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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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约有4亿亩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安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讨论的问题。《物权法》虽用了专门一章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做出实质性的突破,也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一热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仅仅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原有的法律和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批判中继承――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理论和实务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有很大争议,代表性的主要有自由流转说和限制流转说。自由流转说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国有土地都是我国土地的组成部分,既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则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地位的歧视,是不公平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自由流转,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主体流转。限制流转说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是由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取得,农民基于各种原因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再是其成员,也就不能再享有这种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归还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转让给该组织以外的人员,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以上两种学说的分歧在于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度不同,都有合理的一面,也都有不足之处。对于自由流转说,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便于发挥农村闲置房屋价值,便于实现法律关系的稳定,便于顺应城乡一体趋势”。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还应受到一定限制,因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这一功能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完全抛弃。对于限制流转说,笔者认为此学说近乎绝对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不可取的。这会造成宅基地地下交易的泛滥,日后给交易双方留下隐患,影响社会的稳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就是不许城镇居民到农村居住,这是行不通的。”所以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象不应当做出太多限制。目前,完全放开或过多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都不可取,应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条件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适度扩大农民住宅的受让群体,允许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通过购买民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理由如下:一是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地防止“空心村”等浪费宅基地现象。二是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三是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助于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立法是立法缺位领域,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虽然把“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权利置于很高的地位,但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一热点问题作出可行的规定,仅仅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这些立法曝露出很多缺陷,具体如下:
(一)农村房屋交易纠纷频繁发生
目前我国立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没有禁止农房交易,有相当数量的农村房屋交易都会涉及到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不同法律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现象一直也没有出台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各级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时侯没有统一可行性的指导性文件,类似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进行审理时结果却有很大的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我国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致使农房交易主体对其行为缺乏预见性,农村房屋交易纠纷频频发生。
(二)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城购房和居住,成为城市居民,他们遗留在农村的宅基地,由于受法律的限制,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村集体组织又无权收回或处置,因为这些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都是根据法律规定无偿取得的。这样年复一年,致使不用的宅基地越来越多,导致了很多农房没人居住,出现“空心村”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空心村”现象越来越多,宅基地闲置问题更加突出。
(三)宅基地地下交易盛行
目前的立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非常巨大流转需求,使得农房暗中交易频频发生,宅基地地下交易盛行,愈演愈烈。发生纠纷后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这种地下交易一方面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地下交易将完全违背立法目的,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农民生活、防止农村土地流失,但是宅基地地下交易使得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益流入违法交易者手中。
(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难以实现
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歧视。同样是房产,与城镇居民相对应的是商品房和建设用地,而与农民相对应的是宅基地和民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而民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却不能够在市场交易,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不允许城镇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购买本村的民房,这就明显地体现出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城乡分割,不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为发挥居住保障功能为目的而建立,这种以宅基地保障功能为基础的制度曾经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以居住保障为基础的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应有的价值,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确权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农村宅基地确权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出现的最终原因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最新实施的《物权法》对此也缺少可行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对闲置或浪费宅基地等行为加以规制,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宅基地闲置或浪费问题。
2.建立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平衡好三者的利益,才能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沿着科学的轨道发展。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的初次分配是基于产权,由此而获得的收益应归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由政府因投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的土地增值应当归政府所有,政府可以以土地交易税等税收形式来收取;收益再次分配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用于对地上房屋投资的补偿。
