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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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努力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一是突出抓好内街内巷、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和餐饮店市容环境卫生,督促临街单位、店铺、住户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全面清理卫生死角。二是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环境卫生,加大环卫设施投入,更新垃圾收运工具,建立和优化垃圾收运系统,落实日常保洁人员,推行标准化作业,逐步缩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差距。10月份,在*区召开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现场会。三是提高水域保洁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城中村河涌水面脏、乱问题,消除水域卫生死角。四是严格落实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范。加大车辆防污水滴漏装置的改造,推进生活垃圾车载桶装收运方式,消除垃圾压缩站、垃圾装运点、垃圾收集容器周边和垃圾运输作业过程中污染环境等问题。五是建立和完善市、区、街、村四级环卫监管网络。
(三)加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的行政许可工作,从源头严把余泥渣土排放的准入关。要修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和标准,落实公司对车、车对人、人对证和证对公司的管理要求。新组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的区和县级市要抓紧展开工作,改变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混乱无序的状况。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第二十三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二十四条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许可。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扣经营、作业的工具,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在市区水域范围及在其沿岸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珠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海事、港务、航务、市政、水利、海洋与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水域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河涌、湖泊、水库及使用临岸滩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临岸滩涂从岸线起向水域延伸30米,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二)建(构)筑物按其所占面积向水域各延伸5米范围。
第八条在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其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
(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三)劝告或者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可委托有资质的水上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单位进行有偿清除。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的,现场处以50元罚款。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100元,畜类每头处以1000元罚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粪便的,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粪便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水上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在水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违者,按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码头、船舶、至船、浮至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并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未配置容器或未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的,处以500元罚款。
客运船舶进入珠江市区河段时应停止使用直排式厕所。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船舶、支船、浮至应外型完好,标志清晰,船体应经常清洗及清除苔垢,保持容貌整洁。
第十四条凡在水域内经营漂浮垃圾打捞和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营业。
不具备资质而从事水域环境卫生经营业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环境卫生服务资质的经营者清运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条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设备设施,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和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方式、工艺及其作业规范。
(二)装载工具或收集容器的防漏撒设备及其技术性能。
(三)垃圾收集船、水上垃圾打捞船的船舱技术及船检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有关技术。
(五)环保部门对有关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采取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街巷由居委会负责;
(二)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仓储区、保税区、科技工业园区、口岸、机场、车站、港口、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市场、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及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各项责任区的界限以用地红线为界(不包括红线内的主次干道)。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或者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责任制具体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及公共场所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职责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发现问题的8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及时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展览、文化、体育、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必须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违反规定,未能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设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摆卖物品和设施,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大型商业企业在店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地段和交通条件规划特色经营街或者特色经营区。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在规定的区域、地段和时间段内可以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摆卖的物品和设施,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超出面积所摆卖的物品和设施;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经批准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进行线杆、电缆、水管、燃气管道或者其他管线管网的埋设和安装、绿化建设等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路面,拆除清理临时设施,打扫清洗路面。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清拆、清洗或者修复。拒不执行的,可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的护栏、电力电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或者晾晒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罚款,并可没收其吊挂或者晾晒的衣物等物品。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空调外机不得向外滴水影响他人。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外墙污迹、铁锈。
