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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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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篇1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项对照评分,同时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跟踪热点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全面落实全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创建目标,根据《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组织、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标准要求是否明确、宣传教育是否充分等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加强对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受查单位派人参加,考核项目和内容从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暗查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周一次,考核项目和内容可随机抽样也可跟踪热点。在明查途中对抽样项目以外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对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以月度累计扣分。

2、季度阶段性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倒扣分制。由区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总评。主要是考核环境卫生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情况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按3个月度日常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终考核结果按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考核都以

现场记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资料为依据。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报道,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街道综合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数量及重点考核区域。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条道路、2个居民生活小区,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条道路、1个居民生活小区(散住居民生活区以100100平方米为一检查区域)。城区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城市入口处为重点考核区域。

(四)相关要求

1、考核中,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在每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2、市文明办明查暗访所扣分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考核所扣分值、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发现问题所扣的分值,均计入相关街道档案,作为该街道的考核成绩。

3、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问题严重程度,集体决定扣分分值。

4、考核情况每月以简报形式送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监督。

四、扣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 、组织制度保障情况。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区和环卫专业队各类人员的职责、管理办法、责任划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未细化、量化到各类人员,各类人员的奖惩措施不明确,且未当月兑现;建立台帐资料。以上缺一项扣0.5分。

2、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到位情况。街道对区下拨的卫生经费未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卫生经费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环卫经费科目的,扣1分;经费使用情况不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2分。

3、创建宣传氛围情况。街道创建氛围不浓、居民创建知晓率不高、创建工作创新意识不强的,扣1分;受到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且情况属实,每次扣2分。

(二)道路清扫方面

1、未能按时结束路段清扫任务,每一个作业范围,扣1分。

2、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浮灰重、卫生死角的,每处扣0.5分;清扫后路段有明显石头瓦片、漏堆未清的,每处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积水未清扫的,每处扣0.5分。

3、清扫过程中将灰尘泥沙扫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每处扣1分。

(三)垃圾清运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围2米范围内有生活垃圾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转站、随意乱扔乱倒、清运途中发生人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内或者其他地方焚烧垃圾的,每处扣1分。

4、拒绝收集门面、住户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卫生保洁方面

1、车辆行驶或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时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车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洁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时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洁不到位,发现可视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1、环卫人员上岗时未穿着标志服装、聚堆闲聊;清扫保洁时间上班有脱岗的,每人次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与行人和门面业主发生纠纷,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扫保洁人员未能按督查人员要求整改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到市政府或区政府上访,一次扣3分。

五、考核奖惩

1、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资金。对每月考核达到优秀的,其中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月奖励元,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月奖励1000元,按季度进行兑现。

2、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东门和扬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琅琊区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统一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道路、高架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居住区街巷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等级划分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南谯北路、天长路、琅琊路、琅琊古道、育新路、凤凰路、西门子路、火车站广场。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丰乐北路、丰乐南路、西涧路、定远路、紫薇北路、来安路、凤阳路、清流路、明光路、双拥路、四牌楼街、建设路、

南谯南路、老环城路、环滁西路、扬子西路、三里亭路、体育路、湖心路、卫校巷、花园街。三级清扫保洁道路:菱溪路、创业北路、老创业路、紫薇南路、纬四路、扬子东路、文德街、古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级清扫保洁道路:东外环路纬五路至紫薇南路段,营房路扬子转盘至明光来安路口段、水库路、花亭路和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街道其他居住区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正常作业时间:上午6:00至10:00,下午13:30至17:30,遇到特殊时期另行通知。二班制工作时间:清扫时间上午5:00至8:00,下午12:00至15:00;保洁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晚上18:00至21:00,夏季高峰期重点地段晚间保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

每日的普扫作业应在早上7点钟前结束,路面垃圾收集在7:40前结束,下午普扫夏季在4点钟前结束。春、秋、冬季3点钟前结束,其余时间为保洁时间,普扫作业做到车行道、人行道、边沟、下水道、树穴等无存留垃圾。

2、普扫保洁路面遗留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碎石瓦片

个/1000m2 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1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无

三级 ≤8 ≤10 ≤10 ≤10 ≤1.5 ≤6 无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1

