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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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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

篇1

一、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2]。很多农村存在建筑批准审核程序不严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芜或者毁坏情况严重。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谈不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此外,我国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评估、咨询和仲裁等机构,土地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一些职能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多部门的利益,很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制约、推诿的情况。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乱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例如农村随意建房的现象较普遍,并且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向外延伸。一些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只关注了生活便利这一方面,对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农业生产等缺乏考虑,因此在建房过程中随意侵占农田。一些农户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纷纷盖起来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闲置一旁,这也让农村“空心房”的数量越来越多。此外,部分农村土地在转让后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出现使用耕地作为墓地等现象,这样导致农村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

2.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还缺乏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出现土地违法案件后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部分法律中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农民对土地没有处置权,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处置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所有权,容易出现土地管理松散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土地违法等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难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体制等,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3.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规划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规划,如建筑规划不合理,道路缺乏维护以及生活环境恶劣等。由于农村土地管理中没有可供参考的规划编制,增大了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一些农民和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大多数认为谁使用土地就归谁,在划分建筑用地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十分模糊,很容易引发各种土地纠纷,这也是导致农村建设混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响,在划分宅基地过程中过分看重风水,严重阻碍了科学划分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村庄的地形较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难统一规划。

4.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因此很多农民已经不再局限于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收益,寻找非农业途径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这样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也不再是相依为命的关系。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农民获取收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加快推进新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的编定,提高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力度。

1.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想改善我国农村土地的整体状况,首先应该调整农村土地管理的整体格局,制止和杜绝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违法拆建等问题,将一些规划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对农村房屋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以此让农村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达到美化农村居住环境的目的。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注重协调规划,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相协调,做到城镇建设中有法可依,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城镇和县域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通过改变传统的土地管理方式,将粗放型的土地经营管理变为集约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约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调整农业的政策,农民真正从各项土地政策中获得了利益,也大大提高了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它与亿万农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农村土地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农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农村的发展。因此,对于土地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农民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制度的贯彻与落实,从而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保护与利用的正确认识,可以从长远性、全局性、生态发展等角度进行考虑,摒弃狭隘的、自私的、个人的经济利益观念,减少基层土地管理执法的难度。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037-1

1 修复污染土地

近些年,农村土地污染越来越严重,需要制定一份完善的土地修复方案。污染土地的修复需要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根据国务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精神,相关部门(农业部和财政部)做了全面部署,并且还印发了《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政策,财务部向农业部拨款8.27亿用于农村土地污染的治理。在五年内农业部要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并成立了专门的污染防治专家组,这就为农村受污染土地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如果仅依靠国家的资金援助是很难完全治理被污染土地,这就需要推广和完善融资机制。而且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追求污染者的责任。融资机制在我国进行了试点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污染土地修复主要有有下面两种方式:其一,异位修复;其二,原位修复。这两种方式要根据受污染土地土层的薄厚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进行选择。如果条件允许,尽量采取原位修复方式,这种修复方式成本相对较低,修复土层深,而且对土壤的破坏小,适用于更大面积的土壤修复工程。

我国目前农村受污染的土地修复借助一些植物,这种技术叫做物化固定修复技术。我国在2005开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利用这项技术,修复当地受污染的农田和废弃的土地1280余亩,修复的土地可恢复到正常土壤的90%左右。土地修复还有一种方法是工程修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对浅层土壤进行修复,结合暴露途径阻隔、改变土地用途等方法进行修复。

2 农村污染土地的防治途径

2.1 加强农村现有土地的调查和评估

我国是人口密集的大国,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尤其是人均耕地面积要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匮乏的。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匮乏的现状,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进行调查与评估,展开对全国的农用土地污染调查工作,整理出耕地污染的详细资料,这样有利于污染土地的治理。

2.2 加快耕地污染防治法的步伐

防治农村土地污染需要法律作为后盾。防治土地污染不能完全依靠我国的财政支持,需要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污染现象会愈演愈烈。有相关法律的支撑,能够监督各部门严格执法履行自身责任,土地使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能够很好的限制重工业以及一些其他污染严重企业占用农用土地,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对农村土地的污染。