第二十三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设置架空管线。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陈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的护栏、电力电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经批准设置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设置,保持整洁,并在期满后及时拆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其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镇政府及居委会应当在社区设立公益广告栏,供社区居民及有关服务单位张贴广告,方便居民生活。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候车亭、候车站牌、电话亭、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物品和工具。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执行。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反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使用。
责任区责任人有义务协助执法部门做好对乱张贴、乱涂画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清理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画。
第二十八条禁止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平方米绿地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扣押其堆放的物品、销售的商品或者经营设施,并按占用的绿地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没收堆放的物品、销售的商品或者经营设施。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物料、烧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有禁踏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禁止穿行城市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自行车每辆处20元罚款、摩托车每辆处50元罚款、小型机动车每辆处200元罚款、大型车每辆处5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破坏绿化的,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所管理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旅游景区、科技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灯光环境规划的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保持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装饰性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立交桥、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公共绿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及其它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洁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禁止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以每次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饮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乱扔动物尸体。禁止宠物随处便溺影响环境。
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水域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猪等家禽和家畜。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四十二条饲养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应当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犬只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室、等候室;
(三)影剧院、商场;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室内场所;
(八)业主单位设有禁烟标志的室内场所;
(九)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吸烟区,允许吸烟者在指定的场所内吸烟。对违反规定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杂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四)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运送的潲水不得洒漏。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举办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性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
第五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和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以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为指导,以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目标建设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精细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为手段,全面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均衡推进、全面覆盖,消灭管理中的盲点盲区、死角死面,促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整体提档升级。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容科),具体负责实施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三、管理内容
考核内容为城区网格化区域内(小区除外)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能的履行情况。
四、道路分级管理及分类
市区范围内道路实行二级分类管理考核方式。市市容管理达标路以上道路(含金沙广场步行街周边)按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城区其余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按照市市容管理达标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
五、网格化管理区域
(一)管理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的范围为:东至金湖路(金宜路),南至大道(金武路),西至西三环(新镇广路),北至良常路(340省道)。
(二)网格考核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考核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1、联合勘查制度:户外广告实行网格责任人员与广告科工作人员联合勘查制度。
2、巡查上报制度:网格责任人员实行日巡查日登记制度并接受随机抽查,每月上报一次巡查及登记情况。
3、责任到人制度:网格实行执法大队管理员、责任队员、分管中队长和中队长分级负责制度,环卫处实行公司经理、班组长和保洁员分级负责制度。
4、建立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制度:市容中队和相关科室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许可和执法情况及时通过平台沟通互相反馈。
(三)网格化考核区域划分
1、市容秩序网格区域划分
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考核区域如下:
2、环境卫生网格划分
环境卫生网格划分与市容秩序网格划分相同。环卫处按网格划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公司、班(组)长和保洁员,形成责任网络。
六、工作要求
2.横沥镇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
近年来,横沥镇在整治环境卫生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继创建省卫生镇的成功后,一鼓作气,加大整治力度,于2008年完成创建国家卫生镇的各项检查及验收工作。大大提升了横沥镇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形象。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整体工作推进缓慢,局部工作出现倒退现象。
2.1管理机制不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也必须有机协调、共同推进。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环卫工作虽然是横沥镇环卫所为主,但许多公共设施却有自己的主管部门,如绿化带、河道、公交站牌等就分别涉及园林公司、水利所、公交等职能部门,有的一个点就牵涉到几个部门、涉及的部门越多,责任就越难以落实。如在绿化管理方面,道路的绿化带在生长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为的损坏和美化的修剪,损坏的绿化带及修剪后成堆的绿化垃圾没有及时的处理,而管理责任在园林公司。
