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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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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篇1

国家正在深化央企改革,新一轮的国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将迎来改革。央企做好资产、股权、债务的接续,尤其是处理好银企债务中的历史问题,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央企受历史原因、社会责任等因素制约,要达成改革目标,需核减部分原有的银行债务,轻装上阵,激发活力;银行虽因经济下行、不良率上升增强了压降不良的意愿,但财税监管核销的政策限制、公平信用环境建设、利润压力等因素,制约了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能力,导致银企债务处置矛盾多、难度大。如果银企双方为此展开激烈的博弈,势必影响央企改革和金融风险化解的进度。实践证明,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债务、加快重组盘活、控制金融风险的有效制度设计,银行亦可按政策核销贷款转让时的打折部分。对此,新一轮央企改革整合、孵化盘活、关闭清算可加以借鉴,并发扬光大。新的央企改革配套AMC政策,需转换现有四家商业化AMC追求利润的经营思维模式,突破其作为金融机构财务性处置债务、财务性债转股的局限性,仿照地方政府AMC的政策,尝试在央企自身配套搭建AMC平台,直接打折收购部分处理难度大、关键性的银行不良贷款,按照央企改革战略目标与进度安排,用战略性债务重组、战略性债转股方式,快速缓解、稳步处置央企银行债务,推动央企改革深化,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具体可选择一家有不良资产需处置,并拥有产业整合丰富经验和实力的央企试点,赋予其现有的金融机构以AMC职能,将AMC业务分账核算、分类监管,允许AMC业务不良率、对企业投资、房屋土地及固定资产比例超标,允许AMC业务亏损,并给予一定的收购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或返还政策。

一、央企改革重组中减轻银行债务历史包袱的迫切性

(一)央企历史债务包袱问题凸显

国家明确了新一轮深化央企改革的方向。财政部、国资委将通过对现有企事业的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等方式,进行整个央企的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成立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接受优良资产、主业资产、辅业资产,也包括不良资产、破产资产。这不可避免地会在接受资产的同时承担巨大的负债,包括部分历史包袱。较大规模央企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破产清算已成确定趋势,改革中不良贷款处置和金融风险化解的矛盾局面,必然会表现出来。

(二)央企减债及债务重组的需求

国务院国资委和央企系统,在资产孵化盘活、破产处置领域有丰富的实践,成功经验、失败教训也较多,其中大多数与银行债务处置成败有关。经济结构调整中,国家鼓励央企产业升级、引技、引资、引智等,会产生部分债务包袱,而在整合后成为被划入企业的控股股东的央企,如果以其股本为限承担责任,则无法、更无财力全部承担被划入企业的银行贷款。巨大的偿债难题阻滞了企业改革推进。央企急需银行对存续经营企业也能停息挂账、减债减本,也希望银行采取债转股成为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本。

二、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两难困境

(一)商业银行减债的财力有限

当前产能过剩、企业效益下滑,导致国有、非国有商业银行不良率均大幅升高,不良资产面临集中爆发的风险。2015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59%;关注贷款2.8万亿元,关注贷款率近3.77%,总量庞大,比例较高。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化和股东回报最大化原则进行经营的,在目前利差逐步缩小、利息回收率低、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如果以税后利润核销央企的不良贷款,财力有限,因而为央企减债减本的动力不足。

(二)不良贷款核销政策条件较严

即使银行有压降不良贷款、动用拨备来核销的意愿,实际执行中也会面临财政税收、行业监管等对不良贷款核销的严格政策限制、复杂审批程序且耗时较长的情况。银行核销的先决条件是穷尽一切追偿手段,基本要求是必须严格履行司法追索程序,提供企业无法还钱的证明;同时须追究有关贷款人员的责任,并处理有关贷款人员后,才能核销贷款。而在债务重组谈判中,如果要求银行以债转股方式长期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厂房、土地等,因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主债权银行也无法实施。这些政策限制和银企各自角色的利益冲突,势必形成银行面对正常存续央企减债的两难困境。银企博弈激烈,必然产生央企改革受阻、孵化盘活艰难的局面。

三、央企改革中自身配套搭建金融资管理公司平台的必要性

(一)坏账银行的作用

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利益冲突、控制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1999年,中国成立了四家AMC,政策性收购、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效发挥了“金融稳定器”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延缓偿债,避免了企业大批停产、破产;另一方面,以时间换空间,剥离了国有银行四成的贷款量(不到两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优化了其整个贷款质量。十年后,国有银行用增长的贷款量(约二十万亿元)及收益及股改上市收益等来消化这不足总贷款量一成的贷款剥离旧账,控制了金融风险,有效解决了银企债务的困境。

(二)2007年四家AMC商业化后的现实局限性

自2007年始,四家AMC开始商业化,进行股份制转型,大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有的已上市。商业化运作使四家AMC在收购、处置不良贷款方面面临诸多局限:一是作为追求效益利润和股东回报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其财力有限,商业化打折收购不良贷款后,没有动力将打折利益让渡给企业;二是四家AMC仅有金融背景,没有实业支撑,无法从企业产业战略整合的角度思维、处置收购的资产;三是四家AMC较多采取的财务性现金清收、变卖淘汰、财务性债转股“打包、打折、打官司、转卖资产赚差价”的商业化处置方式,对银行和AMC自身较为有利,但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作用较小,对企业实现重组意图和发展实体经济的作用也很小,很难承担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且因此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银企债务难题。

(三)地方政府AMC的模式及央企缺陷

对此,财政、银监部门2012年、2013年先后出台文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作为具有特殊政策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当地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2015年9月已公布的18家地方AMC,分别制定了逐户逐项、多方利益平衡的“重组盘活为主、处置清收为辅”的方案,旨在通过给因结构调整不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打强心针的方式激活一批,通过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一批,借助资本市场重组并购、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孵化盘活一批。目前,在缓解地方债务困境、帮助企业脱困、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促进地方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效果初显。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地方AMC因为受地域和实力的限制,无法更多地支持此轮的央企改革;而已商业化的原四家AMC,也难以适应央企孵化盘活、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对此次央企改革的配合力度和效果亦有限。国务院国资委、央企系统则缺乏AMC这种改革的配套政策。

四、央企自身配套搭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台的优势

央企深化改革迫切需要解决银企债务难题。对此,国资委和央企系统可顺应国家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导向,配套搭建自身的AMC平台,打出产融协同的组合拳,处置部分银行不良贷款。这一举措在推进央企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央企及自身配套AMC平台,能清除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落实“谁的孩子谁抱”的规则,预防不良资产再次滋生蔓延。处置不良贷款,不能像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央企自身对不良资产的前因后果了解深入、透彻,央企配套AMC平台也非常熟悉成员企业的情况,因而可以通过专业、高效的“抽丝剥茧”,探寻业务往来各个节点的问题,有效把控不良资产产生的症结,由此进行流程改良,预防再次滋生不良资产。第二,央企及自身配套AMC依托产业背景支撑,优于纯金融背景的四家AMC,能实现不良资产“物尽其用”。不良资产无非是资产摆放位置和定价错位,如正确重置,就能变为好资产。央企及配套AMC打折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后,不是一味追求本息回收和处置效益,而是从国有经济、央企健康发展的战略意图出发,对接产业,充当“资源优化器”,灵活、专业、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或按需要将贷款打折利益让渡企业,并进行部分清收;或重新安排债务、孵化盘活企业,避免企业停工、停产出售经营资产偿债;或债转股作为战略性长期投资,引进外部资本,降低被重组央企的资产负债率;或主导破产清算、优胜劣汰,将资产注入优质龙头企业,确保对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的抵债资产牢牢把握在国家手中,防止出现商业化AMC的一卖了事的方式,避免成员企业重要资产信息外漏,影响集团整体信息安全。第三,央企AMC利用央企人资分离、安置优势,能比较顺利地处置不良资产。这次央企改革、国资整合,涉及亏损、非持续经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企业的户数较多,人员规模较大。人员分流、安置是敏感问题,企业稳定是第一要务。企业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往往受制于人员问题,需要在资产处置前,筹措大量资金,妥善进行人资分离、人员剥离安置。央企配套的AMC,可协同央企战略,必要时还可先垫付部分资金,用于具体安置、分流人员,以保证职工应有的基本权益,并保持企业稳定,然后再处置资产,或申领国有资本预算资金,偿还债务及垫付的安置资金。有的央企还拥有人力资源平台,专门承担改革重组中的人员安置,更能有效支持央企AMC处置资产。这点,是央企AMC具备而其他AMC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

