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7: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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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省考不可以看国考的书,因为省考国考考试内容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一些教材也会有些差别,如果看错了书,在考试时可能会对考生有些影响。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分为两种形式:国考和省考。
2、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招考条件相对比较严格,一般均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一般集中在每年10-1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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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公务员的报考越来越火热。招考职位由2003年的5400个职位到2013年的12927个职位,增加了接近3倍;而报考人数从2003年的8万多人到2013年的138万人,短短十年时间人数翻了接近20倍。公务员报考职位之所以如此火爆,究其原因主要有就业不景气、公务员工作稳定、待遇福利好等原因。这使得公务员成为一个香馍馍。但随着报考的火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报考资格设置的不合法,面试环节的不公正,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等。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弊端与不足
(一)报考资格设置的不合法
随着近年来公务员职位报考的火热,关于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条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而2007年福州招收公务员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10级,让人们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条件持怀疑态度:这是否是为某领导亲戚所量身设置的报考条件。对此现象我们称之为“萝卜招聘”。
《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从性质上讲应属于国务院部委规章,并不得与《宪法》、《公务员法》、《立法法》相抵触。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尽管《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但本人认为,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剥夺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的报考资格,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人事管理部门那种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它就可以自行作出规定的观念和做法,是歪曲国家立法制度的观念和做法。”[1]
(二)面试环节不公正
我国公务员面试制度存在弊端主要由以下几点:
首先,面试成绩主观性强,感彩浓烈。面试成绩是直接决定一个人能否被录用的关键,所以对每个通过笔试的考生都非常重要。但面试的考官往往都是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人员组成,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打成绩往往凭借个人的主观喜好而不是根据具体职位要求来决定成绩。
其次,面试的题型过于单一,针对性不强。我国公务员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能力测试,对应试者的价值取向和职业道德素质方面考察不足。
最后,面试的过程不公开。面试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容易导致领导干部在面试过程中、徇私枉法、黑箱操作。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的录用任用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但监督环节在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中仍然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一套较完备的考录监督系统;二是监督部门不够独立;三是立法工作滞后。[2]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外部监督部门、监督主体、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后果等。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使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作弊现象屡禁不止,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遭到质疑。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
(一)细化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只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两部法律,仅凭这两部法律不可能包含所有问题,《公务员法》只确定大的方向,具体的细节并没有规定,这就为各级招录机关留下了自的空间,为部分人违纪,钻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条件。立法机关应加紧对公务员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议国务院专门出台一部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法律,对年龄、专业、学历、户籍方面明出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保障面试的公平性
首先,要提高考官的自身素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公务员面试考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经过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对已经担任者要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的培训。
其次,形成独立的考官制度。由于我国独特的国情, 与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相比, 具有地广人多的特点。
(三)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应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之所以敢铤而走险,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监督体系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应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全过程的监督。建议将以下三点纳入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一是组织监督在考试录用全过程中一定要有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二是新闻舆论监督。让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了解和报道考试录用真实情况。三是应考者监督应考者经历了笔试、面试等程序,对考试录用的组织程序、考官水平、考官回避等情况心中有数,主考部门、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机制(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认真接受他们的监督。[3]
