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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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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篇1

旅游景区在接待游客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这种不文明旅游行为往往导致旅游景区环境污染、景观质量下降。对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引导、管理和防范已经成为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所有可能有损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皮、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等。二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旅游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越位游览,违章拍照,违章采集,违章野炊、露营,随意给动物喂食,袭击动物、捕杀动物等。

上述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危害体现在多个方面。从最根本的危害而言,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极易造成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旅游价值降低,严重影响旅游景区(点)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可能给景区带来灾难性影响。如违章抽烟、燃放爆竹、违章野炊等行为很容易引起火灾。从最直接的影响而言,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给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景观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本身往往成为其他游客游览活动中的视觉污染,影响他人兴致、破坏环境气氛,进而影响其他游客的游览质量。最后。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往往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方面的隐患。

二、游客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原因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生态道德素质较低。一些游客文化素养低、环保意识差,很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因而容易在不知不觉间产生不文明行为。

(二)有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可能是游客的敌意破坏行为。例如,无视眼前的垃圾桶而把废弃物故意扔入山谷或湖水中;故意破坏旅游设施,在动物园中拉扯鸟的羽毛、袭击动物,等等。此种行为的动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纯粹为了寻开心、寻求刺激和:另一种是为了发泄自己某种不满情绪,把对环境、景观的破坏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途径。这类行为造成的破坏相当严重。

三、几点建议

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对旅游者、旅游景区甚至国家形象都会产生危害,必须从多个方面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控制。

(一)加强宣传。

旅游景区和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如政府环保部门、社会环保组织、旅游管理部门都应加强环境保护问题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要大力宣传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互惠互利的关系,使公众提高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要大力宣传游客不文明行为可能会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让公众认识到不文明旅游行为对旅游环境、景观的污染和破坏。通过种种措施使大众对旅游与环境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文明旅游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出游公民的社会公德、个人美德教育,使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运用法律手段,制定游客文明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导游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对游客行为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制定游客文明管理条例来加强对游客的管理。如联合旅游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游客行为规范》、《游览须知》等强制性游客管理条例和《游客伦理规范》之类的非强制性的推荐指南在景区张贴发放,引导游客的旅游行为遵循有关的环境准则。国外在这方面有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旅行商协会制定的《生态旅游十诫》、“拯救我们的地球”组织制定的《低影响度假准则》、加州“责任旅游中心”制定的《旅游者伦理规范》等,都旨在对游客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这类规范对游客进行教育和引导,游客能认识到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意识到自己对旅游景区环境应负的责任。从而有效约束自己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三)加强对旅游景区内居民的环保教育。

引导旅游景区内居民积极参加景区环保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监督作用。如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附近的居民会在游客进入森林公园前提醒游客不要抽烟、用火,以防止森林火灾:武夷山风景区也成立了由大量景区居民参加的“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协会”,在保护资源环境、发挥示范作用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景区内居民在环境、景观保护方面所发挥的示范作用和监督作用。可有效预防一些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景区环境、景观的保护。

(四)采取有效的游客管理措施。

景区管理部门要重视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景区应提供各种设施、设备,以防止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发生。如合理放置美观有趣的垃圾箱,使游客便于、乐于负责任地处理废弃物:设置必要的美观醒目的标牌,配置有亲和力的标志性说明文字及提醒文字,提示游客不至于太放任自己。

第二,景区管理工作人员首先应以身作则,发挥示范作用,带头爱护环境。景区可组织工作人员与青年志愿者一起开展环保活动,既可强化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又能起到对公众的宣传作用。

第三,景区应制订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制约,对于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加以劝阻或惩罚。

篇2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杭州“免费西湖”运营模式的成功推动了国内许多城市旅游的转型。2005年,无锡市政府投入巨资整治蠡湖之后决定免费开放蠡湖十景。免费之举,一方面推动了无锡市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交通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让全民真正享受到了旅游景区的社会公益性,促进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无锡城市形象的打造。然而,随着旅游景区的免费开放,游客大量涌入,加之其素质良莠不齐,免费景区自然环境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2013年10月8日,扬子晚报报道了“无锡渤公岛生态园被少数市民当私家菜园”事件。渤公岛生态园沿湖种植了四角菱等水生植物用于净化水质,然而游客环保意识薄弱,做出私自采摘四角菱的不文明行为,破坏了生态园的自然生态。除此之外,我们在对渤公岛生态园进行观察和了解后发现,其还存在游客乱扔垃圾、抄小路等问题。本文以渤公岛为例,就免费景区如何进行游客管理、提高游客环保意识、减少游客不文明行为提出对策。

二、免费旅游景区游客不文明行为原因

作者在对渤公岛生态园进行实地调研和分析后认为,生态园中出现的一系列游客不文明行为不仅有游客自身的原因,即主观原因,也与生态园的管理机制密不可分,即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游客自身环保意识淡薄

游客自身环保意识淡薄是旅游景区存在一系列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重要原因。环保意识较强的人会做出更多的环保行为,而环保意识较弱的人则会做出较少的环保行为,甚至做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2.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发生分离

具有环保意识的游客并不一定会做出环保行为,这就是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发生了分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环保行为的做出并不仅仅受到环保意识的影响,还受利益意识、责任意识、效用意识的影响。当环保意识强于其他与之相对立的意识时,游客就会做出环保行为;当环保意识弱于其他与之相对立的意识时,环保意识就会与环保行为发生分离。

3.游客缺乏主人翁精神

游客在外地旅游景区较在家乡旅游景区,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率会较高。在家乡旅游景区,出于主人翁精神,游客会更为爱惜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自觉做出环保行为;而在外地旅游景区,主人翁精神的缺乏和社会公德约束的减弱,游客不仅会做出一系列危害景区环境和资源的不文明行为,也会对他人的不文明漠而视之。

(二)客观原因

1.免费景区管理人员安排不到位

免费景区取消了门票制度,门票收入的减少给免费景区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管理人员招聘数量会相应地有所减少。管理人员安排不到位,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就会缺乏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引导,最终导致免费景区游客不文明行为频频出现。

2.对游客的教育力度不足

小组成员在渤公岛生态园进行实地调研时发现,渤公岛生态园对于游客教育在减少游客不文明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缺乏重视。景区管理人员没有利用游客中心来初步唤起游客的环保意识,且在生态园内,教育手段单一,教育力度不足。

3.奖惩机制不健全

为了加强无锡市蠡湖景区的管理,保护蠡湖景区自然风光和资源,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蠡湖景区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列出在蠡湖景区内所禁止的行为,生态园入口处也贴有该条例,然景区不能在游客进入生态园之前组织游客对条例进行阅读。同时,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景区管理人员多采取劝阻、教育等措施,很少严格处罚。

三、对策探讨

(一)启动志愿者计划

免费景区内应安排适量管理人员,向游客宣传环保知识、景区管理条例等,对游客在景区内做出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制约、规范和引导。针对景区在取消门票制度后面临的经济压力,免费景区可以从无锡市民、在校大学生及游客中募集志愿者,这一方面可以缓解景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无形中提升了志愿者们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景区配套设施

景区内配套设施不完善会给游客带来诸多不便,环保意识薄弱的游客就会自然而然地做出不文明行为。环保意识较高的游客,其环保意识在向环保行为转变的过程中会出现中断,如景区垃圾桶设置过少,游客走了很久也没找到,那么将垃圾随手一扔的行为发生频率将会大大提高。而且,置身于整洁的景区,游客的心理意识会向积极的方向转变,主动做出环保行为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脏乱的景区却向游客传递了消极的意识,使其在景区中的自制能力下降,做出一系列不文明行为。

(三)综合采用教育型管理措施和制约型管理措施

教育型的管理措施主要有向游客发放宣传册、设置人性化环保标识,如“你挥一挥袖,不带走一片云彩;我动一动手,不留下任何纸屑”,在景区内有意识地举办环保活动等。教育型管理措施能够激发游客的环保责任感,且较制约型管理措施,使人更易于接受。制约型管理措施通过规章制度、技术手段、物理设施等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制约。景区应制定或完善景区的奖惩制度,通过景区管理人员将其严格落实,在景区部分区域设置栅栏等物理设施以阻止游客进入,避免景区环境资源被破坏。

四、结语

全面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是社会、景区、游客等共同的责任。只有游客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不文明行为减少了,景区的免费开放才能成为一项真正的利民之举,才能是可持续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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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淑娟,马艳,刘文鑫.游客环保意识与环保行为探析―以南京中山陵景区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12).

