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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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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篇1

国家正在深化央企改革,新一轮的国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将迎来改革。央企做好资产、股权、债务的接续,尤其是处理好银企债务中的历史问题,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央企受历史原因、社会责任等因素制约,要达成改革目标,需核减部分原有的银行债务,轻装上阵,激发活力;银行虽因经济下行、不良率上升增强了压降不良的意愿,但财税监管核销的政策限制、公平信用环境建设、利润压力等因素,制约了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能力,导致银企债务处置矛盾多、难度大。如果银企双方为此展开激烈的博弈,势必影响央企改革和金融风险化解的进度。实践证明,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债务、加快重组盘活、控制金融风险的有效制度设计,银行亦可按政策核销贷款转让时的打折部分。对此,新一轮央企改革整合、孵化盘活、关闭清算可加以借鉴,并发扬光大。新的央企改革配套AMC政策,需转换现有四家商业化AMC追求利润的经营思维模式,突破其作为金融机构财务性处置债务、财务性债转股的局限性,仿照地方政府AMC的政策,尝试在央企自身配套搭建AMC平台,直接打折收购部分处理难度大、关键性的银行不良贷款,按照央企改革战略目标与进度安排,用战略性债务重组、战略性债转股方式,快速缓解、稳步处置央企银行债务,推动央企改革深化,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具体可选择一家有不良资产需处置,并拥有产业整合丰富经验和实力的央企试点,赋予其现有的金融机构以AMC职能,将AMC业务分账核算、分类监管,允许AMC业务不良率、对企业投资、房屋土地及固定资产比例超标,允许AMC业务亏损,并给予一定的收购资金支持、税费优惠或返还政策。

一、央企改革重组中减轻银行债务历史包袱的迫切性

(一)央企历史债务包袱问题凸显

国家明确了新一轮深化央企改革的方向。财政部、国资委将通过对现有企事业的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等方式,进行整个央企的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成立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接受优良资产、主业资产、辅业资产,也包括不良资产、破产资产。这不可避免地会在接受资产的同时承担巨大的负债,包括部分历史包袱。较大规模央企的划转整合、孵化盘活、破产清算已成确定趋势,改革中不良贷款处置和金融风险化解的矛盾局面,必然会表现出来。

(二)央企减债及债务重组的需求

国务院国资委和央企系统,在资产孵化盘活、破产处置领域有丰富的实践,成功经验、失败教训也较多,其中大多数与银行债务处置成败有关。经济结构调整中,国家鼓励央企产业升级、引技、引资、引智等,会产生部分债务包袱,而在整合后成为被划入企业的控股股东的央企,如果以其股本为限承担责任,则无法、更无财力全部承担被划入企业的银行贷款。巨大的偿债难题阻滞了企业改革推进。央企急需银行对存续经营企业也能停息挂账、减债减本,也希望银行采取债转股成为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本。

二、银行对存续经营央企减债的两难困境

(一)商业银行减债的财力有限

当前产能过剩、企业效益下滑,导致国有、非国有商业银行不良率均大幅升高,不良资产面临集中爆发的风险。2015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59%;关注贷款2.8万亿元,关注贷款率近3.77%,总量庞大,比例较高。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化和股东回报最大化原则进行经营的,在目前利差逐步缩小、利息回收率低、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如果以税后利润核销央企的不良贷款,财力有限,因而为央企减债减本的动力不足。

(二)不良贷款核销政策条件较严

即使银行有压降不良贷款、动用拨备来核销的意愿,实际执行中也会面临财政税收、行业监管等对不良贷款核销的严格政策限制、复杂审批程序且耗时较长的情况。银行核销的先决条件是穷尽一切追偿手段,基本要求是必须严格履行司法追索程序,提供企业无法还钱的证明;同时须追究有关贷款人员的责任,并处理有关贷款人员后,才能核销贷款。而在债务重组谈判中,如果要求银行以债转股方式长期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厂房、土地等,因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主债权银行也无法实施。这些政策限制和银企各自角色的利益冲突,势必形成银行面对正常存续央企减债的两难困境。银企博弈激烈,必然产生央企改革受阻、孵化盘活艰难的局面。

