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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角度分析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22

经济学角度分析问题

篇1

从2004年安徽阜阳的问题奶粉造成大头娃娃事件发生以来,问题奶粉问题层出不穷,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牵涉出多家乳制品企业奶粉中存在违规添加现象。包括伊利蒙牛等多家知名奶制品企业产品中都存在三聚氰胺的添加。2009年浙江等地发现多名婴儿在饮用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的症状,怀疑奶粉遭到污染。紧接着,蒙牛公司因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人造骨牛奶蛋白)而被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叫停。乳制品行业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给我们敲醒了警钟,从我国目前奶制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情况来看,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奶制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在奶制品行业几乎是约定俗成的行为。消费者对产品所含营养成分越来越关注,这企业想方设法提高产品营养成分含量指标。企业为了迎合市场需求,抢占市场份额,使用了多种添加剂。一方面添加剂是更加便捷而成本低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添加剂的检测方面我国现在检测手段还不健全,对各项添加剂的使用量定义又比较模糊,这使得厂商有空可钻。同时,相当多的被检测出问题的企业是已经获得了国家“免检”资质的大企业,这更给企业使用添加剂创造了便利。

(二)乡镇农村市场中充斥着大量中小奶制品企业产品,伪劣奶粉和过期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目前农村市场充斥的产品多为小企业或小生产作坊所生产。小生产企业多生产设备老旧,生产环境差,运输与储存条件无法保证,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自然质量难以保证。而农村的行政监督机构在实际操作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给了这样的劣质产品以生存空间。同时,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单薄,对健康产品需求不足,消费者收入较低,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容易倾向于购买低价产品。农民在购买商品时没有良好的消费习惯,不注重产品的成分、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有相关认证标志、商品是否过期,并且在所购买商品出现问题时,维权意识差,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很少能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使得很多食品问题在发生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往往是事故累积到一定程度才爆发出来,而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无法挽回。

在市场对乳制品需求不断扩大的今天,层出不穷的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对我国国民健康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在最不应该受到伤害的婴儿身上,以最让人痛心的方式,暴露出来[5]。而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则是社会转型期市场失效的本质。显然,追求效率和利益的市场,天生不可能、也不愿意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全民的福利。以最无辜的婴儿为代价,中国又一次领教。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相关原理对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进行解析。

一、正负外部效应

外部性:当某一经济活动的社会总成本或社会总收益大于经济活动主体实际支付的成本或获得的收益时,则称这项活动具有外部性[1]。外部性的影响又被分为正负两种。正外部性:如果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全部社会收益大于经济活动主体获得的收益,即存在外部收益,则称这一经济活动存在正外部性[2]。与之相对应若经济活动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大于经济活动主体所支付的成本及存在外部成本,则称之具有负外部性。[3]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其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奶制品市场而言,正外部性体现在大厂商正轨厂商生产合格商品在消费者的长期使用中创造出良好的口碑,为消费者传递了安全和可信赖的信息。而出问题的企业中有一些都是获得了“免检产品”的资质,便是这种正效应的集中体现。而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又不可避免的为市场带来了负的外部性,中小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条件很难保证,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大量劣质奶粉涌入市场使消费者使用的不安全性增加,消费者对奶粉质量难以分辨.由此带来负的外部性。

图1 市场均衡、负外部性与效率

如图1所示,负的外部效应显示了生产者据以做出生产决策的是私人边际成本,市场均衡点在A点,MPC=MSB.而效率要求做出一种产品的生产决策时应考虑到全部的边际社会成本,MSC=MPC+MEC.社会有效率的平衡点应在B点。图1显示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被私人过度生产了,而三角形ABG为社会福利。

图2显示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产品的边际社会收益(MSB)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边际私人收益(MPB),私人满足最大话的产量MSC=MPB,社会最有效率的产量:MSC=MSB。可见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私人生产不足,社会福利损失为三角形UVZ的面积。

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设置价格来管制,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在奶制品市场中,高质量产品厂商没有因其正的社会收益带来补偿,而劣质奶粉厂商也没有因其负的社会成本付出代价,市场的价格机制无法反映出各自产品的真实价值,正规厂商没有动机生产高质量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品,小厂商也没有措施促使其改进生产质量,高质量产品产量低估,劣质产品产量低估,由此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体现了市场失灵。

二、劣币驱逐良币

劣币驱逐良币定律,也称格雷欣法则,它指的是在双本位货币制度下,如果称币值(重量或成色)高的货币为良币,币值低的货币为劣币,则二者并行流通时,良币功能将转化为收藏而退出流通领域。[4]造成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某种商品购买过程中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判断商品的质量,于是会为所有商品定一个中间的价格,高于这个价格商品会自然的退出市场,然后随着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的判断越降越低,优质商品逐渐退出市场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最终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在这个过程中影响消费者判断的最主要的因素是信息不对称。最终高质量产品遭淘汰,低质量产品生存下,这是一个典型的逆向选择的过程。奶制品是一种营养成分含量非常丰富的产品,也因此生产链的任何一环都有可能受到污染而破坏产品质量。随着消费者对于营养保健越加关注,乳制品需求增长迅速。但与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产品信息披露、相关食品标准、检验检测技术相对落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无法获得充足的产品信息,产品质量高低无法判断。大量中小乳品企业的低质低价产品使得整个市场进入一个低价竞争的恶性竞争状态。大品牌正规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不得不采取降低产品成本的手段。这意味着科研和管理生产环节的投入相应减少,问题随之而生。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自古商人趋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每每在市场失灵,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乳品行业在最近几年接连曝出重大安全事故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而政府在这里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在市场中应该扮演更加有力的角色,发挥政府市场调节职能。

(一)政府应该扮演好消息披露者的角色

做好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一方面政府要从企业获得充足信息。建立科学严谨的检查监督体系,对于产品生产加强监督和控制,依据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对产品做好检验工作。其次做好信息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布,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及时的传递给消费者。同时还要注意保证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注意以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将数据转化成消费者便于利用的信息。方便消费者对于产品进行选择。同时关注消费者反馈信息。

(二)政府应该制定科学的行业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乃至包装销售的各个环节制定详细行业规范,提高检验力度,提高检验的技术手段。同时职能部门应该将相关的检验标准及时提供给厂商以供参考,在选取检测样本应遵循随机抽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质量检验的常规化,科学化。

(三)政府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制体系。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监督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律职能,对于违规违法生产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落实监管职能的机制体系,杜绝食品危机的再发生。

提高不法商人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的成本,用高额赔偿处罚到让他们不敢再犯为止。

综上所述,我国乳制品行业出现的问题凸显了外部性和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由此带来市场失灵。而市场本身无法通过自身调节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政府的调节缺失凸现,政府职能亟待加强。

参考文献:

[1]大卫・N・海曼 《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韩廷春 《公共财政》教案.