五、对央企改革中自身搭建AMC平台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是在银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的指导下,试点以央企现有金融机构为基础,配套搭建AMC平台,收购、处置部分相关企业不良贷款。这是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具有成本低,风险可控的优势。该金融机构在被赋予AMC特殊职能后,首先应按照央企产业整合战略目标和进度安排,打出组合拳,形成合力,推动央企并购重组、孵化盘活并化解偿债危机;后续则可根据资产多元化状况,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二是试点的央企金融机构应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监管。试点的央企金融机构在行使AMC职能时,对打折收购的与央企划转整合紧密相关的部分银行不良贷款,需要分账核算,分类监管,独立运营。在经营上,要允许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不良比例超标,允许持有厂房、土地等比例超标,允许债转股直接对企业投资,允许亏损。三是给予试点央企AMC平台以资金、政策支持。应争取央行提供部分再贷款作为收购资金,如央企AMC同步承担央行对不良贷款转让银行的再贷款,抵付折让后的收购款;同时,争取给予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税费优惠、减免或返还政策,以提高处置收益,充实央企AMC的运营资金。

作者:何仕彬 林玲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进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打造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制企业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筹措所需的资金,为地方经济,特别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侧重于为城市地铁、城市道路、自来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并向地方政府承担建设与管理职责的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延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存在巨大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中存在的债务负担问题,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

据分析,2010年底,仅铁道部的建设债务总额就高达1.8万亿元;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约占融资平台债务的50%。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置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的。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马海涛等(2010)撰文提出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的一些思路。周亮(2010)以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负债过度,缺失监管体系等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适当拓宽政府融资方式、在融资平台运作中引入民间资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等,一起达到降低地方财政风险以及银行风险的目的。安国俊(2010)以融资平台风险会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传递为切入点,提出需要给出政府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衡量指标,提出需要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并针对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已达到最终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目的。

国外对于地方政府负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深入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相关理论提出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哈那・布里克斯从政府或有负债的角度,对政府负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论述政府或有债务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在其发表的《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并对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美国学者艾伦・希克从政府预算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世界银行的马俊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控相关国际经验进行较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原理与方法以及一系列对财政风险实施监控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政府担保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政风险,提出了财政担保度量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不足:一是大多数的文献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形成的历史原因、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财政风险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但最大的局限性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问题而展开的,解决措施都是针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避财政风险提出的。二是文献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也缺乏对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证。而据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中,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了半壁江山,仅陕西省2010年底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就超过了2 0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债务负担更需要通过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上文献体现的观点和思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务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仍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债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研究。

三、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

国发[2010]19号后,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政策导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基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对今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与融资管理已基本上失去了借鉴意义。而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与经营管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融资与经营管理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基于新研究的视角,按照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承担地方政府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融资重要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问题,规范其经营管理与融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初衷源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后,由于地方政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如果说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来研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问题的话,该文后研究的侧重点,则应当放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目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促使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等诸方面。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为例,研究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型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后,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目的仍是为地方建设筹措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信贷资金为主体的债务资金;不同之处是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而是靠自身的收益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国务院的规范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发起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制企业。(2)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是非公益性融资任务或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行清理。(3)融资平台公司是偿还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是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后,在法律形式上地方政府不再是融资平台公司的上级部门,而成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地方政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也没有义务用财政性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替融资平台公司还债的责任。目前有关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债务风险的角度进行的;本课题则需要主要针对国发[2010]19号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特殊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除了补偿各项经营管理支出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利润,但一般不得分配利润。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应当属于用于偿还债务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完成预期任务后,可转为一般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

4.与一般公司制企业不同,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只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基础性资产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但不拥有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利。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在完成规定任务转变为一般公司制企业之前需要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则意味着这些资产在使用中的折旧额也应当构成偿还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衡量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不应当是参照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而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明确。

这意味着,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路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与其他有关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为目标进行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类似研究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基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新的视角以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来研究在新形势下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理论、政策与方法。

本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一些初步观点,并不打算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进一步讨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措施。如果以上观点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在进一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得以充实,就可为进一步研究完善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设措施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资金池,是大型企业集团通行的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在矿业、工程建设、能源、连锁零售等资金量大、主业突出、经营稳定的行业广泛运用。但对于地方政府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如何通过资金池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一、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国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是地方政府为发展区域经济,便于融资和投资而建立的大型企业,主要投资于当地城乡建设、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该类公司,具有资金量大、行业跨度广、专项资金多,投资增长速度快等特点。正因为此,投融资平台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非常必要。一是资金安全和监管的需要。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抓住根本,控制整体资金风险。二是合理配置资金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要。资金集中管理,将资金从富余的地方集中起来,避免有的子公司资金富裕,有的子公司对外贷款的现象。另外,资金集中后,总部增强了议价能力,可降低融资成本。三是集团统一管理的需要。大型投融资集团通常需要实施统一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是核心和基础。四是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率的需要。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大型基础项目建设,对于短期调集大量资金的能力要求很高。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可有效提高资金调度效率。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困惑和难点

(一)政策困惑

主要是资金集中或调拨,不可避免会有资金在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发生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转移,客观上形成公司间的资金拆借。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成立内部财务公司或者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成立财务公司的门槛很高,在投融资平台公司成长期难以实现。对于委托贷款这一办法,子公司从总部借款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解决,但子公司将资金集中到总账户,也是不同法人实体间的无贸易支持的资金流动,是否需要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尚无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二)内部管理困惑

对于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自营投融资项目的同时,还承担部分公益性的基础项目,项目资金一般是专户管理,这部分资金集中存在障碍;不同的投资项目,行业跨度也很大,包括基础设施、能源、农业、金融、科技等,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对资金管理的要求也不同;相当一部分的控股公司,少数股东不愿项目公司资金被集团集中,对资金集中管理心存疑虑。还有部分划拨进入的企业,还存在整合的困难。这些内部管理中的困惑,常常成为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公司难以下决心推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因素。

三、选择合适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鉴于前述内外环境困惑,资金集中管理的设计者面需要解决一个矛盾:既实现资金集中,同时还满足子公司维护资金使用权利的诉求。根据这一要求,梳理出资金集中管理的设计思路:符合政策监管的要求,避免资金直接在不同法人主体间借贷;资金实际集中,但不影响子公司核算以及财务报表数据;子公司自有资金的存款利息收益权、资金支配权、所有权不变,归属于子公司;子公司在自身资金总额范围以及预算范围内,可自由对外支付资金,不增加新的审批流程;资金池承办银行可涵盖公司整体融资需求。

综上考虑,建议选择银行联动资金池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总部设置主账户,各子公司设置一般结算账户,资金池主账户与结算户对接,形成联动关系。资金池系统于工作日定时自动扫描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全额上划至资金池主账户,结算账户对账单仍按原余额显示可用余额,成员单位核算方式不变。各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在月度预算内及上存资金余额内的付款,可直接办理,由子账户联动主账户对外支付。子公司上存资金,由银行按协定存款利息为各公司计息,并划转至各公司账户。内部借款,采取子公司向总部借款的单向模式,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程序办理,解决资金拆借合法性问题。资金池主账户申请一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做为应急资金的来源。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调查子公司银行账户,统计账户数量,资金分布情况。初步确定资金池承办银行。一般会有2-3家承办银行,因银行资金池账户的排他性,导致非承办银行的账户逐步注销,公司融资选择的银行范围缩小。所以资金池承办银行必须具备较强的授信支持能力,能基本满足公司全部融资需求。

(二)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明确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总部和各公司的权利义务。确定资金集中管理形式,账户设置规则,资金归集、对外支付的流程,内部借款的办理流程等。并制定实施方案,对选择承办银行、资金管理系统软件、资金集中和账户清理等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

(三)正式搭建资金池

根据资金集中管理制度,设置资金池主账户,子公司开设结算账户,通过一系列协议,搭建资金池系统。各银行资金池开通银企直连,与资金管理系统软件对接,进行资金归集、支付和调拨测试。经过反复测试后,正式运作资金池系统。

(四)资金集中和账户清理

资金池系统运行后,对所有非资金池账户(除各类政策性专户、因对外融资必须保留的一些账户外),要进行清理注销,并把资金池外的资金集中到资金池内,使资金池内的资金集中度达到80%以上,以发挥资金池的规模效应。

参考文献:

篇4

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的一个主要工具,是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方式。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为我国地方建设举债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应对经济危机,特别是以危机为机遇,积极推动和引导了地方建设举债融资,成功地把这种潜在可能转变成为现实需求,并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融资平台为主的两大地方建设举债融资支架。作为我国中部振兴的主要力量,HN省在投融资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方面既积累了有益经验,也面临规范发展与风险管控的需要。因此,选择HN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与风险管理为研究内容,对政府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的规定与措施,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理论分析与发展现状

