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7: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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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规则还不完善、不健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市场规则和监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健全市场规则、制度建设和培育市场体系上增强话语权。
一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围绕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实际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反映的实际问题,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分门别类提出立法建议,逐步建立起一套涉及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在内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监管法律体系。如《市场监督管理法》、《商事登记法》、《反商业贿赂法》和《海外不正当交易监管法》等。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缺乏可操作性或尚有漏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同时,加快完善和建立集贸市场、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网络商品和服务等职能工作各领域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工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市场秩序报告制度。定期深入研究当前市场秩序的现状、成因和变化规律,分析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机制,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市场秩序监管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通过专题和综合市场秩序报告,引起国家和社会各方重视,推进相关市场突出问题整治,更好更快地推动市场秩序完善。
三是强化市场体系培育工作。通过专题调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的市场体系培育和市场机制优化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引导和宣传教育、加快引导新兴市场主体入市、疏通资源流通管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途径,提高市场主体的道德意识、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确保虚拟市场、高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市场主体在依法经营中成熟,在规范发展中壮大。
二、创新监管方式。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增加主导权
监管方式是影响监管效果和效率的直接因素。实现高效能监管,要以探寻市场监管规律为路径,推动传统监管向科学监管转变为宗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方式。
一是突出预见性,提升监管防范力。要深刻研判经济形势变化与市场秩序相互影响的关联性、传统交易行为与高科技手段竞争相互交织的复杂性、网络交易服务与现实流通环节相互作用的互动性,通过暗访检查、有因核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高风险商品、高风险环节、高风险主体的预测、预警、预防管理,建立一套市场秩序隐患排查处置机制和监管风险度指标评价体系,创设重大监管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及时清除隐患,迅速控制事态,努力防范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二是突出针对性。提升监管控制力。关注和研究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及消费者诉求等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围绕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抓监管,围绕交易竞争的突出问题抓监管,围绕消费维权的主要矛盾抓监管。要依据市场主体状况、行业风险、地域特征、交易类别和商品属性等指标,确定重、难、热点行业和监管对象,通过量化定级、细分对象、拟定措施,建立集中指挥、快速反应、精确监控机制,大力开展网格监管、分类监管、距离监管和信用监管,努力提升监管效能和控制力。
三是突出系统性,提升监管管制力。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转变”要求,增强市场监管的系统性,既要在横向上注重职能发挥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又要体现监管方式的持久性、连续性、递进性。监管领域上,要巩固低端,拓展高端,向强势市场主体延伸,向新兴市场领域延伸,向网络交易和服务行为延伸,及时介入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监管,更加重视城乡及地区间监管工作的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监管方法上。突击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由单环节向全过程监管推进,由依赖处罚强制力向有效发挥警示、指导、提示等柔性手段转变,更加注重运用综合职能、业主自律和标准精细,大力推行全程监管、和谐监管和规范监管。提升监管的质量和管控力。
四是突出开放性,提升监管统筹力。要树立执法监管向跨条线、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的理念,统筹系统内外的监管力量和各方资源。破解监管难题,寻求监管路径和对策。要加强系统内部机关上下左右、纵横向之间的互动、联动,通过构建辖区、区域和跨区行业领域的工商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系统监管合力。通过建立部门沟通、配合、联合和联席制度,形成职能互补共促的协作监管机制。同时,要兼顾发挥行政主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的独特功能,通过开放性、联动性和融合性的监管,提升市场监管的统筹力。
五是突出长效性,提升监管创新力。要以提升市场秩序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为核心,按照预防与管控结合、整顿与规范并重的思路,注重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探索解决市场秩序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从准入源头、流通环节到进市入场、退市处置,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工具设备,建立一套广覆盖、无缝隙、精细化、效能型的监管体系,配套完善辖区综合动态监管机制、重难点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机制、市场主体诚信综合监管机制,在加强监管执法中推进规范发展,在规范发展中创新监管执法,以动态性、发展性、有效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增强监管的持续创新力。
三、优化经检执法,在提升行政执法权威上增进主动权
行政执法是工商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塑造公平公正的工商权威,要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来赢得和实现,最根本的就是要提升执法效能。要在加快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的基础上,围绕市场秩序的热点、经济社会的焦点和各界反应的难点,结合机构实际和职能资源,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一是构建一体化的执法体系。在全系统架构线型、扁平化的经检执法管理模式,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限,按照权责清晰、运转有序、指导有力、整体联动的要求,理顺省、市、县、所四级工商执法办案事权,组建四级经济检查队伍,形成一体化的执法办案工作体制,消弭执法弊端,破解执法难题,打造办案拳头,树立执法权威。
二是建设职业化的经检队伍。制定各级经检机构执法办案人员选配标准,通过资格考试和实务测试,配强四级经检执法队伍。同时,建立凡进必考、人员公
示、持证上岗和梯度培养等制度,推行定期业务实绩考核和等级管理模式,赋予不同级别的经检执法人员不同的职责和权限,推动执法办案队伍培养向阶梯形、职业化方向发展。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二、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65-04
近几年,民间融资问题是经济金融界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相继发生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现象,一批非法集资、高利贷案件浮出水面后,民间融资问题更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对于民间融资出现的风险问题,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进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并通过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但从金融支付市场监管角度去探讨如何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以及二者存在哪些关联度,无论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很少涉及。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市场之间的关联度,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从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一、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概念及其关系综述
