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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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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篇1

一、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一)伤亡事故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大。

在我国的12个产业门类中,煤矿行业事故最频繁、伤亡严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内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近年来,煤矿每年的一般事故损失约7.5亿元,瓦斯爆炸事故损失约7.5亿元,加上因尘肺病的损失,共计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每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特大事故己不仅是经济问题,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二)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矿井卜工作场所窄小,光线主要靠矿灯照明,且劳动强度大。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多。

(三)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

虽然我国煤矿的安全防灾救灾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先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国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钻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国瓦斯抽出率高出50%,并且地面抽出量大,可大幅度减少通风量、降低通风费用,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滞后等方而的问题,在灾害管理上始终处于救灾状态,而在灾害预防与系统管理方而相对落后。

二、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自从《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煤炭企业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或续证的一个条件。部分煤炭企业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投人,简单的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为了取证,导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隐瞒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严重不符,与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脱节。

(二)评价人员技术力且明显不足。

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主要以前期培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证书转换而来的人员为主,也有2008年以后通过安全评价师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前期转换来的安全评价师固然存在新技术、新理论方面的缺陷,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曾经在煤炭战线长期从事生产、管理的煤矿安全评价师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通过考试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尚缺乏现场生产实践和工作的锻炼,安全评价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难的“实践经验”匾乏期。同时评价项目成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置不全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评价机构资质与评价项目要求不匹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6条规定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及工程规模与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评价机构技术力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为了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甲级资质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技术力量、风险担当能力没有标准,导致安全评价资质相互借用、挂靠的现象,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未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等规定,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现象,安全评价质量难以保证。

(四)评价程序不合理。

安全评价通则或安全评价导则中列举了评价工作程序,只是规定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该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而部分评价公司将通则或导则中的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作为自己评价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评价工作进度客观地描述具体的评价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实际的评价工作周期。

(五)评价依据不充分。

随着煤炭市场发展,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仍存在前期地质工作及审批程序不全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评价应该依据的技术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评价机构未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信息库,未及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跟不上,评价工作该依据的法规标准不依据,甚至引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定。

三、煤矿安全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共存的复杂系统。其灾变既具有人工系统灾变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点,单纯地借用目前只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方法评价煤矿灾害系统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直接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预测事故的风险。为此,希望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能联合研究、开发具备科学的、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准确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篇2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篇3

我国煤矿大多是由井下工人开采,工人的工作条件差,生产系统复杂,特别是一些中小煤矿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我们必须从抓安全开始,而抓安全必须有安全评价机构来制定评价标准。因此我们要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评价中的不足之处,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保证我国的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一、中小煤矿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找出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改善,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之中,是煤矿进行安全评价的主要目的。

煤矿要安全生产,就必须要通过安全评价这个重要方法和程序,使煤矿在生产当中对事故的处理由被动地位变为主动地位,对危险因素的存在做到未雨绸缪;使煤矿的管理模式发生变化,由以前的事后处理变成事前预防,管理由原来的无的放矢变成现在的有的放矢,有力地保障了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领导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出决策以及合理的投资选择,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由安全评价来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也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供依据。

二、中小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1.评价机构不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涉及到三个部分:国家煤矿安监部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 三方之间的关系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评价机构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评价工作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一些评价机构管理不规范。

(2)有些小煤矿由于缺少资金对安全方面投入很少,再加上生产条件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危险因素,如果完全按国家规定来进行安全评价,能达到合格要求的很少,公司要是不对这些煤矿进行评价,公司将无法生存下去。所以即使评价人员再多,但如果这些小煤矿进行评价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去做,这样安全评价就起不到什么作用。

2.安全评价标准不完整

目前,安全评价存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安全评价中大多数是用一个定性的要求去评价,而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二是煤矿安全评价中如何选取指标;三是评价中没有明确的目标值,在评价过程中,心中无数,有很大的盲目性等。

3.安全评价方法单一

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单一,影响了煤矿安全评价的质量。目前我国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事件树分析、事故树分析等多种方法。但是大多数中小煤矿在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只采用安全检查表来进行评价。有时对一个系统的评价进行验证时需要两种或多种评价方法来互相验证,用一种评价方法满足不了煤矿生产系统的复杂要求。

三、对策

1.完善评价机构及评价工作

(1)提高评价机构人员的素质,建立安全评价质量保障机制。要搞好安全评价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学会多种分析方法,组建一个专业水平高的高效团队。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进行工作:一方面在原有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中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知识水平训练,开展培训班;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在某些高校当中开办一些相关的专业课程,培养一些专业性人才。

(2)评价机构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安全评价机构的任务就是帮助煤矿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问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防以及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价分析,给出安全可行的技术措施。评价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绝对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在评价过程中,走马观花,不实事求是。评价机构要正确使用自己的职权,客观公正地对煤矿企业进行评价,对煤矿中存在的问题要一一提出并要督促企业尽快处理查出的问题,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2.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这些依据要来自国家的有关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安全评价并不是说说那么简单,它在实施过程中包含较强的技术性。要想做好这个工作应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要有上下一致的标准,使安全评价机构在煤矿企业中工作时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为煤矿这个特殊行业服务。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对危险程度进行合理分级,使安全评价工作层次分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保障企业安全、高产高效地进行生产,下发文件明确安全评价机构的职责,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水平,使评价工作走向整体化、合理化、制度化。

3.合理选用评价方法

有的评价方法在理论上可行,但由于现场条件的限制使用起来非常麻烦或者评价的结果不是十分正确,这时我们就要因地制宜换用其他的评价方法。所以,我们要合理科学地选用安全评价的方法,要有利于操作而且容易被现场采用。由于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比较晚,评价方法的选择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

