设,一直归口金融管理部门,其相关职能范围不十分明确;同时县支行也缺少真正熟悉金融稳定业务的专业人才,在建立维护金融稳定机制方面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工作开展难以达到较为理想效果。四是与银监部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难以到位,形不成监管合力,遇到金融突发事件往往会形成处置不及时或处置效果欠佳。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缺失,梗阻了信贷政策的传导和贯彻落实

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工具缺失、手段单一,督导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主要依靠“窗口指导”,但“窗口指导”约束力较弱,县支行又没有操作其它货币政策工具的自,无法激励约束辖区金融机构,导致信贷政策的传导作用弱化。况且,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实施需要全面的经济金融监测信息体系作支撑,目前信息反馈的指标体系县支行没有建立,难以形成稳定长效的数据采集,且一些信息指标地方政府没有反馈部门难以收集。加之,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涉及的相关部门配合不积极,县支行履行做好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职能不是不尽其力,更多的是无奈和“望洋兴叹”。

(四)依法行政能力的低下,抑制了功能性监管的执法效率

县支行金融执法队伍中既懂金融理论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欠缺,法律事务部门没有单设,人员多为兼职,全面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力基础相当薄弱。所以在开展功能性监管的执法检查中,正确全面地运用法律法规有一定的难度,常常是经验替代法规,行政程序只求合理,大大制约了金融执法质量的提高。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检查职责,县支行至少有6项可以开展,但除了反洗钱外,其他做的都不够好。更重要的是金融法律法规要么缺少处罚尺度,要么规定的处罚额度普遍较高,在贫困地区依法执行较难,因自由裁量尺度不好把握,往往以象征性的处罚替代法律规定的处罚条款,形成了不作为甚至是滥用权力的隐患。还存在的困惑因素是执法检查方式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仍沿用看报表、翻传票、查台账等传统方式,使得执法检查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

(五)行员年龄的老化和短缺,适应不了新形势下履职的要求

以某县支行为例,现有的28名员工中,按第一学历划分,初中生11人,占总数的39.29%;高中生7人,占比为25%;中专生10人,占比为35.71%,没有一名科班出生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年龄划分,30岁以下的一人,30至40岁的一人,两人均为转业军人,占比为7.14%;40至50岁的14人,占比为50%;50岁以上的12人,占比为42.86%,平均年龄48岁。显而易见,支行的整体状况是: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老化,员工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尽管实施了内设机构职责调整,但支行内设机构及岗位均按上级要求对应设置,内设部门职能的“小而全”和专业人才“少而匮乏”的矛盾比较突出。以目前支行的人力资源状况,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库会计工作和内部管理,难以“面面俱到”地充分履行基层央行的各项职责。

二、围绕职能定位,探索县支行提升功能作用的一些途径

(一)延伸和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保障县域金融体系高效运行

县支行金融服务方面的传统业务虽然有所调减,但新的业务职责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为了做到“有为才有位”,重树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创新服务手段,拓展县域金融服务领域。一是拓展和创新国库服务功能。将国库服务功能拓展到改善民生、提高国库行政效率的各个层面。比如:涉农补贴资金的直拨到户、社保资金的直拨到户、非税收入的直达入库、国库资金的直接支付和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工作等。二是依靠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县域金融和经济发展。大力推广银行卡业务改进县域支付清算环境,尤其要鼎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尽快推出农民工卡,解决农民外出打工结算不便的问题。完善县域身份核查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反洗钱系统运行,为县域金融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支持。三是贴近县域经济主体、贴近群众的生产生活,宣传货币政策、反假币知识、外汇知识、征信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等,提高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素质,在金融领域充分体现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服务的效果。

(二)着力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利用两大数据库(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加快县域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充分挖掘现有的经济金融数据资源,监测辖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开展风险提示,为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拓展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将国家职能部门采集到的企业及个人信用资料充实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征信支持。另外,加大对金融诚信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是县支行最重要的职责,要下大力气建立和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困难再大也要克服,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赋予的职责。为了确保辖区的金融安全,县支行要积极主动协调融通,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定期召开辖区金融稳定协调会议,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要搞好辖区经济金融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定期对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制定辖区应对金融风险预案,不断提高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增强“窗口指导”的效力,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渠道

