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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统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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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统计

篇1

【中图分类号】F752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

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描述为:(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提供服务;(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事实上这里指的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二、服务贸易的统计依据及范围

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依据的是2012年8月新修订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该制度采纳了联合国等六大国际组织共同编著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所建议的服务贸易统计基本框架,统计范围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移动统计三个方面。在具体操作上,以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两条主线进行服务贸易统计。而对于自然人移动统计,因其范围难于界定以及可行的统计指标有限,仅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次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统计类别包括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费、电影音像、其他商业服务。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业务特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规定,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并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进行统计。

三、我国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技发展的不断进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新的服务业不断出现,服务项目众多,国际服务贸易交换形式各异,贸易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本文仅通过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加以分析利用。根据2015年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分项目情况统计数据,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一直是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三大主要类别,咨询服务发展较快,2012年起已超过其他商业服务。从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看,2014年中国服务进出口达6 043亿美元,同比增长12.6%,占世界比重6.3%。其中:服务贸易出口2 222亿美元,同比增长7.6%,占世界比重4.6%;服务贸易进口3 821亿美元,同比增长15.8%,占世界比重8.1%。服务贸易进口远远大于出口,逆差1 599亿美元。

服务贸易进出口快速发展,平均增速均达到17.14%。2014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6 043亿美元与2000年660亿美元相比,增加了5 383亿美元,年平均增速达17.14%。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2014年2 222亿美元,较2000年301亿美元,增加了1 921亿美元,年均增速达15.34%;服务贸易进口额2014年3 821亿美元,较2000年359亿美元,增加了3 462亿美元,年平均增速达18.40%;服务贸易进口增速大于出口增速3.06个百分点。从服务贸易各类别的增速看,除通信服务为7.04%,其余呈现2位数的增速,其中增速排前三名的是咨询、金融及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分别为35.34%、33.33%和30.89%。

(一)长期占据服务贸易主导地位的传统服务贸易格局逐步被打破

中国传统服务业――旅游、运输、建筑和其他商业服务长期是中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以来,咨询服务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建筑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2012至2014年排在前三位的旅游、运输和咨询服务的进出口总额分别占服务贸易总量的70.18%、69.74%和70.39%,已经打破了传统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占主导地位的格局。2012~2014年旅游服务进出口总额分别占服务贸易总量32.3%、33.4%和36.7%,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主要是受中国居民“出境游”持续升温的影响。

(二)服务贸易进出口逆差不断加大

从服务贸易总量看,进出均快速增长,但服务贸易进口增速大于出口增速,服务贸易进出口连年出现逆差,从2000年的逆差57.1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1 599亿美元,呈逐年加大态势。特别是从2000年以来,运输、旅游、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进出口差距加大,进口服务远大于出口。

(三)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从各服务贸易构成类别来看,进出口总量较大的仍是旅游、运输、建筑这些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有权利服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尽管有较高增速,但目前这些行业规模偏小,仍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四)从服务贸易类别分析,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

2014年与2000年相比,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增加5 383亿美元,其中旅游服务进出口净增加最大为1 923.7亿美元中进口增加1 516.9亿美元,出口增加仅为406.8亿美元;运输服务净增加1 204.3亿美元中进口增加858亿美元,出口增加仅为346.3亿美元,其他像通信、保险、金融、专用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电影音像等均是进口大于出口。只有咨询服务的净增加额中出口425.4亿美元远大于进口256.6亿美元,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和其他商业服务的净增加值出口略大于进口。

主要参考文献:

篇2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篇3

出台背景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胡景岩司长指出,服务贸易统计是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以及科学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制定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是成功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必要条件。

从成功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国家(地区)看,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美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授权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为美国服务贸易的首要统计机构和首要机构,并授权BEA进行各行业服务交易的强制性调查以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强制性调查,从而保障了美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香港则根据《普查及统计条例》(第316章)及其附属法例搜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这是香港服务贸易统计领域最重要的立法。

从中国的情况看,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服务贸易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十一五”规划明确了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也提出了迫切需求。因此,2006年4月,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成立之后,立即着手进行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2007年11月《统计制度》终于出台。

与国际标准衔接

按照国际规范与标准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统计制度》设定了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和内容,采纳了联合国等六大国际组织共同编著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所建议的服务贸易统计基本框架。

据了解,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建议的基本原则,国际服务贸易统计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确定以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来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具体操作上,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即国际收支项下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即FATS)两条主线进行服务贸易统计。而对于自然人移动统计,因其范围难以界定以及可行的统计指标有限,仅作为服务贸易统计的次要组成部分。

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地区)定期向国际组织报告国际收支项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6个国家(地区)开展了FATS统计。从世界各国(地区)的情况看,除美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较为成熟之外,其他多数国家处于探索之中。可见,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是符合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的。

篇4

出台迫在眉睫

我国的服务贸易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刚刚开始,但发展速度却比较快。目前,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部分新兴服务贸易领域加快发展,出口增速正在赶超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已具备了快速发展的条件。但同时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总体仍比较落后,存在着服务贸易部门结构不平衡、市场和地区发展过于集中、统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亟待完善等问题,与发达国家和世界整体水平,以及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都有较大差距。

