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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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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管理

篇1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讨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很多商品在这样的环境中交易成功,且其交易额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并且无形化、隐蔽性等交易特点使得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关于网购及电商是否应当与实体店一样缴纳税款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阶段。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与传统的税收管理相比是一项很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

1.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一种商务业务活动,它依托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为数据交换方式。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来看,其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易变成了由电子货币取代的方式,其贸易本质并未改变,依托电子商务的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形式,贸易的效率也得到提高,消费者与销售方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贸易面可以通过网络拓展至全球范围。互联网的普及,通信技术的更新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条件,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基础上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全新交易模式下所依托的电子支付方式,这些技术也不断在全球得到发展。有了网络媒介,电商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消费者的多种需求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早也是最为成熟的国家是美国,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出现,使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直线式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小商家也加入电子商务行列。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带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不断扩大,很多商家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足不出户的消费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已经超过美国的13%,而对税收管理而言,电子商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对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尽快掌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十分重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管理困难

2.1税率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贸易中,地域等方面的区分税率确认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该种交易适合哪种税种或符合哪种国际税收协定,其中还包括对于劳动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但是电子商务下的交易却无法界定税种,这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是在线交易,因而交易信息无法被税收机关及时掌握,其税种及交易性质更难确认。

2.2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税源无法控制管理困难

传统交易环境下,通常经营者有固定的场地,因而控制和管理税源较为便利。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只是一种网上的贸易活动,通过互联网的服务器便可以进行交易,并无固定场所,且容易移动服务器,场地也非常灵活多变,作为税收机关很难从地域上界定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因此产生漏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也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交易程序简化减少了征税环节

传统交易模式下,一件商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者购买是由多个常设机构共同完成的,中间环节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每一个环节都有税务的相关登记,因此征收税费相对容易。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情况下是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省去大量的中间环节,产品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这样过去由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征收的税负便被省去。而买卖双方在网络中产生的交易由难以控制,最终大量的税收在电子商务环节下流失。

2.4电子商务使税源分布失衡

关于互联网上的交易产生的税费征收地点我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选择货源生产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长此以往,会导致税源较为集中在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进而对税源分配的问题不断引发争议。此外,还有些跨国公司会利用服务器的方式,将公司服务器设立在避税地域,这样即便是通过网络交易也可以规避税收。

2.5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过程是无纸化的,税务机关无法从中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资料,也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对于纳税人的位置也无从确认。此外,交易中的产品及其数量等细节无法确认,特别是销售的产品,而有的却是销售服务,这两者没有清晰的界限,因此税收机关掌握不了精准的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类别等也无法确认。交易发生的时间也无法确认,何时发出货物、何时收到货物等信息情况,税收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信息,这样给日常的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3.1组织前瞻性税收研究

要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研摸底,因此首先应当派专人成立税收研究的专门机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制度展开研究,将税收制度中不适于电子商务的部分剔除,研究制定出更多具有前瞻性及多样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政策。在电子商务认证环节将其认证机关与税收机关统一,在不同网站及各类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让税务机关参与其中,以便及时掌握交易支付信息。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记录要做到“三证合一”,确保其真实性,营业制造等内容的发放要与数字身份证保持一致,一旦经营者发生电子交易,应当尽快去辖区内的税收机关进行备案。不断扩宽引进与融资渠道,简政放权是一项重要的手段之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国家可以适度放宽等级条件,让更多持股的比例较大的外商加入我国电子商务行列,对外商境内的电子商务贸易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工业、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新业态,实现网购、网络化制造等的发展,鼓励大众参与到创业中来。

3.2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的一体化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早已被国务院明确提出,特别是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工作环节也都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还没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监管,而电子发票的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它可以为纳税人节约成本,并对保管及查询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其次,应当构建税收管控机制。作为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税务能够实现税收多个环节在网上进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纳税人也可通过在线支付的形式取代过去的纸质货币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财务数据是经过网络生产的,不易篡改。一旦电子税务形成体系后,还可以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征收税费的便捷方式,届时对于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税收机关还可以实现线上的管理系统,将税收与网上银行、海关、财政等实现全面衔接,便于税收机关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的税务动态,便于监管,针对销售获取通过征税管控进行深入追踪,从源头上掌握销售信息。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快递公司实现对货物运输的监管,通过发货单号、快递单号等方式查找相关的发货信息,从而寻找到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所在地等相关内容。

3.3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参与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来,商务、税务、海关、银行等多种服务都可以囊括到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中来,建立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不同的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分工协作。在这一大型平台的运行中,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云技术等的支撑,将平台建成更加便捷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化平台。从咨询到纳税,从融资到报关,能够实现一条龙服务,一体化操作的综合服务窗口。相关职能部门在平台中各司其职,发挥自身的相关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在综合平台中,还应当尽可能地实现对电商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情况进行追踪,销售平台可以征收电商的服务费用,可以根据不同产品提出不同的征收方式,从交易额度中抽取1%的服务费,在征收服务费时可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此时开具的发票需要电商纳税人提供相关辖区的真实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利用好发票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与此同时,很多电商会通过销售积分或打折等方式促销商品,刺激消费者购买物品,这种情况下,电商应当将这笔收入寻找到电商服务商提供一定的补偿,此时补偿部分可以要求电商开具相应的发票。这些发票都是确定电商交易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通过测算发票具体金额,估算出电商的网上销售收入情况,进而征收税费。

参考文献:

[1]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03:95-96.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251+270.

