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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理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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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理念

篇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主要方式。税收征管模式在构件和谐纳税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化发展,现有税收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定问题,积极完善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税收征管模式简介

税收征管模式是我国税务部门为实现其税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税收过程中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人员以及征管方法与形式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稽查等形式。国家国情与税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基础的巩固。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积极探究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策,对于全面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税法随意性比较强、经常会出现变动,导致征纳双方存在观念上的矛盾。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手段、方法单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二)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税收征管具体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没有彻底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实处,相应税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及时、准确的对纳税人需求做出及时相应。另外,在要求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的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诚信征税体系与评价机制,纳税关系堪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为平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新时期下税收征管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税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无法更好的满足不同管理阶层需求。税务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联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国税收工作面广,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税收监控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税源来源、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不可避免的出现税源失控问题。征管部门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职能,缺乏对税源具体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税收部门管理不善情况下,必须存在了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源监控机制,在税收征、管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不明,税源失控问题明显。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探究

(一)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法征收基础,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内容、法规、程序等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的各种行为,明确法律惩罚规定。从整体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与此同时,加强社会各界群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认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法执行检查力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同时强化税务应诉、复议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强化税务案件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

新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积极建设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积极建立征纳双方诚信体系等方式,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税务征收的个性化、针对方式,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新关系。

(三)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时期,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建立标准、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配备统一硬件、软件、通信、数据等设备,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更好的满足征收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果。与此同时,以我国税务总局为中心,积极建立覆盖面省市县区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力度。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构需加强自身数据库资源管理与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强化专业分工基础上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彻底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等人员的人工、权利、责任等问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制,确保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等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导税务稽查,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确度、规范化与全面性,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重视税收征管细节管理,针对性抓紧、抓牢,促进税收征管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式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开始以及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详细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旨在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凌荣安.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

篇2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篇3

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综述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专管员管户制”到“征管查三分离”,经历了不断的变革过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来的“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的内容,并提出了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规律的总体要求和设想。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总局提出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是,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征管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不断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着力从借鉴国际税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经验出发,进一步开拓视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

(一)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共同理念和目标

OECD成员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提出“视公众为顾客,把管理当服务的”新公共服务理念。美国国内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规划中提出“服务+执法=纳税遵从”战略目标。

为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对美、澳、法、德、日、韩六国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进行了翻译,了解到发达国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首先确定和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通过纳税服务和公正执法帮助和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这个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规定了关于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主体地位,设置了关于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服务服务和税收征管程序,包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条款,通过税收立法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促进征纳之间紧密合作,实现服务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征管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征管全过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的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违法行为调查,税款强制征收和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其中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但却是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环节,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OECD成员国家,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之前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我税收评定的自我遵从管理,在纳税人登记申报之后甚至在登记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定管理,通过有效的及时提示、提醒、辅导等服务,帮助其纠正错误,促进纳税遵从,从而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如果纳税人仍不遵从合作,则采取较严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开展税务调查,更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开展深度调查和全面税务审计,偷逃税审计,实施违法处罚,最后是开展刑事侦查,对涉税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等。

(三)普遍实行税源分类的专业化管理

经济运行、纳税行为的复杂性和征管资源的有限性,是国际上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机构设置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则趋于集约化。通常的做法是对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纳税人设置分类管理标准,设置相应的专业的征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征管资源,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如美国国内收入署(IRS)在1998的《联邦税务重构与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确定了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改变过去“一刀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在全国设置四个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部门,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局、小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税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资者税收管理局、非税和政府实体税收管理局。实施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其次,突出和加强对大企业与国际税收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加大管理资源的配置力度,除优先配置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经济学家、行业管理专家及高级技术顾问等,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专业纳税服务,采用专门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员更富有经验,管理和服务效率更高,充分体现了把有限的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规模大、风险大的区域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强化信息管税的依托和支撑作用

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创新,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管税的进程,以信息技术和征管业务的融合促进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1、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促进税收征管高效运行。第一,发达国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并由国家层面主导,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将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国家机器的各个领域,实时传输、共享、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建立了较为广泛、严密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交互平台。第二,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撑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学性的规划方案,可以适应一定时期内技术变革的要求,以不断优化信息技术和运行效率,为税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如美国研发多年的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纳税人将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这在联邦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学技术将成为构建新型税收征纳关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纳税人和税务从业者的纳税申报方式。此外,税务部门利用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纳税申报差错并予以纠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进行评估和稽查。

2、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各国税务部门普遍形成一个共识是: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强有力工具。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美国国内收入法 “信息与纳税申报” 这一章中,共用65个条款6.2万字详细规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单位及其机构或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应向财政部长(税务机关)报送五大类源头信息。《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通过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相关部门交换、共享信息数据,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基础涉税信息数据资源。

