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3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增值税纳税筹划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增值税纳税筹划

篇1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本文将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第一,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往往比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所获得的抵扣进项税额多;第二,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第三,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度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度高。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第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简单,无需过多投入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较低。

二、从生产经营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和接受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等。其中,最基本的部分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由于向购货方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购入货物的含税价格相同时,能够索取17%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索取3%征收率专用发票与不能索取发票比较应纳税额会不同。所以,从一般纳税人客户处购货,就成为纳人首选的购货渠道。从现金流量分析原理,我们知道,在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情形下,当采购企业索取3%的专用发票购货时,供货方给予购货方含税价13.21%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企业在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4.0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生产过程中购货时动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从中选择购货方,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企业的销售过程是企业价值实现的过程,可以通过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别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减轻税收负担。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它是一种时间上的优惠,即付款时间越早,价格越低,购货方享受的优惠越多。通常的表示方法为:2/10,1/20,N/30。销售折扣额是一种融资性质的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在纳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少用这种方法,即使客观上需要使用,也应尽可能将其转换为折扣销售。销售折让是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需要销货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对销售折让计增值税。

篇2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

(一)两种纳税人划分标准及税负比较

所谓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精确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纳税筹划空间,拟定多种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是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我国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税法的规定下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从而产生了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的空间。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的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是很大的。那么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这就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的界定纳税人身份,科学的设计企业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因而造成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影响购买者的积极性,以致进一步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一定重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企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确定纳税人身份,这就可以通过增值率判别法来确定如何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增值率是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也就是增值税占销售税额的比例。这一比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果一个公司现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根据其增值率与17.6%大小关系判别其是否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则可通过筹划年度销售收入总规模,调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目的。

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采购过程的纳税筹划

纳税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从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二)兼营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所适用的计税依据、税率的不同,因此不是所有分开核算的公司都能够取得节税效益。是否分开核算取决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关系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增值额和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又称为增值率;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A)=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所以结论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A 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A 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当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三)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会给予购货方非常优惠的价格,但是税法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列“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节约纳税支出。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一)农产品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

(二)具体纳税的筹划方法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

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13%了,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产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 。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纳税筹划过度向避税演进,国家税收受损。增值税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人为更大限度的“节税”使企业达到盈利状态,过度的利用税法优惠政策的漏洞钻营避税,有时会超出了税法范围造成违法,这样做虽然减少应纳税数额,变相减轻税负,但却会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破坏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使税收的宏观

调控职能失灵。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产生合理的“避税”现象。

2.过度的筹划干扰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破坏了公平竞争。科学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由于过度的避税可以在政府整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份额逐渐向避税一方倾斜,从而导致一些企业不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是通过投机取巧来获取较大利润;使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相对利益受损。

(二)采取适当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1.健全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我们需要调整企业增值税税率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缩小不同企业间税率的差距,以减少企业进行避税的外在诱因;同时修改完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来治理纳税筹划中的不合理现象。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纳税筹划过度的向避税演进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最大限度的让企业纳税零风险。税收零风险指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问题,纳税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纳入进来。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

(1)日常稽查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征、管、查相分离,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门主要负责的对管辖区域内企业日常情况进行的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公司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篇3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篇4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2)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3)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4)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条例》和《细则》,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参考文献:

[1]毛夏鸾.税务筹划教程[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盖地,蔡昌.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傅胜.企业纳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5]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出版社,2008.

篇5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一)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假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B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B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B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二)代建房

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300+500)

×1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同理。

(二)利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

税法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门收取一些诸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目前,纳税人有两种收取方式:一是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二是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楼房,售价5 000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代收费用500万元。

两种方案的具体纳税情况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对房地产的增值额是没有影响的,但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对房地产企业较为有利。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来减轻税负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业制定稍低的价格,而扣除项目的提高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约。若企业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先将房地产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其对外销售,在向子公司销售房地产的时候可以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这个环节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就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假设某房地产的成本是100万元,方案一:直接以200万元对外销售;方案二:先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两种方案的具体纳税情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方案二可以分解降低增值率,合理减轻企业土地增值税负担。

(二)将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

在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在出售之前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并安装了一些必备的设施。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适用3%的税率。

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10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80万元及装修合同20万元,假设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60万元。

两种方案的具体纳税情况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方案二能形成纳税的最大化节约。

(三)确定适当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地产收入的增减,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目前房价飞涨,公司是否应该跟着提高住宅的售价呢,是不是房价越高企业的利润越大呢?