3.放宽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从理论上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同样城镇居民也可以自由购买农民所有的房屋。但就我国的目前实际而言,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如果完全放开将会产生很大的社会风险。应该放宽并逐步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并逐步取消宅基地使用权这种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真正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并能够自由流转。不允许农民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使得宅基地成了“死产”,违背了市场经济自由、开放的基本原则,既严重限制了农民的投融资途径,又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农民开放其宅基地商业化利用途径和规则。
4.确立宅基地收回与补偿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将宅基地收回并给予补偿:首先因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因出嫁、死亡、迁出等原因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农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所有的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所有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其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可以收回所有权人的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这种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为农村宅基地流转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8
[2]孟勤国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8
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将达2.8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46%;2050年将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论文百事通同时,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在2001年仅为890美元,即便在经过高速发展后的2005年,国民人均收入也仅为1740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型社会时其人均收入大都在5000美元左右。相对而言,我国农村的人均收入更为低下。据人民网援引2006《农村经济绿皮书》的数据,200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达到3.22∶1;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255元,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也远低于城市居民,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仅为2185元。因此,如何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养老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资金的短缺,而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还无法根本解决。虽然我国当前正在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其实行的是自我账户积累的方式,所以无法解决现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应朝着多渠道方式发展,这是在二元制经济结构模式下,国家和社会没有对农村养老投入足够资金的前提下现实的选择。而要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养老模式必须首先分析各种养老模式的性质、作用和利弊,从而准确界定其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国家的政策;其次,养老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因此,必须依法有据,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从而使各种养老模式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治的理念。
传统家庭养老的扶持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最为现实的选择,其除了可以给予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外,还可以给予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模式所不能给予的精神慰藉。尤其在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这种精神慰藉的作用更大。所以,这也是农村老年人最常见的养老方式。
但是,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生存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也应当建立起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而在农村,国家的这一义务实际上完全转嫁给了老年人子女。因此,对于家庭养老,国家和集体应当给予政策和经济的支持以真正承担起其宪法规定的义务。即由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养老家庭以金钱、实物或劳务形式的支持为补充,扶持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以体现国家在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中的义务。
例如对于养老家庭住房宅基地的申请,在面积和位置的审批上适当给予照顾。对于家有老人尤其是多个老人的家庭在缴纳税费和摊派集体劳务等方面给予减免。同时,为鼓励子女赡养老人,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组织其全部成员,尤其是被赡养的老人本人对该子女的赡养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其所获得的评价而决定对其经济和劳务的扶助标准。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那些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或纯女户老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其应享有的特殊保障,如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其自由决定是否到其出嫁女儿家庭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样的权益。对于这种落户的老人或其入赘的女婿应当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分配耕种土地及宅基地,同时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资金作为其安家费用,对其子女家庭给予相对于一般养老家庭更为优惠的费用减免和劳务扶助。这既符合公平原则,又可以为社会树立良好榜样,从而有助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已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覆盖面和扶助力度应该进一步扩大。
总之,在现实条件下,国家承担全部农村养老义务并不现实;但是国家必须承认并尽量履行其宪法义务。而其折中的选择就是在现阶段仍然坚持家庭养老模式,但给予农村养老家庭,尤其是某些特殊家庭以更多优惠政策,以部分的承担国家应尽的养老义务。
社会福利化养老的改进
在维持和改进现有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农村可行的其他养老模式。在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不仅不现实,而且也将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距,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只有能自由流动才能实现其价值。
许多学者提出要通过政府扶持在农村发展社会福利产业的方式,引进企业化经营模式从事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但是本文认为这种模式是难以完成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的。首先,企业营利的目的性和老年人福利事业中的公益性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同时,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往往难以支付企业化养老中相对较高的费用。因此,即便这种模式在城市养老中能行得通,在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中缺乏可行性。
因此,本文认为,对于社会福利产业的养老方式,国家只能将其作为农村养老的一种补充形式,而不能将其作为基本养老途径。同时,应当加强对社会化养老的监督管理,尤其是监督其定价和日常服务,以防止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的规制
