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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托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2 1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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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托管

篇1

1高考招生新形式

自2011年,江苏省高考招生首次采取二专批次院校注册招生的新形式。所谓注册招生,即凡是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的文、理类考生,均可向注册院校申请注册入学。它是一种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为特征的招生方法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2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的新特点

不可质疑的,作为高校招生的最后一个批次,民办高职院校的生源相对来说都是成绩比较靠后的学生。加上民办院校学费相对较高,能够愿意参加注册入学的,大多数都是家庭相对富裕,平时衣食无忧,但学习不努力,成绩不突出,在高中阶段几乎垫底的学生。这些学生有他们自己的特点。

特点一,从小就是在宽松的环境里长大,家长对于孩子比较溺爱,学习上的事情过问不多,造成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差,玩世不恭的心理比较突出。

特点二,学习成绩长期处于中下游,缺乏成就感和自信心,长期的低分和垫底使他们逐渐丧失了学习的信心,而中学的某些行为也伤害了他们,如分好坏班等,使他们感到学校放弃了他们,他们成为真正的“差生”。

特点三,能力相对偏低,精力过于分散,注意力不够集中。并且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特点四,学习不勤奋,意志薄弱、毅力差,在长期内形成了懒散、松懈的缺陷,忍耐性差,易受外界引诱。有些学生跟家长和老师交流时谈理想、谈计划,头头是道,可是每次只坚持了几天,最终还是一事无成。

特点五,对集体漠不关心,我行我素。尽管这类学生数量并不多,但在班级里负面的影响却很明显。给班级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他们往往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对班级缺乏热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兴趣,对于集体凝聚力的建设有很大的阻碍。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学生并非一无是处,他们有自己的优点。比如,对于除了学习以外的事物往往投入的精力比较多,兴趣点比较多元;在某些偏科领域拥有一定知识储备;参加除了学习活动之外的课外竞技或体育活动,相对积极踊跃。这些都是目前注册入学的新生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3面对新特点,开拓新的学生管理思路

对于新生的特点,我们在做学生管理时,也要及时调整思路,面对新的问题要能够积极对待,敢于改变原有的风格,不能一成不变。

3.1正确、正面对待学生

正确对待学生,不能因为学生的学习成绩差,有了管理难度就将责任完全归结到学生身上。作为老师,该做的一定要做,该管的一定要管,不能总在学生面前提“差生”,“无可救药”等等的字样刺激学生,那样只会使他们更加抵触,对学习更加的没有兴趣而失去信心。相反的,我们要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表扬,引导他们往积极的心态上靠拢,多给他们机会去发挥自己的所长,表达自己的心愿,让他们成为主角,创造机会帮助他们建立信心。

3.2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改革

对于学生厌学的状态,要充分了解原因,摸清学生是因为对所学的课程不感兴趣还是真得听不懂。如果是不感兴趣,那么作为教师,要提高和改进教学方法,多用一些案例和显而易见的形式把课堂内容表达出来,从与学生有关的生活经历中去发掘案例,让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体会深刻。如果学生普遍反映听不懂,那么作为老师,则要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从教学方案和课程体系上找突破口,用简单实用的教案来教导学生,不能过于依赖课本知识。

3.3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不管是任课教师还是辅导员,都要向双师型方向发展。作为教师,只有具备更多的社会企业历练的经验,才可以将课堂知识更加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来,才能对课本知识有更实际的深入的解读,才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作为辅导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各种知识储备,不断完善自己,从学生角度考虑问题,吸收更多的新科技、新理念、新名词,从而实现比学生懂得更多,比学生了解的更透,力争做到“学生知道的,我们都知道”,以个人魅力引导学生。

3.4多举办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学生之所以厌学、厌管,是因为在他们目前的大学生活中,只有课堂和宿舍,过于平淡和单调。作为学校各级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创造条件让学生活跃起来,不能因为搞活动会耽误本职工作或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敢作为,要大胆尝试,把学生课外活动是否丰富的开展也纳入到工作范围之内。

3.5培养学生干部,带动其他同学

在高校,学生干部的重要性尤为明显。好的学生干部往往能够在学习上、生活上、管理上发挥极大的带动作用。有时候,学生干部的魅力甚至不比老师差。他们来自于学生,更了解学生想要什么,想做什么。所以,培养好学生干部,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学生动态,最关键的,可以把教学管理思路通过学生干部传递到普通同学当中。应该把学生干部管理纳入到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来。

3.6增强校外实训能力,提供更多机会使学生参与实践

目前各高校的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有限,对社会现象的很多认识是有误区的。所以,作为民办高职院校,应该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比如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让更多的学生参与企业的兼职行为,体会工作;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校外勤工俭学岗位,让他们知道冷暖;帮助企业策划和举行一些公益性活动,通过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参考文献:

篇2

──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国外资本投资新建幼儿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和涉外教育机构等。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学校,在不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不涉及产权流转的前提下,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或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按照“存量不减保公平、增量放开扩资源”的原则,各镇原则上办好一所公办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其余幼儿园创新办学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办园。

二、改制形式

(一)现有公办学校

1.整体转制。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通过相关程序整体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

2.托管办学。按照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原则,在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市教育部门将学校委托给有资质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办学和管理。

3.租赁办学。在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的分离,市教育部门为出租方,通过公开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把学校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交给有资质的承租者办学。

