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民间融资风险

民间融资风险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0:5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民间融资风险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民间融资风险

篇1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篇2

1民间融资及其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

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

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

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参考文献:

[1]罗珍梅.民间金融对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J].经济视角,2008,(11).

[2]周佼佼.浅析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海南金融,2008,(4).

[3]张晓东,张梦妍.民间融资风险防范研究[J].现代商业,2013,(11).

[4]施金冷.规范民间金融维护社会稳定[N].湄洲日报,2015-04-07.

[5]戴宜静.浅析民间融资现状及风险防范—以佳木斯市为例[J].佳木斯大学学报,2014,32(6).

篇3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

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

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1.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68-03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运作。一是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挂牌开业,以公司化形式运营。实行免费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民间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都应登记,除在登记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要在登记中心备案登记外,如果借贷双方是朋友等私人关系,私下已经约定好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银行贷款利率,都可自愿来借贷登记中心登记。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本市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备案服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运营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别是对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无论是《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还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依旧没有突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融资仍然难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又明确“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弹性。但对如何界定“特定”关系,依然存在许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审判中出现同类型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案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规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融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成宏亮.民间融资风险迁移模式与缓释机制研究[J].西部金融,2014,(6):71-74。

[2]孙明涛,童中文.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性研究[J].特区经济,2013,(4):43-45。

[3]杨兴坤.民间借贷风险与治理―以鄂尔多斯市为例[J].特区经济,2012,(12):265-269。

[4]张春子.经济下行期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J].中国金融,2012,(14):48-49。

[5]邹焕聪.民间融资监管:价值、问题与制度创新[J].中国流通经,2012,(10):21-25。

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篇5

一.文献综述

1.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中,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实证研究,揭示出金融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出两条不同的轨迹,一条是私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一条是国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但是它们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可以实现对接。当前,发展非国有金融将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2.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3.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要实现我国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接轨,就必须大力培育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含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以取得高额利息以及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

1.民间融资的内部风险

1.1经营运作上的风险。 民间融资借贷程序简单,经营运作上潦草粗糙,缺少专业人士,这就决定着民间融资组织面临着相比正规融资机构更大的经营风险。特别地,民间融资常常与违法挂钩,存在较大的违法经营的风险。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1.2信用风险。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之间,融资过程大多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即使有担保措施,不部分是有中间人或是借据)。 民间融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为,受种种原因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财产状况、借款的流向通常缺乏充分的了解和严谨的监督。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

1.3资金链断裂风险。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由于民间融资随意性强、严谨性差使得借款方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与此同时,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且借贷双方资金流有限,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金融的外部风险

2.1法律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组织和行为既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也没有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所以一旦不幸发生违约,往往难以维权,容易造成民事或刑事纠纷。特别是高利借贷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也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2欺诈型风险。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虚假投资诈骗公司,他们自从2013年3月份成立以来,打着投资的幌子到处诈骗。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骗的主要是项目考察费、评估费还有律师尽职调查费。民间融资引发的集资诈骗案一般案值巨大、涉及面广,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滋生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在操作手法上,往往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参会,组织团体从中牟取他人财产。

四.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管理

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讨论中,一些学者主张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以市场准入为依托,以登记制为核心,事前预防、事后行为监督的一体化金融市场规范体系,削弱其政策风险。笔者基于监管的视角,对于降低其经营风险,促进现有民间金融的演进来实现对其治理,即在维持现有监管框架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中予以规范。

1.利率市场化。

就民间金融而言,在上一轮为压通胀的紧缩过程中,央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却有限度的加息,导致流动性趋紧而实际利率却是负的,结果把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赶到了非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因此,当务之急是赶紧推进利率市场化,否则即使降低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门槛,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融洽运行。

在过去以及现在,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所以,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首先应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3.考察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与中国实地情况相结合。

相比于中国,欧美国家金融业的发展起步早,发展时间长,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经历了动荡、整改的过程。目前,在民间融资方面改革创新有着卓越的成就,值得中国取其之长补自之短从而推动中国民间融资的深远发展,健康前行。

4.加快建立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使民间融资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规范。

