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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托管服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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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托管服务

篇1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085-02

校外托管机构这个新兴的行业变得越来越壮大,它以接送和帮助家长照看孩子日常生活及辅导孩子学习为主要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那些因工作任务重而缺少足够的时间照看孩子家长的需要,而怎样协调好家长的工作时间和照看孩子的时间是众多家长亟须面对的重要事情。面对目前大连市众多的托管机构,该怎样去选择,如何加以解决,怎样才能便更好地提高大连市儿童托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创造出一个健康、安全、规范的儿童托管环境,是大连市政府及相关托管机构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大连市儿童托管的主要问题

(一)托管机构的服务类型不够全面

孩子们放假的时候,往往是家长们最头疼的时候,多数家长开始为假期孩子们的去处苦恼不已,于是校外托管班走入了家长们的视野。目前市场上的托管班大致有三种基本类型:私人开办的托管机构,校外辅导托管机构、社区开办的托管机构。其中最基本的具体形式是“半天托”、“全天托”、“节假日托”以及“寒暑假托”。但是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局限性,缺少临时托管班。

(二)托管机构的安全和卫生没有保障

大连市内有很多“家庭式托管班”是民办的,所以孩子们的饮食卫生就成了一大问题。目前大连市为数不少的托管机构将托管班开设在普通的住宅区内,虽然都给孩子提供午饭,但是午饭大多是托管阿姨自己做的,没有专业的人员或厨师,做饭的阿姨没有健康证更没有厨师证,食品来源根本得不到审核。

多数托管机构开设在普通住宅或者社区里,甚至有的机构紧挨着大连市区内的主干道路,而且在托管机构周围没有设置任何提示标语,也没有设置围栏进行隔断。

(三)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1.政府和社区没有相关的监管政策

法律方面,我国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儿童托管的相关规定,因为托管机构既不算学校也不是教育机构,所以,它既不在民办教育范畴之内,也不在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管辖范围之内。在我国工商部门,对各种托管班的注册条件也没有明文规定。托管机构目前是处在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

2.教育部门没有相关管理办法

大连市教育局中民办教育管理处的负责人对托管班混乱状况也表示忧虑。据调查了解,不仅仅是大连市,就整个国家而言,托管班的管理全部都处在一个真空的状态。我国的个别城市因为托管班有照看孩子这项最基本的功能,所以勉强将其归纳到家政保姆行业。因为托管班不是学校,所以在法律上没有设置准入标准,也没有规定托管班要依法注册。教育部门没有明确的管理权,也就不能依法进行管理。

(四)师资水平不足

1.托管班的专业人员不足

目前,大连市的托管班多数都没有严格的托管教师聘用制度,相关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良莠不齐,没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只是抱着“替人家看看孩子,然后收钱就完事”的想法而工作。把孩子放在这样混乱的环境中,不仅仅是在浪费孩子们宝贵的课余时间,更且是在耽误孩子的学习和发展。

2.托管教师的人员流动速度快,没有固定性

由于大连市多数的托管班都是民办的,在聘用教师方面也没有硬性的规定,甚至没有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因此托管班的教师人员流动速度很快,哪里给的价钱高,就到哪里去工作,没有固定性,这就导致托管班没有一个良好的稳定的运营模式。

(五)硬件设施不够完善

1.托管场所没有具体规定

在我们的理解中,学校就像是道路一样,需要通过各种设计来保证教师和学生们的安全。比如,宽敞的走廊、充足的光线,这些都可以减少孩子之间相撞的可能性;相反,如果走廊狭窄、光线昏暗,那么孩子之间的拥挤、碰撞就是无法避免的。但是经过走访发现,大连市很多校外托管班的地址都是在小学校附近的小区中,托管班的教学场地大多是居民楼,通常是在一套或者几套居民房里进行托管服务

2.安全设备不健全

通过调查发现,大连市很多托管班的安全设备非常简陋,没有安全疏散通道,没有安全指示灯,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消火栓都没有。如果有意外事情发生,孩子们的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二、解决大连市目前儿童托管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健全托管班的服务类型

据调查了解,大连市目前公益性儿童课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不足,最主要的表现是活动场所数量不够,分布不均衡。课外活动和校园教育联系不密切,此时,正规的校外托管班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但前提是要注重与校园教育衔接好,跟学校配合好;要以开展各种科普教育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为发展方向,健全正规托管班的服务类型。

