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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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30日
一、引言
近年来,大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关注越来越多。实际上,有效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激励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管理层薪酬应当与其绩效挂钩;第二,财务激励的力度要相当,要能够使管理层感受到付出与回报是相符的;第三,财务激励的措施要因人而异;第四,考虑组织机构的特点,如组织文化、行业背景、目标等因素;第五,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设置合理的薪酬差距,进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第六,设置的绩效目标要合理不要望而不得,从而挫败管理者的积极性。在非营利组织中,财务激励是推动管理者努力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动力所在,是促使管理者承担起积极受托责任的手段,有助于保证管理者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各种财务活动要素有机整合起来,以发挥最大效能。
二、非营利组织及其特点
(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非营利组织是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一切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已经发展到44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168个。这些组织包括了教育、文化、卫生、艺术、环境保护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主要是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提供公益服务为使命、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实体性机构。非营利组织有着独特的财务特征:第一,它们所从事的活动不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没有可比的盈利指标,组织结构相对集权;第二,权利义务不是十分明确。组织内部缺乏明确的考核质保,权责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第三,组织所有者承担组织资产的来源、管理资产,却不能拥有组织所有权。
三、非营利组织管理层财务激励的主要方式
(一)薪酬激励。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对于管理层薪酬激励采用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方式。然而,在对于不以获取盈利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来说,管理者的物质激励与组织盈余却应当是脱节的,否则就可能使管理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过度追求组织盈余的提升,从而导致背离非营利性的原则。另外,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大都来自于外部的资源提供者,如何将资源的利用效果达到最优这就取决于管理者的才能。因此,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薪酬激励必须脱离薪酬与绩效挂钩的传统模式,而以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为依据来确定管理层的薪酬激励计划,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财务管理目标。同时,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资源提供者更为关注资金的使用状况,为了减少外部公众对于激励资金的使用的不满,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物质报酬应当具有“有限激励”的性质,不能无限制地增加。
(二)精神激励。传统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依赖志愿者利用他们的知识从事组织的日常业务运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然而这些志愿者以志愿精神作为他们贡献时间和精力的重要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激励是非营利组织激励的关键问题。然而,现代的非营利组织规模过大,所涉及的日常业务和财务活动非常多,单纯的依靠志愿者已经难以满足组织正常运用的需求,职业经理人成为非营利组织管理活动的执行者。意识层面的精神激励,可以让管理者在获取应有报酬的同时,获得更多心理上的愉悦,从而增强他们工作的动力。
为弥补物质激励的缺陷,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增加精神层面的隐性激励:1、财务权限激励。这是最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即对管理者赋予与其职位相适应的财务自,让各部门的管理者积极投入组织活动;2、声誉激励。良好的声誉可以为他们赢得相应的心理满足感,提高管理者的行为声誉,从而激发他们工作的热情;3、组织宗旨和目标激励。通过参与等方式,让管理者充分意识到自己所做工作的公益性,激发他们的责任意识,从而使管理者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自觉的努力工作。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激励的实施途径
(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法规中的非竞争性原则,人为地造成了一种垄断局面,这使得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者普遍缺少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其日常的工作中机会主义行为极易出现。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的遏制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者能够自主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组织宗旨。竞争性的市场可以制约管理者的偷懒等败德行为,迫使他们设法改善财务运行状况,降低业务运营成本。
(二)实现财务权利和财务责任相匹配。在任何组织形式中,权力和责任都是相生相随的,二者需要相互匹配,否则管理者就无法正常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相对于财务责任一定的情况下,如果财务权利过小,那么管理者可能无法实现预先规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而采取一些违规行为;反之,则存在权力“设租”的行为。所以,实现财务权利和财务责任相匹配,对于非营利组织实施有效的财务激励至关重要。
(三)完善组织内部利益分配制度。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运作缺少规范,“家长制”作风较为严重,造成责、权、利的配置极不合理。组织应当在保证管理者规范对待其权责的前提下,必须完善其内部利益分配制度,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要设置合理的薪酬差距,从而调动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进绩效评价制度。非营利组织基于其特殊的制度特征,使得管理者的绩效评价不能以利润数字作为绩效衡量标准,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成为非营利组织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大都来自于外部的资源提供者,如何将资源的利用效果达到最优成为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的目标。因此,以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为依据来确定管理层的薪酬激励计划,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财务管理目标。
(五)完善管理者任免制度。在我国,大部分非营利组织没有人事任免权,再加上我国“能上不能下”的人事行政制度,使得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蔚然成风,完善管理者的任免制度,能够使其为了现有的职位及职业声誉努力工作,并注重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和目标实现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毛刚,朱莲,郭耀煌.西方非营利组织管理者薪酬激励解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7.
[2]姚宝燕.平衡计分卡在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2007.1.
[3]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0.
1.1质量标准贯彻不到位
在基层实验室里,由于专门宣传质量标准的管理部门较少,一般只有一到两个,这就使得许多高层的质量标准文件上传下达不到位,更不用说深入人心了。导致质量标准贯彻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管理层对这些文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许多员工认识不到质量标准文件的重要性;二是宣传部门在宣传文件的内容时,流于形式,也没有进行专门的演练与培训。
1.2质量标准更新慢
因为当前社会人们的需求丰富多样,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也日益多样化。针对不同种类的、不同时期的产品与服务理应提供不同的质量标准。但目前许多基层实验室依然存在使用过期质量标准的问题。质量标准更新慢的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对新标准的宣传不足,宣传途径较单一,使许多实验室的员工对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根本不了解。
1.3缺乏严格的评审制度
要想建立完善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就不仅要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起来,还需要定期的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期间,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但基层实验室在做这些工作时,许多管理层的人员甚至都认为这些无关大事,既不对质量检测过程分析评价,也没有相应的过程监督体系,导致在质量检测过程中许多工作人员敷衍了事。
1.4未对质量检测信息进行及时记录
在质量标准的实行过程中,对要进行检测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信息进行及时记录能够确保产品与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根据之前记录的信息提出具体应对策略。一般基层实验室记录员需要记录的主要信息有:产品与服务项目名称、实验检测仪器具体型号、检测过程、存在的问题等等。并且必须保证及时记录,不能追记。但目前有许多基层实验室,不仅未对质量检测信息进行及时记录,甚至连追记也没有,这给处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后续问题带来诸多麻烦。
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应对措施
2.1建立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标准不仅存在国家标准,也存在地方标准,甚至每个实验室都有自己的质量标准。因此,基层实验室理应在遵从国家、地方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针对基层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基层实验室发展要求的具体质量管理体系。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属于基层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规定本单位具体的质量标准以及列出如何实行这些要素的具体步骤,使得基层实验室的每个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实验室的质量标准有详细透彻的了解。
2.2重视对质量标准的宣传
针对质量标准宣传不到位的问题,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加强宣传,使质量标准深入人心。在质量标准具体实行过程中,不仅要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实的问题。这就需要基层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发挥作用。管理部门的领导应发挥带头作用,领导实验室的员工全员参与,使实验室的每位员工都能够参与到质量标准的学习中。
2.3加强质量标准实行过程的监督
建立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重视对质量标准的宣传只是第一步,要看到质量检测效果还应注意具体的实行过程。所以,管理部门安排专门的人员加强质量标准实行过程的监督至关重要。质量监督员要积极配合管理负责人,严格监督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对检验方法、程序、检验结果及记录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及时向负责这方面的管理负责人反映,并和管理人员一起研讨出具体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监督评审机制。
3结语
质量管理体系是基层实验室各项任务顺利运行的重要一环,若在基层实验室里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很好的保证质量检测过程顺畅运行。目前,基层实验室存在的质量标准贯彻不到位、质量标准更新慢、缺乏严格的评审制度等问题都与管理层不够重视质量标准问题有关。因此,在具体的改善措施中,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领导重视对质量标准的宣传、加强质量标准实行过程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张莉,孟庆妍,李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改进措施的探讨[J].中国药事,2016(02).
