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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身体条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7:2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公务员身体条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篇1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宪法人员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标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一般将在考察环节进行审查,只有良好的品行才能加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篇2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

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篇4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6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1―0066-05

公务员的考录制度是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环节。中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较好地发挥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作用。考录制度不仅提高了中国公务员吸纳新生力量的效率,也在考生之间实现了很大程度的竞争公平性。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既涉及考录竞争中的公平,又关乎社会公平。现如今,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必要性已无太多争议,但近年来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却日益受到关注。巾囤当前的考录制度在形式上实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因为一张考卷考核不同教育程度的考生、不同类型公职岗位本身就存在不公平性。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对那些无法或不适宜参加竞争性考试的群体来说,构成了绝对的社会性不公平。这些情况注定了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势必要在质疑中进一步完善,力求实现效率和公平(包括竞争性公平与社会性公平)相得益彰的社会政治效应。

一、公务员考录制度面临的公平性质疑

公务员考录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其最显著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二是通过竞争的方式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中国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凡进必考”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把住了“进口”,管好了“楼梯口”,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公务员考录程序环节比较多,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不当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考录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虽然,公务员管理部门在某些环节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体检环节显失公平地对待本该录用人员的现象。2009年底出台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纪违规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这为打击在考试录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公务员考录制度已基本上被政府机关、社会和考生所认同与接受,但人们对考录制度的公平性也存在不少质疑。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以后,在县、乡两级和某些垂直管理系统,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况仍高达30%左右。显然,这对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不良的冲击。2005年的《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在各地公务员招考中,各种风波时有耳闻:残疾考生面试遭淘汰,投诉无门;少数民族笔试通过率低;有事先安排实习,招考时因人设岗的;有考试泄题,内定录取的;有面试“放水”,左右成绩的;甚至出现过总成绩排名中前几名被当地“领导”子女所垄断的现象。一连串的公务员招考风波暴露出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日报》也连续发表《如何给“张竞”公平的通道》、《考公务员岂有“近水楼台”》等文,对某些地方公务员考试中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评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百度旗下招聘网站推出的“国考在即――你要考公务员吗”调查显示:对于2011年不打算报名参加“国考”的被调查者,调查数据显示28%的人认为今年没准备好信心不足,24%的人则认为黑幕太多不想搅浑水而不参加,15%的人甚至认为“投胎没投好,考了也白考”。被调查者仅20%的人认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是公正,完全凭实力说话,35%的人则明确表示认为并不公正。对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平性质疑当前主要还是聚焦在符合资格考生之间的竞争性公平,但对特定群体的社会性不公平的质疑也逐渐凸显出来。对这丽种公平性的挑战集中体现在特殊群体参考权利保障、报名资格条件设定、考试安排和面试等几个方面。

(一)特殊群体进入公职的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

当前,中国公务员队伍的入口主要有考录、调任、公开选拔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考录制度。针对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实践下来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调任、公开选拔机制也在逐渐地走向公开、公正、透明。但公务员录用的这三种方式都没有对中国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士、尤其是残疾退伍士兵和少数民族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做出特殊的机制安排。尤其是考录制度事实上对上述特殊群体形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由于公务员是公共职位,应是向所有公民开放的,如果考录制度对部分群体形成屏障,就必须做出例外性的规定,对利益相关的特殊群体进行保护。

(二)报名资格条件设定的有效监督不足

在中国,由于各部门在决定报名资格条件时的自主性较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这些报名资格设定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核。这导致出现一些招考职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或者说是“萝卜招聘”,这就难免在设定公务员考录资格条件时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此外,考生的学校类型(如所谓的“985”、“211”高校)、户籍等的限制也剥夺了许多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利。有些资格条件的设定对特定群体产生屏蔽效应,如农民工、农民、退伍军人,因为这些群体往往被学历资格要求而拒之门外。

(三)缺乏区别对待的考试安排

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确实要坚持,但一张考试卷考察所有类别、报考不同职位、不同部门的考生则只是做到了形式上或表面性的公平,而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另外,由于中国公务员考试时问的特定性,全国和各地方每年只安排一次考试,因此,对在那个时间段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某些考生而言则丧失了当年的考试机会。

(四)面试环节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不当干扰

目前中国公务员考试面试多采取结构化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测评方式。首先,在推荐考生进入面试环节,仍然存在录用机关不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名按3:1的比例推荐的现象,或者出现录用机关淘汰笔试成绩排名靠前的考生,而推荐靠后的特定考生进入面试的情况,这种现象或情况虽然不普遍存在或仅是个案,但在推荐面试环节,社会公众和考生基本上都处在信息不公开或对称的状态。在面试过程中面试考官的主观判断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那些受到不当干扰而显失公平公正的考官评判,考生基本上没有救济的机制和机会,这极大地影响了面试的公平性。