2.2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淡薄
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街上随意散发宣传资料,随意乱张贴等“六乱”现象较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市民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倾倒垃圾,扫垃圾出门、高空乱扔乱抛垃圾、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经常发生;二,“城市牛皮癣”源头难于根治,乱张贴、乱涂写屡禁不止、清后反弹现象普遍;三,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和散体物料运输污染道路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流动摊档、夜市档不按要求设置箩框扫把,摊档周围乱丢杂物、乱倒油污、随意摆卖现象严重;五,宅基地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现象严重,致使卫生死角普遍存在;六,移动招牌、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乱摆放、乱吊挂现象难于管治。七,在垃圾清扫、保洁方面,从横向看,主街道较好,小巷道较差;从纵向看,在节假日、重要会议、领导视察时段,环卫部门和村临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突击性环卫大整顿,时效性强,而有效性却短,常常是“一抓就紧、一放就松”,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
2.3环卫设施陈旧、老化
近年来,政府和主管部门虽然加大了对环卫设施的投入,但由于环卫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环卫设施仍然存在不足。目前环卫所有车辆17台,其中垃圾运输车14台,扫路车1台,洒水车2台。属于报废车而仍在使用的垃圾运输车2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维修,不仅增加运行成本,而且影响工作效率,;无牌无证车辆4台,根据市的要求,相对情度上已不能使用;垃圾运输车辆中的吊臂车只有1台,担负着全镇8个垃圾站的清运任务,工作量大,容易使车辆进入老化状态且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现横沥镇有垃圾中转站20个;垃圾压缩站8个,且工厂企业每年以数十计不断增长,垃圾的清运工作长期处于超负荷运作,导致垃圾留城时间延长,加之垃圾运输车辆和一些垃圾中转站的陈旧老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垃圾的及时运送和处理。
2.4环卫工人的素质问题
环卫行业历来是社会弱势群体较集中的行业,环卫工人的工作又是最辛苦的、最默默无闻的,收入相对较低。由于传统观念和世俗的偏见,一般进环卫工作的大多数是能力差、文化程度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就业能力弱的人。目前,横沥镇的所有环卫工人中,绝大部分环卫工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技能与思想认识方面都需要加强。
2.5机械化程度低
目前横沥镇除了少数主要干道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外,一线清扫保洁人员仍是一把扫帚、一个簸箕、一辆手推车,工作方式还很落后,机械化程度还很低。而且环卫工人每天必须普扫两次以上,白天还要维持路面的干净。环卫工人长时间、频繁地出现在马路上。正因为如此,环卫工人的职业危险性也成倍增长。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城市道路大量拓宽改造后,人们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环卫部门对主要马路一般实行16小时保洁、重点路段一般实行18小时保洁。效率低下的条件下更是会增加很多交通隐患!在繁华路段人流量、车流量大,却是环卫工人保洁的重点,环卫工人需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穿行将其拾起,增大了环卫工人的危险性。
2.6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加强市容管理和建设的一项重要法规,不仅规范了政府机关、普通居民的行为和义务。而且规范了各级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专业人员不专,不懂法,不依法的普遍现象,职能单位、职能部门在管理和建设城市中的角色混乱,管理混乱,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管理跟不上,法规约束不到位。
3.原因分析
3.1政府职能定位欠准确
1)分管不明。
根据市政府的职能分工,东莞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但目前,横沥镇还没有与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对口统一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归属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形成“双层”管理、“多头”管理的现象,致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规范和工作要求无法落到实处。人为造成了政令不畅通,部门之间配合不完善,责权利不明确,管理责任制度难落实等情况。从而导致政令落实不下去,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落实不到位。
2)大包大揽致使工作体制缺乏活力。
横沥镇政府从人力、财力、管理等全部牵头负责。环卫管理体制带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求。环境卫生工作的产业化和企业化程度太低,从而制约了公众和社会参与的热情和程度。
3.2资金不足
专项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不足。资金来源不广,严重制约了横沥镇的环卫事业的发展。像环卫工人待遇不高,致使劳动积极性不强,责任感不强。同时也制约了镇环境卫生事业的机械化、科技化发展,设备维修跟不上,奖惩措施力度不够。
3.3宣传不到位
1)对于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从目前来看,主要是条幅和电视台进行宣传。这两种宣传方式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力度不够,范围不广。导致监督和保持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2)对于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转变教育不足。
不少中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环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而导致监督无效、责任不能有效落实,分管工作不积极。
3)环卫工人技能的培训与思想认识的提高不够。
环卫工人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很多的问题能够由他们最先发现。而对于他们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在卫生保持和垃圾处理上效率低,出现纰漏环节多,而且缺乏最及时有效监督。
由于横沥镇对“六乱”行为处罚相对宽松,执法、处罚难以到位,而市民对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了解不深。因此,很多人对这些恶习陋俗并不重视。
4.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个城市的良好形象和文明程度首先体现在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优美。针对目前横沥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4.1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改革
1)要理顺市容环卫管理体制
细化责任区划,建立一个精干、高效、能够切实担负起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挥、协调、监督等职责的管理机构。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并且将干部的考评与多对应环卫职责完成情况想挂钩。
2)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运作的管理
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基础,政府、企业、社会、外资等多元投资主体为架构的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新体制,增辟资金来源,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通过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政府资金投入不断巩固和提高的基础上,要全面实行城市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尽快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补偿机制,达到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目的。同时,面向社会,利用环卫设施点多面广影响大的优势,采取共同投资大家受益的原则,不断推动环卫设施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
3)加强环卫工作的规划。
环卫工作所牵扯部门广泛,工作的连续性要求高,工作要求细致全面。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评价和分析全镇上下的环境卫生情况。在空间和时间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规划。原则上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比如厕所的建设位点选择,垃圾收集运输的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密集性高低。
