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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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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

篇1

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载体,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才的培养质量。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真正取得实效。本文对来我院实习的高等院校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既看到了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也发现了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现状

1.1这些实习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不重视

不少中医实习学生对思想政治不重视,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种书面定律,并无实际意义,学不学都无关紧要,应付完考试就仍朝一边,没有深入了解。其实这种想法是极不恰当的。这些实习学生没想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丰富自己的思想意识有很重要的意义。学好了思想政治理论,还可以帮助自己改善思维方式,更好的运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自己的人生道路才有正确的目标与方向。况且,高等中医院校学生还没正式步入社会,这些学生学好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拥有良好的素质,对整个社会都很有利,他们个人也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

1.2教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学生不能学好思想政治课关键在于教师。因为新形势要求思想政治课教师不仅要具有基本理论的功底,而且还要有运用基本理论透析国际形势的多变和国内改革和建设的能力。因此,结合当前实际,增强任课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势在必行。

1.3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

据了解,一些实习学生反映: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中学政治课近1/4的课程是简单重复,即使组织政治学习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内在的东西,各课程内在衔接不够,教学照本宣科,大都是死搬教条,学生上课觉得平乏无味,从而也是左耳进右耳出,像学习哲学原理,学生学完了不知道学它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即使考试合格,但根本没有达到学这门课的目的。因此,应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删减重复内容,突出学习重点,教师应采用灵活、具有实例而不枯燥的教学方案。高等学校学生更应多学习哲学原理,灵活运用于生活和今后的工怍实践中。

1.4社会实践环节需要加强

目前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都缺乏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会实践基地,理论与实践应该结合,应在实践中让学生开阔眼界,不要仅局限于课本,要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所以,应该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5生长的环境和社会现状造成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冷淡和疏远

首先,社会环境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在社会现状复杂,有一些负面的不良因素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和思想意识,再者,现在的大学生多是80和90后出生,没有经历过旧社会的苦难,对中国的历史也了解甚少,缺乏感性认识,对生活的艰辛一无所知,所以很容易产生学习及思想政治理论的冷淡和逆反心理。所以我们应从提高学校的人文氛围开始,从心理上逐步影响学生的思想,让他们从厌倦到了解,最后到主动去认知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与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增强思想道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水平的建议

2.1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中医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人文专业知识和一定的中医药基础知识,而且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学校要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帮助教师不断学习提高,对内通过系部组织专题讲座、研讨会、总结交流会等形式,进行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参加各种培训等形式,以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

2.2增强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

要让学生真正主动的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除了各种讲座和演讲,还要重视社团活动,要让课堂教学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要让学生多接触社会,让他们充分体会到生活的艰辛,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紧密结合。

3 结论

篇2

当前高职院校的财经类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专业技术应用能力较差、素质较低等种种问题,高职院校教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存所欠缺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职教育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毕业生一系列原则意见:……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将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确定为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高等职院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会计教师技能实训的教学水平,切实增强学校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一、高职院校的财务会计教师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一些现状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对事不对人,是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中工作不到位所致,与教师个人无关。

1.近年有一全省的会计技能考试(被称为小高考的全省统考)的考官(教师)培训班结束考试中,有几个位高职院校派出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考官(据说均为高级职称),居然在全场三个小时的考试都不能完成技能实操考试,连最简单的会计凭证归类沾贴装订都没操作完成及记账凭证汇总不平衡等等。省招生考试中心的领导说,你们所谓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加考官自己都不懂,那平时所教出来的学生水平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后由于同校另一位教师请求考试中心领导网开一面,允许帮助做实操汇总及特许延迟1小时才勉勉强强完成。

2.有一位老师曾为此表示无奈。前年有几位会计专业高校财经讲师在指导会计专业学生进行实操实训时,从学校的会计部门借来会计凭证装订机,但在几十个学生面前却束手无策,弄了半天,汗流浃背,也搞不清楚三角式的会计记账凭证封面是如何将记账凭单装订成又结实又整齐有序的一本账册,但就是宁愿在学生面前丢脸也不肯向在场的这位同行老师请教,是这位老师实在于心不忍看热闹,主动站出来说让他来试一试,并且当众很快就装订出一本本结实整齐的记账凭证。这时全场学生掌声齐呜。

3.很多同行教师曾多次见到一些年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教师给学生上课时只拿一本教材,别的连一张教案纸、一支笔都不带,后来一了解才知道他们每次上课都一本书,照本宣科,几乎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

4.有学生反映,在《外贸会计》的出口产品退税与成本计算与实操实训中,将一些错误的核算方法教授给学生,在核算商品费用定额时,按含值税的购进价格计算,并作为该课程的考试题目,使一些毕业生到社会工作中运用时被税务部门批评为少计利润以少缴交所得税,同时也受到老板的责骂。

如有一技能训练的资料: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至日本,出口总价为12万美元CIFC6横滨,其中中国口岸到横滨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1%,这批货物的国内购进总价格为人民币819000元(含税价),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6%,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9%,结汇时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要求分析:试算这笔出易我方是否盈利,利润额为多少?

计算商品总费用定额时,财会老师是这样错误地教授给学生的:819000×6%=49140元。

正确的计算应该是:商品总费用定额=819000/(1+17%)×6%=700000×6%=42000(元)。仅这笔账的错误计算就少计利润7140元,最终导致少计缴所得税2356.2元〖7140×33%=(当时税率为33%)〗。毕业生工作后按照这种错误的教授方法计算当然会被税局批评以及老板责骂了。这样学生社会工作的竞争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了。其社会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5.有一位已任教多年的财经讲师在上课时碰到学生提出问题:商品流通费用率如何计算,该老师不懂。课后点名问了几位会计老师也无人知道,当时在场教师就有一位曾经在商品流通企业担任多年会计工作,但就是因为看不起对方而宁愿大家都不懂,也不问这位教师。

