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0:4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

篇1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电子化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贷诚实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 Books Act )、1957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 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 of Banking 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供各国在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

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电子化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讯线路提供者、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

目前银行电子化业务实践中已发生了为数不少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发生。据报道,仅广西就发生此类银行卡纠纷上百起,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在上述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银行和客户的责任承担,全国各地法院差别较大。如同是银行卡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担责任,还有少数法院判决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责任。立法的滞后、法院判决的不统一给银行电子化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国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比较滞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新业务品种推出时的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技术大大拓宽了银行服务的范围,使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客户的资金收益,增强了交易的灵活性。但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推出新业务品种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片面强调业务创新而忽视银行风险的防范。此外目前业务实践中,银行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开始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提供基于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差别服务,如为集团客户设计提供电子化资金清算网络等。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片面强调竞争优质客户而放松风险防范。

(二) 高度重视完善业务章程及业务协议。

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这样就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业务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容易产生随意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一般都是依据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约性文件进行,通过上述契约性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成为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束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将其分摊出去:

1、商业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有关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应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重视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有关责任的分担的规定。如就因供电、通讯系统方面的故障所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补偿问题,因交易指令传递方面出现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等等,在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避免在发生纠纷后纠缠不清,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减少损失,并降低纠纷对银行信誉的影响,银行还应注意在服务协议中和客户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时间、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及法院的管辖权等。

篇2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形成的。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面。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易改动性、不规范性、非证据性严重影响了网上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使在线交易市场秩序混乱。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点击合同等类型的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电子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二)信息与数据安全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因此也存在着安全性等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确保商务通信的安全及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完整至关重要。如果商务信息被人知悉,就可能丧失商机,也有可能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因此,电子商务营销活动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确保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否则,确保如果无视信息安全和合法的数据保护的要求就会面临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专利和商标。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风险,企业要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方面,从事电子商务营销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触犯,即存在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可能被他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侵害,即存在被侵权风险。

(四)商业信用保证风险

电子商务同样面临着传统交易中的商业信用问题。如果从事电商营销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出现产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将会造成商业信用不高,进而会损害电子商务的形象和商业信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公民信用制度,网络交易中大量的不实交易也冲击着人们对网络的信任,电子商务中存在着的诸多的欺诈信息也将会使交易双方面临着法律风险。

二、从事电子商务时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电子合同法律的风险防范

订立电子合同时,应根据其特殊性进行操作,对电子合同进行存档,同时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合同的完成,是解决目前电子合同缔结方面有关法律不完善这一问题很好的途径。消费者应重点留意电子合同由合同提供方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所提示的格式条款,确保合同一方能够充分地审阅电子格式合同,避免签订电子格式合同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同时,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注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

企业在参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害的风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注意识别具有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避免不恰当使用技术手段从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时应要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其不受侵害,注意维护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

(三)网络技术法律的风险防范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与安全立法、网络技术、人员素质、电子商务的应用环境等有关的较为复杂的系统问题。这需要企业必须进行网络安全的评估,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建设,堵住安全缺口,做好系统的软硬件系统组件,包括到入侵和攻击时的应急和恢复计划,数据、设备的安全与维护,各种服务的安全运行级别,受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分配与责任分担、口令安全管理等网络技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用户的权利分级和责任等。

篇3

人们对审计行业的看法和态度以及通过审计结论所作出的投资决策等就是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企业的经营风险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的关注度提升,由于这些投资者自身对这些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不够,因此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企业关于电子商务业务的审计意见。电子商务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的影响。此外,电子商务对法律环境和网络环境也会产生影响,因为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过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的,所有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范围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因此对网络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网络病毒或者网络黑客,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控制进行审计也是很必要的。

2.电子商务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影响

审计风险主要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主要是电子商务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具体体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这三个方面。首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交易活动都是在互联网上发生的,审计的线索会减少,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寻找审计证据的突破点就减少,从而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加上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支付手段比较多样化,电子货币的使用给审计可以说是新的挑战,这些因素就加大了审计的固有风险;其次,电子商务对控制风险也会产生影响,控制风险主要是指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者披露的某一认定会发生错报的现象,这种错报可能是由于内部控制没有及时防止或者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而导致可能发生重大错报,主要风险包括对网络安全性风险、交易的完备性风险和系统流程的整合风险这三个方面;最后是对检查风险产生的重大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线索、内部控制内容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因此需要更高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往往对电子商务了解很多的注册会计师比较缺乏,这样在进行检查时就会收到相关限制,使检查的风险较之前有所增加,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电子商务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的影响

