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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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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分析

篇1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1 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的优劣势分析

1.1 优势

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统一规划、调配、布置来保证部分重点项目的形成优势,攻击尖端,带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使得中国体育在国际体坛上树立了正面的形象,增强了国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增强了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使得中国的竞技体育在十几年时间里不但在亚洲称雄,更是奥运会的佼佼者,充分显示了我国竞技体育在举国体制下发展的高速度,证明了举国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

1.2 劣势

(1)由于政府包办一切,统得过死,严重地束缚了下级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束缚了下级的智慧和进取心,也极大地阻碍了社会办竞技体育的进程,不利于放手发动全社会办体育,抹杀了体育的竞技功能,与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

(2)“举国体制”严重挤压了群众体育生存空间。举国体制下,将重点过分投入到竞技体育而忽视了群众体育的建设。

(3)“举国体制”影响到学校体育的发展。国家对于体育经费的投入更多的是倾向于竞技运动,没有落实到全部青少年学生上。使得学校体育的资源配置方面处于劣势状态,从而导致了青少年体质的下滑,如肥胖率增加、近视率增加等。

(4)运动员的早期培养,成才年轻化,重心投入专业训练,导致运动员文化素质较低,退役后就业困难。

1.3 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还能走多远

1.3.1 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存在的基础日益弱化

(1)国际大环境的变迁动摇了“举国体制”的存在根基。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特定的政治背景已经消失。

(2)物质条件的丰富弱化了“举国体制”存在的前提。“举国体制”的产生与当时经济实力薄弱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如今,我过国经济实力在快速崛起,当然“举国体制”存在的物质前提就不复存在了。①

(3)竞技体育价值回归的需要改变了“举国体制”存在的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价值追求逐渐形成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当李娜在澳网半决赛胜出后颇具个性的发言与一味强调国家荣誉的部分奥运选手呈现鲜明对比时,我们体会到人性的回归,人文价值的回归消解了“举国体制”以金牌为追求目的的合理性。

1.3.2 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还能坚持多久

(1)“举国体制”从竞技体育向群众体育的转移。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一些促进全民健身的条例,这些政策的实施标志着体育体制逐渐实现着由“竞技先行”到“群众为重”的转移。

(2)市场经济下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是“举国体制”解体的社会原因。职业化、产业化是当前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同于“举国体制”所追求的金牌效应的价值取向。因此中国体育的职业化将为“举国体制”画上句号。

(3)多元化价值追求,必然消解“举国体制”存在的精神文化理论依据。追求金牌是“举国体制”最直接的目的所在,随着价值多元化的发展,人们对体育的要求已经不局限于对成绩的追求,更偏重于对健康、自身感受以及内在价值的实现等。这种多元价值追求必然淡化了竞技体育中金牌唯上的意识,消解了“举国体制”存在的精神文化理论依据。

2 项目优劣势分析

2.1 优势

如乒乓球、羽毛球、跳水、射击等优势项目。因为这些项目都不是世界上的主流项目,更不是职业化项目。而在举国体制下,我们可以专门培养和储备这些项目的人才,于是拿到世界上,我们优势就是国家打个人,专业打业余,并没有真正的职业对手,因此这些项目才能够长盛不衰。

2.2 劣势

团队球类项目和田径、游泳这些项目,在世界上都是主流项目,而在举国体制下发展的这些项目,在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战斗力。这些项目人才的成长周期、成长规律、成才概率,不是那些非主流项目能比的,不是国家砸钱圈养一群人苦练、傻练、不计成本拿钱堆,就能堆出天才和一个整齐的团队来的。需要的是参与这些运动的青少年的人群基数。由于举国体制,国家将大量人力财力投入到竞技体育上,而忽略了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建设。而在欧美一些国家,他们重视学校体育,让那些主流项目在学校得到普及,在普及基础之上,去海量的青少年当中发现人才、再进行提高。这样人才储备面相对于我们这样的体制要大得多,于是对选的人才的要求也更高,也就是后备人才资源优于我们,当然最后的成绩也就优于我们了。

3 运动员年龄结构优劣势分析

3.1 优势

我们不难发现在举国体制下,我国的运动健儿们出成绩的年龄要比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小。比如说跳水项目,一般我国一些十三四岁的年轻健儿们在世界上就成绩显著,甚至夺金的也不胜枚举。就是因为在这种特点的制度下,我们的健儿可以从很小就开始进行某项项目的专门培养,有的甚至从三四岁就开始。而在一些欧美国家,这么早就进行专业项目的苦练是不符合法律的。而我们就是秉着人才要从小培养的信念来培养竞技体育的后备人才,使得他们能够早出成绩,并在世界上为国家争得荣誉。

3.2 劣势

在举国体制下,我国的许多运动项目是有年龄限制的,许多项目可能运动员的年龄过了二十三四岁就要求运动员退役。另外在早期培养中,也有年龄限制。比如说进省队就有一定年龄限制,如果在与别人相同的年龄下你没有发展出优于别人的运动水平,那么你就很有可能被淘汰,进不了省队的大门,就意味着进不了国家队进不了世界。但是我们不排除这样被淘汰出来的运动员,也许只是潜力还没有被激发出来,如果继续进行专门的训练说不定会比之前较早发挥出潜力进入省队的运动员实力更强,可是在举国体制的制度下,我们并没有为这些被早期淘汰的运动员提供这样的一个机会。因此,在改体制下,由于对于年龄的一些限制,我们很有可能会与更好的人才失之交臂。

4 地域差异性分析

4.1 优势

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省市,对其竞技体育的投入也会较多,更利于这些省市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对于一些体育强省,社会关注度会明显较大,那么在该省发行的体育彩票和企业赞助会更加景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加大了竞技经费的投入。

4.2 劣势

(1)由于各省区地域的经济实力有差异,对体育的投入也有差异,而有关部门领导只看重该省的体育成绩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来评估该省体育部门的进步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影响了这部分人的积极性,导致经济实力较弱的省市的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艰难。

(2)体育之路艰苦且成才率低,这对于一些生活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城市的青少年缺乏吸引力,从而导致后备人才基础薄弱。

(3)由于后备人才的早期培养需要自掏腰包,如在少体校进行专业训练时,高额度的训练费、伙食费、住宿费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弱地域的家庭来讲是难以负担的。这导致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受到阻碍。

5 结论

(1)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使得中国成为体育强国,但其由于政府包办一切,严重地束缚了下级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同时严重挤压了群众体育的空间。随着物质条件的丰富及竞技体育价值回归的需要,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存在的基础日益弱化。“举国体制”将从竞技体育逐渐向群众体育的转移,并随着多元化价值追求而被逐渐消解。

(2)由于举国体制的优势,使得我们国家可以对世界上的非主流竞技项目培养职业选手,在非职业化的项目中长盛不衰,但对于世界主流的职业化竞技项目中取得的成绩却不尽如人意。

(3)在举国体制下,中国运动员从小训练,使得其职业化年龄普遍低于其他国家。但存在运动员过早被要求退役的情况,不少有潜力可挖的运动员被埋没。

篇2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2-0263-03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关竞技体育体制改革问题已成为研究热点,但研究多侧重体育体制改革的意义、目标、运行机制等,较少涉及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方面的研究。因此,从体制成本的层面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概念界定、内容构成、相互关系和优化评价等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竞技体育持续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体制与竞技体育体制

新制度经济学派樊纲、盛洪、刘世锦、汪洪涛、陈维、卢现祥等学者认为:体制就经济学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种公共产品,其供给、需求和均衡都是社会总体实现的;它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研究体制必然关注成本,而注重成本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检验其效益,所以在体制改革中体制成本与效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图1)。

体育体制是体育管理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体育总目标的组织保证。世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和管理权限的归属把体育体制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政府社会结合型三种类型。[1]竞技体育体制在体育体制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是负责竞技体育事业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的隶属关系、责任范围和制度策略,以及其运行方式、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的统一体系。

2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界定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的界定有很多:有学者认为它是在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格局变动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以及给改革所带来的阻力,使国民收入受到的损失[2];有的学者认为它是指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支出,包括人、财、物等经济的投入,还包括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非经济因素[3];还有学者认为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就是改革的社会代价,即体育体制改革的社会代价与社会改革消耗的成本是相通的[4]。综合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是在体育体制改革的计划、实施、运行过程中的投入及社会成员因利益调整而付出的社会代价。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效益是竞技体育改革过程中,个体、单位或社会因体制的变迁所取得的效果和利益,由竞技体育社会效益与竞技体育经济效益组成。第一,竞技体育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竞技运动员各种体育赛事中展现的“更快、更高、更强“和"更真、更善、更美”体育风采对增强人们体育参与意识、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竞技体育经济效益。它是指人们在体育赛事、体育用品或体育债券等经济活动中所消耗和占用的一定的社会劳动与所取得的体育劳动成果的比较。[5]

3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主要内容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的主要内容有:1) 体育体制改革准备阶段的信息成本、决策成本、宣传成本。信息成本是指对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竞技体育的管理体系、资源投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益主体结构及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运行模式的调研和剖析的费用。宣传成本是提高人们对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体制的弊端和新体制的优势的认识,使原体制下的利益主体接受和实施体育体制改革的投入。决策成本是通过对竞技体育体制的各因素分析后,然后经过决策机构论证,并决定实施推广的所有投入。2)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的体制摩擦成本、体制脱节的真空陷阱成本、体制公共性的搭便车成本、权力介入的寻租成本。摩擦成本是因为有竞技体育行政放权让利与市场机制的矛盾;靠市场与找市场的矛盾;运动项目中心与单项运动协会的管办矛盾等因利益的调整而给予补偿的投入。真空陷阱成本是当新体制还没建立而原体制又失去作用而造成经济和生活的混乱,需用于人们的稳定所支出的费用。搭便车成本是因原体制的部分成员没有参与改革,但受到改革的效益,而使新体制的改革增量超过预计成本的投入。寻租成本是竞技体育向运动协会实体化的市场管理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吃体制双轨饭”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具有双重身份,即是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而进行竞技体育的事业经营和企业经营,这种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经营中必然出现寻租现象。3)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完善阶段成本。它是当新体制如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后,为了确立改革后该体制的合法性和规范其体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方式的费用(图2)。

