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增值税征税原理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增值税征税原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增值税征税原理

篇1

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载体,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才的培养质量。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真正取得实效。本文对来我院实习的高等院校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既看到了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也发现了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现状

1.1这些实习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不重视

不少中医实习学生对思想政治不重视,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种书面定律,并无实际意义,学不学都无关紧要,应付完考试就仍朝一边,没有深入了解。其实这种想法是极不恰当的。这些实习学生没想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丰富自己的思想意识有很重要的意义。学好了思想政治理论,还可以帮助自己改善思维方式,更好的运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自己的人生道路才有正确的目标与方向。况且,高等中医院校学生还没正式步入社会,这些学生学好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拥有良好的素质,对整个社会都很有利,他们个人也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

1.2教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学生不能学好思想政治课关键在于教师。因为新形势要求思想政治课教师不仅要具有基本理论的功底,而且还要有运用基本理论透析国际形势的多变和国内改革和建设的能力。因此,结合当前实际,增强任课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势在必行。

1.3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

据了解,一些实习学生反映: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中学政治课近1/4的课程是简单重复,即使组织政治学习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内在的东西,各课程内在衔接不够,教学照本宣科,大都是死搬教条,学生上课觉得平乏无味,从而也是左耳进右耳出,像学习哲学原理,学生学完了不知道学它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即使考试合格,但根本没有达到学这门课的目的。因此,应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删减重复内容,突出学习重点,教师应采用灵活、具有实例而不枯燥的教学方案。高等学校学生更应多学习哲学原理,灵活运用于生活和今后的工怍实践中。

1.4社会实践环节需要加强

目前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都缺乏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会实践基地,理论与实践应该结合,应在实践中让学生开阔眼界,不要仅局限于课本,要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所以,应该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5生长的环境和社会现状造成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冷淡和疏远

首先,社会环境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在社会现状复杂,有一些负面的不良因素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和思想意识,再者,现在的大学生多是80和90后出生,没有经历过旧社会的苦难,对中国的历史也了解甚少,缺乏感性认识,对生活的艰辛一无所知,所以很容易产生学习及思想政治理论的冷淡和逆反心理。所以我们应从提高学校的人文氛围开始,从心理上逐步影响学生的思想,让他们从厌倦到了解,最后到主动去认知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与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增强思想道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水平的建议

2.1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中医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人文专业知识和一定的中医药基础知识,而且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学校要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帮助教师不断学习提高,对内通过系部组织专题讲座、研讨会、总结交流会等形式,进行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参加各种培训等形式,以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

2.2增强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

要让学生真正主动的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除了各种讲座和演讲,还要重视社团活动,要让课堂教学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要让学生多接触社会,让他们充分体会到生活的艰辛,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紧密结合。

3 结论

篇2

当前高职院校的财经类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专业技术应用能力较差、素质较低等种种问题,高职院校教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存所欠缺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职教育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毕业生一系列原则意见:……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将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确定为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高等职院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会计教师技能实训的教学水平,切实增强学校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一、高职院校的财务会计教师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一些现状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对事不对人,是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中工作不到位所致,与教师个人无关。

1.近年有一全省的会计技能考试(被称为小高考的全省统考)的考官(教师)培训班结束考试中,有几个位高职院校派出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考官(据说均为高级职称),居然在全场三个小时的考试都不能完成技能实操考试,连最简单的会计凭证归类沾贴装订都没操作完成及记账凭证汇总不平衡等等。省招生考试中心的领导说,你们所谓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加考官自己都不懂,那平时所教出来的学生水平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后由于同校另一位教师请求考试中心领导网开一面,允许帮助做实操汇总及特许延迟1小时才勉勉强强完成。

2.有一位老师曾为此表示无奈。前年有几位会计专业高校财经讲师在指导会计专业学生进行实操实训时,从学校的会计部门借来会计凭证装订机,但在几十个学生面前却束手无策,弄了半天,汗流浃背,也搞不清楚三角式的会计记账凭证封面是如何将记账凭单装订成又结实又整齐有序的一本账册,但就是宁愿在学生面前丢脸也不肯向在场的这位同行老师请教,是这位老师实在于心不忍看热闹,主动站出来说让他来试一试,并且当众很快就装订出一本本结实整齐的记账凭证。这时全场学生掌声齐呜。

3.很多同行教师曾多次见到一些年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教师给学生上课时只拿一本教材,别的连一张教案纸、一支笔都不带,后来一了解才知道他们每次上课都一本书,照本宣科,几乎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

4.有学生反映,在《外贸会计》的出口产品退税与成本计算与实操实训中,将一些错误的核算方法教授给学生,在核算商品费用定额时,按含值税的购进价格计算,并作为该课程的考试题目,使一些毕业生到社会工作中运用时被税务部门批评为少计利润以少缴交所得税,同时也受到老板的责骂。

如有一技能训练的资料: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至日本,出口总价为12万美元CIFC6横滨,其中中国口岸到横滨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1%,这批货物的国内购进总价格为人民币819000元(含税价),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6%,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9%,结汇时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要求分析:试算这笔出易我方是否盈利,利润额为多少?

