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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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理论危机,是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危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实质反映出了监管缺失是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最重要风险,而金融监管的缺失又源于缺乏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持。回顾百年金融发展史,金融监管理论落后于金融监管实践的要求。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理论。从强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看,金融监管无一例外是应对金融危机的直接产物,往往是危机后金融监管各种假说和流派相继出现,其滞后性显而易见。而分析既有的金融监管理论,无论是公共产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监管的“利益冲突论“”寻租理论“”道德风险论“”监管失灵论”等“监管捕获论“”成本论”也对政府的监管效应提出质疑。而在监管的完全性上,金融监管理论一直脱胎于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经济学原理,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影响,却往往忽略了对金融活动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特殊性的研究,对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本身的风险关注不够,比如对高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问题,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那些虽无银行之名,但却行银行之实的影子银行体系(克鲁格曼,2008)带来的风险如何监管,事实上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也是导致这场危机的主要原因,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交易工具虚拟链条无限延伸中,影子银行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上,如何化“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使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摆脱危机导向的轨道,逐渐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摆脱从惨痛的经验教训中才能获得前行的动力的魔咒,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是摆在金融理论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
二、迅速走出市场原教旨主义“监管理念迷失”的陷阱
凯恩斯在他的著名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结尾部分写道:“无论祸福与否,世界始终由思想统治。”这句名言精辟地阐述了秉承什么样的经济金融学思想的重要性。市场原教旨主义强调个人自利行为的合理性和自由放任的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对市场机制的顶礼膜拜,迷信市场是万能的,可以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政府以任何方式的干预。在金融领域,市场原教旨主义表现为有效市场假说,即金融市场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与决定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基于有效市场假说,在金融监管上主张和放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衍生产品等所谓的创新产品不受监管的无度虚拟化,完全理性人基于完全市场信息能够无偏地反映市场价格,其无限套利行为使市场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第一,认为市场价格是正确的,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有效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第二,认为问题机构会遭受破产清算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第三,对金融创新不需要监管,市场机制自动淘汰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治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信息充分的消费者理性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对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的判断,市场优越于监管当局,监管可能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然而,个人理性之和并不能导致集体理性之结果,萨缪尔森将其概括为“合成谬误”。而博弈论将其称为“囚徒困境”。纵观金融监管理论演进与金融监管实践发展的历史,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的羁绊下,在稳定与效率的抉择中,金融监管一波三折,每当经济金融剧烈波动甚至发生金融危机之时,金融监管才被重提和加强,一旦经济金融回复平稳,金融监管就又被遗忘或弃之一旁。回顾左右金融监管与不监管的经济基础理论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放任经济自由主义一直都是西方世界指导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尽管中间穿插着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和其他的针对市场失灵而主张的政府干预理论,但主张市场可以自动平衡的完美市场经济假说始终占据统治地位,成为放松监管和不监管的理论基础。美国监管当局正是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的支配下,在意识观念上过度迷信自由市场是万能的,因而造成实际行动中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缺失。
反思金融危机,未来金融监管向何处去,是重蹈历史覆辙,回到市场原教旨主义那里去,还是居安思危,始终坚持适度监管不动摇,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
三、探寻科学界定市场和政府干预边界的理论与实践突破口
值得肯定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开始动摇了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学是运用心理学、行为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式来分析金融活动中人们决策行为的一门新兴的理论学科。该学科以真实市场中“正常”的投资者为理论基石代替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理性人”原则,结果表明现实市场不完美,有效市场假说不成立;现实市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使证券价格达不到理性均衡水平,因而市场不能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
第一,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可能购买了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产品,比如迷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受其误导,表现出非理性行为,成为“庞氏骗局”中最后跟进的“傻子”。
第二,从微观层面看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比如混业经营模式下,单个金融机构来看是理性的风险分散行为,但如果很多金融机构采取相同的混业经营行动,类似的风险敞口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即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够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比如华尔街奖励短期财务业绩的扭曲的激励机制和鼓励冒险的高管薪酬制度,促使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高管们铤而走险,进行过度的投机交易和追逐短期的高额利润,助长了高管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
(l)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媛解金融风险。
(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沛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启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捉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捉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l)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捉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启是具有独立性的。
(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启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
(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庄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赴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捉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沛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
(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捉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捉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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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即:金融市场并非完美,金融市场的诸多缺陷使得市场机制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从而必须依靠政府的金融监管以克服市场缺陷。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其大致经历了从严格的金融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加强管制到再放松管制的过程,并呈现出诸多引入注目的发展趋势。下文将对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介绍,以期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国外金融业纷纷实行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思想也得以广泛传播,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的趋势。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
2.金融监管法制日益趋同化
近年来,国外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就监管风格而言,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治监管为辅;美国模式则以法治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英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则往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规范监管。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治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3.注重风险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内容看,国外金融监管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重大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并重,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4.兼顾外部监管、内控机制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固然重要,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却是有效实施外部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其监管效果往往事倍功半。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均与其内控机制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着直接关系。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监管组织开始对银行的内控机制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此外,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