(1)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组成的一个复杂的生产系统。事故的发生不仅有人为的因素,也包含自然条件的因素,还有机械系统的影响,如果只使用目前适用于人工系统、自然系统或者机械系统的单个评价方法对煤矿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评价方法选择正确与否在评价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到评价的准确性。我国现阶段主要以定性分析来进行安全评价,这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事故风险不能做出准确预测。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我们要研究出更多实用的、先进的、科学的评价方法,并希望国家能够重视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使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慢慢成熟起来,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高效的、准确的技术服务。

篇4

关键词: 安全评价;危险源;安全对策措施;参与评议法

Key words: safety evaluation;hazards;safety countermeasures;participation appraisal method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175-02

0 引言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管理层之间横、纵联系性差,唯我思想占主导地位,导致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1 安全评价对煤矿生产的作用

煤矿安全评价由专业的有资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标准程序,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煤矿的安全评价是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查找、分析煤矿各生产、辅助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帮助煤矿作业人员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布的部位,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制定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可以使煤矿预先识别煤矿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从而促使煤矿管理能够更好的统筹安排,保证各环节井然有序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2 安全评价的目的

传统的安全管理总是喜欢事后补救,在已经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虽然这样的做法是必须,但这样的做法代价太大,因为个别事故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挽回的,必须预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安全评价的目的就是预先发现、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以便于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消除、控制这些危险有害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安全评价的目的: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促进管理人员的横纵联系,在学习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逐步消除唯我思想;三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3 煤矿安全评价的不足

目前评价报告里出现最多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评价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法等等,由于基础数据库的缺乏,这些方法往往也只限于理论,用这些方法最终很可能避重就轻,误导安全生产。大部分评价报告过于理论化,导致对于危险源的辨识过于程序化,得出几乎所有煤矿都比较相同的辨识结果,即瓦斯爆炸、顶板事故、斜井跑车事故、井下触电等事故是某某煤矿的主要安全隐患。事实上,任何一个从事煤炭生产行业的人都知道瓦斯爆炸、顶板事故、斜井跑车事故、井下触电等事故是煤矿企业重要的安全隐患,根本不必绕这么多弯子。这些过于形式化的评价,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起不到实际的促进作用,只能在表面上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4 煤矿安全评价的改进

煤矿安全评价应该牢牢把握安全评价工作的实质,消除或减少死亡事故。可以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改革现有的以报告形式评价模式,大力提倡评价人员参与评议的模式,更大力度的加大安全评价的实践性,保证评价过程的真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所谓评价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质的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所谓参与评议是指在一定的周期内(比如1年,这个只是评价公司评价工作的周期,不同于整个省的评价周期,我们四川省一般评价周期是3年),在这1年里,评价公司派评价人员以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到煤矿生产企业现场,比如某矿安全隐患比较多,问题比较严重,1星期评价人员到现场1~2次,1个月到现场5~8次,如果问题不严重1个月去2~3次,切实帮助煤矿企业查找并解决安全隐患。这样评价确实解决了煤矿企业的问题,消除或减小了安全隐患的威胁。通过相对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了解、技术支持,评价人员再把所评价的企业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及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加强管理的环节以安全评价报告的形式交给相关管理部门,这样在一个大的评价周期内(即3年)管理部门便可以有的放矢,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果。

总之,安全评价可以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现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依据;为煤矿预防、控制事故发生提供安全对策措施;为煤矿生产投资、安全投入及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建议。因此,安全评价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并为煤矿安全生产带来较为明显的好处。

参考文献:

[1]中国安全网.系统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

[2]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试行).

[3]王显政,杨富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04.

篇5

中图分类号:TD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217-02

一、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国内的煤矿灾害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操作失误,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技术故障。物,大多都是指煤矿井巷(采面)的设计与施工、矿山机械设备的管理、矿山安全设施的准备和矿灾急救系统的完成以及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生产人员、物品管理、环境设置和矿井管理。

在对大量矿灾事故的数据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在四个重要因素中,煤矿安全生产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引着开采人员在煤矿的开采生产过程中如何实现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规范的规章制度在避免人为因素对煤矿生产的影响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煤矿开采及生产过程中,从始至终都存在“一通三防”的安全事故隐患。“一通三防”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重大恶性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开采、生产以及矿工的人身安全。

如何减少甚至消除“一通三防”隐患,把防止重大瓦斯以及煤尘事故作为安全开采和生产的工作重点,加大煤矿综合管理安全防范的力度,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探求通风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并对其做出相应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二、煤矿安全评价方法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方法是通过各种监控、数据根踪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并对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当前,国内煤矿行业已经开发研制出多种形式的针对不同特点、适应不同范围和不同条件的具体评价方法,按照其不同特性可划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安全评价方法。

除了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法以外,还有根据通风系统稳定性的高低及煤矿安全划分的安全评价方法,如煤矿通风的基础资料评价,煤矿测风的评价等多种方法,本文重在探讨的是层次分析法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

1、定性安全评价。定性安全评价法,是指在煤矿生产中,借助于对煤炭的温度、湿度等肉眼可以看到东西,以及以往接触该类事物的经验、解决方法和观察,对事态发展变化规律的有一定了解,再进行科学地进分析和判断。

2、定量安全评价。定量安全评价法是根据在煤矿生产中的汇总的数据、安全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同类型和类似体系中的数据资料,按照相关的标准,运用科学方法构建煤矿生产模型从而进行定量评价的方法。

3、煤矿通风基本资料的评价,瓦斯、二氧化碳含量的鉴定,生产和开采煤炭层的自燃可能性、开采煤层的煤灰爆炸性等鉴定的结果,是反映煤矿本身是否存在发生灾害的可能性的基础资料。

4、煤矿的测风评价。测风是煤矿通风的一种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测风得到的相应的数据,一方面可以全面的了解煤矿的通风状况,另一方面必须真实、准确的应用数据改良通风系统。

