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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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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

篇1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各国金融业开放的要求是原则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70多个成员国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确立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则。GATS关于金融服务业的规定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这些规定明确了金融服务业的具体和签约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主要是明确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1)市场原则,要求缔约方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2)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给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国内同业者;(3)最惠国待遇原则;(4)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必需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习惯性做法;(5)逐步自由化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关于家金融开放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条款。GATS(1994)同时明确了“金融服务”的内容,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16项,囊括了金融领域几乎所有的营利性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资产管理、金融中介等业务。

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美经过艰苦谈判,中国承诺金融业将逐步开放。其中关于银行业主要是承诺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如: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和中国居民办理外汇业务;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内取消包括居民在内的所有客户限制等等。

简言之,在银行业领域,中美协议的核心是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既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办银行业务,同时开放是逐步的,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地域、经营的货币币种、经营的对象是逐步扩大的,有一定时限的。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由于体制和的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困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挑战。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储蓄、存款、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的比例,开放银行业对其影响首当其冲。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1、人才流失。除关键的业务管理外,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拓展主要还是依靠本地雇员,所以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外资银行优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环境,将吸引一批优秀的金融人才,并且这种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带走一部分的客户。2、客户流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成为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一旦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储户流失的严重。3、失业增多。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弊端十分严重,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失业人员将会增多。4、缺乏透明。从近几年来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尤其严重。四大银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5、业务单一。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定在狭小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并实行业务范围法定的原则,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单一、狭窄。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这些银行的风险实际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因为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

三、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运行、推进金融改革,是各国的一贯做法。由于我国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比重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其成败关系着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律制度,必须着眼于如何规范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其竞争力。

第一、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造创造基础。

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机构进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国内非国有部门和境外投资者出售股权;并且应当允许国有银行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东的多元化和股权的分散化,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决策和经营的化、民主化。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国有固有的资产所有者虚置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国有银行中仍然存在。要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东和公众的监督,真正进行市场化的操作。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只是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且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何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规定是十分粗糙的。银行是特殊的企业,在商业银行股份化成为改革趋势的今天,必须对商业银行的股份改造进行特殊而详细的规定。

第二,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业务需要经过中央银行的批准。这些业务都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现阶段,金融创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我国对银行的业务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则,这是不符合金融业的趋势的。的办法是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将诸如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明确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时中央银行批准法定之外业务的程序和时限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商业银行的创新热情也会受到。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机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更待完善。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由银行党组决定;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所以,董事会这一公司的核心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处于缺位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

GATS有两条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动作十分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文件数量巨大;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应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使监管当局心中有数,投资者和顾客的知情权得到落实。毕竟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其经营的状况既影响到国家金融局势和金融安全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第五、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商业银行法》。我国现有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关于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中资和外资银行存在差别待遇,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求。我国现行的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资银行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又遭受“非国民待遇”。

篇2

引言

进入90年代,国际金融业日益呈现创新化、多元化、国际化、功能化的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中来。中国商业银行既要加快改革、完善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运作效率,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还要积极准备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此,深刻理解国际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变化的内在机制,掌握其未来演变的方向,及时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改革,提高对外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内涵

所谓商业银行综合,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商业银行的综合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管理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而言,既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选择。狭义的理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商业银行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商业银行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其实,在商业银行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款。即使在银行内部,也可以开展一些非证券类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项目融资、结构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兼并顾问和商业银行创新产品等。各种商业银行机构也可以开展“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前的热身运动”——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行转帐业务,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经营的动力

银行实行综合经营或分业经营并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对于经营的选择,应该视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自从九十年代初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以来,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国有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及其自身的情况己经发生了许多变化,虽然目前银行实行综合经营要求的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但是,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大潮看,银行综合经营己是大势所趋,况且我国政府在银行综合经营上的管制有所松动。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提高其竞争力的考虑,有着实行综合经营的强烈冲动。

(一)应对加入WTO后的竞争

加入WTO之后,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正在出现重大的变化:

1、在地域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地域限制;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加入WTO五年后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2、在业务对象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渐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

3、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涉及的银行服务范围包括: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基金承对;所有类型的贷款,如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和融资;商业银行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如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担保和承兑;其他商业银行服务提供者从事商业银行信息、商业银行数据处理及有关软件的提供和交换。以及对上述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如信用调查与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与咨询、为公司收购与重组及制定战略提供建议等全方位商业银行服务。

4、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国加入WTO五年后,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商业银行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的非审慎措施,即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中国。外资银行将逐步进入中国,最终于2006年可以在任何地点,经营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综合经营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进入我国市场,能够全面运用各种商业银行工具为客户服务。与我国商业银行相比,显然他们具有更强的服务功能和竞争力。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实行综合经营的银行进行竞争,甚至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也难以应付由于外资银行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商业银行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采取综合经营模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保护期即将结束,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使之能够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

(二)应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机构的竞争

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依然占据了大部分份额,但其增长速度却远低于证券、保险业等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的传统利润来源无非是存贷款利差。随着各个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不断的商业银行创新和融资证券化趋势,优化传统的利润来源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首先,从负债业务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商业银行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符合不同投资人特点的、个性化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将逐渐开发出来,居民的储蓄会纷纷发生分流投向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等更有利的方向,这样,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基金、股票市场和养老基金都将是银行负债业务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公司等机构创造出的各种各样存款性质的商业银行投资工具,更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而,这时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基础发生动摇,银行传统的汇总储蓄、活期存款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随着这些机构的迅猛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急剧减少,利差基数减少,银行利差收入会急剧下降,盈利形势恶化,到那时,商业银行就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以求生存和发展,商业银行各业的交叉领域的广大业务空间必会成为其业务发展的重要方面。

其次,从资产业务方面看,由于多元化和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银行原有的资产业务,也会受到竞争的压力,如原有的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也会渐渐为建筑协会等机构渗透。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以股票市场为例,证券市场上无论是上市公司总数规模,还是资金规模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发展会给其他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和大公司直接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筹资提供方便,通过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总体呈递增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银行的间接商业银行转向直接商业银行这样的一种趋势。虽然,银行在融资方面无论在现在还是将来一段时期内依然占据主要地位,但随着资本市场间接商业银行的发展,这将削弱了银行原来所占有的垄断地位和在融资成本上的比较优势。激烈的竞争已使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中发生“脱媒”现象,随着银行传统的商业银行媒介作用降低,银行传统业务市场份额缩小,银行盈利也会受到影响。面对融资的证券化,商业银行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市场的定位发生挑战时,分业压力、综合呼声会随之增加。

再次,从表外业务看,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活动,包括了担保、商业银行衍生工具、贷款承诺、投资银行业务及信托、咨询、结算等。世界范围内,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银行一改过去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银行关注重点的传统。国外的银行积极通过表外业务寻找利润空间,国外银行的表外业务十分发达一般占到业务收入的30—40%,而我国仅为10%左右,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大部分来自存贷差利自、收入,大约占到90%。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出于竞争的压力,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接轨,我国现在也在渐渐实行通用的巴塞尔协议的做法。提出了对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表外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较低,有的非或有资产与非或有负债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为零,银行出于逃避对有资本比率的管理要求扩大表外业务成为必然的选择。表外业务包括了商业银行工具的交易以及收费和出售贷款等取得收入的业务,它的商业银行工具有许多是银行与证券结合的产物,如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因而随着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发展将会模糊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界限,使得分业与综合的篱笆也被逐步拆除。

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将形成各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突起,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进行商业银行创新,扩大业务范围,这就不断形成对原有分业经营模式的突破。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视,真正的商业银行本质内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趋利避害原则下,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其从事经营基本动机,依据前文提到的综合经营具有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吸引客户的优势,随着分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利润空间逐渐缩小,盈利最大化的实

现是建立在其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不断拓展基础上的。在当今,商业银行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定位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会抑制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竞争实力的银行,分业经营会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同时,经营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使银行综合经营的成本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商业银行抛弃“分业制”,实行“综合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随着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外部监管的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必然需要综合经营体制的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业务多元化,商业银行化特征的综合经营战略顺应了世界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其灵活、多样的全方位服务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极大地推动了一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之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各银行发展的宗旨追求利润、自负盈亏必将使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者的经营观念和体系发生改变,经营的综合性战略已成为一种商业银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银行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国际间商业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组合式商业银行工具的大量涌现,综合经营战略作为一种商业银行领域的新生事物必将受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青睐,成为世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主流。目前我国正积极复关,与世界经济接轨,复关后,市场领域的垄断地位就要被打破,竞争将日益国际化。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与强大的外国商业银行机构抗衡,实施灵活、高效独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战略将成为最佳选择。