民间融资有各种解释,但准确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后,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西部大开发,又使得如鄂尔多斯、榆林等能源富集地区的民间借贷也迅速得到发展和向周边地区扩大。
支付市场:不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市场,而是涵盖整个支付体系,即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管等要素。目前,以《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基础,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为补充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以“安全高效”为目的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从法律层面研究支付市场监管民间融资风险问题,还是比较新颖的课题。
二者关系:民间融资是一种潜在的货币资本,也可以称之为“闲置资本”,是借贷资本的主要来源。资本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增殖,资本在货币形式上闲置下来就不能带来剩余价值,从而会失去其资本性质。所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由此可见,民间融资与支付结算市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这种联系又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汇划渠道、支付用途等诸多环节加以交割和完成的。近几年,公检法在清理、处置非法民间融资债权债务过程中,由于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关系不清,使案件债权债务处置、追回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我们认为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关联度分析
(一)主体关联。民间融资只有以市场的身份进入市场经济的圈内,才能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分清主体关联的契合点。民间融资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其中,最常见最原始的民间融资模式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的基础上,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出于亲友间救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很低甚至为零。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模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对法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无论是哪种民间融资模式,其中各个主体参与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其行为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支付平台、支付工具等支付市场产品或要素。民间融资对个体融资关联不设门坎,又无法律保障,是主体关联缺陷之一。
(二)资金关联。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和民营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闲置资金流向了民间融资市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一些小微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所需资金,即使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大企业,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审批手续繁杂等原因,也无法及时满足临时资金需求,这种状况导致很多企业转向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资金的民间融资市场。整个民间融资市场中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过程,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工具作为中介。如前所说“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并借助支付平台”。
(三)风险关联。由于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几乎不受国家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具体来说,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借款主体,缓解暂时性的资金紧张局面,且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性较强,这部分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而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民间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诱发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的资金结算、交割及支付行为,可以判断其有无非法集资现象、是否发生集中兑付、是否投向“两高一剩”行业或涉嫌洗钱等,从而做出风险高低的判断。
(四)政策关联。民间融资作为正规和传统金融的补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长远来看,引导、规范、阳光、透明是民间融资未来的必由出路。因此,从支付市场和支付监督层面,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必须有包容的情怀,对其中的风险和不规范的地方既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又要促进其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包括支付监管部门应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三、支付口径下的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与完善监管功能的必要性
(一)榆林市民间融资风险演变过程。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下行,榆林市煤炭价格大跌,昔日的“黑金”风光不再。与此同时,榆林市房地产价格也爆跌,“以钱生钱”的击鼓传花嘎然截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并发生了多起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爆发后,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如多米诺骨现象,一系列非法民间融资集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据统计,2014年榆林辖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55件,累计新发非法集资案件91起,涉案金额51.07亿元,民间融资风险仍在不断扩散。可以说,非法民间融资给榆林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其名下有105个账户,有12亿多元不明流出资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支付系统的漏洞,特别是支付结算环节、账户管理环节的漏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市场监管功能,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二)对榆林市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动与区域民间融资风险趋势分析。榆林市跨行清算资金流量分析。通过对榆林地区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分析,2011年到2013年资金流动波幅最大,也是榆林市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时期,而进入2014年回落又十分明显,榆林市民间融资进入最低谷的清理、处置时期。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量与榆林民间融资起伏波动变化是一致的,也从中说明榆林民间融资的变化轨迹,可以通过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加以证明(见图1)。
榆林市跨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对榆林市近十年跨行资金流向分析,流出金额和笔数位居前六位的省份有内蒙古、北京、山西、山东、上海、江苏。而排在前三的省份恰是能源富集地区和房地产价格火爆地区。因此,从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流向中也可以看出榆林市民间融资资金究竟流到何处,这点与实际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见图2)。图1和图2显示出榆林区域民间融资异常变动轨迹,与榆林当地民间融资活跃期、发生风险期相向运行。