(一)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期有学者提出可以实行“家庭互助型”养老模式进行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即由一个壮年劳动力家庭同时供养几个老人家庭,老人家庭以其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和劳力加入养老互助家庭中,老人家庭的子女每年向互助家庭交纳一定补偿费用,互助家庭组织实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由核心家庭和核心家庭组织其他老人家庭进行照顾,在老人去世后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遗产交家庭互助组织,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家庭互助组织的老人医疗保障提供必要的资助。这种思路是值得参考借鉴的,但是这种做法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问题。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或遗赠的。因此将土地使用权作为遗产交互助组织作为报偿实际上是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的。其次,由于老人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还要劳动,其劳动内容和劳动强度的合理标准如何界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应由谁来对履行行为进行监督?由于合作的双方应以相互的信任和感情为基础,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直接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肯定是不合适的,那么通过何种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可能有人提出可以由双方自由解除合作协议,但是土地的经营具有长期性,而老年人的扶养也需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任意解除合同对这些都是不利的。那么对于这种互助式的养老模式的合理退出机制应当如何设计?论文百事通
(二)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当然,对于家庭互助式养老模式,笔者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是对其内容必须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我国继承法制度中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其养老对象不仅应包括子女在外务工的老年人,也应包括无子女的“五保”老人或前文所说的不愿意去女儿家中落户的纯女户老人等。由老人和互助核心家庭在就有关内容充分协商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当前许多行业都有样本合同,因此为避免双方协商内容的遗漏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该类合同的规范样本,供双方在此基础上具体明确其各自权利义务。同时考虑由基层民政部门、司法调解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合同,一方面为合同的合理制定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的纠纷及时加以协调解决。由于其作为合同的参与者全程参与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因此其调解能够更为及时、有针对性和公正。
在具体内容的设计上,由老人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生产资料加入养老互助家庭,但不能要求老人继续劳动,因为老人加入互助家庭就是为了养老,如果要求其继续劳动不仅其养老质量不能保证,还容易产生纠纷。其生活费用主要源自其转移的土地收入,如有不足由老人子女交纳,“五保”老人和纯女户老人的不足费用由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金钱、税费减免或劳务帮助的方式补贴。在老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双方协议规定的内容归核心家庭所有。当然,对于老年人生活水平保证、子女交纳或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标准,以及核心家庭可以获得的遗产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加以具体协商确定。
尤其应注意的是,笔者认为应规定老人具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核心家庭不能任意解除合同。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公平,但是,要考虑到老年人在该合同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核心家庭组织的成立本身即具有一定地开放接纳老年人的目的,虽然具体老年人的加入还需要双方的协商,但是其最终达成协议即表明其对于接纳的条件是认可接受的,因此在无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约事由时,其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有老年人的子女或集体经济组织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核心家庭可以通过等方式要求老年人的子女或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即刻解除合同。新晨
同时,为平衡双方权利,也为了维持农业生产的连续性,可以限制老年人在解除合同后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由核心家庭继续经营,由核心家庭按照评估的价格给老年人按月支付生活费用。另外,为监督核心家庭的供养质量,可以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当地村民和受供养的老年人对其供养质量进行评价,并将其结果与费税减免和劳务帮助挂钩。
这种养老模式一方面可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另一方面可解除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可以使农村土地相对集中,有利于开展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科技的运用;避免了农村大规模兴办福利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在现阶段应当说是相对较为现实的农村基本养老模式。但是,这只是解决了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需求,却解决不了老年人的医疗问题。因此,对于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其他渠道另行筹措资金解决。除了老年人子女提供资金以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及国家的扶助将必不可少。
社区式养老的最终保障
对于不能进行家庭养老和互助型养老的农村老年人,由国家和集体进行社区式养老是最终的解决手段。但是,从目前我国现实的财政状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来看,资金问题是国家和集体养老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江西省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规定可以加以借鉴。其规定对户口在农村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而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也可以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但是乡镇人民政府目前财政状况紧张,因而其资金如何得到保证是应当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由国家进行专项投入,尤其应注意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反哺”。有了家庭养老和互助式养老的分流,实际上要求以该种方式养老的老年人数量并不会太多,而且在社区养老步入正轨后,其后期投入要求并不高,只是对前期投入要求稍高。同时可以通过发动社会捐助成立农村基本养老基金,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等方式通过社会援助缓解财政拨款的压力。同时,笔者认为国家对农村老年人福利的扶持应改传统的“输血”式扶持为“造血”式扶持,将每年的固定资金投入改为通过投资扶持一个产业或经济实体,通过产业或实体的经营持续供社区福利事业的维持,同时辅以国家少量的后期投入,即可维持老年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各种养老方式的性质和作用,以法律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从而构建多渠道养老方式是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一、引言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党与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党和政府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由于党和政府的重视,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财务管理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但是由于观念、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更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如何加强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就成为一项极为重要任务了。
二、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法治社会。这就表明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对于农村财务审计而言也是如此。目前,在审计方面,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财务审计颁发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地区的财务审计而言过于宏观,并不能为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可操作性高、符合农村地区实际的法律法规支持。同时,我国很多农村地区没有构建或者尚未完善符合本地区的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就使得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使得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执行力度缺少
