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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4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土地管理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土地管理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281-02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以下简称土管专业)是横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公共管理专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为培养具有土地规划、测量、土地信息系统、地籍管理、土地规划、不动产投资与估价等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建部门、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国土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综合性应用型人才。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学》、《土地资源学》和《土地信息系统》为专业的6大核心课程。其中,《地籍管理》作为为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无论是在时机上还是在授课内容上,都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地籍管理》课程体系优化与授课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籍管理》与专业其他专业课程的关系

1.与《土地管理学》的关系。《土地管理学》课程系统地介绍了土地管理的原理、内容和方法。在学科体系中,《土地管理学》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基于管理学的土地管理原理与管理活动过程;第二部分为基于系统学的土地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三部分为基于应用学的土地管理案例分析与操作实务。在第二部分中,就主要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信息管理等内容。其中,地籍管理常作为《土地管理学》教学的一个章节进行介绍。在设立土管专业的高校中,《地籍管理》课程普遍是开设在《土地管理学》课程之后开展教学工作的,因此,《地籍管理》与《土地管理学》教学关系应为细节与整体的关系。

2.与《土地经济学》课程的关系。《土地经济学》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土地资源利用活动中人地关系(生产力)和与此相关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生产关系)的经济规律。课程研究领域涉及到土地资源经济、土地财产经济、土地资产经济等方面。从课程性质来看,《土地经济学》既是一门应用经济学、生产要素经济学,同时又是一门边缘叉学科,它与土地科学、资源科学、房地产经济密切相关。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中的“土地分等定级”以及《不动产投资分析》与《不动产投资估价》共同构成了专业人才培养的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方向的主要教学内容。因此,《地籍管理》中的“土地分等定级”教学内容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与《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的关系。《土地利用规划学》是强调土地利用分析与规划的课程,其主要教学内容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与修编,也包含了例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规划后评价、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土地资源质量评价、规划基础数据预测、土地利用滚动调整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在土管专业课程设置中,《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学》一般同期开设或《地籍管理》先于《土地利用规划学》开设,其中《地籍管理》课程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等教学内容可以同《土地利用规划学》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二、《地籍管理》课程体系优化

为处理好《地籍管理》与上述课程教学整体效果之间的关系,《地籍管理》课程教学必须进行相应的课程体系优化。《地籍管理》课程应在充分优化的基础上,分为三个主要教学部分。

1.《地籍管理》的通识教育教学内容。《地籍管理》的通识教育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在课程体系教学中,授课教师必须对一些土管专业的通识概念进行一定基础的重复讲解。“温故而知新”,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有的教师认为有些专业的基本概念就不必再强调了,有些以前课程讲授过的内容就不必要再重复了,其实此种观念是相对错误的。“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焉”,每位专业授课教师可能在讲授同一个概念或问题的时候所处的认知角度是不同的,这些与教师个人专业方向、知识构成等不无相关。在当今广泛采用的群体式教学模式中,我们认为有多个教师重复讲授某一个特别重要的专业问题也很有必要,因为不同的讲授方式可能会有效提升更多不同悟性的学生的整体学习效果。

2.《地籍管理》的基础教育教学内容。《地籍管理》的基础教育教学内容主要是指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地籍的概念、地籍管理的概念以及五大工作内容等。常有教师认为这些都是一些非常浅显易懂的内容,没有必要跟学生强调,但是殊不知教师对教授课程有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感悟等做支撑,而学生可能只有有限的次数来接触相关内容。因此,强调这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就过去多年的教学经验来看,如果不强调《地籍管理》课程中的一些基础教学内容,学生则连地籍图、基本地籍图、宗地图和宗地草图四者的异同、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异同等涉及基本概念基础教学内容都分不清楚。

3.《地籍管理》的专业教育教学内容。《地籍管理》的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对于一些属于本课程的特定内容的重视和讲授。每一门功课的教学都必须分清楚主次,突出重点。《地籍管理》课程中也是一样,虽然类似于《地籍管理》这类的管理课程感觉内容涵盖包涵很多,但教学还是应该突出重点。对于那些属于多门课程包括《地籍管理》的通识知识点,必须让学生“学而时习之”;对于特属于《地籍管理》课程的专识知识点,则要让学生“有的放矢”地学习;对于《地籍管理》和其他课程有交集或者前后逻辑关系的知识点,则要讲清楚各知识点的具体联系,让学生对这些专业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三、《地籍管理》授课技巧探讨

针对于《地籍管理》课程体系优化的剖析,结合本门课程的教学经验,特提出授课建议和技巧以求探讨。

1.适宜开展双语教学。鉴于《地籍管理》课程是管理学科类的综述性的课程,课程牵涉的专业术语、概念和理论知识较多,因此,适合进行双语教学来培养学生专业英语方面的综合能力。参照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的要求,可在课程中适度引入相关的专业英文文献,同时结合教师的英文讲授,来达到丰富学生专业英语见识、提高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的双重能力的目的。从笔者多年教学经验来看,现在国内还缺乏原版的英文《地籍管理》教材。同时,因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与国外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差异,能够直接在课堂引用和借鉴的专业英文文献也较少。因此,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需要更多地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好一些教师起主导作用的教学环节,提升《地籍管理》课程的学习质量。