榆林市民间融资趋势分析。据统计,近两年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数量仍在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然居高不下(见图3),未办结案件存量仍然较大,民间债务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任务依然艰巨,如何从民间融资危机中走出,还任重道远。
(三)完善支付市场监管功能,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支付体系是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等要素组成。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其中,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银行账户、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的维护与正常运营又离不开支付服务组织,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是保证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完善的支付市场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发生。同时,民间融资风险隐患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支付市场监管力度。因此,对于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可探索从支付市场角度入手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支付市场监管、有效防控民间融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政策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一是对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制定基本法律约束,即以盈利为目的金融行为必须实名登记,运作公示,破产保障,资金必须通过公共支付系统以专用业务类型报文交割并接收监督,法律部门有查询或冻结权。二是法律界定分类监管权,授予某一主体统一监管职权,其它从属监管职权,防止“龙多不治水”现象发生。三是设立最低民间融资准入门坎,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比如设立民间融资专用账户,资金必须通过支付系统,强制使用资金用途并以专用报文发送,资金路径明晰且可查。
(二)在现有《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基础上,研究制定《民间融资支付业务监管办法》。一是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主要通过监测系统定期、不定期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二是建立严密的民间融资账户管理真实性核查机制,主要是建立类似于征信管理查询系统的全国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系统,该系统主要为监管机构检查和案件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服务。三是建立对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支付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控责任不落实。导致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事件和案件的机构,支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该机构退出支付市场或严肃查处。四是建立支付市场监管系统与反洗钱监管系统共享机制,以强化对非法民间融资和洗钱犯罪的监管。
(三)扩大账户管理范围。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民间融资活动的载体,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资金动态、提示民间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应做调整,对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和用途加以限制,提高个人开户条件,并做好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可以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单位以及个人在开立账户时,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有关经济身份等有用的信息。其次,对于已开设账户应加强管理,可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取现金加以限制,强制要求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支付平台实现资金交割,不能通过现金交易,通过规范大额现金支取行为,将大额民间融资活动限制在账户管理监测范围内,确保账户管理系统可以监测到整个民间融资支付结算链条上的资金运作。这样,可以根据资金运作的轨迹做出准确的风险预警和提示,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四)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平台,是资金监测的必然选择。目前,跨行资金交易统计比较完善,如果能够共享资金监测数据,互通信息交流,就会更真实有效地掌握民间融资路径和热点方向,及时提出预警,有利于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目前,金融机构行内资金交易仍末全部纳入支付信息系统中。因此,需要扩大和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民间融资活动中苗头性问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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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formal Financing
Risks and the Payment Market Supervision
――A Case of Yulin City of Shaanxi Province
LIU Xiangming TONG Ling SUN Yu
2007年邮政“一分为三”改革以来,我国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率达27.23%,业务总量五年翻了一番半,日均处理量从2007年的300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1300万件。我国快递市场成长为增长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新型服务业,市场规模排名世界第三位,受到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快递行业高增长的背后,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混乱、过度竞争导致的价格战等。为此,本文探讨推动陕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途径与对策。
一、陕西快递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陕西开展快递业务的企业有100多家,基本形成了四大市场主体,分别是:以邮政速递EMS、中铁快运、民航快递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以顺丰、申通为代表的大型民营快递企业;以国际四大快递巨头UPS、FedEx、DHL、TNT为代表的外资企业以及小型民营快递企业。
截至2011年底,陕西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有34家,从业人员10000多人。2011年陕西快递业从业人员占全国快递业从业人员的1.94%,快递业务量占全国的1.54%,快递业务收入占全国的1.14%,陕西快递服务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略有偏低,但大体相当。近年来,从快递企业的企业数、从业人员、业务量、业务收入的发展情况看,快递服务的总体规模增长迅速;从快递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生产场地面积、营业网点数量、运输设备配备等方面的发展情况看,陕西快递服务支撑能力提升显著;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市场已由最初的邮政速递一家垄断转变为多家竞争格局。目前,快递业出现了国营、民营、外资多经营主体、多种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国有企业、有限公司、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分公司和其他五个层次快递企业的比例分别为11.00%、71.38%、6.60%、11.00%和0.02%,各快递企业在陕西市场上根据自己的规模和成本为客户提供同城、省内、全国、以至全球范围的多地域、多档次、多价格的多种服务。激烈的竞争局面已经悄然形成。
然而,陕西快递服务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总量偏小;快递服务企业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市(西安),陕南、陕北企业分布较少、规模偏小。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快递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陕西快递服务业将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二、陕西快递业市场监管现状