(一)在资产业务方面

随着证券市场特别是政府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证券流动性的提高,商业银行可以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减少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一级准备,逐步增加持有部分变现能力强且收益率较高的政府短期债券作为二线准备,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由于在机构网络分布、传统客户群、资金实力、专业人才、信誉、信息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和优势,商业银行在发行、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方面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现在我国又将政府债券的作用从单纯弥补财政赤字发展为刺激经济增长,政府债券的发行量将保持较大规模,商业银行更是应当抓住机遇,在政府证券市场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

(二)在负债业务方面

直接融资的发展,给客户资产组合更多的选择。客户不满足于把自己的商业银行资产存放在银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资类产品。商业银行为拓展其负债业务,增加资金来源,必须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信用卡、外汇等在内的有效商业银行产品,才能进一步锁定客户,使其在一站式商业银行服务中得到满意。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三)在中间业务方面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在信息、专业水平、人力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创新,注意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1)资产评估业务,如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中的收购兼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2)客户理财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3)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结算、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4)信息咨询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投融资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投资业务等。《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如在实践中出现: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推出了企业购并转项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开元。

(四)在国际业务方面

由于国际业务往往较少受到国内商业银行法规的约束,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业务中广泛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如投资外国债券、在国外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参加国际证券包销和银团货款等。商业银行还可在境外购买、控股或新设一家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直接从事包括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在内的全部业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公司。对于国际网络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则可尝试全球保管业务,即跨国证券管理服务业务。

(五)在银行IT业务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的服务,不仅如此,使用者对在网上商业银行的认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超过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网上银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如:全国统一的银行卡网络中心将建立、银行卡发行突破2亿张、证券保险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卡委托交易等。

结束语

自1933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等一部分欧洲国家坚持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以来,综合经营与分业经营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尤其在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金融自由化、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必然也会融入到世界银行体系当中,综合经营将是我国最终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杨玉熹:《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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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玉熹:《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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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辛硕:《全球银行合业经营趋势对中国银行的启示(上)》,《投资与合作》200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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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聚类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更新时间2009-1-1921:01:16打印此文点击数摘要: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研究和应用中,利用基于关联规则的多层次、超图分割聚类方法,对Web网页和用户进行有效聚类。该方法借助网站层次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行聚类分析,仅将高度相关的网页和用户聚在同一类,而将关联性较小的网页排除在聚类外。

关键词:聚类挖掘电子商务关联规则超图

由于Web具有方便、易用、高效的特点,电子商务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各种商业Web站点也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有效聚类Web用户和网页对改进网站质量、完善电子商务中产品销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电子商务中,浏览模式相似的用户具有相似的购买习惯,通过聚类挖掘,将这些用户聚集在同一类,可以制定相似的销售策略。根据浏览模式聚集在同一类中的网页,是大多数用户共同访问的网页,在这些网页之间建立超链接,以方便用户使用。

现有的基于浏览模式的Web聚类挖掘研究方法中,只要用户请求了一个网页,便认为用户阅读了该网页,事实上有些被请求的网页用户并不关心,不会认真阅读的。通常一个实用网站包含大量的网页,现有的Web聚类方法将每个网页当作一个被聚项,无论用户访问的频繁与否,总是归入一个类中,结果造成有些类中的网页之间几乎没有相关性。

鉴于以上考虑,本文提出了基于关联规则和超图分割的聚类Web网页及用户的方法,不仅考虑了用户浏览网页的时间长短,还考虑了聚类层次(级别),将不相关网页项排除在聚类之外,使每个类中的网页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优化Web站点拓扑结构,指导企业调整营销策略,给客户提供动态的个性化的高效率服务。

一、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层次模型

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层次模型出于三点考虑。第一,网站中网页内容组织呈现树状结构。第二,在进行关联规则挖掘过程中,可能最下一级挖掘不出达到指定Support的强规则,但是能从上级层次挖掘出达到指定Support的强规则,或根据实际需要在某一个层次进行聚类分析。第三,对于电子商务网站,有些用户虽然访问了某网页,但是对其内容并不感兴趣,可能只是扫一眼就放弃。在此情况下,不应该认为用户认真阅读了该网页,所以应该记录网页的长度,通过计算用户的浏览时间和网页长度的比值来判断用户是否真正认真阅读了该页内容。

层次模型采用树状结构来描述,节点的数据域包含对应网页的层次名称(编号)和网页长度。树根应该取所研究的网站根目录(研究整个网站)或所研究的网站分支的最上层目录。在建立层次模型时,应根据网站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网页文件名能完全反映网页所在的层次,可以采用完全自动方法进行转换。

二、基于关联规则的聚类挖掘

1.预处理

在Web站点中,服务器日志文件记录用户的访问方式、所访问的页面、访问时间、用户IP地址等信息,通过收集Web日志所记录的用户浏览信息可以对网页和用户聚类。首先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预处理,获得每个用户所访问的网页序列。将一个用户对某个特定网站的一次连续浏览(从登录该网站一直到离开该网站)所访问的网页序列称为一个用户浏览事务。如果用户中途访问了另一网站,而后又返回该网站,返回后所浏览的网页序列将组成另一个用户浏览事务。处理后的事务序列将具有如下的形式:

u_id(用户标志编号),p_id(页面编号)序列

2.挖掘关联规则并计算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对经过预处理的浏览事务进行关联规则挖掘,挖掘出满足一定支持度的关联规则。关联规则是在挖掘出频繁网页集的基础上发现的,由于频繁网页集是大多数用户在一个事务,即一次网站访问中所共同浏览的页面,所以频繁网页集反映了这些网页或共同访问这些网页的用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网页内容高度相关。在进行聚类时,应该首先考虑将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聚合在一个类中。

通常挖掘频繁网页集的方法是在给定某一支持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满足该给定支持度的一个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可能是另一个或另几个频繁网页集中的元素,那么将这些网页应该聚合到前一项目集还是后面的某一项目集?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看这些网页和哪一项目集联系更为密切,可采用的方案有两种:提高支持度继续挖掘频繁网页集直到每一网页仅处于一个项目集或利用各频繁网页集中网页之间关联规则的可信度。进一步仔细分析,前一方案不可取,首先可能不存在一个支持度使每个网页仅位于一个频繁网页集中;其次即使存在这样一个支持度,再进行多次的频繁网页集挖掘代价也太高,实际中是不可行的。

相比之下,后一方案可行度高,在挖掘出满足指定支持度的频繁网页集的基础上,可以较为方便地计算出每一个频繁网页集中的每个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可信度的大小也反映了网页之间关联的密切程度。为此,计算每个频繁网页集中所有的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在此基础上计算其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用可信度的平均值反映网页与不同的频繁网页集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

3.利用超图进行网页聚类

超图是对图的扩充,允许一条边连接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点。每条边带有权的超图称为加权超图,在挖掘出频繁网页集和关联规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网站的加权超图。超图中的一个顶点代表一个网页,超图的边称为超边,超边连接的顶点是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每个超边的权取该边所对应的频繁网页集中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上图为超图的示意图,代表A,B和C所组成的频繁网页集的超边的权值,0.7是A,B和C三个网页所组成的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为了使聚集结果的每个类中的网页具有高度相关性,超图中仅包含出现在强关联规则中的网页。利用超图进行聚类的方法是逐步切割超边将超图进行分割,分割成多个子超图,分割的原则是被切割的超边的权值和尽可能小,从而保证将相互关联比较小的网页分割在不同的子图,而将关联比较密切的网页保留在同一子图内。分割过程继续进行直到被切割超边的权值和与留下的超边权值和的比值大于某一临界值,或所得到的子超图数目达到某指定值,分割过程结束,留下的各子超图便是聚类的结果。每一个子超图对应一个聚类,超图中的各顶点代表该聚类中所包含的网页。

4.事务和用户聚类

在将网页进行聚类的基础上,可以将浏览网站的事务和用户进行聚类。浏览事务聚类的原则是根据事务和网页聚类的相似度进行,将事务聚合在相似度最高的网页类中。事务和网页类的相似度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Tj∩Ci|/|Ci|

其中,Tj为一个事务,Ci为一个聚类,|Tj∩Ci|为Tj和Ci中所包含的相同页面的数目,|Ci|为Ci中所包含的页面数目。

在记录网站用户标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户的浏览事务聚类将用户进行聚类,即将访问相似网页的用户聚在同一类。

5.聚类挖掘结果的可视化

聚类挖掘的结果是多维的,由于笛卡儿坐标系最多只有三个坐标,所以不能用通常的方法作图。而且这些多维的数据集一般不含有空间语义,数据集的各维之间没有空间连贯性,这也很难用传统的二维或三维图形直接表达多维空间。本文采用了一种通过主分量分析将多维空间坐标转换为三维坐标的挖掘结果可视化方法,实现聚类挖掘结果的可视化。根据生成的各个点之间的距离和簇的形状,我们可以有效地从大量数据中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信息。