5、煤矿通风系统的评价。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必须应以保证煤矿矿井下各通风场所的风流、风压的稳定性为基础。煤矿的通风系统可划分为中央并列式、对角式以及分区式通风。

6、煤矿通风的管理评价。通风系统管理中应对煤矿矿井的通风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通风系统的日常管理规章,反风演习规制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规制、系统变更保障通风系统稳定性的措施等规章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价。

三、层次分析法在煤矿通风管理安全评价的应用

1、建立相应的层次分析结构模型。通过模型,我们看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是一个系统或者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必须是多个系统相结合,煤矿矿井的所有生产部门紧密配合,才能有效完成煤矿通风的安全管理。

2、通过加权平均值法在煤矿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评价中,建立安全管理结构模型只是第一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通过加权平均值法,将所有的因素进行排列,再通过矩阵分析法,对煤矿矿井的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评价。在用加权平均值法进行生产的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对各相关评价指标权重系数进行确定,实际上确定了各种安全指标对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的影响程度。

3、层次分析法。应在建立了相应的分析模型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对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层次关联分析。层次分析法中有一个重要的评判指标,就是重要性排序以及权值。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通风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管理机构、通风瓦斯调配制度、通风瓦斯检查制度、安全措施费用、生产巷道的设备维修、煤矿灾害的应对处理措施、瓦斯报告的审批制度、检测装置的使用制度这几个重要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管理制度。

4、建立严格的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安全责任制的疏忽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煤矿的安全管理系统与煤矿的通风管理系统是相当重要的安全因素。因此,在完善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通风管理制度的全面改进。

5、评判指标制度。在检测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过程中,通常存在针对性不一样的评判指标,不相同的指标对评判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管理方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评判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了相应数据的量化处理,致使评价标准更为客观科学,是将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

6、自然风压通风管理。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矿井巷道的风流风压差异较大,矿井的温度差较高,井口的高低差别有异,从而造成风流密度有所不同。在安全评价中,自然风压是重要的指标之一,自然的风压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矿井通风排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矿井的通风,因此具体评价时应根据矿井的具体特点进行有效计算煤矿矿井的自然风压,结合煤矿矿井的正负压、通风供风等具体的数据,形成煤矿矿井中自然风压对矿井的影响程度评价。

小结:煤矿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对整个煤矿生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重在探讨如何为煤矿通风评价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有效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评价找出煤矿通风系统存在的不足,并且保留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信息,为改良煤矿通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提供科学的依据。在这里,笔者再一次总结影响矿井通风的矿井灾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煤矿中通风系统管理中各用风场所对保证通风的影响;②矿井开采对通风管理系统的影响;③煤矿矿井中的低风速管理区、高风速运作区;④煤矿矿井中的漏风点、危害性质等进行详细说明;⑤自然风压对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的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贵州省金沙县川达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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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弘建煤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境内,行政区划隶属府谷县管辖。该矿为资源整合矿井,年生产能力90万t,属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井田面积17.2699km2,开采标高+1245m~+1145m,开采煤层平均厚度1.39m。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开拓方式,“两进一回”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系统,长壁综采采煤方法。2012年10月,陕西秦安煤矿安全评价事务有限公司组织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对该矿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现场勘察。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为:该矿实行矿级、科室及区队管理模式,井下作业实行三八作业制,两班生产,一班检修。配备矿长1名,副矿长3名,分管生产、安全及机电,总工程师1名,分管矿井技术工作。设置有生产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及调度室等科室,基层区队有综采队、掘进队、机电队、通风队及机运队。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有安全办会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值班制度、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矿井管理人员经培训基本都取得合格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数量基本满足要求,有安全费用提取台帐,井下机电设备具有MA标志,绘制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及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经过资料收集、下井查看,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认为,该矿管理人员虽配备齐全,但人员职责较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也未较好地贯彻落实,造成事无人管的结果;矿井编制的灾防计划、应急预案及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内容不全,不符合相关标准,表明该矿的技术力量稍显薄弱,这些均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构成威胁。为更科学的反映该矿安全管理的安全程度,达到安全管理评价的量化结果,本文选用未确知测度对矿井安全管理进行评价。

1.2弘建煤矿安全管理的未确知测度模型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影响煤矿安全管理的因素很多,本次结合弘建煤矿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选取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投入这5项进行评价,即评价空间X=(x1,x2,x3,x4,x5)。用这5项建立该矿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因素分解成5个等级(Ⅰ、Ⅱ、Ⅲ、Ⅳ、Ⅴ级)。其中Ⅰ级表示安全级,Ⅱ级表示较安全级,Ⅲ级表示一般安全级,Ⅳ级表示不安全级,Ⅴ级表示很不安全级[1],则有U=(c1,c2,c3,c4,c5)。单指标未确知测度:由于安全管理没有具体的客观数值,在进行分析取值时采用定性的取值方法。本文采用专家经验法进行取值。根据弘建煤矿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由煤矿系统10位专家对该矿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评判,持不同评价等级意见的专家人数分布见表1。将结果进行统计,得到持某个等级意见的专家人数,将此结果记为xik,那么评价因素xi处于ck等级的未确知测度便记为uik=xik/10,由此可得安全管理评价的未确知测度评价矩阵为:(uik)5×5=0.30.20.20.20.10.20.30.30.200.20.20.30.20.10.20.20.30.300.10.20.30.20.2(1)权重计算:依据信息熵理论,评价因素的权重。W=(w1,w2,……,w5)=(0.08130,0.37805,0.08130,0.37805,0.08130)(2)综合评价向量:由此可得综合评价向量U。U=(0.08130,0.37805,0.08130,0.37805,0.08130)•0.30.20.20.20.10.20.30.30.200.20.20.30.20.10.20.20.30.300.10.20.30.20.2=(0.2000,0.2378,0.2919,0.2378,0.0325)评价等级:依据置信度识别准则,取置信度λ=0.6,得到该矿安全管理的综合评价等级为3级,为一般安全级,与安全验收评价时定性认为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一般基本一致,反映了未确知测度评价模型可用于矿井安全管理的定量评价。

