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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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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体制

篇1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篇2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6-0024-04

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被写进党的十报告,表明国家对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过程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充分重视和提升社会组织与群众协同参与的基础作用,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体制改革为重要保障,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及其体制改革需要选择协同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社会组织为基础

(一)解决当前社会矛盾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是对当前社会矛盾不断累积、社会群众不满意的积极响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在不断前行中积累了一些矛盾,如2011年的“乌坎事件”等。许多突发事件反映了社会矛盾不断激发,社会管理出现漏洞,社会管理不能适应社会群众需求,因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社会矛盾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多种原因的存在所出现的,关乎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可小觑。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分析内在成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不断改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管理水平。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利益纠纷、冲突和矛盾,迫切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稳固与发展。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

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群众参与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社会管理面临政府单一力量的薄弱,面临社会利益分化中政府主体难以单枪匹马运行,需要发展和培育大量的社会组织。可以说,社会组织的存在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承担着提供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沟通、社会化稳定等功能。从提供主体考察,社会管理者包括各级政府、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私人企业、社会群众等多方面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的社会管理体现为社会自主性、自发性、自治性的非政治属性的管理领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管理[1]。美国霍普斯大学萨拉蒙教授认为,20世纪最伟大的创新在于大量的私人自愿性组织活动和第三部门的兴起。社会组织在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抗灾救险、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活动中发挥纽带作用,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有益桥梁,有效回应公众诉求。

(三)社会组织具有拓展社会管理的发展空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越来越丰富,社会服务越来越多元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活动空间的拓展提供了市场机遇。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教育、环保、慈善、家政、信息、科技、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繁荣发展为承担政府部分职能转变提供了条件,为改善政府公共服务和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活动空间。多元化、个性化、复杂化的社会群众需求为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为社会群众生活需求的满足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标准也不断提高,单一政府主导和垄断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要,这为大量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活动提供了机遇。政府自身能力和人力不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政策空间。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积极参与街道和社区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服务空间。社会组织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能保证必要的支出,满足基层群众消费需求,服务社会,解决问题,促进和谐,保障民生。

二、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要以破除体制弊端为突破口

基于以上社会矛盾的存在,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垄断供给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新的空间和机会。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存在许多弊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进一步以破除和消解各种体制机制弊端为突破口,为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畅通渠道。

(一)职能转变不到位制约体制改革与社会组织建设

政府职能反映了政府从事各种活动的基本职责和功能及其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向、主要边界。在全能政府背景下,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难以有效承担和履行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全部职能。职能转变始终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社会管理是相对于国家管理的一个概念,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社会事务实施领导、规划、决策、管理、协商、沟通、控制、监督的行为及过程,不一定仅仅由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坚持自治原则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并不断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绩效[3]。许多社会管理领域完全可以由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或自我管理,却因为政府不能放权而无法实现。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4]。很多的社会问题主要还是由于政府职能履行出现偏差,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在观念和认识上滞后,误认为社会组织的发达会冲击政府权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会削弱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将社会组织与政府对立起来,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没有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民主意识提升和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分职能,政府重要职能是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部分政府部门认为,社会组织是与政府相抗衡和斗争的利益群体,会危及政府的管理工作,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组建进行限制和过多的干预,对社会组织活动不够支持,不够相信社会组织的活动及其所带来的重要作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导致行政体制改革的失效,多次机构改革存在的“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体制改革怪圈,说明了政府职能转变与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职能转变不到位,直接挤压了社会组织活动空间,本来归社会组织管理的事情依然由政府包办代替,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服务和管理的事情,因为权力不够,财力不足,责任不清晰,体制不保障,难以真正有效履行应有的职责。

(二)社会管理体制障碍制约了社会组织发展

各类社会矛盾的内在原因是存在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根本在于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职能存在缺位、空位、越位等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直接影响体制改革,体制改革不到位会进一步恶化社会矛盾,加剧利益冲突,制约社会管理水平提升,也制约社会组织建设。第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社会管理为政府所垄断和主导,政府向社会和社会组织的放权还不够。第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有的甚至仍是单方面强化政府管理,固化部门权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玻璃门”、“天花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缺乏足够的权力、信息、平台,难以真正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第三,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等方面的法规不够完善,需要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高度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重在过程监控、优化服务和提高绩效。

(三)社会组织体制不够完善影响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升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基础差,水平低,规模小,机制不够灵活,难以有效承担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当前尽管可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但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出现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差异性待遇。社会组织的成立、开展活动均受到上级行政部门的过分干预,不能在法律框架下独立开展活动。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差,服务效率不高,公信力和执行力比较差,内部治理不够完善,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力欠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和监管机制缺乏,自身建设不足,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较低,体制机制不够灵活。从规模和总量上看,教育培训类组织多,公益性组织少,能独立运行的社会组织少,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没有很好地理清。此外,社会群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和美誉度不高,信任度偏低,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活动和社会服务不够,没有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社会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较差,有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够频繁,有的偏离其公益性、非盈利性本质,过于注重市场盈利导向,诚信度不高,难以取信于民。

三、社会管理、社会组织与体制改革要以协同治理为路径

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基础作用,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体制改革。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社会组织、推进体制改革等三者之间的协调互动。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管理过程的“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参与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突出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5]。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破除传统的政府垄断模式,建立多元参与的以服务为导向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多种管理手段综合实施、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推进社会管理过程的“政社分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积极提升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基础性的参与能力,关键在于推进体制改革,包括社会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组织体制等三方面的体制改革。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政府与公众沟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成为社会管理新格局中的多元主体之一[6]。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分工,规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活动边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政府应该通过采购形式鼓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分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绩效和能力,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主体性作用。