三、结论

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和应用中,利用基于关联规则的多层次、超图分割聚类方法,对Web网页和用户进行有效聚类。该方法借助网站层次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行聚类分析;在挖掘出满足一定Support的关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聚类,仅将高度相关的网页和用户聚在同一类,而将关联性较小的网页排除在聚类外。该方法对于改进网站质量、完善电子商务中产品销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PeiJ,HanJ,BehazadM,etal.Proceedingsofthe1999KDDWorkshoponWebMining[C],Kyoto:PKDD,1999.396-407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2)03-060-04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银行产品的利率定价水平逐渐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在核算净息差收入时会产生内部冲突,难以对业绩进行科学地绩效评估:分散的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影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尤其是总行与分行信息的不对称使全行难以做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为此,学习国外先进银行的利率定价经验,引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即FTP),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不仅能够使经营单位正确地评价绩效、优化全行的资源配置,而且能够科学地指导产品利率定价和集中管理市场风险。最近几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FTP机制在商业银行中运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建立了FTP定价机制,有的已使用了多年。

(一)FTP机制实施的架构及资金池的设置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通常负责内部资金管理与调度,制订政策性资金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办法,因此,FTP机制的管理工作一般由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承担,未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的商业银行其FTP定价工作则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担任。在资产负债管理部的指导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下设司库二级部来承担FTP的价格制定、全行流动性管理及全行资金使用配置规划。部分商业银行的司库还承担资金市场、票据市场的交易及全行的预算考核工作,通过对全行资金管理、货币市场交易管理和债券投资管理来进行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一般不直接进行货币市场交易,但可以下达货币市场交易指令。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还通过久期、VAR、风险资本等指标对资金配置进行限制,设置未来资金回流指标,按日监控。实施FTP定价机制后,前台市场交易职责和创利职能更为突出。

FTP机制的实施使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是差额资金管理法,如分行负债大于资产,多余的资金上缴总行;分行负债大于资产,短缺的资金由总行调剂解决。不论对总行上存资金或借用资金,均按总行事先约定的价格计息。应用FTP机制后,则转为全额资金管理法。在全额资金管理模式下,总行建立一个由资产负债部门管理的虚拟资金池,各部门筹措到的资金均上缴到该资金池,各部门使用的资金皆来源于该虚拟资金池,资产负债管理部通过FTP定价,对资金池进行管理。全额资金管理法充分发挥了总行的资金管理优势和规模效应,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实践证明,FTP机制是实现全额资金管理模式的有效工具。

在资金池的设置上,商业银行的FTP定价模式主要有单一资金池和多资金池模式。单一资金池模式假设资金池中所有的资金均具有相同的属性,其利率敏感性、流动性完全相同,由一个相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进行资金管理,资金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按同一利率进行计价。该方法简单易懂,容易操作,不考虑资金的到期日、筹措成本、流动性、风险性等方面的差异,是较低级的FTP定价模式,因而适用范围较窄。多资金池模式,不仅考虑资金的不同属性,且根据其期限、利率敏感性、流动性等因素分类,资金的提供方和使用方也按不同的利率对不同的资金进行计价。该方法通过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贴近市场利率,有效降低风险,更能体现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经营意图,但操作起来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单一资金池模式。

(二)FTP曲线的制订与调整

FTP曲线的制订,大多数商业银行普遍区分法定利率产品和市场利率产品,将FTP曲线分为存贷款FTP曲线与市场利率FTP曲线。存贷款FTP曲线以央行法定基准利率为基础,适用于存款及贷款等品种。市场利率FTP曲线以银行间市场利率为基础,主要适用于按市场利率定价的产品,如贴现、同业存款等。目前,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FTP曲线都以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公开市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制订。当然,也有部分商业银行的存款FTP及贷款FTP采用同一条曲线,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存款FTP和贷款FTP分别制定的方法,即存款FTP和贷款FTP为两条曲线。

在遇到央行调息或市场利率大幅变化时,商业银行均会采取相应措施,对FTP价格进行调整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同时,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部也会对FTP运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通过资产负债分析会议、会商制度及征询业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FTP价格。

商业银行虽然对大部分产品采用相同的FTP定价方法,但也会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及利润导向,对其鼓励或抑制的业务进行特殊定价。例如,部分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期限的储蓄存款FTP高于同期限对公存款FTP,以鼓励中长期储蓄存款;部分商业银行为鼓励个人按揭业务,对个人房贷FTP采取优惠定价;部分商业银行不鼓励长期储蓄业务,因此设置三年期以上存款FTP低于法定基准利率等等。另外,有的商业银行有时也会根据当地的市场环境对不同地区制定特殊FTP定价。

(三)FTP的发展趋势

目前占国内商业银行主导地位的业务仍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存贷款利率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尚未完全放开,因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FTP定价曲线根据法定利率产品和市场利率产品分为存贷款FTP曲线与市场利率FTP曲线,FTP的优势尚未完全体现。然而,从西方利率管理体制经历早期放任自由、中期国家垄断和现代市场调控的三个发展阶段,以及我国1978年开始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来看,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市场利率调整速度会更快,利率变动的频率和幅度会更大。这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收益、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FTP定价体系在商业银行普遍应用正生逢其时。待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存贷款FTP曲线将完全与市场利率挂钩,充分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市场导向性将更强。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ReturnofCapital,简称RAROC)作为一种全面的风险管理手段已在国内外商业银行中被广泛地应用。

RAROC衡量的是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占风险资本总额的比重。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指从收益中扣除经营成本、资本成本和风险成本后的收益,即过滤掉风险后的真实利润。RAROC可用于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业务以及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也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因此,RAROC是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商业银行实施FTP定价体系是采用RAROC的一个必要条件。FTP有效地实现了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离管理,它通过实现各分行对同类业务的统一定价,为实现全行对产品盈利的统一计算提供了基准,降低了总行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配备的成本。未来,商业银行将通过FTP定价体系,将司库、考核、风险计量、管理会计核算、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整合,完成对银行核心竞争力和客户盈利能力的综合评价。

二、FTP定价机制初显成效

经过几年的运作,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已经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提升银行整体管理水平和提高利润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发挥了积极的市场导向作用

FTP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内部定价机制,其对市场利率的传导速度是相当快的,一旦市场资金面发生变化,市场利率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由于sHlBOR利率与市场利率基本正相关,而FTP的市场利率定价曲线一般是和sHIBOR利率挂钩的,因此FTP也能迅速进行相应的调整,几乎没有时滞。如遇央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FTP的存贷款曲线一般也会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立即同步进行调整。

而且,FTP机制的业务导向准确,总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单位的业务导向。如在市场资金面短期趋紧、长期宽裕的情况下,司库可以提高短期资金的成本和收益,维持长期资金运用成本和收益基本不变,这样经营单位就会减少短期资金的运用,并争取更多的短期资金来源,且不会对长期品种产生大的影响。由于FTP利润直接影响到经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因此经营单位也会密切关注FTP的变化。一旦总行调整FTP,经营单位的考核也会马上按照最新的FTP执行,政策效果优于其他的管理模式。例如,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市场资金面短期趋紧,市场利率上升,FTP收益相应上升,经营单位在利益驱动下会立即争取更多的存款。

(二)合理配置FTP价差,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在通常情况下,司库会根据全行资产负债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不同业务品种的点差,大力发展短板业务。2011年受央行调控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规模提升缓慢,部分银行的存款规模不升反降,存款业务就成了大多商业银行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商业银行会提高存款FTP,扩大存款FTP价差率,鼓励经营单位多吸收存款。

而且,如果合理运用,FTP机制还可以起到优化业务结构的作用。2010年下半年,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了限制,多家银行上调贷款FTP成本,缩小贷款业务FTP价差。这样,经营单位的放贷冲动受到了抑制,而且会将宝贵的贷款资源投向综合回报高的客户,优化了银行的资产负债配置和客户结构。

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定FTP贯彻全行的战略目标,完成战略转型。如对需要扶持的新业务,由于未达到规模经济等诸多原因,其收益一般较低,总行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扩大这些业务的考核利润,鼓励经营单位发展这些需要扶持的业务,一旦达到规模经济,这些业务将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

(三)提升综合赢利水平,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在制订FTP价格时,司库会鼓励当前阶段财务利润较大的业务,给予重点支持。在资金紧张时期,总行会鼓励经营单位做大同业存款规模,然后通过银行间市场拆出获利。对那些综合回报较低或是收益逐年递减的业务,总行可以调低相应业务的FTP价差,限制经营单位发展此类业务。在FTP机制下,为了完成全年的考核利润目标,经营单位有动力发挥其比较优势,即存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将专注于存款业务的拓展,而贷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将专注于贷款业务的拓展。而在以往,存款往往意味着利息支出,受到上存价格限制,存款业务占优的经营单位经常会没有动力去拓展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司库可以将存贷款业务的FTP价差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迫使经营单位通过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来完成全年的利润指标。考虑到中间业务不占用资金,不存在FTP成本,可以给银行带来净收入。