6.有的财会专业教师,在《会计实务》课程的“银行存款转账结算方法”章节的授课时,并不知道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的交通及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已经不是以前所谓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了,而是可以在不同城市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进行转帐结算,比如一个省的大部分甚至是全省的城市都可以使用转帐支票结算。但是我们不少的财会专业教师根本就不知道,还是按照原来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这一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说法教授给学生。使得不少学生工作后曾经多次提问,为何这些问题会计老师教给他们的知识与实际工作运用不一样,使学生受到了工作单位的师傅们批评,说是在学校没学好。

7.有些“多师”型高职教师也时常张冠李戴,讲错课程内容。如企业退休人员经费放在营业外支出核算、销售费用包括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等等。因为连年学生对老师的综合评教分数比较低,后来就采取了在期末闭卷考试之前先出六、七道复习题,期未考试卷就选择其中的五道题进行考试的方法,以获得学生“较好的”评价。有些会计师或财务会计负责人在教授学生工资核算的实操实训时,就是简单的如何按承包经营完成利润总额计算奖励工资都讲授错误,在有人提出正确的算法后仍然坚持己见,至今未改。还有发生一些常见的错账也都无法查清等等。

二、着力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

提高高等职院财会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也许这些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在我们的身边还常有类似上述的问题发生,我们就有必要再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作为高等职院的财会专业课教师,最主要的是要将和本专业的社会实际职业工作的最实用的知识与技能教授给学生。

1.切实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职院要真正地重视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以解决财务会计教师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滞后的现象。现在的社会人们大都重视大学的第一学历教育,而不重视大学毕业工作以后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财经类专业知识的继续再教育,使不少的人捧着在很多年前拿到的毕业文凭而高枕无忧。其实这些以前所学到的知识不少早就已经时过境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技术进步与发展而变得不够适时与不大实用。只有在职称评定时有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但没有严格的知识深度及范围与时限要求,如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等,使得有些人老是拿着十年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本科毕业证或三、四门多年前的所谓硕士课程的结业证书就引以为荣而满足于此了:我也是本科毕业了,我也读了研究生呢……。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院应制定有严格并详细的教师队伍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比如财经讲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的授课教学工作的四至六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副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四至六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规定等等。不达到继续教育的规定的教师应该不给晋升职称与参加评优及享受同等奖金待遇等等。

2.扎实地抓好高等职院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就是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关键。以上所列举的体现教师本身专业技能的一些事实,实际上并不是让人们难以解决的专业问题,而只是简单的财会专业教师实训技能不清的具体情况,这大都是我国大学因为一些教师只是从大学到大学,从书本到书本教学所带来的弊端。

(1)“双师型”教师。目前大家对高职教师以“双师型”为培养目标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什么是‘双师型’的高职师资”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专家学者对此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时下有“双职称”之说,即要求“双师型”教师既具有讲师的职称,又具有工程师的职称;还有“双证”之说,即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的教师就是“双师型”教师;还有“双能(双素质)”之说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实质性培养工作。本文认为“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双师型”的说法不够贴切,因为若将“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定义为“双师型”,那么有三本或更多的证书及有三个或更多职称的就是“三师型”、“多师型”吗,这显然不妥,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师及培养学生的特征。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说明,以利于该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2)着力于高等职院“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建设。目前着力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质量建设,已经成为提高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首要任务。

①高职院校自行培养“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当前,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中,从高校毕业后直接学校任教亦即从书本到书本缺乏实践与实际工厂公司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教师占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需要自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主要有如下几个途径:

学校企业培养相结合。每个学期,高等职院都应该组织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带着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到工厂、公司等企业学习或交流,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请教。带领学生下工厂、公司实习和实践。使教师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最新的科技动态和管理方法,以便适时地将反映新的技术、新方法、新的经济、政策法规等融入到财务会计教学之中。

直接培养新的“双师型”教师。高等职院凡是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进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新人,比如硕士研究生,都要让他们首先到相关的工厂、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岗位的第一线参加实际工作一年时间以后,才能接受其回学校给财经类学生授课。

安排非“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中提出的条件中“……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验实训活动”的规定,高职院校每个学期也都应该安排一些财务会计教师到教育部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专门学习,使之转变成为真正合格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

②高职院校可以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高等职院还可以从相关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企引进“双师型”教师。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调进“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单位的调动,就是脱离企业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应该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将有志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既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财务会计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调动,将他们调到学校担任专业教师,充实“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聘请“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聘请,就是不脱离企事业的工作岗位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还可以将企事业单位中那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到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这类教师平时工作主要在原企事业的财务会计岗位,只是学校安排有财务会计专业课程授课任务时候才到学校上课。

3.高等职院财会教师应致力于提高自身的财会技能实践教学水平增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高等职院的专业教师除了上述所探讨的社会和高校要给教师提供的环境与条件之外,更多的还是要靠教师本身自觉不懈地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时间努力学习与提高自我。

(1)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敢于实践创新以避免从大学到大学与及从书本到书本教学。不少的高等职院财会专业课程教师本来大学所学的就不是财会专业,只是一些经济类专业转“行”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在大学里充其量就学过会计学原理等一两门会计的课程,且大多还因为不是本专业课而学得不怎么样,再加上根本就没有财会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担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也就只能是教科书怎么写就怎么教给学生;另外还有些虽然在大学时是多学了几门财会课程,但是也是从大学到大学担任财会专业课教师,也没有社会实际的财会工作经验,往往就会有些这样的现象,原来老师教授给我什么样的知识、是怎么样教授的,我也就怎么样教给我现在的学生。这样就会使我们培养的财会专业学生的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财会专业教师必须要虚心好学,与时俱进,不满足于从大学毕业时的一些知识,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两个假期时间,自学和参加一些财会专业知识研究生课程学习培训,不断地吸收更新的财会知识与信息,开拓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呆板的教学模式,才能使学生学习到新的富有时代气息的知识,使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具有更强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2)高等职院财会教师要尽量利用课余时间到社会工厂公司企业学习实践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例子中,你都知道向学校财会部门借用会计凭证装订机,而且也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操作及装订凭证,你就应该在借用装订机的同时,放下面子请教一下相关的财会人员,就不至于在学生面前发生“教师本身都不会操作而何以教学生”的事情了吧;其余的问题的发生也大多如此。但是这又确确实实地发生在高等职院的“双师型”甚至是“多师型”而且都是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财经类骨干教师中的事情,而且有些问题还贻患不小,甚至会让人们有那么点“误人子弟”之感呢!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财会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了! 这些事情归根结底,是我们财会教师的自身学术水平与实训实操技能还有所欠缺。所以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尽量利用一些课余时间,常常自行联系到社会当中的一些工厂、公司、商场、银行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第一线去学习财会实践技能,不断地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实操技能水平,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以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就业及工作的竞争力。