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财务审计工作。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并不是很重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这无形中就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难以得到执行,致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执行力度缺失,不能发挥其应该发挥的影响与作用。具体而言:一是由于认识不足,很多农村村干部认识不到财务审计的重要性,不重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用说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定了;二是由于部分村干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对财务审计工作百般阻挠,导致财务审计工作难以执行。
3.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审计的内容日渐复杂多样。要想做好现阶段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就必须要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务审计从业人员。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显然是很难满足农村财务审计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专业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很多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是从相关部门调过来从事审计工作的;二是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由于工作环境较差,薪酬待遇不高,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来农村从事审计工作,导致农村审计从业人员都存在着年龄偏大的问题;三是专业素质不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审计的内容不仅多,而且更加复杂,这就对农村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审计人员都难以达到这个要求。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分析
1.健全与完善财务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有增无减。为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的发展,健全与完善财务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此:一是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可以按照正确方向进行改革;二是由于我国每一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要想健全与完善农村财务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各个农村地区应该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自身财务审计发展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制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取得实效。
2.强化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度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要想强化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度,使财务审计规定可以落实到实处,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当地上级部门与领导的重视,将财务审计工作看成农村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并亲手管、亲手抓,以提高农村财务审计的执行力;二是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可以在每年末都安排财务审计人员对农村相关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着重大管理漏洞与问题的做法要及时改正,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可以得到有效贯彻于落实。
3.提高农村财务审计人员专业素养
具体而言:一是做好招聘工作。对于农村专业从事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要做好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的审计人员专门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杜绝身兼多职现象的发生;二是改善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年龄结构,构建根据竞争力与活力的审计队伍。其主要是要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薪酬待遇,改善财务审计人员的工作环境,以便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队伍;三是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审计业务知识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保证其可以胜任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我街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立足实际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普法教材实用性、知识性的需要,及时制定了“六五”普法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并及时调整充实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了相关工作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努力提高全街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着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为了使规划得到顺利的实施,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普法依法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1、法律进村。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向群众送发法律宣传资料5000余份。着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森林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以及基层依法管理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巩固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每年为村组党员、干部举办不少于2次的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
通过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新农村建设涉及的移民安置、房屋拆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调解,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2、法律进学校。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为全面推进全街道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把培养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校的必修课,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并行,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使学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着重抓了学校在法制教育中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使法制教育成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有8课时法制教育课,组织学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学生守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3、法律进企业。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坚持每年利用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涉
