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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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压力巨大。分税制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与税收权限的划分,使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相对需求极其有限,而中央转移支付占各省投入比例有限。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相对地方资金需求只是“杯水车薪”,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无法满足区域内城镇化融资需求。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实现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与公用事业建设资金需求大大增加。一般的城镇化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需求将增加6个百分点左右。据此推算,仅“十二五”期间城镇化催生的地方政府公共投资规模就将达30万亿元之巨。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单靠财政积累显然不够。
其次,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且引发诸多经济社会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广,土地出让金为各地方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人们戏称其为“第二财政”。2011年3月财政部提交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了2.9万亿,几乎达到了地方财政总收入的1/3。在许多地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人已占到财政收入的50%以上。“土地财政”推动了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化发展初期阶段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但土地财政不仅让地方政府陷人了“卖地依赖”的怪圈,而且产生暴力拆迁、强征农民耕地、官员腐败等社会风险,影响社会利益分配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与城镇化的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土地资源是稀缺的,国家也有“18亿亩耕地红线”规定,决定着这一地方“财源”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从国际上看,也没有哪个国家城市化是长期依靠土地批租来筹措资金的,国内有些地区已经表现出难以为继的状况了。
再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过度膨胀,蕴藏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和地方政府土地征收与土地储备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经济增长与政绩需要引起的强烈投资欲望与地方财力不足的矛盾,以及2009年以来的反危机措施,融资平台自身的融资担保不规范、贷款审查不严等问题,地方融资平台暴露出负债率过高和偿债能力不足的巨大财政风险。从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规模就可大致看出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与偿债压力。由于地方债统计有相当的难度,所以对其规模有各种不同的判断。国家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的相关债务达10.7万亿元;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表示,估计目前各级政府总债务规模在15万亿-18万亿元;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透露,地方政府负债估计超过20万亿元。而且多是投资于公益性项目,难以通过项目的自身运营还本付息,其债务主要依靠土地出让金偿还,这必然对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掣肘。越是基层的政府,其债务风险越高⑤。平台类贷款还影响到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和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而影响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也蕴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另外,开发性金融理念下新建立的城市发展基金无法满足城镇化巨大的资金需求,只能发挥其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作用;真正的市政建设债券目前只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几个地方试点,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而且其发债规模和偿债仍然由中央代办,离自主发债还比较远;民间资本的引人只是在少数道路交通项目上推行,而且也需要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作为基础条件,同时引入民间资本的“公私合营”项目由于具体选择的融资机制不同,有些项目只能是公私合作建设,建成后的公私合营还不是很充分。只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长远看,地方财政偿债压力依然沉重。
一、目前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银企信息难对称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抵押和担保达不到条件的问题,金融业的整合和信贷规模紧缩、利率和收费等规定都对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造成较大的影响。作为供需两个主体之一的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有着天然的劣势,其自身大多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资信度低、财务行为不规范、债务沉重偿还能力差、缺少有效抵(质)押资产,保全措施难以落实等等是企业融资得不到满足的主要原因。而作为供给方银行,比如国有银行通过对成本、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考量,更愿意面向大企业、中心城市为目标。同时信贷管理权限上收,但客户调查由基层机构进行,两者之间信息脱节较为严重;银行各分支机构间经营管理模式划一,缺少对所在地企业具体情况的应变性,一些银行实行信贷资源的倾斜配置,严重影响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
(二)政银支持难到位
调查中发现78%的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认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政府没有起到作用。以前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方面,化工企业并不占优势,在申请国家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上,政府对于中小化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比较弱。由于化工企业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偏向农业、科技类企业,并不一定会照顾到化工企业。在银行信贷方面,虽然各家银行出台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但由于不了解化工产业的情况,执行政策较为死板,只按照银行的审核程序进行,往往业内认为很好的项目,经过银行的评估可能却达不到贷款的标准,这使得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微型企业错失商机。
(三)融资成本难降低
由于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贷款规模大,单位交易成本越小,因此对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而言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在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下,人民银行每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就会冻结商业银行3600亿元资金,在银行信贷规模不断紧缩的背景下,国有大型银行更是“抓大放小”,只抓住大型企业的大项目,而股份制银行贷款条件又太苛刻,相比较而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手续较为灵活。调查中有2家在当地农行获贷6300万元,1家在昆明光大银行申请到7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1家在外地申请到银团贷款33亿,有4家企业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获贷共285万元,但由于信用社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高,融资成本依然难以降低,同时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也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可以看出本地金融机构已经很难满足这些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不断增加的向外地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融资成本又无形增长。调查中还有部分企业在银行难以获贷,而资金又难以周转的双困难之下,意图转向民间借贷,但今年以来高至4%―6%的民间借贷月利率让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望而却步。
(四)抵押担保难满足
在调查中发现,仅有1家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进行贷款,但通过担保贷款获得的资金仅占其负债总数的20%以下。在当地担保机构数量过少,且担保条件难以达到是企业难以获得担保贷款的重要原因。在银根紧缩的大环境下,各企业普遍认为信用担保机构对缓解融资难问题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同时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所有银行都要求企业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各银行贷款比例平均只在抵押物价值的40%~45%。以5000万元的抵押资产为例,企业只能获得不超过2300万元的贷款,而企业大多数固定资产抵押贷款都用在了更新技术、扩大生产方面。受通货膨胀影响,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普遍反映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都从原来的“先货后款”转变成必须“先款后货”,企业资金压力普遍增大,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普遍增长了20%以上。目前这些企业普遍反映资金缺口主要是在维持正常生产和归还拖欠货款,但过低的抵押比例让企业无法再从银行获得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
(五)期限问题难解决
在调查本地金融机构中发现,当地农行、建行、农发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5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建设银行无贷款审批权,其余4家在基层权限内,中小企业第一次成功贷款所需平均时间为29.25天,如果是多次贷款的老客户所需平均时间为14.25天,如果不在自己的权限,需要上级审核,从审核到放款所需平均时间为31.25天。由于寻甸县邮政储蓄银行至2010年末发放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因此将其余四家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如下图:
以2010年中小企业贷款为例,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1年期以下贷款所占平均比例为58.01%。在调查企业中,中小化工企业普遍反映,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过长,在市场行情波动、原材料价格变动频繁的环境下,往往会造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先机。而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大部分是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在流动资金短缺、应付账款过大等等压力下,一年的融资期限无法解决企业在紧缩货币政策下的资金需求。
二、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建议
从当前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融资方式来看,虽然各家银行都在积极开拓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但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达到条件的融资方式依然过少过少。目前优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流程,鼓励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创新,积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应当成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下一阶段融资创新的重点任务和关键所在。
(一)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与租赁公司紧密结合,改变投入方式,创建新的融资方式
可采用股本投入+风险租赁,同时用项目发起人、投资人的股权或项目的其他资产抵押给出租人的投入模式,使项目发起人、风险投资人、出租人按承担的不同风险,分享项目失败或成功的损益。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租人(或设备生产厂商),因拥有租赁设备所有权和抵押担保的受益权,比传统信贷业务风险保障要好。如通过联合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本投入,是拉动租赁投入的最有效的办法,使得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投资风险得以有效分散。
(二)完善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体系
首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在进一步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并且信用担保体系的创新不仅仅体现在通过担保机制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还应积极开展信用打包或证券打包与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结合起来,增加设计产品的流动性。其次要继续发展投资基金,要加快风险投资立法工作,放宽基金的设立条件和准入方式,促进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更多的流向中小微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再次加强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设。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诸如财务顾问、会计机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大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专门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缺乏针对中小化工企业特点开发金融工具的专业金融机构。因此中介机构的建设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以便为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提高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获得融资的几率。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39-02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 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有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权益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它具有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低、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资金到位率低等特点。 债务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普通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等,它具有融资期限短、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资金使用自由度低、资金到位率高等特点。企业融资涉及到诸多问题,如融资的时机、融资的数量、融资的方式等,其中,融资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在融资实践中,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有很多融资方式可供选择,而每种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的需求。
(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类型选择融资方式
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生物科技、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等16大类领域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风险高、收益高、资金需求具有长期性、所需资金多、外部收益大。正是以上特点决定了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由于风险大,它很难像其他中小企业以普通融资方式筹集到资金。如银行贷款,这类贷款注重安全性, 一般回避高风险,且需要资产抵押担保。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普通贷款并不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的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股票的权益性融资,一般要求企业有几年的盈利记录, 而大多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并不满足。 因而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不适合传统型的融资方式。(2)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创新性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许多限制, 但实际情况并不然。尽管采用传统融资方式很难,但并非所有的融资方式都不可行,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关键的优势——“概念优势”。 所谓概念优势,是指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所占有的“高新科技”这个概念顺应了社会发展,容易受到具有冒险精神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基金青睐,甚至高新科技领域巨大的盈利前景也会吸引一些其他投资者。而且由于“高新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国家也会对这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甚至是直接的资金支持。所以这类中小企业适合风险投资、买壳上市、融资租赁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