(五)普遍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OECD成员国家把促进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积极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并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OECD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纳税人对税法不遵从带来的税收流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管理对象,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为了有效实施遵从风险管理,OECD国家普遍建立了遵从风险分析研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分析不同的税收流失风险成因和遵从行为类型、特点规律,把纳税遵从风险类型分为自愿遵从型、尝试遵从型、不想遵从型和强制遵从型,并致力于纳税遵从行为及风险特征规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过构建纳税遵从风险评估测度模型,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遵从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科学地量化和预警监测税收流失风险,并及时提出有效应对策略选择进行风险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亚等IMF成员国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纳税遵从风险应对处置管理模型,对主动申报、自愿遵从的纳税人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给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等应对策略实施遵从激励;对过错性或尝试性不遵从行为,风险较低的纳税人通过及时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辅导帮助等管理手段纠正其错误,帮助其遵从;对不想遵从,中等及偏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约谈、调查核实、税务审计、评定等管理方式促进其遵从;对拒不申报、恶意不遵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充分运用法律的效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打击震慑,强制其遵从,即随着纳税遵从度的降低,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风险等级的提高,风险应对控制逐渐由优化服务到辅导,由柔性管理到刚性管理最后到严厉执法,执法的刚性和力度逐渐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别化、递进式遵从风险分类应对控制体系,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共同提高,实现税收流失风险得到及时、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税收风险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篇4

1.2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科学管理。

3.2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企业核算水平不高,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篇5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3-0010-05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和“”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组织体系,税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2231596274

[1] 杨抚生,李树林税务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4

[2] 钱冠林,王力中国税收30年(1978—2008)[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6

[3] 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4]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

[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3,(2):63-66

[6] 徐立新,牛其林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涉外税务,2013,(1):73-76

[7] 陈金艳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制度的协调[J]税务研究,2012,(9):70-72

[8] 李林军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之旅——税源专业化管理与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2,(7)

[9] 王雯婷完善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量[J]中国税务,2012,(4):36

篇6

税收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稽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不断的改革和修订,已经奠定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基础。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不少成效: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税收收入不断地增长,居民的纳税意识也在逐日提高,税收征纳环境逐渐科学法制化。一方面在充分肯定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成果的同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构建和谐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我国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具有综合性的税收程序法,其规定是宏观纲领性质的,并没有对税收征管方面的具体操作做出细致规定。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的效力,部门规章的效力较低且内容也不尽规范。法律的权威性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性,所以说,完备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二)税务机构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自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我国成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系统。虽然两大税务部门管理的内容有差别,但法律法规对其税收征管适用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同一纳税主体面对国税、地税两家税务部门,税务申报、登记、监管,难免在程序和手续上发生复叠。有经济学者就认为: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在一定的程度上加重纳税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由于我国税务机构设置极力与行政机构相匹配,与税源分布存在脱节现象,不利于我国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监控不足

税收征管过程中首先是对税源监控,客观准确、及时的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前提。随着现代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税务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检查此类传统的税源控制已经陈旧,因此,创新有力的税源监控手段必不可少。税务机关柜台式的征管服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动态变化欠缺有效的事中监控,为确保申报税额的真实性须设立有效跟踪服务。

(四)税务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税务征管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税务人员需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业务水平上,税务人员应刻苦钻研,加强理论和技能的提高,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如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和财会、法律知识的熟知。对税务人员的品德提高尤为重要,深刻领悟为人民服务的真谛,坚守税务工作的道德理念,勤于吃苦,乐于奉献。

二、 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要求

(一)依法征管,公正公开

税收的首要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税收征管程序也由法律严格规定。依法治税才能杜绝税务执法的随意性,充分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税收体制,是建立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基础。扩大纳税主体的知情参与权、监督异议权,充分营造服务、尊重、优待纳税人的良好氛围,使和谐的纳税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

(二)高效便捷原则

现代税收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简洁高效的和谐征管机制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明确和可操作的税收征管程序下,尽量的简化。创新设计税收征管模式,以满足不同纳税主体的要求。积极地应用现代科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转向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税收征管方式。

(三)诚信纳税,促进发展

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指标是纳税人诚信问题,为纳税主体建立诚信档案和相应的奖励措施,有助于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科学评估,增大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人文主义关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是和谐税收的最终目标。和谐税收要求建立文明、廉洁和服务型税收,纳税主体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小企业提供必要政策性扶持,对成长期企业加大服务,心系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发展。

三、 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构建

(一)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科学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利于加快税收法制化的进程。完善税收征管的实体法程序法,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在注重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应关注其可操作性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特别是关于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做好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工作,尽量地避免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充分赋予纳税主体的税务救济权利,这样才能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做到推进依法治税。

(二)优化征管机构的设置

改变过去严格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情况,依据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区域中心,设置办税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充分利用税收信息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可以采取税收信息共享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设置税制机构。

(三)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管制度的保障,也能从根本上提高征管的效率和水平。首先税务机关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理念和转变工作模式。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税源分析和动态监控来提高税源控管的能力。其次务必提高税收管治力,强抓稽查工作。统一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健全稽查依法办案责任制。最后是利用现代科技,做到职能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监共享。

(四)重视税务宣传,优化税务服务

继续开展系统联贯、科学规范的税收宣传和教育工作,从小培养公民纳税光荣的意识,真正做到税收法律深入人心。税收征管制度向着管理服务型转变,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强化税务干部和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缪桂英.构建和谐税收征管机制的基本探索[J].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10.12

篇7

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现有干部职工32名,平均年龄28岁,其中党、团员占91%,大专以上学历占86%,管辖企业102户,个体工商户1 261户,征管面积达300多平方公里,年税收任务4 000万元,占全局任务的65%。通过多年来坚持不懈地进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使我们这个普通的青年群体,从精神风貌、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到工作业绩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成为行业标兵、地方榜样、青年模范、集体先进。局党组一班人感慨地认为,“青年文明号”是号角、是旗帜,时刻并永远激励、凝聚着我们青年奋发向前!