针对人民银行县支行在新形势下“窗口指导”作用在实践中的弱化趋势,当前,应进一步设计和明确县支行窗口指导的工作原则,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窗口指导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窗口指导的总要求是使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落到实处,经济变量按照人民银行的意愿发生变化,让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利或免遭损失。县支行窗口指导的原则应设计或明确为:双赢原则,只有以成本最低化和收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存款类金融机构才会真正自觉地去执行政策;地方特色原则,窗口指导工作必须高度关注辖区的经济特色,才会引起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足够重视;现实可操作性原则,既要有现实政策基础作保障,又要有实际工作意见可以执行。遵照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一是要建立窗口指导工作的奖惩机制,对认真执行窗口指导意见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减少其工作成本,对拒不执行窗口指导意见的,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二是县支行利用贴近微观经济金融主体和县级政府部门的便利,可以不定期地通过召开金融联席会、形势分析会、贷款项目推介洽谈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传达窗口指导意图,扩大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影响力。同时,积极对外履职,服务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承担银政、银企沟通桥梁,配合当地政府搭建多层次的融资平台,积极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三是探索开展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效果评估,配合上级行研究信贷政策评估的程序办法。四是注意充分发挥县支行对县级政府的经济金融专业参谋和助手作用。通过信息调研等有效载体,做好县级政府部门的专业参谋,尤其要主动承担县级政府安排的金融调研课题和任务,通过高质量的信息和调研成果,准确、全面、及时地反馈县域经济典型情况。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县域金融协调管理

在当前金融业务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县级银监办事处仅3~4人,力量有限。人民银行县支行几乎是县域唯一健全的金融行政管理组织,面对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朝着有利于县级行政体制发展方向去调整的实际情况,县支行的基础作用、独立作用可能越来越突出,而不是越来越弱化,在改革中人民银行县支行完全可以胜任金融管理、组织协调的职责。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县支行应主动履行其法定金融管理职责,既要搞好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又要强调金融管理,牢固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观念,发挥县支行在整个县域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作用、引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应吸取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赋予人民银行更大、更多的金融管理权和金融监督权,同时县支行的上级行应加强对县支行开展金融监管工作的指导考核,从而提高人民银行系统维护金融稳定的水平。

(五)弱化县支行部分职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履职能力

针对县支行人员短缺、年龄老化、素质不高的现状,建议取消或弱化县支行一些内部管理或形式上的事务,如内审、纪检监察、工青妇、宣传教育、劳资统筹、部门信息等,由上级行统一调度和管理,缓解县支行人员少、岗位多的工作压力,减负后以利于更好履行社会职责,提升功能作用。对现有职工要加大培训力度。一是要开展全员性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全员队伍素质。二是强化岗位培训,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骨干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轮换培训。三是要制定统一的县支行业绩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履职水平。

三、加强县支行建设,增强其功能作用的几点建议

1.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选拔和考核体系,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实施合理的激励手段,促进人才的合理选用。

2.建议上级部门健全有关法规,尽快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便于县支行工作开展,特别是在反洗钱、信贷征信、金融稳定工作等方面。建议在法律上赋予县支行更多的权限,尤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处理权,确保县支行顺利、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

3.加大年轻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提高县支行整体素质,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防止在机构整合的过程中,县支行人员过于老化,不能适应新职能的需要。

4.适当增加政策工具在基层行的运用。赋予县支行更多的货币政策传导职能,将直接与地方金融机构密切相关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分层次、分阶段地向县支行延伸,使基层央行有职、有责、有权。比如:恢复县支行再贷款运用权和再贴现窗口,使其成为县支行传导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逐步消除阻碍货币政策传导因素。

参考文献:

1.王洪章.加强人民银行县支行建设的几个问题.中国金融,2009(18)

2.西安分行课题组.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能力建设思考.中国金融,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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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希望通过共同努力,缓解环境问题给人们带来的不良影响。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同时需要依靠经济手段。在此背景下,“绿色信贷”的理念应运而生。“绿色信贷”在国外通常被称为“绿色金融”或“可持续发展金融”,是指银行控制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项目贷款,支持保护环境项目贷款以及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绿色信贷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信贷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伴随着赤道原则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广泛实践,我国于 2007 年首次明确提出“绿色信贷”这一概念,并出台有关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利用优惠的信贷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信贷处罚措施,希望通过金融杠杆实现环保调控。商业信贷是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的重要途径,绿色信贷是我国商业银行支持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方式。从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状况来看,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各类政策的积极引导下,绿色信贷业务获得长足发展,但由于一些制约因素的影响,发展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1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现状考察