(二)新建学校

1.独资合资。鼓励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企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新建民办学校。外国公民新建民办学校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2.公建配套。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服务功能公建配套的幼儿园,由政府建造,产权归政府所有,办学权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办园设施设备及内部装潢由办学者承担。教师由办学者自主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奖金由办学者承担,政府收取固定资产租金。

三、政策扶持

(一)学校性质和用人制度

个人独资、合资的新建学校和整体转制学校属民办学校,公建配套的学校属民办公助学校,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属公有民营学校。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性质,原则上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法进行处理,原在编公办教师的身份和性质保持不变,新招聘的教职工按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过渡期补贴

对于整体转制学校,政府在三年内按原公办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对学校予以补贴。对于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市教育部门停拨原由财政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但继续拨给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经费。

(三)优惠使用土地

整体转制学校的土地归属有二种形式,一是由单位或个人租赁使用,二是土地整体出让,这二种形式均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整体转制学校租赁使用的土地,三年内为零租金租用,第四年起按不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以第四年评估为准)。托管和租赁办学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土地三年内实行零价格租用,第四年起按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资产按折旧标准支付租金(均以第四年评估为准)。土地整体出让的,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所收取的租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自主招生和收费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不受区域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学生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间升学和转学。公建配套的学校除在政府指定的施教区范围内招生外,可以实行自主招生。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进行成本核算。从事学历教育的,可以在成本的10%以内上浮,但需要报市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维护合法权益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学校必须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为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地位,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发改、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建设、物价、地税、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地位。

(二)规范办学

公办学校的整体转制,需经过资产评估、制定转制方案、报有权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公开招标、审批等程序;公办学校的托管办学,需经过报批、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审核、社会公示、审批、资产重组、报国资办备案等程序;公办学校的租赁办学,需经过资产评估、公布招标启示、投标者编写投标书和治校方案、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考评、公开答辩、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公证等程序;公建配套的学校,需经过招标公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开答辩、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民办学校未经市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接受市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学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办学和自主管理,享有独立民事权利以及其他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篇3

对于职校“三个分离”,笔者持审慎的态度。宪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服务方面有两个基本权利:一是受教育权,二是办学权。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国家允许并保护如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多种办学主体的存在。学校作为一个自然的办学主体应该享有比较独立的办学权,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其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显然,一所学校如果不能尽这样的义务,它就应该失去办学主体所拥有的办学权,而不是把办学权变相“租赁”给其他办学主体。只有优胜劣汰才能保持教育的活力!一味强调“三个分离”,则分不清到底谁才是办学的主体,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保障这种模式下受教育者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谁又应该为其后续的教育质量承担责任。

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发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发展中搞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篇5

\[中图分类号\]G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4)12-0044-03\[作者简介\]程志文,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校长,中教高级,广东省督学,广东省物理学会理事;劳容意,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副校长,中教高级;吴树华,硕士,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办公室主任,讲师。

注:本文获2013年广东省教育学会论文评比一等奖。

一、引言

2011年9月,广东省政协和省人大代表的两个关于名校办民校的提案让广州地区的名校办民校如何持续发展问题再次成为热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作者以一名从事名校办民校教育工作的基层教师身份尝试探讨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的贡献,以期为促进广州地区名校办民校的持续发展,确保这些学校所提供给社会的优质学位能更好地为广州地区的义务教育服务。

二、广州地区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的教育贡献分析

(一)让更多本地小学毕业生享受到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

1.名校所办民校的中考成绩均体现其学位的优质特点

2010年广州市中考成绩排名前20所学校中,名校办民校10所;2011年广州市中考成绩排名前25所学校中,名校办民校13所。自2008年以来,广州市中考成绩排名前四强中,除华师附中外,其他三强均为民办学校。这些名校所办民校是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创建的,办学历程短,均借助名校“品牌管理”,在短暂的办学历史中为广州市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培养了一批批优秀的高中生源,为各区的教育作出了贡献。

2.名校办民校对区域教育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白云区为例,名校的优质教育的介入改变了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落后的局面。(1)白云区在过去较长时间内中考总平均分一直低于广州市各区,自华师附中、广雅实验进入白云区后,白云区的中考成绩在全市排名稳步提高,2009年接近市平均分,2013年超平均分近20分,这让白云区的初中阶段教育实现新的跨越,为白云区实现教育强区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白云区中考前几名全部为民办学校。(3)白云区名校办民校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学生,如某校连续三年的调查显示接近60%的生源来自白云区,名校所办民校让更多的白云区学子享受了名校提供的优质学位,进而带来整个区域教育局面的改善。

3.提供了通过公平竞争获得优质学位的机会,为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广州地区名校所办民校有近30所,以进入广州市2011年中考成绩前25名的12所名校所办民校为例,它们每年为广州地区提供了4289个优质学位,以每所学校平均提供360个优质学位计算,30所名校办民校就向广州和周边地区提供了10800个优质学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对优质学位的需求和政府集中资源建设少量优质学校造成的竞争激烈的局面,也让有“读好书”愿望的家长有了更多选择。

在公办初中阶段学校实施电脑派位政策以来,名校所办民校不仅给予了广州市优秀小学毕业生更多的选择机会,而且相对于公办初中而言,名校办民校所提供的机会更显公平,因为其让优质生源享受到了家长和学生都期望得到的最适合的教育。