篇2

一、高校图书馆自习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图书馆自习室的普遍问题

高校扩招后,随着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许多学校不再设置固定的学习场所,以流动教室、综合自习室取而代之,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利于节约教育成本,提高教育资源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又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学生急需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学习,图书馆便成为学生最为青睐的地方。加之图书馆环境优越,学习氛围浓厚,图书馆自习室便应运而生,但其中却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对本校图书馆自习室以及对国内十余所不同水平的高校图书馆的调查,总结出图书馆自习室普遍出现的两大问题:

(1)图书馆自习室平时自习的人较少,期末或是各类考试前一段时期人数暴增;

(2)占座问题十分突出。

2.造成如此问题的原因

图书馆自习室平时自习的学生较少,造成了资源的大量闲置和浪费,使得学校对于图书馆的投资没有得到高效的回报。这里需要指明,图书馆作为高校的公益服务设施,其对学校投入的最好价值体现就是有更多的人来使用它,以此才能提高图书馆的投入产出比,使之产生更大的效益。同时,期末等特定时间段使用人数激增,也使图书馆的相关设施超负荷运转,不利于其保养维修,导致使用寿命减少。人数过多也造成自习室秩序混乱,无法保证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效果,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益和服务效能。

占座问题是各大高校都普遍反应的突出问题,其由来已久,影响恶劣。有研究者对北京大学图书馆自习室做过这样一种实验:运用数学模型求自习室中的占座效应。在某教室的264个座位中,随机抽取50个座位作为研究目标,连续7天对其在不同时段的座位使用率和占座行为发生与否进行观测并记录数据,利用所建立的数学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主要指标值显示出该自习室占座行为对其座位使用率的影响很大。

综上,这两大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对于图书馆自习室的使用。能否解决好这两大问题是提高图书馆自习室利用率,改善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增加其社会、经济效益的关键。

首先,造成图书馆自习室平时自习的人较少,期末或是各类考试前一段时期人数暴增的原因有:

(1)学期期末或其他考试之前,突击复习的人较多,造成了特定时间段的人数激增。

(2)图书馆自习室的服务(硬件以及软件)不够到位,导致平时学生较少。

针对此原因我们制作了调查问卷,试图了解是自习室的哪些服务影响了学生对其的使用。在此,我们将图书馆看做一个服务机构,而将学生看做是顾客,从营销的角度探讨图书馆应如何吸引其顾客(即学生)。

以江南大学为例,调查结果显示,同学们平时不愿去图书馆自习室的原因有二:

(1)大量使用电脑的行为会影响其他学生自习。大量的电脑使用者敲击键盘和点击鼠标的声音成为显著的噪声源;不少同学使用电脑是进行看电影,视频等娱乐活动,这就给周围人产生了不良的暗示;同时,有些同学使用电脑时个人习惯较差,给周围人带来较大影响。

(2)占座行为导致学生心中不快,影响其学习效果。在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有大量学生表示反感占座,当发现桌子上摆着书却没有人时就会感到心情不悦,从而影响学习效率。但是个人对占座又无能为力,长此以往,就渐渐不去图书馆自习室了。

其次,占座问题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扩招给图书馆带来压力

近年来高校连续扩招,在校学生规模以不同程度的超过其设计容量,对教学设施的使用形成巨大的挑战。如广西大学2004年的招生人数达7000多人,包括本科生、博、硕士研究生,在校本科生达25374人,生均拥有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是1.18平方米,按照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指标,学生数量为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综合性大学生均拥有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是2.56平方米/每人,由此,学生利用图书馆的资源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2.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学生的学习热情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进入高等学校的学生,他们的学习不仅是由教师向他们传授知识,更多的还是学生自己通过老师架构的知识框架结合自身兴趣,构建自己知识的信息库。学生要广泛的吸取知识,博览群书,而图书馆则是他们首选的地方

同时,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考研、考公、出国的人数越来越多,长期备考的人数越来越多。仅以研究生为例,人数如图1。同时,为了培养高层次教育人才,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并与国际教育接轨,从2000年开始,我国大力扩招研究生,招生幅度一浪超一浪。

3.学生自身问题

学生思想道德水平较低,纪律意识较差。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人都是一个个“理性人”。“理性人”必然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考虑问题和行为做事的出发点。以此为依据,占座现象就很容易理解了,为了自己能够有自习的一席之地,“理性人”必须做出牺牲他人以成全自己的决定――占座。于是制度规定在此理念的影响下便是可随意打破的“摆设之物”了。

篇3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工具。与自然规律不同,法律的这种功能无法依托其自身而自行成就,它必须借助一定组织和个体予以确认。正如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一位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著称于世的加里·贝克尔所说:“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罪犯。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所以,法律的制定、遵守和执行都是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然后达到一定的效益。基于此,政府采购法成本的意义结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 古典经济学讲“投入生产活动中的全部生产要素耗费即为成本”,成本通常是以产品总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生产、制定和实施法律也是需要成本投入的,因此便产生了政府采购法成本的概念。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对法律成本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成本应界定为法律在向社会提供“公正”、“效益”、“秩序”等公共产品的运作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主体投入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物质和非物质形态)。笔者通过综合考虑成本概念的既有内涵和法律活动的特殊性,认为政府采购法成本就是指政府采购法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广义上包括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的总和(本文主要指立法、司法和执法成本)。

2 政府采购法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政府采购法供给(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决策的主要依据。依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体制的有效运行主要依赖法律制度的有效安排。在市场体制下,法律制度的功用就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这就是制度效益。诚如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制度和规则(包括法律)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人带来收益或成本。”如财产法,“它是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利分配给人们”,其最终的目的是“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所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以及将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的障碍减少到最小”。因此。要想提高政府采购法的效益就必须降低政府采购法成本,保持政府采购法成本最小化,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即在政府采购法律的供给量既定时,基于政府采购法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消费法律的守法过程中,增加的消费并不需要增加供给进而增加成本表现出边际成本为零的特殊现象。换言之,政府采购法消费量越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越广,适用频率越高,平均成本就越低。反之,只有那些同经济活动具有一致性,符合政府采购法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政府采购法,才会被人们所自觉遵守,在实践中得到人们的认同。

二、政府采购法成本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成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

(一)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

1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成本构成。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成本是指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有:为政府采购法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政府采购法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以及其他费用;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政府采购法律文本的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有:为预备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实施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实施政府采购法而相应制定的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所需的费用;为宣传、解释政府采购法有关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政府采购法的教育费用;政府采购法的传播费用;等。

2 影响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的因素。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是指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的全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如下:

(1)政府采购法产生的机制。在自况下产生的法律规范往往节省了发现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的实证分析、对策研究的专门费用,因此其发现成本低。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及长期形成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惯性作用,使得政府的行政干预仍比较强。而且,政府采购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也往往易受立法者偏好、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困扰,因此中国的政府采购法规范不可能是由市场自发产生的。这样就导致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政府采购法立法的机会成本太高的问题。

(2)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技术也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法立法的成本。立法技术熟练,则一项具体的政府采购法律从起草、审议到实行的时间会大量减少,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能完整准确地表达政府采购法的内在精神实质和立法意图。如《政府采购法》从起草、审议到实行,历时四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装备部等单位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参与。此外,作为政府采购法立法基础的社会条件的成熟程度、社会需求强度和实践积累的程度对降低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政府采购立法层次和主体过多。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在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在地方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除此之外,还有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等。在这个层次过多、主体过多的立法体制下,政府采购体制成本被不适当地加大,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实践中,各地政府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取代中央政府采购立法,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具体细则并没有联系本地实际,没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下功夫,没有对中央政府采购立法进行消化吸收,而是不适当地把政府采购执行政策中那种转发文件的做法带到地方政府采购立法工作中,这不仅降低了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的权威,而且加大了政府采购立法体制成本,也相应地增加了政府采购立法程序成本、政府采购监督成本及其实施成本的投入。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

