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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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亡事故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大。
在我国的12个产业门类中,煤矿行业事故最频繁、伤亡严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内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近年来,煤矿每年的一般事故损失约7.5亿元,瓦斯爆炸事故损失约7.5亿元,加上因尘肺病的损失,共计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每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特大事故己不仅是经济问题,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二)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矿井卜工作场所窄小,光线主要靠矿灯照明,且劳动强度大。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多。
(三)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
虽然我国煤矿的安全防灾救灾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先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国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钻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国瓦斯抽出率高出50%,并且地面抽出量大,可大幅度减少通风量、降低通风费用,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滞后等方而的问题,在灾害管理上始终处于救灾状态,而在灾害预防与系统管理方而相对落后。
二、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自从《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煤炭企业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或续证的一个条件。部分煤炭企业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投人,简单的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为了取证,导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隐瞒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严重不符,与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脱节。
(二)评价人员技术力且明显不足。
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主要以前期培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证书转换而来的人员为主,也有2008年以后通过安全评价师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前期转换来的安全评价师固然存在新技术、新理论方面的缺陷,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曾经在煤炭战线长期从事生产、管理的煤矿安全评价师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通过考试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尚缺乏现场生产实践和工作的锻炼,安全评价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难的“实践经验”匾乏期。同时评价项目成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置不全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评价机构资质与评价项目要求不匹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6条规定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及工程规模与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评价机构技术力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为了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甲级资质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技术力量、风险担当能力没有标准,导致安全评价资质相互借用、挂靠的现象,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未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等规定,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现象,安全评价质量难以保证。
(四)评价程序不合理。
安全评价通则或安全评价导则中列举了评价工作程序,只是规定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该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而部分评价公司将通则或导则中的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作为自己评价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评价工作进度客观地描述具体的评价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实际的评价工作周期。
(五)评价依据不充分。
随着煤炭市场发展,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仍存在前期地质工作及审批程序不全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评价应该依据的技术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评价机构未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信息库,未及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跟不上,评价工作该依据的法规标准不依据,甚至引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定。
三、煤矿安全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共存的复杂系统。其灾变既具有人工系统灾变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点,单纯地借用目前只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方法评价煤矿灾害系统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直接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预测事故的风险。为此,希望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能联合研究、开发具备科学的、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准确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我国煤矿大多是由井下工人开采,工人的工作条件差,生产系统复杂,特别是一些中小煤矿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我们必须从抓安全开始,而抓安全必须有安全评价机构来制定评价标准。因此我们要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评价中的不足之处,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保证我国的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一、中小煤矿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找出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改善,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之中,是煤矿进行安全评价的主要目的。
煤矿要安全生产,就必须要通过安全评价这个重要方法和程序,使煤矿在生产当中对事故的处理由被动地位变为主动地位,对危险因素的存在做到未雨绸缪;使煤矿的管理模式发生变化,由以前的事后处理变成事前预防,管理由原来的无的放矢变成现在的有的放矢,有力地保障了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领导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出决策以及合理的投资选择,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由安全评价来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也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供依据。
二、中小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1.评价机构不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涉及到三个部分:国家煤矿安监部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 三方之间的关系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评价机构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评价工作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一些评价机构管理不规范。
(2)有些小煤矿由于缺少资金对安全方面投入很少,再加上生产条件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危险因素,如果完全按国家规定来进行安全评价,能达到合格要求的很少,公司要是不对这些煤矿进行评价,公司将无法生存下去。所以即使评价人员再多,但如果这些小煤矿进行评价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去做,这样安全评价就起不到什么作用。
2.安全评价标准不完整
目前,安全评价存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安全评价中大多数是用一个定性的要求去评价,而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二是煤矿安全评价中如何选取指标;三是评价中没有明确的目标值,在评价过程中,心中无数,有很大的盲目性等。
3.安全评价方法单一