优质学位的公平提供首先体现在名校所办民校采取了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自主招生方式,以入学测试的方式提供就读机会。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大学阶段教育,虽在尝试更多的自主招生方式,但是测试仍然是提供给各阶层最公平的竞争机会。其次体现为其生源素质整体相当,相对公办学校“有书读”的教育而言,其提供的教育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可尽量避免优秀学生吃不饱、学困生跟不上的现象。

4.名校采取奖学金方式为社会提供一些优惠的优质学位

名校办民校在初期出台奖学金制度其意是吸引优质生源报读学校,以促进学校尽早进入良性循环。自2000年名校办民校在广州兴起和蓬勃发展至今,各校依然以各种形式提供奖学金,这对家庭困难、学业优秀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以优异成绩获得优质学位的重要渠道。这其中诸多学校的奖励措施是具有可持续性的,而非短期的招生行为,也体现出名校办民校对社会提供优质学位的责任感。对少量优秀学生全免学费的奖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孩子的关注。

(二)带动区域师资队伍建设

1.名校办民校教师培训提升区域师资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

名校办民校除了待遇较之普通民办学校有优势之外,在身份上也更符合选择这一职业的教师的需求,名校资源首先是将名校的名师介入新办民办学校的管理中。这不仅仅是复制名校的办学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一批能将其理念内化为新学校文化的新师资队伍。这一师资队伍是名校办民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名校培训带来的价值提升是教师选择这类学校的前提,这也为名校办民校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确保其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同时,这类学校参加区域教研活动,给教育不均衡发展的区域带去积极的影响。即便是广州市,各区教育发展也是不均衡的,白云区是民办学校较为集中的区,初中阶段的打工子弟学校、普通民办学校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质量比之其他区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名校办民校的师资队伍加入后,白云区的各层次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以永平片区的教研骨干队伍为例,该学片共有11所初中,其中2所名校办民校,这一片区的教研骨干 40人,其中名校办民校教师12人,占30%,中考学科教研骨干25人,其中名校办民校教师10人,占40%,可见他们在区域教研中所发挥的作用。

2.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到位,在民办学校中起示范作用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在身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一直是制约民办发展的瓶颈,但是名校办民校在此方面起了积极作用,甚至是示范作用。由于广州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相比其他阶段如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相对而言发展不足,广州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仅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7.65%,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比例最低的。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相比小区配套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而言,有天然的优势。比之民工子弟学校,它们都有充分的办学自,但因为广州市名校办民校的公益性明显,无论是国有民办还是和地产公司合作办学,其目标均服务于区域教育和为区域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位。地产植入名校,其目的不在于学校收益,而在于地产利润,因此学校可投入更多资金改善教工的待遇,依法购买五金保障和解决优秀教师的后顾之忧以吸引优秀教师加入这类学校。名校办民校在教师管理、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提高和社会保障方面比之一般民办学校做得更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发挥了示范作用,在民办教育领域发挥其特殊的引领作用,利于促进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

三、对区域财政的贡献

(一)引入社会资金办学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

广州地区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主要有地产和名校合作办学模式、名校自筹经费创办或社会筹集资金等方式办学。作为民办学校,无政府资金的投入,这些学校首先在设施设备等方面努力实现提供现代化的学校环境,如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和番禺学校,执信番禺学校、中大雅宝学校等。这些学校的硬件建设大部分按照广东省一级学校的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创办于2001年的星河湾•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办学硬件设施前期投资2亿多元。

在过去短暂的十年中新增了社会最为关注的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名校办民校近30所,这些名校所办民校中有一半是取得社会资金支持进行办学的。进入广州市2011年中考前25名的名校办民校中,一半是国有民办,一半是纯民办,后者的资金来源非国有,而是社会,并主要采取了名校和楼盘联合办学的模式,名校以品牌管理投入,楼盘以资金投入,这是广州地区名校办民校的重要模式之一。在前期投入上以取得楼盘支持,政府不需要投入任何资金,以每所学校平均1个亿前期投入资金计算,这10多所学校就是为政府贡献了10多个亿的义务教育经费,这是对政府财政最大贡献之一。

(二)为广州市每年减少5亿元的教育经费开支

广州地区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都是自负盈亏,这类学校每学年提供了上万个学位,而初中阶段属于义务阶段教育,其所有费用本需由政府全部承担。这些学校以教师工资一项计算,以某校为例,该校157名教工,其中专任教师102人,按白云区公办初中阶段教师人均9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年支出教师经费约1100万,教工人力成本近400万元。再包括该校1600名在校生的生均经费和学校设备添置和折旧等产生的三项费用,一所名校办民校可为政府减少教育经费开支1700万元,广州市30所同类学校可为广州市减少教育经费支出5.1亿元。

(三)名校办民校的税费贡献

民办学校在广州市的身份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明确的只是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政策不明确。广州地区此类名校办民校税率均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某校2010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该校所交税费总额为97万元,由此可见名校办民校在为广州市财政的直接贡献上也是有所体现的。