审计对象也叫审计客体,是指审计行为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客观实务或者是经济行为。电子商务广泛使用审计对象首先是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单据进行审计,在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中主要环境的结算是否准确,相关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进行的记录是否与凭证上的金额一致等;其次是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电子商务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有安全隐患进行审计,具体来说要看网络所用的加密技术、所使用的杀毒软件、进行电子商务平台能否正常运行的控制系统和控制环境的构建进行审计,这样才能更好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最后是对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支付进行严格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电子支付的类型和具体审计程序,保证电子支付的金额和凭证上记载的金额的真实、完整。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审计的客体、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产生重大影响。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如下:首先,我国的电子商务运营环境存在很多弊端和不足,因为在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电子商务的一些辅助业务没有跟上,给审计带来了很大风险,比如我国的物流系统发展比较慢不能满足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要求,给电子商务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带来极大不便,从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有就是电子商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些竞争甚至是全球性的,而且竞争方式各种各样,我们国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很少,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整个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建立,这样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很多细节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各部门的法规不统一,给企业的管理进行不便,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无法满足商务环境下的要求,带来审计风险;再次,我国的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和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信息的造价、信息篡改和信息的盗取.信息造假主要通过病毒来对网络系统进行攻击,从而导致用户的重要信息进行泄露,然后可能会使用户收到欺骗而造成利益损失,信息篡改是指通过电脑的病毒来修改用户的信息,这样就使用户的信息泄露和失真而产生风险,信息窃取是指通过攻击用户和卖家的网站来得到对他们有利的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的这些风险不能降低,那么可能会使商务交易的相关记录和信息失真,给用户或者被审计单位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此外,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电子商务审计人才的确实也是导致电子商务环境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篇4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篇5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篇6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现状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交易双方为主体的一种支付结算手段,其伴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而发展。近些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日益发展壮大,支付方式也随之多样化。而互联网的出现,为支付方式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目前,PayPal作为世界第一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2010年,阿里巴巴和海外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联合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我国的跨境电子支付结算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的风险主要体现于信用风险、网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管理风险等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并且虚拟化的交易带来了一系列单据审核的困难。本文主要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风险进行相关的研究与分析。

(一)信用风险

由于跨境的货物贸易可能造成款项已付而货物未收,或者货物已发而款项未收等现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其监管也只是停留在虚拟的层面上,很难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可能承担着对方违约的风险来进行交易。另外,在此引入第三方介入也是存在诸多困难的。比如PayPal在针对海外贸易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有意偏袒,使得我国企业在面对海外贸易时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信用风险得不到保障。

(二)网络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是通过互联网的渠道来支付钱款的,因此在交易转账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比如遭受黑客攻击,数据系统遭到损害,使得大量内部数据被泄露或者篡改。另外,由于支付的虚拟化,会造成相关的交易单据审核产生困难。

(三)法律风险[2]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在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中会增加其跨境支付的法律风险。例如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退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法律会偏向于保护本国的企业,可能会造成交易中的某一方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跨境的支付结算会伴随着资金到账时间问题,一般资金不能立即到账,需要经过结算银行购汇或结汇支付,一般支付平成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比如,企业需要交易所得的货款来支付职工工资、生产产品、购买原材料等,但是由于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停滞了一段时间,那么就会造成企业的经营周转出现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的流动性风险。

三、风险的解决措施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一系列风险,企业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风险:

第一,对于信用风险,可以建立信用机制,针对失信的交易方纳入信用黑名单中,限制其跨境交易范围。第二,对于网络风险,可以加强交易系统的维护,对交易数据加密,配置网络安全漏洞扫描系统,对关键的网络服务器采取容灭的技术手段。第三,对于法律风险,各国可以联合起来专门建立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法律,针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中所产生的纠纷。第四,对于流动性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向银行借款等,来抵御流动性风险。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所带来的影响

一方面,在跨境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伴随着清算银行的购汇和结汇,使得在支付结算中人民币的使用次数增加,结算时使用的人民币也增多,因此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贸易的频繁往来,从而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一部分资金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造成国家外汇管理的困难。因此,可以根据传统的国际贸易管理原则,将其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范畴,并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3]

五、跨境电子商务与中国经济“新常态”

跨境电商对我国新常态下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贡献。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大大节省了中间成本,降低了社会资源的占用,有利于促进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就业,推动我国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推动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跨境电商的诞生意味着贸易商无需到大城市做生意,减少人口的流动,这有利于推动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伴随着跨境电商带来的的生产,销售,交换,物流等业务,这些都将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的发展,拉动需求的增长,从而解决当地人民的就业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由于各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这要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市场定位时,要做好相关市场研究工作;结合新常态下沿边开放和新丝绸之路等战略的开展,物流企业可与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合作,建立海外仓持基地,节约陈本,提高经营效率。同时为有效应对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应加大合作协调的力度,避免恶性竞争,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谈判能力。

新常态下,要实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跨境电子支付结算、跨国资信调查与跨国物流体系三者缺一不可。但目前我国在这三大要素方面的发展比较有限,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在新常态下,国家一直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希望能促进贸易增量不断扩大,同时也致力于从政策和法律规范层面对存在的各种支付风险进行防范。

参考文献:

[1]黄永江,韦继强,韦念妤.关于构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业务管理体系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06):44-49.

篇7

1.技术风

险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电子商务实施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造成的企业效益损失的风险。其具体又可分为网络环境威胁、数据安全威胁、技术选择风险等。因为中小企业技术不完善,所以更容易受到波及。网络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基石,网络环境自身的不安全性也注定会给电子商务造成威胁。例如,网络服务器时常会受到黑客的恶意攻击,窃取商业机密或盗取企业电子资金,网络软件也经常遭到破坏;数据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公平、高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存取过程中也经常会被他人非法获取、拦截或者修改。另外,企业相关人员也很有可能对重要数据库错误操作而造成数据丢失、错乱,造成巨大损失;技术的选择风险则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因为技术变革速度过快而造成企业选取的电子商务技术陈旧,或者技术革新速度跟不上时代步伐而造成竞争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风险。

2.信用信息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效性与快速性,通常,中小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对合作伙伴深入的了解,也不会对其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大量的考究。这就在交易过程中埋下了信用信息风险。虚拟性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特性之一,贸易双方在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进行贸易交流,通常不会直接见面。这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有网络诈骗、虚假信息、篡改合同等不诚信的现象的发生。中小企业的防范意识和措施都相对较差,也就造成其电子商务实施过程具有更高的信用信息风险。