(二)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社会组织的融资能力

政府转变职能,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该释放更多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去承接,通过政府购买更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等形式,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建立制度化、常规化、项目化的政府扶持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扶持保障社会组织基本的活动资金来源,并不断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和长远生存,为社会管理活动的开展提供长期性的组织保障机制。

(三)以加强民生建设为重点,破解社会体制改革难点,鼓励社会组织在民生建设领域发挥突出作用,提高群众满意度

党的十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政府积极扶持和参与民生改善活动。改善民生,破解社会体制改革难点,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培育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组织在民生领域的服务能力,重视社会组织在民生领域拓展活动空间,赢得社会群众支持。深化拓展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培育和扶持面向基层、面向民生、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和谐与协调发展。

(四)以创新财政体制为关键,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

应将行政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配置,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基础性参与作用。要创新现行财政体制,增加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及经费,放宽准入领域,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促进社会组织进入公共资源领域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管理能力。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对社会管理绩效的评价和监控。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去官僚化和行政化,坚持服务理念搞好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组织自律,不断提升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社会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自我更新、自主发展能力。

(五)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创新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

在我国社会管理日益走向多元治理、协同治理的背景下,社会组织要树立资源和合作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平台,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社会管理的协同治理[7]。资源整合与协同治理需要构建社会组织管理的信息化平台,以信息化促进管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公信力。社会治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8]。创新和构建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根本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构建由政府、公民与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双向、共享的合作网络,进而形成公共合作的社会权威。构建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机制,各类组织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实现多元化、协同化、社会化的自主管理和自我治理。社会组织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空白区,完善和优化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使社会组织找到自身的活动空间,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实现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孙关宏,胡雨春.政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吴迪莱,韩东.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语境下的社会组织法律地位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2,(3):163-165.

[3]施雪华.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成就、问题与改革[J].学习与探索,2013,(3):27-36.

[4]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前线,2014,(1):5-8.

[5]富鹏.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公共服务体制完善[J].经济视野,2012,(7):264.

篇3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深化改革的新要求,这说明我国的整体治理已经进入现代化进程,然而从社会治理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治理的现代化并不成熟,需要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创新弥补这一缺陷与漏洞。

1、社会治理进入转型时期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将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现如今的市场经济,这也意味着政府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越来越弱,社会和市场原来的权力逐渐恢复,党和政府通过利用社会的自治能力完成社会治理,因此社会治理的空间正在逐渐扩大,这与政府直接干预社会治理的传统管理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社会自身的权利和职能被不断还原,我国的社会治理也由此正式进入转型时期。[1]

2、社会治理工作内容不明确

国家很早就提出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规划方向,希望能够建立起党和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相互协同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已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我国在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当中仍然存在工作内容不明确,对社会治理认识不清的情况,首先党和国家对社会本身具有的治理能力存有怀疑,与此同时在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和工作主题的讨论当中,党和政府进入了一个思想误区,即认为社会治理只有紧紧依靠政府的权利和职能才能得以落实,充分相信社会自治能力成为幻想和泡影。

3、社会治理中参与者角色混乱

在社会治理当中,政府和社会是其中的主要参与者,而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当中,政府仍然将自己作为社会管理中的领导者,强调自身对社会管理的绝对管理权力和绝对主动权,所有的社会资源必须通过政府才能进行分配使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部分,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管理之中并没有得以实际展现,所谓的参与社会管理不过是一种表面形式,政府对社会组织一直处于压制和命令的状态,要求社会组织完全服从政府的命令。[2]

4、社会治理体制缺乏创新

基于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理虽然一直提出要创新、要改变,但是就实际结果来看,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社会管理仍然采用传统政府下达行政命令和使用管理手段的传统管理体制,政府拥有绝对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仍然是社会治理中的边缘参与者,另外长期以来使用同一种社会管理工具,这种带有绝对色彩的单向型社会治理体制缺乏新意,由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拥有至高无上的主导权力,因此很多政府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严重了影响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1、建设和服务并重

只有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双管齐下,才能够切实完成好社会治理工作,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能够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工作的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就是建立在社会建设和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之上,利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为依托和蓝本,把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结构和公共秩序作为最终目标的管理制度。将社会领域中的各个体制和制度网络紧密连接起来最后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且通过在该制度体系之中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全面完成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2、政府、市场和社会平衡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下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能够充分做好政府职能、市场职能和社会职能的统筹安排、平衡协调,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此期间想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从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入手,这就需要做好政府职能、市场职能和社会职能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社会管理中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把握整体大局,但是政府并不像过去那样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需要适当的进行权利归还和权利转移,充分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社会的自治能力,在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力量和法制思维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动市场自身调节功能,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解决社会中的经济纷争,运用社会自治能力中的道德约束,平衡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消解社会矛盾。[3]

3、加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作用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之中,社会组织一直听命与政府,缺少自我参与意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加大社会组织的影响和作用,需要协调和平衡好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需要交还给社会组织其原本具的职能和权力,让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来,比如说社会组织中的各大商会需要脱离政府机构实现独立,特别是需要着重培养社会志愿和公益类组织,通过建立独立的行业协会或慈善组织等完成部分社会治理工作,尤其是国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不再需要直接与政府打交道,而是交由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完成其本职工作。

4、正确对待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篇4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的成效

