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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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压力巨大。分税制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与税收权限的划分,使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相对需求极其有限,而中央转移支付占各省投入比例有限。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相对地方资金需求只是“杯水车薪”,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无法满足区域内城镇化融资需求。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实现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与公用事业建设资金需求大大增加。一般的城镇化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地方政府公共投资需求将增加6个百分点左右。据此推算,仅“十二五”期间城镇化催生的地方政府公共投资规模就将达30万亿元之巨。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单靠财政积累显然不够。
其次,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且引发诸多经济社会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广,土地出让金为各地方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人们戏称其为“第二财政”。2011年3月财政部提交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了2.9万亿,几乎达到了地方财政总收入的1/3。在许多地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人已占到财政收入的50%以上。“土地财政”推动了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化发展初期阶段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但土地财政不仅让地方政府陷人了“卖地依赖”的怪圈,而且产生暴力拆迁、强征农民耕地、官员腐败等社会风险,影响社会利益分配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与城镇化的共同富裕目标背道而驰:土地资源是稀缺的,国家也有“18亿亩耕地红线”规定,决定着这一地方“财源”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从国际上看,也没有哪个国家城市化是长期依靠土地批租来筹措资金的,国内有些地区已经表现出难以为继的状况了。
再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过度膨胀,蕴藏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和地方政府土地征收与土地储备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经济增长与政绩需要引起的强烈投资欲望与地方财力不足的矛盾,以及2009年以来的反危机措施,融资平台自身的融资担保不规范、贷款审查不严等问题,地方融资平台暴露出负债率过高和偿债能力不足的巨大财政风险。从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规模就可大致看出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与偿债压力。由于地方债统计有相当的难度,所以对其规模有各种不同的判断。国家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的相关债务达10.7万亿元;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表示,估计目前各级政府总债务规模在15万亿-18万亿元;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透露,地方政府负债估计超过20万亿元。而且多是投资于公益性项目,难以通过项目的自身运营还本付息,其债务主要依靠土地出让金偿还,这必然对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掣肘。越是基层的政府,其债务风险越高⑤。平台类贷款还影响到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和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而影响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也蕴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另外,开发性金融理念下新建立的城市发展基金无法满足城镇化巨大的资金需求,只能发挥其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作用;真正的市政建设债券目前只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几个地方试点,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而且其发债规模和偿债仍然由中央代办,离自主发债还比较远;民间资本的引人只是在少数道路交通项目上推行,而且也需要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作为基础条件,同时引入民间资本的“公私合营”项目由于具体选择的融资机制不同,有些项目只能是公私合作建设,建成后的公私合营还不是很充分。只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长远看,地方财政偿债压力依然沉重。
一、目前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银企信息难对称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抵押和担保达不到条件的问题,金融业的整合和信贷规模紧缩、利率和收费等规定都对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造成较大的影响。作为供需两个主体之一的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有着天然的劣势,其自身大多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资信度低、财务行为不规范、债务沉重偿还能力差、缺少有效抵(质)押资产,保全措施难以落实等等是企业融资得不到满足的主要原因。而作为供给方银行,比如国有银行通过对成本、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考量,更愿意面向大企业、中心城市为目标。同时信贷管理权限上收,但客户调查由基层机构进行,两者之间信息脱节较为严重;银行各分支机构间经营管理模式划一,缺少对所在地企业具体情况的应变性,一些银行实行信贷资源的倾斜配置,严重影响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
(二)政银支持难到位
调查中发现78%的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认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政府没有起到作用。以前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方面,化工企业并不占优势,在申请国家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上,政府对于中小化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比较弱。由于化工企业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偏向农业、科技类企业,并不一定会照顾到化工企业。在银行信贷方面,虽然各家银行出台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但由于不了解化工产业的情况,执行政策较为死板,只按照银行的审核程序进行,往往业内认为很好的项目,经过银行的评估可能却达不到贷款的标准,这使得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微型企业错失商机。
(三)融资成本难降低
由于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贷款规模大,单位交易成本越小,因此对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而言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在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下,人民银行每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就会冻结商业银行3600亿元资金,在银行信贷规模不断紧缩的背景下,国有大型银行更是“抓大放小”,只抓住大型企业的大项目,而股份制银行贷款条件又太苛刻,相比较而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手续较为灵活。调查中有2家在当地农行获贷6300万元,1家在昆明光大银行申请到7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1家在外地申请到银团贷款33亿,有4家企业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获贷共285万元,但由于信用社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高,融资成本依然难以降低,同时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也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可以看出本地金融机构已经很难满足这些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不断增加的向外地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融资成本又无形增长。调查中还有部分企业在银行难以获贷,而资金又难以周转的双困难之下,意图转向民间借贷,但今年以来高至4%―6%的民间借贷月利率让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望而却步。
(四)抵押担保难满足