2.可适当增加实习内容。参照课程的综合教学内容,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教学章节上适当增加室内实验环节;在校园内或者大型综合性实验室完成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实习。此外,可结合《地籍测量》等课程增加地籍管理综合实习内容。综合实习可针对学校附近的一些乡镇进行分小组调查,以培养学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技能,以及掌握土地调查、土地动态遥感监测的技术操作流程。

3.可有选择性地重点讲授。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本门课程的特定内容,其他课程虽有涉猎,但都是简短概括,因此必须重点讲解;土地条件调查属于本门课程的兴趣内容,由于包含土地自然条件调查和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两部分内容,知识点几乎涵盖物理、化学、地理、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五大学科,授课教师如果能够根据此部分的教学内容来一个大串讲,则能更好地吸引学生兴趣,增强学生主动学习和研究的欲望。

4.可开展专题讲座,培养初步科学研究与实际工作能力。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学阶段虽然强调的教学重点是本科学生对专业所涉及的学科门类、专业术语等方面的认知能力,但从素质培养的角度考虑,知识不是简单地填鸭式灌输,因此,在完成课本所对应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教师最好能够结合自己的研究专长开展某一个专业方向的专题讲座,以达到提高本科学生专业能力成熟度和综合把握能力的目的。

5.开展网络教学。当代教学当然离不开网络教学手段,利用网络教学,可以将《地籍管理》课程中的特别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制成微课,提供给学生进行课外学习。如:课程中“宗地编号的方法”中,教师可采用纸笔现场绘制,同时加上口头讲解,制成微课后,学生只要观看2~3遍就可以很深刻地理解诸如正弓、反弓、仰弓以及我国现行宗地编号等4种编号方法的异同,非常值得尝试。

四、结束语

诚然,一门课程的体系优化与授课技巧并非一成不变的,我们应该把握时代的特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严谨的课程教学质量要求,多进行诸如授课技巧等内容的讨论和交流,才能有效提高课堂的学习效果,突显课程的特色,为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篇2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 DF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94-2

0 引言

近年来,关于我国闲置土地处置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闲置土地的形成,一方面使得我国土地利用效率明显降低,不利用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闲置土地的形成也使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缓慢,不利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有关政策,但是由于处置力度不到位,导致闲置土地问题依旧存在。因此,现阶段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将闲置土地处置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1 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

1.1 土地规划不合理

土地规划不合理是导致闲置土地形成的最主要原因。政府通过土地规划的手段,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由于土地规划手段的不合理,使得土地规划过程出现一系列投机行为,导致土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情况出现,进而造成大部分土地资源被闲置。

1.2 土地供需矛盾

土地供需矛盾使得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使得土地利用效率明显降低,进而给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导致土地供需存在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部门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将管辖的土地进行转让,目的是减少财政支出,用土地的使用权换取一些项目建设,例如将土地转让给相关企业,以换取企业的无偿修桥建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这些企业不具备开发土地资源的能力和资质,那就导致这部分土地被闲置,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困扰,也为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土地供应存在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一旦两者没有达到平衡,必将导致土地供需出现矛盾,其中土地供应如果过大,便会超出了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使大量土地被闲置。

2 闲置土地的危害

2.1 导致耕地资源减少

闲置土地的形成使得我国耕地所需土地资源大量减少,一方面导致农业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造成困扰。除此之外,减少的耕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商业应用和开发,而是被大量的闲置出来,形成一种虚假的市场信息,从而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

2.2 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提升

闲置土地的形成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土地所有者没有及时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这就使得用于该土地资源的项目建设工程迟迟不能顺利进行,使得社会无法从中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也造成就业机会降低。由此可见,闲置土地的形成给社会经济的提升造成严重影响,所以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避免闲置土地的形成,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3 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策略探究

3.1 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是对区域内的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从而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提供便利,其中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闲置土地的面积、地理位置、闲置时间以及形成原因等。由于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相对较为复杂,使得土地调查认定工作较为困难,因此在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时,一定要在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拟定相应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细则,从而更好地对闲置土地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工作是处置闲置土地的前提条件,只有对闲置土地的各方面基本情况都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对闲置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从而给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2 转变土地需求方式

众所周知,我国地少人多、耕地资源短缺,而闲置土地的形成使得我国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给农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解决闲置土地问题迫在眉睫,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而转变土地需求方式是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供需存在很大的矛盾,这也是导致闲置土地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土地供需矛盾,使土地资源的使用超过社会发展所需的量,进而导致大量土地被闲置。而转变土地需求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平衡土地供需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3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是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的重要手段,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不能对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的处置,使其流于形式化。另外,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中,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大量的闲置土地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想更好的解决闲置土地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影响,必须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执法力度,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约束和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条件。

3.4 认清土地储备的概念

土地储备是具有政府性质的一项工作,它是指政府和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储备,以协调土地市场供需关系,使土地供应和需求二者达到平衡。然而现阶段一些商家由于没有理解土地储备的真正概念,以土地储备的名义私立囤积大量土地,这些土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开发,便成为了闲置土地。这一问题出现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商家没有认清土地储备的真正概念,导致闲置土地的形成,为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另外,我国一些媒体对于土地储备概念也是含糊不清,对商家囤积土地资源这一现象,不但没有给予谴责,反而大肆宣扬,并将土地囤积称作土地储备,使得二者概念被混淆,造成大量的土地资源被商家囤积,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利用,从而影响社会的更进一步发展。因此,商家和媒体必须要对土地储备概念加以了解,将土地储备与土地囤积进行有效区分,减少土地资源过度囤积所导致闲置现象的出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5 政府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