[2]陈姝君,赵娜,杜育林,赵柯蘅.谈旗县级食品检测中心管理运行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国企研究,2015(12).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92-01
当今政府处在一个多元共治的开放时代,随着公民对政府事务的关心与回应,基层公务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基层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同时现有的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也有待完善。
一、基层公务员的含义及重要性
在我国,假如把政府比作一台机器,那么它的有效运转就与国家功能的发挥紧紧相关,同时也关系着各种行政事务与任务的完成。在这台机器里,公务员就相当于机器的发动机。基层公务员承担着政府职能,也是具体实际的执行着公共权力,相当于最底层的,同时也是最为基础和实用的发动机。我们要建立一个多元共治的政府,基层公务员就要主动承担起公民、社会等对其提出的要求和责任,更好的提高其工作热情和办事效率。
二、基层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基层公务员制度是伴随着公务员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在过去的政治体制下,原有的公务员制度曾经有着符合时代的激励作用,但如今数据和网络信息的涌入,老一套的激励体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激励方式上重视精神激励
长期以来,虽然“以人为本”理念被提起多次,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仍有欠缺。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同样需要有对内心思想的关怀,同时也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如果仍把基层公务员看做“政治人”,进而重视对其的精神激励,忽略对其的物质激励,就会导致基层公务员进取意识不足,激励理念上存在偏差进而降低了基层公务员工作上的主观能动性。
(二)不合理的薪酬结构
在当前薪酬制度下,逐渐形成了较为僵化的薪酬体制。相比较东南部城市,西北、西南地区基层公务员生活差强人意,在某些地区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如果在这些地理优势较弱的区域工作的基层公务员,这种不平衡感非常容易影响其进取心与工作动力。
(三)风险性激励的缺乏
一项调查显示,考公务员热的一大原因就是其具有较强的职业保障性,这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因此人们常用“铁饭碗”来给公务员工作的性质下定义。这种传统认识上的职业终身制在某种程度上会让公务员不会过多的考虑失业风险,缺乏一定的风险型激励,基层公务员的“出口”管理的执行力度就较为减弱。
(四)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
基层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掌握在其上属行政领导手中,那么容易得到领导赏识并且拥有较高职位的领导在年度考核中得到“优秀”的概率将大增,由此基层激励体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变小了。一方面缺乏系统的考核量化指标,另一方面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可能存在优秀等级比例不合理、结果缺乏公平性科学性的现象。
(五)培训制度不完善
部分行政部门在公务员的培训上较少考虑基层公务员的培训需求,在没有对公务员的个体特点及培训要求做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就对基层公务员进行部门培训或者职位培训,这样就会使培训形式化,公务员的培训动力减弱,被动地接收上级安排的培训课程或者培训规划,达不到较好的激励效果。此外,部分部门重视精英培训,而忽视了对与人民接触最多的基层公务员的培训,起不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三、完善基层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人本理念
要想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职级公务员的激励需要,就要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的激励理念落实到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中去。激励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要想发挥高效的激励作用,就要重视基层公务员的正当需求,包括照顾家庭、社会活动等情感需要,多样化激励与价值性激励共同实施,然后将不同需求与部门季度目标相结合,制定人性化的激励体制和措施,使基层公务员的个体层次需要得到满足,提高政府和所在部门的工作效益。
(二)强化负激励制度
在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中,他把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因素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因此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部门领导会较多的运用正激励手段来激励基层公务员,逐渐忽略了由于不断增加的激励成本带来的经济压力,不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所以不能仅靠正激励的积极作用,也要强调负激励的惩罚、批评等作用,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才能达到有效持久的激励效果。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毫无疑问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保证就是完善的制度建设,想要最大化的发挥基层公务员的能力和潜力,就要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励制度。考核、晋升、奖惩作为公务员激励机制中最为关键的三大制度,考核是基础,晋升是保障,奖惩是关键。只有三大制度合理运转相辅相成,才能有效的对基层公务员进行激励,提升其在基层行政事务工作中的业绩,有效的完成对基层公务员的引导和激励,提高基层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
当前治理层面的问题主要是由基层政权功能的弱化乃至丧失造成的,而非基层政府的权力过大造成的,这是目前社会各界容易对基层维稳产生误解的地方,一般认为维稳乱象乃是由基层政权的权力过大所致,其实不然,我在基层的长期调研发现,恰恰相反,正是基层政府的权力过于弱小而非过于强大,导致了治理层面稳定问题的大量发生。
进一步来看,为什么会有基层政权治理功能的弱化呢,这种弱化又是怎么样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呢?这一切乃由近期以来基层治理体系的瓦解和重构造成的。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治理体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的权力弱化、职能上收、财政困难,公共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成为所谓的“悬浮型政权”,因而,基层社会的大量矛盾和问题无法在基层治理体系内获得解决,而农民则要求更高层级的政府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越级上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形成了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就笔者在基层的调研来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稳定问题的主要来源。
治理型不稳定问题构成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体类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问题要求基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应该强化乡村治权,而不是进一步弱化之。正可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稳定问题从治理层面转向行政层面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政府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治理层面的问题转化而来,因为基层治理体系的弱化,问题和矛盾上移,群众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迫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之作出反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逐步发展出一整套维稳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当前,维稳工作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县委书记大接访意味着以县为主的维稳工作体制已经形成,县委书记大接访实现了制度化、常规化,许多地方的县级局升格为群众工作部,成为副处级单位,而大厅则成为县级政府工作量最大的部门。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当前考核体制下产生的问题,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使基层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反而不利于问题在治理层面的解决。并且乡镇政府采取非正常手段处理稳定问题,同时,这种维稳体制也被少数人利用,他们利用当前的体制要挟基层政府,产生了一批以获取不合理利益为诉求的老上访户,基层政府疲于应付,真正合理的治理问题反而无法得到解决。
