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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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横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产业,其经济活动存在于房地产的前期准备阶段、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全过程,加上房地产生产、流通过程长、消费过程更长的特殊情况,决定了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生产周期较长,与多行业、多部门、多学科相结合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又是个资金占用量大且周转较慢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同时也是一个物业管理周期长、售后服务任务重的服务性产业。
一、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不同一般工业制造业,更不同于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有着其特殊的开发流程或步骤。要准确把握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就必须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流程具有深入的了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了前期需对包括项目周边环境及配套、居民的购买能力及消费偏好、项目周边的房价水平、项目成本及投资回报率情况、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等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建设开发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项目开发流程还需经历六个阶段,如图1所示。
图1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简图
二、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特殊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具体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是指导会计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的总体性思路,统领我们应对会计实务中各种千差万别的情形。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建设用地开发权、进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时间,与一般工业生产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具有成片开发、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加之房地产销售一般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买受人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及房地产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性。《收入准则》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结算账单提交买受人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依据,虽然比较简单而便于会计实务操作,但其未能反映销售的实质,且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究竟应在哪一时间点确认收入?本文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考虑两个层次的标准,即会计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
1.会计专业标准。会计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如《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等。从一般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志,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商品交付约定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致使在会计实务中难以判断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其焦点在于如何把握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
2.法律标准。房地产是不动产,因此,房地产商品的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如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交易等;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即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既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
三、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分析
在房地产会计实务中,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做法:
(1)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2)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钥匙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4)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5)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办妥入住手续后,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确定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上述因素影响的理解不一致,使得其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认定也千差万别,从而导致出现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的情况,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利润的操纵提供了机会。为了防止利润操控及规范收入确认,本文现就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不同认定方法逐一进行剖析:
(1)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及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房地产已竣工并业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此时并不符合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法律标准。且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存在延期交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主体工程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时,买受人即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以综合验收合格或/及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显得很不合理。
(2)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商品业经买受人验收并办妥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房地产已竣工并业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买受人办妥了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此时既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也符合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法律标准。但是在法规尚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买受人为了逃避营业税和契税或延迟缴纳各项税费等原因,往往不会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基于上述原因,以办妥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时作为判定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唯一关键时点也是不合理的。这会造成房地产商品已销售完毕,整个房地产项目已结束,但尚不能对房地产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发生。