为何民间融资维权难?为何民间融资上不了大台面?为何民间融资容易产生民事、刑事案件?部分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上。所以,需要法律将进行高利贷、洗钱、诈骗的违法组织和进行合理融资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清晰的区分,保护合理民间金融组织。

5.在金融领域内不无选择地排斥民间融资,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成为事实,与其一直堵着不然其发展,不如采用疏通的方式为其营造适合发展的空间。有效的建立从地方的初级监控网络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监控系统。其次,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可能会出现金融机构恶意竞争的现象,酝酿更大的风险。因此,在放开金融管制,利率逐步市场化,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统一放入银行业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士峰、张小羽,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发展与政府作为,金融会计2006第3期 45-47

2.姜旭朝、邓蕊,民间金融合法化:一个制度视角,学习与探索 2005 年第5期 (总第160 期)

207-209.

篇6

二、民间借贷含义与途径

(一)民间借贷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现阶段民间借贷途径 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情况下,贷款月利率为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资金来源比较复杂的各种地下钱庄。

三、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原因

(一)民营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 我国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体系很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够,导致国有金融企业长期处于卖方市场。另外,法律政策对金融业的垄断和管制,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高等,造成了我国的金融业现状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和矛盾。这种体制下,国有银行的资金绝大部分贷给了国有企业,而最需要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借不到或者很难贷到银行的资金。

(二)民间资本借贷供需迅速扩大 一直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增大,同时这些发展和壮大中的民营中小企业又亟需资金支持。但是2011年我国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信贷规模减少后,首先缩减的是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资金成为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遭受资金寒流,从银行贷不到钱时自然就会另觅他方。与此适应的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渠道众多,借贷规模迅速增大。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与高和资本联合的《民间资本与房地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温州民间资本5000多亿元,山西有10000亿元,鄂尔多斯是2000多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民间资本供应和民营中小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一拍即合。

四、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一)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比重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加大 2011年,全国工商联对17个省市中小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困难程度,甚至超过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初期。银根的紧缩,致使绝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链绷紧,有90%以上的受访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数据显示,在2008、2009、2010三年中,中型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比重为48.3%,小型企业则高达67.8%。2011年7月,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温州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银行贷款占比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占比则提高了6个百分点。更为典型的是鄂尔多斯市,每一个房地产项目几乎都要向民间资本借钱,一般是40%~50%的资金来自民间资本,甚至有些楼盘的所有资金都来自民间资本。这些无疑加剧了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从而使得企业总风险整体上升。

(二)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息成本上升,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 在2011年持续偏紧的信贷政策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上升。有数据显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50%。以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温州为例,《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数据显示:当地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个别年化利率甚至达到了180%。实际上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通常不超过10%,一般在3%~5%之间。这无疑大大加剧了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民营中小企业多头民间借贷行为增多,信用危机蔓延风险加大 所谓“多头”是指企业对多家贷款人都有借贷,可能超出其负债能力,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在民间借贷盛行的地区,往往资金量巨大且参与者众多。牵涉其中的不仅有工商企业、普通家庭,甚至包括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危机,冲击面和危害不容小觑。具体而言,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而融资企业在其他机构的借款可能不被担保公司掌握,这种情况下,就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产生极大的风险,如果担保公司对“多头负债”没有足够的重视或没有足够的甄别能力,势必影响担保投资业务的安全性,对投资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五、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政府部门规范管理,切实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隐患 民间借贷涉及主体利益众多,其风险与企业内部经营风险有很大不同,因其具有很强的外溢性,所以一旦风险失控,极可能形成扩散效应,引发连锁反应,最终风险会向普通民众蔓延。因此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政府应站在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综合实施相关政策。一方面,政府应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结构性减税、定向宽松等行之有效的应对政策,以减轻这些企业的税负成本,帮助这些企业度过经营难关。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场所,真正减少民营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再者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使之规范化和有序化。

(二)金融机构切实帮扶,创新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信贷融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相对民营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融资门槛较高,企业很难贷到资金。金融机构应切实帮扶,将信贷等资源多向实业倾斜,特别是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在创新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方面,金融机构可以成立类似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中心的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单列规模和单独考核,从而建立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制定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分类评级和信贷准入标准。通过这些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实现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的扩大。

