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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托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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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高考招生新形式

自2011年,江苏省高考招生首次采取二专批次院校注册招生的新形式。所谓注册招生,即凡是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的文、理类考生,均可向注册院校申请注册入学。它是一种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为特征的招生方法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2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的新特点

不可质疑的,作为高校招生的最后一个批次,民办高职院校的生源相对来说都是成绩比较靠后的学生。加上民办院校学费相对较高,能够愿意参加注册入学的,大多数都是家庭相对富裕,平时衣食无忧,但学习不努力,成绩不突出,在高中阶段几乎垫底的学生。这些学生有他们自己的特点。

特点一,从小就是在宽松的环境里长大,家长对于孩子比较溺爱,学习上的事情过问不多,造成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差,玩世不恭的心理比较突出。

特点二,学习成绩长期处于中下游,缺乏成就感和自信心,长期的低分和垫底使他们逐渐丧失了学习的信心,而中学的某些行为也伤害了他们,如分好坏班等,使他们感到学校放弃了他们,他们成为真正的“差生”。

特点三,能力相对偏低,精力过于分散,注意力不够集中。并且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特点四,学习不勤奋,意志薄弱、毅力差,在长期内形成了懒散、松懈的缺陷,忍耐性差,易受外界引诱。有些学生跟家长和老师交流时谈理想、谈计划,头头是道,可是每次只坚持了几天,最终还是一事无成。

特点五,对集体漠不关心,我行我素。尽管这类学生数量并不多,但在班级里负面的影响却很明显。给班级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他们往往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对班级缺乏热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兴趣,对于集体凝聚力的建设有很大的阻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学生并非一无是处,他们有自己的优点。比如,对于除了学习以外的事物往往投入的精力比较多,兴趣点比较多元;在某些偏科领域拥有一定知识储备;参加除了学习活动之外的课外竞技或体育活动,相对积极踊跃。这些都是目前注册入学的新生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3面对新特点,开拓新的学生管理思路

对于新生的特点,我们在做学生管理时,也要及时调整思路,面对新的问题要能够积极对待,敢于改变原有的风格,不能一成不变。

3.1正确、正面对待学生

正确对待学生,不能因为学生的学习成绩差,有了管理难度就将责任完全归结到学生身上。作为老师,该做的一定要做,该管的一定要管,不能总在学生面前提“差生”,“无可救药”等等的字样刺激学生,那样只会使他们更加抵触,对学习更加的没有兴趣而失去信心。相反的,我们要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表扬,引导他们往积极的心态上靠拢,多给他们机会去发挥自己的所长,表达自己的心愿,让他们成为主角,创造机会帮助他们建立信心。

3.2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改革

对于学生厌学的状态,要充分了解原因,摸清学生是因为对所学的课程不感兴趣还是真得听不懂。如果是不感兴趣,那么作为教师,要提高和改进教学方法,多用一些案例和显而易见的形式把课堂内容表达出来,从与学生有关的生活经历中去发掘案例,让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体会深刻。如果学生普遍反映听不懂,那么作为老师,则要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从教学方案和课程体系上找突破口,用简单实用的教案来教导学生,不能过于依赖课本知识。

3.3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不管是任课教师还是辅导员,都要向双师型方向发展。作为教师,只有具备更多的社会企业历练的经验,才可以将课堂知识更加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来,才能对课本知识有更实际的深入的解读,才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作为辅导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各种知识储备,不断完善自己,从学生角度考虑问题,吸收更多的新科技、新理念、新名词,从而实现比学生懂得更多,比学生了解的更透,力争做到“学生知道的,我们都知道”,以个人魅力引导学生。

3.4多举办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学生之所以厌学、厌管,是因为在他们目前的大学生活中,只有课堂和宿舍,过于平淡和单调。作为学校各级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活跃起来,不能因为搞活动会耽误本职工作或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敢作为,要大胆尝试,把学生课外活动是否丰富的开展也纳入到工作范围之内。

3.5培养学生干部,带动其他同学

在高校,学生干部的重要性尤为明显。好的学生干部往往能够在学习上、生活上、管理上发挥极大的带动作用。有时候,学生干部的魅力甚至不比老师差。他们来自于学生,更了解学生想要什么,想做什么。所以,培养好学生干部,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学生动态,最关键的,可以把教学管理思路通过学生干部传递到普通同学当中。应该把学生干部管理纳入到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来。