2007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获得长足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绿色信贷产品业务体系。如建设银行,近年来深入贯彻“绿色信贷”的经营理念,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致力于将具有节能减排特征的行业都纳入绿色信贷鼓励类行业范畴,并加强与政府环保部门的业务合作,系统性地开发出了“环保益民”金融服务方案,不断拓展环保领域的新商机。不过,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仍然面临不少问题:(1)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指导绿色信贷的政策,但是缺乏统一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导致商业银行还存在选择空间,缺少刚性约束。(2)银行环保信息来源有限。目前商业银行对于环保信息的了解渠道主要是环保部门和企业自身对环保信息的披露,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信息是银行决定是否向企业贷款的主要依据,但毕竟有限,存在遗漏和滞后的情况,而企业对于环保信息的披露总会有所保留,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环保状况,影响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3)缺乏绿色信贷专业人才。国外开展绿色信贷,信贷员多具有专业背景,且与环境专家配合密切,而国内绿色信贷员多缺少专业背景,对绿色信贷的流程、环保政策法规等了解不透彻,对企业的环境评估缺乏专业性分析,也无法和环保部门的专家进行沟通和配合,难以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工作。(4)缺乏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机制。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由于目前激励机制不完善,银行和企业参与绿色信贷业务的意愿不足,缺乏主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

2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对策

(1)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保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需要对已出台的有关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在《商业银行法》中进一步完善银行的社会责任,明确商业银行对企业环境污染的连带责任,以保证贷款的企业或项目符合环保标准;一方面需要制定绿色信贷的监管条例、绿色信贷的具体实施细节,制定绿色信贷审批标准的法律文件等。只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绿色信贷业务才能发挥好资金调配功能,更好地为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加强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沟通机制。要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开展,此项举措至为关键。一是环保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了解,建立环保信息库,同时,加强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及时传递环境执法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应完善社会信息网络,加强与银行、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建立多方位的环保信息沟通系统。三是商业银行要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外披露执行绿色信贷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强化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3)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营造绿色金融环境。国家要加强宣传,使绿色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低碳环保企业发展,一方面国家应对提供绿色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给予财政补贴,以降低银行的风险负担,促进银行参与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要采取富有激励性的措施,激发各个银行和业务人员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如对执行绿色信贷取得显著成绩的银行和业务人员予以奖励,对违反绿色信贷政策提供贷款融资的银行和业务人员追究责任。

(4)调整内部组织结构,重视专业人才培养。绿色信贷是一项新兴业务,其专业性较强,商业银行应在内部专门设置有关绿色信贷的部门和岗位,为开展绿色信贷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绿色信贷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为了扭转目前绿色信贷人才匮乏的局面,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绿色信贷业务方面的专业培训,增强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使他们能够对绿色信贷有专业性的理解和应用。同时,也有重视人才的引进,尤其是兼具金融、环保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优化绿色信贷队伍结构。此外,还可尝试利用外部支援,如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环保方面的专家来解决专业问题,降低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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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迫切性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公布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中职学生招得越来越多,可是学生的素质却存在很大差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生源素质相对于高中学生普遍低一些,学生文化课成绩差,学习热情不高,甚至有不良的行为习惯。有些学生的纪律观念差,存在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中职校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通过成因分析我们发现,部分学生由于自身原因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一些不良因素影响,法律素养较差,对社会、生活的认识比较消极。有些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来源于社会环境的影响,部分学生由于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以及腐朽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为了达到享乐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例如,对多起学生的盗窃行为分析发现,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盲目攀比、跟风、贪图享乐造成的。另一方面,中职学生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智都不太成熟,容易冲动,有些学生在内处环境的刺激下,容易产生怨恨、恼怒、激愤情绪,自身不能有效管控容易引起生物性、本能性的冲动,继而引发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进入职业学校之后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产生极端的心理,个别学生甚至产生违法行为,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越发显得十分紧迫,而单纯依靠法律课上的简单说教是不能有效改变现状的,必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培养学生形成自主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进而培养起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思想状态,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培养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职业学校应当将“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理解并接受权利义务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等基本的法治观念,使法律成为指导自己辨别是非,确定自身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为目的,并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中职学生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

