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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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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篇1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解得:α≤80%β由此可以看出:以0.8作为一个界限,零售业购货含税额与同期含税销售额之比小于0.8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若两者之比等于0.8,两种纳税身份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若两者之比大于0.8,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

如此,纳税人则可以通过这两者的比例来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同时要注意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若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将自己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健全。

(二)增值税进项税税务筹划

进项税的税务筹划涵盖了以下几点:1、供货商的身份选择。即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选择供应商时必须先考虑本企业自身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根据自己的纳税身份,选择匹配的的企业作为供货商是最明智的,当然这其中还要考虑供货商的优惠政策;2、采购时间安排。企业通常应当充分考虑销售需求、货物价格波动、供应商纳税身份以及自身情况灵活进行选择;3、提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税额抵扣。企业在资金周转不开时,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实现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达到了及早纳税的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税务筹划。

篇2

(一)形式上分离,是指必然要求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

(二)实质上分离,是指甲供设备或材料,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形式上的分离来讲,由于销售和劳务对象均为一人,而且,很多建安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往往超过两者合计总价值的50%。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税部门一贯做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即使不存在以上风险,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于应征增值税的设备材料又增加了一道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税负。

对实质上的分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

因此建安企业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部分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客户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

(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概念也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通过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建安企业可以明确以下问题:

1、建安企业涉及的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客户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2、工程中明确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客户也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3、建安企业应判断工程最终竣工后,属于建筑物组成部分或其附属设施的,应该提前与客户做好协商和沟通,说服其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成本增加以及多抵扣导致偷税的风险。

三、可供选择的方案

建安企业要满足部分客户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理论上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一)分开纳税

建安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该方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到:(1)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二)全额缴纳增值税

改变行业性质,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点是:(1)能向客户完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对方企业,不影响建安企业利润空间。

缺点是:(1)税务上操作性不强,建安企业属于法定营业税纳税人;(2)即使可行,若毛利较高则造成税负过高;(3)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必能抵扣;(4)扣缴分包方营业税存在流转税冲突。

(三)分离设备材料

分离设备材料,是指将设备和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变为纯劳务型企业,包括形式上分离和实质上分离。

形式上分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的关联方(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关联方之间可以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是:(1)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4)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

实质上分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该方式不利之处显而易见:(1)建安企业,包括关联方,整体产值大幅缩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导致许多建安企业成为纯劳务型企业,无利可图。

(四)仅分离设备

仅分离设备,是指将设备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成为提供劳务和材料的企业,也包括形式上分离和实质上分离。

形式上分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利润空间。缺点是:(1)产值和利润受到一定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

实质上分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缺点:(1)设备分离,产值和利润受到影响,但比较保留劳务和材料,所受影响次之;(2)仍无法提供包括材料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原理是建安企业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者根据税负条件和其他要求,经营各自的工程业务,前提条件是分离实体也能取得相应的建安资质。

该方案思路如下:(1)测算企业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2)保留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同时成立一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子公司,性质为销售设备材料为主、安装为辅的商贸企业;(3)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或税负相当的工程业务;(4)母公司继续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新增工程业务,根据税负测算,并与客户充分沟通,来选择经营主体。

该方案优点:(1)解决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矛盾;(2)关联方之间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1)如果建安企业各项目毛利均较高,税负可能增加;(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对母公司而言,如果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但由于税负较轻,可以与客户协商来解决。

由于建安企业客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以及企业特点较多,因此建安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协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方案以应对增值税转型。

四、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省内两家独立核算分公司。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2009年集团预计能实现收入约为10亿元,该集团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材料产值2.3亿)。成本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成本3.95亿,外包费用1亿,设备成本2.67亿,材料成本2.21亿)。增值税转型后,客户纷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聘请注册进行专项咨询筹划,税务师了解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集团进行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由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及设备购置及安装。

(2)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企业所在省份也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及建安劳务,分别签订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有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买,没有自产设备材料。 (5)工程所需材料除合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己采购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二)纳税现状

该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按建筑业3%全额缴纳营业税。税务师通过分析后认为该公司营业税纳税方面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1)未充分利用税法规定,造成多计营业税计税依据。依据财税[2003]16号文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文件列举设备价值。但目前该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未扣减税法规定的相关设备价值。

(2)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包括客户自供材料的价值部分,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值也应包括在营业额当中计算营业税。

(3)工程安装收入中包括设备材料,设备材料的价值大于安装价值,二者之比超过约50%,因此,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公司存在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方案筹划

(1)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分析企业的各项工程,发现客户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1.用户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满足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有关不动产的定义。因此,这些工程最终竣工后,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2.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中的塔、井、架、棚、管道、涵洞、平台等均属于建筑物,而这些建筑物上的输电线路不能与这些建筑物分离,最终是这些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或附属设施;3.大修理工程,涉及到线路的更换、改道等,实质上应属于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范畴。

因此,公司应与国税部门、客户做好协商,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哪些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2)方案选择