地方政府投融资是现代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中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对于一个国家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改进代际均等和地方治理等有积极意义。地方政府投融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投资领域选择、地方政府融资渠道选择、债务融资模式选择等。地方投融资平台效率分析事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资本市场的联系与定位。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管控的目标是基于平台公司多元产权契约,形成多元主体制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尽管起步晚,但其近几年的发展迅速。2008年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超乎寻常的发展。2010年由于全球经济形势的好转,以及意识到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可能隐含的债务风险,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整顿管理。

二、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模式特征与潜在风险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显著特征是其融资模式单一,即没有针对不同属性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导致对银行信贷的过分依赖,风险过于集中。需要结合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及银行资金等各类出资者的特点,优化出资结构及比例,构建资金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包括:发展速度与我国财政体制、市场发育相脱离;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管理缺位等等。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由于融资平台自身的经营管理及其与融资平台建设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存在的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使地方融资平台所面临的风险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相互传导甚至出现恶性循环彼此加剧的局面,从而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

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是双刃剑。尤其是不良的融资平台发展会将地方融资平台作为载体,吸附各种风险后,通过融资平台转移到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的财政安全。同时,地方融资平台所产生的大量借贷,可通过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传导到整个金融市场,构成全国范围的金融危机。

三、HN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组建与运作

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的带动下,地方政府有效缓解了财力不足、建设资金短缺的发展“瓶颈”。作为我国中部振兴的主要力量,HN省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逐渐形成了“HN特色”的“金融控股模式”。但是,在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背景下,HN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也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控制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HN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共有十家,包括交投集团、投资集团、铁司、航司、国控公司、文司、水司、农开公司、担保集团、豫资公司(HN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主要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虽然这些投融资平台公司某种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普遍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公共管理、行业管理与出资人监管不分)的问题,注册资本不到位、投融资功能发挥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运营效率欠佳等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不仅影响平台公司市场主体地位和投融资主体地位的发挥,制约公司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而且还会影响国有“四资”的统筹运作,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HN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对策

当前HN省正处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充分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功能作用,对于推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至关重要。根据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运行现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提出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优化平台公司服务环境,促使其投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HN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大多是近期成立的新企业,处于起步创业阶段,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优化企业环境,提供更多的服务,给予大力的支持。一是金融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牵线搭桥,沟通协调,为平台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持续降低平台公司融资成本。二是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证财政注入的资本金按期按批次足额到位,为平台公司投融资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三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进行必要扶持,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风险防范和赢利能力,保障政府投融资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促注册资本尽快到位,着力盘活存量资产

HN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到位问题,这对公司融资投资活动及其业务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尽快督促注册资本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这些投融资平台公司要筛选优质项目,以项目发展前景和良好回报吸引、调动出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督促投资者以大局为重,按照省政府的批复,积极履行出资人的责任,确保出资尽快到位。同时,要着力盘活现有资产,将现有资产做优做大,进一步增强融资平台的实力,提升其融资能力,充分发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三)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一是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既着眼于HN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体现政府意图,完成政府投融资任务,又要按照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规范投融资行为,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实现国有“四资”滚动发展。二是处理好资产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省级投融资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理顺资产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分工合作的良好格局,构建有利于投融资公司有效发挥投融资功能的体制机制。

(四)统筹“四资”运作,构建以大国资为导向的资本运营机制

建立国资委、投融资公司、项目三级资本运营架构,在“大国资”的框架下,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统筹运作,发挥资本的集聚效应,高质量完成政府交办的投融资任务。同时,加大投融资公司的资源整合力度,优化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不断做强做优投融资平台公司。

(五)创新融资管理,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新机制

创新投融资手段,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通过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市融资、信托融资等途径多渠道融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广泛吸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投融资项目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与其他社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互利共赢。

(六)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

首先,按照《公司法》要求,尽快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构建内部组织架构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扁平化管理结构,强化集团管控和对标管理,推进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同时,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制衡机制,也能够保证企业融资和投资等重大决策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其次,要制定和尽快审批公司章程,出台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投融资平台良性运作创造制度性条件。再次,积极深化投融资公司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在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增强企业内生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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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东晖.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分析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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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河南省各级政府近年来纷纷增加各种债务以筹集快速发展所需资金,尤其是近三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筹集的规模迅速增加,但相关制度的发展却没有跟上这个快速的步伐,投融资平台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风险开始现象,如何规避风险,解决投融资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成为我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定义及特征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水资源发展投资公司等。投融资平台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代替政府进行直接与间接融资从而实现了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的目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而组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而且融资平台的发起人和领导者都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控制权,因而融资平台属于“官办”或是国有性质;第二,融资平台虽然看起来是“官办”,经营业务也是以政府任务为主,但是其在法律上仍是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理论上具有法人机构独立的权利义务;第三,融资平台虽然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是平台的经营业务并没有完全市场化,而是主要为了支持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融资;第四,相比一般公司的融资,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基本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和提供担保。

三、河南省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分析

总的来说,河南省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发达的省份,在产业结构转移和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中原经济区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河南经济的发展的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不足制约了发展的速度,所以发展地方性投融资平台成为迫切需要。

河南的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可以分为省级和市、县两个层面。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河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纷纷行动,出台不同的政策来支持和规范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将从政府支持现状和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两方面来进行概况分析。

(一)河南政府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概况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部分地市级政府主要是从政策制定来支持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主要可以见表1:

(二)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1.省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南省省级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共有11家,管理资产总额共计3500亿元;其中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他们管理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277亿元、600亿元、549.5亿元、201.9亿元、187.8亿元、103亿元、103亿元,最大的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综合性投资公司的有2家,分别是河南投资集团,投资领域涉及电力、金融、水泥、造纸、高科技、交通、房地产、旅游等领域;和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投资领域涉及煤炭机械、粮食、高新技术等领域。

2.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目前,河南省市、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共263家,注册资本共计619.5亿元。从规模看,最大的是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亿元;最小的政府投融资台注册资本仅20万元,规模分布不均,表3简要说明了注册资本的规模分布概况。

我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在经营范围上主要有服务于国企改革、重组和资本运作;服务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三种类型。其中为国企改革、重组和资本运作服务的平台,主要是整合国有资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平台,主要是对政府委托的交通、能源、城建、教育、科技等基础设施及其它特定项目进行融资,一级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实施,并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此类平台也可以作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主体;为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的平台,通过实施风险投资或参与投资高成长性企业,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进行引导、扶持、风险投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河南省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较快,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问题与矛盾。

(一)投融资模式和运作主体过于多元化

在08年以前,投融资平台都是以政府出资和管理为主的,由于参与管理的政府部门较多,造成资源分散,项目运作主体也不统一,甚至出现各部门间为了自己部门的利益而相互争夺项目的现象。致使管理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项目的成功率不高,各地到期的政府债务也不能按时归还,最后这些政府债务只好又由政府买单,增大政府负担,投融资平台的正面作用得不到显现。投融资模式的过于多元化,会导致投融资平台内部管理混乱,投融资偏离正道,不能如期归还资金,进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无法继续运转。

(二)融资平台错位严重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多数都是以政府背景建立的,很多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这种背景下,导致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后期运作过程慢慢演变为完全是由各地政府来承担各种行业和等级的融资。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往往会偏离投融资平台的经营范围,导致投融资平台没有明确的发展模式、融资渠道和项目目标,甚至于完全由政府来承担项目和债务,融资平台错位严重。

(三)融资行为欠规范

目前在我省,不仅设有省级的投融资平台,也设有市、县级的投融资平台。这些投融资平台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投资于城市建设、教育能源、公共交通等不容的领域,甚至对于一些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还单独成立项目公司,可以说投融资平台种类较多。但是在融资模式上,这些融资平台或公司多数是独自运作,单打独斗,相互组团融资的少。单个平台或公司实力有限,资金运作也有限,银行信用水平较低,所以融资规模也往往有限,各投融资平立融资的行为方式欠佳。

(四)债务数量膨胀过快

政府部门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大力进行开发建设,利用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融资,项目资金回收的速度远远跟不上债务的增长速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债务越来越多,缺口越来越大,这个缺口只好由财政来填补,一旦财政资金出现问题,这些巨额债务就会转嫁给上一级政府,这个不断膨胀的雪球越滚越大,一旦超过政府的承受能力,必然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应该控制后投融资平台融资的数度和数量。