四、培养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法

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确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合理设置课程体系、更新整合教学内容、适度改革教学方法和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

(一)确立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中心命题———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决;三是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学校在制订法制教学大纲和安排教学内容的过程中要以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三个层次为参照,形成科学有效,循序渐进的培养体系和方法。对于法律知识层面,要将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最相关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内容作为所有专业学生学习的基本内容。而就具体的某个专业而言又要富于针对性,例如,对于会计专业,会计法、税法、证券法、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专业指向性很强的部门法就应该成为该专业法律学习的重点。对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层面,因其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观念模式、思想情感等,所以它不是自发形成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所以就要求学校要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探索多种教育途径,建设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并依照“依法治校”的原则,在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中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学校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教育与法律熏陶,进而培养起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法律信仰层面,学校教育要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重视学生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和成为一名职业者的职业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要用法律来维护。同时学校在综合各种教育资源的过程中要向学生渗透法律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的思想,使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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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85-05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制度体制机制,严格规范行使法律授予的执法权力,促进了中央银行职责的高效履行。但是,由于部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执法人员在操作上的不规范、以及个别人员素质不高等主客观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风险。笔者在充分调研和多年关注的基础上,对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了产生风险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和对策。

一、行政执法及其法律风险的界定

对于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此处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全部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处理行政事务,并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文采用狭义的理解,将行政执法界定为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风险,也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风险即为后果的不确定性;另一种理解为,一定的行为做出后产生负面结果的可能性。从指导实践的实际效用和通常的语境来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符合人们对风险进行研究和探讨的本意。因此,笔者将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界定为:由于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导致人民银行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比如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表现

通过对各类执法行为和出现的执法纠纷的分析,笔者将人民银行执法中的法律风险大致分为四类,即制度风险、操作风险、人员风险、体制风险。

(一)制度风险

1、制度缺失。举两例加以说明:一是履行金融统计职责缺乏完整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人民银行负有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但该法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的强制性规定,对其他金融行业以及企业和个人没有刚性要求,从而很难保证人民银行从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行业及时、完整、准确获得所需的统计资料,使得目前开展频繁的各类专项调查活动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

二是人民银行对部分人民币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权。人民银行虽然具有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监督管理权和大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非法装帧和经营流通人民币以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等三类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而这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业务,他们对处罚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通常都是由人民银行主动登门邀请工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才能有所推进。这种行政许可权、监督管理权与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分离的情况使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管理工作受到影响。还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合理的券别调剂要求、金融机构缴存款质量差、流通券与残损券相互夹带等违规现象时,人民银行只能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纠正,《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对此处罚的条款,导致屡查屡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2、制度滞后。比如1988年制定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20余年,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的发展。一是管理主体发生变化。该《条例》中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者,赋有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各开户银行已成为以追求最大利润作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再由开户银行实施管理和处罚的在法理上有冲突。同时,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竞争需要,开户银行往往把方便的现金支付作为竞争的一种“服务手段”,缺乏进行积极管理的内在动力。二是现金使用范围条款涵盖面窄,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在8种情况下使用现金,难以适应目前种类繁多的经济往来结算需要,导致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借用多种名义套取现金。三是结算起点低,该《条例》根据当时情况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至今没有进行调整,已不能满足当前大额现金支付的需要。四是法律责任条款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条例》中“法律责任”条款对开户银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应给予的罚则过于原则化,如在1999年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中,对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但《条例》中有关超限额的处罚不明确,使处罚缺乏可操作性。五是不适应日益现代化、科技化的现金结算方式,在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游离于现金管理制度之外,形成制度上的漏洞。

1983年制定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也已经实施了26年,26年来我国黄金市场的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些条款已经过时,可以说该《条例》更多地表现为和市场发展本身背道而驰。比如,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而在2001 年,“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就被宣布停止。又比如,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 而该审批制也已经被核准制取代(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2001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金市场越来越多市场化,人民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发生了转变,但《条例》一直没有修订,执法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作为执法依据,位阶过低,而且在内容上大大突破了上位法,成为依法行政中的一个不正常的现象。

