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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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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篇1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项对照评分,同时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跟踪热点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全面落实全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创建目标,根据《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组织、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标准要求是否明确、宣传教育是否充分等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加强对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受查单位派人参加,考核项目和内容从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暗查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周一次,考核项目和内容可随机抽样也可跟踪热点。在明查途中对抽样项目以外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对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以月度累计扣分。

2、季度阶段性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倒扣分制。由区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总评。主要是考核环境卫生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情况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按3个月度日常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终考核结果按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考核都以

现场记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资料为依据。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报道,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街道综合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数量及重点考核区域。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条道路、2个居民生活小区,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条道路、1个居民生活小区(散住居民生活区以100100平方米为一检查区域)。城区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城市入口处为重点考核区域。

(四)相关要求

1、考核中,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在每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2、市文明办明查暗访所扣分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考核所扣分值、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发现问题所扣的分值,均计入相关街道档案,作为该街道的考核成绩。

3、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问题严重程度,集体决定扣分分值。

4、考核情况每月以简报形式送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监督。

四、扣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 、组织制度保障情况。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区和环卫专业队各类人员的职责、管理办法、责任划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未细化、量化到各类人员,各类人员的奖惩措施不明确,且未当月兑现;建立台帐资料。以上缺一项扣0.5分。

2、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到位情况。街道对区下拨的卫生经费未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卫生经费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环卫经费科目的,扣1分;经费使用情况不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2分。

3、创建宣传氛围情况。街道创建氛围不浓、居民创建知晓率不高、创建工作创新意识不强的,扣1分;受到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且情况属实,每次扣2分。

(二)道路清扫方面

1、未能按时结束路段清扫任务,每一个作业范围,扣1分。

2、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浮灰重、卫生死角的,每处扣0.5分;清扫后路段有明显石头瓦片、漏堆未清的,每处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积水未清扫的,每处扣0.5分。

3、清扫过程中将灰尘泥沙扫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每处扣1分。

(三)垃圾清运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围2米范围内有生活垃圾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转站、随意乱扔乱倒、清运途中发生人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内或者其他地方焚烧垃圾的,每处扣1分。

4、拒绝收集门面、住户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卫生保洁方面

1、车辆行驶或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时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车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洁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时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洁不到位,发现可视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1、环卫人员上岗时未穿着标志服装、聚堆闲聊;清扫保洁时间上班有脱岗的,每人次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与行人和门面业主发生纠纷,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扫保洁人员未能按督查人员要求整改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到市政府或区政府上访,一次扣3分。

五、考核奖惩

1、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资金。对每月考核达到优秀的,其中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月奖励元,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月奖励1000元,按季度进行兑现。

2、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东门和扬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琅琊区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统一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道路、高架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居住区街巷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等级划分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南谯北路、天长路、琅琊路、琅琊古道、育新路、凤凰路、西门子路、火车站广场。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丰乐北路、丰乐南路、西涧路、定远路、紫薇北路、来安路、凤阳路、清流路、明光路、双拥路、四牌楼街、建设路、

南谯南路、老环城路、环滁西路、扬子西路、三里亭路、体育路、湖心路、卫校巷、花园街。三级清扫保洁道路:菱溪路、创业北路、老创业路、紫薇南路、纬四路、扬子东路、文德街、古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级清扫保洁道路:东外环路纬五路至紫薇南路段,营房路扬子转盘至明光来安路口段、水库路、花亭路和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街道其他居住区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正常作业时间:上午6:00至10:00,下午13:30至17:30,遇到特殊时期另行通知。二班制工作时间:清扫时间上午5:00至8:00,下午12:00至15:00;保洁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晚上18:00至21:00,夏季高峰期重点地段晚间保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

每日的普扫作业应在早上7点钟前结束,路面垃圾收集在7:40前结束,下午普扫夏季在4点钟前结束。春、秋、冬季3点钟前结束,其余时间为保洁时间,普扫作业做到车行道、人行道、边沟、下水道、树穴等无存留垃圾。

2、普扫保洁路面遗留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碎石瓦片

个/1000m2 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1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无

三级 ≤8 ≤10 ≤10 ≤10 ≤1.5 ≤6 无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1

四、道路保洁标准质量要求

1、一级保洁:指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二级保洁: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三级保洁:要求定时保洁,每日普扫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级保洁:要求每天普扫1次,部分路段实行定时保洁。

五、桥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扫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

六、广场清扫保洁质量与所确定的道路等级保洁质量标准一致,符合地面清洁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七、垃圾箱(池)、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并定时清洗箱体,废物箱周围2米地面范围无存留垃圾和杂物。

八、路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装运,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篇2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篇3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镇(区)建成城区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梯道、便道及城市道路边坡。

第三条本市各镇(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承包责任制管理,并逐步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第六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道路实行全天巡回保洁制度。

晨前普扫时间:五月至九月早上6:30时前完成;

十月至次年四月早上7:00前完成。

白天保洁时间:7:00时至18:00时;繁华窗口地区延至23:00时。

第七条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的道路冲洗(洒)应当做到每天至少1次,雨后及时冲洗。

第八条城市道路清扫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人工清扫,巡回保洁,使用美观小型的作业工具。

第九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上岗;

(二)每班清扫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

(三)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篦;

(四)清扫保洁作业中不得坐岗,不得擅离作业岗位;

(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六)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

第十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上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各种包装物等垃圾;

(二)城市道路上无积存污水、泥沙;

(三)下水道进水篦无泥沙淤塞;

(四)行道树圈无垃圾杂物、陈旧落叶;

(五)果皮箱清洁无污迹,箱内无积存垃圾,周围地面清洁。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实行环卫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检查考评办法。

篇4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居民为中心,以优质服务和卫生环境为重点,以社会效益为根本,以创建卫生单位为动力,着力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精神,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卫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完善中心基础设施和功能,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居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人文环境,确保20xx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的检查验收,实现创建目标。

二、建立健全创卫组织机构,层层管理,责任到人

1、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管理责任到人,检查督导到位。健康教育督导、传染病防治监管、门前三包督导、室内卫生督导、室外卫生督导、厕所卫生督导、食品卫生督导、饮水卫生督导、除“四害”督导等。