(五)潜在风险突出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在融资渠道上,多数是从多家不同的银行获取信贷资金,这种现象叫多头融资,该行为直接降低了各平台在融资时的信誉度。不同银行借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总额过大,加重财务负担,增加政府财政风险。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偿还各银行的到期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暂时缓解财政危机,这种短期行为方式如果长期循环,必将给政府带来严重的危机,也带来政府财务上潜在的风险。

在银行授信放贷环节也存在着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在投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申请时,盲目授信,甚至根本不对项目进行具体考量就授信,隐藏着授信失败的风险。另外,银行在信贷资金的投向上也存在问题,民生性的信贷融资较少,却对其他生产性经营企业与投融资平台后管理放款比较宽松,脱离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初衷,存在潜在风险。

(六)管理机制不到位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有些是企业法人,有些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置比较混乱,加大了管理难度;而在投融资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又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重了管理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除了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外,投融资平台的很多管理人员是政府部门出身,严格意义上说是政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风险意识淡薄,容易造成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在投融资平台的监督制约机制上也存在问题。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同一级别政府部门之间在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上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对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设计、平台建设以及项目运营效益评价等问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无规矩不以成方圆,所以首先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

五、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设信用政府,树立政府形象

首先,要大力宣传政府诚信的重要意义,在政府人员当中要树立起诚信意识,并以制度加以保障,建立信用政府,树立政府诚信形象,预防和禁止新任领导不买上届政府旧账的现象,并要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与表率作用。其次,要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制度,聘用专门人员,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所融资金的使用情况、融资后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监督融资平台是否按照融资时制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确保所借债务本息的按期偿还,规范金融秩序,激发金融机构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的信心,为融资平台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首先要提高平台公司自身的偿债能力,这个能力的提高可以从提高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入手,这就要求政府对平台公司放权,在向平台公司注入资产时,应同时注入相应的受益权和收费权;在管理人员的聘用上,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社会上聘用专业人员担任高管,而不是从政府部门选派。其次是要对平台公司的准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成立的平台公司的高质量。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将平台公司的准入门槛、经营机制、偿债责任等予以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并定期对已有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对于资不抵债、信用不佳的平台公司予以清理。再次是要控制地方政府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减少重复投资,从而把政府性融资规模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减轻财政负担。还可以设立政府贷款财政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准备金,逐年累积,并根据新增政府贷款的一定比例补提,从而增强政府的还贷保障,降低到期还不上债务的风险。

(三)完善权利质押制度

首先是要在出质人的资格审查上进行严格要求。制定明确的出质人标准和等级,并定期对现有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次,对于要求权利融资的平台公司要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公司管理水平、资本金状况、资产负债率、现金充足情况、前期还款情况以及是否有政府担保等,保证平台公司具有正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最后是在权利质押贷款的办理环节,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出质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相关部门批准文书等所有权资质文件,并对质押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和公证手续,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银行坏账风险。

(四)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担保法等,对地方投融资平台予以规范。在法律上明确政府负债的最高额度或比例,划定警戒线,对于超过警戒线的地方政府禁止再行举债。其次,对于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对投融资平台的操作流程、偿债责任、政府融资中相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关系、投融资平台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等进行明确,对投融资平台发展和地方政府负债进行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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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建立融资平台为市政基础设施融资,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7月上海成立的上海城投(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成为政府、银行、学界甚至大众所关注焦点,则是2009年初以来的事情。2008年底,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计划,其中中央本级投资1.18万亿元,其余则由地方政府配套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挥了极其重要的融资功能。据统计,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总额已高达5万亿元。这次巨额融资有力地保证了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扩大内需,保证增长起到巨大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状况不透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银行不良贷款累积等问题也日益引起各界的关注。

本文试图以北京市某区政府融资平台――北京市某公司的融资及运作实践为案例,以分析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机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机制

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某公司是某区政府指定的政府融资平台,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该区国资委100%控股。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和物业管理等。该公司2008年度总资产为12.6亿元、净资产为9.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4.9%、净资产收益率为1.1%。截至2009年9月底,该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余额为45亿元。其中,2009年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4家共计贷款40亿元,用于地铁站点建设的拆迁。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本金从贷款提取日算起的第二年起,分四次等额还清。每年分四次支付利息。

融资平台贷款运作机制

2009年,为了配合北京市开展地铁建设工作,该区需要对地铁途经区域的站点周边进行拆迁。扣除市地铁公司可能给予的补助之外,该区还要出资40亿元左右。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区委、区政府决定通过融资平台贷款的方式解决拆迁资金来源。区发改委在开展调研及与金融机构接洽谈判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报告》,明确合作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等关键内容,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贷款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就贷款提出申请,待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同意贷款后,由区发改委向融资平台下达贷款通知,通知明确贷款银行、贷款期限、提款日期、贷款利率、本金利息偿还计划、偿还方式等。投资平台按照贷款通知要求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具体项目借款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提款申请。贷款平台取得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于当天向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办理转账支付,区财政局收到贷款资金后向借款法人开具相应的收据证明,区财政局将贷款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区财政将贷款还本付息纳入年度预算,并建立偿债基金。在需要还本付息时,融资平台将金融机构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转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通知书还本付息。本金偿还时,由区财政局提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融资平台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利息偿还时,区财政局提前一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融资平台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

该区在使用银行贷款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办法,区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及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贷款及其使用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几个问题

融资运作缺乏一个独立的政府投融资机构作为依托,不能全面掌握全区融资需求和科学规划融资投向。一般是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缺乏资金、需要外部融资时,才由相关部门针对具体项目和银行洽谈贷款事宜,因此,单个项目谈判成本高,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区级领导、各部门协作的贷款模式,但由于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能形成合力,导致了贷款的高成本、低效率,甚至某种程度上的短视行为。最重要的是,缺乏对全区基础设施投融资规划、降低融资成本、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面的统筹考虑。

融资平台功能单一,不具备投资功能。从上述案例融资平台的运作机制看,该平台只是履行政府融资的职能,融得资金后,立即就将所融资金转入财政相关账户,以供项目单位使用。融资平台不具备投资功能,不负责贷款资金的投向、使用及其管理,只是政府进行融资的单纯载体和媒介。由于融资平台没有投资功能,不可能对所融得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也就没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使用效率的积极性。

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高,具有很大的财务风险。从2009年8月份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看,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2%。而从公司财务角度看,我国公司理想化的资产负债率一般是40%左右,因此,该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远高于正常水平。尽管实际上如此高的贷款是由政府提供隐形担保,但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负债以及提供担保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如果出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或者其他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平台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偿还贷款就有困难,极其容易出现财务风险。

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该融资平台解决资金需求全部依靠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并没有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IPO及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大,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尽管银行贷款执行了优惠利率,但是其成本仍然比发行企业债券、IPO、信托等方式要高。此外,从贷款本身看,贷款40亿元,期限5年,执行的优惠年利率为5.184%,第二年开始分四年等额还本,每年均以5年期的优惠利率分四次支付利息。其实第一次偿还的本金实际贷款期限为2年、第二次偿还的本金实际贷款期限为3年,这两笔本金的利率应该执行1~3年期(含3年)的优惠利率(4.86%)。经简单计算,若这两笔本金(共计20亿元)按3年期利率计算,将为该区节约利息费用1600万元左右。

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机制。地方政府成立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人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融资事项的决策、相关问题的协调和组织考核等方面工作,并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及投资方式。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执行机构,在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融资、投资及还款等工作。

集中优势资源,组建综合性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实现政府投资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地方政府拥有的优质经营性资源、优质资产以及未来需要资金推动的投资项目全部划拨进入新的平台公司。这样,平台公司拥有了质量良好的资产和稳定的现金流及利润来源,财务形象和未来预期良好,具备了融资和正常运营的能力。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地方国资委所属的优质企业直接划入投融资平台,作为投融资职能启动的支撑,也可以将原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权或可流转的土地、房产等资源划入平台公司,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带来经营性资源。重新组建的投融资平台要具有融资、投资等综合,不但投资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而且还可以投资于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明确职能定位,理顺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职能定位应该是: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政策性投资平台。投融资平台是基于政府拥有的优质资源建立而成,是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发展难题、实现战略意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投融资平台作为一个现代化企业,将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内部管理和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也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导。一方面,其主要职能受到政府规范,也将得到政府赋予的大量优质资源和经营性资产,在未来经营发展方面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其主要投资决策将受地方政府的指导,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配套和先导产业投资等,要充分显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

从地方政府与投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来看,平台公司首先是要在政府或者其特设机构的领导下运作,坚决贯彻政府的战略意图,而其自身则通过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坚持市场化导向,本身就应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地方政府在投融资平台的具体运作中保持超然的态度,只负责重大投融资的决策,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经营转变为宏观调控。