4.2营造氛围,大力加强环卫工作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在环卫工作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城市环境卫生离不开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但更离不开全社会对环卫工人及其劳动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环卫部门应该立足本职工作,会同政府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等,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地宣传颂扬环卫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环卫工人默默奉献的精神面貌,热情讴歌环卫工人为城市建设所做的突出贡献,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环卫工作、尊重环卫工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打造出一个人人理解、支持和关心环卫工作的和谐氛围。
2)群众参与环卫工作中有着决定成败的作用。
要通过电视、报纸、条幅、社区宣传栏、家庭宣传小册子、镇中小学学生宣传教育等等方式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得深入人心,让群众能够充分看到环卫工作的切身益处。并且将垃圾分类、垃圾收集、环卫设施保护和环卫工作监督的工作进行深入浅出的指导性宣传。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管理工作是贯彻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要让管理干部在思想上环卫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其专业性、技巧性、规范性的现代管理理念与行为。将监督与实干的精神贯彻上下!
4.3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和培训环境卫生人才,提高环境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第二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县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力和维护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建设规划局是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佩带有效标志,并出示有效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第七条城区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残垣断壁要及时维修,垃圾要及时清除。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匾、画廊、读报栏、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宣传标语、彩旗(以下简称广告、霓虹灯)等,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
第九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在街道随意堆放有碍城市交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十二条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必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占道费。
第十三条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在城区内设置出租车停车位,出租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上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要围场作业,设置标志牌,工地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规定的场地,施工工地不得随意排水。工程停工时,要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绿地补偿费,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状况,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的环境卫生由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损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迁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
第二十一条城区内的公共厕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除公共厕所外,其它厕所实行有偿清掏、外运。厕所墙壁不准乱写乱画,保持沟池、管道畅通,设备完好。
第二十二条城区内家禽、家畜不得散养。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必须圈养,并做好检疫、除害保障,不得污染、扰民。
第二十三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覆盖,不得泄漏、飘洒。经许可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必须清扫干净。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
第二十五条城区各单位及住宅小区内委托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扫运输、处理垃圾和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震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城区内沿街各单位(包括商店等)实行“门前三包”,具体内容和标准是: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残冰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挂乱画;
(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做到绿地不被破坏、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绿化树木上乱拴乱挂;沿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应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达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达到门前无摆摊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各类修理和加工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每只(头)并处20-5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处罚款500-2500元;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罚款5-10元;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每平方米罚款50-100元;
(四)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每处罚款10-50元;
(五)施工单位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施工排水外溢的,每吨罚款100-200元;临街施工工地不围场作业的,不设置施工标志牌的,竣工后不按照标准平整场地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六)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的,每平方米罚款100-200元;擅自砍伐、损坏、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每棵罚款1000-2000元;
(七)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八)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或者不达标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代管,并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的,罚款5-10元;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及张贴广告的,每处罚款20-50元;
(三)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每处罚款50-200元;
(四)进入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货物散装不覆盖造成漏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损坏城市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进行赔偿外,按造价0.5-1.5%进行处罚;盗窃、损坏公共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50-200元罚款。
一、紧抓环卫工作不放松
环境卫生工作的常态化,是搞好市容工作的基础。2019年,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契机,狠抓质量,为提升城市形象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树立城市形象。从城市“牛皮癣”、“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细小处着手,涂刷小广告、整治外立面约26.8万平方米;其次,整治垃圾乱倾倒。以垃圾治理为重点,清理主城区垃圾1250吨、城中村垃圾2400余吨、月平均清理生活垃圾34500余吨;再次,抓好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将机扫代替人工,机扫面积全覆盖,4至10月份加大洒水降尘频次,11至次年3月份加大吸扫频次,有效的降低了道路扬尘。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真正做到了路面净、路牙净、雨水井口净、垃圾载体净、隔离带净。
二、狠抓市容工作创提升