三、主要任务

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在辖区设置多处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居民进行健康宣传,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意义,提高创卫意识,利用专题讲座、宣传栏、横幅、社区网站等多种方式,增强公众的卫生公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公共场所设立禁烟标志,广泛宣传普及各种健康知识,增强市民健康意识。

2、改善环境卫生,美化社区面貌。健全创卫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区爱卫会下发的各种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辖区内道路、绿地、路灯、居民区的建设以及生活垃圾、化粪池、垃圾站等环卫设施;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强化清扫保洁措施;达到社区环境绿化、亮化、美化的目标。

3、依法实施传染病防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网络直报等工作;规范免疫接种,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

4、切实加强除四害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开展群众性的整治环境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地,降低四害密度,巩固除四害三项达标成果。

5、提高居民区卫生水平。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居民区卫生设施完善,卫生管理规范,形成干净、整洁、美化的良好局面。

6、通过创建活动,提高居民对辖区卫生状况的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1、认真制定和实施社区创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创卫会议,及时布置、检查、总结创卫工作。

2、创卫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3、社区要做好每天的卫生清扫及保洁工作,督导员各司其职,每周三次督导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4、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为全社区卫生日的卫生挂牌大检查。

5、积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定期做好灭“四害”的工作。

6、进一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净化社区环境,全面推进环境改造、整治工作,努力打造清爽干净、秩序井然的新面貌。

7、加强对辖区各单位门前的三包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办公室楼前的垃圾清扫工作及门前秩序的维护工作。

8、加强居民区卫生管理。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全体职工要以大局为重,以社区为荣,时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自身做起,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社区内环境整洁。努力营造一个文明、舒适、绿色、和谐的社区环境。

五、工作重点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xx年底前,完成各项硬件项目建设。一是对照检查标准,增加、更新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二是对办公楼门前的宣传栏进行全面整修、更新。

2、改善辖区环境卫生。尤其是进出口道路及汉正街周边环境卫生。

3、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选择工作重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辖区居民参与,力求取得实效。巩固除四害工作成果,必须落实每年春、秋两季灭鼠、灭蟑,夏季灭蚊蝇的统一投药行动。

六、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一是成立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二是召开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四是开辟创建专栏,营造创建舆论氛围。五是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创建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任务阶段。一是按照分工,由社区分解任务,落实任务到人,全面实施各具体工作方案。二是重点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各督导人员明确职责。四是建立健全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模拟自查,重点攻坚阶段。社区创建领导小组组织模拟达标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检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继续巩固完善各项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迎接国家卫生城市专家组对我区考核验收,确保实现创建达标。

2016年社区创卫工作实施方案3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力度,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区政府《东湖区关于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街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组织机构

按照“街办牵头、社区落脚、自我完善、全民参与”的原则,7个社区均成立了“社区环卫工作站”。 由街办环卫所长分管社区环卫工作站,全面管理、协调、督导本辖区社区环卫工作。由各社区主任任站长,社区分管副主任任副站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社区环卫工作的管理、作业。根据辖区有偿服务户数9296户、按照人均服务240户,测算出需要安排社区保洁员38人。

二、 责任范围

社区环卫工作站负责辖区范围内居民楼道、庭院、房屋间距、通道、平顶以背街小巷等区域,各社区具体责任范围划分基本按所辖路段划分。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将社区环卫工作列入社区及社区干部年终综合考评范围内。

2、负责制定社区环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和人员职责。

3、综合管理、协调、指导本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督促社区环卫工作站日常作业;对作业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并做好考评记录。

4、统一管理本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的经费,设立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同时,对社区环卫工作站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5、负责组织社区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环卫整治任务,收集活动资料。

(二)社区环卫工作站职责

社区环卫工作站全面负责责任范围内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广告垃圾清理,棚顶、屋顶、吊挂等垃圾清除,以及社区垃圾果壳箱的清掏抹洗等环卫工作。

1、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协调本社区环卫工作;合理配置社区保洁员;对社区保洁员进行日常管理;对作业质量进行日常督促;定期进行评比,并做好评比记录。

2、负责按标准收缴本社区居民住户的居民卫生费和袋装垃圾费,上交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

3、负责本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以及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的使用,并接受街办及上级财政部门审计。

4、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环卫整治任务,收集活动资料。

四、工作要求

1、间隔、庭院清扫保洁

作业方式:每天“两扫全天候保洁”,即上午普扫一次(原则上7:00时以前完成,但各社区应充分考虑区域性和季节性等情况来确定普扫的时间),下午普扫一次(14:00时以前完成);保洁在普扫后根据相关的保洁时间7:00-18:00时进行巡回保洁。

作业标准:做到“三无三净”,路面、地面、房顶无积存垃圾,无成片零散垃圾、渣土,无污水污物,以及沟眼净,墙根净,花坛绿地净。

清扫保洁人员要求:明确自身岗位的工作范围,清楚作业质量标准以及作业时间要求,穿戴好环卫标志服和持证上岗。

2、居民楼道清扫与管理

作业管理方式:居民公共楼道(过道)每周清扫2-3次。发现楼道乱贴乱写的垃圾广告及时清除;发现居民在楼道堆放吊挂杂物及时劝阻,动员清理。

作业管理标准:楼道整洁,达到“三无”:即无垃圾渣土;无乱贴乱写乱画;无乱堆放、乱吊挂。

3、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收集袋装作业方式:袋装垃圾做到每日定时上门收集二次,上午一次(7:00—10:00时);下午一次(2:00—4:00时);及时收集,及时清运,做到日收日清,并教育居民在规定时间(上午8:00前,下午2:00前)内放置袋装垃圾。

作业标准:居民生活垃圾坚持实行袋装垃圾收集,袋装普及率达到100%,规范率达到95%以上,楼道内无乱扔乱倒垃圾现象。

垃圾收集人员要求:明确自身岗位的工作范围,清楚作业质量标准以及作业时间要求,持证上岗。

4、环卫附属设施的清洗保洁

收集作业方式:果壳箱每日掏抹干净,掏抹次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每天不少于二次。

作业标准:果壳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不低于98%,箱体外无脏物附着;保洁工具及保洁车车身外壁保持清洁,摆放适宜。