[3]严敏.城市旅游景区免费开放问题研究―以南京中山陵为例[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3(02).

[4]符全胜,胡瑞明.基于游客行为态度转变的保护区游客管理策略研究――以浙江天目山保护区游客触摸古树行为为例[J].林业经济,2012(09).

[5]李艳琴.敏感型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的机理与原则探讨[J].生态经济,2009(01).

篇3

一、研究背景

2009年是国家旅游局确定的“中国生态旅游年”,同时又是国务院大力推进落实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一年。其实,早在10年前的1999年的旅游发展主题也是“生态环境游”。尽管生态旅游作为一种重要的休闲方式,多次受到政府的重视与推进,但遗憾的是广大居民对生态旅游的认知很少,甚至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导游人员、社区居民等)对其认知也非常有限。加之旅游产业是一个非常年轻的朝阳产业,学界与业界对其的研究和实践还很不成熟。因此,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其各种深层次思考。在当前休闲热与生态热的大潮下,生态旅游不能仅作为旅游产品宣传的卖点,而应该在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旅游环境的营造与管理方面下功夫。由于旅游产业的关联性很强,因此,探讨政府部门在生态旅游发展中的作为被广大学者认为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种重要思路。目前,在旅游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已经达成共识,结合旅游管理实践,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旅游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下,我国的旅游业已平稳度过了导入期,进入快速成长期,在这一时期,应该采取哪种旅游发展模式还处于争论与探索中。因此。在当今休闲时代,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态休闲旅游需求,迫切需要从宏观角度研究政府针对生态旅游的发展采取的管理模式。

二、管理理论的切入

管理学是一门系统地研究管理活动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管理学的相关管理理念与职能如人本管理、系统管理、全员培训以及决策、计划、组织、协调、领导、控制等职能对于生态旅游景区的规划、战略环境分析、战略设计、项目开发、产品设计、目标管理、部门设置、人员培训、企业文化塑造以及环境资源监测等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体现时代特征的管理理论,如学习型组织、柔性管理、精益思想等,可以帮助生态旅游景区增强管理效果,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政府的角色定位

目前,全国几乎每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了规范本地的旅游业管理都出台了各自的旅游管理条例,在条例中可找到对于各级政府在旅游事业管理中的职责要求。例如,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之规定:各级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投入:改善旅游环境等方面,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交通、卫生、文化、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建设、环保和宗教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尽管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生态旅游的政府管理条例,但可以参考旅游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旅游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生态旅游管理体制、资源开发、环境教育与居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系统管理经验。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其生态旅游迅速发展的一个成功经验。

对某一个具体的生态旅游景区来说,由于其大多原本属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公共资源保护类型,发展旅游业属于附属功能。因此,在生态旅游发展的初级阶段,应根据上述管理条例,参考国内外政府的旅游管理经验,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景区本身的特殊性,采用“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例如,对于依托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而成的湿地公园这样一个资源保护型旅游景区,由于其本身属于环保、林业或海洋部门管理。因此,与该区旅游发展相关的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当地政府、旅游局、环保局或林业局等部门。主要由后几个政府机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湿地公园管理局,从旅游和环保两个角度分工协作对该区进行管理。在“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下,对生态旅游初级阶段政府管理职能的设计如表1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生态旅游的政府管理职能是在常规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对生态保护有利的措施,理论上能够达到对景区生态旅游管理的目的。但要想真正实现预期目标,还必须依靠各部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监督,有效落实,因此,对于生态旅游发展初级阶段的政府管理角色定位是政府主导、分工协作。

随着生态旅游产业的日趋成熟,政府对其管理的角色定位随之发展改变,逐步由“政府主导”过渡到“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不断深化生态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生态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的政企(企业)、政事(事业单位)、政协(协会)分开的管理体制。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管理模式下,生态旅游成熟阶段的政府管理职能的设计如表2所示:

四、政府的管理要求

目前,每一个公共资源保护类型的生态旅游景区都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例如,为了处理好“国家要生态、地方要财政、农民要吃饭”三方面的关系,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前国家环保总局)提倡有条件的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针对保护区开展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早在2005年,两个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并对旅游经营者、从事生态旅游的导游、当地社区参与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因此。参考文件通知及国外经验。现阶段对生态旅游景区政府管理的要求如下:

(一)健全环保法规与严格执法。学习澳大利亚的做法,丰富与完善如《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清洁空气法规》、《环保收费法规》等相关旅游法规。并且注重公民对环境法律制定的参与,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采取全民参与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标,法律法规草案散发给广大公民,广泛征求意见。这样既激发了公民关心环保立法的热情,又使法律法规条款具有很高的公众认可度。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即任何个人、组织违反了环保法规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从而有效地规范企业、旅游者行为。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篇4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很多地区开始大力开发旅游景区,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 截止到2007年, 中国旅游景区的数量一共有20000家景区和景点。作为一名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本文作者也曾游离一些国内外的著名的旅游景区,深切感受到旅游景区在游客旅游活动中的重要性。但是与旅游景区蓬勃发展的局面相对应的是, 中国旅游景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 这些因素直接制约着旅游景区和旅游景点的发展, 同时也在限制中国整体旅游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

在找出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目前,中国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专营的管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

2.租赁、承包或买断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用租赁或承包模式,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就可以收到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

3.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模式。这种模式的做法是:景区以经营性资产作价,吸收其他经营成分,组成多元化经济成分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

从以上三种经营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最为科学和合理,只有在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模式下,才能更好地进行旅游景区的营销管理。

三、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旅游大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幅员辽阔、山川秀美,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体制的局限性,旅游业的发展极度缓慢。由于旅游景区类型多样,区域差异较大,再加上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中国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机构臃肿,条块分割严重,管理体制复杂

中国现行的许多景区(点),条块分割,政出多门。有些旅游景区归属部门多达十几个,有建设、林业、环保、文化、文物、宗教、国土、海洋、交通、水利、旅游和科学院系统等。或者是在行政地域分属不同的市、县、乡镇管理,在旅游业的发展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和机制。例如作者曾经参观的太原市天龙山晋祠风景区,景区内的晋祠博物馆属于文物局管理,景区内的天龙山森林公园则属于林业局管理,像这样一个景区内存在多个主管机构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致使景区的规划、发展与保护难以协调,也无法对景区实施有效的管理,最终使景区的规划、建设与总体要求脱节,有些文物集中的景区城镇化、集市化严重(如五台山景区);有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旅游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破坏。

2.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直接导致效率低下

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在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践中,政府机关与传统国有企业的各种弊端纷纷体现出来:经营上对客源市场的开发与营销严重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基本靠天收;管理机构庞大臃肿,精力分散,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大多依靠财政拨款,管理费用严重不足,单位创收又容易引起游客的不满,增加游客负担;机制不活,分配制度僵化,拿死工资,搞“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政府既当管理者又当经营者,使行业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这种制度与体制直接导致低效率、高浪费、低收入、低增长,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展。

3.景区管理理念陈旧,体制创新不足

当前中国省的景区管理模式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县(市)直管、管理局管理、乡镇管理和“分而治之”的政府专营模式。这种模式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很深,在景区管理上自然会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理念:重资源轻产品的理念。资源与产品的概念不清,有的误认为资源可直接作为产品投放市场,有的将初级开发的产品投入市场。重景区开发轻其他配套建设的理念。在旅游开发上,偏重于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而忽略了与其配套的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设施的开发建设。

4.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景区建设投资资金缺乏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主要旅游通道周边绿化程度低,城市生态景区环境已不适应现代旅游的发展,连接景区的旅游的道路及景区内游览通道的建设滞后,污水、垃圾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已迫在眉睫,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政府调控资源的行为。此外在景区的保护与利用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者在保护的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更容易受到短期利益的驱动,在旅游景区出现了不发展不破坏,小发展小破坏、大发展大破坏的两难局面。

5.景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景区管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性和统一性。执法队伍力量不够,执法水平低,不能对景区内违规事件进行强有力的执法,不能对影响和破坏景区形象的建设项目依法整治或拆除,也不能依法根治环境污染。

四、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模式改革的建议

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必须从思想上进行改革。作为一种新事物的诞生,改革肯定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是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民营化、集团化、国际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也必须走向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这样才能提高竞争力。

2.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可依

从全国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支撑体系上看,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整个旅游业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旅行社因为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比较有效地实施旅行社市场管理。相对而言,旅游景区管理则出现了“短腿”现象。要想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首先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景区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律保障。

