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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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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

篇1

基层官员之所以要“跨级直训”,主要是因为不少地方矛盾和纠纷增多、频发、维稳压力加大,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等公权机关仅凭传统经验已无法妥善应对,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因而,他们需要进京学习新的治理理念和处理具体事务的技巧,以便回到地方后能学以致用。

相应地,一些群众之所以越级到省里或中央上访,主要也是由于乡镇、县市未能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令群众渐渐失去对县乡一级公权力机构的信任,转而寄希望于省里特别是中央出面。

这样看来,县乡一级基层公权力机构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低效乏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通过对基层官员的“跨级直训”,能大幅提高基层公权机构的执政能力,令群众反映的问题大都能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群众越级上访的动力将大为减弱。另一方面,如果群众的越级上访,能经由省里和中央向县乡一级公权力机构形成压力,推动这些机构厉行善政,那么县级官员大约也就无需进京接受“跨级直训”了。

但实际情况是,群众越级上访无非换来了省里或中央部门的一纸“批转”,所反映的问题并未得到妥善处置,久而久之矛盾反而愈加激化。既然群众越级上访的作用有限,那么,对此次县级官员进京接受直训对于改善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也不宜做过高的估计。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难题,治理思路不妨从“向上求助”转向“反求诸己”。其核心是,要在完善基层社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做文章,充分挖掘基层社会的自治资源,发挥地方公权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作用和公众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不断强化基层群众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机制,改变“权力自上而下赋予、权力者自下而上负责”的权力授受、行使与履责链条,促使基层公权机关更多地对自己的权力来源――当地选民和公众保持敬畏,更多地对选民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在基层社会形成稳定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使调处纠纷、解决矛盾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篇2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城市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城市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碎片化”成为基层社会的新形态。单位制的解体,导致应对计划体制下社会结构的传统管理模式也趋于瓦解。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碎片化社会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网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在设计理念以及内在机制方面的缺陷,网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区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回溯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深入分析其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格局的建构。

一、网格化管理之勃兴与特征

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社区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背景下,社会事务向社区累积,但其尚未达到独立承担管理职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压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须寻求新型管理模式,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难题。一种新的治理思路“技术治理”,即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效能。并且国家在实现自身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网格化管理正是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治理技术应运而生的。

学界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内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认为网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2]。

自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来,这种新型管理体制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诸如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4+6”模式、山西长治”三位一体”等典型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管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特色和优势。

1.统一进行网格规划与实施

城市网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预先规划和有序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城市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需要以全市统一的战略规划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然后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单元网格,统一进行城市部件普查等,从而形成全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有组织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手册,从而保证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稳定运行。

2.明确划定各层级管理职责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网格”,从而在“区―街道一社区”三级管理结构之下,增加了“网格”这一新的层级,变为四级责任体系,并且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体系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种种弊端,理顺市、区、街道各级之间的关系,将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明确。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网格化管理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作用,加之权责的清晰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减少,有利于职能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问题,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反映问题的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整个问题处理流程的时间明显缩短,结案率大幅提高,从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之局限

网格化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话语背景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广泛应用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网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构和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层社会中往往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持久性不强,运行成本过高

网格化管理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而创设,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科层管理结构,将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层社区,进而应对和社会纠纷,带有一定的应急性。尽管网格化管理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开通了较为便利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渠道,减少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绩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网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应急措施而被运用到相关活动和事件中。虽然使社会治理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但其性质仍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从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广泛质疑。

2.抑制社区自治力量的成长

网格化管理通过“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科层式管理,体现出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3]。政权力量对以网格形式存在的社区进行全覆盖式管控,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基层社会,而且将各利益群体直接纳入进行政性管理,体现出“总体性支配”所不具备的精准性和强制性的管控特征,严重削弱社区的自治能力。因此,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将引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进而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3.全能网格的风险问题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对社会治理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在承接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式管理和加强部门联动的重要目标,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4]。“全能网格论”造成“管理依赖症”,即确信一切问题和纠纷都可以通过网格加以解决、一切资源和服务都能够通过网格来提供。这势必造成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成长,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行政力与自治力之契合:网格化管理之创新思路