在调查中发现,仅有1家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进行贷款,但通过担保贷款获得的资金仅占其负债总数的20%以下。在当地担保机构数量过少,且担保条件难以达到是企业难以获得担保贷款的重要原因。在银根紧缩的大环境下,各企业普遍认为信用担保机构对缓解融资难问题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同时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所有银行都要求企业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各银行贷款比例平均只在抵押物价值的40%~45%。以5000万元的抵押资产为例,企业只能获得不超过2300万元的贷款,而企业大多数固定资产抵押贷款都用在了更新技术、扩大生产方面。受通货膨胀影响,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普遍反映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都从原来的“先货后款”转变成必须“先款后货”,企业资金压力普遍增大,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普遍增长了20%以上。目前这些企业普遍反映资金缺口主要是在维持正常生产和归还拖欠货款,但过低的抵押比例让企业无法再从银行获得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
(五)期限问题难解决
在调查本地金融机构中发现,当地农行、建行、农发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5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建设银行无贷款审批权,其余4家在基层权限内,中小企业第一次成功贷款所需平均时间为29.25天,如果是多次贷款的老客户所需平均时间为14.25天,如果不在自己的权限,需要上级审核,从审核到放款所需平均时间为31.25天。由于寻甸县邮政储蓄银行至2010年末发放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因此将其余四家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如下图:
以2010年中小企业贷款为例,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1年期以下贷款所占平均比例为58.01%。在调查企业中,中小化工企业普遍反映,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过长,在市场行情波动、原材料价格变动频繁的环境下,往往会造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先机。而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大部分是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在流动资金短缺、应付账款过大等等压力下,一年的融资期限无法解决企业在紧缩货币政策下的资金需求。
二、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建议
从当前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融资方式来看,虽然各家银行都在积极开拓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但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达到条件的融资方式依然过少过少。目前优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流程,鼓励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创新,积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应当成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下一阶段融资创新的重点任务和关键所在。
(一)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与租赁公司紧密结合,改变投入方式,创建新的融资方式
可采用股本投入+风险租赁,同时用项目发起人、投资人的股权或项目的其他资产抵押给出租人的投入模式,使项目发起人、风险投资人、出租人按承担的不同风险,分享项目失败或成功的损益。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租人(或设备生产厂商),因拥有租赁设备所有权和抵押担保的受益权,比传统信贷业务风险保障要好。如通过联合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本投入,是拉动租赁投入的最有效的办法,使得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投资风险得以有效分散。
(二)完善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体系
首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在进一步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并且信用担保体系的创新不仅仅体现在通过担保机制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还应积极开展信用打包或证券打包与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结合起来,增加设计产品的流动性。其次要继续发展投资基金,要加快风险投资立法工作,放宽基金的设立条件和准入方式,促进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更多的流向中小微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再次加强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设。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诸如财务顾问、会计机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大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专门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缺乏针对中小化工企业特点开发金融工具的专业金融机构。因此中介机构的建设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以便为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提高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获得融资的几率。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39-02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 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有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可以增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 权益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它具有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低、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资金到位率低等特点。 债务性融资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普通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等,它具有融资期限短、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资金使用自由度低、资金到位率高等特点。企业融资涉及到诸多问题,如融资的时机、融资的数量、融资的方式等,其中,融资方式的选择是重要一环。在融资实践中,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有很多融资方式可供选择,而每种融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的需求。
(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类型选择融资方式
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1)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生物科技、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等16大类领域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风险高、收益高、资金需求具有长期性、所需资金多、外部收益大。正是以上特点决定了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由于风险大,它很难像其他中小企业以普通融资方式筹集到资金。如银行贷款,这类贷款注重安全性, 一般回避高风险,且需要资产抵押担保。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普通贷款并不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的融资方式。而通过发行股票的权益性融资,一般要求企业有几年的盈利记录, 而大多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并不满足。 因而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不适合传统型的融资方式。(2) 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适合创新性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受到许多限制, 但实际情况并不然。尽管采用传统融资方式很难,但并非所有的融资方式都不可行,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关键的优势——“概念优势”。 所谓概念优势,是指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所占有的“高新科技”这个概念顺应了社会发展,容易受到具有冒险精神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基金青睐,甚至高新科技领域巨大的盈利前景也会吸引一些其他投资者。而且由于“高新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国家也会对这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甚至是直接的资金支持。所以这类中小企业适合风险投资、买壳上市、融资租赁等创新型的融资方式。