三、央企改革中自身配套搭建金融资管理公司平台的必要性

(一)坏账银行的作用

坏账银行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缓解银企利益冲突、控制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1999年,中国成立了四家AMC,政策性收购、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效发挥了“金融稳定器”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延缓偿债,避免了企业大批停产、破产;另一方面,以时间换空间,剥离了国有银行四成的贷款量(不到两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优化了其整个贷款质量。十年后,国有银行用增长的贷款量(约二十万亿元)及收益及股改上市收益等来消化这不足总贷款量一成的贷款剥离旧账,控制了金融风险,有效解决了银企债务的困境。

(二)2007年四家AMC商业化后的现实局限性

自2007年始,四家AMC开始商业化,进行股份制转型,大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有的已上市。商业化运作使四家AMC在收购、处置不良贷款方面面临诸多局限:一是作为追求效益利润和股东回报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其财力有限,商业化打折收购不良贷款后,没有动力将打折利益让渡给企业;二是四家AMC仅有金融背景,没有实业支撑,无法从企业产业战略整合的角度思维、处置收购的资产;三是四家AMC较多采取的财务性现金清收、变卖淘汰、财务性债转股“打包、打折、打官司、转卖资产赚差价”的商业化处置方式,对银行和AMC自身较为有利,但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作用较小,对企业实现重组意图和发展实体经济的作用也很小,很难承担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任,且因此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银企债务难题。

(三)地方政府AMC的模式及央企缺陷

对此,财政、银监部门2012年、2013年先后出台文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作为具有特殊政策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当地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2015年9月已公布的18家地方AMC,分别制定了逐户逐项、多方利益平衡的“重组盘活为主、处置清收为辅”的方案,旨在通过给因结构调整不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打强心针的方式激活一批,通过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一批,借助资本市场重组并购、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孵化盘活一批。目前,在缓解地方债务困境、帮助企业脱困、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促进地方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效果初显。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地方AMC因为受地域和实力的限制,无法更多地支持此轮的央企改革;而已商业化的原四家AMC,也难以适应央企孵化盘活、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对此次央企改革的配合力度和效果亦有限。国务院国资委、央企系统则缺乏AMC这种改革的配套政策。

四、央企自身配套搭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台的优势

央企深化改革迫切需要解决银企债务难题。对此,国资委和央企系统可顺应国家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导向,配套搭建自身的AMC平台,打出产融协同的组合拳,处置部分银行不良贷款。这一举措在推进央企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央企及自身配套AMC平台,能清除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落实“谁的孩子谁抱”的规则,预防不良资产再次滋生蔓延。处置不良贷款,不能像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央企自身对不良资产的前因后果了解深入、透彻,央企配套AMC平台也非常熟悉成员企业的情况,因而可以通过专业、高效的“抽丝剥茧”,探寻业务往来各个节点的问题,有效把控不良资产产生的症结,由此进行流程改良,预防再次滋生不良资产。第二,央企及自身配套AMC依托产业背景支撑,优于纯金融背景的四家AMC,能实现不良资产“物尽其用”。不良资产无非是资产摆放位置和定价错位,如正确重置,就能变为好资产。央企及配套AMC打折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后,不是一味追求本息回收和处置效益,而是从国有经济、央企健康发展的战略意图出发,对接产业,充当“资源优化器”,灵活、专业、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或按需要将贷款打折利益让渡企业,并进行部分清收;或重新安排债务、孵化盘活企业,避免企业停工、停产出售经营资产偿债;或债转股作为战略性长期投资,引进外部资本,降低被重组央企的资产负债率;或主导破产清算、优胜劣汰,将资产注入优质龙头企业,确保对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的抵债资产牢牢把握在国家手中,防止出现商业化AMC的一卖了事的方式,避免成员企业重要资产信息外漏,影响集团整体信息安全。第三,央企AMC利用央企人资分离、安置优势,能比较顺利地处置不良资产。这次央企改革、国资整合,涉及亏损、非持续经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企业的户数较多,人员规模较大。人员分流、安置是敏感问题,企业稳定是第一要务。企业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往往受制于人员问题,需要在资产处置前,筹措大量资金,妥善进行人资分离、人员剥离安置。央企配套的AMC,可协同央企战略,必要时还可先垫付部分资金,用于具体安置、分流人员,以保证职工应有的基本权益,并保持企业稳定,然后再处置资产,或申领国有资本预算资金,偿还债务及垫付的安置资金。有的央企还拥有人力资源平台,专门承担改革重组中的人员安置,更能有效支持央企AMC处置资产。这点,是央企AMC具备而其他AMC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