5、其他作业任务。

五、工作经费

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两块:一是政策性收费,包括居民卫生费和袋装垃圾费,由各社区环卫工作站收缴,收取的费用上交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二是政府购买社区环卫岗位的年补助经费193200元,购买的社区环卫岗位主要从事社区环卫工作,其经费全部补助给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

街办社区环卫工作及经费专项账户内的经费全额为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由街办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篇5

全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责任单位——城市建设维护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分公司。

二、检查考核内容

道路清扫和保洁。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

铁路两侧卫生保洁。

5、新闻曝光和市民投诉环境卫生问题办理情况。

三、检查考核依据

《**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四、检查考核办法及奖惩标准

考核由区建管局环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巡查、随机抽查、现场抽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和每月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巡查、随机抽查分数占当月检查项目分数的60%,定期检查占40%。实行千分制考核,达标:950分以上(含950分)。

月考核低于950分以下的,每降低一分,扣罚四方城建维护工程总公司作业经费20元。

全年市检查考核综合得分取得市内四区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第四名处罚3万元。

月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并按照奖惩规定进行奖惩。

五、专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1、道路按规定完成清扫任务。

2、路面废弃物不超过控制指标(部颁),无漏收堆。

3、无向雨水斗、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

4、桥面、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保洁质量达到与相连接的道路保洁标准。

5、一、二级保洁道路按照部颁标准、数量设置果皮箱。

6、果皮箱破损及时修复或更换,果皮箱内垃圾清掏及时,不造成漫溢、外观脏乱。

7、保洁人员按规定着标志服上岗。

8、可视范围内的农工商公司区域或村庄的主要交通道路有专人保洁,制定保洁制度。

9、公共广场、绿地和游园无纸屑、烟头、饮料瓶等杂物和树挂,水域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1、主次干路、桥面、广场、街巷、绿地、花坛、树穴、河道无生活垃圾。

2、垃圾容器(垃圾桶、多功能箱)摆放要整齐、无破损,箱体、顶盖、桶身要洁净,周边5米内无垃圾杂物。

3、早7时前按规定完成垃圾收集、清运任务。

4、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垃圾专用容器整洁无破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5、垃圾转运站(压缩站)房及垃圾桶周边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收集垃圾车走底盘净。

6、主要道路、旅游景点、繁华街道无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

7、居民装修产生的垃圾和丢弃的大件垃圾无乱堆乱放。

8、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

9、垃圾收集专用车完工后无乱停乱放。

10、垃圾收集工宿舍干净、整洁,无存放捡拾的废旧物品,无乱拉电线,杂物摆放整齐,无焚烧垃圾。

11、城区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积存,无垃圾死角。

12、运输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

13、单位、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区、物业管理小区产生的垃圾由环卫公司负责清运的应达到日产日清的,无乱堆乱。

(三)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清运

1、收费公厕必须亮挂收费公厕许可证和收费价格牌。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

2、公共厕所按规定设置指引牌、标志牌,指引牌、标志牌规范、完整。

3、公共厕所管理间整洁、无乱堆乱放,管理人员按规定统一着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牌。

4、公厕内外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乱涂乱画、积灰、蛀网、污迹等。

5、公厕内卫生质量达到控制指标。

6、蹲位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便槽、小便器无尿垢、水锈。

7、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无积灰污物,无损坏、停用现象。

8、公厕周围5米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堆杂物。

9、公厕内残疾人设施能正常使用。

10、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存放在工具房或不显眼的位置。

11、服务文明、待人礼貌,无群众投诉、举报。

12、公厕按规定开关门。

13、三类以下公厕按规定7时前完成保洁,全天保洁做到四冲四扫作业标准。

14、公厕数量达到国家建设部颁布标准。

15、贮粪池粪便转运及时,无外溢。

16、粪便运输车辆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17、粪便运输过程中封闭严密,无滴漏洒落。

18、粪便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

(四)铁路两侧保洁

1、铁路两侧设专人保洁,制定日常保洁制度。

2、无纸屑、果皮、饮料瓶等杂物和树挂。

3、保洁范围内无积存垃圾、无垃圾死角。

篇6

一、基本情况:

这次检查共分2个专业检查组4个检查小组,检查内容有环卫路面清洁、水面清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住宅小区、集贸市场等。检查形式分为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全面巡查了香洲区的11个街道、镇,重点检查了金湾区的三灶镇和斗门区的井岸镇、井岸城东区以及各辖区的小街小巷、辖区结合部、门前三包、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和水面清洁。检查中,重点抽查了28条马路、16台车辆、23座公厕、30座垃圾房、19个住宅小区和9个集贸市场。

二、好的方面:

1、唐家湾镇通过创建省卫生镇环境卫生面貌大改观。大街小巷干净整洁,清扫保洁人员到位,增设了果皮箱。还有横琴、淇澳近期环卫面貌变化较大。

2、住宅小区环境卫生面貌改观较大。大部分小区管理作业规范、人员保洁到位、环卫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如香柠、鸿景、翡翠山庄、将军山、君怡花园、胡湾里等。较好的集贸市场有湾仔、朝阳等。

3、市区公厕、垃圾房管理水平稳中有升。在上次检查的基础上得到了整改,设施状况有较大提高。如作物村、东泽坑、木棉树公厕、垃圾房,海霞、白莲公厕。还有金湾三灶镇的公厕、垃圾房进步较大。

4、由于各清运作业单位的重视,运输途中污水洒漏现象得到遏制。如南湾所组织人员对压缩车污水槽进行了改造,有效控制了运输途中的二次污染。

5、三灶镇草塘湾垃圾填埋旧场在区、镇政府的重视下,拨出27万多元专款进行封场,封场质量基本达到有关技术要求。

三、存在问题:

1、这次检查发现,由于天气久旱无雨,目前我市严重缺水的原因,各区和作业单位(拱北、南湾地区相对较好)对道路清洗、冲洗不够,再加上风大落叶多,致使路面原色不够清晰,缺乏原气和生机。