首先,政府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的主导能力不断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理念,这表明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上将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逐步将一些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现社会的共同治理,同时也提升了治理水平。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治理上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如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在我国GDP中的占比不断提升,这为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奠定了基础。此外,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实现治理的有效性还对社会治理机构进行改革,将职能相近或交叉的部门进行整合或合并,减少多头管理现象,这既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又提升了政府社会治理效率。

其次,市场机制在社会合作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组织也日益成熟,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共同构成我国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市场组织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如果国有企业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公平,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则能够激发社会经济活力,也能创造大量工作岗位,这是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所没有的优势。而且市场组织内部的和谐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企业通过不断改善就业者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其各类合法权益等方式促进企业组织内部和谐,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最后,社会组织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我国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在不断提高,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这些社会组织通过优化结构、完善制度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如在固定资产、吸纳就业等方面都在逐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与质量的提高,使之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反映群众需求、管理社会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治理主体行政化。尽管我国开始尝试将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但长期以来的全能政府惯性还是让我国的社会治理呈现出行政化与单一化的特征,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依然占据绝对支配地位。政府长期在社会治理中扮演全能角色,负责一切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这必然会压缩其他治理主体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导致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但实质上,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是难以独当一面的,存在大量缺位和越位的情况,这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效率,也加大了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负担。

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强势的政府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组织建设不足,也无法承担起社会治理的各项功能。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社会组织应朝独立方向发展,实现政社分开,但我国的社会组织独立性差,有浓厚的官办色彩,过于依附政府生存。而且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其次,我国缺乏社会共治理念,很多地方政府仅仅把社会组织看作是政府机构的附庸,有的甚至认为社会组织的存在会分割政府权力,影响社会稳定,这种错误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往往采取压制态度,而非与之合作共同治理社会。再次,我国社会组织在协同政府进行社会治理上的能力不足。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合作治理上还处于初级阶段,专业服务能力不高,很难配合政府的社会治理活动。最后,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对社会组织发展支持不足。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不高,政策也不配套,这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足。首先,我国公众在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与官本位思想,公众在政治参与中往往是依附的,没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而且我国并没有训练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系统,公民素质又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民众并不具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其次,我国缺乏公民参与机制。尽管我国出台了一些有关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但实际上公民的参与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参与程序上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公民能否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参与程度如何等这些依然由政府决定。

当代中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构建的路径

深化政府改革为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形成提供空间。首先,政府应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要将自身能力不足的部分职能向非政府组织转移,解决政府越位和错位问题。政府应逐步向社会与市场放权,简化各项审批手续,树立以人为本、多方参与的服务理念。其次,政府还要对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实现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政府组织结构改革主要要做好央地合理分权、大部门体制改革、地方政府改革等几个方面。再次,政府角色要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优化政府运行机制。政府要解决不同部门协调困难的问题,建立协调机制;在决策机制上要吸取各方意见,提高决策水平;政府还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并完善问责制度,增强政府行政人员的责任感。最后,政府还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与管理方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能够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效率,也为民众提供更多便利。

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能力。首先,我国应为现代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包括改革现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界限,改变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使之回归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其次,社会组织本身应提高自己的治理能力,如社会组织应建设起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组织结构;社会组织还要不断提高包括社会治理能力在内的专业化水平,这样其才有能力参与社会合作治理体系。最后,还要建立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我国社会组织在公众中缺乏公信力,除了社会组织本身治理能力不足外,还因其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外界难以了解其组织财产使用、盈利分配情况等,为此有必要建立社会组织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与发展。

创建公众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平台。首先是要提升公民的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政府应利用各种大众媒介在社会进行参与社会治理宣传,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可以在教育系统中加入公民政治素养能力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社会合作治理的能力。其次,政府要为公众参与社会合作治理提供完善机制,如推动政务公开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落实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最后,政府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公众参与平台,如建设政府网站、开设政务论坛、开通微博平台等等,支持公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各种社会治理活动,实现政府与民众的网络互动。

篇5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008-01

一、社会管理问题界定

2004年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即“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并提,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在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同时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管理的治理结构有待更加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也成为2009年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管理问题最终是对人的服务与管理。从根本上是指人是有学习能力的社会性动物,而不是所谓的简简单单的“经济型动物”。而实效是管理的真知,这是对社会管理而言。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应该去适应变化,保持有效管理。要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宗旨。

二、社会管理的困境分析

(一)社会管理主体的单一性

在我国,政府是社会管理的组织者,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对社会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起着很大的影响,在社会管理领域的核心地位比较突出。然而,在利益结构单一、社会资源匮乏以及集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政府对于全面的社会管理有着重大的作用。对于分配有限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二)社会管理在管理模式上单一

首先,线性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应对多元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很多社会问题集中爆发,另一方面仍有大量问题尚未显现。其次,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多,处于中心地位的政府规模迅速膨胀,社会管理成本剧增,社会管理效率低下。

(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经历了从社队制、村组制到社区制三次重大改革。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体、特殊群体汇聚到城乡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沉淀到城乡社区,越来越多的居民生产生活需求集中到城乡社区,然而城乡社区体制改革没能及时跟进。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大多数居民生活的基本依托,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平台,也是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因此,加快城乡社区体制改革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和历史使命。

(四)社会管理的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导向功能作为社会管理绩效评估的一种形式可以使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以及手段在其推动引导下得到转变。可以使得社会管理体制更加高效,更加透明,更加负责任。在改革开放发展的今天,中国许多政府部门以及一些事业单位都在建立这种绩效评估体系。中国的大部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借鉴西方绩效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自己又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经验,这个是值得表扬的,但是中国社会管理绩效评估在积累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中国的社会管理绩效体系还不完善。所以,我国在借鉴西方社会管理的绩效评估经验的时候,也要努力把自己的社会管理绩效评估的发展方向从一维化向多维化进行转变。