第一个方案:分开纳税。由于该公司设备材料均为外购,不满足自产条件,在总包的情况下,不能分开纳税。对于兼营来说,由于销售和对象均为一人,是混口销售,只能纳一种流转税。因此,该方案不可行。

第二个方案:全额缴纳增税。企业将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企业发展不利,该公司不愿意考虑该方案。

第三个方案: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分签后,仍保留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采购,由控股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3%的利润空间。

分离前:应交营业税=(10-1)×3%=0.27亿

城建税及附加=0.27×(7%+3%)=0.03亿

毛利=10-8.3-0.27-0.03=1.40亿

剥离后:母公司应交营业税=(4.9-1)×3%=0.12亿

城建税及附加=0.12×(7%+3%)=0.01亿

毛利=[(4.9-3.95)-0.12-0.01]×(1-0.03)=0.80亿

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5.1/1.17-4.48/1.17)×17%=0.09亿

城建税及附加=0.09×(7%+3%)=0.01亿

毛利=[(5.1-4.48)/1.17-0.07]×(1-3%)=0.51亿

二者比较:

毛利减少=1.4-(0.80+0.51)=0.09亿

税负减少=0.27+0.03-(0.09+0.01+0.12+0.01)=0.07

合计损失0.02亿。

但是该方案,按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供材料部分仍须缴纳营业税。

理论上该公司另外应交营业税2.21×0.03=0.07亿,城建税及附加=0.07×(7%+3%)=0.007亿。

因此,理论上损失合计0.02+0.07+0.007=0.097亿元。

第四个方案:仅剥离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劳务部分,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该方案需要协商客户不获取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劳务材料部分2%的利润空间。

剥离后:母公司应交营业税=(7.2-1)×3%=0.19亿

城建税及附加=0.19×(7%+3%)=0.02亿

毛利=[(7.2-6.16)-0.19-0.02]×(1-0.02)=0.82亿

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2.8/1.17-2.67/1.17)×17%=0.02亿

城建税及附加=0.02×(7%+3%)=0.002亿

毛利=[(2.8-2.67)/1.17-0.002]×(1-2%)=0.11亿

与原模式比较:

毛利减少=1.4-(0.82+0.11)=0.47亿

税负减少=0.19+0.02-(0.02+0.002)=0.18亿

合计损失=0.47-0.18=0.29亿。

第五个方案,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该企业工程种类比较单一,不适用该方案。

从以上各个方案的分析,该公司采用第三个方案相对来说损失较少,但也会存在不少缺点,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到资质年检。因此该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的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特点,来筹划应对增值税转型对自身影响的方案。

篇3

一、前言

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规定于2009年1月起正式在全国内实行,这个政策的实行不但是增值税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自上次实行的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的类型是生产型。此次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对原有条款的修改,取消了原有的免税政策,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等等。它不仅可以消除之前实行的增值税所具有的重复征税的缺点,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自身发展。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够快速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速度,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降低企业在危机前的风险。

二、税务筹划概述

对于税务筹划的描述,国际上历来说法不一,形式多种多样。直到20世纪中期,税务筹划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对个体活动或者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确保其缴纳的最少的税收[1]。吉马斯曾经谈论道:“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而税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境要素,这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是一个机遇,还是一个挑战。”我国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应该是事先对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实现企业最低纳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理论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1.税收效应。从字面上可以知道,所谓的税收效应就是税收和效应这两个组成部分。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的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社会收入的一种强制性、无偿性的过程。而效应则是指事件发生的变化或者是产生的影响。企业税收效应因此就可以理解为国家向企业进行征收税务后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变化,企业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所采取的安排措施。由此可知,国家变动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是相互的,它既可以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反过来又制约税收政策的选择。

2.税收控制。它是指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企业经营活动依据其对税务产生某种影响,做出一种合乎情理的调整行为,和逃税行为是相区别开的[2]。税收控制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合理的税收控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负最低的目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需要用到税收控制。企业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各不相同,决定了企业的税负也就不可能一样。这就使企业在进行长期资金筹划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间价值等因素,结合税负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决策。这就使企业在进行长期资金筹划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间价值等因素,结合税负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决策。税收筹划从头到尾都有税收控制的影子出现,因此,企业在做筹划决策时,绝对不能轻视税收控制的作用。

3.税务风险管理是对税务进行风险评估,从中择取最为有效的方式来处理控制风险。简单地说,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企业价值。首先是要收集信息,用以了解筹划主体的状况。税务风险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制定的筹划方案更加科学化,减少过多的损失。

4.最后是博弈论,从这个角度出发,税收筹划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事先做好规划以选择最佳纳税方式来减少支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为了熟悉其经营活动和具有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了解国家相关税法的具体政策,因此需要准确掌握市场的变化,以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安装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顺利开展得益于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税法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的项目均有各自的规定,就建筑安装这一行业来说,税收政策已经近乎完善。在这一背景下,既能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现象,还能使规范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