3.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作者于2008年曾在美国交流学习了两个月,期间也曾游览了一些主题公园和国家公园。与这些国外国家公园管理相比,中国景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专业化水平也不高。同时,中国旅游者文化素质与国外游客相差较远。引进市场机制,争取与国际管理接轨,提高人的文化素质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应该加强景区经营管理者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者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争取开创一个“人人学旅游、人人爱旅游、人人办旅游”的新局面,使中国人民真正成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支持者和实施者。

五、结论

旅游业是一门新兴产业, 它的兴起和发展只有几十年的时间, 因此旅游管理体制需要在探索中发展, 在发展中完善, 只有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完善立法建设, 才能真正使旅游景区轻装前进, 从根本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春利:管理学基础[M] . 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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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高峰:中国旅游景区管理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9

[5]魏小安 冯宗苏:中国旅游业:产业政策与协调发展[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

[6]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

篇5

柳州是广西最大的工业和商业基地,以其自然风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民情为主要旅游资源,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甲级旅游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被谓为“世界天然第一盆景”。作为一个工业城市,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游景点也被开发,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旅行者的行列,柳州的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游客的增多,一些景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自然资源被过度地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急速恶化,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柳州市旅游景区存在的环境问题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2、市内A级景区、公园免费开放后,游客量增多且环保意识不强,损绿毁绿现象较严重。每逢节假日,景区内往往“游人如织,人满为患”,游客的大量涌入超出了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加上部分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随手乱扔杂物,或乱摘乱踩,直接对景区的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影响。

3、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使旅游景区受到建设性的破坏,更有一些建筑毁景障景,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

4、在景区盲目扩大旅游区、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00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但在柳州,在市内的几座名山修建索道,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不但修了索道还增修观光电梯,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易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5、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对城郊景区的冲击。在城郊风景名胜区邻近修建工业区,盖工厂、办企业、浓烟滚滚,污水横流;有的景区对名胜古迹随意修葺,在山林古刹安置电器设备,铺设人造大理石、地砖,人工修整痕迹过重,与其"自然本色"极不和谐等等。这些不仅破坏了风景名胜、古迹文物的原始景观的文化内涵,也对旅游环境的生态格局和风景结构造成了破坏。

6、旅游景区没有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和措施,没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管理者的环保意识也相对较差。

二、保护柳州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对策分析

1.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地方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对国家已有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应该严格遵守,并根据柳州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派专人管理。

2.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和保护文物古迹的监督管理。

(1)新建改建旅游景区的厕所,扩大水冲厕所的比例,加强对厕所的管理。2013年柳州政府拨专款,提升改造龙潭公园、柳侯公园、都乐公园等市内6个A级景区及公园、小游园的44座公厕,为景区的发展创建了良好的社会公共设施环境。

(2)严格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对于破坏环境的游客行为,景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给予适当的处罚。

(3)及时清运旅游景区内垃圾,并进行适当的处理。柳州市政府仅2013年就拨专项款购置垃圾垃圾箱、筒,安置于公共绿地中。

3.大力加强景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柳州是工业城市,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噪音、烟尘一般情况下会超过规定的标准。景区作为城市的绿肺,担负起过滤作用。

(1)保证所有能源及物品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较大不良影响。AAAA级景区龙潭公园从2013年11月起禁车、禁烤,致力改善公园生态环境,实施了取消景区烧烤摊经营、禁止车辆入景区等措施,减少对景区内空气的污染,同时改善公园内基础设施。从示范区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生物旅游资源、传统文化与保护、基础设施等13大方面进行改善,2013年获“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下一步柳州市将陆续在市内A级景区实施禁车、禁烤,给游客提供更好的生态旅游环境,全力以赴向争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冲刺。

(2)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各景区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设施,柳侯公园是位于市中心的AAAA级景区,也是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老景区,景点“罗池月夜”为柳州古八景之一,由于景区的人工湖与周边居民生活排污系统相通,池水发黑发臭,影响景观效果。2003年至2005年,柳侯公园人工湖污水治理工程启动,工程从截污清淤改善园林生态环境开始,将原排入公园湖泊的17条周边生活污水截流排入城市排污系统,清运淤泥约4.3万立方米,沿湖驳岸叠石植柳、人工湖雾森、瀑布,形成山水园林景观。柳侯公园还利用喷雾系统对水过滤净化处理,将水雾化后喷洒到空气当中,不但使景观效果极其引人入胜,同时更兼具除尘降尘、净化加湿空气的功能。

(3)采用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发展。

柳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开发有很多以溶洞景观为主的景区。AAA级景区都乐公园的都乐岩洞便是其中之一,该岩洞1974年开发,被香港大公报誉为“大自然奇幻之宫”,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接待的游客数以万计,过多的游客加速了洞内沉淀物氧化,开放的洞口也加速了洞内外空气对流,人们呼出二氧化碳气体破坏了岩溶洞环境的平衡,促使洞天景物老化。为使岩洞内钟乳石得到最佳保护,都乐岩景区从2007年开始进行都乐岩岩洞灯光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在洞内水域放置雾化器调节洞内湿度促进钟乳石生长,用低能耗LED灯具取代高能耗老式灯具的电能,降低灯具产生的光污染等。淘汰对钟乳石损害较大的老式灯具,把光污染和气体污染(二氧化碳和有机物)控制在最小程度。还严格控制入洞参观的人数(每批不超过40人次)和间隔时间(每批游客间隔20-30分钟);坚持每天清理游客游览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避免垃圾存留时间过久对钟乳石造成危害。采用节能环保措施,减少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4.深入宣传,提高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景区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在景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地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

5.建立旅游景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指导各景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柳州市从2000年开始便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参与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的创建,当年市内的3个AAA级景区1个AAAA级景区全部通过了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13年龙潭景区作为首个市内景区获“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下一步,将继续加快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减少不当的旅游开发活动对旅游区环境的破坏,开发前对开发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识别建设、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减免对策,要把可能对旅游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6.在旅游景区发展建设中做好旅游环境规划。

旅游景区的环境规划是旅游景区的经济发展、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划,这个规划是从维护旅游景区环境美学质量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角度出发,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与方法,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与旅游区环境美学规律,对经济活动和旅游活动的结构、规模和布局实行统筹规划,达到既发展经济、扩大旅游又不破坏旅游区环境的目的。

保护好旅游区内的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柳州旅游从业者和管理部门致力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展生态旅游,保持自然风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民情为主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资源和当地文化的完整保护,增强旅游者对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尔康.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J]旅游学刊,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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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具体要求,为确保普法工作稳步、顺利开展,我局对普法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把普法工作列入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遇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和充实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局下属各单位也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从而在全局上下形成了领导集体共同抓,重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式。同时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做到了“四有”、“四落实”。即全年普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创新;做到机构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目标落实,为我局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法制教育加强,法律意识提高

(一)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进景区活动,落实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

1、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首先是领导自身重视,率先垂范,带头学法用法。一是制定和完善了中主组学法制度和学法计划,坚持开展领导集中学法、定期学法;二是做好学习笔记和写好心得体会,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的落实; 三是领导干部在法制教育培训时亲自进行讲授,以身作则。形成了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经常化、规范化。

2、抓好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化,逢会必学,逢会必讲,充分利用每周一全会组织学习相关读本;二是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刑法》等法律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制度,通过进一步学习罕宪法和行政法规,全体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着提高,民主法制观念和现代法治意识得到了加强;三是深入学习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紧密联系我县旅游市场发展形势,学习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规政策和重要文件,系统学习和研究了《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四是及时传达普法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等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党员干部对《宪法》等基本法律尤其是有关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确立了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律意识,感到工作起来更加得心应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一是组织系统执法人员参加市级、县级部门组织的相关执法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参与率为100%。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水平。二是组织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通过以考促学,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理论基础。三是组织系统干部职工10余人参加了成都市旅游执法大队组织的执法培训及省建设厅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参培人员认真学习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联接工作实际,对新法实施后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取得了良好的学习功效。

(三)创新形式,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法制宣传

一是充分利用《金堂公众信息网》、《成都政务公开网》的平台,对涉及的内容进行介绍。二是不断创新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景区”活动。

三、制度建设完善,职责明确严格。

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局将制度的建设列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工作。一是健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各项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规范执行。二是从制度和政策上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四、抓好工作落实,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一)加大旅游行业监管力度。

