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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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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篇1

一、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状况

《黔西南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至2020年,人才资源总量将从现今的19.7万人增加到26.7万人,人才需求涉及教育、经济管理、电力、煤炭、化工、旅游、医药等领域的近30个二级学科,60多个相关专业。据黔西南州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的近三年岗位需求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公务员招考岗位为490个、事业单位编制招考岗位835个、企业招聘岗位2200余个、“特岗教师”计划招考岗位1700个;2014年公务员招考岗位为516个、事业单位编制招考岗位789个、企业招聘岗位2800余个、“特岗教师”计划招考岗位910个;2015年公务员招考岗位为476个、事业单位编制招考岗位762个、企业招聘岗位3000余个、“特岗教师”计划招考岗位1042个,其中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岗位有215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岗位48种。

二、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与就业情况对比分析

以黔西南州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为例,对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2013―2015届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意向与就业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就业统计数据来源于院学生科,数据真实可靠)。就业意向的调查针对2013―2015届的数学专业本科生共257人,通过问卷星设置问卷进行调查,回收有效电子问卷247份,有效率为96%。利用SPSS软件统计出近三届毕业生中有40%的学生的理想职业为教师,实际从事教师行业的平均比例为82.70%;有25.58%的学生意向考公务员或其他事业编制单位,实际考上公务员或其他事业编制岗位的平均比例为8%;有18%的学生希望进入企业从事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实际进入企业的平均比例5%为;有8.42%的学生意向自主创业,实际自主创业学生的平均比例为4.30%;有8%的学生意向考研继续深造,实际考上研究生学生的平均比例3%。从表1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生近三届的平均就业率较高为96.19%,但就业岗位单一,集中在“特岗教师”上,当特岗教师需求逐步趋于饱和时,学生的就业将会面临极大困难,且从学生的就业意向及就业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学生的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情况差距较大。因此,研究影响大学生就业的社会因素、学校层面因素、个人综合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可以为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学生就业能力方面提供参考作用,使得高校培养的人才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符合。

三、影响大学生就业因素的Logistic统计回归模型

(一)调查统计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

对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科学学院2013―2015届毕业生跟踪调查表(毕业生填写)、毕业生评价调查表(用人单位填写)共196份中影响就业的因素做SPSS统计分析,数据来源于往届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中小学教育实习基地、其他事业单位及企业等110余所单位。并面向在校大学生、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领导及老师、高校辅导员进行开放式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49份,统计出的就业影响因素有70多种,包括人际交往能力、家庭背景、就业预期岗位、社会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适应环境能力、自我提升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性格特征、在校期间获奖情况、计算机操作能力等,然后通过对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进行归类并参考知网收录文献中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出现的频次从高到低排序统计筛选归纳出8种:性别、家庭背景、就业政策学习、知识与技能、团结协作能力、社会实践训练、生源地、就业意向岗位。

(二)采用Logistic统计回归分析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

采用 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方法研究以上8类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就业与否(考虑就业相关度)作为因变量,取值为 0或 l,已经就业(考虑就业相关度)的概率为P,未就业的概率为l-P,以上8类因素为模型的自变量:性别(X1)、家庭背景(X2)、就业政策学习(X3)、知识与技能(X4)、团结协作能力(X5)、社会实践训练(X6)、生源地(X7)、就业意向岗位(X8)。构建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a为常数项,b1,…,b8为回归系数。

利用SPSS软件进行逐步迭代来选择自变量(即模型需要首先把所有自变量输入模型),然后分别按照0.05移进概率和0.1的移进概率来判断自变量是否移进模型和移出模型,经过4次迭代, 如表2中数据所示,在给定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条件下,把显著性值高于0.05的变量剔除,最终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为X3,X4,X5, X6, X8得到回归模型为:

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对地方高校大学生就业影响显著性强的5种因素为:就业政策学习、知识与技能、团结协作能力、社会实践训练、就业意向岗位。

四、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相关建议

通过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的分析可知,个人因素、高校的培养、用人单位的标准、国家的就业政策都对毕业生的就业影响很大,大学生就业是个社会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达到最优化。