2、个别区域还存在脏、乱、差现象。如上冲村水果市场及其周围一带,长期清扫保洁不到位,路旁及门前到处是垃圾,环境卫生状况差;吉莲路新恒达汽修厂门前一带垃圾成堆,无人清理;集贸市场普遍存在脏、乱、差,管理不到位现象;鸿发市场乱搭建严重,垃圾点占用人行道。

3、个别清运车辆状况差,无垃圾运输准运证,不符合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要求。从运输车辆密封性能讲,斗门区车辆状况差,急需加强。另有部分车辆未办理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进行垃圾清运,如白藤湖园林公司的粤CS0519、粤CS0926、粤CS1101、粤CS0506;斗门环保固体废物运输公司的粤CS0735、粤CS1080、粤CS0982、粤CS1703、粤CS2050等。

4、个别路段和公厕、垃圾房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如三灶镇金湾大道一带保洁不到位;兴柠路管理不到位,存在脏、乱、差现象;边远区域的淇澳两座公厕、井岸城东区市场公厕管理状况差、金鼎鸿运街公厕外乱搭建影响景观;淇澳市场和金鼎鸿运街垃圾房建成未及时启用,垃圾箱摆设房外,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红山公厕、垃圾房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况,脏、乱、差、设施缺损严重;井岸城区因公厕无专人管理出现厕内设施丢失被盗;部分垃圾房闸门因缺乏维护保养,造成推拉不灵活;部分垃圾房有存放医疗垃圾的现象;拱北市场公厕、垃圾房拆后一直未补建,市民反映大。

5、机械化清扫水平还较低,离建设部要求相差甚远。香洲区只有23.6%;金湾区只有临港工业区采用了机械清扫,在全区还不足9%;斗门区还属于零。

四、几点要求:

1、目前正处于预防非典突发关键阶段,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注重环卫作业中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防护能力。加强清运途中防飘散、遗漏措施。尤其注重对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决不能将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同收集、处理,如有违反将严肃查处。

2、各辖区、街道、镇要加强对小街小巷、区间结合部、门前三包、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帮促活动,发挥环卫专业队伍的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环卫作业规范水平和质量标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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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作风建设。环卫清扫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一支作风过硬、团结协作的团队。清扫大队正是这样一支充满激情、活力无限的队伍。他们积极开展“八荣八耻”教育、“三德教育”、扶贫捐助等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职工社会服务意识,充分展示了环卫工人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同时,还不断加强职工文明服务礼仪教育,积极推广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职工一言一行,确保在日常工作中无“冷、硬、顶、横”现象发生;他们开展各项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增强环卫职工爱岗敬业、争先创优意识,促进了作风过硬、技能娴熟的保洁队伍建设。

强化规范管理。自2005年环卫工作整建制纳入城市社区管理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清扫工作实行了双重管理,成立了清扫大队,主要负责八条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出台了《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清扫保洁员的行为规范,加强了行业文明建设,行业文明服务质量、行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并设四人专门负责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确保了清扫保洁质量稳中有升。

提高服务水平。近年来,市容环境卫生局清扫大队从强化承诺服务、优化规范服务、深化创新服务入手,全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他们实施了“专业化”的清洁服务。道路清扫实行分片包干的作业方式,质量标准达到“五无、四净”标准,要求全天侯保洁。

他们实施了“人性化”的便民服务。为避免上班高峰时清扫造成的扬尘污染,及时调整晨扫作业时间,此措施为市民提供方便,受到了市民普遍赞扬。

他们实施了“社会化”的爱心服务。积极开展扶贫捐助等公益活动,近三年来涌现出了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200余人次,拾到各种遗失物品1200余件,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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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绿东村街道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以来,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要求,昆仑社区紧紧围绕“环卫保洁精质化、城市交通有序化、沿街商铺整洁化”的目标,着力实施重点,有效提升市容市貌。

一、着力实施“净”工程。进一步强化城区清扫保洁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标准、作业任务的督促检查与落实,全面清除卫生死角,清理生活、建筑垃圾,时刻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强化城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消除城区主街道同背街小巷环境卫生面貌“两张皮”的现象。使清扫保洁区域实现了无死角、无缝隙保洁。严格落实清扫保洁“五无四净”、垃圾收集随有随清作业标准,全力推行了“垃圾落地15分钟内保洁”作业管理方式,加强了城区道路、公共广场、背街小巷和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管理,加大卫生整治力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使城区清扫保洁率迭到9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车速到90%。

二、着力实施“畅”工程。按照退路入室、清路治乱、用路有序、还路于民的思路,实施“畅”工程,继续开展街巷环境综合整治,在城区主要地段引导沿街摊点“进厅入市”,切实解决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等难点问题。在城区道路合理施划停车位,在主要地段规划建设停车场,切实解决城区机动车辆停放问题。巩固提高整治成果,深入开展制止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库,加大分类制违、重点拆违力度,完善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工制机制,彻底遏制乱搭乱建势头,切实改善市容市貌。

三、着力实施“数”工程。健全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加快建立“三网合一”数字化网络平台,形成全方位、高效率运行的模式,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科学化和网络化进程。对主要干道沿街商铺严格落实“日检查、周评比、月通报、年考核”管理考评机制和“三二一”、“十三一”日常巡查制度,执法部门协同联动,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新体系。积极创造条件,疏导并举,努力建立管理严格、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高效运行、人民群众宜居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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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市区水域范围及在其沿岸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珠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海事、港务、航务、市政、水利、海洋与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区水域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河涌、湖泊、水库及使用临岸滩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临岸滩涂从岸线起向水域延伸30米,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二)建(构)筑物按其所占面积向水域各延伸5米范围。

第八条在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其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

(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三)劝告或者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可委托有资质的水上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单位进行有偿清除。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的,现场处以50元罚款。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100元,畜类每头处以1000元罚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粪便的,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粪便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水上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在水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违者,按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码头、船舶、至船、浮至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并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未配置容器或未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的,处以500元罚款。

客运船舶进入珠江市区河段时应停止使用直排式厕所。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船舶、支船、浮至应外型完好,标志清晰,船体应经常清洗及清除苔垢,保持容貌整洁。

第十四条凡在水域内经营漂浮垃圾打捞和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营业。

不具备资质而从事水域环境卫生经营业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环境卫生服务资质的经营者清运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条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设备设施,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和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方式、工艺及其作业规范。