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
二、公务员压力与职业倦怠的研究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社会矛盾的增多,使得作为政策执行者和普通社会成员的双重角色的公务员承受越来越多的压力,在这种向上负责的官僚体制下,他们的压力管理问题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公务员的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职业倦怠问题不仅会影响基层公务员自身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影响着基层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关系到政府的执政水平和行政效能,对此,许多学者展开了研究。 江珊珊(2010)的研究显示工作压力对职业倦怠具有显著影响。基于公务员职业倦怠的原因,魏楠(2011)则认为公务员的职业倦怠与社会经济环境急剧的变迁、压力型体制、公共人事制度、组织文化、以及基层公务员个体因素几方面密切相关。因此,要破除公务员职业倦怠症状,社会需要构建良好的支持网络,政府部门要优化自身体制建设,公务员自身也要树立良好的价值观。
三、基层公务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研究
对公务员的绩效的考核是其职位晋升和工资多少的依据,因此许多学者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进行了研究。韩丽红(2014)等人认为目前基层公务员存在着重官轻民、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不高、在管理上还不够完善科学,选拔任用中还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的问题,并认为应当从培育基层公务员的公共服务精神,改革考核评价、职务晋升制度,强调行动学习等方面来切实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姜杰敏(2011)对我国绩效考核的改革路径进行了探讨,他从量化考核体系、完善考核程序及方法、提升信息化程度等发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就公务员绩效考核方面。 对于薪酬管理的研究,李智刚(2011)的研究发现基层公务员工资总体水平偏低、结构不合理、薪酬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四、基层公务员职业生涯管理的研究
职业生涯管理对于公务员的成长至关重要,通过有效的职业生涯管理,既能激励公务员的成就动机,合理规划好职业生涯能有助于实现其自身价值,更能通过拓展其横向及纵向职业通道,达到提高组织行政效率、提升执政能力的目的。当前,国内学者对公务员职业生涯的阐述各有不同的侧重点。王丽丽、韩喜梅(2007)根据公务员各个阶段的需求分析,认为应该针对公务员不同职业生涯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以使公务员的职业生涯更好地发展。黄婷婷(2007)从政府与公务员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在公务员职业生涯管理的早期、中期、后期中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对策。目前我国地方教育行政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成为了制约我国教育改革的突出障碍,为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应当以“服务教学”为核心建构专业标准,完善资格制度、选拔制度、培训制度与评价制度等制度安排。该研究就行政人员的专业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向性较强,政策完善措施相对比较具体。
五、 新时期公务员能力提升问题的研究
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基层公务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有特殊作用。基层公务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有特殊作用。李伟舜(2015)认为,基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在新时期,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应有其新含义,即法治思维能力、严格执法能力、法治方式运用能力。马贵舫(2008)认为基层公务员需要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额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及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周鹤(2015)对基层公务员能力结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技术能力结构弱化,缺乏主观重视、人际能力结构偏移、概念能力结构加大的问题,提出我国基层公务员应当增强对技术能力的重视和培养,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的建议。针对公务员能力建设问题,刘勇(2010)指出我国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利益矛盾开始呈现出深层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要想有效地化解我国突发性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矛盾,基层公务员就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要对公民的诉求予以及时的回应以及具备良好的心态调控和心理疏导能力。
可以看出,基层公务员工作压力、激励机制的研究仍然是研究者们的关注中心。在当前这种压力型体制和“运动式治理”的环境下,庞大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缺乏预见性的工作安排使得公务员亦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时间困境,他们也常常在工作中感到“透不过气”,作为一群数量如此庞大的群体,他们不但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更是社会的普通一员,他们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心理健康对公务员自身素质和公共管理水平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后续研究应当对公务员的心理特质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同时,应对其工作的流动性给予更多的关注,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江珊珊,焦永记. 基层公务员工作压力与职业倦怠研究[J]. 市场周刊,2002,(2):102-104.
[2] 魏楠. 我国基层公务员职业倦怠原因探析[J]. 南方论刊,2011,(10): 69-71.
[3] 李伟舜.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J]. 理论视野,2015,(07):84-86.
[4] 韩丽红,王丛漫. 关于加强基层公务员服务能力建设的思考[J]. 河北学刊,2014,34(5):116-119.
[5] 姜杰敏. 基层公务员绩效考核改革的路径探究[J]. 中国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1,12(4):162-165.
[6] 李智刚. 我国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7-90.
[7] 王丽丽,韩喜梅. 基于职业生涯发展的公务员激励对策[J]. 党政干部学刊,2007,(9):22-23.
[8] 马贵舫. 服务行政与基层公务员能力建设[J]. 人才开发,2008,(6):8-9.
[9] 周鹤. 基层公务员能力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J].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5(3):34-36.
从经济理性人的理论假设来看,要想发挥农村基层干部在“难点村”治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建立完善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从目前来看,农村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现实的各种原因呈现出不断削弱之势。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变迁
2006年伊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这给我国农村原本的治理生态带来了较大的影响。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村干部面临的来自于上级税费征收任务的压力以及预期农业税费提留的激励都不复存在,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紧张的隐患得以消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干部进行农村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导致“难点村”问题凸显。
(二)村落衰败,农村精英不断流失
近年来,随着城乡差距的逐渐拉大,城市丰富的工作机会、雄厚的教育资源等因素使得农村人口,特别是其中的精英阶层不断流失,进入城市定居。作为农村的精英阶层,这批人往往有着较强的个人能力,较为现代的思想意识,在村级事务中充当着“积极分子”(贺雪峰,2005)的角色,在村民中有着一定的号召力和信任度。随着农村精英阶层的流失,原本“施加”在村干部身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也随之削弱,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舆论压力减小。2、竞争压力减小。这种压力消失,村干部便会放松在工作方面的努力。