竞技体育社会效益侧重公益性,其主要内容:1) 政治效益。在国际体育实践活动中,竞技体育是人民外交的重要手段,是外交的先行官,如我国的“乒乓外交”、东德与西德的统一、朝鲜与韩国共同组队参加奥运会等。2) 育人效益。竞技体育是造就人全面、协调、完善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促进人的社会化的作用。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进入竞技体育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into sport)和通过竞技体育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via sport),通过不同阶段的竞技体育活动来教育年轻一代。3) 文化效益。竞技体育是一种庄严肃穆的礼仪庆典的文化;是记录人类潜能的人体文化;是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规范文化;是提高审美意识的情感文化,是体现现代城市现代化水准的体育建筑文化。[6]其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7]各种体育赛事的成绩对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对美化生活、陶冶情操、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对培养人社会意识和心理素质,激发聪明才智的作用。

竞技体育经济效益侧重产业性,其主要内容:1) 以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竞赛表演和体育培养与培训为主的体育本体产业经济效益。[8]2) 体育本体产业外相关产业的经济效益。依据曹可强博士的研究,体育产业与其他行业有一定的关联度(表1)[9],从而产生间接的经济效益。

本体产业外相关产业主要有:实体相关产业,如体育用品、器材设备、体育服装等以体育为重要资源和手段进行生产和服务的部门经济效益;体育延伸产业,如体育与其他行业形成的体育彩票业、体育信息传播业、体育广告业、体育金融保险业、体育经纪业、体育商业服务业等在体育周围形成综合网络的部门效益;体育边缘产业,即为实现体育产业目标服务的综合服务部门如餐饮业、交通旅游业、体育建筑业、体育场地服务业等等;他们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将有助于竞技体育的经济效益的提高。

4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研究表明,改革越抓得早,工作质量越高,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好。[10]其相互关系一,改革成本与效益的货币计算的数学关系,收益是成本的函数,即效益=收益/成本。依据刘世锦博士体制效益的研究,成本与效益有三种衡量方式。假定SE是体制效益,SR是体制收益,SC是体制成本。第一种,有体制与无体制的比较。用公式表达:SE=(TR―PR)/SC=SR/SC式中TR代表生产过程的全部产出,PR是无体制收益。第二种,同种条件下两种体制的效率比较。假定有两种体制A与B,若有TRA/SC大于TRB/SC时,则SEA >SEB。。第三种,体制变动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假定MSE为体制的边际效率,MSR为体制的边际收益,MSC为体制的边际成本,则MSE=MSR/MSC。故成本的扩大,导致收益的减少;成本的节省或是成本利用律的提高,将导致收益的增加,从而使效益的提高。关系二,改革成本作为一种社会成本,其效益针对全社会而言,成本与收益是相互转化的[11]。

5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优化评价

在竞技体育改革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现象:成本大,收益小;成本大,收益大;成本小,收益大;成本小,收益小。据函数效益=收益/成本不难得出只有“成本小,收益大”的情况下,其效益是绝对升高的,因此如何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成为改革的关键。

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效益的措施。第一,科学管理和充分利用成本。对用于竞技体育改革的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投入等资金实施合理的成本预测、科学地的成本决策、完善的成本计划及控制和有效的成本核算与分析;达到优化成本控制,提高成本效益的目的。[12]第二,不同改革主体与速度的合理搭配。首先,利益格局变化大、收益大的改革如体育管理与竞赛管理制度等,易采取政府强制性改革;同时诱导体育团体运用自身协调机制制约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某种主观性。其次,收益很小,而预期收益大的改革如协会实体化改革,俱乐部制改革等,采取“放权让利”进行诱导的改革方式;同时利用政府的强制行为制约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某种盲目性。第三,选择适宜的改革时机。参照樊纲博士《论改革过程》的研究,不管何时改革,其改革效益总是先下降后上升(见图3:T代表时间,R代表体制收益,AB代表不同体制,C代表成本;图4同此);改革时机越晚,成本越大(图4);因此,在改革初期人们要选择恰当的改革时机和正视暂时利益的下降,要着眼长远利益。

第四,利益主体多元化,多方协调发展。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是高度集权管理体制,政治利益驱动突出,国家和政府成为唯一的利益主体;而单位,个人的利益而被忽视,使得成本高而效益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都有兼顾,利益得到调整,产生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效益。第五,成本的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相结合。在传统经济体制条件下是以公有制为财产制度,其约束形式是以外部约束为主;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充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体制,以内部约束为主;因此,二者结合优劣互补,提高效益。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体制自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型逐步向结合型转化,并有向社会型目标发展的趋势,其效益已处于回升期,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了兼顾,因此尚未改革的项目易早日改革。选择何种体制运行,始终离不开效益的指挥棒,因此对发展过程的体制效益进行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效益的检测评价。第一,改革的社会效益评价。其一,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程度。竞技体育竞赛规则的社会示范作用、竞技体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社会影响。其二,满足人民精神需要的程度[13]。竞技体育对国际地位和国际威望的促进、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三,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的程度。体育对社会成员身体建设、对社会成员劳动力质量、对社会生活质量的改善、对社会成员科技文化建设和对社会成员全面教育的影响。其四,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方面的程度。主要包括竞技体育改革中大型建筑物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对土地使用价值提高、对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率和体育产业对生产力布局的影响。[14]第二,改革的经济效益评价。其一,对竞技体育改革经济效益的定性分析。[15]竞技体育改革的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否协调。其二,对经济效益的定量分析。[16]反映竞技体育改革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如全部投入生产率=体育成果/全部体育投入要素价值;全部投入要素边际生产率=一定时期体育成果增加量/相应时期全部体育投入要素的增加量。反映竞技体育改革投入资金占用的指标:如工资产出率=体育成果/工资总额;资金产出率=体育成果/(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流动资金余额)。反映竞技体育改革劳动消耗的指标:劳动生产率=体育成果/体育工作人数;技术增长率=体育成果增加量/技术进步投入 等等,选取指标时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6小结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必然立足本国国情,协调好短期效益与长远效益、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的相互关系,合理控制成本和有效利用成本。从总体而言,竞技体育改革成本与效益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利用成本、选择适时的改革时机、选择合理的改革方式、兼顾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和成本的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制度相结合的途径实现优化;可以通过社会效益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来检测效益提高的程度。但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从理论到实践、从定性到定量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固对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进行形成性评价、诊断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还需要一套完整客观的体制改革效益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秦椿林,张瑞林.体育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88-89.

[2] 罗华敏,李艳翎.转型时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成本[M].体育学刊,2005,5:10.

[3] 范彦华,张鸿文.中国体育改革成本问题研究[M].天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8,3:29-30.

[4] 贾高建.社会发展的成本/效益与代价问题[J].理论前沿,2004,7:14-15.

[5] 钟天朗.体育经济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173.

[6] 吕树庭,卢元镇,体育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6:147-151.

[7] 体育概论教材编写组.体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29-30.

[8] 黄晓灵.体育经济学[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6:54-55.

[9] 曹可强.体育产业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121-137.

[10] 魏在禄.改革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已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关键[J].世界经济与政治,997,5:77.

[11] 陈维.制度的成本约束功能[M].上海:上海社会学院出版社,2001,3:22.

[12] 孙素梅,王茹燕.改革和完善现代成本管理体系[J].内蒙古统计,2000,5:30-32.

[13]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7:63-66.

篇3

1研究对象

体育舞蹈选手的竞技能力。

2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 、专家访谈法 、问卷调查法和数理统计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体育舞蹈选手竞技能力的构成

竞技能力是指选手有效的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物质条件。竞技能力是选手参加竞技比赛,创造运动成绩必须具备的能力。体育舞蹈选手像所有运动项目的运动员一样,竞技能力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心理能力和艺术实力构成。

3.2影响体育舞蹈选手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研究

3.2.1体能因素

体育舞蹈属于技能主导类表现难美项群,对选手身体形态的要求比较高,它不但要符合美学的特征,还要有利于比赛动作的完成。影响体育舞蹈选手竞技能力的体能因素按照重要性的排序依次是运动素质、身体机能、专项形态、健康水平。运动素质是运动员体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运动员在运动过程中,机体各器官、系统的机能在中枢神经系统的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基本运动能力。体育舞蹈专项身体机能是指体育舞蹈选手满足于体育舞蹈专项需要的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水平,它包括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肌肉结构、感官功能及神经系统的功能。体育舞蹈选手的健康水平是指选手的机体水平能够适应体育舞蹈专项训练的需要,能够保证运动技术持续、正常的发展,满足于比赛负荷对身体条件的需求。

3.2.2 技能因素

影响体育舞蹈选手基本竞技能力的技能因素重要性的排序依次是身体姿态控制、平衡能力、时空能力、准确判断音乐、动作编排结构合理。体育舞蹈技能是保证选手完成动作时足部配合身体在运行方向、步法、脚位、旋转角度上的准确性,运行中的稳定、控制,髋部摆动,躯干部位向侧延伸,髋部与躯干部位用力的衔接以及手臂的摆动与躯干和髋部动作的配合等等。

3.2.3心理因素

对于优秀运动员来说,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比赛取得胜利的关键。对于体育舞蹈技术水平相当的选手来说,心理因素就成为选手比赛时是否能够战胜对手的关键因素,正确地了解影响体育舞蹈的心理因素,有助于提高选手的发挥能力。对影响体育舞蹈选手发挥能力的心理品质因素重要性的排序依次是自信心、意志力。自信心是选手在拉丁舞训练及比赛中自我肯定、敢于挑战自我的竞技状态。在竞赛过程中选手只有具备充足的自信心、高昂的激情和精神状态,才能出色的将自身所具备的实力正常或超常发挥出来,取得良好的运动成绩。