税务筹划可以降低建筑安装业的税务负担。建筑企业是房地产中市场的主要部分,它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利润,这就要求企业经营必须要减轻税务负担。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作内容一般有建筑、安装和修饰等,这就决定了它在这一工作过程中要承担科目众多的税收,比如所得税、经营税等等。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实行科学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筛选出合适的纳税时间和税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收益。

税务筹划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可以起到改善的作用,进而提高核算质量。建筑安装企业通常来说经营的范围十分广泛,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使其规范化、合法化,并帮助企业增强纳税意识。税务筹划为提高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成本支出,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战略性目标。

税务筹划还可以提高建筑安装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前者是在国家税法规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做出筹划为企业减少税务,提高企业的收益,而后者则是为了减少支出成本去违反国家的法律,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合乎情理的、科学而又合法的,它可以帮助企业增强纳税意识,进而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他们自身的信誉,减少过度的损失。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

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而且容易受到季节的影响。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形式与一般的企业所不同,员工的工资与企业的收益相挂钩。例如,企业处于淡季,它会选择暂时扣押一部分工资而只发生活补贴。在工程结束的时候,则会把员工的奖金与当月份的工资共同结算。就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工作人员的收入是随季度而不断变化的。照此看来,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使用月奖励的方式,这种节约税收的方式最为明显。将奖金分作月奖结算比起一次性发放不但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负,还可以调节工作人员工资结算失衡现象,避免在多收入的月份里交纳不必要的税务,还可以缓解职工的压力,实现双赢局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建设企业提供材料,那么则需要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提供的设备则排除在外。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更新设备时,其购买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可以进行抵扣,而且这种抵扣是合法的。完成一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影响计税的因素是材料的来源渠道。建设方的材料基本都是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价格相对要高的多,这就会提高施工企业计税标准。而我们知道,施工企业和材料商通常会有合作关系,若由施工方购买原材料的话,就会便宜不少,这样一来,也会实现节约税负的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得设备时,一般需要支付给销售方转让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减少施工成本,这能够帮助建筑安装企业减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获得尽可能多地抵扣。通过销售方所提供的相关收据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我国税法规定,在设计之前在中国境内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将设计最后转交给我方企业,不得向其征收营业税[3]。根据这这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进行如下的税务筹划:比如一个公司正在进行一项建设,它会委托一个建筑企业来进行图纸设计,并给予200万的报酬。由此一来,这个建筑企业就需要缴纳6万元的营业税。假若这个企业在还建立了一个子公司,那么该企业就可以让这个子公司和他签订合同,在设计完成后,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该建筑企业就完全可以省掉缴纳营业税。税法有规定,在合作建房时,当无形资产在向外进行投资或者转让股权时,不得征收营业税。由此,筹划方案可以按这样的思路来进行:建筑安装企业A与企业B共同合作建房,由企业A进行施工并且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双方就分配比例达成协议,在工程竣工经价值评估后,按比例分得成果。若A、B两个企业各分得500万元,根据以物易物方式计算,这俩个企业分别需要缴纳25万元的营业税。假如双方使用的是合营的方式,将资金和土地使用权都入股,合作建房。双方在工程完成之后,达成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协议,那么双方企业都可以免去缴纳营业税。

五、结语

企业要降低财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有赖于有效的税务筹划。建筑安装企业的周转时间比较长,投资相对较大,因此更加需要一个科学化、合法化的税务筹划,这对于增强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第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二)固定资产进口和销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按照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

第一,将一般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调整了适用税率

第一,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与4%统一下调至3%。第二,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第三,调高了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

(五)调整和规范了相关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依据税法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务筹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改制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当企业销售普通产品时,若增值率为17.65%,或抵扣率为82.35%,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低税率产品时,若其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进项税额方面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B,则:{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城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时,价格折让临界点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购进的货物普通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购进的货物为低税率产品,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销售方而言,由于税率的调整,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改制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增强成本控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购货方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税率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一般税率17%,还有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为3%,还有按照简易办法确定的征收率4%或6%。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适用相应税率,降低企业税负。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税率的优惠、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减免税优惠、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企业应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五)会计核算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些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针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税和免税、减税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达到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税收利益。

三、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心理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重视筹划风险,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筹划风险防范。第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第三,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税务管理,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评估。第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重视企业整体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长期利益的协调。第六,重视利用税务中介。企业应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的专业、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自身实施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第七,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第八,要正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降低对筹划期望,以减轻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降低筹划心理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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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社会形势下,军工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独立的系统,其主要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它隶属于生产经营实体与竞争实体,每一个军工企业都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提高,怎样才能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这也是中国许多军工企业急需解决的任务,由此税收筹划推行成为一种必然,并且其成为军工企业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经常提及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纳税人结合经济业务的实际属性,与之相关的税种,相符的税率,实施系统把握,进而达到所缴纳的税额最少,此项财务活动被称为税务筹划,它的实施推动了纳税人军工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中国目前所使用的税法制度均是1994 年工商税制改革下提出的,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将其合理的划分为七大类别,其税种税法体系共计23个。增值税隶属于流转税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形式是将货物或劳务在流转期间的增值额看作对象课征。中国目前增值税法之中的所有税收政策都给税务筹划的实施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1国有军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当前的形势