一、用“青年文明号”激励、教育、凝聚、鼓舞青年税务干部。

篇8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z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oblem, main show is on tax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exists the misconceptions, data collection, transfer, storage to be perfect, do not share information, personnel quality to be raised, etc. Curr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the idea, the expansion of field data acquisition, improve the data accuracy, improve data storage method, the integration of tax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he realiza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promote the information talent strategy and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and so on.

经过十多年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上已达到一定水平,但距离税收业务高度信息化处理的最终目标还相距甚远,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内部还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信息库,以加强税源监控;外部还不能与工商、银行、质监、审计、国税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社会性的全方位、高效率的税收征管。

1 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税务人员信息化意识和理念还很淡薄,片面地认识和理解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涵。部分税务人员把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仅仅理解为外在的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也有税务人员把税收信息化建设当成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技术开发和业务需求之间存在被割裂的现象。

1.2基础数据采集不全面

在征管和报税软件中,目前普遍重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专用发票等涉税数据的收集,而对于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大量相关数据基本没有或无法采集。因此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1.3数据传递、存储技术不完善

(1)数据传递不及时。

地、市局为单位的数据库集中还没有实现,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县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过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不仅时效性、可靠性差,而且不够准确。

(2)一方面由于各级在思想上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系统内技术力量、管理体制、资金等条件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其三,税务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大量数据将彻底消失。

1.4信息不能共享

目前,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目前大量的日管信息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

2 促进税收征管中的信息化应用的建议

2.1树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新理念

税务机关应该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一体化管理。税务人员必须树立起信息化管理的新理念,消除在纸介质条件下去理解信息化的思想障碍,全面树立信息化税收征管理念。

2.2 拓展数据采集领域,提高数据准确度

首先要全面采集,税收征管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中,不能仅仅采集与税收征管直接相关的数据,还要采集与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动用、商业往来、财务报表及金融信用等。其次要严把质量关,要把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作为一项硬指标,在引导税务工作人员及干部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二级、三级审核和考核机制,进行严密考核,保证税收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质量。

2.3改进数据存储手段

(1)搭建高质量数据平台,深化数据利用。

一方面要研究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一线操作人员及各级数据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减少或者杜绝垃圾数据产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在区市一级税务机关内部设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规划,监督数据的采集、加工的全过程,做好系统运行后数据使用价值的研究,深度开展数据分析,使用系统数据能够得以充分利用。

(2)尽快落实网络、数据安全措施。

在落实防火、防盗、防雷电等相关初级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利用网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机制设置,拒绝非法用户进入系统和合法用户越权操作,避免系统遭到破坏,防止系统数据被窃取和篡改;采用具有容错功能的服务器和具有双机热备份技术的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并有适当的应急措施;健全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采取身份认证、密码签名、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网络和数据库安全管理。

2.4整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1) 实现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走一体化道路,实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建立起一个包含网络、硬件、数据标准以及软件一体化的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应该尽快实现不同主体硬、软件的兼容性,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度,减少以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

(2) 实现与其他公共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采用“逐级推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信息交换的保障体系。一是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重点是做好国地税之间、税务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交换。二是以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共享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储户实名制,使税务部门能抽取出所有银行的数据,利用金融部门的优势,发挥其对税源监控的协作能力。三是以代码的唯一性为最终目标,实行公民和企业代码统一制和代码终身制,从根源上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监管成本。

2.5推进业务流程重组

篇9

税收征管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征管手段和征管模式,另一是地税机构和征管人员。论文百事通征管手段基本上是依托信息化为支撑,强调科技兴税;征管模式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有一个指导性的模式,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完善和发展。而地税人员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主体,再先进的征管手段和再优良的征管模式都要靠地税人员去落实、实施和创新,为此人始终是税收征管改革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富有生命力的决定因素;地税机构是地税人员发挥作用的载体,是一种组织保证,它把单个、分散的地税人员组织起来,通过一定的形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分工、协作等团队的作用。因此地税机构的设置对于税收征管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设置税收机构会极大提高税务人员的配置效率,把有限的人力资源组合起来,放到最需要的部门和地方去,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达到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二、现行地税机构设置不适应税收征管改革要求的问题

我省这次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也包含了税务机构改革的内容,但只是局部的,只是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稽查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明确等等,没有涉及整个税务机构的调整。从目前我市地税机构设置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县两级机关职能部门设置过多。我市市局机关目前有14个职能部门,县局有8—9个职能部门。机关职能部门占全市地税机构的53%,机关人员占全市地税人员的28%。带来了以下问题:

1、增大了协调成本。职能部门过多,会增加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现象,领导协调起来比较困难。