2未确知测度评价结果改进措施及作用

2.1未确知测度评价结果分析与改进措施

由上述安全管理定性、定量分析结果知,在今后的工作中,矿井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明确及人员素质的提高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①按照煤安监办字〔2004〕42号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②进一步修订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即制定全矿各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人员职责,达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③矿井工种操作规程内容必须全面,与矿井实际工种划分相匹配,同时安排职工进行学习,确保职工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减少职工违章作业;

④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技术力量若显薄弱,应进一步招聘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加强现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矿井管理和技术水平。

2.2未确知测度评价的作用

评价作用:

①以府谷县弘建煤矿为评价对象,建立了矿井安全管理评价的未确知测度模型,得出安全管理评价的量化结果,针对矿井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对矿井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②运用未确知测度评价模型对矿井安全管理进行评价,其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该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科学性,为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提供了一种安全管理定量评价方法,丰富了安全评价方法;

③由于安全管理评价的量化技术较少,评价因素的测度值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对评价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应进一步对因素的测度值进行完善,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客观的安全管理评价体系,使安全管理评价的量化技术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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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传统式管理模式传统式管理模式

在管理形式上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基本无异,只是在管理方法上、组织机构上、管理政策上做了一些小的改变。例如,传统式管理模式仍是以完成企业各项任务为考核目标,依靠决策层做出任务安排,通过组织会议分析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整个过程是被动式进行的,表现为任务式管理模式,虽然在管理上新增了一些先进手段和先进技术,但管理模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缺点主要有:①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短时间内发生很难转变;②遇到外部冲击时,不能有效抵御;③职工不能够自主发生个人特长,为企业做贡献。其优点是:在转型过程中发挥着打下坚实基础与稳定人心的作用,从而为逐步探索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和适合企业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提供必要支持。

1.2内部市场化管理模式

企业单位不再是分散的存在,内部市场化管理通过煤矿企业的共体将作为个体的内部单位联系起来,能够广泛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内部市场化管理模式优点:①企业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能够根据部门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方式;②单位成员的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展示,提高了工作效率。内部市场化管理模式缺点:在单位与企业交易结算过程中,由于交易价格与运行规则均由企业统一做出安排,因此难以真正体现公平性原则。此外,企业共体与基层单位结算时基本是直接与基层领导接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相对集中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1.3精细化管理模式精细化

管理模式基于常规化管理模式,是传统管理思想的进一步延伸,它要求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与减少企业管理成本。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单位职责明确化、具体化与规范化,然后分工到具体的责任人,每位负责人都要尽忠职守,当日事情当日毕,如果工作中发现问题也要及时处理与汇报。精细化管理模式使得企业管理工作井井有条,彻底改变煤矿企业办事拖拉的外部企业形象,同时煤矿企业依托于精细化管理,制定与落实了各类安全规范与条例,使得员工完全按照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工作,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与管理水平。另外,精细化管理模式注重细节化管理,通过对关键因素的处理有效预防与解决了企业内部的安全隐患问题。虽然精细化管理模式有许多优点,但以下几个方面应值得注意:①安全管理时不能过分强调领导的作用而忽视员工的能动性;②不能搞形式主义,不搞不切实际的企业形象工程;③不能太过追求精细化管理的严、细、繁、杂,这往往容易导致员工产生逆反心理。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的研究

2.1煤矿企业目标管理法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法是在煤矿安全管理目标的确定基础上,采用精细化管理理念,目的是将目标精细化、考核快捷化,并建立一系列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并在煤矿企业安全量化管理、安全目标成果考核评价、安全目标的实施与控制等领域开展研究。

2.2煤矿安全评价方法

煤矿安全评价方法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煤矿企业事故比重较大的瓦斯、水害、煤炭开采等方面。(1)对采煤、掘进工作面每班现场检查,已建立工作面动态评价系统,及时反映工作面安全状况。(2)建立危险性预评判系统,预先评价工作开展中的危险程度,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所造成损失。(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评价,评价分析阶段工作开展过程中安全情况,以便指导下一阶段的安全管理。(4)不同于上述煤矿安全生产过程安全评价的煤矿事故评价,即对某一类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事故进行评价。

2.3事故预测分析

方法应用事故树分析法、控制图、主次图等方法对某一类事故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提出事故预防措施,有的还根据事故树分析结果编制安全检查表,供实际工作应用。

2.4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专家系统

在矿山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针对某一具体安全领域开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例如通风安全管理系统。它运用通风基础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和模糊数学的相关知识,实现通风系统的数据收集和处理、上网监测与调节、系统评价与事故分析等;另一类是面向政府安全管理机构等对象开发的具有综合性质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它开发应用安全数据库,对事故数据及其它日常管理用的数据进行存储和检索,对于宏观的预测事故及完善安全管理手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开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有学者还研制开发了安全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可对安全评价提供决策支持,可对伤亡事故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分析,供事故预测工作参考。

3煤矿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

煤矿作为一个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共体,它的核心构成要素是“人”。安全事故的承载者是“人”,所以人员安全是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是可以协调的,将企业变成一个学习型组织,可以使得员工实现自己目标。以人为本的管理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人的发展是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法和要求:(1)加强安全意识宣传,通过对职工的身体、情绪、家庭等要素分析,针对性的进行安全宣传。(2)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严格要求职工生产操作按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减少安全培训、认证、学习、考试中的泡沫水分。切实的使职工锻炼出过硬的职业技能。(3)目前大多数安全管理流于“预防为主”的表面形势,主要是事后学习的传统模式,煤矿企业管理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实抓“预防为主”,对安全事故的诱发因素进行有效的预防,杜绝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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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属性与运行机制决定了其自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风险,并且其所服务的对象—煤矿企业目前因受“五期叠加”的影响,经济下滑,经营形势严峻,安全投入维持相对低水平,也对其带来了一些风险。在此情形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决策者如何充分认识到自身与外部环境的风险,加强风险管控,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1风险的主要来源

