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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税收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0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保险业税收筹划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保险业税收筹划

篇1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 版社,2010

[2] 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中国税务报社

篇2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页)

(上接第12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篇3

一、个人收入税收筹划

目前,与个人收入纳税紧密相关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税收筹划主要就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展开讨论。

(一)收入分摊

个人所得税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在各月分布的越均匀,就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在年终会向员工发放巨额奖金(有的是全年奖金在年终集中发放)、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有的个人在提供劳务服务时,会在期末得到一次性巨额收入。而税法规定:对于上述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纳税。如果通过与公司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将上述收入平均分摊于全年各月或年终附近各月,将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当期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少纳税支出的目的。

例:刘某月薪1600元,年底收到公司年终奖金6000元。若刘某不与公司协商将奖金分摊与全年各月,在年终将工资和奖金作为一个月的收入纳税,则: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600+6000

-1600=60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6000×20%-375

=825(元)

若刘某与公司协商,将奖金分摊与全年各月,则:

全年各月应纳税所得额=1600+6000

÷12-1600=500(元)

全年各月应纳税额=500×5%=25(元)

全年应纳税额=25×12=300(元)

比不分摊收入年终一次纳税少纳税525(825-300)元。

(二)个人收入转化为公司的费用开支

人持有货币的目的是拥有它所代表的价值,并最终将它用于消费。取得高收入是一个人维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手段。人取得收入后总是要将它用于消费的,而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且,企业用于员工身上的福利费用开支,对员工而言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可通过提高福利待遇,如提供免费住房、免费假期旅游、提供员工福利设施等降低员工工资的方法来帮助员工减少纳税支出,同时又不降低员工生活水平。

(三)分项计算应纳税

当个人在同一个月给数家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时,会收到数家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虽然劳务报酬使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对于一次性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相当于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某纳税人分别为三家公司提供A、B、C三种劳务服务,在同一月一次性分别获得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劳务报酬。

若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0000

+30000)×(1-20%)=96000(元)

应纳税款=96000×40%-7000

=31400(元)

其实,若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

A劳务收入应纳税款=50000×(1

-20%)×30%-2000=10000(元)

B劳务收入应纳税款=40000×(1

-20%)×30%-2000=7600(元)

C劳务收入应纳税款=30000×(1

-20%)×30%-2000=5200(元)

总计应纳税额=10000+7600+5200

=22800(元)

少缴纳8600(31400-22800)元税款。

(四)足额缴纳“四金”

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每月按工资的规定比例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存入下列基金或资金(以下简称“四金”):1.住房公积金;2.医疗保险金;3.基本养老保险金;4.失业保险金。按税法规定,上述“四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不但可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支出,而且其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

企业会和个人缴纳相同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增加个人购买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在个人需要时可以拿相关手续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取。尤其是在房价不断攀升的今天,房产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个人投资对象,住房公积金是个人顺利取得房子的保证。

“四金”的缺点是不像储蓄存款那样可以自由支取。尽管如此,有条件的个人应尽早交纳“四金”,并力争按足额缴纳或国家规定上限缴纳。但是不要多交,因为多交部分不会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

(五)个人独资企业规避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是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合理区分家庭日常开支和企业经营支出,如水电费、电话费等,以便在税前列支。

2.若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收取合理数额的租金,并提取房产维修保养费来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这样既可以扩大经营费用开支,又可以保证自己房产的完整,甚至可以增值。

3.若家庭人员给企业提供了服务,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扩大工资费用开支。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需合法、合理,才能在税前列支。若违反法律乱增加成本费用,则不但不能税前列支,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合理使用捐赠。个人独资企业在必要时可采取捐赠的方式。由于捐赠可税前列支,这样就可以既降低税收负担,又扩大纳税人的社会影响。当然,捐赠的程序和数额须符合税法要求。

二、个人支出税收筹划

根据西方经济学,人持有货币的动机有三: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因交易动机而持有的货币主要用于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要;因预防动机而持有的货币主要用于预防意外事件发生,且所持有的货币大多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变现比较容易;因投机动机而持有的货币大多用于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由于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持有的货币大多用于投资,笔者将个人支出分为投资和消费。

(一)个人投资税收筹划

1.投资国债

国债又称“金边债券”。它以国家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安全、可靠,风险几乎为零,可随时变现,且国债利率高于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不足之处是和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收益较低。