1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成本构成。政府采购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存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包括政府采购执法、司法、守法,就是能够经济合理地将政府采购法运用于社会生活中,调整现实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达到立法者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然则“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人、财、物的消耗。如果把上述因素纳入我们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的研究视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成本便可界定为具体适用国家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涉及的内容有:(1)国家为维持政府采购法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如财政部门、采购实体、政府采购中心的办公费及其工作人员的报酬等。(2)消除旧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变革阻力的费用。新的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作为对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改变或重构,总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绝对或相对的影响,他们便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势来阻挠该法律的实施,国家为清除这部分人的影响,而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劝导甚至补偿有所投人。(3)来自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如政府采购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机关(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其他机构、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学习新政府采购法的费用等,以及违反该法强制性规定者所支付的违法成本如支付的赔偿金、缴纳的罚款以及守法的成本等。尚须指出的是,人们在遵循新的政府采购法中所确定的新制度的安排并非毫无成本支出或利益放弃,于是这些支出或利益放弃就构成了政府采购法的守法成本,或日政府采购法的机会成本。 2 影响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的因素。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是指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借助这种新的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内容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合理性。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需要,才易于实施。而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反映客观的经济生活,操作性差,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的一大障碍。如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其内容缺陷表现为:采购主体和采购客体范围规定过窄;供应商资格标准、资格瑕疵及资格预审程序未做规定;公共政策执行方面、保护性采购政策方面、服务采购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技术规格的编制和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及债权债务的特殊处理等方面未做规定;等标期、bot(建筑、经营、运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竞争性谈判、两阶段招标等方面操作性差。此外,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形式上庞杂混乱,在政府采购法体系内部和其他部门法之间无法很好地衔接。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不明确且有重复规定。

(2)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法的认同和感知的程度。政府采购法坚持“规制和自由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证市场主体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又要对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法必须要约束和限制政府采购法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其制造的损失转嫁给其他人负担的产出最大化的行为。如果政府采购主体对政府采购法的认同和感知程度高的话,则政府采购主体就会主动遵守政府采购法,减少了因违法行为所支出的成本,这就是守法激励机制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的影响,即当个人的守法的结果与其私人利益相一致时,政府采购法因为具有内在的利益驱动性而顺利推行。而另一方面,这也减少了有关专门执法机关主动推行政府采购法而相应增加的机构设置、人员设置、监督查处等的一系列实施成本。

(3)权利寻租(权力商品化)对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影响。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如果借助政府采购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其他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权力来不平等地对待商品供应商就会产生因执法不公所造成的优惠,同时政府采购权力的行使者也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不平等的活动为其利益关系人谋求不平等的竞争利益,这种关系在经济学上称为设租(卖法律)和寻租(买法律)关系。而为追求这种额外利益而向政府采购执法者或司法者所支付的代价则为寻租成本。只要存在政府采购法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间的差额,只要存在着政府采购行政权力泛化和双重经济体制并存的局面,寻租现象、钱权交易和的行为就不可能消失,这也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

三、政府采购法成本的降低途径

如何以最少的成本支出,换取最佳的运行效果,需要探讨政府采购法运行的最佳成本边际,而通过上述对政府采购法成本构成以及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降低政府采购法成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改善政府采购立法体制

1 在政府采购法立法方面,坚持政府采购法立法与社会经济需求相适应的原则。首先,立法机关必须加强政府采购法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明确立法主体的权限和范围,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人员的素质,注意协调好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的关系、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同时要保证《政府采购法》与其他基本法之间的衔接。而且在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每项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立法成本,在实施中对社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实施中的直接支出和收益进行预先比较。其次,政府采购法立法必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判断这种供需协调情况的标准一是社会经济生活是否具有通过立法来实现一定利益的要求,这表明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必要性;二是社会是否具有足够支付政府采购法运作的成本,这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可能性。一个国家在一定阶段的政府采购法立法的数量以其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都必须符合上述两标准,这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基础和原动力。

2 改革政府采购法建设的指导思想,改革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方式,优化市场管理,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在干预活动中引入与成本收益相关的价格约束机制在立法和实施中适当的引入竞争机制。这有利于扭转法律服务长期由国家机关垄断供给带来的低质量和高成本的状况。有的学者提倡“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诸如商会、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之类的社会中介机构更多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有利于中国法律成本的节约”。同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日后的修订和完善也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二)改善当前的法制环境

篇4

在实际的人才招聘过程中,市场信息并不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说企业和人才双方的信息并不对称,信息的确缺失可能会导致在企业招聘或者人才应聘的过程中出现逆向选择或者道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导致优秀人才和优秀企业被挤出市场的现象存在,这种问题是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内涵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目前信息经济学当中的重要研究内容,重点体现在市场信息中。逆向选择指的是由于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导致相关市场活动不能有效的进行,具体是说在市场双方的交易过程中,一方有与交易相关而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知情的一方由于验证信息的成本过高,导致此次交易的无效运作,这样的问题在目前的市场交易中比较常见,比如说在进行二手车教交易的过程中,卖车的一方持有二手车的相关信息,而买家对车辆的信息了解并不全面,当两种性能相差较大的车辆同时出现在交易市场上的话,就可能由于信息的缺失,导致没有按照实际的市场购买情况来对车辆进行选择,也就是说性能较好的车没有被卖出去,而性能相对较差的车辆却被买走。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主要指的是从事交易经济活动的人为了提高自身的收益,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相应的交易契约完成之后,根据其中的内容,一方的恶意行为导致另外一方不应承担的损失,这种道德风险最早出现在保险活动当中,举个例子:车主在为车辆购买相应的防盗保险之后,为了根据保险中的内容获得更高的效益,可能会故意不对车辆施加相应的防盗措施,导致车辆被盗,在这样的情况下,车主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相应的赔偿,以降低自身的损失,相应的保险公司则会承担巨大的损失。

二、企业招聘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人才应聘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在理论情况下,当人才到企业进行应聘的过程中,其整体素质是不同的,企业需要根据人才素质的高低来提出自己的要求,以此来达到对称均衡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对应聘人员的的真实素质并不了解,这时候企业只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应聘人员的平均素质来决定应聘的最终结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低估了高素质人才的整体实力,降低了其实际待遇,这些人才往往会放弃应聘,而对于低于平均素质的应聘人员来说,得到的待遇高于实际应有的待遇,他们会更加积极的促成招聘交易的完成,这样就会导致的人才市场当中,留下来的大多数为素质一般或者素质较低的人才,造成平均人才素质的急剧降低,在相关理性企业发现这样现象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降低企业待遇,这样就会造成素质相对较高的人才持续的推出招聘市场,形成相应的恶性循环,长期以来,就形成了人才逆向选择的不良现象,企业往往花费了较高的招聘成本,但是往往没有获得与之相对称的人才,从而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而现代企业招聘的逆向选择往往指的是应聘人员不知道企业的相关信息,需要根据招聘企业的平均实力来确定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提高了人才招聘的风险,实力较高的企业会放弃人才招聘,而实力较差的企业会积极促进招聘活动的完成,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招聘市场上只留下实力一般或者实力较差的企业,而当应聘人才知道这一现象的情况下,会提高所要求的待遇,这样就会导致实力相对来说较高的企业放弃人才的招聘,同样形成一定的恶性循环。