(二)装载工具或收集容器的防漏撒设备及其技术性能。

(三)垃圾收集船、水上垃圾打捞船的船舱技术及船检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有关技术。

(五)环保部门对有关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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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249

1龙文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龙文区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分成三个部分:一是城市主、次干道(街道)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二是商品房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大院由相应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三是农村、安置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由环卫部门和镇村联合多级管理。目前,龙文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已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环卫市场化率达100%,即通过政府公开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保洁公司承包运作,从而形成了保洁公司负责作业、环卫部门或镇村监督考评的管理模式。应该讲,龙文区垃圾管理体制和主体是明确的,但垃圾随处可见、随处倾倒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那究竟问题出在哪里?龙文区现有常住人口1829万人,流动人口约4万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共计2229万人,按每人每日产生1公斤的生活垃圾测算,该区每日约产生223吨的生活垃圾。但是,每日进入蒲姜岭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平均只有174吨,这意味着每日仍有近50吨的生活垃圾囤积在区内的某个角落,一年就达18250吨,这还不包括农村和企业大量的建筑垃圾、生产工业垃圾、生活杂物等。长此以往,人们将被垃圾包围,垃圾也将逐步腐蚀生活的环境。

2龙文区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成因

21保洁经费无法保障市场化的高标准

龙文区目前执行的保洁单价是城市道路 486元/O年、公园景区134元/O・年、农村和城乡结合部13元/O年,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省内一些城市(区)保洁单价如表1所示。

以城市道路保洁单价为例,龙文区按照城市中心区的功能定位,城市道路需执行二级以上的标准,按照国标配套的定额是:每个环卫工人每班次的清扫保洁面积是3125O,每天至少需25个班次(每班次有效工时为65小时),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定额标准进行测算,保洁单价将达到了12元/O・年以上。而龙文区现行清扫保洁的招投标成本是按照每人每班次负责清扫保洁面积8000~8500O(四级道路保洁标准为3375O・/人・班)每天1个班次进行预算,而实际中标额每人每班负责的清扫保洁面积超过了10000O。对照国标,相当于不到04个班次的环卫工人配备数量需要去完成25个班次的工作量。因此目前龙文区道路的保洁档次仍然较低,清扫保洁时间大多只有8~10小时,保洁空点仍大量存在。财政缺口使保洁经费受限,使保洁质量和标准都难以有效提升。

22城乡保洁责任体系存在多头管理

目前按照龙文区的城乡保洁责任体系划分:城市道路属环卫部门管理、公园景区和绿地属市区园林部门管理、下水道属市政部门管理、公路的机动车道属市公路局管理,农村、安置小区、镇道、城乡结合部等属环卫部门和镇、村共管。这种保洁责任体系的弊病:一是路面作业相互影响;二是作业时段不同,使区域洁净度不一;三是作业的质量标准不同;四是保洁专业程度不一致。各管理部门交叉管理,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使保洁合力难以形成实效。

23非生活性垃圾渣土管辖机制缺失

非生活性垃圾主要有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工业垃圾等,其行业主管部门有执法部门(渣土办)、建设(房管)部门、环保部门。但是目前应管部门对垃圾渣土的专业性管理不够重视,管理机制处于失控的境地,而龙文区正处于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阶段,但路面滴、撒、漏现象相当严重,小区物业和工业企业垃圾杂物、土头随处乱倒在工地、港道,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24基层环卫管理机制缺失

镇村对于垃圾治理重视不够,有严重的“一包了之”的“大爷”情绪,同时镇村尚未配备专职的环卫管理机构和人员,未建立完善的镇村环境卫生综合考评机制、市场化的委托监管,也使区镇两级推诿扯皮的现象增多。而治理责任和服务思想的缺失,构成了卫生监管的盲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各镇村将突击式的应付检查作为农村垃圾管理的重点,而不是将心思放在长效机制的构建上。同时,群众(甚至保洁人员)卫生意识不足,对垃圾治理参与度较差,有的甚至破坏创卫成果,从而在垃圾治理上造成了恶性循环。

3解决城乡环境l生问题的对策思路

31公布和保障环卫市场化指导价标准

环卫服务质量与当地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因此要在环卫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公布全国各城市的清扫保洁市场化指导价,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供给。各地再根据区域差、人流量进行适当系数调节,严格执行。我们以龙文区为例,推算全国各城市的指导价以供参考。由于环卫清扫保洁是以人工为主,配合机械作业,因此,可在原市场化价格标准的基础上,以最低工资标准和保洁时间、密度的提高幅度为依据,确定龙文区的环卫指导价。对此,根据龙文区的人口密度,笔者因地制宜,认为城市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区域等清扫保洁时间须达到16~18小时;农村保洁时间只需12小时。考虑到从2011年至今,龙文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4次,从950元/月提高至1350元/月,如表2所示。

因此,2018―2020年新一轮市场化运作,最低工资标准预计将比目前提高25%~30%,同时增加50%的保洁密度。据此,相应的清扫保洁市场化指导价(城市)的合理取值范围应在8~10元/O年;农村的保洁单价应在2~3元/O年;风景园林的保洁单价可保持25%~30%的增幅(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幅持平),维持在17~2元/O・年。按此标准,龙文区每年的清扫保洁经费需增加3000万元左右,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价指数的增长因素,实际用于提高保洁质量的投入估计在30%以内。2016年龙文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53亿元,而用于环卫清扫保洁约4000万元,按照目前的增幅,到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将近30亿元,而7000万元的保洁费应是在区财政的可控范围。综上,按城市线类划分,漳州应属三线弱城市,应比龙文区(漳州的新区)提高一个档次。因此,一线城市保洁市场化指导价应在25元/O・年以上,二线18~25元/O・年,三线12~18元/O・年,四线7~12元/O・年。

32提高市场化准入门槛

改变按道路、镇街、村落划分标段,由不同资质保洁公司分别承包的方式,引进上市公司或大型国企,整合市场和资源,以县区为单位一个标段统包,由真正有实力的公司承担保洁任务。同时,在市场化中采用PPP的模式,中转、设备、车辆由中标企业一次性投资,按折旧纳入市场化预算,环卫部门按合同每月核拨,以减少财政压力。推行先进的“桶换桶”垃圾不落地收集方式,以高品质的公司管理来提高保洁标准。