(四)集中利率风险管理,有效考评业绩

科学的FTP价格体系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将利率风险集中至总行司库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全行利率风险是提升利率风险管理水平的首要步骤。利率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利率风险必须集中由一支专业团队来管理。总行通过对利率风险进行统一的识别、分析、计量和对冲,将利率风险从分支机构中剥离出来,保证业务部门不受利率风险的影响,确保业务部门经营的稳定性。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完全剥离分行利率风险,保证FTP考核收益在合同期内不变;部分商业银行将分行的大部分业务剥离利率风险,保证绝大多数业务品种的FTP考核收益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部分商业银行则采用总分行利率风险共担的模式,在外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时,通过合适的FTP定价使总分行按一定比例分摊利率风险。

推行FTP后,意味着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被改变,全额资金转移取代了资金的差额转移。在这种模式下,各经营单位的盈利途径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通过赚取存贷款利差获得净息差收入,转变为通过赚取各项业务(产品)利率与FTP之间的价差获得FTP考核利差收入,各经营单位仍能获得承担信用风险带来的收益,但不再有期限错配收益。这就为考核经营单位营销人员的绩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评价工具。在以往,有的客户经理以贷款业务为主,而有的客户经理以存款业务为主,很难对他们进行评价和排序。但只要使用FTP机制进行考核利润核算,可以做到合理评估营销人员为银行带来的综合贡献。

三、FTP运用中的难点和建议

FTP是既简单又复杂的一种体系,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为此争论不断,冲突频发。在分享FTP带来成效的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尽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商业银行运用中的整体情况是好的,但中间仍然有不少难点有待突破和解决。

(一)FTP定价规则及调整规则应尽可能做到“三公”

总行司库在制订FTP定价规则和调整规则时,最重要的是做到公开。这样可以直接将总行的业务管理意图明确地传导到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以此为依据制订自己的业务发展规划,有所取舍,集中精力做好优势项目。在公开的基础上,总行应建立一套公平的考核体系,对所有分行使用同一标准进行绩效评价,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绩效管理目标。当然,对一些特殊情况,应该给予特殊政策,比如对新开行,可以使用特殊定价,设定一定时间段作为保护期。有了这些政策措施后,在

最后的FTP核算上必须做到公正,这样才能够使经营单位将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上,避免发生内部营销和内耗的情况。

从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情况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是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有的是为了突击完成某项任务,总行改变定价规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年末内部营销更是较为常见。实施FTP,公开是前提,公平是条件,公正是保证。“游戏规则”的多变,不仅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而且容易引起工作中的混乱。为此,一定要提高制订FTP定价规则的严肃性、前瞻性,一旦规则公布出来,就要尽可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执行的连贯性,避免随意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从内部的运作机制着手,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化解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之问的矛盾

由于计算的口径不同,FTP机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之间的不一致。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石,对已经上市的银行来说,利润更是影响股价的主要因素。因此商业银行有极大的动力去增加财务利润,FTP机制也是为增加财务利润服务的一种手段。

然而,总行对经营单位是使用基于FTP的考核利润,有的时候,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会发生背离,即在考核利润增加时,财务利润会不增反减。如果财务利润和考核利润不一致,将不利于总行全年的利润测算工作。例如在2011年,央行连续加息,为了增加财务利润,经营单位应该投放浮动利率贷款,尽量缩短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但与此同时,受政策调控影响,银行贷款规模紧张,贷款成为了一种资源,司库应该缩减贷款业务的FTP价差,但这样做会使经营单位偏好固定利率,事先锁定贷款业务的FTP价差,不利于财务利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利润与考核利润发生了矛盾。大部分商业银行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将司库利润控制在零附近,这样财务利润和考核利润就统一起来了。但这将考验司库的管理能力,有时为了完成司库利润为零的目标,管理者又不得不对FTP进行不合理的调整。显然,这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根据贷款利率的浮动频率制订政策线,调高重定价周期较短的贷款的FTP价差,区别对待,一事一策地进行解决。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成熟后,总行可以在市场上寻找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三)解决FTP考核利润的核算难点

确保FTP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是,总行必须对经营单位的FTP考核利润进行精确地核算。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或分析系统一般不具有这一功能。从已执行FTP机制的商业银行来看,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对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这当然是最佳选择,可以完全做到每笔业务考核利润的精确核算,但是系统改造的工作量是极大的,不能一蹴而就。另外一种方式是使用外挂系统,这是大部分银行现在的做法。外挂系统开发便捷,容易在短时间内上线。但与业务系统的衔接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且有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因此建议在FTP机制运行初期,可选择外挂系统作为过渡,在新一代业务系统开发时,将FTP利润核算一并考虑进去。

另外,FTP机制可能会产生客户套利的行为,给银行带来损失。以2011年为例,市场资金面较为紧张,一些央企和大型国企可以在商业银行轻而易举地得到贷款,然后将资金交给自己的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将资金存放或拆放给商业银行,从中套利。一般情况下,半年期贷款利率下浮10%后为5.49%左右,而资金紧张时期的短期利率会超过7%,企业有151个基点的套利空间。在传统的考核模式下,经营单位从财务利润出发,一般会杜绝这种套利行为。但是,在FTP机制下,如果贷款FTP成本低于5.49%,或是资金的FTP价值高于7%,就有可能发生客户的套利行为。因此,司库应该设置相应的规定以防范内部套利行为的发生,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

参考文献:

1 白雪峰,宋云智,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探索[J],华北金融,2009,(7):44-46

篇4

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涵义

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或建立的关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务网络,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银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在本国内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早期国际业务以进出口贸易融资为主,产生于13世纪金融服务出现的初期阶段。19世纪中叶,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与发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快速扩展,但由于其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贸易融资,因此,当时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进入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为数不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才有了飞速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共只有7家银行在国外合计建有115个分支机构,贷款总额不到100亿美元,发展到1987年底,美国在国外建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即已增加到153家,国外分支机构总数达到902个,贷款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伴随着这一巨大变化,商业银行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即由国际贸易需求推动其发展,迅速转向主动地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发展。

纵览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括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由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银行业务国际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样,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化发展,也有赖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推动和促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原则上应同时重视这两方面国际化的深化发展、并行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必须是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同时存在、并行发展,对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来说,一些在国外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小银行通过参与贸易融资、国际借贷和其他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国际业务活动,也可认为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一种特例,属于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范畴。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所组成的银行国际化经营,是当代商业银行发展无以回避的必然选择,正持续、不断地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向前推进。世界银行业领域已进入一个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若能紧紧地抓住这一不可多得的机遇、有效地接受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那么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量,其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

1.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但总量规模迅速扩大,到2006年底已跻身于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而且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也持续不断地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1990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按当年汇价折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8%,十年后的2000年提高到43.9%,到2006年更是达到67.3%。我国经济不再是几十年前对外依存度低、总量规模不大的那样一种形态的经济。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必然要求更多、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这样的一种资源配置,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全速发展无疑是诸多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手段与方法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经济进一步高涨与发展的必要和必然选择,足以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2.面对机遇和挑战的重要选择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按照WTO的运行规则,面对加速推进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经济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有机遇,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历史上那种“你不想改变就没有变化”的时代在我国早已不复存在,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意愿如何,每个组织都必须不断地面对和经历来自外部及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冲击波的冲击,包括复杂的互动循环、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激烈的竞争、难解的技术问题等,要求人们必须习惯于从全新的角度去观察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过去熟悉的业务经营领域中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努力拓展与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营业务,无疑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良策之一。

3.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及其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撰写的《北京市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前12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中排名最靠前的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该排名清单上的37家银行中,后13家全部为中资银行。央行根据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大类指标进行的这项排名,无论单项或是综合指标考察,在北京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都低于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化经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相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效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先进经验,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不断提高其竞争与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篇5

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涵义

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或建立的关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务网络,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银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在本国内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早期国际业务以进出口贸易融资为主,产生于 13 世纪金融服务出现的初期阶段。19世纪中叶,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与发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快速扩展,但由于其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贸易融资,因此,当时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进入 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为数不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才有了飞速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共只有7家银行在国外合计建有115个分支机构,贷款总额不到100亿美元,发展到1987年底,美国在国外建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即已增加到153家,国外分支机构总数达到902个,贷款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伴随着这一巨大变化,商业银行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即由国际贸易需求推动其发展,迅速转向主动地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发展。

纵览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括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由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银行业务国际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样,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化发展,也有赖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推动和促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原则上应同时重视这两方面国际化的深化发展、并行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必须是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同时存在、并行发展,对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来说,一些在国外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小银行通过参与贸易融资、 国际借贷和其他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国际业务活动,也可认为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一种特例,属于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范畴。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所组成的银行国际化经营,是当代商业银行发展无以回避的必然选择,正持续、不断地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向前推进。世界银行业领域已进入一个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若能紧紧地抓住这一不可多得的机遇、有效地接受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那么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量,其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