3.企业管理风险

高额、持久的利润收入是企业追求的第一目标。电子商务作为企业取得长久利益的手段,要求企业在战略规划中对其有足够的考虑。而中小企业往往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把电子商务当作取得利益的直接手段,重视暂时效益,也就带来了企业管理方面的风险。具体包括项目管理风险和企业文化风险。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项目管理的风险,特别对于中小型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战略思考,不同项目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项目的时间往往要比预期长许多,想要通过电子商务集成完成最佳方案组合并不容易。由于电子商务手段的使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也需要有一个革新过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从企业文化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会给企业文化带来巨大的冲击。为适用电子商务带来的变化,企业员工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增强其认识与相关技能的掌控,以适应顾客关系处理方式的改变、业务流程的转变、营销方式与采购方式的转变。这就在无形中对企业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另外,管理方式的创新以及合作伙伴协作式工作模式的施行都将成为影响因素。相对于技术问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更多来源于员工和企业文化的变革的困难性。

4.金融风险

电子商务的普及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小企业也不得不参与全球化的竞争当中。自然,经济的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也灌输到中小企业中。全球化的金融波动也会对中小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子商务具有迅速高效的特性,在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下,短时间内就可完成大规模的资金调动,电子商务在实施过程中就更加有可能因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电子货币可能会产生劣势的利率变动,也就是说资产的相对负债可能发生贬值,使企业单方面遭受损失。其次,电子商务及时广泛的特性带来了汇率变动的风险,资金流流通过程中出现汇率变动可能使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出现亏损。电子货币还会产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即资产到期时不能全额保值变现的风险。另外,开放化的网络环境也为财务管理和税收增加了难度,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偷税漏税等现象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更加明显。

5.法律风险

我国距离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的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仍在尝试性的加强,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甚至法律条文中对通过电子商务贸易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不清,不能有效的规范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法律的认识也并不充分,其利用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签订贸易合同、实施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法律风险。

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风险控制对策研

究在经过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许多中小企业把电子商务作为“救命稻草”来扩展业务。可是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在电子商务还并不完全成熟的当下,风险总是与利益并存的。对中小企业来讲,任何一个小小的风险都可能会对其造成致命的打击。如何在利用电子商务的同时规避、控制其风险,成为每一个中小企业必须明了的事情。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施。

1.建立完善安全防范系统

从技术层面上讲,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防护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利用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防火墙是使内部网络和公共网络相互分离的网络节点,是企业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通过建立网络通信过滤原理来鉴别、控制来访问,有效的提高电子商务过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实施数据加密技术。其作为防止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术,经常采用各秘钥系统相互配合,经过加密后的数据即使被非法窃取,也很难得知真实直观的原始信息,大大提高了商业信息的安全性。再次,必须完善身份认证系统,控制人员访问,防止非法窃取商业机密。通常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技术。最后,加强对系统漏洞的防范。漏洞是系统内部的不安全性的具体表现,是网络攻击的切入点,一旦被黑客利用,他们就有机会在系统中植入恶意程序,破坏、窃取商业信息。企业相关人员应及时的检测、修复系统漏洞。

2.完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中小企业对合作伙伴模糊的信用信息评价有可能会使其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但是,信用信息风险可通过相关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中小企业自身必须严格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形成企业诚信文化。切不可只顾眼前利益而失信,否则将使自身陷入孤岛窘境。获取贸易信息时要通过专业化的平台,同时需要有专门人员对网络提供的贸易信息进行筛选。企业对于初次合作的贸易伙伴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防范其失信行为的发生。对于多次合作的伙伴,可在企业内部形成信用评级,以便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合作方实施不同的贸易策略。此外,应与银行展开密切合作,通过银行的客户资信信息库,评估合作对象的信用程度,规避信用信息风险。

3.不断实施管理体制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革新,相应的,企业管理体制方面也必须跟随技术的进步不断进行创新。首先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电子商务参与也就意味着企业信息网络化,必须将网络信息的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当中,以此保证管理的高效性和企业的安全性。其次是人员的管理方面。电子商务加速的贸易过程,精简的人员参与更有利于贸易过程开展,这也就决定着贸易过程中少量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成功与否,支配着企业未来的命运。人员管理的必要性可见一斑。最后不得不提保密管理。电子商务的施行,贸易的开展必定会有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性,很有可能透露企业的机密信息,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障措施可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信息安全。

4.建立金融风险评估体

系电子货币的大规模调动为资本流动带来了便利,也可能更加迅速的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融资速度可能跟不上资金的输出速度造成周转问题,高额的国际贸易又要经受汇率风险。中小企业资金少,经验匮乏,因而更容易遭受损失。企业应聘请相关人员或邀请相关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对国际金融的变动有一个动态的把握,时时明了利率、汇率的变动趋势,分析对自身贸易的影响程度。同时与贸易对象进行协商,做出明智的决策,选择合适的贸易时间,将损失风险降到最低。

5.重视利用法律武器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虽然相关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善,但我国政府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制定了《电子签名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如果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坚定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篇8

由于终端设备的移动性特征,终端设备容易丢失和破坏,这样无疑带来了安全风险。由于终端设备持有者各不相同以至于他们的风险也是各不相同的。终端设备带来的安全威胁主要要物理损耗威胁、移动终端被破坏和攻击以及在线终端被破坏和攻击等。