33建立多渠道筹资新体系

对环卫市场化资金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体系,转为区、镇、村三级负担的筹资新体系。按区域划分经费负担体系:城市道路、景区公园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安置小区、镇道等由区、镇(村)各负担50%。村按村规民约的形式向村民收取20~30元/年的卫生费,不但能增强群众的卫生意识,也能弥补镇(村)级的配套资金。

34实施齐抓共管的市容监管体系

一是将原属各部门管理(公路、园林、市政等)的环卫保洁职能全数划归环卫部门管理,配套资金同时划转环卫部门,整合环卫保洁职能,形成一把扫帚扫到底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城建、房管、谭ā(渣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小区装修以及渣土车的管理,推广湖南、广东等地的模式实施建筑渣土押金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土头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强化文明施工和扬尘的管控,实施“痕迹”执法,全面杜绝渣土撒、漏和乱倒的现象。

35建设“智慧环卫”管理模式

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GPS定位,对接“数字城管”,建设以“智慧环卫”为核心的大公共事业管理平台,以云服务方式随时为管理者及作业人员提供所需服务。及时分配任务,反馈整改成果,同时对管理范围所涉及的人员、设备、车辆到作业面和垃圾多发点以及工作流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管理。合理规划管理和考评模式,提升作业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形成规范化、智慧化、精细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36建立并完善大环卫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镇级环卫机构建设,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区镇分级管理模式。二是在加强区级乡镇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推广四川等地先进经验成立城乡整治办,将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镇一级的政绩考核评价,从而形成“镇村日常巡查监督、环卫部门定期考评、区整治办协调监管”的分级管理模式,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三是将小区、店面、企业垃圾上门收集纳入市场化范围,使整个市场化运作体系不留死角。四是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风水学、致富学等,利用网络、动漫、壁画、LED、广告车走村入户,进学校、入企业,开展“美丽庭院”“卫生家庭”评选,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推介,引领群众从配合垃圾治理到参与治理、美化家园的工作中来。

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配以强力的执法以及群众的宣传发动,才能将此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转变为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器。

篇11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统筹、资源整合、动态管理”为原则,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农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为目标,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改造,着重解决影响全市农村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的村内“三大堆”无序堆放及“三边、两线、一头”沉积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爱护生产生活环境意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卫生习惯,创造整洁、优美、舒心、和谐的人居环境。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全局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环卫所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继续深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加快清理农村“三大堆”及“三边两线一头”沉积垃圾,进一步改变农村“脏乱差”面貌,逐步达到卫生状况明显改观、村容形象明显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目标。

2、主要任务:

(1)继续扩大托管范围,保持全市行政村托管率100%,托管资金收缴率达到100%。镇社区驻地、公路沿线、村庄周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垃圾有偿代运处理率达到100%,农村保洁区域逐步扩展,从道路保洁,逐步延伸到排水沟清理,路边清草、小广告治理、墙面保洁、村头垃圾治理等。

(2)进一步完善镇、村环卫设施配套。加快各镇街区垃圾中转站建设进程:正在建设的,要与镇街区做好沟通,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尽快建成运营;还没有建设的,要抓紧规划设计、抓紧开工建设;水电路未配套齐全的要配套完善,正常运行;加大大型垃圾收集转运车辆、设备设施的投入,提高中转运输效率;在镇区、村庄合理配置垃圾桶、果皮箱,方便村民投放。

(3)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沉积垃圾清理活动。计划用3个月的时间,全面清除农村主要道路的“三大堆”,清除占压农村主要道路的砖瓦、沙石等建筑材料,清除主要道路两侧排水沟及房前屋后“三大堆”及其他杂物,清除或规范主要道路两侧的菜地及杂草树木等,清除或处置“三边、两线、一头”沉积垃圾。将镇村周边及沿路单位、企业、门店等的生活垃圾处置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实现“统一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

(4)通过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等手段在广大农村进行爱护环境卫生的宣传。从村容村貌整治着手,培养农村居民良好的道德规范和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对孩子感动教育做起,建立良好的乡风民俗,营造爱护环境光荣,污染破坏环境可耻的氛围。从村庄的环境卫生规范管理,扩展到家家户户的庭院卫生提升,再进一步扩展到个人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身心健康。

(5)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卫生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环卫所及管理、保洁人员的服务意识教育,大力实施精细化作业和立体化保洁,制定严格的作业质量标准、考核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让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切身体会到城乡环卫一体化实施带来的清洁与舒适。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2月29日)

通过召开会议、信息报道及公开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本年度开展“乡村文明行动”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确保把活动精神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调动起全体干部职工参与行动的积极性。

(二)工作落实阶段:(3月1日—11月30日)

根据市里工作安排,对照我局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工作,对重点工作内容分阶段、有重点的逐步推进:

1、农村沉积垃圾清理

(1)村内“三大堆”清理:主要清除农村主要道路“三大堆”;清除占压农村主要道路的砖瓦、沙石等建筑材料;清除主要道路两侧排水沟内及房前屋后“三大堆”及其他杂物。村内要因地制宜修建沙石路或硬化村内道路,配套排水设施,铺装或绿化人行道;清除或规范主要道路两侧的菜地及杂草树木等。

(2)“三边、两线、一头”沉积垃圾清理:清除或处置“三边、两线、一头”沉积垃圾;对农村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建筑垃圾、杂草杂土等实行分类管理,生活垃圾投放入桶,其他垃圾投放到村设置的指定场所,彻底解决垃圾围村问题。

(3)镇村容貌规范管理:将镇村周边及沿路单位、企业、门店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单位自行配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实现“统一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

2、开展农村改厕试点工程。

为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减少污染,增强群众的卫生意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计划选择一个镇街区进行农村改厕试点工程,改厕工程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全市先试点后推开,争取在近几年时间内在全市所有镇街区全面推开。