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单一,影响了煤矿安全评价的质量。目前我国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事件树分析、事故树分析等多种方法。但是大多数中小煤矿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只采用安全检查表来进行评价。有时对一个系统的评价进行验证时需要两种或多种评价方法来互相验证,用一种评价方法满足不了煤矿生产系统的复杂要求。
三、对策
1.完善评价机构及评价工作
(1)提高评价机构人员的素质,建立安全评价质量保障机制。要搞好安全评价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学会多种分析方法,组建一个专业水平高的高效团队。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进行工作:一方面在原有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中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知识水平训练,开展培训班;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在某些高校当中开办一些相关的专业课程,培养一些专业性人才。
(2)评价机构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安全评价机构的任务就是帮助煤矿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问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防以及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价分析,给出安全可行的技术措施。评价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绝对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在评价过程中,走马观花,不实事求是。评价机构要正确使用自己的职权,客观公正地对煤矿企业进行评价,对煤矿中存在的问题要一一提出并要督促企业尽快处理查出的问题,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2.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这些依据要来自国家的有关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安全评价并不是说说那么简单,它在实施过程中包含较强的技术性。要想做好这个工作应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要有上下一致的标准,使安全评价机构在煤矿企业中工作时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为煤矿这个特殊行业服务。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对危险程度进行合理分级,使安全评价工作层次分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保障企业安全、高产高效地进行生产,下发文件明确安全评价机构的职责,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水平,使评价工作走向整体化、合理化、制度化。
3.合理选用评价方法
有的评价方法在理论上可行,但由于现场条件的限制使用起来非常麻烦或者评价的结果不是十分正确,这时我们就要因地制宜换用其他的评价方法。所以,我们要合理科学地选用安全评价的方法,要有利于操作而且容易被现场采用。由于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比较晚,评价方法的选择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
(1)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组成的一个复杂的生产系统。事故的发生不仅有人为的因素,也包含自然条件的因素,还有机械系统的影响,如果只使用目前适用于人工系统、自然系统或者机械系统的单个评价方法对煤矿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评价方法选择正确与否在评价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到评价的准确性。我国现阶段主要以定性分析来进行安全评价,这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事故风险不能做出准确预测。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我们要研究出更多实用的、先进的、科学的评价方法,并希望国家能够重视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使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慢慢成熟起来,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高效的、准确的技术服务。
关键词: 安全评价;危险源;安全对策措施;参与评议法
Key words: safety evaluation;hazards;safety countermeasures;participation appraisal method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175-02
0 引言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管理层之间横、纵联系性差,唯我思想占主导地位,导致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1 安全评价对煤矿生产的作用
煤矿安全评价由专业的有资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标准程序,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煤矿的安全评价是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查找、分析煤矿各生产、辅助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帮助煤矿作业人员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布的部位,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制定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可以使煤矿预先识别煤矿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从而促使煤矿管理能够更好的统筹安排,保证各环节井然有序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2 安全评价的目的
传统的安全管理总是喜欢事后补救,在已经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虽然这样的做法是必须,但这样的做法代价太大,因为个别事故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挽回的,必须预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安全评价的目的就是预先发现、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以便于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消除、控制这些危险有害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安全评价的目的: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促进管理人员的横纵联系,在学习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逐步消除唯我思想;三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3 煤矿安全评价的不足
目前评价报告里出现最多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法等等,由于基础数据库的缺乏,这些方法往往也只限于理论,用这些方法最终很可能避重就轻,误导安全生产。大部分评价报告过于理论化,导致对于危险源的辨识过于程序化,得出几乎所有煤矿都比较相同的辨识结果,即瓦斯爆炸、顶板事故、斜井跑车事故、井下触电等事故是某某煤矿的主要安全隐患。事实上,任何一个从事煤炭生产行业的人都知道瓦斯爆炸、顶板事故、斜井跑车事故、井下触电等事故是煤矿企业重要的安全隐患,根本不必绕这么多弯子。这些过于形式化的评价,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起不到实际的促进作用,只能在表面上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4 煤矿安全评价的改进
煤矿安全评价应该牢牢把握安全评价工作的实质,消除或减少死亡事故。可以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改革现有的以报告形式评价模式,大力提倡评价人员参与评议的模式,更大力度的加大安全评价的实践性,保证评价过程的真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所谓评价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质的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所谓参与评议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比如1年,这个只是评价公司评价工作的周期,不同于整个省的评价周期,我们四川省一般评价周期是3年),在这1年里,评价公司派评价人员以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到煤矿生产企业现场,比如某矿安全隐患比较多,问题比较严重,1星期评价人员到现场1~2次,1个月到现场5~8次,如果问题不严重1个月去2~3次,切实帮助煤矿企业查找并解决安全隐患。这样评价确实解决了煤矿企业的问题,消除或减小了安全隐患的威胁。通过相对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了解、技术支持,评价人员再把所评价的企业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及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加强管理的环节以安全评价报告的形式交给相关管理部门,这样在一个大的评价周期内(即3年)管理部门便可以有的放矢,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果。
总之,安全评价可以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依据;为煤矿预防、控制事故发生提供安全对策措施;为煤矿生产投资、安全投入及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建议。因此,安全评价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并为煤矿安全生产带来较为明显的好处。
参考文献:
[1]中国安全网.系统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
[2]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试行).
[3]王显政,杨富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04.