投融资平台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模式。在平台公司的自身经营管理方面,应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专业的经营层队伍,形成有竞争力的专业经营部门。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投资经营风险。例如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建立了专门的投资事业部,负责中心的投融资工作,以专业的队伍及早甄别防范投资经营风险,并要求重大投资决策需经管理层及最高决策层决议通过,减少了盲目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

平台公司积极采取市场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投融资平台在行使职能时,不能过度依赖政府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募集未来投资经营的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平台公司可以选择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同时随着发展,可以通过IPO上市融资,实现资产证券化。截至2009年7月份,北京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已成功发行150亿元的企业债券和两期共200亿元的中期票据,融资期限分为3年期、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等,融资成本显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2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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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融资管理,建立好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融资管理规范化,确保融资平台健康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基本原则:1.完善机制、规范运行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融资统一决策管理机构,提高决策科学化、管理系统化水平。2.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有效整合政府各种资源,实行资源、资金统一调度,增强融资能力。3.统借统还、风险控制的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对融资平台债务实行统借统还,合理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财政风险。

二、充分认识加强融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优化提升,打造滨江花园城市的总要求,未来几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靠财政预算安排和土地出让收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融资管理和融资平台建设,加大融资力度,提高融资平台再融资能力。

1.加强融资管理是转通前期债务的需要。前几年的城市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债务,还本付息压力逐年加大,转通债务的融资压力十分艰巨。贷款要转通必须要有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融资平台和有效融资项目支撑。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融资管理和融资平台建设。

2.加强融资管理是适应融资政策调整的需要。2010年以来,国家货币政策由宽松逐步转向紧缩,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银行贷款利率不断提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一系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给我市下一步融资带来很大制约。(1)融资主体的控制。按照国家银监会的要求,自有现金流不足,无充足资本金,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形成收入进行融资的公司已停止放贷;债务负担过重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授信被严格控制;(2)融资项目的限制。不能产生收益和现金流不足以覆盖投资总额的项目,例如公路、桥梁、公园等基础设施项目,已不符合银监局的监管要求。而政府投资项目绝大部分是公益性或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取得信贷资金的支持。(3)贷款用途和支付管理的改变。贷款应明确项目和用途,严禁打捆项目贷款。贷款使用方式发生改变,以前是贷款一旦到账,可直接使用,现在实行受托支付方式,严格监控资金划汇路径,对账户资金流向实行动态监控,防止项目贷款挪用。(4)担保抵押方式的限制。以前平台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财政承诺、人大决议等形式的信用担保方式已受到禁止,对项目贷款必须以有效资产进行“全覆盖”的抵押或实体经济的担保,这些融资政策的调整都对融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针对融资政策的调整,整合改造融资平台的经营模式,同时建设新的融资平台,以增强融资平台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为今后继续融资创造条件。

3.加强融资管理是确保融资平台健康运行的需要。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融资工具,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战略目标的实现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既是解决政府投资资金缺口,支持重大项目和民生实事建设的重要途径,又是政府整合国有资产和各种资源,盘活政府资产,促进地方投资,增强地方财力的有效工具。加强全市统一融资管理,优化整合资源,做优做强融资平台,规范融资平台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是确保融资平台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平台应有作用的需要。

4.加强融资管理是防范债务风险的需要。政府债务能否如期偿还不仅直接关系到政府信誉和政府再融资的能力,而且事关社会稳定问题。必须切实加强全市债务统筹管理,包括对市财政和其他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管理,树立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融资平台低风险运行机制,降低融资平台负债率,增加融资平台有效现金流,积极防范债务风险的发生。

三、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融资平台健康运行

(一)创新思路,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

1.建立全市统一的融资平台体系。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建立以市财政融资平台为主体,其他融资平台分工协作的融资平台体系。市财政融资平台侧重于政府重点重大项目和城乡一体化项目资金融通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侧重于全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拆迁安置资金融通工作;国资公司融资平台侧重于与自身经营范围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融通工作,并适度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任务;开发区、镇(街道)融资平台负责本区域内的建设融资任务。各平台之间既独立运作,又统筹管理,统一协调。

2.做优做强现有市财政融资平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市财政融资平台注入优质资产,增强平台造血功能。为保证到期债务的转通和新增融资的需要,按计划每年向平台公司注入1000~1500亩商住用地,用于解决融资所需抵押或担保,并按规划有计划地分别出让,以解决现金流不足的矛盾。另外,应抓紧体育中心、水上活动中心等已建成资产的竣工决算工作,将所有新建的国有资产尽快装入市财政融资平台公司,增加公司资产总量,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再融资能力。

3.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中心融资作用。利用土地储备中心拥有城区现有的土地资源,储备土地出让能够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土地资源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等优势,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作用,盘活存量土地,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为城区改造开发提供应有的资金保障。

4.用足用好国资公司的融资平台。充分利用国资公司的有效资产和股权投资,如电力股权、水务股权等,充分发挥国资公司的融资作用。另外,要用足用好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资产和平台,为政府投资提供资金支持。

5.适应国家货币政策,建立新的融资平台。在原有平台融资能力渐趋满负荷运行并受到国家货币政策制约的情况下,考虑组建新的融资平台。一是主动适应国家鼓励水利、文化、保障房建设等方面政策,适时建立相应的融资平台,以取得银行部门的支持;二是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通过评估包装组建新的融资平台,如将道路、河道两边绿化资产整合起来,组建经营性绿化公司,发掘其融资能力。

(二)强化领导,规范政府融资管理方式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级各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较好地保障建设滨江花园城市建设资金的需要,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融资管理领导小组,融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对市级的融资管理实行“五个统一”。

1.统一融资计划。市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初根据投资需要和融资能力确定全市年度融资计划,并将年度融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融资平台公司。各融资平台公司要根据融资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年度融资资金筹措计划和筹措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年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开发区、镇、街道要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2.统一平台管理。为确保各融资平台的健康运行,市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对市级各融资平台实行统一融资管理,根据融资需要统一资源分配,统一资产调度,统一融资项目协调。规范各融资平台运营管理,督促各融资平台健全融资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融资平台公司应形成每月报告制度,向领导小组定期汇报融入资金、使用资金和结存资金情况。

篇8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融资轻还贷、资产负债过高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监管机构没有对融资平台提出准入要求,其货币资本注入比例普遍偏低。对融资平台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门槛、条件很低。一些地方政府多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但这些资产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政府将无法变现的公共资产充作资金,或货币资金在注册资本中占比低于30%。

2.投资融资缺乏整体规划和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立项权归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立项时往往从政绩出发,只考虑城市建设的需要,很少顾及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结构和实际偿债能力,随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全面铺开,势必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平台公司负债不断增大。

3.负债还款来源单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主要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改造、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项目自身基本无收益或收益很少,主要依赖收储的土地出让收入来偿还,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受市场政策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当土地价格下降或土地不能顺利出让时,则融资平台面临债务偿还困难。另外,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随着城市化地发展,相对容易操作的土地,都已经操作完毕,留下的都是拆迁难度很大、拆迁成本很高的土地,融资平台公司面临还款资金来源空缺的困境。

4.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财务不透明,导致银行难以控制财务风险。地方融资平台经常从多家银行申请信贷,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使得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错综复杂。银行难以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在贷后资金监管上,也难以将现行的管理模式用于融资平台缺乏市场机制,经营效益低下。

5.缺乏激励机制,经营效率低下。从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看,很多融资平台在体制上更类似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多由政府官员兼任,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加之缺乏激励机制,平台公司很难从社会引入专业的现代企业管理人才,因此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本化运作水平有限,直接反映为企业的利润率较低甚至根本无法盈利。

地方融资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一量资不低债且财政无力相助时,巨额商业信贷就成为银行体系的呆坏帐,财政风险将转化为金融风险。

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急需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篇9

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依托原有城司,打造出新形势下统一的新型投融资平台。

近年来秦皇岛市投融资体系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市政府通过采取成立城司、建立“政、银、企”沟通对接机制、建设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以及整合全市担保资源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缓解了秦皇岛市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所出现的资金“瓶颈”问题,在为秦皇岛市重大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但目前的投融资机制与秦皇岛市整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仍还存在直接融资比例低,投融资平台小、渠道窄,政府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不明显,已有资源、资金、资产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

一、秦皇岛市投融资总体概况

(一)秦皇岛市投融资体制

2009年11月秦皇岛成立“秦皇岛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市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成员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市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秦皇岛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各投融资平台,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责任监督。