2.3 加强对农户的科技培训,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学肥料、农药以及地膜等

我国已经慢慢进入现代化农业阶段,机械化作业在农村逐渐得到普及。这是一个科技时代,农民也要适应这个时代,提高自身素质,做到科技务农,让农民们知道污染土地造成的危害程度。我国在十五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农民是农业科技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所以广大农民要提高自身素质,与科技同步。农户自身素质的提高与培训是密切相关的,农业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农户进行培训,让其了解、接触最先进的作业知识和工具,了解如何保护耕地不让耕地污染。在我国农村还存在很多盲目使用化肥和农药现象,认为化肥越多效果越佳,忽略了化肥的配比问题,如果长期这样使用会造成土壤理化结构的改变。农药对土壤的危害也很严重,在喷洒农药时会有一部分渗入到土壤中改变土壤性状,所以在使用农药时,也要配好比例,不用误认为使用量大就能达到效果。在农村地膜的使用率在增加,乱扔乱放现象比较严重。这一点也与农村没有固定垃圾存放场有关。地膜存留在耕地中会让土质板结,土壤的透气性、透水性差,会影响植物的生产以及产量。所以要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

3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象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还是存在占用耕地违建等现象。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没有规划性。

一户多宅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他们认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房屋理所当然,并没有触犯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还造成大量农用土地的流失、浪费。

参考文献

[1] 陈士银,周飞,吴明发.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宅基地合理利用.安徽农业科学,2007,(14).

篇3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1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与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新农村建设的建设意向是早几年就提出的,今天社会发展进步如此之迅猛也就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提到了更重要的地位,实践的结果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了成效,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减小贫富差距的距离上都是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的,而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基础作用。

但是伴随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土地资源保护的问题也是一样受到了关注。只要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减少对于土地资源的浪费,做到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我们是应当看到经济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却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比如人们没有节制的耕作、放牧、办厂,这些行为不但不能是经济有所发展,反而是破坏了土地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从而致使土地资源的缺失严重。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必须与土地资源管理协调发展,否则两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2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农村土地整理

对于土地的资源的保护,就要先对农用地进行管理和规划,从而改善农业的生产物质基础条件,进一步提高农业的整体综合性能力。那么对于农用地的整理最主要的方向就是要符合新社会农业的需求,综合采用农业、水利、林业、生物和科技措施,实现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

实践可以说明,农用土地整理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极高的效益,如将处于荒废状态的道路、沟渠、损毁的防护林、坟墓等开发成生产用地,可以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积:诸如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做到合理地利用土地结构,调整土地的使用关系,这样才能很大的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从而也保证了土壤养分的保留;通过平整土地、归并零星地块以及修筑梯田,这样就可以保证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的使用,从而加大机械化,提高整体的农业水平;对于基础建设的改善,推广新的合理的农业技术,创造更好的生态和居住的农村和农业环境。

3农业生产用地的配置机构不健全所导致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现有的农村土地政策,它不但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也适应一定阶段的农业政策,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其存在的优势也在慢慢的弱化,他的弱点也在暴露,也有一些不适合现有生产力的弊端。正是因为单一的家庭持有的生产要素制度中提到的扩大生产经营的要求相违背,各个分散的农业家庭模式难以追上整个市场的要求,也就是生产和再生产在各个环节以及利益的分配存在重大的矛盾。

4如何合理规范土地使用

所谓土地集约利用,其基本涵义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获得土地的最高报酬。通常,我们把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的资本以及劳动投入量,来确定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标准。土地集约主要侧重于土地利用潜力的挖掘,以节约用地和高效用地为原则,达到投入产出比和土地利用的最高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

(1)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对于土地资源的浪费,只要是别并没有合理的提高其利用率,但是这个问题主要是在于资源的短缺,在加上不能高效利用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怎么样解决这一问题就是关键了。