“特别是统计体系方面,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地区)。这已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一个瓶颈。”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杨丹辉教授对记者说,商务部2006年4月专门为此成立了服务贸易司,并立即着手进行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统计制度的出台应该说是适时的,它不仅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商务活动,而且在制度上对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数据有了更为可靠和清晰的了解与掌握。

篇5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

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服务贸易总协定》

篇6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量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开始引起经济学家们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服务贸易的定义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服务贸易正式被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中。

1、 比较优势理论不适用于服务贸易的观点

由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建立在货物贸易基础上的比较优势理论在应用于服务贸易领域时,存在着诸多疑虑。

首先,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壁垒较多。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导致服务贸易不能依赖关税政策进行管制。因此国际服务贸易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而这些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表现为一国政府对服务业进行管制的各种措施,如对专业服务行业的资格认证和许可条件。服务业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政府必须对服务业加强管制,防止损害贸易自由化的收入。

第二,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的要素跨国流动。在服务贸易交易的过程中,无论是过境交付,商业存在还是消费或人员移动,都要涉及到生产要素的流动。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在构建模型时,一般都假设生产要素都不能跨国流动,因此,传统比较优势理论中“生产要素不能跨国流动”的假设并不适用。

第三,服务的生产效率难以计量。传统比较优势理论侧重比较两国的生产效率。在衡量货物贸易中,货物的生产效率仅由生产方确定,与消费者的效用没有直接联系。但由于服务是生产与消费同时存在的,所以服务贸易的效率不仅仅由服务的提供者决定,而且受消费者的效用高低的影响。而消费者效用的大小难以度量,因此服务的生产效率难以确定。

第四,H-O模型主要从要素的供给角度分析国际贸易,强调一国生产力水平和丰裕要素的供给结构,最终出口国会出口大量使用本国丰裕要素的产品。然而,当贸易服务的生产函数与主要要素投入相结合时,任何国际服务贸易都依赖于需求因素而不是生产成本,强调需求因素导致的贸易量的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运输成本,信息成本,消费者收入和偏好,服务种类消费环境等因素都会影响服务出口的贸易条件,所以,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仅从资源禀赋角度探讨服务贸易优势是不够的,而更注重服务贸易的流向,相关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角度来检测服务贸易性质。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传统贸易理论并不能恰当的解释国际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理论研究早期,迪克等人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对18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结果:没有证据表明比较优势在服务贸易中的决定作用并不明显。之后,山姆普森(Sampson)和斯纳普(Snape)根据对国际服务贸易实例的研究认为,传统的要素禀赋理论并不适合国际服务贸易,对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2、比较优势理论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

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认为比较优势理论完全使用与服务贸易。没有必要把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完全分离。1981年,萨皮尔(A.Sapir)和卢兹(E.lutz)对迪克等人的观点提出挑战,通过对35个国家服务贸易数据进行定量分析,表明有形资本禀赋充裕的国家在运输服务业享有比较优势,人力资本丰富的国家在保险和其他私人服务业拥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得出比较优势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且适用于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美国著名的国际经济学家查德・库珀(R.Koope)认为,“作为一个简单的命题,比较优势说是普遍有效的,正如存在与商品生产中那样,比较优势也存在于服务贸易中。”

3、比较优势理论不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

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种观点中间,即承认比较优势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方面存在缺陷,但经过一定改进后,还是适用于服务贸易的。这种观点得到了学术界大多数人的认可。迪尔多夫(A.Deardoff)对H-O模型中的个别要素做了改变,成功的解释了对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性。1990年,伯格斯(D.Burgess)对传统的H-O-S模型进行了简单修正,将生产者服务作为一种投入要素放入商品生产的成本函数中,发现各国生产者的技术和质量差异将影响该国商品生产的比较劣势和贸易模式。他认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技术会改变出口国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国的整体福利水平。这个结论证明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可以用来解释服务贸易的。

长期以来,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占主导地位,服务贸易为辅。随着服务贸易的兴起和发展,有关服务贸易的理论也开始逐渐发展。传统贸易理论的实质在于各国利用本国比较优势,实现贸易自由化,提高本国福利水平。世界各国通过实行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自由贸易,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各国间的合理分配,产生规模效应,达到各国经济共同发展,整体福利提高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程新章.国际服务贸易[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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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及定位