二、美国(以纽约市为例)公务员考录

制度的公平性安排

(一)人性化的规定,保证考录过程的公平竞争

针对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纽约市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纽约市一般考试规则》,对考试申请的程序和费用、考试申请者的公民资格、社会特殊群体申请者、考试违规的惩罚以及抗议、上诉等一系列环节做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主要包括:

1.考试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比较宽松,公共职位向一切当地公民开放,不得有任何歧视。考试申请人在教育和工作经历方面,教育和阅历必须是自然真实的、持久的和优良的;在身体健康状况上,要有足够的体力和智力执行职务,体检不合格的,可以在身体状况得到本质改善之后,申请再次体检;在个人声誉上,必须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和名声;在语言上,必须能够用英语进行交流。考试申请者还可以享受免费的考试指导。

2.考试申请费用与所报职位薪水挂钩,一般占薪水类别最高额的千分之一。接受社会服务机构公共协助的纽约市居民可以免除考试申请费用。不能参加和完成考试的申请人,在首场测验的前30日内通过向考试服务部提交一个书面请求可以申请退还申请费用。如果用银行信用卡、借记卡和签账卡来支付申请费的以及通过官方网站提交申请表的,还有5美元的折扣。

3.考试时间和方式灵活多样,一般竞争性考试安排统一的考试时间,如果考生这个时间段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一般是第二天再考。有些岗位也可以随缺随考。考试方式也视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在适当和可行的境况下,纽约市行政管理局将会为残疾人提供一种或较多形式的测验优待,比如提供一个近便的考试场所、完成考试附加的时间、特殊的座位、完整的书面指示和特别注意事项、测试问题所用的阅读机或录灌机、测试答案所需的抄写员或录音机、大版印刷字体或布莱叶盲文等。如有特别情况,可以申请不参加常规考试,而要求进行特别考试。由于宗教操守和服兵役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试的申请者将会给予一次特殊考试。这些申请者必须提供能使纽约市行政管理局委员满意的文件证据,证明申请者不能参加规定的常规考试。此外,由考试机构负责的错误或过失;在法庭、有关公共团体或官方面前强制出席的;该市雇员在市政雇佣过程中导致身体伤残的;当申请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家庭伙伴去世后一星期内缺席测试的,都可以申请参加特别考试。

4.考试争议可以抗议和申诉。由于抄袭和作弊被城市禁止雇佣的人可以要求行政管理局委员重新审议这一行为。根据申诉规定,希望控诉额定计算错误的考生还可以在考试结果公布日期起30日之内,要求查看他们得分的细目分类和审查约定,审查约定包括音频/视频记录的重放、有关操作考试工作样本的检查或者是答案卷和标准答案的审查等。

(二)适用分类录用制度,为特殊群体创造公平的录用机会

按照纽约州公务员分类规章,纽约市公务员为分类和非分类两种人员。这两类的公务员的录用方式也完全不同。非分类公务员主要是通过民选、立法机关通过投票选举、任命和聘用等方式录用。分类公务员仅有竞争类是必须通过考试的方式录用,而分类公务员中的例外类、非竞争类和勤杂类等三类公务员则由公务员委员会规定特别的录用方式。在不同政府部门,分类公务员中竞争类、例外类、非竞争类和勤杂类的比例各有不同。

竞争类公务员是纽约地方政府雇员的主体,这类职位向一切群体开放,采取竞争性考试。对例外类、非竞争类和勤杂类则不适用竞争性考试的方式录用。例外类公务员包括每一部门的秘书、授权代表、代行行政首长职权的副职、一些法院文书、有权任命秘书的市政委员会的秘书等。另外,不适合参加竞争类或非竞争类职位考试的下级职员,在公务员分类规章中也被列为例外类公务员。对这类职位的任命可以自由选择人员,而不需要公务员局设定任何教育、经验和其他资格要求。非竞争类公务员主要是公共部门雇佣的一些弱势群体成员。根据公务员法第55条(b)和(c)的相关规定:有相当数目的职位是专门针对那些能够胜任工作的肢体或脑残障人员设计的,并有一定数量的职位专门招聘在战争中致残的退伍军人。对这类人员的录用主要由公务员局对申请人进行训练、经验审查等非竞争性测试,不适宜进行竞争性考试。任命此类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局规定的教育、经验和其他资格要求。勤杂类公务员由公务员委员会在有关规定中专门列举出来。这类职位主要是为一些非技术劳动岗位设计的,对这类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命可以进行能力测试。