篇7

摘要: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融资、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民间融资却存在着诸如风险高、缺乏国家监督管理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绍兴市民间融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 民间融资 风险

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回顾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战略选择和战略实现的因素有很多,而融资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本文选取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为调查对象,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分析

(一)民间融资规模分析。绍兴市民间融资总规模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手续相对复杂,成本较高,等待周期较长,即中小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难度较大,加上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供给不足,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开展民间融资以解决资金上的需求。调查显示,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在2010-2013年的3 年间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到2013年,被调查中小民营企业中过半数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二)民间融资影响因素分析。通过对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调查分析显示,影响民间融资的主要因素依次为“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信贷松紧情况”、“市场利率变动”及“民间融资政策因素”,选项占比分别为63.8%、54.5%、36.2%和20.8%。由此可见,其中“企业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松紧情况”是影响民间融资的最主要因素。

(三)民间融资成本分析。根据对绍兴民间信用状况调查分析显示,在存在抵押物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年利率大约为12%左右,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有些民间融资年利率可能上涨至40%。在目前的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年利率为20%左右虽属正常,但仍然远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法定贷款利率的1.5-3倍。至于民间出现的高利贷等形式年利率一般在6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民间融资成本较高,利率约定具有随意性。民间融资虽然给融资企业带来资金上的便利,但也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财务费用。

(四)民间融资期限分析。民间融资期限由资金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时间长短取决于融资者对资金的需求,融资期限在1个月以内或者1年以上均可,非常灵活,其中融资期限普遍是1年内。从调查分析来看,87.6%的民间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并且期限在6个月以内民间融资占41.5%。民间融资多数采取短期融资方式,显示出资金的“救急”功能更为明显,企业筹集资金需求主要应用于流动资金需求上。同时,资金供给方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也使融资期限趋于短期。

(五)民间融资来源分析。民间融资随着规模的不断增长,资金提供者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民间融资除了向个人和其他企业进行资金借贷外,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也成为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民间融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调查分析显示,企业通过民间筹集资金时,其他个人(不包含企业股东和内部职工)为主要的借贷渠道,所占比例大概为42.6%,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所占比例为26.2%,向企业股东和内部员工融资占比22.4%。总之,向个人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是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六)从协议方式上分析。从企业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来看,有80%的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签订借据,16%的企业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仅有4%的企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从协议方式上可以看出,目前民间融资主体法律意识较强,多数能够采取契约化的借款方式。而且,从担保角度来看,采取“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所占比例为58%,无担保方式所占比重为44%,从而可以看出借款人风险意识较强。

二、民间融资存在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间融资无论是贷款主体还是融资主体都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近期融资问题状况,可以发现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及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中小企业抵押不足、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和信息不对称等造成了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见图1),其中对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最大的是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得不到满足,进而转求民间融资,导致民间融资规模迅速增长。

(一)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加上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许多财务问题导致银行不愿意将资金借给中小企业。企业从银行融资往往需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较急、需求频率较高、所需金额较少,银行融资远远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民间融资解决了这一问题,一般无需任何手续,即使有手续也是简单列明借贷资金双方、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借款利息的简单凭据。

(二)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债务担保,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偿债风险,因此,只有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基础上,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才愿意为企业进行担保。由于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健全,业绩不够理想,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导致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其担保。此外,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相对较高,中小企业出于对担保费用的考虑也不愿找担保人或担保机构。

(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由于银行具有规避风险性及获取收益的本性,其向中小企业贷款收取的利率往往比国有企业高。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经营的项目无论是否成功,都由政府买单,银行承担的风险性相对较小。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没有专业的担保和政府承诺,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所以银行势必会通过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来增加其收益性。

(四)中小企业抵押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较少,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非常有限,并且提供的抵押物往往变现能力不足。目前,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可以为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中小企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是中小企业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动产无法进行抵押获取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狭窄导致中小民营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大大增加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