计算商品总费用定额时,财会老师是这样错误地教授给学生的:819000×6%=49140元。

正确的计算应该是:商品总费用定额=819000/(1+17%)×6%=700000×6%=42000(元)。仅这笔账的错误计算就少计利润7140元,最终导致少计缴所得税2356.2元〖7140×33%=(当时税率为33%)〗。毕业生工作后按照这种错误的教授方法计算当然会被税局批评以及老板责骂了。这样学生社会工作的竞争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了。其社会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5.有一位已任教多年的财经讲师在上课时碰到学生提出问题:商品流通费用率如何计算,该老师不懂。课后点名问了几位会计老师也无人知道,当时在场教师就有一位曾经在商品流通企业担任多年会计工作,但就是因为看不起对方而宁愿大家都不懂,也不问这位教师。

6.有的财会专业教师,在《会计实务》课程的“银行存款转账结算方法”章节的授课时,并不知道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的交通及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已经不是以前所谓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了,而是可以在不同城市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进行转帐结算,比如一个省的大部分甚至是全省的城市都可以使用转帐支票结算。但是我们不少的财会专业教师根本就不知道,还是按照原来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这一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说法教授给学生。使得不少学生工作后曾经多次提问,为何这些问题会计老师教给他们的知识与实际工作运用不一样,使学生受到了工作单位的师傅们批评,说是在学校没学好。

7.有些“多师”型高职教师也时常张冠李戴,讲错课程内容。如企业退休人员经费放在营业外支出核算、销售费用包括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等等。因为连年学生对老师的综合评教分数比较低,后来就采取了在期末闭卷考试之前先出六、七道复习题,期未考试卷就选择其中的五道题进行考试的方法,以获得学生“较好的”评价。有些会计师或财务会计负责人在教授学生工资核算的实操实训时,就是简单的如何按承包经营完成利润总额计算奖励工资都讲授错误,在有人提出正确的算法后仍然坚持己见,至今未改。还有发生一些常见的错账也都无法查清等等。

二、着力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

提高高等职院财会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也许这些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在我们的身边还常有类似上述的问题发生,我们就有必要再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作为高等职院的财会专业课教师,最主要的是要将和本专业的社会实际职业工作的最实用的知识与技能教授给学生。

1.切实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职院要真正地重视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以解决财务会计教师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滞后的现象。现在的社会人们大都重视大学的第一学历教育,而不重视大学毕业工作以后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财经类专业知识的继续再教育,使不少的人捧着在很多年前拿到的毕业文凭而高枕无忧。其实这些以前所学到的知识不少早就已经时过境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技术进步与发展而变得不够适时与不大实用。只有在职称评定时有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但没有严格的知识深度及范围与时限要求,如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等,使得有些人老是拿着十年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本科毕业证或三、四门多年前的所谓硕士课程的结业证书就引以为荣而满足于此了:我也是本科毕业了,我也读了研究生呢……。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院应制定有严格并详细的教师队伍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比如财经讲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的授课教学工作的四至六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副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四至六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规定等等。不达到继续教育的规定的教师应该不给晋升职称与参加评优及享受同等奖金待遇等等。

2.扎实地抓好高等职院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就是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关键。以上所列举的体现教师本身专业技能的一些事实,实际上并不是让人们难以解决的专业问题,而只是简单的财会专业教师实训技能不清的具体情况,这大都是我国大学因为一些教师只是从大学到大学,从书本到书本教学所带来的弊端。

(1)“双师型”教师。目前大家对高职教师以“双师型”为培养目标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什么是‘双师型’的高职师资”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专家学者对此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时下有“双职称”之说,即要求“双师型”教师既具有讲师的职称,又具有工程师的职称;还有“双证”之说,即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的教师就是“双师型”教师;还有“双能(双素质)”之说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实质性培养工作。本文认为“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双师型”的说法不够贴切,因为若将“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定义为“双师型”,那么有三本或更多的证书及有三个或更多职称的就是“三师型”、“多师型”吗,这显然不妥,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师及培养学生的特征。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说明,以利于该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2)着力于高等职院“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建设。目前着力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质量建设,已经成为提高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首要任务。

①高职院校自行培养“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当前,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中,从高校毕业后直接学校任教亦即从书本到书本缺乏实践与实际工厂公司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教师占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需要自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主要有如下几个途径:

学校企业培养相结合。每个学期,高等职院都应该组织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带着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到工厂、公司等企业学习或交流,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请教。带领学生下工厂、公司实习和实践。使教师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最新的科技动态和管理方法,以便适时地将反映新的技术、新方法、新的经济、政策法规等融入到财务会计教学之中。

直接培养新的“双师型”教师。高等职院凡是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进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新人,比如硕士研究生,都要让他们首先到相关的工厂、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岗位的第一线参加实际工作一年时间以后,才能接受其回学校给财经类学生授课。

安排非“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中提出的条件中“……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验实训活动”的规定,高职院校每个学期也都应该安排一些财务会计教师到教育部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专门学习,使之转变成为真正合格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