篇3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篇4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反思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3日

固定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特点表现为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其价值随着时间慢慢消耗。由于会计的核算范围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一致,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在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特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动产。在会计中,固定资产泛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既包括相应的动产,也包括相应的不动产。2009年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部分固定资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部分固定资产由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使用的范围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列,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仅就货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相应税收,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通过本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直接关系着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征税方式。

一、我国现行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增值税计算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固定资产购进时如果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销售时采用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固定资产购进时如果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则销售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相应税额”。

在我国税收实际工作中,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采用排除法的方法对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2008财税170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采用了正列举的方法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并强调一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采取了时间段划分的方式,因此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计税方法也采用了时间段划分的方式,即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税,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按照时间段进行划分的方式虽然便于实际的征管工作,但由于存在着一些身份特殊的固定资产,因此,这样的划分方式也带来了一定问题,即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也应当使用适用税率征税,这样会造成这部分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但仍然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使得这部分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税负过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下发了财税9号文件,对这个问题进行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当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2008财税170号文件的漏洞虽然被堵住,但是新的问题又随之而出。在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践中将纳税人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计算本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直接使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在2012年成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2008年财税170号文件和2009财税9号文件的要求,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因为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这样的处理方式很明显破坏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在201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1号公告,针对固定资产销售行为补充了两项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一项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的情形,一项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情形。

销售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又会涉及增值税开票的问题。现行我国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的政策,因此简易办法征收情况下应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同文件针对不同情形给出了不同的开票方式。2009国税函90号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下一环节纳税人不得进行抵扣,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的下一环节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5个文件规范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体现的基本原则为“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现行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增值税税收实践中,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采取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的方式,而并未采取在文件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方法,这样的方式虽然做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是随着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补丁性”的文件也会越来越多。具体性的规定越多,反而会造成后续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对接”的问题,一些遗漏事项也会不断显现出来。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税负不同。2009国税函90号文件中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计算公式,其中一般纳税人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2%。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甲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甲公司应纳税额=100万×4%÷2=2(万);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乙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乙公司应纳税额=100.97×2%=2.02(万)。同样是采用简易办法对销售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比一般纳税人要多。

2、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不同销售环节税负不同。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不同销售环节所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4万元。甲公司应当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交纳的增值税为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3月,乙公司将该台机器设备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丙公司,成交价为93.6万元。由于乙公司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取得专项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丙公司再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由于征税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购进的日期进行选择的,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但在不同销售环节却产生不同计税方法,没有遵循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篇5

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本月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1、增值额就是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

2、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3、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5-0016-03

强调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这既是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基本保证,也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为此,笔者通过多年高职教育的浸染体验和亲身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进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首创了“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环节上强调“实”字当头,教学过程围绕“实”字做文章,以“实例”为始、“实务”为重、“实用”为主、“实效”为本,从而促进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和对基本技能的灵活运用,实现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

一、“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牵引为手段、实效为目的的一种全新教学方法,不同于“驱动法”,更有别于“填鸭式”教学法。“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见图1)是通过选取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实例(并不只是仅仅穿插几个案例),通过“实例、实务、实用、实效”的牵引,巧妙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路径,将实例所要揭示的内容于适时融入提问、讨论等互动方式中层层展开,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过实务和习题加以验证和巩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强化解决问题的成就感。这样,学生自然就会不把学习当作是一种负担,潜意识中就形成“我要学”的求知欲,将被动接受学习转变为主动投入学习。“双基四实”牵引教学过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统一整体,整个过程呈逻辑性递进式的周而复始[1]。

(一)实例牵引――激活问题

实例牵引就是以实例导入来激活教学内容。教学中的实例应紧扣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具有真实性、新颖性和吸引力。实例牵引包括收集实例、提炼实例、设计教案三个环节。

(二)实务牵引――阐释基础

实务牵引是指以实务来加强基础知识的讲解。实务牵引主要强调“三多”,就是授课教师对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精确细致的“多讲”;教学中进行多种方式提问的“多问”;要求学生参与到基础知识融通到实例中的“多思”。

(三)实用牵引――培养技能

实用牵引是指结合实例和实务,体现互动性,着重基本技能的培养,把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

(四)实效牵引――检验总结

教学取得实效是硬道理。实效牵引是指通过总结,检验教学效果如何。总结分三个层次,即授课教师小结阶段性授课内容和对实例教学情况得失的总结;同行(教学团队)通过研讨、公开课、互相听课等方式对一段时期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学生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总结。通过总结,完善“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提升教学效果。

二、“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教学示例

拟以高职“中国税制”课程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节内容进行示例教学。

教师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拟定教学方案和教学设计,应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对增值税之征税范围(2课时)的教学内容进行总体实施方案的安排和缜密的教学设计(见图2)。

实例牵引导入新课实务牵引知识剖析

实用牵引归纳总结实效牵引作业练习

图2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教学设计

实例牵引,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实例牵引 实例1:简要回顾上节课有关“增值税纳税人”方面已经教学的内容,知道了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同时也知道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交纳增值税,那么具体到哪些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如,卷烟厂对外销售卷烟与发给职工福利型的卷烟是不是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实例2: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租赁B.桥梁的修理C.房屋的装潢D.受托加工白酒

师:这两个实例实际上讨论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学们想一想,从增值税的概念中,我们是否可以找到答案呢?

生:可以,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

师:很好。但这只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还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呢?下面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

实务牵引,结合实例牵引于启发的问题之中,详解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进行实用牵引

从增值税的概念中,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提炼,即得到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货物”和“劳务”

1.货物的界定

实例牵引(1)何为货物?先叫学生信手拈来几个日常生活中“货物”实例,然后再提问学生“电灯泡”是不是货物?再问诸如“电、房屋、阳光、空气”等是不是货物?