1.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但总量规模迅速扩大,到2006年底已跻身于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而且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也持续不断地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1990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按当年汇价折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8%,十年后的2000年提高到43.9%,到 2006年更是达到67.3%。我国经济不再是几十年前对外依存度低、总量规模不大的那样一种形态的经济。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必然要求更多、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这样的一种资源配置,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全速发展无疑是诸多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手段与方法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经济进一步高涨与发展的必要和必然选择,足以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2.面对机遇和挑战的重要选择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按照WTO的运行规则,面对加速推进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经济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有机遇,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历史上那种“你不想改变就没有变化”的时代在我国早已不复存在,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意愿如何,每个组织都必须不断地面对和经历来自外部及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冲击波的冲击,包括复杂的互动循环、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激烈的竞争、难解的技术问题等,要求人们必须习惯于从全新的角度去观察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过去熟悉的业务经营领域中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努力拓展与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营业务,无疑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良策之一。

3.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及其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撰写的《北京市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前12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中排名最靠前的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该排名清单上的37家银行中,后13家全部为中资银行。央行根据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大类指标进行的这项排名,无论单项或是综合指标考察,在北京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都低于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化经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相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效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先进经验,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不断提高其竞争与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 F830.33

1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概况和趋势研究

(1)业务处理自动化和管理系统的现代化迅速发展。商业银行广泛地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迅速推进银行业务处理自动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2)业务经营综合化。从业务范围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电子银行网络和代客理财形式,实际上已经可以为任何单一客户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买卖、保险、各种社会服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逐步成为无所不能的“金融百货公司”。

(3)金融活动受国际银行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自由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国际资金的流动,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汇率、利率变动对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经营的影响将越来越明显。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外承诺的逐步兑现,外资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增加,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业务竞争也会日趋明显。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将明显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扩张和发展将更加引人注目。

2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调整与创新学说的研究

(1)李小可在《商业银行理论与实务》一书中针对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低,能力比较薄的情况,以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谈到了商业银行业应以技能为主线的服务业务方面的创新。

(2)张洪营在《商业银行服务营销》一书中探讨了在面临新的竞争格局时代的商业银行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建立系统的营销创新来提升银行竞争能力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看法。

(3)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创新方面包含了网络银行方面的创新,而影响网络银行的因素又包含了微观的市场环境,迈克尔•波特分析出的5种决定市场或细分市场长期内在吸引力的力量就存在其中,并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4)美国经济学家J•A熊彼特1934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新的结合,它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5)谢辉、肖静华在《网络银行》一书中提出,金融创新还体现在网络银行,具有独特的技术构成,组织构成和业务构成,同传统的银行业相比,网络银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6)美国彼得•S•罗斯在《商业银行管理》一书中提出金融创新是一种连续不断的过程,整个世界金融发展便是一部创新的历史,西方国家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包括:经济的发展放慢,金融业的发展,新技术革命涉及到金融业,资本过剩而国际贸易的加速,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减少。

3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调整与创新的内容

(1)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全面开展。

首先,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其次,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大力发展个入银行。再次,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我国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

(2)突出重点,着力发展三方面创新业务。

其一,个人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开办的通过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重组与再利用而使其得以保值增值的新型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和业务竞争的热点。其二,投资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要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限制和政策支持范围的前提下开展该项业务:①开展融资安排业务;②为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咨询、策划和安排,提供资金融通、购并贷款;③以财务顾问角色开展或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业务,但不介入发行、承销和交易工作。其三,离岸金融业务。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而创新的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具备经营离岸业务的实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挤身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着坚实的基础。

(3)全面提升业务创新型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创新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在创新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其次,在创新产品的销售阶段,应恰当运用促销策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实现创新产品规模经营。最后,要重视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是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国有商业银行在创新产品售出尼,要注意跟踪调查和质量改进,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对客户的建议和投诉设立有效的接纳渠道和快捷的处理程序。

(4)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实现业务创新的良性发展。

首先,积极创造适合业务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在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力不足和非国有银行缺乏创新激励和创新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改革固有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就成了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其次,建立符合现实国情的业务创新风险管理体系,以加强对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业务创新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业务创新监管体系,以规范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行为,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最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时应循序渐进,并注重同业间的合作。

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面临的问题

(1)面临管理体制的问题。国外银行大多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我国金融业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大部分银行还不熟悉国际惯例,不适应在统一规则下进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我国的银行业则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和效率原则进行管理,一些银行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国家虽要求国内的银行依据市场规则而不是按国家计划去贷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职能,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

(2)面临经营模式的问题。我国金融业目前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国内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开展投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银行大多采取混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综合化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银行业在竞争中无疑将处于劣势状态。

(3)面临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的问题,加入WTO,我国将在金融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方面处于劣势,而国外一些大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已很成熟。我国银行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并且发展业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上。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国银行业经营传统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上升,平均利润率下降,而且容易造成涉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新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致使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流失,使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后劲不足。

(4)面临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的问题。国外一些大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化程度高、信息网络健全(银行业务全球联网)、创新能力强,使他们在金融业务和产品方面显现出了全球化、自动化、电子化、标准化的趋势,并且在技术手段创新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由于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国外银行可以从各项业务、多种渠道中获得盈利,以弥补某一方面的亏损。这种竞争对我国银行业是不利的。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使业务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并且基本服务对象主要面对国有企业,造成盈利渠道单一,提供的金融产品传统,从而造成银行的金融风险更加集中,竞争力持续弱化。

(5)面临融资风险的问题。加入WTO,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形式和融资手段过于单一,将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风险。我国目前这种过度依靠银行的巨额储蓄存款所形成的单一金融资产结构现状,是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甚至严重滞后造成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不仅已经难以适应WTO体制的要求,而且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6)面临不良资产的问题。据调查,如果考虑银行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贷款科目之外的其他资产科目中隐藏着实际属于贷款的资产,是一种逃避规模控制的违纪行为)因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还要比账面高出10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果再把实际的呆账全部冲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资不抵债。银行不良资产的扩大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和入世的重要障碍。

5 总结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业务创新带来的一系列潜在风险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大对业务创新的研究力度,探索出趋利避害的可行性方案,引导业务创新向好的方向发展。当今,在世界范围内活跃发展的金融创新,给金融业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金融创新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工具、新技术和新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革新了传统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方式,改变了金融总量和结构,促进了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全新的国内外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法则

和现代商业银行运作规则,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升社会化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 鲍静海,尹成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9).

[2]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经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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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现状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并不缺乏,例如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的披露内容。但是众多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带来各商业银行系统的、准确的披露行为。我国现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只对业务种类、期初期末余额、到期日等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不存在风险测度、评价,更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尤其在季报、年报等重要财务报告中,对表外业务的风险信息提示不够,披露比较简单,披露方面没有达到充分适当的要求。在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定层面,商业银行表外信息披露业务还停留在原则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上,没有形成相关具体规范和指引。由此致使表外业务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具体准则对大多数表外业务没有披露标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只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业务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就造成了表外业务没有明确指引的状况。其他规范中对表外业务也只要求填列期初、期末余额,对发生额不要求填报明细情况,也不要求对重大问题进行披露。这就造成了巨大风险的表外业务,没有对损失和风险进行计量和估计,甚至没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因此建立统一的披露标准至关重要。

需要披露的内容没有达成共识。商业银行表外披露业务披露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第一,表外披露的定义和范围不一致。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表外信息披露及披露的内容表现出因公司不同而存在差异的现象,主观性和伸缩性特征比较强。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对业务没有真正了解,重大事件没有真正反映,银行业务不透明的现象。第二,表外披露的内容有差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商业认识不一,表外业务内容也存在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交易集中,杠杆系数较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变成现实,商业银行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现有的披露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表外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以监管要求和自我判断决定哪些披露哪些不披露。即使在商业银行年报中,对相应的表外业务进行的披露涉及的新兴产品也是很少,对一些创新性新产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同商业银行披露程度、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会计信息使用人很难根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更不利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规范方面。需要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强对表外业务的规范力度。在披露规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或有事项、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涉及表外业务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披露规则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基本理论的研究,形成能够及时反映表外业务新动向的识别、确认、规范性要求;加强原则性规范的制定,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原则进行业务处理。这样不但可以使实际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监管依据。

法律体系方面。目前虽然我国的监管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比较全面。但是相对于表外业务的急速扩张,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于实务的发展,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法律空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在适用性、及时性方面存在巨大差距,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体系须尽快完善。