(二)秦皇岛市投融资平台

目前秦皇岛共有4家投融资公司:一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该公司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为主,由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二是建设投资公司,该公司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为主,重点是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和国家立项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国债资金和财政资金注入资本金,获取的经营和资产收益作为资本金再投入,代表政府出资,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出资入股;三是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该公司以财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为主,重点是行政机关和文化、教育、广播、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局牵头组建,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教育、卫生系统除外)划拨过户该公司,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四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以土地收购储备和一级开发为主,同时为其他投融资平台提供土地资源,实现资源转化,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建,以政府投入作为资本金,集中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加强土地前期开发和储备管理,确保土地有效增值。还有3家投融资公司正在建设中:一是旅游开发建设公司,由旅游局牵头,整合旅游资源和资产,搭建旅游设施建设及产业开发项目投融资平台;二是北戴河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北戴河新区管委会牵头建立;三是六合公司,由城乡建设局牵头,规范其运行管理。同时《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规范投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还指出,可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新的投融资平台。

二、秦皇岛市投融资平台问题分析

(一)投融资公司规模小,经营效益普遍较差

目前成立的4个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都很小,注册资金少,政府基本上以资产注入,资金投入很少,运作主体分散,难以承接大型项目的投资建造,所发挥的投融资能力和经营实力都有限。从目前的经营管理情况看,现有的投融资公司资产运营能力低,经营效益普遍较差。

(二)条块分割严重

目前现有的4家投融资公司及正在建设中的3家投融资公司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投资项目按所属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行条块分割。从秦皇岛市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亦可以看出,投融资平台涉及不同部门利益,投资公司在选项目、做决策时很容易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争项目、争利益的现象,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和存量资产闲置。

(三)资产负债率偏高,财务风险大

各投融资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超过了70%,这种高资产负债率一方面使企业承担了较高的财务费用,另一方面投融资平台绝大部分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投资收益率低,当投资收益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融资平台不得不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办法,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一旦地方财政出现偿还困难时,将有可能导致财务危机。

(四)融资渠道单一,后续融资压力大

秦皇岛4家投融资公司建设资金融资主要来源于国内银行贷款、上级投资补助等,在发行债券、包装上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仍是空白,虽然政府近年来也开始关注并着力支持该类融资途径,但受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约束,该类融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有较大提高。

未来秦皇岛市将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大规模基础建设引致巨大的资金需求,远远超过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融资压力可想而知。对秦皇岛市来说,如果在投融资机制上未能有所突破和创新,要完成如此巨大的融资任务难度很大。

三、构建高效的秦皇岛投融资平台

(一)借鉴成功经验,搭建投融资大平台

根据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和我市具体情况,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实力雄厚的投融资运作平台。如河南省整合政府资源,搭建投融资大平台,成立河南省投资集团,该集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省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集团本部总资产220亿元,合并报表总资产504亿元,集团作为大型投融资平台和有实力的市场主体,有效壮大了政府的投融资能力和对经济的影响力。

秦皇岛应整合现有4家和正在建设的3家投融资公司,成立秦皇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组建方式可采取控股合并,保持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债权债务不变,以各平台公司全部资产组建成立秦皇岛投资集团,原平台公司成为集团子公司,投融资职能作适当调整,避免处理债权债务的繁杂手续和由于利益重新分割带来的改革阻力。集团负责开展城市、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隶属市政府直接管理,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解决资源分散、条块分割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二)拓宽投融资来源渠道和方式,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

鉴于目前秦皇岛市各投融资公司存在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缺乏可持续性等问题,笔者建议秦皇岛市建立初期投融资平台时,可以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入股,即采用一种PPP(政府—私人—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地方政府掌控的大量公共资源基础,与市场力量有效结合的一种方式。现有的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 (转让—运营—转让)、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应继续发扬光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待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之后,再通过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从而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可持续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目前北京国管中心已经成功发行150亿元企业债券和两期共200亿元中期票据,融资期限分为3年、5年、7年和10年不等,融资成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2个百分点左右,为后续北京市各区的投融资平台有效融资探索出良好的途径。

(三) 完善出资人制度,明确产权关系

目前各投融资公司还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条块分割严重,难以形成完整的出资人制度,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因此,在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制过程中,完善出资人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就显得更加重要。通过完善出资人制度,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使得资本层面摆脱条块分割,真正实现行政与资本分离。

(四)完善投融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从全国情况来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不透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债务管理也分布于不同的部门,造成地方政府不清楚不同层次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和担保状况,极易形成政府债务风险。秦皇岛市亦是如此,各投融资公司归属于不同的部门,债务游离于财政预算系统之外,且各投融资公司负债比例很高,债务风险不言而喻。政府应出台相关措施,完善投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套风险控制模型。根据秦皇岛市经济增长目标、可支配财力,按照负债率和债务率风险区间测算政府可承担的融资额度,对本市政府债务实行预警机制,在加大融资力度的同时,根据政府债务余额的多少,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政府债务总额控制在可承受风险以内。

其次,建立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为强化投融资主体的偿债责任,确保债务的到期归还,应建立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各投融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益的一定比例上交财政作为偿债基金,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借得来、还得起,促使投融资公司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在全国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秦皇岛市政府应抓住机遇,严控风险,理顺投融资管理体制,为秦皇岛市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俊成.港区建设的投融资平台问题研究——以广西钦州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09(3).

[2]唐真龙,陈羽.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凸显商业银行严控“政策性”贷款[N].上海证券报,2009-12-02.

篇10

近年来,国家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方面的政策日益明确,河南省各地在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方面也开展了生动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经验和明显成效。在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新阶段,结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各地的新实践,围绕中原经济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进一步厘清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以推进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总体发展情况

总体来看,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相对缓慢。2008年,国家启动4万亿投资计划后,我省各级政府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加快发展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客观需要。2009年初,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融资渠道”,此后,河南省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进入发展快车道。

(一)河南为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出台的主要政策。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6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等生产要素,加快推进河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省级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公司功能,探索通过注入土地、矿产等资源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融资能力,在促进产业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部分地市也积极行动,出台政策支持和规范投融资平台发展,焦作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完善投融资平台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10〕14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许政〔2009〕25号)。

(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概况。

整体上看,河南省省级投融资平台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从注册资本金构成上看,主要是由财政资金和相关国有资产的股权构成;二是从股权结构看,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三是从职能上看,主要从事相关领域的基础设和相关产业投融资。

目前,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共有11家,基本情况如下:

从资产规模看,11家省级投融资平台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77亿元)、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600亿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49.5亿元)、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亿元)、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187.8亿元)、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3亿元),资产额最大的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从投资领域看,属于综合性投资公司的有河南投资集团(投资涉及电力、金融、水泥、造纸、高科技、交通、房地产、旅游等领域)、河南国控公司(投资涉及煤炭机械、粮食、高新技术等领域),属于专业性投资公司有河南交投集团、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铁司、河南水投集团、河南农开公司、河南航司、河南文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从平台性质看,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余均为企业性质。

从股权结构看,属于国有独资的有河南投资集团、河南农开公司、河南交投集团、河南水投集团,属于股权多元化的有河南航投、河南国控、河南文投。

从治理结构看,已成立董事会的有河南投资集团、河南农开公司、河南航司、河南国控公司、河南文司,其中,河南国控公司开展了外部董事试点。

(三)市、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概况。

我省市级投融资平台大都是一支队伍、两个牌子,主要通过土地收储,从中获得相关收益,进而提升自身投融资能力和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此外,我省县市级(区)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县级投融资平台),其企业实质与市级投融资平台相同,只是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但是企业运营风险属于最大的一级,应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截止到2012年8月,据初步统计,河南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263家,注册资本6194552万元,实收资本5627466万元。河南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对部分企业进行控股、参股投资,通过资本经营提高投资效益,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当前,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进入快车道,企业规模和效益有了大幅提升,已经成为支持我省地方经济的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政企不分,导致投融资平台难以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理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投融资平台虽然在名义上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在实际上仍与政府特别是与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紧密联系。

政企不分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出资人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目前11家省级投融资平台中,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政府为出资人,委托省国资委负责资产监管,委托省交通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政府授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集团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由省政府出资组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省水利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省政府为出资人,委托省国资委负责资产监管,委托省发改委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政府委托省发改委代管,委托省国资委监管)。二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平台人事、财务及重大决策进行严格控制。政企不分的存在,一方面导致投融资平台的等、靠、要思想严重,把主要精力放在争取政府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方面,缺乏主动到市场上寻找投资对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导致投融资平台的责任主体不明,企业缺乏应有的危机意识,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只有政府为其兜底。