(五)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现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缺乏相应实施条例,使得该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上有限,我国法律执行环境较差,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出台的相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不够全面,系统落实不到位。

三、民间融资的建议分析

(一)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在中小民营企业的众多融资方式中,民间融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应当认识到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宽容地接受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并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及降低税负,让民间融资能够维持较低运行成本,为民间融资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以促使民间融资能够健康的发展。同时,民间融资机构应当考虑将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纳入到民间融资对象中,通过行业内的资金互助方式,进行资金筹集,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民营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力推进中小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发展。加快城市中小银行的发展,将其职能明确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明确其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对中小银行和贷款性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监管要求,允许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灵活的信贷评审和贷款,允许中小金融机构间相互拆借资金。

(三)扩大担保标的物范围。适当允许动产抵押,具有价值的商品可以贷款抵押。这样,企业资产盘活起来,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为规范担保标的物的抵押行为,对动产、知识产权、经营权、宅基地、各种权益、未来收益等等进行属地化的统一登记管理。

篇8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1-0082-04

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长期存在合法性缺失及缺乏有效的发展路径,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蕴含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对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防范和化解其风险。

一、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现状与特点

从我国金融改革实践看,近年来随着正规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融资规模也逐年上升。2011年6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我国30个省市区(新疆除外)的6700家企业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两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我国民间融资总量约为3.38万亿元,占当时贷款余额的6.7%。我国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6%,借贷期限主要集中在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的只有12.6%,80%以上属于快借快还。企业民间融资违约率较低,风险总体可控,78.4%的企业反映民间融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7%反映有过延期,但大多能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仅占0.9%。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民间融资比例较低,企业融资主要依赖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新疆、等地民间融资规模较小。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区集中于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中部一些省份,如广东、浙江、湖南、江苏、山西等地,这些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大,基本以企业融资为主,利率也较高。

总之,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增长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二是融资主体多元化,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高,参与程度高。三是民间融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向营利性转变。四是民间融资期限日益灵活,融资的利率日趋理性。五是投资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注重规避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主要风险

虽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引起国家宏观调控风险、局部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一)民间融资的体外循环容易引起国家宏观调控风险

民间融资的资金循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其流向会出现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不相一致的情况。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当资金集中于利润空间较大的行业时,会导致某一行业出现生产过剩,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的出现。同时,民间融资对热点行业的过度追逐也会导致行业内部企业竞争加剧,影响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导致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滑,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中小企业风险就会进一步扩大化。此外,民间融资的隐匿性,使政府对本地资金供求状况和现金流量难以把握,影响宏观政策的制定。目前,民间融资规模逐渐增大但仍处于体外循环状态,致使央行不能准确把握信用和资金的总量监测与控制,从而可能出现宏观调控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利率高、期限短,容易诱发局部金融风险

虽然大量的中小企业依靠民间融资的资金支持,但高息负债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位运行,有的地区已超出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金融改革试验区温州市2011年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24.4%。一方面,利率过高加重了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其获利空间被压缩,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成为未知数。另一方面,从资金的供给方看,虽然高利率能够带来资金收益最大化,但不顾安全的畸高利率增加了按期收回资金的难度。上述违约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疏导,将会诱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间融资以民营经济为融资主体,易导致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经济,而我国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医药、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数量众多的小制造业、小加工业和服务业,因而风险也呈现高度集中状态。由于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缺陷,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民间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但也存在因借款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借贷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户的民间融资行为因其对国家政策、市场信息了解极少,资金的风险系数会更高。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经营风险也将呈上升趋势。

(四)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民间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随意性、主观性较强,对借款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旦借款者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民间融资具有为追求高赢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且随意性、隐蔽性较强,多数是私人交易行为,手续不规范,担保简单,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同时受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和不可预期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引发民间纠纷,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三、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路径选择

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情形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是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虽然民间融资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会给整个经济带来很大风险。为此,应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改制设立多元化正规金融机构