积极配合市旅游局,加大对我县涉旅企业,包括星级饭店、社会旅馆、星级农家乐、景区(点)、3A级旅游景区的指导及监管,确保旅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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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核心,坚持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影响景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景区秩序和旅游环境明显好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景区秩序的长效机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度,促进全县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大力净化石刻景区,提高游览环境质量。加强对景区重点部位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非法招揽游客、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欺客宰客及有损大足形象的违法行为;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抢劫盗窃、赌博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治安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景区摊点承包经营行为,取缔非法摊点。

(二)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提高旅游购物诚信度。开展旅游购物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以及虚假宣传、对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等欺诈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人员与购物点相互串通,私自收授回扣等非法行为;取缔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三)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提高旅行社规范经营水平。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景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和备案制度。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无合法证件,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擅自索要小费、私拿回扣,以及在导游中作出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为名从事带有色彩的“伴游”、“陪游”等非法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大力开展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提高旅游出行安全性。按照旅游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旅游营运车辆的管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重点查处黑车及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以及报废车辆营运、带“病”营运、超载营运等危及客运安全行为;对在游客集散地和重点路段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4月18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景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19日—5月10日)。对景区内拉客喊客、看相算命、围追兜售、购物欺诈、违规导游、非法客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重点整治。

(三)工作总结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对前阶段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维护景区良好秩序及环境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县成立景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景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县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整治工作和日常工作,赵小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七个组,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交通整治组。周宁、杨宇。负责加强对旅游营运车辆的管理。

(二)工商税务组。李寿中、刘英兰、冯明模。负责开展旅游购物市场执法检查。

(三)治安整治组。王勇、黎循、赵小鹏。负责开展对景区重点部位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巩固寺庙专项整治成果,打击封建迷信活动、抢劫盗窃、赌博和骗财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旅游行业整治组。杨贤坤、谢晓鹏。负责对景区内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业务的专项整治。

(五)市政环卫组。王文才、李国、黄军。负责整治经营摊点、广告设置、四乱(乱钉、乱挂、乱刻、乱画)等工作。

(六)教育卫生组。覃非平、陈洪游。负责景区内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维护正常的景区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负责搞好景区内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防疫工作。

(七)宣传报导组。苏华文、刁军华。负责景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跟踪报导,对严重扰乱景区秩序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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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甘两省旅游资源概况

陕西、甘肃两省同是我国西部旅游资源大省,是华夏文明重要发源地之一。陕西省拥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9处,其中有古人类遗址、帝王陵墓、宫阙遗址、古寺庙及众多的佛教名窟。陕西省山川秀丽、景色壮观,拥有国家风景名胜区5处,自然保护区5处,森林公园11处。甘肃省拥有新、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1000多处,战国、秦、明等各时代长城均有大量遗存,是我国人文始祖伏羲氏的诞生地,也是我国著名的石窟之乡。古代东西方联系纽带的古丝绸之路,在甘肃境内蜿蜒1600多公里,留下了无数文化珍宝和历史遗迹。甘肃省还拥有大漠戈壁、雅丹地貌和雪山冰川等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拥有以藏、回、裕固、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

(二)陕、甘两省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坚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的关系。陕西、甘肃两省在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时均明确提出,要坚持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委员们在座谈中感到,两省领导和旅游、文物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形成明确的认识。旅游业是资源依附性很强的产业,比任何其他行业都更依赖自然、人文环境的质量。确保旅游资源不被破坏,使其永续利用,是发展旅游业的基本前提和生命线。正是在这一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两省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旅游业的发展确立了正确的方向。

2.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依法治旅、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近年来,陕西、甘肃两省加强了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比如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甘肃省旅游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旅游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3.以抢救和保护文物为重点,提高人文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资源,变文物大省为旅游资源大省,是两省领导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委员们在考察中看到,两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和两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提高综合利用的效益,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陕西省华山管理局与下属单位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实现了保护文物安全的目标。甘肃省对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如莫高窟、榆林窟、麦积山石窟等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安防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接待条件,使文物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4.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奠定基础。保护环境,保护生态,是陕、甘两省在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中始终关注的课题。两省对景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理顺景区建设管理程序,避免过度开发建设造成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陕西省目前正在实施以旅游区为重点的环境建设工程:在绿化工程建设方面,投资2.5亿元,将秦涌馆门前各类设施全部拆除,搬迁农户,征地800亩实施绿化建设;在全省16个主要旅游区的周边环境实施绿化建设任务。在净化工程方面,总投资3200万元,在全省旅游区(点),规划建设60个高标准的旅游星级厕所。旅游环境工程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善旅游区的人文生态环境。

(三)陕、甘两省在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一些地区旅游资源开发水平不高,缺少科学规划。由于局部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同时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致使一些地区尚未进行资源普查和科学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形式单一,档次不高,局部地区甚至出现遍地开花和重复建设的现象。景区分布过于分散,缺乏足够的吸引力,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2.景区基础设施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由于无力建设和改造旅游服务设施,相当一部分宾馆、饭店等设施陈旧,配套服务尚处于低水平状态,严重影响了接待能力。旅游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旅游服务体系存在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不能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3.旅游旺季超负荷运转,环境容量与游客数量之间的矛盾突出。陕、甘两省大部分地区旅游季节性明显。淡季旅游人数寥寥,设施大量闲置;两旺季旅游者纷至沓来,人满为患,服务设施和交通高度紧张。尤其在法定公共节假日时间延长之后,一年三个"黄金周",出现了旅游需求"井喷"现象,管理者对此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游人严重超过生态负荷,不利于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4.部分景区缺乏环卫设施,管理者和游人环保意识不强。一些地区受眼前的、片面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环卫设施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宾馆、饭店以及其他娱乐设施,其排出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部分旅游者对文物涂抹刻画和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不文明行为对文物和环境的破坏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对陕、甘两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建设"丝绸之路"精品旅游线。当前,国家在旅游业的产业布局上实行重点开发中西部的战略。我们认为,在经济不够发达、管理水平不够先进的情况下,中西部旅游业的开发建设也应总体考虑、合理规划、突出重点,不要面面俱到,遍地开花。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景点和文物应先保护好。"丝绸之路"旅游线是西北旅游的亮点。要以西安、天水、兰州、武威、酒泉、张掖、嘉峪关、敦煌等重要旅游城市为中心,以点带线,把"丝绸之路"旅游线培育成具有浓厚人文特色和西部特色的精品旅游线。要从资金引导、市场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质量、上效益。并由此以线带面,提高两省旅游业整体水平,树立两省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理顺旅游管理体制,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之下,大部分旅游区各景点隶属关系复杂,其具体管理涉及旅游、建设、宗教、文物等各个部门,综合协调管理难度比较大。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属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方式不合理,直接影响景区的旅游投资和开发利用。建议加强政府统一领导,进一步改革旅游管理体制,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把旅游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

(三)加强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建设,为景区旅游提供优质服务。旅游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是景区的后方和基地,承担着为景区旅游提供"行、游、住、食、购、娱"等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的任务。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注重搞好景区内部的绿化和建设的同时,还要注意搞好景区所依托的小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使城市建设与高档次的景区能够协调匹配,使旅游者在这里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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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桂林漓江旅游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1)疏理执法依据,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漓江航道行政执法管理主要执行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指导性原则及处理规定。通过疏理以上执法依据,对航区行政执法做到了有法可依、适用法律清晰,避免盲目乱用,违法执法,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撑。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执法水平的高低。近几年来,桂林航道管理局都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坚持每月业务学习制度,每季度都集中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的学习,着力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近年来,在参加全国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交通执法评议考核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3)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对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流程都公布上墙,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将执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便于社会各界通过有效渠道反映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调查确认,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回复,通过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提高执法透明度。

(4)加大执法投入,提高执法效能。

首先是加强一线执法人员队伍数量和质量,满足航道日常执法需要;其次是配备各种交通工具、执法设备,如高速的执法船舶、车辆和摄像、照相记录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还有就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四统一”要求建设执法场所、统一执法服装,提高执法队伍的工作效能,树立航道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5)加强法律宣贯,强化群众守法意识。

通过多年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行政执法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法律的不健全,而是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执法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的认识不足所致。为此,加强法律宣贯,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显得尤其重要。我们采用几种方式进行:首先,在日常的巡航过程中或在人群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立板报、挂横幅、设置咨询岗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航道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加强与当地乡镇政府的沟通、联系、协调,将沿江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宣传小组进行宣传,将宣传工作下沉到沿江村落,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同时也会使宣传推广工作效果更佳。