2.传统中小企业。(1)传统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传统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在农业、制造业、餐饮业、建筑业、医药业、商业和其他传统型非科技行业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相比,传统中小企业具有如下特点:低风险、收益稳定、享受较少的政策优惠。基于以上特点,传统中小企业缺乏足够高的盈利前景, 很难获得风险投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也较难。(2) 传统中小企业适合传统的融资方式。传统中小企业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资产中有形资产占主体,市场成熟,产品需求稳定,风险相对较低,所以比较容易获得亲友的借款,以及利用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种子阶段、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有不同的特点,所以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应不同。
1. 种子阶段——内源融资为主。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活动比较单一,组织结构十分松散。由于仅有产品构想,未见正式产品,所以很难确定产品在商业上、技术上的可行性,企业前景的不确定性较高。就整个财务情况看,企业处于亏损期。此时企业尚无正式销售渠道,没有销售收入,只有支出。企业处于“种子阶段”的失败率很高,大部分“种子”都被淘汰掉了。该阶段,由于企业技术不成熟、产品无市场、生产无规模、经营无经验,因而风险很高,敢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非常少, 企业取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很小。又由于这时产品市场不明确,生产也未正式开始,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之又少, 想要取得普通贷款也并非易事。因此,处于种子期的中小企业应首选内部权益融资,主要是自有资金,其余是民间借贷,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创业基金的帮助。
2. 创业阶段——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中小企业进入创业阶段就意味着已经掌握了新产品较为完善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案,接下来就是将研究成果向商品化转变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于形成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由于要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后续研发、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战略性规划,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大约是种子期所需资金的10倍以上)。 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内部已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融资条件相对较好,这时,融资方式应以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重点是吸引投资机构或个人,如创业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担保下的普通贷款等。
3. 成长阶段——银行信贷为主。闯过创业期后,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方面基本上有了成功的把握,组织机构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定型,也具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企业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但企业在成长期仍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能力,牢固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确立在业界的主导地位。因此,企业在这一阶段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已有了较为稳定的顾客和供应商以及较好的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大为减少,财务风险也大大降低,吸引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利用信用融资成为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最佳选择。另外,在创业阶段投入资金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追加投资也是一个选择,但由于此时中小企业极具发展潜力,为了避免稀释股权,一般不宜采用股权融资。 4. 成熟阶段——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进入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稳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经验丰富、产品销售量和利润持续增长,但行业整体的销售增长率和利润率会逐步下滑。企业获利的关键因素可能就是对大规模生产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改革组织模式,增强或重建管理制度,开拓新的品牌,以适应市场创新的要求,所以企业仍需要大批资金投入。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大规模融资,适度的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企业综合资本成本,而有条件做强做大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实现企业上市。
综上所述,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而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中小企业应充分了解各阶段资金需求的特点和权衡各融资方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1.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信程度不够,而且没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很难进行担保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正视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重视这一有效的融资方式,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2.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要创新。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类型十分广泛,经营模式也千差万别,当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应当寻求更多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是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如:股权融资,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应考虑在创业板市场上市;项目融资,应以独到的市场眼光,研究开发出与高新技术紧密结合的项目,来吸引风险投资和国家扶持基金;债务融资,如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
3. 中小企业要提高融资能力。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银行贷款,但是中小企业资信程度不高是银行惜贷的主要原因。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才能及时偿还贷款,取得银行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而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才找银行,平时也不和银行打交道,做交易时直接使用现金,与银行一直都没有业务往来。此外一些中小企业不能如实纳税,缺乏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意识。
4.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办法,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抵押物种类。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诸多政策,但只有银行积极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才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当企业需要资金解决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问题时,融资是一条有效途径。而融资方式的选择是融资成功的关键之一。首先,中小企业只有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自身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才能成功融资,帮助企业正常有序经营和发展壮大。其次,中小企业应该通过创新自身的融资方式和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 增强信用意识,改善融资方式。最后,商业银行和社会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以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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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投融资方式的不合理,导致我国公共建设项目领域发展为高负债群落,当前政府投融资的风险较大,各级政府面临长期巨大的偿债压力,对我国公共项目的建设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PPP融资合作方式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压力,满足公共项目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功能需求,因此加大力度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探讨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方式具有一定重要性。
一、PPP融资合作方式
所谓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企业,PPP融资合作方式主要是指由政府、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三者共同参与公共项目的融资及建设,促进优良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成。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融资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与共,各方均可达到与单独行为更为有利的结果。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PPP融资合作方式是一种独特的项目融资与建设形式,在公共领域内得到广泛应用。
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助于吸引民间资本,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当政府部门明确某一公共项目建设中采用PPP融资合作方式后,通常以政府批准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开展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全过程合作,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由合作双方负责。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有效运用,促使私人企业参与到公共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私人企业的投资风险,并且能够将私人企业在投资建设方面的高效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进行合理运用,降低公共项目建设投资风险,为公共项目建设各方利益提供可靠的保证,推进公共项目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可行性,在缓解政府财政投资压力、提高公共项目建设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民营资本进入公共项目建设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平台,增加了公共项目资本总量,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有效的避免了以往公共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研究论证周期长且协调各方关系利益费时费力等问题,促进公共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科学化控制的实现,降低公共项目建设运作成本,缓解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资产负债率问题。与此同时,PPP融资合作方式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其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持建设各方处于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上避免合作各方行为不当而影响公共项目建设的正常运作,有效的保证了各方的经济效益。
二、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实践价值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公共项目建设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而PPP融资合作方式的科学化运用,能够基于法律层面明确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责任,以便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开展项目设计及实施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节约投资,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也就是说,PPP融资合作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以往高度垄断的投资模式,推进政府投资改革的顺利高效开展,从整体上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相关研究表明,将PPP融资合作模式合理应用于公共项目建设中,有助于推进基础设施与基础工业建设的全面开展,结合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积极优化调整我国产业结构,降低社会总资产扩张的实际情况,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应用价值,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三、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公共项目
我国公共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中具有较普遍社会需求并能够通过一定收费或政府政策扶持发展的项目方能够引入民间资本。基于国际经验对公共项目进行分析可知,国家建设过程中,PPP融资合作方式在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性基础产业、学校和医院等项目中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此类公共项目的需求量大,并且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具有较大影响,是各级政府部分公共项目投资的主要对象。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此类公共项目的投资较大,给所在地区的政府部分带来较大的建设压力。因此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开展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公共项目,最大程度上避免项目论证、建设以及经营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影响国有资产的稳定性,全面提高政府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推进社会稳定持续发展。
(二)强化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
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若单纯依据市场原则开展公共项目的经营活动,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资本的融合,阻碍良好的外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PPP融资合作方式,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PPP方式建设经营公共项目,促进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回报率问题的有效解决,确保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能够以较低的收费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的过程中加强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法制建设
PPP融资合作方式的有效运营,为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提出了新的方式,其不以改变公共项目的基本属性和服务社会为目的,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的过程中引进一定的市场原则,以促进公共项目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由于PPP融资合作方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对独立性,尤其是在国家、社会需要与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方面,因此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各方的利益与行为进行科学化监控。在此种情况下,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时,应当积极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制度对公共项目建设中各方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目标受到政府干预或利益驱使下民营企业的损害或改变,将国家、社会与投资者的共同责任和利益建立在严格且规范的法制基础上,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就总体情况来看,PPP融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公共项目建设投资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对PPP方式的应用,应当以政策扶持为基本条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投资配合等,促使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能够以较低的收费实现自身经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单雨.PPP模式的风险分析[J].商,2016(15).