协同发展是指区域内部不同地区及不同区域之间为了共赢发展而开展的地方政府合作行为。在区域合作过程中政府主要发挥促进要素资源合理流动,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的作用。京津冀有着特殊的历史渊源,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具有明显的梯次性特征,这也为京津冀区域合作提供了理论前提,通过推动产业转移,可逐步实现三地互利共赢。此外,京津冀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在协同发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可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京津冀经济区拥有1.2亿人口的庞大消费群体",其市场容量占全国市场总容量的十分之一以上,具有良好的服务贸易合作基础。虽然区域内省市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各有差异",但总体上三地的服务贸易合作可以给彼此带来产业结构的融合及互补。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展服务贸易,在各自省市的优势和劣势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为区域服务贸易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北京、天津和河北来说,合作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而如何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协议,是形成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关键环节。三地在协同发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应专注于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北京市应充分利用其政治、经济、科技、信息、人才等优势,着重发展高端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天津市应充分发挥其港口城市的优势,为京津冀区域的经济资源流动提供便利,成为区域经济资源对外流动的枢纽。着重发展物流和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以促进物流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水平;河北省可借助其资源、区位和低成本的优势,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旅游业和商业服务业,借助人力成本和商务成本上的比较优势,成为区域发展对外服务贸易的人力资源储备库。

三、促进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京津冀在2013年签订了新一轮的合作框架协议,三地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但目前其区域合作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区域发展的差距不断加大。因此,在后续的合作发展中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路,加快合作的步伐。

(一)加强京津冀的协作交流这种协作交流可通过设立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和民间协会的形式开展,主要针对三地开展服务贸易过程中的有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等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流,使三地相互了解,相互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实现合理流动,进而促进三地服务贸易的合作发展。

(二)加快旅游服务贸易的合作步伐今后,要将京津冀作为一个整体来制定旅游业发展战略,建立政府间的长效合作机制,调动相关企业合作的积极性;设立专门的机构及人员负责打理日常工作,处理相关的问题,为三方合作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及建议;继续完善区域内的交通网络建设,提高出行效率,提高餐饮、住宿等的服务水平,制定统一的服务水平标准,改变当前景点旅游区接待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针对不同顾客的不同需求,结合三地不同的风土人情,合理安排旅游线路,整合三地旅游资源,树立各具特色、高质量的旅游品牌,吸引各国游客,增加外汇收入。

(三)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北京是金融机构总部的集聚地,处于全国先地位,应该利用其金融业的集聚优势,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力度,优化金融环境,从宏观上把握国内外金融走势,通过其信息平台提供最为及时和最有价值的国际市场信息,为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天津市是环渤海地区的金融监管和服务中心,近年来发展速度也比较快,尤其是在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服务业方面较为突出,其金融业已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在京津冀合作发展中应加强与北京的合作,充分利用滨海新区特有的优势,来吸引北京的金融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专业性分支机构和专业化后台服务部门,利用北京金融资源加快特色金融服务的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同时,利用滨海新区金融创新基地这一有利契机,积极吸取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尽快融入国际化的市场运作中,不断提高京津冀金融业水平,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与北京和天津两地相比,河北省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较慢,有着明显的差距,处于劣势地位,但是,河北省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丰富,可以利用地理优势,充分利用京津的资金,接受其辐射,金融业的后续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在未来的合作发展过程中,河北省要借鉴京津的发展经验,并积极开展合作,建立新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使其为我省相关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提供经济方面的支持。在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的前提下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并合理利用资本市场,使其提高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此外,要着力打造和有效利用“廊和坊”金融街这一新园区,使其早日成为金融机构的后台和大数据基地,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共生共赢的新格局,逐步实现金融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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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67-02

引言

21世纪以来,以现代化大都市为核心的都市圈成为全球经济最活跃的区域,并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导区域和控制中心,我国的都市圈起步较晚,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处于初级阶段。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专题汇报的召开,使京津冀协同发展问题成为热点问题。京津冀地处环渤海经济区域带,具有明显的政治经济优势,但长期以来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缺乏发展后劲。在我国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背景下,研究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问题对于推动京津冀的协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孙久文、邓慧慧、叶振宇(2008)提出,未来应培育石家庄成为区域性、以陆路物流为主的物流中心。马春梅(2009)认为,河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是深度挖掘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含量,进一步扩大河北服务出口的比较优势。杨召东(2012)认为,天津服务贸易出口的优势部门是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为主的传统领域,而保险、金融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新型的服务产业,发展速度相对缓慢。王红丽(2014)认为,京津冀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建议京津冀三省专注于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根据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对于北京服务贸易的研究相对多一些,对于天津、河北服务贸易的研究文献较少,而对于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问题的研究更少,本文希望在了解京津冀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能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明确京津冀三个地区在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中的定位,希望为更好地推动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京津冀服务贸易现状

(一)服务贸易规模

北京市服务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从2003年的162.24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1 000.2亿美元,十年间增长了5倍之多,除了2009年金融危机影响下服务贸易额呈现负增长外,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都在逐年增长。2012年,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为1 000.2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为445.1亿美元,服务贸易进口额为555.1亿美元。2012年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占全国服务贸易总额的21.25%,占北京市对外贸易总额的24.5%。

天津服务贸易从2006年的110.4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88.4亿美元,增长了70.6%,2014年前三季度,天津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173亿美元,同比增长23%。其中,出口为99.64亿美元,同比增长45%;进口为73.45亿美元,同比增长1%。

河北省相对于京津是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起步晚,规模较少,但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河北省201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45.45亿美元,同比增加36.97%,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8.18亿美元,进口额为27.27亿美元。