(三)乡镇和村庄合并导致的管理幅度扩大,给“难点村”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随着管理幅度的扩大,基层干部疲于管理的同时,上级部门对于基层干部的指导和约束也会放松。这使得合并后的乡村地区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的“无为而治”状态,进而导致许多“难点村”问题逐渐凸显。
(四)基层干部激励政策的扭曲
周黎安(2004,2007)在论述我国地方政府的官员晋升机制时认为,中国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地方官员的晋升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让地方官员为了政治晋升而在经济上互相竞争,形成了政治竞标赛模式。和这种政治竞标赛模式相类似的是,我国乡镇政府在考核基层干部的工作绩效时,往往将考核指标集中于经济发展方面。这导致基层干部在进行村庄管理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只专注于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其他领域的治理和改善。然而,“难点村”的出现多数是由于社会、文化以及政治因素所导致的,这与基层干部的“毕其功于经济发展”的治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得“难点村”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治理“难点村”
在我国,农村治理一直是困扰基层干部的难题之一。而作为其中的典型,“难点村”的治理难度显得更为艰巨。面对目前不断弱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农村基层干部对于“难点村”的治理动力和积极性将会不断消减,而这对于有效解决“难点村”问题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重新焕发村干部的治理激情和动力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难点村”治理绩效基金,完善村干部工资结构
根据IUD中国政务景气监测中心(2006)的调查,2005年全国各地区村干部的工资水平根据地区发达程度从3000元到1万多元不等。低薄的工资收入使得大部分村干部不得不开辟“副业”,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村庄治理中。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可以在有条件的“难点村”地区尝试建立治理绩效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那些在“难点村”治理方面有贡献的村干部,作为他们的绩效工资,从而打破原先僵化的固定工资制度。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上级政府部门拨款、村级集体财产以及村民筹资这三个方面。这样的资金安排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对于“难点村”治理的积极性:作为上级政府部门,为保证绩效工资的合理有效发放,势必会建立健全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大对村级事务的关注和指导力度;而作为出资方之一,由于普通村民在村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上有发言权,因此他们的评价将会对村干部的治理行为选择产生较大影响,这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存在的“唯上不唯下”的弊病,充分调动基层民众在“难点村”治理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正是通过这样的运行机制,使得上级政府和基层民众对于村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得以有效的建立。
(二)改革基层干部考核指标,实现基层干部激励政策的合理化
针对目前“难点村”问题的现状,我们要逐步完善基层政府对于村庄干部的考核指标,合理弱化经济指标的比重,相应扩大社会、文化等指标的分量,从而正确引导基层干部的行为选择。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干部激励政策,着手村干部的职业前景规划。美国学者Fama(1980)认为,只要存在一个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公司的经理为了确立自己在市场上的声誉就会有充分的激励努力工作。这成为后来职业前景理论(Holmstrom,1999)的雏形。这一观点给我国建立基层干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启示在于,要想充分调动村干部在“难点村”治理过程中的积极性,就必须为他们设计一个有效的前景规划。在为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资激励的同时,还必须给予他们一定晋升发展空间,努力推进村干部的职业化改革。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推行的优秀村干部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政策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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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呈现内卷化趋势
税改前,基层组织是国家向农民征税的工具,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体制性考核严格控制了基层组织,而乡村两级为了顺利地完成征税工作,就不得不回应农民的治理要求,“国家―基层组织―乡村社会”是一体化的。税改后,治理目标的调整,打破了之前的一体化局面,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三者间的互动造成基层治理“不出事”的逻辑。
国家。针对税改前激烈的“干群冲突”所造成的政权合法性流失,国家实施的基层体制规范化和法制化改革,严厉禁止基层组织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加大对基层组织的农民上访考核力度。
基层组织。税改前基层组织直接与农民发生冲突,体制性矛盾被简化为“都是乡村干部坏”的问题,基层组织既被农民所“憎恶”,也被中央所不“信任”,更被一些媒体所“丑化”。税改后基层组织顺理成章地成为被改革的对象。通过“精兵简政”和行政法制化改革,基层组织所具有的治理能力越来越小了,以至于湖北荆门的一位副乡长无奈地告诉笔者说“现在农民最不怕的就是(乡镇)政府”。
农民。经过近些年的法制宣传活动,以及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了。农民对中央政策很了解,基层干部稍有违反政策的事情,就有可能引起农民的上访。笔者在河南某县调研,发现在税改后全县农民上访量是税改前的两倍以上。
税改后,处在维稳考核与农民上访“夹缝”中的基层组织,理性地选择“不出事”的生存策略。基层工作必然是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越是积极治理就越有可能激起越多的矛盾,就有可能引起更多的上访。因此,当前乡村两级没有动力去积极治理了,正如一些基层干部直言,“没有上访就是最大的政绩”。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语境下,农民上访最终牵制了基层组织大量精力,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基层组织的工作动力。对于基层组织而言,消极无为就不会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就有可能降低农民上访风险,如此一来,基层治理就陷入了“不作为”的怪圈。
基层组织的谋利化危害基层治理
在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等不纳入直接考核的事务上,一些基层组织是“不作为”的,而在另外的层面上,它是积极地利用税改后国家与农民关系调整的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侵蚀公共利益,来寻求利益最大化。
税改后的国家资源输入,以及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农田整治、整村推进、土地流转等所带来的基层治理中的资源流量增加,为基层组织“寻租”谋利提供了极大的空间。笔者调研发现,一些国家投资的乡村道路、水利工程质量都不过关,个别基层组织与承包商在开发中进行利益分成;而一些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等项目,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多次进行的,这样就节约了开发成本,套取了国家项目资金;另外,一些土地流转和农业投资等项目运作,多是为了套取国家农业补贴、退耕还林款等,而投资人多与基层干部有密切的关系。
大量的资源流量,还导致灰黑势力被吸引介入到乡村治理领域。上世纪80、90年代乡村社会中以打架斗殴为“乐趣”的小混混,在国家“严打”的压力和市场大潮的裹胁下,个别成功地转变为乡村经济精英,他们依靠自身的黑灰势力背景,垄断基层市场中最能谋利的经济机会,比如开酒店、搞工程承包、开发房地产等。当前,这些人又以开发商的身份参与各种基层治理工作。此前感叹“老百姓最不怕政府”的那位副乡长还说了一句话,“老百姓最怕的是黑社会”。实际上,乡村干部也乐意这些人参与治理,因为占地、拆迁等一些事务,基层组织是没有办法完成的,或者完成的成本很高。而这些具有灰黑背景的开发商,借助于其自身的暴力威慑,能够比较有效地对付基层治理中的“钉子户”,解决基层组织无法以合法途径解决的问题。
税改后,一些基层组织自下而上地脱离了乡村社会,自上而下地扭曲了国家治理目标,蜕变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利益实体。当前很多地方轰轰烈烈的城镇化建设,都是基层组织强制推动,其根本的动力不是改善农民生活,也不是通过“形象工程”而树立政绩。基层组织是变相地利用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土地置换政策,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流转等,将农村社会的资源存量变成资源流量,从而收取“定额租”。