五、对央企改革中自身搭建AMC平台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是在银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的指导下,试点以央企现有金融机构为基础,配套搭建AMC平台,收购、处置部分相关企业不良贷款。这是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具有成本低,风险可控的优势。该金融机构在被赋予AMC特殊职能后,首先应按照央企产业整合战略目标和进度安排,打出组合拳,形成合力,推动央企并购重组、孵化盘活并化解偿债危机;后续则可根据资产多元化状况,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二是试点的央企金融机构应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监管。试点的央企金融机构在行使AMC职能时,对打折收购的与央企划转整合紧密相关的部分银行不良贷款,需要分账核算,分类监管,独立运营。在经营上,要允许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不良比例超标,允许持有厂房、土地等比例超标,允许债转股直接对企业投资,允许亏损。三是给予试点央企AMC平台以资金、政策支持。应争取央行提供部分再贷款作为收购资金,如央企AMC同步承担央行对不良贷款转让银行的再贷款,抵付折让后的收购款;同时,争取给予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税费优惠、减免或返还政策,以提高处置收益,充实央企AMC的运营资金。

作者:何仕彬 林玲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进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打造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制企业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筹措所需的资金,为地方经济,特别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侧重于为城市地铁、城市道路、自来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并向地方政府承担建设与管理职责的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延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存在巨大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中存在的债务负担问题,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

据分析,2010年底,仅铁道部的建设债务总额就高达1.8万亿元;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约占融资平台债务的50%。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置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的。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马海涛等(2010)撰文提出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的一些思路。周亮(2010)以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负债过度,缺失监管体系等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适当拓宽政府融资方式、在融资平台运作中引入民间资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等,一起达到降低地方财政风险以及银行风险的目的。安国俊(2010)以融资平台风险会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传递为切入点,提出需要给出政府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衡量指标,提出需要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并针对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已达到最终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目的。

国外对于地方政府负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深入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相关理论提出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哈那・布里克斯从政府或有负债的角度,对政府负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论述政府或有债务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在其发表的《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并对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美国学者艾伦・希克从政府预算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世界银行的马俊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控相关国际经验进行较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原理与方法以及一系列对财政风险实施监控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政府担保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政风险,提出了财政担保度量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不足:一是大多数的文献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形成的历史原因、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财政风险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但最大的局限性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问题而展开的,解决措施都是针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避财政风险提出的。二是文献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也缺乏对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证。而据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中,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了半壁江山,仅陕西省2010年底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就超过了2 0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债务负担更需要通过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上文献体现的观点和思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务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仍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债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研究。

三、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

国发[2010]19号后,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政策导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基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对今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与融资管理已基本上失去了借鉴意义。而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与经营管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融资与经营管理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基于新研究的视角,按照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承担地方政府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融资重要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问题,规范其经营管理与融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初衷源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后,由于地方政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如果说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来研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问题的话,该文后研究的侧重点,则应当放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目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促使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等诸方面。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为例,研究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型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后,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目的仍是为地方建设筹措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信贷资金为主体的债务资金;不同之处是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而是靠自身的收益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国务院的规范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发起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制企业。(2)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是非公益性融资任务或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行清理。(3)融资平台公司是偿还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是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后,在法律形式上地方政府不再是融资平台公司的上级部门,而成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地方政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也没有义务用财政性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替融资平台公司还债的责任。目前有关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债务风险的角度进行的;本课题则需要主要针对国发[2010]19号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特殊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除了补偿各项经营管理支出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利润,但一般不得分配利润。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应当属于用于偿还债务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完成预期任务后,可转为一般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

4.与一般公司制企业不同,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只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基础性资产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但不拥有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利。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在完成规定任务转变为一般公司制企业之前需要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则意味着这些资产在使用中的折旧额也应当构成偿还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衡量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不应当是参照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而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明确。