三、企业招聘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企业在进行人才招聘的过程中会存在人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而当人才进入企业内部开始工作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人才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会有着两种不同的工作表现,一方面是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尽职尽责的工作,另外一方面是出于某种利益的驱使下,工作不努力或者泄露企业核心机密等,由于人才在工作的过程中属于私人行为,企业很难对其真正的工作状况进行把握,在面对以上两种工作状态的情况下,企业同样面对着两种选择,即承诺待遇的兑现问题。但是经过相关的模型分析可以得出,无论企业是否兑现相关的承诺,人才的最佳工作状况应该是不尽责,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人才在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的协议内容来进行相应的活动,而企业根据人才的实际工作表现没有兑现相应的待遇,人才和企业的收益都为0,这就不符合人才和企业的初衷。这就是目前企业招聘过程中所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四、结束语

企业人才招聘过程中所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状况和人才的收益情况,为了实现信息的对称性,需要加快企业和人才的信息建设,并且建立相应的信息体系,加大对企业或者人才不诚信的惩罚力度,同时加强信用理念的宣传教育,以此来实现企业和人才的共赢。

篇5

[2]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篇6

关键词:

经济法;控权法;权力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无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作者:马斌 单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文法外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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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区域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分析的若干重要判断

1.基于区域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分析不是取代而是力求丰富相关研究。前已述及,已有研究大多将区域空间因素视为外生变量,而事实上,基于历史和现实的、人文的和政策的等多方面原因,各区域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规模与结构及各区域金融业发展规模与结构等均表现不一,从而必然导致各区域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程度的、结构的、长期或短期的以及演变趋势等层面的差异性,已形成的研究模式与路径大幅度削减了必要的研究内容。已有研究虽未关注区域空间因素及其对其他各类行为主体的影响,但毕竟还是多角度地研究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多主体及其关系,只是未能结合区域空间背景对这些主体存在的条件、特定的主体行为及主体间相互关系等详加考察,从而导致结论缺乏空间依据及空间特征。但已有研究仍具有积极的作用,只是需要空间因素的修正。基于区域视角的分析并不是试图取代已有研究,而是试图通过建立区域空间分析框架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众多利益相关主体纳入其中,全面细致观察特定区域的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运行特点和利益结构,改造已有研究的分析起点,为已有研究注入区域空间烙印,在此过程中,因为区域空间因素的接入,区域空间地理的、人文的、历史的等诸多层面的因素将不得不被考虑,由此也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分析更加跨学科化,而这也意味着该研究领域有着日益蓬勃的生命力,同时也显示了视角的拓宽对于提升研究水平的重要价值,当然,这对理论界及研究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基于区域空间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将面临着繁琐复杂的任务,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从个别案例的深入剖析开始,逐渐扩展研究对象,进而对不断增加的样本区域进行分类分层对比研究,由此准确界定区域的边界,既寻找个别案例中的运行规律,更探寻各区域普遍共性规律。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区域空间范式的经济学分析强调在一个非均质空间中经济活动及相应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空间上的“聚集”,并由此产生“棘轮效应”,不断强化各区域的差异性。这种分析模式可否运用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是值得探究的。以规模而非产业类型为标志的企业融资现象是否存在明显区域差异或区域特征?这种差异或特征主要表现在哪里?如何确定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这一特定问题的区域边界?这种区域差异或区域特征是否明显?如何科学评价这种区域差异或区域特征?这种区域差异或区域特征背后的根源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运用已有区域经济学分析方法或创新区域经济学分析方法来予以解答。

2.基于区域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分析特别注重分析结论的政策价值。区域空间因素的引入试图改变现有研究“就事论事”“、就现在谈现在”的静止观、机械观,力求更加真实地反映各区域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程度、由来、趋势、影响因素及内在机制,为其中的各类利益相关主体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依据;基于区域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将通过对重点、典型区域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进行深入挖掘分析,找到问题区域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形成的来龙去脉,特别是造成融资困境的主要环节,为集中政策资源寻求重点突破创造条件;基于区域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必将通过不断增加研究样本更广范围地掌握该领域的普遍情况和趋势,进而确定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点问题区域,从而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主体决策提供针对性的行动方案。需要强调的是,重点问题区域的厘清为更高层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政策重点方位,使中央政府包括金融政策在内的相关政策安排更加地方化、更具区域适应性。由此也可见,从区域空间角度观察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需要采取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需要采用严格的实证分析方法;基于区域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必将涉及对中小企业发展整体区域环境的详细考察,并从中准确把握融资困境在整体发展环境中的重要性程度及融资与其他发展环境因素之间的联动效应,为地方政府梳理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供有效的指南,进而使地方政府能有序、适度地采取措施以缓解该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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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学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探讨 

3.经济学研究生科学研究方法论及其体系设计:一个文献综述 

4.贯穿教育全过程的研究生创新教育体系构建——湖南科技大学产业经济学研究生创新教育实践

5.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研究——以河南大学经济学院为例

6.成果导向的区域经济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7.从硕士研究生就业现状探析招生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

8.《计量经济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刍议

9.研究生教育收费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10.基于研究生就业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和对策 

11.研究生就业选择的经济学思考

12.在硕士研究生教学中开设金融计量经济学课程的实践与思考

13.现代经济学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探索

14.关于计量经济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思考

15.区域经济学研究生跨学科培养模式初探

16.研究生教育收费的经济学意义及有关建议

17.厦门大学经济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18.应用经济学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研究

19.论创新型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20.管理类研究生《宏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探索

21.西方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研究

22.管理类硕士研究生现代经济学教学理念与实践

23.财经类高校硕士研究生计量经济学课程教学研究

24.地方高校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现状调研与对策研究

25.区域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探究——以广西大学为例

26.我国区域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探讨

27.经济学视角下的研究生教育成本个人分担问题

28.基于建构主义的区域经济学研究生培养实践

29.突出应用性 提高管理类硕士研究生经济学素养——论研究生《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

30.美国卫生经济学研究生教育的现状

31.依托义乌研究基地 培养经济学研究生

32.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公共经济学探析

33.公共经济学(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探讨

34.经济学视角下的研究生资助制度理论研究

35.基于社会需求的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实践能力调查分析

36.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问题探讨

37.语言经济学视域下理工类研究生外语复合型人才培养问题与对策

38.计量经济学和金融计量学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实践与思考

39.提高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的方法探讨——以数量经济学专业为例

40.应用型学科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能力研究——以应用经济学学科为例

41.经济类研究生创新思维培养机制研究——论研究生《经济学原理》课程教学改革

42.经济学研究生科学研究方法论及其体系设计:一个文献综述 

43.关于改进研究生经济学教学的思考

44.研究生“择业难”的经济学探讨

45.研究生教育全面自费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46.经济学专家、本刊编委——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跃平

47.体验式教学在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中的应用——以经济学专业为例

48.重庆市地方高校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现状

49.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变迁的审视与反思——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50.对西部高校经济学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  

51.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公共经济学思考

52.新时期经济学研究生创新型人才培养研究 

53.加强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的经济学解释

54.成果导向的区域经济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55.研究生教育收费的三个经济学基本问题

56.高校女研究生就业难的经济学分析

57.基于构建主义知识论和课程审议方法论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构建实践——以CTBU产业经济学硕士点建设为例

58.从碎片化到一体化——基于本科生与研究生《国际经济学》课程教学特点的思考

59.以需求为导向的理工院校工商管理类研究生经济学思维方式培养研究

60.公共经济学视角下的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思考

61.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我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62.本科与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衔接问题探讨——以计量经济学为例