2、占用过多的人力资源。在税务人员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机关部门的人多了,那么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就少了,造成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3、给基层带来了更多的应付成本。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定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考核,为此每个职能部门会创造一些工作,如:上报报表、资料、总结,制定工作方案和制度,检查和考评等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4、加大信息收集成本。部门分工过细,造成信息分散和信息孤立,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种征管信息,不利于进行决策分析和决策判断。

(二)县以下从事农村税收征管的人员过多。全市有52个农村基层分局,占全市地税征管分局近70%,从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有352人,占全市地税人员近30%,占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56%。而农村纳税户只占全市总纳税户数34%,农村分局征收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7%。由此可见,我们把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纳税户数少的农村,把征管机构的重点放在税源小、分布广的农村。形成了税务资源结构的配置不合理:

1、征管重点不明确。县城以上人均管户78户,人均年征税额354万元;农村人均管户31户,人均年征税额56万元。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比较慢,规模也不大,基本上还是以第一产业为主导,再加上“三农”问题的存在,国家实施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宏观政策,此外,我省2005年7月份国税、地税部门都分别提高了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的起征点,农村个体纳税户大幅度减少,农村税收也不应该成为地税部门的管理重点。县城以上地区税源相对集中、税额较大的纳税户反而没有成为地税部门征管的重点。

2、征管成本比较高。大量的农村分局存在增大了地税部门的征管成本。一个农村分局全市平均有6-7个地税人员,一年征收成本为40万元左右(人头开支按平均每人3万元计算为20万元左右,网络租用费、办公费、运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为20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村分局全年征收的税款全市平均是380万,征收成本率为10.5%,与一些发达国家0.5%~2%的征收成本率相比,应该说是比较高的。

3、内部管理难到位。农村分局距县城比较远,分布比较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传递困难,相应地增加县局的管理成本,不利于县局对农村分局的管理。

(三)市城区两套地税管理机构并行。市城区按财政管理体制不同分设了两套地税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互相之间争纳税户、争收入、搞税收竞争等问题,增加了内部的协调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不便于建立税务管理员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人为造成了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四)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差距。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城区办税“一窗式”和农村办税“一站式”,改变了过去纳税人办税要到税务机关内部到处跑、到处找,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实行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对外,这样对纳税人办税是方便了,但是还存在时间太长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办税服务厅要对应内部多个管理局和机关业务科室,信息和文书传递不畅通,从而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时效。

(五)城区税收漏洞和税收潜力比农村要大得多。从全市稽查局2004年度查补税款3310万元来看,90%以下都来自城区、市区的纳税户。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地税税源增收潜力主要集中在城区、市区以及工业园区。

三、机构改革的实践思考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成效,为此建议省局要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局出发,下定决心,从改革地税机构设置和完善机构职能入手,把税收征管改革推向深入。具体设想是:

(一)最大限度地精简机关职能部门。市、县两级机关职能部门应调整为办公室、人事管理科(股)、信息中心、征管科(股)、法制科(股)等5个部门。具体的业务为:1、将计财科的内部财务管理职能和机关服务中心的职能并为办公室。2、将培训中心和监察室的职能并为人事管理科(股)。3、将原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国际税收管理科、发票管理所、计财科的计会统和税票管理职能等并为征管科(股)。4、精简的机关人员要充实征管第一线,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保证征管工作的开展。

(二)最大限度地收缩和集中征管机构。

1、县级局只成立一个管理分局,农村分局全部取消,改为由管理分局内设的地税所,原农村分局的征收职能全部上收到县城的办税服务厅;同时考虑目前的实际,在农村地税分局设置办税服务点,实行县内通办税款征收,通办领购、缴销、填开发票和税务登记手续,确保征收、管理信息集中。2、大力发展多元化申报和税银库联网,探索农村税收委托代征新途径,有计划、分步骤地收缩农村地税分局,力争三年内全部取消农村分局。3、征管分局和稽查局之间的税务检查职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即税务检查职能中的专案稽查由稽查局负责,其他检查职能由征管分局负责。

(三)城区、市区只能设置一个管理机构。

1、省局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已经能清晰地划分出市、区两级的收入,不必要再设两个管理机构分别管理。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原则上要求进行属地管理,这样职责明确,管理有序。

四、机构改革的理论思考

(一)敢于面对,突破难点。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机构改革特别是精简机构要涉及减少领导职数和机关人员,处理不好会影响已在职领导的积极性,搞不好还要得罪人,因此要敢于面对,这也是对领导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同时也要精心设计,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减少改革阻力。

(二)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收缩农村地税机构会引起一些争议,如当地乡镇领导担心减少财政收入,农村纳税人缴税和领购、填开发票不方便,税务机关当心影响收入任务的完成等等。这些思想顾虑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当前的实情。但放眼未来,这些都不是问题,第一,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乡镇机构的合并和职能转变,乡镇一级财政会相继取消;第二,随着农村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起征点的提高,农村个体户大部分都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地税机关可以采取简并征期和委托代征和实行银行批扣等电子申报方式来解决纳税人缴税不方便的问题,领购发票地税机构可以开展预约服务、全程服务,纳税人事先打电话联系,税务机关开车上门服务,至于填开发票考虑到农村填开发票量不多,可以委托付款单位代向地税机关申报填开。第三,国家对“三农”问题非常关心和重视,其政策取向是让农业、农村、农民休养生息,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因此农村税收收入减少应该是大势所趋,政策所向。新晨