三、日本(以东京都为例)保障公务员

考录公平的机制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指出:“考试的目的在于判断是否具备执行任务的能力。”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均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必要时,可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其他能力的实际考试选拔。考试主要有笔试、口试和身体检查。日本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都比较注重考试的公平竞争。

(一)根据学历和工资标准进行分类考试

东京都公务员考试分为四类,主要按照学历和基本工资划分。第1类是年满29岁,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月工资是241 100日元(约为2 500多美元);第Ⅱ类是大学毕业生,月工资198 900日元(约为1 900美元),第Ⅲ类是短期大学毕业生(相当于中国的大专生),月工资为175 100日元(约为1 750美元),第Ⅳ类是高中毕业生,月收入为156 400日元(约为1 560美元)。这样,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报考相关类型的东京都地方公务员。这种分类本质上就是按照学历划分的,同样学历的人参加笔试内容一样的考试,不同学历的人参加不同类别的考试,这无疑是一种公平的体现,有助于公平竞争。另外,日本国家公务员还针对通才官员和技术官员做出不同的考试安排。第Ⅰ类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大学专业分为法律职、行政职、经济职等13种。其中通过法律职、行政职、经济职考试合格被录用的官员称为事务官,理工专业考试合格被录用者称为技官。

(二)有限度地开放招录外国人为公务员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拥有日本国籍。但同时也规定,地方自治体是否允许外国人参加考试,可自行决定。近年来,日本一些地方自治体为了适应国际化的需要,着眼从全球化的角度积极利用人才,允许外国人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这打破了国籍限制,在公务员考录资格方面更加开放。

美、日两大都会城市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安排不仅考虑到竞争性的公平,而且特别关注了公职人员招录机制的社会性公平,特别是美国纽约市,既设计有非分类的公务员补充机制,又对类公务员中的竞争性考试做出了许多特殊安排,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安排了非竞争性考试的录用途径。这些考录制度设计并非完美,但确实在竭力追求考录制度效率的同时,致力于实现考录制度的竞争性公平与社会性公平。

四、增进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

社会公平性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特别录用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公平进入公职系统的机会

当前,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迫切需要设计一些非竞争性考试的录用方式,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退伍军人以及少数民族考生,不一定要进行竞争性的考试,而只要进行能力测试和面试的方式来选择录用。同时应将完善公务员聘任制作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必要补充。考录资格设定既要弱化一般性的限制,又要破除对特定群体的歧视。公务员职位应向社会不同阶层保持开放,保障公民有公平的机会谋求公职,一方面,这是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既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效率,又要追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这样扩大了公务员选人用人的范围,可以网罗各类人才服务于公共事务,增强社会群体的凝聚力,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在公务员考录资格上,要破除身份、地域、民族、性别、身体、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和歧视,甚至允许外国人参加考试;同时,要公平对待社会弱势群体和不同的人士,对考生的个人声誉也要进行考察。

(二)学习国外分类考试经验,依法推进公务员分类考录改革

篇7

一、公开选调计划和职位

这次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为112名,涉及省级机关28个部门和单位。具体职位详见《**省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计划职位表》。

二、公开选调对象及条件

(一)选调对象:面向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职位选调对象扩大到省辖市机关公务员。

(二)选调条件:

1、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担任科级及以下职务;

3、具有3年及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省选调生需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正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2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科员及以下干部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具体报考职位所需其他条件详见《**省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计划职位表》。

三、公开选调程序和时间安排

这次公开选调工作程序主要有九项:(1)公告和简章;(2)报名;(3)资格审查;(4)名单公示;(5)笔试;(6)面试;(7)考察;(8)体检;(9)公示、办理调动手续。

这次公开选调工作历时2个月,从10月8日至11月底。

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公告》及《简章》等相关内容,可登录**省人事考试网站查阅。

四、配合做好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镇、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大人才观和全局意识,推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与,踊跃报名,并做好正面引导和思想工作。

篇8

一、推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功效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与现正施行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相比较,二者既有相同点,也存在相当差异。在总体上,两者均须遵循公务员法律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形成同一用人机制,即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遴选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两者的主要区别: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即时为补充特定的空缺职位而进行的考试,除经过笔试筛选外,还须随即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对合格者进行试用,最后才能决定能否转正。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不是获得具体职位的考试,而是为建立备选公务员队伍而进行的考试,这种考试一般只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笔试,为考试合格者颁发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只有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心理测试。录用持有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者进入公务员队伍,一般需依照规定进行包括面试或有关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素质的测试、体检和考核在内的筛选。