(二)无线网络对移动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无线通讯技术,由于无线通信是通过开放的信息渠道来进行通信,所以它不可避免的存在安全风险,而不能像有线通信那样安全可靠,即使它具有灵活性和方便性的特点,但其所带来的高度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无线通信带来的安全威胁主要存在交易主体容易被假冒、和交易信息易被窃听和交易内容易被篡改等风险。无线通信是通过开放信息渠道进行传输的,所以任何拥有一定接受设备的主体都能获取无线通信的内容,所以给用户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无线ad hoc应用对移动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不仅无线通信给移动电子商务带来安全风险,无线装置也给移动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无线装置带来的ad hoc网络,由于其不依赖任何固定设备,以至于可通过移动节点来进行网络互连,这很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四)商务平台的管理漏洞给移动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随着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建立,但还是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经验以至于移动电子商务运营平台管理不善,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为了防范安全风险,必须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规范,形成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安全防御系统。

(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

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对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法律保护。对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保证安全的交易环境,还应该对交易纠纷进行有效解决,促进移动电子商务的有效健康发展。

二、应对移动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有效性措施

(一)运用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在无线网络安全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移动电子商务系统中运用防火墙技术可以有效的保护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不被不法分子侵犯。在电脑上安装防火墙技术是应对移动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应当足够重视。

(二)加强用户身份识别

在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加强对交易双方身份的识别,强化对交易主体的有效管理,保证每个交易主体准确的访问与授权,实现实名身份认证,可以加强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内容不受侵犯而使得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法律是权益保障的最后手段,为了规范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证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必须加强建设和完善移动电子商务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安全的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在保证不阻碍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是防范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运用法律手段对非法攻击他人交易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环境的安全。

(四)运用端到端策略,减少安全风险

在移动电子商务中引进端到端策略旨在保护交易过程中的每个薄弱环节,确保数据输出点到最终目的地整个过程的安全性。找出整个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薄弱环节,然后进行有效规制,采取恰当的私密性和安全性措施,保护信息传输中的每个信息渠道的安全。与此同时,个性化、系统管理、性能和可扩展性等问题也是影响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在制定安全策略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是极其重要的。

(五)运用WPKI技术以应对安全风险

WPKI以WAP为基础,通过管理实体间密匙、关系和证书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在移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进WPKI技术有效的为交易用户提供了安全的无线网络交易环境,不仅能够准确的鉴别用户、保护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高度隐秘性和安全性,还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非复制的强大功能,使得交易双方不能耍赖。

(六)增强交易主体的安全防范意识

从历年的安全事故可看出,不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都直接或间接跟交易主体的疏忽大意有关。作为交易过程中的主体,增强其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为了保证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有必要对交易主体进行安全意识建设,减少终端设备的损耗,减少不法分子的的侵入可能性,降低交易风险。

篇9

关键词: 电子商务;风险;防范

Key words: e-commerce;risk;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2-0203-02

作者简介:唐君(1980-),女,江苏射阳人,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 绪论

随着因特网在全球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不断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并时时改变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使电子商务日益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

宏观上,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新革命,目的是通过电子手段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因此,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商业贸易,而且还涉及到税务、法律、金融、教育等其他社会层面;微观上,电子商务是指各种具有商业活动能力的实体(如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个人消费等)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的各项商业贸易活动。

2 电子商务的风险分析

二十世纪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电子商务的风险是其发展的最大障碍,尤其是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其最重要的问题是风险和防范。因此,要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强电子商务的风险及相应的控制策略。

2.1 系统软件的安全漏洞带来极大风险 我国广泛应用的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都是从国外引进,并且直接使用的产品。核心技术也是使用的引进版本。这些系统的安全性有系统漏洞和许多其他问题,存在的风险极大。

2.2 互联网络的开放化带来了数据破坏风险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的贸易平台,它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强调当事人进入交易与合作伙伴紧密结合,通过互联网,一起做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应用程序。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交易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系统使用开放的TCP/IP协议,它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信息脆弱。

2.3 电子商务本身内部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电子商务本身存在缺乏约束机制、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操作内部管理系统,当系统受到攻击或其他一些安全威胁时,无法实时检测、监测、报告和预警,事故发生后,也不能提供线索,跟踪和解决黑客攻击。

2.4 来自社会的外来入侵风险 来自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会对电子商务进行非法入侵,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黑客和病毒等形式,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文件的数据的篡改和破坏,这是一种社会道德风险。计算机病毒是一组程序编写,可以攻击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文件和内存,使计算机硬件故障、软件瘫痪,数据破坏,系统崩溃,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3 电子商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需进一步更新观念,培养复合型人才 人才是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从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启动研究领域的教育。我国的网络通信系统人才储备丰富,大部分中专和本科院校内都设有相关专业,且人才梯度分明,涉及领域广泛。在网页设计、运行程序代码编写、软件开发、安全通信等方面都有突出的特点和优势。但创新能力是我国网络通信系统人才最缺乏的核心竞争力,在电子商务的平台和程序应用上都是模仿自美国的电子商务模式,并且非常成功,但一直都没有自己的特色,很多核心领域和专利项都受制于发达国家的牵制。所以说网络通信系统人才对于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应用完全足以,但立足长远发展来看,创新将是人才培养和储备的主要目标。

3.2 电子商务技术的安全性 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第二部分是商业交易的安全。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数据加密技术。加密的数据是最基本的电子商务系统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它的原理是使用加密的加密算法将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生成密文传输,从而保证了数据的机密性。使用数据加密技术可以解决机密性的信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分为对称密钥加密和非对称密钥加密。②认证机构和数字证书。所谓的CA认证机构,它是一个PKI(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基础设施的技术,使用数字证书、不对称和对称加密算法、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如加密技术,建立一个更高程度的安全加密和身份验证系统,以确保有效和安全电子交易,这样信息除发送方和接收关系,不是由对方知道(保密),发送者不能否认他们的发送行为(不可抵赖性),确保在传播过程中不被篡改(完整性和一致性)。③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是由一个特定的密码计算电子密码签署一系列的符号和代码,而不是编写一个签名或者盖章,数字签名技术可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④安全认证协议。目前电子商务中经常使用的有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和安全套接层SSL(Secure Sockets Layer)协议两种安全认证协议。⑤其他安全技术。电子商务安全,常见的方法是使用防火墙和网络技术、虚拟专用网(VPN)技术,防止病毒保护等等。如果依赖一个单一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是不够的,还必须综合利用其他安全措施为用户提供更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基础。