对于普通住宅的房价,因为当增值率不超过20%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提高房价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但必须保证增值率不超过20%;对于豪华住宅,虽然没有免税政策,但还是有涨价的空间。当然,应该仔细地测量这个空间,如果房价涨过了购买力,就会造成房产空置。

企业在确定房价时应该仔细测算利润率,结合市场的承受能力,再决定升价与否,升多少或降多少才能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这方面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但是如果没有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就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况。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 000-11 000)÷11 000×100%=36%

应纳税额=(15 000-11 000)×30%=1 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 000-8 000)÷8 000×100%

=25%;

应纳税额=(10 000-8 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 000-3 000)÷3 000×100%

=67%;

应纳税额=(5 000-3 000)×40%-3 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 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方法是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 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a-8 000)÷8 000

×100%=20%中可求出,a=9 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共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 000-b)÷b×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 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需注意。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娟.房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税收筹划[J].上海房地,2009(03).

[2] 孙进鹏.刍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8(09).

[3] 刘巧梅.浅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03).

[4] 王礼蓉.浅议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06).

[5] 张静伟.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09(03).

[6] 黄翠芬.浅议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大众商务,2009(04).

[7] 张昆,邹晓宇.对税收筹划定义的文献综述[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2).

篇6

当土地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化时,房地产企业要对变化的形势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过后得出结论,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重新设置,如不进行重新的设置,则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前提必须是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的筹划。我国税收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当中,已经逐渐对各大房地产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将会导致房地产企业需要面对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纳税筹划空间与之前相比,会有显著的缩小,企业要使经济收益不变的话,必须要以土地增值税为基础,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的筹划,值得注意的是,在筹划的过程中,还要进行思路转换,传统的纳税筹划方法已经不适合现代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所以,在掌握好纳税筹划的基本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更新,从而采用最科学、最合理的纳税筹划来面对挑战,在政府增加税收的情况之下,降低税收风险指数和经营风险指数,从而可以提高企业的收益。

二、解决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要从三个角度出发,首先,要提高统筹意识,其次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最后还要巧妙利用税收政策,从这三个角度出发,解决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提高统筹意识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想在如此竞争才环境之中站稳脚跟,企业务必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的筹划工作,该项工作是房地产企业获取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各大房地产企业都在逐渐开展着这项工作,国家对税收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在很多企业都不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工作,所以漏税、偷税的违法现象屡屡出现,这样不但损害到企业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形象,还破坏社会的安定,国家对这一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等。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表面上虽然会使企业资金有所降低,但是只有合理纳税房地产企业才会在竞争的市场中实现优胜劣汰,所以,房地产企业管理者要有土地增值税缴纳意识,重视这项工作的实行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避免出现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此外,还要倍加留意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动态情况了如指掌,在第一时间里对纳税筹划做合理的更改,以适应当下的环境,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工作人员还要自我提高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国家对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更是要透彻了解,并加强税务筹划的宣传力度,与此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开展经验活动提供重要的信息。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只有提高土地增值税纳税统筹意识,并根据政府出台的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做适当的调整,提高全体员工的纳税意识和土地增值税筹划意识,企业才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要持续发展,必要合理用房地产增值税的纳税统筹方法,例如,“临界点”筹划法、房地产转移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及成本核算对象筹划法。当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时,若是所获得的利润越大,那么相应的所要缴纳的税费就会越高,为了获取利润,房地产企业必然会提高房价。国家税法有先关的规定,当纳税人出售住宅时,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之内,可以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若是超过,则要进行纳税筹划。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从20%这个临界点出发,控制房价在同行中大道最低价吸引客户,降低所需缴纳的税费,并获取最高利润。