在一些较完善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得以充分实施。《美国文官法》规定:文官委员会根据考试科目的相对重要

性,凡平均获得百分制七十分以上的人员即达到

考试最低要求,均获得被任用为文官的资格。《13

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每年竞争考试之后,按成

绩高低记载录用考试合格者的姓名及其得分,编

制各种职位的录用候补人员花名册。英国政府规

定,各部门无权任命没有通过录用考试考取并获

得文官委员会给予的合格证明书的人员充当公务

员。这些国家建立公务员资格制度的经验值得探

讨和借鉴。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的深化,同各种职业资格制度、职称资格制度和学

位资格制度一样,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也必将逐

步建立和完善。

可见,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是人事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考试(一般是笔试)的方

式,确认非公务员系统中人员可以获得公务员资

格,即达到从事一定的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所必备

的基本素质的标准考试。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是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或

唯一性条件。能否进入公务员队伍,既要考虑资格

获得者的愿望和要求,还要对资格获得者的政治、

思想、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素质进行考核和测评,同

时,还要受人员编制、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

个性结构)等方面制约。

实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是公务员考试录用

制度的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它不仅可以扩大竞争面,更有利于优中

【作者简介】关键(1963一),男,辽宁岫岩人,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组织理论、国家

公务员制度;本论文为国务院侨办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QSK03001。

·72·

___

选优,而且可以建立备选人才库,满足对国家管理

人才的不时之需。实施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

可以提供备选的公务员人力资源,一旦需要,可在

候选人员中进行选拔而不必匆促开考,为国家事

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充足的稳定的后备

力量。

其二,它可以使有志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

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意愿有计划地进修,能够更加

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人才资

源的计划性开发。

其三,普遍定期推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与

大量分散的局部性公务员录用考试相比,可节省

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减少公共资源支出。

其四,实行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体现

了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它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开

放性,能够减少和杜绝公务员考录中存在的不正

当行为,为公务员录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化的轨道奠定基础。

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规范

与完善

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设计的规范和完善,要

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考试及格线的科学论证和确

定;保证资格考试的测验等值;克服考核录用阶段

人情影响和权力干预。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1.明确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分类。

公务员的录用资格考试,应推行分级分类的

考试制度。纵向实行分级考试,即不同层级的公务

员考试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资历的要求;横

向的分类考试,即依照职位的能力要求进行分类

考试。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纵向分类,应包括乡

(镇)级、县级、地级、省级和中央政府五级。不同层

级的考试应有不同的学历要求。参加乡({真)级公务

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参加县级

公务员资格考试的应具有大专学历,参加地级及

其以上级别公务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

历,某些职位的报考条件也可要求具有硕士或更

高的学位。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学历要求可

相应提高。与此同时应注意做到人才的层次需求

应与工作职位相匹配,适才适用,不可盲目追求人

才的高消费。

在职业种类的划分上,大体上可以分为 行政

执法类、综合事务类和专门技术类i种公务员资

格考试。各种分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如专门技术

类可以分为会计职系、统计职系、档案管理职系、

电子与信息职系、税务职系、土建职系、水利职系、

地矿职系、森林资源职系、外语职系等等。

2.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科目、标准和考试大

纲应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审定。我们的基本构想如

下: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取决于这项考试

的目的。由于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机关公务员

的素质要求、报考条件均有所差别,在考试内容上

除了共同性要求之外,也应有所差别。在共性要求

方面,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

作与处理等基础知识,另设《申论》和《行政职业能

力倾向测试》两科测试。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地挑战和需要,中央和省

级机关考试科目应该增加一门外语,特别是英语。

其他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也应制定相应规定。

鉴于信息技术重要性的彰显和推行电子政务要

求,电子计算机基本理论及其基本应用技能应列

人中央、省级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内容之中。对基层

公务员则应注重操作技能和执行政策能力测试。

乡级公务员的专业考试应着重考核各种农村法规

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业的基础知识、乡镇管

理等内容。

作为公共科目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在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中业已应用十年有余。