注释:
国考是1月和9月报名,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招考条件相对比较严格,一般均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
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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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1―0066-05
公务员的考录制度是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环节。中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较好地发挥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作用。考录制度不仅提高了中国公务员吸纳新生力量的效率,也在考生之间实现了很大程度的竞争公平性。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既涉及考录竞争中的公平,又关乎社会公平。现如今,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必要性已无太多争议,但近年来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却日益受到关注。巾囤当前的考录制度在形式上实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因为一张考卷考核不同教育程度的考生、不同类型公职岗位本身就存在不公平性。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对那些无法或不适宜参加竞争性考试的群体来说,构成了绝对的社会性不公平。这些情况注定了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势必要在质疑中进一步完善,力求实现效率和公平(包括竞争性公平与社会性公平)相得益彰的社会政治效应。
一、公务员考录制度面临的公平性质疑
公务员考录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其最显著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二是通过竞争的方式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中国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把住了“进口”,管好了“楼梯口”,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公务员考录程序环节比较多,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不当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考录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虽然,公务员管理部门在某些环节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体检环节显失公平地对待本该录用人员的现象。2009年底出台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纪违规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这为打击在考试录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公务员考录制度已基本上被政府机关、社会和考生所认同与接受,但人们对考录制度的公平性也存在不少质疑。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以后,在县、乡两级和某些垂直管理系统,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况仍高达30%左右。显然,这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不良的冲击。2005年的《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在各地公务员招考中,各种风波时有耳闻:残疾考生面试遭淘汰,投诉无门;少数民族笔试通过率低;有事先安排实习,招考时因人设岗的;有考试泄题,内定录取的;有面试“放水”,左右成绩的;甚至出现过总成绩排名中前几名被当地“领导”子女所垄断的现象。一连串的公务员招考风波暴露出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日报》也连续发表《如何给“张竞”公平的通道》、《考公务员岂有“近水楼台”》等文,对某些地方公务员考试中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评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百度旗下招聘网站推出的“国考在即――你要考公务员吗”调查显示:对于2011年不打算报名参加“国考”的被调查者,调查数据显示28%的人认为今年没准备好信心不足,24%的人则认为黑幕太多不想搅浑水而不参加,15%的人甚至认为“投胎没投好,考了也白考”。被调查者仅20%的人认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是公正,完全凭实力说话,35%的人则明确表示认为并不公正。对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质疑当前主要还是聚焦在符合资格考生之间的竞争性公平,但对特定群体的社会性不公平的质疑也逐渐凸显出来。对这丽种公平性的挑战集中体现在特殊群体参考权利保障、报名资格条件设定、考试安排和面试等几个方面。
(一)特殊群体进入公职的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
当前,中国公务员队伍的入口主要有考录、调任、公开选拔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考录制度。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实践下来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调任、公开选拔机制也在逐渐地走向公开、公正、透明。但公务员录用的这三种方式都没有对中国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士、尤其是残疾退伍士兵和少数民族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做出特殊的机制安排。尤其是考录制度事实上对上述特殊群体形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由于公务员是公共职位,应是向所有公民开放的,如果考录制度对部分群体形成屏障,就必须做出例外性的规定,对利益相关的特殊群体进行保护。
(二)报名资格条件设定的有效监督不足
在中国,由于各部门在决定报名资格条件时的自主性较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这些报名资格设定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核。这导致出现一些招考职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或者说是“萝卜招聘”,这就难免在设定公务员考录资格条件时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此外,考生的学校类型(如所谓的“985”、“211”高校)、户籍等的限制也剥夺了许多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利。有些资格条件的设定对特定群体产生屏蔽效应,如农民工、农民、退伍军人,因为这些群体往往被学历资格要求而拒之门外。