例如,现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售出一栋住宅楼,600万市场价格出售,住宅支出有:成本费用120万元,土地使用权费用240万元,其他费用97万元;纳税筹划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3万元,应交营业税30万元;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110元、允许扣除金额490万元、应交土地增值税33万元增值率22.45%,按照国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可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税费,这样公司就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集体计算如下:设销售价格为x,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x×5%×(7%+3%),应交营业税=x×5%,增值率={x[-240+120+97+x×5%+x×5%×(7%+3%)]}÷[240+120+97+x×5%+x×5%×(7%+3%)]=20%,通过计算,得出X=587.152,所以公司应该降价12.848万元,这样就可多获取利润20.152万元。另外,灵活采用房地产转移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常用的一种方法,根据征收土地税的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避免符合纳税标准来免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三个标准为,第一,所转让的土地是否是属于国有,第二,是否取得收入,第三,产权是否存在转移现象,房地产企业只要避开这三个标准,即可免缴土地增值税。成本核算对象筹划法,根据土地增值税中所采用的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如果把具有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的房产,都放在一起进行计算时,就会导致高增值房产的使用税率有所降低,这样就可达到整体税负降低的效果。进行纳税筹划时,将低增值房产和高增值房产进行同时开发和出售,这样就可将收入与扣除项目在一起同时核算、申报,达到节省税费的效果。巧妙利用各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可使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避税,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巧妙利用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与我国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息息相关,尤其是在近几年,土地增值税政策在不断的更新,加强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制度,对一些政策做了适当的改动,像房地产开发企业联营或是投资合营方面的一些纳税政策、或是出租方面的政策都有一些改变。这样的调整和更变是为了促使房地产企业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履行纳税义务,当然,相关政策变更过后会使之前一些合法的纳税筹划演变成为不合法,因此,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纳税筹划做改变,找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方向,为了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务必要研究出新的合理避税方法,并在纳税的过程中,巧妙运营各种方式,争取将纳税金额降到最低。在进行合理避税的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和会计部门进行商讨,处理好会计和税收方面的问题,这样可解决税务筹划之间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国家在不断出台新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还对已有的政策做补充,这必然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要随机应变,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筹划做调整,以适应当下的环境。

篇7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篇8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planning and tax implications, solutions to our countr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value-added tax planning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o solve the problem from different angles proposed. Taxpayers should be flexible, suit one's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to choose tax planning methods, but also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risk, to achieve a win-win business and government. Countries should actively adopt reasonable policies, to better promot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lanning work of tax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o as to provide health platform for SMEs to economic prosperity.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value-added tax; tax planning;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纳税筹划及增值税的概述:

1、纳税筹划的概述:

广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法律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方法,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2 、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一种价外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商业批发和零售过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并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征管。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同时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d2 ~+ s5 y* T6 V- V

3 e# I1 R% }7 W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误区,总体上发展很缓慢。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税务部门无关。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一种积极回应,这种回应使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发挥,完善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减少税务稽查频率,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从而降低征税的成本。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纳税筹划是打税法的球,主要是想达到企业的避税目的。筹划体现的是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体现了依法治税的原则。避税则是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进行一些不合理的安排,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明显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纳税筹划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从表面上看,在一定时间内,纳税筹划的确使国家税收收入相应减少。但从长远看,纳税筹划会使企业生产经营更加科学规范,收入和利润不断提高,必然会促进依法纳税社会环境的逐步形成,从而带动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2}.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面临着很多的风险。我国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再加上这些企业往往经营规模不大,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都比较简单。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大,造成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致使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

2 、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方案

(1)微观角度(中小企业自身)而言,要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纳税筹划的前提。纳税筹划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纳税筹划。

2) 明确纳税筹划的目的,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纳税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纳税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3) 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行,并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使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4) 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税收专家的力量。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中小企业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2)宏观角度的建议。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1) 税收政策要有针对性。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吸纳特殊人士就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税收政策应根据中小企业灵活多变、适应性强等特点,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使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中小企业以自由发展的空间,使之处于社会公平竞争地位。

2) 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规范化法制化。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之中,很不系统规范。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中自我保护能力、承受能力和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优惠措施往往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应对目前已执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

3) 严格按照标准,严控核定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特别要注意根据各个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科学地核定应纳税额,严禁随意扩大“人为约定”,实行核定征收,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三 、中小企业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中小企业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这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为保证财政收入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法的制度下,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2) 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猖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不法纳税人进行欠税、偷税、骗税的主要切入点。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说如的大量减少。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也正考验着中小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的做法对中小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和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而且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

