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学校法律法规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4:0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学校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学校法律法规

篇1

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  X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由于处于疫情时期,学校利用网络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宣传作为启动仪式,对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及学习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讲解,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学法用法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强化监督

本次活动主要采用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自己拟定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复学后对全校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查。

三、注重反思,巩固提升

学校决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集中检查之后,将利用开会时间引导全体教师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篇2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篇3

一、近年来我国学校法律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学校的各种法律纠纷,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涉及的法律也十分繁杂。根据学校法律纠纷的权利主体,可以将学校的法律纠纷划分成以下三种。

一是学生的权利被侵犯造成法律纠纷。在教育中,作为主体的数量众多的学生是权利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这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在总的学校法律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一个比重。二是教师的权利被侵害造成法律纠纷。学校运行中,教师常常也作为弱势的一方,其权利也是经常被侵犯。三是学校的办学自利问题造成的法律纠纷。学校作为一个社会单位与相关的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办学自问题就是与上级分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发生的纠纷等。

二、学校法律纠纷的原因探讨

1.办学理念的落后以及传统思想下的领导治校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理念的普及,人类进入到了一个权力和义务的时代,人们开始重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又被制定成法律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对教育培养人才的进一步重视,法律开始全面介入教育领域,而人民的受教育权也急需要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都是为了规范教育中的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现代社会中,没有哪个领域可以离开法律。现在我国的办学思维模式还是一种管理学层面的或者是一种按照教育政策来办学的理念,与现代的依法治校理念还有一定差距,正是这种治校理念问题为如今的学校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教育是社会的一个系统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应用。当我们没有依法治校的理念时,学校领导很容易按照个人喜好来制定许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有些学校的规章制度直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例如,随意地开除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规定取得学位必须要过英语四级,考试作弊就取消学位授予等。教育部多次重申不得将学位与四六级挂钩,但是很多高校打着办学自的旗号,公然无视教育部的规定,如此种种,都是因为缺乏办学治校的法律理念。所以,这种行为就更容易造成法律纠纷。

2.市场经济下学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

教育从最早的私人办学到近代的国家承担起教育的义务,直至在如今市场经济下办学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更多的私立学校出现,使得教育中的法律纠纷愈发多见和复杂。由于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公办学校不同,有更大的办学自,关于私立学校的招生、培养和收费等,都会引发争议。如几年前各种高考复习班,号称可以保证孩子上一个什么样的大学,甚至可以签合约保证,当家长交了高昂的费用之后,学生并没有考上大学,但事后学校直接关门,造成家长们维权无门。如此种种,可以说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显然使得法律调节学校法律纠纷更加棘手,但是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多元化的办学,更不能一刀切,因为未来社会发展,教育肯定是走向更加多元化的办学。这就更需要国家制定更加详细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对于这些处在特殊地位的学校进行法律的规范。

3.教育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问责机制

我国的学校管理方式经常是很多部门对学校运行都有管理的权利,但当学校出了事情却又找不出一个能负责的部门。这种只规定权利,却无视对各个主体义务的规定也是亟待改进的。在教育学生中,政府、学校及家长三者对学生负有怎样不同的法律责任?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经常由于三者界定不清,互相推诿,使得保护学生往往成为纸上谈兵。国家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条例,但是很多纠纷却找不到负责任的一方。教育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教育中的许多问题正是因为对这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得不够明确,使得在学生出了问题之后,找不到该被问责的人员。国家要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可是学校却有劝退学生的惩罚权利,还有近来有些家长希望能自己在家教育孩子,父母的家庭教育是否可以当做九年义务教育,也是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探讨。这样的情况下,义务教育的实施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否则很容易三方都没有尽到义务,从而使得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

4.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与各地规定的差异

虽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教育法律的修改与完善,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来规范教育中的关系。但是依然缺乏对教育更加细致有效的法律,这点特别是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教育中,体现更加明显。缺乏与现行法律相配套的下位法律,比如说《学位授予法》、《学校筹备资金法》,比如说各个学校收取择校费、如何收取、收取多少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制定相应的学校办学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教育因为涉及到不同的地方因素,难以统一管理。近代以来,将教育权逐渐下放到地方,也加大了教育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难度。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各地的经济、文化、传统各不相同,直接反映到教育上,就是各地教育政策有很大差别。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东西部巨大差距,如此一来,也很难从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来保障和规范各地的教育。就是制定了统一的教育法律,在各地实施中也会面临多种多样的困难。

三、学校法律纠纷解决的对策及途径

1.明确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关系

在我国一直以来对学校的地位有很大的争议,学校能否成为一个法人,学校如何履行自己的法人地位,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教育上又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主体,又该怎样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等。这样权利和义务都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表述,这样才能减少以后的教育法律纠纷。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教育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凡是纳入了法律调整的教育关系都是教育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教育关系都有法律调整,只有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的教育关系,国家才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以确保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维持教育秩序的稳定,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水平和加强对学校行政权力的监督

虽然学校纠纷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但是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许多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规范,道德“底线”要求常常会转化为法律规范来加强其对人们行为调节的强制力。紧紧依靠法律不能完全调节学校内部的关系,更多地是要唤醒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良知,让他们用高尚的道德做出表率,来感染学生,进而在校园内部建成一个人人讲道德、有追求的和谐的求知氛围。关于教师的管理和规范,关于如何保护学生,如何对教师这一职业进行更加严格的挑选和审查,十分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的法律模式。当前各学校必须重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各地区选拔聘任教师时,首先对其道德予以考察,如有不适合作为教师的,一定要谨慎聘任。入职以后,也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树立全校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倡导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要与时俱进,在教育工作者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应该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在制度保障方面,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性制度、政策性制度,完善师德建设的五大机制,即培养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淘汰机制、评价机制、运行机制。

3.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现代化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更加细致和科学的教育法律,比如说像学校处罚学生的法律、学位授予法律,甚至可以制定招生的法律、学费收缴法律等。当前学校里面很多法律纠纷就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进行校园运行的规定,如当前很多农村开始撤并中小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些都是需要法律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而且要有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切不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修改违反上位法的一些地方上的法律条例。很多地方上的法律条例公然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人们具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等。很多地方法律的错误和狭隘也需要我们纠正和整理规范。做到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上位法不违反宪法。一定要将学校里面的所有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予以废除,还有很多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纠纷,一定要以保护弱者的视角出发,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公平正义。只有将法律自身的问题解决了,法律才可以更好地调整学校的法律关系,也只有法律合法,人们才会更加认同和遵守法律,才会更容易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三是要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效果性。让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将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也让所有的受害一方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法律来伸张正义。总之,找出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出能够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发展的可依、可信、可行的、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

参考文献

[1] 谭细龙.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2] 李晓燕,陈蔚.学校办学法律纠纷现状、成因与对策探讨.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篇4

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规范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大多强调采用订立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如:杨钰明等在《法制与社会》上发表的《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提出“提升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和“确认高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具有承办案件的资格”①;邹友宁在《教学实践》上发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研究报告》一文中指出“在立法方面可以给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个通行的标准”②;刘振红在《中国青年研究》上撰文指出“通过相关立法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保障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权利。……国家应通过有关法律使其取得类似于法律服务所的地位,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各类公函。”③

笔者看来,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困难。首先,无论从主体还是资金来看,我国法律援助资源都是较为紧缺的,只能将资源优先提供给需求最急迫的领域,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进行立法,势必需要开展配套的工作,也势必牵涉司法行政部门的精力,消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源,而司法行政部门所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会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其次,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具有其特殊性,其参与主体为在校师生,只能对外开展兼职工作,冒然展开相关立法规范其运作,势必给学校带来新的负担,其间利弊非短期可计较。