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做到优化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产出和利用的效率,土地集约利用在根本上涵括了土地优化配置的问题。而集约的利用是可以很好实行可行的资源配置的,其实质就完全可以可以理解为以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标和准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使对于土地资源的需要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又可以对于未来的子孙后代没有威胁,这也就做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最终追求。

(2)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农村,浪费土地的情景随处可见。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村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在农村,很多地区都在延续这先人粗犷型的生产生活方式,肆意开采、放牧、砍伐等行为,这直接导致了土地资源的大面积破坏以及土壤营养含量的流逝。积极开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是有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不能靠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来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经济产出,我们必须要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出尽可能无限多的效益。对每一类土壤进行分类指导,给予合理的确定,不能忽视现有的状况而采取“一刀切”的盲目策略,从而以发挥每类土地的最高利用价值。

(3)坚定不移的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原则:在目前的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循低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在有限的自然供给中,创造出属于人类的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政务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为广大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可以充分的了解我国的国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土地整理上的整体认知,使经济发展理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了群众自身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而能够为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最坚实的人民群众基础。

5结语

就我国的国情来看,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各种制度和法律方面还是做不到全面完善的,而新农村的出现和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的重视,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完善这些法制是有帮助的,那么能不能做到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协调合理的发展就是需要重视和关注的,这是要靠相关的部门大力的协调要靠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的。做到生态平衡的同时取得经济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所以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篇4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乱批乱建、未批先建、毁坏耕地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新建住房杂乱无章,土地浪费严重;矿洞开采破坏土地、污染环境;基层土管队伍力量薄弱等等,同时,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制约着土地的流转。缺乏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如何有效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3、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4、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

5、规范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篇5

中国幅员辽阔,但是山地和水面占去四分之三,所以土地依然是稀缺资源。国家提出很多关于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政策,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问题。土地资源紧张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农用地难以扩大,并且直接危害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剧民间矛盾的产生。我国是农业大国,9亿农民支撑着我国的农业发展,特别是农用地的管理涉及国民生存和发展。如何管理好农村土地,保证农民的利益,保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本文就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策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

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的问题也日益多起来,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由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土地五级管理网络,但是在组织建设和机构设置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机构的生存问题,人员的编制问题,经费来源问题等,都困扰着管理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面对的工作对象是知识水平不高的农民,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都成为影响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不高,机构不健全,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1.2各级政府违规征用土地引发的问题

第一,管理工作中没有很好地执行《土地管理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征收征用土地做好赔偿。以租代征、私买私卖土地的现象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大毒瘤,利益驱动政府和一些单位大力开发建设,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而得不到补偿,引发一些发生。

第二,土地征用形式不规范。由于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被征用的土地在审批手续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默许一些不合理的征收行为,对于那些逃避监管,采取土地置换、以租代征、先建后报和私买私卖的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纵容了其违规行为的发展。

第三,对农民失地补偿不足。《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民土地有规定的补偿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没有与时俱进,和当前农民安置的需要相差很远,更有人为因素的作用,导致农民的补偿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安置所需。或者有征收补偿款不及时到位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第四,不能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在征用土地中,农民的补偿款不能足额发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管理不规范。土地补偿款应该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在实际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是一些县区、乡镇政府截留、挪用、挤占乃至私分补偿款的情况,侵犯群众利益。

2、做好农村土地管理的策略

2.1健全农村土地制度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农村土地管理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管理制度,用规定和制度去约束政府和一些部门的行为。健全相关的制度,完善相关的规定,更进一步地约束政府行为,特别是在政府获取增量土地时容易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农村土地管理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国计民生,涉及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要用制度约束行为。约束征用权,强化规划权等,这几项工作如果不在制度约束下,很有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操作,所以需要用制度明确界定公益事业的范围,在制度上强化和完善征地的规程;科学和长远地考虑土地的规划问题,保证土地规划在科学性的前提下实施的强制性。

2.2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制约

加强监督管理是规范土地使用的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力度要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在农民的监督下进行土地的征用和管理。尤其是征地款的监管、使用、审批等事宜,更要在农民的监督下实施。发挥乡镇政府农经和财政部门的作用,做好征地款的核算工作,保证征地款专款专用,从而保证农民的利益,避免挤占挪用私分的现象出现。