[3]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篇2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据国际著名咨询公司Forrester估计,到2007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将会达到8.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平均增长率在30%以上。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一、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使以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1.电子商务的直接性和非中介化特点,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而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经营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和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定货、付款等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因此在电子交易环境下的常设机构便很难判断。从而使我国以物理存在标志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必然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威胁我国的财政收入。

2.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特点,使纳税主体难确定

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明确,确立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但在互联网上网址并不对应现实世界的地址,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一致性。因此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等特征。传统的税制是以属地、属人原则确定管理权的,而现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的关系弱化,从而对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贸易或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由于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可以匿其居住地,因而电子消费很容易隐藏。如此网络交易纳税人势必利用电子商务主体难以确定的特点进行避税。

3.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的性质,造成交易环节模糊不清

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的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例如:通过查询计算机数据单元并下载文件而支付的款项对于所得方而言,究竟应归入财产销售所得、财产出租所得、劳务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性质十分模糊。而在实践中,很多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某些劳务所得征税,而且适用不用的税率,因而跨国纳税人可以对其所得按最低税率的项目申报,以达到避税目的。

4.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侵蚀传统的帐册凭证计税方式,加大了税务稽查难度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根据非居民企业会计账簿、合同、票据等资料确定企业的营业额及利润,可以从银行获取有关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数字合同、数字现金取代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提高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应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国家税收的流失。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制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漏洞百出,致使一些企业或个人浑水摸鱼偷逃税收。这不但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当前以价格机制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我国的财税机制,以便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反避税的建议

1.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场所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场所等概念用语,代之为“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

(1)建立专门网络贸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登记工作,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查。同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2)加快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务征管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投入,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同时设置税务登记备案、年检等可供税务机关下载的标识,使每一位纳税人从事网上交易时,每一条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便于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确保国家税款的不流失。

(3)积极开展电子审计工作。它包括对纳税人的商务软件、支付系统、电子会计系统的审计。会计系统的设计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有无修改,各系统的设计是否一致和平衡,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系统是否数据一致,电子发票是否符合实际,纳税申报交易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数据是否隐藏修改等等。

3.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1)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与协调。要全面详细掌握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不仅要充分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而且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特别是应该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要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2)加强与避税地银行的合作。许多避税地国家的银行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税务机关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碍,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与相关国家银行的合作。例如:瑞士银行以其极为严格的保密制度著称于世,通常不允许外国财政当局接近瑞士银行帐簿。而美国于1973年与瑞士签订了一份允许美国国内收入局在某些情形下调查瑞士银行帐户的条约。通过这样的合作,美国取得了反国际间重大逃税、避税活动的有效成果。

4.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以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和外语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活动,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总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虽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但如果抓住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时机,未雨绸缪,完善和建立公平、中性、效率等基本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那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建国:《电子商务的国际避税与对策初探》

[2]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3]梁平徐晨:《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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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网络面向全球,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它可分为三大类: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五)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贸易份额小,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均须通过ISP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http//.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1]陈晓红、喻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0.9.

[2]程永昌、卫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7.

[3]萧明国,计算机因特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涉外税务,1999.11.

[4]覃征、岳平、田文英编著,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5]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年版,2000.

[6]刘怡,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6.

篇4

一、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商贸和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

 

不完全电子商务是以网络销售的便利形式,进行传统商务活动,比如既注册登记实体经营店,又在网络上从事电子商务的销售,是介于传统商务和完全电子商务之间的中间模式(图1)。

 

图1 商务活动的发展形式

 

我国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营销活动兼有传统商贸和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以网络为交易平台,货物所有权通过传统渠道转换。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程度比较低,许多企业仅限于通过建立网站进行企业宣传和信息沟通,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绝大部分物流与相当部分的资金流仍然在网络以外实现流转。

 

(二)主要以第三方平台为交易媒介,第三方服务存在局限性。

 

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中的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和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结构比率分别为6.57%、7.10%和86.30%,B2B模式占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领域的主体地位。然而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平台多数靠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获取收益,仅停留在解决企业供需间订单信息的撮合,尚不能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易、物流等在内的多环节全生命周期的服务,这显然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终形态。

 

(三)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处于初期阶段。

 

硬件方面,我国的技术变革尚不成熟,企业网络技术革新、资金物流运作方式的合理转换等电子商业化方面的变革处于发展初期;软件方面,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与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1、缺乏规范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目前,税务机关忽视了现阶段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逐渐严重的情况,未能因“时”制宜地出台与不完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直接相关的管理规范,导致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监管存在漏洞。

 

2、现有部门立法中缺乏依法纳税方面的导向性意见。当前,我国更注重出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举措,而没有强调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应该纳税以及怎样纳税等方面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清晰,导致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监管意识薄弱、纳税意识淡化。

 