行政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协调沟通不顺畅。多头监管一直是我国行政比较普遍的现象,虽然监管的部门多客观上促进了监管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加大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行政监管成本也随之加大。第二是监管效率较低。我国银行监管领域普遍存在着风险意识淡薄、监管理念落后的现象,监管以检查合规性为主,对风险和战略方面的监管没有涉猎。第三对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监管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监管主体很难受到监管和制衡,这就使人们对监管的有效性、方法论、效果和持久性信心不足。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应对措施

针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从规范相关制度、完善外部法律环境、加强行政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在及时性、相关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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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间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一些业务的统称,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知识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和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担保、租赁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其英文为Intermediary Business,意为中介的、的业务,因此,又称为中介业务、业务。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相比有鲜明的特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是指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是以银行发放贷款为主的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的业务,在这两种业务中,银行始终作为交易一方当事人参与信用活动;但是对于中间业务而言,银行主要是在交易中起中介和的作用,而不直接成为信用活动的一方。

二、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

与中间业务紧密相连的概念是表外业务,因此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表外业务。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的规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银行从事的, 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的业务,通常包括那些虽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即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泛指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即那些只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人而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质的业务和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一般认为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

从表外业务的提法就可以知道,中间业务是不太容易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许多中间业务都难以在表内得到准确的披露,尤其对于潜在风险很大的中间业务,除衍生金融工具之外,传统的资产负债表还难以确认并准确地反映出与其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样就会造成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失真,投资者难以据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近年来银行中间业务的实际的发展趋势和相应的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来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性的业务的品种越来越多,其特别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加大。例如美国的J.P.摩根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量占中间业务业务量的比重达97%,大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业务量已占中间业务的96.5%,英国的巴克莱银行也超过90%,中间业务在美国发展尤其迅速,其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占到60%以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自改革开放以来才真正得到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仍很低,主要的现状为:现有的中间业务中还是传统的中间业务占多数;中间业务的收益水平不高;不同地区发展参差不齐。但毕竟衍生金融工具、担保类业务以及承诺类业务等业务在我国也在开展,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必将有更多具有高风险的中间业务品种会被开发出来。如果对这些中间业务没有恰当的管理手段,这些业务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中间业务正日益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

FASB在1996年之后相继出台了许多准则和规章较细致地规范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在我国,中间业务也逐渐受到重视,从2000年开始,我国相继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对中间业务及其披露予以规范。这些制度虽然对主要的中间业务项目及其披露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忽略了一些中间业务,而且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都存在缺陷。此外,我国也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有自己的特殊业务,但现今的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使用与企业一样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并很少有涉及银行特有工具和业务的会计处理。这势必使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不能准确的反应出商业银行真正的财务状况。

如果将中间业务逐渐纳入财务报告主体进行确认、列报,这将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有用性,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债务人、监管者等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对现有的中间业务进行有效地管理,规避相关的风险,保证银行营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准确地反映出商业银行中间的财务信息,还有助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对整个银行业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结束语

中间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强化金融监管,方便银行经营者管理,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人欣慰的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特别是在我国开放金融市场以后,我国相关部门为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颁布了不少的制度规定,同时也借鉴国际的相关规定,对推动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国内外的研究理论也不断创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间业务的会计信息必定会得到更全面的披露。

篇9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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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美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美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

在1929年经济危机前,美国对利率未实行任何管制措施。在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的商业银行和金融领域遭受重创,迫使美国不得不采取措施挽救金融市场,最为著名的就是第Q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为:Q条例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此后,Q成为条例代表存款利率管制。

第Q规则的实施,在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美国当时经济的复苏。但是随着时间推移,Q规则的弊端逐渐显现。美国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受规则限制,吸收存款的能力被大大削弱,同时,存款吸收能力的减弱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开始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2)美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中经历的大事件

1971年,成立“金融结构与管制委员会”,从理论上论证美国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该委员会提出的“取消Q规则”和“减少管制加强竞争”的议题为美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随着市场利率的不断攀高,1979年美国会通过《金融制度改革法案》。随后一系列法案的通过,拉开了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1980年制定《1980年废止对存款机构管制及货币控制法案》,美国政府成立“存款机构解除管制委员会”,职责为监督执行Q规则取消及与条例取消管制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在《1980年法案》中明确规定:截至1986年3月31日止,取消Q规则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

1982年10月制定《1982年存款机构法案》配合《1980年法案》进行修复性调整。

2.日本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日本商业利率市场化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实行利率管制政策。但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和日本经济的发展,使利率管制政策弊端尽显。从国际背景来看,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放宽金融政策,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开来,这使得日本国内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资本大量输出。

从国内背景来看,日本也是拥有高储蓄率的国家,由于日本资源缺乏,经过石油危机,国内应急发展受阻,利率管制政策限制了商业银行调节作用的发挥。鉴于国内外的严峻形势,日本继西方发达国家之后,走上利率市场化道路。

(2)日本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主要过程

国债交易利率和发行利率的自由化。1977年放宽对金融机构所持国债的管制,1978年,日本银行间拆借利率弹性化利率市场化、票据买卖利率的市场化开始被日本政府允许。

交易品种多样化。1984年大藏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1992年《金融制度改革法》通过,法规确定了证券、信托、银行3种行业的相关金融机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现各项业务的兼营化。

法律制度巩固利率市场化成果。1991年7月,日本银行“窗口指导”措施停止实施;1993年6月,定期存款实现利率自由化,1993年10月利率自由化扩大到流动性存款,第二年10月,实现利率的完全自由化。

3.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

(1)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

英国在二战后实行利率管制政策,为了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英国实行了利率市场化。英国金融领域自由化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实现了完全的自由化。其中利率市场化从1971年开始,1981年完成,英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包含于其中。

(2)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重要事件

1971年9月英格兰银行公布《竞争与信用监管规则》,实施新的金融管控手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款为:“废止对银行贷款的数量控制”、“各银行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不再与央行基础利率挂钩”,这些条款放宽了英国商业银行对利率的决定范围。

1972年10月,英格兰银行决定以最低贷款利率取代贴现率,作为商业银行制定利率的准绳。

1981年8月,英格兰银行宣布取消每周公布的最低贷款利率。

1986年,英国政府取消对抵押贷款利率的指导,自此英国的利率管理体制走上了完全自由化的道路。商业银行不再参考央行的最低贷款利率调整存贷款利率,而将这一利率的决定交友市场供求。商业银行从中观察货币政策变化风向,进而确定自己的存、贷款利率。

二、外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经验借鉴

1.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和商业银行具体情况的利率市场化方式

从美、日、英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来看,美日采取的是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存款后贷款、先小额后大额,主要取决于当时美日经济发展的情况。而英国更接近于一步式改革。

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颁布法律条文,有法可依

美日英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法律颁布及时,监督体系健全。无论是美国《金融制度改革法案》还是日本《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及英国的《竞争与信用监管规则》,都在其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起到了引导、规范和监督的作用。正是法律的颁布实施,才保证了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平稳进行。

3.与世界接轨,应用高新技术,培养专业人才

经济金融领域的变革,需要有前瞻性的人才进行展望和评估,需要有高新技术促进理论的推进和实施。美日英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离不了大量优秀的专业人才的理论论证和高新技术实际应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遵循规律,树立意识,巩固传统业务,促进非传统业务大力发展

我国金融改革政策体现了对利率市场化的决心,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从态度与意识上遵循这一规律,不存侥幸心理,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一方面,传统业务上,应着力巩固业务规模,加强服务质量,提升品牌效应。另一方面,我国商业一行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非传统业务,非传统业务的发展不仅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业和范围,更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对传统信贷业务的依赖。多元化的利润构成,使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更具有竞争力。

2.建立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完善监管体系

针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面对的各种风险,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风险的防范。这首先要求我国建立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标准,使利率有可比、可调参考。此外,应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通过制度约束规范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新的金融违法现象的出现。严格按照对企业的风险信用等级进行日常经营活动,降低信用风险,为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掌握先进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违法犯罪现象和其他问题,应从技术和从业人员两方面进行应对。掌握先进技术能够使商业银行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的漏洞,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防范意识的增强、操作规范程度的提升,也可以应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不利因影响。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还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4.借鉴外国利率市场化经验

从本文国外各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介绍中不难看出,美、英、发等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开始的比我国早,这些国家在利率市场化探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成功解决方法对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尤其是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所遇问题,我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也出现过。参考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助于为我国利率市场化问题提供新思路,使我国更好的解决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岸斌.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对策[J].特区经济,2006,343(5):1~3.

[2]陈劲松.利率市场化与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D].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3.