三、社会管理服务竞争化

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重塑政府》)一书中,提出了“企业家政府”这一概念,并进而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理论,指出应该用企业家精神来改革或重新塑造政府,引入竞争机制。然而,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竞争机制的同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现成的竞争模式,必须结合我国现存的一些情况,去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在社会管理中的竞争模式。

首先,要“补充缺位”。为了给社会管理领域的良性竞争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必须去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系。其次,政府在市场准入这个环节,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办事,选择信誉好、成本低同时技术又非常先进的企业单位或者非营利组织进行项目的合作。再次,在市场监管方面,公共利益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政府和企业依据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完善的行业技术标准及价格标准,从而使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原则,降低产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最后,政府各个部门应该意识到自己在调节市场竞争的利益取向、效率取向和工具取向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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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治理水平不足

(一)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定位偏差

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作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却一直处于依附地位,各种事情都要通过政府解决。一是代替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政府的部分机构,经常运用审批或其他行政手段,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发展效率。二是掌控社会组织。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受到政府的控制,使他们成为了政府的附属,影响了这些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三是包揽了所有的社会事务。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各种社会服务和社会项目几乎都有政府提供,由于缺乏竞争,导致民众怨言颇深,矛头都指向了政府。

(二)政府社会治理服务程度低

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我们已经改变了政府一统天下的治理模式,逐渐让社会、市场和个人都参与到治理中来。但由于权力边界不清晰,依然存在一些“越位”、“缺位”和“错位”等现象,职能不清、职能混乱比较突出。例如:在行政审批环节,很多项目都存在时间多、效率低等问题,注重事前监管、忽视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政府在社会之中的部分职能缺失,其中突出的就是服务职能。例如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众多民生项目资源的短缺就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在服务方面的窘困。因此,早在2004年中国政府就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其目的即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三)公共服务不均等现象突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而在我们国家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因,我们社会成员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差距非常大,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二是地区之间的差距,三是垄断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公共设施、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民愤,激起了矛盾。而只有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让更多民众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才能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不充分

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了社会治理事务中,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只关键力量尚未达到社会的期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政府由于受资源的限制,失灵的领域越来越多,无法完全完整社会公众的需求,被迫无奈之下政府开始寻求社会的协同治理。但是这种协同治理仍然是以政府的意志为主,社会组织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去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因此政府只是将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社会治理的一个工具或者附属,导致社会组织发展受限,而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行为不断扩张。

(二)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经过多年的呼唤,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已经放开,但是由于法律调整没有到位,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放开的比较大,而有的地方放开的比较小。目前,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大条例。但是这些条例制定时的背景和环境和当前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这些条例和社会治理的要求已经不能相试用,同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例如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方面的,如何通过税收方面的减免调动慈善捐赠的积极性等。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不牢固

社会组织起步晚,发展缓慢,组织基础还不于适用于社会治理的新需求。首先表现在资金不足。政府提供的经费相对较少,粥少僧多,各个社会组织能够得到的经费明显不足。资金问题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瓶颈。其次内部管理混乱。在我们国家,由于社会组织长期受到忽视,专门针对社会组织进行的内部管理研究较少,加之实践经验缺乏,造成社会组织内部管理非常混乱。最后人才不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需要专门的人才,特别需要大量的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才,但是事实上社会组织或者缺乏应有的人才或者人才流失严重。

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意识淡薄、能力不足

(一)公民对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

首先从社会角度而言,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一直奉行的是精英主义,认为决策应由少部分精英决定,导致很多民众将自己与社会治理完全隔离,排除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能性。其次从政府角度而言,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政府一方面缺乏选举的政治压力,推进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另一反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最后,从经济角度而言,奥勒姆曾经说过,人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掣肘与经济发展水平,很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而将重点放在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公民无法充分了解社会治理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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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从管理主体到管理内容以及方式的巨大变革。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通过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因此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就非常必要,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要求所决定的。

一、从法律自身的特性来讲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法治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法治的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治的权威性就有了保障,也更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有权威性、保障性。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法治的操作性十分便于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不仅详尽,而且还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较强。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会和自然等多个领域,内容复杂。而且这还是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需要与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相适应,法律规范就是这样一种较为理想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社会管理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创新行为的预期后果,即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也会知道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见性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安全性,使社会在安全稳定的运行中实现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转变。

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来源,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遇见性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公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二、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看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关系的剧烈变迁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社会失序的风险因素空前凸显。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未能有效实现非均衡到均衡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矛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群体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关社会管理有针对性的创新,尤其是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基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还不深入,用行政思维方式执法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转型时期多样化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问题。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严重制约了社会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突出表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不完备,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法律规范内在逻辑性不强,自相矛盾;部门法之间缺乏衔接协调,系统性不强;社会管理法律对于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非常有效,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

第三,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依法解决。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只有依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保障。相应地,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融入全球化市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生产力分配方式等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社会管理面临着历史性挑战;二是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不完善,许多公民的公益性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三是大批社会团体发展发育还不很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和问题;四是社会发展与政府社会服务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社会事业发展较慢,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五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负效应,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六是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但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七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

三、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看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

第一,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的前导,是确保社会管理有效性和持续性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实践中,结合我国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实现观念的转型和创新。