电子商务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只有技术组织那是不够的,还必须完成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现实世界的各种问题,引导和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

3.3 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3.1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中,个人数据是可以轻松收集的,但有些是隐私不能收集,这个问题,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这会很不利于建立消费者信心。我们认为,个人在网络中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不被偷看;不会被入侵(指非法入侵的个人电子邮件、网上账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不扰(如垃圾邮件);不被非法收集信息等。

3.3.2 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保护 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本身缺陷加之外来因素的干扰,使得网络环境呈现某种程度的脆弱性,出现一些不安全因素。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建立系统安全法律预防机制。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特殊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有关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对重要的网络设施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重要的信息要进行备份。要有风险评估和抗风险打击能力。这些制度有赖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3.3.3 正确看待法律和技术在电子商务安全中的关系 对于交易的安全,应该从技术、法律和管理三个方面综合治理。技术是保护网络安全的基础,法律和管理是必备条件。管理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法律规则的执行,所以,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从立法上看,应当充分掌握网络发展规律,在促进网络发展的基础上,保障网络安全性。因为网络安全是相对的,促进交易是绝对的,二者融合于网络的发展进程中。

3.4 加速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近几年加大了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公用电信网方面,三大支撑网(窄带ISON网、智能业务网、多媒体通信网)已架设完成。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始了与国际的网络接口相连接的大幅提速计划,网络宽带由2M提升到8M,计划到部分地区可实现100M。在移动信息网络方面,北京、广州、上海、杭州、深圳同时推出了“WIFI”商用试验网,任何移动通信设备都可在这5座城市使用无线上网业务,该业务将促进地区的电子商务应用,用户在这5座城市的CBD地段可以随时任意的接入到网络中进行商务业务的接收和处理。

4 总结

一个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层面的指导和法律方面的严格管理,还需要市场良好的自律道德以及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这几个方面只有同时努力,相互促进,电子商务才能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荆洪.电子商务概论[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3-25.

[2]才书训.电子商务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J].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6:32-56.

[3]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7.

[4]高新亚,邹静.电子商务安全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J].信息与管理工程,2005.8.

[5]朱世展.面向电子商务系统的信用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5(8).

[6]胡伏湘.论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3.

篇10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活动环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环境是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一次变革,使交易及商务活动从传统的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发展到了一种以网络为介质和交流的方式。当然,这种虚拟性只是表达了与传统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的差别,即不受时空限制而完成的商务活动。“虚拟只是一种比喻,它只是描述不同于现实物理世界的网上世界,仍然是一种真实存在。法律上不承认任何虚拟的东西。”[1]这种所谓的虚拟也就给网络环境下的商务行为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第二,电子商务参与人相关信息的不可确知性。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双方或者是多方的交流、联络完全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除了对商务信息的了解知情以外,对相对人的姓名、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知之甚少,交易活动的完成完全是基于参与人自身的诚信以及网络服务中介商提供的有限的约束,这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也往往难于进行救助。

第三,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不具有保障性。如果说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而电子商务活动的后果却是现实的,是参与人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一旦出现问题,参与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以网上购物为例,在多数情况下,与现实店铺交易的实物了解不同,买方对货物的了解完全是基于对方的语言文字和图片描述,而这种描述是有偏差的,甚至是虚假的。当货物交到买方手中的时候,由于这种偏差带来的后果往往将买方置于两难的境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另外,在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

对于以上风险,除了交易人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外,法律是控制电子商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从发展趋势上来讲,尽管存在诸多的问题,电子商务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被普遍运用,并且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只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降低和防范风险,换言之,法律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晚,电子商务法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诸多的问题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但是,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经济发达国家都在致力于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立法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字法》问世以来,短短十余年时间,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2]通过立法,对于网络服务中介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使得这些“虚拟”主体成为法律上的真实主体,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并且,通过立法还可以明确电子商务的范围,对电子商务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作出区分,使交易主体能够明确法律的许可范围,避免由于自身认识的错误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例如,垃圾广告、网络侵权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都存在着参与者的错误认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逐步发展完善。199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为合同的形式。2004年颁行的《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并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并且提出了具体的立法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3]另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也在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商务交易以营利性为其本质特征,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而带来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常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这种利益以财产权益为主,同时还包括一部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相应地维护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利益。

(一)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主体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主体从范围上来讲与民商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所不同的是,这些主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与网络紧密相连,按照其在网络中的地位可以分为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服务商与电子商务终端使用商。除了作为民商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具备的一般性特征之外,电子商务的参加者还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难以控制性。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可以决定其能否参加相应的民商事活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诉讼中的管辖等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监督和约束,即使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对方当事人也难以鉴别真伪而与之交易,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无效的,但是在实际中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这一特性又有可能有效,与传统的法律相悖。在这种背对背的交易活动中,还有可能引起域外法律适用,由于对对方的所在地无从了解,如果对方是在国外,在交易确定后,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交易风险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非商务人士的电子商务和交易活动迅速增加,并且在年龄上呈现出参与行为的年轻化,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自己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都无法保障。第二,参与主体与网络的紧密相连性。电子商务的参与人是借助网络来完成交易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这在无形之中就扩大了电子商务活动参加人的范围,将网络运营商、网站服务商等主体都纳入进来,在方便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商务活动的难度和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网站服务商来讲,基于利益的需要和监管的缺失,在提供的信息服务中常包括虚假欺诈以及一些具有诱导性的信息,从而对对方形成误导。一旦发生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以外,与网络相关的参与者也往往牵扯其中,使得纠纷复杂难断。