基层组织蜕变成为利益实体之后,从三个方面直接危害了基层治理。首先,消耗基层治理的物质资源。大量的国家治理资源,以及乡村社会资源,在短期内被变现、套取和侵蚀。其次,消耗了基层治理的合法性资源。当农民看到基层组织与灰黑势力勾结侵蚀公共利益后,降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和信心,而基层组织自身合法性的丧失会进一步影响到农民对于国家政权合法性认同。再次,国家的各项政策最终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实施,当基层组织性质发生蜕变后,政策实践结果必然要偏离预期的目标。
如何走出基层治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C936;D630 [文献标志码]A
中国社会的转型是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结构型社会变迁,其实质是覆盖政治制度、经济生产、社会生活与文化习俗领域的全面社会变革与社会大转变。在这个社会全面变革与社会大转变的过程中,城中村无疑是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进阶的热络地带。城中村见证并直接推动了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正因如此,城中村成了社会各种矛盾的交汇区,是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频发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城市政权组织和农村政权组织利益博弈的集聚点。城中村具有流动人口急剧膨胀、违章建筑四处泛滥、基础设施破败落后、安全隐患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益集中、社会冲突此起彼伏、健康风险规避困难等特征,是我国稳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痼疾。由于城中村问题多、治理难,加上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以区、街道办(部门)为代表的城市政权组织与以县、乡镇政府(部门)为代表的农村政权组织对其均存在某种程度的排他性,影响了城中村治理的健康发展。德国著名物理学家H.哈肯认为:“组成社会环境的各个元素存在相互影响又协调一致的关系,通过协同会使社会环境从混沌变为有序。”同理,组成城中村治理大环境的城市政权组织和农村政权组织两大元素之间,存在既相互影响又协调一致的关系。找出并解决影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推动城市政权组织和农村政权组织的协同契合,是完善和加强城中村治理的重要途径。
国内外学界对城中村治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H.Canter第一次把城中村理论引入城市地理学中;J.W.R.Whitehand认为城中村是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特殊区域,具有不同于城市和乡村的特征;加拿大学者麦基用Desakota来概括城中村这一空间模式;希腊学者瓦西利斯・斯古塔斯认为应把重心转移到城市边缘正面的潜力上来,指出土地是核心问题,必须加大城市边缘的规划和政策扶持,运用“适宜技术”维护城市边缘秩序;J.W.R.Whitehand还认为应注重对城市边缘区人口和社会的城乡过渡性等方面的研究。国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城中村治理的理论与内涵、体制与制度、问题与对策等方面,针对城中村治理中之政府协同作用的研究仍比较薄弱。本文拟从政府协同这一新视角,对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要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推进城中村治理中城乡政权组织协同行动,形成优势资源最优化利用的协同治理格局。这对推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基层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扩大基层民主,激发基层社会活力,增加基层和谐因素,减少基层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等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有着重要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一、研究方法
一项基于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6 928名居民为期9年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缺乏社会联系及社区联系的人,与那些有着广泛接触面的人相比,死亡率更高”。同时,“保有一个广泛的联系网络,会使患普通感冒的概率大大降低”。另一项研究显示,若与组织中的不同群体的人保持网络联结,会产生或获得更高的绩效评分。以上关于网络联结的探讨给我们的启示是:个人或组织嵌入到关系网络,会对其开展的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甚至会对活动的成败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是由网络构成的,网络中包含结点(行动者)以及结点之间的关系(关系纽带)。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简称SNA)是通过分析网络中的关系来探讨网络的属性和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来探究网络改进策略的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B.韦尔曼(BarryWellman)指出:“网络分析探究的是深层结构――隐藏在复杂的社会系统表面之下的一定的网络模式。”SNA具有通过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运算方案、法则、程序等来分析网络关系的特色,通过对构成社会网络的多个结点和各结点间连线关系的状况进行简单分析,然后运用Ucinet、Pajek等软件进行计算,对各种关系进行精确的量化分析,以探究出网络组织的深层结构。本文拟运用SNA中的网络中心性分析法,以影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要素为网络结点,以各个要素之间的关联为关系纽带来分析各要素之间的关联,从中找出影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进而找出改善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对策。
二、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现状调查
为了对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基本状况有更真实全面的认知,本文采取立意抽样的形式,从湘潭市雨湖区选取了300个调查对象,向雨湖区政府、雨湖路街道、羊牯塘街道、中山路街道、窑湾街道5个城市政权组织部门,鹤岭镇、楠竹山镇、昭潭乡、护潭乡、响水乡5个农村政权组织部门以及雨湖区城中村的基层群众,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63份,有效回收率为87.67%(见表1)。将问卷进行编码之后,运用SPSS 18.0社会统计调查软件进行分析。调查问卷主要涉及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满意度、重要性及基本现状等。
从雨湖区城中村治理的现状来看,认为城中村治理非常好的只有4.6%,认为差和非常差的却占到了38.0%(见表2)。不难看出,雨湖区城中村治理现状堪忧。在调研过程中,我们看到雨湖区城中村的道路交通设施、环境卫生、生活服务设施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存在很多问题。可见,当前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城中村的治理,而加强政府协同是改善城中村治理的重要路径。
事实上,城乡政权组织间的协同契合对城中村治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调查发现,有53.6%的调查对象认为加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非常重要,认为重要的占到了35.7%,认为不重要的只占3.1%(见表3)。加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可以实现城市政权组织与农村政权组织的资源共享,为城中村的治理提供更多保障,从而不断提升城中村治理的效率及质量。但是,另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群众满意度较低,感到非常满意的只占11.8%,基本满意的也只有28.1%,而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却占到了60.1%(见表4)。
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满意度较低,表明其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找出并解决影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推进城市政权组织和农村政权组织之间的协同行动,对完善和加强城中村治理非常重要。
三、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分析