2.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

各商业银行为拓展业务,纷纷推出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鉴于我国的银行制度,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也非常安全、可靠,风险与国债大体相当,收益率略低于基金,且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理财水平较低者而言是较好的投资方式。

3.购买保险

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生活中充满了风险。为分散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购买保险是较好的投资方式。国家对保险所得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封闭运作的个人储蓄型教育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医疗保险金等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分红类保险业暂不纳税。

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个不错的理财方法。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4.教育储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子女教育的重视,教育支出占居民家庭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教育制度改革后,学生学费不断上涨。家长可以在子女上大学前,通过零存整取方式进行教育储蓄。这样不但可享受整存整取的高利率,而且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的缺点就是要求较高,必须将存款本金用于子女教育,若子女将来考不上大学,到期时银行会按普通存款还本付息。而且,教育储蓄的存款额有限制。

5.投资基金、证券

2006年底,中国证券市场进入牛市。2007年上半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央行3次上调了人民币存款利率,且对于存款利息收入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尽管如此,每天仍有大量的新股民入市,将大量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证券市场。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证券市场的收益高于其他投资方式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若个人证券投资技术水平较高,可投资于基金、证券等。尽管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较高,但收益也是非常高的。缺点就是对个人证券投资水平要求较高,而且风险也较高。

(二)个人消费税收筹划

不管是个人收入,还是个人投资获利,最终是要将其用于消费。以上讨论的各种理财方式主要用于规避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消费时可规避多种税目。

1.免税区消费

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在某些大城市和一些沿海城市设立了大量的“保税区”和“免税区”,如香港、青岛、上海等地。这些地区的商品价格低于其他非“保税区”的商品许多。对于进口商品,仅关税一项,就使商品比非“保税区”的商品价格便宜一半,这也是香港成为购物天堂的一个原因。在这些地区购物很容易就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缺点是这种地区较少,并非人人都有机会到免税区去购物消费。

2.与售货商讨价还价

篇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显著提高,保险事业也迎来了巨大的蓬勃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保险中介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等同于劳务所得,使保险营销员承受了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税率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税率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会对税制运行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的各种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又只能依据人们账面化的货币收入,有失公平,进而导致他们力图使自己的收入隐性化,例如将本月可以签的保单推到下月签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在税率设置方面应当符合低税率、宽税基这一基本思路。低税率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引导他们自觉纳税,而过高的不合理的税率,会刺激一些纳税人选择偷逃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营销员的工作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在保险营销工作中,营销员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而且会支出较多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以及探视客户的费用等,这些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营销员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营销员的负担。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相比,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纳税能力。而对于有些营销员来说,由于家庭成员多,赡养老人的负担重,所以,在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的家庭负担以及工作费用支出等情况,以确保纳税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总之,个人所得税扣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保险营销员的切身利益,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带来不利后果,增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与专业性等特征。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增加企业预算的情况下,切实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实际收入,已经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只有认真做好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能吸引并留住保险营销人才。

(一)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为雇员与非雇员两类。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而非雇员则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从收入项目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佣金收入之外,还有其它工资福利收入。而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只有佣金收入。从可扣除项目的角度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可扣除的法定费用为3500元,而劳务报酬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800元或20%的比例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而适用税率的差异,正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所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相比较,在较低的收入时,采用工资薪金就可以显著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在高收入时采取劳务报酬则更合算。

(二)合理安排手续费

在保险行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中介机构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手续费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则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间隔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时间,并使其每月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法定的定额费用,努力减少保险营销员每月应缴税额,切实降低税率,有效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收入。

(三)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员福利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的社保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为广大保险营销员计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这些项目在税前列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提高营销员的实际收入。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增加营销员“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充分发挥对营销员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防范筹划风险

篇5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4601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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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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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员工参加的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免费工作餐或职工宿舍等企业福利。薪酬所得税收筹划是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一部分,是指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应安排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项福利等事先予以筹划,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税收支出,降低员工税收负担,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组织作为薪酬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薪酬所得税纳入组织税收筹划的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组织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主要特点

薪酬所得指的是员工受雇或任职于某组织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酬劳,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起征点较高。薪酬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 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上述特点为薪酬支付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单位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复比较,选出员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方案,从而完成员工薪酬所得税筹划。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管理学对激励的定义是:通过某种外部诱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调动,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标努力争取的内在动力。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国外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对激励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中与员工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相关的理论有:

