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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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存在的误区
1 缺乏共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指导思想不统一。
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今天,国家的用人制度虽有改变,但对人才的需求量并不减少,质量并不降低。作为承担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人才和为本地区培养劳动后备军双重任务的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教育应得到家庭的支持与配合。可是不少家长对子女读书却失去信心,认为国家不包分配而读书考学是无用的,这样既花钱又费时,不如多少懂点文化就外出打工还能为家里挣钱,于是,对孩子的教育也就不抱什么目的和希望,而是放任自流,导致学生流失严重。这与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不协调的。
2 缺乏沟通,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宽严尺度不统一。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社会各个行业对人才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文化知识过硬,而且要求思想道德、为人修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达标。而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仅靠学校教育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得到家庭的积极配合,而现在的家庭教育,由于多数是独生子女,许多家长对子女是无原则的爱。在满足子女物质需要方面存在盲目性,子女想吃什么。想穿什么,想用什么,想玩什么,父母总是千方百计予以满足,这不仅使孩子娇生惯养,更会使孩子养成过高的物质厚望,甚至会导致以错误的手段来满足自己对物质的追求。对子女的学习、纪律要求却缺乏远见,一般只重智育,重知识,重考分,认为只要孩子能考高分就心满意足了,至于能力高低,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思想品德的优劣却无关紧要,这与学校教育的尺度也是不协调的。
3 缺少方法,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步调不统一。
由于家庭的环境,经济状况和人际交往的不同,家长的思想品德、文化程度,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少数家庭能对子女进行良好的教育,但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对子女的教育效果是不理想的。部分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时的态度是以自己的情绪为转移的,教育的语言和方法随心所欲,有的甚至常在酒后教育子女。不能掌握分寸,轻则唠唠叨叨没完没了,重则拳头棍棒,不分青红皂白。这种随意、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只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而教唆和纵容子女违法犯罪的也不乏其人,袒护包庇子女做坏事的也屡见不鲜。这岂不是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吗?由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严重失调,因而导致当教育效果不令人满意时。家长埋怨老师不负责任,老师埋怨家长不配合工作。
二、做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策略
1 适时召开家长会,提高家长的认识。
家长会是协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重要渠道。由于民族地区学生家长绝大多数是农民,他们与学校教育思想不协调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与部分家长不是专职教育工作者,没受过教育专业训练,他们对青少年思想和智能发展规律了解得很少;第二,大部分家长的文化水平不高,思想道德水准偏低,因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缺乏正确认识,对子女教育缺乏正确的指导;第三,由于生产、工作及生活琐事缠身,在教育子女上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使教育也不到实处。为此,学校和班主任应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全校或班级家长会,首先组织家长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有关信息,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使他们明确方向,而不至于对子女教育产生错误的导向・其次,向家长介绍学校工作情况及办学方向,争取家庭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再次,向家长提出有关要求和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双方产生共识,达成协议,形成教育合力。
2 经常进行家庭访问,帮助家长解决教育疑难问题。
家庭访问是学校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使之相互协调配合的重要途径。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一般问题,通过家长会可以解决,但要解决个别家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家庭访问才能实现。在进行家庭访问时。班主任要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家庭教育情况、经济状况来研究解决新矛盾和新问题,以指导帮助家长改变落后、粗野的家庭教育方式。家访要面向全体学生,既要访问后进生家庭,也要访问优秀生家庭,从中探索家庭教育的经验和规律。家访时要注意尊重学生及家长的自尊心。切忌“告状式”的家访或“指责训斥式”的谈话,否则,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现实性。“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是加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素质教育,坚持“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学性。“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体现了育人工程的基本途径,反映了家庭教育育人工程的主体性,突出了对广大家长的素质要求;同时也把家庭,特别是家长的教育作为育人工程的前提。从而营造了学习型家庭的良好氛围,达到两代人学习,两代人提高,两代人双赢的效果。
(三)社会性。“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主题鲜明、要求明确。这项活动不是一般的创先达标活动,标准不是高不可攀,它是以家庭和做人基本准则为依据,普通家长和孩子都能做得到的要求制定活动计划,从而促进社会群体的进步,这一活动抓住宣传、教育、实践三个环节,能够得到广大家庭的积极参与。
(四)创新性。“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是新形势下家庭教育工作又一创新。这一活动与“六个一”工程、原创:“五小”活动结合在一起,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还为家长学校增添了活力,使家长学校不再流于形式。同时,拓宽了企业家长学校、新市民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家庭学校的空间。