2.传统中小企业。(1)传统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传统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在农业、制造业、餐饮业、建筑业、医药业、商业和其他传统型非科技行业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相比,传统中小企业具有如下特点:低风险、收益稳定、享受较少的政策优惠。基于以上特点,传统中小企业缺乏足够高的盈利前景, 很难获得风险投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也较难。(2) 传统中小企业适合传统的融资方式。传统中小企业有其自身优势,由于其资产中有形资产占主体,市场成熟,产品需求稳定,风险相对较低,所以比较容易获得亲友的借款,以及利用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传统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发展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种子阶段、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有不同的特点,所以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应不同。
1. 种子阶段——内源融资为主。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活动比较单一,组织结构十分松散。由于仅有产品构想,未见正式产品,所以很难确定产品在商业上、技术上的可行性,企业前景的不确定性较高。就整个财务情况看,企业处于亏损期。此时企业尚无正式销售渠道,没有销售收入,只有支出。企业处于“种子阶段”的失败率很高,大部分“种子”都被淘汰掉了。该阶段,由于企业技术不成熟、产品无市场、生产无规模、经营无经验,因而风险很高,敢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非常少, 企业取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很小。又由于这时产品市场不明确,生产也未正式开始,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之又少, 想要取得普通贷款也并非易事。因此,处于种子期的中小企业应首选内部权益融资,主要是自有资金,其余是民间借贷,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创业基金的帮助。
2. 创业阶段——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中小企业进入创业阶段就意味着已经掌握了新产品较为完善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案,接下来就是将研究成果向商品化转变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于形成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由于要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后续研发、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战略性规划,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大约是种子期所需资金的10倍以上)。 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内部已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融资条件相对较好,这时,融资方式应以权益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重点是吸引投资机构或个人,如创业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担保下的普通贷款等。
3. 成长阶段——银行信贷为主。闯过创业期后,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方面基本上有了成功的把握,组织机构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定型,也具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企业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但企业在成长期仍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能力,牢固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确立在业界的主导地位。因此,企业在这一阶段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已有了较为稳定的顾客和供应商以及较好的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大为减少,财务风险也大大降低,吸引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和利用信用融资成为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最佳选择。另外,在创业阶段投入资金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追加投资也是一个选择,但由于此时中小企业极具发展潜力,为了避免稀释股权,一般不宜采用股权融资。 4. 成熟阶段——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进入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稳定、组织机构完善、管理经验丰富、产品销售量和利润持续增长,但行业整体的销售增长率和利润率会逐步下滑。企业获利的关键因素可能就是对大规模生产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改革组织模式,增强或重建管理制度,开拓新的品牌,以适应市场创新的要求,所以企业仍需要大批资金投入。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大规模融资,适度的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企业综合资本成本,而有条件做强做大的中小企业应主要考虑实现企业上市。
综上所述,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融资需求,而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中小企业应充分了解各阶段资金需求的特点和权衡各融资方式的利弊,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1.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信程度不够,而且没有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很难进行担保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正视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重视这一有效的融资方式,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2.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要创新。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类型十分广泛,经营模式也千差万别,当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应当寻求更多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是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如:股权融资,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应考虑在创业板市场上市;项目融资,应以独到的市场眼光,研究开发出与高新技术紧密结合的项目,来吸引风险投资和国家扶持基金;债务融资,如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
3. 中小企业要提高融资能力。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银行贷款,但是中小企业资信程度不高是银行惜贷的主要原因。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才能及时偿还贷款,取得银行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而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才找银行,平时也不和银行打交道,做交易时直接使用现金,与银行一直都没有业务往来。此外一些中小企业不能如实纳税,缺乏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意识。
4.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办法,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抵押物种类。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诸多政策,但只有银行积极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才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当企业需要资金解决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问题时,融资是一条有效途径。而融资方式的选择是融资成功的关键之一。首先,中小企业只有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和自身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才能成功融资,帮助企业正常有序经营和发展壮大。其次,中小企业应该通过创新自身的融资方式和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 增强信用意识,改善融资方式。最后,商业银行和社会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以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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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来看,由于投融资方式的不合理,导致我国公共建设项目领域发展为高负债群落,当前政府投融资的风险较大,各级政府面临长期巨大的偿债压力,对我国公共项目的建设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PPP融资合作方式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的压力,满足公共项目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功能需求,因此加大力度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探讨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方式具有一定重要性。