[3]段云燕.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探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5,3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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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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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记分卡概述

1.1平衡记分卡

平衡记分卡简称BSC,对企业绩效考核和企业战略管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都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逐渐的上市。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考核与评估,对投资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平衡记分卡是一种新兴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方法,该体系能够有效的弥补以往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系中,财务指标偏重的不足。与此同时,还能对商业银行长期成功因素也进行评价。平衡记分卡是从客户、学习成长、财务、内部业务等几方面来考核商业银行绩效,还能够帮助银行的管理人员,把组织性的战略目标有效的转化成实践性的具体目标。

1.2平衡记分卡的原理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完善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引入平衡记分卡这一方法,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构建完善的指标体系,进而为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注入新的血液。平衡积分卡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财务绩效,对银行进行记下考核的,像财务、客户、学习成长以及内部业务,进而来实现银行的财务目标。如图1所示,就是平衡记分卡的原理图。

图1平衡记分卡原理图

银行财务与银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银行战略目标实现情况的体现,使得银行财务与非财务之间形成一条关系链,并且贯穿在整个平衡记分卡中;客户方面就是从银行客户的视角来评价银行的经营效果。在激烈的竞争中,银行的生存是有客户投票来进行决定的,因此,银行只有了解客户,满足客户的需求,才能够不断的发展和生存下去。因此,将客户方面融入平衡记分卡,有利于银行指定出准确的市场战略方针。内部业务主要是从银行内部业务的视角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银行竞争力的内在因素,就是银行内部业务导致的,也是银行运营的重点。学习成长是从银行学习成长的视角来进行考核银行的竞争力。银行向要实现战略目标,就要在客户与内部业务上取得好的业绩,在学习与成长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2.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首先,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的标准就是以财务为主,但是,财务数据是跟随者数据报变化而产生的,因此财务所表现出来的知识银行过去的经营成果,对其银行现在和以后的经营成果,更本就无法表现,因此使得经营者处想了急功近利的思想。除此之外,银行缺乏对发非财务因素的评价,所以不能够具体的反映出银行整体的经营情况。其次,当前很多银行中重视短期的指标,从而忽视了长期发展的指标,所以导致了银行行为与战略不符的情况,因此,经营者为了实现短期的利润而缩短研发的费用、员工培训的费用以及设备更新的费用,如此一来,对银行的长期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最后,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重视经营的能力的评价,进而忽略了创新能力。

3. 平衡记分卡的优势

平衡记分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平衡记分卡不仅将绩效管理与银行战略之间存在的关系凸显出来,还制订了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有效的将各个部门的业绩与组织整体绩效关联起来,进而使得银行各部门朝着同一个发展方向努力,实现现银行战略目标。其次,还能够有效的防止银行的短期行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的标准就是以财务为主,但是,财务数据是跟随者数据报变化而产生的,因此财务所表现出来的知识银行过去的经营成果[2]。像客户满意度、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开发新客户、降低交易的成本,这些非财务因素都能够很好的衡量出银行未来的财务绩效,由此可见,平衡记分卡能够实现银行长期发展的战略。

4.平衡记分卡在商业银行的实践运用

4.1客户管理部分

在进行客户管理中,要实现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除了每日存款、贷款、业务净收入以外,还要联系银行战略规划对客户的新增、贡献、以及满意度进行适当的考核;其次还要对客户经理进行虚拟收益计算,然后以虚拟收益为准则,按照一定费用率跟薪资率来计算客户经理的销售费用以及奖金。

4.2内部管理部分

内部管理可以从流程和制度以及文化等几方面着手,实现内部经营一体化,主要考核就是新产品的也已以及内控管理。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合规文化管理,进而提高银行的管理效率,这样不仅能够给银行带来更大的利润,还能够有效的抑制不良内部控制制度对资源的消耗,严重时甚至导致银行破产。

4.3员工管理部分

对于员工要不断的发现员工的潜力,制定奖罚制度,提高员工的个人绩效,进而使得银行或者是企业价值增加。一般银行对员工的评价方式都是比较单一的,都是到了年底才进行评价,基本上不关注员工的业绩问题,因此很难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整个银行的业绩水平。因此,银行要对员工的业绩,特有的技能,价值观等进行评价,除了每年的基本年薪之外,还应该设置额外的奖励还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例如:中信银行,员工信用卡销售,就是从员工业绩、技能、价值观等方面进行考核,进而制定相关奖励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

4.4制定考核规则

篇13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或市场退出有专门的第七章规定,其规定虽然也有9个条文,但是由于其侧重点和定位方面的欠缺,使得诸多重要问题缺乏规制,其局限性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重视机构退出的规范,疏忽业务退出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在市场退出问题上的规定,基本上属于机构退出的范畴。这反映了我国监管法制重视机构的监管,在业务监管方面则更多地倾向于市场进入阶段的监管,忽视了业务退出的监管。实际上,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规章,都对银行业务的进入阶段给予了高度关注,实行了严格的审批机制,但是有关银行业务的退出或者中止问题则很少有规则问津。从银行业务的许可定位来看,对其退出实行适当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监管法制不仅应注意到市场准入阶段的风险控制,也应该关注市场退出阶段的风险控制。尤其是银行业务中有部分(例如银行的存款业务)是直接影响社会民众的重要利益,也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可以说这些业务的退出也就是银行机构退出的核心内容。以存款业务为代表的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银行业务之退出,应该由《商业银行法》做出规定,而不能依赖一些效力层次较低的监管规章来规范。在以香港监管法制为代表的重视银行业务许可的体制中,银行业务许可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

市场退出体制的构建过于偏重问题银行的接管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结构和条文安排,反映了立法者对接管的偏重以及对其他市场退出机制的疏忽。首先从《商业银行法》的专章设置来看,第七章的标题为“接管和终止”,足以看到“接管”制度在该法中的地位之突出。其次,从条文安排来看,多数条文是为接管而设。该章共九个条文,其中第64~68条均是针对接管的条文,其余四条是有关解散、清算、吊销经营许可、破产以及终止等的规定,可见接管的篇幅之重,而其他诸如解散、清算、终止等重要的市场退出环节无法得到充分的规范。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市场退出机制残缺的重要表现。

从立法深层次的背景来看,则反映了当时的市场环境中,银行的危机的途径应该更多地通过接管来解决,银行类金融机构不能自愿或者强制性地走上市场退出的道路――至少在当时的环境下立法者有此用意,这使得银行机构的解散、破产以及个别业务的退出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当然,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大背景是相呼应的,当时的法制环境中虽然有了所谓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实践中很少得到执行的现实,也决定了不可能在《商业银行法》中有比较完善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有关接管的规制缺憾甚多

诚然,接管在《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了青睐,但是其规则的简单和原则化特性,注定了接管制度自身的缺憾甚为显然。

接管的事由过于原则化。从《商业银行法》对接管的定位来看,它是一项应对银行危机的紧急措施,该措施的采取不仅关系到银行机构权益,也关系到银行债权人的利益,还直接影响到银行股东的利益,因此其采取应该是极为谨慎和严肃的措施。但是《商业银行法》在什么情况下可实施接管的规制却甚为简单和原则化,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但是两个条件的含义模糊,“信用危机”没有在立法中得到界定,“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更是难于准确解读。

有关接管的目的过于狭隘。《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了接管的目的,存在以下问题:(1)“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不应该放在接管的目的中,接管本身是一种措施,而采取措施并不是接管的目的;(2)接管目的解读上强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偏颇之嫌,因为银行的债权人除了存款人之外还有其他主体,接管作为救济措施的运用是为了银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以德国《银行业法》为代表的立法采用了“债权人”的概念而不使用“存款人”的概念。

接管组织的权责规定不明。接管主体的权责直接关系到接管程序的规范以及被接管对象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问题。但是《商业银行法》在确立实施接管主体的地位时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接管,但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没有涉及。

接管终止的程序缺乏规制。《商业银行法》对于接管终止的规定仅仅体现在第67、68条,第67条明确规定“接管期限不得超过该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68条列举了三种接管终止的情形。由于商业银行接管的终止不仅涉及到银行自身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银行股东利益,同时还直接涉及银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在接管终止问题上缺乏程序性规则,一方面不利于负责监管接管工作的银行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接管组织和银行内部机构在经营管理权限方面的衔接和协调。

商业银行的解散规则过于简单

银行机构的解散应该是银行市场退出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遗憾的是,《商业银行法》仅有第69条的两款简单规定,从解散的事由到申请程序、批准、清算等做了概括性的规制。这些规定的简单化处理有以下弊端:首先,解散的事由规定有欠缺。从字面来看“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但是如果银行的章程没有详细约定解散事由,是否意味着除了“分立”、“合并”的事由外,就没有其他事由可以导致解散?这显然是立法的列举疏忽。其次,解散的审批机制不明晰。第69条第1款首先规定了解散的事由和申请程序,然后再强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这没有科学地从一般意义上构建解散的申请和批准机制。再次,解散与清算的关系界定不清。正由于第69条第1款规定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而后再指出“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否意味着解散在前,清算在后?立法语言字面含义的确容易产生解散在前清算在后的歧义,因为这里先强调了“商业银行解散的”,然后再“成立清算组”。从银行市场退出体系的整体来看,银行应该经过清算后才能完成解散程序,因为解散是法人资格终止的前奏,而清算则是清理银行债权债务的程序,它应该置于解散之前。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第72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表明解散一旦批准就进入“终止”的环节。此外,立法没有妥善解决好解散和法人资格终止的关系。