(五)指导性。家庭教育工作经过20多年努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在知识健全、理念更新、宣传普及等方面都有了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引起关注:社会的炒作、商业化的运作、家庭教育误区也还困扰着家庭教育。“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无疑是一个适合广大家长教育实践的良好平台,对指导家长科学教子,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差距
“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的地区、城乡、职业等诸多生存状况不同,也造成了明显的差异,制约着这项活动的发展,表现出这项活动的不平衡性和间断性。
(一)认识差距。“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缺乏广泛宣传。不少群众、不少家长还不甚或不了解“双合格”的活动要求。有些地方这项实践活动还仅限于妇联组织实施落实。党委、政府部门还没有将这项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学习型社会有机地结合起来,缺乏应有的重视。
(二)城乡差距。“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在城市开展较为广泛,在农村却不尽人意。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约有六成家长外出打工,这些为父母者,迫于生计基本上或完成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而祖父母大都受文化局限,只能给儿童衣食上照顾。一些农村除贫困外,受到重男轻女和读书无用论影响,使儿童、特别是女童辍学,家庭教育出现弱化或虚化现象。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的压缩,有些农村村一级妇联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成了空中楼阁。
(三)实践差距。“教无定法”家庭教育是一项复杂的教育工程,因人因家庭而异,它只能有普遍的认知规律,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近来,由于媒体的炒作,家庭教育有简单化、教条化的趋势。如媒体炒作“哈佛女孩”、“高考状元”,把成才和家庭教育成功局限于升名牌大学。我们不能用特定教育方法去指导所有的家庭,成为教育儿童一成不变的模式。
(四)理论差距。在当前的家庭教育中教育理论呈多元化态势,也不乏商业运作,有意作秀,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状况,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理论“瞎教育不如不教育”、天津“郝氏协议书”等等。这里在有的仅仅是自我感知,家庭教育理论目前还存在着“老方法不灵,新方法不明”的特征,要让家长有普遍的认同感就要建立科学的理论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断章取义,使家长处于难辩真伪,无所适从的境地。
(五)家长差距。在市场经济发展大潮中,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出现了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流动人口儿童家庭、特困儿童家庭等,这些家庭在一些地区约占儿童家庭总数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这些家庭比一般家庭的儿童更需要关爱,一些单亲家庭缺少父爱或母爱,一些特困家庭忙于生计,儿童缺少基本的教育条件。一些失去双亲的家庭,有的与祖父母生活,生活拮据;有的与叔叔等亲戚生活,受到歧视等等,更谈不上家庭教育。
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特点缺乏足够重视,这些捧出来的儿童往往感情脆弱,经不起挫折。
1、政府部门承担儿童权益保护与教育的主体责任。瑞典内阁政府在多个部门中设立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机构,承担着儿童权益保护与教育的主体责任,其中主要部门包括司法部、卫生社会部、教育研究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反歧视委员会等。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包括起草瑞典的各项法案,与儿童事务相关的法案,如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等,均由司法部起草。卫生社会部主要负责家庭政策、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医药和退休金等事务。下设社会保险署、儿童代表署和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等部门,其中社会保险署向公众提供保险和各类补贴的服务;儿童代表署在瑞典代表儿童利益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监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实施;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负责酗酒、吸毒等问题青少年的管理,对他们进行矫治与教育。教育研究部部长由副首相担任,主要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青年事务。下设教育署、学校改进署、特殊教育署、民族教育署、青年事务署五个署。国家反歧视委员会(平等监察署)旨在推动所有人有同等价值和权利,主要职责是提出立法建议,研究、传播法律,受理反歧视投诉并调查和处理。目前反歧视的重点是性别、种族、、残疾、性取向、年龄等七个领域。文化部基于媒体对儿童教育的影响于2011年1月设立了国家媒体署,该署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儿童和青年人正确使用媒体,审查并决定电影分级,主要服务对象是儿童和儿童工作者。财政部主要职责是依据瑞典预算法,参照瑞典12个部下属各署上报的预算,提出预算提案,提交国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各个署预算执行情况。
2、议会建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瑞典新宪法规定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议会选举产生四位监察专员具体行使监督职能,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其中一位是儿童监察专员,专门负责儿童事务,代表议会监督儿童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护。儿童监察专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受理公众投诉,所有人包括儿童均可通过网络、寄信等各种方式投诉,但匿名投诉不受理;登记公众投诉,接到投诉后,由监察专员下设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开展调查,儿童监察专员调查情况可以把相关机构和人员请进来,也可以走出去了解情况。儿童监察专员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对有关机关和人员提出建议,对有关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对的人员提讼,对发现的法律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3、非政府组织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瑞典,儿童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致力于儿童保护事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瑞典拯救儿童组织、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瑞典拯救儿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瑞典拯救儿童权益方面最大的组织。主要工作是关注和解决一些突出的儿童问题,如近年的难民儿童问题;还针对瑞典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状况定期提交附加(影子)报告。该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公司和私人捐赠,三者基本各占1/3。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全国共有专职人员80人,志愿者700人。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保护儿童权益,该机构与儿童的所有往来联系均采取匿名方式。该组织的经费10%由国家提供,其他渠道占90%。2010年该机构共接听孩子电话126000次。