(一)学生个人方面

大学生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也要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训练,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及就业竞争能力。首先,在就业前做好人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调整好就业观念,常关注就业形势、就业信息,加强入职前所需的就业能力,锤炼自身的竞争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其次,在面对社会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大学生应该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再次,毕业生必须适时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当期望值盲目过高的时候,容易造成“高不成、低不就”的心理,失去许多良好的机会。端正自身的就业的期望,树立“先就业,再择业,后创业”的就业观。

(二)高校培养层面

篇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非法学专业一般会开设《经济法》的课程,并成为其专业基础课。它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教学方法也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阶段。目前,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大多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在实际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受到困扰。为实现有效教学,强化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本文就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这门课程的改革方向。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授课教师认知结构矛盾突出。经济法是一个强调社会本位与国家调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一类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反垄断制度、特别市场规章制度等市场规章制度;一类是金融调控制度、财税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基础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冲击着法学教师的原有认知结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造成教学重点内容移位的现象。

(2)缺乏有针对性的实用教材。现行教材大多是由法学专业教师针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容量大,不仅仅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涉及了《民商法》基础知识,《刑法》《诉讼法》部分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编写人员忽视了这门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堆砌法条,有意简化经济法之外的知识,致使教师在实际授课中偏离重点。非法学专业学生初次接触经济法,对简单堆砌的法条理解困难,造成认知结构上的混乱,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3)缺乏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教师团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无须更多理论分析,有的学院师资力量紧张,于是就出现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师配备的随意性。经济管理类的教师被安排讲授经济法,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显得底气不足;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行政法、民商法教师被安排讲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很可能在教学实践中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同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从而偏离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造成授课表面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考取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由于法学专业的教师缺乏相关的经济知识,在授课时很难有针对性。

(4)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缺乏学习动机。首先,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具备基础法律训练,他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快速培养起法律思维。烦琐的法条使得学生在理解上出现困惑,自我效能感降低,对这门课程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实践性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占比例过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欠缺,因此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法律的视角,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5)《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边缘化。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所以在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开发与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经济法》课程被人为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的行列,甚至还压缩课时,降低这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方向探析

(1)强调《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突出地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培养的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养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习惯,促进了人才的全面发展。意识决定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应知法、懂法、守法。我国高职院校目前的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其法律教育极其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国内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的会计执法环境差、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等现象要求经济管理类专业尤其是会计专业学生不仅仅要具有法律意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就必须强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其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加大《经济法》教学力度。

(2) 以学生为本,强化学生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果。1)《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试,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就业上岗和职称的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高职学院大部分经济管理专业尤其会计专业都实行“双证书”制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在不同级别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均是必考的内容。所以在《经济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要服务于从业资格考试,为学生顺利毕业及高质量上岗提供保障。2)《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就业、创业教育。高职生就业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就业,二是创业。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是高职生就业、创业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提供足够的经济法律支持。所以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市场运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的讲授,在保护学生合法就业权益的同时,又可以使学生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在企业运行中能依法、合理开展市场竞争,真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的本性。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传统的《经济法》考核方式是闭卷考试。学习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主要指智慧技能和策略性知识,也就是动作经验的掌握。闭卷考试考察的只是学生陈述性学习的掌握情况,不能有效的考察学生的实践运用、动作经验的积累能力。要不同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陈述性知识掌握水平,又考察学生的智慧技能的掌握情况;既对学习结果进行考察又要对学习过程进行考察。考核具体应分为两个部分:笔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其中,笔试成绩占40%,实践能力成绩占60%。这种考核方式强调了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核方式的改革势必会带动了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变,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主动参与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角色。

篇3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工作中去,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实际问题,成为一名既懂得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素养的高级应用人才。

 

当前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金融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审计专业等,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几乎涉及全部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影响较大,然而,由于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课时不充足、教学内容庞杂等原因,经济法课程在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因此,对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上课时设置不合理

 

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在经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一般安排一学期的课,教学课时为36课时-54课时不等,但经济法内容涉及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内容繁多,教师很难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庞杂的经济法的教学任务。其次,在课程安排上,一般在法学院,经济法课程的都是在学习过法理学、宪法、民法等课程,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后才才开始开设。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在专业核心课程上,所以没有相关的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铺垫,法律基础知识较为薄弱。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讲解法律术语、介绍法学概念和基本知识,如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债权、民事责任、财产所有权等,使得教学课时更加紧张,学生学习更加吃力,进而影响教学进度与教学效果。