(一)需要层次论

需要层次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首次提出。该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呈递进规律,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要就会成为主导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会成为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否则,高一层次需要的欲求就不会太强,驱动力也不足。组织管理者按照需要层次理论设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税收筹划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需要,激励员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按激励功能的不同,组织中对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招致员工不满,得到满足可以防止员工不满情绪、但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作用不大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包括与上下级及监督者的人际关系、工资、工作环境和安全性等;激励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满足就会对员工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能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调动、并对工作产生满意感,不能得到满足也不会招致员工太大的不满意的因素。这一因素与工作内容有关。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战性、奖励、晋升和成长等。组织管理者按照双因素理论结合薪酬纳税筹划合理分配工资等保健因素和奖金等激励因素,对于预防员工不良情绪,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首先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某种需要而且有达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时,他才会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员工激励时要处理好个人努力、取得绩效、组织奖励、满足个人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员工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预期的工作绩效,如果员工认为通过努力取得预期工作绩效的可能性大,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就不能激发他努力工作;员工总是希望取得绩效后得到组织奖励,如果员工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组织奖励,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工作积极性;员工总是希望得到的组织奖励能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因为个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种奖励办法带给员工的满足感会不同,其激励效果也就不同。组织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论并考虑薪酬纳税筹划的要求,合理设计组织绩效目标及组织奖励目标,对满足员工期望心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该理论重点研究奖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给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员工工作所得报酬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会影响其工作动机。每个员工都会拿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其他员工比较,员工还会拿自己现在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自己过去的比率进行比较,如两者的比率相等,员工就会觉得公平并感到满意,从而积极工作,否则,员工就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组织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论做好薪酬纳税筹划,做到员工薪酬在员工之间及员工自己各年度之间的公平安排,对满足员工公平需要,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效果。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薪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差旅费补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办法:

取得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年终奖-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月工资-3500)÷12] 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职工当年的税后收入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84000元。全年缴纳个税[(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终奖8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1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48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950元、比方案一节税49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且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位于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接近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种工资奖金组合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筹划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应调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比例,如果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可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反之亦然,以尽量将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调整到同一税率级次,并使两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靠近相近两级税率的临界点。

2.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该员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绩效,管理者将年终奖提高至60120元,年终奖纳税60120×20%-555=11469元,税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终奖6012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个税筹划,虽然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了6120元,个人税后收入却减少54元,奖金的提高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缩水区间”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缩水区间”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内。管理者将奖金发放方案布置为这些区间的起始金额能使年终奖的税负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将年终奖超过起始金额的部分合并到工资或变更为员工福利发放,以达到避税效果。

3.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管理者将工资、薪金变更为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超过部分在核定企业当年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其各月之间的产量和营业状况的波动较大,如远洋运输和远洋捕捞业、采掘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员工各月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月收入较高时被征收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费用扣除等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1]冯兴.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J].现代商业,2014(06).

[2]罗倩.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14(05).

[3]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06).

[4]李静.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途径探索[J].临沂大学学报,2014(06).

篇8

(一)价格平台

企业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有关联企业。保险企业在向其关联方(如目前常见的大股东)提供保险服务时,就可考虑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保费可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公平价格(但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如图1所示;

现实中,由于保险企业与关联企业所处的盈利时期(如一企业正处于亏损期、盈利期等)不同,因而只要方式合法、适当。必会从整体上减少纳税额。

(二)优惠平台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倾斜,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国家对保险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平台成为保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重要平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筹划的具体方式详述。)

(三)临界点平台

税法中存在着众多的临界点,通过有意识地避开税法课以较重税负的“坎”(临界点)便为节约纳税支出。由于税目、税率都是一一对应的,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不很高。但要注意,绝不能为了照顾此临界点而合本逐末,为少纳税税而付出更大成本。对保险业而言,尤其要注意在产品设计上利用临界点,因为税法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进行筹划的空间。

(四)空白和漏洞平台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政策的不配套也就在所难免。此外,税收政策本身具有滞后性,税收法规(政策)虽然在制定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税收法规(政策),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作为纳税人就可依据其滞后性来减轻税收负担。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和免税政策