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在广州地区的存在及其积极意义和社会贡献毋庸置疑,但是理论界一直存在赞同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研究者聚焦的是这类学校的“合法性”“规范性”“平等性”“公平性”等方面;另一方面舆论对名校办民校往往一知半解而将片面现象换为整体印象提供给公众;社会对小升初的热潮的关注,既赞同、支持其公平竞争获得优质学位的方式,又对激烈竞争带来的小升初压力难以接受。广州地区的民校联盟既是民间组织,又是在政府倡导下成立的,其本身是政府的矛盾结合体,不能解决名校办民校优质学位竞争带来的社会矛盾。

但名校办民校这类学校是符合《国家教育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四章关于办学体制改革导向的。《纲要》明确“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并提出“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更重要的是,《纲要》提出“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初中阶段的名校办民校在广州正是这样的尝试,所以一旦名校所办民校成功脱离母体名校树立自身品牌之后,就将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民校之名校,将达到教育改革所期望的目标,即办学主体多元,社会力量参与,优质教育资源得到真实扩大。

参考文献:

\[1\]吴颖民.构建一个走向世界的培养格局\[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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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铁明.第四条路:名校办民校与公平刍论\[J\].上海教育科研,2003(2).第3卷 第12期

篇6

办学体制改革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或政府对办学体制的管理和规范,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来实现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为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从中可以把握我国办学体制的改革历程和主要特征。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办学体制主要经历了从“公立学校占有绝对优势,民办学校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到“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改革历程,从对其严格控制,到默许,再到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府逐步放开了民办教育的办学权。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有关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性文件。据此,可以把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提出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即“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二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国家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及实施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依法发展与调整的新时期。但总体来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只是着重对民办教育的投资体制进行了规范,并没有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角度进行统筹考虑,对于深层次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办学体制问题并没有加以明确。国务院1999年批转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只是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方针”。

第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同时,国家鼓励捐资办学,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该法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同时首次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实现社会创新活力、资金资源与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机结合,有效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模式,均可大胆试验,使民办教育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而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突破,它是我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预示着我国教育体系正朝着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台竞技、共同发展的格局迈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办学体制与之相适应。考察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办学体制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围绕“如何办”“谁来办”“以谁办为主”展开的,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变动关系,改革与发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渐趋成熟,市场作为一种新的力量不仅影响着教育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使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相应发生了重大转变,突出表现在办学权从政府包揽到逐步放开,再到进一步放开,市场力量逐渐在办学体制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客观地讲,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法规都不乏科学性和前瞻性。但同时发现,我国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还存在着诸多缺失,明显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不相适应。从内容上看,这些政策法规对市场力量的估计仍显不足,对民办教育办学体制中政府与市场力量没有加以区分和侧重。从形式上看,这些政策法规还欠完整,有些政策法规适用范围不明确,各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协调。例如,办学形态、主体多样化与规范问题;公办学校转制的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公共部门与私人合作办学问题,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合理回报与公益性、减免税的冲突问题-公共财政资助民办学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问题,等等,政策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因此,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领域的推进,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办学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办学体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迅速发展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促进了多元化办学局面的初步形成。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模式,除了转制学校(含独立学院)、校中校(含二级学院)等适应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办学模式外,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是其快速成长的重要条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海外华人华侨积极投身于民办教育,为我国多元化教育模式的构建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就整体而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还不尽人意。在很大程度上,办学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进一步开放教育市场、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问题。虽然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新世纪我国民办教育不仅没有迎来发展的春天。反而迎来了所谓“倒春寒”,大量民办教育机构入不敷出而惨淡经营。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 政府支持问题

民办教育虽然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要的投资形式,但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扶植与资助都是其投资体制的基本内容。然而,我国对于政府所举办的公办教育的经费提供已经是捉襟见肘,就更难以拿出多余的资源用于资助民办教育。民办教育的投资问题之所以还要再次引出政府职能问题,这首先是由教育的外部性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教育的公益性所决定的。可以说,扶植和资助民办教育的发展,

恰恰是政府借助于社会力量办教育的一条捷径,是减轻政府教育负担的一种通途。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都没有能够完全落实这些良好的政策设计。因而,放下思想观念的包袱,打破部门行业的本位主义。是解决我国民办教育投资不足的重要举措。

2 民办教育的市场化运作问题

从市场方面而言,由于受教育非营利性前提假设与投资“合理回报”问题的困扰,我国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实,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并不是其天然属性,而是投资者个人的志向与选择。政府可以主张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但未必就是一种必然的规定。事实上,营利性教育机构在世界各地都是存在的,营利性机构同样也可以从事公益性事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不同性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或义务,政府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政策法规来明确规范不同性质教育机构的活动。

3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提升质量问题

提升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既需要政府有力的监督管理,也需要其自身的努力。当前民办学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有着很大的关系,如一些学校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者的家长作风、个人专制等。因此,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是民办教育者自身的责任,也是政府有力引导的监管责任。通过完善民办学校督导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放心地发展民办教育的市场力量,并且有信心将其有力地掌控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正确轨道之下。