(三)缺乏区别对待的考试安排
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确实要坚持,但一张考试卷考察所有类别、报考不同职位、不同部门的考生则只是做到了形式上或表面性的公平,而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另外,由于中国公务员考试时问的特定性,全国和各地方每年只安排一次考试,因此,对在那个时间段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某些考生而言则丧失了当年的考试机会。
(四)面试环节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不当干扰
目前中国公务员考试面试多采取结构化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测评方式。首先,在推荐考生进入面试环节,仍然存在录用机关不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名按3:1的比例推荐的现象,或者出现录用机关淘汰笔试成绩排名靠前的考生,而推荐靠后的特定考生进入面试的情况,这种现象或情况虽然不普遍存在或仅是个案,但在推荐面试环节,社会公众和考生基本上都处在信息不公开或对称的状态。在面试过程中面试考官的主观判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那些受到不当干扰而显失公平公正的考官评判,考生基本上没有救济的机制和机会,这极大地影响了面试的公平性。
二、美国(以纽约市为例)公务员考录
制度的公平性安排
(一)人性化的规定,保证考录过程的公平竞争
针对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纽约市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纽约市一般考试规则》,对考试申请的程序和费用、考试申请者的公民资格、社会特殊群体申请者、考试违规的惩罚以及抗议、上诉等一系列环节做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主要包括:
1.考试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比较宽松,公共职位向一切当地公民开放,不得有任何歧视。考试申请人在教育和工作经历方面,教育和阅历必须是自然真实的、持久的和优良的;在身体健康状况上,要有足够的体力和智力执行职务,体检不合格的,可以在身体状况得到本质改善之后,申请再次体检;在个人声誉上,必须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和名声;在语言上,必须能够用英语进行交流。考试申请者还可以享受免费的考试指导。
2.考试申请费用与所报职位薪水挂钩,一般占薪水类别最高额的千分之一。接受社会服务机构公共协助的纽约市居民可以免除考试申请费用。不能参加和完成考试的申请人,在首场测验的前30日内通过向考试服务部提交一个书面请求可以申请退还申请费用。如果用银行信用卡、借记卡和签账卡来支付申请费的以及通过官方网站提交申请表的,还有5美元的折扣。
3.考试时间和方式灵活多样,一般竞争性考试安排统一的考试时间,如果考生这个时间段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一般是第二天再考。有些岗位也可以随缺随考。考试方式也视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在适当和可行的境况下,纽约市行政管理局将会为残疾人提供一种或较多形式的测验优待,比如提供一个近便的考试场所、完成考试附加的时间、特殊的座位、完整的书面指示和特别注意事项、测试问题所用的阅读机或录灌机、测试答案所需的抄写员或录音机、大版印刷字体或布莱叶盲文等。如有特别情况,可以申请不参加常规考试,而要求进行特别考试。由于宗教操守和服兵役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试的申请者将会给予一次特殊考试。这些申请者必须提供能使纽约市行政管理局委员满意的文件证据,证明申请者不能参加规定的常规考试。此外,由考试机构负责的错误或过失;在法庭、有关公共团体或官方面前强制出席的;该市雇员在市政雇佣过程中导致身体伤残的;当申请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家庭伙伴去世后一星期内缺席测试的,都可以申请参加特别考试。
4.考试争议可以抗议和申诉。由于抄袭和作弊被城市禁止雇佣的人可以要求行政管理局委员重新审议这一行为。根据申诉规定,希望控诉额定计算错误的考生还可以在考试结果公布日期起30日之内,要求查看他们得分的细目分类和审查约定,审查约定包括音频/视频记录的重放、有关操作考试工作样本的检查或者是答案卷和标准答案的审查等。
(二)适用分类录用制度,为特殊群体创造公平的录用机会
按照纽约州公务员分类规章,纽约市公务员为分类和非分类两种人员。这两类的公务员的录用方式也完全不同。非分类公务员主要是通过民选、立法机关通过投票选举、任命和聘用等方式录用。分类公务员仅有竞争类是必须通过考试的方式录用,而分类公务员中的例外类、非竞争类和勤杂类等三类公务员则由公务员委员会规定特别的录用方式。在不同政府部门,分类公务员中竞争类、例外类、非竞争类和勤杂类的比例各有不同。
竞争类公务员是纽约地方政府雇员的主体,这类职位向一切群体开放,采取竞争性考试。对例外类、非竞争类和勤杂类则不适用竞争性考试的方式录用。例外类公务员包括每一部门的秘书、授权代表、代行行政首长职权的副职、一些法院文书、有权任命秘书的市政委员会的秘书等。另外,不适合参加竞争类或非竞争类职位考试的下级职员,在公务员分类规章中也被列为例外类公务员。对这类职位的任命可以自由选择人员,而不需要公务员局设定任何教育、经验和其他资格要求。非竞争类公务员主要是公共部门雇佣的一些弱势群体成员。根据公务员法第55条(b)和(c)的相关规定:有相当数目的职位是专门针对那些能够胜任工作的肢体或脑残障人员设计的,并有一定数量的职位专门招聘在战争中致残的退伍军人。对这类人员的录用主要由公务员局对申请人进行训练、经验审查等非竞争性测试,不适宜进行竞争性考试。任命此类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局规定的教育、经验和其他资格要求。勤杂类公务员由公务员委员会在有关规定中专门列举出来。这类职位主要是为一些非技术劳动岗位设计的,对这类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命可以进行能力测试。
三、日本(以东京都为例)保障公务员
考录公平的机制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指出:“考试的目的在于判断是否具备执行任务的能力。”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均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必要时,可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其他能力的实际考试选拔。考试主要有笔试、口试和身体检查。日本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都比较注重考试的公平竞争。
(一)根据学历和工资标准进行分类考试
东京都公务员考试分为四类,主要按照学历和基本工资划分。第1类是年满29岁,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月工资是241 100日元(约为2 500多美元);第Ⅱ类是大学毕业生,月工资198 900日元(约为1 900美元),第Ⅲ类是短期大学毕业生(相当于中国的大专生),月工资为175 100日元(约为1 750美元),第Ⅳ类是高中毕业生,月收入为156 400日元(约为1 560美元)。这样,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报考相关类型的东京都地方公务员。这种分类本质上就是按照学历划分的,同样学历的人参加笔试内容一样的考试,不同学历的人参加不同类别的考试,这无疑是一种公平的体现,有助于公平竞争。另外,日本国家公务员还针对通才官员和技术官员做出不同的考试安排。第Ⅰ类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大学专业分为法律职、行政职、经济职等13种。其中通过法律职、行政职、经济职考试合格被录用的官员称为事务官,理工专业考试合格被录用者称为技官。
