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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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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篇1

一、黔西南州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状况

《黔西南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至2020年,人才资源总量将从现今的19.7万人增加到26.7万人,人才需求涉及教育、经济管理、电力、煤炭、化工、旅游、医药等领域的近30个二级学科,60多个相关专业。据黔西南州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的近三年岗位需求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公务员招考岗位为490个、事业单位编制招考岗位835个、企业招聘岗位2200余个、“特岗教师”计划招考岗位1700个;2014年公务员招考岗位为516个、事业单位编制招考岗位789个、企业招聘岗位2800余个、“特岗教师”计划招考岗位910个;2015年公务员招考岗位为476个、事业单位编制招考岗位762个、企业招聘岗位3000余个、“特岗教师”计划招考岗位1042个,其中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岗位有215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岗位48种。

二、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与就业情况对比分析

以黔西南州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科学学院为例,对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2013―2015届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意向与就业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就业统计数据来源于院学生科,数据真实可靠)。就业意向的调查针对2013―2015届的数学专业本科生共257人,通过问卷星设置问卷进行调查,回收有效电子问卷247份,有效率为96%。利用SPSS软件统计出近三届毕业生中有40%的学生的理想职业为教师,实际从事教师行业的平均比例为82.70%;有25.58%的学生意向考公务员或其他事业编制单位,实际考上公务员或其他事业编制岗位的平均比例为8%;有18%的学生希望进入企业从事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实际进入企业的平均比例5%为;有8.42%的学生意向自主创业,实际自主创业学生的平均比例为4.30%;有8%的学生意向考研继续深造,实际考上研究生学生的平均比例3%。从表1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生近三届的平均就业率较高为96.19%,但就业岗位单一,集中在“特岗教师”上,当特岗教师需求逐步趋于饱和时,学生的就业将会面临极大困难,且从学生的就业意向及就业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学生的就业意向与实际就业情况差距较大。因此,研究影响大学生就业的社会因素、学校层面因素、个人综合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可以为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学生就业能力方面提供参考作用,使得高校培养的人才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符合。

三、影响大学生就业因素的Logistic统计回归模型

(一)调查统计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

对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科学学院2013―2015届毕业生跟踪调查表(毕业生填写)、毕业生评价调查表(用人单位填写)共196份中影响就业的因素做SPSS统计分析,数据来源于往届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中小学教育实习基地、其他事业单位及企业等110余所单位。并面向在校大学生、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领导及老师、高校辅导员进行开放式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49份,统计出的就业影响因素有70多种,包括人际交往能力、家庭背景、就业预期岗位、社会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适应环境能力、自我提升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性格特征、在校期间获奖情况、计算机操作能力等,然后通过对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进行归类并参考知网收录文献中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出现的频次从高到低排序统计筛选归纳出8种:性别、家庭背景、就业政策学习、知识与技能、团结协作能力、社会实践训练、生源地、就业意向岗位。

(二)采用Logistic统计回归分析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

采用 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方法研究以上8类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就业与否(考虑就业相关度)作为因变量,取值为 0或 l,已经就业(考虑就业相关度)的概率为P,未就业的概率为l-P,以上8类因素为模型的自变量:性别(X1)、家庭背景(X2)、就业政策学习(X3)、知识与技能(X4)、团结协作能力(X5)、社会实践训练(X6)、生源地(X7)、就业意向岗位(X8)。构建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a为常数项,b1,…,b8为回归系数。

利用SPSS软件进行逐步迭代来选择自变量(即模型需要首先把所有自变量输入模型),然后分别按照0.05移进概率和0.1的移进概率来判断自变量是否移进模型和移出模型,经过4次迭代, 如表2中数据所示,在给定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条件下,把显著性值高于0.05的变量剔除,最终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为X3,X4,X5, X6, X8得到回归模型为:

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对地方高校大学生就业影响显著性强的5种因素为:就业政策学习、知识与技能、团结协作能力、社会实践训练、就业意向岗位。

四、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相关建议

通过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的分析可知,个人因素、高校的培养、用人单位的标准、国家的就业政策都对毕业生的就业影响很大,大学生就业是个社会性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达到最优化。

(一)学生个人方面

大学生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也要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训练,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及就业竞争能力。首先,在就业前做好人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调整好就业观念,常关注就业形势、就业信息,加强入职前所需的就业能力,锤炼自身的竞争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其次,在面对社会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大学生应该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再次,毕业生必须适时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当期望值盲目过高的时候,容易造成“高不成、低不就”的心理,失去许多良好的机会。端正自身的就业的期望,树立“先就业,再择业,后创业”的就业观。

(二)高校培养层面

篇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非法学专业一般会开设《经济法》的课程,并成为其专业基础课。它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教学方法也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阶段。目前,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大多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在实际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受到困扰。为实现有效教学,强化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本文就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这门课程的改革方向。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授课教师认知结构矛盾突出。经济法是一个强调社会本位与国家调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一类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反垄断制度、特别市场规章制度等市场规章制度;一类是金融调控制度、财税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基础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冲击着法学教师的原有认知结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造成教学重点内容移位的现象。

(2)缺乏有针对性的实用教材。现行教材大多是由法学专业教师针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容量大,不仅仅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涉及了《民商法》基础知识,《刑法》《诉讼法》部分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编写人员忽视了这门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堆砌法条,有意简化经济法之外的知识,致使教师在实际授课中偏离重点。非法学专业学生初次接触经济法,对简单堆砌的法条理解困难,造成认知结构上的混乱,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3)缺乏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教师团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无须更多理论分析,有的学院师资力量紧张,于是就出现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师配备的随意性。经济管理类的教师被安排讲授经济法,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显得底气不足;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行政法、民商法教师被安排讲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很可能在教学实践中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同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从而偏离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造成授课表面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考取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由于法学专业的教师缺乏相关的经济知识,在授课时很难有针对性。

(4)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缺乏学习动机。首先,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具备基础法律训练,他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快速培养起法律思维。烦琐的法条使得学生在理解上出现困惑,自我效能感降低,对这门课程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实践性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占比例过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欠缺,因此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法律的视角,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5)《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边缘化。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所以在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开发与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经济法》课程被人为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的行列,甚至还压缩课时,降低这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方向探析

(1)强调《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突出地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培养的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养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习惯,促进了人才的全面发展。意识决定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应知法、懂法、守法。我国高职院校目前的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其法律教育极其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国内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的会计执法环境差、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等现象要求经济管理类专业尤其是会计专业学生不仅仅要具有法律意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就必须强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其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加大《经济法》教学力度。