实务牵引学生的回答中可能存在争议。在争议中阐释知识:增值税中的“货物”是指包括电、热、气等在内的所有有形动产,要特别强调“有形”和“动产”这两个基本特征。“有形”就是指有形状,“动产”就表示在移动时不会改变自身的性质和结构。由此判断,“电灯泡”、“电”等都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的货物;“房屋”不能“动”,所以不是货物;“阳光、空气”也不是货物,因为它们不是商品(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可以趁热打铁地再追问一句:“人”是不是货物?学生肯定会发笑,可以引导学生从构成货物的条件考虑,可以说,人既“有形”,又可“动”,两个条件皆满足,但不是货物,因为,人口买卖是非法的。

实用牵引注意提醒税收专业术语中的“货物”与日常生活中“货物”的区别,在货物学中货物的定义:凡是经由运输部门或仓储部门承运的一切原料、材料、工农业产品、商品以及其他产品。还要提醒学生注意将来学习关税时,关税的征税范围是指“货物”和“物品”,但关税中的“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将来学习要注意区分增值税中“货物”与关税中的“货物”、“物品”及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货物”、“物品”之间的关系和不同。

实用牵引(2)货物何时纳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缴纳增值税。

2.劳务的界定

实例牵引何为劳务?仍然叫学生举几个身边“劳务”的实例,如吃饭时食堂提供的服务,打电话电信部门提供的服务。其实,劳务范围很广,是指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的劳动事务。

实务牵引但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只有两种劳务,即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劳务(委托加工或者受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劳务:受托方对受损或者丧失自身使用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或功能的业务。

实用牵引提示注意:①加工劳务的条件: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②应税劳务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③有偿(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的应税劳务;④纳税处理:由受托方按照所收取的加工费缴纳增值税。

实效牵引通过学习给出实例2的答案为D。

介绍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后,下面讲解“特殊规定”。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特殊项目包括有:①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这里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而不包括金融期货)。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③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⑤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实务牵引解释清楚“特殊”在什么地方:一是要注意虽然销售的是“货物”,但销售者的主业务是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二是特殊项目的有限性及纳税环节的具体化规定。

2.特殊行为。特殊行为就是指特殊的销售行为,那么何为正常的销售行为呢?正常的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并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即通常所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视同销售行为。实务牵引视同销售行为一共有八种:第①②项说的是同一“代销”业务的双方,即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第③项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分支机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第④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⑥⑦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及无偿赠送给他人。

实用牵引①纳税处理:所谓视同销售行为就是指货物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未必发生了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未必获得到相关的经济收益,但都应该进行增值税纳税处理。如“代销”的双方均应纳税,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受托方是在售出代销的货物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里受托方虽然进行了货物的销售,但货款并不归受托方所有,且受托方还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以此设问:这样纳税处理是不是重复征税了?与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特点是否矛盾?一分钱没收到为什么还要进行纳税处理?(先设疑,将在后面增值税计算原理讲解中解决这些疑问)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实务牵引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前后两者关系密切。这里非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其他劳务;前后两者关系密切是指,后者提供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直接为前者销售货物服务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实际上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混合销售行为发生后,要把两项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合并,然后根据纳税人主业经营的原则,判定是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即如果主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主业是要缴纳营业税的,那么一并缴纳营业税。

特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兼营行为。实务牵引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前后两者关系不密切,即该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后,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计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兼有行为。实务牵引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称为兼有行为。即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某门市部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

实用牵引纳税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并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这部分作为了解内容,引导学生看课本,提醒注意免税项目的特点及符合免税的条件。

实效牵引,并融合于实用牵引之中

1.内容的总结。通过上面的共同学习,我们已经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及“特殊规定”中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及各自纳税的处理。

2.在解决问题中检验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反馈

知识的应用能力

实效牵引问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其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实效牵引问题2: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问题设置:判断这是一种什么销售行为(主要检验学生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要义理解)?如何进行纳税处理(主要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程度)?

对于问题1的解析:答案是C 。A属于兼营行为;B属于不同税率项目的兼营;D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C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问题2的解析注意引导学生的解题思路:首先,电话机是有形动产,销售电话机即是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的,而代客安装属于劳务范畴,但又不是“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属于非应税劳务。据此,对销售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其次,判断如何进行纳税。根据判断出的是何种行为并结合纳税处理原则进行纳税处理。最后给出答案:“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不难判断其是混合销售行为,这样可能很多学生认为,把销售电话机和代客安装两项费用加起来,一并缴纳增值税,也可能有的认为一并缴纳的是营业税。其实,单独这一句话是无法判断要缴纳什么税的,如果改成“邮电局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这样根据主业经营原则,可判断一并缴纳的是营业税;再举一反三,如果改成“商场销售电话机并代客安装”,那么,就应判断一并缴纳的是增值税。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多启发学生熟悉生活中的增值税例子,使他们认识到增值税就在我们的身边。并要求完成作业(作业形式有理解题、选择题和判断题):掌握并理解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调查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对其把握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吴波.“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探讨――基于高校“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创新[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3).

[2]孙刚,吴波等.中国税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12).

篇8

增值税:是以商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69-04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的不统一、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导致的重复课税,造成服务业流转税较高的税负。此次增值税扩围是顺应“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出的,为在生产、流通等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奠定了基础,也是给予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一、增值税扩围的政策内容及原理

(一)增值税扩围的政策内容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规定: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国家又一增值税改革的政策。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10号和111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开始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改革内容为: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具体税率方面则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交通运输业设定为11%,其他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外)设定为6%;同时对税收收入归属、跨地区税种协调等过渡性政策也进行了安排。2012年8月增值税扩围至北京等10个省市试点,因此对增值税扩围将涉及的领域及所受影响范围的扩大作进一步研究。

(二)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还包括劳务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对主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增值税企业。

(1)由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可知,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而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形成了不同行业分属于不同的流转税征收区域,从制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造成税负失衡。