(二)有限度地开放招录外国人为公务员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拥有日本国籍。但同时也规定,地方自治体是否允许外国人参加考试,可自行决定。近年来,日本一些地方自治体为了适应国际化的需要,着眼从全球化的角度积极利用人才,允许外国人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这打破了国籍限制,在公务员考录资格方面更加开放。
美、日两大都会城市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安排不仅考虑到竞争性的公平,而且特别关注了公职人员招录机制的社会性公平,特别是美国纽约市,既设计有非分类的公务员补充机制,又对类公务员中的竞争性考试做出了许多特殊安排,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安排了非竞争性考试的录用途径。这些考录制度设计并非完美,但确实在竭力追求考录制度效率的同时,致力于实现考录制度的竞争性公平与社会性公平。
四、增进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
社会公平性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特别录用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公平进入公职系统的机会
当前,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迫切需要设计一些非竞争性考试的录用方式,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退伍军人以及少数民族考生,不一定要进行竞争性的考试,而只要进行能力测试和面试的方式来选择录用。同时应将完善公务员聘任制作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必要补充。考录资格设定既要弱化一般性的限制,又要破除对特定群体的歧视。公务员职位应向社会不同阶层保持开放,保障公民有公平的机会谋求公职,一方面,这是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既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效率,又要追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这样扩大了公务员选人用人的范围,可以网罗各类人才服务于公共事务,增强社会群体的凝聚力,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在公务员考录资格上,要破除身份、地域、民族、性别、身体、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和歧视,甚至允许外国人参加考试;同时,要公平对待社会弱势群体和不同的人士,对考生的个人声誉也要进行考察。
(二)学习国外分类考试经验,依法推进公务员分类考录改革
一、历史因素
我国的传统“学而优则仕”仍然统治着现代中国人的思想,每个大学生更是都有着一个“当官梦”。而现代中国能让大学生走上仕途最简捷的办法就非考公务员莫属了。换句话说国家社会垂直流动的渠道缩窄,阶层之间尤其弱势阶层向强势阶层之间流动的途径非常稀少。想转向更高层级的职业,除了参加相对公平的公务员考试,没有太多其他选择。25%的大学生选择“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是他们考公务员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现象值得我们整个社会深思我们的价值观导向是否正确,是否真正做到了对传统文化的“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二、社会因素
(1)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一年比一年多,但市场需求量却没有相应增多甚至一年比一年少,一年比一年要求高。为此,大学生在就业上面临着严峻形势,在这种背景下,公务员无疑让大学生看到了轻松就业的希望。(2)大学生对公务员性质、工作内容和上升渠道不了解。在我们的调查中,15%的同学认为“公务员工作轻松有节假日”是他们想考公务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存在这极大的一个误区。不少公务员在工作中压力不小,精神压力不容忽视。我们还发现很多大学生想考公务员是觉得工作没有竞争压力、权力大还有很多钱赚等。其实在公务员群体里除了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领导,还有许多基层公务员,他们工作不轻松,工资并不高,手上也没有什么权力,这些公务员是大多数。必须认识到在中国众多的公务员中,占绝大多数还是那些工作在一线,职务低,工资少,手中无权,而只会做实事的基层公务员。他们是公务员中的最低层,也是中国公务员的主体。他们是社会矛盾的直接面对者,也是民众发泄不满与怨气的直接对象。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可以进一步升迁外,绝大部分也许一辈子都打转在低级职位上。
三、经济因素
(1)我国经济由于内部结构不合理以及受到国际众多因素的影响,近些年来,国内的通货膨胀逐年加剧,物价水平不断升高,再加之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问题的日益严峻使得普通民众的社会压力增大,幸福感减弱。这使得他们紧迫地寻求更为稳定的心理依靠,而公务员考试则为他们这种心理依靠的具体化与现实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公务员工作稳定,以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这就让公务员考试成为了前途顺利,人生安全的一个跳板。(2)大学生争当公务员也是市场经济吸引力正在流失的一个明确预兆。其本质是市场的内部出现了问题。作为最有创新力最有激情的大学生纷纷争考公务员所彰显的是他们对市场的恐惧。而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发展完善,政府职能转变远远没有达到市场经济的应有要求,市场没有发挥其在人力资源分流分配上的巨大优势。其次,虽然公务员工资不高,但公务员终身任期制和背后的隐利。公务员在住房的优惠政策诸如可以集资建房,有较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一定年限后获得分配住房等,在中国的房价攀升不断的今天,公务员的住房福利无疑是一大诱惑,给了年轻人巨大的吸引力。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很小,政府部门所享有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在私营企业难以得到保障。不仅如此,公务员在享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良好的福利待遇的同时,工作时间适中而且工作环境也很好。同时公务员还有可能享有车改、带薪休假、公费出资培训等优惠政策。
四、教育因素
(1)在我国现有的教育制度下,学生最擅长的莫过于考试。公务员选拔考试形式简单,门槛低,而对考生的公益人格,公共服务理想与精神,社会实际能力、素质、经验很少有要求。因此对于大学生而言,考上公务员对于自己的前途显得更简单与直接。对于他们来说只要好好复习,考上还是有一定的机率的,这增加了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可能性。(2)我国高等教育一方面缺乏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使一些大学生对社会的了解不足,也不清楚自身的条件和情况,就业目标模糊,盲目从众,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往往是一听到别人考公务员就不分状况也去考公务员。另一方面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这更使得大学生在社会经验和实践能力上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加重了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为此大学生将目光转移到公务员上以减轻就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