3、部分制度规定在欠发达地区难以贯彻执行。主要是部分行政处罚额度设定过高,导致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执行起来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一是《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不履行特定反洗钱义务时的罚款只规定了两个档次,最低起点为20万元,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中小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通常是人民银行千方百计的为金融机构寻找理由减轻负担,要么牵强的用其他法律依据进行较小额度的罚款,要么就是将违法事实轻描淡写仅仅要求责令整改,使得反洗钱执法力度弱化,且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造成执法风险隐患。

二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实践中真正恶意透支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还是少数,但该《办法》既没有违规情节的档次划分,也没有处罚金额的档次划分,使得很多首次、偶犯的企业,特别是票面金额大、透支金额很少的企业处罚过重。被处罚企业要求以透支金额作为罚款的计算基数导致了被处罚单位缺乏主动缴纳罚款的积极性,罚没款的入库率受到影响。

4、部分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例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冲突。首先,主体资格冲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并不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开户许可申请,而是向银行提出,银行经审查后报人民银行进行核准。由于银行属于金融企业,且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而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如果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对此提出置疑,人民银行将处于被动地位。其次,程序规定冲突。(1)受理环节在“银行”进行,人民银行并不参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开户申请受理环节的4个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没有使用的现实条件;(2)准予开户和不予开户的操作程序中经办人员独立操作完成开户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当场准予行政许可并制发行政许可证件以外,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报本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的规定,导致对经办人员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3)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上均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规定与《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在行政许可证件上加盖行章的规定不符;(4)由银行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由行政机关送达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由人民银行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的规定,而且银行是否及时送达申请人,人民银行无法了解和控制。

5、制度操作性较差。主要是法律法规缺少配套、细化的操作规则,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和随意性。

比如,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时应出具哪些资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方式、存款人办理临时账户展期应出具哪些资料、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变更信息应提交的哪些资料、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存款人开销户资料的时限规定等没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来解释办理这些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

又如,《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税款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由于细则没有对“及时查究处理”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基层国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除了有权反映和拒绝办理外,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置手段。

(二)操作风险

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是由具体的执法行为来体现的,执法行为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具体运用,在操作层面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1、反洗钱调查的授权风险。《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具有反洗钱行政调查权。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反洗钱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但在反洗钱业务开展初期,部分省会中心支行采取行政授权的方式,将反洗钱行政调查权下放到了地市州中心支行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地市中支的同志认为,中支可以继续授权给县支行。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即使省一级派出机构要授权到地市一级,其授权行为本身也是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授权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并没有规定大区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对地市州中心支行授权。因此,如果被调查单位据此对调查主体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被授权的调查单位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2、违反执法程序带来法律风险。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人民银行的部分规章中都规定,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在基层人民银行部分业务处理中执行得并不到位,比如在在贷款卡发放的行政许可、假币的收缴(授权金融机构代为行使)和没收(人民银行在回笼货币时行使)的业务处理中通常没有相关权利和救济渠道的告知环节。行政相对人若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人民银行的执法行为进行质疑和责任追究,在法理上成立的。

3、执法检查方式存在瑕疵。如基层人民银行在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假币鉴定、收缴、管理规定的时候,一些单位采取由检查人员持假币到商业银行网点存储的暗访方式进行检查,据此来确定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机构实施处罚。以这种方式验证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做法并不可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现场检查操作不规范(如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文件制作不规范,现场检查档案不完整)以及现场检查取证不规范(现场检查中未能有效固定证据,不注重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对取得的证据材料未能妥善保管)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4、忽视程序。在基层行的执法活动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随意减少执法环节的问题比较普遍。如在现场检查中要求有工作底稿、取证记录、事实确认书,但部分执法人员认为环节太繁琐,对查出的问题只在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书上反映,而对取证记录这一重要环节进行了删减,造成执法过程不严密。

(三)人员风险

执法行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最终都要落实为执法人员的具体行动,这就必然会受到执法人员个人能力素质、思想道德等主观因素的影响,给基层人民银行执法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1、部分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素质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不强,对执法依据理解不准确,或者业务能力不强,调查不深入细致,最终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准,处罚不当,造成执法失误。例如某中心支行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时,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理解为人民银行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时限,在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5天内就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当事人向其上级行提起了行政复议。