2、中小企业增值税收筹划实例

1)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

2)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 、解决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的方案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向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变。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有利于均衡税负,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并且消费型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彻底消除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另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2)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增值税纳税筹划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所有违法违规的处理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后果是最严重的。

3)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要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按照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重点监控,堵塞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源头。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将异常申报企业每月列出清单,重点稽核其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发生偷漏税的行为。

5)形成“管、查互动”制度

通过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数据评析岗要重点评析纳税人零、负申报的行为,在评析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异常申报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纳税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最为关键的是企业在运用税收筹划的各种技术方法时,必须切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加以综合应用。

我们讲的税务筹划决不是为了逃税漏税,而是坚持正确合理地纳税。我国目前的税赋水平比较高,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税赋还不平等,鞭打快牛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合理纳税,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发展的意义上讲,纳税筹划的节税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的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虽然降低了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合理,可以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企业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从而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有机地结合。

参考文献:

1作者:邓惠 学术期刊 合作经济与科技CO-OERATIVECONOMY & SCIENCE 2011年第7期。

2于利敏 学术期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2010年第19期。

3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篇9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篇10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中小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局面,著名的拉弗曲线说明即使是同样的企业取得同样多的收入,也可以采用不同税率进行税负计算,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充分计算出最佳税率的存在,虽然在实际企业很少存在,但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理论积极探索最佳税率,从而达到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增值税的转嫁功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的差异性,使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而税收政策的引导使得增值税纳税筹划变成了现实。

二、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点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在进项税方面的不同的规定,给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购货对象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在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按照买价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按照3%的税率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弥补这一税收差异,可能在销售价格上有所折让,所以要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计算,选择税后利润大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2、小规模纳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与一般纳税人竞争,会选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所以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处进行采购。不同的进项税抵扣额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额,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供货方的纳税人身份以及货物的价格等各方面的原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I的促销方式有很多种,主要的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赠送购物券、返还现金、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

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1000元产品,其成本率为60%,假设进项税均能抵扣,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销售,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第一,商品按照7折销售;

第二,消费满1000元返现金300元。

第三,消费满1000元送300元的商品(成本180元,均为含税价);

方案一:

应缴增值税额=700÷1.17×0.17-600÷1.17×0.17=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二: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1.17-60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41.9

应纳所得税额=41.9×25%=10.5(元)

税后利润=41.9-10.5=31.4(元)

方案三:

应缴增值税额=1000÷1.17×0.17-600÷1.17×0.17+300÷1.17×0.17-180÷1.17×0.17=75.5(元)

利润额=1000÷1.17-780÷1.17=188(元)

应缴所得税额=188×25%=47(元)

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

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上三个方案当中,虽然都是购买1000元的商品,让利300元,第三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最高,为最优方案。第二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少,税后净利润却最低,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第二个方案最不可行。因此,盲目的进行促销活动不仅不会带来收益甚至会带来亏损,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之前就应该计算各种方案的税负利润以及现金流情况,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篇1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6-0152-03

现行的增值税具有征收普遍、发票专用、价外计税的特点,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征,展现了“增值”的实质,为平衡税务、商品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证,对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健全过程中,税法也在健全中,不少纳税人对税法研究不透或知之甚少,常造成多缴税现象,为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纳税人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对增值税纳税进行筹划。

一、纳税身份认定,税负差异明显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化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者的税率及计征方法的规定也不相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一般为17%,但其当期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从抵扣与否的角度看,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绝对。假如税法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采取优惠税率,税法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有税收减免。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假如销售产品的毛利率较高、购进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更能节税。

最终确定为哪类纳税人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率、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等来确定。以不含税销售额为例,当增值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率的公式为:

增值率=(销售额–采购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1–采购额÷销售额

=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可抵扣率

从公式可见: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增值率与销项税额成正比关系;增值率与可抵扣率成反比关系。

试比较适用17%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与适用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采购额×17%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

=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以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计算,令以上两类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时,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00%=17.65%。

即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同理可得适用13%税率的一般纳税人与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其税率为23.08%。即当增值率为23.08%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23.08%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应纳税额无差别点,以上两类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时,可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

销售额×17%×(1-可抵扣率)=销售额×3%,

可抵扣率=(1-3%÷17%)×100%=82.35%。

即当可抵扣率为8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可抵扣率低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率高于82.35%时,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二、进货把关慎选,税负明显减轻