2.3严格管理加大惩治力度

强化管理是保证土地科学规划和使用的又一条重要措施,政府机关要制定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方案并严格执行,从县、乡镇、村等三级政府中入手,联合巡查,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网络,随时发现违法用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还要严肃查处在土地权转让、使用、批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管理和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违法现象,立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联合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从严管理、从严处理,保证农村土地在合理、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下进行。

2.4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教育

这个教育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一个是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执行管理者的法制教育,应该包括土地审批权、管理权、执法权的相关业务内容的教育,以及国情和政策法规的教育。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修养,从而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

做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不仅是保护国有土地、保护民众利益,而且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土地与国家、与政府、与农民都是极其重要的资源,管理不好,影响子孙后代,这是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篇6

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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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即: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问题,三农问题不但直接影响了中国农业发展,其中土地的合理开发,也决定了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效应。而在过去,农村的经济改革和开发,一直存在两难全的问题,即:农民生活和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有效融合问题。很多农村在建设开发后,都存在整体样貌虽然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但农民的实际生活质量和文化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新农村的建设,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土地征用的问题,土地征用是经济建设的开始,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关键一环。在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对农民的生活的保证方面都有所不足。主要原因为:土地征用的范畴不够明确,缺乏专业的规划,特别是在长远性和全面性方面有所不足。并且土地征用后,土地实际用途的所有权,归为国家所有,而农民因过去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改变,则要靠输出自身劳动力为经济来源,虽然农民接受了国家给予的补偿和土地征用后的计划,但因为自身位置变的更加被动,再加上征用土地的低效发展,很容易令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得不偿失。另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权益是收益权和使用权,但在其他权益方面,却很难保障农民的根本权益,其中对土地的处理权,农民的权益相对最弱,很容易导致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在部分新农村的建设中,就是因为这种情况而导致短期内建设、开发工作进度较快,经济效益得到显著的提高,但因为农民没有决定权或影响力,就导致土地资源浪费、闲置。最后很多农民不愿意放弃自身的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加重了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

二、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的有效方式

(一)完善法律制度,从根本保障农民权益

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的征用和管理,一方面是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更主要的通过改变农村传统的经济体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让农民自身的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可以说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拥有长远发展目标的项目。因此,首先要从法制入手,在完善土地征用法律条例的同时,明确各项规定,消除模糊和又漏洞的法律条例,让农民遇到问题可以有法可寻。根据征用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之前的经济效益,制定明确的补偿和土地开发后农民相应应得到的权益,如:耕种土地和林木土地,而耕种土地又可分为:粮食土地和果林土地等,根据土地本身的经济效益,加上不同的土地的特征性,即:农民的利用方式。根据这些方面来完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做到以明确而合理的法律,来保障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合理的利益,真正达到长远性的发展目标。

(二)合理的制约体系制度

在现代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中,农业作用的土地在被国家征用时所采用的模式为:以国家为征用方,当地政府为批准土地使用、开发方。但在现代和未来的社会多元化的经济发展中,如果仍是采用这种土地管理方式,将不利于土地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合理开发性,其中包括:长远性的稳定发展策略。因此,针对这方面,在征用土地时就需要考虑到土地未来使用的公共权益,如果土地未来的开发是国家公共设施或公益用地,其范畴和规模应严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进行规划,避免浪费土地的最大效益。而对于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开发,如:楼房和商业用地,除了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还要充分考量商业开发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长远性促进,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导致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利益。同时在土地开发时,应以市场需求和农民需求为基础,避免土地开发过度而造成资源浪费。如:住房的开发和建设,应以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情况而定,很多新农村建设,则是居住用房的盲目开发,而导致居住率低和建设资金相关出现问题,这就令土地开发资金不足,很容易造成居住房屋质量低、农民居住环境差,从而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发展。而在商业开发中,土地的管理则应以市场经济需求为考量的核心,土地用于何种项目,产业的领域的商品都应先进行全面的时长调查,避免产能过剩,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最后导致新农村建设工作半途而废,造成二次资源浪费。