二、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的政策法律
瑞典没有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但在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儿童代表法、反歧视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相关内容。这些法律规范成为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1、儿童、家庭福利制度完善。瑞典建立了一整套兼顾普遍性和高水平的儿童、家庭福利制度,使有子女家庭与无子女家庭保持基本相当的生活水准,利于双亲平衡好工作与家庭。具体而言,儿童和家庭福利政策覆盖到儿童的生育、抚育、看病、医药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父母津贴、儿童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领养孩子的补贴、孩子生病残疾的补贴、儿童抚养津贴等。父母津贴包括母亲怀孕津贴、父母产假津贴、父母临时津贴等,旨在补贴资助符合条件的父母和家庭,最终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儿童补贴是16岁以下子女享有的补贴,旨在消除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间的差别,目前的津贴标准是每月每个子女1050瑞典克朗,至子女16岁时止,多子女家庭可领取大家庭补贴。抚养补贴指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时,若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能力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的补贴,该补贴旨在确保单亲家庭的子女过上与双亲家庭子女同样稳定和正常的生活。住房补贴是经济困难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依法领取的补贴,支付数额取决于子女数量与家庭收入等,旨在让经济困难的家庭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2、儿童教育体系完备。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三个阶段。瑞典秉持传授知识与能力、公民意识培养并重的理念,这样的教育不仅为瑞典的经济增长提供了人力资本,还为社会和谐提供了社会资本。在瑞典,对儿童的教育主要由学校负责,家庭教育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62年起,瑞典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情况下,孩子1-5岁接受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6岁上学前班,7-16岁阶段接受9年义务教育,17-19岁接受三年高中教育。目前公民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部免费。瑞典学前教育的重点是儿童保育和教育,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在瑞典的福利系统中非常重要。在义务教育阶段,瑞典非常重视平等问题,所有孩子不论穷富都进入同样的教育系统,尽量避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每所学校要确保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不论其性别、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取向或残疾。高中教育在瑞典被视为整个教育系列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它在终身教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学生在义务教育基础上继续学业,为今后接受高等教育、从事职业和当一名合格公民做好准备,所有孩子都可以进入高中学习。
3、儿童监护制度健全。瑞典家庭法确立了健全的儿童监护制度。关于儿童的监护人,根据瑞典家庭法,父母双方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结婚的由夫妻进行共同抚养;如果父母没有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则属于母亲。夫妻双方离婚的,如子女未成年,夫妻双方仍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由卫生社会部的家庭顾问帮助促进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法院会尽力促使双方和解,不能和解的将做出判决。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注意了解和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有虐待、遗弃等行为可能会伤害子女,有权将孩子暂时交给寄养家庭抚养,寄养家庭由社会部负责遴选。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必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另一方父母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必须根据孩子需要和自身经济状况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或者进入义务学校或者综合高中时止。如果离婚后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数额达不到协议或判决的标准,可向社会保障部门为孩子申请抚养补贴,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后向不支付的一方父母追索。关于监护权的变更,分为双方协议变更和一方要求变更。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孩子监护权的一致意见,应当向社会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委员会批准与否取决于此申请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父亲或母亲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必须到法院,法院会权衡孩子利益以及孩子自身的愿望做出裁决。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或滞留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请求将孩子送回。
三、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工作特点