在中国,赊销也是一个古老的商业传统。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赊销方式,也演变为现代意义的贸易融资。据福建晋江人民银行调查,晋江市的所有民营企业都有过使用贸易信贷的历史,而且该融资方式已经成为当地民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解决信贷资金缺口的主要方式。
所谓的贸易信贷(trade credit)并非一定与国际贸易有关,一般是指企业在国内贸易过程中的赊销行为,即参与企业间产品和服务交易的一方企业,向另一方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过程。通常办法是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小企业从上游企业获得生产投入品或者服务的提供,但并不立即支付款项,而是在一定时间后支付,延期支付的时间为30天或更多;而上游企业基于对下游企业的信息了解和为了维护长期的交易关系,也同意以这种方式对相关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但一般为了鼓励下游企业尽快付款,采用对提前付款予以比例折扣的奖励。经济学家认为,这种折扣激励,可以被认为是剩余天数的利息。如,典型的贸易信贷规定购货企业在30天内交付货款,如果在前10天内即付清,则供应商给予2%的折扣。那么这2%的折扣,可以被认为是这笔货款在后20天的利率。尽管相对成本昂贵,但从交易成本、流动性和现金管理角度来看,贸易信贷是小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这种方式可以给借款企业和供应商提供信息,帮助企业预测现金流量。
贸易信贷一般基于交易双方的信誉和长期交易关系而存在,提供资金的企业是从维持交易关系长期性而作出这种选择的。这种方式在充分竞争市场采用较多,而如果购货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也更容易获得贸易信贷。但由于小企业一般在市场中无法获得垄断地位,那么小企业获得贸易信贷的前提则是供应商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对于供应商来说,其提供给购货企业的短期信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购货企业到期无法支付货款,那么这种风险可以看作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引发的财务风险,即这种风险是由交易方式决定的,其不同于因为信贷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金融风险。
不过,如果从信贷市场角度分析,我们也可以把贸易信贷看作是一种信贷方式,或者说,贸易信贷是信贷市场上可以提供的,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的另一种融资方式。
对贸易信贷发生的一般解释是,与银行相比,供应商具有对借款人的监督优势。在商业过程中,供应商可以获得购买者的信息,而银行要获得这些信息必须支付成本。从某种程度看,供应商的确比金融机构要有优势,因为它们拥有更多的关于小企业的相关生产过程的信息,或者可以利用诸如停止供货等杠杆手段,更有效地解决还款激励问题。另外,供应商还可以重新拥有和再出售已经赊销的商品,这些都使供应商具有向下游企业提供贸易信贷的必备条件。
贸易信贷尽管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较高,但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仍具有很多优点。
微观优势: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形式简单灵活,没有繁琐的手续。贸易信贷不同于从金融机构借款,它没有项目筛选的过程,提供资金的供应商无需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项目审核,双方也不需要订立繁琐的贷款合同。企业融资的过程,只是产业链的供需双方通过已经建立的商业惯例,达成供应商向购买者提供赊销的默契。这种形式,在参与交易的双方企业看来,并不是在原有的商业交易过程中产生了一个新的交易,而只是原有商业活动的一部分,是产品买卖过程的一个步骤。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贸易信贷省略了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交易过程节省了银行信贷所需要的搜寻成本和评估成本。
其次,不需要抵押担保品,使初创企业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商业银行发放信贷,出于银行设定的安全机制,往往需要贷款者提供抵押物或担保,其目的是防止贷款企业无法履约时,银行可以对抵押担保物品进行清算,以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对抵押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后,常常按照抵押担保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对企业进行贷款,这样可以确保抵押担保物的价值能够偿还银行的本金。贷款人究竟向借款人提供什么样的合同,取决于借款人的外部成本以及借贷双方相对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来说,其往往缺乏不动产等抵押担保物,同时也缺乏谈判能力。因而,小企业在寻求银行贷款时,因为缺乏抵押担保物,获得贷款的概率很低,处于相对困难的环境。即使具备一定的抵押担保物,也由于谈判能力弱,只能获得很少比率的贷款。而贸易信贷由于没有对抵押担保物的要求,也不需要借贷双方进行抵押比率的谈判,使得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能够获得赖以生存的流动资金。
第三,靠企业信誉维持借贷关系,避免了有成本的信贷监督过程。对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商业银行在完成信贷发放过程后,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需要对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财务监督。这种监督需要耗费银行的人力和财务成本。微观银行学理论认为,为了减少监督成本,银行可以设计一个激励相容合同,以促使借贷企业按期还本付息。这种合同比较复杂,而银行和企业都要在监督过程中支付交易成本。相对于银行提供的正规的信贷,贸易信贷则省略了有成本的状态检验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提供贸易信贷的大企业对下游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态了解比较充分,往往具有信息对称的特质。更重要的是,上下游企业具有同样的商业目标,即都是进行产品销售,产业链的关联关系将企业的利益联为一体,因而获得贷款的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贸易信贷常常省略银行信贷所需要的监督过程。
第四,融资过程具有连续性,获得贸易信贷的企业可以不断获得这种现金流。笔者认为,贸易信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具有连续性。由于产业链两端的企业具有长久的商业关系,常常是一笔业务完成后,就会续订新的业务。处于下游的企业,在偿还上一笔融资款,并在开始新一轮的生产过程后,依然继续使用赊帐的方式获得生产投入品,从而获得新一轮的贸易信贷。由于商业惯例产生的这种融资方式,使得企业可以不断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贸易信贷这种形式之所以可以连续不断地继续下去,关键在于,上游企业可以对没有履约偿还货款的企业进行惩罚,使得下游企业在该行业继续生存的信誉成本加大。而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获得新一轮贸易信贷的借款人,也并不会被要求进行新的项目审查,从而加快了再生产的进行。
宏观效应:增加信贷总量
从宏观层面讲,贸易融资可以增加宏观经济中的信贷总量,又可以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产生减震器作用。
首先,贸易信贷发生在正常的商业银行信贷之外,贸易信贷的发生相当于扩大了宏观经济中的信贷规模,创造了新的信用。金融体系中正常的信用创造过程是,商业银行将手中的资产一部分用作准备金,再对其他资产进行发放贷款活动。企业从一家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存入另一家银行。银行再提取准备金,然后再进行放款,从而在商业银行系统产生派生存款,最终扩大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商业信贷,则是为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了购买力。企业获得商业信贷的途径往往是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其信贷数量的提供要受制于准备金比率和资产配置安排,商业银行不可能提供过量的信贷资金。对于获得商业银行信贷的企业来说,其可以取得预支的购买力,而对于没有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来说,则无法扩大手中的支付能力。也就是说,因为银行信贷的规模限制,制约了一部分企业购买生产资料的愿望。同时,商业银行也往往在信贷市场实行信贷配给政策,对小企业存在规模歧视,也使得小企业无法获得正常的信贷资金。
而贸易信贷的出现,则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小企业不是从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而是以赊帐的方式,购买了生产过程需要的生产资料。这种赊帐方式,相当于小企业获得了一笔贷款。从这点看,可以认为,贸易信贷实际上创造了信用,扩张了市场中的信贷规模,扩大了全社会的购买能力。
第二,贸易信贷是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减震器。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往往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影响经济运行,而商业银行信贷总量的调整,事实上成为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机制。在一国的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往往减少信贷供应量,从而影响企业扩大投资。而在中央银行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往往会增加信贷供应量,从而刺激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而通过派生存款制度,中央银行的紧缩政策,也会造成信贷资金的成倍减少。
对于企业而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会通过商业银行的信贷传导机制,影响到微观层面的资金供给,使企业获得流动资金和固定投资贷款的可能性发生变化。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小企业在信贷市场往往受到信贷歧视,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困难要大得多。而在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减少信贷供给总量时,小企业往往首当其冲便会受到资金约束。无论是从商业银行的客户关系维护讲,还是从商业银行控制交易成本讲,在紧缩状态下,优先向大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就会大幅增加。
对于小企业而言,在中央银行紧缩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减少信贷供给总量的情况下,能够从供应商那里获得贸易信贷,无疑是得到流动资金贷款的最优方法。已有的研究发现,在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或者其他冲击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或是不可能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时,贸易信贷就成为小企业避免受到流动性冲击的缓冲器。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应偏紧的情况下,大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融资,如发行企业债券、增发股票等。而小企业则缺乏公开融资的通道。此时,资金相对充裕的大企业可以通过贸易信贷,将适当的资金临时借贷给小企业。这就是说,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在中央银行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时,一方面可以从公开市场融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贸易信贷,向小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这个时候,贸易信贷成为紧缩政策的减震器。
第三,可以减少企业破产数量,减少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带来的外部性,维持生产链条的完整。大多数理论模型将破产看作是贷款者接管公司,并选择一种能使他们获取更高回报率的策略。然而,实际上的破产程序却相当复杂。这方面的法律框架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也表现不同,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对破产过程涉及到的包括国家、工人、供应商、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各方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不同的。贷款者,即商业银行接管企业,无论在破产过程中哪个债权人获得的利益最多,从社会角度看,企业最终结局还是破产。破产的外部性不仅导致股东、债权人和工人受到损失,同样也使供货商受到损失。除了货款损失,更导致供货商减少了市场机会。因而,企业破产不仅导致企业参与者发生经济损失,更对该企业所在的产业链产生一定冲击。所以,为了维护产业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在借款人发生危机时,提供贸易信贷的供应商,并不会向银行那样急于对借款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而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维持借款企业的正常运转,从而达到既维持贷款资金的安全,也维护自身的产品销售渠道的目的。这样,也就维持了产业链的正常运行。
贸易信贷的成本与立法保护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贸易信贷的成本一般被认为是赊销的企业为了鼓励下游企业尽快付款,采用对提前付款予以货款折扣的奖励。这种折扣激励,可以被认为是剩余天数的利息。一般认为,贸易信贷的成本要高于银行信贷的成本。不过,对于一些欧洲国家的调查研究发现,由于立法保护不同,欧洲国家的贸易信贷呈现一些不同的特点,例如有学者在调查分析后认为,对意大利企业来说,贸易信贷与银行信贷之间没有很大的成本差异。这份调查报告还得出了一些具有理论意义的结论:首先,对大企业来说,银行信贷成本对贸易信贷成本具有强烈的影响,贸易信贷还可以商业周期;对于小企业来说,则更被动地接受贸易信贷政策。其次,供应商提供提前还款折扣优惠可以缩短贸易信贷周期。第三,产出大的企业往往使用了比较短期的贸易信贷。第四,贸易信贷具有反周期作用。
从理论上看,贸易信贷所建立的合约关系具有非正规合约的特点,有关贸易信贷的立法也成为一个新课题。在那些信息处于离散状态、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来支配交易活动的“非正规市场”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以称之为非正规合约,这些合约可能是文字性的、口头的甚至根本没有承诺而仅是依习惯行事的隐含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然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当程度上他们是一种“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合约。从非正规合约的定义看,企业之间所发生的贸易信贷,就是以惯例形成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供应商来说,其采用的是得到应收帐款的方式获得交易活动的进行和完成。对于购货商来说,则是通过经常性的商业交易形成的赊帐方式,获得了一笔贷款。从法律和金融制度视角看,这种贷款的取得并不能被看作是合乎法律的金融交易行为。但在欧洲,一些国家正试图给这一传统的商业习俗进行立法,以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从而推动这种融资方式。
近来,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对贸易信贷的还款期限和成同时本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国家在对贸易信贷立法过程中,也对立法进行了评估。首先对贸易信贷的主要方面进行调查分析,这些方面包括合同、事后的支付延期和事前的货币成本,因为这涉及到对提前支付的折扣和对延期支付的惩罚。
建国以来,我国铁路建设由国家主导,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由于满足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铁路建设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仍然依靠国家和政府投资,将难以为继。从这一角度考虑,我国铁路建设必须创造条件,创新融资方式,让更多的民间和国外资本参与进来。
一、我国铁路融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铁路当前的融资方式及状况
传统的融资方式大多以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或者资产形成的收益作为信用担保,来面向社会筹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通过债权或者权益来实现融资。所谓债权融资,就是增加企业负债来筹集资金,主要形式有: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票据融资等等;权益融资则是通过吸引投资来实现融资目的,主要有:国家投资、股票融资等等。就我国铁路建设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设资金来源以建设基金、银行贷款为主。按照我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我国铁路总长到2020年将增加到10万公里,这一目标的实现无疑将大大缓解铁路的运力紧张的问题,但是巨额的建设资金需求也随之而来,据测算,铁路建设平均每年的资金投入达8000亿元,而目前每年的资金投入不到4000亿元。