快递市场监管机制是指快递业务监管机构运用正确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快递行业自身的特点及发展规律,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和机制,动员和组织快递市场上的多种利益主体,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快递监管政策,有效治理快递市场,保证快递行业能够向公众提供高效率的快递服务。
陕西省快递市场监管的行政主体是陕西省邮政管理局,监管对象为在陕境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各类快递企业,加强陕西省快递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陕西省快递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资质监管、质量监管、内容监管、价格监管等。目前,陕西快递市场监管现状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同时,现行的监管机制不是很完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管。从快递市场监管机制的内涵可以看出,快递业务市场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监管目的,即科学地设计制度和制定政策;二是监管能力,即公正、客观、有效地执行政策的能力;三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能够有效运作的手段。显然,机制设计、政策决策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政策执行能力的高低反过来又会影响可选择管制政策的范围。
由于陕西快递服务业是近几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因此国内研究陕西快递市场监管的专家学者很少,主要有温小郑、樊相宇等。温小郑2007年提出来“快递市场监管政府为主,企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樊相宇2007年提出了“快递企业分类标准,并开发了相应的企业绩效评价软件”。近几年来,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快递公司在陕西设立分支机构,不少本地小规模快递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抢占市场份额,一时间陕西快递行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而相比之下,快递业在市场监管与制度规范方面的推进速度则要缓慢一些,由此就形成了目前陕西快递行业“繁荣与乱象并存”的状况。
三、陕西省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由于快递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等,涉及邮政、交通、民航、铁路、商务等众多部门所管辖和从事的业务,属性很难界定;从业主体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还有“三无”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中又有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快递市场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快递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和同城快递三大市场板块,市场格局呈现地域化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些快递企业沿袭传统的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组织的层级较多,业务流程复杂繁琐,效率低下,绩效考核体系不健全等。许多快递业目前还局限于点到点,户对户的单一快递模式,服务范围有些狭窄。
2、地区发展不均衡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入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服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入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E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性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基础建设和管理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是道路运输监管管理的重要范畴,也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障。我们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中,坚持安全与建设并举的方针,把运输安全工作充分融人到公路施工、维修、养护中,这是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一是在公路、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安全性能,提高安全防护标准,确保消防、抗震和保护设施齐全有效;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三是规范维修作业;四是加强对危险路段、易发生事故路段、危险桥梁、陡坡、视距不良路段警示警告标志设立;五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除雪防滑工作。
总之,既然把道路运输行业定义为公用事业,那么对此行业进行经济性和社会性市场监管就是顺理成章的政策取向了。根据我国当前把道路运输行业视为一般服务行业的做法、我国道路运输业市场竞争不完全和运管部门管理缺乏力度的现状,必须加强政府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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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应随着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革新和修改,而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国外证券监管部门大都设有相应的评估机构,专门负责对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价,从而对其进行调整。我国则缺乏评价这一步骤,出台的政策与实施结果偏差往往比较大,从而对市场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
1.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不规范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是政府这个“有形之手”对市场自我调整的补充与完善,也是对证券市场活动中各个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而我国属于集中性的监管机制,高度集权则导致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决策行为和程序方面的隐秘性,也就导致监管制度透明度差的问题。
1.3自律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内自律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从而导致其无法真正全面地发挥组织自律职能。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监管机构权力来源的政府化,自律组织的内部人员逐渐地官僚化发展,自律机构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部分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或是法律手段作用的弱化等原因导致的。
1.4投资者的保障机制较缺乏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大多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专业素质较差,对亏损的承受能力较低,情绪容易波动。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应该通过投资者教育机制和投资者诉讼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教育机制是指对投资者进行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风险交易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而投资者诉讼机制,则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得到赔偿。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才能保障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2.1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需要相关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等级结算公司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规则。其次,需要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责任认定。还需要有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套措施。在构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有效性,这样构建的法律体系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经济性。健全合理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还能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意识