这意味着,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路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与其他有关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为目标进行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类似研究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基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新的视角以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来研究在新形势下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理论、政策与方法。

本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一些初步观点,并不打算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进一步讨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措施。如果以上观点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在进一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得以充实,就可为进一步研究完善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设措施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资金池,是大型企业集团通行的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在矿业、工程建设、能源、连锁零售等资金量大、主业突出、经营稳定的行业广泛运用。但对于地方政府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如何通过资金池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一、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国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是地方政府为发展区域经济,便于融资和投资而建立的大型企业,主要投资于当地城乡建设、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该类公司,具有资金量大、行业跨度广、专项资金多,投资增长速度快等特点。正因为此,投融资平台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非常必要。一是资金安全和监管的需要。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抓住根本,控制整体资金风险。二是合理配置资金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要。资金集中管理,将资金从富余的地方集中起来,避免有的子公司资金富裕,有的子公司对外贷款的现象。另外,资金集中后,总部增强了议价能力,可降低融资成本。三是集团统一管理的需要。大型投融资集团通常需要实施统一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是核心和基础。四是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率的需要。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大型基础项目建设,对于短期调集大量资金的能力要求很高。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可有效提高资金调度效率。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困惑和难点

(一)政策困惑

主要是资金集中或调拨,不可避免会有资金在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发生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转移,客观上形成公司间的资金拆借。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成立内部财务公司或者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成立财务公司的门槛很高,在投融资平台公司成长期难以实现。对于委托贷款这一办法,子公司从总部借款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解决,但子公司将资金集中到总账户,也是不同法人实体间的无贸易支持的资金流动,是否需要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尚无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二)内部管理困惑

对于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自营投融资项目的同时,还承担部分公益性的基础项目,项目资金一般是专户管理,这部分资金集中存在障碍;不同的投资项目,行业跨度也很大,包括基础设施、能源、农业、金融、科技等,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对资金管理的要求也不同;相当一部分的控股公司,少数股东不愿项目公司资金被集团集中,对资金集中管理心存疑虑。还有部分划拨进入的企业,还存在整合的困难。这些内部管理中的困惑,常常成为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公司难以下决心推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因素。

三、选择合适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鉴于前述内外环境困惑,资金集中管理的设计者面需要解决一个矛盾:既实现资金集中,同时还满足子公司维护资金使用权利的诉求。根据这一要求,梳理出资金集中管理的设计思路:符合政策监管的要求,避免资金直接在不同法人主体间借贷;资金实际集中,但不影响子公司核算以及财务报表数据;子公司自有资金的存款利息收益权、资金支配权、所有权不变,归属于子公司;子公司在自身资金总额范围以及预算范围内,可自由对外支付资金,不增加新的审批流程;资金池承办银行可涵盖公司整体融资需求。

综上考虑,建议选择银行联动资金池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总部设置主账户,各子公司设置一般结算账户,资金池主账户与结算户对接,形成联动关系。资金池系统于工作日定时自动扫描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全额上划至资金池主账户,结算账户对账单仍按原余额显示可用余额,成员单位核算方式不变。各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在月度预算内及上存资金余额内的付款,可直接办理,由子账户联动主账户对外支付。子公司上存资金,由银行按协定存款利息为各公司计息,并划转至各公司账户。内部借款,采取子公司向总部借款的单向模式,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程序办理,解决资金拆借合法性问题。资金池主账户申请一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做为应急资金的来源。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调查子公司银行账户,统计账户数量,资金分布情况。初步确定资金池承办银行。一般会有2-3家承办银行,因银行资金池账户的排他性,导致非承办银行的账户逐步注销,公司融资选择的银行范围缩小。所以资金池承办银行必须具备较强的授信支持能力,能基本满足公司全部融资需求。

(二)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明确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总部和各公司的权利义务。确定资金集中管理形式,账户设置规则,资金归集、对外支付的流程,内部借款的办理流程等。并制定实施方案,对选择承办银行、资金管理系统软件、资金集中和账户清理等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

(三)正式搭建资金池

根据资金集中管理制度,设置资金池主账户,子公司开设结算账户,通过一系列协议,搭建资金池系统。各银行资金池开通银企直连,与资金管理系统软件对接,进行资金归集、支付和调拨测试。经过反复测试后,正式运作资金池系统。