1.1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全相适宜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无章可循。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流于形式,不能做到有效改进。譬如文件控制程序执行不严格,标准审查检索缺失、导致有关技术标准过期失效或替代标准不进行备案;未进行能力再确认;对频繁使用的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维护、溯源、运行检查、期间核查等,造成设备稳定性差、精准度降低,不能保障所测数据的准确性。1.2能力达不到要求主要有人员配备不当或人员更新快、有的未经培训,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仪器设备配置不当或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超授权范围开展检测检验、评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1.3过程控制出现问题检测检验、评价的方案针对性差,依据的标准、选用的方法不当;样品的抽取、处理、运输、存储和制备等各个环节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样品形状改变、样品状态稳定性失常;检测设备使用频繁,运行检查失当,或者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检测检验、评价要求,导致数据有误;原始记录不完整、数据处理不当,不具有可溯源性;缺少安全预案,特别是一些大型机电设备、高电压设备的检测检验操作不当、应对失当,轻则损害设备、重则会造成人身伤害;检测检验、评价实践经验不足,对异常现象不敏感,引用的数据、资料不当,导致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1.4结果报告发生失误编制、审核不负责任,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定性不准确、结论不正确。报告中未注明报告的适用范围与时限,以及仅对检测检验、评价当时状态负责,特别是一些动态设备、现场,性状及物理特性随时改变。报告上CMA、行业检测检验、评价资质标识使用不规范等。1.5行政、商业干扰来自内部的、商业的、外部的压力因素,导致的不真实、不符合实际的检验结论;目前的技术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校等)或国有企业投资成立的机构,一类是民营机构。这些机构或多或少的都会受到来自财务方面(内部承包、薪酬、奖励)、市场竞争、技术服务费支付(以结论合格为条件)等方面的压力。1.6经营风险供需比例失调、竞争激烈,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技术机构处于劣势地位,带来一些无效劳动,甚至技术服务费难以收回;有的受去产能、矿井关闭等因素影响,技术服务费成为呆账、死账,影响了技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经初步了解,近几年有的煤矿因亏损严重无法支付技术服务费,一些技术机构被拖欠的技术服务费已达数千万元,被拖欠数百万元的也不在少数;

2风险的主要原因

2.1内部管理弱化一些技术机构轻管理、重业务,没有严格按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齐全合适的人员,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手段简单;有的认为管理体系是用来评审的、给人看的,未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关于印发〈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的通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有的即使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但认为不产生直接效益,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说一套做一套,造成“两张皮”现象。2.2检测检验过程失控标准规范没有学透、学深。技术人员受素质,从业经历等方面的影响,对检测检验、评价标准、规范理解不到位,制定的方案、作业指导书指导性不强或未严格执行;过程控制缺乏有效性,对一些现象习以为常、熟视无睹。责任心不强,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不规范,数据记录及处理不规范;报告编制习惯于照搬套用结论,编审、校核、签发等未按过程控制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纠正措施、不符合整改等不到位。2.3外部应对不足对“新常态”认识不到位,对安全风险、技术风险估计不足,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屈从于经济利益,无视合同与协议的公平性,委曲求全,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虽履行但技术服务费拖欠、难以收回。

3风险的管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这需要技术机构不断把握新形势,主动认识和查找风险点,积极分析和管控风险,有效规避风险,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3.1组织与人员保障应建立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宜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管理水平提升;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且要不断培训,加强素质建设,推动业务建设发展。3.2质量管理体系保障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与持续改进,是技术服务机构最基本要求,也是有效提高组织运作能力、工作质量的有力保障。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切合本机构实际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认真编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体系文件,抓好管理体系的运行,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进行验证、完善,持续改进。3.3设备、设施、环境保障科学、合理的配置与所开展的检测检验、评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要正确配备进行检测检验(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要对所有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进行正常维护、检定或调校与期间核查;检测检验、评价设施及环境条件要符合要求。3.4检测检验、评价过程保障为保障检测检验质量,做到公正、客观、准确、可靠,从项目接洽、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方案制定、原始数据记录、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签发等环节严格监督把关。遵守行为规范,遵循作业程序,严格技术操作,注重过程安全。依据的标准要正确,方法要得当,检测检验、评价方案科学合理;仪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评价要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数据处理符合要求,现场记录真实、可靠,能达到复现要求,质量监督切实有效;报告编制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要有责任心、使命感,确保合格的产品—报告出炉。3.5安全预案保障目前煤矿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装备也越来越先进,设备越来越精密,技术等级越来越高。因此,机构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安全预案,并熟悉装备性能、测试标准要求、现场实际操作规定,以应对检测检验、评价过程中突发的意外情况,做到有备无患,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带来的对设备及人员的损害。3.6履行法律法规的保障《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2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规避风险就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合理、灵活地运用规范及标准,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1)检测检验、评价的对象、过程、结论必须具有合法性,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等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尊重事实,双方认可,尤其是现场检测检验、评价一定要留有证据,包括图纸、资料、设备状态的证据(照片、视频等)。(3)避免急功近利,丧失原则的签订合同协议,导致合同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协议后,不能收回技术服务费。(4)检测检验机构要互惠共存,不能恶意竞争;要有差异化,不要大而全;要多做交流,不要各自为战。多交流、多沟通,平和竞争,维护良好的检测检验、评价秩序,推动形成健康发展环境。3.7主动接受监督监管保障接受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主动查找、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足,做到为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撑。