(二)定位不清,导致投融资平台功能不清晰。

我省地方政府辖内往往包括多家投融资平台,从实际情况看,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大都是由当地政府统一筹划组建,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指派或者由相关部门人员兼任,从事业务主要是地方开发建设等。从企业构成来看,很多投融资平台形成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有体制;平台公司运营来看,主营业务依赖政府,实质上却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以市场为导向。平台公司的主体定位模糊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融资平台的存在和发展。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在成立时就明确为副厅级规格,为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投融资平台定位的模糊,导致投融资平台的责任主体不明,投融资平台经常在执行政府决策与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间艰难抉择。

(三)融资问题日趋恶化。

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是融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加大调控力度,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规模等方式,进一步限制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同时,中央规范清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务院下发国发〔2009〕19号文件,要求地方尽快开展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面清理工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大环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是投融资平台融资依赖银行、融资方式单一。目前,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过度依赖于银行,通过中长期贷款融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缺乏可持续发展后劲。

从省级层面看,近年来,省级投融资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目前,融资的方式包括上市融资、发债融资、设立基金融资、股权转让融资,但整体上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平台是河南投资集团、河南交投集团,其中,河南投资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包括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同力水泥(000885.SZ)、豫能控股(001896.SZ)和ST安彩(600207.SH)三家上市公司;河南交投集团拥有上市公司中原高速。近年来上述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十分有限。通过发行企业债进行融资的省级投融资平台包括河南投资集团,2009年发行了15亿元的10年期企业债券,其他企业没有发行。从市级层面看,市级投融资平台更加依赖银行贷款,其他融资方式基本没有。

(四)贷款担保不够规范。

一方面是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的法律失效问题。根据《担保法》和《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地方政府所出具的承诺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将贷款偿还给银行,银行对政府所担保的还款责任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相互担保带来的偿债风险。政府常常成立多个政府投融资平台,同时进行融资任务,并普遍存在投融资平台之间互相担保的现象。实际上,大多数平台都没有足够的担保实力,一旦被担保平台出现偿债风险,它们是无力履行连带责任的。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还存在贷款等手续不完备、资金使用程序违规等问题。

(五)部分投融资平台负债率偏高。

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着资本金不足、不实及抽逃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变通手段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特别是一些层级较低(如市县级)的投融资平台实力不足却承担着相对较重的建设任务。在实际运营中,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不顾及地方财政状况和债务承受能力,盲目追求投融资规模,重数量,轻质量,导致了高负债、低效益。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形成多头举债,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和风险。相关投融资平台不但承担了较高的财务费用,而且融资规模受到制约。

目前,河南省省市两级投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从省级层级看,2012年底,河南交投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达到75.9%,河南投资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也达到75%,河南国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到83.3%。从市级层面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现象更加突出,以郑州为例,郑州建设投资总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6.76%,郑州地产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为96.72%,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6.80%,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5.06%。受负债率偏高的影响,一些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日益枯竭。

(六)投融资平台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水平受到公司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制约。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大多是近几年成立的,从企业人员构成来看,平台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官员担任,从事投融资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相对较少,缺乏相关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经验。从运营机制来看,地方政府投融平台大多是因时因事而建,从机构组建、融资到项目决策施环节中按照行政命令进行决策实施,严重依赖行政命令解决经营问题,没有真正与市场接轨。

(七)监管制度不健全。

国有资产监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行业部门因缺乏专业的国资监管队伍和监管手段,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对企业实施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监管“真空”,部分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有的企业领导随意决策,盲目投资、担保和对外借款,造成潜亏和极大的财务风险,为国有资产流失、发生腐败行为埋下了隐患,近年来企业负责人腐败案件频发,教训十分惨痛。同时,目前我省投融资平台还没有统一的考评制度,导致投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些投融资平台干多与干少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工作长期没有起色。

三、河南政府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的建议

积极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对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意义。为此,我省投融资平台发展应立足投融资平台功能定位,推进投融资平台架构体系化、运营市场化、监管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效率。

(一)清理核实债务,规范管理投融资平台。

严格按照国发〔2010〕19号文和财预〔2010〕412号文件要求,清理核实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按照投融资平台实际主营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只承担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平台,该类公司今后不能承担融资任务;一类是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其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一类是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还承担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实投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积极利用民间投资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的股权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平台发展新机制。加强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准入机制,明确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总量控制和资源整合。测算投融资平台的需求,明确投融资规模与政府财政收支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控制负债率,防止投融资平台放大风险。

(二)河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结构体系重构。

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建议实施“135”的投融资平台建设总体框架构想。“1”:即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全省投融资平台建设大格局,避免各自为战,盲目建设;“3”:即构建省、市、县三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组织框架;“5”:即通过建立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基本信息系统、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动态管理系统、融资服务系统、综合评价系统,形成全方位的科学管理体系。

建议组建省级投融资平台管理机构,可以考虑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成立一个投融资平台管理机构,对我省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市、县根据此模式构建相关组织体系,最终形成以省级机构为核心,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省级机构应对市、县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市、县两级投融资管理机构也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向省级机构及时报备,从而形成有效的全省开展投融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放大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效应。

多渠道融资,分散风险。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这就造成了资金来源单一、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应发挥市场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作用,降低投融资风险。支持和鼓励我省投融资平台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债券、信托等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股权信托融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票据融资等金融产品融资,从根本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融资平台融资问题。地方政府支持和鼓励各方资源向投融资平台集聚,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用等级和实力,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放大作用,从而实现融资能力倍数放大。

(四)加强投融资平台自身建设,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

我省地方投融资平台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一是根据我省地方政府投融平台的实际发展状况,建立、规范和完善董事会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逐步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坚持企业市场化运作。在项目建设、资本运作等方面遵循经济规律,提高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制订管理流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过失责任追究机制。四是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成本约束机制,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自身盈利能力。五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培养出熟悉法律、金融和资本运作的团队,为投融资平台发展壮大提供保障。六是引进专业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具备金融、会计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同时完善人才引进机制,使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五)合理配置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都要科学合理配置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对于政府而言,为了弥补公益事业项目给投融资平台造成的亏损,应逐步建立公益性项目建设补偿机制,视不同情况注入资本金、给予补贴等支持。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发展要兼顾公益性和盈利性,在实际运营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将收益低、回收期长的资产与收益高、回收期短的资产进行合理搭配,合理分配公益性项目资金和经营性项目资金,当所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发展亏损时,投融资平台可以用经营性收入进行弥补,实现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协同、良性互动发展,从而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持续发展。

(六)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

首先,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投资者及相关银行的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定期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动态监管。其次,地方投融资平台要建立财务监管体系,做到企业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严格控制投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负债率。最后,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内部偿债机制,投融资平台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合理匹配,实现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强化部门职责,加强风险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投资、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监管,提高我省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健全投融资监控分析和防范体系,切实提高监控水平和风险预警能力。财政、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经济责任、资产收益、债务偿还等方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重点排查违反程序和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郑汉金;曾伟.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 2012(9)

[2]李心佩.推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J].中国财政,2012(9)

[3]王江一;郑征.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制度诱因与影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7)

[4]迟晓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及治理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2(4)

篇11

经过全面的清理规范,存续的融资平台公司可获得合法的市场地位和合法的融资渠道,要通过多方面的市场化转型成为地方融资的长期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然是独立法人,应该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负责人的党团关系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工作人员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得保留双重身份,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的责任。

融资平台的运作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允许民间投资、海外资本多渠道进入,通过拉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居民参与地方投资建设。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完善BOT、TOT、PPP等创新的项目融资方式,并研究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的证券化工作,利用债券市场来识别、分散和防范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降低贷款的集中度。此外,平台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要强调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可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列支赤字。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负债现象广泛存在。融资平台问题的凸显正是源于地方政府通过操纵平台公司而“间接负债”。为此,必须从全局上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管理,逐步形成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笔者认为要在制度明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地方政府负债需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的法制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融资的来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别是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和偿还责任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不科学的做法,规范融资主体的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地方政府融资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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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072-02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该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通过深入调研宿州建司的现状,结合国家关于融资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尤其是对国发19号文、省内外部分城司运行发展情况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对宿州市建司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考。

1 国发19号文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1.1 出台背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两年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带动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应对危机促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数量急剧增加,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如:社会事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节能环保、生态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有力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同时存在:举债融资运作不够规范,规模增长过快;地方政府因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加大了偿债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因风险意识薄弱而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问题。

为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国务院下发19号文,全面部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加强管理工作,以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1.2 主要内容

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2 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几点理解