(三)要适应现代管理发展的需要,运用“合工理论”进行流程再造,实行无缝隙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专业化分工向全能化协作转变,以职能管理为中心向以流程管理为中心的转变,以多层次管理向扁平化管理转变。管理学“合工理论”将各环节的业务流程重新整合、优化和“组装”,减少审核审批程序,将不同环节的人员组成团队,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减少内部冲突,以信息流为纽带、网络流程为导向,建立科学严密的业务流程和协调机制。同时扩大管理幅度,实现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尽量减少信息的传递环节和层次,防止信息人为分割,避免信息壁垒和信息流失、失真,提高政策传导和信息流传的准确性,达到信息充分、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篇10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

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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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征管手段和征管模式,另一是地税机构和征管人员。征管手段基本上是依托信息化为支撑,强调科技兴税;征管模式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有一个指导性的模式,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完善和发展。而地税人员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主体,再先进的征管手段和再优良的征管模式都要靠地税人员去落实、实施和创新,为此人始终是税收征管改革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富有生命力的决定因素;地税机构是地税人员发挥作用的载体,是一种组织保证,它把单个、分散的地税人员组织起来,通过一定的形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分工、协作等团队的作用。因此地税机构的设置对于税收征管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设置税收机构会极大提高税务人员的配置效率,把有限的人力资源组合起来,放到最需要的部门和地方去,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达到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二、现行地税机构设置不适应税收征管改革要求的问题

我省这次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也包含了税务机构改革的内容,但只是局部的,只是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稽查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明确等等,没有涉及整个税务机构的调整。从目前我市地税机构设置运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县两级机关职能部门设置过多。我市市局机关目前有14个职能部门,县局有8—9个职能部门。机关职能部门占全市地税机构的53%,机关人员占全市地税人员的28%。带来了以下问题:

1、增大了协调成本。职能部门过多,会增加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现象,领导协调起来比较困难。

2、占用过多的人力资源。在税务人员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机关部门的人多了,那么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就少了,造成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3、给基层带来了更多的应付成本。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定的工作职责和业绩考核,为此每个职能部门会创造一些工作,如:上报报表、资料、总结,制定工作方案和制度,检查和考评等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4、加大信息收集成本。部门分工过细,造成信息分散和信息孤立,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种征管信息,不利于进行决策分析和决策判断。

(二)县以下从事农村税收征管的人员过多。全市有52个农村基层分局,占全市地税征管分局近70%,从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有352人,占全市地税人员近30%,占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56%。而农村纳税户只占全市总纳税户数34%,农村分局征收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7%。由此可见,我们把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入到纳税户数少的农村,把征管机构的重点放在税源小、分布广的农村。形成了税务资源结构的配置不合理:

1、征管重点不明确。县城以上人均管户78户,人均年征税额354万元;农村人均管户31户,人均年征税额56万元。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比较慢,规模也不大,基本上还是以第一产业为主导,再加上“三农”问题的存在,国家实施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宏观政策,此外,我省2005年7月份国税、地税部门都分别提高了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的起征点,农村个体纳税户大幅度减少,农村税收也不应该成为地税部门的管理重点。县城以上地区税源相对集中、税额较大的纳税户反而没有成为地税部门征管的重点。

2、征管成本比较高。大量的农村分局存在增大了地税部门的征管成本。一个农村分局全市平均有6-7个地税人员,一年征收成本为40万元左右(人头开支按平均每人3万元计算为20万元左右,网络租用费、办公费、运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为20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村分局全年征收的税款全市平均是380万,征收成本率为10.5%,与一些发达国家0.5%~2%的征收成本率相比,应该说是比较高的。

3、内部管理难到位。农村分局距县城比较远,分布比较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传递困难,相应地增加县局的管理成本,不利于县局对农村分局的管理。

(三)市城区两套地税管理机构并行。市城区按财政管理体制不同分设了两套地税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互相之间争纳税户、争收入、搞税收竞争等问题,增加了内部的协调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不便于建立税务管理员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人为造成了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四)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差距。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城区办税“一窗式”和农村办税“一站式”,改变了过去纳税人办税要到税务机关内部到处跑、到处找,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实行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对外,这样对纳税人办税是方便了,但是还存在时间太长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办税服务厅要对应内部多个管理局和机关业务科室,信息和文书传递不畅通,从而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时效。

(五)城区税收漏洞和税收潜力比农村要大得多。从全市稽查局2004年度查补税款3310万元来看,90%以下都来自城区、市区的纳税户。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地税税源增收潜力主要集中在城区、市区以及工业园区。

三、机构改革的实践思考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成效,为此建议省局要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局出发,下定决心,从改革地税机构设置和完善机构职能入手,把税收征管改革推向深入。具体设想是:

(一)最大限度地精简机关职能部门。市、县两级机关职能部门应调整为办公室、人事管理科(股)、信息中心、征管科(股)、法制科(股)等5个部门。具体的业务为:1、将计财科的内部财务管理职能和机关服务中心的职能并为办公室。2、将培训中心和监察室的职能并为人事管理科(股)。3、将原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国际税收管理科、发票管理所、计财科的计会统和税票管理职能等并为征管科(股)。4、精简的机关人员要充实征管第一线,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保证征管工作的开展。