但笔者并非不赞同立法,而是认为应当“缓缓图之”,设立双重机制:

首先是立法机制。利用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形式的规范,建立对外开展诉讼等具有较高专业性且影响较大服务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审批管理制度,使之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支持,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取得类似于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对该类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登记并公告,赋予其有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项权利。

其次是非立法机制。对未能达到上条标准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则交由高校管理,不赋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也不享有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项权利。该类法律援助组织主要从事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

双重机制的设立,有助于激励优秀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建立良性的发展导向,便于公众区分,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多元化。

第二节 关于加强规范性的责任主体

对于加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规范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国家还是高校,抑或是其他。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经将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囊括其中,那么毫无疑问,国家应当附有责任来规范其各方面的运作。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援助立法,并在民间法律援助部分将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纳入其中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援助主体、援助对象、援助范围、援助程序、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和被援助者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一般性规定”④。

高校由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责任。无论从物质保障、资金拨给、专业支持还是协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教育之间的关系,高校都能发挥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而高校所应当发挥的责任,除了上述的四项内容外,还应当包含督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自我完善。

第三节 立法机制中加强规范性的应有内容

自2001年宫晓冰编著《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以来,对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随后延伸至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之上,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援助规范体系日渐完善的必然趋势,在法律援助法最终出台前,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可以以本章第一节所述的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等形式制订过渡性规范。该过渡规范以规范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及其人员开展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为目的。

一、援助对象的界定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订立过渡性规范的首要问题,即具备何种资格、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权利主体,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应当满足“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⑤的条件,但在笔者看来所谓经济贫困者和一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并不足以涵盖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笔者认为采用社会弱势群体更加恰当。所谓“社会弱势群体”,并非仅指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根据目前比较流行的国际社会政策界对其的界定,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阻碍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⑥对其简单归纳,即:经济贫困,或者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或者兼而有之的易受伤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社会群体。权利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特征,所谓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质保障,即根据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⑦比如当今的美国华人,大多数人在经济上并不贫困,但因受到主流社会排斥,在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一般民众的平等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在援助对象的具体界定方面应当多方面考虑:

通常认为援助对象应当满足经济、案情的条件。经济上的条件指的是: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物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是公民成为受援对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这里应当注意我国的区域生活消费的水平差异较大,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标准的设计不应笼统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而是充分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加以制订。案情上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群益受到侵害,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确实需要法律帮助。如果却以本身不存在或毫无实现之可能,那么提供援助就成了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必须就案情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尤其是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资源原本就比较稀缺。

但除上述两项条件之外还存在特殊情况,即特殊对象,在此参照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4条“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⑧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笔者认为在制定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过渡性规范时,应当将特殊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对身体、精神、文化等方面处于艰难无助状态的人纳入,并且并不限定于刑事领域。

二、对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资格界定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与其他种类的法律援助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同。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根据本章第一节关于立法机制的描述,势必需要加强对于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资格审批。

(一)关于援助主体的资格审批

参照第三章关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的典型实例,不难发现,无论其模式如何,较为成功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和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均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者方能参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法科学生观念中的法律体系梳理和巩固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一名法科学生参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资格界定,应当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这也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审核标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这样规定就意味着能够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援助主体应至少是本科四年级。是否大二大三年级就不能从事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了呢?事实上,一些优秀的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尽管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应对一般的小额民事纠纷已经绰绰有余。笔者认为,由于标准另行制定和实施的成本过高,完全可以实现优秀个例通过自行开展的公民开展诉讼服务。只不过相关责任只能自行承担。而以司法考试为标准,事实上是期望研究生、本科生能够结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如同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时还能延长运转周期,有利于援助组织的稳定发展。

(二)关于援助组织的资格审批

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资格审批应当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登记和撤销登记三个部分。

注册登记、年度登记均需对其实际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持续对社会公众提供稳定可信的法律援助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衡量,应当主要从其人事情况和业务情况来综合体现。人事情况,主要审查指援助组织的高层人员的稳定性、法律顾问与学生的比例、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比例等。同时为了避免人浮于事,仅仅从名义上达到了相关比例和数据,因此对于办案数量也有要求,主要指的是对个人最低办案数量、人均办案数量、总体最低办案数量进行限制。变更登记主要是就其人动、地址迁移、信息调整等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在注册登记时应当着重对其内部制度建设、人事情况进行审查,在年度登记时应当就其人事情况和业务情况综合审查。倘若申请注册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登记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相关资格。

对援助组织和援助主体的双重登记,合法相关证照,并且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从而实现对立法机制下高校法律援助的有效管理和及时监督。

三、援助范围的界定

根据第三章典型案例的阐述,可以看出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诉讼法律服务方面仅就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服务,主要出于刑事法律纠纷的权利不对等性、行政法律纠纷的敏感性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诉讼服务应当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针对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谨慎对待,因为这两类案件通常具有更高的专业要求和更强的外界压力,风险过高。而就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相比执业律师仍然具有实务经验缺乏、专业程度较浅的短板,因此在范围限定上,应当有所限额。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关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应当区分对待,对于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开展:各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下发适用所在地区的一般标准,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决定,对于超出一般标准,但援助组织认为确实应当援助的,由其隶属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决定。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发现可以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则指派给相应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书面格式填写书面材料,若申请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无法准备书面申请时,可由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人员代为准备申请书,并订立相应的协议和提供人身份证明。除书面申请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经济情况证明、案件情况证明等。

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程序设计,还应包括申请的拒绝与异议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援助立法在原则性的规定了援助对象、范围、条件之后,往往又专门对拒绝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此,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规范订立也应继承这一立法习惯,通过概括法和否定列举法的条款更好地对援助的范围和申请时具体实务操作进行确定。异议程序,则是为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渠道,主要包括异议时效、异议决定机构等。异议时效应当充分考虑相应的诉讼时效,建议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后的异议时效为5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请拒绝后的异议时效为10日。异议决定机构方面,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拒绝提出的异议的决定机构应当为其隶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对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异议的决定机关为确定该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部门。

五、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接受指定和分配的法律援助的实施

接受指定,指的是接受法院指定辩护。尽管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尚不能普遍从事刑事诉讼,但是随着今后的发展,尤其是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其规范性从而促进其发展之后,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完全可以开展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院在确定指定辩护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时,应当遵循以地域管辖为主、承办案件的援助组织与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从而便于援助组织和援助人员就近调查就近参与诉讼。

接受分配,指的是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将部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给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情况。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作为多元化法律援助体系中的一元,当出现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过多,负荷过重时,理应发挥其多元化作用,在共同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分担压力。当然,这种分配,也必须经过援助申请者的同意许可。

(二)法律援助的指派

援助组织在接受指定、分配或接受申请人直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援助人员实施援助,与受援人签署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援助所指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三)法律援助的撤销

按照各国法律援助法的一般规定,援助组织均有权作出撤销决定,但应对其作出严格限制。首先,在援助的实施过程中,援助组织发现原援助决定因未能完全了解申请人情况而发生错误,或受援人未按援助协议履行义务,或申请人经济状况好转等情况,但发现以上情况的法律援助人员,负有及时向援助组织报告的义务,不得自行拒绝或终止援助,只有建议权;其次,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受援人违反相关援助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或以欺诈手段获取法律援助或在进行法律程序时作出不恰当行为的,可随时提出撤销援助的建议或决定。一旦发生援助撤销,则根据援助组织与受援人的协商,或为承办人员从案件中退出,或为继续办理,但由当事人支付所有的办案费用并且比照律师收费标准付费。