1.设立小额信贷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贷款余额4892.59亿元,可见,小额贷款机构已逐渐成为信贷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域或乡域,可通过设立小额信贷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发起方式可采用合伙制或股份制,资金来源以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为主,也可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可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用途主要是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一条风险相对较低的途径,目前试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此类。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和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人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并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从本质上说,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形式,能够通过内源融资缓解成员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各地蓬勃兴起。

3.设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需要的资金较少,且便于民间资本进入。社区银行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运用于本地市场,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缓解“虹吸现象”及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村镇银行就是社区银行的组织形式之一。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26家,已累计向37.7万户农户发放贷款889亿元,累计向6.9万户小企业发放贷款1570亿元。

(二)积极开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全方位合作

1.参股正规金融机构。从国家政策层面看,2010年9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2年5月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这些政策措施为民间资本参股当地农信社、城商行、农商行和券商基金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地方看,各地纷纷出台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以宁波市为例,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宁波市民间资本参股22家中小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持股金额52.58亿元,持股比例71.5l%;27家小额贷款公司全部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合计注册资本44.3亿元。同时,民间资本还广泛入股投资大量的小规模非备案担保公司、调剂商行、投资咨询公司和房产中介等“灰色”融资类机构。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市场的资金需求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

2.尝试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担保机构是连接银行和企业、以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金融中介机构。从整个担保行业看,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集中、系统、按照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在民间融资活跃并有一定规模的地区,以区域内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企业为成员单位,组织其自主成立担保合作组织,既能有效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又能为民间资金提供新的出路。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资产总额9311亿元,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在保余额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达16547亿元。

3.探索与典当业的合作。典当业在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融资方式和行业,以其小额、短期、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世界范围看,典当在各国均是对银行、股市等主流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在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和方便个人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典当行作为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新型融资机构,是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民营资本参股或成立典当行可以成为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行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1480.7亿元,营业收入53.7亿元,利润总额18.3亿元,行业整体发展的势头良好。

4.积极推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个人委托贷款是连接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重要创新形式,它克服了民间借贷双方责任和义务不明、缺乏约束力的弱点,通过银行的介入为民间借贷双方架起桥梁。银行通过中介的方式介入民间借贷活动,可使一些民间借贷活动公开化、规范化,使一些“地下金融活动”变成“地上行为”。

(三)充分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1.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行业。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间和金融机构资本丰富,而金融市场却缺乏组合市场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PE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载体,能够极大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2012年以来,基金募资出现大幅下降。因此,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是我国PE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而庞大的民间资本在其中应扮演重要角色。允许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PE行业,既是民营资本重要的投资渠道,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在江浙、珠三角等民间资本充裕的地区,活跃着一批由民营企业出资设立的PE基金,如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温州乐清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联合成立,首期募资规模达到5亿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9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

据了解,由证监会牵头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融资者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目前已对近千家私募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作出行政处罚8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1家,立案稽查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62家,基金业协会启动失联公示程序270余家。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较大。

2016年非法集资区域性风险集中,蔓延扩散速度加快。发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75%,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并快速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近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非法集资案件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下一步央行将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他还透露,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基本摸清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据联席会议披露,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破坏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据联席会议披露,犯罪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着重监管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特点,联席会议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工作,提出要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联席会议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篇10

近年来,江苏泗洪、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民间融诉讼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间融资的风险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壮大,其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暴露出的风险性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旨在分析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成因,并试图探索降低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Ande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与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税收、法规等。

高峰(2001)认为,国家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过于严厉的管制,对于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民间金融业务创新应当给予鼓励,以扩大我国金融创新的空间范围。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狭义视角对民间融资的某种风险进行研究,而从制度这个视角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文献较少。 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试图从制度这个视角探究相关风险的成因, 同时寻求推动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 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 3.38 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 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 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 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2011 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 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 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 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 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 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②法律风险。其一,高利借贷风险。根据 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维持在 2%~8%之间,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同时,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 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 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 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 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 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 据调查,在浙江温州 1100 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 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 另有 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 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 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 800~1000 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 3.9~4.3 倍。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 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 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 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 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银行间市场 7 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 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做整体全面的规范和调整。民间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只能参照涉及民间融资的现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然而,针对错综复杂的民间融资环节,这类法律法规尚缺少准确的细则。而且,现存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逻辑性和统一性。尽管《宪法》赋予了市场主体借贷自有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某些民间融资活动,仍可能被《贷款通则》等定性为非法融资活动。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是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交易活动尽快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通过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监测系统获得的相关监测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学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 Finance 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参考文献: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篇11