1.课外时间的托管形式

大连是一个二线城市,大部分家长都是上班族,下班时间和孩子的放学时间肯定会有所出入,所以这种课外时间开放的托管班主要是针对幼儿园至小学六年级的孩子,开放的时间是孩子上学前、放学后、放假期间以及停课时。这种托管形式在满足家长时间需要的同时,也能够为儿童提供各种课外活动,从而提高孩子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2.居家托管形式

大连市很多家长反映,“父母双方都在老家,出差时没人照看孩子,送到长期托管班,又怕孩子不适应。”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开设居家托管班呢?这种托管形式介于聘请家庭教师和雇佣保姆之间,在时间上比请家教更灵活,在知识水平上比雇佣保姆更高。

3.临时托管形式

临时托管班的开设可以满足只想找人临时照看孩子的家长,这种托管班有4种服务方式:定期的小时制服务;定期的学期制服务;随来随走的不定期服务;间断性的服务。临时托管班主要设立在商场旁,娱乐场所及社区旁。

(二)加强托管机构的安全及卫生建设

针对目前大连市托管机构的卫生问题,大连市市卫生局应该视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卫生管理制度。

其次应制定相关的安全规定,在托管机构门口处设置门卫,在有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标语,作为给孩子的提醒。另外托管班应该有专门活动场所,而不是用街道代替,活动场所内要有娱乐设施供孩子娱乐。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1.大连市政府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的教育及工商等部门应共同商议,制定出关于托管机构运营的规则和规范,积极参与到托管班的“管理”中。对于那些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是伪造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却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机构,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权,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若工商或教育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为没有经过审核的托管班发放营业执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2.政府设立相应的门槛 ,符合标准后发放许可证

儿童托管机构在履行托管服务职能的同时,如果执行相应的教育职能,那么应当是适用民办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这种机构应该由本市相关部门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另外,一些收取费用的托管机构,它们的这种行为属于商业经营行为,所以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只有具有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机构才能正式成为校外托管班。

3.市政府加强托管班管理,让托管班良性发展

充分明确责任的主体,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情况,大连市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首先在规范机构中发挥主导及核心作用,将大连市现有的各个托管机构纳入相应的管理体系中去在办学的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让托管班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4.学校可以承担起一定托管的责任――在校内建立课后托管班

各个学校在成立之初,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办学模式也经过了多年的摸索,在安全、卫生等方面已经不存在问题,因此,由学校办课后托管班也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托管方式。在授课方面也可以与校园教育相结合,进行互补。

(四)鼓励知识分子开办托管班

1.鼓励有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开设托管班

大连市政府还可以鼓励那些从事多年教育事业的,并且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来开设托管班,与此同时,给予其一些优惠的政策扶持,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做出相应的补充。在最初资金和人力均不足的情况下,少投入,做好基本的工作,为将来扩展规模和走向正规打下基础。

2.鼓励刚毕业的大学生创业

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市政府可以鼓励那些刚毕业大学生将开办托管班作为一项创业项目,可以由政府统一提供开班所需的资金和场所,由大学生来进行经营和管理。

(五)完善硬件设施

1.规定托管场所的建立

校外托管机构应该有其独立的办学场所,不能简单地由居民楼改造而成,一定要与垃圾的处理场所、医院里带有病菌的废弃物的处理场所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的场所保持25米以上安全距离。托管机构的活动空间要与收纳的孩子数量相适应,不可以与家庭居住区混合使用。

2.完善托管场所内的安全设备

针对大连市很多托管班的安全设备简陋、没有安全疏散通道、没有安全指示灯的问题,政府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凡是要开设校外临时托管的,必须将安全设备准备齐全之后方可招收学生;并且对于必须配备的具体器材、设备,及内部装修条件都应做出规定。

参考文献:

篇2

现代职业制度使得许多家庭在育儿和工作中处于两难境地。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和全面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未来家庭对托育公共服务的需求会极大增长。构建完备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帮助家庭平衡工作与育儿之间的矛盾,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议题。

一、公共托育服务的价值理念

儿童照顾及政策是最能帮助透视家庭和国家关系的重要窗口。20世纪中叶以来,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是传统由家庭承担的儿童照顾责任逐渐释放出来,或多或少迈向“去家庭化”的阶段。

完备的托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和需要担当的公共责任。对国家而言,家庭生育问题既是具有私属性的个人事务,又是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事务。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是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客观需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系统完善的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的政策法律措施,让许多原本下沉到家庭的责任,如儿童的托育照料等,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担,帮助家庭减少育儿压力,是提高人们生育意愿,实现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公共托育政策的演变