2、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比如,在对一个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就必然带有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对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就决定了罚与不罚、罚多和罚少的最终结果。在基层行的执法中,存在着相同性质、情节类似、程度相近的案件不同的处罚结果的情况,给“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留有空间。

3、执法人员道德风险。由于能力素质的差异导致的执法风险是“无心之过”,个人道德风险则是“有意为之”。总体上说,人民银行有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但也存在个别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或他人请托而随意执法。比如因个人感情和关系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当罚的不罚,消极的不作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从重、加重处罚,“积极”的乱作为;甚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越位执法,给人民银行的正常执法带来风险隐患。虽然这种风险表现出来的案例不多,但从风险分析的角度,也应给予关注。

(四)体制风险

1、基层人民银行与同级外汇管理机构的关系。从行政法律性质上来讲,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但目前的体制下,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都是与当地的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各级人民银行的行政领导兼任外管局分支机构的行政领导。外汇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比较繁杂,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数量很大,而且外汇管理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性文件多,各项政策变动频繁,其中蕴含的行政执法风险也不容忽视,一旦出现行政纠纷,虽然可以以外汇局的名义来应对,但当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尤其是出现行政赔偿等实际损失时,当地人民银行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分析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风险时,对外汇局系统的执法行为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

2、人民银行与征信中心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人总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与征信管理局承担的征信行业管理职能不同,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目前在全国共设立了36个征信分中心,与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处合署办公,征信中心的文件在各分支机构通常都是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转发。征信管理是人民银行一项新兴和发展中的业务,而且涉及到几乎所有社会公众和企业,目前,因为征信信息异议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虽然大多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要求人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风险在形式上有些类似于外汇局的行政执法风险,虽然可以以征信中心的名义来应对诉讼,但由于基层征信中心人员和经费上的不独立,如果有赔偿损失等实际的负面后果,依然要由基层人民银行来承受。

三、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人民银行应成立金融法律工作小组,负责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整体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总行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查漏补缺,及时修废。要分清轻重缓急,抓紧落实。编制立法和修法规划,制定时间表,将急需制定和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早日提上立法日程,从结构和内容上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各项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构建起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协调统一、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加强金融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金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增强其执法能力。培训应突出针对性、实用性,紧密结合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风险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把握相关条文内容和操作程序。重视以案说法,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培训应高质量、高层次,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尽量避免对法律的不准确理解,比如由总行或者分行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交流和培训,对从事反洗钱、现金管理、人民币管理等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在制定人民银行培训计划时,应该把法律知识培训与人事部门的干部培训、业务司局的业务培训整合起来,发挥培训工作的整体效益。

(三)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金融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法律部门进行法律考核,确保执法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激励先进,惩戒落后,并允许进行一定数额的淘汰,将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作用,由法律、监察、内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金融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依法追究违规违纪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防范执法风险。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法律工作部门的作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为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从而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监督;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法律工作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全面提升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稳步、持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参考文献

[1]焦志勇.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1):11-15。

[2]王连昌,王学辉.分析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11-15。

[3]王周户.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吴晓灵.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J].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5]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案例编写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与诉讼案件评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The Legal Risk of PBC Branche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XIN Yu

篇13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级贷款已经突破3万亿元大关,在银行业金融系统机构中仅随各国有商业银行之后,排名第四,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更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农村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开展贷款业务中,通过依法签订贷款合同、进一步规范贷款程序,贷款合同的合法性进一步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影响了信用社贷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导致一些贷款出现不同程度的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农村信用社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贷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一、法律制度缺失使信用社在签定贷款合同中遇到一定的障碍

目前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复杂多样,有的地方还存在法律的盲区、有的法律法规缺少结合实际的操作细则,造成信用社在签订贷款合同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某些法律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存单签发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明确规定本机构签发的存单不允出质,对贷款社在核押、止付、兑付存单等方面不以配合,致使信用社在签订存单质押贷款合同中,对欲设为质物的存单进行核押、止付、兑付等工作困难重重,针对上述情况,石家庄辖区由人民银行出面对金融机构存单质押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协调,但是由于人民银行的协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效力有限,难以彻底解决存单质押工作中的行际壁垒问题。