2 漓江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辖区航道行政执法大队成立年限不长,可供借鉴的经验有限,对于规范化、科学化执法尚有一定距离,而如何更加高效、实际的进行漓江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则是漓江航道发展和旅游景区建设致力研究的问题。

(1)无经验可借鉴,执法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航道管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规范的管理方式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此仅仅从航道管理而言,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多,如长江流域的航道管理、珠三角流域的航道管理等,但漓江航道管理又有别于这类航道的管理,根源在于漓江航道不仅仅是一条航道,更是具有旅游观光的特征,从本质上而言,漓江航道管理是出于交叉性学科范围内,具有航道与旅游的双重特征,如从这点特征来看,可供直接借鉴的经验有限,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的形式进行,而要根据漓江航运特点摸索合适的执法模式。

(2)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漓江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总体水平较高,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特征,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漓江航道行政执法对人才的需求有着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首先从编制上来看,这类群体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待遇参照公务员待遇进行,在对这类群体进行筛选过程中,没有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专业要求,目前主要以技术学位人才为参照标准,虽然漓江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但也具有旅游管理的特征,为此专业人才技能需求应为行政管理与旅游相结合的特征;其次,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层次有待提高,培训内容应更具针对性。

(3)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天生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对于旅游景区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到目前依然呈现不健全的特征,必然导致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亦相对滞后,在漓江航道行政执法实际中,人们对权力的崇敬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仰。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航道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对侵害航道权益的行为没有应有的震摄力,制约着我们航道行政执法的开展和成效。

3 完善桂林航道执法的策略

(1)进一步加强航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采用“走出去,引进来”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传递航道建设的“正能量”。通过定期、常态化的培训,在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的同时,也不断解决因执法人员的综合技能不高导致的执法不严、执法腐败等问题。

(2)采取有效手段,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航道畅通。

一是不断加强航道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和侵占航道的违法行为。除航标员例行日常巡标时的监督检查外,航道行政执法大队还定期、不定期进行巡航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航道畅通。

二是积极开展施工现场监管,强化责任意识。为强化现场监管检查,就需要对已审批或正在审批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现场监管,并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要保证审批项目在施工期内始终处于有效监控,避免失控状态发生。

三是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近年与水利、海事等部门联合开展的采砂专项整治、采挖砂船专项整治、非法鱼餐馆整顿等,辖区联合执法平台已初步建成,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的优势,既弱化航道单一执法手段不足的弊端,又达到有效整治侵害航道违法行为的目的,确保漓江旅游专用航道建设顺利开展。

(3)进一步加大投入,为航道执法提供物质保障。

一是加大旅游航道建设投入,加快漓江文明样板航道建设步伐。为此应着力提高航道技术等级,改善航道技术条件和通航条件。

二是加大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执法形象建设“四统一”要求建设、改造站房、行政服务大厅,及时更新、配备各种交通工具、执法设备,统一执法人员的着装,为航道执法提供保障。

通过对漓江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同时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提高和完善,笔者相信能够使漓江旅游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定能更上一层楼,为更好的服务社会作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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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追求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甚至耗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旅游”这个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生态旅游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物,为我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指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这种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又使游客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已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 由于缺乏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我国的生态旅游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景区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承载力已经到达极限等。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生态旅游的法制化建设来规范此项事业的管理,而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法规,更不用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些关于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效力,因为它们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特殊保护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形成。除此之外,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则是根据生态旅游的载体分别立法,没有对生态旅游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仅仅因不同的调整对象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这种立法体系下,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就无从保障。

其次,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这样就产生一系列问题:在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受委托的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履行好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些生态旅游地处于两个或多个行政管理区域内,如何保证生态旅游区的统一管理;如何确保生态旅游资源得到适当的经营和良好的保护,如何确立生态旅游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等。

第三,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的问题。首先,由于生态旅游在我国出现的较晚,国家层次的专项政策法规尚未出台,生态旅游规划的重要性和现实需求的迫切性,与生态旅游规划法律支持的缺乏相矛盾。其次,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保障不足。生态旅游规划是高科技支撑下的产物,生态旅游产品的设计、配套设施系统的设计,环境容量的量测、基础资源的监测调查、旅游线路的设计等工作的展开都要依托大量生态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设备和人才。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缺少鼓励生态旅游科学发展的激励机制、缺乏科技投入的资金保障。再次,生态旅游规划程序性保障不足。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划法,其他旅游地规划的依据是单行性法律、法规等,也不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具体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

旅游立法选择何种模式,不仅要基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结构,考虑国家大的法律制度背景,更要有利于国家发展。纵观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颁布相关法规对旅游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规范,较为典型的如日本和英国;一是其他模式,包括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体系的模式,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做出规范的模式。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包括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情,我国法律整体环境以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生存环境,生态旅游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等。同时,生态旅游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国外一些国家生态旅游开展早,发展的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同制度的国家共同的利益需要和政治目标,是推动各国环境法的统一乃至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更好的保护各国国内以及全球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以及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机关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的角色,要注意政府在生态旅游实践中的角色转换。对于国家所有的生态旅游资源,应当将经营权从国家所有权中剥离出来,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利用效率。对于一些保护价值大、濒危的自然保护区域,应当由国家指定所有权行使机关直接行使经营权,以保证生态保护原则的切实贯彻;在旅游资源产权属于或是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要采取多种灵活措施确保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和权益保障;同时我国生态旅游区域边界的划分,应该依据生态经济学、旅游学、景观生态学等科学知识,同时考虑旅游市场的开发、社区居民的利益来划定出生态旅游景区的具体范围。

(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立法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立法多而杂,法律系统性差,在实践中给法律执行带来了诸多阻碍和困难。因此,我国急需进行生态旅游的专门立法,该法应从宏观上和整体上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性问题进行规定,对现行的错综复杂的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起到统帅和总领的作用。从近期看,我国需要制定全国性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或指导性的文件,这对于保障我国的生态旅游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主要功能在于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旅游的各项法律思想、原则及具体条文,确立生态旅游标准,界定生态旅游各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权责范围,明确生态旅游区经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制度、生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管理制度,生态教育和社区参与的保障制度以及生态旅游区评定制度等。在《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统帅下,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系列配套规章。

(三)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旅游规划制定主体和程序,使旅游规划具体化,并强调旅游规划的约束力。要使规划的编制主体、执行主体、批准主体三主体分离,权责明确。而生态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随意地变更,若必须修改,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决策、审批、公示等程序;违反规划就应当视为违反了制定规划所依据的法律,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卢俊莉

摘要:寻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直是人类的主要任务之一,然而在多年的尝试之后人类似乎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不少地区努力寻求发展绿色可持续经济,提出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了追求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甚至耗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旅游”这个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生态旅游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物,为我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指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这种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又使游客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已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 由于缺乏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我国的生态旅游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景区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承载力已经到达极限等。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生态旅游的法制化建设来规范此项事业的管理,而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法规,更不用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些关于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效力,因为它们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特殊保护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形成。除此之外,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则是根据生态旅游的载体分别立法,没有对生态旅游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仅仅因不同的调整对象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这种立法体系下,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就无从保障。

其次,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这样就产生一系列问题:在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受委托的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履行好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些生态旅游地处于两个或多个行政管理区域内,如何保证生态旅游区的统一管理;如何确保生态旅游资源得到适当的经营和良好的保护,如何确立生态旅游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等。

第三,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的问题。首先,由于生态旅游在我国出现的较晚,国家层次的专项政策法规尚未出台,生态旅游规划的重要性和现实需求的迫切性,与生态旅游规划法律支持的缺乏相矛盾。其次,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保障不足。生态旅游规划是高科技支撑下的产物,生态旅游产品的设计、配套设施系统的设计,环境容量的量测、基础资源的监测调查、旅游线路的设计等工作的展开都要依托大量生态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设备和人才。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缺少鼓励生态旅游科学发展的激励机制、缺乏科技投入的资金保障。再次,生态旅游规划程序性保障不足。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划法,其他旅游地规划的依据是单行性法律、法规等,也不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具体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

