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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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六、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九、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十、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
”本┦谐鞘械缆泛凸?渤∷?肪澄郎?芾砣舾晒娑?
(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根据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区划调整后,我区成为城乡交错的新型城区,建区以来,环境卫生管理从总体上变化比较大,但从根本上的变化还是比较缓慢,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卫上有两大难题。无法与一些老城区能相比。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欠帐过多。二是农民占人口的大部分,城市观念差,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农村环卫管理,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农村的环卫管理是我们的一个很大的薄弱点,全区__个行政村,从总体上讲,搞得不好,有的还特别差,少数比较好的如____等。所以形势严峻,需要我们去认真思索、认真研究。
二、造成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整体不好的原因
文明意识差。认为农村环境卫生无所谓,不仅是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也有这种思想。讲卫生不在穷与富、富裕不一定都讲卫生、穷村不一定不讲卫生,全在于意识,现在我们有一种现象,各人都不扫门前雪,就更不管他人瓦上霜了。
社会公德差。为了一己私利,自己修房盖屋、土堆、石堆占掉整条马路,把城里的垃圾倒在自己村边,没有社会公德意识,其他的人看见了习以为常视而不见,认为门外的地方不占白不占,自己不自觉,别人也不过问,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习惯。
卫生意识差。生活习惯要讲究,农民也要讲究卫生,心安理得地生活在脏乱差的环境中,过去的郊区变成了现在的城区,不仅牌子要变,更重要的是改善单一的农村意识,树立城市意识环境意识。
领导素质差。我们有些领导,不做榜样,也不抓管理,一个家庭、一个村、一个乡镇、一个县区道理都是一样,主要是说领导,领导无卫生意识,整体上就难有改进,有干净的也是个体。农村卫生也是一级领导素质的综合反映之一。
宣传程度差。宣传力度不到位,有重城区轻农村的倾向,对群众宣传教育不够,在城市有“五比五看双达标”,在农村有什么?在群众的卫生行为没有达到自觉行为之前,还要靠宣传来推动。我们宣传不够、推动不够、不能全怪群众。
三、__的启示
1、领导的文明意识决定本地区文明程度,领导的文明意识提高了,必将使地区文明程度得到加强。谁也喜欢生活在好的环境中,农村城市化首先得解决观念问题。
2、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洁,如__统一建池、规范“四堆”、垃圾装袋、上门收集,成立村容环卫管理站、集中停车等,一举两得,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抓农村环境卫生力度能促进村民良好习惯的形成,建区以来__在硬件建设上成效显著。都是由街道组织,群众自愿,集资修建。搞好了共同享受,它也是共同富裕的表现,人改造环境、环境改造人,逐步使群众在好的环境中,形成文明的行为,像__*里,什么时候都很干净。
四、全区农村环境卫生怎么搞
1、向__学习。是学习__的经验,不是照搬__的作法,也不要模拟。工作上各有所长,不要不服气,更不要叹气,结合各自实际,采用行之有效的办法,硬件上要力所能及地办一些实事,软件上借鉴好的管理经验。其实很多村都很有特色,要注重发掘、推广。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区)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区)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镇)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镇为“*省中心城镇”,镇委、镇政府根据时代的要求,提出把*建设成为青山、绿水的现代化科技城。同时将创建国家卫生镇作为提高城镇品位和今后发展的一个基础条件来抓。今年镇第十四届人大会议上,镇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动员全社会力量,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创建成国家卫生镇,进一步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和卫生水平,增强全镇人民的卫生意识和文明素质,为我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简要汇报几项重点工作:
一、大造宣传舆论,营造全民参与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
创建国家卫生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参与。为此,镇委、镇政府召开了创建国家卫生镇动员大会,镇委书记*X、镇长*X同志分别作了动员讲话,省、市爱卫办的领导也亲临大会,对我镇的创建工作寄予厚望,并在会上作了明确指示。5月1日,我们又在中山公园和*公园组织了创建国家卫生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万余名群众、学生和外来工人在创建国家卫生镇的横幅上签名,支持创建工作,同时还发出宣传资料1万多份,在全镇掀起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
为了使创建工作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我们还印发了5万封“同心同德,全民参与,共同创建国家卫生镇”的公开信和5万本《*镇实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出动宣传车50多次,悬挂宣传标语200多条,印发宣传单张3500份。电视、报纸等宣传阵地也开辟了创建专栏和卫生知识宣传节目,并全程跟踪报道创建工作,有线电视台还将不良卫生行为,如乱丢垃圾的“垃圾虫”等,在电视上曝光,提高群众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镇爱卫会在大街小巷设置卫生宣传牌,并组织各机关干部职工、共青团员、中小学生及全镇市民开展卫生清洁大行动,各单位、门店、住户都按规定自觉清扫、洗刷门前店后外墙及道路。各街道办公室、村委会、居委会和窗口单位除做好日常卫生工作外,还在辖区内设置固定的卫生宣传栏,结合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使爱清洁、讲卫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医院加大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根据不同季节和多发病、常见病及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卫生防疫部门全面落实饮食、公共场所、工厂等行业的卫生知识宣传、培训。中小学校在全面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课时、有课本、有教师、有考核,全镇中小学开课率达100%,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行为。