三、转变土地使用和开发的结构

在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土地的开发结构也应相应的得到改变,在土地使用中,应把部分土地资源流入市场,打破政府垄断性的土地管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变为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和判决方,外部市场对当地农村土地的开发项目和开发的过程,都应经过政府的详细审核。外部市场的流入考虑的是经济效益,而当地农民则考虑的是自身的实际利益,因此政府则应结合双方的需求,以此发挥政府对土地管理的有效权益。在此过程中,政府除了要考虑双放的经济效益,还要注意当地农民的长远性生活,如: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包括:工厂对当地土地、水质和空气等造成的影响,这方面政府应做到严格的监管,避免因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影响当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这也违背了新农村建设中两大重要元素的长远发展利益,即:国家和农民。

结语

总之,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土地问题一直层出不穷,从根本上来讲仍是科学开发方面有所不足。因此,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管理,应从对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长远性生活需求这两方面进行深入而全面的分析,以做到从根本上促进中国未来的社会主义特色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熊凌坤,冷静,杨君.新农村建设与土地管理制度创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11期: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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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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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对农业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对农村土地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载体,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土地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产权、发展权和保障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逐年递减的不可再生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很多――动态巡查、土地登记发证、解决宅基地纠纷、卫片执法检查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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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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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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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对农业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对农村土地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载体,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土地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产权、发展权和保障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k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逐年递减的不可再生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很多DD动态巡查、土地登记发证、解决宅基地纠纷、卫片执法检查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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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怎样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和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也和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连,因此,如何针对农村土地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农村以及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本文笔者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进行思考,分析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1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土地管理事业虽然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土地权属的二元性即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形式,对于农村土地的利用等管理虽然也得到很大的加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1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得不够好

虽然各级政府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十分重视,但是要真正落实到农村,存在一定的难度。现在有些农村劳动力的流失,部分农田出现了抛荒现象,甚至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农民把自己责任田的用途随意改变,如挖塘养鱼等,这与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的原则不相符。但有些农村还是遏制不住,这也是农村土地执法难的表现。

1.2农村边角地及老宅基地等所占空间比较大

由于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巷头与巷尾、房屋与房屋之间往往存在一些边角地,而且有的农村村民大部分已搬迁到别的地方去了,剩下的只有闲置宅基地,成了“空心村”,此类空心村占地面积较大。

1.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欠规范

主要表现在征地程序不规范,未能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未能在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向村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未能很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接受群众监督。

1.4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环节薄弱

大部分农村村民对地质灾害预防及防治的认识浅,对地质灾害不够重视。而且由于经济和技术等原因,国土资源部门未能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影响土地保护与耕地的有效利用。

1.5地权关系和土地产权不清

这既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也表现在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不能行使其应有的土地处分权。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户,只有使用土地的种植权,而无明确的占有权与处分权。同时,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对土地的使用经营权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与规范,从而导致集体所有权在经济和管理职能上的弱化以及农民经营土地的不稳定感和短期行为。

1.6农村土地市场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土地市场是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等)流动中所发生的土地供求双方关系以及整个产权交易领域。只要有土地产权交易关系,就必然存在土地市场,在农村也不例外。农村土地所有权转变有2种情况: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一是集体所有权在集体之间的流动,包括跨越行政区域的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集体组织分工分业现象的日益明显而引起集体所有权的兼并、改组、交换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更是普遍,如土地的发包,转包、出租、抵押、入股、联营、兼并等多种流转形式。一旦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下来,明确规定其责、权、利,农村土地的流转双方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端。但这远远不够,要使农村土地市场顺利持久的发展,必须涵盖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中介机制在内的配套机制建设。

2 强化土地管理的对策

2.1强化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争取主动,加强协调,在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广泛听取农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积极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土地整治,以集中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此外,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2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行政负责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2.3推进土地整治,挖掘潜力

农村中的边角地和闲置宅基地等空闲地为土地整治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2.4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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