儿童照顾已从传统的家庭功能演化为一项需要公共调控的活动,并且如何提供照顾影响到一系列社会安排。

从建国初到90年代中期,国家发展托幼服务的基本路径是以工作组织(单位)和生产组织(公社、生产队)提供为主体,政府和互助组织提供为补充的投入模式。在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将城市社会的托幼服务作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劳动法规中确立下来。1955年国务院了《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要求各工矿企业单独或联合创办托幼机构,以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入园的需求,经费由各单位列入财政预算。1958年通过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农村适应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创办了大量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集体福利事业”。可见,在这一阶段,我国基本形成了主要由工作组织和生产组织以集体福利形式提供托幼服务的格局。国家负担了托幼服务的绝大部分成本费用。

1995年的《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改革现行幼儿园收费制度”,确立了托幼服务由公共提供占主导向由公共和私人市场共同提供的发展原则。由国家直接或间接资助的托幼服务逐年减少,而私人市场提供的托幼服务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5年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更是加快了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的进程。在这一阶段,尽管入园幼儿的数量在逐年递增,但公共财政的投入水平持续稳定在相当低的水平。这些有限的财政经费主要投向公办幼儿园(主要是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其他类型的托幼机构几乎没有获得公共财政的支持,完全依靠家长支付费用。

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此,托育服务再次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原则确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确立了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思路。

三、公共托育服务的现实困境

以上海为例,据2015年上海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学前教育研究所开展的“上海0~3岁儿童早教需求、服务指导状况及监督状况”的调查显示,67.5%的0~3岁儿童家庭有入托需求。而上海市的托育服务资源基本集中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针对0~3岁儿童的入托服务、临时托管服务等则是凤毛麟角。不仅0~3岁儿童家庭,3~12岁儿童家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孩子放学时间和父母下班时间之间存在着空挡,使得放学后的儿童经常面临无人照顾的情况,寒暑假则更是如此。2014年,市妇儿工委委托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开展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儿童发展需求调查显示,被调查儿童中30%以上遭遇过无人照顾的情况。

公共托育服务供不应求加剧了人们对于孩子“有人生无人养”的问题的担忧,从而直接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

四、公共托育服务的政策建议

1.出台有关公共托育服务的法律。

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应先出台关于公共托育服务的相关法律,确立以教委为儿童公共托育服务的监管主体,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公共托育服务的质量要全面受到政府规范。尽快由地方政府牵头,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以及公民参与审议,研制各地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托育公共服务标准。

2.增加公共托育服务的可得性。

完善针对 0~3 岁儿童的托育公共服务,帮助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解决后顾之忧。学龄前儿童在家庭成员以外的受照顾形式,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的照顾、以及雇佣家庭保姆。可以增设社区化的、公设民营或公民共办,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等形式的托幼所,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规范办学。

丰富3~12岁儿童的公共托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针对放学后无法立刻回家的儿童,在幼儿园和小学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放学后的托悍务,并鼓励学校针对这部分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此外,除了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的临时托管、寒暑假以及节假日托管等服务。发挥社区的力量,规范并鼓励社区范围内家庭式儿童托育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儿童托育设施。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托育服务,满足家庭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监督规范。

3.加大公共托育服务的可负担性。

从供给侧来看,既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根据人口趋势,合理布局公共托育资源,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也要发挥好社区作用,以及鼓励各单位提供员工托育场所与服务。并且鼓励公私部门发展信任的伙伴关系,例如公设民营。学龄前儿童照顾服务可以由政府出资、并在专业的管理体系监督之下,委托给非营利机构或地方性私营业者成为服务供给者。但是非营利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收托对象,保留给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而且收费标准维持在政府监督与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总之,倚重市场机制来补充公共支出的不足、增加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引进竞争原则以提升质量、保障以及增加服务的弹性,满足家长的选择权。

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负担一部分的托育费用,减轻或分担家庭使用公共托育服务的支出负担,如:对于三岁以下小孩的的家庭,可以采用育儿补助的方法,包括津贴给付、税收减免、发放教育券及困难家庭的全免政策等。让更多家庭可以就近享有便捷、平价、优质的托育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照料―基于中国微观数据的分析[J].经济学家,2011(7).

[2]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J].交大法学,2010(1).

[3]和建花,蒋永萍.从支持妇女平衡家庭工作视角看中国托幼政策及现状[J].学前教育研究,2008(8).

[4]张亮.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2014.

[5]胡湛,彭希哲. 家庭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J].人口研究,2012(3).

[6]冯燕.托育政策c托育服站Wj的建立[J]. 社政策c社工作W刊(台湾),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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