3、加快中转站建设速度。全面完成在每个镇街区建设一处垃圾中转站的任务目标。并在每个中转站配备一个滚筒筛,配齐车辆设备,将所有垃圾中转站全部投入运营。

4、完善、规范环卫数字化管理平台。

(1)继续完善督查调度机制,规范环卫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大投入,拓展监控范围,充分发挥各重要路口监控设备的作用,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进行监管,以充分利用环卫数字化管理平台在作业管理检查考核上的优势,实现环卫管理由动态向静态转变。

(2)将物联网技术全面应用到垃圾清运管理,将全市所有镇街区、村庄垃圾桶全部贴上电子标签,纳入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加强对垃圾清运的管理。

(三)查找问题、制定方案阶段(6月1日—6月20日)#p#分页标题#e#

结合工作责任分工及我局工作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等形式,广发征求我局开展“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整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分工落实,找好贯彻。

四、工作要求

开展“乡村文明行动”是我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改变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作为“乡村文明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局干部职工都要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为全市“乡村文明行动”工作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1、加强领导,落实分工。成立市环卫局“乡村文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范满国同志任组长,对整个活动进行总体部署安排,负总责。副局长赵常胜同志任常务组长,具体抓好此项活动的落实,确保“乡村文明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明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乡村文明行动”的指导协调和推动落实工作,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篇12

活动重点

1、整治交通沿线环境。对境内高铁、高速、国、省主干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白色污染和暴露垃圾堆进行集中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加大清扫力度和频率,对沿线花圃、隔离栏、沟渠内垃圾要进行统一清理,确保交通沿线环境卫生。

2、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对村背街小巷、集贸市场、河道沟渠等容易产生卫生死角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加大对乱堆放、乱倾倒、乱拉挂、占道经营的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实现街道两侧整洁有序,实现无乱堆放杂物、无陈年垃圾堆、无放养牲畜、无占道经营、无污水横流。增加垃圾收集运输频率,严格落实清运制度和作业质量标准,解决垃圾撒漏及垃圾容器破损、外观脏乱、摆放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垃圾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3、发挥样板示范作用。突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双轮驱动,特别是新农村精品村、“百村竞赛”村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抓好这些先进典型的环境卫生,实现“净化、亮化、美化、绿化、香化”,同时要注重历史传承提升村镇品味,融合民俗特色体现山水田园自然之美,展示罗源美丽新农村的建设成果,喜迎八方乡亲归来。

活动要求

篇13

一、划分管辖界线

与住建局所进行实地勘察,划清环卫管理界线,制定详细的环卫管理示意图,做到界线清楚,职责明确。

二、项目概况

1、延寿县安山乡、加信镇、六团镇、青川乡、寿山乡、延河镇、延寿镇、玉河乡、中和镇9个乡镇及下辖村、屯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转运及协助9个乡镇驻地冬季冰雪清除。主要包括: 1、村内街道的清扫保洁,线杆、墙体野广告及破损广告清理(离地面高度2米以下),绿化带、树坑清理,村庄周边3米范围内生活垃圾及时清理;

2、村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3、二座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营

4、所有垃圾运至延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延寿县延寿镇黑山村)

农村垃圾日产量

序号

乡镇

户籍人口(人)

常驻人口(人)

垃圾日产量(吨)

垃圾年产量(吨)

名称

1

安山乡

38

12

21921

19629

17.54

6400.93

2

加信镇

33

9

12696

12456

10.16

3707.23

3

六团镇

68

15

25634

21609

20.51

7485.13

4

青川乡

56

10

19000

16588

15.2

5548

5

寿山乡

43

6

16227

13344

12.98

4738.28

6

延河镇

79

17

21975

13936

17.58

6416.7

7

延寿镇

75

14

17100

15300

13.68

4993.2

8

玉河乡

64

15

25792

22780

20.63

7531.26

9

中和镇

19

6

13870

8745

11.1

4050.04

合计

486

106

174215

144387

139.372

50870.78

5、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租赁车辆、设备,租赁不足部分由公司采购。

三、创新环卫管理

1、保洁人员、车辆作业内容和时间

序号

工作内容

作业时间及方式

备 注

 

 

1

 

 

保洁人员

1、夏季清扫保洁作业时间:7:30--11:30,14:00--17:00

2、冬季清扫保洁作业时间:8:00--12:00,13:00--17:00

3、每日二次普扫:

第一次普扫时间为8:00-10:00,

第二次普扫时间为14:00-16:00

其他时段实行无空档巡回保洁。

2

转运车

作业时间:8:00—12:00,14:00—18:00

机动灵活,随时等候派遣前往清理。每天作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

3

垃圾清运

每日9点前完成第一轮清运。

实行8:00至18:00不间断巡回清运。

4

垃圾桶、垃圾箱清掏收运

8:00-18:00,清掏2次。

要求:果皮箱外观整洁,无迹垢,每周清洗箱体,箱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不含果皮箱破损维修)

5

突击队

1、工作时间7:00-17:00;

2、乡镇、道路应急事件处理;

2、分区管理方案

根据延寿县实际情况,进行分区管理。分为2个区:延河镇、延寿镇、玉河乡、青川镇4个乡镇为一区;加信镇、六团镇、、寿山乡、中和镇、安山为二区;

每个区建设一个压缩垃圾中转站,每个站配2个压缩垃圾箱,共用2辆压缩站专用垃圾转运车,10名乡镇管理人员。

另配2辆货车(4.2)进行垃圾收集处理,配1大1小装载机进行辅助工作。

同时给项目管理人员和司机每人配置一台对讲机,以便于管理。项目总经理配1台管理用车,每区配1台共2台管理用车,共计4台管理用车。

3、管理人员的配备

岗位名称

人数

职  能  简  述

备  注

项目总经理

1

管理分公司日常运作,负责整体的公司运营,对总公司总经理负责

本部派出

乡镇经理

9

负责村庄保洁员的相关工作,制定管理目标、负责车辆的调度、安全生产工作,控制运作成本,进行绩效考核,维护各项制度

本地招聘

车队长

1

负责管理车辆调度,安全生产工作

本部招聘

副经理

1

协助分公司总经理,对行政、人事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负责对清扫、垃圾收集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接龙口环卫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不良工作行为进行督查纠正,保证各部门的良性运作