1、理念先进。在瑞典,“儿童最大利益”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理念在儿童福利、儿童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在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充分表达。如瑞典卫生社会部专设儿童代表委员会(署),以了解、反映儿童的诉求。瑞典明确将儿童福利定位于普遍性儿童福利制度,儿童每月享受儿童津贴;瑞典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政策支持,使子女享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夫妻离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等等。
2、机制健全。瑞典将保护和照顾儿童视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并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协作的国家机制。首先,瑞典实施三级政府管理,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构成三个纵向管理系统。每个系统有相对明确的分工和相对独立的运行方式,中央政府负责道路、铁路、航空、法院、大学;省政府负责医疗保险、牙医保险、公共交通、制定地区计划等工作;市政府负责社会服务、学校、孩子照管、环境、保护、紧急事件服务、老人看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工作。各级政府任务明确,工作相对独立,高效运行。其次,瑞典儿童保护工作大多是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多机构参与的方式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以瑞典性别平等工作推进方式为例,1980年国家颁布《平等机会法》,中央政府成立性别平等部。因性别平等与所有的部门和机构都有交叉关系,故同时在各部委设性别平等处,由专人负责监督其分管机构执行平等机会法;在各省行政部门聘请性别平等问题专家参与性别平等的培训和推进工作;教育研究部在小学、中学和高中开展性别平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国家平等检察署接受性别不平等、种族歧视等方面的投诉和调查工作;NGO组织以独立身份进行调查。多部门、多机构的参与和合作,自上而下,左右交叉的工作网络使得瑞典性别平等工作得到快速推进,并成为世界上性别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女性就业率达74%,女性参政率45%,大学本科生中女性达65%。
3、体系完善。儿童保护体系完善。瑞典的儿童保护体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了生活、学习、照料、住房、看病、护理、伤害等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从时间上看,包括了孕育、出生、婴幼儿、儿童、青少年阶段。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具有内容广泛,保护项目细致、具体、易操作等特点。目前,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大致涵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儿童权益保障三方面。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儿童补贴、领养补贴、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儿童抚恤金、教育补贴等;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父母保险(父母补贴、临时性父母补贴、怀孕补贴)、老年生活补贴等;儿童权益保障主要针对不良环境、家庭的儿童权利保护,凡家长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政府将采取强制抚养措施将儿童保护起来。儿童教育体系完善。与瑞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三个阶段。值得一提的是,瑞典重视早期教育,将学前教育完全纳入教育体系当中,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和实施。
4、形式灵活。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方式大致分为三类,即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NGO和私立机构承办。公民在选择服务时可自由选择,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可根据家长的意愿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如果上私立学校,市政府将教育经费按照学生人数下拨到私立学校。医疗服务也是如此,自2001年起公民可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获得与所在省同等的健康医疗保障。政府鼓励多种形式的服务,一方面希望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也可减少政府机构的人员配备。如国家教育部青年署仅有75名工作人员,每年国家预算加各种项目经费约有10亿瑞典克朗。因此,大量工作是以项目的形式与NGO组织、省市一些机构和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完成。教育形式与内容灵活多样,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融合。瑞典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私立或者非政府举办的学校,它们接受政府拨款,按照国家教育大纲实施教学,但是可以贯彻自己的办学理念。同时,政府也在鼓励特色学校的发展,多样化教育形式的存在为儿童和家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学校教育之外,瑞典有多个机构和社会组织关注和支持青少年的教育或者关注儿童权利,如国家媒体委员会、国家青年事务理事会、儿童代表署,以及拯救儿童和儿童救助会等非政府组织,它们分别从不同方面关注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为儿童提供法律、心理帮助和咨询,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等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教育网络和家庭教育的支持系统。隶属于社会部的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则承担着类似于我国工读学校以及少管所等机构所承担的对不良青少年的教育和矫治功能,但其职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和教育更为专业。
四、启示与建议
启示之一,家庭政策的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当成为今后我国推进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重视家庭、以家庭为核心是我国文化的悠久传统,但是对比瑞典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特别是贯彻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一系列家庭福利政策,以及家庭法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以促进家庭和谐、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为目标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关注家庭,重视家庭工作,加强对家庭的支持,在社会管理中形成以政府综合职能部门为核心,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的合作机制,可以作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选择路径。