民间资本投资已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金融业竞争异常激烈,如何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以及采取相对应政策措施,对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效应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南昌县为例,对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现状及其存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一、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及影响

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途径关键是要改善投资融资环境。国家为正确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传统领域。

表1 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提升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能力;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和壮大我国金融市场。

但受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使得相关政策得到更好地落实,促进民间资本金融化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完成民间资本与金融领域更好地对接。南昌县作为2014年度排名第52位的全国百强县,民间资本充足,金融机构健全,对研究民间资本具有较好的条件。本文通过调查当前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分析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各种途径,分析所产生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二、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

随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民间资本加快了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调查显示,南昌县通过参股银行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投资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渠道进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量增长十分迅猛。

(一)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有民间投资参股的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已达到7家,包括1家村镇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以及5家小额贷款公司。一是民间投资进入金融业资本量增加。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金规模累计175421万元,较2010年增长709.37%。二是民间资本占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比例高。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占所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的比例为100%。三是民营企业投资金融领域增势明显。截至2014年末,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累计分别为116776万元和58645万元,较2010年分别增长1385.70%和324.56%。

表2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形势良好。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01321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42%;贷款余额882090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28%。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存贷款增长相对较快,而小贷公司除新增机构外,由于自身注册资本限制,其贷款基本无明显变化。

表3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服务对象相对集中

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银行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给县域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以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止2014年末,其涉农贷款余额为706199万元,同比增长20.20%,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83.76%;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5850万元,同比增长25.41%,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20.86%。

表4 2010年~2014年4月南昌县法人银行贷款投向情况

单位:万元

(四)盈利水平比较可观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水平较为可观,尤其是法人银行利用其吸存优势,在支持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和增量奖励资金等政策支持,自身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循环利用率低,税负过重,综合税率接近利润的40%,加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低于10%。

表5 2010年~2014年部分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投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投资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等主要金融领域,其中银行业是民间资本涉足最多的金融行业。

(一)参股金融机构的间接投资渠道

通过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间接参与金融行业具体业务。由于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已十分成熟,民间资本进入阻碍较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日常经营及网点布局等都保持原有体系,民间资本进入不存在太大投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吸收民间资本参股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进一步的并购和跨区域发展,能够形成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模式

民间资本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或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从事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其中,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能够有效补充现有金融体系。以村镇银行为例,2012年的相关政策出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村镇银行领域,参与村镇银行的新建与增值扩股,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减低为15%,给予了民间资本更多的投资空间。2013年的政策中进一步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风险因素

(一)金融监管风险

一是后续政策亟待跟进。国家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多次下发文件,但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并且相关监管政策在放开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受到很多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际操作困难仍然较大,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条件过于苛刻。二是监管机构职责模糊。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涉及央行、银监局、金融办等多家监管机构,各机构监管职能存在交叉和漏洞,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三是监管难度大。民间金融机构分部广泛,机构网点大多位于县级以下区域,机构的种类、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等远超大中型商业银行,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更高的要求。

(二)区域金融风险

随着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将会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民间资本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薄弱,缺乏经验,数目较多,多数集中在县域或农村,服务对象都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弱且缺乏公信力,一遇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受到冲击,其面临破产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加上金融业是高杠杆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将产生较强的外部效应。

(三)机构流动风险

一是资金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当前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股本控制较严,限制了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扩大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受限,融资平台过窄,导致其流动性管理较为被动。二是变现能力较弱。由于其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及涉农客户,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等影响,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造成贷款违约风险。并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资金调剂能力有限,一旦受到冲击,容易引发新的支付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