四、道路保洁标准质量要求

1、一级保洁:指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二级保洁: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三级保洁:要求定时保洁,每日普扫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级保洁:要求每天普扫1次,部分路段实行定时保洁。

五、桥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扫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

六、广场清扫保洁质量与所确定的道路等级保洁质量标准一致,符合地面清洁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七、垃圾箱(池)、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并定时清洗箱体,废物箱周围2米地面范围无存留垃圾和杂物。

八、路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装运,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篇2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篇3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镇(区)建成城区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梯道、便道及城市道路边坡。

第三条本市各镇(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承包责任制管理,并逐步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第六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道路实行全天巡回保洁制度。

晨前普扫时间:五月至九月早上6:30时前完成;

十月至次年四月早上7:00前完成。

白天保洁时间:7:00时至18:00时;繁华窗口地区延至23:00时。

第七条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的道路冲洗(洒)应当做到每天至少1次,雨后及时冲洗。

第八条城市道路清扫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人工清扫,巡回保洁,使用美观小型的作业工具。

第九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上岗;

(二)每班清扫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

(三)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篦;

(四)清扫保洁作业中不得坐岗,不得擅离作业岗位;

(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六)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

第十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上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各种包装物等垃圾;

(二)城市道路上无积存污水、泥沙;

(三)下水道进水篦无泥沙淤塞;

(四)行道树圈无垃圾杂物、陈旧落叶;

(五)果皮箱清洁无污迹,箱内无积存垃圾,周围地面清洁。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实行环卫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检查考评办法。

篇4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居民为中心,以优质服务和卫生环境为重点,以社会效益为根本,以创建卫生单位为动力,着力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精神,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卫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完善中心基础设施和功能,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居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努力创造一流的人文环境,确保20xx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的检查验收,实现创建目标。

二、建立健全创卫组织机构,层层管理,责任到人

1、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管理责任到人,检查督导到位。健康教育督导、传染病防治监管、门前三包督导、室内卫生督导、室外卫生督导、厕所卫生督导、食品卫生督导、饮水卫生督导、除“四害”督导等。

三、主要任务

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在辖区设置多处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居民进行健康宣传,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意义,提高创卫意识,利用专题讲座、宣传栏、横幅、社区网站等多种方式,增强公众的卫生公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公共场所设立禁烟标志,广泛宣传普及各种健康知识,增强市民健康意识。

2、改善环境卫生,美化社区面貌。健全创卫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区爱卫会下发的各种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辖区内道路、绿地、路灯、居民区的建设以及生活垃圾、化粪池、垃圾站等环卫设施;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强化清扫保洁措施;达到社区环境绿化、亮化、美化的目标。

3、依法实施传染病防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网络直报等工作;规范免疫接种,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

4、切实加强除四害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开展群众性的整治环境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地,降低四害密度,巩固除四害三项达标成果。

5、提高居民区卫生水平。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居民区卫生设施完善,卫生管理规范,形成干净、整洁、美化的良好局面。

6、通过创建活动,提高居民对辖区卫生状况的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1、认真制定和实施社区创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创卫会议,及时布置、检查、总结创卫工作。

2、创卫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3、社区要做好每天的卫生清扫及保洁工作,督导员各司其职,每周三次督导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4、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为全社区卫生日的卫生挂牌大检查。

5、积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定期做好灭“四害”的工作。

6、进一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净化社区环境,全面推进环境改造、整治工作,努力打造清爽干净、秩序井然的新面貌。

7、加强对辖区各单位门前的三包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办公室楼前的垃圾清扫工作及门前秩序的维护工作。

8、加强居民区卫生管理。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全体职工要以大局为重,以社区为荣,时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自身做起,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社区内环境整洁。努力营造一个文明、舒适、绿色、和谐的社区环境。

五、工作重点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xx年底前,完成各项硬件项目建设。一是对照检查标准,增加、更新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二是对办公楼门前的宣传栏进行全面整修、更新。

2、改善辖区环境卫生。尤其是进出口道路及汉正街周边环境卫生。

3、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选择工作重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精心组织,广泛动员辖区居民参与,力求取得实效。巩固除四害工作成果,必须落实每年春、秋两季灭鼠、灭蟑,夏季灭蚊蝇的统一投药行动。