 

2.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应以应用型、实践性为主,学习的目的不应当是学习法条本身,而是应当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未来能对职业生涯中的问题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在事前防患于未然,事后能寻求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但当前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教材虽然有几十种版本,内容却繁杂深奥,基本都是本科教材的压缩版,课程内容没有根据教学对象与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区别设置。

 

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在授课时往往忽视了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性,没有考虑经管类不同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造成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按照同一个大纲、相同的进度讲授,无法与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相呼应,与专业的切合度不高,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3.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

 

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科目,采用案例教学能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动脑思考能力,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时有限,学生又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往往以理论讲授为主,不能进行足够的案例教学来辅助教学,更别提模拟法庭、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方式的开展。固然教师的详尽理论讲授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但也容易导致学生缺少课堂自由分析、讨论案例,教学过程枯燥,从而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及教学目标的实现。

 

4.教师的知识体系不完善

 

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种是法学专业出身,一种是经济类专业出身,无论哪种出身,在知识体系上往往都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对于经济学知识的掌握通常不够全面深入,而经济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通常要不够系统,这就使的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能在一种比较平衡的知识框架体系下开展教学,从而不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建构。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措施

 

1.以能力本位为目标,优化教学思路

 

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经济法之后,未来从事的并不是法律相关的的工作,因此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在教学思路上,应当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标,结合学生的专业就业方向,以解决工作中常见法律问题为基础进行针对性学习,将经济事件融会贯通到学生的思维中,使其学习关注经济信息,提高对财经新闻的敏锐度,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使学生通过经济法学习,树立法律思维,能够维护自身权利,保证自己不会有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到未来在本职工作中遇到常见的法律问题能找到正确、有效的解决途径。

 

2.以专业为导向,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庞杂,经管类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的需要各有侧重,有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加以讲授;并针对未来该专业就业的岗位设计相应的教学任务。

 

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对《合同法》、《票据法》、《会计法》、《税法》等部门法进行讲解,通过对会计工作常见违法案情进行讨论,来理解相关《会计法》、《税法》知识;再比如市场营销专业,侧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进行讲解,针对市场营销专业未来的就业方向是营销与策划工作为主,可以选取当前市场中促销策略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讨论分析,避免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策划出“一等奖奖金人民币六千元”这种违法的有效促销活动。

 

3.教学方法多样化,进行启发式教学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仅仅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不易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采用“灵活多样、易于接受、符合经济法教学特点”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参与教学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挖掘学习潜力,从而实现教学目标。首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各类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在经济法教学中,应当注意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生活贴近专业,选择典型的、能解释法律问题的、具有实用性且浅显易懂的案例;其二,模拟演示法。让学生作为关系法律主体直接参与到模拟的实际情境中。在模拟法庭或模拟谈判中,学生进行法庭庭审、合同签订、保险索赔、法律商务谈判等活动的亲身模拟体验,这有利于加强学生沟通能力与应变能力的训练;其三,实物展示法。经济法律语言高度抽象性与模糊性,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难以理解,采取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既能吸引学生注意力,又有助于教师讲解的深入浅出。

 

例如在讲解《票据法》时,可将汇票、本票、支票的样本发给学生,让学生边听课边对照学习,快速熟悉集中主要票据的构成要素。其四,直接观察法。一是组织学生收看通俗易懂的《经济与法》等财经法治节目的音响资料,将典型材料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二是到法院法庭直接观摩审判,通过旁听、观看的方式让学生学习经济案件中利益相关者在法庭展现的法律技能。在观摩结束后,教师适当要求学生说出观后感,进行分组小结,达到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及分析能力的目的。

 

4.通过开设选修课、引导学生自学弥补课时不足

 

课时不足是困扰经济法教学的一大问题,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可以采取开设选修课、引导学生自学两种途径弥补经济法的课时不足。在前面设计经济法教学内容时,经管类各专业将根据未来就业方向的需求来有选择性的挑选相关部门法加以讲授,对于未能全部讲授的相关部门法,教师可以以选修课的方式进行开设,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的挑选相关课程加以学习,从而更好的全面掌握经济法的知识;此外,大学生具有相当强的自学能力,对自己需要的知识也不乏自学热情,如果教师指导得当,自学将成为学生最有效率的学习方式。