我国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如何完善自身定位、积极培育市场的问题。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都是推动教育发展的基本力量。市场经济改革极大地开发了教育市场力量,激发了教育创新活力。在市场力量的积极推动下,教育领域初步形成了资本市场、生源市场、就业市场、科技市场等四类教育市场。教育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与质量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正是在教育市场的催化过程中,我国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渠道举办教育、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的良好局面。而政府无论在有形的资源投入还是在无形的机制改革方面,都对教育改革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其他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在政府与市场职能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办学体制改革仍然存在着一些职能不清或交接不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依然干涉过多,教育市场的发育仍然很不成熟,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自主、有序、和谐、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办学体制,仍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从改革路径上来看,政府放权的成功与市场监督机制的完善密切相关。政府只有通过委托评价、学校自我评价、社会中介评价、公众参与评价等多种途径相互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的体系,我国的教育市场才会从无序走向有序。基于此,我国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明确区分公共教育领域中的政府、市场和学校的行为边界,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拨款、指导和监督;市场在资源配置与机制创新两方面积极推动教育的现代化变革;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真正享有法人地位,能够依法自主办学。

三、办学体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在当今国际竞争异常激烈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教育在国民经济增长、提升国家实力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纷纷进行了教育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美国和英国教育改革的主要趋势是“教育民营化”。教育民营化就是在教育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强调政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美国教育改革主要是通过磁性学校、契约学校、家庭学校、特许学校、学券制等形式逐步实现公办民营,以改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活力。英国教育民营化主要是通过几部法律的制定而实现的,比如《1980年教育改革法》中的公助学额计划、《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的自由入学政策、直接拨款公办学校和《1998年教育法》中的教育行动区计划。公助学额计划是指政府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的优秀学生进独立学校提供全额或部分学费资助。自由入学政策是指以某年的招生数作为一个学校的标准招生数,学校在标准招生数之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入学申请。该政策的实施使各个学校的招生不再得到地方教育行政局计划的保护,更多地依赖标准招生数之内家长的选择。在被选择的过程中,学校通过不断倾听消费者的呼声,强化自身竞争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是指任何公立中学和学生人数超过300人的公立小学,经家长秘密通讯投票认可,都可向中央教育主管大臣申请脱离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这就将公立学校的所有权从地方教育行政当局转移至独立的托管机构,能够在确保义务教育完全免费的前提下避免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消极影响,以实现学校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教育行动区计划是指政府在教育薄弱地区成立教育行动区,并将该区公立学校的管理权向社会公开招标,社会各界都可以提出申请来接管所属公立学校。教育行动区计划可以吸引教育领域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薄弱地区学校的管理与运营,从而为薄弱学校带来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资金,提高这一地区的办学质量。

日本的私营部门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哪一个阶段的改革都正朝向按个别家庭和社会的需要,迈向非中央化和个人化。一是正规私立中小学影响力逐渐增加,被视为国立或地方政府管理的正规学校的竞争对手,二是供学生在常规学校下课后或周末参加的培训班逐步增多;三是公立学校聘请私营企业的退休行政人员当校长;四是学校选择制虽尚处雏形阶段,但为许多年轻父母和社区所欢迎,人们对公有民营学校具有强烈兴趣。至于高等教育,日本从2004年4月1日起,所有89所国立大学成为中央政府的“独立机构”,以“国立大学法人”的面貌出现,迈出了日本高等学府成为民营机构的第一步。新国立大学法人享有自主和独立的管理权限,文部科学省不再对其严格控制,政府削减对各国立大学法人的支助,每所大学都必须和私营公司建立较强的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办学经费。而政府只是在基础学术研究和培育高次专业人士方面,继续对国立大学提供协助。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和地区为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提供了以下五点启示。

1 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政府的教育投入总是有限的,而社会的教育需求多种多样,因而即便是有着悠久私立教育历史的经济发达国家也一再对市场需求作出积极回应,私立教育在规模和数量上都在不断扩大。可以说,向民间开放教育市场是现代国家解决教育治理问题的重要的公共政策选择。有些国家如日本、韩国对私立教育更是采取了先放开发展,待规模扩大以后再加强管理、增加资助、提高质量的发展措施,因此才能

在短期内实现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普及。又如美国是通过在原有的精英教育系统之外,大力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和社区学院来实现高等教育普及的,走的也是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道路。

2 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学校的政策法规比较系统、配套和健全,它们不仅在宪法中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合法性,允许社团组织和个人多形式多渠道办学,而且在教育基本法中明确了私立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有关私立学校的单行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如私立学校的地位、私立学校的性质、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私立学校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都是以规范性文件确定下来,并且确保政策法规的一视同仁,使公立和私立学校能够并存并荣,互相竞争,共同促进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3 要有适度的宏观调控

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对私立学校进行控制和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督检查就是多方面的,包括学位授予权的审批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卫生状况、消防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系科专业设置、教育质量等是否被政府和社会所认可,则要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合格鉴定。美国各州都建立有中介性质的学校评估组织,还有70多个全国性学科专业评估组织,对保证私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起到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4 对民办教育进行扶持和适当的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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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民办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政策。根据民办和集体幼儿园的办园现状,对照标准,加大经费补贴和奖励力度,探索和启动配齐人员及设备购买服务计划;积极发挥区域内优质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教师队伍培养、课题研究、教学教研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2.扶持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政策。依法定位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理顺民办学校党建关系;明确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工龄、职称、流动、社会保障的各项待遇;界定民办学校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细化政府资助和奖励优秀民办学校的办法。

3.在郑创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政策。探索解决在郑外商子女就学、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问题;完善“绿色通道”服务措施,对招商引资入郑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弱势群体办事一律进入“绿色通道”,做到重点指导、跟踪服务。