(二)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性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1、税源管理困难。在互联网上,纳税人不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限制,只需在任意地点配置计算机、网络线等简单设备,就可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这种没有固定办公地点或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难度。

 

2、税收管辖“地”不明确。在传统商贸活动下,由于交易活动和交易市场较容易划分地域性和专业性,我国不同地区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根据税种不同,采用机构所在地原则、经营地原则、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税收管理职权,由不同“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管辖。在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及其网点的覆盖性,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及销售行为实现的地点是虚拟或不确定的,难以判断应由哪一“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容易带来管理上的真空。

 

3、税收审核资料难以掌握。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多依赖于纸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资料,但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只通过电子介质记录,税务机关无法有效掌握纳税人的原始资料,从而进行审核。

 

(三)对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难以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工作。

 

1、货物流的税收取证难。从目前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企业的稽查案例情况看,既有企业直接发货销售的方式;也有企业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签约,由企业组织货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发货并收取费或手续费的方式;还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买断企业货物直接发货的方式。缺乏货物销售原始单据资料的支持,要确认企业电子商务实际收入存在较大难度,而从网络第三方或监管方取得的电子商务活动货物流电子数据资料能否单独作为定案的合法、有效证据,也尚未明确。

 

2、资金流的稽查取证难。目前电子商务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有:货运公司送货上门并代收现金,扣除运输等费用后存入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购货方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支付;购货方通过第三方担保交易或担保平台中转的模式支付。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资金流进行调查取证时也是困难重重: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双方不会填制现金收据;在销售方通过银行收款的情况下,收款账户可能是私人银行账户,且收款账户流入的资金收入可能是扣除手续费后的销售收入,难以还原为实际的销售收入。因此,税收执法人员难以一一核实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资金收入情况。

 

3、纳税主体的确定难。如果企业的网上注册名与税务登记名称不一致,则税务稽查部门难以追踪核实取证。若企业仅在网站上开设店铺而不登记设立实体店,或者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则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活动的实际纳税义务人。即使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实行实名制原则后,企业也可以假借他人名义进行网上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四)各监管部门联系不足,缺乏对不完全电子商务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报告机制。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工商、税务、公安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银行、电信等相关单位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仍处于摸索时期,准入规定、审核监督制度不完善,且各自管理,信息资源网断裂,未形成统一、有效、协助互补的管理合力。税务机关往往因缺少对资金流、货物流和网络信息流等信息资料的获取途径,不能对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有效管理,使电子商务监管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三、规范和完善不完全电子商务活动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和制定相关税收法律,规范不完全电子商务行为的税收管理。

 

1、进一步加强立法,明确操作,调整管理手段,堵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漏洞。应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收集、统计、分析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特征、趋势以及税收管理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律,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规范和管理手段,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明确税收管理导向,增强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意识。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税务机关协助,各部门(单位)共同支持,在出台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政策内容中,增加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导向性内容,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逐渐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3、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税收执法中电子证据效力问题。针对前文提及的执法部门从网络第三方或监管方取得的电子商务货物流电子数据资料作为定案证据效力存在质疑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获取第三方电子证据的合理方式和有效途径,通过法律途径确定第三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解决税务稽查电子介质取证定案难的问题。

 

(二)完善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内部机制,适应不完全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管理要求。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1)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税源登记管理。(2)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监管。(3)研究、协调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相关的工作问题。(4)完善电子商务逃避税收管理举报制度,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数据库,负责网络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应用。(1)给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相关的档案。(2)开发Web信息挖掘技术和方法。(3)增设数据库自动链接功能。

 

3、配备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满足管理需要。一方面要做好税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发展方向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外援技术人才,增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专业化力量,确保该领域税收管理的专业化和科技化。

 

(三)加强联动管理,建立税源外部监督机制。

 

1、扩大税收监管对象范围,加强外部网络税源登记管理。税务部门可以首先联合电信、网通、铁通等网络服务商(ISP)共同开展电子商务税源情况摸查,了解直接连入网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司名单。其次,规范诸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第三方商户(也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管理,要求这些商户在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建立规范的经营准入制度,并且只有在税务机关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才能在其网站上享受更多服务内容的商贸活动。

 

2、加强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资金流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来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资金流运作情况的监控。

 

3、鼓励客户联动,延续不完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货物流跟踪。一是规范物流公司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规范其对经营业务原始单据记录的保存和登记机制,另一方面可以责成物流公司在代收货款的同时代扣代缴税款,并作为评选信誉度等级的重要依据,以便获取更优质的纳税服务。二是鼓励电子商务客户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如实报告交易行为。税务部门与网络服务商取得联系,在电子商务企业的专属网站上加入电子商务税务事项报告(或举报)栏,客户在进行网络购买行为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该报告栏中如实反映交易事项并以图片形式提供相关收货单据,则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以部门沟通和联合取证方式,探索电子商务税收执法取证手段。

 

1、在实地稽查和账册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网络检查。电子商务网络检查与以往检查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立足于电子信息技术,通过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大量的纳税人电子商务经营信息,通过数据分类对比、汇总统计等手段,发现疑点,在网络上进一步跟踪调查。

 

篇5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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