63.融会式分级教学法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运用——以“中级宏观经济学”为例

64.经济学专家、本刊编委——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建华

65.中国农业经济学研究生教育70周年庆典暨农业和农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隆重举行

66.博士研究生《高级计量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67.山东省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实证研究——以经济学学科为例

68.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效率的分析

69.劳动市场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生“就业难”现象探析——以高师院校研究

70.财经类高校硕士研究生计量经济学课程教学研究 

71.建立研究生创新实验中心的经济学特点分析

72.“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系列教材”简评  

73.经济学角度看升学考试制度——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为例  

74.有偿研究生教育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7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在职研究生商业经济学复习思考题

76.研究生网络思想教育的影响、模式与政策选择——基于信息经济学视角

77.经管类研究生《西方经济学》课程的设置与改革

78.高校设置研究生助研岗位的必要性研究——以物理学、经济学和历史学为例

79.研究生知识产权流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80.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8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在职研究生商业经济学复习思考题

82.改革研究生政治经济学教学的尝试

83.数量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中外比较分析

84.一部难得的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教材——评《〈资本论〉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85.研究生“买椟还珠”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86.研究生中级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刍议

87.研究生宿舍的吸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88.从经济学人力资本角度分析当前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

89.应用型学科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能力研究——以应用经济学学科为例

90.研究生教育收费的经济学分析

91.“高级国际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92.研究生教育收费之经济学分析

93.脚踏实地 勇攀高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93级经济学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巡礼

94.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若干理论问题辨析——以经济学和金融学专业为例  

95.产业结构政策若干问题解析——辽宁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唐晓华教授访谈录

96.研究生课程《计量经济学》在我校教改的实施方案研究

97.研究生数量经济学与统计学学术交流会综述

98.劳动经济学视角下对专业型研究生能力培养质量提升改进问题研究

99.社会调查:经济类研究生的必修课

100.政治经济学系一九九二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01.语言经济学视域下理工类研究生外语复合型人才培养问题与对策

102.经济学角度看升学考试制度——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为例

103.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浅析新形势下硕士研究生的择业观

104.研究生教育收费的三个经济学基本问题

105.对西部高校经济学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

106.研究生就业选择的经济学思考

107.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效率的分析

108.数量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中外比较分析

109.学好经济学对研究生找工作有用吗?

110.西方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研究

111.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研究——以河南大学经济学院为例

112.论创新型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113.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指南

114.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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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娄丙录.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效保障[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5).

[3]王秋良,刘金妫.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实施条件比较[J].东方法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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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经济分析

谈及法经济学,人们大都习惯性的想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经常提及的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该学派以波斯纳为代表,常被奉为主流的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顾名思义,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本信条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

(一) 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

(二)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

(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尔(Douglas G.Baird)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为代表人物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法。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竞争完全为假设前提,从供给和需求入手,分析实现均衡的条件,实现效率最大化之路径;博弈分析方法是时下比较热门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它从价格走向等行为,研究人们的行为如何在既定的规则下走向均衡,实现人们之间对策行为的互动,并且开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人们的合作问题;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打破了前两种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认为人是有限意志与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会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甚至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策,它关注人们的认知问题。特别是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行为经济学似乎更有说服力,目前它正处于在争议中发展的阶段。法律的经济分析几乎渗透了所有法律部门,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个人的理性和自由为前提,这往往会导致集体的无理性;运用边际收益方法分析__和调整调整,经常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

(二)经济的法律分析

一个事物的迅速发展往往会形成对另一事物的抑制,这种抑制或有形或无形,造成了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忽视了对经济的法律分析,而经济的法律分析正是法经济学的发展源头,也是时下的重点。经济的法律分析,就是以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的视角对其加以研究,发现制度与经济绩效直接的相关性,以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的法律分析,可称为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以科斯为代表。作为法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研究路径不同于波斯纳,他认为法律原则和规则在促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说: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来解释经济领域中的现象,解决经济现实中的问题。法学家必须成为交易费用工程师,研究怎样通过法律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的效率。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价格理论是基础,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单靠这两者,无法支撑法经济学这一庞大的学科大厦。诚如钱颖一所云:市场是人们所能发现的组织经济的最有效方式。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垄断、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保证市场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又被称为法制经济。

经济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这也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的需要,符合法经济学之效率目标。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指出,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并非一个单向的运动,也就是说,用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是一个方向,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是另一个方向;它们的运动也并非总是一致性,因为两种方向的研究结果可能冲突,也可能互补。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所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可能得出一致的结论。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他仅将法经济学看作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波斯纳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法经济学研究内容的一面,不足以构成法经济学的内涵。如果过于强调法律的经济分析而忽视经济的法律分析,会导致人们对于法经济学认识的不周全,特别是在法经济学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一个正确的观念和科学的模式对于法经济学的传播与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法经济学所包含的两面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只有对它们有着全面的认识和到位的宣传,才符合法经济学本身的要义。

二、法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一)发展法经济学是时代要求

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它们在人类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过程中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社会的发展是由一个系统来促进的,反映在学科上,就是多门学科的交叉与结合,学科专门化会使研究者对社会现象的研究纵深化;同时,也会使事物朝着单极的方向越走越远,这不符合社会多元的发展目标,对于法学和经济学而言更是如此,如果它们都以为各自是显学而坚守自己的研究范式,将是对自身最大的禁锢,它们必须敞开理论的胸怀,吸收彼此的滋养,在融合中实现发展,法经济学正好能实现法学与经济学的完美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价值还体现在方法论上。

法经济学的引入,在方法论上具有重大意义。它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视野,使法学的研究不再只是停留在正义与公平的权衡上,它通过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让公平变得可度量、可观察、可比较,赋予了公平的效率新义。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看,发展法经济学对当下中国的意义重大。近年来,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理论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国家管理经济主要有三种手段:政策、法律和监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法律的运用程度将越来越高,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的效果要直接或间接的通过经济效益体现出来;二是加强经济立法。做好这两项工作都需要法律与经济的复合背景,法经济学恰好能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从保障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发展法经济学意义重大。在经济学的语境下,法律与经济是社会发展中的两个关键变量。因为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初,需要有制度规则,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这些制度规则主要表现为广义的法律。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持三种态度:支持、反对或放任,这些便构成对经济主体的约束条件。而经济行为是社会财富积累的源泉,待经济的运行产生财富积累后,如果对已有的财富进行有效的保护,又需要法律,所以,法律不仅站在经济行为的两端,也贯穿于经济行为的运行过程。总之,法律与经济如影随形,法经济学作为法律与经济的结晶,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综上可知,法经济学在理论上具有独立价值,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法经济学是时代要求,对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指导作用。

(二)法经济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理论应服务于实践。理论的价值很大程度上通过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来体现。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学家擅长于规范分析,经济学家擅长于实证分析和实验分析,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使规范分析的方法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得到完美结合。法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应该为法律实践、经济实践乃至整个社会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如果该学科不能为社会服务,那么,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要让法经济学大放光芒,关键在于提升其实践价值。新古典主义法经济学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其局限性。首先,它所赖以存在的最大化原则及理性人假设未考虑人的社会化和复杂性特征,造成现实与理论的偏离。比如,现代金融特别是股市中的一些行为并非纯粹理性所能解释。其次,法律就像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及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