(一)恰当购货时间,税负转嫁易实现

在变化的市场经济中,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在进货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有很大作用。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为使材料供应及时,常常难以确定采购时间。如在经济环境中供求关系严重影响着企业采购所承担的价格,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注重市场的供求关系,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采购材料为自身谋利益,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可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以实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二)明确含税与否,税负成本相差很大

企业在采购材料时约定的合同中,需要明确价格是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交易中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格的高低,而忽略合同里面的价格是否含增值税是常见的现象,也是应该重视改正的现象。

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一批材料的价格为1万元。若合同中注明其为含税价,则A公司支付的1万元中可以抵扣1453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是8547元;若合同中注明其为不含税价,则A公司支付的1万元中可以抵扣1700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8300元。

显然约定的价格中注明含税与否,其中采购实际成本相差较大,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销售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因为在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不利于采购方,价格不含税有利采购方。

(三)选对采购对象,抵税多少各不相同

企业采购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税收负担的大小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购进原材料会使企业的税负不一样。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材料,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实行抵扣制,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比较划算。理由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材料,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材料所含的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材料,其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因取得的发票不同,将使企业增值税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同。若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额;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原材料,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显然能否抵扣与抵扣比率的大小将影响企业的税负。

例: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购进一批应税原材料,现有甲、乙、丙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物。其中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若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材料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1700元),B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5000元。

选择甲应纳税额=15000×17%-11700÷(1+17%)×17%=850元

选择乙应纳税额=15000×17%-11700÷(1+3%)×3%=2209.22元

选择丙应纳税额=15000×17%-0=2550元

显然B公司应选择甲公司作为采购对象,因为甲公司提供给B公司可以抵扣全额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提供了只能抵扣一部分税金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提供不能抵扣税金的普通发票。使得B公司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税负相差很大。

当然,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则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可能更划算。

三、销售方式得当,节税效果显著

(一)折扣销售,发票处理是关键

在经营过程中,商品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根据税法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C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件及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10%。该产品单价为500元,折扣后价格为450元。现C企业销售给W公司产品100件。

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发票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17%=8500(元),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450×17%=7650(元),

对发票处理不同时增值税额差额=8500-7650=850(元)。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应按折扣后的450元单价计税;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按折扣前的500元单价计税。两者相差850元,可见,正确处理折扣销售方式的发票能节税。

(二)混合销售,统分经营见好处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者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税法中对混合销售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因此年货物销售额大于总经营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若年货物销售额小于总经营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

例:D企业销售空调10台,空调单价10000元,另电梯安装费2000元/台,电梯采购单价8000元,若营业税率为5%。

统一经营,当年货物销售额大于总经营额的50%时,应纳增值税额=10×(10000+2000)×17%-10×8000×17%=6800(元)。

统一经营,当年货物销售额小于总经营额的50%时,应纳营业税额=10×(10000+2000)×5%=6000(元)。

将销售与提供劳务分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经营,销售应纳增值税=10×10000×17%-10×8000×17%=3400(元),提供劳务应纳营业税=10×2000×5%=1000(元)。

可见同是混合销售,年货物销售额大于或小于总经营额的50%,应承担的税额相差800元。分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承接两项业务则承担的税额更低,真可谓是分立经营好处多。

(三)兼营销售,分开核算最重要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包括同一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有: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同时经营17%税率和13%税率的货物。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E建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业务。本月对外发生一笔兼营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50000元,该公司以2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W公司,并代为安装,安装费100000元。假设增值税率为17%,营业税率为3%。若销售额未分别核算,则E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00000)×17%-150000×17%=25500元;若销售额分别核算,则E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7%-150000×17%=8500元,应纳营业税额=100000×3%=3000元。

从例中知道分别核算企业承担的税额=(8500+3000)=11200元,而不分别核算则承担的税额为25500元,不同的核算使承担的税额相差14300元,显然分别核算太重要。

(四)委托代销,选对方式较重要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经营活动。即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

委托代销的方式为两种:一是收取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F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委托Y公司代销一批产品,数量为100件,F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5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约定两种代销方式:1.收取手续费方式,Y公司以5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F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Y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每销售一件的代销手续费为5000×20%=1000元);2.视同买断方式,Y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F公司按40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假设年末Y公司将该批产品售完,F公司的该批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元。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F公司的应纳增值税额=100×5000×17%-45000=85000-45000=40000元;若采用视同销售方式委托代销,F公司的应纳增值税额=100×4000×17%-45000=68000-45000=23000元。可见,视同销售方式下比收取手续费方式下承担的税额少了17000元。

四、结语

增值税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若加以合理地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短期来看,税收成本可控制,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纳税企业将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增强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为此,帮助企业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毛晓军.税法(第五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7):47-72.