 

自学不仅可以缓解课时不足给经济法教学带来的压力,还可以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学历的能力。不过为了使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自学更加深入和有效,教师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

 

5.教师应完善知识结构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篇4

一、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经济法课程已经成为目前商学院各专业学生普通学习的一门课程。设立该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在掌握市场经济运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熟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实现“应用为本,技术立校”的基本理念。从目前国内各高校经济法开设情况来看,专业法律院校有经济法专业,商学院则将经济法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同为经济法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首先,专业法律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专业课程与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传统法学院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经济法被界定为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法,而商学院所开设的经济法,只要与经济运行具有相关性,一般都可界定为经济法,因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也被列入了经济法的范畴,[1]这类法律规范一般在法学院校中被列入民、商法范畴,因此,目前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实际是民商结合的,内容上要超过传统的经济法范畴。其次,专业法律院校的经济法专业学生与商学院各专业学生在经济法专业素养有所区别。有关经济法课程的学习,离不开学生的专业素养,在法学院校中经济法课程是经济法专业的核心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商法知识的积累,在这一点商学院的学生是较为欠缺的;但是电机学院商学院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之前往往已经学习过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课程,经济法学中的竞争法、反垄断法往往都以此为基础,这点上商学院学生又具有优势。[2]最后,专业法律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专业课程与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在学习目标上有所区别。经济法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管理方法,未来要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而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是为了使学生了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以辅助其做好商业运营工作。

二、商学院经济法的教学性质分析

电机学院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可以说代表着目前全国各类本科院校商学院的主流经济法教学模式。如上文所述,目前的政法学院经济法教学模式并不能适用于商学院教学模式,实际上,如果按法学院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对商学院学生进行经济法教学,难以达到应用的教学效果,要明确未来商学院经济法的教学方向,就必须对其课程性质进行分析:首先,从教学内容上看商学院教学内容应以学生未来就业从事商业活动的实际需求为立足点。商学院设立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并非为了培训专业法律人才,专业法律人才需要掌握大量专业法律知识并进行专业训练,并非一门经济法课程所能解决,商学院学生之所以要学习经济法一是为了帮助学生对本专业经济理论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对实际经济规则的了解帮助学生未来提高商业经济运行的能力。其次,从教学对象上看商学院经济法教学要适应商学院各个不同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经济法课程涉及到商学院不同专业的学生,一般而言商学院除了会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外,还会更具专业的具体情况开设不同的专业法律课程,例如贸易专业会开设商法课程,能源专业会开设能源法课程等,从现有情况看经济法课程实际是作为上述课程的基础课程,因此经济法课程不仅要求帮助学生了解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尚应该做好与不同专业的衔接工作,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最后,从教学方式上看商学院经济法教学应该帮助学生理解规则为主要出发点。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发现,一方面经济法本身并非专业核心课程,很多学生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目前的经济法教材往往由浩如烟海的法条所汇编而成,很多学生在阅读课本后发现其中内容繁杂而难以掌握,造成对法学学习的恐惧,从这一点上讲如何合理的安排好教学内容,努力吸引住学生的眼球便显得十分重要。

三、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本着“应用为本,技术立校”的实践精神,本人认为商学院经济法教学工作最终应立足于学生学以致用:首先,对于教材的选择,应该适应商学院学生的实际需要。现有商学院经济法教材通常相比于法学院教材较为简单,内容则较为丰富,对于教材选择应该包括商学院学生必须学习的基本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最好还包括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3]上述课程唯一的特点就是确是学生未来所必须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应该以实用性为核心,尽量帮助未来学生的职业发展。其次,对于课堂的教学方式,应该做到简单而成体系性。传统的法学教育难以适应商学院学生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法学理论性太强,理论性强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学素养,但却提高了学习难度,从教师备课应该紧跟法律的前沿发展,以现行法条为基本保证上课内容通俗易懂,即把法条变为更浅显的道理。最后,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该有所取舍。经济法的课时去掉考试放假约剩下28课时,通常来说经济法课程包括15门法律,但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同法、劳动法每门都需要4-6课时,这就意味着必然有几门无法讲到,对于这种情况,本人特设了市场经济法律基础作为公选课,作为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补充。

[参考文献]

[1]唐波.新编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篇5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

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

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时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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