3.2.4艺术实力因素

对影响体育舞蹈选手基本竞技能力的艺术实力因素重要性的排序依次是动作技术技巧、气质与性格、对成套动作编排的理解力、综合艺术素质的创造性表达能力、运动智能。随着体育舞蹈的飞速发展,艺术实力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体育舞蹈动作的技术技巧是以最大的准确性完成动作的能力,即选手高规格完成动作的准确性、创造性表达成套动作的能力,它是获取较高完成分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体育舞蹈选手艺术实力的重要因素。

3.2.5竞技能力内部各组成要素的关系

体育舞蹈选手竞技能力是运动员的“硬件”,是体育舞蹈选手的核心因子,直接决定运动成绩的优劣.体育舞蹈的竞技能力包括体能、技能心理能力和艺术实力。体能是专项素质,技能是动作技术掌握的程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比赛取得胜利的关键。艺术实力是动作的表现形式、风格特点、个性魅力以及运动员综合艺术素质得以彰显的创造性表达能力,它与编排有关,与音乐有关,与理解程度和表现的技巧有关,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体育舞蹈基本竞技能力的发展。我们只有在比赛中全部提高并其内在关系达到一定协调和整合,这样才能使体育舞蹈选手场上的基本竞技能力涌现到极致。只靠某个因素的提高是不能代表整体的提高的,只靠各个因素的总和叠加也是达不到涌现的。

4小结

体育舞蹈选手竞技能力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专项体能因素、技能因素、心理素质因素、竞技智能因素。良好的专项体能能为体育舞蹈选手艺术表现力的展现提供基础保障,为提高体育舞蹈选手的专项体能,应对其力量素质、柔韧素质、耐力素质、速度素质及协调性进行科学系统的培养。精湛的技术需要过硬的心理素质作保障,心理素质的培养是提高体育舞蹈选手艺术表现力的关键要素,应采用模拟训练法、自我暗示法等方法培养舞者的心理素质,使选手形成长期高标准训练的习惯和较强的竞争意识。

参考文献

[1] 毛进红.我国拉丁舞选手艺术表现力制约因素的分析及对策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4.

[2] 黄俊雅.艺术体操专修学生表现力培养的探讨[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1995(2).

[3] 何忠.论影响体育舞蹈选手舞蹈表现力的因素[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3(3).

篇4

1.1研究对象

北京体育大学竞技体育学院乒乓球专项教学现状。

1.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据统计法、访谈法进行研究。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专项课课时

竞技体育学院专项课课时以北京体育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教学大纲》为依据,以下为大纲安排的竞技体育学院乒乓球专项学生大学四年内各学期训练内容及时数分配。

2.2教学内容

根据《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竞技体育学院乒乓球专项包括专项训练课和专项理论课。关于学生对理论课教学组织形式的接纳形式调查见表3。

表3:学生接受的理论课教学形式与其个人对理论课组织形式的喜好的一致性

由表3可见,绝大多数学生对老师所组织的理论课形式能适应并且接受,不同的教师采用不同的理论课组织形式,但都为大多数学生所接受并且喜欢。另外,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理论知识穿插在实践教学中这一组织形式是最常用的理论课教学形式,并且也是为大多数学生所接纳且喜欢的教学形式,这样可以使学生在学习技术动作的同时有技术理论参考和指导,更能促进学生技术动作的进步和改善。

3结论和建议

3.1结论

(1)北京体育大学竞技体育学院乒乓球专项学生的实际学习过程与学校的教学大纲相一致。教师的教学内容以及课时安排都是以大纲为依据,按照大纲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

篇5

关键词 竞技体育运动员 退役 再就业 社会流动 政策制度 社会保障

一、前言

在我国特有的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运动员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妥善解决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及再就业问题,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的应有回报和鼓励,同时这也关系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随着我国竞技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旧有的安置模式已经难以适用于现今退役运动员。退役运动员由于自身素质与能力的不足,加之社会变革和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就业竞争中陷入困境。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帮助退役运动员走出就业困境。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国家队、省市级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中在役和退役的竞技体育运动员。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围绕竞技体育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状况等方面的相关研究,通过中国知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和本校图书馆等文献采集方式,分析研究现状,揭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2.深度访谈法

设法联系国内现役和退役的国家队、省队以及各类体育学校的竞技体育运动员,采用深度访谈的形式,对不同竞技体育运动员进行面对面的互动式访谈,了解他们的运动训练经历、退役后的现状和再就业想法等方面,获取较为全面的一手访谈资料。

3.逻辑分析法

采用归纳和类比等方法,总结出现代体育发展过程中竞技体育运动员退役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三、国内关于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研究

在中国想要发展成为体育强国的今天,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依旧是体育界讨论的重点问题。

陈柳红在《运动员职业转型和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独有特征及指导对策》一文中认为,运动员退役后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运动员基本素质较差、工作技能不足、退役总体人数多、政府安置难度大等。建议通过改善社会环境、鼓励运动员自主择业,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从而能够使他们找到新的适合自己工作和学习的岗位,而且能够取得新的成绩,甚至实现人生的第二个创业的成功和辉煌。

姜明、舒宗凯在《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思考》一文中提出,应确立以“终身发展”为核心的运动员培养的观念,加强优秀运动员的培养体制的改革;结合运动员自身情况,加强对运动员的文化课教育,实施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各种健全的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保障制度,以及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是今后为退役运动员解决就业难的重要着力点。

四、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退役现状分析

(一)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困难的原因

1.客观方面原因

(1)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就业渠道难以拓宽。

随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逐步深化,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政策性安置的渠道越来越窄,退役运动员由于文化素质较低被无情地拒之门外,国家对于运动员退役等一系列情况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予以保护。

(2)社会化程度较低的项目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相对困难。

再就业难度因运动项目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像篮球、网球等项目在全民健身领域开展较为广泛,市场化程度较高,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较为顺利的进入社会和市场,再就业的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如举重、击剑,还有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项目,人们了解较少、兴趣不高、市场开发率低,因此运动员退役后一般都要放弃原有专业,选择新的谋生方向,再就业难度较大。

2.主观方面原因

(1)退役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不高。

运动员技能学习能力强,但大多文化素质不高,对社会了解不够,退役之后在融入社会和再次就业上普遍存在一定困难。

(2)运动员就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短缺导致了就业竞争力不强。

我国90%以上的运动员是自少儿时期开始从事专业训练的,再加上体育行政部门和教练员过分重视运动成绩的提高,忽视了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从而使其与同龄人相比,在就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有明显劣势。

(3)运动伤病的影响。

竞技体育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运动员需要不断挑战身体极限,致使运动员大多数都被伤病缠身,这也是造成部分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在国家计划安置时,有伤残或疾病的退役运动员,即使被列入安置计划,也因身体等各方面原因常常被接收单位退回。这样就造成了退役运动员社会流动受阻的现象,同样也给运动队自身增加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五、结论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是我国迈向“体育强国”行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面临诸多的困难。从制度层面来看,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导致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根源。此外,现行退役运动员在就业保证制度还存在注重形式保障而轻视实质性的扶助,重视货币补偿而忽略就业保障,强调制度保障而缺乏立法保护等问题。我国在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方面应该借鉴国外竞技体育强国的经验,不断探索并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新的运动员退役安置办法和标准。国内各省市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m合本省市的具体解决措施,制度要有创新,安置办法要合理可行,力求公平对待每一位退役运动员,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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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恶意伤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是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侵害,《北方新报》报道,2011年10月31日晚,2011届中国武术散打功夫土争霸赛在海南海口激烈进行着,河南散打选手上官鹏飞被对手崔飞重击头部,瞬间栽倒拳台上;回顾当时的赛况,上官鹏飞和崔飞正处在身心俱疲的赛点,双方互有攻防,紧张对抗;正当上官鹏飞欲退守角落转身之际,崔飞猛地扑去连发三记重拳,拳拳击中对手的后脑,将上官鹏飞打翻在地,昏迷不醒。一个月后,由于头部伤势过重,病情不断恶化,这位曾经入选国家队迎战世界拳台的武术界魔修罗被宣告离开人世。在比赛中,后脑是绝对禁止击打的部位。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概述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其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特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相对于刑法要素中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伤害及造成有害结果的客观事实;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是识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必要前提,它指出此类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超出竞技体育通识的范围,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则表明了发生伤害行为时的主体主动故意的心理状态。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必然性

纵观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案例,随着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此类恶意伤害行为愈演愈烈,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必然性。主要因素有三:1)竞技体育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比赛中,双方运动员身体不断近距离接触,情绪处于极度紧张的对抗状态,身心同时挑战人类极限,伤害行为在所难免;2)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竞技体育掺杂进职业化、商业化甚至政治化的利益,竞技体育复杂化。胜利不单单代表着个人荣誉,更会带来经济甚至政治的利益.例如,法国花样游泳运动员拉加德凭借其出色的竞技成绩出任政治要职;再如,优秀的巴塞罗那军团凭借其傲人的战绩,在本国能够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3)竞技体育的内部处罚体系已不能够完全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而目前我国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法制建设仍然是苍白无力;在内部处罚无果,外部干扰无力的灰色空间,个别运动员在内驱力的作用下,淡化公平竞争意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肆意违规伤害,成为必然。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难以避免,并且愈演愈烈。若任其发展,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使运动员身心俱受到伤害,乃至断送了众多天才运动员的竞技生涯。单单加重判罚,是远不足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的;鉴于恶意犯规、报复伤人等恶劣恶意的伤害行为,保护运动员需要更为严厉有效的惩罚。2)这些行为造成的恶意伤害往往会使运动队遭受重创,影响比赛成绩,长此以往将制约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3)赛场上的恶意伤害行为,不仅暴露了运动员浅薄的体育道德修养,大行不正之风,同时也为竞技体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析