证券行业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了诱惑力的行业。只有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行业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增进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它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平,行业内部通过道德标准和守则来自我约束,改善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再者,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2.3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中小散户比例较大,中小投资者专业素质较差,对亏损的承受能力较低,情绪容易波动,应逐步建立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和诉讼机制。监管机构应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来加强投资者相关知识的方面。培育证券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监管作用,营造证券市场社会监督环境,从制度上约束发型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
2.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自从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全面开放了证券市场,这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又有弊。一方面,会使我国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新兴市场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应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在今后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拥护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协调监管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适应加入WTO后开放证券市场的国际环境,以增强我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对策建议
一、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以及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来约束证券投资机构的行为。通俗来讲,证券市场监管就是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来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主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状况,更合理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完善规范证券市场体系
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投融资功能,同时有利于吸引广大的社会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我国证券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资本的科学流动,引领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性发展。
3、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为了保障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金融机构、投资个人、中介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买卖证券获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环境下,市场也存在着操纵交易、蓄意欺诈等多种弊端,为此,证券管理机构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度约束,来构建一个健康合理的证券市场环境,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
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
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三)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监管目标
我国金融证券具体的市场监管目标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第二就是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第三就是真正落实和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体系。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目标可以细化成几个部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债券市场的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部门需要防止证券市场的人为操纵以及金融欺诈等行为的出现,真正有效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第二,积极发挥我们证证券市场的机制优势,尽量消除证券市场的不足和弱势。通过扬长避短有效的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的目标,真正落实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第三,就是根据我国宏观的经济管理的具体需要,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和方式,调控金融证券市场,引导投资者的具体投资方向,使之更加适应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在我国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是由外商开班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经济改革大潮,我国资本市场重新得到萌芽和发展。1987年9月,随着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的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正规化。
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国家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规定在指标限度内,由各省级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发行股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规模、股票发行筹资额和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我国以发展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为主要战略思想,证券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投资品种不断增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纷纷崭露头角,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以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创业板市场已于2009年10月底正式推出,目前,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交易机制正不断完善。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金融体系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把证券产品推向国际资本市场,进一步打开境内资本市场,以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尚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各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清晰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职责不够明确清晰的问题。首先是与中央有挂部门职责分工不科学有关。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腐恶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
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