(二)我国铁路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铁路建设近年来的大量扩张,导致对资金需求的同步上升。从目前我国铁路融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例如:投资主体单一,根据我国铁路网规划,近年铁路建设所需的建设资金达2万亿元,按照当前的融资情况统计,主要的投资主体仍是国家基金,吸收的社会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小;融资渠道单一,我国铁路当前所吸引的社会资本中,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对私人资本和民间闲散资金的吸引力严重不足;债务问题,目前我国铁路建设负债高达数万亿元,这些债务主要由国家信用担保,根据铁路的经营现状,偿还债务给铁路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
二、我国铁路客运专线融资方式的创新与实现
(一)我国铁路客运专线融资方式创新的条件
随着我国高铁等新型铁路建设的大量开展,我国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所需的资金,与以前相比,具有资金投入量大,资金在短期内投入较多,回收期长等特点。当前,由于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增长随之放缓,国家在财政和税收上亦受到一定影响,如果在铁路建设资金上继续延续对国家投资的过度依赖,不仅无法满足对建设资金的需求,而且也不利于客运专线建设在短期内的大量开展,因此,只有进行铁路客运专线融资方式创新,才是解决铁路客运建设资金问题的出路。因为我国铁路建设长期以来由国家主导,要进行铁路客运专线融资方式的创新,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创造以下条件:
1.确立铁路建设企业的主体地位。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开展民间融资,从寻求资金回报的角度,发起人必须具有经营管理权,因此,必须确立铁路建设企业的主体地位。从这一要求出发,在我国铁路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以项目为单位成立若干个独立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建立制度,成为融资主体,在项目建成以后,承担铁路客运的运营、管理及融资风险,并对所有投资负责。
2.建立和完善收益分配制度。铁路部门必须把铁路建设资金投入的收益和回报作为主要目标,必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在客运专线投入运营以后,要根据融资计划和经营情况,制定明确的投资分配方案,定期铁路客运专线经营和分配结果,保证社会投资者权益,并实现铁路客运融资的可持续性。
3.修订法律法规,为融资提供法律保障。为了给社会投资者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保障,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我国立法者必须结合铁路建设社会融资的特点,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多的利于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解决铁路建设在资金上的瓶颈问题。
4.根据市场行情实行铁路客运定价。铁路客运专线融资回报,来源于运营阶段的资金回收,这样一来,铁路客运专线进入运营阶段以后,其客运价格的确定就成为社会资本投入回收和回报的关键。以前,铁路客运定价权由国家掌握,体现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和行政管理性,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并不充分。如果在铁路客运专线开展社会融资以后,继续实行国家定价,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体现和保障,投资者的信心将受到严重挫伤,所以,铁路客运定价的改革势在必行,铁路客运定价市场化是铁路客运建设融资的前提条件。
(二)三种主流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铁路客运专线融资中的应用
1. BOT方式。BOT就是“建设D经营D移交”。就是政府和投资者签订协议,由投资者承担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并负责经营和维护,在协议期限界满以后,项目无偿交还给铁路总公司。如果能够采取这一模式来实现铁路客运专线的融资,对于铁路建设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一是不仅可能吸收国内民间资本,还可以吸收国外资金,并借此引进国家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二是由投资者承担了项目的建设及运营风险,能够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效率;三是我国政府对铁路的终极所有权不会改变;四是不增加我国政府的负担。
2. TOT方式。TOT就是“移交D经营D移交”。铁路客运专线借鉴这一模式,可以把一些已经建成的客运专线项目,有偿向民间或国外资本转让,政府通过收回的投资再开展新的项目建设,受让方在协议期限内对客运专线项目享有经营管理权,在期限界满以后,这些项目无偿交还给铁路总公司。这一融资方式主要通过盘活我国铁路客运专线的存量资产来解决新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具有以下好处:一是利于民间或国外资本直接进入铁路运营,由于铁路已经建成,建设期的风险得到了消除;二是减少前期费用及时间成本,因为无建设期,也就不存在前期投入及审批程序;三是风险明了,建成的客运专线运营情况非常透明,利于民间或国外资本明确投资风险。
3. ABS方式。ABS就是“资产支持证券化”。铁路客运专线如果采取ABS方式融资,可以把专线项目进行独立或组合包装,以其作为资产来发行证券取得资金。为了实现这一过程,铁路总公司需要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作为媒介来完成,即铁路总公司把客运专线项目的所有权转让给SPC,SPC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获得资金,然后把资金返还到铁路总公司,证券发行期内,铁路总公司负责项目经营并将收入付给SPC,期限界满以后,SPC将项目资产所有权还给铁路总公司。这一融资方式具有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的优点。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融资方式的创新,必须以确立融资主体地位、保障投资者权益为条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灵活采取BOT等融资方式来实现建设资金的筹集。
(作者单位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渠道,可以说有资金才有实力。而且,融资、发展和规范作为密切关联的体系。因此,对新时期微型企业融资方法与路径的创新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现阶段微型企业融资现状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每个企业都需要融资,不仅是中小企业需要融资,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同样需要融资。所谓微型企业融资,主要指小型民营企业。在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等主要的融资渠道,对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的融资贷款都有政策。可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却像是一群被遗忘的孩子,对于微型企业而言,但作为民族企业的一部分,企业在应对外企、跨国企业的挑战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爱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微型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方面,银行这些融资机构,迟迟没有放开融资条件。所以导致,中小企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字眼,当然微型企业也就不例外,中小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先进设备,流动资金不足时都要融资的。
一般而言,微型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首先,企业本身的内在因素,大致有四点:一、财务不规范,没有资金统筹使用计划,报表失实,直接影响正常生产;二、管理不完善,计划性不强,架构不稳定,导致外界怀疑是否能够维持经营;三、税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四、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由于自身实力的局限性,对外抗变能力较弱。这些为其自身融资带来很大的影响。
其次,银行放贷门槛高。通常情况下,在政府-银行-中小企业这个体系结构中,其最终的决定权在于银行,企业要想得到融资,必须要银行放贷才行,否则就达不到最终目的。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下,好的企业自然是众多银行竞争的对象,而风险大、成本高的企业自然不符合银行授信准入,银行没有必要做高成本低效益的事情。而且,对于银行来讲,每年都有业绩指标,累计下来有十几二十项,虽说现在有个人部、公司部等部门各自分担,但是每个客户经理实际需要承担五个以上的指标任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都采取急功近利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小项目往往这些项目都要放在最后处理,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融资。
二、微型企业融资方法和有效途径
1.政府方面
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政策和福利,帮助企业融资,推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如在之前,政府部门作为担保,帮助企业融资,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为此,可以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适当地拨一部分补贴,在财政允许下,给予经办银行或者是采用其他有效方法,确保企业的融资。
2.银行方面
银行可以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加强对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引进,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在贷款审查管理方面,仍旧还沿用90年代的管理模式,在审查时,一切以报表的结构为主要的参照标准,以此来确定企业的还款能力,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需要。因此,银行要加强对这一点的全面认识,在审查时,对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报表进行调查和分析,完全了解企业真实实力,进而保证企业取得融资。
3.企业方面
首先,企业要对自己在市场中的发展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做好自己的各项业务;其次,企业要明确自己的市场前景,充分了解自己的市场实力,并且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目标和规划。第三,企业要尽可以地争取聘请专业顾问,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优化企业发展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司战略,构建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进而为自己融资树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4.民间借贷
企业融资,除了银行贷款这一主要渠道以外,还有向一些民间机构借贷。比如,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争取国家资金,也可以适当地争取一些风险投资,进而为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此外,除以上措施以外,相关部门要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解决银行等经营机构的顾虑。例如:政府可以鼓励银行发放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业务(设备按揭、应收账款等);又比如贷款规模、坏账占比、剥离、冲销、容忍度等经营指标性参数,银行是否可以结合实际需求,独立设置相关会计科目予以处理、或者中小企业贷款不占贷款规模、政府承担部分坏账等,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新时期企业融资注意事项
首先,要选择多渠道融资。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微型企业要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必须要采用多渠道融资的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可行的一种融资技巧。比如现有的融资公司,通常情况下,会根据企业的需求为企业开拓第二条、第三条融资渠道,如民间资本、海外资本等等,海外融资一般对硫磷企业的发展前景要求较高,而且在融资过程中是以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的,其中民间资本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不论是对于银行贷款,还是对于海外融资而言,既方便快捷,但是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为此,企业还要加强新时期下,新型融资方式的探讨,推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其次,作为一个微型企业的老板,最主要的任务是找到资金来经营公司的业务,为此,企业管理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避免常见的错误思维,可以从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补助开始入手;二、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所列举的风险因素,企业管理者需要做好适当的准备,业务计划、经验、教育、扩大业务的可行性等等,进而为企业获得贷款;三、提高个人信用记录,以获得小企业贷款准备商业计划书。
总结: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下,融资难是企业发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政府、银行以及社会各界要加强对企业融资情况的高度关注,采用有效、可行的措施,为微型企业发展获取资金,促进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
一、煤炭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要性
融资在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属于资金密集型,如取得煤炭采矿权、矿区项目建设、采矿设备购买、技术改造等环节都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煤炭企业必须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煤炭企业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此,资金成本是煤炭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目前我国宏观经济不景气,煤炭市场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煤炭资源不断减少,煤炭的开采和运输的成本都很大,加上煤炭行业客户押款比较严重,导致很多煤炭企业出现资金周转不周和财务费用上升的困境。据证券日报报告,2011年,我国煤炭企业外部环境逐步恶化,企业成本刚性上升,营业总成本同比上升了41.4%,财务费用上升更是高达93.4%,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煤炭企业的利润空间,同时煤炭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同比上升7%。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为煤炭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成为管理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只有有效地解决煤炭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从多种渠道获取资金,并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才能使煤炭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提高竞争力,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煤炭企业现有融资渠道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煤炭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大为拓展,既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进行权益融资,也可以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还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股票融资方面,我国已有二十多家煤炭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融资,获得了巨大的权益资金支持。在债券融资方面,煤炭企业通过交易所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也获得了较大的资金支持。当然,目前我国煤炭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仍然是银行贷款,这于我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是分不开的。虽然现有的融资渠道为煤炭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上市融资的难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也减弱;债券融资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要求较高,程序也较为复杂;而银行贷款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大,导致稳定性比较弱,审批程序日趋复杂和严格且需要消耗很长的时间,煤炭企业可能因为融资时间太长而错过商机。煤炭企业要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就不得不需要资金的支持,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积极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从而使企业在融资的数量和成本方面都取得较大的竞争优势。