及有关宪法知识,尤其是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德的内容;有关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有关工商、税务、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关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有关交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了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也为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业及外来务工流动人员矛盾纠纷,控制和避免了刑事及治安案件的发生。4、法律进机关。“六五”普法期间继续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积极做好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理论学习的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党委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学法活动。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有力推进了我乡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5、认真举办法律服务活动。“六五普法”以来,我街道先后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0余次,接受群众咨询近1000人(次);举办各类培训班6次,培训人员800多人(次)。每年“3.15”、“6.25”、“12.4”等涉法节日,我街道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立咨询台,利用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工具开展系列活动,突出宣传主题,向广大干群宣传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0份、悬挂横幅10余条、向群众展示法律知识展板50块等。
1、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根据区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街道综治中心协同社会事务科等部门结合校园周边存在的问题,在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配合下,针对学校周边的较多,影响校外交通和学生的安全这一问题,对小摊小贩实行搬迁、拆除等整治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针对辖区内道路狭小、车辆较多、学生上、下学期间不安全的问题,城管部门派人维护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针对学校附近的饮食店卫生情况,卫生、工商部门进行了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学生食品卫生的安全。针对学校附近黑网吧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等现象,开展了对黑网吧的专项治理行动。这些活动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维护了学校的宁静。
2、认真抓好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街道以横幅、标语、画报、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发放法制宣传图片资料和新颁布的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还组织了10余次的现场法律咨询活动,帮助辖区内的群众现场解决法律困难,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增强了全民的法制观念。
(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无法承担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务,体现好政府的责任。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编制;二要把人员引进关;引进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三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只有这样,法律援助队伍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设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关的办案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所辖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努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以司法所为依托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目前,杨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为乡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高度的认识,法律援助系政府责任。本中心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将法律援助机构向各乡镇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特殊群众,更加贴近基层。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过程中,为农村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资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经费保障
目前县财政拨付援助经费仅壹俩万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尚需30余万元,目前的援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我县援助事业的需要,为此通过以下措施解决部分经费。一是争取县财政增加援助经费;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拨一部分援助经费;三是向全县发出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献的公开信,县广播电视台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四是向本县重点单位和企业发出邀请函;五是开设法律援助基金专户。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2、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
4、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等。
(二)基本形式
1、开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面授教育,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组织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2)开放农村图书室,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建立定期开放和图书借阅制度,配备负责任的图书管理员,为农民学法提供服务。
(3)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把与村民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上墙,用标语、标牌、版报、墙报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广大村民头见法,随时学法。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有条件的村可利用农闲或每年一度的物资交流逢会期间,邀请法制文艺宣传队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2)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为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热情,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如青年法律知识竞赛、家庭法律知识竞赛,以竞赛促进学法用法。
(3)广泛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县文化、卫生、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开展“三下乡”送法活动,把先进的文化,先进的科学技术送进农户家中。
(4)利用学校与村委会互动的形式,形成学生教家长,小手牵大手,一起学法律的良好学法氛围。
三、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培训调解人员,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就当前农村经济管理现状而言,在某些地区,一部分农村干部对农村经济管理认识不深,认为农村经济管理对其发展影响作用不大,建立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不仅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会增加其不少的麻烦。正是因为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农村经济管理在整个农村建设中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长久以往对农村经济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2农村经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随着农村经济增长的持续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管理体制也已经很难适应其发展需要,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而导致多种问题的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等几个方面:(1)滞后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2)农民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3)农民其他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满足;(4)当地农民对其领导成员及其领导班子产生抵触心理,实际工作难以有效的推行及开展。