3.6增强校外实训能力,提供更多机会使学生参与实践

目前各高校的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有限,对社会现象的很多认识是有误区的。所以,作为民办高职院校,应该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比如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让更多的学生参与企业的兼职行为,体会工作;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校外勤工俭学岗位,让他们知道冷暖;帮助企业策划和举行一些公益性活动,通过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参考文献:

篇2

──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国外资本投资新建幼儿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和涉外教育机构等。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学校,在不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不涉及产权流转的前提下,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或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按照“存量不减保公平、增量放开扩资源”的原则,各镇原则上办好一所公办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其余幼儿园创新办学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办园。

二、改制形式

(一)现有公办学校

1.整体转制。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通过相关程序整体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

2.托管办学。按照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原则,在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市教育部门将学校委托给有资质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办学和管理。

3.租赁办学。在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的分离,市教育部门为出租方,通过公开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把学校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交给有资质的承租者办学。

(二)新建学校

1.独资合资。鼓励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企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新建民办学校。外国公民新建民办学校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2.公建配套。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服务功能公建配套的幼儿园,由政府建造,产权归政府所有,办学权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办园设施设备及内部装潢由办学者承担。教师由办学者自主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奖金由办学者承担,政府收取固定资产租金。

三、政策扶持

(一)学校性质和用人制度

个人独资、合资的新建学校和整体转制学校属民办学校,公建配套的学校属民办公助学校,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属公有民营学校。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性质,原则上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法进行处理,原在编公办教师的身份和性质保持不变,新招聘的教职工按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过渡期补贴

对于整体转制学校,政府在三年内按原公办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对学校予以补贴。对于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市教育部门停拨原由财政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但继续拨给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经费。

(三)优惠使用土地

整体转制学校的土地归属有二种形式,一是由单位或个人租赁使用,二是土地整体出让,这二种形式均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整体转制学校租赁使用的土地,三年内为零租金租用,第四年起按不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以第四年评估为准)。托管和租赁办学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土地三年内实行零价格租用,第四年起按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资产按折旧标准支付租金(均以第四年评估为准)。土地整体出让的,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所收取的租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自主招生和收费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不受区域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学生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间升学和转学。公建配套的学校除在政府指定的施教区范围内招生外,可以实行自主招生。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进行成本核算。从事学历教育的,可以在成本的10%以内上浮,但需要报市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维护合法权益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学校必须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为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地位,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发改、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建设、物价、地税、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地位。

(二)规范办学

公办学校的整体转制,需经过资产评估、制定转制方案、报有权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公开招标、审批等程序;公办学校的托管办学,需经过报批、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审核、社会公示、审批、资产重组、报国资办备案等程序;公办学校的租赁办学,需经过资产评估、公布招标启示、投标者编写投标书和治校方案、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考评、公开答辩、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公证等程序;公建配套的学校,需经过招标公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开答辩、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民办学校未经市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接受市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学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办学和自主管理,享有独立民事权利以及其他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篇3

对于职校“三个分离”,笔者持审慎的态度。宪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服务方面有两个基本权利:一是受教育权,二是办学权。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国家允许并保护如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多种办学主体的存在。学校作为一个自然的办学主体应该享有比较独立的办学权,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其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显然,一所学校如果不能尽这样的义务,它就应该失去办学主体所拥有的办学权,而不是把办学权变相“租赁”给其他办学主体。只有优胜劣汰才能保持教育的活力!一味强调“三个分离”,则分不清到底谁才是办学的主体,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保障这种模式下受教育者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谁又应该为其后续的教育质量承担责任。

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篇5

\[中图分类号\]G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4)12-0044-03\[作者简介\]程志文,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校长,中教高级,广东省督学,广东省物理学会理事;劳容意,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副校长,中教高级;吴树华,硕士,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办公室主任,讲师。

注:本文获2013年广东省教育学会论文评比一等奖。

一、引言

2011年9月,广东省政协和省人大代表的两个关于名校办民校的提案让广州地区的名校办民校如何持续发展问题再次成为热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作者以一名从事名校办民校教育工作的基层教师身份尝试探讨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的贡献,以期为促进广州地区名校办民校的持续发展,确保这些学校所提供给社会的优质学位能更好地为广州地区的义务教育服务。