可见,试图用纯粹的经济学模型来阐释法律的真谛是荒谬的。再次,过分使用数学模型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可能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经济收益和福祉。单靠新古典主义法经济学并不能实现法律的上述目的,人民收益的提高及福祉的提升需要经济的法律分析。通过对法律法规所引起的经济结果进行考察,才能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优劣做出客观评价。所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来研究法律本身,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法律的经济作用,而经济的法律分析却通过研究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来评价法律的优劣,从而直抵法律的目的。两者相比,经济的法律分析更具有根本上的意义。可见,法律的经济绩效更大程度上是通过经济的法律分析来判断。展现法经济学魅力不能仅靠一些数学模型来分析法律,关键是要加强对经济的法律分析,通过客观的经济数据来评价现行法律,在实践中体现法经济学的生命力。法经济学是时代召唤的产物,它坚决反对割裂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来认识社会现象,主张当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时,该法为良法,当法律阻碍经济发展时,该法为恶法,恶法非法。理论研究不能凭空想象,不能脱离现实,应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方针。当下,我们需要研究的重点是法律对于经济绩效所产生的影响,让法律成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发展成果的保护者。对经济的法律分析,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分析,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分析。对当下中国,似乎程序方面的分析更为重要和紧迫。

正如无摩擦的世界在现实中难以存在一样,中国经济中,总会发现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要研究行政干预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否则,这样的行政干预应该减少或避免。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法学家应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遭遇重大事件时,比如,在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多为国家建言献策,只有这样,让理论转变为政策,法经济学的实践意义才能得到体现,法经济学才能生命长青。

(三)法金融学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对于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自科斯之后,发展较慢,在法与金融领域,LLSV 做过一些有益研究,其中包括法律起源的理论和法律与经济增长、金融发展的关系。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关注的是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这种作用或正向、或负向、或不相关),关心的是经济的法律分析。经济的法律分析除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外,还可分为对实体经济的法律分析和虚拟经济的法律分析。实体经济是国之根本、万业之基,要对其进行法律分析自不待言。虚拟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国竞争之主战场,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各国之间虚拟经济的竞争,基本可以概括为金融实力的较量。金融实力的强弱与金融发展程度直接相关,金融发展程度与金融法律制度密不可分。从世界范围来看,法经济学未来的发展重点是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在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内部发展的重点将是新制度主义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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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6-0008-04 收稿日期:2008-03-24

哈佛大学弗兰克尔教授指出,没有任何一种汇率制度对所有国家或任何时间都是适当的,汇率制度仅是增进社会经济福利的一种手段(Frankel,1999)。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很显然,人们关注的是人民币汇率调整及其制度改革对于国内经济主体以及国际间的福利影响。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角度看,对汇率制度的福利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经济学课题。

一、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理论起点:汇率制度及其选择理论

汇率制度选择一直是国际金融领域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前,汇率制度选择理论的内容主要限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之争,其核心是何种汇率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内外均衡目标,其分析方法主要是以传统宏观经济学分析为基础的静态与比较静态的成本一收益分析。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一些学者结合国际货币体系和汇率制度的变化,提出了一些新的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如“名义锚”理论,微观经济效率论,“汇率目标区”理论,“钉住汇率不可持续论”以及发展经济学框架下的汇率制度选择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汇率制度“两极论”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汇率制度选择的讨论更加丰富了汇率制度理论丛林。在此背景下,列维一耶亚蒂、斯德森格和雷齐奥于2006年尝试建立了一个综合的分析框架来说明一个国家为什么选择某种汇率制度。他们认为,在过去40年中,关于汇率制度选择有三个最主要的方法:一是最优货币区理论,二是着眼于金融的考虑,三是从政治角度出发。他们的实证结论认为汇率制度的选择只需要归结到贸易、金融和政治变量等几个简单的因素(Levy-Yeyati、Eduardo、Sturzenegger、Federico and Reggio、Lliana G.,2006)。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会选择不同的汇率制度。汇率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地动态调整,相应出现一些汇率制度及其选择理论的新学说。汇率制度理论构成了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理论起点,汇率制度福利论正是在考察、比较各种汇率制度的福利效应基础上展开深入研究的。

二、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研究范式:跨时均衡分析及其扩展

(一)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的跨时均衡分析奥博斯菲尔德和罗戈夫研究了汇率动态决定的一般均衡模型(Redux),建立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分析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Obstfeld and Rogoff,1995)。其应用的跨时均衡分析方法从自动调节机制和动态稳定分析转向跨时预算约束和最大化的横截面条件。这一分析方法融入了微观经济基础,能够分析开放经济下政策的福利效果。在市场不完全性和名义价格刚性下,能够进行政策评估。

(二)市场分割与市场定价问题许多研究对Redux模型关于所有贸易品的一价定律均成立的假设提出了质疑。一些学者结合不完全竞争厂商的国际市场分割和当地货币定价扩展了Redux模型。考虑到市场定价(Pricing t0 Market,PTM),研究指出PTM在汇率决定和国际宏观经济的波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PTM的引入对货币冲击的国际传导有重要的福利效应。就福利分析而言,在一价定律和购买力平价成立的条件下。非预期的货币扩张提高了所有国内和国外厂商的福利,但在PTM的条件下,国内货币扩张增加了本国福利,降低了国外福利,货币政策是一种“以邻为壑”的工具。

(三)价格粘性问题Obstfeld and Rogoff(1998)扩展了Redux模型。该模型是一个粘性价格的货币模型,其中风险对资产价格、短期利率、单个厂商的价格确定、预期的产量和国际贸易流量有影响,这种方法使其能够解决不同汇率制度之间的福利均衡。

(四)不确定性问题Redux模型没有涉及不确定性的分析。尽管确定性相等使得研究者接近于精确的均衡关系,但它不能够开展影响产量变动冲击的福利分析。奥博斯菲尔德和罗戈夫在粘性的名义工资、垄断竞争和用出口商的货币定价的条件下,建立了随机的新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模型。其模型在不确定条件下解决了工资水平确定的问题,有利于分析不同货币制度下的政策福利含义和它们对预期产量和贸易条件的影响(Obstfeld and Rogoff,2000)。

(五)国内外产品有限替代问题Corsetti andPesenti(2001)扩展了Redux模型,考察了国内外产品有限替代的效应。模型说明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福利效应、经济扭曲的内部与外部原因(生产的垄断供给)和一国的垄断力有关。他们举例说,非预期的人为货币贬值可能使己受损,而不是以邻为壑,因为国内产量的收益被消费者购买力的损失和贸易条件的恶化所抵消。

三、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研究视角

(一)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经济部门视角根据开放经济的四部门,福利效应可以从四个角度分析:一是消费者角度,一般以分析消费者剩余为代表;二是厂商角度,一般以生产者剩余或利润为代表;三是政府角度,可选择政府收入、政府、政府声誉或者社会福利为代表;四是开放经济的全球视角(或者主要利益相关国家),分析汇率制度的调整对利益相关国家社会净福利的影响。

在上述研究视角中,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角度对不同汇率制度下的福利开展比较是汇率制度福利分析中的一个基本视角。此前的研究有Chinn和Miller(1998),Devereux和Engel(1998)等。Devereux和Engel(1998)在Obstfeld和Rogoff(1998)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模型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根据销售市场定价的模型,分析了不同定价行为下汇率制度的优劣,结论是在按生产者货币定价时,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各有利弊,浮动汇率制度下的消费波动较小,但平均消费水平较低,固定汇率制度下消费的波动较大,但平均消费水平较高;在按消费者货币定价时,浮动汇率制度总是优于固定汇率制度。