5.金融监管日益国际化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扩散,譬如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很显然,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国际化。因此,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也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监管也存在诸多缺陷,毋庸置疑,上述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以下许多有益的启示:
1.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曾经适应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呈现出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这表明我国金融业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就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考虑到国外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所带来的冲击,我认为,我国应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以适应已经变化的金融形势。例如,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但国家金融监管局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其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例如,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银行的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注意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1)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可以随时关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
稽核评价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的完善,尤其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更加重要。
(3)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毋庸置疑,只有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撑,金融监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当代财经,2004年第3期
[2]王 璇 李 毅:金融监管理论演化进程及其趋势.华南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3]杨爱文 林丹红:金融监管理论:一个文献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仅仅从宏观上来影响商业银行适应性的货币创造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微观监管,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政府干预经济的本质看,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任何一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必须存在相当的微观监管并与之相配套,否则再好的政策设计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 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关于政府对金融监管应达到什么目标,除了传统的“3S目标” 外,[1]国外的监管理论对此论述较多,其中以T.F.卡吉尔和J.G加西亚(1985)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通过货币控制来实现物价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第二,保证存款机构特别是其负债起货币作用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第三,保护存款人;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效率。他们的观点与其说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还不如说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而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1993)的分析更是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储蓄者和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2]
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G. J. Stigler (1971)在《贝尔经济学杂志》春季号上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凡是管制,照例都是首先为被管制的活动或行业的利益而设计和执行的”,[3]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将银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宏观金融调控提供稳定可靠的微观金融基础,最终达到保护存款人和稳定宏观经济的目标。
由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和金融环境的不同,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将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具体监管措施概括为以下几类:[4]
第一,市场结构控制:主要控制各地区金融机构的类别及开业的家数,保证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可得性,避免竞争加剧,同时监管当局又不愿看到在银行业中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二,业务种类控制:主要是监控银行从事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业务,一些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涉及非金融业务,在分业经营的国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本专业的金融业务。
第三,谨慎性控制:主要是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和过度投机行为,如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单一客户的最高贷款限额,以及发放按揭贷款的最高成数限制等。
第四,保护性控制:主要是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如何保护相关行为人的利益,如对商业银行实行存款保险等。
二、 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制度分析
微观金融监管的制度是从金融安全网的角度来加以制订的。金融安全网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二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林平(2002)将三者的特点概括为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审慎监管主要侧重于事前预防,通过加强风险监管来维护银行安全;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则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管理,分别通过提供流动性援助和保护存款人来维护银行安全。下面结合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内容,对上述监管制度的设计展开分析。[5]
1.审慎监管制度分析
审慎监管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在实践中尽管存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该原则制订和的一系列有关银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和原则,但由于各国对审慎程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力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该限制到什么程度才能控制其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以达到事前预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以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号称金融百货公司(Financial Department),其主要理论基础是范围经济和资产组合理论等;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化金融机构(Financial Boutique),在历史上其业务范围曾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理论基础是风险隔离和比较优势理论等。尽管两者看不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和放松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会不断扩大,全能化成为大势所趋。
叶辅靖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6]: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共有的金融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力引起的体制风险;三是金融不发达阶段的弱者风险。分业经营在防范我国的特有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要坚持分业经营。但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又相继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际上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在处理混业经营问题时,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埋下了伏笔。
2.最后贷款人制度分析
最后贷款人(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一词最早出自于1873年英国著名记者Walter Bagehot (1826-1877)的“伦巴第街”一文中[7]。他提出英格兰银行在需要时发放贷款给那些流动性差但还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成为他们最终的流动性来源。由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大多与再贴现(再贷款)的操作联系再一起,人们往往注意它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忘记了它的初衷是为危机中的银行提供最终的流动性来源,正如Frederic S. Mishkin所描述的,“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就是针对1907年的银行恐慌而设立的。它设立的本意是作为银行危机时期的最后贷款人,也即当其他人无法向银行提供储备时,为了阻止银行倒闭,美联储应向银行提供储备”。[8]关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设计存在下述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