(二)最大限度地收缩和集中征管机构。

1、县级局只成立一个管理分局,农村分局全部取消,改为由管理分局内设的地税所,原农村分局的征收职能全部上收到县城的办税服务厅;同时考虑目前的实际,在农村地税分局设置办税服务点,实行县内通办税款征收,通办领购、缴销、填开发票和税务登记手续,确保征收、管理信息集中。2、大力发展多元化申报和税银库联网,探索农村税收委托代征新途径,有计划、分步骤地收缩农村地税分局,力争三年内全部取消农村分局。3、征管分局和稽查局之间的税务检查职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即税务检查职能中的专案稽查由稽查局负责,其他检查职能由征管分局负责。

(三)城区、市区只能设置一个管理机构。

1、省局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已经能清晰地划分出市、区两级的收入,不必要再设两个管理机构分别管理。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原则上要求进行属地管理,这样职责明确,管理有序。

四、机构改革的理论思考

(一)敢于面对,突破难点。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机构改革特别是精简机构要涉及减少领导职数和机关人员,处理不好会影响已在职领导的积极性,搞不好还要得罪人,因此要敢于面对,这也是对领导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同时也要精心设计,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减少改革阻力。

(二)立足现实,放眼未来。收缩农村地税机构会引起一些争议,如当地乡镇领导担心减少财政收入,农村纳税人缴税和领购、填开发票不方便,税务机关当心影响收入任务的完成等等。这些思想顾虑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当前的实情。但放眼未来,这些都不是问题,第一,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乡镇机构的合并和职能转变,乡镇一级财政会相继取消;第二,随着农村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起征点的提高,农村个体户大部分都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地税机关可以采取简并征期和委托代征和实行银行批扣等电子申报方式来解决纳税人缴税不方便的问题,领购发票地税机构可以开展预约服务、全程服务,纳税人事先打电话联系,税务机关开车上门服务,至于填开发票考虑到农村填开发票量不多,可以委托付款单位代向地税机关申报填开。第三,国家对“三农”问题非常关心和重视,其政策取向是让农业、农村、农民休养生息,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因此农村税收收入减少应该是大势所趋,政策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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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款。纳税遵从度越高,税收收入损失就越小,税收杠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就越强,也就越有利于政府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强化税收征管和纳税人遵从税法程度的关系

所谓强化税收征管,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不高所采取的措施。诚然,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会受社会环境和宏观税负的影响,也会受到自身税收知识和道德素养等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因素会在征管过程中得到反映或部分消除。规范的税收征管形成的税款征收的确定性,是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的基本条件,如果税收征管严密,能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管,纳税人会趋向于遵从税法,反之,纳税人可能会轻易地偷漏税,进而不遵从税法。因此,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尽合理。部分税种课征制度相对复杂,如现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较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地缴纳税款;部分税种的税基设计不尽合理,增加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多数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都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导致在实际征税活动中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人需要花费较多精力来认定;在增值税中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采取不同的征税办法,等等。这样复杂的税制会增加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时间成本、劳动成本及各种费用,进而增加税收遵从成本,降低税收遵从度。

(二)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如果一国的税收执法力度较大,则该国纳税人认为不纳税而获得收益的风险较大,从而更加愿意纳税;反之,该国纳税人认为不纳税获得收益的风险较小,从而可能偷、逃税。可见,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和惩罚力度也是影响纳税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当前,国内税务机关执法手段软化,执法刚性不足。一是一些涉税刑事案例久拖不决,使得许多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如针对偷逃税问题,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有时却不要求罚款和滞纳金,更谈不上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纳税人不遵从行为,严重削弱了税收的法律地位。二是基层税收执法不规范,权利、义务的落实有差异,易出现税收不公平现象。

(三)税收征管模式陈旧。实践中,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各自为战,使税源管理相互脱节;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互不通气,信息不能共享,造成漏征、漏管严重;税务机关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内部职责制约机制,出现了对同一纳税人,征收、管理、稽查部门都在管,而当纳税人出现问题时,上述管理部门又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使纳税人处于尴尬境地。

(四)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不高

1、税法宣传不深,纳税辅导不强。现在的税法宣传工作多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没有扎实宣传到实处,宣传效果不佳,没有从根本上培养广大公民的税收意识。这必将造成纳税人税收知识贫乏,既不懂得如何缴税,也不了解不及时足额缴税将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现象出现。

2、办理纳税事宜的过程繁琐。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某些服务过多地强调了自己的便利,而忽略了纳税人的便利,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很多税务部门往往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需要,将税收征管流程设置得很复杂,将很多手续留给纳税人完成。如,纳税人填报纳税申请表所需时间较长,还需要去税务机关和银行缴纳税款,进而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咨询等征管过程中,纳税服务形式常体现为限时办理和一窗式服务,服务层次较为初级等。总之,涉税办事程序越复杂,纳税人越可能申报出错。而且纳税人面对如此多的纳税环节、流程和手续,难免出现懒惰性不遵从现象。