(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内容的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电子商务法为交易主体提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财产权的保护。从电子商务活动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表现在法律上是财产权的流转和取得。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一条便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活动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对参与人财产权的保护也凸显重要。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法为参与人提供了订约规则、履行规则、认证规则以及担保规则等交易(行为)规则,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例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的电子认证服务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权的内容中,在网络环境之下还诞生了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即虚拟财产权。这种财产在属性上由于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属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范畴,应当纳入电子商务法的保护之下。另一方面是人身权的保护,这是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一点。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一般不涉及人身利益的保护。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确定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因而需要在网络环境中向对方表明,由于对方当事人或者是其他人的原因,这种信息又有可能在网上泄露公开,从而给交易人造成人身利益的损害。比较典型的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因此,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有效地对人身权予以保护。

三、电子商务法能够制裁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除了提供主体行为的规则外,另一重要作用是制裁违法行为,弥补受害者的利益。网络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侵权、违约,甚至是犯罪等违法行为。传统的法律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的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行为本身的特点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弱点,对一些违法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就急需制订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通过电子商务法,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从目前来看,法律之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地约束和制裁,主要在于一些新型的侵害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上还属于立法空白,没有被法律纳入进去。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从现有法律来看,主要是散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一些规范,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立法。根据《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在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欠缺。这些制度的缺乏不仅不能给当事人确立行为的规范,而且围绕着这些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罚,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极为不利。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于整合现有法律资源,规制电子商务活动是解以上问题的有效办法。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电子交易的安全。

篇11

近几年,电子商务在国内外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外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热切关注。虽然电子商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降低社会成本、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内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硬件环境还很不完善,再加上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以及网上产品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时风险加大,不确定性因素增强,从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专家认为,诚信、支付和配送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

目前,在金融支付与企业物流配送方面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诚信体系的建立还任重道远。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信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自己首先要诚实守信,别人才会信任。但现实生活中,信任是诚信的必要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对他人有足够的信任,才会表现出充分的诚信。看来信任是解决诚信的关键所在,要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首先得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依靠信任来带动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与顾客关系(企业对用户、商家对消费者即B2C)的电子商务发展。因此,信任机制对消除消费者的疑虑,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时的风险是本文首要考虑的问题。

电子商务信任发展综述

信任的解释

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心理学现象,近几年市场营销、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也开始研究信任问题,而且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信任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论学科背景如何,大胆的期望和不设防的意愿是信任定义中的关键词语。1998年,罗素等人提出了一个信任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估计基础上的不设防心理状态。信任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对陌生人或者陌生事物的不信任到半信任,再到基本上完全信任,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样看来信任不是一种行为或者一种选择,而是与这些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一种心理状态的动态调整过程。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认为,信任是指对方的行为与承诺和书面协议相一致,即使可以机会主义行事也不利用的这样一种状态。这一定义也适合于B2C电子商务,只是电子商务的协议是电子的或者是隐契约。

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主要包括可信赖性和善意两个维度,可信赖性指对方是诚实、正直、可信赖的,善意指被信任方即使有机会实施敲诈或更改协议,但考虑到长远利益而不更改。BorysandJemison认为,善意相比于可信赖性具有更高层次,这是因为合作行为不仅是建立在理性计算基础上,而且是建立在善意基础上的。另外,Zucker根据信任的来源将信任分为三类: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包括双方特有的既定关系;基于信誉的信任,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长期交往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基于制度的信任,例如以契约、合同、规则和法律等为基础。在人际信任中,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更多一些,而在B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任主要表现为基于信誉和制度的信任。

风险与信任的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对信任和风险界定不清,甚至有人认为信任和风险是矛盾的、相互对立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学者黄孝武副教授、国外学者NenaLim认为,信任和风险密切相关,信任只存在于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当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织的。信任的出现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个因素是风险,如果商务交易、人际交往中没有风险,即人的行为是确定的时候,那么信任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风险是信任产生的前提;另一个因素是控制,有效地控制能增强人们的信任。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存在匿名性、不确定性、时空分离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使得交易主体很容易机会主义行事,从而加大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风险。而根据Mayer的观点,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网上交易时的风险,促使他们从事网上交易活动。反过来,通过设计一套比较完善的信任机制,从多层次、多维度的角度来防范和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的风险,则能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但是,要想以建立B2C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来降低风险,就必须找到风险的来源,根据风险来源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关于电子商务风险来源问题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根据风险是否由技术引起可将其分为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根据风险是否由制度引起可将其分为制度风险和非制度风险;此外,根据风险是否来自于企业将其分为企业内部风险和企业外部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有制度(法律)风险、政策环境风险,企业内部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财务风险、隐私风险和产品性能风险等。企业外部风险是由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是企业的外生变量,对企业来说是不可以直接控制的,企业只能有效的适应外部环境;而企业内部风险是由企业本身一些因素引起的,是企业的内生变量,在企业的控制与掌握之中。根据NenaLim的观点,风险的来源主要有技术、产品本身、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消费者本人以及制度等因素。

不同的风险来源可能引起不同的风险类别,因而也就需要不同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本文吸收现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来源分为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因素、信誉问题等几个方面以此,以此作为建立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依据。

