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7: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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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成立以来,鼎力始终遵循“以人为本、诚信服务、质量第一、专业服务”的经营理念,现已发展成为总人数超过40人,拥有一支专利人、商标人和律师的核心团队,是一支集理论和实践经验一身的专业人队伍。公司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素质高、敬业负责的人和律师,既有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资深人士,又有新成长起来的国际化中坚力量,合理的人才结构成为公司为客户提供国际水准服务的保障。
鼎力知识产权公司走过漫长而艰难的历史过程,从最初的咨询、中介到后来的,主要业务扩大到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中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中国企业在外国注册、中国企业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外国企业到中国申请专利以及专利商标、侵权处理等案件的。到目前国外商标三、四千件,国内企业到外国注册商标几百件。国内注册商标达到六七千件,其中近几年为台湾的企业服务较多。随着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内地知识产权业务的增多,以及国际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增多,鼎力致力于吸纳知识产权法律的资深专家、相关法律及技术领域的杰出人士,组建鼎力精英团队,依靠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和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鼎力支持,以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以一流的工作效率、敬业的工作态度、规范的工作流程,得到国内外及港、澳、台用户的好评。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的保护问题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各国对于生物技术都有各自的立法,但我国在这方面显出其的弱势地位,在众多立法中,知识产权的有关保护是重中之重的,所以,我们应该及早解决有关问题,以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
关键字:生物技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是本世纪5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其基本体系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目前,它已广泛渗透到医药、食品、化工、能源、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正日益显示出其潜在的和现实的巨大价值: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就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开拓性的探索,并已取得一些重大突破。目前国际上有关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做法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保护水平也参差不齐。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方面起步相对较晚,尽管目前有关的立法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定较为接近,但就我国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言,总体上的保护水平还不高。我国应积极学习外国有关方面的立法,使我国的对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一个尽可能完善的保护。
国外概况
自本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崛起,人们关于生物技术的许多传统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也有了新的认识,从而在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日益增加和日趋重要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非常重视。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建立了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国际中心。该中心章程规定对生物技术发明创造要给子法律保护;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FCD)的部分成员国以及该组织的科学技术政策中心。提出了用专利保护生物技术成果的报告;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实行了以专门方式保护植物品种的制度体系;1994年通过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一也对成员国明确提出应当用专利或用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旱在 1983年,巴黎公约国际联阴第14次会议就提出建议。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1P0)研究利用专利和其它形式在各国和国际上有效地保护生物技术发明创造。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并多次召开专家会议对利用专利保护生物技术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讨,以期寻求各国及国际组织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原则和通行作法[1].通过十几年来的努力探索和实践,各国间共识增加,协调增进,对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著作权只是保护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如专利的“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4]
可见,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多个方面,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管辖
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上,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一旦确定管辖法院,则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适用通常以诉讼地法律为准。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有学者提出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5]事实上,无论怎样弱化地域性,也总还存在着地域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具有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国性等特点,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话。在网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比传统的侵权方式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要一部电话、一个调解器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因此在防范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诈等方面,“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等传统的判定方法就难以奏效。
2.证据及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证据必须是“原物”已经成为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机内,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只是一种复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如果要和其他证据配合才能使用的话,那么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证据了。
网络上流动着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的数据,法院是否有权对服务商的所有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且也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操作可能性问题。
(三)电子商务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目前国内网络传播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基本上处于无序的状态,绝大部分作品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这是为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文学、作品和科学知识传播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规定,并非是为侵犯著作权留下的空隙。没有法律依据,非报刊的传媒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将他人的作品上网就属于此类。
传统的作品附着于一定的有形媒体上,表现得实实在在;而互联网可以将任何作品通过数字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播,一件作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这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是一种中间技术处理过程,属于机械性的自动代码变换。因此,不少学者认为作品的数字化转换过程不会对远作赋予新的创造性内容,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和新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者所有。所以,未经他人同意或没有法律依据而将他人的文字资料、图片、声音或者信息数字化以及传输的过程即属于复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网页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前存在着争论。网页中的主要颜色、图案、文字组合等,给人以美感,具有反映一定构思的独创性,也能够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并可能被复制出来,符合作品的特征和要求。因此,尽管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将网页列为作品,实际上网页属于作品的范围,受应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方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这种规定完全适用与网络上署名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但是,由于网上直接创作的作品未留下任何书面的原稿证据,对于使用笔名、假名的作品在认定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保护的起算时间也难以确定。
链接是互联网上快速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链接的内容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链接本身是否构成侵权?从司法实践,设链接者往往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由刊登侵权内容的网站承担。理由有三:一是链接既不是复制也不是传播行为;二是设链接的行为本身在于引导,提供一种浏览的便捷手段,如提供高速的运输工具;三是按照诚实信用的一般要求,对于促进发展互联网业,对网络服务商不适宜过高要求。
由于著作权法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尚未普及化使用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可能在立法时就能够预想到今后作品的出现方式和使用方式,从而加以预先的立法保护。
1. 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目前,全国有十几家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并在人才培养层次上做了设计,包括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即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
2. 开展知识产权专业的各级学历教育。高校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应运而生,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有下列几种情况:
(1)本科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本科阶段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课程设置上,全部为法律课程,包括法学主干课程+知识产权法课程(含相关联法律课程)。如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即是如此。
第二,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设置上,主修法律基础课+知识产权法课程(含相关联法课程)+工科课程(或者要求学生辅修一门工科专业),如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即是如此。
第三,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从二三年级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中选拔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习内容为理工背景+法学课程+知识产权法课程。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及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目前中国大学的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设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的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是在其他专业下设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例湘潭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的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西北大学的国际法专业国际知识产权方向、民商法专业中国知识产权法方向、上海大学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方向等等。另外,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还设了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3)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法学学科设立历史悠久、基础较强的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还培养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另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3. 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特色,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体系。各知识产权学院在课程设置上下了很大功夫。从理工科基础到法学理论基础,再到知识产权法专业,课程极为丰富,体现了突出的知识产权法“专业化、复合型、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优势。归纳目前各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阶段已开设的课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课程为法学基础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落脚点仍为法律专业,所以法律基础理论课程必不可少,必修课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
第二层面课程为知识产权法课程。整合现有高校知识产权法课程,又可分为如下几类:
(1)知识产权法基础课。介绍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基本理论。包括: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
(2)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对知识产权法某一专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包括:知识产权法前沿、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知识产权评估与鉴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计算机技术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发展史、知识产权法经济学、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香港知识产权法、台湾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