(1)子公司设置的偏多,使得纳税的主体过多。不少的国有军工企业为追求经营的多元化,下面都会设置不少大大小小的子公司,同时把母公司的主营业务下转移到下面的子公司之中,因为纳税主体数量的加大,这样各项流转税、所得税就会增多,如此一来,公司下的所有子公司的盈亏就会不协调,这样就使得纳税支出增大。

(2)业务链冗长 ,这样纳税的环节就会加大。国有军工企业之中的经营决策与业务的调整,都会因为管理的需要,对生产部门业务进行合理的辅助,这样他们就不得不独立出来,这样就使得纳税的环节增大,这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讲,效益在本质上不增,相反会成为企业的负担,会使得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折旧便得困难。

(3)资源不科学的整合,使得纳税行为增多。国有军工企业下面的不少子公司同业经营现象极为常见,这样同业竞争的影响下,内部不必要的消耗就会增多,比方说:子公司间的场地、资产、资质会互相的租用,这样租入的一方就出现了成本,租出一方得到了收入,同时也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

2促进军工军工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更好开展的方案

2.1根绝货币时间价值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现代军工企业财务管理之中的基础观念其中有一个就是货币时间价值。从军工企业纳税筹划方面来分析,使纳税实施合法的递延,可使得军工企业运营资金增加,资金得到了优化,资金的时间价值就会提升。

军工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是创造应税劳务的时候,其结算模式的选取很重要,通常使用没有收到货款就不出具发票的模式,这样纳税就可以实现合法的递延。比方说:货品发出去之后,货款回来的不及时,这样就看成是委托代销商品处理,等待货款收回之后,才可以开发票纳税;尽可能在销售货品的时候不使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模式,这样可避免垫付税款现象出现,最好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汇兑结算等模式进行销售货物;货款没有及时收到的时候,可以使用赊销,或是分期付款结算模式,以免出现垫付税款现象。军工企业在购进货品的时候,最好使用商业汇票的模式进行货款支付,不建议使用现金,或是银行存款支付。与此同时,要督促供货方早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申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销。此外,军工企业可经过合并等模式,递延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这样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就会提高。

2.2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要结合购货途径的不同实施税务筹划。军工企业在购买货品的时候,或是购买原材料时,可结合纳税人处购货的不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实施筹划,这样会促进军工企业税后利润有效的提高。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购货对象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方面,在一般纳税人哪里购买货品;第二方面,在主管税务机构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第三方面,在不可请主管税务机构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那里购买货物。假如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一样,这时我们可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品,因为这样抵扣的税额比较大。然而假如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这样军工企业可通过计算进行科学的选取。通常选取的标准是比较购货后税后收益的大小。

2.3实施分类核算联营兼营,合理的运用优惠政策

中国的国有生产型的军工企业,不少都属于跨行业经营,不但与增值税息息相关,还关系到营业税,然而,如果经营业务比较单一,这样又牵连到许多不同税率的产品。要想使得税负降低,军工企业就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独立核算,将销售收入根据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核算,同时要根据货品税率的不同,实施独立核算。

案例:某国有这样一家军工企业,其主要经营模式是生产产品,其中包含军用产品、其他产品,根据调查统计,这家企业在2014年11月份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购买原材料价款是90万元,进项税额是为30万元,并且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根据销售额实施分开核算,在这里面,军工产品占据70%的比例,其他产品占据30%的比例,此时,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就不是很准确。因所以,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是:400×30%×17%-(30-30×70%)=11.40万元.

方法2:没有把销售额进行分开核算,军工企业本期所缴的增值税额是:400×17%-30=38万元。

综上所述两种纳税核算方法结果的对比我们得出,分别核算缴纳要低于不分别核算少缴纳额为26.6万元。

总体来说,对于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合理开展,有助于军工企业利润的增加。然而,在税收筹划期间要把握好税法政策,对于税法的变化要时时关注,仔细分析,不要局限于基本税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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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EPC 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工程,不可避免地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大部分业主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勘察设计企业不是货物生产企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得总包方很难保证销售货物产生较高的增值率,而根据测算,当销售货物增值率低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时,只有将销售部分分立出来核算时,才能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越低,缴纳税款越低。所以“营改增”前,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想方设法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避免将总承包工程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勘察设计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按照商贸企业登记,其次是要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关系,最后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常用的有如下几种方法:

方法1:成立专门从事设备采购的子公司。

将所有工程总承包业务中的采购业务交给该公司执行,因为避免混合销售主要是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之间的关系,这样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由两个公司执行,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另外,成立子公司在延长企业链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毕竟设计单位作为总承包方签订总成包合同时收费仅限于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可责任与风险却包括整个工程的建筑安装,采购工作。成立两家公司,将总承包合同分别按采购、施工和设计部分由两家公司签成两个合同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方法2:也是最安全的办法。