(二)服务贸易结构

2003―2012年,从这十年数据来看,北京市服务贸易以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这3项为主,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0%左右,同时金融、专利、电影音像等新兴行业的服务贸易总额占北京市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虽然变化不是很大,但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绝对数的增长是明显的,2012年服务贸易额分别增长89%、26%、45%,同时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贸易中也是占有重要的地位。

2013年天津服务贸易12大领域中,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等五大类进出口额合计占全市服务进出口额的92%。其中旅游排名第一,占比达28%。电影音像、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等新兴领域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2013年服务贸易额分别增长150.1%、224%、51.8%和705%。

由于河北省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等特点,河北省服务贸易主要还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传统领域中,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等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对金融、信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投资较少,导致服务贸易的结构不合理。

二、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 京津冀服务贸易具有明显的梯次性特征,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

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中心,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在我国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具备发展金融服务、保险、电影音像、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等新兴服务贸易的条件,这些行业的发展也位于我国的前列。天津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天津港,凭借着港口优势,天津的运输服务贸易得到了蓬勃发展,在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河北来说,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其一大优势,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方面发展迅速。京津冀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这也为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提供了理论前提,京津冀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产业,在协同发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可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

京津冀是一个拥有着1.2亿人口的庞大消费群体的经济区域,其市场容量占全国市场总容量的比例超过了1/10,具有良好的服务贸易合作基础。北京正处于服务贸易转型期,正在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向资本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转型,这期间必将伴随一些传统型服务贸易的外溢,这就为京、津、冀三地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北京可以将一部分传统服务贸易转移到天津和河北,集中资金和技术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天津和河北承接一部分北京的传统服务贸易,来实现自身服务贸易的发展和优化,通过推动产业转移,可逐步实现三地互利共赢。

三、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中的定位

(一)北京作为核心,着重发展高端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协调区域合作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是京津冀中发展最快的地区,理所当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核心。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各种高水平的会展、演出在北京举办,媒体、版权服务和影视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为北京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北京是许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科技机构的聚集地,创新能力全国领先,同时汇集了大批各专业的人才。在这些有利条件下,北京市应着重发展金融、信息等高端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同时在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合作中充当贸易创新的尝试者,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开拓新兴市场。北京在汇集服务贸易发展资源的同时应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以本身强大的实力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引领天津和河北服务贸易的优化发展,协调区域合作,达到区域共赢。

(二)天津着重发展物流和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

天津是北方的经济中心,滨海新区是我国重要的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中心,天津港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贸易港口,拥有全国最大的集装箱码头。天津应充分发挥其港口城市的优势,着重发展运输服务贸易,为京津冀区域的经济资源流动提供便利。将北京商品市场流量大的特点与津、冀两地货物周转的优势结合起来,三地在物流运输方面联手,推动天津发展成为华北最大的现代物流中心,则既能促进京津冀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能带动全国运输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

天津是首批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之一,并先期跨入了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行列,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际一流“国家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目标,天津应着重发展服务外包,扩大在岸外包业务规模,同时推动离岸业务的增长,提升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水平。

(三) 河北大力发展旅游、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等服务贸易

河北省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且相较北京、天津来说劳动力成本较低,河北省现已拥有众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等建筑业企业,拥有多个国家、省级劳务基地县。在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方面,河北省拥有规模和盈利方面的较大发展潜力,而且能够带动国内技术、设备、材料的出口。

河北本身也拥有自己特色的旅游资源,河北省可以利用独特的海滨海岛、坝上草原、长城文化、温泉湿地等优势资源,与北京、天津联合发展“大旅游圈”,形成一线式旅游服务,进行京、津、冀旅游产品的差异开发和错位发展,使三地旅游优势互补,优化旅游产品空间结构,全面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还能够缓解北京假期的旅游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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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货物贸易迅速发展,由此也带动了作为货物贸易派生需求的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2000-2015年间,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出口贸易额从36.71亿美元增至385.9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9.69%;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进口贸易额从103.96亿美元增长到756.1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5.29%;同时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的贸易逆差也在逐渐增大,2014年逆差额到达峰值579.15亿美元,特别是在2009-2014年间贸易逆差额迅速增长。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进出口Q易在快速发展,同时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的贸易逆差也在不断增大,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如何变化?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国际市场占有率(MS)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标对中国交通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1 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国际市场占有率分析

国际市场占有率指一国(或地区)某一产业(或产品)的出口贸易额占世界该产业(或产品)总出口贸易的比率。

根据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对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情况进行了评估,参见图2。2000-2008年间,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国际市场占有率近似于线性增长,2009-2015年间呈波动性增长,从2000年的0.92%增长至2015年的4.94%,年均增长率达12.89%。

2 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由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1976)提出,他认为一国(或地区)某产业(或产品)贸易的比较优势情况可以用该产业在该国出口贸易中所占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业占总贸易额的份额之比表示。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指标同时剔除了国家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 可以准确地反映一国(或地区)某产业(或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情况。一般而言,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取值范围与国际竞争力水平具有以下关系。