(2) 以学生为本,强化学生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果。1)《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试,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就业上岗和职称的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高职学院大部分经济管理专业尤其会计专业都实行“双证书”制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在不同级别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均是必考的内容。所以在《经济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要服务于从业资格考试,为学生顺利毕业及高质量上岗提供保障。2)《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就业、创业教育。高职生就业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就业,二是创业。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是高职生就业、创业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提供足够的经济法律支持。所以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市场运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的讲授,在保护学生合法就业权益的同时,又可以使学生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在企业运行中能依法、合理开展市场竞争,真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的本性。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传统的《经济法》考核方式是闭卷考试。学习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主要指智慧技能和策略性知识,也就是动作经验的掌握。闭卷考试考察的只是学生陈述性学习的掌握情况,不能有效的考察学生的实践运用、动作经验的积累能力。要不同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陈述性知识掌握水平,又考察学生的智慧技能的掌握情况;既对学习结果进行考察又要对学习过程进行考察。考核具体应分为两个部分:笔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其中,笔试成绩占40%,实践能力成绩占60%。这种考核方式强调了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核方式的改革势必会带动了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变,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主动参与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角色。

篇3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工作中去,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实际问题,成为一名既懂得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素养的高级应用人才。

 

当前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金融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审计专业等,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几乎涉及全部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影响较大,然而,由于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课时不充足、教学内容庞杂等原因,经济法课程在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因此,对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上课时设置不合理

 

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在经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一般安排一学期的课,教学课时为36课时-54课时不等,但经济法内容涉及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内容繁多,教师很难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庞杂的经济法的教学任务。其次,在课程安排上,一般在法学院,经济法课程的都是在学习过法理学、宪法、民法等课程,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后才才开始开设。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在专业核心课程上,所以没有相关的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铺垫,法律基础知识较为薄弱。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讲解法律术语、介绍法学概念和基本知识,如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债权、民事责任、财产所有权等,使得教学课时更加紧张,学生学习更加吃力,进而影响教学进度与教学效果。

 

2.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应以应用型、实践性为主,学习的目的不应当是学习法条本身,而是应当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同时,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未来能对职业生涯中的问题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在事前防患于未然,事后能寻求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但当前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教材虽然有几十种版本,内容却繁杂深奥,基本都是本科教材的压缩版,课程内容没有根据教学对象与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区别设置。

 

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在授课时往往忽视了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性,没有考虑经管类不同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造成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按照同一个大纲、相同的进度讲授,无法与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相呼应,与专业的切合度不高,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3.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

 

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科目,采用案例教学能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动脑思考能力,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时有限,学生又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往往以理论讲授为主,不能进行足够的案例教学来辅助教学,更别提模拟法庭、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方式的开展。固然教师的详尽理论讲授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但也容易导致学生缺少课堂自由分析、讨论案例,教学过程枯燥,从而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及教学目标的实现。

 

4.教师的知识体系不完善

 

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种是法学专业出身,一种是经济类专业出身,无论哪种出身,在知识体系上往往都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对于经济学知识的掌握通常不够全面深入,而经济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通常要不够系统,这就使的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能在一种比较平衡的知识框架体系下开展教学,从而不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建构。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措施

 

1.以能力本位为目标,优化教学思路

 

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经济法之后,未来从事的并不是法律相关的的工作,因此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在教学思路上,应当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标,结合学生的专业就业方向,以解决工作中常见法律问题为基础进行针对性学习,将经济事件融会贯通到学生的思维中,使其学习关注经济信息,提高对财经新闻的敏锐度,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使学生通过经济法学习,树立法律思维,能够维护自身权利,保证自己不会有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到未来在本职工作中遇到常见的法律问题能找到正确、有效的解决途径。

 

2.以专业为导向,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庞杂,经管类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的需要各有侧重,有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加以讲授;并针对未来该专业就业的岗位设计相应的教学任务。

 

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对《合同法》、《票据法》、《会计法》、《税法》等部门法进行讲解,通过对会计工作常见违法案情进行讨论,来理解相关《会计法》、《税法》知识;再比如市场营销专业,侧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进行讲解,针对市场营销专业未来的就业方向是营销与策划工作为主,可以选取当前市场中促销策略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讨论分析,避免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策划出“一等奖奖金人民币六千元”这种违法的有效促销活动。

 

3.教学方法多样化,进行启发式教学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仅仅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不易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采用“灵活多样、易于接受、符合经济法教学特点”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参与教学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挖掘学习潜力,从而实现教学目标。首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各类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在经济法教学中,应当注意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生活贴近专业,选择典型的、能解释法律问题的、具有实用性且浅显易懂的案例;其二,模拟演示法。让学生作为关系法律主体直接参与到模拟的实际情境中。在模拟法庭或模拟谈判中,学生进行法庭庭审、合同签订、保险索赔、法律商务谈判等活动的亲身模拟体验,这有利于加强学生沟通能力与应变能力的训练;其三,实物展示法。经济法律语言高度抽象性与模糊性,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难以理解,采取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既能吸引学生注意力,又有助于教师讲解的深入浅出。

 

例如在讲解《票据法》时,可将汇票、本票、支票的样本发给学生,让学生边听课边对照学习,快速熟悉集中主要票据的构成要素。其四,直接观察法。一是组织学生收看通俗易懂的《经济与法》等财经法治节目的音响资料,将典型材料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二是到法院法庭直接观摩审判,通过旁听、观看的方式让学生学习经济案件中利益相关者在法庭展现的法律技能。在观摩结束后,教师适当要求学生说出观后感,进行分组小结,达到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及分析能力的目的。

 

4.通过开设选修课、引导学生自学弥补课时不足

 

课时不足是困扰经济法教学的一大问题,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可以采取开设选修课、引导学生自学两种途径弥补经济法的课时不足。在前面设计经济法教学内容时,经管类各专业将根据未来就业方向的需求来有选择性的挑选相关部门法加以讲授,对于未能全部讲授的相关部门法,教师可以以选修课的方式进行开设,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的挑选相关课程加以学习,从而更好的全面掌握经济法的知识;此外,大学生具有相当强的自学能力,对自己需要的知识也不乏自学热情,如果教师指导得当,自学将成为学生最有效率的学习方式。

 

自学不仅可以缓解课时不足给经济法教学带来的压力,还可以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学历的能力。不过为了使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自学更加深入和有效,教师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

 