旅游立法选择何种模式,不仅要基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结构,考虑国家大的法律制度背景,更要有利于国家发展。纵观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颁布相关法规对旅游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规范,较为典型的如日本和英国;一是其他模式,包括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体系的模式,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做出规范的模式。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包括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情,我国法律整体环境以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生存环境,生态旅游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等。同时,生态旅游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国外一些国家生态旅游开展早,发展的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同制度的国家共同的利益需要和政治目标,是推动各国环境法的统一乃至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更好的保护各国国内以及全球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以及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机关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的角色,要注意政府在生态旅游实践中的角色转换。对于国家所有的生态旅游资源,应当将经营权从国家所有权中剥离出来,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利用效率。对于一些保护价值大、濒危的自然保护区域,应当由国家指定所有权行使机关直接行使经营权,以保证生态保护原则的切实贯彻;在旅游资源产权属于或是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要采取多种灵活措施确保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和权益保障;同时我国生态旅游区域边界的划分,应该依据生态经济学、旅游学、景观生态学等科学知识,同时考虑旅游市场的开发、社区居民的利益来划定出生态旅游景区的具体范围。

(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立法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立法多而杂,法律系统性差,在实践中给法律执行带来了诸多阻碍和困难。因此,我国急需进行生态旅游的专门立法,该法应从宏观上和整体上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性问题进行规定,对现行的错综复杂的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起到统帅和总领的作用。从近期看,我国需要制定全国性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或指导性的文件,这对于保障我国的生态旅游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主要功能在于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旅游的各项法律思想、原则及具体条文,确立生态旅游标准,界定生态旅游各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权责范围,明确生态旅游区经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制度、生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管理制度,生态教育和社区参与的保障制度以及生态旅游区评定制度等。在《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统帅下,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系列配套规章。

(三)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旅游规划制定主体和程序,使旅游规划具体化,并强调旅游规划的约束力。要使规划的编制主体、执行主体、批准主体三主体分离,权责明确。而生态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随意地变更,若必须修改,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决策、审批、公示等程序;违反规划就应当视为违反了制定规划所依据的法律,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由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宏观规划进行细化规定,使其直接约束生态旅游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我国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自然保护区规划,以实现发展生态经济、保护当地环境和改善当地社会生活为目标,以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地方生态旅游规划应以国家生态旅游规划为指导,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地制宜的具体编制,内容应涵盖环境资源本底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发展模式、效益分享机制等。

最后,生态旅游规划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重视本土资源与文化。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首先体现在环境容量的检测、制定、控制。环境容量的控制,不只是到访人数的限制,还应根据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改变的多少来判断,具体考虑旅游地的生态系统特点、游人行为、旅游方式、旅游季节等自变量因素。依据不同的情况,对生态旅游资源不同区域制定区别而灵活的旅游规划,是实现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采取分区制度,应综合考虑文化、人文、历史、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尽可能利用当地建筑材料,体现当地风貌,强调人与自然、人与建筑、人与动植物的协调,注重生态学原理的应用。应根据生态旅游景点景区内动植物的空间分布情况,明确地划分出诸如核心保护区、缓冲区、游览观光区之类的区域,然后在不同区域内对动植物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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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经济及绿色旅游的基本概念

低碳经济通常指以能源消耗低、碳排放量小、污染程度弱为主要目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协同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低碳经济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开发利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率为主要方式,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系生态环境。其次,低碳经济可以完善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转变旧有的经济发展观念,为更多绿色企业的发展增添动力。低碳经济符合新时代经济模式的基本发展理念,能够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1]。绿色旅游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为核心理念的旅游产业,是一种集环保、节能、休闲娱乐、旅游观光为一体的新型旅游产业模式。绿色旅游于游客而言,不仅是一个休闲娱乐的过程,更是一个亲近自然、养成环保观念的过程。绿色旅游能够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让节约环保、绿色生态的理念深深扎根于每一位游客的心中[2]。

2我国发展绿色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温室效应、雾霾等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环境恶化成为了全世界的共同难题。如何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量,已经成为了各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贯彻落实低碳经济、生态环保以及绿色产业等理念,并在各行业的实际运营中加以有效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绿色旅游作为低碳经济模式下的标杆型产业,充分体现了绿色、环保、节能等理念,是我国传统旅游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例如海南省出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旅游业建设,为海南省绿色旅游发展抢占制高点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绿色旅游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较为欠缺,对旅游业的监督与管控较为松懈,难以完全满足低碳经济的基本要求[3]。

3低碳经济视域下绿色旅游产业发展的现存问题

3.1碳排放量超标,空气污染严重

旅游是集交通出行、餐饮住宿、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综合型产业模式,难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导致碳排放量超标。如果旅游产业及旅游消费者不能很好地意识到发展绿色旅游的重要性,很难满足低碳经济的基本发展要求。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交通出行是旅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大多选择搭乘飞机、高铁、旅游大巴等交通工具,但也有部分游客选择自驾游方式在生态景区观光,加剧了景区内环境污染,也对游客出行安全造成一定隐患。大部分景区占地面积较大,在景区内设置了观光巴士。由于客流量巨大,巴士长期处于运作状态,持续在景区内排放污染气体,严重增加了景区碳排放量,使景区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3.2景区开发污染较大,难以实现绿色旅游发展

近年来,旅游行业已经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具有自然资源条件的地区纷纷大力发展旅游业,大规模开发自然景区,而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大量能源消耗、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情况。首先,缺少与自然景区开发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管理条例,导致景区开发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开发过程是否绿色环保得不到保障。其次,景区开发更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开发团队对于生态保护及低碳经济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开发过程中不仅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导致地区环境污染,更严重消耗了当地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再次,部分景区管理者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在自然景区内开发娱乐游玩项目,不仅增加了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负担,更破坏了固有的特色生态资源,与绿色旅游的核心理念背道而驰。

3.3游客环保观念较差,在旅游中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较为严重

游客是旅游产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旅游活动中基数最大的群体。因此,游客的环保观念是否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绿色旅游发展。尽管低碳、环保理念已经在各大景区和酒店广泛宣传,但仍有部分游客严重缺乏环保观念,铺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首先,在餐饮方面,部分环保意识不够的游客将垃圾随意丢弃在景区,造成严重污染。其次,旅游出行中聚餐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部分游客所点餐食远多于实际需求,出现严重浪费现象。再次,部分素质较差的游客在景区内肆意践踏、损坏绿植,严重破坏了景区自然生态环境,违反了绿色旅游的基本要求。

3.4旅游消费者“绿色消费”理念认知不到位

低碳经济背景下的消费模式为“绿色消费”。尽管目前旅游产业相关行业,如餐饮业、交通行业及酒店行业等,都在大力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理念的认知不到位。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对绿色消费理念更多只是倡导,无法以此作为道德标准约束游客消费行为。只要游客消费合理、合法,就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部分游客认为旅游出行就是消费的过程,肆意进行高消费活动,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更影响了低碳经济发展。

3.5不同地区间绿色旅游产业发展不平衡

低碳经济背景下,不同地区受到自然资源、政策及人文环境等因素影响,绿色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表现出不平衡的态势。上海、杭州等城市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较高,近年来不断推广垃圾分类等低碳、低污染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这些地区绿色旅游开展较好。西北地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同时地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开展绿色旅游情况不容乐观。因此,目前国内旅游产业绿色旅游整体发展情况较为不平衡。

4低碳经济视角下发展绿色旅游的策略

4.1完善绿色旅游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低碳经济已经受到了全世界关注,绿色旅游逐渐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推广。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扶持绿色旅游发展。我国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各地政府,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合理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促进绿色旅游整体发展。首先,国家旅游局要完善政策,约束景区开发,促进绿色旅游发展。其次,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条例,限制自然景区内碳排放及污染气体排放,为景区维持良好的自然环境提供保障。再次,地方政府及景区要针对交通、餐饮、住宿等相关产业制定管理条例,抵制高碳排放、铺张浪费等现象,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4.2建立完善的绿色旅游监督体制

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促进绿色旅游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监管机制的监督对象有两方面,一是旅游景区,二是旅游消费者。首先,对于旅游景区,旅游局要对自然景区开发进行全过程监管,降低开发过程中的建筑污染。要对景区内部交通运输加强监管,采用新能源及电力运输设备进行物资和游客的运输。其次,对于旅游消费者,景区要安排专职监管人员对游客进行监督管理,杜绝景区内乱扔垃圾、破坏绿植等不文明行为出现。

4.3提升旅游消费者的低碳和环保意识

绿色旅游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旅游消费者的积极配合。因此,提升游客的低碳经济理念及环保意识尤为关键。首先,要加强对游客的思想教育,在学校、企业和机关单位定期开展绿色旅游知识培训,提升群众环保观念,让游客在出行前就将低碳、绿色、环保的理念植根心中。其次,旅行社要对游客进行适当的绿色旅游知识讲解,进一步提升游客的低碳环保意识。

4.4加强绿色旅游活动宣传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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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刊记者就2009年陕西旅游业如何落实上述总体要求以及实现预期目标采访了陕西省旅游局局长董宪民。

记者:2009年陕西旅游业如何面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努力保持旅游业平稳较快发展?