由于商家大量的囤积土地,使得土地不能被及时的开发和利用,不能体现其实际价值,给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影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商家所占有的闲置土地进行收回,同时对商家囤积土地行为进行合理调查,了解商家不能及时开发土地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土地被闲置,政府可将收回的土地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给予土地所有者一部分作为补偿。总之,政府在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时,一定要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分析土地闲置的确切原因,在不影响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提高其自身的实际价值,从而给社会经济效益的迅速提升创造条件。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处置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一旦处置不到位,不仅会降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率,而且还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提升。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危害较为严重,加强对其的处置力度十分关键。因此,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以重视,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制定相关的调查认定细则,对其实施有效的处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另外,政府部门也应当对闲置土地问题给予重视,不断完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降低闲置土地的形成概率,加快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给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参 考 文 献

篇4

二、“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方式

基于土地管理学课程所具有的先导作用和课程特点,在教学中应综合考虑,由浅入深、理论结合实际,多种教学手段有机融合的模式展开课程的教学活动。

(一)“图表”教学方式

“图表”教学是一种以图形、表格为材料呈现方式,展示地理事物或揭示其本质特征,以激发学生跳跃式思维,增强学生地理素质,加快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4]。该方法虽然在地理教学中应用较广泛,但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巧妙使用后也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讲土地功能这部分内容时,针对土地不同的功能,首先给学生展现土地功能的不同图片,之后让学生指出每一种图片所表示的土地功能,从而总结出土地5大功能,并用一句话概括土地的功能即土地的有用性。这种图表教学虽然看起来简单,但通过图片的直观教学可起到让学生更直观地认识土地,了解土地的属性及土地的功能,感受到土地与人们生产活动的密切相关性,进而使学生自发地产生重视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二)“主题引导”教学方式

土地利用及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实践中原有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规程等都在发生变更,这样就导致教科书上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土地管理活动产生不一致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在教学中给予直接补充完善是一种教学方法,也可以巧妙地设置一个主题并围绕该主题让学生广泛的收集和整理资料。具体做法是先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2-4人为宜),其次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置一个主题,围绕该主题要求各学习小组通过各种学习手段搜集、整理资料并自己动手制作课件[5],之后每一组派一位代表就所准备的内容向全班同学讲解,同时要求各小组的其他同学做记录,主要记录其他组的讲授内容与本组内容的不同之处,之后要求各小组将听课记录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老师。因为面对的是刚踏入大学的一年级的学生且初次尝试讲台讲课,所以教师可根据每位学生的讲解情况给予及时的肯定与鼓励,最后就设置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归纳与总结。其教学效果可达到以下几个目的:拓宽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客观的肯定与鼓励可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从而达到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增强学生的课堂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

(三)“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最早于1870年首先在美国哈佛大学兴起。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一般是基于教学的需要和一定的教学目标,由在实践中所收集或撰写的原始材料、案例报告或案例研究等组成的教学案例[4]。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中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将土地领域中发生的案例或从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中心案例库中选取典型案例引入课堂。具体做法是,把课程中的理论知识和选取的案例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预习理论,熟悉案例。在课堂上,教师把学生已经了解的案例故事情节,通过简明扼要的方式重现给学生,从而尽快引导学生进入案例的情境之中。其次以将要讲授的理论为基础,围绕提前布置的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观点、再进行讨论和辩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始终要把握不偏离设置的主题。讨论之后,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提炼,对达成的共识给予肯定;对讨论中遗漏和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讲解、梳理,使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理论,对理论形成正确的认识。在此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案例教学重在原理,重在举一反三,案例本身不是学习内容。

(四)“框图”教学方式

框图是用框型符号如流程图、结构图等图式,将抽象事物具体化,描述系统中部分之间联系的一种手段。“框图”教学方式可以将相对分散的知识单元进行有机融合与衔接,使学生既可以看到一个整体、全局的知识体系,又能明确各知识单元的位置与联系[6]。在内容的讲授中可使一个章节的内容,在整体框架下,沿着层次结构逐层深入细化。例如,土地管理学中土地利用管理这一章内容,共包括了5个小节,而且第一小节中包括了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土地利用管理理论依据,使得教学内容的涵盖面过大和层次不突出,基于此在讲授这一章内容时通过拆分和归并,首先把全部内容整合成3大模块构成框图的第一层,其次根据知识结构的从属性和关联性构筑框图的第二层,第三层,逐层细化知识点,在讲授的过程中强化重点内容,第四层,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个别知识点。这样既从整体框架结构上做了全部内容的概括,又把分散为各小节的知识块,通过框图有机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教学效果,教学框图见图1。

篇5

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产权本无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残缺与否,因而小产权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俗称。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小产权房统一的概念,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的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导致小产房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也颇多,但笔者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管理制度出发,来阐释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小产权房的成因

从上述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梳理可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宪法赋予了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自由转让权,而土地管理制度却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自由转让权,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丧失了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和完整的收益权,致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被稀释或残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产权的残缺,导致农村集体及农民丧失了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合法途径。国家却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在一级土地市场上将其出让给开发商,获取不菲的土地出让金。处置权的残缺所产生的收益权的丧失,强烈的激励着农村集体和农民寻找其他途径以实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诉求,最终激励农村集体及农民群体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及转让等“不合法”的行为实现对土地利益的诉求。