根据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运用网络中心性分析,通过要素分析、关联分析、矩阵分析来逐步确立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影响要素。首先,对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一套反映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要素类别的指标体系。根据调查结果、文献探究和规范分类原则可以构建起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结构划分、基本发展现状、组织基本构成、各种相关保障5个一级要素指标类别,每类一级要素指标中包括多个二级要素指标,二级要素指标由具备不同主体、内容、视角等属性的具体要素指标构成。其次,对已经确定和识别下来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确立起各要素间的关系网络,构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要素的邻接矩阵。因为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强弱不同,所以必须根据各要素之间影响程度的不同来判断关联值(0代表无联系,1代表弱联系,2代表中等联系,3代表强联系)。通过关联分析和专家论证,最终构建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要素的邻接矩阵。最后,通过对已构建的邻接矩阵进行分析,识别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要识别关键要素需要借助网络中心性分析法中的度数中心性分析方法,运用ucinet软件来测算邻接矩阵的内接中心度和外接中心度,而关键要素的基本特征是“具备较低的内接中心度和较高的外接中心度”。
邻接矩阵构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是识别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关键要素的先决条件,也是重中之重。为了对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要素进行科学的关联分析,本课题组对邻接矩阵的每一个关系结点的关联值进行了多次论证,并形成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要素的邻接矩阵设计初样;之后,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城乡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公众等参与邻接矩阵设计初样的认证讨论会,后经课题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要素的邻接矩阵模型(见表5)。
根据已构建的邻接矩阵,借鉴美国弗里曼教授运用内接近中心度和外接近中心度测量企业智力资本核心要素的方法,对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进行识别。通过运用ucinet软件进行计算,将那些具有较高外接中心度(90
四、结论与不足
通过对湘潭市雨湖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现状调查,可以看出当前城中村治理的现状不容乐观,人们对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现状感到不太满意。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我们构建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要素的邻接矩阵,识别出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
首先,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才、制度、信息技术等关键要素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人才保障、制度保障、信息技术保障等是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协同的关键要素。因此,要不断加快城中村的经济发展步伐,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特色经济的创新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才、技术、信息、制度等相关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3-143-02
1、基于巴纳德的“权威接受论”的农村基层政府权威
1.1 关于巴纳德的“权威接受论”
传统的权威观以等级原则为基调,认为权威来源于产生合理合法权力的某个职位,把命令的者作为权威的本质,对权威的分析是自上而下的,上下级之问的职权关系按等级划定。而西方现代管理理论中社会学系统学派的创始人切斯特・巴纳德给权威以一种自下而上的解释,提出权威来自于下属的接受和认可,而非命令的人。巴纳德在《经理人员的职能》一书中提出了区别于以往权威观的“权威接受论”,他认为,权威是正式组织中信息交流(命令)的一种性质,通过它的被接受,组织的贡献者或“成员”支配自己所贡献的行为,即支配或决定什么是要对组织做的事,什么是不对组织做的事。在巴纳德看来,如果一个命令已经下达给了命令的接受者,命令对他的权威就被确认或确定了,这成为接受者行动的基础。如果他不服从,就意味着他否认这个命令对他有权威。巴纳德突破了“命令是权威的必要条件”这一传统概念,认为一个命令是否有权威取决于接受命令的人,而不完全决定于“权威者”或命令的人。
1.2 关于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
本文所涉及的基层政府,指的是处于地方政府层级结构最底层的地方政府,在它辖域范围内,不再存在更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但可能存在它的派出行政机构。农村基层政府是直接面对农村民众、承担农村治理事务责任的政府,因此其治理的结果直接影响当地农村民众的日常生活,从而更加受到农村民众的关注。学界普遍认为,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是指农村基层政府合法政治权力的影响力及农村民众对影响力的认同与服从。按照巴纳德的“权威接受论”观点,笔者认为,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不是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赋予,而是来源于农村民众的认可,只有当农村民众认可了农村基层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时,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才得以产生,才能对农村民众产生影响力。
2、农村基层政府现有的治理方式及其产生原因
2.1 现有治理方式:选择性治理
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基层政府并未及时转变政府职能来服务“三农”,而对于和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业务,农村基层政府的工作积极性确实空前提高,譬如招商引资、计生工作等。这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治理,即以农村基层政府为本位,对那些于己有利的事就去管、去做,对那些于己不利或者吃力不讨好的事就尽量不去管、不去做。农村基层政府的选择性治理,是基于自身利益有选择性地开展行政工作,而不是以农村民众的利益为导向,背离了“自下而上”的权威观,使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受到挑战。
2.2 现有治理方式产生的原因
农村基层政府之所以会选择性治理,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则力不足”或财政“空壳化”,而是既有的压力型体制导致的内在激励不足和外在压力不强。这种压力型体制是将上级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任务和指标层层下达,并将下级的“政绩”考核与其完成任务情况相挂钩。
2.2.1 内在激励不足
在现有的压力型体制下,对农村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的结果是产生一种向上负责的而不是向下负责的激励机制:农村基层政府主要生产的是完成上级任务的“考评型”产品,而不是生产针对农村民众的“服务型”公共产品。因此,既有体制安排不仅使公共服务的内在激励不足,甚至产生了逆向激励的问题。农村基层政府不是基于公共利益来行政,而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来进行选择性治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逆向激励。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直接来源于农村民众,它和农村民众之间形成一种“-委托”的关系。此外,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在现实中的合法性也主要通过为农服务来建立。因此,它理应向农村民众问责,回应农村民众的需求。唯有如此,它才有可能成为一个以农村民众利益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然而,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农村基层政府大体上却不是问责于农村民众,而是它的上级政府;不是回应农村民众的利益需求,而是它的上级政府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压力型体制下,评价农村基层政府政绩的是它的上级政府,这个核心症结就是缺乏民众的有效参与和监督,没有建立与民众参与积极性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和农村治理体制。
2.2.2外在压力不强
(1)行政压力作用弱化。中央多次在涉农的文件和决定中要求农村基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及时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但是,这些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一般是非常规划力量,而不是体制性的常规力量,对农村基层政府难以产生稳定的预期和内在的激励:而农村基层政府面对这种行政压力,往往缺乏有效回应或者采取走过场的形式,一旦这种行政压力减弱以后又恢复到之前的状况。这也是农村基层政府历次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