4结束语

检测检验、评价质量是技术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构必须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求发展,以不断提高信誉来求生存,由于安全检测检验、评价的特殊性,其服务对象均为高危行业,要抵御风险应依靠机构的内部管理,增强自身实力,通过合理管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使机构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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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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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片区监管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互保联保体系。一是增强安全发展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我局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促进全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二是落实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以责保安”。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年初县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产煤乡镇政府,我局与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包片、干部职工包矿,以及乡(镇)领导包村、安监员驻矿负责制,逐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标准和程序,坚决把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在扎实抓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了《县煤矿春节后复产验收》,明确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相关要求,坚持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现场检查合格一个,批准恢复生产一个。对达不到复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予验收通过,责令煤矿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限期整改;对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为名进行生产的煤矿,坚决从严从重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截止月日,全县35对煤矿14对恢复生产,20对复工,1对因煤矿事故停产整顿,有14对煤矿因《采矿许可证》过期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我县制定印发了《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从7月―月的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一通三防”和水患治理为重点,要求煤矿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全面、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项目切实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排查要有记录,有台帐,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检查签字验收并10天一个周期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切实做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率达100,排查出的隐患治理率达100,今年月―月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县共投入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资金2126.00万余元,共排查出煤矿安全隐患365条,已整改315条,其它隐患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中。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经县政府同意,开展了从月日至月日为期100天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目前专项整治行动正紧张有序地开展。今年月底全县共计查出隐患1644条,其中一般隐患1623条,重大隐患21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1561条,整改率达91.95,其中重大隐患整改率达100。

(五)推进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今年上半年我局煤矿九级培训中心采用“送学到矿”的方式,对煤矿工人进行全员培训,目前共培训一线工人2510余人次,并颁发了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月日,我局邀请市三级煤矿培训中心到我县开办为期九天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开设了安全检测、机电、打点把钩、绞车、乳化泵等十二种专业,共计培训了296名特种作业人员。截止月底送法人代表、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76人到省学习,送特员113名到市培训。通过培训,实行了全员持证上岗,从而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严把招聘程序关,派驻安监协管员工作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煤矿的监管力度,我局面向全县招聘了35位驻矿安监协管员,在消防大队和一中分别进行了体能测试和笔试,在招聘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方针,严肃招聘纪律,严把招聘程序关,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对招聘的协管员进行为期20天(其中10天到煤矿进行实践学习)的岗前业务培训。目前,安监协管员已派驻到各煤矿企业履行其职责。

(七)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突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今年我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每个矿井必须配置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同时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专业队伍,确立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企业决策层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责,并在人、财、物上赋予其相应的权限。对没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煤矿春节复产一律不予验收,并限期配备,在限期内仍然没有配备技术负责人的煤矿实行重处重罚,确保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八)完成煤矿机电设备仪器检测、煤矿安全评价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必须对煤矿仪器机电设备检测和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月日至日对35家煤矿进行了机电和仪器的检测,月日至月日进行了煤矿安全评价,其中21家煤矿完成安全评价,其余的14家等待评价。月日开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截止到月日全县35对完成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待出。

(九)煤炭资源整合情况。全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格按照《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经过去年的努力,全县煤矿矿井数从原有的49对减少到35对,设计总生产规模209万吨ㄍ年,符合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我县资源整合控制指标。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51号精神,为了使我县的煤炭资源整合更完善、更可行、具体,我局聘请了明仁检测技术公司在参考原整合方案的基础上,以《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编制内容提纲》和《省煤炭资源整合》以及《县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彝政发〔〕32号)为依据,重新编制了《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省、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现已通过评审,批准实施。

(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打好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整顿关闭“三个攻坚战”。一是加大瓦斯治理力度。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县政府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历来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始终都把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的瓦斯治理领导组、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治理技术工作管理体系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二是下定决心,狠抓矿井顶板管理。落实了煤矿顶板管理专业队伍,建立健全了顶板管理员跟班和安全员巡查制度,加强对矿井的顶板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顶板安全隐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把顶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顶板事故发生;三是打好整顿关闭攻坚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进行定期复查、巡回检查,特别落实了专人专盯措施,严防死灰复燃,坚决防止非法偷采行为的发生,确保关闭矿井落实到位。

(十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为全面落实月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意见,切实解决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薄弱、煤矿规模小、办矿水平低、安全装备差、抗灾能力弱、资源回采率低,生产技术落后的状况,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开展以“三推行”和“三条线”为主的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印发了《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组织全县煤矿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到我县九方援煤矿参观学习和交流其煤矿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方法。目前全县35对煤矿正紧张有序地进行井下建设、井巷建设、巷道建设、采煤工艺改革、“三条线”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更新、煤矿地面建设等。截止到9月底,有24家已经完成了“三条线”安装工作,其余煤矿正在按照编制的设计方案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逐步进行安装,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三条线”的建设工作。现有15家煤矿采用壁式工作面开采方式,其余煤矿也强力要求推行壁式开采方式,全力推行煤矿支护改革,力争到年底全县煤矿支护改革率达80以上。

(十二)认真搞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为认真抓好煤矿汛期工作,我局下发文件,各煤矿企业组建了防洪防汛队伍,制定防灾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洪防汛器材和设备,全面清理矿井范围内的地面排水沟、渠、涵洞、防洪洞、防洪堤,确保雨季洪流的顺利排泄。对矿井范围内存在的老窑水、池塘水、采空水等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水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放或疏堵,井口和工业广场要装设防雷电设施,确保了今年沿河江边矿井安全渡汛。