(四)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援助的监督主要指对援助人员具体案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对援助人员案件办理的一般过程、当事人的情况变化设计可能撤销援助或更换承办人员的情况、援助人员对有关诉讼项目的增加及费用扩大的情况、法律援助结果以及工作态度反馈等情况的监督。监督主体分为援助组织及其所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方式可以分为:①援助人员向援助组织定期履行报告义务;②援助组织其所隶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汇报;③接受受援人的随时报告。

(五)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目前主要包含法律援助基金、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少量的社会捐助。参照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通过注册登记并享有一定权利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其资金来源也将与之具有相似的结构。关于费用支付,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实践中,大多采取一案一结的方式,这也符合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之前的工作习惯,同时便于资金的及时流转。(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杨钰明等,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8(下)

② 邹友宁,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研究报告[J],教学实践,2009-10

③ 刘振红,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8-3-5

④ 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8-3,第3期

⑤ 具体请参见本文第一章第三节的内容

篇5

论文关键词 体罚 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的惩罚,造成一般身体损伤甚至是身体疼痛等生理和心理的痛楚,通过惩罚达到教育之目的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有体罚学生的现象。体罚只能是为了教育的目的。控制体罚使其达到教育的目的是人类的一种共识,通过法律对体罚进行控制是现代社会一种最为理性的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体罚是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学生不能严重损害学生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但是对学生身体轻微甚至无碍的的伤害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是学生受教育活动的天然容忍义务。体罚是学校的教育措施和秩序保障措施。目前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引发了很多问题。首先,法律对于何为体罚行为并未作出规定,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教师执行学校纪律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在执行学校纪律时很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这对教师和学生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其次,立法禁止体罚学生,但是对体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无所适从,符合教育学规律的并不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能够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学习进步的教育措施,在法律不确定性和教师对法律的不当理解的情况下,因噎废食的挫伤了教师执行学校纪律的有效性,违背了教育学的规律。第三,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对学生施以体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学生独立和坚强的性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因此,法律上对于体罚行为的模糊性禁止的处理,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投鼠忌器,损害了教育的完整性和目的性,不利于塑造学生的人格。

二、体罚在法律上的界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那么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体罚行为分为轻微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轻微体罚行为是指以教育为目的,在正常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之内可以接受的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伤害但并不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是指违背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超出教育目的和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的,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并损及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体罚是通常的一般的体罚,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显然的伤害。而变相体罚是指教师通过其他手段变相的达到体罚学生的目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这应当是法律应当禁止的行为。

从禁止体罚的相关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分为“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于体罚行为不应当一律禁止,对于一般的、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没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轻微体罚行为是教育学上的应该容忍的行为。对于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残忍的、过分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体罚行为应当禁止。

教育是一种专业行为,教师相比立法者更加了解教育学的规律,立法者釜底抽薪式的全面禁止体罚显然是对教育学规律的不尊重。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且赋予法院审查体罚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让法官能动的进行体罚行为的规制。对于体罚行为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能够尊重教师作为专业教育者的尊重,也能使得体罚行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体罚行为过程的合法性,通过司法救济机制从结果上控制体罚行为,如此,体罚行为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符合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对体罚行为的法律规制

法律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调节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已经是“全方位、无死角”的。法律对教育的控制是在法治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美国公立教育的法律控制权在各州,法律控制体现在学生的入学、课程、学生的宪法权利、纪律以及教师的雇佣等几乎所有的方面。涉及体罚学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表态:“在公立学校中使用体罚处分既不违背宪法第八修正案‘政府机构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的规定,也不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体罚是教育活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法律控制体罚行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笔者以为,对体罚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控制两个重要方面。要判断教师对学生体罚的正当性,需要考虑“学生的年龄、成熟程度及以往的行为表现、违纪行为的特征、教师实施体罚所使用的工具、对被体罚学生造成持久性伤害的证据、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处分的动机”。

(一)体罚学生应当考虑的因素

1.教育目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首先必须是无恶意的,教师是教育者,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学校是一个需要规章和纪律的场所,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是为了促进学生独立人格的发展和维持学校的纪律以及客观秩序,而非存在对学生的“报复”、“发泄”以及“震慑”。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一个体罚处分是否正当的标准就是“实施该处分是否是出于某种恶意或残忍的动机”。所以,体罚学生应当以教育为目的,以教育目的之外的任何体罚行为都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伤害。

2.学生个人因素。学生的年龄、家庭状况、成熟程度、以往的行为表现等学生个人因素是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学生的培养是一个培养个性的过程,“因材施教”是教育学的基本特征。同样,学生在触犯纪律时,应当考虑学生触犯纪律的原因、学生的性格、平时表现、触犯纪律是否具有偶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再作出体罚的决定,如此才能保障体罚学生符合教育学的规律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3.体罚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通常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有罚站、罚跑、打手心、打屁股、罚抄等。对于学生的体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教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例如,对于学生身体的“打击”不能给学生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学生的罚站不能时间太长,不能曝晒的情况下罚站,罚跑不能超出学生身体的可承受度,罚抄不能使学生感到是在体力劳动,否则将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体罚时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体罚行为估计体罚的后果,使体罚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还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不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体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学生的个人情况是否适合体罚、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等,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再实施体罚,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体罚学生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教师在对学生施以体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所违反的“规章和纪律”,这是学生在收到不利处分时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也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在体罚之前,应当给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样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同时也避免了教师对学生的“误伤”。在美国,有的州的体罚由校长或副校长来执行。在我国,有的学校有德育老师,可以探索体罚行为由德育老师来执行的模式。德育老师来执行体罚,既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也能避免老师对学生的恶意和报复。虽然“在体罚学生前,学区管理者不得不遵循繁琐的审批程序,则体罚的目的性将会减弱”,但是正当程序的合理使用,可以使教育目的得到最大的保护。为了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挫伤了体罚的有效性和目的性,可以对不同的体罚行为设定不同的程序,使程序的正当性与体罚的目的性相一致,在使用正当程序的过程中,避免让程序性消解了目的性。

2.比例原则。笔者所指的比例原则是指教师在体罚学生时,应当对目的和手段进行适当的衡量,确保体罚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通常学生的一个轻微过失,不能对学生进行较重的体罚。例如,学生未完成作业、做错题、写错字,可以罚抄,但是不能给予罚站的体罚。一个学生写错字、没有完成作业,抄写五遍已经能够让学生记住这个错别字的正确写法,督促完成作业也能达到完成作业的目的,但是对学生罚站和罚跑圈的手段就与完成作业的教育目的显得明显不当。因此,在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所要实现的目的与体罚的手段之间是否是适当的平衡,是否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当联结。只有要实现的教育目的和实施体罚的手段之间有适当的平衡,使用此种手段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

(三)体罚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违背其应当坚持的原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学生的权利,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民事责任。《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以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教师实施体罚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篇6

【中图分类号】G420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现实经济业务往来中,票据因具有流通性而得到广泛使用,为此,在中职学校经济类专业中,普遍安排有《财经法规》这门课,这在门课中,最难上的当属“票据法律关系”了,据了解,不少任课老师抱怨说这章节内容上得很艰难,则学生对该章节听课也有云里雾里的感觉。

一、票据法律制度该章节难上好的主要原因

(一)内容理论性偏强。

与其他章节相比,票据法内容相对更专业致使理解起来感觉到很抽象。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等。其中“背书”属于专业术语,为了规范票据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当前法律对这几个票据行为作出很详尽的规定。专业术语多、法律条文晦涩、票据流转程序复杂、相关法律规范太多等因素使得中职学生听得晕头转向,给票据法律制度的讲解徒增了很多难度。