4.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借鉴义务教育阶段经验,制定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构建既符合政策、又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的教师招录、试用和入编机制;争取增设聘任教师编制,探索弹性教师编制管理机制。

5.市区中小学用地规划使用配套政策。建立2010—2020年市区(含中心城市)中小学用地的原则和机制体系;编制中小学用地“橙线图”;完善和明晰中小学建设用地使用程序。

二、实验项目

1.学区制改革实验。将学区制实验的范围向郊区延伸,九个城区中小学学区制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以学区为基本单位的考试评价机制,表彰奖励5个左右的先进学区。在全市培植10个左右的学区管理和运行模式个案,促进学区制改革成功经验的迁移。

2.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实验。以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为载体,选派32名校级干部在市直与县区学校交流任职。不断扩大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覆盖面,实施好市直与县区73所结对学校的三年优质共同发展计划。推动城市优质学校一对一托管郊区学校。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模式实验。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和学分认定工作为重点,建立高中学生成长记录袋。以道德课堂的构建为主线,培育并推广5—10个课堂教学创新模式。建立教育局长、校长听课评课制度。

4.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实验。确定不少于10所的特色高中和项目特色高中并进行模式研究。建设16个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室。建设2个普通高中专题创新实验室和若干创新教育实验班。

5.双语教学实验。鼓励更多学校与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双语教学试点,全市中外合作办学、办班达到15所(个)左右。鼓励招聘外籍教师并推出更多语种教学,全市聘请外籍教师数量达到150名左右。培训“双语型”学科教师100名。

6.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验。明确校长职级考评内容,组建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制定建立评审程序,完成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评定工作。继续建立10个校长工作室。

7.高中阶段招生改革实验。普通高中分配生的比例稳定在60%,完善录取程序和办法。探索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农民、退伍军人、村干部开展教育培训和在企业设立教学点工作。

8.学校基本建设代建制实验。筛选2个以上的市直学校建设项目作为代建试点,抽调专人负责全过程建设,建成后交付学校使用。建立健全学校建设的立项、可研、设计、招标、审批、施工等服务机制。

9.学校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实验。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开展试点,制定和完善郑州市学校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方案及实施细则,启动创建郑州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活动,年内争取10%的上等级中小学通过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评估。

10.中小学师德考评机制实验。突出师德教育、师德评价和师德监督等重点环节,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工作和考评机制,切实把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面貌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工程项目

1.中小学优质资源倍增工程。完成省第二实验中学、郑大一附中、外语中学、郑州一中、郑州十一中等16个强校托管项目;省实验小学、外语学校、外语中学、郑州二中、郑师附小等17个改扩建项目;外语中学、郑州七中、郑州八中、郑州五十七中等15个联合办学项目,新增优质高中学位1350个、优质初中学位4400个、优质小学学位9685个。启动省实验中学、省第二实验中学、省实验小学等15个一校多区倍增项目。

2.中小学新建改扩建工程。市区谋划40所、力争30所、确保25所中小学校开工建设,新增学位3万个以上。加快106中学高中部、101中学迁建、实验高中新建等重点项目进展,推进外语学校、六十三中常规项目建设。校安工程加固校舍3万平方米,新建校舍15万平方米。启动龙湖宜居教育园区建设。

3.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二期工程。六县(市)921所中小学校11137个班级全部建成并开通。为50所市属中学加装班班通录播系统。开展城区区属初中实验室达标活动。

4.公办幼儿园改扩建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06所,增加班数1256个。其中市区26所,增加班数281个;农村80所,增加班数975个。

5.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工程。扶持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不少于400所,其中市合格园不少于200所、市二级园不少于150所、市一级园不少于100所、市示范园不少于40所、省示范园不少于4所。

6.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快推进郑汴产业带职教园区建设步伐,启动上街区宜居职教园区规划工作。争创4所国家级、3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加强市直6个、县(市)4个重点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立项建设1—2个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大楼)。

7.校企合作实习工厂建设工程。为市重点招商项目开办2个校内实习工厂和1个工程技术校企班。全市职业学校共确立10家以上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工厂,订单式培养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

8.地方高校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工程。建立地方高校自评和专家评估机制,启动建设5个地方高校专业教学团队。继续建设好13个市级重点专业(示范专业)、5个重点实验室和8个精品课程。

9.教师培养提高工程。梯级培训500名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105名名师、10名杰出教师和200名学校首席教师。培训200名市级幼儿园骨干教师、100名学科幼儿教师、270名幼儿园园长。建立50个名师工作和20个名师网络工作室。培训500名农村中小学教师。选拔首批100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10.学校优质化工程。继续加强与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的合作,对我市15所优质化工程项目学校进行诊断、指导,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总结推出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

11.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工程。出台中小学心理咨询室设置标准,市区100%、县(市)区农村50%的中小学建起心理咨询室。新遴选8-10个中小学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体育艺术活动案例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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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的《声音》栏目专题为此讨论,邀请我作为嘉宾发表意见。因为说了几句公道话,孝大夫妇就非常感动,一直铭记在心,我们也因此成为好朋友。后来,孝大夫妇在嘉定区的支持下,轰轰烈烈地创办了上海远东学校,成为当地最好的学校。而这所学校,也自然成为我观察中国民办教育的“望哨”。