本部派出

作业队长

18

对环卫作业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任务

本地招聘

人事文员

1

拟定部门工作计划,人事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全公司工资发放管理

本地招聘

行政文员

1

负责行政工作的制定,对供应上进行考核,寻找供应商渠道,控制物料的发放,管理库存及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本地招聘

财务

1

负责分公司财务预算工作,向项目总经理负责

本地招聘

现场管理员

2

负责管理现场,如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本地招聘

信息员

1

负责数字化、信息平台日常事务处理

本地招聘

品质督察

2

品质管理

本地招聘

合计

38

四、建立长效机制

1、为促进各乡、村、屯等环境卫生走上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的轨道,实行长效管理;全面提升、巩固新农村卫生精神面貌,为创建“美丽延寿”增砖添瓦,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办事处职责:

(1).全面负责 486个自然村(屯)环境卫生管理:

(2).组织实施垃圾的日常清扫清运、巡回保洁等工作;

(3).统筹安排环卫设备的日常使用及调度;

(4).负责各类环卫设备的操作培训和人员管理;

(5).负责所有环卫设备的维修及日常保养工作;

(6).负责每月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每周各乡镇村保洁工作的汇总报告。

(7).积极配合并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各镇政府提出的环卫工作建议。

3、中转站职责:

按照区域责任划分,自觉履行环卫职责,环卫经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及保洁员的管理,具体执行辖区内环卫工作的开展。

4|、保洁班长责任:

负责网格(自然村(屯))内居民讲究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及网格内环卫工作的执行,明确职责和目标,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管理措施、标准

城乡结合部、各自然村(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长效管理,道路清扫、墙角、沟渠、河道边坡等保洁实行“五定、四包”(定人、定岗、定责、定质量、定奖罚,包班长、包路段、包质量、包任务)全日巡回保洁制度,全面实行垃圾封闭式收集运输。

6、辖区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1)、普扫作业: 每日两普扫,普扫时间为上午7:30—9:30,下午12:00—14:00。作业规范要求: 普扫应达到路面、人行道、路边缘、排水口、花池绿地、垃圾箱四周等洁净,做到路面整洁干净,路旁无杂草。具体要求做到:路面无杂物、果皮、树叶、纸屑、污物、便物、废物。路旁无积土、积沙、积水。排水口无污物,沟眼畅通。路街路旁无杂草、垃圾;垃圾箱保持箱容周围整洁,垃圾、废物及时清倒,无积压垃圾和废物;道路两旁及墙角、河道边坡无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扔乱倒、乱贴乱画等现象。

(2)、保洁作业:实行全日制巡回保洁,时间为每天上午7:30-11:30,下午13:00-17:00。作业规范要求:保洁期间做到路面、人行道干净整洁,无散飞、纸屑、杂物等。

(3)、保洁质量要求:达到路面、人行道、排水口保持卫生整洁,无果皮、纸屑及其它废弃物;保持箱容与周围卫生整洁,垃圾及时清掏,无积压;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密闭和无破损车无故障车;保洁人员准时到位,勤岗巡回保洁;

(4)、垃圾定时收集;密闭化运输和不超高、不超载运输,确保垃圾无积压,无撒漏,垃圾清运率达90%以上,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场卸放,收集时间为每天上午7:00—9:00,中午15:00—16:00。

五、督查、考评及奖惩办法

1、督查办法

(1)、办事处及中转站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各村,指导、督促、检查,帮助各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各村保洁班长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和外来人员讲究卫生的好习惯,并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工作。

(3)、各网格(自然村(屯))内设卫生督导员,每天不间断巡回检查,确保村容村貌整洁,不留卫生死角。

2、考评办法

(1)、公司将办事处开展此项工作的成效列入年终考核范围内,由环卫主管、保洁队长配合各乡镇环卫专员,每月开展各辖区道路普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等考评工作,各班长要积极配合。

(2)、考评以积分制进行,环卫主管、保洁队长所应认真掌握评分标准,体现公平、公证、公开,做到每次考评应有序记录、评分,并做好通报、总结工作。

3、奖惩办法

(1)、凡因环境卫生不合格被县政府、镇政府通报的村,每通报1次该村相关保洁人员在年终考评总分中扣10分,警告一次扣5分。考评总分直接挂钩年终绩效。

(2)、各自然村(屯)辖区内环卫整治成果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将对环卫工作业绩突出的团队及个人进行奖励。

六、合同外增加服务项目

垃圾分类

分类的目标

结合垃圾分拣中心,通过积极构建“户分、村收、镇集”收运体系,使分类区域达到群众受益全面、设施覆盖到位、处理运行正常、减量效果明显、资源循环利用的目标。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力度。

具体措施

(一)统一标准,规范分类。辖区内按:可烂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进行分类。

    1.可烂垃圾(厨余垃圾、有机垃圾)。是指可堆肥的垃圾,主要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腐烂瓜果、动物内脏、零食碎末以及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残次水果和饲养动物粪便等生活垃圾。

2.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织物等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

3.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质。包括废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家电类、过期药物和过期化妆用品等。

4.其他垃圾。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包括卫生纸、纸巾、烟头以及少量砖瓦、陶瓷、渣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包括在内)。

(二)分类收集,密封清运。按“四分法”的统一标准,建立“户分、村收、镇集”的收运体系。

1.配合各乡镇环卫专员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2.农户先按“两分法”即可烂垃圾和不可烂垃圾进行源头分类;

3.各村可按“四分法”按需配备240L分类垃圾桶,用于分类投放;由保洁班长或者保洁队长负责将垃圾分类收运至垃圾集中点(或中转站);

4.环卫主管密切监督,要做到分类清运、密封清运,防止垃圾清运过程中跑、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

(四)灵活多样,科学处置。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垃圾进行分类科学处置。

1.可烂垃圾(厨余垃圾)处置。鼓励农户或有需要的企业作为农业肥料,还山还田,处置后无法利用的部分,须纳入其他垃圾处理体系进行科学填埋处理。

2.可回收物处置。可由农户自主分拣交售,也可以村或乡镇集中处理点为单位,与废旧品回收公司签订定期收购销售合同,及时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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