启示之二,政府职能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瑞典政府的职能相对简单,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政府机构的设置很多以落实理念、解决问题为宗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断面临新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够围绕社会管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政府的机构与职能设置,围绕重要问题,推进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整合与重构,将更有利于应对新的矛盾与问题。
启示之三,家庭教育的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对现有资源的整合,通过支持与引导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各自的背景与传统,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在相对缺乏相应支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整合和创设相应的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教育的立法思路应当以机制创设与制度整合为手段;以促进政府、社会关注家庭教育、加大相应的经费与资源投入,促进家庭和谐、教育发展为目的,有必要考虑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延伸到对家庭的支持与引导方面,成为健全家庭政策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名称也可以考虑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综上所述,就目前促进中国儿童保护和教育工作的发展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重视学前教育,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主管部门。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发展、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价值,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目前,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是多部门分头在做工作,没有牵头负责部门,早教机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早教市场混乱,建议国家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牵头部门,形成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G7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209-02
一、留守儿童教育的专业社会工作介入需要
留守儿童是人口城市化、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造成了家庭教育功能的逐渐弱化,因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及影响。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的家庭,留下的另一方往往由于农活较多,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而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孩子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戚等代为教育,由于一些代养人的养育方式不当,或过于溺爱、放任,或有所顾忌而不予严格管教……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乏有效性,导致了留守儿童自身出现一些不良情绪、心理及行为,最终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中国教育不得不正视的一种现象,也是我们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和谐社会所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政府、社区、家庭和学校都寻找自己角度的应对措施。同时,还需要一个专业的群体——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留守儿童工作,将各方面的有效资源联合起来,为应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出谋划策、身体力行。专业社会工作是指一种运用专业技能和知识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活障碍、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服务工作,又是指从事这类服务的一种专门职业[1]166-167。
留守儿童的教育需要社会工作者们为其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网络及运行机制。体现在专业社工可以联合政府、妇联、儿童保障部门等相关组织机构和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共同组建一个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机构,并由各机构部门推选负责任的代表和社会工作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筹措经费、统筹安排等各项工作。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专业社会工作介入过程
(一)宏观社会工作行政:争取政府和政策法规层面的帮助和支持
城乡壁垒的种种限制使得进城农民工无法把子女带在身边,为了保证城市农民工子女就地入学,社工行政人员可以运用组织及社会的力量呼吁和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1)通过减免农民工孩子进城读书所需的各种费用,尽量保证教育费用在农民工家庭经济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此来实现留守儿童追随父母,在城市读书,亲情、教育两不误;2)呼吁政府通过给予一定的补助及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既满足低收入流动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实际需要,又可以让农民工父母亲自照顾教育身边的子女。3)呼吁国家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校条件、办校标准、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饮食卫生条件等,督促其办校行为。