5.教师应完善知识结构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篇4

一、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经济法课程已经成为目前商学院各专业学生普通学习的一门课程。设立该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在掌握市场经济运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熟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实现“应用为本,技术立校”的基本理念。从目前国内各高校经济法开设情况来看,专业法律院校有经济法专业,商学院则将经济法作为一门课程开设,同为经济法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首先,专业法律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专业课程与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传统法学院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经济法被界定为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法,而商学院所开设的经济法,只要与经济运行具有相关性,一般都可界定为经济法,因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也被列入了经济法的范畴,[1]这类法律规范一般在法学院校中被列入民、商法范畴,因此,目前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实际是民商结合的,内容上要超过传统的经济法范畴。其次,专业法律院校的经济法专业学生与商学院各专业学生在经济法专业素养有所区别。有关经济法课程的学习,离不开学生的专业素养,在法学院校中经济法课程是经济法专业的核心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商法知识的积累,在这一点商学院的学生是较为欠缺的;但是电机学院商学院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之前往往已经学习过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课程,经济法学中的竞争法、反垄断法往往都以此为基础,这点上商学院学生又具有优势。[2]最后,专业法律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专业课程与商学院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在学习目标上有所区别。经济法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管理方法,未来要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而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是为了使学生了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以辅助其做好商业运营工作。

二、商学院经济法的教学性质分析

电机学院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可以说代表着目前全国各类本科院校商学院的主流经济法教学模式。如上文所述,目前的政法学院经济法教学模式并不能适用于商学院教学模式,实际上,如果按法学院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对商学院学生进行经济法教学,难以达到应用的教学效果,要明确未来商学院经济法的教学方向,就必须对其课程性质进行分析:首先,从教学内容上看商学院教学内容应以学生未来就业从事商业活动的实际需求为立足点。商学院设立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并非为了培训专业法律人才,专业法律人才需要掌握大量专业法律知识并进行专业训练,并非一门经济法课程所能解决,商学院学生之所以要学习经济法一是为了帮助学生对本专业经济理论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对实际经济规则的了解帮助学生未来提高商业经济运行的能力。其次,从教学对象上看商学院经济法教学要适应商学院各个不同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经济法课程涉及到商学院不同专业的学生,一般而言商学院除了会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外,还会更具专业的具体情况开设不同的专业法律课程,例如贸易专业会开设商法课程,能源专业会开设能源法课程等,从现有情况看经济法课程实际是作为上述课程的基础课程,因此经济法课程不仅要求帮助学生了解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尚应该做好与不同专业的衔接工作,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最后,从教学方式上看商学院经济法教学应该帮助学生理解规则为主要出发点。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发现,一方面经济法本身并非专业核心课程,很多学生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目前的经济法教材往往由浩如烟海的法条所汇编而成,很多学生在阅读课本后发现其中内容繁杂而难以掌握,造成对法学学习的恐惧,从这一点上讲如何合理的安排好教学内容,努力吸引住学生的眼球便显得十分重要。

三、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本着“应用为本,技术立校”的实践精神,本人认为商学院经济法教学工作最终应立足于学生学以致用:首先,对于教材的选择,应该适应商学院学生的实际需要。现有商学院经济法教材通常相比于法学院教材较为简单,内容则较为丰富,对于教材选择应该包括商学院学生必须学习的基本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最好还包括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3]上述课程唯一的特点就是确是学生未来所必须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应该以实用性为核心,尽量帮助未来学生的职业发展。其次,对于课堂的教学方式,应该做到简单而成体系性。传统的法学教育难以适应商学院学生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法学理论性太强,理论性强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学素养,但却提高了学习难度,从教师备课应该紧跟法律的前沿发展,以现行法条为基本保证上课内容通俗易懂,即把法条变为更浅显的道理。最后,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该有所取舍。经济法的课时去掉考试放假约剩下28课时,通常来说经济法课程包括15门法律,但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同法、劳动法每门都需要4-6课时,这就意味着必然有几门无法讲到,对于这种情况,本人特设了市场经济法律基础作为公选课,作为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补充。

[参考文献]

[1]唐波.新编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篇5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

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

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时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

篇6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5)06-0109-04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中的必修课来开设。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类别,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是一门交叉或综合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相邻学科,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它的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收法学、国际海商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而且,国际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规范,包括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规范、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因此,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其主体、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三)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因为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学习必须把法律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好国际经济法须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本实务操作为前提。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为例,要学习这部分知识就必须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订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这些实务环节,才能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特点、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我们若想在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上获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教师、高校教学管理者和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一,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授课老师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熟悉我国的国内法,还要对国际经贸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国际经贸实务;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第二,在高校课程设置方面,基于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特点,要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课时以及开课时间。第三,在学生方面,学好这门课除了要求学生具备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外,还要先学好国内法,在积累一定国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不足和困境

目前中国高校不少专业普遍处于就业率低、专业对口率低、就业质量不高的生存窘境。要解决这种就业结构性矛盾,今后国家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和本科院校相比,我国的高职院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己任。高职院校的法学类人才的培养也应服务于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核心目标应在于培养学生较高的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素质,重点关注提高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水平和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更注重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高职院校开设这一课程对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知识体系、提高学生国际法学的职业能力以及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在国际经济法授课方面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授课普遍采用讲授式、以理论教学为主、方法单一。俗称的“填鸭式”教学较为常见。即便现在很多高校已经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学设备、教师也逐渐将电教引入课堂,但是单纯通过PPT等教学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相较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部门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视度不够,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案例较复杂、能引入课堂讲解的案例较少,很多知识点离日常生活较远、难度较大,因此学生学习普遍缺乏兴趣和主动性。第三,由于老师的单向讲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长期存在,课堂气氛普遍比较沉闷,缺乏师生的互动,教学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且完全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很多老师往往是讲满整堂课时间,很辛苦。而另一方面学生又很消极地去接受知识,没有能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最终导致学生通常应付完考试就把所学知识忘记了,理论知识非但没有真正掌握,实践和操作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结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下称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这些教材由于针对的教学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高职院校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更偏重理论知识,案例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材中则较少。二是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现在高校的国际经济法授课老师大多是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到学校”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导致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教师对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缺乏求“新”和求“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能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和改变教学方法无法很好地因材施教。三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分数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学习自觉性均较差。这也给国际经济法这门专业程度较高、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四是课程设置不合理。高职院校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偶有出现开设时间过早的问题。有些高校会在低年级学生还没学过国内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这给老师的讲授带来很大的困难。此外,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中专业设置较细,但在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往往缺乏对教学对象、人才培养目标、课时设置和授课模式等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未能有针对性地、有区别地进行课程设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学专业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课时相同、教学模式相同、教学重点也相同等问题。

三、在创新和求“变”中走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困境

要解决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惑,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创新和求“变”中寻求发展和突破。