如交通运输业,它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从增值税企业来看,由于运费是企业日常支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成本增加。后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运输费用占外购原料或货物采购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显失公平。从国家的角度看,交通运输业按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而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却按照交通运输企业营业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国家损失了4%的税收,形成“税收漏斗”,此处暂不考虑营业税变化给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

(2)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对混合销售的征税分别按照行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两个不同标准划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缺乏统一性。细则对兼营的规定实行也存在着问题:随着纳税人经营多元化,兼营行为居多,劳务提供与商品销售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有些经营业务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还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很难准确加以断定。

2.营业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对主要缴纳营业税并属于此次扩围行业的企业以下统称为营业税企业。

从营业税企业来看,我国的营业税除个别业务允许差额征收外绝大部分业务为营业额全额征收,不允许做任何扣除,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利于专业化及分工协作。从营业税企业内部来看,营业税不区分收入属性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存在对于各种收入的重复课税。从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之间来看,重复征税体现在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采购的机器设备等支出负担的增值税和接受劳务负担的营业税不能在下一个环节抵扣,同时由此承担的成本转化为下一环节定价时的营业额又导致相应的营业税的增加。

(三)增值税扩围的行业选择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增值税应该是普遍征收,覆盖所有实现增值额的行业。我国实行增值税从部分到整体,步步推进,至今仍然只是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环节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带来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统一征收增值税是大势所趋,但基于国家“稳中求进”的经济方针,增值税扩围应当从与原增值税范围联系最紧密且受增值税扩围效应最大的行业入手。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对生产业有明确定义: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它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依附于制造业企业而存在,贯穿于企业生产的上游、中游和下游诸环节中,包括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可见制造业与生产业紧密相连,然而其日渐增加的生产消耗却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成为增值税企业更重的负担。生产业也需要改革来消除其因重复纳税带来的问题。因此试点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展开。

但是,由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昂的征税成本以及由于征税而产生的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使得政府不得不放弃对它们征收增值税。因此,无论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何扩大,始终存在一些政府无法或不愿涉及的领域,由此形成了增值税扩围的行业。这也是增值税试点仅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试点的原因之一。

(四)增值税扩围的政策作用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和需求,这一改革便明确在服务业领域征收增值税,分为两档税率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税率转换为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r=(t×25.58%)÷(1-t×25.58%)。其中r为营业税税率,t为增值税税率,25.58%为税收价格效应系数,假设:t=13%,则r=3.366%。可以看出,当增值税税率为低税率13%时,相当于营业税的税率为3.366%(介于3%~5%)。因此,如果按照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征税,这与现行交通运输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3%的负担水平基本相当。得出的税率明显高于改革试点的两档税率,因此存在一定的优惠力度。

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而我国虽然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于不动产还是不能抵扣,所以属于不完全的消费性增值税。因不动产投入大,使用周期长,使用范围广,技术更新慢,为防止因基于这些原因导致的税款减少,我国税法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随着经济发展,与营业税并行征收的问题突显,特别是在生产业体现更明显。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耗生产服务多,同时生产服务业也日趋壮大,需要进项税额抵扣以降低成本,因此,此次扩围旨在通过缓解增值税企业与营业税企业、营业税企业与营业税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断裂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突出矛盾,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进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家综合实力。

二、增值税扩围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从宏观上来看,增值税扩围是针对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所导致的对商品和劳务征税标准不一致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原理和作用上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微观层面来看,其对于经济运行主体企业的具体影响如何,较之于扩围前的变化应怎样处理,同样值得探讨。

税收政策广泛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其中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收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实现,并通过公司财务体现。此次增值税范围扩大,必将对改革波及的企业财务产生影响。

此次扩围的目标是缓解增值税企业与营业税企业、营业税企业与营业税企业之间的抵扣断裂矛盾,因此,可将所研究的企业分为增值税企业和营业税企业两类。以下从税负、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利润四个方面来探讨增值税扩围对有关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仍会对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税负是对企业税收支出的综合衡量,增值税具有转嫁性,因此企业只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消费者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即便如此,即将转嫁的税负会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增值税扩围对增值税企业和营业税企业的税费影响并不相同,即税负变化不一,因此价格波动也应分而视之。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以下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统称为商品价格。

商品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若扩围使行业税负减轻,则商品价格会出现下降的趋势,减少的税收根据一般均衡条件下供需的变化分析,将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分配。结合理论的推理,从企业现实出发,扩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以下情况:

首先,增值税扩围将有助于降低增值税行业的税负,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对生产业进行增值税扩围将修复增值税抵扣链,消除增值税抵扣链在生产环节中中断造成的重复征税,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严格降低下游增值税行业产品的税负率,同时可能降低这些行业的产品价格,使扩围的价格效应进一步发生作用。

其次,增值税扩围不一定降低营业税行业的产品税负和价格,其税负变化取决于扩围前后税率、成本费用率和行业利润率等因素。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有关,还与企业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同时也与前后税率的变化程度密切相关。税率的换算已在上文提及,它是一般情况下的平均税率,具体的行业也有不同的应用情况。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分析如下:

1.假设:I为交通运输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收入总额;C为交通运输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总额;Rc为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率,即成本费用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率,R0=C/I;R1为成本费用可抵扣率,即成本费用中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占总费用的比率。

2.等式:

(1)扩围后应纳增值税:I*11%-C*R1*17%

(2)扩围前应纳营业税:I*3%

令两式相等,8%I=C*R1*17%

R0*R1=47.06%

3.由此可见,成本费用率及成本费用扣除率越高则企业获得减税的效应越大。

最后,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扩围后其税负均有下降,虽然无进项税额,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要将售价转化为不含税价格,因此应交税费有所减少。

(二)对企业资产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所涉及的服务业被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体制下,这将会影响营业税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项目,包括原材料购买、成本归集和资产购买、计价、折旧。

营业税企业购进原材料所含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扣除,因此原材料成本降低,进而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减少。由于在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存货对资金的占用减少,可以增加企业用以进行扩大业务范围、更新机器设备或投资增值的流动资金。因此,存货成本减少可以使企业更加灵活地应付市场变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营业税企业新购设备的增值税也可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从而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减少,折旧额也相对减少,这使得企业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流动资产相对增加,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应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相对提高,同时资产变现速度加快,资产的周转速度加快,有利于企业的资产更新、技术进步。