一、PPP融资合作方式
所谓PPP,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企业,PPP融资合作方式主要是指由政府、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三者共同参与公共项目的融资及建设,促进优良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成。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融资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与共,各方均可达到与单独行为更为有利的结果。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PPP融资合作方式是一种独特的项目融资与建设形式,在公共领域内得到广泛应用。
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助于吸引民间资本,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当政府部门明确某一公共项目建设中采用PPP融资合作方式后,通常以政府批准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开展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全过程合作,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由合作双方负责。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有效运用,促使私人企业参与到公共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私人企业的投资风险,并且能够将私人企业在投资建设方面的高效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进行合理运用,降低公共项目建设投资风险,为公共项目建设各方利益提供可靠的保证,推进公共项目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建设具有一定可行性,在缓解政府财政投资压力、提高公共项目建设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民营资本进入公共项目建设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平台,增加了公共项目资本总量,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有效的避免了以往公共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研究论证周期长且协调各方关系利益费时费力等问题,促进公共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科学化控制的实现,降低公共项目建设运作成本,缓解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资产负债率问题。与此同时,PPP融资合作方式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其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持建设各方处于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上避免合作各方行为不当而影响公共项目建设的正常运作,有效的保证了各方的经济效益。
二、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实践价值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公共项目建设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而PPP融资合作方式的科学化运用,能够基于法律层面明确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责任,以便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开展项目设计及实施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公共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节约投资,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也就是说,PPP融资合作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以往高度垄断的投资模式,推进政府投资改革的顺利高效开展,从整体上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相关研究表明,将PPP融资合作模式合理应用于公共项目建设中,有助于推进基础设施与基础工业建设的全面开展,结合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积极优化调整我国产业结构,降低社会总资产扩张的实际情况,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应用价值,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三、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公共项目
我国公共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中具有较普遍社会需求并能够通过一定收费或政府政策扶持发展的项目方能够引入民间资本。基于国际经验对公共项目进行分析可知,国家建设过程中,PPP融资合作方式在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性基础产业、学校和医院等项目中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此类公共项目的需求量大,并且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具有较大影响,是各级政府部分公共项目投资的主要对象。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此类公共项目的投资较大,给所在地区的政府部分带来较大的建设压力。因此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开展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公共项目,最大程度上避免项目论证、建设以及经营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影响国有资产的稳定性,全面提高政府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推进社会稳定持续发展。
(二)强化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
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若单纯依据市场原则开展公共项目的经营活动,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资本的融合,阻碍良好的外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PPP融资合作方式,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PPP方式建设经营公共项目,促进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回报率问题的有效解决,确保基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公共项目能够以较低的收费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的过程中加强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法制建设
PPP融资合作方式的有效运营,为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提出了新的方式,其不以改变公共项目的基本属性和服务社会为目的,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的过程中引进一定的市场原则,以促进公共项目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由于PPP融资合作方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对独立性,尤其是在国家、社会需要与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方面,因此在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各方的利益与行为进行科学化监控。在此种情况下,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用PPP融资合作方式时,应当积极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制度对公共项目建设中各方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约束,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目标受到政府干预或利益驱使下民营企业的损害或改变,将国家、社会与投资者的共同责任和利益建立在严格且规范的法制基础上,促进公共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当前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PPP融资合作方式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就总体情况来看,PPP融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公共项目建设投资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公共项目建设过程中对PPP方式的应用,应当以政策扶持为基本条件,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投资配合等,促使PPP融资合作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能够以较低的收费实现自身经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单雨.PPP模式的风险分析[J].商,2016(15).