市容环卫工作,不仅仅是环境卫生工作,还包含市容工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环境卫生搞好,市容工作添砖加瓦;市容工作搞好,环卫工作轻松提质。和顺县考评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首先,利用执法宣传车,在城区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周边,不定期的进行宣传,发放《城市提档升级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公告》600余份,不断扩大“创卫”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营造了全民参与、携手共建的深厚氛围。
其次,整治城市管理“顽疾",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对流动经营、占道经营等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共清除贴纸贴花及乱悬乱挂1600余处,占道经营及游商小贩1200余处。加班加点清理露天烧烤50余处,拆除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锁60余处,取缔禁停标志100余个,取缔马路市场30个,拆除私搭乱建20余处,目前店外经营、门前摆放、游商游贩等城市管理“顽疾”得到了有效治理。
再次,规范治理户外广告牌匾,打造靓丽街景。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楼顶广告、户外广告和门楣牌匾进行取缔。动用大型机具30台次,人员50人次,共整治门楣牌匾1900余户9500余平米,楼顶广告拆除76处8000余平米,拆除大型立面广告拆除大型立面广告共计40余处900余平米,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三、大力实施农村环境整治
2019年,大力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组织清洁人员860余人,开展清扫保洁活动75次,清除生活、建筑及各种垃圾31828吨,残垣断壁492处,“四堆”2325处。同时,结合创建卫生县城契机,深入实施“五洁净六要六有”,对全县范围内国、省道,县、乡道,城区主、次干道,各小区、各乡镇、沿途村庄、境内流域等进行了综合治理,形成了比较整洁的城乡环境。
(一)集中整治“四堆”问题。对农村柴堆、煤堆、粪堆、料堆进行集中清理,属于农民自有的,由农户自行清理;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组织清理。柴堆、煤堆要进院;粪堆要全部清理到田间地头;料堆要堆放整齐,并采取围挡等措施,彻底解决“四堆”乱放现象;
(二)对河道两侧积存的垃圾,由水利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进行集中清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河长制”,彻底解决水源“脏、乱、差”现象;
(三)对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公路两侧垃圾,由公路段、交通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进行集中清理,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开展村容村貌整饰,继续实施“拆违治乱提质”集中大整治行动,推行成片整治的模式,各乡镇重点要对影响乡村容貌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同时,对残垣断壁进行修补或拆除,对墙体立面进行整修、粉刷、美化。
通过推进“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我县城乡市容环境有了明显提升,但对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020年,我们将继续砥砺前行。
一是“督查”向纵深推进。坚持督查力度不减、信心不减,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抓住国道、省道、县道和县城重点区域,下大力气攻坚克难,打好组合拳,啃下“硬骨头”,彻底根除顽疾。
二是“考评”向一流迈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融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现念,强化考评标准,全面提升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以新机制推进实现城乡环境绿化、亮化、美化目标,切实提升城乡品位。
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是一项长久、持久的工作,开展好此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和顺县考评办将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进取,抢抓机遇,扎实工作,进一步美化城乡环境,规范城乡秩序,全面推进全县城乡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长效化、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改善全县人居环境,努力开创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作风建设。环卫清扫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一支作风过硬、团结协作的团队。清扫大队正是这样一支充满激情、活力无限的队伍。他们积极开展“八荣八耻”教育、“三德教育”、扶贫捐助等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职工社会服务意识,充分展示了环卫工人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同时,还不断加强职工文明服务礼仪教育,积极推广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职工一言一行,确保在日常工作中无“冷、硬、顶、横”现象发生;他们开展各项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增强环卫职工爱岗敬业、争先创优意识,促进了作风过硬、技能娴熟的保洁队伍建设。
强化规范管理。自2005年环卫工作整建制纳入城市社区管理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清扫工作实行了双重管理,成立了清扫大队,主要负责八条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出台了《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清扫保洁员的行为规范,加强了行业文明建设,行业文明服务质量、行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并设四人专门负责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确保了清扫保洁质量稳中有升。
提高服务水平。近年来,市容环境卫生局清扫大队从强化承诺服务、优化规范服务、深化创新服务入手,全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他们实施了“专业化”的清洁服务。道路清扫实行分片包干的作业方式,质量标准达到“五无、四净”标准,要求全天侯保洁。
他们实施了“人性化”的便民服务。为避免上班高峰时清扫造成的扬尘污染,及时调整晨扫作业时间,此措施为市民提供方便,受到了市民普遍赞扬。
他们实施了“社会化”的爱心服务。积极开展扶贫捐助等公益活动,近三年来涌现出了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200余人次,拾到各种遗失物品1200余件,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
2011年各项收入总额为563万元,高于2011年11万,其中自筹收入340万元,财政预算223万元,另政府年终补足部分50万元未计其列。
2011年,各项总支出为630万元,其中:工资为400万元(其中临时工工资150万元),福利60万元,各项上缴5万元,招待费11万元,小车开支2万元,生产车辆开支100万元,其中油料费为70万元,修理费30万元,环卫设施维护及垃圾场开支20万元,其他各项开支32万元。
财务收支相抵全年亏损17万元。虽然仍处于亏损境地,但我单位与下属两所签订了责任状,制定了收费人员目标任务,积极开拓费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了全面胜利,干部职工工资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借好“五创”风,打造新临湘
环卫局是我市“五创”提质核心队伍之一,城市卫生的提质关键在于我们的服务能力,要上水平、上台阶,就要借风扫落叶。尤其在迎省检时,通过我们400多名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全市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清扫面积达到100多万平方米,在2011年增加20条背街的基础上,又新增了10条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范围,垃圾收集覆盖率达98%以上,日清运210吨,基本做到日产日清。所有服务对象投诉得到都及时处理。
(二)、设备设施不断完善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城区果皮箱的更换;增加了一辆10吨的洒水车和一辆农用车;五里牌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改造与绿化广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新建已经动工;指导中国电网临湘公司等单位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池5座;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已经全面开工。
(三)、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制订责任制度。我们为了城市卫生全面提质,首先在年初对城区各路段进行了重新测量,并按实际条件进行了重新劳动定额分配,实行了“路段清扫、保洁承包责任制”和“清运承包责任制”,保洁时间达到18小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宣传劝导。在做好日常清扫,卫生保洁工作的同时,按市“五创”办要求,对责任路段开展了文明劝导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垃圾不出店”与背街小巷的宣传力度,分区分片,责任到人到岗,严格控制了城市主要污染源。三是清除卫生死角。我们对城乡结合部进行了严格监察,并定期进行清理,采用集中行动与平常检查相结合原则治理,基本清除了卫生死角。四是街巷洒水降尘。我们在增加一辆洒水车后,在每天洒水降尘的同时,对城区主次街道进行了地毯式清洗,城市卫生质量得到全面提高。特别是在今年夏季,天气持续高温,我们的洒水车每天进行了两次喷雾降温,大大改善了我市人居环境。