国内外电子商务信任研究

关于信任的研究由来已久,它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由此看来信任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外关于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比较深入,一些理论也比较成熟,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侧重于技术引起的信任,例如技术引起的安全认证、隐私问题、网址性能等;另一方面从非技术的角度分析信任,认为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技术之外,伦理道德、政策环境、企业信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分析信任的建立。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总结得比较完善的是SonjaGrabner-Kranter等人,他们对1999-2002年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信任的一些国外实证文献进行回顾和分析评价后认为,人们对网上信任的理解是混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因而他们试图确立网上信任的影响因素,建立一个宽泛的信任分析框架。综上所述,国外关于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较为完善,但多局限在个别点上,没有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信任体系。如果从信任与风险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信任,通过分析风险的来源,从而采取相应的信任措施来降低网上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可能会有更积极的效果。

国内对信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部分集中在社会学领域,其中对人际信任的理论研究较多,也比较深入与透彻,体现了我国本土特色。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人际信任体现了“差序格局论”,表现为对内部人的极度信任和对外部人的不信任,而且信任程度一般与人们之间的关系高度正相关,同时关系运作中包含着诸多的情感因素。而网络环境下,信任的对象、信任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除了人际信任外,还表现为对网络技术、网上商品提供商、产品性能的信任。国内已有的研究指出了信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呼唤建立信任机制;有一些学者从纯技术的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信任,并提出了电子商务认证信任模型;还有一些学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要求建立诚信机制,扩展消费者的信任等。总的来说,国内对B2C电子商务的信任研究还缺乏整体的、系统的观点和有力的理论支持,这也正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动因之一。

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建立

根据分析可知,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交织的关系,信任只有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中才存在,风险是信任存在的前提,而信任是解决风险问题的最有效精神方式,信任在降低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时的风险、促进网上交易、消除消费者疑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电子商务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

技术机制的建立

技术被认为是引起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技术引起的风险不是某些具体协议、契约等能避免的,它可能引起隐私风险、安全风险等,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方案降低风险,增加消费者的信任。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对称和非对称加密技术、防火墙的设置、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措施来防范技术风险,提高消费者网上交易时的安全;另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技术设计自己的网站性能,使网站运行平稳、链接速度快,而且网上浏览比较方便,更容易抓住潜在消费者,从而刺激网上消费。消费者在提供个人资料时可能会担心信息外泄,甚至担心有的企业会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赚取利益,这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得到解决,例如网上企业可以在网上公开承诺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情况,使得消费者可以自由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并且可以公布网站性能指标及开发网站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使消费者放心,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虽然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措施,有时很多风险是技术所不能解决的。因此,本文还将采用其它非技术措施建立消费者网上信任机制,促进网上交易达成。

制度法律机制的建立

风险有可能来自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要想解决制度风险,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改善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以增加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法规往往是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信用等法律问题,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律,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体系,不是某一种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部门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务的发展,同时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应该与国际法律接轨,这样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互动。

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

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作为风险的来源之一,会由于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从而产生败德行为,引起道德风险。而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的基础。应通过加强伦理教育,规范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道德行为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伦理的范畴与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伦理范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失真、消费者隐私公开、网络信息污染、黑客侵害等方面。这些问题有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和约束,但通过伦理、道德来规范和约束将更为有效和持久。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做过详尽的阐述,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于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的调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一方面,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若交易主体违背了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惩罚;另一方面,应在中小学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的课程,通过持久、深入的教育,使得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普遍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准。

信誉机制的建立

一般认为,信誉越好的企业消费者越信任,这就是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消费者愿意信任的原因。但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也有其条件:博弈是重复进行的,这样可避免机会主义倾向,交易双方愿意为长期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交易双方应有足够的耐心,若没有足够的耐心,也不会有稳定的预期,这样很容易产生不信任;交易双方的不诚实行为是可以观察到的;对对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使得对方由于欺骗带来的收益小于惩罚成本,并且惩罚是可信的,这样企业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因此,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鼓励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建立信誉的同时,也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支持。就信誉机制的建立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企业应与消费者沟通,例如通过营销策略、广告或者公共关系等为自己的信誉作宣传,这主要从企业的服务机制、退换机制、对安全和隐私等保护方面来考虑,这样会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建立网上信任。其次,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誉评级,通过奖励或者惩罚机制来实现。例如中介机构可以对信誉好的企业加分评级,同时对信誉差的企业扣分予以惩罚,并定期在国家权威媒体上按照信誉等级进行排列和信息,使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好信誉或失信扩展到全社会,从而鼓励或迫使从事B2C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信誉。只有中介机构起担保、保证作用,才能消除消费者疑虑,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增加信任。

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关于信任的文献后发现:信任能增加人们的交往,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任普遍被看成是一种社会资本而得到人们的认可。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在继承了传统信任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又有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地方,因此识别电子商务风险,从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任机制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来讨论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机制的建立,文章突破了已有的电子商务信任框架,从多层次、多维度来研究电子商务信任。

参考文献:

篇12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影响

传统制造业指没有上信息化,也没有走上精益,就传统车间式、工序段式的生产,包括消费品制造业和资本品制造业、轻型制造业和重型制造业、一般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制造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向集群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据国家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增长超过25%,交易规模达到12500亿元人民币,其中传统制造业是这个大蛋糕里面的生力军。从数据中可以发现,我国传统制造业借助电子商务发展自身已成为趋势。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影响主要有四方面。首先,应用电子商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其次,通过电子商务运作能够降低企业库存。第三,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快速了解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从而及时调整产品。最重要的是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能够将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一体化,从而真正实现“敏捷制造”。