一是内控控制不完善。民营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缺乏专业性人才,并且其内控制度中对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关联贷款和套取信贷资金的风险,容易使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资产,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危及民营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二是抢占市场降低业务质量。刚进入金融领域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揽储,发放高风险贷款,降低存贷业务质量以抢占市场份额。三是存在垒大户现象。以南昌县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个人等提供的单笔贷款额度大多是50万元以上,甚至出现了1000万元的大额贷款,触及“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红线,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活动原则。

(五)社会认知风险

民营金融机构作为新兴事物,起步较晚,特别是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对其认识程度普遍较低。而金融机构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民间资本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资信保证往往不佳,特别是在社会信用缺乏和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与国有或大中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尚处于弱势地位,缺少客户支持。例如村镇银行普遍存在吸储困难,南昌大丰村镇银行2014年末存款余额为38158万元,其中个人存款仅为18098万元,与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及国有大型银行存款规模相去甚远,甚至远低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规模。

五、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转变监管模式

随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张,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规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和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二是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和防范,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监管,从而使这些刚刚进入金融领域的民营金融机构逐步规范其金融活动,并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参股情况。三是完善社会信用征信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密切监控和分析民营金融机构信贷情况,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信息的最大利用,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二)加强制度创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尽快制定有关民营机构的各类风险防范政策措施,提高民营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金融机构相对国有大中型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关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是最为关键的内部信息,建议采取严格的措施及时对外公开披露,保证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三)加大政策倾斜,提高机构抗风险能力

对县域法人银行,进一步优化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相关考核政策,细化达标区间及其对应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贷款优惠利率,对达标的县域法人银行,根据其实际达标情况,采用增加递进式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优惠和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县域法人银行吸储难的现状,加大对县域法人银行的资金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参照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并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定向费用补贴或增量奖励资金,提高其流动资金规模。同时给民营金融机构松绑,降低门槛,尤其是在民间资本投融资方面,鼓励其发展,给予民间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篇12

股权融资是筹资者采取权益性证券形式从外部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的直接融资行为。在私营农场的发展周期内,可以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其中,民间股权融资在农村特定的环境中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私营农场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股东盈利能力的保证,如果管理者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在提取足额折旧基金的前提下分配给民间股东足够的红利,股东会偏向于保留当前的管理者,否则股东将会更换目前的管理者;私营农场如果想长期使用民间股东的资金,则需要农场管理者能够在提取足额折旧基金的基础上分配给民间股东足够的红利以弥补股东股权的风险贴水。

二、私营农场民间契约性融资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私营农场在无负债的情况下,农场固有的预期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一般说来,农场利润波动越大,其经营风险就越大,经营风险的变化与行业特征和时间特征直接相关。目前,受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双重影响,加上私营农场经营灵活和监督困难,在其生命成长周期的各个阶段,民间契约融资结构相差很大,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其盈利的不确定性造成的。由于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及资金来源的有限性,很容易导致私营农场利润的亏空甚至破产,经营风险是私营农场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在私营农场融资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由于其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内部的经营者具有更强的信息优势,这会加大私营农场融资过程中的契约成本。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引起私营农场融资过程中的两种风险:1.逆向选择风险。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私营农场是资金的使用者,对借入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有充分的信息,对投资项目的回报及资金的偿还概率都很了解。而民间借贷放贷者是资金的提供者,它并不参与资金的运用,对于以上信息只能通过农场或其它间接渠道获得,因此,民间借贷和私营农场之间在信息的掌握上差距很大。民间借贷放贷者为了化解自身的不良贷款,在放款的过程中关注的只是贷款发生时利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这样逆向选择就出现了。民间借贷放贷者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常常会提高贷款利率,利率的提高把“好的”借款者挤走,而留下“坏的”借款者,或者出现较高的贷款利率会引导私营农场去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民间借贷放贷者面临更大的偿还贷款违约率。2.道德风险。私营农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统一的,且只有极小比例的私营农场能有资格通过股票进行融资。民间债务融资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私营农场的资金来源中占绝大部分,一般要求私营农场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来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由于私营农场规模小,可提供的抵押品很少,所以道德风险在私营农场融资中发生的最为普遍。道德风险即指愿意支付高贷款利率的借款者倾向于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当借贷完成后,收益会在借贷双方分割。如果民间借贷放贷者提高贷款利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私营农场的项目收益。这会促使借款农场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而放弃可备选择的低风险、低收益项目。高收益的项目一般成功率相对比较低,这势必会加大民间借贷放款者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私营农场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差,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这样外部相关利益人很难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农场的各种信用危机很容易发生,在失信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罚的前提下,会进一步导致私营农场的信用恶化循环。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所形成的融资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信用风险是私营农场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在私营农场起步时,在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匮乏,且受到成本、成长规律和管理经验方面的制约,并不具备与合作各方签订完备契约的条件,这样私营农场的信用风险会高出很多。