三、践行“两维护”,建设新环卫
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实工程,节能减排在当下,低碳环保功千秋。但这项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单位多,从选址到环评、可研、场地勘察、国土预审、压覆矿产、地质灾害报告书等一系列前期工作都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问题,甚至改址和改址后的一些阻力。这些困难除法律或技术约束外,关键是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我们在项目指挥部的帮助下,特别是在李炎利局长的带领下,无数次走访垃圾所在地杨田村,了解群众诉求,帮助村民解决实际困难,由政府出资200多万元对三王、新屋两个组的水利设施、道路进行了新建和改造,并给予了二个组每组2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自来水免费接通,且每人每月免费提供3吨自来水;另对部分村民进行了补偿。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我市环卫事业核心利益。目前,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建设经过千辛万苦后,终于全面开工,这将是我市节能减排的一项伟大工程,也是我市环卫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四、创建两文明,树立新风尚
我们今年又申报了“岳阳市精神文明单位”,并开展了创建活动,并获得了荣誉。一是成立了精神文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团结、务实、勤政、廉洁为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制度约束,确保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极大地加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二是机关工作有条不紊。机关工作不断改观,机关卫生状况、劳动纪律、办事作风良好。三是党、工、青、妇工作开展有声有色,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多彩。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学“红旗市民”、学“劳模”、学“五五普法”、学习两个维护等“五争四学”活动,开展了篮球赛,拨河比赛、精品街道打造赛等环卫赛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单位党支部建设成了“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涌现了以王文龙为代表的一大批省市先进工作者,增加了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陶冶了干部职工情操。四是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达标。我们根据自身弱点与优势,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重新制订了计划生育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重大责任事故为零,干部职工上访为零,计外生育为零(节育率100%)。
五、研究新形势,规划新未来
我们目前困难主要是资金短缺。收入563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223万元,收费收入340万元。另外,政府年终补算50万。而支出需要98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需要745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70万元,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69万元。一年收支缺口达到421万元。也就是说,由于经费不足,一是工人工资无法提高,人力资源贫乏,职工年龄偏大,梯队建设不稳,卫生提质困难;二是环卫设备设施无法更新,特别是车辆都无法及时修理与更换,给生产酿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城乡结合部管理薄弱,没有经费清理野垃圾,城市总是被垃圾包围。
面对困难,我们提出了2011年计划,并大胆实施。
(一)、把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放在党政工团组织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高举“科学发展观”伟大旗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班子成员及中层骨干理论学习,大力提高科学谋事干事水平。一是研究环卫目标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方向,正确把握我市环卫长足发展道路;二是加强干部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让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三是坚持民本执政理念,影响和带动群众坚持艰苦创业,把环卫事业推向市场,推向高水平、高发展新平台。
(二)、把居民住户卫生费伴水征缴放在卫生费征缴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居民住户卫生伴水征缴主要有六大好处:一是能够增加环卫居民卫生费覆盖率;二是能够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三是可以节约环卫人力资源;四是财力保证了可以弥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五是不影响水费征缴,甚至给供水单位增加收入;六是符合湘政办法[2011]27号文件《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收费计费办法。我们将请示建设局党委同意,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搭建一个全新的收费平台,为我们建设系统广开财源。
(三)、把服务范围向城郊拓展和卫生提质放在保洁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清扫、保洁、清运是建设“秀美临湘、清洁临湘” 核心工作,努力提高临湘城区与城郊环境卫生质量是来年新的形势发展必要。一是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二是逐步在清扫、保洁、降尘等方面向机械化转移,致力机械化、现代化、精品化;三是逐步把临湘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区域纳入环卫管理范围,扩大环卫业务。
开县地处重庆东北边陲,幅员面积3959km2,是人口大县、资源大县、农业大县、移民大县。县城面积7.52km2,其中,旧城区4.52km2,新城区3km2,城市人口13.5万。2004年,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各职能部门的扎实工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县的城市管理工作克服了种种困难,经受住了“12.23”井喷和“9.4”洪灾两次特大灾害的考验,绩效明显。现将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做简要汇报,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成效
2004年我县城管工作狠抓交通、市场、卫生、文化、治安、市容六大秩序整治,相关职能部门建委、公安、交警、工商、文广等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迅速改善了城市面貌。
(一)交通秩序基本畅通。近年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得到整体平稳推进。一是取缔了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的营运。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停止了在城区内的营运活动,无明显反弹;二是运行路线逐步规范,实现了城区交通的合理循环。加强了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管制,人力车辆被限制进入城区内街道。对货运车辆从北环路上进行分流,缓解了城区道路通行压力;三是对人力货三轮车实施分班营运制度,取缔了一部分无牌无照人力车辆;四是不断增加运力。连续投放了出租车和公交车,基本保证了市民出行需求;五是坚决打击非法“摩的”客运,公安交警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查处摩托车在城区非法从事客运行为150多起。摩托车非法从事客运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交通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市民出行的安全感大大增强。
(二)环境卫生秩序保持良好。今年政府增大了环卫投入,充实了环卫队伍,提高了环卫工人待遇,主要街道、重点地段实施了“24小时保洁”,保证了垃圾日产日清,促使城区清洁卫生长期保持了较好水平。一是突击垃圾清理,出动环卫车200余次,治理暴露垃圾点60余处,收运暴露垃圾500余吨;二是改进环卫作业方式,合理确定工作量与保洁时间,从原来早晨3:00至晚上8:00延长至晚上12:00,日清扫保洁面积42万m2;三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大了对三包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置乱倒垃圾538起;四是加强水域垃圾治理,建成沿河垃圾池25个,出动车辆80余车次,累计清运450余吨,使城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五是推行渣土准运制,对施工工地进行规范控制,工程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倾倒,坚决查处带泥上路,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同时坚持每天洒水除尘和定期冲洗街道,将新城建设的尘污染降到最低;六是“万人保洁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每周星期五下午,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义务参加城区清扫保洁,使城区环境卫生发生根本性变化;七是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准备就绪。按照重庆市第165号令,我县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已于今年8月初步拟定,后因“9·4”洪灾被搁置。现已通过县财政、物价汇审并报县政府审定,拟于明年1月1日起务必开征。