孝大告诉我,学校虽然品质不错,但是越来越艰难。随着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出台和公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提高,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了。由于经费紧张,他们想办法从其他地方筹集资金来支持远东学校的办学。孝大接受政府的委托,托管了一所最差的小学,每年有一些管理的费用,用来改善提高教师的待遇。而业勤则成立了上海非常标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合身的个性衬衣”。业勤告诉我,她的梦想就是能够让丈夫从金钱的困境中摆脱出来,真正做一个教育学者应该做的事情。

业勤还告诉我,办这样的服装厂,也是从教育得到的启示。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人,对于学生应该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其实,人的服装也是如此。“很多人穿衬衣都有烦恼:有的是领口大小不合适,有的是袖子长短不合适,有的是胸围松紧不合适。衣领小了,扣起来很难过,换大一号的,袖子又太长。有的人脖子细,衬衣穿起来任何地方都合适,就是脖子里空荡荡的。”这种烦恼都是衬衣的传统标准造成的。传统衬衣把人看成标准件,强迫人的领围、胸围与袖长保持单一的比例,总是要我们削足适履。人的年龄增大,身体也会发生变化,传统衬衣无法适应人身体的变化,大量的人买不到合适的衬衣。这种传统的衬衣给千家万户带来了无穷的烦恼,而我们的教育也是用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大纲、统一的考试,把本来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学生培养成为“单向度的人”。

正如在办民办学校的时候他们崇尚“非标”一样,他们也梦想办一个“非标”的服装厂。业勤对我说,非标就是非常规的标准,非标衬衣就是个性化尺寸的衬衣,就是通过对衬衣尺寸精确的把握,用尽可能不同的、精确的规格去适应满足不同的人体规格,给男士贴身的呵护,让他们的生活变得更精致,穿着更舒适。

也正如他们的教育理想是让教育适应孩子的个性,而不是让孩子适应统一的教育,他们的“非标”衬衣改变了传统的衬衣标准,不要求人的身体适应衬衣,而是让衬衣来适应每个人的不同尺寸,让每个人都能穿上合身的衬衣,让每个人的尺寸都成为衬衣的标准,还服装以个性。

在参加民进中央常委会的间隙,夫妇两人专门从嘉定来看望我。我告诉他们,前不久从媒体上看到远东学校进行“爱心教育计划”的报道,非常高兴。“爱心教育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学生进行“学会感恩,奉献爱心”的主题教育,让学生学会承担责任。为此,他们精心设计了实施流程:寻找对象、制订爱心计划、实施爱心计划、撰写爱心故事、举行爱心诗歌朗诵会、文艺汇演、爱心小故事征文等活动,激发了学生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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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外国语中学。(校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市**外国语中学是一所私立,全寄宿,全托管,全日制的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未来”;学校办校的目标是“提升教育品质,创建湖北名校”,学校招收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适龄学生作为培养目标。(以上内容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以上内容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外国语中学办学经费由创办者筹措,学校所有资产归投资创办着所有。学校校址:**市刊江大道郭金盘。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人代表张奇钢先生。

第七条: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均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

第九条:**外国语中学是在**市民政局登记,由湖北省黄冈市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的。接受黄冈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外国语中学是一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教育事业,与审批机关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1.办学规模:本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机动地确定招生数量。

2.办学层次:从事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中学教育。

3.学校招生法定范围内的小学,初中,中等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接受法定时间内的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外国语中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法人代表,校长,教师代表组成,董事长由张业金担任,张奇纲担任学校法人代表。每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雇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8.须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需载明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学校鉴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本单位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雇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雇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3.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4.本校的法人代表的产生和罢选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校的经费来源

1.举办者投资;

2.捐赠;

3.学生缴纳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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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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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制标准方面,建议区域内教育部门从中小学校中长期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研制不同规模的中小学校的资源配置标准,不仅仅以学生数量作为办公经费拨付的依据,还应以学校硬件设施能否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为参考。制定标准之后,要面向社会公布,征求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各界的意见,修订区域内中小学校的硬件设施等资源配置标准,形成政府主导的教育常态化投入机制。 

在盘点资产方面,可以坚持学校自我评审与教育主管部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审,主要盘点学校现有的教育投入、硬件设施、器材配备等固定资产,登记造册之后赋予学校法人法律责任,保证其具有保护、管理和常态化使用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盘点资产之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区域内学校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向区域内政府提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建议与要求,争取到政府对“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 

在查缺补漏方面,由政府牵头,由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组成工作小组,审计各校的资产情况,并列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校舍更新工程任务清单和学校仪器设备等内设条件改善的具体投资清单,以政府招标的形式为中小学校补充各项应配备的硬件设施和器材。在教师工资发放方面,实现区域内统一标准,保证教师权益与工资收入的公平和教育投入的公平,尽可能缩小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差距。 

在民办学校补充方面,政府可以在保证公办学校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吸纳社会优良资本和人力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可以低息贷款帮扶的形式鼓励有为的校长或教师下海创办民办学校,也可以将薄弱学校托管为民办学校,从而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尽可能地为学生和家长多提供一种选择。 

二、师资建设策:名师孵化→城乡流动→素质培优→资源开发 

师资的公平也是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名师在名校扎堆的现象比较普遍,薄弱学校的名师则少得可怜,其教师的专业成长令人堪忧,再加上当前区域内教师流动的政策缺失,教师内在的成长潜力得不到有效释放,学校管理层的人力资源开发意识不强……种种问题都制约了师资建设的公平,从而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因此,我提出“名师孵化→城乡流动→素质培优→资源开发”策略。 