社工行政人员还可以争取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我国目前缺乏严格和完整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约束,有些父母就用金钱和物质代替对子女的监护[2]19-20。为此,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在新的立法中呼吁、鼓励政府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纳入其中,为留守儿童随父母外出上学创造条件,减少农村留守家庭的出现,同时,还要对侵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包括家长,追究责任,确保留守儿童的健康权、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二)中观社区工作:以社区为载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我国农村社区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有限,也加剧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压力。农村社区教育资源的有限,无疑使祖辈们无从得到指导,加大了其家庭教育的难度[3]34-39。因而,在中观层面,社区工作者就要努力实现社区教育与家庭、学校教育的一体化,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教育环境:第一,设置社区教育机构,开展必要的社区教育,加强对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的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第二,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规范和引导留守儿童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塑造与培养他们形成优良品德。例如,在农村社区设立诸如“留守儿童谈心室”、“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室”等机构,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管理工作,为留守儿童和临时监护人、教师提供共同交流、谈心的适宜环境,搭建心灵倾诉与沟通的平台。具体形式包括:有线广播或者文艺会演形式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安排农村学校教师的入户指导,或者利用闲暇时间举办家长培训学校;联合退休老教师和热心留守儿童问题的志愿者,组成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委员会,定期深入留守儿童家庭,传授家庭教育的知识、方法;设立家庭教育辅导站,为家庭教育困惑者寻找解决对策并提供专业辅导。
(三)微观个案、小组工作:个别化服务与团队共同参与有机结合
针对父母及临时监护人,社工会根据留守儿童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父母及临时监护人反映的情况,在自愿报名参与的原则下,以小组工作的形式把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临时监护人集中在一起进行一系列的活动;或者根据需要,以个案工作的形式对临时监护人进行个别化指导。目的是对他们进行儿童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规律及方法等普及性教育,使其了解留守儿童出现的生存危机和道德行为的不良问题以及自己监护的任务和责任,引导他们发现自身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获知如何改善的解决之道。针对留守儿童本身,社工可通过个案工作手段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情绪和情感的个别疏导;也可以通过小组工作的形式为聚集在一起的多个留守儿童设计一套专业的活动方案,提供专业化服务;还可以采用家庭联合治疗的方式,联合留守儿童的父母和临时监护人,三管齐下对留守儿童全面加强教育,给予多方关怀。
社会工作者实施专业化过程主要经历五个步骤:一是接案与建立关系;二是收集资料与问题判断;三是以“案主自决”为原则,制定总、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签订工作协议;四是以“个别化”为原则,实施服务计划;五是结案与评估,并对案主后期表现进行跟进计划服务。
三、留守儿童教育的专业社会工作介入优势
专业社工是一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活障碍、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服务工作和专门职业。以专业的角度和相关的经验来看,专业社会工作对于留守儿童教育的介入有着其他学科和介入方式所不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具有社会政策法规建构和价值导向的独特优势
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制度的方案设计过程中,社会工作行政人员主要关心弱势群体如何通过社会政策受助,这种专业取向使其在社会服务体系中常常自觉成为广大弱势群体权益的“代言人”。作为弱势群体困难和需求的主要表达者、诠释者和推动其社会服务最大化的主要践行者,社会工作者在长期从事弱势群体服务过程中,深入弱势群体,与留守儿童及其父母是有着密切接触的,对他们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真实需要也是十分了解的。
(二)具有高度专业化的介入方法和手段的独特优势
社会工作者是一支高度专业化的队伍,有着专业的伦理规范、专业的领导团队和组织机构,以及专业素养和方法技能的教育和实践背景。主要体现在,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主要有三大层面、四大专业方法,即宏观社会工作行政、中观社区工作、微观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专业社会工作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理念下,把“案主”——留守儿童及其父母看做是弱势群体,认为他们是能动的主体,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帮助他们发现自身的长处,最终实现“自助”。专业社会工作者,有着广泛而多样的社会网络,在增权使能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它可以在培养社会公民服务意识和志愿者精神,在积累社会资本和在实现个人的社会性恢复等方面发挥其无法取代的独特优势作用。
(三)具有在协调和动员社会资源方面注入社会服务的专业内涵的优势
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以往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纵向模式,缺乏自左向右的社会横向模式,不能形成广泛而有效的资源整合的社会网络。社会工作者具有基层工作和专业组织的优势,可以在自上而下的政府资源动员、自左向右的民间资源动员以及服务的系统性和专业性方面注入其专业性内涵。具体体现在,社工对于留守儿童及其父母的困难和需要有着深入的了解,对于寻找、联络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正规资源方面有着自己的专业方法和渠道,对于邻里、朋友、亲属和志愿人员等非正规资源和未被启用的各种持久而普及社会资源的协调和动员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力量和手段;专业社工可以通过发挥“个案管理”、“社会支持网络”等专业方法的作用,为留守儿童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留守儿童逐步走出面临的困境,满足他们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发挥社会行政资产筹集和管理的各项功能,设立专项服务基金,改善当前社会资源动员的临时性和被动性,实现社会资源的动员和运作的专业性、系统性和有效协调性,真正长久而有效地实现留守儿童教育的改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玲.专业社会工作介入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优势[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
[2]黄晓慧.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6,(5).