网格化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社区日趋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对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级管理体系利用科层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对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管理,导致行政力与基层社区的自治力的对接处出现“管理缺口”。因此,建构协同治理格局,关键是要实现政权力量与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从以下两项策略着手进行:

1.推动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实现协同治理局面

网格化管理在本质上仍是基于政府对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行全面垄断的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这与当前“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深入合作来管理社会事务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根本性对立和冲突。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需要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紧密衔接,民间组织则充当桥梁作用,通过三者的协同配合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和简政放权来明确自身定位,正确履行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其次,自主性社区建设需要政策法规和资金的强力支持,鼓励社区利益和志趣团体有序发展,积极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上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将碎片化的个体重新整合,增强基层社会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向社区内部稳步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调控矛盾、化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2.以社区服务联动多元治理主体

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主要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内容;另外,社区服务也是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因此,社区服务可以作为弥合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断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组织的发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进而以民间组织为中介,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需求,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应是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迈向与民间组织和群众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以社区服务来衔接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与社区自主发展的紧张和冲突。以服务为导向,淡化科层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够赋予网格化管理以全新意义,使之在碎片化社会形态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篇3

城市社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当前中国社会进入了利益诉求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中,需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基础性作用。作为居民聚集的生活场所,社区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核心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期,为了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探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必要性

社区治理是在政府指导下,社区职能部门、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对于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以最终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以及居民生活利益的满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整合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迁,社区治理的对象从一元到多元发展,社区治理的目标也发生了变化,单一的治理主体难以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社区治理中需要居民参与。

首先,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能够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诉求的需要。随着住房商品化进程的推进,在城市社区,来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价值诉求的居民因为商品房的购买而居住在同一小区。在社区内部的人口结构趋于复杂化、价值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能够解决治理资源不足问题,同时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也能弥补传统治理模式、单一治理主体的不足[1]。社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因此社区治理必须建立在社区居民需要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利益诉求,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够充分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诉求的需要,从而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其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能满足社区日常管理及居民自我实现的需要。社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居民的利益需求,社区的服务和治理水平关系到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对于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社区治理组织来说,社区治理很难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面对庞杂的居民群体,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做的非常有限,因此要以提高社区服务为核心,居委会、物业公司与居民共同参与,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必须要发挥居民的主体性作用,让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同时,居民通过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与邻里互动,这种沟通与能力的实现也能满足居民自我实现的需要,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建立起强烈的社区归属感、责任感,增强社区凝聚力,最终实现社区共同体的建设目标。

二、当前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形式

根据居民参与内容、现实表征,当前居民参与的形式主要分为娱乐活动参与型、公共事务参与型等形式。

随着城市社区的发展,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一些商品房社区一般配备了小区广场、健身设施、开发了一些文体娱乐的场所。居民有在室外活动的需求,对于时间比较充裕的中老年人来说,这种需求尤为强烈。所以在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比较多的是共同的娱乐活动。一些社区还成立了进出比较自由的娱乐组织,近来年,很多居民出于锻炼的需要,在社区广场跳广场舞。一些居民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早晨一起散步、打球,或一起下围棋、象棋等。

随着住房商品化以及物业公司进驻社区,小区居民一般对关系切身利益的物业收费、停车位、小区治安、保洁等问题比较关注。公共事务参与是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问题。在目前的社区参与中,公共事务参与比较少。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对物业收费问题、车位问题、治安问题虽然比较关注,但是缺乏正确、合理的参与渠道。一些社区居民停留在私下议论公共事务的阶段,在居民看来,作为居民个体去向物业公司、居委会提出意见,很难得到满意的答复。从居民的参与意愿来看,很多居民有强烈的公共事务参与意愿,但是在现实的社区治理体制中,社区公共决策一般由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做出,很难倾听居民意见,居民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畅通的、常规的渠道。