目前所采用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的题型应

该进一步开发,专门性较强的特定的题目也应着

手研制。《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应向创造性思

维、全方位思维、散发性思维、超前性思维、风险型

思维倾斜,着重向情绪稳定性、自我调适能力倾

斜,这是公共管理的客观需求,是社会发展必然要

求的反映。与此相同,《申论》的考试也须不断调

整,不可一成不变。

在专业测试方面,行政执法类应以《政府管理

概论》、《法学概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等

为必考科目,并进行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测试。

综合事务类应以《行政学》、《行政法学》、《秘书

学》、《文书学》、《档案学》等为必考科目,同时进行

·73·

___

专业能力和技能测试。由于专业考试门类繁多,因

而除I生质相近的职位可以并为几个大类以拟定共

同性的笔试题目外,还应在面试或心理测评中顾

及特定的专业,使其在测试内容中占有相应的比

重。

3.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基本程序。

在报考资格的认定环节,为了最大限度开发

人力资源,人事主管部门可考虑对达不到学历要

求但具有同等学力或者有突出业绩的人员举行考

试,以使其取得参考资格。在报考年龄上,报考者

一般不应超过35岁,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到

乡级机关依次递减。乡镇一级机关的公务员一般

不能超过28岁。有些职位的报考年龄还要限制得

更低一些。这是公务员年轻化和维持整体的年龄

梯次结构所必需的。

在命题环节,编制命题计划至关重要。笔试是

一种抽样测量,命题计划所确定的命题原则,是作

为样本的试题在全部考试内容总体中分布和抽选

的具体准则,它对于命题的科学性、代表性、可靠

性、实效性或区分度乃至对整个笔试工作的效果

都有极大影响。命题计划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

命题大纲,指明该学科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命题

的具体原则和具体要求,并以文件形式发给命题

人员,使之有所遵循;二是关于试卷中各种试题分

布的规定,具体确定考试内容中各部分试题的比

例和分值,并列表加以明示。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各个环节,包括确定

命题计划、命题组卷、试卷印发、考场监督、评卷登

分,特别是笔试成绩的确定阶段应接受法定的有

效监督。

4.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管理机构对考试成绩

合格者授予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作为取得这种

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这种证书应有不易仿制的

防伪标志,并应实行电子注册制度。

公务员的候选资格根据职位的不同,一般可

保留一至二年。超期后,须重新考试才可获得公务

员资格。

如发现公务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除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应规定舞弊者不得再

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或录用资格考试。获得公务

员录用资格者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视其情节,或

取消其所获得的资格,或设立一定的考验期(1至

2年),或永久性取消其参考权利。

补充调配公务员时,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

批准后向主管公务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调阅

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的登记表。登记表应按3:

1或5:1的比例提供。如高分者未被录用而录用

成绩较低者,用人单位应书面说明原由。如某一职

位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已告罄,可按相同程

序调阅相近职类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的名

册。因过期而被取消公务员资格但再度获得者,在

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被录用权。少数民族的公

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也应享有优

先的被录用权。用人单位经考核和体检决定录用

后,如候选者本人不同意录取决定应提出充足理

由。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应取消其候选资格。

在公务员试用期内要建立笔试成绩复试、复

查制度。在试用期内,选用与录取考试难度相近的

试卷,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进行复试和检

测,可防止违规作弊者凭借虚假的笔试成绩进入

公务员队伍,有利于遏制公务员考录中的种种不

良现象。同时发挥警示功效,消除社会考生中投机

取巧的心理。,

公务员资格考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必然延

伸,是全面而深人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

举措。在实践中,应注意制度设计的严密、规范和

统一,推行中则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实现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卢绍武.考录与竞岗[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__.

篇9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7-9572.2013.02.018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体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对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当今公务员正处在公共责任压力增大、受到社会转型的影响加大,群体竞争加剧、心理疏导缺位的状况,关注并深入研究公务员的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状况,帮助公务员增强疾病免疫力和心理困惑调适能力,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服务已迫在眉睫。同时随着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指标的广泛应用,不少学者把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测量工具应用于公务员人群与健康相关的生存质量的测定。国内外主要从生理、心理以及社会健康领域对公务员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进行评价,得出了较多有价值的结论:如多数公务员出现肥胖、超重、高血压、心绞痛、劳累性胸痛、睡眠困难、冠心病、高压力感、心理问题、工作不满意等现象。然而,很少有研究是关于针对生活方式因素对公务员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影响的横断面研究。为了深入探讨广东省公务员人群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状况及其生活方式因素。本研究采用健康调查简表(SF-36)健康状况调查问卷对广东省公务员人群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状况及其生活方式因素进行研究。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本研究的调查对象为18岁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其他参照公务员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不予纳入。调查时间为2010年7-12月。先根据样本量估算公式,计算得出所需样本量大小为2401。考虑到脱落率的问题,样本量扩大10%,调查样本量定为2640例。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首先选取广东省珠三角(广州、深圳)、粤东(汕头)、粤西(茂名)、粤北(韶关)4个地区,每个地区抽取样本:2640/4=660例,然后以性别(男/女=1/1)、不同年龄组(18岁~、25岁~、35岁~、45岁~、55岁~、65岁~)为层,每个性别年龄层各抽取样本55例。本研究实际发出问卷2805份,回收有效问卷2492份,有效回收率为88.84%。