(四)资金集中和账户清理

资金池系统运行后,对所有非资金池账户(除各类政策性专户、因对外融资必须保留的一些账户外),要进行清理注销,并把资金池外的资金集中到资金池内,使资金池内的资金集中度达到80%以上,以发挥资金池的规模效应。

参考文献:

篇4

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的一个主要工具,是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方式。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为我国地方建设举债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应对经济危机,特别是以危机为机遇,积极推动和引导了地方建设举债融资,成功地把这种潜在可能转变成为现实需求,并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融资平台为主的两大地方建设举债融资支架。作为我国中部振兴的主要力量,HN省在投融资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方面既积累了有益经验,也面临规范发展与风险管控的需要。因此,选择HN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与风险管理为研究内容,对政府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的规定与措施,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理论分析与发展现状

地方政府投融资是现代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中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对于一个国家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改进代际均等和地方治理等有积极意义。地方政府投融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投资领域选择、地方政府融资渠道选择、债务融资模式选择等。地方投融资平台效率分析事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资本市场的联系与定位。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管控的目标是基于平台公司多元产权契约,形成多元主体制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尽管起步晚,但其近几年的发展迅速。2008年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超乎寻常的发展。2010年由于全球经济形势的好转,以及意识到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可能隐含的债务风险,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整顿管理。

二、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模式特征与潜在风险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显著特征是其融资模式单一,即没有针对不同属性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导致对银行信贷的过分依赖,风险过于集中。需要结合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及银行资金等各类出资者的特点,优化出资结构及比例,构建资金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包括:发展速度与我国财政体制、市场发育相脱离;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管理缺位等等。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由于融资平台自身的经营管理及其与融资平台建设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存在的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使地方融资平台所面临的风险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相互传导甚至出现恶性循环彼此加剧的局面,从而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

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是双刃剑。尤其是不良的融资平台发展会将地方融资平台作为载体,吸附各种风险后,通过融资平台转移到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的财政安全。同时,地方融资平台所产生的大量借贷,可通过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传导到整个金融市场,构成全国范围的金融危机。

三、HN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组建与运作

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的带动下,地方政府有效缓解了财力不足、建设资金短缺的发展“瓶颈”。作为我国中部振兴的主要力量,HN省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逐渐形成了“HN特色”的“金融控股模式”。但是,在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背景下,HN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也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控制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HN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共有十家,包括交投集团、投资集团、铁司、航司、国控公司、文司、水司、农开公司、担保集团、豫资公司(HN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主要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虽然这些投融资平台公司某种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普遍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公共管理、行业管理与出资人监管不分)的问题,注册资本不到位、投融资功能发挥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运营效率欠佳等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不仅影响平台公司市场主体地位和投融资主体地位的发挥,制约公司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而且还会影响国有“四资”的统筹运作,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HN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对策

当前HN省正处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充分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功能作用,对于推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至关重要。根据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运行现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提出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优化平台公司服务环境,促使其投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HN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大多是近期成立的新企业,处于起步创业阶段,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优化企业环境,提供更多的服务,给予大力的支持。一是金融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牵线搭桥,沟通协调,为平台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持续降低平台公司融资成本。二是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证财政注入的资本金按期按批次足额到位,为平台公司投融资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三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进行必要扶持,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风险防范和赢利能力,保障政府投融资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促注册资本尽快到位,着力盘活存量资产

HN省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到位问题,这对公司融资投资活动及其业务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尽快督促注册资本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这些投融资平台公司要筛选优质项目,以项目发展前景和良好回报吸引、调动出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督促投资者以大局为重,按照省政府的批复,积极履行出资人的责任,确保出资尽快到位。同时,要着力盘活现有资产,将现有资产做优做大,进一步增强融资平台的实力,提升其融资能力,充分发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三)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一是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既着眼于HN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体现政府意图,完成政府投融资任务,又要按照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规范投融资行为,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实现国有“四资”滚动发展。二是处理好资产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省级投融资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理顺资产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分工合作的良好格局,构建有利于投融资公司有效发挥投融资功能的体制机制。