六、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一是成立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二是召开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四是开辟创建专栏,营造创建舆论氛围。五是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形成全员参与创建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任务阶段。一是按照分工,由社区分解任务,落实任务到人,全面实施各具体工作方案。二是重点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各督导人员明确职责。四是建立健全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模拟自查,重点攻坚阶段。社区创建领导小组组织模拟达标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检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继续巩固完善各项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迎接国家卫生城市专家组对我区考核验收,确保实现创建达标。

2016年社区创卫工作实施方案3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力度,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区政府《东湖区关于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街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组织机构

按照“街办牵头、社区落脚、自我完善、全民参与”的原则,7个社区均成立了“社区环卫工作站”。 由街办环卫所长分管社区环卫工作站,全面管理、协调、督导本辖区社区环卫工作。由各社区主任任站长,社区分管副主任任副站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社区环卫工作的管理、作业。根据辖区有偿服务户数9296户、按照人均服务240户,测算出需要安排社区保洁员38人。

二、 责任范围

社区环卫工作站负责辖区范围内居民楼道、庭院、房屋间距、通道、平顶以背街小巷等区域,各社区具体责任范围划分基本按所辖路段划分。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将社区环卫工作列入社区及社区干部年终综合考评范围内。

2、负责制定社区环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和人员职责。

3、综合管理、协调、指导本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督促社区环卫工作站日常作业;对作业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并做好考评记录。

4、统一管理本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的经费,设立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同时,对社区环卫工作站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5、负责组织社区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环卫整治任务,收集活动资料。

(二)社区环卫工作站职责

社区环卫工作站全面负责责任范围内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广告垃圾清理,棚顶、屋顶、吊挂等垃圾清除,以及社区垃圾果壳箱的清掏抹洗等环卫工作。

1、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协调本社区环卫工作;合理配置社区保洁员;对社区保洁员进行日常管理;对作业质量进行日常督促;定期进行评比,并做好评比记录。

2、负责按标准收缴本社区居民住户的居民卫生费和袋装垃圾费,上交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

3、负责本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以及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的使用,并接受街办及上级财政部门审计。

4、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环卫整治任务,收集活动资料。

四、工作要求

1、间隔、庭院清扫保洁

作业方式:每天“两扫全天候保洁”,即上午普扫一次(原则上7:00时以前完成,但各社区应充分考虑区域性和季节性等情况来确定普扫的时间),下午普扫一次(14:00时以前完成);保洁在普扫后根据相关的保洁时间7:00-18:00时进行巡回保洁。

作业标准:做到“三无三净”,路面、地面、房顶无积存垃圾,无成片零散垃圾、渣土,无污水污物,以及沟眼净,墙根净,花坛绿地净。

清扫保洁人员要求:明确自身岗位的工作范围,清楚作业质量标准以及作业时间要求,穿戴好环卫标志服和持证上岗。

2、居民楼道清扫与管理

作业管理方式:居民公共楼道(过道)每周清扫2-3次。发现楼道乱贴乱写的垃圾广告及时清除;发现居民在楼道堆放吊挂杂物及时劝阻,动员清理。

作业管理标准:楼道整洁,达到“三无”:即无垃圾渣土;无乱贴乱写乱画;无乱堆放、乱吊挂。

3、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收集袋装作业方式:袋装垃圾做到每日定时上门收集二次,上午一次(7:00—10:00时);下午一次(2:00—4:00时);及时收集,及时清运,做到日收日清,并教育居民在规定时间(上午8:00前,下午2:00前)内放置袋装垃圾。

作业标准:居民生活垃圾坚持实行袋装垃圾收集,袋装普及率达到100%,规范率达到95%以上,楼道内无乱扔乱倒垃圾现象。

垃圾收集人员要求:明确自身岗位的工作范围,清楚作业质量标准以及作业时间要求,持证上岗。

4、环卫附属设施的清洗保洁

收集作业方式:果壳箱每日掏抹干净,掏抹次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每天不少于二次。

作业标准:果壳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不低于98%,箱体外无脏物附着;保洁工具及保洁车车身外壁保持清洁,摆放适宜。