2000-2015年间,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整体呈上升趋势,从2000的0.53渐增长值2015年的0.87,期间2013年达到峰值1.21。2000-2015年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2000-2007年,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近似线性增长,从0.53增至1.14;(二)2008-2013,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比较优势指数呈现W形波动性增长,从1.12增至1.21;(三)2014年至今,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呈下降趋势。

3 结论

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国际市场占有率测度结果表明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不断增大,国际竞争力水平在逐渐增强。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测度结果显示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自2003年起渐表现出一定的比较优势,但国际竞争力一般。国际市场占有率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均显示,2000-2015年间中国交通运输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水平在逐渐增强。同时2014-2015年中国交通运输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相反的增长趋势表明中国整体服务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增长,而且增长速度大于交通运输服务业。

【参考文献】

[1] 王鹏,梁鸿旭.基于竞争力数据的运输业发展国际对比分析[J].中国物价,2015,(06):73-76.

[2] 王闪.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3] 韩超.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4] 窦建华,胡凤云.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3,(08):65-69.

篇10

    委托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

    委托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保证合同关系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合同关系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27日,上海外贸与案外人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丰年签订一份95 H T I 4 E 025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28000 PC S(即28000件),总金额为365600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C IF布达佩斯;装运期限为1995年7月到8月;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70天内电汇付款;品质异议为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为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索赔均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上海外贸业务员郑亦和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丰年在该合同上签字。同年4月20日,金城公司给上海外贸出具了关于给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担保的函。该函称“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是兰州市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的境外企业。关于今年贵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我们同意作合同经济担保。希望合作顺利”。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于1995年7月20日将集装箱装运情况传真给豪克公司,同年7月26日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后因合同项下货物一部分被匈牙利海关没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未给付上海外贸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上海外贸遂于1996年3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豪克公司立即向上海外贸支付货款328478美元、赔偿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上海仲裁分会认为,上海外贸已按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支付了至目的地布达佩斯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了豪克公司,负担了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了全套装运单据,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而豪克公司接受了全套正本装运单据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条关于“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的规定,显属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上海外贸因豪克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海仲裁分会遂于1997年8月29日作出了(97)沪贸仲字第505号裁决:豪克公司支付上海外贸货款328478美元;豪克公司赔偿上海外贸经济损失21040美元;仲裁费由豪克公司承担90%,上海外贸承担10%;豪克公司补偿上海外贸办案费用人民币186000元。因上述仲裁裁决没有涉及金城公司保证责任,上海外贸遂于1998年2月19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金城公司承担383883.88美元的保证责任并赔偿利息损失。诉讼期间,上海外贸又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称: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担保责任赔偿案中,由于赔偿数额有待对豪克公司的执行结果而定,故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金城公司的担保合同有效并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另查明:1995年3月16日,金城公司给案外人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给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担保的函”,该函内容与金城公司于同年4月20日给上海外贸的担保函内容相同。对于金城公司出具保函问题,该公司承认给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的担保函系该公司出具。对于该公司是否向上海外贸出具相同内容的担保函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给上海外贸的担保函系该公司所出具,金城公司对此认定未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金城公司称其未向上海外贸出具过保函,至于加盖在保函上的金城公司公章是否为真实的则不能肯定,但金城公司不申请对此公章进行鉴定。关于豪克公司的称谓问题,原审法院曾委托兰州大学外语系对豪克公司的名称进行翻译,确认为“金城企业集团豪克公司”。金城公司分别向上海外贸和案外人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具保函时称豪克公司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上海外贸向上海仲裁分会申请仲裁时称被申请人豪克公司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豪克公司亦以“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的名义进行书面答辩。豪克公司于1996年6月20日给上海外贸关于推选首席仲裁员的函件中以“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名义落款并加盖豪克公司公章。豪克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给金城公司的报告中称本案售货合同是上海外贸与“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签订的。上海仲裁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4月8日给上海外贸的复函中证实:上海外贸以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曾以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名义答辩,但此后在递交仲裁文件中又以“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金城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的名义出现(公司公章完全相同),鉴于被申请人使用的名称前后不一,故仲裁庭曾要求其确认自己的名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7日致函上海仲裁分会称“本公司全称为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上海仲裁分会认为,“以上事实,说明被申请人尽管使用上述提及的不同名称,但仍是同一主体”。一、二审诉讼期间,金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匈牙利还有第二家豪克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城公司保函所列被保证人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与上海外贸所诉被保证人及仲裁裁决书所列被申请人并非同一公司,亦与主合同买方单位不一,不能确认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海外贸起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外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 200元由上海外贸承担。