董局长:面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首先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应对,认真谋划陕西省旅游业的各项工作。在困难中应对新挑战,在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实现全省旅游业平稳、快速发展,使旅游业成为陕西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同时,我们要紧紧抓住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战略机遇,利用国家投资和社会资金,推进以道路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开工建设和加快建设一批重点旅游项目;积极推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奖励旅游,引导大、中、小学生开展修学旅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努力为旅游企业减负。

记者:2009年陕西省将以哪些重点项目建设为突破,实现加快旅游产品体系建设?

董局长:首先,加强旅游规划、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工作,继续完善各市和重点旅游区旅游总体规划工作。在规划的指导下,集中力量建设标志性品牌旅游项目和景区,配套形成区域性旅游目的地景区,积极培育省际旅游线路和区域精品旅游环线。要着力提振旅游投资信心,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鼓励大集团、大财团进入旅游业,投资旅游产品开发,引导投资向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投入。积极协调组建陕西旅游投资公司,强化旅游产业长期的投、融资平台建设。紧紧抓住各类重大旅游招商活动,组织优势项目积极参展,吸引投资,进一步促进陕西省旅游投资的增加和渠道的多元化。

其次,在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旅游景区、生态旅游景区和红色旅游景区建设方面,陕西省要进一步强化西安国际旅游大都市的中心地位,继续抓好临潼旅游区、延安旅游区、华山旅游区、法门寺旅游区、秦岭生态旅游区、韩城古城旅游区六大品牌旅游景区的建设,加快法门寺文化景区、华山旅游景区、黄帝陵旅游景区、长青―华阳旅游景区、金丝峡旅游景区、南宫山旅游景区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推出黎坪国家森林公园、木王国家森林公园、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等生态旅游新亮点,增强景区的供给能力。继续加快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旅游线路的建设,年内建成开放延安革命纪念馆,红色旅游要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此外,结合国家节假日制度调整,我们将大力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围绕城市形成乡村旅游发展带,使乡村旅游成为扩大内需、拉动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同时,积极发展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体育健身旅游、自驾游、会展旅游、修学旅游等旅游休闲新亮点。

在推进公共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方面,陕西省要统筹规划和引导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各级政府加强旅游咨询服务、旅游信息提示、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紧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中心),旅游厕所,道路标识、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旅游交通、通讯、金融、卫生等相关配套服务。加快陕西省“12301”旅游公共信息平台和陕西旅游网建设,提升公共信息服务水平。

我们还要大力推进我省创建国家公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示范区、特色旅游名镇(村)示范试点和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工作,继续抓好传统景区的提升工作,做好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工作。

记者:在加大旅游市场宣传、促销方面,陕西今年有哪些重大举措?

董局长:面对外部旅游环境的变化,陕西始终把国内市场开发放在重要位置。我们要加大国内旅游宣传力度,大力推广针对国内游、省内游、短途游、自驾游的旅游产品。紧紧抓住“后奥运”、“世博会”旅游发展机遇和各类旅游展会等旅游发展契机,加强区域旅游合作,全面启动与北京五大国际旅行社总社以及北京、江苏、河南、四川、河北、山西、新疆等省(区)达成的合作协议,通过省际联合、政企联合开拓国内旅游市场。集中精力做好华山、法门寺文化景区和郑西高速铁路开通的宣传推广。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等国内高端客源市场的媒体互动,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努力保持三大重点高端客源市场稳步增长。大力开发省内旅游市场,鼓励各市开展“本地人游本地活动”。

在巩固国内旅游市场的同时,要毫不松懈地开拓入境旅游市场。今年,陕西要重点加强对台湾、日韩、欧美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联合北京、上海、桂林以及中国五大国际旅行社总社,推出一批文化旅游产品;要加大力量,集中人力、财力,利用开通台湾、新加坡航线,积极拓展台湾、新加坡市场,吸引更多的台商、外商来陕西观光投资。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联合推介,捆绑营销”机制。在近几年实行部门联合、政企结合、内外结合以及商务、文化、文物、民航、铁路、电信与旅游联合促销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联合推介”旅游整体形象,企业主体“捆绑营销”旅游产品的原则,重点建立省、市旅游部门,拓宽推广渠道,旅游企业跟进营销的机制。采取集中采购、适度补助等优惠政策,以企业为主体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富有影响力的旅游形象广告片的投放、广告牌的设立以及旅行商考察和媒体采风等活动。广泛利用驻外使馆、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海外华人社团、友好城市、国际会议等海外资源为企业拓宽、延伸营销渠道。继续在机场、车站等游客密集场所设立大型旅游宣传广告,使旅游宣传品进入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休息室以及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高档餐馆。

今年,陕西旅游要尽快确定自己的旅游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并通过旅游形象推广、媒体广告以及专项推介等营销方式进行全方位推广,扩大陕西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市场影响力。

不断创新促销手段,在做好旅游交易会、推介会、巡回促销、媒体宣传等传统促销方式的基础上,创新开展论坛、国际会议、名剧、名人效益等多种促销方式。策划举办“中国西安丝绸之路国际文化旅游节”,打造陕西主导性旅游文化节庆品牌。

记者:在区域旅游协作方面,陕西如何与省内、周边以及跨省合作建立区域旅游联合新格局?

董局长:在省内合作方面,我们要整合资源。建立以西安为中心,以咸阳、宝鸡、汉中、延安等主要旅游城市为依托,以兵马俑、华山、法门寺、壶口等核心景区为龙头,向周边城市群辐射的区域联盟,推进省内旅游大协作。在产品和线路方面,进行丰富和延长,在产业要素上找亮点、找载体、找卖点,让更多的游客在省内流动。

周边合作方面,要形成线路。继续加强同西北五省区联手打造无障碍旅游区,与河南共同推广王朝游,与内蒙共同推广大漠风情游,与山西共同推广黄河文化游,与湖北共同推广华山―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游,与四川共同推广三国文化游。

在跨省合作方面,要与各省形成市场互动格局。陕西将遵循“市场开放、信息共享、客源互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合作原则,以产品为纽带,以地缘为载体,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大力推进与省外旅游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京、沪、桂、广、陕合作区,鄂、渝、川、陕合作区,晋、豫、陕合作区,丝绸之路合作区,蒙、晋、陕合作区,红色旅游合作区,古都之旅合作区七大旅游合作区。全面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联合开发、联合促销上出实招、见实效。

记者:在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监管方面,陕西旅游如何壮大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董局长:2009年陕西旅游业要加强依法行政和全行业法制建设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各旅游经营服务单位要加强“五・五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旅游管理条例》和其他法规。

在旅游市场监管方面,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继续加强各级质监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监管和黄金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处理旅游投诉,切实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质量提升计划,做大做强旅游企业。要全面实施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体系,提高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企业自律水平,提高国民旅游素质,全面提升旅游全行业服务质量。

在旅游饭店管理方面,陕西要加快引进国际知名饭店管理品牌,大力培育本省饭店管理品牌,支持饭店改造升星。引导饭店加强文化建设,培育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主题酒店、连锁酒店和度假酒店。

积极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大旅行社向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向专业化、小型旅行社向网络化方向发展。积极贯彻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落实导游员薪酬管理制度。

全省4A级以上景区要加大对旅游服务的投入,带头推行景区数字化建设,加强旅游安全设施建设,率先达到国内一流景区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景区的文化含量、科技含量和娱乐含量。

记者:面对丝绸之路申遗以及丝绸之路入选国家旅游线路等机遇,陕西如何做大做强丝绸之路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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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目前也开展了一些旅游活动,笔者对此有过论述[2]。但却存在着缺乏法制监管、开发层次低、旅游环境差等问题,对当地宗教文化旅游的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1缺乏法制监管由于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法制监管,导致宗教旅游开发者、经营部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兴建没有任何历史渊源的寺庙、道观等宗教建筑或场所;宗教旅游从业人员利用一些游客对宗教的信仰,推销各种纪念品;甚至导游和寺庙相勾结诱骗游客算卦、问卜,继而引诱他们高价烧香、放生动物等,旅游结束后,有些游客感觉上当受骗,想要投诉却没有证据。缺乏法制监管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在宗教旅游场所周围往往聚集一些“算命先生”“风水大师”,以各种软磨硬泡的招徕手段为过往游客甚至普通行人算命;还有一些假冒僧人、道士求施舍,因为是在宗教旅游场所附近,所以人们往往信以为真,慷慨解囊。