竞技体育伤害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无可避免的问题。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或非罪?如何在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笔者做出以下考虑分析。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三个争议

第一,现有的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能否很好地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

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在应用中不能有效区分恶意犯规的程度,也没有严格的处罚标准,实践中对该行为处罚过轻。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机制的强制力和处罚力度有限,甚至有些竞技者有意识地利用规则来规避处罚。

第二,对于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能否约束并执行有效的惩罚。

在我国打击犯罪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竞技体育犯罪相关的条文,处罚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无法可依;作为体育的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履待再次修订。保民基本大法民法亦不能完全解决该行为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一旦发生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刑法只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第三,竞技体育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是否排除其正当化事由。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作用,即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无视体育公平公正原则,滋生于法网之外的灰色地带、道德示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已然是超出体育内涵的恶意侵犯,不应当被体育道德所包容,因此,也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应当为罪。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理论依据

依据《大陆法系统通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致力于保障当事人法益和人权的理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两种理论争论已久,主要分歧在于是行为抑或是结果,哪个才是违法性界定的根据。笔者认为,适用其中任一种都可能导致不当入罪,两者兼用,融合适用更符合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复杂性。

在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案例中,结果无价值论是其罪与非罪界分的直接证据,行为无价值论是间接证据。以拳击比赛为例,拳手违反规则,击打禁止部位对方的后脑,首先考虑伤害行为危害的后果: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追究该拳手的刑事责任;如若只是造成轻伤或者没有致伤,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在比赛中,拳手迎面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致伤甚至致死,击打部位符合拳击规则,该行为则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

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分析必须结合其高强度对抗性的特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分为体育行业自治规范和犯罪构成理论两大类。

体育行业自治规范标准的内容主要是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第一,着重参考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是体育行业标准的核心,是体育行业的成文法。体育规则主要包括各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纠纷解决规范等。第二,关注比较项目的对抗性。不同项目,不同对抗,恶意伤害的发生概率也有所不同。相对于隔网对抗的项目,同场竞技项目中冲撞的概率更大,风险要大,考虑该项目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容忍性应当更大。第三,考虑比赛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比赛,决赛的氛围更紧张,运动员的精神状态更紧张,发生伤害的概率更高,考虑该比赛产生的伤害行为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主要有严重的伤害结果和行为目的。严重的伤害结果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为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不应入罪;反之,则依据上述做入罪考虑。伤害结果的标准具体可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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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院校 竞技体育管理 体制 改革

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具有娱乐功能、教育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高校竞技体育能反映一个学校的综合实力,是有效提升学校影响力的重要活动之一,也是发展学校体育的有效策略之一。完善、健全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发展,对发展我国高校竞技体育,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以及实践调查分析统计发现,当前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高校竞技体育性质定位的问题;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方向、目标模式的问题;高校竞技体育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不甚健全,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的问题;经费来源渠道少,自我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等。

现阶段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正处在以政府管理为主,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协助管理的“政府社会型”阶段。这种状态与1998年以前政府直接管理、完全包办相比,是一种进步,而且是前进了一大步。终归教育部是把大学生单项运动竞赛的管理职能“让渡”出来了。高校竞技体育中终于有一块由社团性质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独立组织管理的“天地”。但是,由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依然还是教育部具有正司级规格的直属机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会组织,因此,现阶段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仍然深深地打着政府的烙印和行政管理方式的痕迹。具体表现为:组织目标政绩化、组织机构政府选择化、法人治理结构虚拟化、管理方式行政化、职能分散与垄断化、自成体系闭合化等六个基本特征。

二、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对策分析

(一)统一认识,明确高校竞技体育的定位及发展目标

高校开展竞技体育,本身就是一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对高校竞技体育定位和发展目标的理解、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这对于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趋势,又符合高等教育和竞技体育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模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随时研究、把握高校竞技体育在新时期的深刻内涵和承担的历史责任。当前,高校竞技体育既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竞技体育的组成部分。高校开展的竞技体育是创办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高校既要培养能够“为校争光”的竞技体育骨干人才,同时也要进行培养能够在国际赛场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顶尖运动员。

(二)进一步健全、统一高校竞技体育行业管理规范

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的行业管理规范,包括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制定、颁布的组织内部、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所谓健全,指我们的管理法规还有许多不严密、有疏漏的地方,比如学习与学籍管理标准不统一、不严密,缺少有关监事会制度的问题等。应根据高校竞技体育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前瞻性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做法,予以弥补与完善。

所谓统一,指高校竞技体育的业务管理,涉及到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三个方面。比如运动员注册、参赛资格问题,单靠任何一、两个部门的工作,都无法做到真正的严格、统一,只有三方联手、协调、配合,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进行统一、严格的追踪登记、注册管理,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三)组建实体机构,开展经营性活动,提高自我造血能力

开展经营性活动,是当今国际非营利组织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国际非营利组织发展、壮大的趋势之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省级大学生体育协会应大力发展实体机构,包括事业性实体和经济性实体。积极建立服务类、咨询类、培训类的事业性实体机构;创造条件举办经济性实体,开发、生产具有大学生竞技体育特色的服装、标志物等产品。

(四)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加大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学生竞赛水平,提高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大学生”这一巨大的潜在市场吸引力,克服以往短视的做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帮助下,积极与个人、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长期资助、冠名赞助、聘请企业联合推广运作等方式,形成稳定、长期的经济支持,解决大学生竞赛与活动经费不足的困难,提高大学生竞技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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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一路突飞猛进,但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仅有第3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委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子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体育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理论界通常以正当业务行为作违法阻却事由[1],排除了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犯罪性,但在恶意伤害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区分上,仍未有详实的论述使之与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协调。这致使许多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因界定标准模糊,被笼统划入正当业务行为之列,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刑法规制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原则

对于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规制的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竞技体育内部的行业规范,刑法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后手段性,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介入[2]。为此有必要将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进行分层,按照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低到高可分为:超越体育规则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超越民法和行政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以及超越刑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三个层级作为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在处罚力度上呈层层递进关系,明确划分出了刑法对竞技行为规制的具体情况。2.1超越行业规范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行为。是指运动员违反了比赛规则,但并未对其他运动员造成伤害或只造成了显著轻微损伤的行为。例如篮球比赛中的“推人、打手、阻挡”等犯规动作;足球竞赛中的“拉扯对方队员、冲撞对方队员”等犯规动作。该行为定性为普通犯规行为,只需用比赛规则进行内部调整和处罚即可。例如在国际篮联的比赛中,运动员打手会被裁判记录为普通犯规一次,当普通犯规累计达到5次时便会被驱离出场。2.2超越民法、行政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行为。前者是指违反了比赛规则并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理态度的行为。例如足球运动中“背后铲人”犯规,致他人骨骼断裂。除了当场受到比赛规则的处罚外,场下也只要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者是指漠视体育道德的技术性犯规。例如篮球比赛中辱骂裁判员,拳击比赛采用臂部肘部攻击、膝部顶击。该行为除受到职业道德上的谴责和比赛规则的处罚外,还需要在比赛结束后对其进行一定行政处罚,例如给与罚款、禁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该层竞技风险行为可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仍未超出民法和体育法的调整范畴,由法院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有关行政主体做出相应的处罚即可。2.3不被刑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行为。是指故意违反比赛规则并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且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该行为可定性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远远超出比赛规则的可控范围,唯有刑法介入才可予以惩治。界定此类伤害行为,除了从结果的损害程度上加以判断之外,还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行为且制造了这种风险,才可定性为此层风险的伤害行为。将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进行分层,能够兼顾内部救济和外部法律调控,构建了一个由内向外、自外而内的互补式体系。在明确了比赛规则可控范围的同时,为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介入疏通了渠道,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及体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3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的适用规则