    上海外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保函所列被保证人是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与原告所诉被保证人及仲裁被申请人并非同一公司,亦与主合同买方单位不一”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保证人作为一家匈牙利公司,虽以不同文字表述同时使用了多个名称,但不能改变其法律关系中作为同一主体的性质,在其与上海外贸的主合同执行过程中及仲裁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被保证人虽使用不同名称,但均系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电话号码和使用同一枚匈牙利文公章,且通过同一总经理田丰年履行同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审法院仅凭名称文字表述上的不同就轻率地认定主体不一是错误的。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1995年4月20日金城公司向上海外贸出具保函之日起,双方即确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金城公司对豪克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金城公司答辩称:能证明上海外贸提交的1995年4月20日的担保函是否真实和是否成立的关键证人是金昕、郑亦、田丰年三位经办人,金昕和郑亦是上海外贸的业务负责人,其未出庭作证和提供证言,田丰年不仅是必须到庭的证人,而且是上海外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上海外贸既没有将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仅凭一纸空文要求金城公司承担没有确定的被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要求金城公司为一个没有保证条款且排除第三者责任的主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应不予支持。金城公司未参加上海外贸与豪克公司的仲裁庭审过程,无法对该案件事实进行质证或答辩,金城公司无上述诉讼权利,也没有义务替仲裁案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确认事实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上海外贸与豪克公司以及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关于上海外贸与豪克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业经上海仲裁分会作出(97)沪贸仲字第505号裁决,豪克公司应承担给付上海外贸货款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主合同债务人债务范围已经确定。因上海仲裁分会的裁决不能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即从合同中的保证人金城公司。上海外贸有权以金城公司为被告,单独就本案保证合同关系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并判令金城公司对主债务人豪克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业已查明:1995年4月20日的担保函系金城公司出具,金城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亦未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在本院二审期间,虽然金城公司称该公司未出具担保函,但又对加盖在担保函上的单位公章是否为真实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且该公司也不申请对此公章进行鉴定,故应认定该担保函系金城公司所出具。关于被保证人豪克公司的名称问题,豪克公司虽有多个中文名称,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亦同为田丰年一人,且金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匈牙利还开办了第二家豪克公司,应认定担保函上所称被保证人匈牙利金城企业集团欧洲豪克公司即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豪克公司。上海外贸与金城公司之间已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认定为有效。因此,金城公司的上述辩称均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辩解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海外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本案所涉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且该担保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施行之前,依照本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关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金城公司应对被保证人豪克公司给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于1999年4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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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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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已成为世界产业结构升级和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全球竞争力地位不断提高。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首破40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继续位居世界第四位。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门户,国际贸易在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新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开始受到关注。本文从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和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两个角度阐述新疆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了新疆国际服务贸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 新疆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1.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分析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建议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种供应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统计,(是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两种供应模式)FATS统计(是服务贸易统计的另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应商业存在供应模式);自然人移动统计,(对应自然人移动供应模式,从发生规模以及资料的基础完备性看,属于服务贸易统计的次要组成部分)。下面根据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来阐述新疆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第一, 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主要限于按照常住原则在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活动,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基本统计指标。2008~2011年新疆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分别为1-0.41、7.91、10.51、12.09亿美元,进出口增长率为16.1%,总体上表现为进出口总额的不断增加和正的同比增长率。2010年和2011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2.9%、14.9%。新疆服务贸易出口额变动幅度较大,如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服务贸易出口额减少到3.2亿美元,同比增长率为-46.7%。随着经济形势的转暖,2010年新疆服务贸易出口额实现恢复性增长达到5.85亿美元,同比增长率为82.8%,2011年出口额继续增加。新疆服务贸易进口额在2008~2009年同比增长率从89%下降到6.8%,增速变缓,2009年新疆服务贸易额表现为1.51亿美元的贸易逆差。2009~2011年服务贸易进口增长率变化相对平缓,进口额从4.71亿美元增加到5亿美元,同比增长率的变化在8%左右。

第二,FATS统计,主要包括中外投资者在对方国家境内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服务销售活动。从数据来源看,FATS统计与FDI统计直接相关,表1主要通过统计2003~2010年外商对新疆服务业实际投资额来反映新疆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由表1可知,除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商对新疆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下降明显外,其他年份外商实际投资总额呈逐年增加趋势,外商对服务业实际投资额占实际总投资额的比重在24%~46%之间波动,2005年达到45.5%。从整体来说,外商对服务业的投资相对于第一、第二产业,比例相对适中,基本达到甚至超过1/3的比例。外商对服务业的直接投资产生关联效应、示范效应等溢出效应,这些效应促进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将服务业跨国公司先进的服务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重要信息带到本地企业,促进本地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带动了上下游相关产业的的发展。

第三,自然人移动统计,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对于国际尚未形成定论的自然人移动统计,中国采取跟踪国际动态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加以开展。根据国家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派出人员5122名,列全国第19位,2011年为3729人,列全国第20位。新疆派出人员主要集中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方面,对外设计咨询派出的人员相对较少。从排名上看,新疆自然人移动在国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2.从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TC指数表示一地区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剔除了经济膨胀、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常用于测定一地区某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指数值越接近于1表示竞争力越大,指数值越接近于-1表示竞争力越弱。2008~2011年新疆服务贸易TC指数分别为0.15、-0.19、0.11、0.18,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TC指数有一定的波动,但服务贸易竞争力总体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TC值﹥0表明新疆服务贸易的出口大于进口,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TC值﹤0.2同时也说明整体竞争优势较弱。考虑到进出口两方面因素,也说明服务贸易进口对出口竞争力有较大影响,新疆服务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服务贸易的进口。