1.2研究工具

1.2.1自编一般基本情况调查表 包括社会人口统计学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民族、身高、体质量、婚姻状况、学历、就职情况、工作性质、月收入、日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居住情况)、生活方式及经历事件等。

1.2.2SF-36共36个条目,分为8个生存质量维度(生理功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总体健康、活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和精神健康)和2项健康变化指标。该量表被证明具有很好的信度和效度。SF-36中与生理健康高度相关的4个维度(生理机能、生理职能、躯体疼痛、一般健康状况)以及与心理健康高度相关的4个维度(精力、社会功能、情感职能、精神健康)分别归为生理内容综合测量(physical component summary,PCS)和心理内容综合测量(mental com-ponent summary,MCS)。SF-36量表采用国内统一标准计分,第一步,先对各条目编秩。第二步,对量表条目进行计分,SF-36的8个维度包括不同的条目,采用的评分方法也不同。(1)7个条目需要反向评分:条目SF6、SF91、SF94、SF95、SF98、SF102、SF104;(2)3个条目需要重新给予标准分:条目SF1、SF7、SF8;(3)25个条目原始分与重新评分相同:条目SF31-SF310、SF41-SF44、SF51-SF53、SF92、SF93、SF96、SF97、SF99、SF910、SF101、SF103;健康变化维度中的条目不进行重新评分,将以分类变量或等级变量的形式进行独立分析。第三步,量表健康状况各个方面计分及得分换算。得分换算的基本公式为:换算得分=实际得分-该方面的可能的最低得分/该方面的可能的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之差×100,进行分数转换,使各维度分数均为0-100分,0分为最差,100分为最好。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 3.02建立数据库,双录入核对。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双侧P

2.结果

2.1一般情况 性别分布:男1446例(占58.03%),女1019例(占40.89%),缺失27(占1.08%);平均年龄(37±9)岁;婚姻状况分布:未婚397例(占15.93%),已婚2011例(占80.70%),离婚、丧偶与其他54例(占2.17%),缺失30例(占1.20%);学历分布:初中及以下12例(占0.48%),中专或高中148例(占5.94%),大专541例(占21.71%),本科1 581例(占63.44%),研究生175例(占7.02%),缺失35(占1.41%)。

2.2不同生活方式公务员SF-36得分比较 公务员中饮酒者占62.52%(1558/2492),吸烟者占34.27%(854/2492)。在吸烟与否、不同饮酒情况、不同早餐习惯、不同睡眠时间、不同运动习惯、不同工作应酬情况、不同伏案操作电脑习惯上公务员SF-36得分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3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状况的多因素回归分析 由于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社会人口学特征以及是否经历负性生活事件都可能对SF-36值及生活方式有影响,本研究在多元回归分析中加入社会人口学特征因素。以SF-36总分为因变量,以社会人口学特征因素、生活方式因素(喝酒、工作应酬、吸烟、体育锻炼、早餐习惯、长时间伏案操作电脑、睡眠时间等)以及是否经历负性生活事件为自变量,在进入水准a=0.05,剔除水准B=0.10下,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工作性质设为哑变量进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R2为0.575,说明回归所得的11个变量可以联合解释量表总分的57.5%。结果还显示:喝酒、工作应酬、半年内是否经历负性生活事件、吸烟、性别、体育锻炼、早餐习惯、睡眠时间、年龄、工作性质以及长时间久坐操作电脑是公务员人群与健康相关生存质量的影响因素(见表2)。

3.讨论

本研究提示公务员SF-36量表得分最高的维度为生理机能,而得分最低的维度为一般健康状况。公务员集职场压力、人际关系和家庭压力于一身,而长期、过度的压力,会使公务员产生身心失调,心理疲劳感严重,容易引发心理问题。身心失调反过来又会加重公务员所承受的压力,造成恶性循环,可导致亚健康或各种病变,同时工作效率会逐渐降低,最后导致生存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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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121-02