3、税务机关征纳理念不端正。税务机关是征税过程中的强势主体,因此部分税务工作人员以管理者自居,忽视了征纳双方在征管法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法欠妥当,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积极性。

三、在强化税收征管的视角下促进纳税遵从

(一)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简明、公平的税收制度。简明的税制可以清晰界定税收业务,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还可减少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劳动成本及其他花费,从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应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新型税制结构;实现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缩小减免税范围;完善与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课征办法以公平税负;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总之,建立简明、公平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的前提条件。

(二)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执法力度,要设计严厉的税收处罚机制,加大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税务惩罚力度,增加偷逃税的风险成本,降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同时,对纳税人特别是“关系户”的税款征收、违法处罚等情况要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实行公开办税、阳光作业,进一步完善对纳税人偷逃税举报的奖励制度。可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透明、执法力度大、监管防范严,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轻易偷逃税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三)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调动社会力量,推行社会综合治理,以税务机关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由税务机关监管集中、稳定的税源,由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分散的税源,从而有效发挥税务机关和社会各部门的优势。具体来说,应加强与银行、工商、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信息,摸准税源变化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同时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还应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提升计算机网络的作用,用计算机对征管进行全程监控。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不断从各渠道获得交易信息,便于税务检查。经过高效处理的信息只有实现联网通用,才能使税收征管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特别是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的模式,利用银行掌握的存贷款者的基本信息来获取更多的涉税信息,大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四)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改进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

1、丰富创新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立税法咨询体系,使纳税人易于获得税法知识。税务机关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利用报纸、广电、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宣传资料,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在宣传中应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清楚简短的表现形式,为纳税人提供详尽周到、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提高纳税人的遵从程度,最终提高征管效率。

2、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切实抓好网络申报数据与征管数据及金税工程的对接,在此基础上可全面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进而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通道,允许具备应有软件的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进而节约纳税人亲自到办税机关申报的时间。引导暂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以电话等方式申报,也可弥补一窗式办理或限时办理的不足。

同时,由于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也不太可能事事包揽,于是将许多复杂手续都交由纳税人自办,针对这一现状,应大力发展税务业,税务业可为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专门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诸多涉税事项,从而大大减少了纳税人亲自办税的时间,有利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真正方便纳税人。

3、树立正确的征纳理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合作关系,它是建立在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征税人能够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将对纳税人的心理产生积极影响,并使其产生人际公平感,促进其纳税遵从度的提升,否则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只能是被动的,就不可能有很高的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正确的征纳理念,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强化纳税人权益。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彻底改变以往的官僚作风,平等对待每个纳税人,防止纳税人因权利受损而失去对税收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应积极营造轻松的办税环境,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可在申报大厅配备供纳税人使用的休息设施及提供礼貌、热情的人性化服务,拉近征纳双方的心理距离,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就必须树立正确的征纳理念,把“以纳税人为中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进而才可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和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宿州市地税局课题组.关于纳税不遵从的若干思考[J].税收科技,2003.12.

[2]杨志安,韩娇.降低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途径选择[J].税务研究,2006.1.

[3]郑志勇.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6.1.

篇13

2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新要求

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核心是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首要是纳税服务工作,并提出纳税服务的四化建设。

2.1以标准化建设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内容标准化服务,指纳税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同质化,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统一的服务标准、工作岗位和预定目标,向纳税人提供统一的,可追溯和可检验的重复服务,使服务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对照性。

2.2以专业化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专业化服务,指按照现代税收管理需要,科学分类管理对象,合理分工管理职责,优化配置管理资源进,完善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进而提升纳税服务的质效。专业化服务是多方位的衡量体系,包括咨询、宣传、权益保护等。

2.3以信息化手段创新纳税服务工作方式信息化服务,指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税收管理,如电子定税、网上报税、电子划款、税银联网、12366热线和税务网站等,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以信息应用系统作支撑保障,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信息管税”,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

2.4以集约化管理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能集约化服务,指集合人、物、财等要素,在统一配置过程中,通过服务流程的再造、投入要素的自身改造、达到降低成本、高效管理,使纳税服务获得可持续发展。集约化服务是专业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内涵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纳税服务提供保障,整合服务资源。

3反思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

3.1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与现代征管体系不相适应的问题

3.1.1纳税服务理念还没有达到法定义务的层面《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长期偏重于管理执法而形成的角色定位,使服务理念没有纳入到法制化轨道。部分税务干部还没有真正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认为服务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甚至将纳税服务工作与税收执法完全对立、割裂开来。

3.1.2征纳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机制长期以来,征纳双方没有建立畅通和高效的联系渠道。没有建立有效、迅速、高效的纳税需求征集、分析、评估、反馈和响应等运行机制,导致纳税服务工作出现缺位现象。

3.1.3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突出表现一是形式各异。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各地形式千差万别。二是忽视分类服务。没有在实行共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淡化服务质效。偏重服务表面形式,忽视纳税人迫切需要解决的业务流程方面的基础性问题。