二 新疆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传统与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的竞争力差距大

本文通过计算2008~2011年新疆服务贸易12个行业类别的TC指数值分析各类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和其存在的问题(见表2)。

旅游业一直是新疆经济增长中的一大亮点,商业服务和建筑服务也是新疆传统服务项目,这些有一定发展基础的行业在表2中的TC值表现为传统的服务贸易行业类别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其中旅游业一直都表现为竞争优势,建筑服务业和其他商业服务的国际竞争优势正在显现出来。但运输业是一个例外,一地区货物贸易的发展可带动本地区运输业的发展,而新疆运输业却在货物贸易持续增长情况下,竞争力指数表现为负数,说明新疆运输业自身的发展存在问题。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除咨询业外基本上都不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如金融、保险等行业的TC值较接近于-1,接近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边缘,说明这些行业国际竞争力极弱。新疆各类服务贸易行业的竞争力和国家服务贸易行业竞争力趋势相一致,表现为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存在国际竞争优势,而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基本表现为竞争劣势。

2.生产贸易发展缓慢且相对落后,内部结构发展不协调

本文根据生产业的定义,将运输、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作为生产贸易的内容,将旅游、建筑服务、电影音像、其他商业服务作为消费贸易的内容(见表3)。

由表3可知,2008~2011年新疆生产贸易出口额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进口额正好相反,导致生产贸易进出口总额总体呈现小幅波动。除2009年外新疆生产贸易额占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比例基本维持在30%~41%,而发达国家生产比重已经超过了50%,说明新疆以通讯、金融等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性行业对新疆服务贸易的贡献较小。新疆生产贸易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据统计2011年以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等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生产贸易在全部生产贸易的比重只有11.11%。

3.服务贸易人才短缺

由于新疆服务贸易对外开放较晚,开放程度低,导致高校专业设置相对滞后,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尽管新疆每年高校毕业生达十万余人,但人才的供应不能满足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要求,特别是面向中亚和俄罗斯市场时,精通俄语的服务贸易人才严重匮乏。新疆很多服务贸易企业存在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对服务贸易不够了解,高级型服务贸易人才短缺,引进困难,流失比例大的问题,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疆服务业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步伐。

4.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完善

第一,服务贸易管理部门不健全。目前新疆只有自治区商务厅和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设立了服务贸易科室,这样就可能存在职责不明确,多头、交叉管理的现象。

第二,服务贸易立法滞后。新疆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法律层次低且可操作性差,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降低了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联动性。

第三,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不完善。与货物贸易统计相比,新疆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开展较晚,已有的统计数据是从对外经济统计中进行的初步估算,尤其是会展、会计等专业服务贸易领域的统计几乎从未涉及过,这些项目统计的空白使新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准确度大大降低,不能如实反应新疆服务贸易的状况,阻碍了相关产业的进一步优化调整。

三 新疆发展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1.调整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的层次和结构

新疆要充分利用自身在旅游、民族特色文化上的比较优势,对旅游服务贸易进行综合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旅游服务的层次和质量,打造一些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旅游文化品牌,进一步提升传统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利用和周边国家签订的一些区域性协定,抓住俄罗斯入世的机会,通过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升建筑、运输等新疆自身具有传统优势的行业在周边国家地区的竞争力。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发展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提高新疆服务贸易的层次。

2.提高服务贸易人才的质量和素质

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尤其是具有创新能力的边际报酬递增的异质性人力资本,所以要注重加大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挖掘新疆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企业可以与新疆本地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合作,通过组织员工参加相关课程的培训,培养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加强对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能型人才的引进,通过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来增强新疆服务贸易发展的能力,储备结构合理、层次完备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人才。

3.政府加强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和引导

首先,新疆应尽快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管理部门,缩短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滞后期,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提高整个管理体系的行政效率。其次,建立符合实际和发展目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少由于信息不完全和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交易成本;同时通过界定盈利的机会,形成一套激励机制,提高服务贸易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最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消除上报数据的企业对自身信息泄露的恐惧,同时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应加强对企业人员对统计项目知识体系的培训,以法令形式对企业不正当的上报行为进行规范,让企业形成良好的及时上报、更新信息的习惯。

4.以服务业的发展潜力吸引外资流向服务业

从新疆FATS统计分析可知,FDI有1/3及以上的比例倾向于服务业,为新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新疆服务业的发展潜力逐渐显现出来。新疆应充分利用我国加快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机遇,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把握跨国公司战略的新动向,改善贸易投资环境,如建设大型服务外包园区、制定优惠的政策,吸引外资更多流向服务业,形成自我服务业的发展同外部资本带动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外资在新疆服务业领域的外溢效应,以外溢效应带动服务业的发展和升级,提升新疆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2011年新疆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EB/OL]. 国家商务部网站.2011.11.7