合理的监管权限配置是保障监管机关顺利履行监管职责、充分是此案监管功能的关键。而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监管人员数量质量与监管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证券监管人员数量少,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足以应对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监管力度充足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规模的大小以及监管人员的多少和监管素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在经济体中转轨过程中得到足部发展,但是仍然残留着大量落后的痕迹,如: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重审批,轻监管等。
4、三级监管制度不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三级监管制,即“证监会大区”、“政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三级监管。而实际执行却只有“证监会大区监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这两级监管。在我国广大、浙江、福建等生气甚至还存在着“证管办”或“特派员办事处”这两个并列大区,人为造成市场分裂,严重削弱了监管部门对市场的敏感度,造成了监管空挡。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活力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改革、完善并健全证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几下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
充分发挥证券组织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有助于处理好政府监管部门通证券市场两者的关系。一方面,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所负担的监管任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证券业实现自律监管不仅能够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准,更有助于相应的证券自律组织通过腿子年刚一系列行业内部的道德标准来对内部成员的行为造成约束。
(二)健全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当前通用的《证券法》已经逐渐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并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的空缺,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加快针对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发展,促进证券行业的全面振兴。
(三)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想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与此同时,还必须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进行相应程度的强化和完善,全面加大针对相应信息进行披露监管的频度以及深度,与此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当全面加大针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需要重点针对金融证券市场上面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的违规者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暂停抑或者是取消市场当中违规者的上市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曹凤岐.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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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日趋繁荣,各种农村小加工作坊、小集贸市场、小超市,如雨后春笋,并迅速占领市场,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繁荣,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据统计,我国农村食品经营户已超过七十万,全国食品市场的农村占有率达到45%,经营的食品种类接近十万种,年销售额超千亿,对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村食品市场在极大满足农村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食品市场监管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宣传引导。农村的露天经营方式历史悠长,这与农村长期的消费习惯、现存的市场经营条件和生产力水平都有着极大的关系。农村人口由于受文化水平、生活习惯、卫生观念、消费能力等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对食品消费安全疏忽大意。农村食品经营者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年龄偏高,法制观念差,逐利思想根深蒂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多数经营者进货时仅注重包装和价格,很少考虑货物的质量问题。
2.缺乏对基层行政监管部门的投入。首先,在现行管理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主要力量,但一些部门领导对基层工商所建设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从有效履行职能和提高基层工商所行政监管效能的高度认识问题。其次,基层工商所的检测设施配备不够精良,检测手段较为单一,有的基层监管部门甚至没有配备检测设备,监管人员仅凭视觉、嗅觉、触觉来判断食品的质量,对简单的食品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未按要求标注厂名厂址、证照不全等还能检查辨别,但对于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等不能直观体现的内容却无法实行有效检测。另外,由于受经费限制,有的本应该检测的内容和项目则化繁为简,甚至能省就省,直接导致一些带有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品流向农村市场。
3.行政监管主体力量薄弱。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辖区域面积大、人员配备不够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一大难题。另外,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过硬的问题。加之物力、财力匮乏的现状,都极大地制约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水平的提升。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多数具有食品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没有下设机构,仅靠县一级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监管力量远远不够。
4.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把关不严。由于受农村市场监管区域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影响,造成监管缺位,导致无照经营依然是农村食品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食品市场无照经营商户平均比例在10%左右,情况严重的地区已达到20%。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式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这种生产方式已成为供应农村市场简装、裸装食品的主要来源,他们什么挣钱就做什么,怎么干省钱就怎么干,一些家庭式小作坊逐渐演变成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黑加工点,它们遇到检查就关门停产,检查一过又重新开张,食品质量安全无从保证。
5.各职能部门责权划分不清。现阶段,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遵循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各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规定,且彼此间多有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地方。监管信息不畅,加大了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容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推诿扯皮、重复执法等现象。
二、对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对策