(1)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出纳长款,就是实际现金比账面多出的款项。

(2)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劳务、为居住在本特区内的个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3)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6)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7)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8)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应注意,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10)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11)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财险公司以净保费入账的税费成本很大,对公司现金流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必须予以综合考虑和处理。目前,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某些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坐扣保费支付手续费以净保费入账(当然这属于违规),或违规退费,对已坐扣金额或退费金额虚挂应收保费,从纳税的角度讲,多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即便以后冲回,也是早一年纳税)。

下面,以1万元保费、批退(当然是合法批退)比例30%为例,对两种方式的税费支出额及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如表1: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每1万元保费现金流入相差201元,即减少税费支出201元。

事实上,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首先与机构或人协商以保费全额交公司再向其支付手续费,如无果。在机构或人将直接抵扣后的保费净额交公司后,财险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处理,而不是挂应收:

借: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收到的金额)

保费收入

(批单和红字发票对应的金额)

贷:保费收入

(承保清单上列明的金额)

同时,要注意批单一定是合法的,批单手续要合情合理、手续完备,这是必要前提。这样公司即合法合规,又减少了公司的税费支出,增加了每单位保费净现金流入,为公司创造了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下述指标和算式而得(按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保户利差支出-其他支出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基于上述规定而展开。

1、利用汇总纳税的政策。保险企业在许多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某些机构可能盈利、某些机构可能亏损,因而申请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会减少企业整体的所得税支出额。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后,如年内新设了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变更。保险公司在申请到此项优惠政策后,将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前以地域为主的优惠政策,改为以行业为主的优惠扶持政策,因而对保险企业而言,此点筹划空间有所减少,但仍可利用如国债利息免税、自然灾害等减免税等政策。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3、注意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限额,在年度经营中注意统筹、提前考虑。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多有限额限制,需特别注意,具体为:

(1)手续费不超过保费的8%,佣金不超过保费的5%、财险业务、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1%、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0.8%,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保险公司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但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同时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使呆账损失在税前列支。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9日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三款:“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且在财险条款中还加入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开始(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生效)”此类条款,否则在不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况下将未收回的应收保费直接在合同到期后列入损失,有被税务机关剔除的风险。

5、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应尽可能合理从低预计净残值,提前在税前通过折旧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但是,营销员佣金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月间不均衡现象非常突出,因而对营销员的税收筹划也是主要基于这一点而展开的,具体形式可有:

(1)均衡营销员各月间的收入。保险公司要真正为营销员着想,如果考虑到对所有营销员不现实的话,对某些经实践检验确实适合作保险营销且业绩较好的营销员可实施如下策略: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每月固定薪金以其上年月均佣金确定,其本年实际应得的佣金在年底与该年固定薪金相比,多退少补(在财务处理上可作为年底奖金,也可12月份固定薪金不发,在12月份将多退少补的差额处理),这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使公司为营销员减少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然公司对其凝聚力会大大增强,实是一举多得。

(2)我国对营业税是规定了起征点的,对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也是如此,但部分地区的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时却并未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如海口市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收入)800元,每月800元以下时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某些地区规定的起征点可能还会更高些,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营销员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毕竟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

(3)对营销员的纳税筹划,其实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对某些业绩较好的营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展业的差旅费、礼品费等可做出详细规定并在公司报销,相应地扣减其应得“佣金”(因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员工,因而此时的“佣金”是用以衡量其工资的)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一方面还减少了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有:

其一,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其二,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休假费用,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其三,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全额费用既能在税前扣除,又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但此处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一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不论何种名义发放,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提供医疗福利。如可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4)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补助和保障。

(四)其他税种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其他税种一般只涉及车船税和印花税。其他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保险企业则很少遇到。

1、车船税。由于现行车船税是财产税即使停用也得征税,空间不大。

2、印花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必须对印花税的筹划给予足够重视,其具体方式主要有:

(1)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合同履行完毕时,按实际交易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2)尽量在签订合同分开不同税率的金额。由于税法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因而,应有意识地在签订合同时分开金额,避免以较高税率计算税款。

篇9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Stand-alone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Director&Officer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Risk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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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对团体保险市场发展的理性分析