(一)了解学生,根据教学对象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在专门的法学高职院校,专业都划分的很细。以我院为例,我们就设置有贸易法律、涉外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法律实务专业。这些专业都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此外,司法警察专业、刑事执行等法律类专业,为了完善法学知识体系和实现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也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由于教学目标和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在课时数的安排上加以区分。例如:贸易法律专业由于具有较强涉外性,因此需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一般都开设80个以上课时。而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国际经济法课程可开设为选修课、安排20或40个课时。而且司法警察专业不要求对国际经济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课时有限,我们还可以考虑以讲座等较灵活方式来进行讲授。而做到这些则需要我们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每个专业做细致深入的调研、收集教师意见、合理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

(二)明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课程,改变学生认为国际经济法不重要、不实用等错误心态。通过设置教学重点、选用教学方法等途径将课程内容“化难为简”、贴近生活,真正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依赖口头的表述,更要在教学内容上抓住国际经济法课程和我们日常生活的连接点,让学生感受到这门课程是和我们今后的就业密切相关的,是有用的而且是有趣的。以广西为例,我们既沿海又沿边,毗邻东南亚,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桥头堡、前沿阵地,我们的毕业生大多都会留在本地区就业。我们在备课时就应该有意识地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法这一部分。尤其是广西和东盟国家海陆相通、拥有天然优良港口,因此要尤其突出国际商贸合同谈判签订、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保险等章节的讲授。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重点提升学生在这些领域的职业能力。此外,基于近些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的增多,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国际投资法部分也可作为授课的重点。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由于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课时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可以相对缩短这部分的课时、采用更灵活的授课方法。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课程要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学生的就业方向紧密结合、和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教学中做到重点层次分明,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区分有别,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课程真正成为一门实用的学科。

(三)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高校领导层面首先要端正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认识和态度。在高职院校,不少教师和领导依然存有“国际经济法无用”的想法,这种态度会导致对这门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忽视。另一方面,从教师本身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在教学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实务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过进修、学术会议、律师实务等途径,及时更新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另外,针对目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完善案例素材、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深入了解学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实训室,很多学科的实训教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法律类专业方面就专门开设有律师执业技能实训课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课程。其中学院专门为律师专业技能实训课程设置了108个课时。这门课主要针对高职律师助理专业的学生。整个授课过程包含学生模拟操作环节、评价与总结环节以及“诊所式”实训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采用要领归纳法、课堂演示法和实战观摩法。模拟操作环节包括书面设计、单项模拟、综合模拟等内容,由教师选定案例资料,学生按律师办案要求设计、制作各类法律文件,并分别扮演各类角色,直接进行案件办理的模拟操作。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律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从事律师职业打下实战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实训课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深受学生的喜爱。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课程和其他课程颇多相通之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在传统讲授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实训教学方法借鉴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但是,在备课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切勿照本宣科。首先,专门针对国际经济法开设一门单独的实训课程并不现实。毕竟受到高职院校三年学制、教学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只能将实训环节融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其次,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学科构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又相对独立。因此,它很难像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通过一两个案件的实训教学就能把课程所学的大部分内容串联起来对学生进行学科综合的职业能力培训。再次,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有些理论方面的内容也较为高深、操作性较弱,如国际金融法。因此,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内容都适合作为实训教学的素材。而且相较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实训教学的案例素材也较少。因此要对这门课开展实训,需要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计划。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在高职院校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实训教学,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实训依旧离不开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依靠老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讲解案例,或者通过布置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来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虽然这些教学方法的效果有限,但这些传统方法依旧是我们国际经济法实训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为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如学生参与度低等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在课堂授课过程中引入情景教学、分组讨论教学等形式(尤其是针对部分实践性较强的章节)。以国际贸易法部分为例,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将国际贸易法涉及的主要环节(贸易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贸易争议解决等)都串联起来,专门设置几个课时来开展实训。在实训前先给学生设置情境,分配角色和任务,提前预习和准备。在实训过程中,让学生主导整个实训环节。教师通过提问、评论或点评等方式来引导学生突出重点和回归重点。最后,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除了改变教学方法、引入实训教学法之外,我们还要将实训教学环节学生的表现、参与度实实在在反映和落实到学生的学科成绩中。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科成绩是由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如果开设实训环节,建议高职院校应当把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为学科成绩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虑将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独立设置,三部分成绩共同构成学生的学科最终成绩。而且,要将实训环节的成绩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等结合起来,成绩评定标准要客观、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研究、设计实训教学环节的同时,还要谨慎制定和落实科学、客观的成绩评定标准。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训环节的作用,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冰.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以国际法学科教学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4(3):110-115.

[2]王腊梅.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重构和拓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探究式教学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4(9月下):22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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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型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性

作为应用型高校,其最终目的就是向社会输送实务人才。当今社会,缺乏的就是具有高素养、高智能的人才,在经济法方面也是如此。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对经济法专业的实务人才需求较多。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就业方向不一,一些从事了本专业的相关工作,另一些并非从事司法工作,无论其就业如何,只要学生学习了相关的经济法实务知识,对自身及社会都是有利的,在处理工作实务时,都会得心应手,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若要培养具有经济法专业知识的实务人才,应用型高校需要探索恰当的教学方法,加强经济法的实践教学,寻求一条高效培养经济法人才的道路[1]。

二、应用型高校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案例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用型高校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经常要举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教导学生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更深刻地领悟理论知识,使抽象变具体[2]。但是,现在的教学过程中一味的沿用旧案例,教学形式一成不变,致使许多学生对经济法教学缺乏兴趣。教师教学方式陈旧,对课堂的准备不充分,不能激发学生的热情,学生不积极参与,不与教师互动,这将会导致教学成果大打折扣。

(二)教学方式方面。大多数教师在教课的过程中,或是按照课本进行授课,或是按PPT进行教学,这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利用经济法教材作为学习资料,对学生进行讲解,教师讲解,学生按照教师的思路进行学习,是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此种方式教师与学生的交流较少,学生自主学习程度差,课堂乏味,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许多教师也意识到此种方式的单一性,由于各种原因,还是一味的进行理论教学,对实践教学的应用较少,致使教学成果较低,学生的综合素养提升较慢。

(三)经济法考核方面。经济法的考查方式较为单一。一般来说,就是通过试卷考试的方式,选择题、判断、简答论述这些题型,以这种方式进行考试,不利于学生思维的拓展。以客观题为主的方式,大多数学生采用考前突击,这样只是一时应对了考试,却没有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实际生活中,社会所需的是真正能解决经济纠纷问题的实务人才,而不是只会应付理论知识的学生。