(三)市容市貌明显改善。一是大力整治乱贴乱画行为,市政管理部门出动800多人次,并3次组织汉丰一、三、五校学生参加义务清理活动,共清除城市“牛皮癣”41000m2、小广告120余处;二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设置户外广告850处,彩虹门、空飘、气柱60余处,拆除破旧灯箱广告70个、布幅广告350幅,美化了城市容貌;三是严禁违规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取缔违规占道经营2543起,纠正乱停乱放车辆2469辆,查处擅自装修门头173户,拆除乱搭乱建雨篷、遮阳伞197个,拆除违章建(构)筑物设施4处120m2。通过强有力的整治,基本做到了座商归店、摊位归区、广告归栏,城区市容市貌焕然一新。
(四)市场秩序整治初见成效。今年以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场内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克扣斤两的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游商、菜贩实行农贸归市。同时增设一批市政环卫设施,全面实行垃圾袋装、桶装化。目前,城区各大市场均有专人管理,各类商品摆放整齐,市场内干净整洁,井然有序。
(五)社会治安秩序迅速好转。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加强了城区治安巡逻,加大了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查禁力度,加快了对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重惩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抗拒、阻碍城市行政执法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同时按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行了查处打击。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我县始终将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05年县城达到重庆市卫生城市标准,建制镇部分达到重庆市卫生城镇标准,着力实施环境清洁、环境规范、环境安全、环境改造、环境美化五大工程,在巩固城管工作成果的同时,不断开创城管工作新局面。
1、完善城管机构。在县级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扩充县城管督查办,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建制镇督查考评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增添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进一步扩充市政监察大队力量,整合内部资源,深化体制改革、成立市容监察、环卫执法、市政园林公用事业三个执法中队,实现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管理。
2、推行目标管理。政府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与任务,分别与县级各部门、各建制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具体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县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建共创城区优美环境;各建制镇负责辖区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及“门前三包”;各居委会、小区积极配合,抓好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初步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责任考评体系。
3、实施量化考核。按照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县城管督查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干部、市民代表对县级各部门、各建制镇的城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照评比打分,并将督查结果每周进行通报。
(二)强化宣传,全民参与
一是3次召开县城管工作专题大会,对我县城镇管理中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二是县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整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关于抓紧整治库区城镇垃圾污水乱倾倒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筑渣土准运的通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城管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印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各种宣传资料10万余份,制作各种宣传展板150块,出动各种宣传车辆300台次上街宣传;四是开辟电视专栏,开展城管热线追踪,使城管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五是积极开展“三创”活动。按照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整洁一条街(单位、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涌现了一大批先进的创建单位,如农业局、粮食局、林业局等。
(三)文明执法,亲情服务
今年以来,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我县相继开展了“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全县干部作风整顿,要求以突出新城建设攻坚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为主题,以规范政务管理,优化发展环境和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评议标准。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扎实工作,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同时,通过行风评议,解决了市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300余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1、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文明执法。一是加强学习。积极开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城建监察规定》、《执法人员执勤规定》、《执法队伍工作文明用语规范》等相关规定学习竞赛活动。特别是加强了对一线城管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形象教育,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二是注重培训。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组织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了文书填写、法条运用等内容的业务培训共10次,参会人员520人次。同时积极参加市政委的各种培训活动,取得了执法资格证件25本。三是严格要求。强化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依法行政。凡在执法时出现打骂现象,有关责任人一律实行待岗处理;凡出现上班打砣砣、玩牌等损害队伍形象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通过以上举措,我县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得到改善,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市政监察大队获“重庆市2003年度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先进集体”称号,2名同志被评为优秀监察员。
2、狠抓服务工作,为民多办实事。一是按照行评反馈意见,对共和街三角坝、外西街、妇幼保健站到防疫站段的游商、菜贩进行了集中整治,并将西门处区域纳入主城区管理,保障了城市环境的通畅、整治、有序,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二是迅速反应,切实解决市民燃眉之急。“市政110”、城管督查办对城管工作投诉、损毁市政设施举报和群众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有难必帮”。三是疏堵结合,最大限度照顾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对城区占道经营、摊点夜市进行了深入研究。利用背街小巷共规划夜间烘烤刨冰点20处、水果摊位30个,划定占道经营300余m2,发放临时占道证70个,很好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和就业之间的矛盾,受到群众的好评。
(四)加快建设,改善环境
1、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一是投资150万元,完成驷马河东路、文峰街、德阳街、开州大道路灯基础180余个,建材路、金贸路交通岛高杆灯建设,富厚社区3条消防道路灯建设。二是改造盛山公园灯饰线路2000余米,东街巷道3条,改建体育场、帅乡街、大石梯路灯41套,新增外西街、水东门、八十户路灯195盏,架设线路1万余米,更换路灯350盏,亮灯率达95%以上。三是对自建排水设施违规排污进行整改,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区违规排放污水整治工作》的文件,对新城中吉片区自建排水设施的临街店堂、门市、餐饮、娱乐服务业进行了限期整改,设计了二级净化隔油池施工图。四是搞好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更换街道下水道雨水篦子61个,清除淤泥400余m3,拆换修复人行道不锈钢护栏210m,恢复被盗雨、污水窨井盖37个,拆换沟盖板670余块,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率达100%。