(2)体制外的压力不强。这种压力既来自于市场经济也来自于农村民众。然而,一些农村基层政府在实现其职能的过程中,肆意运用政府权力来扩大其职能范围,损害市场正常运行机制,使公共产品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在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基层政府的工作职能以完成上级政府委派的各种行政任务为主,而对于向本地区农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则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此外,一些农村基层政府没有转变其职能,没有建立比较健全的民意表达机制和民众有效参与基层治理的体制,民众缺乏督促政府改革的力量。
3、“权威接受论”对农村基层政府治理的启示
权威来源于民众,治理方式也应以民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威接受论”强调的是一种民主型权威,而民主型权威要求治理方式方式从选择性治理转为建立民众参与制度和公共利益有效表达机制,改革现有的压力型体制,转变政府职能。
3.1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民众参与和监督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上下级政府各自权限的同时,要变逆向激励为“正向激励”,这是改革现有的压力型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是重点。
3.1.1 政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来自民众
(1)农村基层政府绩效评估应该从农村民众主体地位出发,实施农村民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农村民众作为基层政府权威来源的角色,其参与到基层政府绩效评估可以使农村民众更加了解基层政府工作的过程,保证评估内容真正与农村民众生活
密切相关,使农村民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时,农村民众作为连结者,在基层政府绩效评估中,可以相互协商,连结各方利益,最终以农村民众利益为主达成一致。这对农村民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可持续性具有积极作用。
(2)要建立与农村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重点应从注重过程与形式转向注重绩效与成果,从向上级政府提供考核性产品转为向农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从注重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转向农村治理与公共服务,其中尤其应突出对“为农服务”这一绩效的考核。必须树立农村民众价值取向的绩效观,把农村民众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并以农村民众满意与否作为绩效评估的终极标准。唯有这样,农村基层政府的行政方式和目标才能以农村民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正向激励”机制。
3.1.2 行政问责制度:激励机制服务民众
要改变对上级的单向问责为对上级和对民众的双向问责,建构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行政问责体制。要想真正转化农村基层政府的问责方向,使之切实成为能为所在辖区内的农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层政府,最关键的还是使农村民众能够切实参与到农村事务治理中来,表达他们的合理诉求,使基层政府在关于公共服务的决策中,能够采纳民众的意见,通过扩大民主参与来改善农村治理,努力达到公共服务的价值要求。此外,要将问责信息公开,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如果民众获取信息的正式渠道受阻,而非正式渠道出来的消息具有不完整性,更容易让民众形成各种想象和猜测,从而使基层政府陷入被动的境地。因此,农村基层政府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来公开相关政策和行为以及各部门的责任目标,主动接受农村民众的监督和审查。农村基层政府问责的目的是对农村民众负责,那么农村民众必须知道问责的起因、过程以及结果。
3.2 加强市场和民众压力。建立公共利益有效表达机制
虽然在现有的压力型体制不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在激励机制,但确实存在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要求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要促使农村基层政府进行自身改革,真正转化为“公共服务者”,除了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外,还需要有来自市场和民众的压力。来自市场的压力,一方面要求基层政府不要随意地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求基层政府从管治者转换为服务者,从更多地执行政治类和经济发展类政策任务转向农业类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类政策任务,即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以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要实现农村基层政府职能转为以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主,则要求在管理方式上进行重大变革,从强制型、直接管理转变为服务型、间接管理;从全面控制与管理转变为向社会和市场开放和放权。
来自民众的压力,要求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力不要肆意地凌驾于农村民众之上,而是变成服从于农村、服务于民众的公共机构,实现政府职能由“管治”转为“服务”、由“管治”转为“治理”。其中,最关键、最紧要的工作就是建立相应的公共利益有效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是指社会成员或利益群体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公权力机关提出利益宣誓并要求得到满足的行为。首先,民众对于自身的利益需求更加了解,基层政府和官员不能随意地代替民众做出利益需求选择;其次,如果没有公共利益表达机制,政府的公共服务就缺乏有效的外在动力,导致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缺位”问题;第三,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不能有效听取民意并将之转换为政府的科学决策,基层政府即便愿意提供公共服务往往也与公共利益需求不一致,导致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错位”问题。服务型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有效回应民众公共利益需求的政府。建构以民众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必须以建立有效的公共利益表达机制为前提: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府的权威,必然要得到农村民众的接受与认可,要求建构以民众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美]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M].孙耀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回应这些困惑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解答方向,寻找更为基础性的要素关系,以拓展社会治理研究的视野。我们需要问,经济地位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会引发政治不满,但为何所有社会都存在类似的社会差别,但却不一定都转化为政治问题?这或许暗示,二者间的关系并非那么直接,一些社会差别转化成政治问题,一些社会差别虽然存在却没有成为政治问题,在社会差别向政治不满的转化中,是否存在着某些基础性因素催化促成了这一转化?我称这些因素具有基础性,在于它的特征:系统(全局)性的,非个人的,非偶然的,非期然(政策目标)的,可解释更大的变异现象,而且符合我们社会的历史事实。
为此,我建议进入中国基层治理的历史中寻找答案,先看相关治理角色、及其责任关系形成的历史来源和特征,再看它与新的社会环境和治理对象的关系。
双重治理结构
1950年代中国的政治变革,推动了一系列的社会重组,包括社会关系、组织关系和治理关系的重组,建立起一套新而独特的“公共与个人”连接系统。这个系统的特点:一是覆盖广阔,基本上覆盖了90%甚至更多的社会成员;二是三级(国家、单位、个人)连接;三是单位责任包干到人,即俗称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绝大部分的社会事务,都由人们所在的单位(城市)或行政村(乡村)处理;四是存在等级、自上而下的资源再分配,等级越高的组织具有越大的资源分配权。
在这种组织关系中,存在两个治理的角色:一是政府,主要职能是政策决定和资源再分配,具体的工作是制定计划,下发指令(文件),审批和调拨资源;二是单位,主要职能是执行政府的指令,按照指示,实施社会治理,并提供公共品,例如教育、就医、住房等。在这个意义上,单位成为政府的延伸机构,它的独特性是政府的部分职能。两个角色的分工是,前者指令,后者实施社会治理。
这是一种双重治理结构。其中政府的治理对象是单位组织,不是社会受众,可以用间接治理概括,而单位的治理对象则是所属社会受众,可以用直接治理概括。与政府相比,单位的治理职能更多,虽然有些未必是其目标意愿,甚至它未必意识到,但观其日常实践,可以发现,单位实际上承担了分配资源、连接、协调、庇护、应责和代表的职能。
在每一个单位,资源、包括公共品分配直接针对个人;它将单位成员(个体)纳入公共体制(整体);它协调处理个体间以及个体和群体利益的关系;它庇护所属成员;它必须应责――回应所属需求,负责解决其问题;它不得不代表组织,传输成员诉求,向外争取利益,并通过内部的政策修订,来满足这些利益诉求。
再来看政府,它分配资源,但对组织(单位)不对个人;它有连接作用,确定单位间等级,平衡组织利益;它的协调职能平衡的是单位间关系,处理争诉、仲裁和政策调整;它庇护相关的组织。显然,政府的治理责任比单位要轻,因为所有它的职能都是针对组织而非受众个体,而且还少两样:应责和代表职能。有大量的单位作为政府存在,政府没有发展出面对受众的应责和代表的职能。