三、应用型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作为应用型高校,是培养实务性人才的摇篮,对学生经济法方面的教学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培养其实践性。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知识都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及金融法等都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一)增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引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传统方式,此种模式有利于帮助学生扎实基础,是法律教学的一种好方法。但是案例要有代表性和同步性。教师在传授知识时,要进行合理的选择案例,案例要能够代表某一方面的理论知识,对知识进行恰当的补充,教师充分的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讲解,对理论知识更具有实际的意义,教导学生如何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二)推动经济法实践教学。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因此,法律实践尤为重要。学校多开展一些活动,提供经济法学生切身实践的机会。例如,学校开展模拟法庭,借助实际案例,让法律学生进行裁决,让学生们了解庭审的过程,掌握一些解决实例的技巧,提升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可与税法、银行等经济法实际操作部门进行合作,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操作培训,使学生能够学有所长,灵活地运用知识。

(三)应用多元的考核方式。考核只注重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应用型高校的考核中合理的安排实践考核分数。不仅要测试其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要考察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学校通过学生平时表现、考试成绩及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评测。通过多元的考核方式全面测评学生的综合素养,使经济法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应用性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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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波(1969- ),女,辽宁海城人,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方面的研究。(辽宁 鞍山 11400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0-0139-02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高职教育应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要面向地方区域经济的行业职业岗位的需要。把区域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教育主要是面向经济产业和行业服务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培养人才,才能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才可能解决一方面高职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很多专业领域又紧缺技能型应用人才的矛盾。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开设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并将其设为专业基础课正是针对以上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始终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课程建设,使学生在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系统思维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创新能力。多年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践,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逐步发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色。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意图体现高职高专的职业要求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适应各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学应重视“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基本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观察、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把“教、学、做、练、用”定位为“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占用学时为45学时,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两者的比例为2︰1。理论知识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必需”是指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按照这样的层次递进式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够用”是指要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和相关专业需要相吻合,以实际课程占用的课时要求为标准。因此在“够用”的标准下,教师“教”的内容要“精”“准”。“精”的标准就要求选取精当的内容,“准”指选准法律规定,同时教师的讲解也要“精”“准”。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现实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学内容应具有的针对性与应用性

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经济法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相关专业开设,由于每个专业面临的岗位关键技能不同,决定了每个专业的教学略有不同。会计电算化专业本课程作为会计资格考试课程之一,可以设计考试系统;其他专业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相同的条件下,考核内容这方面就没有硬性要求而是主要采取了案例引导教学法。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的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学生就业需求重点讲解相关内容。为了使教学内容更精练、新颖,更能反映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能适应学生,充分体现与时代同步的精神,比如,在内容选取上我们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详细讲解,为将来学生的自主创业做准备。

四、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

“教”是指理论知识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法律规定,解读法律规定,然后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即了解法律规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会解读法律规定,采用这种方式理解和吃透教材的内容。

关于“学”,以前我们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生学”,采用案例引导教学方法实现的目的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二者之间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是“教师教会学生学”,当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教师教学生学”的案例引导教学模式即采用“任务驱动”方式。在讲解某一个章节内容时,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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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挑战

(一)缺乏适合高职会计专业的经济法特色教材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型、技能型职业教育,目的是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高级人才。人才培养突出实用性,降低理论性,教材选择至关重要。在安徽首届法学本科经济法教学研讨会综述中,王仁富副教授认为,教材建设是经济法教学的基本工具与手段,现存教材结构体系不一,差异很大,无法适应教学实际需要。本科经济法教学如此,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教材问题更突出:使用的教材是本科压缩版本;趣味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实践经验。可以说,具有高职会计专业特色既能满足考证需要又兼具实践性、操作性的应用教材几乎没有。

(二)考证应试效应给教学带来巨大压力

会计专业同学职业目标明确,一年级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其后参加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考证驱动大多数同学关注考试内容,在当前两种教材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情况下,部分同学以考证为第一选择,认为考试就是知识点的背诵和记忆,课堂教学对其没有实用性,进而对课堂教学采取应付态度。除了学习态度,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时间也是有限的,除去入学军训、毕业实践、再加上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时间,真正用于经济法学习时间很少,加之考证内容与教学内容差巨大,使部分学生干脆放弃课堂学习。学生的困惑是:考试内容不同该如何把握?教师的困惑是:两种考试该如何兼顾?从而最终造成学生学习困惑,教师教学难以兼顾的尴尬境况。

(三)缺少一线体验,教师实践经验缺乏凸显

多数经济法教师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受过系统法学训练,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但会计专业有其特殊性,即使是法学研究生毕业甚至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依然感到财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当一个法学问题与财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时,教师就需要综合运用法学、金融、证券、会计、审计等知识、经验和技能综合解决。经济法教学不是在解决一个单纯法律问题,而是在会计专业背景下,运用会计技能综合解决涉法会计问题。目前,经济法教师继续教育处境也很尴尬。国家级、省级高职高专骨干教师培训中无法律培训项目;律师继续培训中无财经类项目,其他培训更是缺乏针对高职法学教师的培训项目。教师中具有会计师、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财经职业证书的不多,具有多年会计、税务、金融、证券、票据实践经验的更少。教师缺乏法律与财会两种职业体验积累,谈不上将两种经验融于一身,更无法灵活运用。不解决上述问题,教师在教学中就会遇到的局限就无法解决,最终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以趣味性和操作性为起点,抓好引导关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现实需要一本适宜高职会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从事教材编写的人员必须具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对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问题有切身感受和把握,从而可以通过教材编写将这些问题努力消除在教材进入课堂之前。”[4]经济法课程内容多、课时有限,一般高职院校为每学期72个学时,而该课程所覆盖的内容涉及民法、商法、证券法、票据法、税法、劳动合同法、仲裁法、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内容,在有限时间,要学生完全掌握上述内容是不现实的。而过分强调知识传授,则往往以牺牲课程的趣味性和操作性为代价,使课堂成为输出经济法知识饼干的机器。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师要有相关职业经验,有生活体验,课程内容才是鲜活的,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改变课堂教学模式教师必须付出更大努力,除采取现代教学方法,通过三维动画、动漫等多种教学手段外,更要求师生互动,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现实,“原汁原味”来源于生活。比如采用同学自编自演生活中的法律小品,自己动手制作道具、设计台词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同学参与的积极性,使其由一个被动的听课人转变为一个积极参加者。比如:在劳动合同法这一部分,可以让学生分别扮演老板、劳动者,并以杨白劳与黄世仁的小品形式展出,激发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操作性方面,彻底摆脱“纸上谈兵”型的经济法授课模式,强调“与生活接轨”。比如劳动合同法,在教学中可以通过模拟劳资双方对抗,体会证据意识、诉讼时效意识、劳动维权意识等;可以模拟劳资纠纷,体会劳动合同文本如何签订、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何、如何防范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带来的风险等;通过模拟交税过程,感受申报过程、体会税法的复杂性、强制性,增强纳税人遵从度等。总而言之就是让学生“亲临其境”,通过实际操作和体验,引导学生走近经济法,热爱经济法。