(3)以开发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同样不符合房地产收入确认的法律标准。买受人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虽然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当签约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备案后,买受人实际上已取得了法律保障。对于按揭贷款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尽管存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买受人)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的阶段性保证义务,但其责任次于被抵押房地产商品的履约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另外,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只是提供相关资料,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仅仅是协助义务,是否办理还是由买受人自主决定;况且在办理产权过户会涉及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何时能取得产权证书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因此,本文认为,当办妥房屋移交手续后,由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已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就可以判定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了转移。只有办妥产权过户才能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会导致房地产收入的滞后确认。
一、引言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的增长方式正在由偏重速度规模向注重效益和市场细分的转变,从主要靠政府政策调控向依靠市场和企业自身调节的方式转变;销售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现销到现在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例如:按揭、代销、预售等等;筹资方式也有向银行贷款到股权融资,以至于将来的债券和信托融资。这些变化正给现时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等问题带来新的挑战。
在面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税收流失极其严重的事实,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有哪些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入世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近年来,财政部和我国证监会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亦己推行了一系列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己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其它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的资金运动、经营特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在执行会计准则的时候有伴随着行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往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很好的贯彻会计准则中的规定,造成了各种会计信息问题。
(一)会计实务中销售收入的确认随意性较大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费用确认因收入四个原则关系,使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
1、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
2、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3、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4、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己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这亦是企业转换会计师的原因。
(二)企业各期的业绩信息可比性较差
义乌市规模以上企业虽然具有快速成型环节的支撑,但总体使用率不高,据调查其月使用率仅有2-3次,资源浪费严重。所以,怎样整合规模以上企业的资源,建立一个快速成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既提高了规模以上企业快速成型技术设备的使用率、提升设备固定资产的资金回流速度,也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在产品创新和研发环节的迫切需求,形成义乌市快速成型技术服务产业集群。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义乌市制造业的区域竞争力。
1 义乌市小商品快速成型服务平台应用价值
1.1 加快小商品快速成型研发
通过政府、企业、院校三方共同注资的方式,构建小商品快速成型平台,该平台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快速成型的设备平台,即成立一个快速成型打样中心,由政府、企业、院校共同出资,利润共享,平台供义乌市所有中小企业共同使用;二是建立一个快速成型专业信息库,包括快速成型设备的信息和技术队伍信息,供义乌市中小企业使用;三是建立一个虚拟联合分析测试中心,组建区域内不受空间限制的联合测试服务平台。项目开展为小商品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缩短新产品研发周期,加快了研发及生产速度。
1.2 为相关企业节约大量资源
组建区域内不受空间限制的服务平台。企业就可以利用该平台将快速成型设备进行整合,在各企业设备产权不变的情况下,整合企业间已有快速成型设备资源,统一协调相关专业人等,充分发挥各企业人力、物力的潜力,在技术上互相学习和促进,协调业务,共谋发展。
2 义乌市小商品快速成型服务平台的内容
2.1 构建信息网络平台、网上预约服务平台
构建能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的网上仪器设备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查询、仪器设备和大型软件共享使用信息等服务,并能够实现仪器设备的资源查询、人才培训与学术交流等,通过该平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的资源共享,方便、准确、及时地查找有关数据。同时,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网上预约服务,相关小商品生产企业可将其能提供共享的快速成型设备信息按相应程序上传至平台网上,只要能上网的地方均可方便、快捷地按下图所示流程进行网上预约,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的资源。另一方面,企业相关人员也可通过平台网查询拟使用的设备,比较后选定拟预约的仪器设备,按下图所示流程进行网上预约。
2.2 组建虚拟的联合分析测试中心
项目拟通过组建区域内不受空间限制的联合测试服务平台。 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将快速成型设备进行整合,形成一个虚拟的联合分析测试中心,在各企业设备产权不变的情况下,整合企业间已有快速成型设备资源,统一协调相关专业人才等。
2.3 建立快速成型领域的信息库,为企业相关快速成型设备采购决策提供决策支持
共享平台拟提供多种方式对仪器信息和仪器单位信息进行查询功能,统计图表等。方便地为用户提供仪器的状态、功能与特色、技术指标、仪器服务收费标准信息、单位信息等相关信息,为用户寻找和选择仪器提供参考数据。同时也为企业选购设备提供包括同类产品的使用情况等参考数据,从不同角度为企业提供相关设备的信息,企业可利用这些信息结合自身需求做出是否采购或是采购调整的决策,为企业新购置设备提供较好的决策支持。从而避免企业快速成型设备区域内的重复购置,而且还能使企业的采购决策与区域经济、科研条件等相结合,提升企业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2.4 通过快速成型设备共享平台加强企业相关技术队伍建设
快速成型设备共享平台能够汇集区域内各行业、各单位快速成型设备,给区域内快速成型设备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供人才保障。作为企业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借助服务平台与相关同行交流,钻研业务知识,开展分打样、快速成型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专业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主动参与新功能的开发利用,使快速成型设备得到良好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保养和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及损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在提高快速成型设备使用效益的同时也能加强企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形成机组人员与设备使用效率良性互动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夏卿坤.快速成型技术[J].长沙大学学报,2005(9).
[2]罗辑,黄强,陈世平,等.快速成型技术及其对制造业的影响[J].机床与液压,2006(3).
[3]曹炜,曾忠,李合生.快速成形技术及其发展趋势[J].机械设计与制造,2006(5).