2.1 确立了融资平台的合法地位

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的一种制度创新,没有主管机构,国家也没有正式的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界定与规范。2009年3月银发[2009]92号文中明确“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但没有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界定和规范,19号文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被列入融资平台范围。界定范围为后续采取措施对融资平台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监控相一致,是为融资平台正常化运作做准备工作,同时也确立了政府融资平台的合法地位。

2.2 明确了政府融资平台注入资本金的资产范围

19号文明确了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可以作为资本金注入政府融资平台。但同时也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3 规范了融资担保行为,明晰偿债主体

19号文明确要求,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19号文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4 规范运作,阐明了融资平台的发展方向

根据19号文精神,按照清理、规范和整顿的具体要求,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平台,通过停止融资,关、停、并、转,实现转型发展;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任务的平台,通过剥离融资业务,推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对其他形式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则要全部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商业化运作。此次清理还要求将政府项目融资职能和平台公司市场化经营主体功能进行明确划分,将政府融资平台真正打造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城市建设领域的市场运作主体。

3 地方融资平台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现以宿州市建司为例,研究19号文后的发展思路。宿州市建司2002年4月注册成立,2007年7月,市政府对其进行改制,基本定位是市政府经营城市的载体;城市基础设施建、筹资、融资的平台;城市建设资金运作的主渠道。公司积极整合利用各种资源,认真搞好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土地收储和资本运作,加强财务管理、债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有效资产不足,结构单一;二是债务较大,存在潜在风险;三是造血能力较弱,经营业务较窄;四是财政支撑度低。

国发19号文后,新项目贷款的准入条件和审查程序将更加严格,融资形势和申贷环境更加艰难。同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处在十字路口。面对19号文,针对市建司存在的种种差距和不足,需要市委、市政府和建司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打破常规,积极创新,解决问题,寻求突破,要着力解决制约市建司建设和发展的根本问题,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特点的政府融资平台创新、发展的道路,以便市建司取得快速发展,为我市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笔者认为作为政府和建司,更要超前谋划,积极应对,科学规划,下一步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要结合发展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布局

公司要结合国家相关文件,运用资本运作、业务拓宽、长期发展、人力资源等战略,充分谋划和布局,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和函数测算模型,对融资平台清理、规范和整顿。

3.2 要强化功能定位,把建司打造成开发商和运营商建司要强化功能定位建设,履行好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如政府投资导向、股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筹措资金、为财政减负等各项职能。理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重视效率和效益,实现市场化联动发展。

3.3 要创新融资模式,不断拓宽平台的融资渠道

公司要适应未来发展的各种需要,改政府信用担保融资模式为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模式。通过组合融资工具,协调资金和资本,资产和负债,效益和规模的关联和均衡;通过分析理论、创新模式,积极运用债权、股权、短期、长期、债券、基金与股票融资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融资创新;通过合资、合作,挖掘社会资本和资源,为宿州城市建设筹措更多的资金。

3.4 要创新理念和提升实力,实现公司市场化运作

19号文将推进各地融资平台“股权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进程。结合本市实际,战略控股和金融控股模式将成为市建司可供选择的发展模式,能够达到放大对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倍数。要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提高市建司的核心竞争力。在项目的运作上,要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经营收益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主线,全力抓好企业管理工作。

3.5 要建立风险防控和还贷保障机制,实现公司良性运转(1)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2)完善融资平台监管制度。加强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立绩效评价、年度审计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全过程监督;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共同支持投融资工作:发改委对项目立项、可研等支持;建设部门对规划、施工等支持和监管;国土部门对土地和项目用地的支持和管理;财政部门对财政投入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的支持;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和监督的支持等。

(3)创新多种担保方式。为增加有效资产和可用担保抵押物,可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担保、财政专项收费受益权等多种方式为融资担保。

(4)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在负债经营城市的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财政安全,实现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与债务平衡。可以设置还贷相关条件,以财政补贴、土地出让收益、经营性收益等按照一定比例,归集设立专户,为还贷提供保障,并保证偿债专户资金可控可用。逐步形成以赢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还款来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偿债保障机制,完善“借、用、还”体制。

篇13

一、园区政府融资平台的必要性

新北工业园区成立初期,主要是依靠园区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收入有限,无法实现依靠基础设施拉动经济增长的目标,通过学习和考察,借鉴其他地方的发展经验,组建了以政府为主体的新港公司,逐步解决了园区开发建设的资金瓶颈。园区一直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发展地方经济,目前园区的融资模式有:一是非收益性项目建设由财政直接拨款。二是收益性项目由新港公司直接从金融机构贷款。三是半收益性项目以财政补贴和项目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融资。通过实践证明,园区成立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是非常必要的,在园区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园区政府融资平台现状

1、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管理体系不规范

新港公司是园区融资的一个工具主体,虽然它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又不完全是按照公司的模式运作的。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一是新港公司没有融资自和决策权,完全听命于区政府。政府授权新港公司融资,它才能够进行融资贷款。二是新港公司没有资金的支配权,完全由政府掌控,资金投向哪里、怎样还款主要还是由政府说了算,这就容易造成平台融资管理中的不规范运作。目前新北工业园区还没有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管理体系,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新港公司的融资决策权由财政局掌握,财政局会间接管理新港公司融资的资金。在目前这种管理模式下,金融机构无法正确判断资金流向和投资项目的收益成本,很容易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夸大项目的收益,在项目审批前,为了融得更多的资金,往往会高估项目的收益。二是虚增项目资本金,将不能作为资本金的资产作为了资本金,比如某些公益设施。三是抽走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借款到位后,将作为资本金的项目抽走挪作他用。四是挪用项目借款,平台公司的决策权由政府掌控,很容易发生挪用借款资金的违规操作现象,势必会对所投项目造成一定影响。

2、投融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

新港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资金大部分来自于相关政策性银行,其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自财政拨款只占很少的一部分。

3、政府债务规模不断增大,利息负担加重

随着园区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不断增大,贷款利息负担逐渐加重,资产负债率过高导致平台很难再继续承担园区建设的融资任务。

三、完善园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建议

园区政府融资平台是把双刃剑,用的好对于园区经济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园区财政收入有限、但园区经济发展又急需大量资金时,政府融资平台从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各地的政府融资平台在建立时就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约束,没有统一的建立模式、运作模式和监管模式,所以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也没有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所以引发人们非常关注其风险性。在目前形势下,虽然规避融资风险非常重要,但也绝不能因此对融资平台全盘否定,在园区发展过程中,如何筹措资金,如何正确利用融资平台的积极方面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1、呼吁中央财政体制改革

政府融资平台是在独特的背景下产生的,从1994年起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公益设施建设和国家大型项目建设负担逐渐加重,各地纷纷组建政府融资平台,以公司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财政收入有限和支出大量增加的不平衡是政府融资平发展的根本原因。所以,要想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首先,要从财政体制上加以改革,正确合理的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标准,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

2、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使融资平台的建立和操作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包括收入和负债状况,保证透明化。建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政府财政信息,保证公平秩序。

3、 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建设

园区政府融资平台从建立到投融资运作都与区政府紧密相关,由政府投入产生,由政府参与管理,依赖政府偿还本金,事实上,园区政府融资平台虽然具有公司的形式,但是并没有公司的实质内容,只能算是壳公司而已。新港公司的融资项目资本金和还款都由政府来负责,政府为公司融资担保和承诺。要规范融资平台建设,首先要明确划分政府信用和公司信用。政府要退出有收益的项目领域,把融资平台推向市场,让融资平台真正市场化、商业化运作。融资平台在融资时,要以自身的公司信用和自身的经营能力为准,融资项目在考察时也应以平台公司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项目自身的收益和成本,而不是考察平台公司背后的政府信用。

4、政府融资平台内部机制改革

既然园区现有政府融资平台是公司形式,就应该建立良好的公司规范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运作,按照公司法搭建组织架构。不仅要明确平台公司的定位,还要明确公司管理人员的权责、人事制度、薪酬制度以及激励体制。针对目前平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来自于园区政府机关的现象,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将人员重新进行调整划分,理清平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平台公司今后商业化运作铺平道路。将平台公司的人事薪酬制度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密切结合,才能确保平台公司的经营持续发展。

5、规范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融资行为

按照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园区融资项目按照非经营性项目、半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进行分类,按照已有的园区投融资模式制定运行机制:综合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发挥政府投资方式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扶植、激励与放大的杠杆作用,建立其投融资机制。

(1)非经营性项目融资运行机制

非经营性项目就是投入后不能产生任何收益的项目,如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河道治理、绿化建设,这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企业生产配套息息相关,必须要集中园区财力,加大此类项目的投入,直接由财政资金进行建设。

(2)经营性、半经营性项目投融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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