第二,完善具体的立法。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就是法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现法律的创新,而不是通过政府管制或干预能实现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进行社会管理,保护所有者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法治环境正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创新和完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社会管理为法治所要求的基本价值、规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社会管理和创新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法治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以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三,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社会管理是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在法治条件下的创新,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一种人的活动,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他们的法律素质决定了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成效。法律素质高的,这种创新的成功机率就大,否则就小。从这种意义上讲,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社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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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9—0039—09

一、引言

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与社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是当今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因而对作为社会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已提上日程。显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双重困境中,公民社会理念应运而生。然而,在政府面临着社会的特殊需求与过度需求问题的同时,市场也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外部性的资源配置问题,公民社会要在夹缝中生存并不十分容易,志愿失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迫切的需求,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已刻不容缓。本文基于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概念厘定,对其发展模式与体制适应力、多元化的选择空间及其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进行学理性思考(参见图1)。

二、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

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管理机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分别处于宏观、中观与微观层面,且有不同的规定、特点和功能定位,发挥不同的作用。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社会管理体制着重于社会管理的形式,社会管理机制着重于社会系统的运行(参见图2)。

(一)社会管理体制

在管理学视角下,学术界对“体制”的理解大致有三种范围(最狭窄、中等、最宽泛)。本文采用中等范围的概念,即“与机制相并列,把管理体制理解为社会制度规则体系(包括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在非正式约束中,包含达到一定共识性的观念或理念)与组织机构体系的复合体”。社会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规范社会运行所采取的管理制度、管理组织、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总和”,强调社会系统运行的组织制度及其隶属关系。换言之,社会管理体制的内容涉及社会制度(规则)与组织机构两个层面,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社会管理的主体。我国学术界认为社会管理主体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中心主体”。盛美娟认为,“开放式的社会管理之路,使社会管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丁元竹认为,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更大范围的公共参与一起构成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综合各项研究,我国的社会管理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面向社会生活、社会事务)两大类。再细分大致可以包括:执政党、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另一种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确立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是通过政府来体现的。换言之,社会管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市场与社会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发挥不同的功能(参见表1)。在政治、私人、公共等不同的领域中,政府、市场与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也会随之变化。

第二,社会管理的客体,即社会管理对象。当今中国在社会结构呈现出“倒丁字型”,即上下阶层比重失衡与阶层之间贫富失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管理客体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社会生活。社会变迁要求调整社会管理方式,即社会管理体制要防止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引导社会生活方式;监督和规范社会生活行为。二是社会事务。社会事务的处理和解决涉及民政、财政、立法、公安等部门以及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主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社会救助等来实现社会的第二、三次分配。三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面向国家机构时是社会管理客体,它在社会管理中初显独特优势,但其发展也存在突出的问题,最为迫切的是要以法律和政策支持其发展,规范其行为,同时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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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这个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先提出,这里风险指的是:“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现代风险社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现代社会风险是围绕“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其中包括由于人类活动所带来的未知性后果、人类活动导致自然环境的未知变化、社会制度本身缺陷所带来的风险。第二,现代社会风险具有一般风险所有的不可预见性和无法度量性。第三,现代社会风险具呈现全球化和高危化趋势。

(二)风险社会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应当高度关注风险预防和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到核心职能当中。如今,巨大的风险可能使得多年积累的财富化为乌有(亚洲金融危机),政府非常有必要将社会风险管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其次,政府应当提高对自然、社会风险的预见能力。尽管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但是政府作为一国资源和信息的最终掌握者,识别和预警风险并非绝无可能,政府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理性评估事项收益和风险的得失。

第三,政府应当具备较强的宏观驾驭能力的同时拥有合作精神。风险的全球性和高扩散性使得一些局部事件可以迅速演化为全国性社危机。政府应当具有强有力的宏调控手段,同时与他国政府、社会力量积极寻求合作,果断而坚决地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第四,制度化风险的存在要求政府不断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着力构建民主、公平、开放的社会体系。中国当下面临的最严峻的社会风险是制度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制度转轨风险;以收入差距为核心的社会差距的扩大;信息的流动和控制以及金融危机等。虽然社会风险的防治看起来更依赖于政府的调控,但事实上更加需要畅通的信息沟通,高度的社会合作和公民的自觉配合。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国家治理面临的困境

结构性失效涉及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整个治理结构,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国家治理能力的软弱,政府无法承担应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功能,更无法保证市场和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另一种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市场的关系不平衡,甚至僭越了他们的功能,从而诱发了后两者的失效,造成众多的社会问题。

制度性失效一般是指一些现存的规则和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有效实现其目的甚至具有反作用。表现为:一些某些社会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存在法律真空,无法有效约束主体行为。或者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无法实际实行、取得其应有的效果,存在制度自身不到位;或者已经建立的制度并不适应具体的条件,存在制度的不适应。

政策性失效主要是因为国家要面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有的政策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适应当下的需要,对于任何一项政策或者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都存在失效的可能。

三、风险社会下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策略

政府对于风险社会的治理不可能完全避免严重公共危机的发生,但风险社会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又使得政府无法逃避风险社会的治理责任,因此,政府应当设法提高风险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来说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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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战略性工程。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现代化方向,是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反映了深化平安建设、维稳反恐处突的迫切需要,是驾驭社会治安形势的积极作为;顺应了现代警务的核心理念和改革趋势,是实现警务机制改革的必然途径。