[2]舟.中国税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

篇12

本案例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1400万元,筹资利息支出3470万元,销售收入12420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增值率28.7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321.685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一列)。根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的组成,拟从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通过确定适当的转让房地产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该房地产项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这样不但能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税后利润。

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16000万元,则增值额19951万元,增值率20.77%,需缴纳增值税(30%),税后利润(指增值税后,下同)为:19951×(1-30%)=13965.7万元。如果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5000万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19001.25万元就是净利,高于前一种情况的13965.7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二、三列)。

当然,如果实际价格可以卖的较高,则一味降低价格的税后利润不一定高。比如本案实际增值率28.76%,税后净利19417.27万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万元。另外,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二、通过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纳税筹划

近几年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根据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规定,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假设该企业发生装修成本共计为13800万元,因销售装修过的房产,销售收入增加13800/(1-5.025%)=14530.14万元(假设该企业在装修项目上不再赚取利润,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营业税和河道管理费由购房者承担),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286.685万元,从而少缴土地增值税8321.685-7286.685=1035万元。原因在于房屋装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时可以加计20%,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具体计算见附表第四列)。

三、通过选用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该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公司,其业务就是开发这个地块,所以利息支出可以全部归集在这个项目上。房地产开发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所需资金量极大,仅靠股东投入的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该企业的外方股东会筹措其投资的中国境内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富余资金暂借给该企业周转,此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如何操作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是否要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关键在于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比例超过5%,则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较为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较为有利。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1400万元,则利息支出的临界点为(28000+41400)×5%=3470万元。

假设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3470万元,达到3700万元(该利息支出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关联方之间借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252.685万元。因为利息支出能够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且金额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五列)。

假设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3470万元,只有3000万元(该利息支出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关联方之间借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则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95991.05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24200-95991.05)×30%=8462.685万元。

因为利息支出金额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使得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增值额增大,反而会多缴土地增值税8462.685-8321.685=141万元[(3470万元-3000万元)×30%]。

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就不能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委托贷款,从而满足“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要求,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可以少缴土地增值税141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筹划应该具备超前意识。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规划到项目的施工、决算贯穿始终。例如在本案例中,由于设计方案中已确定部分房产的单套建筑面积超过了14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标准,所以就无法享受“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已经产生,企业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较重,就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妄图改变纳税结果,就会演变为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纳税筹划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这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要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纳税筹划技巧。

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结合,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结合,筹划方法与会计处理结合。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都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予扣除。

【参考文献】

篇13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Key words: business;VA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69-02

1 L服装公司的介绍

L服装企业是一家以纺织服装为主导产业,集品牌营销、服装、面料、印染、羊绒等为一体的上市公司。公司于1999年1月21日公开发行6,500万股A股,于1999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5800万股,员工1500多人,总资产12亿元,年销售收入为20亿元。随着L服装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销售数量的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也随之增加,企业开始了解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并加强纳税筹划的意识。

2 L服装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2.1 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L服装企业为了占据更广阔的市场,也在不断的增加产品的种类和分支机构的数量。L服装企业可以通过预测未来分支机构的发展现状况,选择适合该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税率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正是因为计算方法和税率差异的存在,企业可以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令两种增值税纳税人所缴的税额相等,则可以计算出相同销售额情况下,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均衡增值率临界点。增值率=(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项税额。一般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则(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已知当L服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作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计算出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17.65%时,增值率=(不含税销项税额-不含税进项税额)/不含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则一般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小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负担,L服装企业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有利;相反,当增值税