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路径分析

(一)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法

小产权房如火如荼的发展形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部分学者认为出于维护土地所有权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性,认为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应该坚决抵制。另一些学者认为从目前的土地制度缺乏效率及公平性出发,认为应该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笔者以产权为分析的视角,认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仅缺乏效率而且于宪不合,因此主张在坚持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基础上,通过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消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使小产权房合法化。

1.维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产权制度问题,即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没有被正式的法律制度承认,是导致产权稀释或产权残缺的重要原因。要想实现小产权房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上产权的统一,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制度供给,而制度供给的成本将影响制度供给能否实现。保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有利于减少清除旧制度的成本、消除变迁阻力的成本等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笔者主张维持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以增加政府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以顺利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2.重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通过上文对小产权的成因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小产权房的自由流通,农村集体及农民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激励农村集体及农民通过建设和出售小产权的方式来获取对土地利益的诉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遵循《宪法》的精神,确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而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既可以消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又具有可行性。

(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笔者在上文提出在维持国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1.重修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约束并激励着人们的行为。因此,产权的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产权主体的权能是残缺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就会降低产权主体充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产权理论,完整的土地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在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下,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是不完整的,收益权不是独享的,利益在很多时候受到侵占。残缺的产权,降低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价值,导致产权主体缺乏充分的激励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致使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因此,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赋予农村集体及农民清晰、完整的土地产权,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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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美国副总统戈尔于 1998 年 1 月 31 日提出了数字地球的概念。这主要是由美国的国家目标和全球战略决定的。同样地,从我国的国家目标出发,我们需要一个中国数字地球或数字中国。由于数字地球不是一个孤立的项目,而是一项整体性的导向性的战略目标。因此,需要从战略的高度考虑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概论

土地是人类立足的场所,生存的条件和使人类劳动能够得以全部实现的基本条件与基础。土地问题根本是一个管理问题。如何管理土地,使有限的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土地管理信息系统(LIS)是土地规划和管理定量化、科学化以及对土地信息进行快速查询、分析和更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为决策提供辅助支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土地管理的最先进方式,是现代土地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具体应用。所有和土地信息有关的系统都可以归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范畴,包括城市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定级估价等。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由硬件、软件、数据、人和方法组成。硬件和软件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环境,数据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内容,方法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解决方案,人员是系统建设中的关键和能动性因素,直接影响和协调其他几个组成部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是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专业的研究与应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特殊功能有图形数据的输入与编辑,图层与图幅管理,建立拓扑关系,空间查询功能,属性数据的输入与编辑和空间分析功能。

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

2.1、土地信息管理的网络化。互联网具有不受时空限制能快速、直观的土地信息,对于合理保护、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整合资源优势,最大限度的挖掘土地生产力,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利用互联网空间数据,为用户提供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制作专题图和分析的功能,已经成为土地信息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确保信息化标准建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国土资源部已组织力量着手进行国土资源信息标准参考模型。国土资源数据模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等研究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了协调和规范数据库标准,应用系统建设规范等工作标准的制定,国土资源部正在加紧国土资源信息元数据标准高层分类、编码及数据文件命名、以及相关的网络开发。规范网络系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数字资料汇总规范等信息化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2.2、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化、模块式。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实时、准确的获取土地空间数据,包括土地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情况、地籍资料等空间数据,这就要求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快速、便捷、准确。随着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卫星遥感技术与全球定位技术,这两门技术为空间数据的快速采集提供了可能,地理信息系统科学为空间数据的压缩、管理提供了可能。遥感技术已经从多光谱卫星发展到主动雷达遥感,实现全天时全天候探测,空间分辨率也由30 米发展到亚米级,时间分辨率发展为 1 天,这为大面积土地利用信息实时采集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全球定位技术(GPS)的地面数据采集也实现高精度、自动化,满足了地籍测量的基本要求。

就以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例,本文发现: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对整个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以及其他专题数据,在统一坐标系、统一 GIS 平台、统一分类体系、统一技术标准下实施统一管理的信息系统。即实现多尺度、多级区域、多专题数据融合成一体化的专题数据。因而在该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对各种数据的组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日渐集成化、模块化的发展态势。

2.3、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是促进各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普及程度和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正在大规模建设中。目前,国土资源部内网和外网已经建成,形成了包括网络、应用、服务、开发、数据库和网管等平台的较为先进的局域网,系统各省级节点局域网有的在建设中,有的已经建设完成。各节点局域网的互联也即将开展。随着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网上应用系统的不断增多,系统的安全保密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构建一个完整安全的网络系统。在建设网络平台、系统平台、应用平台、网管平台等的基础上,规划设计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系统,防范来自多方面的安全威胁,加强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信息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通过对城乡一体化中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描述,本文一方面论述了未来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趋势,并指出我国在未来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创新中占据制高点。因此,应当清楚如下: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是一个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内容,并受到政策、制度的影响,是一个长期而变化的过程。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局限,本文只以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两项业务系统的整合进行研究,以达到“城乡一体”管理的功能。同时本文也并未对城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涉及到的所有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如工作流技术,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进一步研究。同时随着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成熟,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土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不仅为我国的土地建设、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平台,也为我国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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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土地的权属管理、利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提供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利用状况的基本信息以及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提供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1]。“地籍管理”课程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一门课程,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操作性[2]。