(二)授课老师缺乏实践基础和案例资源,讲解效果抽象。

由于绝大多数中职老师没有太多的机会深入到生产一线去体验,尤其是财务工作,据抽样调查,一部分科任老师甚至根本没有见过真正的汇票、本票,也没有机会去经历票据流转全过程,更没有接触过票据纠纷案例。不少老师纯粹是凭直觉来理解教材内容后就直接搬上课堂了,由此所带来的课堂效果当然就差强人意了。

二、上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何上好这部分内容呢?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授课经验,笔者认为:“吃透三个理论,抓好两条主线,丰富案例素材”是老师上好票据法律制度的关键。

(一)深刻理解票据的特征。

票据具有三个大特征,第一,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同,也就是说,就算原因关系无或有瑕疵,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看,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是不用证明给付原因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票据是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如果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据此,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也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就是无效。第三、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例如,一个5岁的小孩在票据上签章,虽然该签章无效,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当然,票据的特征是很多的,但这三个特征是最主要的,深刻领会这三大特征,不但对学生掌握票据法律制度很有帮助,而且对工作实践中运用票据结算功能也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精确掌握票据权利的具体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值得注意的是,票据的这两项权利不是并列的,必须按先后顺序依次行使,也就是说,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通俗地说,付款请求权是“先权利”,而追索权则是“后权利”。关于票据的取得,还有注意的一点是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也就是说持票人除因税收、赠与、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票据之外,不得无偿取得票据。《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是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切实掌握票据抗辩的涵义及其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抗辩”是常用的法律术语,就“票据抗辩”而言,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说,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在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中,常见的票据抗辩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物的抗辩”,另一类是“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主要是指票据无效、背书不连续和票据被除权判决后等三种情形,其中票据无效的最常见的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或收款人名称更改以及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的票据等等。第二类是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从这个角度来,此情形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之所以发生对人的抗辩的事由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因素。《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外,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对于资窃、捡拾的票据,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其他如持票人通过受让途径取得但票面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也是可以抗辩的。

(四)抓住两条主线,展开剖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职《财经法规》教材根据现行的票据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着重介绍了票据法的基本理论以及票据流转中的各种行为规则,由于涉及的知识点很多,票据流转规则操作性强,因此,笔者建议讲授该章节时,可从用两条主线把相关的知识点串起来理顺好。第一条主线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它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以及根据抗辩等;第二条主线是票据行为具体规则,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围绕这两条主线展开讲解,学生学起来就会思路清晰,顺利地把基础的关系搞清楚。

(五)善于搜集案例,把复杂的票据法律制度寓于生动的案例剖析。

案例教学是常用的教学手段,为讲清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和更改二者不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背书连续的重要性,笔者在授课过程中就曾援引了一起发生在上海的真实的票据纠纷案例,从案件审理到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使学生轻松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法律问题,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而要搜集到好的案例素材,需要任课老师经常积极向活跃在法律职业一线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多多接触,从他们那里,我们更加容易得到一手案例资料,这对活跃课堂氛围,强化授课效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六)创造机会让学生亲自体验票据使用流程,以增强直观感知来促进学生对票据法律制度的掌握。

“体验式教学“是颇具口碑的教学方法之一,有时,让学生亲自体验一次,比老师在讲台上费尽口舌讲解的效果要强得多。意识到这一点,笔者在给学生上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时,就曾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联系到学校附近的两家企业,让学生分组到这两家企业的财务部去体验票据的流转过程。让我记忆犹新的是这两家企业的财务部工作人员很热情,他们不但给我的学生展示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等票据,出纳员还热情地带上我的几名学生去银行办理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有了这次体验作基础,学生已经获得了对票据及其流转程序有了直观的感知,回到课堂后,我再给他们讲解相关的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时,就觉得容易得多了,学生也因此而听得津津有味的。体验式教学,它最大的好处是有效地避免了抽象和乏味,建议老师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因为当今的中职生文化基础普遍簿弱,学习兴趣不浓,如果仅凭老师张嘴比划是难以让学生维持学习热情的,与其让老师滔滔不绝地讲解,不如创造机会让学生先去体验一番回来再讲。

(七)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过程精彩纷呈。

由于票据法律制度内容本身所固有的专业性强的特点,课堂氛围凝重是老师经常发愁的事情。如何打破凝重氛围让学生活跃起来呢?笔者认为,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改善这种状况。借助多媒体,老师可以把所有的票据原样扫描成图片给学生一一展示,还可以把票据流转各环节描绘成精美的图表让学生一目了然,甚至还可以适当地在课件中穿插一些俏皮的动画,令教学过程精彩纷呈,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了,老师所期盼的教学效果也就呼之欲出了。据了解,当前,许多中职学校教学条件都很好,这无疑给老师运用多媒体教学创造了很好的条件,用上它,相信老师和学生都会喜欢上课堂的。

绽上所述,票据法律制度虽然以专业性强而著称,但笔者相信,只要科任老师能够深刻理解票据的特征,精确掌握票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切实掌握票据抗辩的涵义及其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并且在讲授过程中紧紧抓住两条主线来展开剖析,同时善于搜集案例素材,就一定能够把复杂的票据法律制度讲得透彻、生动。

参考文献

[1]赵新华,票据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篇7

[10][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7.

[11] 李爱民.生而长之: 对大学发展的哲学反思[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4).

[13] Robert Birnbaum. How Colleges Works[M]. San Francisco: Jossey Bass Inc. Publishes,1988:12.

篇8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2-0105-0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以下简称财经法规课)是审计与会计专业的专业课程,也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程之一。传统的教学模式以传授财经法规理论知识作为主要任务,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加上该课程的内容特性,其课堂教学一直不受学生欢迎。但无论对应付各种专业考试,还是对工作实践,学生对该课程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何提高财经法规课的课堂教学效率是众多专业课教师面临的难题之一。笔者曾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采用情景模拟法开展该课程的课堂教学,效果不错。

对情景模拟法的理解

(一)情景模拟法的内涵

情景模拟法也可以称为情景模拟教学法。所谓情景模拟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完整的问题背景,以此为支撑启动教学,并通过启发讲授,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强烈的求知欲中获取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情景模拟法事实上是一种仿真培训方法,是把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环境中的职业要素通过各种现实的手段人为进行联系。换言之,情景模拟就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根据教学内容和学习要求,在理论知识讲解之后,有意识地选用类似于某一工作环境的一系列资料,在这一接近实际工作的环境中把理论知识进一步运用的全过程。

(二)情景模拟法在财经法规课堂教学中应用的重要性

财经法规课由于内容枯燥难懂,若采用“一言堂”、“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只会使学生缺乏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学生掌握不了专业知识,也就没法真正达到高效的课堂教学。而情景模拟法具有丰富的感受性和新颖性,它的应用可以激起学生参与的欲望,产生“我想学”的效果,也就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学习的效率,最终达到理解、掌握专业知识,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情景模拟法的运用需要在掌握有关概念、法律规定、规范操作的基础上进行,用有关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并创设一种有益氛围,使学习过程变得轻松活泼,从而使枯燥的理论转化成学生容易理解掌握的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益。

情景模拟法在财经

法规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一)情景模拟法在财经法规课堂中应用的形式

实物展示 实物展示,是指教师对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物品,如各种结算凭证、票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通过有形的展示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减少陌生感。比如,在讲述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这一课时,笔者把自身所持有的会计证在课堂上展示给学生看,给学生一个直观的感受,并以此实物来讲解会计证里面的内容项目等。当我的会计证通过实物投影展示时,学生一阵惊呼,有疑问的,有好奇的,也有羡慕的,但集中点只有一个:怎样才能取得此证书?如此一来,课堂教学目的也就更容易达成了。