(二)以考证和实践相结合为重点,抓好质量关

从考证角度看,高职会计专业毕业生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于本科生考研,他们考证的主动性、积极性更强烈,这是其上岗的先决条件。于是很多学生以自学、参加社会辅导班等方式通过助理会计师考试,这种现象如同法学院学生依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一样,其最终的结果是损害课堂教学效用发挥,降低学生对该课堂学习投入度,产生极大负面效应。从实践角度看,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是客观事实,但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宁愿采用通过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直接使用会计人才,而不愿意承担再培养的责任。所以我们必须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在教学中要把学生需要掌握的技能和思维,通过工学结合的方式帮助他们加深体验、积累经验。高职教育不再局限于学生掌握多少具体的知识,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社会需求的必要技能和从业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注重考证,经济法教学要把考证和实践结合起来,既要顺利通过会计考证考试,又要达到掌握实践技能、加深实际工作体验的目的。为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重视考证而不单纯以考证为唯一目的,不片面追求通过率;(2)强化实践而不忽视考证,把实践建立在学生将来有工作岗位前提之下;(3)在学时上大胆取舍,对票据、税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结合考证重点突出适当加大学时,对企业法、竞争法等内容可以不失重点地简略带过;(4)注重毕业生回访,针对经济法课程吸收第一手反馈信息,及时改革跟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

(三)以教师培养和使用为关键,抓好育人关

教学质量好坏直接关系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之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素养之优劣。由于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级技能型人才,教学过程倡导‘工学结合’模式,这要求高职教师不但要具备知识传授能力,还要掌握专业操作示范技能。”[5]而教学质量又是动态过程,一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取决于教师知识掌握程度,更取决于教师来自一线的经验体会,以及教师对相关专业领域的驾驭。经济法作为会计专业必修课,对授课教师提出更高要求。教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悉会计,即使取得律师资格“系统学习过法学基础知识,但要成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合格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6]事实上一名教师精通经济法所有内容的人不多,只是对某一领域更有兴趣或造诣,因此,加强经济法教师的培养和使用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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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的开设与发展,是以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和整个法律体系向经济建设倾斜为背景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各本科院校也结合实际,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经管类独立学院由于其专业多为经济管理类专业,更需要开设经济法课程,并把该课程设置为专业课或主干课,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从独立学院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市场需求、人才培养目标这一角度审视和检讨独立学院本科高校的经济法课程教育,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教学面临着必须改革的问题。

一、经管类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独立学院作为新的人才培养基地,被认为是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独立学院开始兴办以来,随着国家高等教育宏观政策的发展,独立学院大部分偏向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以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但到目前为止,从现实来看,应用型本科高校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与现实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经济法学教育同样存在着这一问题。

对于经管类独立学院的学生来说,他们以后就业的基本方向均是财经管理类工作,除了具备专业的知识以外,他们还要掌握基本的经济法规则作为必备技能,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目前财经类独立学院的经济法教学质量普遍不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课时有限、学生法律知识基础较薄弱、学生学习目标定位不明确、教学内容庞杂琐碎、教学方法死板单一等方面。因此,对经管类独立学院的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经管类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以笔者所在院校经济法的教学状况为例,综合其他院校的相关情形,发现在经济法教学中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未能准确认识到该课程的重要性。虽然多数学院均将经济法作为专业主干课,但学生在学习中没有认识到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认为经济法的内容与专业的学习没有必要的关联,忽视了经济法中透露出的相关经济学知识和经济学原理,不能将这两者之间的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

2.教材选用不当。经济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本身就是一门较新的课程,其理论学说和内容随着国家经济改革发展不断地变化。这使得经济法教材版本多,且更新速度快,内容不一, 侧重点各不相同。 因此,选用繁简适当、难易适度、内容恰当、能体现专业特色及利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适合高职学生实际需要的教材就很有必要。有的院校存在教材选用上的问题, 所选教材未能及时更新,较为陈旧,有的选择的教材难度过大,与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匹配等。

3.时间安排上的问题。对于经管类独立学院来说,虽然各专业均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但对具体在第几学期开设没有统一,而是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安排,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学生尚未系统接受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就让他们学习内容庞杂、理论深奥的经济法律,结果只能使得教与学都变得困难。

其次,经济法课程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48个学时,但经济法课程包含的内容多而繁杂,教师在选择授课内容上就有可能出现“蜻蜓点水”的情况,为完成教学任务,不能对重点进行精讲,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不加区分地讲授相同的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方式均是理论教学,教师讲,学生听,教学过程中缺少互动交流和沟通,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不能使学生主动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来。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内容广泛、分散和单调等特点,没有新颖的教学方式来吸引学生,就不能唤起他们主动学习的欲望,纯粹的理论灌输使得他们觉得枯燥无趣,因此,很难保证教学效果。

三、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

1.合理安排授课内容。以应用和实务为主要教学目标,课程的重点不在于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而在于学法、懂法、掌握基本规则,能够在实务中运用。因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将来从事经济工作中急需的经济法知识,设置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时应着重安排实用性强的经济法知识。授课内容可从基础理论知识铺垫,主要讲授合同法、市场主体、市场规制等重要的基础内容。

2.有侧重地根据专业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授课教师在授课中,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要结合各专业特点及学生需求,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要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有区别、有侧重地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工作。为突出人才的应用性质,在制定教学计划中,还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进行设置,体现出专业培养特色。

3.改进考核方式。要从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进行考察,而不仅仅是对法条的死记硬背。考核方式应多样化,可以设计包括平时课堂表现、课外读书写作、分组讨论等综合项目。在书面考试中,除考察基础知识之外,应设计更多能考察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表达能力、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题型,如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等,以达到考察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双重目的。

4.改革教学方式。在教学中注重实践性教学,以理论讲解为依托,结合适量案例,丰富课堂内容,增加教学趣味性,进行分组讨论,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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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安徽省高等学校2010年度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名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司法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1580)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高职会计专业(司法实务方向)《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8日

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都会开设专业基础课《经济法》课程,而就会计专业(司法实务方向)(以下简称司法会计专业)而言,这一课程尤为重要。司法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毕业生能够在银行、证劵、保险、会计、审计、司法会计鉴定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性的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随着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也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专职老师,一直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致力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探索。