(一)税收政策对团体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向企业和居民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影响、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税收制度可以对团体保险产品的供给方(保险公司)和需求方(投保人,包括雇主和雇员)产生影响,实现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合理、适度的保险税收政策能够调整保险供求关系,促进供求平衡。在调整团体保险供给水平上,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来影响团体保险产品的供给水平。在调整团体保险需求水平上,国家主要是通过制订对雇主和雇员的纳税政策来实现的。对雇主,主要是通过对雇主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来体现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对雇员,一方面是通过对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来体现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领取保险金时的纳税情况来体现税收政策。

(二)政府对团体保险发展的定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团体保险的需求市场在不断打开。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层面。社会保障只能提供一种最低水平的保障,其难以满足的需要由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来满足。对于个人来讲,缺少哪个层面其保障计划都不可能完善。社会保险正朝着“广覆盖、低保障”的趋势发展,个人保险考虑经济上的压力,不可能无限制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团体保险的作用便更加突出,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大。由此,政府对团体保险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三)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制定原则

团体保险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应遵循公平、简明和中立的原则。其中,税收的公平性又称纵向平等,指各类纳税人所纳税额应公平合理。中立性又称横向平等,这一特点是指政府对经济上相等的实体、产品和服务应进行同等征税。税收体制应将其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纳税实体的经济政策的干预程度减少到最低,除非该税制的设置是为了服务于更加重要的经济或社会目标。公平、简明、中立的团体保险税收政策将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团体保险市场发展。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国际上,许多国家政府往往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雇主和雇员加入各种团体保险。

许多国家团体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都是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后实现的。美国团体保险之所以得以迅速发展,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据美国统计局2000年的报告显示,1999年全美71%的人口(2.32亿)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其中的88%参加了团体健康保险。但美国政府颁布的工资冻结法案和购买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团体健康险的早期发展。同样,如前所述,台湾1977年《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条款的颁布使得台湾地区的团体保险业务在1977年增长了149.40%。而1990年2月21日修订后的《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使得当年保费收入出现了32.03%的负增长。因此,制定恰当的团体保险税收政策对团体保险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团体保险税收政策上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雇主和雇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各国税法中,对雇主的团体保险缴费和员工缴费以及员工保险金收益都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缴纳的保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对员工缴纳的保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或对员工个人获得的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以团体人寿保险为例,团体寿险是最基本的团体保险产品。在国外,绝大部分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是以团体寿险为主体,再搭配上意外险、医疗险、年金等而构成完整的员工福利计划。这和国外的税法支持有很大关系,例如美国国家税法第79条规定,雇主为每个雇员购买的团体定期寿险保费在50 000美元以下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美国团体定期寿险的受益人所收到的死亡给付是免税的。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严格的限制

虽然团体保险能够促进员工福利,各国政府在缴费期,通常允许缴费的雇主或雇员在税前列支保费,但要享受税收优惠通常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如美国的《公民人权法》、《年龄歧视法》、《残疾人保障法》、《国内税收法》等,都对员工福利计划与退休计划的公正性提出了明确的约束。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只有当员工福利计划满足非歧视性要求时,才能给予税收优惠。若计划偏袒于高收入的员工,则不能予以税收优惠。如前所述,长期护理保险要成为合格免税计划的一部分,使雇主支付的团体长期护理的保费像其他团体保费一样作为日常的必要费用进行抵扣,就必须严格满足众多的标准。同时,如果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团体保单分摊额的个人若要将保费计入其日常的抵扣项目中,则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与其他的医疗费用,要超过个人调整后毛收入的7.5%才能构成抵扣额。

又如1996年和1987年底台湾税务主管机构对《团体以年定期人寿保险合同示范条款》的查核准则进行了修订,规定“满期给付部分的保险费,以被保险员工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以营利企业或其它人为受益者,所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认定”。

(三)雇主与雇员可通过团体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团体税收政策对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费扣除等有一定的规定,因此,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团体保险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实行惩罚税收制度

正因为对团体保险各个国家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部分雇主与雇员都将试图利用其税收政策实现税收庇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各个国家对这种行为都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比如,在美国,联邦政府对未到期的年金领取实行了10%的惩罚税收制度,在59.5岁之前的领取,这个惩罚是附加在正常的提款税收之外的,对合格年金和非合格年金都适用。罚金只适用于提款中应税的部分。