[2]2010年和2011年我国派出各类劳务人员按省市区排名[EB/OL].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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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顺差规模统计差异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中美关于贸易额的统计方法差异。双边贸易统计方法差异的主要表现是中美两国之间进出口计价方式不同。中国的出口数据是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依据离岸价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FOB价(freeonboard,简称FOB,包括本国生产成本、货物运输保险和在本国装载上船成本)统计的。与大多数国家出口计价不同,美国出口数据是按照船边交货价,也就是FAS价(freealongsideship,简称FAS,不包括本国生产成本、货物运输保险和在本国装载上船成本)统计的,这与国际惯例有别。由于未包含商品装上船的成本,故FAS价的数值小于FOB价。并且中、美两国都是依据到岸价格,也就是CIF价(包括货价成本、在途包装费、保险费和运输费)统计进口。这样,由于中美进出口计价基础不同,自然而然会造成双方贸易统计差异。因而就需要把双方的进出口数据转换成统一的离岸价(FOB价)计算,这样才能比较中美双边贸易顺差规模的统计差异情况,进而推算出中美贸易顺差规模计算上的失衡程度。为此,按照国际通行的转换方法,以FOB价为基础,把美国的以FAS计价的出口值加上1%的成本转换成FOB值。并且,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转换做法,把中美两国的以CIF价计算的进口值扣除10%来得到FOB值。为什么要用同一种方法计算进出口数据呢?原因是当贸易数值庞大时,FOB价与CIF价的差异会造成显著的由计价方式不同带来的差异。比如,如果以FOB价计算,中国、美国每一年对另一方的商品出口为500亿美元,双边贸易本应刚好平衡。但现在美国会认为,本国对中国出口是500亿美元,但从中国进口是550亿美元,原因就是后者以CIF价格计算。这使得美国以为自己有50亿美元的逆差。反过来,中国对美国出口以FOB价计算是500亿美元,但进口以CIF价计算是550亿美元,以至中国也认为自己有50亿美元的逆差。一项本来平衡的贸易,现在变得双方都认为自己有了“逆差”。因此,用不同的基准价格计算进出口会造成一定数额的误差。当我们按照国际通行的转换方法,以FOB价为基础,把美国的以FAS计价的出口值加上1%的成本转换成FOB值,并且,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转换做法,把美中两国的以CIF价计算的进口值扣除10%来得到FOB值,双方在统计计价方法完全一致情况下计算出的经过修订的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额数值增加了,美国对中国的进口额数值减少了,同样中国对美国商品的进口额也减少了。这样,经修订后,双边贸易顺差规模的差异有了一定量的减小。而且从计价方法上明显看出,美方的统计数据高估了从中国的进口。

二、经由香港转口贸易的影响

所谓转口(reexport)亦即香港买家依法取得某批进口商品的所有权后随即售出,运送给第三国家或地区的另一个买家。香港买家将进口商品再出口前,或会略微加工,但不影响商品性质,故不会把香港变成原产地。这种转口使中美双边的贸易统计数据出现差异。美国方面在计算进口时,由于美国海关追查所有进口商品,包括转口商品的产地来源,美国的进口数据应该已经包括了直接进口和间接进口,无需另加转口。现实中,中国使用的是目的地原则,往往不统计部分经由香港对美国转口商品,如果这部分转口在中美贸易中微不足道,或可忽略,但现实中刚好相反。香港经济研究中心学者FungandLau(<中美双边贸易差额1990-2000>2001)根据香港贸发局提供的数据研究后发现,以2000年为例,美国有61亿美元的制成品经由香港转口到中国内地,占美国对中国出口官方数据的37%。同期中国内地有365亿美元的制成品经由香港转口到美国,占中国对美国出口官方数字的70%。如此高的比例,原因在于中国以目的地为原则的统计方法没有统计经港转口商品的数额。美方资料显示,中国的货物只有20%直接运往美国,其余80%是通过第三方转口到美国的,中方对转口贸易不计入贸易额的统计方法,导致中国统计的对美出口普遍低估,而美国由于在进口贸易中统计转口部分,使得美方统计的自华进口普遍高估,这导致中美贸易顺差规模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根据FungandLau的研究,中国在加上对转口的统计后,中美双边关于贸易顺差规模的统计差异会大大减小。

三、转口加成利润的影响

分析时,我们还应考虑香港转口毛利带来的标价上升问题。中国出口商品经由香港转口赴美时,香港中介人附加了利润,即加成利润。这部分被视为香港的附加值,理应在中美贸易数据中剔除。根据FungandLau(<中美双边贸易差额1990-2000>2001)的研究,中国货物经由香港转口到美国的平均增值率高达40%。货物离开中国后在第三方增加的价值显然不应计入自中国进口中,而美国按照原产地原则和CIF价统计进口的方法,导致美国的统计数据中包含了该增加值部分,从而夸大了美自华进口数量。在美方所计算的自华进口数据中剔除香港转口加成利润后,中美贸易顺差规模的统计差异也会进一步缩小。

四、美方统计中忽略了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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