三、提高社区治理效果、推动居民参与的核心路径

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有着参与社区治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诉求。居民公共事务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社区治理的效果。面对社区居民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以及其需求的多元化,必须打破传统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强自下而上的双向交流互动,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社区组织需要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与职能设定适时地调整和改进其决策形式及与居民的联结方式。为有效推动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需要构建新的参与平台。如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公共事务交流平台,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负责人参与其中,居民可以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同物业公司、居委会交流互动。也可以增加居民与物业公司、居委会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设置物业公司经理、居委会主任联合接待居民日,倾听居民的意见。在关系居民利益的物业收费、停车位、公共设施维护等重要决策中,居委会、物业公司要倾听居民的意见,在决策程序中要强化居民的监督作用。当前物业公司与居民矛盾突出,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决策中,物业公司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不顾居民的意见,导致矛盾突出,直接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效果,也正在危及社区的和谐稳定。

四、结论与思考

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基层社会日益呈现出价值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的趋势,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传统行政性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当前物业公司与居民矛盾突出,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漠视居民的参与需求,这给当前的基层社区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必须改变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给予居民社区参与更多的空间,创建居民公共事务决策参与的平台。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设施维护、物业收费、小区治安、停车位等问题上,考虑居民的意见,顾及居民利益,这样才能达成社区治理的和谐目标,才能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向德平,王志丹. 城市社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学习与探索.2012(2):37.

篇4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6207

“人类对善治的关注与人类文明本身一样历史久远”。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用来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体彼此容纳并且实现合作。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重要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或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的主体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与目标追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把善治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目标。对于其内涵,可谓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办公室(OHCHR)认为,善治是在治理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和腐败并完全尊重法治原则,对善治的真正检验是在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为实现人权目标所做的努力程度;善治包括透明和公信力等要素和平等与公平等价值观,善治必须保证公民特别是最贫困人群的基本需求和有尊严的生活。只有最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李向前认为,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标准和理想状态,包括“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善态治理”。

尽管人们对善治的认识不一,但无论从何种角度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要义和旨趣都是可确定的,即强调普通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多元行动主体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能对民众需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作出积极回应的方式,通过建构并使用合适的制度措施以有效应对社会问题与矛盾。

(二)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乡镇社会管理有其特殊性,“乡镇虽小,肝胆俱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针穿”等说法反映了乡镇社会管理的特点。面对日益增加的复杂性需求,原有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变得应接不暇和疲于奔命,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管理人员的管控思想较严重,致使民众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社会管理本应管理和服务并重,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但长期以来,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在总体工作安排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又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于“管”“卡”“压”等传统的不够合理的工作方式,对被服务的社会成员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长期以来形成了坐着办公的不良习惯,对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和所愿缺少足够的主动了解和科学调研。相当多乡镇管理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各种指令、任务、考核、应酬中疲于奔命,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及基层民众进行管理,无暇也无兴趣关心基层民众的疾苦、问题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这种社会管理主客体之间的断裂使基层民众的诸多内在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满足,为社会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

2.乡镇政府职能错位与其他行动主体功能缺位,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失衡

目前我国基层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韦伯式的层级制管理模式,它依赖于标准的工作过程,难以为提高效率提供有效的激励,而是着力于怎样避免犯错误,存在组织僵化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灵活应对,管了很多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越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社会管理秩序处于失衡状态。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不均衡状态甚至可能会使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民众,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3.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内在设置,难以应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及随之出现的社会矛盾

农村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及社会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乡镇社会管理过分注重基层的政治性而忽略了社会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正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问题突出,比如贫富分化问题、土地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分化问题等。但是乡镇既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内在设置缺乏应有的弹性、灵活性及回应能力,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满足民众不断变化的多样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和冲突,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近些年来农村时有发生即是一种体现。

(三)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现实难题制约着改善民生的目标实现,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突破与发展。具体而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主要有四点。

1.立足民众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始终

善治的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善”意味着尊重民众意愿,提高民众能力,也意味着一个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来努力满足所有公民增长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众的需求不断扩展和提升,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管理的主体迫切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弥补政府单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需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着力推动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才能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3.注重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民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善治强调民众的中心地位。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真正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注重科学调研,切实找准民众的关注点,使基层民众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主动自发地参与到新的发展实践中来,而不是被动地听指挥,表面上服从,内心里却有不满或不情愿。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升乡镇社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贴近民众、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带动民众、服务民众的理念与能力。同时还应借助各类社会组织激发民众的主动参与热情,促进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