3.1明确竞技恶意伤害行为特征。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形式多样,所侵害的法益也不尽相同,对于该伤害行为的识别和认定,可以从以下5个特征进行把握。3.1.1前提性。指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合法的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3]。竞技体育分为技巧性竞技和对抗性竞技,前者像羽毛球、跳水、体操因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在此不在讨论范围内。此外伤害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合法的体育竞技中,如果是非法的体育竞技,例如双方相约用击剑决斗解决个人恩怨,出现伤亡的情况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3.1.2时空性。指的是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比赛场地内和正在进行的比赛中。对于比赛期间在替补席发生的冲突,或是在赛前场内热身阶段发生的冲突,都因不符合限定的场合而被排除在外。3.1.3对象性。这要求恶意伤害行为必须发生于进行体育竞技的运动员之间[4]。这里的运动员不包括场下的替补运动员,此外教练、裁判、观众他们不直接参与体育竞技,也不能成为竞技恶意伤害的主体。例如NBA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奥本山宫打架事件,这种由球员与球迷之间的冲突而引起的群殴事件,不以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论处。3.1.4重大损害性。是指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这里的重大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将轻伤害也算作重大损害结果,是出于对运动员个人法益的特殊保护。伤病可谓运动员职业的“天敌”,有时轻伤害也会严重威胁到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但如果行为只制造成了轻微伤害,则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3.1.5有意性。要求实施伤害行为的运动员,主观上持故意违反比赛规则的心理态度,且在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和损害程度有一定认识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达成这种伤害的发生。有意性是判别恶意竞技伤害的重要标志,下文会做出详细的证明标准。3.2排除体育竞技过失伤害的刑法规制。一方面从竞技体育自身的特点出发,其项目普遍带有极强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在激烈的对抗和竞技中,运动员之间的身体接触在所难免,极易因情绪紧张或过度疲劳而误伤对方。另一方面对比同属正当业务之列的医疗行为,我国刑法上就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犯罪的设立,国外也普遍规制医疗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但对于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却均未做出构成犯罪的规定。究其原因,首先从实现目的方面比较,医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病人的健康,挽救病人的生命,该行为直接关乎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反观体育竞技行为则是为了实现“更高、更快、更强”的个人突破,以及为所属团队赢得比赛的胜利。相比医疗行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更强调对个人、集体价值的实现。其次从活动方式方面相比较,医疗行为多为脑力活动,例如诊断、手术、临床观察与研究。而体育竞技行为在进行战术比拼的同时,更侧重运动员力量的角逐和体力的较量,更多的是一种体力活动。与医疗行为相比,体育竞技这种强调力量的动态的活动更容易产生误伤。最后从行为的实施环境上看,医疗行为多在隔音、封闭的空间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而体育竞技多在体育场、体育馆中激情上演,场馆内通常都设有观众席,其环境相对嘈杂和开放。相比医疗从业人员,运动员的情绪和判断力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误伤他人。总之体育竞技因其行业特点而更加富有“激情”,刑法应当容许这种因过失而碰撞出的“激情火花”。当然刑法上的“宽恕”并不意味着体育竞技过失伤害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前所述,当运动员违反比赛规则,对其他运动员构成身体上的伤害时,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例如德国体育法就明确规定了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如果一个运动员以莽撞的技术动作造成了另一运动员的身体伤害,那么这个运动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也有相似的规定。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中只有恶意伤害行为才应纳入刑法规制体系,对于那些过失伤害行为,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不仅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是对竞技体育自身对抗性和竞争性必要容许。3.3建立竞技恶意伤害的证明标准。随着现场录像技术的日臻成熟,以“鹰眼”为代表的各类即时回放追踪系统,在越来越多的体育竞技项目中得到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视野范围,克服了人眼的盲点,能够有效地捕捉竞技体育中各类伤害行为。但是那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往往会利用特定场景作掩护,以具有竞技外观的动作极为隐晦的实施伤害行为,这要比一般伤害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对于伤害行为的主观方面考察,在有客观事实做基础的同时,还要辅以以下3个认定标准,以便更加准确地对伤害行为进行定性。3.3.1运动员的资历和技术风格。资历是衡量运动员专业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运动员的从业时间越长,技术动作会更加规范,在比赛中会注重安全因素,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会更多的考虑到对手的安全。另外在长期的训练和比赛中,运动员往往会形成比较固定的技术风格,这因运动员的性格和身体素质的迥异各有不同。例如有的运动员擅长身体对抗,有的运动员则以灵巧致胜。如果灵巧型的运动员突然一反常态,主动利用身体做出致人受伤的动作,主观上往往带有一定的故意。3.3.2运动技术动作的效果和质量。这首先表现在动作的规范性上,各项体育竞赛规则都会对运动技术动作做出基本的规范,例如篮球规则就明确必须用手持球,而不允许用头顶球、脚踢球。其次表现为动作的有效性,是以获取比赛优势为目的,还是直接针对人身进行恶意的攻击。例如在篮球比赛中,在防守犯规的判别上,用行话讲“看犯规动作是冲着球去的还是冲着人去的”。如果是为了夺取球权,则属于普通犯规行为,如果针对人身进行打击报复,则属于恶意伤害行为。3.3.3伤害行为的起因。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往往是矛盾激化的结果,因此在考察运动员的主观方面,还需要考虑伤害行为前的冲突情节,通常表现为言语或者肢体的冲突,这些情节都有升级为恶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有冲突情节在先的情况下,一方运动员对于与自己发生矛盾的运动员施加伤害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恶意。例如2013年1月18日,在CBA联赛第24轮北京主场对阵青岛的比赛中,吉喆远投得分后对麦蒂摇手指以示挑衅,后来遭到了麦蒂的肘击报复[5]。吉喆的做法固然应受到道德谴责,但这里麦蒂的肘击报复就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上述的3个标准更多是从经验层面上讨论的,在复杂竞技体育伤害行为面前,单凭以上3个标准并不足有力的证明伤害的故意,还需要结合的竞技项目的对抗限度、体育场馆的环境(主客场)、运动员个人的技术统计等更多客观因素综合进行判别。竞技体育并非法律的真空地带,面对其中错综复杂的伤害行为,单靠行业规范和比赛规则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辅以适当的外部法律调控,尤其对其中的恶意竞技伤害行为,需要辅以一定的刑法规制。本文提出的刑法规制的适用规则,尚且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刑法解释与之配套,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作者:李烁 单位:天津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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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北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金牌总数首次超越美国。面对将要到来的伦敦奥运会,我们面临很多问题。首先金牌总数是否能够超越北京奥运会,其次伦敦奥运会是否能够继续占领金牌榜第一,再次金牌数量可能下降多少等等问题。对现阶段我国竞技体育实力进行分析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要出于把竞技体余作为一项事业来发展。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伦敦奥运周期我国竞技体育竞技实力分析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竞技体育的竞技实力的评价体系,不是由几个少数因素决定的,也不是由几个简单指标能够反应与体现的,而是通过对竞技体育实力评价体系的研究和总结,本文认为竞技体育竞技实力是由重大国际赛事实力表现和基础实力共同组成,并通过具体的指标所体现的。竞技体育的基础实力是提高重大赛事表现的基础,通过赛事表现反映出其基础实力,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2.2第29届奥运会各大洲奖牌及奖牌总体态势分析

欧洲依然是世界竞技体育霸主地位,每届奥运会所获得的金牌数远远超过其他大洲;以中、日、韩为首的亚洲各国及地区金牌数和夺金国家数稳步上升;美国继续霸占奖牌榜首位,牙买加凭借着短跑的优势异军突起;澳大利亚实力继续保持,新西兰稳中求升;非洲继续保持着中长项目的优势。

2.3第29届北京奥运会我国竞技体育宏观竞技实力分析

2.3.1中、美、俄三国优势项目比较分析

中国主要围绕跳水、举重、乒乓球、射击、体操、羽毛球、女子柔道7个优势项目为突破口;美国则以田径,游泳项目为主,并在射击、球类、摔跤、自行车等项目也有不俗的表现;俄罗斯在体操、田径、摔跤、射击、举重、游泳、现代五项等方面有自己的优势。

2.3.2奥运基础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统计分析

在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上中国队的表现令人失望,在将近占有一半奖牌的基础大项中仅取得4金、2银、6铜的成绩,其金牌和奖牌的贡献率仅分别为7.82%和12.10%,在该项目的占有率更是为低的惊人的3.38%,而相对受人们喜爱的三大球等集体项目,除女子排球之外,其他项目不具备夺牌的能力,与世界强队有明显的差距。

2.4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

2.4.1体育强国在运动项目上的特点。

从奥运会各单项奖牌榜可以看出,名次靠前的6个国家在运动项目上的特点有:奥运会核心项目――田径、游泳、器械体操的成绩排名靠前(中国和德国田径除外);38个单项中25个单项的国际排名第一;每个国家至少有12个项目的名次在奖牌榜前列;在本国传统项目的比赛中能保持优势;在其他项目中能体现绝对的世界顶尖水平。

2.4.2重视体育组织和人才结构建设。

自2004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如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韩国)都在建立竞技体育组织结构,通过加强政府与国家体育组织间的协作,最大限度地完善国家顶尖竞技体育和青少年竞技体育的条件。

2.4.3 明确青少年培养计划。

在2008年奥运周期,许多项目少年及青年运动员的成绩与世界最好成绩同步提高,部分项目成绩的提高幅度非常明显。后备力量尤其是青年运动员成绩的提高与世界各国最好成绩的出现密切相关。

2.4.4以世界最好成绩为依据定制计划。

需在从事科学研究的同伴的紧密配合下定期评估训练计划和比赛成绩结构,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3.1.1通过对第29届北京奥运会奖牌榜总体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世界体坛竞技体育的总体竞争格局未发生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二集团夺金实力在不断增强,第三集团数量有所增加但夺金能力下降,使世界竞技体育继续延续着“强弱分明”的两极态势。

3.1.2从竞技体育基础实力分析,我国综合国力与经济水平日益增强,在群众体育、体育价值观和体育文化等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悄悄地发生改变,竞技体育的基础实力不断的加强与提升。

3.1.3从获奖项目分布分析,中国的奖牌主要分布在体操、举重、跳水、射击、乒乓球 球等技巧性较强的传统优势项目,项目优势明显;局部优势项目、新兴项目取得了重大突破,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而在世界体坛公认的“强队标尺”田径和游泳和三大球等集体球类项目,我国与体育强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3.1.4从奖牌榜分析,中国奖牌榜呈现“倒金字塔”结构特征,进一步说明中国竞技体育仍处于“强弱明显”的“高点扎堆儿”期,我国竞技体育仍处在赶超的过程中,很多项目还有待发展,基础薄弱的现实并没有随着金牌的大踏步超越而得到全面改善。

3.1.5举办奥运会对东道主的影响及北京奥运会后,人们在对体育观念、体育功能、体育价值等方面发生改变,对改变我国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变的日益强烈。

3.1.6研究不足之处:①没有对我国奥运军团做最全面的了解,本篇论文在选取资料方面略显单薄。②研究广度有余,深度略显不足,尤其是对我国竞技体育实力的分析不够透彻。③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基本理论还有待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研究。

3.2建议

3.2.1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奥运优势项目集团优势

3.2.2优化项目布局结构,拓展新的金牌增长点

3.2.3继续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

3.2.4实施“人才强体”战略,加强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3.2.5强化项目管理,优化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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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2-0069-03

Abstract:Competitive spor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mpetition of a country, and talented reserves’ is basis of competitive sports. Now, talented reserves’ training system has many questions in China, as follow: the level of study is very low; lacking of scientific training; the faction of competitive system is a little. In this case, we should better competitive sports talented reserves’ training system; found a mechanism that culture is combination with training; establish scientific training system; perfect athletic social security; better competitive system.