2.“地籍管理”课程特点

“地籍管理”具有鲜明的课程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课程内容丰富

“地籍管理”作为土地管理专业的学科专业课程之一,要求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对目前我国地籍管理的基本理论、管理机构、采用方法和具体包含的内容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与认知,并通过实践教学掌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统计、土地数据库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技能。

“地籍管理”课程内容包括地籍理论及历史沿革、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在上述内容中,地籍理论及发展、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四部分内容偏重于“管理”的性质,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三部分内容偏重于“工科”。“地籍管理”的内容多而且跨越大,理论性与应用性都很强。

第二 涉及相关学科广

“地籍管理”课程不仅教学内容丰富,涉及面也很广,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特点。课程与土地资源学、测量学、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土壤学、土地法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有交叉。它既以这些相关学科内容为基础,又是这些学科在地籍领域的应用,教学中既要求学生初步掌握相关基础知识,也要求教师对涉及学科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对前沿动态有所了解,从而在教学中以“地籍管理”课程为主线,完成各个学科之间的知识衔接,使学生在课程学习后对已经学习的相关学科知识有进一步理解,而且对未学习的相关学科知识有初步认识。因此,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要对一些与课程联系比较紧密的经典概念进行讲解和比较,同时避免与交叉学科教学内容的重复。

第三 实践性强

“地籍管理”是国土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实际应用性很强。课程内容中的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的实践性尤为突出,在掌握相关知识理论的同时必须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这样才能达到课程教学的目标。此外,目前我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籍信息化的方面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国土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社会企事业单位更加倾向于具有“地籍管理”工科背景的应用性、实践性的毕业生。因此,“地籍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来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主干课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内容的改革

(1)地籍管理课程内容与多门专业课交叉重复,需要从整个专业角度对课程内容进行调整

针对课程内容的交叉性,需从整个教研室的角度进行集体备课,针对相同内容进行统一的梳理。例如:在《土地管理学概论》课程中主要介绍地籍及地籍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框架,在《地籍管理》中则重点讲述和培训开展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土地调查内容在《土地资源学》中略讲而在《地籍管理》重点讲;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中已经提及,在《地籍管理》中不再详细解释各种权利的概念和特征,而是侧重于如何确权;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一章在《地籍管理》中不讲,放在《不动产估价》中讲,但要说明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也是地籍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土地登记内容中包含有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的成果。地籍调查内容在《地籍管理》中重点放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内容和流程上,而地籍测量的细节内容则放在“测量学”课程中。遥感基础已在《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中讲授,《地籍管理》重点讲“土地遥感动态监测”在县级土地部门进行的实地核查工作。

(2)教材内容更新滞后,教辅资料少,需要不断完善

课程选用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地籍管理(第五版)》,该教材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代表了国内《地籍管理》课程教材的最新、最高水平。但由于国家对地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在不断地变化,教材的内容难免会落后或过时,需要对内容进行不断调整的补充。比如国家最新的政策、《土地调查条例》、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以及新执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农村统一的确权登记工作等。要求地籍管理学课程内容及时更新,能够反映出本学科发展的进展和前沿,让学生对地籍管理的最新趋势有深入的了解。

(3)课程内容涉及多领域的理论与技术,对教师要求较高

《地籍管理》课程涉及产权经济学理论、土地法学理论、行政管理学理论、土地测量学理论、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和统计学理论等,内容与土地资源学、测量学、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土壤学、土地法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有交集,涵盖管理、经济、法律和“3S”技术等领域。因此要求教师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了解学科及行业的前沿动态,不断及时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让学生了解地籍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应用,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结语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教学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与补充,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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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企业土地资产化管理的理论基础日益成熟。土地作为资产,其价值已然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1 油田企业要加大对所征土地的管理

油田土地管理一直是油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油田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对于正确处理油地之间的矛盾,减少土地纠纷,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油田生产经营以及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同时,加强土地管理,亦能够有效地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犯,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必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下大力气抓好油田用地管理工作。

1.1 建立和完善油田土地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对油田土地管理制定了有关土地管理办法,如《胜利油田土地管理办法》,《胜利油田土地管理考核办法》,《胜利油田外部用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土地管理的制度,并对油田土地“征、占、管、用”等实行“三不”检查,季度考核等一系列考核奖惩措施,使得各单位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提高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通过这几年实行相关规定和检查考核为油田节约上千万元的生产成本,并使得各二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明确了工作重点,端正了工作态度,并加快了油田土地工作规范化管理。

1.2 规范和加强地籍资料管理,高度重视土地信息系统的完善和应用

油田初期土地信息都是文字档案形式,随着科学的发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地籍资料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增强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数字化油田”建设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土地管理的整体水平,油田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从单一的文字档案建立成电脑成图的数字化档案,实现土地资产管理由静态化向动态化的快速转变。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成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完善,目前正在进行对系统的完善; 在取得新增用地后,也要及时把数据补充到系统中。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防止“建而不用”,充分发挥这一先进管理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更好地使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提供可靠保证。

2 油田企业对土地整理的理性决策模式

2.1 整理决策模式,首先要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和地位

如果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就已经违背伦理和社会公益,那么后面的研究就毫无意义。职工群众是规划影响最广泛的主体,也是最被动的一方,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及自身利益。在油田土地整理过程中,这三类主体构成了一个“屋型”, 职工群众构成地基,油田土地部门是撑起规划过程的柱子,而地方政府就是屋顶,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三者共同合力,才能为油田土地的合理、理性规划、整理起到良好效果。