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宣传,营造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社会氛围,全民的卫生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经调查居民、职工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为92%和86%,中小学生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为94%和91%。
二、健全创建组织管理,完善创建规章制度
镇党委、政府一贯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长期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爱卫会主任,城建、规划、卫生、工商、城监、工交、环卫及村委会等17个部门组成爱卫会成员,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有3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措施有落实。98年取得“省卫生镇”荣誉后,长期做到组织机构不散,人员、经费不减,而且镇党委和政府还经常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调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省卫生镇成果,把卫生工作成绩纳入各单位年终评议内容。年终党政两套班子集中到各公共场所、街巷对卫生情况检查,镇人大代表进行检查监督。近年来,镇政府还先后制定、颁布了《*镇城市管理规定》、《*镇实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依法治镇,使城镇卫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制度化,逐步实现科学管理。
今年提出创建国家卫生镇后,镇委成立了创建国家卫生镇领导小组,镇长*X同志任组长,进一步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保证创建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对照《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镇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实施方案》和《*镇创建国家卫生镇目标任务分解表》,制订出各阶段的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负责有关任务的检查落实,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督办,各街道办公室、各居委会设一名副主任,主管“创卫”工作,各单位有兼职卫生干部负责“创卫”工作,形成全面管理、层层包干负责的局面。同时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单位,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建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使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我们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对*的城市规划进行了重新修编,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积极改造旧城区,努力营造现代城市环境和城市文化。*年至今,镇政府先后投入了5000多万元,改造了*江**堤段,把**建成集防洪、水利、娱乐休闲于一体的美丽的江畔公园,得到了国家、省、市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今年又投入了6200万元,改造了旧城的*路、*路,新铺了路面、人行道,扩宽机动车道,设置计时停车位,安装亮丽的灯饰,规范了广告牌的设置,把这条较凌乱的街道改造成为次序井然的商业街;投入400多万元在新城区建成了环卫综合大楼和西湖垃圾中转站,改造了垃圾中转站,并将原来木制垃圾车全部换成美观的铁制垃圾车,增添果皮箱,改造和新建公用厕所,整治和疏通了新城区下水道,完成了旧城区排涝中心渠的改造工作。计划投入500万元在*岸大桥、*市场、*桥、*市场、*工业园、*环卫大楼等地新建公厕和垃圾中转站。我镇的绿化工作统一由镇园林管理所负责栽培和管理绿化。对新城区绿化美化亮化的同时,旧城区见缝插绿,不断提高绿化美化的数量和质量,现全镇的绿化覆盖率达25.32%,人均绿化面积20.22平方米。
为了加强市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我们对街区的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采取门店、饮食店与城监中队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则在有线电视上“曝光”,保证“门前三包”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同时,镇环卫所加强垃圾清运工作和公共厕所管理工作,上门清运垃圾由原来每天两次增加到三次,保证道路清扫保洁率和垃圾清运率100%,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处理,镇区17间公厕全部改为二类以上,并派专人管理,做到清洁卫生。目前,我镇环卫所有225人,另有内街保洁员94人,楼宇保洁队伍139人。同时,我们还有170人的园林绿化队伍、12人除“四害”专业队伍、15人的卫生防疫队伍、51人的城市管理监察中队等专业城管队伍,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农贸市场做到划行归市,高台摆买,有专人管理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基本消除了鼠、蚊、蝇的孳生环境。建筑工地做到文明施工,有1.8米高的隔离围墙,工地设有无害化的零时厕所,工人厨房清洁整齐,食具有消毒措施,专人管理卫生,基本做到无垃圾、粪便存积,无大型四害孳生地。
四、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我镇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镇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环保分局每年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总结。近年来,重点解决废气、废水、废渣及噪音污染问题,先后停办了10余间污染严重的工厂;对水泥厂、电池厂和铸造厂等采取了迁址或转产等措施;对一些排放废烟、废气、废水超标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达标。*年我镇还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对污染企业实行了“一控双达标”的整治工作,对镇内12间污染企业实行了限期治理,其中*水泥厂就投入了250万元完善了水泥立窑的除尘设施,镇医院建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定饮食店必须建隔油(渣)池,烟筒要高于楼顶,工厂的垃圾规定由环卫所统一清运处理,禁止随处乱倒、乱焚。我镇正积极筹建污水处理厂,将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质量。