三、煤炭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创新融资渠道的可行性
(一)我国煤炭企业融资租赁的发展
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留购设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旧由承租人计提。融资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目前全球有约三分之一的设备投资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完成的。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至2011年年底,全国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286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300亿元,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煤炭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资金支持的案例也开始见诸报端,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曾公告披露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的融资安排。永泰能源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和贸易。2011年,公司原煤生产总能力为1200万吨。2012年,永泰能源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与永泰融资租赁公司共进行额度为5亿元人民币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为公司所属子公司和煤矿提供设备融资租赁。
(二)煤炭企业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
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渠道相比,融资煤炭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的交易结构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展开来说,融资租赁同时涉及三个交易主体:设备供应厂商、出租人(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煤炭企业)。这三个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资为目的而向供应商购买承租人所选用的租赁设备,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用融资租赁的合同形式确定互相的关系,然后承租人以支付租金而获得所需设备的使用权和随同而来的收益权,在设备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这样就实现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方式。当双方约定的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最后处置方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议解决,既可以由出租人收回,亦可以双方认定的名义货价卖给承租人,这时设备的所有权才发生了变化,由出租方转移到了承租方。在法律关系上,设备供应厂商与出租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形成设备买卖关系;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清晰,各方的权责明确,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煤炭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优势分析
从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特点来看,煤炭企业应用融资租赁方式创新融资渠道具有较大的优势。首先,融资租赁有利于煤炭企业加速设备更新,促进技术改造。当前我国煤炭企业普遍存在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现象,利用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在企业需要机械设备时,由租赁公司直接购入企业所需设备,出租给企业,这样简化了先由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购置所需设备的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其次,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帮助煤炭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煤炭企业设备投资较大,当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购买设备时,需要一次付出全部货款,使大量资金作为固定资产固定化,不能流动周转。而融资租赁方式可发挥融资功能,为企业用资开辟了新的资金渠道。融资租赁资产的货款全部由出租方垫支,承租方在所租设备投产后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煤炭企业可以用少量资金及时引进先进设备,做到边生产、边创利、边还款。再次,融资租赁可帮助煤炭企业加速折旧、合理避税。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年限不能少于3年,如果使用寿命为10年的设备,按照租赁期3年提取折旧,通过提高产品生产费用,相应压低账面利润,降低税务负担,减少现金流出,增加煤炭企业自有资产的积累。
参考文献
[1]康红霞.论煤炭企业集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融资策略.财务与金融,2011/06.
[2]叶良,杨建辉.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融资租赁决策分析.煤炭经济研究,2009/04.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间接融资渠道中,一方面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滞后,具有同质性,同业竞争加剧;另一方面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中小企业陷入贷款难的境地,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基于供应链角度的金融创新——供应链融资就是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既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从全新视角破解优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 供应链金融的涵义与产生背景
所谓供应链就是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概念,是指从商品的原料到生产到销售的整个流通过程。不同类型的企业,如能源性企业、制造型企业、流通性企业都有各自的商业形态、供应商和分销办法,都有各自的供应链解决办法。在整个供应链中,不同企业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上下游配套企业恰恰大多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难以从银行融资,另一方面还受到核心企业的制约,结果最后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导致整个供应链失衡,这种失衡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中小企业,从长期看也势必会影响到核心企业的效益与竞争力。
供应链金融就是商业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一般将其描述为“1+N”的模式: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分工背景,到目前为止,从人类社会生产分工看,先后经历了产业间分工、产品间分工和产品内分工等过程。自上个世纪80以来,产品内分工成为分工的新趋势,产品内分工也叫工序分工。从经济全球化视角看,产品内分工是指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工序或区段,通过空间分散化展开成跨区域跨国别的生产链条或体系,因而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环节或区段的生产或供应活动。在这样国际分工的新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生产活动中,在产业链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国际上的一些供应链金融产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提前支付融资。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为大企业提品的中小企业将对大企业的应收账款折价出售给银行,提前获得现金。另一类是库存所有权融资,这种方式在国际上比较流行。最初库存所有权融资是银行与供应链之中的库存质押对供货企业进行贷款,使得企业能够得到足够的运营资本,以持有库存。
2 供应链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
供应链融资方式的创新,主要是商业银行改变了对企业信用评级的视角,银行传统金融产品提供仅仅将目光局限在企业本身,对企业自身的发展经营状况进行评级和授信,而单独从个体角度看中小企业的确存在自身发展时间短,财务状况不好,而导致信用评级较低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难在缺乏信用,难在中小企业信用不足,体现为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担保措施,如果按照传统的审贷标准,凭抵押担保或靠报表分析,中小企业确实很难进入银行的放贷视野。
如果把中小企业放在产业链条上考察,情况会有所改变。供应链金融创新亮点在于抓住大型优质企业稳定的供应链,围绕供应链上下游经营规范、资信良好、有稳定销售渠道和回款资金来源的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借助大型核心企业对中小供应商的深入了解,选择资质良好的上下游企业作为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这种业务既突破了商业银行传统的评级授信要求,也无需另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是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开展综合授信,并将针对单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变为产业链风险管理。这种融资模式是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交易项下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为依托,以交易项下的未来现金回笼为还款保障,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满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供应链金融有两大鲜明特点;一是银行对授信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再强调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和担保方式,转而强调企业的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即银行评估的是整个供应链的信用状况。因此,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远比传统评估方式要高;二是银行围绕贸易本身进行操作程序设置和寻求还款保证,因而该授信业务具有封闭性、自偿性和连续性特征。
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陆续完成以及我国以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银行开放,国内银行业竞争业务日益加剧,每家银行都在寻求自己的市场定位与目标客户。未来国内银行业市场竞争将呈现以下的趋势:外资银行占领高端市场,存款客户是大客户,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对中小存款者收取一定管理费用,贷款客户多是知名的跨国公司;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金融产品的百货公司,产品种类繁多,目标市场人群从低端覆盖到高端;而一些中小股份制和区域性商业银行最优的选择就是成为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卖店,在某些创新金融产品上做出特色和具有竞争力。金融产品的创新源于对市场需求敏锐洞察力与深入的调查,目前在供应链金融方面做得比较突出的是深圳发展银行等中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于2005年正式提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贸易融资”,建设国内领先的贸易融资专业服务银行,打造国内最专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商。
3 供应链金融对企业的吸引力
供应链融资对中小企业具有吸引力。一般来说,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当前,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核心企业往往是大企业,信用等级高、容易融资,且融资成本低;而配套企业则往往是中小企业,信用差、融资难,且融资成本高。在供应链上,中小企业面对的是强势核心企业,更需要贷款和金融支持,尤其是流动资金上的支持。按照传统信贷标准,中小企业很难进入银行门槛,而现阶段,国内缺少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担保机构,这加重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从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效果看,获益最广、最多、最显著的要数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也是该种融资方案的受益者。如果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不融资、小企业融资,那么必然造成供应链整体的融资困难和高成本运行,最终必然体现为终端产品高价格和难以及时供应。这样,核心企业借助“供应链金融”技术管理供应链,做好整体供应链的融资规划,就能大大降低供应链整体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巩固供应链,提升供应链价值,切实培育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国际上一些优秀企业,已开始尝试操作供应链金融产品,如提前支付融资。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为大企业提品的中小企业将对大企业的应收账款折价出售给银行,提前获得现金。与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不同的是,供应链金融提前支付融资是由供应链的大企业(购买者),像沃尔玛、戴尔这样的公司牵头安排的,这就比较容易。通过这样的融资安排,中小企业获得了运营资本融资,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而大企业则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4 供应链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与风险管理对策