在中国,赊销也是一个古老的商业传统。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赊销方式,也演变为现代意义的贸易融资。据福建晋江人民银行调查,晋江市的所有民营企业都有过使用贸易信贷的历史,而且该融资方式已经成为当地民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解决信贷资金缺口的主要方式。
所谓的贸易信贷(trade credit)并非一定与国际贸易有关,一般是指企业在国内贸易过程中的赊销行为,即参与企业间产品和服务交易的一方企业,向另一方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过程。通常办法是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小企业从上游企业获得生产投入品或者服务的提供,但并不立即支付款项,而是在一定时间后支付,延期支付的时间为30天或更多;而上游企业基于对下游企业的信息了解和为了维护长期的交易关系,也同意以这种方式对相关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但一般为了鼓励下游企业尽快付款,采用对提前付款予以比例折扣的奖励。经济学家认为,这种折扣激励,可以被认为是剩余天数的利息。如,典型的贸易信贷规定购货企业在30天内交付货款,如果在前10天内即付清,则供应商给予2%的折扣。那么这2%的折扣,可以被认为是这笔货款在后20天的利率。尽管相对成本昂贵,但从交易成本、流动性和现金管理角度来看,贸易信贷是小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这种方式可以给借款企业和供应商提供信息,帮助企业预测现金流量。
贸易信贷一般基于交易双方的信誉和长期交易关系而存在,提供资金的企业是从维持交易关系长期性而作出这种选择的。这种方式在充分竞争市场采用较多,而如果购货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也更容易获得贸易信贷。但由于小企业一般在市场中无法获得垄断地位,那么小企业获得贸易信贷的前提则是供应商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对于供应商来说,其提供给购货企业的短期信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即购货企业到期无法支付货款,那么这种风险可以看作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引发的财务风险,即这种风险是由交易方式决定的,其不同于因为信贷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金融风险。
不过,如果从信贷市场角度分析,我们也可以把贸易信贷看作是一种信贷方式,或者说,贸易信贷是信贷市场上可以提供的,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的另一种融资方式。
对贸易信贷发生的一般解释是,与银行相比,供应商具有对借款人的监督优势。在商业过程中,供应商可以获得购买者的信息,而银行要获得这些信息必须支付成本。从某种程度看,供应商的确比金融机构要有优势,因为它们拥有更多的关于小企业的相关生产过程的信息,或者可以利用诸如停止供货等杠杆手段,更有效地解决还款激励问题。另外,供应商还可以重新拥有和再出售已经赊销的商品,这些都使供应商具有向下游企业提供贸易信贷的必备条件。
贸易信贷尽管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较高,但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仍具有很多优点。
微观优势: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形式简单灵活,没有繁琐的手续。贸易信贷不同于从金融机构借款,它没有项目筛选的过程,提供资金的供应商无需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项目审核,双方也不需要订立繁琐的贷款合同。企业融资的过程,只是产业链的供需双方通过已经建立的商业惯例,达成供应商向购买者提供赊销的默契。这种形式,在参与交易的双方企业看来,并不是在原有的商业交易过程中产生了一个新的交易,而只是原有商业活动的一部分,是产品买卖过程的一个步骤。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贸易信贷省略了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交易过程节省了银行信贷所需要的搜寻成本和评估成本。
其次,不需要抵押担保品,使初创企业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商业银行发放信贷,出于银行设定的安全机制,往往需要贷款者提供抵押物或担保,其目的是防止贷款企业无法履约时,银行可以对抵押担保物品进行清算,以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对抵押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后,常常按照抵押担保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对企业进行贷款,这样可以确保抵押担保物的价值能够偿还银行的本金。贷款人究竟向借款人提供什么样的合同,取决于借款人的外部成本以及借贷双方相对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来说,其往往缺乏不动产等抵押担保物,同时也缺乏谈判能力。因而,小企业在寻求银行贷款时,因为缺乏抵押担保物,获得贷款的概率很低,处于相对困难的环境。即使具备一定的抵押担保物,也由于谈判能力弱,只能获得很少比率的贷款。而贸易信贷由于没有对抵押担保物的要求,也不需要借贷双方进行抵押比率的谈判,使得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能够获得赖以生存的流动资金。