(十三)切实抓好煤矿采区设计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合理集中生产、优化生产系统、采用先进技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批准实施的《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我局结合实际成立了煤矿采区设计领导小组,聘请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我县煤矿的采区设计工作,目前,全县煤矿已与中介机构签定了采区设计合同,正紧张有序地开展采区设计工作,力争在年前全面完成全县煤矿采区设计工作。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今年我县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依然发生了县煤矿“9.09”较大事故,死亡5人,受伤13人。这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损失惨重,教训深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充分说明我县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1、我县的煤矿基本都是由小煤窑演变过来的,存在先天不足,地质勘探工作滞后,生产系统极不合理,大部分煤矿的生产系统都是为了保留煤矿而仓促形成的,没有经过正规规划设计,生产条件差,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浪费大,部分煤矿仍处于找探矿阶段,严重制约了煤炭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二是煤矿企业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九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九是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未严格按标准配齐配全装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3、煤矿投资构成情况复杂,股东之间办矿理念差异大,部分煤矿片面追求率益、盲目生产、造成严重的采掘失调,生产无以为继;部分煤矿股东相互扯皮,造成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生产。如发路联营煤矿至今无法恢复生产。野牛塘煤矿、九谷湾煤矿、昌能煤矿经我局调解已完成股份重组,正着手恢复生产。

4、煤矿发展环境较差,且国家政策变化大,煤矿重复投资大,煤炭业主缺乏投资信心,涉及部门多,办理相关手续复杂,出现煤矿业主为一件事多头跑,重复跑,从而导致煤矿发展环境不利于煤矿发展。

5、部分煤矿资金不足,加上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生产时断时续,无法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6、监管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监管水平不高。县煤炭工业局现仅有监管人员7人(其中抽调加工基地1人),肩负着对30对煤矿每月的安全监管2次,协助煤矿办理相关证照、处理煤矿的矛盾纠纷、搞好煤矿的安全监管、对全县3000余名煤矿工人进行培训等任务,工作难度大,工作压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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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篇12

摆平事故挣“感谢费”

2005年3月,武隆县陈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矿主陈某找到时任重庆市煤监局渝南分局局长的王西平帮忙。

陈某没有找错人,王西平果然“能量大”,事故的处理结果为罚款和停产整顿。

为了表示感谢,陈某先后给王西平送去12万元。

这些年来,对于王西平来说,这样的“小交易”已经司空见惯。

早在担任市煤监局綦江办事处主任时,王西平就曾对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加以关照,让何某于2003年初顺利承接了办事处的建筑工程项目。而王西平也因此收到了第一笔“感谢费”——21万元。

不过,王西平更喜欢跟煤老板做生意——帮煤老板摆平安全事故,挣“感谢费”。

2003年3月,綦江县(现綦江区)黄矸塘煤矿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煤矿负责人冯某向王西平求助,并先后送上四万元。

2005年4月,万盛区(现万盛经济开发区)铜鼓滩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矿主杨氏兄弟找中间人秦某“协调关系”。经一番讨价还价后,王西平最终收到杨氏兄弟四处贷款借来的17万元。

运用权力手腕捞钱

王西平是玩弄权力的高手。

2005年上半年,南川市(现南川区)欣顺煤矿业主罗某向王西平举报:水洞煤矿手续不齐,请王西平安排人对该矿进行查处。

罗某举报水洞煤矿,有着自己的“小九九”。

“我想购买一个资源。”罗某向王西平袒露心迹。

罗某口中的“资源”,是位于其控制的煤矿和水洞煤矿之间的一块地。这块地距离罗某的煤矿近一些,但被水洞煤矿业主抢先办理了手续。罗某觊觎这块地很久了。

不久,王西平便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水洞煤矿进行查处。最终,罗某以120万元的低价,拿到了他觊觎已久的那块地。

2005年的一天,王西平到罗某家打牌,罗某送给王西平两万元。

2009年3月,罗某与王西平在渝北区某饭店吃饭时,又送给王西平两万元。

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春节,罗某都送给王西平一万元,共计四万元。

早在2005年,渝南分局刚组建时,王西平第一次到南川检查工作,为了树立威信,就“烧了一把火”。当时,在矿主们看来微不足道的问题,却被王西平放大,每家煤矿都被罚款两万元。

不少矿主看出了王西平的用意,纷纷向王西平“进贡”。某矿主吴某就给王西平送去三万元,以求关照。

此后,王西平在渝南分局辖区矿主中“名声大振”。

明火执仗索要干股

2005年10月22日,万盛营寨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两人死亡。

煤矿业主张昌谊(另案处理)火速请来时任渝南分局局长的王西平和副局长吴俊根(另案处理)。

不过,张昌谊明白,这一次不是送钱就可以解决的了。就在一个月前,他的煤矿已经发生过一次安全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

当时,通过层层关系,张昌谊结识了王西平,希望王西平对事故从轻处理。

王西平早已不满足于小打小闹,收点小钱。他当时就提出要求占干股20%,遭到张昌谊反对。最终,王西平通过中间人,收取了张昌谊的20万元。

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营寨煤矿又出事了。这一次,王西平是不会放过机会了。

此后不久的一天,重庆杨家坪直港大道黄金岛茶楼。

张昌谊忐忑不安地走进包房,包房里坐着三个人——王西平、吴俊根、陈洪强(另案处理)。

“我们干股的比例就占20%吧。”王西平直截了当地提出。

“我们煤矿的效益并不是很好,少一点吧。”张昌谊为难地说。

“20%的干股并不高,而且是三个人共同占20%的股份。”陈洪强和吴俊根在一旁帮腔。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四人最终商定,王西平、吴俊根、陈洪强三人占营寨煤矿干股15%。所谓15%的干股,就是要分享营寨煤矿年利润的15%。“我和俊根都是煤监局的工作人员,不便直接出面,就让陈洪强出面吧。”王西平说。

王西平等三人就这样成了张昌谊煤矿的股东。同时,张昌谊还向王西平等三人承诺:2006年,给三人分100万元的利润。

“由于效益不好,就只给了60万元。”张昌谊后来供述,“剩下的钱没给,王西平等人也没追问。”