二是有些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谁是记载主体及谁是股东名册的保管主体,有的信用社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公司股份出质也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当信用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时,却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理由是现行法律法没有赋予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的权力义务。由于没有权威部门的登记,信用社无法控制接受出质的股份不被转让,信用社由此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

三是某些政策性业务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助学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信用社承担的政策性贷款业务不能得到及时补偿,如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由地方财政贴息,由于制度没有明确财政拨付贴息时间,农村信用社迟迟不能收到贴息,影响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二、无视依法合规签订贷款合同的重要性,签订贷款合同时违规操作,造成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

依法合规签订贷款合同,是保证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完善贷款程序、规范贷款手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出现了巨大的风险,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核保不严造成质押无效。如某信用社主任持本社签发的定期存单,到另外一家信用社为他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出于对该信用社主任的信任,在没有亲自到签发存单的信用社核押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后经查实,是该信用社主任利用本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的漏洞,伪造存单,帮助借款人骗取贷款,案发后,虽然贷款被全部追后,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多名工作人员被处分。

二是变更贷款合同没有征得担保人的同意造成担保无效。如某信用社发放的贷款50万元到期后,借款人希望暂缓半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贷款展期届满后,借款人仍分文未还,信用社遂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贷款展期是借贷双方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贷款前对借款人调查不力,贷时对借款人审查不严,造成贷款合同无效。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有的信用社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不彻底,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贷款后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忽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签订贷款合同时操作不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一是设定的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的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相同,有的没有确定保证期间,有的约定的保证期间较短,《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相同或约定保证期间过短,贷款到期后,不等信用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就已经到期,从而产生纠纷;另外有的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对贷款人有意避而不见,信用社在较短的保证期间内找不到担保人,就很难实现权利。

二是忽视贷款保证中潜在风险。目前,信用社的贷款很多是单纯以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的。按《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这种单纯的以企业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备作抵押,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贷款的安全。

三是抵押手续不全。有的信用社在接受房产做抵押物时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接受土地抵押的只办理土地抵押手续,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以国有划拨土地的地上定着物做抵押的,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既要办理两笔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信用社的上述做法,造成已登记的抵押抵押合同无效,增加了贷款风险。

四、农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贷款(担保)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同文本滞后。目前,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文本是事先印制好的,而且一采用就是一个持续、恒定的过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这期间如果国家对法律作出新的调整和修改,旧有的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就会产生一种严重的滞后现象,使合同文本中的许多条款内容不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更新,就会使采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布满了“雷区”。例如近几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担保法》和新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合同的保全等问题设定了许多与国际经贸法律制度接轨的新的规定,如抵押与质押分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规定等等。这些新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债权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内容设置违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担保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时,应当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借、贷、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工作实践中,往往比较容易出现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利益保护,违反自愿、公平等合同基本原则,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损害借款人或担保人利益的现象,从而产生影响借款(担保)合同效力的风险。

三是不履行告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明确告诉人们农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履行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即对那些宽己严人的免责条款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此类条款将对借款人、担保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由此可见,贷款人在签订格式借款(担保)合同前,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不向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必将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是选择不利条款。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中,同一内容如果出现了特别条款(亦即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并存的状况,且两者的约定又不完全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时,贷款人就要承担法院选择对己不利的特别条款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特别条款是经借、贷、担保各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的,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效力理所当然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五是条款含义不清。在处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时,如果借、贷、担保方对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条款含义发生分歧,出现歧义,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贷款人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是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担保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自然要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方即借款人、担保人一方的利益。

五、解决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针对信用社发放贷款中遇到的问题,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使信用社在签订贷款合同中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如应明确规定存单签发部门的权利和业务,明确规定股份质押的登记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金融机构之间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促进信用社贷款的健康发展。

二是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律工作机制。首先,信用社应建立同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司法信息,如当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案例时,信用社可以联系沟通机制快速获得,及时运用于信贷业务;其次,建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同司法部门的联系,通过对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水平,通过对贷款合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堵塞漏洞,规避风险。

三是严格贷款程序。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操作贷款业务,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做出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要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信贷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贷款到期按时收回,努力提高贷款的质量。同时应严格按《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条款,同借款人依法签定抵押、质押的合同,做到合同要素齐全,保证抵押合同合法、准确、完整,真正具有法律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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