第三,靠企业信誉维持借贷关系,避免了有成本的信贷监督过程。对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商业银行在完成信贷发放过程后,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需要对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财务监督。这种监督需要耗费银行的人力和财务成本。微观银行学理论认为,为了减少监督成本,银行可以设计一个激励相容合同,以促使借贷企业按期还本付息。这种合同比较复杂,而银行和企业都要在监督过程中支付交易成本。相对于银行提供的正规的信贷,贸易信贷则省略了有成本的状态检验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提供贸易信贷的大企业对下游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态了解比较充分,往往具有信息对称的特质。更重要的是,上下游企业具有同样的商业目标,即都是进行产品销售,产业链的关联关系将企业的利益联为一体,因而获得贷款的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贸易信贷常常省略银行信贷所需要的监督过程。
第四,融资过程具有连续性,获得贸易信贷的企业可以不断获得这种现金流。笔者认为,贸易信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具有连续性。由于产业链两端的企业具有长久的商业关系,常常是一笔业务完成后,就会续订新的业务。处于下游的企业,在偿还上一笔融资款,并在开始新一轮的生产过程后,依然继续使用赊帐的方式获得生产投入品,从而获得新一轮的贸易信贷。由于商业惯例产生的这种融资方式,使得企业可以不断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贸易信贷这种形式之所以可以连续不断地继续下去,关键在于,上游企业可以对没有履约偿还货款的企业进行惩罚,使得下游企业在该行业继续生存的信誉成本加大。而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获得新一轮贸易信贷的借款人,也并不会被要求进行新的项目审查,从而加快了再生产的进行。
宏观效应:增加信贷总量
从宏观层面讲,贸易融资可以增加宏观经济中的信贷总量,又可以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产生减震器作用。
首先,贸易信贷发生在正常的商业银行信贷之外,贸易信贷的发生相当于扩大了宏观经济中的信贷规模,创造了新的信用。金融体系中正常的信用创造过程是,商业银行将手中的资产一部分用作准备金,再对其他资产进行发放贷款活动。企业从一家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后,再存入另一家银行。银行再提取准备金,然后再进行放款,从而在商业银行系统产生派生存款,最终扩大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商业信贷,则是为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了购买力。企业获得商业信贷的途径往往是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其信贷数量的提供要受制于准备金比率和资产配置安排,商业银行不可能提供过量的信贷资金。对于获得商业银行信贷的企业来说,其可以取得预支的购买力,而对于没有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来说,则无法扩大手中的支付能力。也就是说,因为银行信贷的规模限制,制约了一部分企业购买生产资料的愿望。同时,商业银行也往往在信贷市场实行信贷配给政策,对小企业存在规模歧视,也使得小企业无法获得正常的信贷资金。
而贸易信贷的出现,则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小企业不是从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而是以赊帐的方式,购买了生产过程需要的生产资料。这种赊帐方式,相当于小企业获得了一笔贷款。从这点看,可以认为,贸易信贷实际上创造了信用,扩张了市场中的信贷规模,扩大了全社会的购买能力。
第二,贸易信贷是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减震器。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往往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影响经济运行,而商业银行信贷总量的调整,事实上成为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机制。在一国的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往往减少信贷供应量,从而影响企业扩大投资。而在中央银行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往往会增加信贷供应量,从而刺激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而通过派生存款制度,中央银行的紧缩政策,也会造成信贷资金的成倍减少。
对于企业而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会通过商业银行的信贷传导机制,影响到微观层面的资金供给,使企业获得流动资金和固定投资贷款的可能性发生变化。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小企业在信贷市场往往受到信贷歧视,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困难要大得多。而在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减少信贷供给总量时,小企业往往首当其冲便会受到资金约束。无论是从商业银行的客户关系维护讲,还是从商业银行控制交易成本讲,在紧缩状态下,优先向大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就会大幅增加。