二、广州地区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的教育贡献分析

(一)让更多本地小学毕业生享受到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

1.名校所办民校的中考成绩均体现其学位的优质特点

2010年广州市中考成绩排名前20所学校中,名校办民校10所;2011年广州市中考成绩排名前25所学校中,名校办民校13所。自2008年以来,广州市中考成绩排名前四强中,除华师附中外,其他三强均为民办学校。这些名校所办民校是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创建的,办学历程短,均借助名校“品牌管理”,在短暂的办学历史中为广州市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培养了一批批优秀的高中生源,为各区的教育作出了贡献。

2.名校办民校对区域教育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白云区为例,名校的优质教育的介入改变了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落后的局面。(1)白云区在过去较长时间内中考总平均分一直低于广州市各区,自华师附中、广雅实验进入白云区后,白云区的中考成绩在全市排名稳步提高,2009年接近市平均分,2013年超平均分近20分,这让白云区的初中阶段教育实现新的跨越,为白云区实现教育强区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白云区中考前几名全部为民办学校。(3)白云区名校办民校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学生,如某校连续三年的调查显示接近60%的生源来自白云区,名校所办民校让更多的白云区学子享受了名校提供的优质学位,进而带来整个区域教育局面的改善。

3.提供了通过公平竞争获得优质学位的机会,为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广州地区名校所办民校有近30所,以进入广州市2011年中考成绩前25名的12所名校所办民校为例,它们每年为广州地区提供了4289个优质学位,以每所学校平均提供360个优质学位计算,30所名校办民校就向广州和周边地区提供了10800个优质学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对优质学位的需求和政府集中资源建设少量优质学校造成的竞争激烈的局面,也让有“读好书”愿望的家长有了更多选择。

在公办初中阶段学校实施电脑派位政策以来,名校所办民校不仅给予了广州市优秀小学毕业生更多的选择机会,而且相对于公办初中而言,名校办民校所提供的机会更显公平,因为其让优质生源享受到了家长和学生都期望得到的最适合的教育。

优质学位的公平提供首先体现在名校所办民校采取了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自主招生方式,以入学测试的方式提供就读机会。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大学阶段教育,虽在尝试更多的自主招生方式,但是测试仍然是提供给各阶层最公平的竞争机会。其次体现为其生源素质整体相当,相对公办学校“有书读”的教育而言,其提供的教育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可尽量避免优秀学生吃不饱、学困生跟不上的现象。

4.名校采取奖学金方式为社会提供一些优惠的优质学位

名校办民校在初期出台奖学金制度其意是吸引优质生源报读学校,以促进学校尽早进入良性循环。自2000年名校办民校在广州兴起和蓬勃发展至今,各校依然以各种形式提供奖学金,这对家庭困难、学业优秀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以优异成绩获得优质学位的重要渠道。这其中诸多学校的奖励措施是具有可持续性的,而非短期的招生行为,也体现出名校办民校对社会提供优质学位的责任感。对少量优秀学生全免学费的奖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孩子的关注。

(二)带动区域师资队伍建设

1.名校办民校教师培训提升区域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

名校办民校除了待遇较之普通民办学校有优势之外,在身份上也更符合选择这一职业的教师的需求,名校资源首先是将名校的名师介入新办民办学校的管理中。这不仅仅是复制名校的办学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一批能将其理念内化为新学校文化的新师资队伍。这一师资队伍是名校办民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名校培训带来的价值提升是教师选择这类学校的前提,这也为名校办民校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确保其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同时,这类学校参加区域教研活动,给教育不均衡发展的区域带去积极的影响。即便是广州市,各区教育发展也是不均衡的,白云区是民办学校较为集中的区,初中阶段的打工子弟学校、普通民办学校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质量比之其他区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名校办民校的师资队伍加入后,白云区的各层次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以永平片区的教研骨干队伍为例,该学片共有11所初中,其中2所名校办民校,这一片区的教研骨干 40人,其中名校办民校教师12人,占30%,中考学科教研骨干25人,其中名校办民校教师10人,占40%,可见他们在区域教研中所发挥的作用。