四个因素决定了我国现行供应链融资方案将长期存在:首先,国内物流经济发展迅猛。入世以来中国企业加快融入全球化分工体系,在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供应链的进程不会改变,供应链融资将会保持平稳增长。其次,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文化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在诚信机制的不完善但融资供需双方两旺等因素作用下,供应链融资方案将受到金融企业的青睐,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第三,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业务导向越来越市场化,出于市场细分和安全性等考虑,会有不同的融资方案被创新出来。第四,我国参与供应链企业扩大业务的需要。我国企业在融入全球供应链的过程中,会伴随着兼并和重组而不断发展壮大,而有效的金融支持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现有供应链融资方案的设计,推动供应链融资的良性发展。提高商业银行的在供应链融资方案中的风险管理水平是目前殛待解决的问题。①加强行业研究,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供应链融资中的市场风险是指大型国际企业购买中小企业商品后,由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不能按计划销售货物后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导致的银行贷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发生损失的风险。银行要围绕跨国公司及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要了解核心企业的资信能力、市场地位,履约情况和产业发展前景,同时也要仔细研究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对于从事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银行必须对各大类商品市场进行深入研究,既要分析国际市场行情、国家有关宏观政策,还要及早介入供应商的谈判,了解买卖双方的有关情况。
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文件,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和声誉风险。
供应链金融是多种金融产品的组合,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是基于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整个行业发展层面的考察,因此这项业务的开展行业跨度大,对企业经济技术分析、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更加困难,除了金融知识以外,还需要许多专业知识,这将加大判断借款人是否发生经营风险的难度,另外对对动产及货权质押的监管也比较困难,对银行业务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创新中可能存在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与契约设计存在漏洞和法律的真空,发生操作风险的概率增大。对于从事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银行来说,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供应链金融业务素质与能力迫在眉睫,同时在现有操作风险的管理框架下,将供应链融资的操作风险管理嵌入其中并进行有关创新也势在必行。
政府主导项目以公益性和基础性工程为主,包括能源系统、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生态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因其具有社会公益化、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高、涉及单位多等特点,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需要政府参与和主导。根据其经营特点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经营性项目,包括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桥梁、收费隧道等;准经营性项目,包括轻轨、自来水厂、煤气厂、地铁、垃圾焚烧厂及医疗、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敞开式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化等。随着城市经济的告诉发展,上述项目的建设水平直接决定着城市产业集聚效益和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地方政府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国内银行贷款、城司、土地出让融资、资产证券化、国有产权交易融资、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我国成功的案例包括世界银行为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提供的长达35年的低息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为哈尔滨市政府何家沟改造和松浦污水处理厂等项目提供的74亿日元贷款,珠海高速、中集集团等项目的海外资产证券化等。
中国历年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单位:万元)
目前政府主导项目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尽管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自1998年以来,国家财政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迅速攀升,但相比建设需求依然表现是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筹资能力有限。
据联合国开发署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一般应占GDP的3%到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到15%。按此标准计算,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投资2-2.5万亿元,平均每年需投资4,000-5,000亿元,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投资2,600亿元。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50%以上仍来自于政府财政;且社会资金中93%的比例来自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其最终还债主体还是政府财政,而且这种债务依赖型的融资方式使政府负债规模不断增大,目前债务负担过重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债务问题很可能进一步危害到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1.2引入私人企业参与的项目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始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来逐渐扩大范围,成为国际上开发建设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通常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进行融资。
1.2.1 BOT模式
BOT是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英文缩写,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该项目的投资、经营、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免费移交给政府。这种方式能够拓宽资金来源,减少政府财政负担,而且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起来比较容易,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减少了政府部门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其存在的问题是项目前期需要较长时间促使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磋商,投资方和贷款人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投标费用较高。
1.2.2 PPP模式
PPP是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筹建、建设和经营工作。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通过利用私人投资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二是提高基础设施的管理效率为主要目的,通过利用私人投资引入先进的技术、创新及管理经验。PPP的优势在于可以促进政府管理改革,政府可以实现融资风险的转移;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利于充分利用私企先进技术和管理效率。其问题在于对于政府而言,确定合作公司有一定难度,而且在合作中政府要负有一定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对参与方的管理水平有一定要求,而且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1.2.3 TOT模式
TOT是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的简称,是指政府把已经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私人企业,通过在约定期限内的经营,私人企业回收全部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政府再将项目的所有权收回的一种投融资模式。TOT模式只涉及到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移,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转让,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其最大优势在于在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控制权的基础上,利用外资和国内私人企业资本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减少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1.2.4 PFI模式
PFI是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的缩写,由英国政府1992年提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PFI项目融资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其方式是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人企业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给政府,私人企业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其与BOT融资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PFI模式由私人企业参与或主导项目方案的制定,方式更为灵活和高效。
2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融资现状
2.1天津在滨海新区基础设施融资中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
滨海新区1994年成立,2000年成立了新区管委会,2001 年成立了滨海新区投融资发展局,同年由各区每年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集资建立了“滨海新区建设发展资金”,为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塘沽、汉沽、大港三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补助、贷款贴息、投资等支持。2004年各区参股组建了资本达1亿元的“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融集资金近 20亿元,进行了海河下游塘沽段 20平方公里地区的整体开发、新区中央大道、中心渔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2005年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关于滨海新区基础建设贷款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金融的合作理念,国家开发银行在“十一五”期间向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约 500亿元政策性贷款。
天津市及滨海地区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投资(单位:亿元)
近年来,滨海新区又成立了天津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土地和房屋管理分局、环境保护分局,并将原新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建设局调整为建设局,专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和运营监管等项工作。滨海新区已经初步构建起了以政府为主导,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塘沽、汉沽、大港等区属国有投资公司为框架的多层次融资平台。这些投融资平台的建立,为新区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
2.2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融资过程中的失衡现象
根据滨海新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仅“十一五”时期的5年间,固定资产投资就要达到5,00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2,000亿元,分别相当于建区以来12年累计投资的1.5倍和2.3倍。从2009年天津市25家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数据来看,财政资金、划拨土地、股权划转、规费注入及权益资本调增、项目收益转增、资产重估入账等方式是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资金来源,分别占注册资本金的10.4%、21.7%、11.3%、0.7%和44.4%。从偿债资金来源看,担保人还款、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回购、项目收益分别占还款额的34.9%、17%、11.2%和3.8%。
可见建设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来自于政府投入,建设资金平衡主要依赖土地开发出让收益、税收返还及政府还款承诺,而政府性投资已形成的资产中,很大比例是准公益性和公益性资产,变现的可能性和流动性较小。过于单一的融资渠道,加剧了政府承担的债务风险。
2.3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导致天津市财政负债比例超负荷
从2003年以来,天津市文教体卫等社会事业投资正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占政府投资比重已经由2003年最高峰时的近20%下降到2008年底的5.7%,其原因在于政府投资过度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这也使得投资回收期明显延长,无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风险。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相关课题组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对天津市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测算和评估。结果显示,2009年天津市政府负债率为39.2%,债务率为310%,偿债率为31%(可支配财力按最大口径1000亿元计算),均大大超过国际和国内设定的警戒线(国际警戒线为负债率13%-16%,债务率为90%-120%,偿债率为10%)。如果按预计未来3年间每年可用于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为660亿元左右计算,天津市政府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475%和47.5%,超过警戒线更多一些。即使“十二五”期间政府投融资平台借债和偿债平衡,不增添新债务,到2015年天津市上述3个指标仍然超出警戒线(分别为17.2%、135%和13.5%)。2013年天津市将迎来建设性投资债务的偿还高峰,此时的资金缺口将达到850亿元。
在滨海新区面临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压力,而天津市财政又难以支撑债务负担加重的局势下,进一步优化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主导项目的融资方式是天津市经济进一步加速发展的必经途径。
3对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政策建议