因此,对于社会治理单位的作用至关重要。表面上看,社会中的公务机构有限,但实际上从事社会治理的“机构”遍地存在。由于政府对组织不对个人的工作惯例,单位事实上垄断了个人与国家的连接通道,是二者间的中介,对于普通人而言,有单位才意味着有制度渠道,能“间接”地联系上政府组织。更重要的是,单位通过应责、代表、庇护和协调,在基层社会担任着纠错职能,这一职能的活跃存在,实际上提供了最关键的公共品:平衡利益的基层纠错机制。
而政府高度依赖这个“机构”掌握信息、处理问题和治理社会,无需自己亲涉其中。因此政府和大众是疏离的,社会成员无需、也无权接触政府。一旦有情况发生,政府认为是单位失责,要求单位领回人员处理。这种角色认知广泛存在于政府机构,可以解释常见的政府推诿、单位、隐瞒信息现象为何存在。
对于个体而言,他们实现权益的通道单一,只有通过单位,他们才能在国家公共体系中获得位置,依靠制度通道实现权益,否则,即使存在这些权益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途径实现。因为权益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规定,更需要具体的、体制承认的执行者和责任者,而这个执行者和责任者在双重治理结构中就是单位。
90年代中期以前,这一双重治理体系的效用,是社会治理得到维系的原因。单位在个体和公共之间的中介地位,是国家“整合能力”存在的结构性基础。这一结构,成功“消解”了社会冲突进入(单位以外)公共领域的动力,即使在国家层面发生政治动荡――比如“”时期,基层社会秩序也没有全面瓦解,正是由于单位的治理职能大体存在。
社会的变化
90年代中叶以后,有两项重要的社会变迁发生。一是广泛的社会流动出现,离开单位的人数日益增长,截至2013年,只有不到1/4的城镇就业人口,还处在较为典型的单位治理体制中。[1]在乡村,2000~2010十年间,全国自然村由363万个减至271万个,有90多万个自然村销声匿迹。[2]二是单位的经济职能扩张,社会治理职能收缩。“赚钱”成为很多单位的首要目标。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可以通过单位通道连接公共制度的个体数量急剧减少,不少人的“组织身份”消失,对于个人来说,这一方面是自己的“事儿没人管了”,另一方面是其身边的责任组织消失了。举个例子,为什么国企员工不愿意买断工龄离开单位?“丢饭碗”固然是经济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原因:离开单位就再也没有责任组织了,其与国家的组织化连接一旦消失,法律和公共制度给予他们的权益,就难以经由组织途径获得实现。
组织身份和通道对于普通人是否重要?一项201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如果遇到不公,选择向法院上诉的占71.3%,选择党政部门(包含工青妇)的占59%,选择个人协商解决的占36.7%,选择求助媒体的占24.3%,选择、上访的占15.9%,选择找单位解决的只占13.8%。[3]而对比早先(1987和1999年)的类似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明显不同:1987年的调查显示,单位在所有诉求表达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有72%的诉求通过单位提出。12年后,在1999年的同样调查中,受访个体选择单位渠道解决问题的有下降,但还是第一位的,“工作单位”和“党政部门”(包括工青妇团体)渠道,共同高居人们选择的前列。当时,有单位相比没有单位的人,前者解决问题的能力高8倍以上,[4]这种能力显然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以上数据反映出重要的信息:中国社会的组织化结构出现重大转型,它正在从单位社会走向公共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单位治理效力自然有限:它只是不到四分之一城镇就业人口的责任组织。另外四分之三呢?他们的责任组织是谁?代表组织是谁?有了问题找谁?如果适应公共社会的应责和代表机制未建立,很多矛盾找不到解决途径,不公正感就会在社会中逐渐积累,社会不满的目标随之转向问责政府,即发生政治性转化。与其说是收入不平等引发了普遍的治理困难,不如说应责组织不在更可能激发不公正感受,因为这样的处境无法提供组织化途径纠错,介入利益冲突解决来维护公正。可以说,基层平衡利益,维护公正组织机能的瓦解,是社会治理的危机所在。
双重治理结构瓦解
为什么一些社会不满向政治诉求转化,产生严重的社会治理问题?因为上个世纪中叶建立的双重治理体系正在大规模瓦解,存在于基层的利益平衡、纠错、应责、代表和庇护机制,能够服务的人群大幅度减少。而政府的“间接治理”角色,即,不直接处理治理问题,对单位不对个人的工作方式,使之没有可能发展出面对当事人应责、代表和庇护职能。这可以解释为何公务人员习惯于推诿,及其为何“治理能力”不足,因为在双重治理体系中,政府的审批、指示地位,使之将具体的治理责任交给单位,而不是自己。当单位治理发生瓦解时,相对于受众的需要,真正担当治理责任的组织大大减少,这是基层社会治理失效的原因。
为什么单位治理会瓦解?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单位治理体系发端于人口流动有限、组织同质性较高的社会条件下,是当时资源分配方式的产物。今天的治理问题已经不同:它不再是对局部封闭的熟人社会的治理,而是对流动的、异质化的公共社会的治理。今天的资源分配途径也大大改变,很多资源已经进入市场分配,而非由行政组织垄断分配。社会成员对于单一组织的依赖性降低,选择性增加,也是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面对这些新的改变,旧治理体系的适合性降低,在新的组织关系和人际关系中,它的治理效能大减。比如,在村庄或是单位内,依靠人际关系协调、或者损害相关者利益的方法,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换一个社会环境,把它移植到陌生人组成的大范围商业社会,就会失去作用。对家人负责,不等于能对路人负责,相反,越是照顾亲朋,就越可能与路人竞争资源,造成不公,显然,单位同事或邻友规则不再适合解决公共社会的治理问题。
社会问题的政治转化
政治社会学研究证实,国民对于社会体制的认同,与几种因素有关。
其一,是社会体制保护社会公正的能力,即,它能否有效公正地解决各种问题,使不同的人享有平等的受保护机会;其二,是社会体制能否建立有效连接社会成员的渠道,即,有没有制度化通道可以顺利连接民众,把他们纳入制度资源的共享整体中;其三,是基层社会的组织功能,比如说,在社会基础层次,是否存在明确的应责、协调和代表机制,以方便回应民众的各种需求,解决他们的问题,协调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公共组织之间的矛盾。
这些东西,表面看上去不涉政治,但事实上对于治国理政,具有关键性的政治后果,因为,它的作用是造就社会平衡秩序。如果这个机制不存在,或者没法好好运行,各种分散孤立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公正就没办法顺利提供。事实证明,当这个时候,也就是当人们强烈感觉到不公正的时候,社会问题就向政治问题转化,如果人们发现,这个社会没有办法公正解决自己的问题,怨气就会迅速政治化,他们对于保护社会公正的寻求,就会转向,成为对国家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造要求。
所以,保护社会公正,听上去抽象,但实际上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机能运行有关。所有治理良好的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一点。纵观各种不同的治理体系,可以发现,真正“治理”着社会、能够有效形成社会服从秩序的,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制。这种机制补充了宏观体制无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有多重组织形态和实践样式。社会治理依赖这些机制的活跃工作,但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实现它,则基于历史和路径依赖。这里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形态的名称,而是它们在基层社会的实际作用。
理论问题:影响政治认同的要素
与此相关的一个理论问题是,什么因素能够影响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体制的政治认同?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结构通过三种方式,影响人们的生存利益:构造成员身份(membership)――个体是否被纳入团体成为其中一员;组织囊括(organization includes)――个体是否拥有责任组织;结构可及性(structural access)――个体是否可能接近公共体制,影响政策,并依靠其生存。这三方面标准不涉收入差别,但却涉权利实现的机会差别,具有应责组织的人,可以较顺利地实现权益,而另一些人则困难重重,求地无门。
相对于那些拥有组织途径较少、或根本没有的社会成员,拥有组织途径的人之获益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他们有更高的影响力,去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甚至改变,他们有组织渠道可依赖,并助其有效纠错,他们有制度化的责任机构,可以协调他和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他们不需要自己行动,因为有应责组织回应其问题,并代表他们的利益行动。如果这类人实现权益的机会提高,而且这些实现权益的途径由政治体系提供保障,就会生产对体制的政治认同,相反,则会削弱对体制的政治认同。所以,个人与组织的结构关系,由于关涉实现权益的机会,可以影响并测度人们的政治认同。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能够建立这一组织关系者,在争取人们的政治认同方面具有优势,因为组织化结构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机会通道”平等的需求。换言之,谁提供可供依靠的组织责任,谁就获得政治认同,赢得政治整合优势,因为提供组织依靠和保护,有助于产生互赖关系及相互责任。如果人们与公共体系没有这种互赖关系,如何对其产生政治认同?举个例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组织显现为蜂巢结构,社会成员分散在局部的多个地方性组织中,依靠家庭、宗族或者私人组织生存,这些组织成为其归属依靠和忠诚的中心。这种状况下,社会成员并未整合成为公共体系的一部分,除了他身边的宗族村社组织外,个体和公共没有利益和责任互赖的关系,其生存与公共体系基本无关,对于公共组织的政治认同也就无从产生。
政策启示
上述讨论,可以得出什么政策启示?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