一、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

(一)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长期以来,高职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以“学科本位”为课程教学目标。教师课堂讲授过分注重强调学科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把学科凌驾于教育之上,凌驾于人之上,学科成为中心,成为目的,学校教育、课堂教学成为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科后备人才的手段。从国际教育改革历史可知,过分强调学科中心或学科本位,将课程设置的重点放在学科的完善上,很容易导致学习内容繁、难、偏、旧等,而且教学也更容易侧重于知识的灌输,这无疑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对课程产生畏难情绪。因此,“学科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已经不能适应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改革。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职业教育的特点,高职教育要构建“理实互促、双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了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应以学生的发展为主,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而不过分强调科学体系自身的完备。课程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

(二)依据课程教学目标,进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为了实现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水平,《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学科体系、忽视考证能力培养等一系列偏离教学目标的问题,以教学目标为指导重构教学内容。

目前,会计专业的相关资格考试,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些考试的科目中都有《经济法基础》、《经济法》课程。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实际,教师应主要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的要求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这要求授课教师要做针对性的调研,了解历年来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侧重于考证知识点的讲解,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教师还应加强应试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合理结合,为了提高学生的工作实践能力,积极进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因此,教师首先需要清楚地了解会计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会从事哪些涉法工作任务,然后根据完成这些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法律知识的重组,打破一贯的学科体系。根据会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学生要用到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破产法等。以上内容中,有些属于经济法领域,而有些属于民商法体系。因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的内容应不限于经济法学科的体系范围,还需要包括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这样才能满足会计专业人员工作的需要。授课教师只有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进行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满足社会需求的司法会计专业人才。

二、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专业培养既懂会计又懂法律专业知识的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经济法》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也面临着挑战。长期以来,《经济法》主要采用课堂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教师注重对理论的讲解,脱离实际。这种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工学结合、产教结合”的高职教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的探索。

(一)优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一直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现实问题中搭起一座桥梁,也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思考,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模式。各教师在《经济法》课程中大都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案例教学法大多未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教授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大多是法学专业的老师,所以他们在案例的选取上往往出现缺乏与会计专业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现象,而且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缺乏引导,所以导致案例教学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就要求首先教师要正确地选择案例,选取一些能够和会计工作实际相关的案例,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学生能够理解且具有实用性的案例,即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是他们以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提高他们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老师也要加强引导。比如,一个案例可能涉及经济法多个方面的知识,但学生因为知识有限不可能看得很全面,这就需要教师加强引导,把各方面的知识、问题分析全面,提高一个案例的利用率。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也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更多的信息,提高课堂的效率,解决课时不足的难题。

(二)积极采用情景教学模式,运用角色扮演法。情景教学模式、角色扮演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延伸,目前已在司法会计专业一些课程中运用,《经济法》的教学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并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教师可以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充分使用虚拟工厂、虚拟财务部门等现代技术手段,将教学内容以动漫方式展示,提高学习的趣味性,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在情景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教师还可以使用“角色扮演法”,让学生在一定的模拟情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来体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例如,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可以模拟银行的工作环境,让学生分别扮演模拟企业中的会计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从事票据的填写以及票据的“贴现”、“承兑”、“背书”等业务。角色扮演法将枯燥的程序描述转变为生动的课堂游戏,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加深了对知识的印象,从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能轻松自如地进入“角色”。

(三)加强“产教结合、校企一体”,运用社会实践法。现在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老师大多是从高校直接分配的,他们专业水平高,理论知识丰富,但缺点是知识应用能力不强,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也极大地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运用社会实践法是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首先,学校可以邀请一些长期在法律领域从事经济法工作的和在企业一线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专家来校,请他们为专业建设和《经济法》课程教学进行咨询和指导,加大本校教师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其次,学校应积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目前高职院校大多已经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实习基地的建立几乎都是注重单纯的会计职业技能培养,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能力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尤其是司法会计专业应探索与一些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法律部门建立联系,建立相应实习基地,让学生掌握以后从事会计和管理工作将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建立实习基地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与企业进行项目的合作,建立面向未来的“双赢机制”。

三、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

司法会计专业目前由于每门课程的性质不同,所采用的考试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理论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主干课程《经济法》,必须改变原来的“一张纸、一支笔”定成绩的陈旧考核模式。传统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期末闭卷的笔试方式,而闭卷笔试更多的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不能有效地考查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笔者以为,要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水平,又考查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既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查,也对学习过程进行考查。也就是说,要采取多种考核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考核方式,并且把考核和学习过程结合起来。新的考核方式应融入实践操作环节,以综合能力测试为重点。考核一般分成两个部分:笔试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笔试考核主要对理论知识及其运用进行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实践能力考核包括学生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对课程内容的理解程度两个方面。一般来讲,笔试考核成绩占40%,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占60%。其中实践能力考核包括:课堂上学生回答问题的表现可以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参与、模拟法庭等环节更能清楚地看出学生的理解能力与运用能力。新的考试方式强调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驾驭能力的考查。考试方式的转变带动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会更加注重实训教学,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使得学生通过课堂上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不规范到规范的实训演练,使学生熟练掌握本专业实践操作技能,使学生毕业后能够更快地熟悉业务,进入工作角色,使教学内容与工作岗位技能要求更加贴近,确实让学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在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合格司法会计人才,《经济法》课程也必须与其他会计类专业课一样,打破陈旧理念,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新局面。笔者相信,只要担任该课程教学的各位老师们一起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互相学习和交流,《经济法》课程的改革一定能取得较大的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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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性要求

在教育领域中,关于教育的目的,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强调教育的社会性,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应生产什么样的人才;二是强调以人的自我完善发展为核心,主张为社会提供体格健康、心智健全、人格完善的人。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是互为自我价值实现的对象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价值,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发展的价值,在于承担社会任务更好地推进社会发展。”[6]坚持以人为本,如果没有社会的诉求,就会失去社会责任感,成为自由主义的孤魂;坚持社会本位,如果没有个体的诉求,就会异化为国家社会正义的工具,失去自主与权利意识;只有培养充满个性而又适应社会的人,才是教育目标的世俗选择。因此,作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其教育目的在注重人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是其应有职责。既然社会上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高等学校,必然要适应这种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域,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7]不断细化的行业与职位向法学教育提出了越来越强的挑战,而多样性人才培养,目的就是要让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对多样化人才需求,适应学生对法学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此外,从学生的就业角度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高校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使得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高等教育不再是国家的“订单制造”,而更是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一种服务。[8]高校如同工厂,而学生类似于产品,生产出来必须销售出去,否则,就要关门倒闭,而这个销售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价标准,就业率低往往被认为所设置的专业与社会脱节,不适用社会的需要,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经费、设备等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反过来影响专业的招生,因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势必会出现招生滑坡现象,而一旦招生困难,就要减少招生规模,有的甚至被砍掉,进而出现生存危机。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是每个高校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是衡量各高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入口”的问题。[9]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是根据社会需要,培养出适合社会多样化要求的法律人才;而试图培养出一个个万能的法律人,那培养出的将是千人一面的失业大军。可见,无论是从法学教育的目的,还是法学院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都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多样性的客观现实,积极调整办学方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法学教育的特色化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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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包姝妹(1978-),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航空法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王凤珍(1964-),女,吉林洮南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天津3003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1-0088-02