三、防范私营农场民间契约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利用规范化的民间借贷融资私营农场具有规模小、风险高、融资频率高及金额小等特点,以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的形式融通资金面临很大困难,而民间借贷机制灵活,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性强,且契约成本低、方便、快捷和效率高,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在民间借贷的契约关系中,契约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需要担保的仅为9%左右,对私营农场来说是雪中送炭。在农村特定的金融活动中,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可能会出现市场失效或者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而民间资金供给充裕且存款利率较低,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所以在趋利的动机下,巨大的民间资金供给可以为私营农场资金需求提供充足的来源。

(二)积极创办契约性民间银行契约性民间银行制是在日本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制度,在该模式下,民间银行可以派专人进入私营农场的董事会,亲自参与农场的经营运作,深入了解企业农场的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从而可以客观评鉴农场的信用水平,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风险。同时,民间银行可以对私营农场进行监督检查,避免所放资金被任意投放,合理控制现金流量,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发生。由于民间借贷占我国私营农场外源融资的很大比例,所以推行契约性民间银行能够通过建立私营农场与民间银行之间的长期借贷关系,进行彼此高效的资金融通。

篇13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渐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从而催生资产泡沫风险。而2012年我国经济形势日趋陷入下行周期,随着经济下行整体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远高于银行,而且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撑。一旦资金链断裂,所引起的信贷危机将极大地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监管风险,法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导致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下面简要探讨一下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利率方面。首先,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利率不市场化,一定程度上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人们不愿将闲置资金放置银行任其贬值,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息;其次,银行贷款利率高,对中小企业有严格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再次,民间融资市场利率高,市场不规范,资金虽易于筹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政策方面。第一,融资政策偏紧是导致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2011年以来,实体经济处于低迷状态,而央行行为了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信贷资金持续收紧,融资渠道本就狭窄的中小企业因而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第二,我国尚未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往往考虑的不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效益,而是企业的性质和规模,这就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三)企业自身。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四项成本压力。一是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涨压力,二是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三是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四是国家税费的负担过重的压力,这些成本压力使得企业负荷过重,不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四)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我国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的管理,监管上的空白使得民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难以控制。

(五)法制方面。我国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性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也屡见不鲜[1]。

(六)社会方面。由于制造业利润越来越薄,而能源矿产,金融等垄断性高盈利行业又使得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前几年的火爆股市和楼市产生了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这些资本大量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而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中小企业面临高利率的借贷和破产的威胁。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民间借贷业务,鼓励大中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正规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税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2]。

(二)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最大的需求者,大中商业银行越是对中小企业贷款严格限制,越是逼着中小企业走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引发民间借贷超高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债券,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再担保机制,减轻中小企业贷款压力,降低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

(三)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抵抗信用风险的能力,防止民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条例,防止民间借贷向不良方向发展,民间借贷本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应鼓励民间借贷市场交易公开化,阳光化,在融资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使自发的民间融资转化为理性融资行为,疏导民间借贷向正规方向发展,尽快将其纳入社会体制内管理,使民间借贷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努力进行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多方位借贷服务。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业务,努力加强我国金融体系抵抗风险的能力,优化社会金融结构,从根本上遏制不良民间借贷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市场[3]。

参考文献:

[1]魏澄荣.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经济,2012(6).

[2]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和对策[J].经济纵横,2012,(4).

[3]苏柯蓁.疏导民间借贷 拓宽融资渠道[J].时代金融,2012(4).

作者简介: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