2、狠抓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一是加快公厕建设步伐,投资200万元,按照服务半径,新建公厕6个。二是投资12万元,在新城部分街道添置不锈钢果皮箱144个,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需要。三是投资16万元,新建沿河垃圾池25个,背街小巷临时垃圾池15个,统一制定垃圾存放标示牌,保证了垃圾定点定时倾倒和集中清运。四是投资7万元,维修翻新公厕16座,购置消毒药物700余瓶,对城区各垃圾池、中转站、果皮箱进行药消毒300余次。
3、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一是投入资金300万元,组织实施中源街、文峰街、南环路、开州桥、永安桥绿化工程,完成开州大道二期绿化工程和田园街行道树绿化工程;栽植各类苗木2万余株,绿化荒山野岭50余亩;修建公园切坡护栏500余米。二是投入资金10万余元,生产、购买花草、盆花、鲜切花等各类花卉,圆满完成县人代会、政协会、县大型会议会场布置8次,组织鲜花上街3次,共计摆放盆花5万余盆。三是狠抓抗旱保苗与绿化维护,动用人力3100多人次,取水5万余m3,浇灌面积30万m3;治理滑坡、堡坎垮塌等各类安全隐患13起。补栽各类乔木1020株、花灌木2万余株、地被830m2。四是积极开展城市园林“三创”工作,投资4万元进行绿化整治,金贸路成功创建重庆市最佳园林绿化市街。粮食局等三家单位成功创建县级园林式单位。
4、强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一是完成8公里的安康片区施工用水和6公里移民安置用水管网铺设。目前,正抓紧实施移民安置区给水管网建设。二是完成安康片区18公里给水管网建设任务,灵通路、南山路、明镜路、滨河路的给水管网在年底完成。三是启动一级清水池技改项目建设,已完成锚杆挡墙、基础土石方、基础锚杆池体施工等工序,预计12月底竣工。四是完成日供水量10万吨的新城陈家坪水厂项目立项工作,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五是完成安康片区污水截流管网2.6公里,剩余13.1公里,计划在年底完成,到时安康片区污水收集率可达98%以上。六是加强水务管理,以新、旧城联网供水为重要手段,实现平稳安全供应放心水,出厂水合格率达98.5%以上。目前已代征污水处理费万元,并及时解缴,超额完成重庆市下达我县污水处理费80万元的任务。今年新安装用户4000余户,改建安装400户。
(五)深入调研,促进发展
1、开展城管工作调研。2004年,县级各部门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形成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垃圾污水治理、山水园林城市创建、城镇化工作进程、城区摊位规划、建制镇城镇管理工作、水下古树名木抢救、垃圾处置费征收以及如何降低消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部门运行调研等多个材料,有力推动了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持续高效发展,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供大量建设性意见。
2、抓好建制镇城管工作。针对我县27个建制镇城管工作滞后现状,县政府以中心镇为突破口,组织县级各部门多次到临江、长沙等镇现场办公,抓住城镇管理要素,明确城镇管理各方主体,促进了镇容镇貌的显著改善。一是印发《关于抓紧整改库区垃圾污水乱倾倒问题的通知》,狠刹垃圾污水乱倾倒之风,通过宣传发动、自查整改、专项检查,各城镇暴露垃圾、沿河垃圾明显减少,垃圾处置日趋规范,镇容镇貌改善明显。二是加快乡镇水环境项目建设。目前已完成占地220亩、总库容量713吨,日处理生活垃圾114吨的赵家垃圾处理厂可研报告。临江、长沙、温泉、郭家四镇的4座污水处理厂、2座垃圾处理厂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完成可研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07年,我县的水环境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六)创新机制,市场运作
1、组建园林、环卫公司,推行行业经营作业与管理分离。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县政府通过深入调研,于今年7月、10月相继组建“重庆市渝东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和“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将环卫、园林管理同经营作业相分离,公司具体承担水域垃圾打捞、垃圾清运、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建设,日常维护,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园林处、环卫处受建委委托,履行日常监管职能,这标志着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迈向市场化、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有序,绩效明显。
2、推行公开招标与政府采购相结合。对下水道清淤、道路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广告位、邮政报刊亭的确定实行公开招标。对旧城路灯改造、新城路灯建设所需材料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材料采购透明度,减少城维资金开支20余万元。
3、积极培育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一是整治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单位、企业参与城市管理。一大批园林绿化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房地产企业落户开县,为我县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带来了显著变化。二是组建“社区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动作,由环卫公司负责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卫生服务费的收取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居住区环境卫生明显改观。
(七)众志成城,抗击洪魔
今年9月4日,我县遭受了200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气、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设施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2750万元。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夜以继日,全力以赴,积极开展灾后恢复整治工作,制定了城区垃圾清运、下水道清淤及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恢复方案。投入资金369万元,清运灾后垃圾3万余吨,清除城区危房及垮塌房屋拆除后建筑弃土2300余m3,清掏公厕1560.86m3,恢复社区厕所14座,粉刷厕所2082.46m2,修复垃圾中转站3座、垃圾池27个、果皮箱23个、垃圾桶30个;清除全城区48条主、次、背街小巷下水道淤泥7250m3,恢复人行道路面307m2,不锈钢护栏83m,护栏广告牌181块,窨井盖、水篦子85个,路灯线路8400m,灯泡220颗,路灯控制箱7台;修复长廊内侧堡坎、治理桃坞山体滑坡,清淤整治龙泉以上的水池及河道,恢复公园路面路基、路灯电缆、行道树、苗木;制定和进行了新城驷马六社山体滑坡抢险排危治理,新建被毁的明镜石公园防旱池,修复中吉水库堡坎;卫生填埋处置“9·4”洪灾各类垃圾。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了城市功能,保障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下步工作思路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县城市管理工作虽取得较大发展,但与重庆市卫生城镇的创建目标仍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旧城规划滞后,城市功能先天不足;下岗职工数量多,社会压力较大;市民环境意识淡薄,市政公用设施损毁严重;城管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建设,强化管理,按照重庆市卫生城镇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管理重点上,立足于以管促搬,由主抓旧城向管好新城转移
一是按照“旧城适度疏导、新城强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旧城在保障通畅的前提下,以疏导为主,主要抓好五条文明示范街、主干道的管理。同时按照服务半径,利用次干道、背街小巷、灾后房屋撤迁空坝进行合理摊区摊位规划,最大限度满足菜市、夜市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强化新城管理。新城主次干道一律不设摊区摊位,决不能将旧有陋习带入新城。同时,合理规划新城背街小巷的占道经营、烧烤夜市、摆摊设点,集中经营,统一管理,规范作业。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空间,以带动旧城搬迁。
(二)在管理体制上,立足于长效监管,由多头管理向综合治理转移
目前,我县城管工作分属建委、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争着管、无人管、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畅、高效运行。下一步将按照城市管理内在要求,积极探索城管综合执法体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不断提高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城管目标考核”、“门前三包”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县、镇、各部门、社区居委”的四级管理模式,促进城镇面貌的根本好转。
(三)在管理手段上,立足于以人为本,由重罚轻管向管罚结合转移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