案例演示 案例演示是把教材中的某一知识点通过人物或动作演绎出来,表现为场景。案例演示可由教师或学生进行,需由具体的教学内容而定。如果是专业性的操作动作,则应主要由教师演示,同时引导学生进行观察,让学生直观理解专业操作的规范与要求,并掌握操作要领。如在学习支票的签发时,我首先展示一张仿真的支票,然后根据实际的一笔经济业务签发支票,填写完毕后利用投影仪把支票实物投影到黑板上,这样,既能展示支票签发的规范性与专业性,又能在文字书写方面给学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如果案例涉及多个人物角色场景,则可由学生饰演,分别给每个学生设计一个角色,然后由学生把各自角色所涉及的情景表现出来。

环境模拟 环境模拟,是指根据社会中实际工作岗位的具体流程设计实验环境,模拟工作环境中所涉及的因素。如在讲解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时,笔者把会计、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等主要的、最常见的岗位所要做的工作模拟出来,并将其中的资料进行展示,让学生能较清晰地理解各个岗位的含义及工作职责。

实践学习 实践学习主要是指教师带领学生进入具体的工作岗位实地观摩操作,使学生熟悉具体实际的工作环境。教材讲述的专业知识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而将来的工作是实践性的,只有适当地进行实践学习,才能让学生发现自己在日后工作中可能的欠缺,及时有针对性地补充知识,提高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但这也是会计专业类学生目前在学校学习过程最欠缺的一个环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难开展有效的实践实习,有待专业课教师与学校进一步努力。

(二)创设模拟场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证考试的必考科目,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该课程的理论性与专业性让学生望而却步,学生极易产生学习畏惧情绪。因此,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积极性方面。

通过把教材中论述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场景模拟的方式表现出来,既可让学生产生直观的认识和学习兴趣,又能使学生产生对专业课程的真正理解,从而实现主动学习。比如,在讲述“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课时,笔者首先展示“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实物,引起学生的兴致,然后讲解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定,最后再以自身为例子引导学生判断究竟如何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通过如此实景模拟,既能让学生在具体人物身上理解实际的任职条件,又能让学生以较快的速度掌握这一专业知识点。

(三)通过角色模仿,加深学生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角色模仿,就是根据教材内容,给每个学生分配一个角色,让学生按照要求扮演。在财经法规教材中有很多关于专业角色、专业岗位的阐述,只是文字叙述很难让学生理解其中的含义,仅有教师的口头讲解也会让课堂教学显得相当沉闷、枯燥。通过角色模仿,学生参与活动,既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能创造一种不一样的课堂教学氛围。比如,在学习“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这一内容时,笔者先列示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然后在练习课里找数名学生分别演示出纳、总账、会计主管等岗位的工作场景,并让学生在观看后进行分析、回答问题。这样一来,学生既理解了会计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也能掌握教材中的专业知识,更轻松地参与了课堂教学活动。

(四)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财经法规课的学习能力要求之一就是学生能够运用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案例分析能力也是专业考试的重点。而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工作中也体会到:案例分析是学生学习的最难点!学生对专业知识不理解,在进行案例分析、回答问题时自然就显得无从入手了,案例分析就成了学生口中的“最恐怖题目”了。

采用情景模拟法,即把教材中涉及实际案例的专业知识点找出来,再通过场景展示,把教材中的理论内容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情景观察中分析,在情景分析中应用。比如,在讲解有关银行汇票的支付结算时,银行汇票的出票、背书、提示付款等环节是最容易在案例题中出现的。因此,在课堂练习时,笔者找出几名学生,让他们分别饰演出票人、付款人(银行)、背书人、被背书人、收款人,各自按操作流程,把一张银行汇票从出票到最后收到票款演示一遍,同时把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来,让学生分析回答,在分析问题时学生可参照教材中的内容。这样,既解决了案例分析问题,也加深了学生对教材中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了教学效率。

应用情景模拟法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选择适当的知识点作为情景模拟的案例

情景模拟的本质是把教材中的某个知识点通过实训或案例演示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情景模拟时对知识的选择、案例的设计非常重要。在选择案例时应主要由教师来完成。首先,所选案例要与学生所学内容相接近。这是由情景模拟法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决定的。选择案例时,要注意将深奥的理论通俗化,以便让学生准确地理解其中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其次,案例要力求简洁,使之能在课堂中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又要求案例在适当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难度,能够给学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让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地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然后提出多种见解。再次,案例应当是不完整的、带有启发性的。这可使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有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锻炼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之间的相互学习。

(二)情景模拟法的应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课程教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也是从少到多、慢慢积累的。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要想很好地运用情景模拟,同样需要遵循渐进的程序。在学生刚刚开始学习财经法规专业知识时,主要以实践中常见的生活性事例为主,此时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接下来,在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财经法规知识后,可把情景的范围扩大、深度加大,主要是把课本中的理论知识通过实景模拟表现出来,演示、分析、总结,以此来加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最后,在课程学习完毕、进入复习阶段时,则应以综合性运用为目的进行情景模拟,要求学生把学习过的、有关联的专业知识联结起来,对相关情景进行分析,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标。

(三)情景模拟法应用时的操作过程

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法应有一个紧密、严谨的操作过程,教师应引导学生按步骤进行。

课前准备 首先,教师根据需要模拟的情景找到适合的学生,并把任务分配给相应的学生,要求学生明确自身角色。其次,由学生理解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并在课后进行预演。再次,要加强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联系,教师应对学生的演练给予及时指导。当然,为了发挥学生的潜力,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而不是手把手地教学生如何做。

课堂演练 在课前准备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在课堂上按照事先的要求把情景演示出来。每次演练结束后,全班学生和教师均可针对演练的内容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答疑,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教师适当提示和最后小结。此步骤应当尽量由学生主导,教师只需做好以下几点:(1)不随意打断学生的演练。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情景演示的完整性,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2)暂不评论。情景演示过后,教师暂时不作评论。(3)要控制。这个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控制场面,既要保持热烈的课堂气氛,让学生畅所欲言,又不能偏离主题,影响教学效果;二是在学生分析没头绪、找不到对应的知识点时,教师应及时、适当地进行引导,使课堂教学顺利进行并达到目的。

分析总结 情景模拟的最终目的是要训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每一次情景演示结束后,教师都要进行分析总结。当然,在教师进行总结之前,可先由学生代表进行小结,讲述自已的理解。而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则应是更深入的,引导学生把情景涉及的内容与教材中的专业知识相联系,加强理解与记记,并用情景给学生以启迪,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情景模拟法实际上是在理论知识的初步讲解之后,用于模拟实践,借此使学生深化和检验所学理论,牢固掌握所学知识,最终用于日后工作实际。这样的教学过程,可以使学生主动参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能力。只是如何更好、高效地应用情景模拟法还需要专业课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俞校明,张东志.高职财经类专业项目课程开发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10(12).

[3]戴子刚.论情景模拟教学[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8).

[4]王翠英.情境模拟法在人力资源管理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1(9).