(二)汇率变动福利效应的国际贸易传导Martin

(1993)研究了汇率调整通过国际贸易渠道对福利的影响,他把两国行业内贸易表示为一个古诺双头垄断模型,分析结论为:当一国的货币贬值时,该国厂商的国内销售量与出口量都增加,“对手国”出口量下降,从而使该国总供应量下降,国内价格上升。由此可知异国货币贬值,贸易使国内消费者利益受损,厂商获利。

杨明、李楚霖(1998)认为马丁的分析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马丁没有进一步分析贬值对由厂商利润加上消费者剩余所构成的净社会福利的影响:二是马丁的模型过于简化,他假设两国的国内市场需求函数是一样的,而且两国厂商的成本函数也相同。杨明、李楚霖在文章中弥补了马丁模型的两个不足,并研究了多国行业内贸易中的两国向第三国竞争出口时,一国汇率调整对该国厂商产量及利润的影响。

王晓明(2002)放松了Dombush和Martin的双头垄断模型的一些基本假设,定量分析了汇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汇率变动对社会净福利的影响:当贸易国的货币贬值时,本国厂商国内销售量及出口量都增加,从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增加较大,即厂商将从本国货币贬值中获得更多的利润。该国国内市场将由于进日量减少而减少供应总量,引起国内价格上涨,消费者剩余减少。

(三)资本流动性与汇率制度的福利问题无论是Obstfeld和Rogoff(1995)还是Devereux和Engel(1998)都假定资本是完全自由流动的,这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国际资本流动管制不符。为此,Johnson和Tamirisa(1998)、Frenkel、Nickel、Schmidt和Stadtmann(2001)对资本管制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特别是Aizenman和Hausmann(2000)对资本流动性与最优汇率制度选择的关系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他们假定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是分割的。国内企业靠贷款满足所需的资本,最优汇率制度的标准是最小化Barro-Gordon损失函数。研究发现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程度越低,固定汇率越有利于增加福利;一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程度越高,越需要增加汇率的弹性。但是,Aizenman和Hausmann(2000)采用的是比较静态分析的方法。为此,卜永强(2006)在Devereux和Engel(1998)基础上分析了资本管制情况下定价行为进而汇率制度对福利的影响。其结论为:第一,就消费波动性而言,资本自由流动时,固定汇率下较浮动汇率下大一些;但在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情况则相反。第二,就期望消费水平而言,资本自由流动情况下,对经济规模较小的国家,固定汇率制度下的期望消费水平大于生产者定价下的水平,生产者定价下的期望消费水平又大于根据消费市场定价下的期望消费水平:在资本管制情况下,这种顺序不发生变化,但此时期望消费水平低于资本自由流动情况下的水平。资本管制程度越深,平均期望消费水平的下降越大。而从消费者效用看,与资本自由流动情况相比,资本管制情况下各种汇率制度的优劣顺序不变,但各种汇率制度带来的期望效用都低于资本自由流动下的水平。

(四)汇率变动原因与汇率制度的福利问题Rol-and Straub and Ivan Tchakarov(2004)应用理论模型和实证方法考察了不是由经济基础变量而引起的汇率变动对福利的影响。以加拿大、德国、英国的数据实证分析发现其效应较小。应用二阶近似模型证明在一个存在惯性的模型中,非经济基础引起的汇率变动对可能引起显著经济福利变动的各变量的无条件均值的影响也较小。

(五)国家规模与汇率制度的福利问题姚斌(2006)在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框架下建立了基于名义工资粘性的两国一般均衡随机模型,从生产率和货币冲击角度定量分析了国家规模与对外开放度在不同汇率制度下对福利的影响。结果显示,别国相对本国经济规模与本国开放度的乘积越大,即本国越小或对外依存度越大,则本国越倾向于选择浮动汇率;反之,则倾向于选择固定汇率。Ali Dib(2006)发展了一个新的多部门凯恩斯主义的开放小国经济模型,并运用这一模型考察了商品价格波动在解释汇率变动中的作用,估算了实际汇率变动的福利效应。应用二阶矩,通过求解模型得到了福利效应测度。其得出的一般结论为,在一个开放小国经济体系中,较富弹性的汇率制度下,商品价格和汇率变动对福利的影响较小;而固定汇率制度下,其影响较大。

(六)国际货币合作与汇率制度的福利问题Chantal Dupasquier和Patrick N.Osakwe(2003)运用货币政策的结构化模型实证比较了西非经济共同体次区域中弹性汇率制度与货币联盟制度下的福利效应。其结论是,货币联盟中采用单一货币带来的交易成本减少与弹性汇率制度下宏观经济稳定收益基本上可以抵消;但在西非经济共同体次区域中,如果交易成本高于该地区GDP的1%,货币联盟要优于弹性汇率制度。范钛、陈小凡(2003)利用Benassy-Quere的福利损失函数博弈模型,从篮子货币币种的最优权重的视角,将汇率安排与各国政府的收益与成本函数挂钩,证明了亚洲各国对美元的单一钉住反映了协同的失败,而强有力的区域合作和制度安排通过改变各国的支付函数,促使亚洲各国扩大货币中日元、欧元比重,将有利于提高亚洲整体福利水平。

四、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1 汇率制度选择与汇率制度转换理论是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理论起点。

2 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的跨时均衡分析是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方法论基础。

3 博弈论在国际汇率制度协调中的应用研究是开展汇率制度福利国际比较分析的发展趋势。

4 不同汇率制度的福利效应比较是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核心内容。

5 从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及其综合形成的社会净福利考察汇率制度福利效应是其基本研究视角,而将开放经济的四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视角分析汇率制度福利效应则较少,因而构成汇率制度福利论框架搭建的主要方向。

(二)研究展望:构建汇率制度福利论的系统分析框架

1 汇率制度福利分析:概念与文献梳理。在梳理汇率制度理论的学术文献、总结汇率制度选择的历史经验和分析当今汇率制度转换的现实背景基础上,提炼各种汇率制度理论关于汇率制度福利分析的核心观点,形成系统的汇率制度福利论理论概说。

2 汇率制度选择与转换下的福利效应:国内福利均衡视角。构建一国汇率制度福利均衡的理论模型,分析、比较各种汇率制度下的福利效应。由于“中间汇率制度消失论”的影响,以及中间汇率制度测定的困难,现有文献大都只分析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两种“角点”汇率制度的福利效应。因此,进一步的研究将必须有所突破,对中间汇率制度的选择进行福利评估,以扩展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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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发展关系概述

劳动经济学以及成为我国当前阶段内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劳动关系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研究内容,还是我国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和重要研究内容。在当前,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遭遇到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不断推进,所有国家和个人都将投身于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中去;另外一方面,世界范围所有的发展契机将惠及所有国家和个人。在这个大背景下,只有培养起自己本国的效率极高、技术过硬、研发能力强的劳动人才大军在能赢得世界范围内的人才争夺竞争。所以,研究当前劳动经济学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十分必要、十分重要。

三、劳动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系

1.劳动力是经济社会的基础。劳动经济的研究不仅仅是研究劳动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而是动态地研究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行为之间的关系,系统研究具体个人的一身的劳动行为和经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只有个人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充分合理,才能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才能助推整个国家的全面发展。