(五)实行较低的保费税税率

与中国相比,国外对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要低于中国对保险公司所征收的保费税(在中国体现为营业税)。据199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寿险保费税征收情况统计显示,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国、德国、荷兰、丹麦、挪威、瑞典等15个国家不征保费税。而中国对保险公司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保险业务,西方国家的政策显示从总体上看,部分国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且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反而有部分国家的政策显示对其征收比别的保险产品更高的保费税。墨西哥对保险公司一般征收3%的保费税,但对提供的团体保险所获取的保费收入免收保费税;比利时对保险公司一般不征收保费税,但对团体保险业务征收4%的保费税。

三、我国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启示

(一)现状

1.对雇主与雇员的税收优惠不够,且政策不够明确

对雇主(企业)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这里所指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团体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样地,对雇员(个人)缴纳的保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予以税前扣除,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另外,在团体保险的保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上税收政策不明确。虽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收取所得税,但税法规定上较为含糊, 不利于团体保险的长期发展。

2. 团体保险成为逃税与漏税的手段

目前我国团体保险的税收政策尚不够明确,但部分雇主与雇员已经通过现有的体制来实现逃税与漏税。一些企业利用保险公司建立一个团险公共账户,然后迅速退保,将其转移到不受益员工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账户。通过团险,这部分保险逃过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33%)、个人所得税(税率 5%至 45%)的双重征税。 而对团体保险的逃税、漏税,尚无明确的惩罚性措施。

3. 保险公司营业税税负偏高

我国目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从上述的国际经验可以看出,与其他国家相比,营业税税负偏高。

4.中外资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税收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远远高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之所以增长速度高于中资保险公司,原因有多种,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外资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突飞猛进。外资保险公司团险业务做得比中资保险公司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两者的税收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外资保险公司在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等方面相差甚远,这对先天不足的中资保险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及启示

为推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必须调整我国的团体保险税收政策,既要促进团体保险的发展,又要避免其成为投保企业和员工个人逃税漏税的工具。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团体保险有以下启示:

1. 完善相关的团体保险立法工作,加强监管

如前所述,在目前我国发展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对工资总额、年金的投资收益如何征税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要先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还是制定补充性的条款等,应对其进行明确与规范。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工作,真正促进团体保险的发展。

2. 为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前所述,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团体保险实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并不泛滥,而对其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满足法律要求的,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样地,在中国,为了避免企业与个人滥用团体保险来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限制。

3. 实行惩罚性税收

对于利用团体保险来实现税收庇护或者逃税漏税时,应该对其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4. 降低保险行业营业税税率,明确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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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节税筹划方案。

2 混合销售概念

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界定: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们都存在着一种做大做强的意识,甚至于从生产环节开始直到最后的售后服务环节都由一个企业来完成,造成在这个企业的销售过程中既有销售行为、又有服务行为,混合销售把高税率和低税率的业务混在一起,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能够达到企业做大做强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3 案例说明

某老板要注册一家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销售,预计年营业额在2个亿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

原始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

缴纳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

=2亿*30%*17%=1020万

2、所得税

因为按10%的净利计算,所以忽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计算

应交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

=2亿*10%*25%=500万

总体纳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所得税=1020+500=1520万

2个亿的销售额,整体纳税1520万,税负相当重,我们分析后总结如下:

(1)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技术产品,产品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混在一起,所以

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全部收入按17%交纳增值税。

(2)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单价都在上百万万,客户购买后,要进入固定资产核算。

(3)对于一般性的贸易公司,国家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技术服务公司,国家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后,可以得到以下筹划思路,分解混合销售行为,用两个公司来做这项业务;一个公司卖产品,交纳增值税;一个公司搞服务,交纳营业税。将增值税销售行为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独立核算。

筹划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同时注册一家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经营进口的技术设备。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全部收入的90%)——客户

技术服务公司(全额收入的10%)——客户

交纳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 科贸

公司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进货成本)*税率

=(2亿*90%-2亿*(1-30%))*17%

=680万

与原始方案相比可以节约340万元(1020-680),减轻增值税税负33.33%,节约资金340万元

科贸公司因为把10%的纯利转移到技术服务公司(没有转移费用),账面持平,因而没有企业所得税。

2、 技术服务公司

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

=2亿*10%*5%=100万元

应交城建税=应交营业税*税率

100*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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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实行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结构性减税的发展和完善,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在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同时,促进社会行业的分工完善和专业化,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必须快速适应该项政策所带来的变化,合理开展税收筹划,以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下文将围绕这一课题展开探讨。