在名师孵化方面,笔者建议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尽快调研区域内各学科的名师(教学能手)在市直、乡镇中小学中的分布情况,建立网络化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镇级名师团队,打破现有的教师工作单位,区域内设立大教研区,选派各科名师团队平均分布各教研区各校,建立名师工作站,建立名师教育博客组和教师专业成长论坛,鼓励名师外出讲学与取经,创造条件让名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打造一大批本土化的名师。 

在城乡教师流动方面,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城乡教师流动的方案及激励性制度,优先安排居住在城市的农村教师到城市学校进行人才代培,安排乡镇中小学领导、教师与城市中小学领导、教师互换岗位进行挂职锻炼,安排城市中小学教师到乡镇学校支教。将教师晋升职称、评优树先与城乡交流挂钩,发挥评价杠杆作用,引领教师在城乡交流中整合成长资源。 

在教师素质培优方面,围绕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教学思想、学科教学风格等与教育院校、教科所等教学研究机构联合研制新教师素质模型,有针对性地开发自助餐式的上百门培训课程资源,分发教师素质培优学习单,引领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需要自选自己感兴趣的培训科目进行学习。建立教师专业成长基金,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读书、外出培训、外地挂职的专项费用。年富力强的退休教师可以返聘到校发挥传帮带作用。 

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教师自选工作任务与学校领导委派相结合的方式,让每位教师挖掘自身的潜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专长于教育理论研究的以教研科研工作为主,教学任务为辅,专长于教育行动研究的,为其创设研究环境和条件。摒弃“教而优则仕”的陈旧观念,培养与提拔专长于管理的教师走上领导岗位,专长于课堂教学研究的坚守课堂。 

三、生源优化策:素质模型→观察诊断→智慧指引→全面优化 

篇12

[4]Mission Statement[EB/OL].[2015-03-13]..

[5]Mission[EB/OL].[2015-03-13]..

[6]Mission and Purpose[EB/OL].[2015-04-01]..

[7]Mission of Devry University[EB/OL].[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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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目前我国高血压患病人群不断增大,老年人居多,占65%左右。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老化,脏器功能下降,因此病情复杂,常常伴有很多其他的并发症[1-2]。心力衰竭(心衰)是心脏病的严重阶段,也是高血压常见的并发症,研究发现,高血压会增加心力衰竭的发病率和危险性,而心衰患者的67%以上伴有高血压或既往有高血压的病史[3]。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患者具有独特的血压波动,临床症状多变,需要采用针对性治疗方法,进行积极处理[4]。本研究主要研究美托洛尔缓释片对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的疗效及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的相关性,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3年10月我院收治高血压合并心衰的老年患者168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84例。对照组男45例,女39例,年龄62~76岁,平均(68.7±5.4)岁,收缩压(166.81±18.52)mmHg,舒张压(88.63±9.42)mmHg;观察组男47例,女37例,年龄64~77岁,平均(69.1±5.8)岁,收缩压(168.36±19.33)mmHg,舒张压(89.21±8.86)mmHg。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以及血压等方面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保证卧床休息、吸氧、镇痛、抗凝等常规治疗,同时视病情给予利尿剂和强心剂进行治疗。对照组在以上治疗基础上应用氨氯地平片,1次/d,治疗2w后,若效果不理想,则根据患者情况适当增加服用剂量;观察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应用美托洛尔缓释片,2次/d。

1.3观察指标 所有患者均在治疗前、治疗3个月、6个月以及12个月时监测并统计血压、高敏C反应蛋白(CRP)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水平。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6.0数据包进行统计学处理,数据以样本均数±标准差(x±s)的形式表示,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P

2 结果

与同组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血压、CRP、VEGF水平均有所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6个月、12个月,观察组患者CRP、VEGF水平明显低于对照组同时期,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VEGF早期亦称作血管通透因子,是血管内皮细胞特异性的肝素结合生长因子,可在体内诱导血管新生,已有研究表明,VEGF在血管和淋巴内皮细胞的生长、分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正常和异常血管新生的重要调节因子,在生理和病理性血管新生中起重要作用[5];CRP是人体重要的急性期反应蛋白,是一种重要的炎症介质,临床作为检验炎性的标志物,其对于临床上很多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6];β受体阻滞剂是治疗心衰的重要药物,具有对抗自主神经系统和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生物学效应,能够降低心衰患者的病死率,在临床应用中广泛用于治疗心衰,且远期疗效显著。美托洛尔是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在有效降低患者心率的同时可以降低血压水平,减少心肌耗氧量,改善心脏功能。

在本次研究中,与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血压、CRP、VEGF水平均有所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使用美托洛尔缓释片治疗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具有良好的疗效,可以明显降低其血压、CRP和VEGF水平,值得临床上进一步研究应用。

参考文献:

[1]罗庆昌,罗映松.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的治疗[J].心血管病防治知识,2014(4):72-74.

[2]赵剑平,罗智,樊燕琴,等.老年高血压合并心衰的危险因素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1,6(2):38-39.

[3]党润芳.美托洛尔缓释片对老年高血压伴心衰患者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高敏C-反应蛋白的影响研究[J].陕西医学杂志,2013,42(8):99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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