Key words: Competitive Sports; Talented Reserves; Training System; Curr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1 前言

竞技体育是一国体育的核心竞争力,而竞技体育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可以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建国以来,我国按计划经济模式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如何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竞技体育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体育工作者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2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机制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是国家集中管理的体制,从业余体校到省、市体工队,再到国家队的“一条龙”的训练和管理体制。在这种机制下,运动员从进入业余体校开始就成为国家的正式职工,退役后的工作也由政府统一安排。

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制也相应的采取了应对措施。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目标培养体制采用的主要是“四级训练”体制,它是一种金字塔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图1)。在塔的最尖端是国家队;其次为省、市、自治区专业队;再次为各类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专;最底端是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普通业余体校等。

在这个目标培养体制中,最底端和第二层主要是以各类学校的培养为主,其主要目标是培养为学校争取荣誉的高水平运动队,毕业后一部分学生流向高校,一部分输送到省、市体工队以及国家队。

3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是“四级训练”体制,这种体制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竞技体育改革的产物。它的指导思想是:即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竞技体育新体制[1]。它的目标是将原来由国家“包办”的形式逐步部分地“分解”到学校、企业、社会团体,使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逐步学校化、社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仍然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绝大部分还依赖国家,没有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

3.1 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国家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和各省、市、自治区全运战略的实施,为确保金牌,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时间越来越长,可用于文化学习的时间、精力与同龄人相比严重不足。普通学生全身心的学习尚不能保证优异的成绩,更别说花了三分之二时间在训练上的专业运动员,再加上一部分运动员主观缺乏对文化学习的兴趣,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教学方法、手段没有针对性等,造成绝大多数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低下,再升学或就业的渠道狭窄。

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已成为21世纪我国竞技体育是否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运动员的文化提高了,智力才能得到开发,才能使竞技体育更好的与科学有机的结合,实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3.2 训练的科学化程度不高

3.2.1 选材方面

运动员选材是指根据各个运动项目的特点,以科学测试和预测方法,从众多运动员后备力量中准确地选拔出那些在先天和后天条件方面均较优秀的运动人才,这一过程在竞技后备人才的培养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训练成绩的取得[2]。我国目前大多数教练员为退役运动员,对选材的科学性把握不够,特别是基层的运动员选拔很少根据运动员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进行科学的选材,出现“有苗就收,有苗就养”的现象。选材的这种目的性不强,使得一些有潜力的苗子不能入选,而一些没有潜力的运动员又出不了成绩,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给国家、社会、家长和运动员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3.2.2 训练出现“时间战”、“消耗战”的情况

我国竞技体校、运动学校的队员一般都是每天早操训练加下午半天训练,专业运动员甚至是全天候的训练,这种训练体制是造成“时间战”、“消耗战”很重要的原因。相比之下,美国全国高校体育协会就明文规定,其大学生运动员每周训练不得超过六天,周训练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2]。“铁榔头”平曾回忆道“我26岁那年就退役了,主要是因为我的膝伤再也承受不了那样的训练了,一跳膝关节就积水、肿得老高。现在国外选手每天只训练2-3小时,但她们到36岁也还照样能跳。我们练10年的运动量可能是人家练20年的运动量,但我们10年就耗尽了”。这种情形不仅让运动员感到身心疲惫,而且也让教练员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思考、总结自己。有人曾提及到,国内教练员在训练场上的时间多于法国教练员,法国教练员在训练场外用于专业的精力和时间多于国内教练员,他们必须查资料、看录像、观看其他队的比赛、分析数据,以数据来指导训练[3]。 “时间战”、“消耗战”所引起的运动员运动生涯“早逝”和不暇顾及其它的现象,极大的阻碍了人们加入竞技体育的热情,造成后备人才的严重不足。

3.3 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国现行的竞赛管理体制是以国家体育总局管理为主,发挥体育总会、单项体协、行业体协等社会体育组织的辅助管理作用,实行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结合型管理体制[4]。它是以奥运战略、全运会战略为主要目标的多元化竞赛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调动政府、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易于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拓宽竞赛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转变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投资的多渠道运作方式。其中,与我国后备人才有关的竞赛有两大系列:一是由教育部门及其领导下的中学生体协、大学生体协主办的各类竞赛或教育部门与体育局等政府部门联合主办的各类竞赛;二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及下设的各项目管理中心、地方体育部门主办的各类竞赛。

这种运作方式对我国的体育后备人才来说,为他们提供了较多的竞赛机会,增强了他们的比赛经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以下的弊端:一是全国综合性的运动会的体制有缺陷,面对各类的运动会,一部分运动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断改变身份参加各种比赛,造成不管什么类型比赛,经常参加比赛的就是那些人。这种现象,对那些还在基础训练阶段的选手来说,频繁的参加各种比赛,容易造成早期训练专项化,不利于竞技能力的长远发展。二是对于不同的项目观众的态度冷热不均。很多项目的竞赛资金来源单一,竞赛质量与社会效益不高,竞赛招标还没有很好的与市场接轨,造成经费严重不足,竞赛市场规模狭小,不利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的发展对策

4.1 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推进体制的创新

在培养体制的完善中,应该推进体制的创新,把过去的单轨制改为多轨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养体制。调动全社会都来发展竞技体育,扩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础;改变过去业余体校的单一培养模式,建立“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运行机制;实行良好的人才开放、人才交流政策,各级部门要有整体的观念,不要因为局部地区利益而贻误人才,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训练大环境。

4.2 建立文化素质学习与技术训练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使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首先,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树立训练与文化学习并重的观念。不仅注重运动员运动成绩的提高,还应注重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其次,要加强管理及思想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引导运动员克服困难,提高学习的积极性。

第三,搞好基础训练体系的建设。争取每个市都有有一所体育中学和体育小学,最好争取政府的支持,让体育部门办教育,掌握基础训练的主动权。

4.3 建立科学化的训练模式

由于教练员多来自于运动员,属“经验型人才”,因此,在提高他们思想政治素质之外,还应引导他们自觉加强科学理论的学习。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外出进修与交流等继续教育活动;改革和完善训练激励机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的人才流动等。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教练员的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科学竞赛、科学管理的水平。

4.4 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运动员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和高度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与此相符的社会保障体系。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竞技体育的行列。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保险、伤残保险、就业安置以及福利与优抚[5]。我们应在每个方面都充分考虑,不断完善。从而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训练和竞赛的积极性,得到运动员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为竞技体育贮备更多、更有潜力的后备人才,促进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4.5 完善竞赛体制,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行的竞赛体制调动了政府、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了竞赛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转变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投资的多渠道运作方式。同时,也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提供了较多的竞赛机会,增强了他们的比赛经验。但所暴露出来的弊端让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首先,应完善运动员的注册制度和比赛身份的核实制度,组织专家研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度和核实制度;其次,加强现行竞赛体制的宏观管理,各项竞赛计划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同类竞赛体系内的衔接,又要考虑到不同竞赛体系间的连接,使各项竞赛协调发展,共同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成长。

参考文献:

[1] 金玉等.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与对策[J]. 体育与科学(南京),2006,(9).

[2] 钟秉枢. 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J].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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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1.对象

华南师范大学2009体育硕士班中篮球专项学生18名体操专项学生13名。

2.方法

心理测量法:采用由叶平博士等编制的《中国标准化竞技动机量表》(GMP-C问卷)为测试工具,主要从5个方面测量运动员的竞技动机。该量表是信、效度较高的测量工具。

三、测试结果

1.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社会认可度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社会认可度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社会认可度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竞技水平提高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竞技水平提高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竞技水平提高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3.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娱乐性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娱乐性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娱乐性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4.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感性体验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感性体验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感性体验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5.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努力取向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努力取向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努力取向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四、分析讨论

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运动竞技比赛中,运动员要想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取决于多种因素。

对篮球和体操项目学生的竞技动机五个指标(具体包括社会认可、竞技水平提高、娱乐、感情体验、努力取向)进行测量。其测量结果(见下表)表明篮球和体操项目学生社会认可、竞技水平提高、娱乐性、感情体验与努力取向呈较高水平。

首先从社会认可这一指标来看,篮球和体操项目学生竞技动机没有显著性差异。追求良的好的竞赛表现过程中必然抱有想让他人认可的强烈愿望,这可能是导致其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水平。社会认可属于外部动机,根据动机理论可知,较高的外部动机如引导不当,会极大地损害内部动机,从而损害运动员从事这一项目的兴趣、态度等。较高的社会认可会促使运动员强烈地希望在比赛中有良好的表现,如比赛一旦失败,会对运动员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因此,教练员或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把这种渴望成功的愿望转化为内部的动力,从而促使运动员形成积极的态度。

从竞技提高这个指标看,将两组学生的竞技水平提高测度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学生的竞技水平提高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篮球专项学生与体操专项学生一样,想要通过比赛提高个人运动水平的愿望强烈。具体表现为:想要在比赛中把自己的最大能力发挥出来,想要通过比赛逐渐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获取最好成绩,完成自己的任务以及学到其他高水平运动员的技能等。

从娱乐性指标看,对两组学生的娱乐性测度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学生在娱乐性指标上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同样都对娱乐性体验比较强烈。

从感性体验指标看,对两组学生的感性体验测度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学生在感性体验指标上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篮球专项和体操专项学生在比赛中检验自己的能力与运动技能,追求胜利愿望同样强烈。

从努力取向指标上看,将两组学生的努力取向测度进行t检验,发现两者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这说明两组学生同样注重比赛的结果,看重比赛中努力的付出。

五、结论

篮球专项学生与体操专项学生的竞技动机特征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参考文献:

1.叶平.竞技动机量表在中国的标准化研究.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9.2

2.叶平.日本大学生运动员运动成就动机的性别、项目和运动经验年数差异.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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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4.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4-0510-03

1马斯洛“Z"理论

每当人们论及马斯洛的动机论时,很容易想到其早年提出的需求五阶层论,即:马斯洛将人的需求依次划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却往往忽略其晚年提出的Z理论。而该Z理论对于当今诸多社会现象仍颇具解释力,譬如对于体育领域中竞技运动员所追求的更高,更快,更强等自我超越行为,甚至对竞技体育运动员群体退役后的某些生存不适现象等均可做出释然性注脚。