篇9

一、高职院校开展旅游法规教学的必要性

旅游法规作是高职教育的旅游和酒店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和必修的课程,也是我国相关学生考取导游资格的必考科目。而“导游资格证”又是旅游管理类毕业生从事相关职业的上岗条件。所以旅游法规课程在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生涯中显得极为重要。学好旅游法规对于提升旅游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在未来取得相应的职业发展有着很好的支撑作用。

旅游法规课程强调综合应用,所以相应的教学如果过于枯燥则可能无法激发学生学习旅游法律条文的兴趣,所以原来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很难达到教学目的。所以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必须强调和重视其综合性和实践性的应用,即教师在开展旅游法规教学时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侧重于培养学生对于旅游法规的应用能力和应用思维的拓展。提升学生关于旅游法规的理念和精神。

二、高职院校开展旅游法规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法规课程特点使得开展教学相对困难

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因其行政性规定较多导致其理论化程度过高,一些旅游法规的内容相当不具象,无法理解;旅游法规相关教材定义和理论罗列繁多,相对枯燥。这样的课程特点必须导致其教学无法有效吸引学生,所以学生不愿意学习旅游法规课程。

(二)旅游行业不规范导致旅游法规效力消减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旅游法,导致旅游行业的管理和实施的行为不规范,这些现状导致旅游法规的法律威慑力达不到预期要求。旅游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必须造成相关法规无法得到有效执。旅游行业本身的不规范使得其无法得以健康的发展,学生思维在面对这种实际时必须对于其认知造成冲击和质疑。

(三)旅游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无法有效推动旅游法规的教学改革进程

我国的许多旅游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旅游企业因为法律观念淡薄,过于注重短期利益下,只看重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的不断攀升,而轻视了旅游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提升,导致在旅游行业中时时出现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这种情况必须导致学生在毕业后,在社会寻求相关工作时也极少有旅游企业提及关于旅游法规的知识素养要求,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学生觉得旅游法规即使学习也无用的观念。

(四)旅游法规教学创新成果无法实现

旅游法规的教学创新必须会产生一些新成果,但这些新成果无法得到有效应用,原因主要是一些高职院校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无法合理推行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改革成果。而且高职院校一般更重视核心旅游课程的建设,如模拟导游和导游业务等课程,导致学校在旅游法规的教师引进方面也无法给予理多关注,更使得旅游法规教学的创新成果难以应用于教学实践。

三、高职院校创新旅游法规教学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学生对于旅游法规课程的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学生在观念上对于旅游法规课程的重要性的认识,让学生真正明白旅游法规课程对于自身以后从业的重要作用。在观念上的提升方面,教师可以将一些优秀的旅行社培训员工的相关课程内容进行展示,让学生明白旅游行业的法制化和正规化是我国旅游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学生在大方向明白旅游法规是必须学习并且必须掌握的;学校还可以定期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旅游法规的讲座和培训,让学生明白自身就是我国的旅游建设规范化的组成力量。

(二)加深学生对于旅游法规课程的实用性的认识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必须学以致用,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加深学生对于旅游法规课程的实用性的认知。即在教学时必须强调课程在实际工作和应用的参照作用,从而启发学生认真学习并思考旅游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用处,做到从内心愿意学习这门课程。

(三)提高学生对于旅游法规知识的自觉应用

教师可以科学使用多媒体技术展示一些真实的导游违规事件作为教学案例,帮助学生分析这些事件中发生的原因和在旅游法规层面上如何解释并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使学生在真实的思考过程中完成旅游法规知识的实际应用和教学的有机结合,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在旅游法规知识教学的有效互动。教师进行旅游法规课程数学教学时不要只采用死板的授课制,要充分注意到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差异性,灵活使用不同的教学来完成要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

(四)改善旅游法规课程教学方法,引入项目教学法

在中国依法治旅的大背景下,许多学者认为高职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改革主要是教学方法的改革,笔者认为,目前备受推崇的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旅游法规课程中亦适用。项目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处理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掌握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内容,其主要特点是“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改变以往被动听课的教学模式,使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教学模式。

项目教学法在旅游法规课程中的具体运用上,可以将旅行社管理中的法律知识、旅游饭店管理中的法律知识、旅游交通中的法律知识等分成若干并列式的项目,在每一大项中可以按工作流程或任务过程分成若干子项目,比如旅行社管理中的法律知识分成旅行社成立的法律知识、旅行社经营的法律知识、旅游合同的法律知识、导游业务的法律知识。旅游法规课程学习过程的开展是学生熟记法律条文,重点在各项的项目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

四、结语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时间紧且任务重,所以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科学在创新教学手法,在学生学习旅游法规课程的过程中给予正确指导。只要教师能够清楚掌握法规的知识体系和知识重点,才能够大幅度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艳.高职旅游法规教学难点思考[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0(04)

[2] 刘雪梅.关于深化高职旅游法规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1(03)

篇10

音乐感知觉是指个体在进行音乐活动中,对特定的音乐现象的感觉和知觉,是对音乐内容的个别属性感受和整体性质的认识。具体地说,音乐感觉和知觉是两种心理过程,是以感觉为基础,以知觉为反应形式而紧密结合为一体的完整心理过程。二者构成了音乐实践中最基本的心理活动,并成为其他复杂音乐心理活动的基础。

笔者在1997年曾经随机抽样从北京市城区、郊区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抽出1070人进行了音乐能力的测试,其中第一部分就是对学生进行音乐感知觉的测试,内容包括了前面提到的音高感、音色感、节奏感、速度感、旋律感、和声感、调式感七方面。

音高感测试

测试方法:听两句为一组的曲调,让学生辨别这两句中哪一个音音高不同。共2组,第一组每句3个音,第二组每句5个音,测试结果见图1(满分为10分):

由图1可以看出,小学一、二、三年级是个迅速发展的时期,中学初二至初三是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经过统计检验,小学一、二年级处于同一水平,小学三年级至中学初二年级处于同一水平,中学初三至高二处于同一水平。其中初三年级(14―15岁)分数最高,说明15岁左右青少年听觉灵敏度最高。

音色感测试

测试方法:播放几段由不同乐器演奏的旋律片段,让学生辨别并选择相应的乐器。测试结果见图2(满分为15分)。

由平均分可以看出,音色辨别力是随年龄增长而增长的,小学低、中、高年级之间差别较大,是增长显著期,高中阶段音色辨别能力在中小学中处于最高水平。这是由于辨别乐器音色主要与学生接触音乐作品的多少有关,随着年级的升高,接触的音乐作品越多,辨别音色能力越强。小学音乐教材从四年级开始才有关于中外各类乐器的介绍,到了高中阶段,音乐课以欣赏为主,学生可以接触较多的由多种乐器演奏的各类型的中外音乐作品,因此音色辨别能力随年龄增长而增长。

在测试中有不少学生能够辨别出乐器音色的不同,并且能够从声音上辨别乐器演奏的方式,如拉弦乐器、吹管乐器等,但是对于每种乐器的具体音色并不了解,如将小提琴与二胡、长笛与竹笛混淆,这充分证明了青少年在音色辨别能力方面,尽管听力有所发展,但由于受到所积累经验的限制而不能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他们只能辨别自己所熟悉的音色。

节奏感测试

测试分两项进行:

(1)播放3段音乐,让学生选择哪一首是三拍子的;

(2)播放一段旋律(3遍),在试卷中列出3条节奏谱,让学生判断哪一条与录音播放音乐的节奏相同。测试结果见图3(满分为10分)。

1960年的斯塔姆巴克(Stamback)调查显示,6岁的儿童对于稍不规则的节奏,表现为摸不着头脑,到了9―10岁,即使是相当复杂的节奏,也能产生良好的反应。因为一个人在8―9岁,全身力量的标志――背脊力迅速发达起来。

由图3可以看出,中小学生的节奏感是随年级增加而增强的,其中小学中、低年级成绩较低,小学五年级以后成绩迅速提高,经过统计计算,五年级平均分较四年级存在显著性差异,五年级以上各年级平均分虽有所上升,但差异并不显著。因此可以判断,人在五年级(10岁左右)就可以对节奏产生较强的反应,这与斯塔姆巴克1960年做的调查结果相似。