上述两个项目允许进项抵扣使总资产减少,资产的变现速度增加,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产利用效率,从而使财务状况得到改善,经营风险下降。

但此次增值税扩围仅允许对新购进的机器设备进行进项抵扣,扩围前购进仍需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却无法抵扣。由于机器设备使用年限长,新购入设备所需资金量大,企业能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扩围对此类企业的效应并不太明显。

(三)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以利润最为重要,并且受收入、费用的共同作用。收入、费用、利润与商品价格息息相关,因而与税负也存在很高的关联度,因此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此三方面均有体现。

企业的收入随商品价格变化,前一部分对商品价格变化的阐述表明:增值税企业行业的价格可能随着扩大进项税额的范围而降低,但是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或减少最终与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关。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思想,如果需求价格弹性大于1,则价格降低使企业销售收入增加;相反弹性小于1,则价格降低使销售收入减少,因此,扩围对销售收入的影响不确定。值得考虑的是企业税负的减轻效应是直接高效的,而市场对行业价格的调整则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销售收入在短期内可能大幅增加。对于营业税企业而言,行业税负由成本费用率、扩围前后税率等因素决定,因此收入变化应视税负的变化,但作用机制与增值税企业类似。

假定某企业,某月销售收入为I(不含税),接受运输服务可抵扣金额为C1(不含税),其他生产可抵扣金额为C2,则当月应交增值税额=I*17%-C1*11%-C2*6%。在短期内,因市场价格与销量对税收政策反应滞后,销售收入I基本稳定,因此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

在营业税企业中,与费用有关的科目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折旧的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扩围后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会相应减少,同时原料的计价不包括增值税,因此二者使营业成本降低,增加了利润,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税费类是税率和收入、利润共同作用的结果,会因其每一个因素的变化而不同。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营业税因改征相应减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虽不能确定增减情况,但是其对利润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综上所述,在短期内,销售收入增加,费用降低,则营业利润随之增加,利润总额也同向变化。

对于净利润而言,利润总额的变化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随之增加,净利润增加的幅度低于利润总额增加的幅度,对企业税负有加重的不利影响。

(四)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现金流量按业务内容分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对于增值税企业,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支付各项税费科目现金流量减少,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出减少。而对于营业税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中购买材料、支付劳务的现金中不包含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折旧随其计价降低而减少,因此经营现金流出减少。进项抵扣也使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成本减少,最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减少,以上各项可以使企业的现金流出减少,相对地增加了企业的现金。但由于收入增加的增税效应及允许抵扣的减税效应视具体企业情况而定,再加之利润的变化使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发生变化,税金流量的增减无法确定,但其变化方向、幅度与税负的变化应是一致的,即税负增加,相应的税金流出增加;税负降低,相应的税金流出减少。若现金流出量减少,则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比率,使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

三、政策建议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迫切需要。为顺应“十二五”规划相关企业也应该对政策调整作出积极反应,以从中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因地制宜调整企业财务战略

增值税扩围对增值税企业的作用可概括为:新增生产的抵扣金额,减少增值税额。由于商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减税与价格变动对收入存在双重作用,导致最终影响的不确定性,但短期增加收入效果明显。对营业税企业的作用可概括为:会同时给服务行业带来“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最终的影响取决于前后税率的变动、成本费用率、行业利润率、其他税费的变化等。

因此,各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税负制定相应的财务政策,包括投资、筹资、股利等。如可以利用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扩大再生产,优化投资组合,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企业应积极分析了解税收政策,利用税收链的思想,寻找税收利益,从鼓励性政策、税制要素、税负转嫁等方面实施税收筹划,尽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税扩围给企业带来的优惠。

(二)加快技术设备革新

营业税企业由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享受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提高资产的变现速度和利用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企业可利用改革时机进行人才招纳和培养,扩大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对于增值税企业,由于所采购的部分劳务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扩大了抵扣范围,节约了经营成本,同样获得更多资金,有利于进行技术设备革新。

(三)合理投资与筹资

增值税的扩围在允许机器设备抵扣的条件下将会使营业税企业总资产减少,企业利润增加,现金流出量减少,相应地刺激了企业投资,尤其是机器设备可以进项抵扣资产的投资。另外,由于企业利润增加,使企业的股价有上涨的趋势,有利于股东分红,使投资者对其投资信心增加,更有利于企业的筹资。相应地在增值税企业,营业利润可能增加,也会刺激投资,利于筹资。但是,在税改的政策环境下,企业需要对自身及环境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结合税收政策的效应,合理进行投资,注重投资方向、投资效率、投资质量、投资平衡,进行投资组合,并加强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 王成敬,王星星,林珍,等.论增值税扩围对建筑企业的财务影响[J].会计之友,2012(9):93-94.

篇10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理论原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中明确指出:“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商品,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商品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如图1所示,可分三步来理解这一方法:

第一步,当期进项税额包括生产内销商品和出口商品的总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进行也无法进行划分。假定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VI,其中为生产内销商品购进原材物的进项税额为VID,为生产出口商品购进原材物料的进项税额为VIE,则:当期进项税额VI=VID+VIE。

第二步,当期内销商品收入应按照该商品核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当期内销商品耗用原材物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销内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假定企业当期内销商品收入为SD,该商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L,当期内销商品销项税额为VOD,当期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为VD,则:当期内销商品销项税额VOD=SD×TL,当期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VD=VOD-VID=SD

×TL-VID。

第三步,假定企业当期出口商品收入为SE,该商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L,当期外销商品销项税额为VOE,当期外销商品的应纳税额为VE,则:当期外销商品销项税额VOE=SD×TL,当期外销商品的应纳税额VE=VOE-VIE=SD×TL-VIE。根据“免、抵、退”税的“免”税原理,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VE;根据“抵”税和“退”税原理,VIE部分应由税务部门退还给企业,应退税额VIE首先由企业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VD抵顶,VD不足抵顶的才予以退税。根据VD及其与VIE相比较的结果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VD>0,且VD≥VIE,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内销商品产生应纳税额,VIE可以并且完全能够被VD抵顶,并且有可能产生(VD-VIE)的应交税款,此时没有退税额,抵税额为VIE;第二,VD>0,但VD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出口商品享受到的实际退增值税额包括免予交纳的增值税税款VE部分和抵、退还商品耗用原材物料的进项税额VIE部分,因为:VE+VIE=SE×TL,所以理论上的免抵退税是按征税率给予的出口退税。