[4]王西建,徐平,高奇.快速成型制造技术的应用及开发重点[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4).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指可单独出售的配套设施部分)等。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实现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货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是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d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五是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 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b 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六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和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等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特别是递延纳税空间。
三、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
在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中,通常是在土地、商品房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收入核算的关键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即按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其入账金额。从一些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来看,在其收入核算中尚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在预售开发产品时,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通常是采用预售形式,其销售的前提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采用预售形式时,需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预售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收取剩余房款、办理产权户等不同环节,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收入》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但在以上的哪个环节最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四个确认条件呢?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各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及确认方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下列各种情况:
(一)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有些房地产企业认为,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是一种暂收款,因为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有的建设项目刚刚开工甚至尚未开工,所以风险仍未转移,成本亦没有最后核算,所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只作为企业的预收账款,在相关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时,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一些房地产企业亦同意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收到的销售款不符合确认条件,应在工程竣工并收到部分房款后可确认其收入。
(三)以分期收款方式的房地产销售,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同时分期结转成本
这是以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比较保守的处理方法。但是。某些房地产企业有时也在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时,按已经收回的价款或可能收回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而对其中估计无法收回的部分作为未实现收入处理。
(四)按预售合同价款中已经收取的价款分期确认收入
一、引言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的增长方式正在由偏重速度规模向注重效益和市场细分的转变,从主要靠政府政策调控向依靠市场和企业自身调节的方式转变;销售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现销到现在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例如:按揭、代销、预售等等;筹资方式也有向银行贷款到股权融资,以至于将来的债券和信托融资。这些变化正给现时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等问题带来新的挑战。
在面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税收流失极其严重的事实,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有哪些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入世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近年来,财政部和我国证监会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亦己推行了一系列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己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其它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的资金运动、经营特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在执行会计准则的时候有伴随着行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往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很好的贯彻会计准则中的规定,造成了各种会计信息问题。
(一)会计实务中销售收入的确认随意性较大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费用确认因收入四个原则关系,使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
1、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
2、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3、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4、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己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这亦是企业转换会计师的原因。
(二)企业各期的业绩信息可比性较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至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分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它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上市公司报表的可读性,可比性。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发行人在预收账款项目注释中,除列示账龄余额外,对预收的房产款应分项目反映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计竣工时间和预售比例,目的即是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披露的信息中尽可能多地展示其行业特性。但以这两年的年报看来,执行情况并不太理想。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披露标准,会计核算的方法亦不一致。
(三)现金流量信息披露不全面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现金流量表应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其它行业的现金流量有明显的差异性。在现金流量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等通过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异步性。
(四)风险披露不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行业高风险性状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有关风险事项。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三条要求企业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第八条规定,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三、完善房地产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包括: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本人亦赞同以上的建议,并且部分的具体准则如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等台。但是,对于房地产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本人认为仍然有许多改善的空间。
(一)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规范体系
现时学术界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亦指出了不少问题所在。归纳起来,目前学术界对《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四个收入确认标准(条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运用问题上,还存在下列不同的观点:
产权过户是不是“确认收入实现”的必要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何谓“移交”?如果以法律的视角观之,办理完权属证书方可称为移交。但是,考虑到我国房地产业务的现状,办理产权关系是购销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其间涉及多家政府有关部门,何时取得产权证书非房地产开发商所能控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销售业务中,在其他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未办理产权过户通常并不能构成退房的依据。因此,一些人认为产权过户并非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充要条件。若以该时点为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则会导致确认收入的时间滞后。
签定了正式销售合同并取得了购买方的付款证明(或款项己划入公司账上)是否即可“确认收入实现”呢?因此,一些人认为此时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且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的理由不充分。比如,存在由于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差异超过3%而可能导致退房的后果,就不能认为是次要风险。若以该时点为基准,将会导致收入确认的提前。但是,另一些人并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收取了部分房款是确认销售收入的基础。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
现时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财务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 其财务会计制度缺乏必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全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有许多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有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中有两项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比较重要的准则——递延税项准则及投资物业准则,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却还没有。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亦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本人亦觉得监管机构应考虑将递延税项准则加入现有的会计准则中,这项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有很大的影响。递延税项准则亦可配合政府实施土地增值税的措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要在某一项目已被完全出售后才结算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想(下转第95页)(上接第63页)避过清缴土地增值税,可以预留一少份单位不出售,这样就能延迟土地增值税最后清缴的时间。递延税项准则的精神是要企业在报表中预提将来要交的所有税项。让财务报表反映合理、适当的负债。理论界及学术界部份学者亦持这种看法,认为我国会计全面国际化是必须的。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的种种因素,我国房地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提高,以配合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而一些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改革的深入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学术界已开始考虑和探讨建立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部份会计分支亦已相继出台了。但是,目前房地产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缺乏更详细的指引准则和制度,使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力不从心,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等情况。因此本人的建议是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规范体系,以及补充和完善房地产行业会计业务的行为准则。如: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准则指引,配套工程会计核算准则指引等。
参考文献
[1]步丹.我国会计与国际化会计的对比分析[Z].天润财经网站,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