1.3与农村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农村经济管理涉及范围广泛且工作比较繁琐,但是相关管理者却不能很好的对其理解,导致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工作难以有效推进,甚至在一些地区,并没有设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农村经济管理体系相关。在现实农村经济管理中,因为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督,从而导致很多农村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种农民问题不断出现。长此以往对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将产生极其不好的影响。
1.4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不够高
在大部分农村经济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于相应地专业知识不够理解与掌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管理没有实质性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难以实施,换言之,农村经济管理现状难以满足农民需要,从而长此以往,农村经济管理不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其效用,甚至会起到反作用的效果。
1.5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充足
农业融资的难度较大,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农业生产的时间较长,投资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收到经济利益;第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遇到的阻碍较多,不易进行;第三,农业投资风险较大,因为农业生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天气、土质、市场等等;第四,农业投资人的数量较少;第五个原因,相关领导就没有意识到融资的重要性。以上所述的种种原因都加大了农业融资的难度,自然而然,就会使“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充足”这种情况的发生,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也会因此遇到很多困难。
2提升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对策
2.1领导应该认识到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领导干部在整个农村经济建设管理中起到了积极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身为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农村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表率作用,带领农民更好的进行经营土地、管理土地。从而根本上为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2完善与农村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村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所以,完善与农村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的。在完善与农村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先到农村,考察一下实际的农村经济情况以及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考察结果去完善与农村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这种方式完善的农村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实用性能才较高。要知道,完善与农村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好处是有很多的,例如:(1)农民承包土地有了保障;(2)有效的解决了农民之间的纠纷;(3)严格高效的按照国家的相应政策去管理农村。
2.3建立科学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
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建立完善地、科学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不仅仅可以从实际工作中提升经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增强其积极性;还能有效的推进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从各方面保证农村经济管理的工作质量,从而使农作工作可以有序稳定的推进。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管理机制,从长远意义来讲,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2.4合理管理资金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资金的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资金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农村资金的实际周转情况,记录资金总额;(2)做好资金数额的核算工作;(3)合理的使用资金;(4)监管资金的应用渠道,做到以上几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才是真正的合理应用了资金。
2.5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的具体措施,如下:(1)定期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定期的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一定的奖励与惩罚。
二、法制宣传
1、突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活动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形成崇尚遵守宪法、贯彻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2、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宣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资源、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意识和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4、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宣传与平安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维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建设。
5、围绕“无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反警示教育宣传工作,继续推进“回归社会”工程,充实健全“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形成教育转化工作的合力,切实提高巩固工作质量。
三、“法律六进”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质量,为全面推进我镇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作,深入开展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农民普法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3、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使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4、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要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人员、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5、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社区形成崇文明、反对的浓厚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远离,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社区自治工作向纵深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来自
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具体要求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注意把握重点工作,抓出亮点,同时要全面兼顾,整体推进,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时期每年都有新的发展和亮点。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知识培训,提高和增强他们的识别、防范和抵制各类的能力。
3、全面加强专职、兼职、志愿者三支普法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普法宣讲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和的作用,努力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加强网上法制宣传,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和特定日期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深化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法制教育覆盖面。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作用大小,双方认知顺序基本一致,选择最多的是“一般”(城镇50%,农村60.75%),其次是“比较小”(城镇25%,农村21.4%),有统计学差异(χ2=4.000,P=0.046)。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2.539,P=0.05)。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城镇患者中,71.2%选择找医院协商,15.4%选择找媒体;农村患者中,14.3%选择去法院,73.2%选择找医院协商,有统计学差异(χ2=9.371,P=0.025)