速度感测试

测试方法:播放几首乐曲的片段,让学生判断它们的速度及变化。

对于速度的感知,人在胎儿和初生婴儿阶段就已具备,胎儿在母体内就可以感觉到母亲的心脏、脉搏的有节律地跳动。儿童心理学家李・萨克利用录音机播放正常速度的心跳声,一些初生婴儿都渐渐人睡,当播放加速的心跳声时,婴儿都被惊醒。另外,人的各种活动,如呼吸、心跳、走路、跑步等都有一定的速度,人每时每刻都在感受着各种不同的速度,因此,人在儿童时期就可以较为准确地感受和理解速度快慢的概念。

从图中可以看出,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学生差别不大,小学一、二年级学生错误较多,但在答错的学生中有大部分是由于受知识水平影响,语言表达不清楚,如将“由快到慢”写为“快”,“由慢到快”写为“慢”,排除这些相关因素的干扰,可以判断中小学生在速度的感知能力上基本没有差别。

旋律感测试

测试方法:播放3段音乐,让学生判断其主旋律在高声部还是低声部。测试结果见图5(满分为15分)。

由各年级平均分可以看出,中小学生旋律感知能力随年龄增长而增强,并且有两个显著增长期:小学三、四年级是显著增长时期,初二至初三是显著增长时期。

和声感测试

测试方法:播放几段音乐,让学生判断哪些音乐具有结束感。测试结果见图6(满分为10分)。

由图中看出和声感知能力随年龄增长而增长,其中初三至高一是一个飞速发展时期。

调式感测试

测试方法:播放3段音乐,让学生判断它们分别是大调还是小调。测试结果见图7(满分为15分)。

篇11

一、认知发展规律理论源起

认知发展规律是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知建构主义的内涵与理论支撑,是建立在对行为主义及其教学理论的批判与融合的基础上的,是个体与外部客观不断地互动进行创设的。

而以皮亚杰通过对儿童认知发展研究,发现的儿童认知发展规律长期以来被教育学界引为中小学儿童课程组织、认知发展的心理学基础,其具有的科学意义对于今天小学阶段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二、对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特点描述

皮亚杰通过对大量儿童进行观察研究后提出了儿童认知发展规律,在他看来,个体从出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认知结构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重构。因为内涵不一,而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由此将个体的认知发展分为了四个阶段。

其一是感知运动阶段(0― 2岁),这一阶段,儿童主要通过具体的动作和机能感官来发现、认知世界,主要手段是原始的抓、吸等等动作。

其二是前运算阶段(2― 7)岁,这一阶段,儿童可以进行很多的抽象性游戏,但是儿童用抽象概念去表达或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依然是单一路径的,即不可逆性。而其对物质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缺乏内涵式理解。这一时期的儿童时自我中心主义的,他们趋向按照他们自己的观点了解世界和他人的经验。

其三是具体运算阶段(7― 11岁) ,这一阶段儿童的认知结构完全掌握了同一性,虽然不具备抽象思维,但是可以对抽象的事物加以理解。

其四是形式运算阶段(11― 15岁)。这一阶段学生可以用成人的思维考虑问题的本质,教师应当照顾学生的发展状况予以个别化的教学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就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给出专业化的意见。

皮亚杰通过一些经典的概念,描述了儿童认知发展的整个过程,揭示了个体发展的某些规律,因而,在这一时期对儿童的教育教学,应当从其认知发展规律入手,即通过直观教学,设计合理的、科学的教学模式。

三、以儿童认知发展规律设计小学英语教学模式

1、建立情境,实践化教学

儿童的认知发展处于形式运算阶段,大多以具象思维为主,对于具体、显性的东西容易理解,对于抽象、隐性的内容不能很好地进行抽象性思维。因而,在小学英语的教学中,应当根据课堂内容,结合学生接受能力和特点,创造合适学生实际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参与学习,学习中能够以直观性代替抽象性,真正从遵从儿童的认知发展规律出发,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英语,从而推动对小学生的实践化教学。

例如,在小学英语中,学习蔬菜的单词时,可以将教室暂时简单地布置为菜市场,让学生在课堂中扮演菜农和顾客,通过演练对话,如:“how much are these potatos”等等,认识并理解“potatos”、“tomato”等关于蔬菜的单词。

2、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小孩子天生就爱玩,这是他们的天性。从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来说,可以从事很多象征性的游戏,并从中感知学习内容,即能够运用语言或较为抽象的符号来表示具体的事物。那么根据这一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我们在教学中可以设计游戏,重视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参与其中,将抽象化程度高的语言学习转变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游戏,让儿童在游戏中学知识,用知识去指导游戏,帮助他们建立起学习的兴趣,让他们更加自觉、更加愿意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他们学习英语的效率和学习成果。

篇12

一、学习测绘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2007年3月1日开始,在我国测绘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即注册测绘师制度,随着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及社会的发展,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养提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很重要的。

同时在测量教学中,学生通常接触的多是技术层面的东西,测绘专业的学生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管理的概念和理论,这也使得他们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何实践运用,更无从谈起。而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将来做一个懂法、守法,依法从事测绘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前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特别是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用所学内容能够解决测绘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或许上学期间有的专业课工作中接触不到,但是这门课学习的知识在不管学生毕业以后是否从事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都是用得到的。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教学现状

对于高校来说,测绘专业大多设置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或综合性大学里,课程体系往往注重技术课程轻视管理课程,对测绘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重视不够,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没有开设《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有些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也是选修课,课时安排少,对课程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影响教学效果。同时虽说《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知识更新较快课程,但课程涉及的教材却不多,知识陈旧。另外该课程也缺少实践教学环节,因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培养学生组织管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学生来说,近些年来因高校扩招和适龄学生减少等缘故生源受到影响,被迫降低招生标准,导致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学生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目的性不明确。思想上以自我为中心,不善于合作,有时盲目冲动。很多学生不想或者不愿意学习,在思想上存在抵触心理,而这门课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管理的知识,内容枯燥,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在教学中很难达到所希望的教学效果。

三、如何讲好这门课

1.理论联系实际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理论教学主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在理论教学中注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其他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对测绘法律法规的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对测绘项目管理的教学中可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使学生身临其境,深刻领会。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自己去调查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管理中的应用,以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为例,指导学生完成标书撰写,合同订立,技术设计、总结,经费预决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理解情况,任课老师可以适当的补充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知识,是学生将理论基础和法律法规联系在一起。

2.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测绘法律法规》属于理论课程,所以会有点枯燥,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实践环节,比如说演讲、辩论,案例分析等,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热情。

3.强化案例教学

在当前信息化测绘时代,对于测绘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于测绘管理理论的理解,还能提高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测绘过程中的能力。将近年所出现的一些典型的测绘管理事件作为案例,如国外个人或机构的在我国境内的非法测绘事件、无资质测绘事件等,让学生对学习测绘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4.从教师自身做起

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大部分都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或是工作经验太少,没有真正涉及到测绘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好多大专院校不开设这门课的原因,所以对于教师而言,要增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多接触实际的测绘工作,深入到测绘单位内部进行学习,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文献,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

四、结束语

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并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要对该课程的教学充分重视,培养出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和管理要求的测绘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篇13