二、“免、抵、退”税方法的实践原理

企业出口商品后,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理为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的概念。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是实际退税额与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收入之间的比例。企业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收入由会计核算取得,而退税率由国家制定。商品的退税率与征税率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率有17%、13%、11%、9%、5%等,而增值税率为17%和13%,理论上的免抵退税是按征税率给予的出口退税,因此按征税率退税是出口商品免抵退税额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退税率小于征税率。

1.没有免税原材料、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情况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是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收入与该商品出口退税率的乘积。假定免抵退税额为VR,出口退税率为TR,则:VR=SE×TR 。如图2所示,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TR=TL)的情况下,VR=SE×TR=SE×TL=VE+VIE,企业即得到免予交纳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税款VE部分,也完全享受到退还采购过程的进项税额VIE部分。

2.没有免税原材料、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情况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即TR

=SE×TL-SE×(TL-TR),因为:SE×TL=VE+VIE,所以:VR=VE

+VIE-SE×(TL-TR)。

3.有免税原材料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如果企业出口商品收入中既包含缴税购进的材料MD,也包含免税购进的原材料MI,那么,企业在计算该出口商品的免抵退税额公式VR=SE

×TR中,SE包含了免税材料MI,免税材料也享受到了“免、抵、退”税待遇。但企业购入MI时已经免税,并没有进项税额,因此,就造成多计“免、抵、退”税额的问题,如图3所示。因此,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商品,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和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MI×TR),用以抵减包含有免税材料价值的免抵退税额。

由此,当含有免税原材料,TR=TL时,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修正为:VR=SE×TL-MI×TL=(SE-MI)×TL=VE+VIE。当TR

-TR)中的SE也包含了免税原材料MI的价值,并冲抵了进项税额,这就造成多转出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出口商品,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和征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用以抵减包含有免税材料价值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MI×(TL-TR),使其不被“不得免征和抵扣”,如图4所示。调整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SE

×(TL-TR)-MI×(TL-TR)=(SE-MI)×(TL-TR),因为:(SE

-MI)×TL=VE+VIE,所以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可进一步修正为:VR=(SE-MI)×TR=(SE-MI)×TL-(SE-MI)×(TL-TR)=VE+VIE-(SE-MI)×(TL-TR)。其中免税额为VE,而税法允许的抵退税额VIE-(SE-MI)×(TL-TR)=VR-VE。

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及其计算步骤

根据免抵退税方法的理论原理,应首先计算免税额;然后通过判断当期内销商品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及其与抵退税额的大小来判定计算抵税额;最后才计算退税额。但免抵退税的实践原理只能计算出总的免抵退税额,而免税额、当期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和抵退税额的计算前提是已知进项税额分别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中的金额,这正是实际会计工作中无法提供的数据。由于免、抵税额不涉及国家资金的退库,因而可以合并计算免抵税额,而退税额单独计算。免抵退税额的计算过程是先计算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需要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大小来确定的,再由免抵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具体来说要分四步逐项计算: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SD×TL-[VI-(SE-MI)×(TL-TR)]。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商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商品征税率-出口商品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SE-MI)×(TL-TR)。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商品征税率-出口商品退税率)=MI×(TL-TR)。

因为:VI=VID+VIE,VD=SD×TL-VID,VR=VE+VIE-(SE

-MI)×(TL-TR),所以:当期应纳税额=SD×TL-[VI-(SE

-MI)×(TL-TR)]=SD×TL-[VID+VIE-(SE-MI)×(TL

-TR)]=(SD×TL-VID)-[VIE-(SE-MI)×(TL-TR)]=VD

-(VR-VE)。

第二步,判断当期是否存在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并不完全代表企业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当当期应纳税额[VD-(VR-VE)]≥0时,VD≥(VR-VE),企业内销商品的应纳税额在抵顶完税法允许的抵退税额后仍可能产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而没有留抵税额。这就相当于免抵退税理论原理的第1种情况,如图5情况1所示,此时当期无退税额,免抵税额即是免抵退税额VR;当当期应纳税额[VD-(VR-VE)]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商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SE-MI)×TR。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商品退税率=MI×TR。

第四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在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情况下,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结果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再由免抵退税额减去应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第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VD-(VR-VE)|

=(VR-VE)-VD0,同时由于VD-(VR-VE)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由理论到公式的变换和分解,可将免抵退税政策原理转化为可操作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概念及原理更加明确,实际操作更加简便易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S].2002-1-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S].2002-2-1.

[3] 翁佩君.出口退税技巧(第1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9-14.

篇11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消费型允许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收入型则是对固定资产当期实现的增值额征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自1994年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投资需求不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我国自2004年开始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试点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财政部也正式发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的背景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简单来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企业如果想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比方说企业想要购买一条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线,会有170万的增值税转嫁给企业,并且这170万是不允许抵扣,企业需要计入成本的,这样就会由于税负过重,而影响企业积极性。而如果实行消费性增值税,企业则只需把1000万计入成本,而170万的增值税则作为进项税入账允许抵扣。随着生产型增值税弊端的日益显露,国家开始逐步探索适合我国经济的增值税政策,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试点,试点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效果明显,起到了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加快技术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使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通过试点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人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如:A企业购人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格2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付讫,设备已投入使用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允许抵扣,单独核算。同一笔业务上述A企业的会计处理则为:

借:固定资产2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很明显,转型后相对于转型前来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减少了3400元,而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将固定资产的成本转入产品的成本中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低,自然会使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降低,那么产品销售时,主营业务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则增加。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增值税转型后,除了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改变,也会使企业应交税费发生变化,原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时候,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扣除进项税,这样以来,相较转型后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在购进当期可以一次性抵扣而言,就少抵扣了一个因购进固定资产而转嫁到企业身上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转型后比转型前,应纳增值税额减少,另外,应纳的增值税额又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应纳增值税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影响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的降低,会调动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三)增加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进行增值税转型前,世界上征收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商品出口,虽然对于生产企业会实行出口退税,表面上看来,虽然是为了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到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但是因为价格中包含了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增加了计税基础,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产品成本较高。所以这次改革,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外一方面不管是对于我国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来说,还是对出口到我国的商品来说,使他们在增值税减免方面待遇相同,竞争更加公平。

(四)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篇12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参考文献】

[1] 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政治出版社,2005.