一、“营改增”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是指国家在2012年颁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改革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够消除长期存在于国内税收制度中的重复征税现象。营改增政策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金融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都覆盖在内,营业税正式退出“税制”的历史舞台。营改增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来说是一个震撼性的举措,代表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改进和创新,也意味着我国开始出现结构性减税的趋势。

二、“营改增”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根据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国增值税改革将按照三个阶段实施完成。第一阶段是选取国内部分城市中的部分行业进行试点,第二阶段则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试点和推广,第三阶段是全面实现营改增,将所有服务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在其推行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下述几点变化。

第一,使得企业税负下降,收益提升。对于规模较小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相较于之前的营业税,这一税率有了明显的下降;而对于一般规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不动产租赁业为11%等,表面上看是税率上升,但其可以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将诸如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等项目进行抵扣,从而整体上的税负也是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企业竞争更为激烈,任何企业能够实现税收的降低,也就意味着其收益将有所提升。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和增值税抵扣政策,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使之获得更高经济收益,有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

第二,对企业税务管理要求更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如果仍采用简易计税法,则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认证,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不会出现明显变化;但若采用一般计税法,则会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开具、保管等,如企业每月增值税进项税认证不均,则将出现纳增值税不平衡现象。而且,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也随之产生了变化,相比一般纳税人的会计科目更加细分,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分设十一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未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加税;如此一来,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将显著增加,且难度也会增大。

三、“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应对方法

(一)调整企业增值税税率,适时调整筹划方案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进,企业应做好提前准备,细分业务种类,重视税负测算,结合企业实际选择税率税基,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具体地说,首先要对税收前后的环境进行分析,在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筹划方案,并尽快实施,同时确保外部发展环境和市场总体发展趋势相一致、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相一致,以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税收负担和财务风险。

(二)扩大“营改增”征税范围

财政部和国务院于2012年联合印发了营改增方案;后于2013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经济改革的探讨当中指出“要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就要在全国开展关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保险业、文化体育业的营改增新试点。”至2016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第一项改革措施,即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实现了行业范围和抵扣范围的“双扩”,即涵盖了2013年提及的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个行业。但在推行税制改革的同时,也应考虑进一步开展行业改革,在营改增范围扩大的过程中,考虑将中间生产环节行业,即第二、第三产业纳入其中,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范围和规模。

(三)落实财务税务内部控制

此举重点在于要优化部门设置,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真正做到责任到人。同时,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积极调整经营流程,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税制衔接,在凭证认证、管理和计算等方面加强管理;优化会计处理流程,加强对企业财务、税务数据的统计和管理,反思、弥补税务漏洞,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保管行为,各项财务和税务材料必须留存,以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

(四)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合理选择筹划方案

具体地说,在制定筹划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下述几点:首先,注意不同增值税税率在业务之间的转换。转换增值税税率是大多企业合理降低税负的常用方法之一,其类型不同,故有不同的税率,企业应根据经营业务的类型来进行增值税的转换,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其次,是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要注意的是,在依据客户和供应商的评估、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现状等情况来判断纳税主体身份的同时,还要确保纳税主体没有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但如果只考虑纳税主体的纳税负担,则可根据目前运营情况来估算企业未来整体税负,如税率大于3%,则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外,还要分清楚混业和兼业销售行为的区别,这两种情况属于正常现象,但根据《税法》规定,如纳税人同时兼有不同货物的销售行为,那么在纳税时必须要按照不同货物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并以此来进行税收清算。所以,对于一些不能分别核算的销售内容,企业应在审视后交由税收部门核实,查明应交税项目的总体销售额后,再由企业拆分收入,分别核算税收,从而避免出现从高税率核定而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确保企业达到最优税负。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反馈企业的诉求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使企业的涉税事务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营改增的后续政策出台,也必然会引起更多变化,所以,各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获知最新的政策动向,牢牢把握主动权;同时,组织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仔细研究营改增政策,理解政策内涵规定,掌握政策操作要领。再者,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涉及的业务环节也随之增多,因此,企业各业务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全面开展相关增值税业务的培训讲座,明确知悉增值税务管理的要求,将税务筹划措施落到实处。除上述外,企业还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结合政策动向及企业实际制定税务管理办法,并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协商制定处理办法,以避免因理解分歧而造成纳税风险;并且定时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反映涉税诉求,以此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综上,从我国的税收政策动向来看,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最大变化在于改变了此前税制营业税重复征税、无法抵扣、无法退税等弊病,实现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同时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完善我国财税体制,这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与国际趋同的直观表现。企业应把握机遇,做好纳税筹划,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安.营改增新阶段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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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勇,李文美.浅析“营改增”中的企业纳税筹划切入点[J].财务与会计,2012(12).