对于小企业而言,在中央银行紧缩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减少信贷供给总量的情况下,能够从供应商那里获得贸易信贷,无疑是得到流动资金贷款的最优方法。已有的研究发现,在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或者其他冲击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或是不可能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时,贸易信贷就成为小企业避免受到流动性冲击的缓冲器。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应偏紧的情况下,大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融资,如发行企业债券、增发股票等。而小企业则缺乏公开融资的通道。此时,资金相对充裕的大企业可以通过贸易信贷,将适当的资金临时借贷给小企业。这就是说,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在中央银行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时,一方面可以从公开市场融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贸易信贷,向小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这个时候,贸易信贷成为紧缩政策的减震器。
第三,可以减少企业破产数量,减少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带来的外部性,维持生产链条的完整。大多数理论模型将破产看作是贷款者接管公司,并选择一种能使他们获取更高回报率的策略。然而,实际上的破产程序却相当复杂。这方面的法律框架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也表现不同,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对破产过程涉及到的包括国家、工人、供应商、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各方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不同的。贷款者,即商业银行接管企业,无论在破产过程中哪个债权人获得的利益最多,从社会角度看,企业最终结局还是破产。破产的外部性不仅导致股东、债权人和工人受到损失,同样也使供货商受到损失。除了货款损失,更导致供货商减少了市场机会。因而,企业破产不仅导致企业参与者发生经济损失,更对该企业所在的产业链产生一定冲击。所以,为了维护产业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在借款人发生危机时,提供贸易信贷的供应商,并不会向银行那样急于对借款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而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维持借款企业的正常运转,从而达到既维持贷款资金的安全,也维护自身的产品销售渠道的目的。这样,也就维持了产业链的正常运行。
贸易信贷的成本与立法保护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贸易信贷的成本一般被认为是赊销的企业为了鼓励下游企业尽快付款,采用对提前付款予以货款折扣的奖励。这种折扣激励,可以被认为是剩余天数的利息。一般认为,贸易信贷的成本要高于银行信贷的成本。不过,对于一些欧洲国家的调查研究发现,由于立法保护不同,欧洲国家的贸易信贷呈现一些不同的特点,例如有学者在调查分析后认为,对意大利企业来说,贸易信贷与银行信贷之间没有很大的成本差异。这份调查报告还得出了一些具有理论意义的结论:首先,对大企业来说,银行信贷成本对贸易信贷成本具有强烈的影响,贸易信贷还可以商业周期;对于小企业来说,则更被动地接受贸易信贷政策。其次,供应商提供提前还款折扣优惠可以缩短贸易信贷周期。第三,产出大的企业往往使用了比较短期的贸易信贷。第四,贸易信贷具有反周期作用。
从理论上看,贸易信贷所建立的合约关系具有非正规合约的特点,有关贸易信贷的立法也成为一个新课题。在那些信息处于离散状态、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来支配交易活动的“非正规市场”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以称之为非正规合约,这些合约可能是文字性的、口头的甚至根本没有承诺而仅是依习惯行事的隐含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然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当程度上他们是一种“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合约。从非正规合约的定义看,企业之间所发生的贸易信贷,就是以惯例形成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供应商来说,其采用的是得到应收帐款的方式获得交易活动的进行和完成。对于购货商来说,则是通过经常性的商业交易形成的赊帐方式,获得了一笔贷款。从法律和金融制度视角看,这种贷款的取得并不能被看作是合乎法律的金融交易行为。但在欧洲,一些国家正试图给这一传统的商业习俗进行立法,以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从而推动这种融资方式。
近来,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对贸易信贷的还款期限和成同时本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国家在对贸易信贷立法过程中,也对立法进行了评估。首先对贸易信贷的主要方面进行调查分析,这些方面包括合同、事后的支付延期和事前的货币成本,因为这涉及到对提前支付的折扣和对延期支付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