1 把握现状,找准“两走进”切入点
厦门市江头第三小学地处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厝社区,现有29个班级,教职员工100人,学生1217人。学校多年来进城务工子女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60%以上。目前学校所在吕厝社区常驻人口11000多人,外来人口7200人。通过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对比分析,发现我校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现状有如下特点:
1.1 学生的家庭教育环境差。来厦务工人员家庭属于典型的经济不充裕家庭或居住动荡家庭。尽管他们也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但是,他们通常为生活所累,无法为子女提供理想的家庭教育。他们多数居住条件较差,如租个店铺白天做生意,晚上住人,店铺也是孩子学习、作业的地方,采光不够,环境脏乱。
1.2 家庭缺乏科学的家教理论指导。由于目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口素质的提高跟不上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大量的来厦务工人员汇聚在湖里区江头地段,家庭结构复杂,家庭教育观念、方法新旧夹杂,多数家长文化素质不高,家庭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理论的指导,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着许多误区。加上家长忙着打工挣钱或做小本生意维持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兴趣爱好,时常忽略孩子的行为偏差,无法进行及时的教育引导。
1.3 中途插班生多,学习衔接困难。由于中途转学插班,且各地在教材使用、课程设置不尽一致。特别是一些农村小学未开设英语课,一些素质教育课程也较为缺乏,导致转进后学习衔接困难,影响了学生的自尊心,存在一定的自卑心理倾向,有些学生因此成为学习困难生。
1.4 行为习惯不规范,卫生意识未形成。由于生活环境的不同,农村来的孩子相对城市孩子显得较“野”。主要表现在,不注重基本礼仪,说话爱用嚷,走路爱跑,活动时好冲跳,个别孩子还会说脏话。卫生意识较差,个人卫生不够讲究,部分孩子不修边幅,爱乱扔果皮纸屑等。
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我们认为进城务工子女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在孩子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给予他们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建立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制度,积极与家长取得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为此,我校确立了“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与帮助” “让每个进入三小的学生都有一个快乐的童年”的办学理念。把“走进社区走进家庭,共建共育共谋发展”作为学校育人的重要工作思路之一。
2 走进社区,实现学校、社区资源共享
学校领导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江头街道、吕厝社区居委会、江村居委会及周边单位,了解社区概况与主要需求,协商学校与社区教育合作事项,听取社区、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此外,我校通过公开热线电话、设立意见箱、召开专题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改进教育工作。一年来,校领导走访社区9次,发放征求意见表1349份,征集意见、需求12条,主要集中在社区缺乏知识力量的支撑(如社区拟开设绿色网吧缺少技术的支持,拟开办科技活动室文化积淀不够等),社区群众家庭教育方法单一。孩子暑假无人照管等问题。经协商,决定以学校教育为龙头,配合社区把德育工作面做宽,签订共建协议,拟订合作意项,共建社区教育文化资源。
2.1 学校开设爱心网校,协助社区开办绿色网吧。针对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家庭里没有电脑,而学生对网络知识又充满渴求的现状,为实施正面教育避免学生上黑网吧,学校与社区分别开设爱心网校、绿色网吧,分工合作解决周六、日及寒暑假学生网络科技的学习问题。学校派信息老师为社区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对社区网吧进行绿色监管。而学校整合现代教育网络资源,建设好校园网,向社区儿童(含进城务工子女)开放,开设Inter暑假电脑培训班,有专职老师专人管理。通过网络培训与竞赛活动,满足进城务工子女对网络的浓厚兴趣,让进城务工子女在网络活动中得到体验,在体验中得到启发受到教育。活动的开展既丰富进城务工子女的暑期生活,又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