[2] 庞凤喜、唐明、朱润喜:关于农资税收优惠实施效果的考察及政策建议[J].铜陵学院学报,2006(6).

[3] 陈海霞:增值税转型方案的理论分析[J].经济师,2006(4).

[4] 尤克洋:试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完善[J].集团经济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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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营改增国际国内背景

(一)国际背景。增值税是在1954年由法国首先推出的。目前已经有将近180个国家把增值税制度作为主要的税种在各自国家和地区进行推广。增值税能够在半个多世纪里就得到了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这就表明该税种本身是合理的并且是能够保证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的。增值税的最重要的性质和特点就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也就是增值税仅仅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基础进行征税,而不是对货物的全体价值进行征税,这就避免了企业为了少缴增值税而盲目的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方式,也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不会因为过多的分工和流转过程而叠加,也从一个侧面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增值税的征税既保证了税源的稳定,又避免了税负过重的问题,同时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活力,因此增值税的成功普及也不是偶然的。

营业税是对于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全额征税的一种流转税,虽然在个别项目上也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总体上还是对全额征税,同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材料也有许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部分生产资料的价值又体现在了营业税的纳税总额中,这就造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

(二)国内背景。 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十分严重,所以增值税的改革问题迫在眉睫。但是在对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税的过程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仍然是不完善的,所以,如何制定有效的策略使得转型后的增值税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从而达到促进产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的目的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和改革。

增值税是在1994年引入我国的税收体制中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货物的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其中不仅对货物增值进行征税还对部分劳务进行征税。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增值成为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一方面他保证了集财政收入的稳定发展作用不可替代,而且大大推动和社会专业化分工和货物生产流通的迅猛发展。同时,我国还实行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通过该制度为出口货物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增值税改革后的这些年中,中国以加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在这一过程中迅速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也成为了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和全球制造业大国。

二、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营业税与增值税在提供劳务方面的重叠的特性使得二者的统一成为了可能,而两种税种又是同属流转税范畴的,二者的同根同源性也就造就了两者的可替代性。此外,在立法机制上二者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这就使得两者的可替代性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背景。但是两者毕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他们的征收对象并不完全一致。拥有不同的纳税人,而且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征收管理方法也完全不一样,这就使得两者的替代具有一定的阻力和难度。此外,营业税的实施也已经深入民心,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一旦改变将会影响层层面面。两个税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分别在不同的行业中都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发挥了作用,营业税制度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增值税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所以说我们目前必须先从二者的交集像交通运输等行业作为突破口中进行合并,些这也就是二者合并的现实土壤。在目前的形势下,如何使得二者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并且在统一性的前提下,逐渐使得两者尽快的合并,从而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并且进一步促进我国各行业深入分工和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重复征税现象十分严重。直接或者间接的对于同一纳税标的物的两次以上分别征税的行为称为重复征税。目前,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对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来说,绝大多数的税收项目并没有把所取得的收入的相应成本费用进行必要扣除,如果上述成本费用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就会直接导致营业税纳税人的同一笔业务中,不但缴纳了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所谓的重复缴税问题,问题的产生原因也正是由于营业税没有实行抵扣制。因此,无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都会面临重复征税问题的困扰。

(二)营业税影响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转型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快发展服务业带动其他产业,同时促进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显然,税收制度是引导市场向国家发展规划靠拢的重要手段,在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的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方便,进而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目前,营业税税率占行业利润率比例过高,而且过于笼统,没有深入体现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差别,虽然同一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相同,但是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的营业税税率导致不同行业的营业税纳税额不均,这就导致高收益不一定多缴税,低收益不一定少缴税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营业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影响了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三)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不断显现。混合销售行为是两种税种中交叉最为明显的部分,这里所说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难以区分增值税征税还是营业税征税而从高征收的一种税种。虽然现实条文中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增值税征管归国税系统管理,而营业税征管归属地税系统管理,两个税务系统之间的信息沟通也是一个困难问题,不利于统一领导和职责清晰。

四、营改增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解决营业税、增值税的重复征收问题需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设税收返还体系。税务机关先征后返,优点可以体现税负公平、避免重复纳税,缺点是返还的数额难以确定有效标准,同时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二)确定计税依据时,直接扣除已经交过税收的部分。这样的有点事减少了返还环节并且节省了交易成本。缺点是具体的改革推进措施很难,一旦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改革完成,应纳税额的计算也比较简单。

(三)改革营业税基本制度的过程中改变税率体系。在保留营业税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改革税率体系的优点可以节省改革成本,缺点是尽破坏产业结构发展的均衡态势,不利于产业经济的发展。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上述三种解决办法实施起来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暂时难以有效实施。

(四)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将两个税种合二为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避免更多的问题出现及交易成本的不断提升,后一种方案更适合使用,而这一方案的两大主要特点:一是营业税变为价外税与增值税合二为一,二是购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可抵扣。

总之,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目的是解决目前的税收体制过于纷乱以及交叉征税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大规模的进行实践,因此有制度法律但没有实际行动。同时也存在政策漏洞大、推进不力等情况。这都造成了营业税增值税征收混乱现象不断显现,归根结底还是改革停留在口头上的问题。自营改增在上海市开始实施以来,也有许多不同的声音,毕竟打破原有的固定思路和习惯是不容易的。但是从长远看,由于增值税营业税性质上的相似性、征收环节的一致性、征收原理的通用性以及行业深化分工的大趋势,决定了二者的合一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夏相如,金其森.议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一[J].经济师,20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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