3.1深化项目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滨海新区在建设过程中探索并试验了利用外资、BOT、PPP、集合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在有些项目上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私人企业全面参与海河外滩公园的建设和后期的管理与经营;新河污水处理厂和南排河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全面推行了私人企业的代建、代管、代运营;引进澳门中法水务有限公司对塘沽自来水公司实行改制,组建新的塘沽中法水务供水有限公司;大港区与天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合作,引进社会资本,采用 BOT 方式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等等。这些项目融资引入私人企业的参与,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相对于融资总量而言比率过小。滨海新区应结合上述项目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实现政府主导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化,经营项目和准经营项目应在项目初期开展招投标,引入私人企业的可行性项目分析,在运营过程中采用BOT、PFI等方式,降低政府财政资金的占用,使政府身份从实际建设者和经营者转化为真正的职能部门;对于非经营项目可采用与经营项目或准经营项目合建的方式,只有私人企业完成非经营项目的建设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从而实现纯公共物品的项目融资。
3.2优化政府职能,明确监管边界,防范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42-02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转化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在供应链中往往出现其中一方成员企业面临资金约束的情况,这些企业由于资金约束不仅会影响到自身的运营,而且也会影响到下游或上游成员企业的运营,最终导致供应链各方利润的减少。因此,如何解决供应链中的资金约束问题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模式
供应链中的资金约束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上游的供应商存在资金约束,而下游的制造商或零售商有充足的资金;第二种是下游的零售商存在资金约束,而上游的供应商有充足的资金;第三种是上下游企业都存在资金约束。一般来说,第三种情况只能通过外部融资模式,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供应链资金约束问题;而前两种情况下供应链既可以通过商业信用融资模式,又可以借助银行等外部融资模式来解决资金约束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两种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模式。
1.针对供应商的预付款融资模式。当供应商存在资金约束时,下游的制造商或零售往往会面临着缺货风险。当供应商无法提供充足的货源时,下游制造商或零售商通常会更换供应商,然而如果更换供应商的成本很高或者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供应商,那么下游制造商或零售商就会面临损失。例如在2011年初,受日本震灾影响,很多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供应状况恶化,本田、丰田宣布对其北美车厂实行减产或暂停部分品牌零部件供应,据统计由于减停产给日本汽车制造商带来一天200万美元的损失。
预付款融资模式,是指当供应商存在资金短缺时,下游制造商或零售商提前支付给供应商一部分货款帮助供应商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方式对于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防止零部件短缺,保证产品正常生产和供应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外部融资来说,由于下游企业更了解供应商的信息,所以融资风险更小。预付款融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缩短信用期。当供应商本身就给予下游买方企业一定的信用期时,下游企业可以通过主动缩短信用期,以达到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的目的,如通用集团2009年9月23日发表声明表示,为了帮助供应商缓解现金流压力,同时改善供应商关系,通用将缩短供应商货款结算周期,将以往按月结支付形式改为按周结支付形式。另一种是提前采购。下游制造商或零售商在收到供应商的货物之前,提前支付给供应商一部分货款,这就要求下游买方企业提前作出采购决策。由于越靠近销售期市场需求越容易预测,因此这种形式的预付款融资相当于下游企业为供应商承担了部分库存风险。
2.针对零售商的延期付款融资模式。当零售商存在资金约束时,上游供应商的销售将会受到影响,而通常情况下寻找新的客户又是不容易的,因此供应商可以给零售商延期付款融资模式,即供应商先提供零售商一定数量的商品,等到商品销售出去以后再收取货款。延期付款融资可以使得资金不足的零售商增加采购量,从而提高供应链整体效益。
延期付款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供应商作为强势企业,为了增加销售,以赊销作为优惠条件,刺激零售商的购买力,从而增加供应商自身的利润。例如,2008年美国通用汽车表示,其已经与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就一项由GMAC融资下的汽车销售商的延期付款事宜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由GMAC融资的汽车销售商可以将最多15亿美元的款项延期到年底支付。另一种是零售商作为强势企业,通过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实现规模扩张,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自己的收益。例如国美、苏宁等家电零售企业就使用这种类金融模式实现自身发展。然而第二种融资模式在供应链中并不是一种良性发展的融资模式,因为受益的一方只有零售商,而随着零售商占据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进一步下降,届时一些规模小的供应商可能不得不退出市场,而零售商最终也将失去一些可占用的资金来源,这并不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同时,如果零售商面临强大的竞争对手时,供应商可能会转而向其他零售商供货,零售商会面临既缺乏资金又缺乏货源的局面。
二、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的风险分析
供应链中由一方成员企业向另一成员企业提供预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商业融资模式,虽然可以缓解资金约束一方的资金困难,使供应链整体受益,但是对于提供融资的一方却面临着很多的风险。
1.运营不确定性风险。运营不确定性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企业运营不确定性造成提供融资一方的损失。由于借款企业存在着运营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本来应该是由借款企业自己承担的,然而由于借款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应对这些不确定性,转而会用到预付款或延期付款筹集到的资金,致使其最终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提供融资一方的损失。例如,预付款融资中,供应商存在着生产不确定性,如机器设备损坏等情况,一旦出现供应中断,由于供应商没有足够的资金启动应急预案,因此可能无法提供下游企业合同约定数量的商品。同样,延期付款融资中,零售商也可能出现库存损失等情况,从而影响到商品的销售,使得零售商到期不能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2.供需不匹配风险。供需不匹配风险,又称库存风险是指供应链中供大于求引起的超储风险或供小于求引起的缺货风险。由于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供应链中的生产企业往往需要在市场需求未实现之前确定生产量,这就可能出现生产量高于未来需求量或生产量低于未来需求量的情况。在推式供应链中,由于需求风险是由零售商承担的,如果供应商提供延期付款融资而未来市场需求较小时,零售商可能无法偿还供应商的货款导致破产,从而供应商也会受到损失。在拉式供应链中,由于需求风险是由供应商承担的,如果零售商提供预付款融资而未来市场需求较小时,零售商持有过多的库存无法销售,也会受到损失。
3.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借款企业将预付款融资或延期付款融资得到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使提供融资的企业可能产生损失。当借款企业存在资金约束时,往往会更加偏好风险,即借款企业可能会将从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得到的资金用于其他风险更高的项目,从而使得提供融资的企业面临更高的风险。此外,从借款企业利润最大化角度来说,由于企业是有限责任人,当其自有资金越小时,通过超额生产或超额采购会得到更大的利润,这是由于超额生产或超额采购会使借款企业在市场环境不好时面临的损失小,而在市场环境好时获得的收益会多,因此借款企业会有超额生产或超额采购的倾向,而这一行为会使提供融资的企业面临损失。
三、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风险的防范
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模式,虽然会使供应链相关企业受益,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提供融资的企业应该权衡收益与风险,并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尽量减少自己的融资风险。一般来说,供应链商业融资风险防范措施有以下几种:
1.要求借款企业购买营业中断保险。当借款企业存在着运营不确定时,提供融资的企业可以要求借款企业购买营业中断风险,将运营不确定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种风险防范策略适用于当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如机器损坏、财产损失等风险或零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库存损失等风险情况下。在融资合同中加入保险要素,可以降低由于供应中断导致的供应商违约或库存损失造成的零售商破产等风险。
由于购买保险必须支付一定的保费,于是更增加了借款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在预付款融资中,下游的制造商或零售商需要向供应商提供更多的预付款;在延期付款融资中,上游的供应商需要向零售商提供更多的延期付款比例。由于提供融资的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期望收益损失,因此他们必须要权衡其收益与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水平。
2.设计最优的批发价合同。通过预付款融资或延期付款融资,提供融资的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可以向借款企业要求更多的价格优惠。在预付款融资中,下游制造商或零售商可以要求供应商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以换取预付款。而在延期付款融资中,上游的供应商可以要求零售商以较高的价格购入商品,以弥补供应商提供赊销的利息损失。当然企业要求的价格优惠必须在借款企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如果提供预付款融资的企业要求的价格折扣太低或者提供延期付款的企业要求的批发价太高,借款企业通过融资得到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价格折扣或批发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此时借款企业会拒绝预付款或延期付款融资。
3.根据借款企业自有资金状况设置贷款限额。针对由预付款融资带来的供应商超额生产问题,下游企业可以根据供应商的自有资金选择合适的预付款额,当供应商自有资金增加时,可以让预付款额与自有资金之和也增加,即让供应商可以生产的产量增加;而当供应商自有资金减少时,可以让预付款额与自有资金之和也减少,即让供应商可以生产的产量减少,从而达到使供应商的生产量同供应商自有资金量变化一致的目的,以控制超额生产的风险。针对由延期付款融资带来的零售商超额采购问题,供应商可以通过设置延期付款的限额,以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4.完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管理手段。对于由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引发的违约损失,提供融资的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完善和丰富应收账款管理手段,选择风险分散渠道,进行事前风险控制。比如延期付款融资中,可以要求作为买方的借款企业转让对其下家的债权,从而实现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款,避免买方从最终用户处收款后仍不付款而将款项用于其他风险更高的项目。对于预付款融资,可以效仿通用汽车公司绕过一级零部件供应商,直接向二级供应商付款的做法,以实现向二级供应商融资的目的。这些不同形式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管理手段,也将会大大降低供应链商业信用融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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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性住房投融资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自1978年以来,中国逐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借鉴国际经验,初步建立了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当前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也表明,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主要两方面的问题。
(一)组织结构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地方政府缺乏资金配给的主动性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新国八条”),在政府住房保障方面提出了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政策目标。根据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估算,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将突破1.3万亿。其中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可以提供约2700亿的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划拨款将达到1400亿左右;28个公积金贷款投资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城市将获得公积金贷款约838亿。上述三项合计为4938亿,距离1.3万亿还有8062亿地方财政的缺口,占到了建设资金总额的62%,如图1所示。
保障性住房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特点,政府的参与责无旁贷,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角色定位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障性住房发展。就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持来看,中央政府虽逐年提高了财政转移支付,但仍只是杯水车薪;地方政府集生产者、所有者、管理者三种角色于一身,参与了包括规划、开发、建设及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并提供60%以上的建设资金。然而,由于没有完备的资金来源体制,地方政府很难保证其在保障性住房市场上资金供应的积极性。
(二)金融市场方面,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非市场化导致住房政策的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划拨。然而,这样非市场化的资金来源并不能够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
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民间资本日益增大,2010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了30.3万亿元多,比2006年增长了16.3%,居民的投资需求日益强烈;另外,伴随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日益成型,保险公司和社保等机构投资者增强了对低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的需求。相反,在资金投资渠道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和成熟,投资渠道狭窄,使各类资产都未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保障性住房不仅有其居住功能,同样还具有稳定的保值、增值性能。如何开发保障性住房的金融市场,更好地利用充足的民间资本来提高住房政策的效率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REITs的基本内涵