一、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011年公安部全面部署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首次明确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框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正式形成。实践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不断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保障防控警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警力处于倒三角状态,使得数量本就不多的警力在治安防控和基层工作中显得更加捉襟见肘。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通过机构改革、部门重组等方式,调整管理体制,精简机关人数,释放机关富余警力充实基层,推动警力下沉,深入推进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建设,增强一线警力;同时,整合各警种巡防力量,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见警率,变被动警务为主动警务,实现警务前移。

(二)加强硬件投入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基础、装备等硬件的强力支撑,先进的硬件能够规范警务工作,提高警务效率,各地公安机关在政府的财政经费支持下,在硬件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投入。如城市视屏监控系统、公安信息化作战系统、街面警务综合服务站、侦查破案高精尖装备、巡逻车防暴车、民警单警装备等。

(三)坚持信息主导

信息主导警务是现代警务制度的客观要求。信息化警务在各地被不同程度的贯穿到公安工作特别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鼓励动员民警收集上报各类情报信息,通过治安监控系统、大情报平台收集的信息,通过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能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状况,定期信息预警、信息导警、信息导防,从而实现有效预警、精确打击。

(四)网上网下同控

当今社会是个网络社会,公安机关应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各地公安机关通过街面视频监控、社区警务、街面巡逻防控、行业场所阵地控制等手段管控网下战场的同时,将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着力打造虚拟社会防空网。通过开设“网上公安局”、“网上警务室”、“社区民警QQ群”等警民联系平台,扩大虚拟社会防控触角;强化网络运营商、网站、网吧等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加强舆情24小时监控,及时筛选、研判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及时开展引导,确保舆情稳定。

(五)发动群防力量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构建综治牵头、公安主导、社会参与的群防群治格局。公安机关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充分发动和组织基层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中心户等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在单位学校指导成立护院队、护厂队、护校队,发动居民区的居民和商业街的商户,积极开展看楼守院、调解纠纷、义务巡防、安全提醒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问题与成因

(一)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不高

构建多维度的立体化防控体系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起着主导和纽带作用,同时也离不开政府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各种群防群治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各方力量的协同合作。但是当前,少数地方党委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统筹规划、整体部署不到位,投入不够,推进不力,使得宏观上缺乏有效的制度框架和有力的协调支持。一些部门和组织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与自己无关,出现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愿参与支持配合公安工作的情况。此外,有些地方的群防群治力量薄弱,有的甚至基本虚设或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公安机关往往陷于单打独斗的困境。

(二)公安机关警务理念有偏差

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部分领导和民警在打防理念上还存在认识误区,有的认为治安防控方面的工作有关业务警种和部门都在抓,建设防控体系是搞花架子,作用不大;有的认为破案打击是公安主业,打击易出成绩、防范难见成效;有的认为构建防控体系涉及面广、任务重、周期长、难度大,特别是整合资源难、统筹协调难、推进落实难,公安机关孤军奋战难有作为。另外,运动式打击、设置各种考核性的指标体系等都是基层公安机关构建防控体系的常规做法,多数公安机关很少考虑本地性化的建设方案,而是简单执行上级要求或参考复制其他地方做法。

(三)各警种协作联动不紧密

一些地方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和整体联动,在情报信息、警力资源、应急处突、打防管控等方面各行其道。比如,公安机关中与治安防控直接相关联的警力有派出所民警、交警、城区巡逻民警等,这些巡逻防控力量缺乏统筹整合,导致巡防网络不密,既造成警力重置浪费,又出现部分街面场所存在巡防死角等问题;侦查和治安管理部门没有建立打防信息通报交换制度,打击和防范工作脱节;另外,各警种的业务信息由于权限问题,还不能互联互通,造成情报信息重复收集、利用率低等。

(四)信息化运用程度不高

目前,公安科技化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未能得到全面推广及应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部分地区用于治安防控的财政资金紧缺,软硬件建设滞后,无法满足信息化的基本条件;其二,公安机关在加大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物的投入的同时,对警务人员信息化运用技能的培训则显得相对薄弱,而警员由于年龄、学历、知识结构的差异,对治安防控信息化的知识技能的掌握、信息化条件下的警务机制与工作流程的了解则无法满足警务信息化的要求。

三、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一)社会化是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根本路径

随着经济社会深刻变革,以公安的有限资源根本无法应对社会的无限治安需求,无法维护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社会化是完善和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必须坚持的路径。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统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充分依靠综治部门协调各方的牵头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实施整体规划,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调动各方社会资源参与防控体系建设。其次,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整合社会力量,高效配置防范资源、有序衔接防范机制,大力推进治安防控社会化进程,使治安防控由公安单打独斗变为社会共同管理。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打造治安防范共同体,建立安全防范互助资金制度;按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原则,指导成立行业治安管理协会,建立等级化管理制度等,推动实现治安管理组织化。再次,发动社会人力资源,创新开展群防群治。过去发动群众以教育宣传的手段、自觉志愿的方式为主,实践证明这些经验和做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治安动态化、信息化、多样化的要求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迫切需要以创新的思维来抓人力动员工作。社区民警和基层组织除了要继续强调各种社会组织和辖区群众承担治安责任义务的自觉性以外,还要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发挥市场的推动作用,通过政府统一购买、企事业单位认领、社会组织有偿合作等方式,动员更多的社会人力参与群防群治,推动实现安全服务市场化、治安防范全民化。