1.加强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农村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受文化素质、认知水平、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客观上形成了他们天生的弱势和依赖地位。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应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维权进农村”活动,主要是采取对农村消费者和经营者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消费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市场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商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知识警示栏,让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了解到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得到季节性食品安全消费提醒。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食品安全专栏或专题,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与整治。首先是食品经营者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离不开制度的约束,要从经营资格、软硬件等不同方面,制定购销台账,食品退市,索证索票等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使食品经营者知道必须取得卫生许可及营业执照资格;知道定时自检自查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知道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知道索证索票;知道粘贴保留进货台账,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和意识。其次是建立严格合理的市场考评机制。建立严格合理的市场考评机制,应着力解决市场建设中的“办而不管”问题。市场考评内容要结合市场建设规模、地域、专业、档次特点量化细化,对所有市场进行分类管理、分期规范、分步实施。对市场主办单位的制约主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导与主办单位法人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来体现。要突出对市场有照经营率、事故率、投诉率,以及行业区规范、购销秩序、卫生清洁、广播宣传、信用承诺、社会反馈等情况的把握和监督,根据日常监管中的记载内容建立定期总结的管理制度,年终根据总评情况列出考评等级,确定评价等次,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活资料市场,必须指令性要求具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明确市场主办单位的连带责任。对于考评等次不合格的经营者,要完善相应的制裁手段,加大制裁力度,严重的给予停业。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__年11月成立,目前全系统共有工作人员43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279家,药品生产企业1家,医疗机构961家,药械经营企业317家;其中__市局管辖的利通区、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开发区,三个区有涉药单位504家,医疗机构363家,药械经营企业141家。
二、近年来我市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__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依托政府农村药品“三统一”政策以及“两网”建设、规范化药房建设等措施,大力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基本好转,农村药品规范化供应网络已基本形成,农民安全用药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村药品市场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发展趋势。
(一)依托政府药品“三统一”政策,规范医疗机构药事行为。
20__年,为了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制度。“三统一”的实施,降低了药价,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为人民群众带来了实惠。主要表现为:1、进货渠道进一步规范;2、药品价格下降,医疗机构利润减少,农民得到实惠;3、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种类下降,药品使用更加趋于合理。
(二)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推动两网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1、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发挥监管网络作用的新机制。为了探索发挥监管网络作用的新机制,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在利通区实行“三个首次”的管理模式(即首次将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两网合一,共同监管;首次对监管网络成员实行任务考核制;首次给予网络成员工作补助)。规定了网络成员六项职责和四项权力,实行动态管理。各网络监管成员每届聘期1年,年终考核在60分以下者,当年解聘。通过“三个首次”的管理模式,对网络成员定期考核,将激励机制引入监督网管理中,实行奖励与惩戒,增强了网络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2、多策引导、以促为主,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供应网建设之路。我市基本是一个以农村人口、山区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为主的地区。近年来,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过程中,我市着力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不断发展壮大农村药店的规模数量,农民普遍感觉现在村上也有了药店,药多了,价格也便宜,买药非常方便。20__年,全市农村药品零售网点乡镇以下几乎是空白。为缩小城乡居民用药差距,方便农民购药,在农村零售药店的办理过程中,只要申请人符合开办条件,从资料的准备到人员的培训,以至现场指导筹建,都开辟了快速办理通道。截至目前,全市农村零售药店已达162家,降低了药价,方便了群众购药,让农民真正从“两网”建设中得到了实惠。
(三)以规范化药房建设为着力点,提高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水平。
针对农村医疗机构无专业药品管理人员、制度不健全、药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的实际,我局联合卫生局共同制订了《开展创建规范化药房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村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在活动中,一方面,举办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班,对相关药品质量负责人进行培训,增强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药品管理意识,提高他们的药品管理水平,为加快规范化药房创建进度、提高规范化药房创建质量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根据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规范化药房创建标准,从各类岗位的职责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基本设施设备的配置到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及出库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具体的考核验收细则,使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有了规范要求。截至目前,全市70%的农村医疗机构已通过规范化药房验收。目前,通过规范化药房创建,药房人员素质得到提高,药房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干净整洁,药品陈列摆放整齐,台账资料记录仔细,以前 “脏、乱、差”的状况得以根本改变,
三、目前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对我市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农村药品市场情况进行的调查看,农村涉药单位药品管理情况虽有好转,但购药渠道不规范、管理差、储存条件差、人员素质差、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药品市场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医疗机构药房设施简陋,药品存储环境较差。药品不按规定进行分类陈列和储存;拆零药柜无防尘、防潮措施、不集中存放、未保留原包装、或未标明规格、有效期等现象;未配置温湿度调节及检测设备,冷藏、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不健全。
(二)涉药单位进货渠道多而杂,药品质量存在隐患。 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廉价药品和医疗器械,难以保证药品质量。有的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有的从个体非法药贩手中购进药品,还有一些乡镇卫生院不能提供合法的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证件。药械购进验收记录执行不好,部分农村涉药单位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药械购进验收情况。
(三)药学专业人员匮乏。农村涉药单位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以医代药”或“以护代药”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村卫生室是家族经营,往往由缺乏药学专业知识的家庭成员承担药事工作,药品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动辄输液,滥用抗生素、随意加大用药剂量等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常见。