不妨先来考察一下何谓Z理论。Z理论是马斯洛晚年提出的对其早期五层需求理论的一个延伸。在介绍“Z理论"前,有必要了解一下“X理论”和“Y理论”。

“X理论”是一种曾流行于美国企业界的专制管理办法。该理论把人看成是被利用物,是无个体性的存在,因而是可以互换的,该理论还认为人是本能地厌恶工作,故须对他们采取逼迫、控制、指导、甚至惩罚等专制的管理方法才能促使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而“Y理论”则是在抨击“X理论”并于马斯洛早期的需求五层次论基础上提出的,该理论所蕴含的对人的认识与“X理论”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Y理论已不再将人看作物,而是将人看作积极生命体,从懵懂孩提时代到共同利益及共同需要满足的合作者进而到真正的自我、自我实现的各个阶段均为积极能动者,其人性的发展程度涵盖了从发育不全到丰满人格等各个水准,并强调了人的健康型自我发展需要的必要性。

在“Y理论”的健康型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马斯洛提出了“Z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健康型发展的需要满足前提下,人会进一步有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要,即对现状不满后的进一步行为指向。马斯洛对超越下的定义为 “超越是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发挥着作用并和自己、有重要关系的他人、一般人、大自然,以及宇宙发生关系"。也即:若健康型自我实现的需要还属于个人需要范畴的话,那么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更多地承担了众人所望,为集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对未来可能性的探索。如此将超越性需要纳入需要阶层系统后,马斯洛便将其需要层次论丰富为如下: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健康型自我实现的需要――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要。

不难看出马斯洛对原先的五层次需求的最后一层“自我实现型需求”进一步作了细分并依次为:“健康型自我实现-超越型自我实现”。“Z理论”的提出,标志着马斯洛动机论的彻底形成。在过去,人们论及马斯洛的动机论时,往往只涉及其早期的需要五阶层论,这显然忽略了马斯洛思想的发展,因而也就未能把握该理论的全貌。

2马斯洛“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理论对竞技体育的一点解释和分析

“超越”二字放逐体育领域,自然不难联想到竞技运动员对现有体育成绩的不断超越和刷新,甚至浮想到名目繁多的国际大赛中运动员们肩负为国争光使命而向未知体育成绩记录进一步探求和开掘的“更快,更高,更强”向人类潜能极限挑战的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的确,看如今竞技体育运动如火如荼般全世界风靡,其中运动员对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求不得不说为一至关重要的内因。

然而,对于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来讲,这些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选手在其体育职业领域内为自我超越型需求的实现而不懈努力,但在人生其他方面却非同步如此,这难免会造成竞技运动员退役后的巨大空虚甚至在生存安全需要的满足上也问题重重。

本文仅就这两方面,依据马斯洛的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理论来进行一番探讨。

2.1竞技体育运动蓬勃兴盛的内因性解释作为人类社会活动之一的竞技体育活动更古便有之,其假借人的肢体之为进行宣泄或挑战的活动特征,能够天然诱发行为者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求,较其他类活动,更能自发地导致其活动者对超越的渴求和追诉。而在某种程度上,竞技体育的精髓和迷人之处便在于其对人身体潜能最大限度地挖掘的超越性以及究竟能够超越至何地步的未知性上,此迷人之处也不断地吸引着竞技体育运动员们对现有体育成绩的无休止超越和探求。

如今的竞技体育事业无疑是成功的,各大赛事(小到地方性赛事大到全球性的锦标赛奥运会等)层出不穷,并持续旺盛,究其原因,固然是日益渗入体育领域的商业因素这一作为有力催促剂的外因使然,但究其内因,则是竞技运动员自身对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要所致使。无此内因,外因在事果上终归也会力不从心。即:没有竞技体育运动员自身超越型自我实现的内在本体需要,纵使在如今商业功利主义对竞技体育的推促力携和滋养浇灌的大外部环境下,竞技体育也不会驰骋发展至如此火荼般地步,同时也正因此,竞技体育才可一直保持旺盛的可持续发展势头。而对于职业选手来说,其对体育成绩的超越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其职业的最本质性追求并进而演变成自身的几乎全部需要的诉求,继而使得人类对身体能力之极限的挑战脚步一直以来从未停止过。

由于超越型自我实现是着眼未来的一个未知的待定物,所以竞技体育大都充满了悬念,刺激着广大观众的好奇心从而勾惑其观赏欲望。对某项竞技体育运动来讲,其运动员对旧有成绩超越的未知程度越高,运动结果的未知性也就越高,观众观赏的愿望也就随之越强,这才方赐一机会给商业要素所去作用,在见利便趋的商业驾驭和操控下,该项竞技体育活动便越发地与市场不可分割。因此,所谓的商业运作这一外因,也发端于运动员的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这一内因,正是竞技体育运动不断超越的这一内在驱动力吸引了商业功利主义的渗入,继而才会发生商业意志对竞技体育进行推助和提携,如此内外因结合共同造就今天竞技体育运动持续性昌盛发展并深入民心的大好局面,包括奥运会,也是其二者联姻共谋而成的产儿。所以,至此,不难理解为何几乎每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都会缔造出新的世界纪录,实在是运动主体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这一原动力使然,当然,运动主体的这一超越型实现的需求也无形中保证住了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内的各大赛事的牢固存在和可持续发展,正可谓“万物发端于心”。如此再来看,“更快,更高,更强”这一无穷超越型自我实现作为奥运精神风标还是不无道理的。

2.2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需求特点如前所述,竞技体育活动是一项易诱发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的活动,较其他活动更能促使活动者对超越的渴求,但对职业运动员来讲,其以体育竞技活动为本职,或养生或糊口,故其竞技活动本身亦不失为基于生存安全的需要。由于竞技体育这种对超越的天然原始动力使得体育成绩不断被刷新,体坛新人也不断冒出,使得体坛旧人价值随即渐贬,从而其生存质量和未来生存保证便出现阴霾和不测,因此出于对其生存安全需求的满足,职业运动员们必须时刻保持超越劲头,此劲头绝非仅源于单纯体育运动所固有的超越型实现需要,更来源于运动者其自身生存安全的需要,所以,已有的竞技成绩不断被超越是运动员为同时满足生存安全需求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所共同致使。对于职业竞技运动员,尤其是对于那些位于运动成绩高端的知名职业竞技运动员来讲,其生存需求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二者更是联为一体,彼此交织。其超越型需求的每一次满足都意味着其运动成绩的再一次提高,其职业生涯的进一步辉煌,其生存安全性的进一步稳固。同样,反之,欲更好满足其生存安全之需求,必须将本职工作做好,而以竞技体育为本职的运动员们,则意味着须在所属领域更进一步地超越现有成绩以斩获佳绩,实现竞技成绩的再次飞跃和超越。

简言之,竞技运动员的超越型需求不再仅是锦上添花般地更上一层楼而是如雪天需炭般地生存最基本要求。对于职业竞技运动员来讲,其对体育成绩的超越型需求从一开始便绑缚在其生存安全需要之上,而生存安全需要作为工作的动力已然足够强大,更不必说二者绑缚一起共同作为动力源了,因此竞技运动员的职业拼搏态度远超过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也就不足为奇,这种生存需求和超越需求二者的联袂需求使得运动员们自甘寂寞勤学苦练并乐此不疲奔赴竞技现场的内在动力根源。当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这一需求特点也为竞技体育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恒稳的内在动力和心理支撑。正是生存安全需求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二者的联袂无形中大力推动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人类对自身极限挑战步伐的不断迈进,如此便也不再难解释为何竞技程度越高的体育项目,其可超越性越强,其纪录刷新的速度也越快。

2.3生存安全需求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绑合后所带来的困境已经知道,对于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来讲,其生存安全需求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的二者互渗是其需求状况的特点。可必须承认的是,生存安全需求是一种较初级层次的需求,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则是一种高层次需求,如今二者跨越中间若干需求步骤遥向牵手一起,是否会天然有些不适?这个疑问暂先任其潜伏,现来考察一个预备知识,即“高峰体验”。它可以帮我们更好地理解马斯洛Z需求理论并更好地来分析刚才的问题。

何谓高峰体验?马斯洛在讲到超越型自我实现的同时提到行为者会体会到一种“高峰体验”。他认为,高峰体验是一种强烈而复杂的体验。为说清该体验,马斯洛从不同的角度反复地来表达。其中有一条为“处于高峰体验中的人有一种比其他任何时候更加整合(统一、完整、浑然一体)的自我感觉。高峰体验的他们更少分裂或者分离,更少自己与自己作战,对自己更加心平气和,体验的我与观察的我之间更加一致,目标更加集中,更加协调有机化,自身各部分更加有效地组织起来,非常良好地运作,具有更加有效的协同作用,更少有内在的摩擦,行动起来更加轻松自如,往日刻不容缓、疲于奔命的苦差重负,现在做起来不再有老牛破车、苦苦挣扎之感,而是轻车熟路、势如破竹。优美的感情和优雅的风度现在浑然一体,伴随着充分发挥功能的得心应手,此时事事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可以看出马斯洛所提到的自己跟自己,或者说主观的自己和客观的自己握手言和是高峰体验的基础。在马斯洛的观点来看,高峰体验与最佳状态显然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高峰体验就是最佳状态本身(这里绝非仅指体育运动比赛中的那种最佳竞技状态)。而且这种高峰体验是非瞬间即逝的,是可持续的,如此美好,几乎尽善尽美,让人向往。