1.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比较
1.2.1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比较:关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一般”(54.2%),大专学历为“比较好”(41.2%),高中或中专学历为“一般”(60.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一般”(44.4%);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比较好”(45.8%),大专学历为“不太好”(29.4%),高中或中专学历为“比较好”(35.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比较好”(36.1%),有统计学差异(χ2=25.69,P=0.002)。不同学历患者的择院标准有统计学差异(χ2=42.972,P=0.000),本科及以上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0.8%)、设备完善(45.8%);大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口碑好(70.6%)、医术高超(64.7%)、设备完善(58.8%);高中或中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1.4%)、交通方便或离家近(71.4%)、价格公道不坑人(57.1%);初中及以下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69.4%)、口碑好(50.0%)、价格公道不坑人(41.7%)。
1.2.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比较:对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缓解医患关系作用大小,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均为“比较小”,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一般”;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的患者均为“一般”,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比较大”,经检验有统计学差异,(χ2=22.338,P=0.034)。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23.652,P=0.05),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大专和高中或中专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大专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高中或中专学历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事故解决方法的选择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7.643,P=0.040)。
2讨论
医疗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医患关系却持续恶化,患者袭击医生的事件频频发生。调查显示1/3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其导致的主要原因中,看病太难太贵居首位,其次是医生水平不高,再次是医疗制度不完善。患者对治疗结果期望过高,治疗只是一个过程,并非结果,但患者往往把不满意的结果归咎于医生的失误,对医生误会很深,医患关系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城镇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优于农村患者,维权意识也强于农村患者,这与法律法规建设有关,在农村,法律法规建设尚不成熟,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没有很好地实行,患者对其失去信心,若发生医疗事故,也因维权无望而选择沉默。城镇、农村患者分别认为医疗体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由此可见,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逐渐变差。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中,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比例逐渐增大,而选择“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的比例逐渐减小。另外,不同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均包含“医术高超”,说明“医术高超”是大多数患者择院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高中或中专学历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中却同时也出现了“价格公道不坑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相关,学历高的患者经济状况相对于学历低的患者会更好,也会更多地关注社会问题,对医患关系的思考相对更多,对法律法规实施效力的要求也更高,而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可能会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更多地考虑医疗服务的价格。
3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全面实行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已提出医改的新目标,但要使一项政策产生可观的效力,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响应政策,合理地调控医疗服务的价格,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使“看病贵、看病难”得以解决,提高医务人员的诊金、加强医院管理也很有必要,可以避免医疗腐败现象的发生。农村,法律法规建设非常不完善,需要政府大力度的投入,同时也需严格监督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3.2改善医疗服务,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大多数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出于对疾病的恐惧,自然会询问医生,而医生作为医疗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应该耐心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并尽可能多关心患者,以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也能避免患者对医生医院产生误解,进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另外,医生应尽可能为患者着想,认真对待对患者的检查,避免漏诊和误诊,并做到合理用药,不能因医院或本人的利益而开“大处方”。严格控制休假医生人数,解决节假日看病难的问题。
1.1 目前农资市场存在问题
1.1.1 农资经营网点过多过滥,造成一定范围失控 检查发现,有些乡村耕地,果园,大棚不算多,但村里农资经营户数量却远远超过目前实际需求数量,不仅造成恶性竞争,还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经济报失。
1.1.2 无证经营 调查中发现在农村市场许多经营食品.日常用品的门市随处堆放种子.农药等物资,与营业执照规定范围毫不相干,即给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又给管理者的管理带来盲区。
1.1.3 无固定场所经营 有些农资经营户没有固定场所,平时用三轮车.面包车等农机具赶集式走村串户进行农资销售,拿不出任何票据,造成农资市场多元.无序.流动化经营,对日常经营户造成很大损失,一旦农资出现质量问题,给监管者监管带来难度,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
1.1.4 经营过期农药 农业法律法规都有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但在实际检查中经营过期农药依然存在,有些农资经营户甚至销售未经登记农药。
1.1.5 农资经营档案不同 农业法律法规规定农资经营户必须健立建全生产经营档案,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票据与经营档案不相适应者大有人在,有些经营户只顾挣钱甚至几个月乃致检查时实击一下,以应付检查。
1.2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现状
农业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同时具备专业知识和熟习法律法规,而现实的情况是农业执法人员大多是以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是具备了,但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人员不会执法.不善执法.不敢执法现象。尤其在检查和案件处理时很难熟练准确合理运用法律,执法效率和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因诸多原因造成一些主管部门不够重视,认为此项工作可有可无。日常缺少一些有计划有组织学习培训,对待考核采取睁一只闭一只眼错误做法,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与技能得不到提高,不仅无法更好胜任执法工作,还会由于找法人员自身素质原因导致农业部门权威性降底,影响到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1.3 管理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不法经营户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农民群众法制观念也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1.4 会对农业综合执法认识不足