5、其他作业任务。

五、工作经费

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两块:一是政策性收费,包括居民卫生费和袋装垃圾费,由各社区环卫工作站收缴,收取的费用上交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二是政府购买社区环卫岗位的年补助经费193200元,购买的社区环卫岗位主要从事社区环卫工作,其经费全部补助给街办社区环卫工作经费专项账户。

街办社区环卫工作及经费专项账户内的经费全额为社区环卫工作经费,由街办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篇5

全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责任单位——城市建设维护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分公司。

二、检查考核内容

道路清扫和保洁。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

铁路两侧卫生保洁。

5、新闻曝光和市民投诉环境卫生问题办理情况。

三、检查考核依据

《**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四、检查考核办法及奖惩标准

考核由区建管局环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巡查、随机抽查、现场抽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和每月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巡查、随机抽查分数占当月检查项目分数的60%,定期检查占40%。实行千分制考核,达标:950分以上(含950分)。

月考核低于950分以下的,每降低一分,扣罚四方城建维护工程总公司作业经费20元。

全年市检查考核综合得分取得市内四区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第四名处罚3万元。

月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并按照奖惩规定进行奖惩。

五、专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1、道路按规定完成清扫任务。

2、路面废弃物不超过控制指标(部颁),无漏收堆。

3、无向雨水斗、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

4、桥面、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保洁质量达到与相连接的道路保洁标准。

5、一、二级保洁道路按照部颁标准、数量设置果皮箱。

6、果皮箱破损及时修复或更换,果皮箱内垃圾清掏及时,不造成漫溢、外观脏乱。

7、保洁人员按规定着标志服上岗。

8、可视范围内的农工商公司区域或村庄的主要交通道路有专人保洁,制定保洁制度。

9、公共广场、绿地和游园无纸屑、烟头、饮料瓶等杂物和树挂,水域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1、主次干路、桥面、广场、街巷、绿地、花坛、树穴、河道无生活垃圾。

2、垃圾容器(垃圾桶、多功能箱)摆放要整齐、无破损,箱体、顶盖、桶身要洁净,周边5米内无垃圾杂物。

3、早7时前按规定完成垃圾收集、清运任务。

4、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垃圾专用容器整洁无破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5、垃圾转运站(压缩站)房及垃圾桶周边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收集垃圾车走底盘净。

6、主要道路、旅游景点、繁华街道无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

7、居民装修产生的垃圾和丢弃的大件垃圾无乱堆乱放。

8、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

9、垃圾收集专用车完工后无乱停乱放。

10、垃圾收集工宿舍干净、整洁,无存放捡拾的废旧物品,无乱拉电线,杂物摆放整齐,无焚烧垃圾。

11、城区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积存,无垃圾死角。

12、运输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

13、单位、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区、物业管理小区产生的垃圾由环卫公司负责清运的应达到日产日清的,无乱堆乱。

(三)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清运

1、收费公厕必须亮挂收费公厕许可证和收费价格牌。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

2、公共厕所按规定设置指引牌、标志牌,指引牌、标志牌规范、完整。

3、公共厕所管理间整洁、无乱堆乱放,管理人员按规定统一着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牌。

4、公厕内外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乱涂乱画、积灰、蛀网、污迹等。

5、公厕内卫生质量达到控制指标。

6、蹲位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便槽、小便器无尿垢、水锈。

7、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无积灰污物,无损坏、停用现象。

8、公厕周围5米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堆杂物。

9、公厕内残疾人设施能正常使用。

10、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存放在工具房或不显眼的位置。

11、服务文明、待人礼貌,无群众投诉、举报。

12、公厕按规定开关门。

13、三类以下公厕按规定7时前完成保洁,全天保洁做到四冲四扫作业标准。

14、公厕数量达到国家建设部颁布标准。

15、贮粪池粪便转运及时,无外溢。

16、粪便运输车辆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17、粪便运输过程中封闭严密,无滴漏洒落。

18、粪便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

(四)铁路两侧保洁

1、铁路两侧设专人保洁,制定日常保洁制度。

2、无纸屑、果皮、饮料瓶等杂物和树挂。

3、保洁范围内无积存垃圾、无垃圾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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