2.2 共建社区教育文化资源。一是协助社区开办科技活动室。学校派科学老师就社区科技活动室的布置、科技宣传栏的板报设计、设备如何合理添置等进行具体指导并参与到社区科技活动的开展中,得到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协助组建合唱队。发挥我校音乐老师的资源优势,抽调部分老师与社区居民组建合唱队,由音乐老师进行指导,两次参加街道组织的合唱比赛,分别获区一、二等奖。三是派出老师28人次配合公安、工商、文化管理部门,治理整顿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整顿清理校园周边非法网吧、音像店等,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四是师生先后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交通督导、宣传94人次,清除城市“牛皮癣”68人次。
2.3 开辟“第二课堂”,抓好了社区实践活动。进城务工人员分散在社区的各个角落,如果能把他们组织起来,与社区的孩子融合在一起开展活动,那么,他们的行为习惯、道德修养就一定能得到有效养成。学校、社区工作人员多方寻求资源,与多个单位联系,开展暑期共建共育活动。如:开设书法班。我校派书法老师与江头街道合作开设书法班,举行江头街道少年儿童现场书法比赛,丰富社区学生的艺术文化生活。寒假里,组织学生为社区居民义务书写春联,三年来受益学生在这328人次。又如 “大手拉小手,文明使者在行动”活动、“语言文字纠察队”活动、“蓝色随想”之旅、“绿色的梦”军营之旅、“可口可乐”绿色环保之旅、“阅读好书”海洋之旅、“气象科普”之旅、“奥林匹克博物馆”之旅、“破狱旧址”红色之旅、“美化社区”小小志愿者行动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使积极的思想理念、端正的人生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潜移默化、一点一滴地内化为学生内在的品质,而他们的父母也非常放心、非常支持他们来参加学校、社区联合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
3 走进家庭,共建家校育人平台
根据学校生源的特殊性,许多学生家长为生活所迫,经常早出晚归的实际,学校引导全体教师创新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走进家庭,把爱心送给广大家庭,指导进城务工人中员家庭采取有效措施、用科学的方法培育子女成才,提高家访的有效性。
3.1 重视家访工作
(1)每学年安排家访任务。德育处每学年都安排“走进学生家庭,关爱学生成长”的家访任务,要求教师利用双休日、课余时间走家串户,主要以班级为单位,以班主任为主,12名年段长、下年段行政全部分配到班,29名副班主任全程参与,深入到学生家庭中去。
(2)每学期制定家访计划。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家访要注重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制定好家访计划,做到目的要明确,做好充分准备,不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的家庭进行普访,还要对特困生、学困生、外来务工家庭和单亲家庭等7种对象进行重点走访。遇特殊问题要进行速访,对个别学生,根据需要,还要常访。要求做好家访记录,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3)采用家访预约制。学校要求在学生生病时、学生取得成绩时、后进生稍有进步时或学生犯了严重错误时,应及时与家长进行家访,争取赢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针对大部分学生家长为忙于生计,平时经常不在家的实际情况,学校要求教师家访要根据学生家长的实际困难,采用家访预约制,时间上尽量照顾学生家长的需要。
(4)家访工作有具体要求。学校要求教师与家长交流沟通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力求做到“三忌三宜”。一是宜多鼓励,忌多批评;二是宜全面,忌片面;三是宜多启发,忌武断妄下结论。家访时让学生在场,家长、老师、学生在一种温和、平等、轻松的气氛中“三方对话”,首先告知学生在学校各方面的个性表现,反映他们的优点,让家长敞开心扉,谈孩子在家的优秀表现。这样一来,家长了解孩子身上的优点,旁听的孩子也对老师的评价心中有数,感受到了教师的亲切,消除了抵触心理,更加信任老师、理解老师。同时可以给学生讲话的机会,保证意见的准确性和教育措施的切实性。
三年来教师们登门访问3097人/次,加上其他形式访问也收回家访纪实462份,全部按要求进行家访,家访率百分之百;学校共收到家访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7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