传统行政执法给人概念不外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作为新的公共事物部门,在工作有时需要相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比如与公安工商联合一执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检查机关移交案件,如协调不好,加上对农业执法机构认识不够,就可能出现孤立无援,工作开展困难,执法力度不够。
2 农业行政执法对策和措施
2.1 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
与农资经销户签订农资诚信承诺书。做到对农资门底数清.数据实.情况明,同时对供货商提供的农资进行网上验证和三证审查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农资经营户键立建全购销台帐索证索票制度,将种子.农药.化肥全部纳入经销货台帐登记管理范围,对不符合标识标准农资责令退出市场,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农资产品不准销售,一定做到来源请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
2.2 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本着服务群众原则,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一方面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散发资料,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与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注意事项,以及维权途径,鼓励他们向执法部门举报假劣农资。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和市场检查等方法,向农资经营户广泛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等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活动,告知其违法经营后果和导致农业生产事故赔偿责任。
2.3 加强执法监督,杜绝滥用权利
提高农业执法能力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力量对农业综合执法进行监督,力求有效遏制农业综合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杜绝执法机构权力腐败。通过强化农业干部法制培训,加大农业执法投入等措施,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素质高执法队伍。
2.4 健全工作机制,范执法行为
建立农业部门与其它部门间的执法协调会商机制,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农业执法中的联打联动机制;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执法考核评议机制,进一步推动执法机制创新。
加强执法监管。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依法办事。改变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等现状,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其次要做到依法办事,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力度。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力度。兽医卫生体系的监管需要大批专业执法人员的参与,因此,相关部门应不断吸纳新鲜人才,为兽医执法注入新的血液。只有这样,兽医卫生体系的建设才能有效的实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落实政策,提高素质。相关部门应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尤其是要提高农村兽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另外,还要加强公共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教育,增强意识。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特别是基层从业人员,提高其文化素质,让其了解兽医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切实的参与其中。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宣传是让广大人民了解一件事情的常用手段,且也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规要想深入人心,同样离不开大力的宣传。可以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网上宣传,培训等方式,让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到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可以通过科技下乡,技术指导等途径向乡村兽医从业人员宣传有关知识,使其掌握兽医卫生体系建设的相关事宜。
关键词:新形势;农机监理;工作困境;发展思路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各行各业在技术应用方面可谓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农业领域、农业机械的应用极为广泛,而要想合理地安排好各项农机的使用,协调农业发展,则离不开高效的农机监理。
1 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1.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多样,民族众多,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农业种植水平大不相同,公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农村地区大部分居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而少数民族也有其独属于自己所在地区的文化。在发展现代化农业,进行农机监理时,工作人员必须要因地制宜,灵活地采取多种方法协调和调度农机的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农机监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因地制宜地发展现代化农业,做好农机监理并非易事。因为当前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并不是很健全,针对农机监理方面的更是如此。而且,当前的许多农业法律法规,实用性并不是很强,使得相关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对农机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纠纷和不规范问题无法进行管理和改正,影响了生产效率。
1.2 各种政策没有及时的落实和实施
当前,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政策以扶持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如免费发放农作物种子、推行种植补贴、实施农机购买优惠等,这些惠农政策的推广,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较为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种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却并不尽如人意,政府所颁布的政策,经过一层层的传递,在执行上遇到了较大的阻碍,尤其表现在一些落后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工作者的工作。
2 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的发展思路
2.1 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及农民的法律意识
在发展和推进农机监理工作时,首先需要做好的就是要完善各项农业法律法规。
同时,还需要提升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及农民的法律意识,在使用农机时之所以会出现纠纷,不仅仅是由农作物种植时间不一引起的,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出现问题时只知道“用拳头说话”。而且,部分农机监理人员的法律知识不足,在工作中,也会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影响。
2.2 政府加强监管,切实落实和推行各项惠农政策
工业生产的污染。城市工业“三废”污染向农村蔓延的同时,许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污染重的电镀、农药、化肥、造纸等企业,产生的“三废”任意排放,使得农村生态环境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低,广大农村居民还认识不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积极主动参加环境保护,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许多方面缺乏群众基础的主要原因之一。保护农村环境是一项伟大事业,它需要广大农民不断提升环保意识。所以要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媒体,采取报纸、网络、电视等一切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知识及法规,让环境保护深入人心。
(2)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不足已经表现出来,《环境保护法》还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要求。所以应健全符合新农村建设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积极制定有关实施条例和法规配套措施。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编制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实现资源环境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