(四)统筹“四资”运作,构建以大国资为导向的资本运营机制

建立国资委、投融资公司、项目三级资本运营架构,在“大国资”的框架下,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统筹运作,发挥资本的集聚效应,高质量完成政府交办的投融资任务。同时,加大投融资公司的资源整合力度,优化产业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不断做强做优投融资平台公司。

(五)创新融资管理,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新机制

创新投融资手段,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通过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市融资、信托融资等途径多渠道融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广泛吸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投融资项目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与其他社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互利共赢。

(六)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

首先,按照《公司法》要求,尽快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构建内部组织架构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扁平化管理结构,强化集团管控和对标管理,推进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同时,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制衡机制,也能够保证企业融资和投资等重大决策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其次,要制定和尽快审批公司章程,出台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投融资平台良性运作创造制度性条件。再次,积极深化投融资公司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在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增强企业内生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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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东晖.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分析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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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引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河南省各级政府近年来纷纷增加各种债务以筹集快速发展所需资金,尤其是近三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筹集的规模迅速增加,但相关制度的发展却没有跟上这个快速的步伐,投融资平台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风险开始现象,如何规避风险,解决投融资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成为我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定义及特征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水资源发展投资公司等。投融资平台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代替政府进行直接与间接融资从而实现了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的目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而组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而且融资平台的发起人和领导者都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控制权,因而融资平台属于“官办”或是国有性质;第二,融资平台虽然看起来是“官办”,经营业务也是以政府任务为主,但是其在法律上仍是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理论上具有法人机构独立的权利义务;第三,融资平台虽然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是平台的经营业务并没有完全市场化,而是主要为了支持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融资;第四,相比一般公司的融资,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基本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和提供担保。

三、河南省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分析

总的来说,河南省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发达的省份,在产业结构转移和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中原经济区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河南经济的发展的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不足制约了发展的速度,所以发展地方性投融资平台成为迫切需要。

河南的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可以分为省级和市、县两个层面。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河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纷纷行动,出台不同的政策来支持和规范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将从政府支持现状和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两方面来进行概况分析。

(一)河南政府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概况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部分地市级政府主要是从政策制定来支持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主要可以见表1:

(二)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1.省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南省省级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共有11家,管理资产总额共计3500亿元;其中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他们管理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277亿元、600亿元、549.5亿元、201.9亿元、187.8亿元、103亿元、103亿元,最大的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综合性投资公司的有2家,分别是河南投资集团,投资领域涉及电力、金融、水泥、造纸、高科技、交通、房地产、旅游等领域;和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投资领域涉及煤炭机械、粮食、高新技术等领域。

2.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目前,河南省市、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共263家,注册资本共计619.5亿元。从规模看,最大的是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亿元;最小的政府投融资台注册资本仅20万元,规模分布不均,表3简要说明了注册资本的规模分布概况。

我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在经营范围上主要有服务于国企改革、重组和资本运作;服务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三种类型。其中为国企改革、重组和资本运作服务的平台,主要是整合国有资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平台,主要是对政府委托的交通、能源、城建、教育、科技等基础设施及其它特定项目进行融资,一级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实施,并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此类平台也可以作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主体;为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的平台,通过实施风险投资或参与投资高成长性企业,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进行引导、扶持、风险投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河南省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较快,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问题与矛盾。

(一)投融资模式和运作主体过于多元化

在08年以前,投融资平台都是以政府出资和管理为主的,由于参与管理的政府部门较多,造成资源分散,项目运作主体也不统一,甚至出现各部门间为了自己部门的利益而相互争夺项目的现象。致使管理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项目的成功率不高,各地到期的政府债务也不能按时归还,最后这些政府债务只好又由政府买单,增大政府负担,投融资平台的正面作用得不到显现。投融资模式的过于多元化,会导致投融资平台内部管理混乱,投融资偏离正道,不能如期归还资金,进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无法继续运转。

(二)融资平台错位严重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多数都是以政府背景建立的,很多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这种背景下,导致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后期运作过程慢慢演变为完全是由各地政府来承担各种行业和等级的融资。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往往会偏离投融资平台的经营范围,导致投融资平台没有明确的发展模式、融资渠道和项目目标,甚至于完全由政府来承担项目和债务,融资平台错位严重。