(二)信息化是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力支撑

信息主导警务是新形势下提高治安防控效率和效果的客观需要,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技术支撑。做深信息警务,首先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动员全警采集,加速信息录入、整合;大力推进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警种基础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复杂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充分挖掘使用海量的指纹图像、交通安防等监控视频数据资源,使用云计算进行智能化处理;依托“公安云”建设和大数据应用,构建“云搜索”、“云指挥”、“云侦控”等深度运用信息化系统,为治安防控体系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其次要推进信息整合,要全面整合警种、社会、单位视频监控资源,将公安指挥中心平台、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系统、政府各部门联网的信息资源系统和视频监管控系统有机整合,最大限度的开放治安、交通、消防、网监、出入境等警种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管理权限,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信息化应用格局。第三要推进实战应用,加强警员信息化技术培训,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系统的强大实战功效,通过警情监控、数据分析,实时对社会治安形势开展研判,研究发案规律、查找防控短板、制定有效措施,做到分色预警、动态布防、精确打击,把有限的警力用在刀刃上,使警力跟着警情走,不断增强警务部署的科学性、打击整治的实效性、巡逻防控的针对性。

(三)一体化是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重点内容

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于一体,建立一体化的大格局是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应有之意和重点内容。一体化要求视频监控、路面巡控、社区防控、阵地管控、网络导控、边界堵控一并防控布局,形成全覆盖、全时空、立体化的防控网络。完善视频监控,需要政府加大公共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做好本单位视频监控全覆盖的基础上向单位周边辐射。通过织密视频监控网,消除违法犯罪的空间盲点,实现全方位防控;织密路面巡控,积极整合以巡特警、派出所民警为骨干、社会化专职辅助力量为重要组成部分,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的街面巡逻资源,逐步完善巡防机制,积极推行网格化巡逻模式,最大限度地屯警街面。强化社区防控,要加强创新社区警务室建设,提升社区治安防范水平,遏制社区可防性案件,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同时积极整合群防群治力量,提升社区警务效能,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加强阵地管控,要求治安民警结合日常检查等工作开展基础信息大采集,及时、全面地将辖区内场所、行业、人员等基础信息采集入系统;构建网络导控,要求治安民警与网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实名登记措施,加大舆情引导及舆情监控,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严密边界堵控,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地方路网现状,对各级公安检查站、卡点建设进行科学规划设置,构筑治安屏障,提高查缉管控能力。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工程,也是重点难点工程。公安机关要不断摸索方法、创新机制,才能使防控工作适应多变的社会治安环境。要通过改革,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增强防控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实现防控全时空、全天候、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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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内涵是相同的,其具体做法是政府引入市场机制,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与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社会组织支付费用。

目前,江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定向委托。即政府部门采取“费随事转”的形式,将行业行政管理的事务性、辅职能,以授权、转移、委托的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由行业协会提供领域内相关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付相应费用。目前,南京、苏州、无锡等市接受政府授权委托事项的行业协会达到455家。二是实施公开招标。这种形式有利于针对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或特殊群体需要寻求最专业、最有效的服务。三是开展公益创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大力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创投工作,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实现培育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双重目标。目前,社区公益服务创投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得到了社会组织的强烈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覆盖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助残帮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多种类型。据统计,2013年全省各级设立社会组织扶持资金合计7963万元。

到目前为止,全省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对社会组织予以资金、项目、人才、场所等多元化扶持,已建、在建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133个,培育各类社会组织1573个,共投入资金超过1.5亿元。同时,还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打造社会组织服务社会项目品牌。

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省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转移事务缺乏明确清单,不利于我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从全国宏观层面来看,深圳、上海、北京、河北等地目前均出台了明确政策,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对全省多数地区,这一工作的开展还停留在“非规范化”、“非常态化”阶段,各地的实践依然处在各自为政状态,地区差异性较大。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暂行办法及目录等,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纲领性文件范畴,并没有明确的细则,以及详细的监督、考核和问责等流程机制,不利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期可持续与健康规范发展。

竞争机制缺乏影响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存在腐败风险。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缺乏制度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良性的竞争淘汰机制,导致这一领域产生腐败风险的概率增大。这些情况包括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性而成为政府的执行工具,购买过程不规范、不透明,缺乏竞争、暗箱操作,服务效率低下,社会组织营利取向过强等问题,应该引起警惕。

社会组织实际工作能力孱弱,承接政府职能作用发挥有限。整体上来看,江苏各类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自身建设薄弱,服务能力不足。一些地方仍抱有“求稳求全”的态度要求社会组织一开始就能非常专业、高效地开展各种工作,而没有认识到只有将社会组织的数量做大,才能形成竞争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集中资源大力展示个别亮点工程,这不利于社会组织生态系统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没有起到让社会组织为政府分忧的政策目标,更没能起到激活社会活力的根本要求。

购买服务缺乏财税激励机制,诸多的技术性配套措施仍需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如何解决账目往来发票问题,如何区别界定社会组织活动的非盈利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到目前为止,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往往在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方面有所欠缺,效力低而且随意性较大,在诸多制度性规范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组织难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提升社会组织承担政府服务职能的对策

更新观念,认识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性。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能定位,凡是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应干预。政府要优先将社会组织的行规制定、行业的管理与协调职能(如协调、准入、评比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如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等职能(如业务咨询、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转移给社会组织。

尽快确立转移事项清单,消除基层工作疑虑。参照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有关政府购买服务转移项目名录,在省级层面规范制度、流程与具体操作守则。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社会组织归口管理的要求,厘清目录清单,在程序上尽快确定哪些职能与公共服务可以转移或授权、委托给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明确政府转移事项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机制以及通报机制。