(四)“两网”建设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存在过分追求数量、追求数据而忽视质量、忽视实际效果的问题,导致产生了“建得快、效果差”的现象,背离了“两网”建设的初衷。监督网点虽已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其培训经费、补助或报酬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受聘的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导致不能正常、有效的运转。
(五)药品市场监管力量薄弱。如__药监系统药品监管人员只有43名,而涉药单位数接近1300家。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交通不便,要监管众多乡镇及行政村的涉药单位,在客观上存在很大难度。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市场科学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一)必须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监管理念要求我们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根本。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属于最基层的涉药单位,用药服务直接面向农民群众,做好农村地区药械监管十分重要
。因此,必须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始终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把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科学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科学监管。同时,将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干部政治素质的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的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能力的培养,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爱岗敬业的队伍;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公平正义的队伍。(二)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健全完善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体系。
农村地区药品“两网”建设目前已经取得了重要成绩,监管网络和供应网路建设的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在深入的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应该从健全完善供应网络和监管网络的体系上入手。
1、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到“十一五”末期“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目标。这个目标是国家推进“两网”建设的总目标。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__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企业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因地制宜。例如,在农村,要维持一个药店的日常运转,其日营业额应达到200元—300元之间。而实际上,在一个人均年收入在4000元—5000元之间,人口1000人左右,300户左右人家的村庄,药店的日营业额通常只能在100元左右,药店的生存十分艰难。有的地方提出“村村有药店或药柜”的供应网建设目标,由于受到规模、效益、质量等因素的制约,即使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这点上,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原则。 另外,针对这种情况,药品供应网建设应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医疗资源—村级卫生室。具体做法是:将农村卫生室的药房按照规范化药房的标准进行改造,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对农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实施统一配送。这样一来,既不需要另外投资开办新药店,也能方便农民用药,而且还达到了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购药环境和诊疗空间。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运行和管理。探索和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管理制度,保证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制度建设。如建立健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聘用、考核、奖惩、督查等制度。二是加强“两员”的实践锻炼,发挥好“两员”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地适时组织“两员”参加一些日常和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在实践中提高“两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识别假劣药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为监管农村药品市场发挥作用。三是在监督网建设上,既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十分注重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3、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在“两网”建设推进的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地与党委、政府联系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就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推进“两网”建设达成共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成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两网”建设工作,将“两网”建设纳入责任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推动“两网”深入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卫生、物价、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单靠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顺利推进。因此,在“两网”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财政、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借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经验,借助已经在乡镇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平台,在乡镇一级成立食品药品协管办公室,利用乡镇现有的人力资源,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职能职责或工作范围,形成一个覆盖所有乡镇和行政村的健全的、职能职责更加明确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房的管理,从使用环节上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是一个难点,按照药品经营企业gsp的规定进行管理,标准显得过高,不切合实际。如果标准过于宽松,药品质量又难以得到保证。为此,必须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的建设,强化对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的有效监督,以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得到保证。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巩固规范化药房创建成果,使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行为与经营企业的药械经营行为在监管上保持一致,营造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
2、大力开展农村药品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坚持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药械的行为。药监部门作为药品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必须发挥好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效遏制假劣药品流向市场,净化农村用药环境,营造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药械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