现在来反观一些职业竞技运动员(尤其是在中国),其在追求超越型实现的需要时并没有品尝到马斯洛所提到的“高峰体验”。就目前的中国,大批中流及底层竞技体育运动员在不断超越其自我竞技现状过程中非但没体会到所谓的“高峰体验”,相反,体育领域外生存技能的简陋,乃至运动过程中途被伤病困扰,退役后因文化水平偏下,生存技能贫乏甚至就业无着落倒是其最深刻的体验。而对那些极少数位于金字塔尖的成绩卓越的运动员来说,他们或许可以品尝所谓的高峰体验,但也仅仅局限于战胜对手的一瞬,或是站在高高的领奖台的那一刻,或许继续延续到其走下领奖台,但当某日退役走出职业光环时,其依旧面临空白和无力。马斯洛所描绘的高峰体验是持久的稳定的恒常的,是自我饱足而风韵的。所以,尽管超越型实现的需求是竞技体育精神乃至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成立的内在动力,但是很多情况下,竞技体育运动主体并没有逐步地尽善尽美地满足完成马斯洛需求层次链条上的每一个需求环节,从而走向真正最巅峰的全面性的自我超越型实现,最直接的证据是他并没有收获如马斯洛描述般的那种美妙而持久恒常的高峰体验。

为什么没有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其职业的特点注定了这些职业竞技运动员们是越过了生存安全需求和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之间的若干过渡型需求环节而直达高端的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的,致使所谓的超越型自我实现是一种架空了的无牢固根基的表面实现,这一点远非马斯洛所提及的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之实所在。即职业方向的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决不意味着整个人生的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职业之外的领域技能的极度匮乏终必导致其在离开该职业后面临惊惑和自卑,退役后生活各方面的真切需求扑面而来,可这时需求实现的本领却无从具备起。

那么这些职业竞技运动员越过了生存需求到超越型需求之间的何种需求类型呢?或许若干,但答案中一定有一条: “健康型自我实现的需求”。

“健康型自我实现需求”是马斯洛在提及超越型自我实现需求之前的一种前提必备之需求,即自我实现需求的顺序依次为“健康型自我实现需求――超越型自我实现型需求”。即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求是建立在健康型自我实现的基础之上的,跨越了健康型自我实现需求的这一步骤,其后的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求则显得勉为其难,或许会得到一些貌似超越型自我实现的证据,(比如,获得优异运动成绩,刷新纪录等等)但由于该实现并非于需求自然演进过程中自然状态下产生的一种水到渠成的需求,所以它缺乏了坚实的基础,所带来的欢愉也是短暂的,更奢谈如马斯洛所赞许的那种持久的高峰体验了。

在马斯洛看来,“健康型自我实现者主要是更实际、更现实、更入世、更能干、更凡俗的人,对人和物,他们以一种具体的、实际的、此时此地的、实用的方式来看待的。他们把握环境,引导环境,利用环境达到有用的目的。他们是‘实干家’,是有效率、重实际的。”从在某种程度上,健康型自我实现是一种自我实现,是为自己而谋的,而超越型自我实现则更倾向于一种集体利益式实现,实现者背负着大众利益和希冀,目前体育领域内一问题便是大批职业运动员并没有满足其健康型自我实现的需求,便直接为集体,为国为民地奔赴超越型自我实现去了。很多竞技成绩顶尖的运动员们,反观他们的成长史,大多是跨越了自我需求满足的有序而完整过程,从年少时期便进行封闭式训练,疏离学业,脱离了“凡俗”正常人需求满足的道路,直接承负为集体乃至为国争光的重任,并为超越型自我实现的需求而克己努力,单纯为超越而超越的生存状况严重偏离“实际”,他们没有“把握环境,引导环境,利用环境”反而是被大环境所操控,或为达到顶峰超越而自甘被大环境操纵,该需求发展道路违背成长各阶段和谐发展的规律,严重偏离了健康型自我实现的方向。该跨越健康型自我实现的需求满足,跨越式发展到超越型自我实现,对于竞技运动员的身心发展明显弊大于利。或许最终能够达到超越的目标但在表面的光环下缺席的是本应配套而来的“高峰体验”。

从生存安全需求跨越包括健康型需求环节在内的若干需求环节直达超越型实现需求的这一单线路和直通道虽然能拔苗助长般速成好成绩,但从人性角度出发,一旦运动员退役后,脱离了该线路,面临真切的人生时,却发现生命中那些隐而未显的漏洞和缺憾一一横梗突兀眼前,无心也无力地应付这一切,个人需求很快回归到较初层次的生存安全需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继而又产生了一个“需求逆流”的现象,即为了补齐健康型自我实现的这一环节,很多退役运动员选择进入大学进修或重新来过,至少可以拾捡当年落下的文化学习,该类需求逆流现象是体育领域内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可以弥补当年的缺漏,但人生的完整并非仅仅是组成部分的齐备而更在于各组成部分地有序组合,人为地破坏需求的阶梯性实现规律,已经对人生造成隐性伤害,对未来的负面影响深远而无奈,该弥补做法虽然直接但有效与否仍在待定中。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编著.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

[2]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 〔美〕马斯洛,等.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价值[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 〔美〕马斯洛.成明,编译.人本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

篇13

一、竞技体育人力资源内涵阐释及研究目的

“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现实和潜在的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的总和。竞技体育人力资源是指对竞技体育发展有直接推动作用的人员的现实及潜在禀赋的总和。在竞技体育人力资源中,运动员和教练员是其构成因子中的核心,以此核心因子为辐射,与之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成为竞技体育人力资源构成因子中的。总之,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以及科研人员等共同构成了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系统。我们专门就近三届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陕西体育军团所取得的竞赛成绩做了统计和比较,同时结合资深专家学者关于对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的界定,科学的确定出当前陕西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为跳水、射击、田径、赛艇和武术,潜优势项目为重竞技、射箭、体操和陕西男足项目。本研究针对陕西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其目的就是为陕西省相关部门就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科学化决策以及相关方案、制度、办法的制定提供依据和素材参考。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以陕西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人力资源现状为研究目标,以陕西省射击(射箭)管理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等中心的教练员、运动员及管理人员为调查对象。

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Internet网络资源结合CNKI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查阅相关研究论文30余篇,同时搜集陕西省竞技体育比赛成绩以及相关文件等。

(2)问卷调查法。向以上各运动管理中心共发放教练员问卷33份,运动员问卷153份,管理人员问卷31份,详细了解当前陕西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运动项目人力资源状况。统计结果见下表1。

表1 问卷发放和回收情况统计表

问卷项发放问卷(份)回收问卷(份)有效问卷(份)回收率(%)有效率(%)

教练员33333210096.97

运动员15313112785.6283.01

管理人员31303096.7796.77

(3)数理统计法。采用Excel2003对获得的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4)访谈法。对各运动管理中心的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我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运动项目的人力资源状况。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1、陕西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人力资源现状

通过对优势及潜优势运动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等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教练员方面,从职称结构上看高级职称占6.25%,中级职称占28.12%,初级职称占65.63%。从执教年限来看,训练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青年教练员人数最多达71.87%,执教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教练员占12.50%,20年以上占15.63%。从教练员自身的运动等级来看,62.50 %的教练员曾经达到健将级技术等级,31.25%的教练员为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6.25%为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从裁判等级角度来看,国家级裁判占12.50%,国家一级裁判43.75%,余者皆为一级以下及无裁判等级者。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本科学历占到75%,25%的教练员是大专及其以下学历。总体来说教练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和业务素养不是很高,且业务素质上存在参差不齐现象,应注重对教练员队伍的培养。

运动员方面,陕西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共有健将级运动员131人,共占全省在册运动员总人数的1.4 %,该数据表明优秀运动员在能级结构上“塔尖”部分较为薄弱,高水平运动员数量过少。且一线、二线、三线运动员人数之比为1∶1.4∶3.5,根据学者李春雷博士的相关研究成果,全国竞技体育一线、二线、三线运动员队伍人数的统计比例为1∶2.8∶21。与之相比,不难看出陕西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运动项目一、二、三线运动员人数在比例上存在严重的失衡现象,仅二线在训人数比例上就少了一半,而三线运动员人数比例的差距就更为明显,直接就是6倍比例的悬殊差距,说明陕西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存在 “塔基”过小,出现后备人才严重不足的窘迫现实,这将对于陕西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极为不利的隐患。

管理人员中,研究生学历占10%,本科学历占83.33%,仅6.67%为大专学历,职称上初级职称占30%,中级职称66.67%,高级职称3.33%,且45岁以下的中青年占到了73.33%,可以看出管理人才队伍整体呈现年轻化趋势,这将有利于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裁判方面国际级裁判和国家级裁判各为6.67%,国家一级裁判10%,76.66%无裁判等级者,反映出管理人员裁判等级整体性偏低的现实状况。经走访和调研发现,当前陕西省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科研人员配备比较薄弱,体育科研发展缓慢,训练的科学化水平不高,科研人员的配备在比例上仅占全省竞技体育人力资源队伍的0.5%,与山东、辽宁、天津等体育强省(市)相比明显不足。

2、当前陕西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陕西省竞技体育的形势有喜有忧,喜的是一些优势项目保持了优势,一些潜优势项目有所突破,忧的是一些优势项目的水平和状态并不稳定,波动较大,且高水平运动员少,面临青黄不接,甚至有的项目成绩取得仅靠某一成名运动员,且竞技体育训练的科学化水平还较低。回顾陕西省竞技体育的比赛历程,纵向比较成就巨大,但横向比较与全国体育强省甚至是同为西部地区的四川相比,陕西竞技体育的整体差距依然明显,这对走在建设西部体育强省大道上的三秦体育人来说,陕西竞技体育要“做大、做强”还是一个充满挑战与考验的艰辛之路。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陕西竞技体育优势及潜优势项目教练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优秀教练人才资源相对匮乏。一些优势项目的水平和状态并不稳定,波动较大,有的项目成绩取得仅靠某一成名运动员。且一二三线运动员的比例配置失衡,高水平运动员数量过少且面临青黄不接,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存在 “塔基”过小出现后备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科研人员配备比较薄弱,体育科研发展缓慢,训练的科学化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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