4.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善治观点认为,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他们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底线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力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他们在多元利益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社会工作作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综合体,其专业品性契合了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可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社会工作兴起于欧美,是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设置与专业化力量,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科学的专业方法服务他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旨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互助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各地探索实践的深入,社会工作正逐渐从直接服务扩展到参与社会管理,从解决社会问题扩展到预防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走向多主体、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

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增强人的社会功能,关注如何帮助个人、群体或社区增强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它通过各种专业方法,在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工作,解决人们参与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工作对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专业优势。它不是把工作对象只看做被救济、被改造、被动员的客体,而是看做多元主体的一部分;它善于调动主客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问题,从而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社会工作可在实质上和深层次上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率先在社区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引介了专业社会工作,满足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使社会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优化

理念的优化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不断深入,乡镇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往强力的管控手段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理念的深层优化与转变刻不容缓。社会工作是一个关心人且认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变人的专业,它把改进人类福祉尤其是弱势群体福祉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养分,且有一系列科学具体的方法保障其专业理念落实于实践,从而使乡镇社会管理理念优化的功能落到实处。因此,乡镇要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旧模式,促进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逐渐激发基层民众自主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现实依靠力量。

2.方法改进

乡镇政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为基层民众提供服务。它是整个政府体系的终端,其所作所为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存状态与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会导致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民众并非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导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民众的要求和期望。社会工作作为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专业与职业,对保障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有着科学的、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因此,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同时结合乡镇地方实际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将促进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促进乡镇政府制定更有实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众满意的公共服务。

3.风险化解

社会管理旧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代价和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必须要考虑如何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既有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应急性抢救,这种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秉承专业理念与科学方法,通过实践的广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响力,帮助解决困难群体和边缘人群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同时,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使乡镇社会管理体系更好地预判基层民众的内在需求,采取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化冲突于未发,降低社会管理风险。

4.人才支持

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变革过程中,人才是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元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职工帮扶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这一独特的职业优势使其可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素养培训,培育和孵化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协会和服务站,将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与人才支持,使社会工作的理念优化、方法改进和风险化解等功能实现获得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影响力。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1.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以民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善治特别强调民众中心导向,并认为如果不是以民众为中心,制度就会成为绊脚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创造新利益格局,往往会使贫困群体特别是在转型中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产生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通过澄清与沟通等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到因个人能力和社会条件限制造成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其他阶层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与不满,减少观念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帮助弱势群体更清楚地分析环境及自身优势,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动性与能力。

2.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及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它运用科学方法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促进社工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协调中,或者使一线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社会工作技能并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个人、家庭、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沟通技巧使矛盾双方更理性地对待矛盾;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预防个人和社会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工机构和人员作为民众和政府的“中间人”,可通过对政策的反馈和干预,引导人们有序而理性地行动,优化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1.改革乡镇政府的行动方式,给其他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空间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运行中过分依赖自上而下管控的状况是阻碍基层治理创新的关键症结。通过引入和渗透社会工作元素,可使乡镇政府在发挥职能时更多采取“助人自助”“平等协商”等方式,充分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与想法;并逐步构建不同主体有序协作、共同参与的实践体系,实现从单一依靠政府向依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转变。基层政府可更明确多元利益主体间有序合作的边界,梳理清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给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出空间,从而最大程度消减“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基层的弊端与不足,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

2.推进基层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力量整合

基层社区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可以以社区为平台,扶持社会工作参与到基层社区发展中,培育社工服务机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开放式联动,使民众需求得到更充分回应及更全面满足。针对当前社区行政化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关系,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的和谐互动机制。着力发展民间社工服务机构,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人才施展才能的重要载体,培育各类与民众需求相关的社会组织,调动民众参与,激励社会组织发挥好协同创新功能,使基层社会的各种力量实现充分有效整合。