2.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众所周知,生产劳动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根部原因,生产劳动活动衍生出人类社会其他所有活动,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决定因素。只有合理地、科学地组织劳动者劳动,实现产品的产出和效益的实现。正确劳动关系的建立,能够促成合理分配制度的制定,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发展。

3.劳动经济学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对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十分重要,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充分研究劳动关系,研究并解决好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才能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社会制度。

4.我国政府重视劳动经济的研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发展最终服务于人民,研究劳动关系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切实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意义。只有研究好劳动经济学和我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处理好我国当前出现的难度较高的劳动问题。劳动问题设计到具体劳动者的切实利益,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从社会角度、政治角度、经济角度全面分析和研究,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逐步地解决好劳动关系问题。

5.经济发展促使经济体制的改革。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举世瞩目,而当前处于改革开放三十年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下一步怎么走,要什么样的经济发展,要什么样的劳动关系,都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劳动关系,促使经济大跨步发展,促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抱着我国在各项事业上的建设,保证我国的长治久安。

四、结语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过程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好成绩,在很多行业和很多领域内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令世人瞩目。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多样,较为复杂,系统研究劳动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在当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浅析劳动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意义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首先分析了劳动经济学相关内容,进而剖析了劳动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系,得出相关结论,希望对相关领域研究人员的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笔者水平有限,文章不妥之处之处必然众多,希望广大同行和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及时指正,不甚感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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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19;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36-03

一、引言

以经济学中的“效率”作为核心概念、以“成本――收益”及收益最大化作为衡量标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被称为“法经济学”或者“法律经济学”。也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主流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虽然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并不相同,但是两者均主张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论”,其不仅仅包括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还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因此,法经济学对研究主体思考角度的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明晰、研究方法的辨析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以此为研究思路。对法经济学的价值基础、研究方向、研究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性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法经济学中“效率至上”与正义原则的冲突

“效率”是波斯纳在其学术架构中唯一追求的目的。即法律要如何操作,才能够最大化地增加社会财富的总数量。同时,波斯纳从“法律是什么”的根本观点回答了“如果只追求效率,难免使法官枉顾法律的规定”。他根本不相信所谓法律的形式主义的观点,所谓法律的形式主义就是相信法律是一个精密的概念及逻辑体系,运用某套法律方法训练所提供的种种推理方法、依从法律文字及体系内在秩序的指示。就能替当下案件“发现”既有法律替它早已准备好的解决方案。暂且将既定法律放于一边。效率是否是未来法律追求的最重要价值?而在法学界。“正义”被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实际上也正是以正义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更广泛的角度。正义是关于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也是关于国家法律对于组成全体国民的所有个人的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一直是社会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于此,在探求法律的最基本价值上。效率与正义发生了冲突。如何辨明其中的关系,是法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前提。

近现代为多数学者所追从的“正义”主要来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其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里。罗尔斯把“正义”摆在优先于“效率”的地位,并把它作为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他又对正义的原则做了新的表述:(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相对于这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优先原则。第一,自由的优先原则。只有满足第一正义原则所处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所处理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第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即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在罗尔斯对正义的描述中,效率是达到正义的重要考虑因素,如差别原则,但是效率并不可以完全替代正义,在优先位次上。正义优先于效率,只有在正义下的效率才是法学家所追求的,一味的突出效率的价值是有所偏颇的。

三、关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与范围的争论

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科斯提炼出了影响生产的制度结构(企业和市场)的交易成本概念。随后,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创造性地将交易成本工具运用于具有互相影响的外部性问题探讨,通过分析将产权赋予不同的当事人,得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这一命题,即科斯定理。其后,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首先在《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一文中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侵权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尝试,他关注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效率和公正,倾向从宏观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研究法经济学,并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耶鲁法经济学派:加里・S・贝克尔将微观经济学理论运用于一系列非市场行为选择的研究。如种族歧视、犯罪、家庭组织等问题,掀起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狂潮;而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方法触及到了普通法的每一个领域,其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

从上述法经济学近几十年的发展轨迹来看,其明显在研究方向上出现了分歧。其一。科斯开创的以经济学问题为研究对象。将法律制度作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探究法律体系运转对经济学体系运行影响的法和经济学,其目的在于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其二,以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法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学,其目的在于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这一发展方向以波斯纳为代表。而之所以法经济学走上了这两条不同的研究方向,主要是由于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存在不同而造成的,科斯定理表明,不同的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绩效。从这一定理出发。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既然法律是重要的,那么现实中的法律是否促进了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即法律是否具有效率增进作用便成为了他们的研究主题。而现在我们所接触的法经济学的研究也多基于此研究方向而展开。

四、法经济学发展中存在的几大问题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经济学中“效率”原则与传统法学“正义”原则的冲突以及法经济学内部研究方向分歧和研究范围模糊等问题外,其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理性人与最大化原则舍弃了人的复杂性和社会化的特征

法经济学研究通过使用货币作为测量杠杆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及其动机,实际上人类行为存在着多元化的动机,追求效用最大化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不是总能成立的。正如马科斯・韦伯把社会行为区分为4种:一是工具理,二是价值理,三是情感行动。四是传统行为。其中法经济学指的理性只是前两种。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综合,法律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政治、文化、历史、伦理等方面的因素对法律

制度的形成与变迁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一个人在非常饥饿的情况下向一个富人乞讨一块面包,在后者拒绝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人抢了这个面包,那他就犯了抢劫罪而不能提出紧急避险的抗辩,原因是由于交易成本是低的,所以,我不能就成功购买面包而进行商议,表明面包对美食家确实是有价值。这个推论。将财富最大化推向了极端,而完全没有顾及人道主义和人最起码的生存条件等因素。同时。理性经济人及法律经济学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由此推断通过个人理性实现集体理性。但是K.J.AR-ROW和AMRTYA SEN的研究表明,人们不可能从个人理性达到集体理性。博弈论的研究也表明。个人的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往往是不一致的,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法律不仅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到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其所在群体、不同群体间、群体与国家间、国家与国家间的冲突与协调,因此,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假设在分析法律时。尤其是法律领域时。会有很大局限性。

(二)法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式化”。有时将使法律问题复杂化、绝对化

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社会领域,所凭借的正是其研究方法上的“技术优势”,而这一点已被大量的事实经验所证实。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曾自豪的指出:“40年前,理论经济学家尚能运用普通的语言与数学抗衡,可是过去的4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今天。许多经济学家都深信。法律研究将重蹈经济学近年来的这段历史。”然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尔批评的那样,在法学研究中“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谬误”,因为法律就像“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及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这段话描述鼓吹“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学者正为合适。毕竟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以此基础上用严格的模型进行分析,自然不可能穷尽法律现象中所出现的因素。同时过分地使用“经济模型”,不但不能使问题更加明了,反而会使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三)法经济学研究由于方法的高度理论化。无益于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

法学是研究社会活动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学科,并非逻辑推理哲学思辨的纯粹理论体系。当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纯粹形而上的研究使其理论体系逐渐完备的同时,离现实就会越来越远。但是法学研究的根基必须紧紧扎根于现实生活的规范调整,着眼于社会的秩序和人们在现实中对正义和公正的期待。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杂志编辑部1997年召开的圆桌研讨会上。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可能“过于理论化”了,人们对真实世界提出的问题研究的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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