面对保障性住房背后急需解决的资金瓶颈,我们需要进行保障住房投融资模式的拓展和创新。而国外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经验将为我国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新模式提供思路。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可以定义为:通过发行基金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并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租赁开发、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投资资金,是集众多的分散资金与一身,采用专家经营、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投资体制。同时,具有绝大部分净收益以立法形式要求以股息形式支付给所有者、产品流通性能好等显著特征。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运用REITs来发展廉租房住房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REITs进行保障性住房融资运行方式的探讨
从国际上REITs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适合的REITs组织模式,才能较好地解决制度中约束和激励的问题。因此,REITs在保障性住房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是REITs组织模式的选择和建立,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其运行方式的探讨。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引入REITs组织模式的选择
纵观全球REITs的组织形式,大部分国家都选择了契约制的REITs。这主要是因为,契约制REITs的各个结构都清晰明确,有较高的效率,发展的也较为成熟。更重要的是,契约制的债务无论从性质还是来源上,都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出资额以外的其他资产安全。
然而,现有的大部分国际经验都是将REITs投资于商业、医疗、工业以及商品住宅等商业物业方面,并没有太多运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经验。而保障性住房恰恰有着区别商业物业特性:首先,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政府的职责。即使将保障性住房运用REITs进行开发、持有和运营,政府仍需要承担绝对的管理和运营权,设计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来确保保障性住房市场平稳的发展;其次,保障性住房虽然具备房地产的投资性能,但更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具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所以,即使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得建设资金,政府仍需要对其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不能任其“自生自灭”。
此外,从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实行《公司法》多年,相关的以及类似的公司制的企业运作和管理体制已经趋于成熟;相反,契约制基金的基本法《信托法》在2001年才正式实施,其中的管理体制仍有待完善和规范。因此,有限合伙制,因其普通合伙人债务责任约定的无限性,更适合应用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模式中。具体的组织模式结构如图2所示。
其中国有企业协助政府公共部门形成普通合伙人(GP)承担绝对的管理权和专业的经营权;初期试点引用国有投资公司或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进行资金注入,共同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以现有的保障性住房(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资产标的池来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二)REITs运作方式的探讨
根据以上论证及国际经验,保障性住房在REITs融资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100-02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城镇化率提高4个百分点,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新城镇建设离不开发展城镇经济,这就要选择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经济组织模式。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其市场优势、创新优势和扩张优势。2011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了中国首个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凸显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有三种: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是地方政府的基础措施。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发行摘取和发行股票上市仍然是非常困难的。另外,由于金融风险的问题,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也是非常困难,难以获批。企业的自留资金和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的首选和主要融资方式。这其中,获得银行贷款也是受到各种规定的限制,非常难以实现的。
一、新型城镇化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和原因
1.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是融资难。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少,同时缺乏信贷支持。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有向银行贷款的经历。银行贷款几乎成了企业自有资本外的主要融资方式。尽管如此,多数企业因为抵押物不足,企业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等问题,贷款也不能顺利实现。除了银行借款,直接融资也是另一途径。直接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直接融资也是非常难。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深圳证券有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块,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微小企业来说,门槛还是高,想获得直接融资难度非常大。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对缓慢,很难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中小企业债券产品还处于探索阶段,获批上市的债券很少。
除了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外,中小企业还可以进行租赁融资、存货融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对这些融资贷款的方法和渠道不熟悉,且这些融资的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基本也不能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截至2013年1月,创业板有355家公司,中小企业版有701家公司。这相对于中国近1 100多万户的中小企业来说真是凤毛麟角。河南省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版的公司分别有8家和22家。融资渠道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融资渠道的单一,使得融资结构无法优化,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2.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各种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存在缺乏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等问题。中小企业中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各类指标都不能和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对抗市场波动的能力非常有限,能够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这必然影响自身从银行贷款,从而使得融资环境不理想。另外,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大部分以自有资本和银行贷款为主导,缺乏必要的有效抵押物,又难以让银行资信作出准确评级,因此在向银行贷款中遇到较大困难。
中小企业再融资(SEO)平台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中小企业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中小企业融资。按照国际惯例,再融资的信息披露程度要低于IPO的要求,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但是,中国在再融资制度方向仍存在缺陷。较高的再融资的门槛有利于控制股东圈钱,但却把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拒之门外。冗杂的再融资审批程序也会使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失去一些良好机会。再融资工具也比较单一,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主要是定向增发和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博弈。根据测算,中国的银行贷款大部分投放给了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企业的覆盖率可以达到100%,小型企业则为20%。特别是一些科技型企业由于难以得到资金支持,面临技术外流的风险。[1] 银行也是盈利机构,银行的所有者也为了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银行在选择客户的时候通常要考虑风险,因此有实力,信誉好的大企业才是首选。中小企业贷款通常具有金额少、时间紧迫和频率高等特点,但是银行在审批上受环节多、时间长,而且支行往往没有房贷的审批权,所以延长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周期。贷款的抵押条件过于苛刻和贷款成本相对较高也是阻碍中小企业贷款的原因之一。
“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在中国“影子银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主要是指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在银行信贷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通过“影子银行”获取融资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但是“影子银行”的作用从在一定的局限性,“影子银行”通常只是在狭小的地域进行,很难进行跨区域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资产规模小,资金来源有限,抗压能力较差。“影子银行”的业务大多游离监管之外,缺乏规范性和合法性,容易产生民事纠纷。
二、创新融资方式,破解新型城镇建设中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要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工作平台的透明度。目前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方式仍然是银行贷款,导致财政透明度过低,证券化是解决透明度的重要方法。证券化的前提是市场化。证券化之后,如果要向市场发行债券,市场就要判断地方政府的诚信,在评判的过程中就存在监督。同时,要完善现行的会计准则,明确如何计算地方政府的资产和负债,区分一般性预算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完善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规范发展,提高运营效率。
加强风险控制。有些地方政府借新型城镇化之际,过度进行投资。我们应该关注投资过度带来的产能过剩问题。相关部门也应该控制地方政府融资的冲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到风险监督,层层把关,减少盲目投资。建立审计职能,或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对融资平台进行审计。把风险控制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防止贷款越多政绩越大的怪象,打破上届地方政府贷款下届地方政府还钱的怪圈。
2.加强中小企业再融资的功能。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推动小额快速融资,调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加快审核权下移到深交所的步伐。大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需求紧和金额小的特点。因此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创新。再融资的发行条件要进行修订,再融资不能像IPO那样要求,过严的发行条件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造成大量公司粉饰业绩和寻租空间。可以把审核重点从持续盈利能力的硬性条件,向披露新型的完整真实和透明度上倾斜。
完善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无论是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还是企业的资本结构,都对中小企业的再融资有重大影响。为了更好地利用再融资功能,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企业规模要符合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扩张要考虑效益和成本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综合实力,努力达到再融资的门槛。合理的选择再融资方式,分析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优缺点,重视债券市场,利用好财务杠杆的作用,维持稳定的公司资本结构。
3.加强银行的作用。中小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国的GDP贡献超过60%,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是非常难,仍然是通过亲属或民间借贷进行融资。
银行业要统一思想,把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工作防止战略高度,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建立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信用评级办法。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适当简化贷款的审批程序。针对不同阶段的中小企业推出差异化产品,帮助中小企业从创业期向成熟期转型。
银行要控制风险,落实中小企业的多样化担保。抵押担保是常见的贷款方式。常见的抵押方式有房地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等。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这些抵押条件,因此在担保方式上不能搞“一刀切”的行为,要创新融资方式,保证信誉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顺利获得贷款。开发供应链融资产品,主要包括仓单质押、存货抵押和应收账款融资。
4.规范“影子银行”的发展。规范“影子银行”,首先要明确“影子银行”的概念。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影子银行”的定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风险的不可控和监管的困难。国际货币基金将堵路的“影子银行”定义为“在受到监管的银行体系外的金融中介活动”。这样的定义未免过于宽泛,不利于监管,因此要加紧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研究。
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没有针对“影子银行”的相关法律,虽然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但仍然没有覆盖到“影子银行”整个体系,中国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弥补法律上的空缺。
控制“影子银行”的风险。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不同理解,既影响对规模的估算,也影响对风险的判断。目前中国的信贷总量达到80万亿元,官方的银行信贷有47万亿元,两者之差就是“影子银行”规模,大约33万亿元。这么大的规模,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