公务员是社会精英,是国家的栋梁,是各级决策系统的领导者和服务者。他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文化思想等对其他人具有示范以及辐射等作用,所以他们的影响力很大。经实践证实,对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决策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公务员的知识、能力以及智力等要素,还取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因为良好的健康状况是每个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以最佳状态从事一切工作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其发挥知识、智力、能力和品德的必要前提,是决策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由于公务员属于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长时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工作压力较大、久坐而缺乏锻炼,整个机体的免疫功能下降,因而也或多或少地患上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以及慢性病,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

探讨公务员身体健康、参加体育锻炼以及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因此,针对公务员的体育锻炼现状及身体健康的研究显得较为迫切和重要。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铜陵公务员体育锻炼现状及健康状况为研究对象。以铜陵在编市公务员年龄在24-50岁为调查对象,见表1。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询国内相关理论书籍、中国知网学术期刊数据库、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资料,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依据。

2.调查法

(1)访谈法调查法。对铜陵市某些机关的公务员进行访谈,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对体育锻炼的态度、动机以及参加体育锻炼后的效果。

走访铜陵市部分健身广场、健身房和体育馆等健身场所。对铜陵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进行访谈,了解本市公务员健康状况等。

(2)问卷调查法。根据本文所研究的目的以及问卷的基本要求,设计《铜陵市公务员体育锻炼现状调查表》。利用2011年度铜陵市公务员医务体检的机会(时间:2011年7月3日-7月23日,地点: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发放问卷,随后现场回收。共发放问卷307份,回收273份,回收率88.93%。

3.数理统计法

对收集的问卷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用SPSS 17.0进行数据处理。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铜陵市公务员健康体检结果

这次公务员健康体检结果显示:总患病次数897次,平均每人患病率达3.29次。该人均患病率比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人均患有2-3种疾病[1]偏高一点,这说明以前老年人易患的老年病逐渐年轻化,逐渐体现在中年人、年轻人身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中年人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的原因。此次体检主要患病前6位是高血压49.0%、高血糖46.89%、高血脂45.79%、脂肪肝42.86%、转氨酶偏高35.53%和高尿酸37.7%。

表2 公务员常见患病情况一览表(N=273)

从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了解到:铜陵市公务员患病人群从以前的“三高”变成“四高”,增加的“一高”是高尿酸,这些病都是有裙带关系的;最近几年转氨酶偏高也出现在这个人群中;由于铜陵地方水质的原因,胆囊炎及胆结石患病人数也在逐渐增加;脂肪肝也逐渐年轻化;还有些女性出现“假瘦”(看上去很瘦,但是体脂数偏高)现象等等。

这样的结果和现象让我们不得不担心公务员这一人群的身体健康状况,因为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一个城市的建设好坏是和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密切相关的。造成这些患病的主要原因与公务员的不良生活方式息息相关,如:吸烟、饮食习惯、作息无规律、超负荷工作、缺乏身体锻炼,已成为损害着公务员健康的隐形“杀手”。所以如何改善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迫在眉睫。

(二)公务员体育锻炼现状的分析

1.公务员每周锻炼次数及每次持续时间。

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每周大部分都参加一次体育锻炼,其次是两次,各占54.9%和24.2%。在结果中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女性每周锻炼次数0次的有30.0%,明显高于男性8.2%。在每次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上有52.7%和30.8%的公务员分别持续在一个小时左右和一个半小时左右;但是还有10.7%的公务员持续不到半个小时,这样参加体育锻炼的效果就不是很明显。铜陵市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低于全国体育人口(周参加锻炼3次、次时间30min以上为体育人口)31.20%的平均水平。[2]其参加锻炼的人数及每周参加锻炼的次数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上升趋势,可能主要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意识到保持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不再像年轻的时候毫无节制地挥霍着自己的身体、透支着自己的身体。

2.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动机以及影响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动机很明确,主要是增强体质(54.9%)、娱乐身心(44.0%)和减肥(37.4%),还有一些公务员通过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的人际交往关系以及通过体育锻炼来辅助治病等。铜陵市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的动机还是比较积极的,通过体育锻炼这个手段来维持自身的身体健康以及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影响公务员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有没有时间(54.5%)、工作太累(38.5%)、没有同伴(35.2%)以及缺乏指导(30.7%)等。缺乏场地因素如今不是主要影响因素了,有53.5%的公务员选择在附近的学校操场,45.2%的公务员选择公园和广场。因为铜陵市公务员的单位、家附近都有体育馆以及各学校、公园和广场等,所以相对来说场地还是可以满足他们的健身需求的:比如教育局附近有第十五中学,市人力资源部附近有第四中学,市政府有市政府广场和天井湖公园等等。