利益主体关系在现代社会,土地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问题是以解决土地复垦利用为目的,包括油田土地的利用问题和整理规划问题。前者主要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后者则以社会属性为焦点,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效率。界定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问题,重点主要突出在整理什么,怎样整理,为什么整理,用何种手段整理规划等。

2.2 确定规划目标

明确目标及评价标准对油田土地整理规划而言,主要是建立方案的综合效益评价体系。从可持续角度评价综合效益,从实际运用角度选取评价因子,便于资料收集和数据计算。结合国内外研究,油田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综合效益评价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3 寻找备选方案

编制方案依据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需要结合油田特有的属性进行编制,主要依据包括:

(1)油田原污染预测分析。油田土地整理规划主要是针对污染地的复垦,掌握油田原污染地的数量、分类、范围、污染情况及环境污染时间等,也是进行规划的前提条件。

(2)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这是土地规划前后达到均衡状态的基础资料,可以明确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在规划中解决。

(3)油田基地、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总体规划。规划后的土地利用应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避免与地田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冲突。

(4)市场供需状况。根据市场供需、产业发展状况,在条件允许下满足开发要求,也是促进油田发展的重要途径。

(5)决策主体因素。油田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决策主体是政府,油田企业全力配合,不仅是从自身政绩出发,还要考虑油地共同发展,协调各方利益。

3 对油田企业土地整理规划的理性思考

目标及评估标准确定结合目标属性要求,对某厂油田原污染土地整理规划如下目标:

(1)对油水井的环境污染地进行综合治理,尽量恢复其利用价值;

(2)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污染程度分类,将轻污染土地与未污染土地的规划衔接,增加耕地资源,重建农田水利设施,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提高灌溉效率;

(3)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工农共建,缓和工农矛盾、油地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4)对已进行复垦的土地,鼓励周边百性积极耕种,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促进村、乡,镇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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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城市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一些地区利用这一政策在高质量地区开发低成本住宅区,影响了我国建筑节能住宅的总体规划。这一问题将导致无法更有效地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城市规模将继续扩大,占用土地将继续增加。其次,中国北方一些地区还存在农业耕地过度利用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人口众多。为了解决居民的温饱问题,北方地区的一部分耕地已经耕种了数千年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中国中长期的粮食安全。

。然而,在工业化初期,中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其中河北省北部和山西省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污染问题最为严重。造成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有几个。第一,重化工造成的污染。重化工企业将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和液体,这些气体和液体将逐渐被周边地区的土地吸收,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次,采矿业大学对土地生态的破坏。采矿业将严重破坏周边植被,造成土地荒漠化等问题。同时,采矿业排放的有毒液体将对地下水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受土地财政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往往超出该地区的实际需要。这一问题将导致大量土地和房屋闲置,难以有效利用城市周边的优质土地。其次,由于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一些地区的工业用地规划极不合理。在新常态背景下,工业产品利润整体下降,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闲置工业用地增多。最后,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流动人口显著增加。受此影响,一些农村土地被遗弃的问题更加严重。

。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因此,我国应以科学的发展观重新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关于发展。例如,中国可以规定城市建设中常住居民的人均土地占用率,并限制低土地占用率。随着容积率住房的发展,通过这些措施,城市土地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1]。此外,针对耕地过度开发的问题,中国可以制定每年预留1330万Hm2耕地的政策,适当扩大粮食进口。目前,中国耕地面积1.349亿Hm2,每年休耕1330万Hm2,粮食产量仍能维持1.2亿Hm2。

。因此,我国应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实现工、农、矿的全面协调发展。例如,国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城市住宅建设的机会,将一些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和住宅用地。企业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收回大量资金,闲置土地也将被使用。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在城市下风口设立工业园区,通过集约化生产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企业能耗。针对采矿对土地环境造成的破坏,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要求采矿单位进行精细作业和生态恢复。

。基于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应该将难以持续发展的土地转变为城市绿地。通过这些措施,土地的生态价值将得到体现,周边房价也将相应升值。此外,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不应允许市场行为,而应积极参与土地管理。例如,对于在耕作期间被遗弃的土地,政府可以收回耕作周期的使用权,并将其返还给村集体,从而实现大规模的联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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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农村土地征地过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 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乡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资理念,将巨额土地补偿款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使得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铺张浪费,白条入帐,再加上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频发,土地补偿费截留现象严重。

2.2 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3 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 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随着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增强,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了政府、农民、村组织、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复杂,要在贯彻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与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不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多年来,因为土地征收问题造成的频频发生,因为该问题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大局,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3.3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征地过程中,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是最为敏感的“漩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为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公平、公正、及时的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满意,是征地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们要让群众清楚地知道,征地补偿相关的种类构成、各种补偿的补偿标准、人头的确定办法、费用计算方式等等,用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规则来确保公平的实现。其次,在补偿款到账后,村领导要尽快规划安排,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得实惠、得安心,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当中,也使我们的城镇化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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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他们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规定,笔者认为,以此来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的法律依据,是极其偏面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概念,尽管在我国国家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概念或规定,但并没有排除法律为其留存的空间。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用于流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转租和抵押、用于入股或联营,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是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大的原则。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尽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内容,但其同样也规定了“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住宅经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尽管也同样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也同样规定了“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除外的内容;《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决定》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规定,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并予以流转。但根据上述规定,其流转有着严格的条件,部分流转方式,如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农村承包经营的荒地,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甚至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总的说来,其表现如下:)主体限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主体只能是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或因破产、实施兼并而取得、实现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而一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单位及符合在农村申领宅基地或接受房屋使用权转移(包括受赠、继承、购买)的个人;