中图分类号:TD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217-02
一、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国内的煤矿灾害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操作失误,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技术故障。物,大多都是指煤矿井巷(采面)的设计与施工、矿山机械设备的管理、矿山安全设施的准备和矿灾急救系统的完成以及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生产人员、物品管理、环境设置和矿井管理。
在对大量矿灾事故的数据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在四个重要因素中,煤矿安全生产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引着开采人员在煤矿的开采生产过程中如何实现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规范的规章制度在避免人为因素对煤矿生产的影响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煤矿开采及生产过程中,从始至终都存在“一通三防”的安全事故隐患。“一通三防”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重大恶性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开采、生产以及矿工的人身安全。
如何减少甚至消除“一通三防”隐患,把防止重大瓦斯以及煤尘事故作为安全开采和生产的工作重点,加大煤矿综合管理安全防范的力度,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探求通风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并对其做出相应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二、煤矿安全评价方法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各种监控、数据根踪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并对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当前,国内煤矿行业已经开发研制出多种形式的针对不同特点、适应不同范围和不同条件的具体评价方法,按照其不同特性可划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安全评价方法。
除了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法以外,还有根据通风系统稳定性的高低及煤矿安全划分的安全评价方法,如煤矿通风的基础资料评价,煤矿测风的评价等多种方法,本文重在探讨的是层次分析法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
1、定性安全评价。定性安全评价法,是指在煤矿生产中,借助于对煤炭的温度、湿度等肉眼可以看到东西,以及以往接触该类事物的经验、解决方法和观察,对事态发展变化规律的有一定了解,再进行科学地进分析和判断。
2、定量安全评价。定量安全评价法是根据在煤矿生产中的汇总的数据、安全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同类型和类似体系中的数据资料,按照相关的标准,运用科学方法构建煤矿生产模型从而进行定量评价的方法。
3、煤矿通风基本资料的评价,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的鉴定,生产和开采煤炭层的自燃可能性、开采煤层的煤灰爆炸性等鉴定的结果,是反映煤矿本身是否存在发生灾害的可能性的基础资料。
4、煤矿的测风评价。测风是煤矿通风的一种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测风得到的相应的数据,一方面可以全面的了解煤矿的通风状况,另一方面必须真实、准确的应用数据改良通风系统。
5、煤矿通风系统的评价。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必须应以保证煤矿矿井下各通风场所的风流、风压的稳定性为基础。煤矿的通风系统可划分为中央并列式、对角式以及分区式通风。
6、煤矿通风的管理评价。通风系统管理中应对煤矿矿井的通风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通风系统的日常管理规章,反风演习规制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规制、系统变更保障通风系统稳定性的措施等规章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价。
三、层次分析法在煤矿通风管理安全评价的应用
1、建立相应的层次分析结构模型。通过模型,我们看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是一个系统或者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必须是多个系统相结合,煤矿矿井的所有生产部门紧密配合,才能有效完成煤矿通风的安全管理。
2、通过加权平均值法在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中,建立安全管理结构模型只是第一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通过加权平均值法,将所有的因素进行排列,再通过矩阵分析法,对煤矿矿井的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评价。在用加权平均值法进行生产的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对各相关评价指标权重系数进行确定,实际上确定了各种安全指标对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的影响程度。
3、层次分析法。应在建立了相应的分析模型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对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层次关联分析。层次分析法中有一个重要的评判指标,就是重要性排序以及权值。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通风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管理机构、通风瓦斯调配制度、通风瓦斯检查制度、安全措施费用、生产巷道的设备维修、煤矿灾害的应对处理措施、瓦斯报告的审批制度、检测装置的使用制度这几个重要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管理制度。
4、建立严格的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安全责任制的疏忽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煤矿的安全管理系统与煤矿的通风管理系统是相当重要的安全因素。因此,在完善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通风管理制度的全面改进。
5、评判指标制度。在检测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过程中,通常存在针对性不一样的评判指标,不相同的指标对评判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管理方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评判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了相应数据的量化处理,致使评价标准更为客观科学,是将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
6、自然风压通风管理。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矿井巷道的风流风压差异较大,矿井的温度差较高,井口的高低差别有异,从而造成风流密度有所不同。在安全评价中,自然风压是重要的指标之一,自然的风压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矿井通风排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矿井的通风,因此具体评价时应根据矿井的具体特点进行有效计算煤矿矿井的自然风压,结合煤矿矿井的正负压、通风供风等具体的数据,形成煤矿矿井中自然风压对矿井的影响程度评价。
小结:煤矿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对整个煤矿生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重在探讨如何为煤矿通风评价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有效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评价找出煤矿通风系统存在的不足,并且保留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信息,为改良煤矿通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提供科学的依据。在这里,笔者再一次总结影响矿井通风的矿井灾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煤矿中通风系统管理中各用风场所对保证通风的影响;②矿井开采对通风管理系统的影响;③煤矿矿井中的低风速管理区、高风速运作区;④煤矿矿井中的漏风点、危害性质等进行详细说明;⑤自然风压对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的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贵州省金沙县川达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