目前,镇区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为0.1175mg/m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为0.064mg/m³,建成区噪音达标区覆盖率5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为100%,饮用水源水质和地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医源性废水集中达标排放,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100%。
五、积极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医院防疫科是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部门,院长兼任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组长,配备有卫生监督员8人,检查员2人,负责全镇近1200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积极开展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同时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监测工作,定期抽检各类食品、食具,对商场和市场的定型包装食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出售过期和无标识食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年,食品卫生抽捡合格率89.9%,食具卫生抽捡合格率90.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率98.2%。全镇的各类饮食行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容器加盖,排水设施完善,餐具、厨具消毒措施落实,存放合理,仓库、厨房有“三防”设施,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间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由于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镇多年来未发生集体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故。
六、完善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市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客房卫生间卫生操作技术规范》、《公共场所杯具卫生操作技术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旅业、理发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和管理,各类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全镇有公共场所119间,均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均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抽检各类卫生用具,合格率达90%。各类公共场所的用具、用品消毒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全镇有自来水厂两间,一间镇水厂,一间村水厂。两间厂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每天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定期对水源水、管网水进行监测,各类监测资料完整。*水厂被评为“*省农村一级水厂”和“全国百家水厂”,*村水厂被评为“市卫生先进水厂”。
全镇有二次供水单位7间,由镇水厂统一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定期清洗、消毒,水池做到加盖加锁。
七、大力开展除害防病工作,减少疾病的发生
镇两间医院认真落实传染病管理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多年来传染病漏报率为0,全镇传染病总发病率逐年下降。院内感染监控措施落实,记录完整,未发生交叉感染事故。计划免疫工作按规范执行,做到一人一针一筒,计划内儿童的造册登记齐全,疫苗运转、保存、接种符合规范要求,“四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9%和99.7%,使危害少年儿童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小儿麻痹症、乙脑等疾病已经基本消灭。
我镇自1984年起就成立了除“四害”专业队伍,常年开展除“四害”工作。*年实现灭鼠达标,灭蚊和灭蝇工作于*年和1995年分别通过省考核鉴定。近年来,我们以巩固达标成果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配套建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管理好垃圾和粪便,对道路加强防臭防蚊闸的建设,卫生防疫部门加强饮食业等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每年的爱卫月和重大节日前,发动群众清理室内外卫生,消除卫生死角,减少“四害”生存条件,通过环境治理,控制“四害”的生长繁殖。其次,加强除“四害”队伍建设,开展科学除害。镇政府每年拨出30多万元除“四害”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添置器械和购买药物,同时专业队还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对一些重点单位定期检查、施药,保障了专业队的经济来源,使除“四害”专业队得以充实和发展,人员由成立时的4人发展到12人,并组织他们参加省、市举办的技术学习班,提高技术水平,每年除“四害”专业队制定工作计划和监测计划,在镇区常年开展蚊、蝇、鼠的监测,并进行总结分析,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街道居委会也设1-2名除“四害”人员,在专业队的指导下,对街道公共环境开展“四害”防治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一靠专业队伍、二靠基层组织、三靠有偿承包,采取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办法,科学使用药物,对杀虫剂进行定期更换使用。通过不断努力,“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经自查和省、市爱卫办组织复查,鼠、蚊、蝇密度均能达到国家标准,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