即直接由设备厂商把客户需要的发票开给客户,这些开给客户的金额不并入总包方的合同收入。总包方实际与业主签订的是EC 合同,业主与设备厂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但业主方从省心、省事、转移风险考虑,还是希望总包方负责采购业务管理,承担采购风险。

而“营改增”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我们有理由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增值税。这种推测的依据为以下两点: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在一些试点城市,如天津等地,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采取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会给企业更为复杂的税收管理,即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基于上面的推测,我们认为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重点表现在如下两点:A、总承包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都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保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得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B、对大型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而言,由于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原困,可以积极与项目所在地由税务机关沟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工作量。

最后我们来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的变化。

在“营改增”前,合理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建筑施工安装费,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化是实现总承包工程税负最低的关键。

首先,我们知道勘察设计企业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3%的不同税率。根据建设部2002版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出的工程项目设计费一定。外购设备材料总额成本固定,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额固定时,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实现节税目的。为便于理解,现举例如下:

2010年初,某电力设计院(总承包方)与一家投资公司(业主)签订某地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额为6000万元,其中设计费200万元,假设该项目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外购设备材料成本为3000万元,含税价为3510万元。均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额为180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办理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现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应交增值税(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1.17×17%=51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10-510=0(万)

2.应交营业税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2290×3%=68.7(万)

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 68.7-54=14.7(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0+14.7=24.7(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24.7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分包合同额1800万元。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4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17×17%=581.2(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81.2-510=71.2(万)

2.应交营业税

⑴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

⑵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1800×3%=54(万)

⑶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

实际应交营业税:10+54-54=10(万)

方二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81.2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56.5万元。(81.2-24.7)

由此可见,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低不能低于外购设备采购合同额。另外,由于勘察设计营业税率5%高于建安税率3%,总包方也可以利用设计费在一定范围内打折等方法,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已经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只涉及到不同增值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通知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7%,11%.材料设备采购的增值率最高为17%;勘察设计的增值率最低为6%,根据上海市的试点经验,虽然“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适用的流转税税率从原先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但实际税负有所下降。这不仅是因为购进的硬件设备等生产资料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还因为其他一些上游协作企业同样被纳入了改革试点,他们向后者购买的外包服务因为能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而获得进项抵扣。据此推测,我们有理由相信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率在5%以下。在此,我们暂按5%不变估算。建安部分的流转税率从原先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有较大提高,此项税率增加将可能直接导致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增加。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我们依然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测算一下“营改增”后总承包工程的税负情况: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采购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还是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2.假设“营改增”后,设计部分实际税负不变。即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90÷1.11×11%=226.9(万)

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800×11%=198(万)

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227-198=28.9(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28.9=38.9(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38.9万元,比“营改增“前方案一实际缴纳税费24.7万元多缴税14.2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支付分包合同额时,即建安工程费为1998万元时(1800×11%)。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380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交增值税比“营改增”前方案二略低,计算方法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02÷1.17×17%=552.4(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52.4-510=42.4(万)

2.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为0(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42.4=5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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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F2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156-02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I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

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

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

e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

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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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一般而言,成本三要素即料、工、费支出水平相当时,物料加工技术水准的高低和构成造就各企业间的成本差异。加工对象和加工能力中,其价值构成当中的税收因子,进一步使得企业间成本控制差异性有所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1993年确立的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由于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使增值税的相对公平性能受到削弱;重复纳税的先天不足,导致营业税制度的活性走向末路;供给测改革的政略确立,对企业成本中的税收因子,形成政策干预已成定局;L型经济发展新常态,加速了税制改革进程,2011年开启的“营改增”到了全面收官的阶段。

二、“营改增”相关内容与意义

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收之类以及税收机制,对于企业而言一种经济行为只会产生一种税种。营业税是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额度进行征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属于价内税,而在增值税则单就其经营活动中实现生物增值部分的~度进行征税,以增值额为税基,采用环环相扣的方法,注重对货物和劳务以及服务中的增值环节,形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增值税可以有效预防重复征税,“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我国为了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减少企业税收压力而和实施的具备建设性意义的减税方式。“营改增”是把各行各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度征税,让税制得到同意和规划化,进而拉长了产业链条,扩大了需求,增加了就业,为企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非常好的生存环境。使我国生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当前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很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当中财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措施。“营改增”从短时间来看,有益于提升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以及索取意识,进而减轻企业成本费用,更是给未来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能。

三、全面“营改增”影响下的税务筹划

综合分析,全面“营改增”对税务筹划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大体而言,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预算取费和构成方法