2)使用用途限定,仅能或必须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三类情形;实现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而一并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未经审批不得更改土地性质和用途。

3)程序限定,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办理有关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或他向权登记手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为合法、有效。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存的法律空间。

当然在对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和实现承包荒地和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权而引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我国有其特殊的规定。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我国法律有着这样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决定》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但这里仅禁止了城镇居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并没有禁止可以向农村居民转让、出租宅基地及在转让房屋时附带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的规定。对此,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本意,可以一窥究竟。其内在含义对于住房出卖还是允许的,只是其出卖的主体不能是城镇居民,而对出租对象则没有限制。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对于实现实现农村承包荒地或农村乡镇企业房地产抵押权而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但其集体如何实现,实现程序等还有待于明确规定。

二、应在法律层面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法律规定的驳杂、语言文字的表述不明确、不明晰,往往导致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曲解和错误,为断章取义和任意取舍留存了空间。在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相关规定的非直接、非明确、非明晰表述尤为明显。

比如,在对于可以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主体的表述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六十三条都在“但”字之后进行了表述,而在“但”字之前的内容规定及文意表达上又用了绝对性的文字表述,使法律条文的内容在逻辑上出现了前后矛盾;还比如,在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转让上则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却没有规定取得或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多处宅基地,或由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后拥有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方式。同时,该条文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不对该出卖、出租的合法性做出规定,而结合《决定》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规定,推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本意,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除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外,还是可以转让、出租的,其结果只是对于出卖者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人只能去推测法律的本意或寻找法律给人们行为留存的空间。

再比如,对于因实施破产、兼并、实现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权而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果其取得主体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类主体的话,由谁回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时间限制、程序如何掌握,均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只是个性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从中存在为实现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权的情形。而这些规定仅仅指的是个性主体,不具有规范一般主体、特定行为的效力;再说这些个性法律条款,也需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进一步如何实现具体针对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权的明确规定。为此,应首先通过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三种类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流转的方式、程序和内容。

其次,为配合上述规定,由相应区域范围内的某一级政府主导分类建立——兴办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建设住宅用地、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出让、出租、转租、抵押、入股、联营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市场或登记机构,明确规定相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用途申报、相应权利流转年限、登记、批准程序,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再次,规定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村民议决制度,避免影响国家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与时俱进,修改不应时代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概念与现实相统一。

如《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的定义,“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明显带有时代特征的字眼,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日益深入、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改变、诸多原来所谓乡镇企业摘掉全民或集体的帽子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已经越来越不合事宜,其作为一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应重新定义,并在相应法律规定中要取得统一。

只有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努力,才能建立我国合法、有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使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层次上进行详细规定的情形或付诸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早日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附:以上文章参考了以下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

7)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2008〕第11号

9)《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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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讨程,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于土地制度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狭义观念。社会变迁带来的新观点摆脱了旧社会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加注重对土地制度广义概念的理解。尤其是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句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土地的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用涂管制制度等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的土地关系。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其在发展讨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颗,最主要的就是农民增收缓慢,该问题主要是由制度性因素所制约的,所以为了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而使农民的各项收入大幅度地增加。

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涉及到的项目进行综介性的研究,是加强工作以及改进缺陷不足的重点环节。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并且严格的执行相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第二,全面的查清各个地方土地的利用情况,并且对土地的分布状况、总体的质量和数量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结介实际的情况给子科学性的评价和管理政策;第三,在相关制度的执行过程之中应当进行土地登记,在登记之后才可以授权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所有权;第四,建立其科学化的、完善的、健全的统计制度,为土地的规划建设奠定基础;第五,加强土地和用地的管理,加强土地的建设,并且严格的控制出现非农用建设占地的情况,全而的、细致的、严谨的贯彻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依法对划拨土地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全面并且细致的制定出土地的利用规划,为今后土地的建设和发展打下基础;第七,严格的检查并且监督土地的使用情况,对一些违规使用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且妥善的处理土地利用过程之中出现的相关纠纷情况。

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全而的加强并且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一项关键性的政策制度。而国家政府为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管理,还陆续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我国针对土地管理是从改革开放之后逐步进行的,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有社会主要公有制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有偿土地使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国有土地农田保护制度等等。总的来讲,土地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完善土地的使用并且增强利用效率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而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介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

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小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小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小够科学介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小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小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小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明晰土地产权,加强产权管理。应在法律上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给子清晰地界定,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相互地位和关系,明确前者的控制管理方式渠道、后者的权限范围,以及两者的利益分配。通过政府监察和公众监督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使土地配置能够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丰富和完善土地相关权利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的各权力层次进行细化分割和明确规定,形成科学的权力层次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建立如土地发展权、地上通行权、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权权能,有效地促进城市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结介全国土地调查,尽快建立全覆盖的土地权属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测。采取措施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必须要先理顺土地储备制度主体也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土地储备一是要实现政府目标,二是要通过市场运作,必须把目标主体和运营主体分割开来,尤其在利益关系上分割开来,才能实现公共目标和规范市场运作的双赢。应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山政府授权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建立一种高度透明的信息机制,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政府管理的约束指标向社会公开,土地收购或出让、出租项目的信息提前公示,及时出让、出租的结果,建立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定期的制度,以利于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全社会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设置土地储备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