银行机构的清算问题未受到应有关注

银行机构的清算问题实际上是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商业银行法》在第69条第2款规定解散有关的清算问题,第70、71条也提及了撤销和破产情形下的银行清算,但是其规定则更为简单和原则化。前述有关银行清算的规定存在以下局限性:

没有厘清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下的清算之差异。尤其是没有解决一旦解散、撤销的清算程序中发生银行没有充足的清偿能力的情形,是否必须进入到破产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如果不一定进入破产程序,则涉及到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而该问题往往是破产法问题,破产法中的规则以及适用于破产清算的规定是否可以延伸到解散、撤销清算程序中也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对清算组的构成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会影响清算组合理、科学地构建。而《企业破产法》下的清算程序即使可以补救银行破产程序中清算组的组建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解散以及撤销情形下的清算组建立问题。对清算组的权责缺乏规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不够明晰。对清算程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机制缺乏。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机制的适用范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明确针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设定清偿顺序机制,这是否意味着解散或撤销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问题不适用该规则?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商业银行法》有关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之一。

银行破产规定几近空白,《破产法》的补救有欠缺

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破产问题的简单化处理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没有明确肯定银行机构的破产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当然也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破产法。其次,破产申请的事由有瑕疵。《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一句将“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作为申请银行破产事由,存在明显的不足。这是因为该事由没有清晰准确地表达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企业应该具备的现实状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能是个别到期债务而未必是全部到期债务,可能是银行的一时现金流的周转困难而不是银行真实资产偿债的根本问题。再次,破产申请的监管批准机制不清晰。第四,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受偿有局限。《商业银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了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这是立法将个人的基本保护或者保障转嫁给其他市场主体的表现,不符合市场经济中法制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精神。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确立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已经没有给个人储蓄存款债权以个别的保护。

对强制性市场退出问题规定过于简单

银行机构的许可发放是一件极为严肃而重要的市场准入事宜,正因为如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对银行许可审批给予充分关注。遗憾的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许可的撤销或终止问题缺乏规制,该法仅在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完善我国银行法有关破产规定的建议

适当健全业务退出机制

业务退出机制的健全可从业务的暂停及退出两个层次来规范。业务暂停的规定可借鉴香港《银行业条例》有关业务许可的暂停的体例,但是条文应兼顾大陆法系立法色彩的基本定位,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业务暂停须经审批、暂停业务的事由及其申请、监管机构的审批时限、暂停的法律效果、暂停业务事项的公告、监管机构的强制暂停、暂停业务的恢复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范。

业务退出的规定应兼顾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同时可适当借鉴日本《银行业法》的经验,在规范监管机构审批特殊银行业务退出时,就监管机构考虑的因素做出规定,诸如该银行业务的退出是否会损害银行从事业务所在地区平稳的资金供求及使用该银行服务的客户之便利问题。业务强制退出的规范,应首先明确赋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退出业务的措施;在具体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层级上,应由颁发该项业务许可的监管机构退出命令。其次,监管机构业务退出强制令的事由和程序应明确规范。再次,应为强制退出业务银行以过渡性的补救机制,对于发生法定强制退出情形如果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纠正,则不必强制退出令。此外,应给当事人以适当的抗辩程序,对于一些特殊银行业务的强制退出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法院的诉讼来救济。

完善接管有关规定

接管制度仍可在《商业银行法》中保持重要的地位,其具体的完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在概括性地规定接管事由的同时,适当采取列举方式来明确接管事由。概括性规定接管事由,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银行业务或者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对银行债权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其二,明确规定接管组织的职责。法律应明确规定,被接管银行的经营权和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接管组织行使。为此,可借鉴台湾《银行法》的规定,接管令的可以明确全部停止或者部分停止银行股东会、董事或监事会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其三,适当规范银行有关当事人配合接管人的义务。可规定银行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在接到接管令后,应根据接管令的要求把银行业务、财务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印章及财产等列表移交给接管人,并应把债权、债务有关的必要事项告知接管人,或者应根据接管人的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银行负责人或职员对于接管人就有关事项的查询不得拒绝答复或作虚假陈述。在强调接管人权力的同时,也有必要适当规范接管人的义务,尤其是对于涉及银行资产或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置应该设定适当的限定机制。

第四,规定接管终止的程序。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事项:接管终止的事由;接管终止有关当事人申请的提出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职权决定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终止接管申请提出的审查与批准程序。

适当完善解散规则

针对《商业银行法》现有的解散规则过于简单过于原则化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1)应明确规定银行机构的解散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2)适当规范拟解散银行机构的申请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为了确保银行解散审批的效率,有必要规范申请解散银行应提供的材料和文件。(3)修改现有的解散事由。解散事由可采取列举方式来规范,具体可包括:银行股东协议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破产,经营许可证被撤销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4)规定批准解散的法律效果。可借鉴加拿大《银行业法》有关批准解散效果的经验,可在立法中明确:自监管机构签发解散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规定的生效日起,银行机构停止存续。(5)解散被批准后银行资产的维护。有必要在立法中要求银行将解散批准通知到该银行每一个可以发现的请求人和债权人;要求银行在适当的报刊上解散获得批准的公告;银行仍然有义务继续收集其财产,处置那些未在其股东间分配的财产,清偿其所有债务以及完成所有其他为清算其业务而需要的行动。(6)银行解散后相关事宜的处理规定。

补充清算规则

银行的清算问题在各国银行法中都受到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法》应从如下几方面来完善:

尽可能统一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下的清算机制,对于个别的差异由立法做出明文规定。有必要修改目前立法试图区分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下清算的规制体例,建立集中统一的清算规则,同时对于不同背景的清算安排有差异地通过立法来明确,例如清算这一程序有必要区别破产清算和其他清算程序。

规定清算人的基本职责。具体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和加拿大《银行业法》采取列举的体例。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必要明确清算人的以下职责:清算人应该在聘请后就清算人聘请和清算程序启动事宜进行通知和公告;以银行的名义且代表银行从事所有的活动和执行文件;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清理银行尚未完成的各种经营活动;对外收取银行的各种债权;清偿银行的债务;聘用律师、公证人、会计师、评估师以及其他职业顾问;以银行名义或者代表银行提起、抗辩或者参与任何民事、刑事、行政的诉讼或者程序,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等。

适当规范清算程序中有关债权的申报与处理事宜。立法必须顾及银行机构债权人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问题,不能机械地采用一般企业破产程序的通知机制,而有必要建立一般的公告机制,如可借鉴我国台湾《银行法》的经验,规定:清算人就任后,应在银行总行所在地的日报进行七日以上的公告,催告债权人于六十日内申报债权,并应声明逾期不申报者,不纳入清算范围,但清算人明知的债权,不在此限。

明确清算程序与其他相关法定程序的关系。有些清算程序往往会涉及重整、强制执行、和解等程序的协调,为此,建议立法可以明文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后这些程序应相应停止。

完善清算费用支付规则。《商业银行法》应规定:清算人因执行清算职务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应优先于任何银行任何债权的清偿,并可随时由银行财产清偿。对于来自银行监管机构的清算人成员,法律有必要规定其不能获得报酬,但其必要的合理费用可以开支。

清算完毕的最终账目及清算后相关事务的处理。破产和非破产清算程序完结的最终账目和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别获得法院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对于法院主持下的破产,由清算人根据法院的破产裁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解散的批准。

对于法院主持下的破产清算的规定。为协调《商业银行法》与《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算规定的关系,笔者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银行破产程序下的清算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规则。笔者认为,无论是银行的破产清算还是非破产清算,凡是资不抵债都应该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协调好破产法与银行法关系,补充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则

从境外银行法和破产法立法的实践来看,银行法适当规定银行破产问题和破产法补充适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关系定位也表明,《企业破产法》同样适用于银行机构破产。为此,笔者认为进一步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第一,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两个法律的关系,即《商业银行法》为特别法,《企业破产法》为一般法,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为此,可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银行机构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商业银行法》。

第二,修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有关破产申请事由和破产清偿顺序规则,以使该法与《企业破产法》中较为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的规定相一致。

第三,《商业银行法》应就银行破产的某些特殊事项做出规定。这些特殊情形至少应包括以下事宜:(1)银行破产申请的提出人。(2)非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的破产程序应该通知或者征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3)有必要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机构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商业银行法》应建立类似于《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可将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职责统一起来。(4)规定破产程序和接管的关系。(5)银行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的通知应有特别的安排。笔者认为对于银行机构的破产应尽可能允许以公告的方式来完成通知,并且有必要在法律中做出明文规定,否则银行破产程序的推进将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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