2.2 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帕累托原则是指80/20法则,企业80%的利润来自20%的项目;80%的利润来自于最忠诚的20%的客户,相对广告、媒体和吸引顾客其他工具的费用和时间相比,折扣方式的选择让顾客返回更容易。回头客是最好的销售商,他们把自身经验告诉身边人,从而使企业的消费群体增加,L服装企业为了与消费者保持长远的合作关系需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不同的折扣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不同的促销方式会给企业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只要企业通过适当的税收筹划就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益。主要折扣方式包括:折扣销售、实物折扣、返还现金。

折扣销售,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实物折扣,是指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销货方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则该货物的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扣除,且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物折扣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不征个人所得税;返还现金,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返还部分现金给购货方返还部分现金相当于赠送现金给购买方,返还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

2012年L服装企业某销售公司进行促销活动,A服装销售公司采用“买1000元商品返还200元现金”的促销方式。企业已销售1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元。企业每销售1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元。

原方案:应纳增值税=[(1000-600)/(1+17%)]*17%=58.12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200/(1-20%)]*20%=5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1+17%)-60-5.812]*25%=69.02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1000-600)/(1+17%)-60-200-5.812-50-69.02=-42.95元

新方案: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价格800元销售。

应纳增值税=[(800-600)/(1+17%)]*17%=29.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1*(7%+3%)=2.91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600)/(1+17%)-60-2.91]*25%=27.01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00-600)/(1+17%)-60-2.91-27.01=81.02元

方案二:企业在销售800元商品时,另外再赠送200元商品。企业销售8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800/(1+17%)]*17%-[(800*60%)/(1+17%)]*17%=46.50元

赠送200元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60%)/(1+17%)]*17%=11.6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11.62+46.50=58.1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7%+3%)=5.81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480-120)/(1+17%)-60-5.812]*25%=26.28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00-480-120)/(1+17%)-60-5.812-26.28=78.85元

三个方案进行比较,新方案一的企业税后利润最多,所缴纳的税额也是最少的,企业应当选择“让利20%销售商品”这种促销方式。A服装销售公司采用“买1000元商品返还200元现金”的促销方式,使企业多缴纳了123.932元税额。A服装销售公司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的预先性特点,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对经营项目做出事先的预测、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法,以便减轻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

2.3 延期纳税的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L服装公司可以根据税法对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如: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服装企业某子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发生销售业务3笔,共计收货款1800万元(不含税价)。由于买方公司不能一次性付款,与A公司商议:第一笔700万元货款可以当期付清;第二笔500万元两年后付清;第三笔600万元,一年后付300万元,余款300万元两年后结清。公司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第二种是对第二笔和第三笔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计算,第一种方法公司本期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306(1800*17%)万元。第二种方法企业本期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19(700*17%)万元,一年后应支付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51万元,两年后应支付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L集团企业对这两种方案进行了分析,虽然企业最终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等,但一年后缴纳的51万元和两年后缴纳的136万元相当于企业的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本期的现金流量,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式。

2.4 选择供应商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以选择从不同纳税身份的供应商。有三种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索取到普通发票;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可索取到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意味着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即使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额只有3%。因此选择不同的供应商对企业的税负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当L服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无论从哪种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都是一样的,只需考虑购货价格的高低就可以了;当L服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时,需要考虑两点:①考虑购货价格的高低,一般从小规模购进的货物的价格要低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价格;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抵扣比率,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不含税进项税额价格的17%或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只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不含税进项税额价格的3%。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两点来选择企业的购货对象。

2.5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是指已向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且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产生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面向同一购买者并且是合并定价的,必能分开核算。企业在进行混合销售行为时,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取决于增值税下的应税货物和营业税下的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比值。当比值大于等于1时,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

L服装企业在进行混合销售时,可以通过改变这个比值进行纳税筹划。存在两种情况:①当L集团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3%,但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可以与营业税税率直接进行比较,而分支机构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以应当将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比值调整为大于1,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②当L集团的分支机构为一般规模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时需要计算税负平衡点。假设企业含税销售额为X,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Y1,营业税税率为Y2。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X/(1+Y1)-P/(1+Y1)]*Y1,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S*Y2另二者相等,得出P/X=1-Y2/Y1-Y2。L集团分支机构作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为5%,代入公式P/X=65.59%。当购销金额比65.59%时,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3 总结

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全面考虑企业的纳税空间,最大限度地运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