一、民航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在民航领域,目前我国专门的航空类院校中只有中国民航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置了专门的法学院。但这几家民航类院校的法学通常没有将学校的民航专业与法学相结合,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满足民航领域中对于专业方面法律知识运用的需求,不能很好的解决民航资本运营、民航市场与调控监管等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困境,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更应该利用自身的行业院校优势和特色,进行跨学科多元化的法学教学改革,以培养适应民航实务的多元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民航特色与法学结合的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

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化模式改革就是将法学与其他学科,如航空运输经济与管理、航空工程学、航空自动化等学科专业进行交叉融合,实现跨学科的联合授课。通过多个学科专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借助院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和合作培养体系,民航类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初步掌握具有民航系统性知识以及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宽广的知识视野和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实现民航领域中的法律功效。

(一)跨学科多元化教学模式

目前各国在进行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上经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主辅修复合型模式”,简称主辅修模式。即学生以一个学科专业为主修学科,以另一个学科专业作为辅修学科。主修和辅修的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即可在毕业时获主修学科专业的毕业证、学位证与辅修学科专业证书,或者获主辅修毕业文凭与主修学科专业的学位证。学生成为掌握两个学科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主辅修复合型跨学科人才。

2.学际型模式。“学际”就是学科之间相互渗透、融合、联系的边际,主要通过学校的选课制度进行。学院之间设置合理的课程选项,允许不同学院的学生进行跨学科之间的学习。除此之外还有双主修制模式和第二学士学位制度模式。基于民航类院校的现实情况,可采纳主辅修模式或学际型模式。如中国民航大学空中交通管理学院推行的学际型“四加一”课程,允许法学院的学生通过选拔考试进入空中交通管理学院学习相关民航交通运输课程,将空中交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与法学理论知识融合。

(二)制定符合多元化教学改革要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为了配合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跨学科多元化教学需求,各院校还应当立足自身特点,制定具有民航特色的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1.培养目标。立足民航服务界,结合民航院校特色和优势,注重强化航空法和民航法律实务基本技能训练的学习,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知民航运输业务知识的复合型学生。

2.教学理念。民航类院校以工程专业为主,以中国民航大学为例,设有航空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航空自动化学院等。在这样的学校开设法学院,要发挥资源优势,把握特色发展法学教育就应开展CDIO理念下的法学教育。CDIO代表构思(Conceive)、设计(Design)、实现(Implement)和运作(Operate),是以产品研发到产品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的、实践的、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方式学习工程。

CDIO理念下民航类院校法学专业的跨学科多元化改革主要包含下列四个方面:(1)C——构思。即将工程理念下的民航院校法学教学进行全盘构思,搭建内容结构。(2)D——设计。即根据各民航院校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精心设计法学教学改革,实行项目化实践教学。(3)I——实现。即将法学专业教育与民航特色教育涉及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融为一体,按照多元化跨学科教学理论实践一体化要求贯穿在教学行为中。(4)O——运作。即通过具体实践操作将上述构思和设计转变为学生个人自己的动手实践能力,使项目化教学的效果变成学生以后工作就业中受益的知识或能力。

具体而言:(1)从学校角度,就是将学生的学习、就业,教师的培训以及学校的发展整合起来。(2)从管理者的角度,要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习场所、为教师提供适合的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并为教师提供适当的民航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部门挂职锻炼的机会,从而寻求符合学校发展的特色法学教育。(3)从教师角度而言,就是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体现工程教育的方式方法,与民航业界的专家人员进行法律科研和教学项目的合作,并将其运用到教学中进行研究开发。(4)从学生角度而言,CDIO法学教育理念下的学生必须具备民航与法律的基础知识、个人分析解决案例的专业知识与推理能力、团队合作与人际沟通表达能力以及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四个层面。

3.课程设置。依据民航院校的不同特色和优势开设不同方向的课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优势不同,发展方向各异,因此课程应依据各校的特色和发展目标来设置。具体课程设置如下:

第一,基础理论课程。16门法学基础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专业特色课程。各院校应根据本校特色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法学人才。如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学科齐全,包括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安全航空电子等,所以法学专业可以重点将涉及航空公司法、航空运输法、航空保安法航空电子服务平台的法律以及民航行政课程作为其重点内容;而北航和南航是以我国航空航天、宇航、信息化等高端科技专业为其主要特色,故在法学教学方面可结合相关的国际法、知识产权法,以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航空航天知识产权法为特色课程。

第三,实践技能课程。主要包括民航案例演析和民航法律实务两大类。民航法律实务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院实习及选派学生到民航实务部门实习,其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实训平台,帮助将学生所学知识运用到今后的工作实践。

4.教学方式。改变传统的单一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方法,实施以理论教学为基础,辅以案例教学、实地教学、课堂讨论等多元教学方法。在现代化多功能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仿真模拟实验室进行授课,穿插案例,由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设计制造、仿真、模拟案例研究。学生通过分组讨论、辩论、演示、提问、学习后反馈能够在现场充分领会航空法的内容。除此之外,考虑到民航特色,需要聘请民航业界的专业人士,如民航法律师、民航法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兼职授课、举办讲座,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和研究优势选择自己熟悉的部分与学生进行讨论。

5.构建法学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模式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机制。教学考核改革传统的闭卷考试方法,对于实行跨学科法学教育的学生,应结合所跨学科专业的特点、难易程度等方面灵活处理。因为不同专业学生,理解法学知识内容的能力和角度不同,一律采取统一的方式考核太过单一,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学生的专业知识。具体考核标准如表所示。

法学跨学科多元化改革是将管理学、经济学、民航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等学科知识引入商法学、经济法学、工程法学、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当中,从整体上构建法学教育的立体多元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教师、学生和院校的整体配合,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因此它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以及对应的绩效考核方法,既便于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也便于对教师的资格能力进行考核,同时也是对学校改革措施的一个评价。

三、总结

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将空管、航空工程、航空自动化等多个航空专业学科与法学融会贯通,形成以航空法为中心,涵盖民航安全法律、民航电子服务法律等鲜明民航特色的法律学科。这样民航类院校不仅可以培养兼具法律与民航专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法学学生,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创造性、适应性以及自身的就业能力与竞争能力,同时也可以构建行业院校独具特色的办学方针,落实“文理交叉、学科融合”的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民航系统从业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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