4.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措施

4.1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土是国家珍贵的资源,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更好地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括应的土地制度和法律。但是在施行讨程中关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工作尚未得到全面的开展,因而,为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授予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加快全国土地统一编码工作,负责对农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

4.2完善土地水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目前,对干留在农业内部的劳动力和待转移农村劳动力来说等待解决的问颗是农业用地的抵押权利,如果农村土地可以抵押,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还可以加快农村多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

4.3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依法公平补偿,促进农民增收。公平补偿指的是按照反映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而且在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制定时,要全面考虑,既要考虑到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同时也要在用途转化后使农民从中受益,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坚持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为征地补偿原则。

结语: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实践的工作当中还需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细致分析,并且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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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进步,从人们生活的需求形式来看,城市结构变化,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动,而这其中的高效配置率改动,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那么针对我国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分配形式,如何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城镇化建设的有效性。下面我们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进行简要讨论。

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模式选择

构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归谁所有,即构建怎样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模式。目前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创新土地发展权必须与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环境、城市土地公共管理和市场配置能力等因素相匹配。有以下要求:1.所有权的要求。2.现有土地公共管理模式要求。3.土地市场配置功能发育不完善的要求。

二、土地发展权的具体构建

1、明确土地发展权所包含的权能,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

(1)土地发展权包含的权能。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土地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相关权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权能:①占有权。土地发展权应该具备产权的根本特性――排他性,即权利主体拥有具有排他性地对土地发展权的占有。②使用权。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土地发展权,合法行使土地发展权所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业设施。③收益权。收益权表明占有和行使土地发展权可以获得相应土地经济收益。④处分权。处分权主要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和回收等权能。

(2)合理划分土地发展权类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土地发展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农地发展权、市地发展权、营利性的土地发展权和公益性土地发展权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发展权,按照一定关系形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基本框架。

2、立法显化土地发展权。在已有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创新和设立关于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条文,从法律层面显化土地发展权。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1)法律明确土地发展权概念,并确保其初始配置国家所有。

(2)界定土地用途的既定状态,必须通过国家授予相关土地发展权,才能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

(3)“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土地发展权可以像其他权利一样合法授予、出让、回收和灭失等。(4)规定土地发展权权能具有时限性、功能限定性等约束,对未来尚未评估确定的土地发展权必须重新申请,不能包含在现有的土地发展权中。

三、土地发展权与相关产权整合

土地发展权创设的初衷是补充和完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使其更有效地配置土地利用。产权整合的关键是处理好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产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所用权的关系在选择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时,其整体关系已经确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应该做好两者的联合与分离,避免发展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土地使用权往往成为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载体,而土地发展权具体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实施,应该在明确各自权能的基础上对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土地发展权应该处理好与空间权、地上权的关系。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产权协调运作,共同促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最大化。

二、土地发展权视角中的城市土地管理优化

(一)优化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管理的根本,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必然源于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随着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构建,首先应该加快相关立法,给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产权归属和运作赋予法律意义。同时,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房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使其与土地发展权运作相适应。随后,对采用土地发展权后土地管理所采取的新措施进行法律规定,如: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对城市土地用途、土地征用和拆迁等的产权约束作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和土地开发商的权利义务,防止越权和非法开发城市土地,完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优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保障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现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现状和利益进行界定,并赋予土地使用者既定的土地发展权。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如果政府对其目前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则现有土地使用者依据既定土地发展权进行平等利益博弈,取得应有的土地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征地和城市拆迁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既定土地发展权即现有土地使用价值的权利。政府在征用农民和居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时,必须依法按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他们的既定土地发展权,并建立以发展权为保障的利益补偿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土地使用者土地发展权,可以有效抑制时下盛行的“圈地之风”和城市盲目非法拆迁行为,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土地资源优化的应对策略

从我国的现有土地管理问题上拟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可以为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发展策略模式。下面从应对的策略上进行简要分析。

1、完善现有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产权模式来看,应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土地产权上的明确管理,并根据实际的发展模式进行工商企业的应用服务进行应力性策略管理。其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规划相应的工商、应力、居住等因素的合理规划调整,极力做到企业用地、公共用地以及住宅用地等类型上的合理调控,这对于整体产业的技术支持等,都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在实际的使用中,应用城市居民的企业化更替管理措施,并建设合理的战略部署环境,通过部门相仿的处理策略,并建立有效的价值建设,实现对各方面信息上的合理调控,并以此明确对土地管理上的合法性权益管理,通过有偿的租凭购买权益,实现对城市土地的合理规划管理。

2、改善土地管理的实际操作工作

从现有社会的发展模式来看,加强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规划内的法律地位建设,同时通过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建设,从而实现了在土地利益规划上的合理调整,结合这一体系的处理局面,实现对土地管理上的科学化规划,并通过高效益的规划实现对建筑合理分布。

伴随着现代市场的不断拓展,在建设合理的规划策略进行土地市场的管理中,就需要建设一个有效的管理策略,并以此增强对市场的合理排布,实现对不同城市级别市场的合理排布,在这一理念上,应用政府的垄断要求进行市场调研,通过土地资源的多层次分布,从而完成城市应用规划。从垄断的条件以及土地的供应方式出发,完成对城镇的合理不均,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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