[4]郑桢.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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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下,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与其它行业一样,都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探索和发展,这就不仅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以质量取胜,还需要探求更多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以不断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现代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对企业涉税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做好涉税问题研究,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做好自身的涉税研究,以便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一、物业管理单位涉税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缴费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虽然税务部门还没有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税目归类进行明确,但是物业管理行业已经约定俗成的按照服务行业来缴纳流转税。其营业税的缴纳比例按收取全部物业服务费的5%来进行计算,将服务费结余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额的25%税率计算来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则分别按照营业税的7%、3%来计算缴纳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则按照物业管理行业所拥有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来进行定额征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由于涉及的业务范围不同,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和其他形式的营业税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演化,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水平持续偏低,加上国家对物业管理行业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与其它行业相比,物业管理行业的税收压力较大,其经营和发展都面对着极大的挑战,部分城市已经出现了物业管理行业低迷的现象,总体来讲,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在涉税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物业管理行业的税率偏高

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归属为服务行业,其税率为5%,相当其它交通运输、建筑业以及通信业等3%的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偏高问题。但是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来看,其利润与其它行业又不具可比性。利润偏低而税率却明显偏高的现状,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极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物业管理与税率相同的金融保险来相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不能享受到金融保险业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明显的行业收入低,税负高的问题。由此可见,将物业管理行业并入服务业这一举措有失偏颇。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较小,利润空间狭小,很多物业管理企业都存在着生存的困境,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据统计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以40%以上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利润及税收方面的突出矛盾,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酬金制收费模式下,企业负担沉重

物业管理的营业税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额主要是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 酬金两项组成。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主要采用以支定收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业性质,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收,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以及房产设备设施维修等日常开支,存在明显的代收代付特点,不应该归入税基当中。但实际上却被列入到了税基当中,这无疑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三)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也存在着专业分包的现象,一些工作必须由专业化的队伍来完成,但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拥有各种专业的技术队伍。比如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消防、电梯维护等工作,必须委托一些专业单位来实施。这就存在物业管理单位与专业分包公司间的利益分享问题,在对本单位营业税进行审报时,应该将外包服务支出扣减出去,以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目前进行营业税计征时,这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扣减,而是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额计征,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物业管理单位涉税问题的解决措施

近年来,国家在住宅产业化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使我国住宅产业逐步由粗放式管理,转向了集约型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也逐步走向先进化和国际化。但是在税收政策扶持方面,仍然需要尽快找到解决办法,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稳健发展。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

(一)对物业管理的营业税税率进行科学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所面对的经营空间与经营方式更加多样化。各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服务理念,使物业管理也向更加高端的方向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将逐步形成集管理、经营、服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管理行业。为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应该在营业税税目中单独设置出物业管理行业的子税目,从现行的服务业征税范围中,将物业管理行业剥离出来。综合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及现状,充分对比通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税率情况,将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调到3%,以此来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在物业服务业方面实施差额征税

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税基进行调整,实现物业管理在营业税方面的差额征收。首先对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资金,采用扣减代管代付资金,对扣减后的差额计税征收;其次,由于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设施维护、消防等方面存在专项服务外包的问题,为了避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可参考旅游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征税方式。比如旅游行业,会在全部旅游服务收入中扣减掉替旅客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房费、餐费或门票等收入,将扣减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的依据。物业管理行业,也可对各类外包服项目的支出进行合理扣减,将营业税计征范围压缩为剩余的服务费收入。

(三)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利润低的实际情况

在所得税征收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利润偏低的事实,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看来,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大多为中、小规模经营,在所得税方面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在所得税方面尽快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物业管理行业涉税过程中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减部分以及补助项目等进行充分而科学的明确。并以此来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纳税依据,严格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也应该不断优化内部环境,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入分析和研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好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比如在所得税征收方式上,在规范自身管理,扩大自身规模的前提下,可申请实施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方法。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则可采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三、结束语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局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为了有效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税负过大、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家税收部门应该尽快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而系统的完善,从根本上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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