2.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到位,在民办学校中起示范作用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在身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一直是制约民办发展的瓶颈,但是名校办民校在此方面起了积极作用,甚至是示范作用。由于广州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相比其他阶段如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相对而言发展不足,广州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仅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7.65%,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比例最低的。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相比小区配套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而言,有天然的优势。比之民工子弟学校,它们都有充分的办学自,但因为广州市名校办民校的公益性明显,无论是国有民办还是和地产公司合作办学,其目标均服务于区域教育和为区域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位。地产植入名校,其目的不在于学校收益,而在于地产利润,因此学校可投入更多资金改善教工的待遇,依法购买五金保障和解决优秀教师的后顾之忧以吸引优秀教师加入这类学校。名校办民校在教师管理、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提高和社会保障方面比之一般民办学校做得更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发挥了示范作用,在民办教育领域发挥其特殊的引领作用,利于促进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

三、对区域财政的贡献

(一)引入社会资金办学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

广州地区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主要有地产和名校合作办学模式、名校自筹经费创办或社会筹集资金等方式办学。作为民办学校,无政府资金的投入,这些学校首先在设施设备等方面努力实现提供现代化的学校环境,如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和番禺学校,执信番禺学校、中大雅宝学校等。这些学校的硬件建设大部分按照广东省一级学校的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创办于2001年的星河湾•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办学硬件设施前期投资2亿多元。

在过去短暂的十年中新增了社会最为关注的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名校办民校近30所,这些名校所办民校中有一半是取得社会资金支持进行办学的。进入广州市2011年中考前25名的名校办民校中,一半是国有民办,一半是纯民办,后者的资金来源非国有,而是社会,并主要采取了名校和楼盘联合办学的模式,名校以品牌管理投入,楼盘以资金投入,这是广州地区名校办民校的重要模式之一。在前期投入上以取得楼盘支持,政府不需要投入任何资金,以每所学校平均1个亿前期投入资金计算,这10多所学校就是为政府贡献了10多个亿的义务教育经费,这是对政府财政最大贡献之一。

(二)为广州市每年减少5亿元的教育经费开支

广州地区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都是自负盈亏,这类学校每学年提供了上万个学位,而初中阶段属于义务阶段教育,其所有费用本需由政府全部承担。这些学校以教师工资一项计算,以某校为例,该校157名教工,其中专任教师102人,按白云区公办初中阶段教师人均9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年支出教师经费约1100万,教工人力成本近400万元。再包括该校1600名在校生的生均经费和学校设备添置和折旧等产生的三项费用,一所名校办民校可为政府减少教育经费开支1700万元,广州市30所同类学校可为广州市减少教育经费支出5.1亿元。

(三)名校办民校的税费贡献

民办学校在广州市的身份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明确的只是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政策不明确。广州地区此类名校办民校税率均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某校2010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该校所交税费总额为97万元,由此可见名校办民校在为广州市财政的直接贡献上也是有所体现的。

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在广州地区的存在及其积极意义和社会贡献毋庸置疑,但是理论界一直存在赞同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研究者聚焦的是这类学校的“合法性”“规范性”“平等性”“公平性”等方面;另一方面舆论对名校办民校往往一知半解而将片面现象换为整体印象提供给公众;社会对小升初的热潮的关注,既赞同、支持其公平竞争获得优质学位的方式,又对激烈竞争带来的小升初压力难以接受。广州地区的民校联盟既是民间组织,又是在政府倡导下成立的,其本身是政府的矛盾结合体,不能解决名校办民校优质学位竞争带来的社会矛盾。

但名校办民校这类学校是符合《国家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四章关于办学体制改革导向的。《纲要》明确“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并提出“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更重要的是,《纲要》提出“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在广州正是这样的尝试,所以一旦名校所办民校成功脱离母体名校树立自身品牌之后,就将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民校之名校,将达到教育改革所期望的目标,即办学主体多元,社会力量参与,优质教育资源得到真实扩大。

参考文献:

\[1\]吴颖民.构建一个走向世界的培养格局\[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8.

\[2\]辛薇.名校集团化:构建基础教育新格局\[N\].现代教育报,2005-11-3.

\[3\]曹兴泽.“名校办民校”:内涵、动因及问题\[J\].当代教育论坛,2009(2).

\[4\]张铁明.第四条路:名校办民校与公平刍论\[J\].上海教育科研,2003(2).第3卷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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