②高职院校可以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高等职院还可以从相关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企引进“双师型”教师。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调进“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单位的调动,就是脱离企业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应该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将有志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既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财务会计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调动,将他们调到学校担任专业教师,充实“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聘请“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聘请,就是不脱离企事业的工作岗位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还可以将企事业单位中那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到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这类教师平时工作主要在原企事业的财务会计岗位,只是学校安排有财务会计专业课程授课任务时候才到学校上课。

3.高等职院财会教师应致力于提高自身的财会技能实践教学水平增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高等职院的专业教师除了上述所探讨的社会和高校要给教师提供的环境与条件之外,更多的还是要靠教师本身自觉不懈地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时间努力学习与提高自我。

(1)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敢于实践创新以避免从大学到大学与及从书本到书本教学。不少的高等职院财会专业课程教师本来大学所学的就不是财会专业,只是一些经济类专业转“行”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在大学里充其量就学过会计学原理等一两门会计的课程,且大多还因为不是本专业课而学得不怎么样,再加上根本就没有财会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担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也就只能是教科书怎么写就怎么教给学生;另外还有些虽然在大学时是多学了几门财会课程,但是也是从大学到大学担任财会专业课教师,也没有社会实际的财会工作经验,往往就会有些这样的现象,原来老师教授给我什么样的知识、是怎么样教授的,我也就怎么样教给我现在的学生。这样就会使我们培养的财会专业学生的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财会专业教师必须要虚心好学,与时俱进,不满足于从大学毕业时的一些知识,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两个假期时间,自学和参加一些财会专业知识研究生课程学习培训,不断地吸收更新的财会知识与信息,开拓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呆板的教学模式,才能使学生学习到新的富有时代气息的知识,使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具有更强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2)高等职院财会教师要尽量利用课余时间到社会工厂公司企业学习实践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例子中,你都知道向学校财会部门借用会计凭证装订机,而且也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操作及装订凭证,你就应该在借用装订机的同时,放下面子请教一下相关的财会人员,就不至于在学生面前发生“教师本身都不会操作而何以教学生”的事情了吧;其余的问题的发生也大多如此。但是这又确确实实地发生在高等职院的“双师型”甚至是“多师型”而且都是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财经类骨干教师中的事情,而且有些问题还贻患不小,甚至会让人们有那么点“误人子弟”之感呢!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财会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了! 这些事情归根结底,是我们财会教师的自身学术水平与实训实操技能还有所欠缺。所以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尽量利用一些课余时间,常常自行联系到社会当中的一些工厂、公司、商场、银行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第一线去学习财会实践技能,不断地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实操技能水平,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以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就业及工作的竞争力。

篇3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篇4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反思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3日

固定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特点表现为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其价值随着时间慢慢消耗。由于会计的核算范围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一致,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在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特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动产。在会计中,固定资产泛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既包括相应的动产,也包括相应的不动产。2009年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部分固定资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部分固定资产由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使用的范围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列,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仅就货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相应税收,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通过本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直接关系着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征税方式。

一、我国现行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增值税计算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固定资产购进时如果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销售时采用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固定资产购进时如果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则销售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相应税额”。

在我国税收实际工作中,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采用排除法的方法对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2008财税170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采用了正列举的方法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并强调一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采取了时间段划分的方式,因此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计税方法也采用了时间段划分的方式,即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税,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按照时间段进行划分的方式虽然便于实际的征管工作,但由于存在着一些身份特殊的固定资产,因此,这样的划分方式也带来了一定问题,即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也应当使用适用税率征税,这样会造成这部分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但仍然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使得这部分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税负过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下发了财税9号文件,对这个问题进行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当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2008财税170号文件的漏洞虽然被堵住,但是新的问题又随之而出。在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践中将纳税人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计算本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直接使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在2012年成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2008年财税170号文件和2009财税9号文件的要求,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因为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这样的处理方式很明显破坏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在201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1号公告,针对固定资产销售行为补充了两项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一项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的情形,一项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情形。

销售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又会涉及增值税开票的问题。现行我国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的政策,因此简易办法征收情况下应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同文件针对不同情形给出了不同的开票方式。2009国税函90号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下一环节纳税人不得进行抵扣,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的下一环节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5个文件规范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体现的基本原则为“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现行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增值税税收实践中,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采取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的方式,而并未采取在文件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方法,这样的方式虽然做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是随着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补丁性”的文件也会越来越多。具体性的规定越多,反而会造成后续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对接”的问题,一些遗漏事项也会不断显现出来。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税负不同。2009国税函90号文件中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计算公式,其中一般纳税人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2%。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甲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甲公司应纳税额=100万×4%÷2=2(万);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乙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乙公司应纳税额=100.97×2%=2.02(万)。同样是采用简易办法对销售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比一般纳税人要多。

2、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不同销售环节税负不同。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不同销售环节所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4万元。甲公司应当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交纳的增值税为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3月,乙公司将该台机器设备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丙公司,成交价为93.6万元。由于乙公司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取得专项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丙公司再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由于征税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购进的日期进行选择的,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但在不同销售环节却产生不同计税方法,没有遵循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篇5

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本月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来源:文章屋网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