“没追问”不代表没想法。

2007年初,陈洪强找到张昌谊,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条件:不论盈亏,张昌谊每年都要向三人支付总计150万元的分红。

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张昌谊通过银行卡划款,送给三人共计人民币215万元。从2007年底至2008年8月,张昌谊又以现金的方式,送给三人165万元。陈洪强收到钱后,先后交给王西平110多万元、吴俊根80万元,自己分得190多万元。

作为交易,营寨煤矿在不完全符合复产条件的情况下,恢复了生产。

掌控中介机构“创收”

2006年的一天,重庆劲力酒店,煤老板周波大出风头。

这一天,重庆煤炭安全专业技术咨询专委会成立。

已晋升为市煤监局副局长的王西平宣布,专委会将放在周波的公司——重庆创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王西平与周波相识在2003年4月,当时,周波的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王西平出面帮了忙。

2004年底,周波购买贵州川威煤矿时,让王西平、吴俊根入了股,二人各占10%的股份。

而创诚公司则是王西平等人一手策划的煤炭安全生产评估中介机构。

王西平热衷于安全生产评估中介业务,并不是心血来潮。此前,某权威煤矿安全评估机构因为承揽重庆万盛、南川等地的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获利颇丰。王西平和吴俊根也收到该机构负责人张某送的24万元“感谢费”。

看到煤矿安全评估业务“钱景”光明,王西平岂能不眼红。于是,他决定利用手中职权,建立一个可供自己操作的安全生产评估中介。

篇13

1 前言

煤矿作为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在国家生产安全监管中排在第一位,找出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是降低煤矿事故的途径之一。现就从事的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结合参加的地方政府各类煤矿安全检查、验收,及为企业技术服务所发现煤矿事故隐患,对产生原因分析如下:

2 煤矿事故隐患的具体表现

以安全评价为例,2011年我公司完成的25个煤矿安全评价项目中,共指出事故隐患1223项,其中92项为重大事故隐患。评价现场勘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中,通风瓦斯、水患、机电运输数量最多,重大事故隐患也是这三项最多,主要表现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独立,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无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全部落实;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矿井防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足;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主要水仓等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供电系统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绞车等设备。

3 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安全评价、参加政府各类安全检查及为企业技术服务过程中,我们对各种经营类型、规模、安全条件、生产建设环境条件不同的煤矿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接触了大量煤矿业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基层岗位职工,以及政府监管人员,通过接触和交流,经归纳分析有以下认识:

3.1 大部分煤矿(特别是小型私营矿井、非主要产煤区矿井)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是煤矿安全投入不到位。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有关安全设施没有完全按照设计建成,矿井安全设施不全或有缺陷,抗灾能力弱。二是煤矿管理人员、工人素质较低,技术人员缺乏。由于属高危行业、条件艰苦,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招聘很困难,煤矿特别是小煤矿职工大多数是招收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流动性又大,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较差,安全责任意识也低。

3.2 煤矿安全技术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资料缺乏,一是对煤炭行业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不了解、不熟悉、不能准确应用于煤矿生产建设,导致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完善,或者生产中不能规范使用,或者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安全技术措施不全、存在错误和漏洞,产生事故隐患。二是安全条件资料、安全技术基础资料缺乏。如没有水害调查资料、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矿井防治水资料不全,无瓦斯抽放参数,无钻孔设计和竣工资料等。

3.3 部分煤矿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安全投入不到位,或对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不熟悉,顾此失彼,有关安全设施没有完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顺序如期建成。

一是没有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一些不合理的变更造成了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或排水系统等大系统能力不足、功能缺陷、不可靠、不符合有关要求等,从而产生事故隐患。二是安全设施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如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主要井筒将要揭煤或已揭煤,但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甚至是未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三是以包代管,将建井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进行施工。四是由于建井资金不足,或业主的短视行为,在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甚至是冒险进入技改范围外的区域非法组织生产,有些煤矿甚至在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转时双回路供电、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或不完善,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3.4 部分煤矿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全或虚设;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不完善;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执行不力,现场管理松懈,“三违”现象普遍,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很多事故隐患均为班队长及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重视,对排查出的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治理、不上报。

3.5 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有很大一部分流于形式,走过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

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文化基础差,流动性大,并且由于培训期间待遇不如上班,很多培训比较枯燥、比较苦累(如救护队员培训),因此职工主动性差,部分企业人员紧张,工人没有足够时间抽调出来培训,很多情况往往是企业交钱培训,而职工并没有去学习培训,只是把证书拿回来了。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

3.6 部分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通风设施质量差、设置不合理或维护管理不善;瓦斯抽放钻孔施工质量差、封孔质量差;水仓水泵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质量差,或设置不合理;提升运输的跑车防护装置质量差等。

3.7 部分煤矿自然灾害严重,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差,治理中顾此失彼。

如有的煤矿为突出矿井,近距离煤层开采,各煤层煤又有自燃倾向性,在进行开采层抽放的同时应对临近层进行瓦斯抽放,减少临近层瓦斯对开采层工作面的影响。并还要在采面进行埋管进行采空区抽放,如何兼顾防治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就会有顾此失彼,产生事故隐患。一些小煤矿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埋藏深,顶板应力大,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开采,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足,瓦斯抽放效果达不到生产需要。

3.8 少数企业主要精力放在生产效益,实现产值和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麻痹松懈,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3.9 少数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生产。

3.10 少数中介机构所做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等安全条件资料技术参数不全,判定依据不充分,或结论不明确,不能正确指导煤矿的防突等工作。

3.11 个别煤矿设计存在缺陷,或由于建设周期过长,建设过程中,新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不断出台,部分设计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要求,导致相关安全设施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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