(三)融资行为欠规范

目前在我省,不仅设有省级的投融资平台,也设有市、县级的投融资平台。这些投融资平台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投资于城市建设、教育能源、公共交通等不容的领域,甚至对于一些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还单独成立项目公司,可以说投融资平台种类较多。但是在融资模式上,这些融资平台或公司多数是独自运作,单打独斗,相互组团融资的少。单个平台或公司实力有限,资金运作也有限,银行信用水平较低,所以融资规模也往往有限,各投融资平立融资的行为方式欠佳。

(四)债务数量膨胀过快

政府部门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大力进行开发建设,利用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融资,项目资金回收的速度远远跟不上债务的增长速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债务越来越多,缺口越来越大,这个缺口只好由财政来填补,一旦财政资金出现问题,这些巨额债务就会转嫁给上一级政府,这个不断膨胀的雪球越滚越大,一旦超过政府的承受能力,必然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应该控制后投融资平台融资的数度和数量。

(五)潜在风险突出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在融资渠道上,多数是从多家不同的银行获取信贷资金,这种现象叫多头融资,该行为直接降低了各平台在融资时的信誉度。不同银行借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总额过大,加重财务负担,增加政府财政风险。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偿还各银行的到期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暂时缓解财政危机,这种短期行为方式如果长期循环,必将给政府带来严重的危机,也带来政府财务上潜在的风险。

在银行授信放贷环节也存在着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在投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申请时,盲目授信,甚至根本不对项目进行具体考量就授信,隐藏着授信失败的风险。另外,银行在信贷资金的投向上也存在问题,民生性的信贷融资较少,却对其他生产性经营企业与投融资平台后管理放款比较宽松,脱离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初衷,存在潜在风险。

(六)管理机制不到位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有些是企业法人,有些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置比较混乱,加大了管理难度;而在投融资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又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重了管理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除了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外,投融资平台的很多管理人员是政府部门出身,严格意义上说是政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风险意识淡薄,容易造成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在投融资平台的监督制约机制上也存在问题。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同一级别政府部门之间在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上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对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设计、平台建设以及项目运营效益评价等问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无规矩不以成方圆,所以首先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

五、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设信用政府,树立政府形象

首先,要大力宣传政府诚信的重要意义,在政府人员当中要树立起诚信意识,并以制度加以保障,建立信用政府,树立政府诚信形象,预防和禁止新任领导不买上届政府旧账的现象,并要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与表率作用。其次,要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制度,聘用专门人员,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所融资金的使用情况、融资后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监督融资平台是否按照融资时制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确保所借债务本息的按期偿还,规范金融秩序,激发金融机构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的信心,为融资平台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首先要提高平台公司自身的偿债能力,这个能力的提高可以从提高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入手,这就要求政府对平台公司放权,在向平台公司注入资产时,应同时注入相应的受益权和收费权;在管理人员的聘用上,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社会上聘用专业人员担任高管,而不是从政府部门选派。其次是要对平台公司的准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成立的平台公司的高质量。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将平台公司的准入门槛、经营机制、偿债责任等予以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并定期对已有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对于资不抵债、信用不佳的平台公司予以清理。再次是要控制地方政府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减少重复投资,从而把政府性融资规模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减轻财政负担。还可以设立政府贷款财政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准备金,逐年累积,并根据新增政府贷款的一定比例补提,从而增强政府的还贷保障,降低到期还不上债务的风险。

(三)完善权利质押制度

首先是要在出质人的资格审查上进行严格要求。制定明确的出质人标准和等级,并定期对现有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次,对于要求权利融资的平台公司要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公司管理水平、资本金状况、资产负债率、现金充足情况、前期还款情况以及是否有政府担保等,保证平台公司具有正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最后是在权利质押贷款的办理环节,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出质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相关部门批准文书等所有权资质文件,并对质押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和公证手续,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银行坏账风险。

(四)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担保法等,对地方投融资平台予以规范。在法律上明确政府负债的最高额度或比例,划定警戒线,对于超过警戒线的地方政府禁止再行举债。其次,对于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对投融资平台的操作流程、偿债责任、政府融资中相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关系、投融资平台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等进行明确,对投融资平台发展和地方政府负债进行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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