四、结束语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在既有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通过破旧立新来稳步实现,不能急躁冒进,试图一蹴而就。乡镇社会管理的旧模式偏重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民众需求缺乏响应,对社会的自主性欠缺关注,这种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善治理念引领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特别重视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关注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正是由于这一目标旨趣,使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工作可在其中发挥独特而有效的功能,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克服现实难题而趋于善治。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工作尚面临提高社会认同度和资源整合力、健全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提升政策倡导力与反思批判功能等现实问题。但可以预见,随着发展进程中上述问题的逐渐克服,社会工作在我国基层社会善治中的功能将得以更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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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2-0016-02

公民为什么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基层(社会自治)政治生活?理论家的回答不一而足。认为,社会成员是作为其所属的某个阶级来进行政治参与的,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争取个人或者阶级的种种利益。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内,还有其他一些理论和学说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一、治理理论

由于基层自治不只是村民、居民本身的日常或公共生活,它还是国家治理社会的社会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源自西方公共管理学的善治理论常常被援引。“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在当代西方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导致的“治理”复兴中,“治理”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1)治理或者说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不同,其主体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2)治理权威的运用并不像政府管理那样,采用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政命令,而是采用上下互动、相互协商、彼此合作的方式;(3)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但最终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需求,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简言之,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二者的最佳结合状态。在此背景下,治理(而不是统治)应成为探索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起点。

善治理论的支持者主张,当代社会结构复杂,需要政府与民众精诚合作,对于政府来说,要还政于民;对民众来说,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有关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社区自治的定性纷争不已的时候,善治论提供了一个讨论的平台:不必拘泥于自治机构是为政府跑腿,还是直接服务基层社会的民众,应将讨论的重心放在国家与社会的链接机制上。善治理论主张,社会治理不只是政府的事,因此,群众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等都可以被看作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人们不只是通过“从政”才能参与或解决区域性公共事务。因之,善治理论通过治理多元化强化了公民参与基层社会自治多元之路的逻辑。

二、事件与制度理论

受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及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启发,中国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主张,观察社会行动更应注重行动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因为事件发生的动态过程更能够体现出隐藏在社会结构之下的不易为人知的因素。如,通过对一起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村收粮事件的分析,孙立平等人展示了公共权力进入基层后,面对基层社会结构与网络,不得不“非正式运作”的过程。

张静认为,既然社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那么,考察制度的研究路径将更能观察到变量之间的模式化影响。她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提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即,关注制度的性质、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如何解释人们在特定制度中的行动,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文化、社会规范和习惯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等。国外学者瓦莱利注重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他在讨论当代美国公民不再像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美国人那样积极参与村镇自治时,他认为,公民参与基层自治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影响。通过对一起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维权活动的细致分析,张静认为,业主委员会这一制度的诞生,将启动中国市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不过,不是在社区建设或是社区自治委员会这一“政治制度”里,而是在商业活动所催生的“社会制度”中。

三、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学说最初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内展开――基于天赋人权的理念,社会成员可以设计制度并依其行事。不过,一方面,不平等的现实令公民参与率下降,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取向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反感这种想当然式的思路。因此,在行为科学大行其道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轫于经济学继而在各学科形成松散联盟的新型的理性选择问世。简单地说,理性选择将社会成员假定为可以为自己的行动作出最佳选择的“理性人”。此论最著名的提倡者奥尔森认为,个人能够在可供选择的各种路径面前作出抉择。他发现,作出一致行动的激励机制主要有:群体规模不宜过大;在群体内行动的所得要多于在群体外行动的所得。

这种理论在解释公民在相同的制度面前作出不同的个人选择方面具有相当力度。当代中国学者更将利益与公民政治参与连接起来进行考察,借用囚徒困境、公地悲剧等理论框架,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实证研究成果。如,学者罗兴佐通过对乡村水利的研究,发现在不同区域的社会结构、组织与文化的规定下,村民个体所获得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的大小亦不一致。一些地区的村民在强大的组织、文化等外在结构的规定下,保持着极高的参与率。在社区自治的研究中,学者多将市民的低政治参与率视为市民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也几乎成为此类研究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假设。

不过,理性选择理论却无法面对社会成员的利他行为。在基层社会自治的讨论中,如何解释社会成员参与与自己利益无关或不甚相关的基层政治活动,将是此论拥趸的心中之痛。

四、自由与社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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