“营改增”前,企业预算费用中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中直接费含有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等。这些费用受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发包方(甲方)标书的双重约束,根据企业的不同运用,费率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税改影响到定额标准、标的金额、费率计算诸多方面,以前适用的标准中要依据增值税的价外税现实,修订、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基础;要考虑材料、机械等实物料消耗的进项税,尤其是大宗消耗的进项税发票的合法取得,周转材料、施工机械的租赁和购入之间的选择和权衡,人工费采用一票制还是两票制的合作方等等。

种种改变,将深刻影响税收筹划的思路、衡量、介入角度、筹划方向,以往利用营业税管制和两税衔接的思路已不再可行,发票和法律方面的空间压缩,将成为税收筹划重点转移的杠杆。

2.企业筹划计算方面的影响

为了使税改对企业的影响减少,将增值税平稳过渡到新纳入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办法得到青睐。这种脱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办法,在一个短暂的时期内,可以减少纳税人计算上的工作量,不增加或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税负。

但是,36个月的时间限制,事实上给了税收筹划一个选择上的陷阱:企业物料、机械等费用消耗时间上是持续进行的,多个同步项目和接续项目空间上是共同耗用的,税改初期选择的简易计税为取得合法抵扣设置了不可持续的前提。可抵扣的消耗在没有考虑共用部分、逾期(36个月)、续建等的情况下,未索取抵扣凭证的行为,等同于放弃。税收筹划的计算和权衡,困难重重。

上下游企业间,同一项目不同中标方之间,分包与总包企业间,各自不同的纳税选择,同样为税收筹划的计量添加了变数。

3.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经济增速委顿、成本刚性上升、房地产调控加力、基建投资转型PPP模式,利空消息的泛滥对中小型企业不啻雪上加霜。腾挪空间的收紧,将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噩梦,从税收筹划角度,为其提供一线逃生的曙光,很有必要。

中小企业广布的服务行业,在不含税价计税基础的推行下,对比原营业税出现税负下降趋势;中央和各地相继出台的产业激励政策以及减免税费的大形势,将使符合产业政策或者免税销售额线下的中小企业获利非浅;为大企业、新兴行业、政策扶持产业提供服务性支持,将企业新设、重组、分立、合并应视作税收筹划新角度,利用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分流或者接续其余沥,可以分享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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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战略部署,我国开始推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政策。自2016年5月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工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全部营业纳税人都被纳入试点经营范围。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

国家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三个基本特征。税收作为在国民经济中起主要作用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国家和社会公共服务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自国家2012年在上海实行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行业领域推进开来。2016年建筑行业正式被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畴。我国此次税制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要以取消重复征税为基本手段实现国民总体税负的下降,另一方面是要以税收为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调整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筑企业在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讲,营改增税制环境下建筑企业的涉税环境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随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推行后,原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范围包括建筑企业的工程服务项目、安装服务项目、维修修缮项目、装饰项目和其他建筑类服务项目等。

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建筑企业在计税方式上可以有两种选择,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内部管理和财务系统完善、涉税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其中人工费、材料费、固定资产购置等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但其不参与进项税抵扣项目。

根据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应税销售额进行计税方式的选择,并根据新的税负体制的特点,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方式,才能在新的税制环境下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

二、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广的持续进行,迎接此次税制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的挑战成了当前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由于目前部分建筑企业发展和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对此次税制改革认识上的不足,给企业的税务核算和综合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实际税负增加

虽然此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正在在原则上保障社会经济中的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实际的应税税负提升到了应税销售额增值税11%,同原先相比,总体上来讲税负提高了。从这方面来考虑,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面临的税负压力实际上来讲是有所的提高的,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的税务风险就是由于税负压力的增长和税务压力转移困难的现状而导致的建筑行业竞争压力的增大。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建筑企业管理粗放,财务经营和涉税核算能力偏弱,因此在营改增后由于上游合作企业许多成本项目没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建筑服务项目产生的增值税负也不能向下游产业转嫁,导致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必然情况出现,给建筑企业的涉税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涉税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巨大变化

目前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有两种纳税模式可选,一是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办法进行应税销售额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1%,同时可依照进项税发票对建筑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减少重复征税。另一种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即3%增值税进行应税销售额进行缴税。相关研究证明,在不考虑其他税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增值率如果不超过29.9%,则按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方法要比小规模纳税人更为划算。然而,目前由于建筑企业产业链管理松散,上游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依据,同时由于建筑企业涉及到的砂石、石灰、木材、砖瓦等收到市场因素价格干扰严重,在建筑企业实际进行涉税会计核算时显得困难重重,导致企业往往不能够按照适合自身发展的纳税方法进行选择纳税,加重了企业税负和涉税风险。

(三)资金流紧张局面加剧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同之前的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税制改革后企业的应税金额有一定提升,如果无法实现相应进项税的抵扣,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部分发展中的建筑企业的资金链来说可能会存在严重的威胁。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前期购置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原料、周转材料等都会陆续进入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这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办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进行相应的抵扣,导致了建筑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一般工程项目竣工后甲方会有一定的审计和工程验收的时期,导致了工程款往往会相对滞后一段时间。这时,建筑企业就需要自行消化销项税和进项税给企业资金链来带的威胁。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资金流的紧张,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应税风险。