3.1.4纳税服务的手段滞后当前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应用了大量的软件,但是还没有完全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进行服务,而是主要通过成立纳税人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讲座、咨询等传统手段进行,纳税服务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3.1.5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和程序不够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能否有效推进不能凭空而谈,必须建立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但是目前纳税服务绩效考评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整个考核还处在主观评价阶段。没有形成一套针对基层的、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价、反馈、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的完整统一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3.2剖析纳税服务问题的成因当前纳税服务科学理论体系建设尚处探索阶段,理论框架、理论内涵等尚待确立与丰富,各地纳税服务自成格局,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实践缺乏理论指导,不明晰纳税服务是什么,甚至工作的基本准则发生偏颇。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但缺乏把征管各环节串联起来的、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体系,并且没有从相应立法的高度加以确认。对纳税服务核心业务体系存在疑虑,认识不到位。表现在纳税服务岗责体系不够明晰,机构职能分工不科学,机构设置不合理,有些工作交叉重叠,分工过细,降低了管理效能。平台体系发展不平衡,没有把平台资源整合利用。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理念转变、程序简化、手段丰富、业务提升等许多方面尚待改进;12366在及时、准确、权威、规范等层面满足纳税人咨询需求还有很大空间;税务网站作为税务部门宣传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便捷纳税的等作用有待落实。保障机制体系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保障应用于纳税服务的程度还比较低。当前应用软件过多、在信息的采集、管理、应用等方面没有适应信息管税的要求,数据信息采集缺乏统一标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仍存在问题,信息的分析利用深度不够。纳税服务考评体系缺乏统一标准,难以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当前,纳税服务工作还未形成完整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指标不够科学、有的也往往只针对某一具体服务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或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停留在主观性评价阶段,导致责任界定不明确,不能起到考评应有的激励作用。

3.3纳税服务问题的不良效应(1)税法遵从度不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偷税面为50%,乡镇企业为60%,外资企业为60%,个人为90%①。偷逃税是税收流失的最主要方式,据推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都在3000亿以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②,导致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2)纳税满意度不高。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省会城市(不含拉萨)和计划单列市的20700户纳税人和138个国税局、地税局的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城市只有两个。(3)征税成本不降反升。管理机构职能重复设置,人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必然导致人、财、物资源的巨大浪费与耗损,造成征收成本的虚高。数据显示,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前,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3.12%,1996年上升至4.73%;现在达到5%至8%③。(4)执法风险增大。由于制度冲突、机制失调、管理缺位、监督滞后或者法制意识淡薄等方面原因,实践中出现割裂执法与服务的现象,甚至谈服务不谈执法,偏离法律规定而过度服务,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质效,降低了执法的权威性,使的执法风险大增。

4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选择和思路

4.1定位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牢固树立和强化服务理念,一是依法服务,以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前提,严格规范执法,认真履行纳税服务职责。二是科学服务,依托信息技术,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科技含量。三要主动服务,以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为导向,在设置管理流程、提供纳税方式时多多换位思考。四要差异服务。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特性,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四种理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依法服务是原则和依据,科学服务是手段和方法,主动服务是态度和意愿,差异服务是质量和效率。

4.2正确处理几个方面的关系

4.2.1共与个为纳税人提供标准化模式的共,是纳税服务的基本职能要求,是纳税服务工作的“主”,基于分类为纳税人提供的个,是纳税服务工作的“次”。纳税服务工作应有主次之序,要在做好标准化模式下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实施服务的细分策略,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更广。

4.2.2部门服务与协同服务纳税服务工作不是纳税服务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联动。纳税服务是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基础性工作。纳税服务从税前、税中、税后都与税收管理融为一体。因此,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该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密切协作,落实并完善良性互动机制。

4.2.3依法服务与税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依法服务,以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前提,严格规范执法,认真履行纳税服务职责,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创造有利条件。不但要摒弃重管理、轻服务的错误理念,更要防止过度服务现象的产生。

4.2.4标准服务和规范服务纳税服务一定是在建章立制基础上开展的,要由随意服务向规范服务转变。编制程序规范、操作标准的纳税服务业务规程,依托信息支持,将纳税服务业务标准融入税收征管工作每个环节。同时,规范质量考评,制定科学可行考核办法,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以考核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3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1)突出公开、透明,优化政策信息服务,让纳税人交明白税。及时公开税收政策信息,开展有效税法宣传,准确解答纳税咨询,满足纳税人的信息需求。(2)突出简捷、高效,规范程序服务,让纳税人交便捷税。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造传统税收管理中流程、环节繁杂的情况、降低纳税人的成本付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3)突出及时、准确,规范职能服务,让纳税人交满意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广泛收集、全面分析和及时响应纳税人需求,做好相应情况的反馈、跟踪、督办和绩效评价。(4)突出法治、公平,落实权益服务,让纳税人交诚信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执法,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以纳税信用风险管理为基础,针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4.4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思路

4.4.1再造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深层次、高质量的服务(1)面向纳税人,再造工作流程。对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全面梳理、优化和整合,减少相互的跳转和交叉,进行合理的岗责、权限或环节简并,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流转,解决好前后台业务的衔接,确立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简化涉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规范文书统一受理和内部流转,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提高办税效率。(2)面向纳税人,改革涉税审批。尽最大程度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将有关涉税事项先审核后审批调整为先审批后监督,实行前置服务,通过对征管流程重组,实现涉税审批“扁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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