加大扶持力度,健全社会组织发展的保障体系。政府在职能转移过程中要建立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二是在人才政策上给予支持,对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鼓励和推荐优秀人才参加社会组织工作;三是在业务上给予支持,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有关的行业政策、动态和法规、规章等信息告知社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信息来源;四是对规模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给予重点的扶持,引导其在管理和运作上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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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290-01

目前统计学研究表明,肺癌一直是男女癌症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其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在男性中为死亡率最高的肿瘤,主要原因是肺癌的生物学特性十分复杂,恶性程度高,在我国临床上约有86%的肺癌患者在确诊时已属中晚期。因此,现代的肺癌治疗方案极力强调外科、放疗、化疗等多学科综合治疗。放射性粒子种植治疗作为一种新兴的放疗手段,显示了比传统外照射更多的优势,如给疗区的定位精确、与肿瘤形状非常吻合;在粒子种植的范围之外,放射剂量迅速减少;与外照射相比,可给予靶区更高的剂量,且不增加正常肺组织的损伤。放射性粒子种植治疗对提高肺癌患者的生存率,减少局部复发及改善生活质量有一定的作用[1][2]。对进行放射性粒子种植治疗的肺癌患者进行恰当的护理,能解除其心理负担,并积极配合治疗,减少术后并发症,亦相当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我科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对15例肺癌患者进行125I粒子植入治疗,均为术后其中男性8例,女性7例,年龄51至76岁,平均年龄63岁。其中13例患者经手术(5例,手术后复发)或穿刺(8例)取得病理结果(鳞癌6例,腺癌5例,小细胞癌2例),2例患者由影像学诊断(1例IIIa期患者拒绝行手术或穿刺,1例患者双肺多发转移)。

1.2 方法

本组15例均采用CT引导下经皮穿刺植入放射性粒子。医生根据TPS计划决定粒子数量,根据影像学资料决定进针方向及深度,一般采取仰卧位或俯卧位,CT定位后,以穿刺点为中心,常规消毒、铺巾,用2%利多卡因局麻后经皮穿刺肿瘤并粒子植入导针,间距1cm-1.5cm。通过粒子转盘枪按计划植入125I粒子,使其分布均匀合理。

2 结果

全部患者均顺利完成粒子植入,术后胸片显示125I粒子分布满意,无粒子丢失或游走想象。15例患者均无术后并发症。经3-10个月随访(平均5.5个月),15例患者粒子植入处病灶均有不同程度的缩小。

3护理体会

3.1 术前护理

肺癌确诊后,一般患者均处于过分焦虑和抑郁状态,有的则表现为失望乃至绝望,甚至有轻生表现[3]。本组患者多经手术、放化疗后仍有残存或复发,心理压力更大。而且,放射性植入治疗是一项较新的技术,大多患者及其家属不甚了解,既顾虑医师的技术又担心放射性粒子会伤害到其它器官,所以,这时的心理护理相当重要,是一切治疗手段顺利进行的基础。要针对患者的接受能力进行耐心细致的宣教,使他们了解放射性粒子植入的目的、方法、效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注意事项,让患者保持冷静,面对现实并积极配合治疗。

3.2 术中配合

根据患者肺内肿块位置及125I粒子植入进针方向决定其卧姿,尽量采取舒适卧位。严格无菌操作。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注意有无胸闷、气急等反应,保持呼吸道通畅。125I粒子植入过程中患者如出现大汗淋漓、呼吸急促、心率加快等,及时通知医师,立即停止操作,嘱患者平卧给予氧气3L/min吸入,并监测血压,直至病情平稳。125I粒子植入成功后,确定患者无明显不良反应后方可送回病房[4]。

3.3 术后护理

患者返回病房后,要保证充分卧床休息,术后6小时内尽量减少活动,注意观察穿刺点是否有水平、皮肤损伤、粒子浮出等现象[2]。严密观测心率、血压计护理的频率和节律,注意有无呼吸困难、咯血及缺氧征兆,保持呼吸道通畅。给予低流量吸氧,询问患者有无胸闷、胸痛等不适,以便发现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告知患者可能有轻微胸痛,24小时内要避免剧烈活动和咳嗽。因肺癌患者常处于营养不良状态,围手术期加强营养支持极为重要,鼓励进高热量、高蛋白及高维生素饮食,提高机体抵抗力,加快术后恢复[5]。

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的患者,尽量居住单人病房或集中在同一病房管理,嘱患者不要随意串房。由于125I粒子释放的射线能量低,衰退迅速,多数射线的能量消耗在肿瘤组织中,对周围人群的放射性损伤很小,但还是不能忽视,应尽量减少与患者的早期密切接触,最好保持1米的距离,儿童及孕妇不易接触患者,特别需要加强对患者家属的宣教,以征得其理解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

4 结论

125I粒子植入治疗肺癌作为一种近距离的放疗技术,具有创伤小,靶区剂量分布均匀,对周围正常组织损伤小等特点,其效果得到了学术界的肯定。它可使肿瘤组织遭受最大程度的放射性损伤,从而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适合体质差,不能耐受外科手术的患者。术前、术后的恰当的护理措施,能提高125I粒子植入的成功率,减少术中及术后并发症,增强肺癌患者的心理适应能力,使其能积极配合治疗,是相当重要的一项环节。

参考文献

[1] 赵成,杨佩颖等. 125I粒子植入治疗肺癌的新进展.[J].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2, 12(32):5637-5639.

[2] 杨丽娜. 125I粒子植入放射治疗肺癌的护理. [J]. 医学信息, 2008, 21(7):3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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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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