1 调血是选药组方的关键

ITP的病位在血分,从血论治是本病治疗的关键所在,调血包括止血、凉血和活血三方面含义。

《医述·血证》云:“血本,不宜动也,而动则为病,血主营气,不宜损也,而损则为病,盖动者多由于火,火盛则逼血妄行,损者多由于气,气伤则血无以存。”《温热经纬·薛生白湿热病篇》认为:“汗血,大进凉血解毒之剂,以救阴而泄邪,邪解而血自止矣。”《古今医统大全·血证门》强调:“诸失血证,因为火盛而妄行,而不宜于甘温,理固然也。”故ITP治疗首先应凉血止血。

《血证论·瘀血》曰:“吐衄便漏,其血无不离经,此血在身,不能加于好血,而反阻新血之化机,故凡血证,总以祛瘀为要。”说明离经之血即是瘀血,瘀血留滞而新血不生,所以,ITP治疗还需活血祛瘀,瘀血祛除,有助于新血化生。

《圣济总录·汗血》云:“论曰:《内经》言,藏真通于心,血脉之气行焉。又曰,肝藏血,人卧血归于肝。盖血虽藏于肝,而心则行之也。若肝心二脏俱伤于邪,故血随心液为汗而出。”说明治疗ITP的调血药要从心、肝二脏着手,常用犀角、大黄、生地黄、仙鹤草和茜草等。其中犀角苦、咸,入手少阴经、足厥阴经,功专凉血解毒;生地黄入手太阴及手少阴经,其功专于凉血止血。李时珍曰:“大黄乃足太阴、手足阳明、手足厥阴五经血分之药,凡病在五经血分者宜用之。”大黄性寒,故可凉血;味苦下泄,故可下瘀血。仙鹤草味辛、涩,性偏温,入肺、肝、脾三经,能强身止血,治过力劳伤。此草止血和血,又能补益,为虚人血证不可或缺之药。茜草性寒,入手足厥阴经,专攻通经脉,行血止血、消瘀血。以上中药常在ITP的治疗中使用以调血。

2 病久重在补虚

ITP有急性和慢性之分。有学者认为,本病病程较长,病机多表现为虚实夹杂,虚证常见脾气亏虚和肝肾阴虚,治疗前一定要辨脏腑、气血、阴阳之偏而施以补气血、平阴阳之法[1]。《血证论·用药宜忌论》认为,气血水火是密切相关的,血证不能仅就血分而言,应从气血之间的相互关系治疗,提出止血、消瘀、宁血和补虚是治疗血证的四大治疗法则,“血家属虚劳门,未有不议补者也。即病家亦喜言补。诸书重补者,尤十之八九,当补脾者十之三四,当补肾者十之五六,补阳者十之二三,补阴者十之八九。”可见,补血是出血病证收功治愈之法,同时,“治血必先治气”,故人之一身,调气为上,调血次之,是先阳后阴之意也。故ITP病久应注重补益气血。

《血证论·阴阳水火气血论》主张:“治血者,必治脾为主。地黄生血,亦因地黄秉土之润,而大滋脾燥故也。其余参芪,运血统血,皆是补脾。可知治血者,必以脾为主,乃为有要。至于治气,亦宜以脾为主。”地黄,血中血药也,通肾经,性味甘寒,能生真阴之虚;当归,治血主药也,通肝经,性味辛温,全用能活血,各归其经;赤芍,阴分药,通脾经,性味酸寒,能和血,治虚腹痛。《脾胃论》有云:“若善治者,随证损益,摘其一二味之所宜为主治可也。此特论血病而求其血药之属。若气虚血弱,血虚以人参补之,阳旺则生阴血也。”《药鉴·当归》中对当归的阐述为:“当归,气温,味辛甘,气味俱轻,可升可降,阳也。多用,大益于血家,诸血证皆用之,但流通而无定,由其味带辛甘而气畅也,随所引导而各至焉。入手少阴,以其心主血也。入足太阴,以其脾裹血也。入足厥阴,以其肝藏血也。与白术白芍生地同用,则能滋阴补肾。佐黄芪人参,皆能补血。入和血药则血和,入敛血药则血敛,入凉血药则血凉,入行血药则血行,入败血药则血败,入生血药则血生,各有所归也。”《温热经纬·薛生白湿热病篇》针对出血病证提出:“血止后须进参、芪,善后乃得。汪按,善后宜兼养血。”明确指出血止后宜补气养血。《圣济总录》中治肝心伤邪、血汗以人参汤方;《妇人大全良方》中治妇人汗血、吐血、尿血、下血以竹茹汤。在这两首方剂中均用了人参、白芍、当归和川芎。《本草纲目·血汗》中记载:“血汗,即肌衄,又名脉溢,血自毛孔出。心主血,又主汗,极虚有火也。[内治]人参(气散血虚,红汗污衣,同归、芪诸药煎服)……”因此,在治疗ITP的方剂组方中需要重视人参、黄芪、地黄、当归、川芎和白芍的使用。

3 兼夹邪气又须祛邪

ITP属于本虚标实之证,发病之初多有邪气侵及机体,涉及风邪、热邪、毒邪、痰湿等病邪。其中风邪与ITP发病的关系从病因角度就可以证实[2],因大多数ITP患者有外感的表现。风邪化热,迫血妄行,血从肌肤腠理溢出脉外。此外,还有医家临证观察到ITP患儿舌象出现黄腻苔[3],结合ITP常缠绵不愈,与湿邪致病的特点相符合,故认为本病的病因为兼夹湿邪[4]。

历代医家对本病的发生也认为与邪气有关。《仁斋直指方论·肌衄》曰:“肝心俱伤于邪,故血从肤腠而出也,名曰肌衄”。《薛氏湿热论歌诀·热邪入营迫血妄行》认为,热邪入营迫血妄行导致ITP的发生,“热毒入营邪欲泄,上下失血(口鼻及前后二阴皆失血)或汗血(从汗孔出血,名曰‘血汗’)。热毒入营,营血如沸,而致上下失血,或汗血,势极危矣。而犹不即坏者,以毒从血出,生机在是,邪解而血自止矣”。《医学指要·诸血指要》中阐述了湿邪与出血病证的关系:“是湿气能使人失血也。太阴司天之政,初之气,风湿相薄,民病血溢。是风湿相薄血溢也。”

根据ITP发病中兼夹邪气的性质和种类,临证需要使用相应的中药治疗。有外感风邪,常使用疏风药,如防风、苍耳子、荆芥、蝉蜕和牛蒡子等。《证治准绳·诸见血证》中治疗血从毛孔出(肌衄),用四神汤加荆芥穗和防风;火热炽盛,常选用栀子、大黄等清热凉血药。《薛氏湿热论歌诀·热邪入营迫血妄行》中记载:“汗血,大剂犀角地黄汤,银花、连翘、茜草、紫草加无失。”湿热为患,又多配伍黄芩和黄连。此外,《证治准绳·诸见血证》中也有类似的认识:“古人言诸见血非寒证,皆以血为热迫,遂至妄行,然皆复有所挟也。或挟风,或挟湿,或挟气,又有因药石而发者,其本皆热。上中下治,各有所宜。在上则栀子、黄芩、黄连、芍药、犀角、蒲黄,而济以生地黄、牡丹皮之类。治以火剂、风剂,风能胜湿也。如黄连、黄芩、芍药、柏皮、荆芥、防风、羌活之类,兼用鸡冠花,则又述类之义也。”

4 结语

ITP发生发展的全部过程涉及若干个致病因素和病机环节,所以,临证选择合适的中药组成有效方剂需要以本病发展中出现的特定病因病机为依据,结合相应治疗方法,才有可能取得满意的疗效。

参考文献

[1] 尹 艳.孙伟正教授治疗顽固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经验[J].中医药信息,2005,22(2):55.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