三、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几项税务风险,企业可以从自身涉税工作的管理入手,通过如下几项措施,尽量降低税务风险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的危害。

(一)切实利用税惠政策

建筑企业要在新的税制环境下,尽全力应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行业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就要摸清营改增环境下具体的税制和税惠政策对企业社会核算的影响。企业应借营改增为契机,根据进项税抵扣等税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和涉税财务管理提出的要求,在价格、劳务等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上格外注意,并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尽量根据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和需求,利用税惠降低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提升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从行业上来讲我国建筑企业经营上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在建筑材料采购上,由于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供应企业还多是由当地百姓经营的私营材料厂,厂子的经营并不十分规范,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进项税额无法通过销项税转嫁,也无法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享受增值税的税惠政策。因此,在建筑企业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要规范项目管理,选择规范的上游企业进行合作。另外,在管理过程中,要实行项目的营改增税务统一筹划,注重对增值税发票、税务核算和管理的工作,实现建筑企业项目在营改增环境下最优发展。

(三)调整产业结构

目前,由于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和在与房地产商博弈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工程款垫付、拖欠、尾款回收困难等问题在营改增税制环境下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越发的严重,使得建筑企业本来就紧绷的资金链变得更加的雪上加霜。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在营改增环境下取得更好的成果,就要产业结构上进行调整,由劳务多、附加值少的粗狂产业发展为技术型、设计型和高附加值的方向进行发展,从而抵消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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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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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理论综述

1.1增值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负的特征与其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1)增值税税源广泛。增值税伴随涉税业务经营而产生,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2)增值税负具有比较大的行业差异。不同行业之间,差异比较大,因此判断企业的增值税负只能用同行业的数据进行比较。

(3)增值税负呈现波动变化。企业的增值税负会受到产品价格、销售量等经营状况和库存、暂估应付款、进项留抵扣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波动变化。

1.2增值税负的重要性

增值税负作为企业经营的净现金流出,与企业经营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企业经营利润的持续增长。因此,其控制对于促进企业平稳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2)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向社会树立企业依法纳税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3)合理的增值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经济与税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其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对策研究

2.1 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

为了保证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公司就必须保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变化相适应,要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保持物资采购和生产销售相适应。

2.2 扩大市场占有率,保证业务收入

(1)加大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力度。汲取经验,自主创新,不断地进行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全面提升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

(2)提高产品品质和品牌知名度。公司要通过提高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保证产品品质,以取得社会的认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3)建立全覆盖的营销网络和能力强的营销团队。依托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加大市场调研,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结合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区别应对,并适时开拓新的市场,全面提升销售水平。

(4)制定更加有效的营销政策。

2.3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应适时学习增值税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家增值税制度改革动态,掌握新出台的一系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应对增值税负,做到依法纳税的同时努力为公司节税。

(1)选择性增值税负要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性增值税负,即选择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建立在熟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力求增值税负最低化;

(2)弹性增值税负要靠业务操作力求节税。弹性增值税负,即购进或生产的环节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在不违反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凭借改变业务操作和一些日常节税技巧来规避以达到减轻增值税负的目的;

(3)额外增值税负要靠规范管理尽量避免。额外增值税负,即由于管理不善或税务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交纳不必要的增值税负。公司要强化管理,严格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减少管理的漏洞和工作的失误,避免额外交纳。

三、加强税务筹划,实施合理避税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方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的的谋划活动。

(1)对于选择性增值税,公司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理性地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当预见本期增值税负可能较重时,公司可以事先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改变业务操作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合理避税,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做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公司可以综合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地方政策,根据业务性质区别核算,掌握各种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合理确认收入记账时间,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3.1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强化税务风险意识

与会计的区别在于,税收源于社会分工,对社会财富起着分配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和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分离会计越来越被国家和企业所认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强化税务风险,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前的税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为将来的税务工作独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加强税务管理,要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从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纳税实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全面着手,使税务工作更加细化,形成一套健全的系统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公司要加强对涉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减少工作过程中的疏忽。

公司强化税务风险,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现状和现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负水平的研究,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水平发展和税务管理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对发展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进行了规划建议,为中小型汽车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案。(作者单位: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明舰.税务筹划与规避税收风险.中国会计,2010.02

[2]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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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长时间以来,房地产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力量,特别是进入新常态环境下,逐渐朝着分化改革方向转变,房地产企业不但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同时也会出现房地产泡沫现象。在这种环境下,我国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改革,希望可以引导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级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内涵建设,并从增值税税收筹划方向入手,促进整个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房地产企业通过加强税收筹划,可以提高整体效益,并以此为依据,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促进自身长远发展。增值税税收筹划针对房地产而言,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结合法律标准合理避税,以此促进自身效益提升。