3.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项目以及形式

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项目还是比较多样化的。经检验男性和女性在选择锻炼项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

(三)个例分析

铜陵市组织部王某在中年时检查出有高血糖等其他慢性病,医院下通知必须住院治疗否则随时有危险,在通过药物治疗之后,明显改善很多。他由于职业的关系,平常应酬很多,也不注意饮食以及参加体育锻炼。他了解到可以通过体育锻炼和饮食来维持自身的身体健康,便每天清晨都去铜陵学院操场跑步,傍晚去石城广场散步,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他的病情很好地得到控制,而且不需要任何药物,就可以很好地控制血糖。

铜陵市银监会金某,2010年刚参加工作,在体检中查出自己的脂肪肝偏高,体脂数26%。如此年轻的他却患上这些慢性病,极大地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他顿时觉悟到应该加强体育锻炼,去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一个私教帮他制定运动处方,经过两个月的锻炼,体脂数降低到23%,他自我也感觉到身体明显感觉比以前好多了,很有活力,睡眠质量也提高很多。他向我透露:虽然我也知道要进行规律的体育锻炼活动,但是工作上有时候比较忙还有各项应酬,还是不能很好地在二者之间找一个平衡点。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铜陵市公务员身体健康不容乐观,他们主要患病前6位是高血压49.0%、高血糖46.89%、高血脂45.79%、脂肪肝42.86%、转氨酶偏高35.53%和高尿酸37.7%。造成铜陵市公务员健康现状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与他们个人的不良生活方式以及不参加体育锻炼等息息相关,不良的生活方式最容易导致疾病的产生,再加上不进行规律的适量的健身活动,甚至危害生命。

第二,铜陵市公务员人群中,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锻炼的比例为29.7%,每周参加3次以上的比例只有5.5%;在每次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上有52.7%和30.8%的公务员分别持续在一个小时左右和一个半小时左右;低于全国体育人口的平均水平31.20%。

第三,铜陵市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动机明确,主要是增强体质、娱乐身心和减肥。缺少场地已不再是影响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男女公务员在选择体育锻炼项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

第四,通过个例分析,可以证明参加规律的、适量的体育锻炼活动可以维持和改善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等。

(二)建议

首先,对健康状况良好、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积极的单位,要给予一定荣誉和奖励,在年度评选优秀单位的活动中,要把身体健康摆在一定的位置上。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公务员健康和卫生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公务员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或习惯。促进组成公务员俱乐部(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体育活动。多方面减轻公务员的工作压力和环境压力,切实有效地解决公务员身心健康问题。

【参考文献】

[1]吴俊心.论生活方式对我国居民体质与健康的影响[J].中国体育科技,2002(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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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遴选,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求,在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遴选单位)中统一推出72个主任科员以下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1、报名范围:

在省内设区的市以下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下同)工作,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以下职务公务员。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累计两年以上的经历。

在浙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遴选,报名时需提供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的《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系统下载)。

2、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除遴选职位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9日以后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在现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5)新提任领导干部尚在试用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名人员可通过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浙江人事考试网(zjks.com)查询《2016年浙江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查询遴选职位及具体资格条件,如需咨询有关事项,可通过《职位表》中公布的咨询电话直接与遴选单位联系。

(二)注册报名

时间:2016年3月9日0时—3月14日17时。

登录浙江组织工作网或浙江人事考试网,点击“2016年浙江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专题”进入报名系统。报名人员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遴选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遴选单位不作资格初审,报名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三)资格初审

时间:3月14日17时—3月18日24时。

遴选单位对报名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名人员开放。

(四)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3日17时。

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日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拟遴选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低于5∶1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核减或取消。职位被取消的,允许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8日9时—4月23日24时。

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确定综合成绩。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星期六)9:00—12: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面试

遴选单位根据各职位报名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面试人选,遴选计划2名以下的按5:1比例确定,遴选计划3名以上的按4:1比例确定。

1、资格复审。

面试前,遴选单位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系统下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2、面试形式。

面试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遴选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能力测试。职位业务能力测试设置及所占成绩比例情况可向遴选单位咨询。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遴选单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的比例一般为2∶1。

遴选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遴选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遴选资格。

六、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并分别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和拟任职人选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阶段出现人选空缺的,由遴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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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25日至1998年11月25日期间出生);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全日制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大专、本科毕业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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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岁考公务员是否合适,取决于自身。如果有自己符合的岗位,且喜爱这个岗位,则就合适。如果没有适合自己的岗位,或者自己不喜欢,则就不合适。

2、报考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14日至1997年7月1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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