1.2开发层次低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层次低,许多宗教旅游景区景点仍停留在对宗教观光朝拜的开发上,仅仅进行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进,如装饰主体殿堂、修缮佛像、设功德箱、种植花草树木等。对高层次的宗教文化旅游产品如宗教经典典籍、宗教故事传说、宗教审美艺术的开发缺失,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些宗教场所对文化层次较高的游客的吸引力[3]。一些宗教旅游场所开展的宗教仪式活动只是对内不对外,导致游客在这些场所的活动只是观光游览,无法开展“体验式旅游”。宗教场所的专职宗教人员,基本上只是例行开光、诵经等本职工作,几乎不与游客交流,导致游客在游览时无法感受宗教活动的精神内蕴,也失去了宗教文化旅游所应发挥的“完善自我修养,完善自身建设,从精神上达到较高的层次”[4]的积极作用。

1.3旅游环境差旅游环境差主要体现在宗教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环境与宗教文化肃穆的氛围不协调,如著名的长春般若寺门外不但交通拥堵,而且让游客们触目所及的是小商小贩的摊点,吆喝声和讨价还价声不绝于耳,无法让游客切身感受到宗教圣地的神圣与庄严。旅游环境差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每当举办宗教开光或纪念仪式时,尤其是每年的农历2月19观音菩萨圣诞日、4月初8浴佛节、4月28药王节等佛教节日,进入敦化正觉寺、吉林北山庙群、长春般若寺等宗教旅游景区的游人过多,摩肩接踵,秩序混乱,导致景区内生态资源和环境严重受损。

2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议

在国家大力提倡长吉图区域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探讨该区域的宗教文化旅游将有助于从宗教文化传播、旅游经济建设角度发掘该区域文化旅游的社会价值、经济作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针对上述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相关学者的论述和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2.1加强法规建设长吉图区域在行政管辖上隶属于吉林省,因而要加强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建设,吉林省政府应该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宗教旅游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中应该明确规定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明确宗教机构、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确定宗教场所、旅游开发者的行为规范,保证旅游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执法部门应该对现有的宗教旅游景区定期检查并随时抽查,如果发现了利用宗教文化进行的欺客宰客行为就要当场坚决制止,从严惩处;还应设立多种方式的投诉平台,如手机短信投诉、互联网举报等,以方便游客的投诉;而且,对游客的相关投诉不能互相推诿,要及时调查取证并认真回应;还应注意保护投诉游客的信息,防止打击报复[5]。

2.2统一规划开发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如吉林省旅游局、吉林省宗教事务管理局等,应根据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分布的总体情况,协调配合,统一进行规划开发。为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应单独成立由旅游专家、宗教学家、法律顾问、新闻工作者、旅行社资深从业人员等共同组成的规划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从全局上指导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应和其旅游开发总体规划相呼应,才能取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长吉图特色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中提出“一核三圈三带”的旅游总体发展格局,一个核心是指长白山旅游核心地;三圈是指长春-吉林旅游圈、大长白山旅游圈、延吉-珲春旅游圈[6]。为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提供了借鉴。可以把长白山旅游核心地的节点城市敦化的正觉寺佛教文化旅游作为重中之重,把长春般若寺、吉林北山庙群作为两翼,把九台、吉林两地的萨满祭祀活动作为辅助项目进行高层次开发。所谓高层次的开发,就是利用这些宗教文化场所,开展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的讲座、展览等形式的活动,提高游客的精神修养,加深他们对宗教文化的了解[7]。如佛教“缘起论”认为宇宙万物都是互为因果的,认为人与人、人与植物、人与动物都是不能断然分割的,人类对大自然应怀感恩之心。要求人类善待一切生灵,人与人之间要和平共处[8]。这些思想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宣传教化的作用。吉林满族松花江祭、九台满族石氏家族祭祖习俗、满族杨氏家族祭祖习俗、满族关氏家族祭祖习俗、满族赵氏家族祭祖习俗等萨满祭祀活动,表现了原始自然崇拜、动物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蕴含着道德观念、审美情趣、价值取向、风俗习惯、音乐歌舞等多方面内容,具有极高的宗教学、民族学、民俗学、语言学等诸多领域的研究价值。如能开发成宗教文化旅游项目,将发挥较强的教育和娱乐作用。旅游规划中很重要的两点即是对旅游产品的规划和旅游线路的设计。根据目前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资源分布的情形来看,重点开发佛教文化游和民俗文化游、遗产文化游相结合,萨满教文化游和生态健康游相结合的旅游组合产品更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长春般若寺的佛教文化游和冰雪民俗游、北山佛教文化游和乌拉满族民俗游、正觉寺佛教文化游和渤海历史遗存游相结合,九台萨满教文化游和农家乐生态游、吉林市萨满教文化游和温泉健身游相结合等。

2.3改善旅游环境对旅游者而言,广义的旅游环境是指以旅游活动为中心,涉及旅游目的地、旅游中转地、旅游依托地,并由社会、经济、文化等环境所构成的复合环境系统[9]。为促进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的健康发展,吉林省政府必须带动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延边州政府同时加强该区域旅游环境建设,主要包括完善服务设施设备和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2.3.1完善服务设施设备第一,加强该区域旅游基础设施和上层设施的建设,如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系统、医疗急救流动站、银行外币兑换窗口、旅游停车场、夜间照明系统、旅游集散中心、高星级旅游饭店、特色餐饮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信息系统,等等。而旅游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着重完善旅游标识与信息系统,让游客随时随地都可以方便地查看所需信息,如对天气、景区容量等进行实时公布。第二,对于宗教景区或场所周边的环境设施进行积极改进,建造护栏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对于宗教节假日人满为患的现象,通过交通疏导和信息提示,控制客流量;同时注意和当地其他景区协调,疏散客源。如北山庙会举办前几天,就应该和松花湖景区协调好,一旦人满为患,立刻疏散游客前往松花湖景区游览;敦化正觉寺庙会之前,也应该和雁鸣湖景区、黄泥河景区沟通好,万一客流过大,马上引导游客前往这两个景区游览。第三,完善该区域的旅游交通建设,尤其是从吉林、延吉、敦化等中小城市到达宗教旅游景区的公路客运车比较陈旧;而宗教文化景区的内部交通也存在着车行道路窄小拥挤、人行道路不规范、不容易识别等问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全面系统地改善旅游交通状况,如置换新的旅游车辆,并严禁超载;规范景区内部的人行、车行道路,添置景区环保车,等等。面对目前自驾游越来越兴起的趋势,还应重视交通标识的设计和景区停车场的扩建。

2.3.2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加强宗教文化旅游的专门人才培养,既包括对宗教文化场所、宗教文化景区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也包括对导游人员的培养,特别是对既掌握旅游接待常识,又通晓宗教文化的专职、兼职导游队伍的培养。第一,选拔一批宗教文化景区的管理人员到宗教文化旅游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学习、培训,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如湖南省一些佛教高僧自愿做义务导游为客人讲解,这为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的讲解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可以聘请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僧人、道士或宗教信徒加入到宗教文化讲解者的行列,并通过他们培养一批兼职导游员。除此之外,该区域的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等也应派出相关管理者,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发挥其连接政府和信众的纽带作用,对宗教文化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提升旅游品位的阐释[10]。第二,设立多层次的宗教文化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如在吉林省各高等旅游院校成立宗教文化导游人员培训班;在旅游景区建立宗教文化人才交流基地。这其中应该着重培养地陪导游的宗教文化知识和修养。因为目前该区域的宗教文化景区相对较小,没有配备景区导游的能力,所以地陪导游在很大程度就成为宗教文化旅游的最大传递群体。由于行程内的全部讲解任务非常繁多,所以大部分地陪导游对具体宗教景区景点的讲解缺乏深度,只是程式化的泛泛而谈[11]。提高地陪导游讲解和传递宗教文化的能力,是宗教文化旅游发展中亟需认真对待的问题。第三,在培养宗教文化旅游的导游员时,导游词的规范讲解非常重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宗教学专家、旅游学专家共同撰写主要宗教景区的导游词,科学规范地阐释宗教文化而不是传播迷信思想;在讲解时,要突出宗教文化扬善抑恶的道德观念、约束自律的人生法则、甘于奉献的思想意识、扶贫济困的精神境界,使游客们不但领悟宗教文化的深刻内涵,而且也提升了自身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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