二、“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带来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在“营改增”背景下,预示着营业税正式在税收舞台中消失。房地产作为原营业税主要的征收企业,在税务改革后,正式步入到增值税阶段。在税额缴纳上,房地产企业由之前税率17%更改成9%,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税率改变对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与此同时,在税务改革后,土地成本将会纳入到可抵扣范畴中,便于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减少,减少各种税务风险出现。所以,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时,房地产企业应该对现有税收政策有全面了解,以此实现节税。当前,房地产企业采用各种拿地方式,如拆迁、投资等,不同拿地方式,征收税额也会存在不同。所以,这样采取合理方式拿地,减少房地产企业税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二)土地增值税影响

在“营改增”背景下,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会受到一定影响,这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所以,在核算中,不可将其当作抵扣项目进行核算,使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中增值率不断提高。从该角度来说,“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将会加剧企业税负。所以,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给予该内容高度重视,采取合理方式,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加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所得税影响

鉴于上述内容得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所以,需要将其融合到所得税中,不能实现抵扣处理,使得企业所得税税额不断提高,加剧企业税负。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原有缴纳营业税过程中,房地产销售收入需要全面纳入到企业销售额中,而在税务改革下,在销售收入明确之前,已经把增值税从中扣除,所以,在明确所得税额过程中,无须再进行税额扣除,所以,站在本质角度来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生明显变化,所以,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分析时,应该具体分析,将影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因素抽离处理,全面处理。

三、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对策

(一)加强企业税收筹划

随着“营改增”政策颁布后,作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由之前17%更改为9%,基于该现象,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可以从房地产企业日常活动中进行,减少运营活动成本投放,结合实际情况,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增值税发票,缓解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并且,房地产企业还要给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通过采取各种宣传方式,提高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意识,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创造更多优惠,减少企业税负。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还要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秉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在确保供应材料质量的情况下,选择最低的材料价格。假设在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中采购材料,应该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让企业在纳税上,可以获取更大的优惠。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时,需要利用存在的税率差异。一般来说,供应商税率一般为17%,但是房地产企业税率为9%,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迎合国家法律标准,通过应用税率差异实现节税。同时,房地产企业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通过采用纳税时间延迟、优惠政策应用等方式,减少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及时和税务部门交流

针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要想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在纳税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一系列合理避税方式,减少企业税负压力,但是这种避税方式将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如果操作不合理,将会触及法律底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在具体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需要科学设定避税方案,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保证避税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在此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人员还要对国家税法变化情况有所了解,及时掌握行业最新动态,保证房地产企业可以科学规划各种税务活动,从而实现缓解企业税负的效果。在确保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合法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加强和税负部门的交流,把来自执法部门的法律风险降至最小,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税务风险把控,引导房地产企业稳定发展。

(三)改变传统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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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收征纳双方而言,需要及时转变落后的价值观念,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可以实现征纳双方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实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经济效益也才更高,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增长,企业自实行税收筹划后,能够优化生产经营的方法,有效提升内部生产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长期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并且通过实行税收筹划,可以在国家与企业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避免发生企业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让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最大限度得到拓展。

二、协调好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的关系

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税收筹划人员通常有着很高的综合素质,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较快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纳税状况、内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丰富经验;二是要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关系,对于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在缴纳税收时严格以税务机关设定好的标准为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给予企业充分信任,与企业间构建起有效税收信息与沟通渠道,与企业的关系要协调好,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创新设计

一是设置增值税筹划,在这个过程中要确认好所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来讲,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二是企业购进阶段的增值税筹划。这一时期主要考虑购货对象与购货时间。在选择购货时间时要对买方与卖方市场加以考虑,而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因为抵扣制度并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实行,并且有着极大的选择难度,在购货环节中,一般纳税人的购货途径是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三是销售过程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必须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妥善处理混合、兼营两种销售行为的关系,代销、折扣是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本文以折扣销售为例,某商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选择了两种不同的促销方法:

方案一:购满600元返100元现金。

方案二:八折优惠,扣除折扣后销售额为500元。

假设该商品成本为200元,问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增值税=600÷(1+17%)×17%-200×17%=53.18(元)

方案二:增值税=500÷(1+17%)×17%-200×17%=38.64(元)

故而要选择方案二,同时在设计税收筹划时要对方案二加以考虑。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保持适度的灵活

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再加上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在不断变化中,这便要求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尽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国家税收制度、税法、有关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定期更新筹划内容,采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达到税务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无法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便不会有利可图,这样的决策也是不科学的。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改变经营决策,防止增值税税务筹划经营风险的产生。

五、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在开展前,企业筹划者能够知道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何处开展的,是在高新技术区、还是沿海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西部开发区。企业在某地区进行投资时,主要对当地基础设施、劳动力价值、金融环境、外汇管制、技术条件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同时也要对各地区税制的不同进行考虑。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而言,税收征收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筹划者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以不同的要求、行业以及政策等为筹划前提。所以,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经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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