当然,由于认识、基础建设、技术安全等各种因素,我国传统制造业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不少风险和问题。因此,分析研究传统制造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风险,从而进一步提高传统制造业对开展电子商务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参与电子商务,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传统制造业开展电子商务可能面临的风险

1.企业认识不足的风险

不少传统制造企业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单纯的在网络上买卖,更有些企业认为电子商务只是建设企业网站,甚至还有不少企业怀疑电子商务的优越性,不愿开展电子商务。这些观念意识都为开展电子商务带来了巨大障碍。

2.基础设施建设风险

开展电子商务,必须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许多传统制造企业都无法承担这样数额巨大的资金,因此如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改变网络通信方面的落后面貌,应是促进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的重要问题。

3.电子商务安全技术风险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包括交易安全、认证安全和数据加密等,由此容易导致安全风险。而安全是商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环境,因此完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成为了急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涉及到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用户安全、应用程序和服务安全、数据安全等各个方面。作为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必须具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传递;其次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绝对安全,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

4.信用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的身份认证难以展,使得人们在进行交易时由于自身的安全而互不信任。交易对象的盲目性和交易信息的虚拟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发展。

5.法律法规的风险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滞后严重,电子商务立法不成熟,电子合同执行与监督难,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传统制造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无法放心的进行电子商务。

三、传统制造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电子商务首先带来的应是企业观念的创新和转变。要确立知识是关键生产要素的观念,充分理解知识是生产和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即知识可以提高投资的回报,而高回报又可对知识积累产生正反馈放大效应。要确立经营管理的人性化观念,随着大规模生产逐渐被灵活的网络所代替,以知识为核心、以信息化为结构体系的生产经营管理更加强调团队文化和文化人的参与。

2.加强企业信息化硬件建设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商务活动,需要建设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信息传输设备的研制、信息技术的开发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奠定在坚实的环境建设基础上。

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离不开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即:(1)企业自身内部管理的现代化和计算机化,以及业务操作的电子化。(2)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开展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连接网络。(3)企业要建立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应用系统。系统必须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集中备份;具备在线扩展能力;考虑数据业务的安全问题等。

3.建立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在技术上,建立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电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联系的电子数据。电子签名可用来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建立电子签名制度目的就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从而使司法机关正确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制度。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简称为“电子认证”或“安全认证”,是以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电子签名制度注重数据信息本身的安全,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则强调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

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通过提高电子商务主体的失信成本,使他们诚实守信,不敢以身试法。

四、结束语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今后信息交流的热点,成为各国争先发展,各个产业部门最为关注的领域。我国传统制造业开展电子商务虽然还处在初始阶段,面临着体制、技术、管理等诸多问题,但是已迈出可喜的一步。我们只有具备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眼光,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努力发展适合我国传统制造业的电子商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篇13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审计风险研究

在电子商务系统高度自动化的条件下,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取决于电子商务系统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对电子商务审计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过程和控制测试。审计对象也要从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扩展到被审计单位的资信状况、内部控制等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诸多事项上来。一般情况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等特点,无论是电子商务的重大错报风险还是检查风险都比传统审计风险要高。电子商务采用的全球网络化信息系统,企业一方面面临着系统自身的风险,可能导致会计数据被篡改、破坏,另一方面面临着电脑病毒和电脑黑客的入侵,导致会计数据的丢失。这些致使电子商务重大错报风险的加大。电子合同、电子函件、电子订单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很难辨别,导致电子商务审计风险中的检查风险要比传统的检查风险要高,审计工作的难度更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审计要素的变化

1.审计目标

在传统的审计中,审计目标主要是为了查错防弊。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目的审查来核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从而分析判断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会计准则,并是否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真实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商企业等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开放性也更强。这些新兴行业的审计目标也不断的扩展,客户服务功能的审计、电子支付审计等都成为了审计目标。

2.审计对象

纵观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对互联网将企业的物资流、资金流与信息资源都融合在一起。经济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对产品的报价以及查询、电子合同的签订等经济活动都能产生相关的电子凭据。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证据以及电子支付等均是企业审计的重要对象。

3.审计方法

现阶段,涌现了很多网络审计软件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商企业提供了技术的支持。在数据的采集上,审计人员通过审计端口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数据进行搜集。通过对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络可以进行远程登录、电子函证、文件传输,以传输信息,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在对数据的分析上,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相应的软件,准确和快速的获取信息对生成审计报告以及,都能够有效的为审计工作提高时效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审计的思考

1.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对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各种法律规定,计算机的审计准则都需要有制定标准的格式。需要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把电子凭证、合同以及有法律效应的数字签名的保管都需要明确制定下来,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立法都需要满足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相关法规以及立法,能够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以及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审计能够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为了证实电商企业的交易事项是否合法以及安全可靠,这些都是传统的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与应用控制的审查结果来决定抽查的范围与重点。通过网络对审计单位的会计数据进行手机审核时,需要对审计单位的审计人员赋予应有的审核权限,可以高效的完成审计工作。另外,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3.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对加强计算机审计实用环境的建设提出了更加长远的发展。对各级审计机关对计算机硬件的建设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计算机设备系统的投资,对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资料库的建设,能够有效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发展。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使审计软件的使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能够具有自身的实用性,以便今后的计算机审计信息化的建设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结语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就需要新的机构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电子商务环境市场下的有序进行。同时,电子商务在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企业审计的环境,迫使企业审计改进传统的审计模式,并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优化审计流程,确保企业审计能够满足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王爽.浅谈网络审计的风险及其防范[J].数码世界,2005(13).

[2]王萍.网络审计的对象创新和业务创新[J].会计天地,2004(8).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